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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民法体系21图(14-3至14-4) -合同通则(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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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7 07:2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那接下来呢,我们要进入第二个环节了,合同的履行。其实从逻辑上来讲啊,合同订立以后。应该要解决什么问题啊?合同生效的问题。啊,只是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就发生效力,而且呢,我们在。

总则部分给大家梳理的这个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条件。所以这个地方啊,我们就直接进入履行这个环节了,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个前提合同呢,要想履行,不仅要成立,而且得发生效力。它才能够进入履行这个环节。我们来看合同履行当中的考点。先来看第一个层次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这是一个简答题的考点。民法典里面规定了合同履行的三项最一般的规则,第一呢,是全面履行的规则。

是不当事人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啊,全面履行规则。体现的是民法当中的什么原则啊?自愿原则。大家记得我们在讲这个资源原则的具体体现的时候,展开这三个方面吧。按照时间顺序,第一呢,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决定。第二是要平等协商。第三是签订合同以后,要对自己的真实意愿负法律的责任。其实这个负法律责任啊,就体现在这个全面履行这样一个规则上,你既然签了合同,

你就得全面履行。第二项规则啊,叫诚信原则的规则。是不是体现的是诚信原则啊?你不仅要履行约定的义务。法律基于诚信原则规定而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负罪义务,你也得履行,体现的是诚信原则。接着,第三项履行的规则啊,叫做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则。大家看,这体现的是什么原则啊?

绿色原则。履行合同的时候要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体现的是绿色原则,这三项规则全面履行诚信规则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则。分别落实民法当中的资源原则,诚信原则和绿色原则。这里面呢,要给大家展开一个客观题的考点。就是全面履行规则的内容。首先呢,要看当时的约定,这个是尊重意资质。当然,即使当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只要这个三项必备要素达成一致的合同,也可以成立。那剩下的履行规则啊,就要通过合同漏洞填补的规则来确定了,那接下来呢,我们讲到的就是合同的漏洞填补规则。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呢是首先要补充协议,尊重一资质。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时候,要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这第一步。第二步,通过这个方式,依然确定不了的,

可以直接适用法律的任意性规范了。这里面有些细节需要大家掌握的。首先呢,如果质量约定不明确的,怎么办呀?首先,要适用国家标准。当然,既包括强制标准,也包括推荐标准,都是国家标准,那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适用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也没有的。可以按照定义合同的通常标准来确定,

总之一定要确定一个质量的标准出来。第二个方面是价款或者报酬无法确定的时候怎么办呀?注意这个表述方式啊,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这个是曾经考过选择题的。时间是订立合同时,地点是履行地,标准是市场价格。第三呢,是地点无法确定怎么办呀?当然,首先要注意,如果是。交付不动产的,要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这个相对来讲比较简单。

事实上,在别的地方,你也无法履行。剩下的情形呢,我们给大家总结过两句口诀,一个叫送钱上门,一个叫上门取货,还记得吧?如果涉及到给付货币的,那就要送钱上门,要在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送钱上门。那假设是其他标的的话,就是上门取货,要在履行义务的地方所在地履行。

这是地点接下来期限无法确定,怎么办呀?是不是债权可以随时停止履行呀?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只是要给对方必要的宽限期。接下来呢,是履行方式无法确定的,要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来履行。最后呢,是费用法确定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来承担费用。都是民法典规定的任意性规范。我们在选择题里面考到过,事实上呢,在案例题里面也考到过。

有一年的案例啊,就涉及到一个家具的买卖,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做过这个真题?双方在谈合同的时候啊,对这个家具的标准呢,没有做出特别的约定。然后呢,后来一方当事人交给对方的家具,经鉴定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就问你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你看这个题目里面就涉及到质量标准无法确定的,怎么办呀?首先适用的是国家标准,经鉴定,你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那你就没有尽到瑕疵,担保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是。第一个层次。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那接下来第二个层次啊,是这个合同履行的特别规则。主要是一些特殊之债的履行规则。首先呢,是选择之债。这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到现在没有考过。大家先回顾一下选择之债,它跟什么相对应啊?简单之债相对应区别的标准在于债的标的有没有选择的余地?

没有的简单之债,有选择余地的,那就是选择之债。对于这样的债务来讲呢,是不是要先进行选择,把标题确定了才能进行履行啊?所以这里面呢,我们要给大家补充。选择之债,它的标的确定的规则。更多的是客观题的考点。首先呢,先来看一下谁来享有这个选择的权利呢?由当事人来约定,当事人没约定的,

要由债务人来行使选择权。注意这个结论。当然,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合理签订没有行使选择的权利的话,后果是什么呀?选择权呢,将转移给相对方这个规定啊,非常个性。就是你不行使法律,就让对方来行使这个权利了。发生一个权利的转移。第二是选择权。应当通过什么方式来行使呢?要通过通知的方式来行使。所以说呢,

这样的权利啊,它经常属于形成权。那通知到达相对方的时候,标的就确定下来了。能不能随便反悔呀?不能随便反悔。当然,这里面呢,还有一个限制性的规定,假如说呢,在选择的时候发现原来有好几个标的,现在呢,其中某一些标的已经履行不能了。那能不能选择这个履行不能的标的啊?不能只能在可以履行的标的当中进行选择。

相对是老天爷直接替你选了。这是选择之债的履行。那接下来第二种特殊之债啊,叫做多数人之债,这个是难点问题了。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多数人之债,它跟什么相对应啊?它跟单一之债相对应,要跟刚才讲到的简单之债做一个区分啊。单一之债,它说的是双方当事人都是一个人的。而这个多数人债啊,它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两人以上的,我们叫多数人之债。

当这个多数人之债呢,我们进一步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还记得这个区分吧,按份之债呢,相对来讲比较简单。多数债权人这一方,按照特定的份额来主张债权。或者呢,多数债务的这一方,按照特定的份额来履行债务。只有对外关系没有相互追偿,关系相对来讲比较简单。这里面的难点在于这个连带之债。这个履行规则啊,民法典规定的比较的复杂,

也比较的细致,大家重点是从客观的角度啊来掌握这里面的一些具体规则。我们先来注意下什么叫做所谓的连带之债啊。我们呢,分成两种情况来梳理啊。在债的法律关系里面呢,涉及到双方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假设呢?债权人这一方有两人以上。债务人这一方呢,只有一个人。有可能形成连带债权,连带债权意味着每一个债权人是不是都有权找债务人来主张全部债务的履行呀?体现债权人这一方对外是一个整体来主张权利。

当然,任何一方找债务人主张了债权了,是不是转化成一个内部的关系啊?他不可以内部分担这个收益。这是连带债权,那连带债务啊,它说的是债务人,这地方是两人以上。是不是债务人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外负担义务啊?这意味着债权的给请求,每一个债务人来履行全部的债务。每一个债务人也都有义务来履行全部的债务,对别是连带关系。当然,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了。

对外关系故意消灭转化成连带债务人内部的一个追偿关系。所以大家看在连带之债当中,既涉及到对外效力,也涉及到对内效力,它有两个层次。那接着呢,我们梳理规则的时候啊,大家重点从连带债务的角度来进行梳理。假如说呢,是连带债务的话,对外是不是债务人要体现一个连带关系呀?债权人给你请求任何一个连带债务来履行债务。这叫连带之债。当然。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了,

对外关系故意消灭,转换成内部的追偿关系。我们先来看这个内部的追偿关系。首先呢,内部追偿的时候,首先要确定内部的份额,怎么来确定啊?首先呢,按照当时的约定来确定当事人没约定,而且无法确定的。那就是平均分担这个责任,总之呢,一定要确定一个份额出来,这第一步那确定份额了就可以进行追偿了。对外承担责任的债务人承担的部分,

如果超过自己内部应当分担的份额的,就超出租部分,可以找其他。连带债务来追偿。比较好理解吧。当然,找这个债务追偿的时候啊,如果某一个债务人。无法履行这个追偿义务的。是不是履行债务的这个债务人,他还可以进行二次的追偿呀?给大家举个例子,大家就想起来了。比值呢?甲乙丙三个债务人共同对这个丁呢承担一个连带债务,

总共是100万。假如说呢,他们内部以三比三比四的份额来分担这个损失。那意味着,对于连带债务来讲呢?是不是丁他可以仅就甲乙丙三个人当中的任何一个债务来履行全部的债务啊?这是对外关系,假设呢丁呢,找甲要钱的时候,100万全部要到了。那这意味着,连带债务在对外关系上会消灭转化成甲乙丙内部的追偿关系。甲呢,内部要分担多少呀?30万乙呢,

要分担30万丙也要分担40万。那意味着甲呢,承担的债务100万是不是超过了自己应当分担的份额呀?那超出的70万。可以找乙丙呢来进行追偿,他可以找乙追偿30万,找丙追偿多少呀?40万。当然甲呢,找乙追偿的30万全部到位了,但是呢,找丙追偿40万的时候发现丙呢,一分钱都没有。这叫追偿不能了,这个时候怎么办呀?

法律允许这个假再杀一个回马枪回来,能不能再请求乙来分担无法追偿的40万元?可以的。它可以请求乙呢,再分担20万。当然,甲跟乙呢?是不是每人帮丙分担了20万呀?未来丙有钱的时候能不能找丙去借钱啊?可以的。这叫二次追偿的请求权。你看,这是第一个层次追偿的关系。第二个层次,当某一个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的话,

对外关系故意消灭。同时呢,清偿债务的这个债务人啊,他将取得原来债权的地位。发生一个法定的经常代位,我甲呢?是不是打败了恶龙啊?我就变成了恶龙。那意味着甲呢,一方面取得。原来债权债权它可以进行追偿,同时呢,它还可以享有原来债权的担保权,一定注意这一点。你看,

履行债务的这一方呢?它可以相应的享有债权的权利。这个债权权利啊,指的就是原来债权的担保权。当然,一个限制不得损害谁的利益啊?债权的利。还记得这个规则吧。比如说呢,丁对甲乙丙三人的。连带债务。有个担保啊,比如说呢?第三,人物对这个丁啊提供了一个房产的抵押。

来担保这个。连带债务的实现。那假设这个甲呢?他对丁。清偿的不是100万,而是80万元。大家看对外关系上80万元将归于消灭,是不是甲呢?在超出的50万元的部分,依然可以向乙和丙来行使追偿权呀。指这个时候呢甲呢,可以相应的享有债权人丁的权利。这意味着甲呢,在追偿50万元的时候,能不能享受误提供房屋的抵押担保啊?

可以的。诶,他清偿债务以后啊,他可以相应的取得债权的权利。只这个时候呢,甲你只还了80万,对于丁来讲是不是还有20万的主债权呀?那丁对于物的房屋的抵押权有没有被消灭啊?没有。没有,那这个时候啊,误提供的房屋抵押,一方面要担保丁的20万元的主债权。同时呢,也要担保甲享有的50万元的追偿权。

那甲和丁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要先保护谁呀?先保护丁拍卖这个物的房屋取得的价款呀,先清偿欠丁的20万,然后呢,再担保。假的,50万元的追偿权。这就是债务人啊,你虽然可以享有债权的担保权,但是你不得损害债权的利益。一定要掌握这个规则啊。这是追偿的问题,在连带之债里面呢,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大家了解,

就是共同效力事项的问题。他说的是发生在某一个连带债务人身上的,导致债的关系消灭的事由能不能当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效力?如果呢,也发生效力的,我们叫绝对效力事项。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发生效率的,我们叫限制绝对效率事项。大家还记得这个规则吧,你看我们把债的消灭视域啊,分成了两类,第一类呢是清偿抵消和提存。大家看这三种债的消灭事由,对于债权人讲是不是实际上拿到钱了呀?债的目的得以实现了,

所以呢,任何一个债务人实施了清偿,抵销,提存行为的都会当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这叫绝对效率事项。所以说呢,我们刚才举的例子甲呢,如果向丁清偿了100万的话,是不是丁实际拿到钱了呀?那就相当于乙和丙也对外清偿了100万对外关系,全部归于消灭。那假如说这个乙呢?他以自己对丁的100万的债权进行了抵消的。是不是丁实际上也拿到钱了呀?债的目的得以实现,

那意味着法律也视为甲跟丙呢?也还了丁100万对外关系,全部归于小米。包括呢丙呢,拿着100万要还给丁的时候,丁呢无正当理由拒收。于是啊,丙呢,就把这100万申请了提存。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丁是不是取得一个随时领取100万的权利呀?他事实上也拿到钱了。所以这个时候呢,也视为甲乙也还了100万对外关系,整体归于小米。这就是绝对效率事项。

那第二层次啊,是这个限制绝对效率事项。主要说的是免除和混同这两种消灭事由。比如说呢丁啊,他免除了甲的100万的连带之债。是不是甲的债务故意消灭啊?但是呢丁他有没有实际拿到钱呀?没有这个时候乙和丙能不能说你免了甲的100万,那我们也不还钱了,行不行啊?不行,但是呢,如果让乙和丙接着还原来100万的话,好像对乙丙来讲也是不公平的。本来我们是三个人并肩作战,

现在呢,你把甲免了,我们变成两个人并肩作战了,压力有点大。所以呢,法律规定啊,乙丙在多大范围内可以主张免责啊?在甲呢,应当分担的30万元的范围内,乙丙可以主张免责,相当于是一个折中的。规范思路。那意味着,乙丙的对外只需要付70万元的连带之债了。是不对,

30万的范围内可以主张免责啊。这叫限制绝对效率事项。包括呢,如果丁公司跟丙公司合并了,是不是?丙公司的100万债务因混同而被消灭的呀,但这个时候呢,其实丁啊,他实际上没有拿到钱,所以呢,甲乙能不能直接主张免责啊?不能,他们只能是在丙呢,应当分担的份额范围内。40万的范围内主张免责。

这意味着,甲乙对外承担多少连带责任呀?60万元的连带责任。体现一个折中的思路,这个叫限制决定效力事项。这是连带之债里面啊,需要大家掌握的规则,民法典啊规定的非常细,希望大家结合我们刚才讲到的例子啊。来理解民法典规定这个规则的意义。主要是客观题考点。好,接下来呢?第三种特殊之债啊,叫做设他合同。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既包括当时约定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包括当时约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不是相当于第三人参与这个合同履行过程了呀?但是呢。即使是设他合同,原则上也要坚持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注意这是原则。这意味着,当时的没有向第三人履行的第三人能不能主张违约责任呀?不能依然是债权人主张违约责任。同时呢,当时约定由第三人履行的第三人没有履行的,能不能让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呀?不能。

依然是由债务人来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但这个地方啊,大家要注意例外。在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下,民法典规定了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我们前面也讲到了。假如说呢,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呢?可以直接取得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的。是不是真正取得了合同的权利呀?这叫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而在当时,约定由第三人履行情形下,也有一个例外规定。假如说这个第三人,他对于债务的履行具有合法利益的。他在替债务人清偿的时候,债权人能不能拒绝啊?不能。第三人有权带债务人来清偿。大家回顾一下,什么时候这个地摊清偿是具有合法利益的呀。我给大家讲过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啊,是最典型的。担保财产的受让人代为清偿。

甲呢,把房子抵押给了银行。甲能不能卖这个房子啊?可以的,而甲把房子卖给丙的时候呢,大家看一下丙呢,只要办理登记手续,可以取得房子所有权。但是呢,这个房子有被债权人以拍卖变卖的风险。所以这个时候呢,甲作为债务人,你有没有履行这个借款债务?是不是对于第三人丙来讲,是具有合法利益的呀?

所以这个时候呢,丙他给代甲之位去清偿欠乙的债务,乙能不能拒绝?也不能拒绝。这就是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当然,第三人代位清偿以后啊,是不是?第三人丙他就取得了债权地位呀,一方面能找债务人甲来追偿,另一方面也可以取得原来债权的担保权。这是第一种。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那第二种情形啊,是这个担保人可以进行清偿。

比如说呢甲呢,欠了乙100万。而这个丙呢,是保证人。同时呢,丁呢以自己的房屋也给乙设定了一个抵押。大家看,对于甲来讲呢,他有没有还这个钱?丙丁有没有合法利益啊?当然有了。因为你甲要是不还这个钱的话,我丁的房子有可能被乙拍卖的。我丙呢,有可能被列为被告追究保证责任的,

所以这个丙和丁能不能代价先把这个钱还上啊?可以的,他们也是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接着,第三种情形啊,是这个。债务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甲呢,欠了乙100万还不清了,大家看甲的父母能不能替他把这个钱还上呀?可以的。按照生活的一般观念。近亲属,他都希望自己的孩子不要欠那么多的钱,不要负这么重的债。

所以呢,他们也可以贷这个债务人来还钱。这是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好,最后一个特别问题啊,是这个情势变更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考点。民法典呢,也是第一次啊,把这个制度写到了立法当中。同时呢,在过去的三年当中。因为新冠疫情啊。引发了很多跟情势变更相关的民事纠纷。所以大家要注意这个考点。

情势变更啊,它讲的是合同订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假如说呢,继续履行合同的话,将导致显示公平的这个时呢,可以构成情势变更,当时给请求变更。或者是解除合同。你看按道理呢,当时订立合同以后,基于全面履行的规则。你得按照合同来履行。但是啊,

毕竟此一时彼一时情况变了。假如说呢,让我按照全面履行要求的履行的话,明显不公平的,我可以主张变更或者是解除合同。所以大家看情势变更啊,它事实上是全面履行规则的一种例外情形,能理解吧。首先呢,这个情势变更它的概念需要大家稍微记一记。有可能考到主观题。但这里面啊,也是三个层次的关键词,大家可以做一个梳理。能猜的是哪三个层次吗?

建设特别制度嘛,首先得有适应的前提,还记得吧?第二呢,是有一个起因。因为什么样的特殊情况发生?需要启动这个特别的制度。然后呢?接下来呢?是后果三个关键词。你看第一情势变更,它之间的前提是什么呀?前提是合同订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第一个词,合同订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这个是适用前提。所以它是合同履行当中产生的问题。第二呢,是有什么起因呀?你看这个起因啊,就是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一个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发生当时意想不到的变化了。才需要停止变更,注意这里面有两个词,第一呢是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合同的基础条件就是形式。发生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这个叫变更。这是起因。

接着看产生了一个什么后果呀?如果继续履行,将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产生,那个不公平的后果的,这个时候就可以启动情势变更制度了。来变更或者是解除合同。所以呢,我们在记这个概念的时候啊,要把它分成三个层次来记啊,起因的是。合同订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发生的事情。这是前提。接下来,起因呢,是发生一个形式变更,

形式说的是合同的基础条件。变更呢,说的是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接着产生一个什么后果啊,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这个时候呢,就构成情势变更了。当然大家发现啊,你要是把这个概念记下来的话,它的要件是不是也能够展开啊?就是这个关键词的展开。你看第一点呢,你可以先讲这个前提。发生贷合同定义后履行完毕之前。

接着第二个层次讲这个起因。当然,企业里面呢,就分成两个方面了,第一呢是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这叫情势。然后呢,是发生一个什么样的变化呀?当事人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注意这两个定语。第一呢,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第二呢,是不属于商业风险这样的重大变化,才属于形式变更。

然后呢?第四个件就讲它的结果了,虽然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是呢,继履行将显示公平。你看四个条件是不搞定了呀?呃,最后呢,是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两个层次,第一呢,是双方当事人要重新协商,一定注意这点。大家看这一点呢,体现的是民法的什么原则啊,自愿原则先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再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变更,或者是解除合同。其实这里面啊,它体现了一个公平的原则。公平的分配大家无法预见到的重大风险。这是情势变更啊,它的含义要件法律后果还是有可能考到主观题的。实际上呢,我们之前啊,曾经在法学的论述题里面考过这个情势变更这样一个制度。好,这是履行的规则,那接着呢,是合同履行当中的抗辩权。大家看前面的旅行规则啊,

都是站在债权角度来描述的。而这个双合同当中的履行抗辩权规则啊,它是站在债务人的角度来进行描述的。民法典里面呢,规定了三项履行抗辩权,分别是同时履行,先履行和不安抗辩权三种抗辩权。每一种抗辩权啊,大家都要掌握它的构成要件,都是主观题考点。当这个要件啊,我们在展开的时候呢,事实上用的是相同的思路。所以大家按照同一个表达逻辑,把这三种可比性的要件给它搞定了。

四个方面要件,首先第一点呢,都讲适用前提。抗辩权的适用前提是什么呀?要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护肤义务。同一对这个前提。然后接下来第二个要件统一都讲旅行的顺序,因为旅行顺序的不同,产生的抗辩权的种类也不同。假如说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顺序的,有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旅行顺序的。在先一方有可能行使什么抗辩权啊?不完抗辩权在后一方呢?有可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所以呢,旅行顺序也很重要。第三呢,是起因。叫对方不靠谱,对方不靠谱,你才可以刑事抗辩。最后呢,是履行的债务必须要已到期。如果没有到期的话,根本就用不着动用这个履行com了,直接以未到期为由就可以拒绝履行。所以呢,最后一个要件叫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四个方面,

我们来梳理啊,先来梳理第一种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首先呢,先讲前提,它的前提是什么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比较好记吧。接下来第二,它有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啊?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第三,起因是什么呀?对方不靠谱,是不是对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呀?

不履行或者不符合约定都有可能产生抗辩权,这叫对方不靠谱。最后呢,是双方债务必须要都已经。到期。你看四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时候可以行使,同时履行科目权,好理解吧。大家看一下,同时履行com选它在行使的时候呢?要受到比例的限制。有权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请求,注意相应的这三个字。客观题有可能考到。

这意味着,对方如果不履行的话,你可以拒绝对方全部的履行请求。那假设呢,对方履行了,只是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你能不能拒绝全部债都履行呀?不行,你只能拒绝相应的部分。这就是相应的这三个字的理解。好,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种抗辩权,叫先履行抗辩权。有的教材也把它叫顺序履行,

看不见说的是一个意思啊。还是先看右键。首先呢,第一个要件还是先讲适用前提,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是不是一样的呀?接着它有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啊?有的。业务项列顺序。接着第三个方面是这个起因,起因是对方不靠谱。但这个先履行科目权,它是哪一方选的科目权呀?在后履行的一方。所以它的相对方案就是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你看也是两个方面,对方不靠谱。最后呢,是债务已结清,账期已经到期了,你该履行了,然后再主张抗辩。是不也比较简单呀,完全相同的模板。那符合这个条件的时候啊,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时候呢,也是受到三个字的限制,叫相应的。先履行方完全不履行的,你可以拒绝全部。

先履行方履行了一部分的。你只能拒绝对方没有履行相应的部分好理解吧。这是先履行科目权。当然,讲完这两种科目权以后啊,要给大家补充一个问题。就是对方或者先履行方没有履行的义务。和你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的部分,一定要形成一个对价关系。这意味着对方呢,如果没有履行主给付义务的话,你行使抗辩权是不是可以拒绝履行主给付义务啊?但是呢,对方呢,履行了主给付义务了,

只是没有履行从给付义务的。那你能不能拒绝履行主给付义务啊?原则上不可以。因为二者的对价关系就会被破坏掉。当然要注意个例外。假如说呢,对方没有履行的,从给付义务导致你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了。这个时候你能不能拒绝履行主体服务啊?可以的。这是第二种抗辩权。接下来,第三种抗辩权啊,考到的概率就更高了。不安抗辩权。

也是先看要件。还是这个思路啊,不安抗辩权。首先呢,第一个要件还是先讲前提,基于同一双方合同而互负债务。所以你看三种科目选的前提一模一样。接着第二个要件有没有相应履行顺序啊?有的这一点呢?跟先履行客户权是一样的。接着第三个要件是起因。那不按科目选项,它是先履行一方,先能抗辩,那它的相对方就是谁呀?

后履行一方。就是后履行方不靠谱,你看第三根线啊叫。有证据来证明,在后履行地方有可能丧失偿债能力的。是不是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靠谱啊?丧失偿债能力,这个时候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这叫对方不靠谱。但这个右键里面啊,多了一个。前缀叫做有证据证明在后履行方丧失承认能力,一定注意这个有证据证明。最后呢,

是先履行方,他的债务已见清,偿期已经到期,该履行了。但是呢,存在这个不安科目件征用情形呢,我可以拒绝履行。你看四个月件是不是也是完全相同的思路啊,大家把它对应起来就一起搞定了。那接下来呢,要补充不安抗辩权当中的一些考点。首先呢,是什么叫做后履行方有丧失偿债能力的可能呢?民法典里面做了四种情形的列举,大家看四种情形能不能考一道简答题啊?

可以的,所以呢,也需要大家记。第四种情景啊。理解起来都不难,你看第一呢,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了。员工工资都发不起了。随时有倒闭的可能性。第二呢,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跑路。有可能丧失承担能力。第三呢,

是丧失商业信誉的。第四是兜底条款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偿债能力的其他情形。这四种情形下,我们在记的时候呢,可以联想一个时间线索。就是联想一个企业啊,从丧失偿治能力。到倒闭的一个过程。大家想想一个企业啊,它要丧失偿债能力的话,首先是从什么开始的呀?经营状况恶化开始的。业务不行。这是走向衰败的一个前兆。像现在。

好多个房企的房子都卖不出去。营业收入不行,那这个房企的债务压力就会非常的大。能理解吧,首先呢,是经营状况恶化。然后呢,进入饿货以后啊,老板会先知道。春江水暖鸭先知。所以呢,老板就会想着转移财产,偷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老板先想办法。

然后呢?你有这个行为的时候啊,市场上就会形成一些风声了,你会逐渐的丧失商业信誉。别人不敢跟你做生意了。然后呢,会进一步加剧。丧失偿债能力的。风险,所以呢,最后是这个丧失偿债能力。可以联想这么一个时间过程啊,把这四点给它记住了。这是要件里面给大家补充的一个问题。接着看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

这个后果啊,是有可能考到简答题的。是需要单独记的啊。考试分析呢,展开了三个方面的后果。首先第一个方面的后果啊,是符合条件的时候可以终止履行这个相对来讲比较好理解吧。符合条件了,你可以终止履行债务。当然,要通知对方。让对方死个明白。然后通知对方以后呢,大家看后两点就要看对方的表现了,我们要一分为二,

你看对方呢,如果表现比较好。发现你不安的时候啊,马上给你提供了担保,或者恢复了履行能力。那你还有没有理由不安了呀?没有了这个时候呢,你必须要恢复履行,否则的话要承担违约责任。那第二个方面是对方的破罐子破摔。不仅没有提供担保。而且呢,也没有恢复零能力坐实你的不安。这个时候,它就构成逾期违约了。

是不是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表明摆烂的态度啊?未来我就不会再履行这个义务了。那先履行的一方呢?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它还是用这个预期违约的相关规则。所以你看三方面的后果,大家要注意这个思路。首先呢,第一呢,是符合条件了,我可以行使抗辩权,终止履行债务。而且要注意个细节。

这里面终止旅行的。那里面有没有要求相应的这样的程度限制啊?没有,这是它跟前两种抗辩权的不同。可以终止全部债务的履行,然后接下来就要看对方的表现了,对方表现好的,你要恢复履行。对方表现不好,破罐子破摔的,你可以进一步采取措施。就形成了不安抗性的三个方面的后果了。有可能考到简答题。好,这样的话呢,

我们就把这个抗辩权也给大家梳理完了。这是第二个板块合同的履行。最后呢,给大家做一个小总结,这个部分需要大家背的主观题。首先呢,是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这个是需要背的三个方面。可以考虑到简答题。接下来第二个需要背的是这个情势变更,它的含义,要件及法律后果。有可能考到主观题。然后接下来呢,是三种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都是要背的。当然,它的思路是完全一样的。然后呢,不安抗辩权里面啊,多了两个题目,一个呢是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这四种情形是需要背的。然后是不安科目型的法律后果是有可能单独考到主观题的。这是大家需要背的题目。好接着呢,我们要进入下一个板块了,合同的保全。先注意回顾一下合同的保全,是在保全什么呀?

是在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因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决定了债权实现的风险。假设呢,因债务人的不当行为损害。自己的责任财产的。那债权人就有必要通过合同的保全制度来突破合同相对性了。两个制度,一个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一个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当然,代位权呢,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什么行为啊?消极行为代于行使代理债权。而这个撤销权呢?

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积极行为,来积极毁损自己责任财产。那接着呢,我们来具体回顾相关的考点,先来看债权人的代位权。展开的时候啊。包括含义要件,法律后果这几个方面。首先呢,是含义,这个含义啊,大家不需要单独记它。你只要记住了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了,把要件连起来写就是代位权的概念。我这里面重点强调代位权当中涉及到的三方主体。

大家建构一个模型。甲呢,对乙有一个。十万元的主债权。而乙呢?对丙有个十万元的主债权。乙呢?如果没有积极找丙要钱,导致自己没钱的话,有可能损害谁的利益啊?甲的利益,所以这个时候啊甲呢可以越过乙。直接找丙来要这十万块钱,这就是代位权。大家看在这样一个三角关系里面,

首先是不是有两个金钱债权呀?甲对乙,乙对丙,注意这个模型。然后呢甲呢?我们称之为债权人。乙呢?我们称之为债务人,而这个丙呢?我们称之为相对人。我们在描述这个要件的时候啊,要用到这个术语的债权人,债务人,相对人能理解吧?好,

那接下来呢,我们要展开这个要件了。记这个要件的时候啊,大家头脑里面一定要有这个三角关系的模型去记它。三方当事人两个债权。大家看前两个要件讲的是,对于两个债权的要求。先看第一个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要合法一道题,你看是不是对于甲对乙的债权的要求啊?所以叫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要合法已到期。接着看第二个要件是对于第二个债权的要求。债务人对于相对人的债权要合法有效以及清账期。你看这两个要件应该比较好记吧,就分别描述两个债权。

都是合法有效到期的债权。那接下来第三个要件啊,是这里面最核心的要件了。它讲的是行为要件。因为这个代位权,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主张权利的行为。所以你看第三个这样讲的是债务人呢,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相关的从权利。进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了。有四个字最为核心,叫做怠于行驶,体现一个不作为的方式。当它怠于形式的对象既包括主债权,也包括什么呀?相关的从权利,

这是民法典新增加的。而且呢,一定要到了,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程度了,才能够主张代位。毕竟这个甲直接找丙是不是突破合同相对性啊?所以呢,必须要影响到你甲了,你才能够突破相对性。所以这里面有两句话,第一呢,是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相关的从权利。同时呢,还要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这第三个要件讲的是行为要件啊。

那第四个要件啊,讲的是消极要件,事实上呢,也是对于第二个债权的要求。乙对丙的债权不能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因为乙对丙的债权具有专属性的话。是不是只能由乙来亲自行驶啊?就不能允许别人来代劳了?所以呢,第四个要件叫债务人呢,他对相对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你看这样的话呢,四个件梳理完了。大家呢?可以。

结合这个三角关系,这个模型去理解。第一个要件描述的是第一个债权。然后呢,第二个债权呢,产生了两个要件。一个是第二个要件,一个是第四个要件。一个是积极的角度来描述,要合法已到期。然后呢,消极角度来描述它不能具有人身专属性。你看光这两个债权就产生了三个要件了,最后呢,单独记这个最核心的行为要件,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以及同权利。而且呢,影响到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就把这个右键给搞定了。应该好记吧。那讲完右键以后呢,我们要注意强调几个方面的细节啊,第一呢是这个。第一个要件。原则上,甲对乙的债权必须要合法乙到期。但是呢,有例外。在甲对乙的债权到期之前。甲也有可能行使代位权。

关键是符合什么条件啊?债务人乙呀,他的权利呢?如果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呢?丙呢,已经破产了,需要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的。那这个时候呢,即使甲对乙的债权没有到期。也不影响甲呢,提前行使代位权。因为大家想想存在这个债务人的债权时效期限即将届满,或者没有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的,如果等到你假的债权到期的时候,

是不是黄花菜都凉了呀?所以这个时候可以提前它去行动。但是呢,还是强调这个是例外,在考试当中啊,如果没有告诉你乙对丙的债权,马上就要时交期间届满了。或者呢,丙已经破产了,没有这个情节的,你按照一般情形来对待甲对的债权,必须要合法有效,乙借清偿期。接着补充第二个问题啊,是这个怠于行驶的。

认定这是一个法条题,有可能考到的考点。什么叫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啊?按照我们司法解释规定啊,它指的是债务人呢,没有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来向相对人主张权利。进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一定注意,这个没有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的就是怠于行使。法条题有可能合到。第三个补充的点啊,是这个最后一个要件。债务人对于相对人债权不能具有人身专属性,那关键是什么样的权利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权利。

不能代为行驶呢。这里面我们总结了三类权利,第一呢,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基于抚养,赡养,抚养,继承关系产生的减定权。是不是具有人身专属性啊?跟身份关系相关。第二呢,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债权。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

抚恤金,安置费,大家看它解决的是债务人乙的基本的生活。具有专属性。第三呢,是救济人身损害的请求权,包括人寿保险金请求权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用别人来代为行使。相当于是补充了三个方面的细节问题。这是形式原件。那接着是行使方式,大家掌握结论就可以了,第一呢,是债权人以谁的名义来行使啊,自己的名义。

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同时呢,只能是以自己的债权范围为限,都是客观题考点。最后呢,是代位权诉讼获得胜诉判决了。法院判决这个相对人呢,要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丙呢,要把十万块钱直接给谁呀?直接给甲,这叫直接清偿的规则。当然丙呢,把十万块钱付给甲以后,甲乙乙丙的十万元债权将同时归于消灭。

直接清场。当然,这里面呢,要稍微注意一个例外。假设呢,债务人的权利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破产了,这个时候啊,就不能直接清偿了。因为什么呀?当乙的权利被采取强制措施,意味着除了甲以外,还有其他债权人也在主张权利。这个时候要坚持债权的平等性了,能不能说先把钱给你甲呀?不行。

包括呢,如果乙呢已经破产了,是不是包括甲在内的所有的债权人都要公平收偿呀?不能允许你这个甲呢,要先拿到钱。毕竟债权都是平等的。这是例外。当从考试角度来讲呢,它没有讲到这个债务权利被采取措施或者破产的。你就按照一般情况来对待丙呢,要直接把钱打给谁呀?打给甲,这叫直接清偿规则。好,这是代位权,

里面需要大家掌握的考点。那接着呢,是债权人的撤销权。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当展开的时候呢,也是含义要件。行使方式和后果。含义呢,大家也不用刻意去记它,只要你记的要件连起来写,大致可以描述含义。我们呢,还是要通过一个模型来帮助大家记这个内容。也是一个三点关系甲呢,对乙有一个十万元的债权。

而这个乙呢?不仅没有积极还钱。还把自己仅营的财产送给或者低价卖给了丙实施一个财产处分的行为。是不是导致乙的财产更少了呀?损害了甲的利益,所以这个时候呢,甲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啊?他给提起诉讼来撤销乙丙之间的财产处分的行为。这样的话,把这个财产收回来,是不是保全了甲的债权呀?这就是债权的撤销权。大家看在这三种关系里面啊,首先呢,甲队有一个金钱债权需要保全。

然后呢?乙对丙啊,有一个处分财产的行为。所以它这个三者关系啊,是一个债权加一个处分财产的行为。我们把甲呢,叫做债权人。把乙叫什么呀?债务人,而把这个丙呢?叫做相对人。甲乙之间有一个债权关系,而乙丙之间呢,有一个处分财产的行为,能理解这个模型吧。

那接着呢,我们在背这个要件的时候啊,要用到债权人,债务人和相对人这个术语的。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个行使要件。这个形式要件啊,主要是站在这个乙和丙之间的财产处分行为角度来描述的。你看首先第一呢是债务人,他要实施一个处分财产的行为。实验与行为。然后第二呢,是这个行为已经发生效力。如果行为是无效的,那就不用撤销了。

第三呢,是这个行为啊,它已经影响到了债权的实现了。这个时候,债权人有可能行使撤销权。你看这三个邮件啊是?共同的要件。只是呢,在这个基础上,要不要符合主观要件呢?我们就要区分无常。和有偿行为了。先来看无偿行为。假如说呢,债务人实施的是一个无偿处分行为的话,

那就只需要符合三个客观要件。就能够产生质押权有没有主观要件的要求啊?没有。相对是门槛比较低,法律要先保护债权人甲的利益。丙呢,你要做出一定的牺牲,但是假如说是有偿处分财产的话,是不是丙是付出一定的对价才取得的财产啊?所以这个时候啊,就要同时符合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了。注意这个思路。我们先来看无偿行为。无偿行为呢?我们这个地方做了一个小小的展开,

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呢是无偿转让财产。大家看无偿转让的财产,既包括不动产,动产,也包括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都可以纳入进来。第二呢,是无偿处分债权的行为。放弃债权,放弃担保,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等等。都会导致债务人乙的财产实质减少,也可以纳入到撤销的范围。

这是无偿行为。那不管你这个丙呢,知不知道乙还欠了甲的钱?都不影响甲可以行使撤销权,这是无偿行为,那接下来呢,大家重点关注这个有偿行为,要同时符合主客观要件了。当然,客观原件里面呢,刚才讲了三个方面,重点做一个补充。债务人实施的有偿行为包括哪些呀?包括三种情形。第一呢,

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来转让财产。第二是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来收让财产。大家这个地方啊,要注意什么叫做明显不理的高价或者低价呀?一定要记得司法解释这个判断标准,我们以这个市场价格作为基准,线上下浮动都不能超过多少呀。30%。客观题或者案例题里面有可能考到这个考点。最后呢,是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注意一下,要同时符合主客观要件才能够撤销这个行为。尽管呢,担保行为它是无偿的,

但是呢,你给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这个他人他是不是空手套白狼呀?不是的,他也是把钱借给别人了,他也有风险的。所以呢,我们要对它进行保护,你要符合主观要件才能够撤销。这个主观要件啊,是相对人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就这个丙啊,他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乙是欠人家假钱没有还清的。符合这个条件才能够撤销。

所以这里面大家做几个判断题吧。比如说呢,甲对乙有一个十万元的债券。然后呢乙呢?实施的下列行为,看看甲能不能请求撤销?第一呢,是乙把自己的房子送给不知情的丙的,能不能撤销啊?可以的,尽管这个丙是不知情的,但是因为赠与是无偿行为,所以呢,要先保护债权人甲。第二个例子,

乙呢,把自己仅有的十万元的房子。以八万块钱的价格卖给了知情的丙,能不能撤销?能不能啊?不能尽管这个丙是知情的,但是八万块钱是不是没有低于七折啊?客观条件没有符合,所以说不能撤销。接着第三个例子。也能把自己经营的房产。以六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能不能执交?能不能也不能尽管六万块钱是不是低于了七折呀?但是丙是不知情的,

不符合主观要件,也不能直接接着第四。乙呢,把自己仅有的十万的房产。抵押给了丁。来担保,比如说物对丁所欠的十万元债务。这个丁呢,是不知情的。那甲呢?能不能撤销这个乙抵押给丁的这个行为啊?啊,不可以,你看这乙呢,是不是把这个财产为了担保他人的债务设定了一个担保啊?

那这个时候呢,要同时符合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对于丁来讲,只要他对于乙欠甲钱是不知情的。那你甲仍然不能撤销这个抵押行为。能理解吧,这是撤销权的内容。行使方式啊,主要是客观题考点,大家掌握细节,第一呢是以债权人名义实施,第二是诉讼方式实施,第三是以自己的债权范围线跟代位权是一模一样。同时呢,撤销权它的行使是不是包含着形成权的权能呀?

所以受到除置间的限制,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起一年以及行为发生之起五年内行驶。两个期间,任何一个经过都会导致车厢归于小米。当然最后。撤销权的诉讼获得法院的认可的,那这个行为是自始无效的。当然,这个行为自始无效,以后呢,丙要把这个财产返还给谁呀?返给乙还是直接交给甲呀,要返还给乙这一点呢,跟代位权是不一样的。发给债务人以后呢,

甲的债权到期以后啊,如果没有实现清楚的话,他可以。执行这个乙的财产,但是这个财产不能直接交给甲来抵债。好,这是代位权和撤销权,它们的构成要件都是主观题的考点,需要我们来背。好,接下来下一个板块是这个合同的变更,相对来讲要简单一些。首先呢,先区分这个广义和狭义上的变更。广义上的变更啊,

既包括主体的变更,也包括内容的变更,而狭义上的变更啊,只包括内容的变更,而不包括主体的变更。有些同学说主体内容。好像缺了点什么?确认哪一项啊?客体。客体的变更是不是合同的变更啊?哎,不是的啊,客体呢?它如果变了,整个合同的性质就变了,

就变成另外一个合同了。它这不是变更的问题了,它是合同的更新的问题了。所以呢,这里面只有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当然我们国家民法典讲座的合同变更,它是广义狭义上的呀。它是狭义上的。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我们把这个合同主体的变更啊,叫做合同的转让,接下来会单独展开。简单看一下这个合同变更的特征。三个方面定义的是原合同有效是前提。第二,

变更的只能是内容,而主体要保持不变。第三呢,是变更后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三个特征。第三个特征啊,大家可以基于一个模型去记它。比如说呢,原来一个合同a。然后呢,在合同存续期间啊,这个内容呢,就变成了b。记这个模型啊,我们来记这三个特征,

首先呢,从a变成b,原来这个合同必须得是有效的,这是前提。第二,从a到b啊,变的是内容。最后变成b以后,这个b依然得是有效的。应该比较好记吧。原合同有效,然后呢,内容变更主体不变,最后呢,变更以后合同依然得是有效的。

三个方面。这里面啊,曾经考到过一个选择题。相信大家啊,可能做过那道真题。那甲乙呢?签订了一个80辆自行车的买卖合同。然后在旅行的时候呢,先交付了20辆。后来呢,发现销路不好,双方就约定终止这个合同了。就问你这是不是合同的变更,是不是啊?呃,

不是的。也就是说,也可以理解为合同变更啊,从原来的80辆自行车的买卖变成了20辆自行车的买卖嘛。能不能这么理解?不能。因为合同的变更啊,它的前提是变更以后合同依然得是有效的。而刚才这个例子里面呢,原来是80辆。自行车的买卖。履行了20辆以后呢?双方当时约定终止合同了,未来不用履行了。是不是合同的效力没有得到维持啊?

所以它是合同解除的问题,不是变更的问题。就这个特征,里面的第三点。那接下来呢,是适用条件,这个也是简单了解。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当然,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案也可以紧急变更。比如,我们前面讲到的情势变更。当时呢,

对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就视为没有变更,要维持原来合同的效力。这是适用条件。最后呢,是合同变更为的后果,简单了解即可,第一呢,是合同变更以后啊,要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来履行。你看变更后,合同依然有效的,所以按照变更后的内容来履行。第二是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啊,是没有溯及进网的效力的。

第三呢,是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假设在变更之前,一方当事人已经违约了,你的违约责任已经产生了,会不会因为当事人事后达成变更的合议而免除你之前的违约责任呀?不会的,所以说合同的变更不影响损害赔偿的权利。三个方面。其实主要还是客观题的考点。那这样的话呢,这一部分啊,也给大家讲完了,合同变更里面啊,大家稍微注意一下这个合同变更的含义和特征。

有可能考到主观题。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啊,这三点大家也可以稍微注意一下。那接下来呢,我们稍作休息吧先。再讲这个合同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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