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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民法体系21图(12-3至12-4) 担保物权(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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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二种担保权质权。但这个质权的概念呢?我们已经给大家讲过了特征呢?也给大家梳理过了这里面啊,我重点强调几个术语。甲呢,为了找乙借钱,把这个手机呢支架给了乙,这是一个小模型。提供质押财产的甲呢?我们称之为出质人,

注意这个说法啊,质质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第二这个债权呢?我们叫质权人。第三,交付的手机啊,我们叫质押财产。好理解吧。呃,当这个职权的客体呢?既包括动产,也包括权利,所以呢,

我们要区分。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分别给大家梳理相关的规则。当然,动产质权是大家掌握的重点。也是三个层次,大家看还是时间顺序第一,先看质权怎么设立,第二设立后产生什么效力?最后,质权如何实现?先看第一个层次动产质权的设立。它也是约定的代物权,所以呢,当事人首先要签订一个书面的质押合同,

是不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啊?关键的看它的公式方式是什么呀?交付交付质押财产的时候,质权得以设立。而且呢,我们前面提到了。这个地方所说的交付能不能是观念交付当中的占有改定啊?不可以因为占有改定它没法设立一个。新的物权。同时呢,之前交付质押财产,质权人取得权利了,但是呢,事后啊,质权人又把这个财产返还给了出质人的。

是不是丧失占有了呀?这个时候呢,质权会归于消灭。以占有这个置物多为前提。这是设立接下来第二个层次啊,是这个动产质权的效力。大家看也是这么几个层次,第一呢,是对于担保的主债权的效力,第二是对于质押财产的效力,第三呢,是对于质权人的效力。第四是。对出质能的效力,体现的是质权的义务。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方面担保的主债权的范围,这个相对来讲比较简单,首先允许约定当事人没约定的,基于从属性要担保主债权的全部好理解吧。第二个方面呢,是对于质押财产的效力。其实呢,最主要的效力就是要拍卖变卖,实现优先受让权。那我们这个地方啊,重点强调一个问题,就是质物的从物。能不能成为质押财产范围呢?要看这个置物的从物有没有随同主物一并交付?一并交付的。

是不是可以成为质押财产范围呀?拍卖变卖优先受偿。那意味着,没有随同主物一并交付的,就不能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了。还是体现一个交付的要件。接下来。第三个层次啊,是这个质权的权利,这个是主观题的考点了,需要大家记的。考试分析里面也是写了质权人的四项权利。是不是也可以考到一道十分的主观题啊?但这个质权的权利啊,大家还是要把它放到我们前面。

讲到的抵押权的权利,内容的模板里面来梳理。是不是还是两个层次啊?第一呢,是对于客体享有的权利,第二是对于权利本身享有的权能。下面看对客体享有的权利。其实啊,它对客体权的最终的权利是什么呀?支配交换价值是不跟抵押权是一样的呀。但是呢,这个地方一定注意一个特殊之处。就是质权人啊,他对这个质押的动产呢,多了项权能叫做占有的权能,

因为他是要。转移战役的是不是?所以大家看他对这个客体的权利啊,一方面有占有的权能,另一方面呢,有支配交换价值的权能,它就分成两个层次了。先来看这个第一点。对这个质权人来讲呢,他是不是可以占有置物并收取置物的自息呀?你看这是基于占有而延伸出来的。特有的权利内容,你看这一点,抵押权人有没有啊?没有因为抵押权人你不转移占有,

你看第一点呢,讲的是占有之物。并收取自息。那这样呢,是对于交换价值的支配了。当这个交换价值支配里面呢,首先也是有一个保全质权的权能,大家可以跟抵押权做一个对应。是不事前也可以进行一个保全呀?当然,质权当中有没有这个追及效力啊?哎,这一点是没有的啊,当你丧失对于置物的占有的时候,你的权利就消灭了,

而且呢,因为置物现在在置权人的手中。出质还能不能自由转让这个财产了呀?不可以了,所以它跟这个追及效率就没关系了。那接着它有没有这个优先受偿的效力啊?当然是有的。所以你看它对于交换价值的支配啊,只有两项。事前保全,事后优先市场。没有那个事中转让的话,通过追及的方式来保障权利了。这是第一个层次,对于客体享有的权能。

那接下来第二个层次是对于权利本身相对权能。质权,它是财产权,可以行使,是不是也可以放弃呀?所以呢,包含一个放弃质权的权能。这样的话呢,四个方面的权利就搞定了。大家注意掌握这个思路。首先呢,第一个层次还是对于客体,也就是动产权的权能。两个方面,第一呢,

是占有的权能,这是它比抵押权多出来的内容,占有之物并收取资息。然后第二个层次啊,也是要支配这个交换价值,只是呢,只能事前保全和事后优先出场,没有这个追击的效力。最后呢,是他对权利享有放弃的权能。是不是也可以把那个?四项权利内容给它搞定啊,主观题的考点。那接下来呢,是质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呃,这个义务啊,考试分析呢,写了四点。也有可能考到主观题。所以呢,需要大家也要稍微记一记啊。这个质权的四项义务呢,我们要分成两个层次来理解。第一个层次啊,是基于占有别人的财产而产生的义务。你想一想,你占的不是你的财产,你占的是别人的财产。必然会产生相应的义务,

你看前三项,第一项呢是?你占有别人的财产的时候啊,赋予个什么义务啊?妥善保管职务的义务。假如因保管不善造成之后,合同灭失了,你要承担赔偿责任。是不是基于占有产生的义务啊?第一项呢,是妥善保管。第二呢,是质权在占用制度的时候啊,法律只赋予你。占有权的。

你能不能擅自的使用和处分这个标的物啊?不可以。只有占用权能而没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所以呢,禁止使用收益的处分。是不是也是你的义务啊?你只有占有的权能。第三呢,是你占有的目的是什么呀?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假如说呢,主债权得以实现了,你还有没有占有的权能力啊?没有了这个时候呢,你必须要返还质押财产。

唉,这也是基于占有而产生的义务。所以大家看基于你占有别人财产,产生三项义务,第一呢是交给你的时候,你要妥善保管。在你占有期间呢,你只能占有而不能使用收益处分。最后逐渐的得以实现了。你还得返还那个职务。你看这三点都跟什么有关啊,占有有关。然后接下来第二个层次啊,是跟权利的行使相关。虽然呢,

质权享有质权,但是呢,法律要求啊,质权呢,你要及时行使质权。特别是呢,当这个质物啊,它有。贬值的风险的时候是不是出资人可以请求你尽快拍卖变卖一权收偿啊?你要是没有及时行使,造成出资人损害的,你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呢,这个第四项义务啊,它是对权利本身的义务,

你要及时的行使这个权利。大家看这样的话呢,就形成了质权人的四项义务。而这四项义务呢,我们分成两个层次,梳理的话可以方便大家记得更清楚一些,那基于占有产生三项义务。第一,交给你的时候,你要妥善保管,占有期间不能使用收益和处分,因为你只有占有的权能。最后呢,是清偿债务的时候要返还支物,对于第二个层次,

对于权利,你要及时行使权利。好理解吧。这是。动产质权的效力。呃,最后呢?是这个动产之权的实现,大家收到了解。首先呢?是实现方式,也是两个方面,第一呢,是协议实现。尊重异议资质。

那如果没有达成协议的,可以自行拍卖变卖来优先市场,你看这一点跟抵押权略略有所不同。抵押权是要请求人民法院来拍卖拍卖的。因为这个抵押财产价值相对的减要高一些。而这个动产质权呢,是自行拍卖变卖。同时,在实践的时候啊,它受不受到主债权诉讼时效限制啊?不受的,因为它占有这个标的物。它最多受什么限制呀?及时行驶的限制。假设你没有及时行使的造成财产贬值的,

你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呢,即使没有及时行使这个权利,会不会导致这个制权贵消灭啊?不会的,没有及时行事的后果,只是说财产如果贬值了,你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影响你依然有优先受偿权。好,这是动产质权。那接着呢,是权利质权。也是这么三个层次,第一呢,

是权利质权的设立。大家先要掌握哪些权利,可以设定质权呀。你看我们前面讲过权利呢,要想成为物权的客体,必须得以什么为前提啊,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那法律规定可以设定质押的权利啊,主要是六种。我还编过两句口诀。大家记得吗?叫提票款专收股。提票款。专收股啊,大家可以联想一下,

悲催的老马。老马呢,把家里面的钱全部提出来提票款。专门去收割股市。结果呢,万万没想到被股市给抄家了。先看一下这个提票款的提说的什么呀?仓单提单。票呢,说的是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款呢,说的是债券存款单提票款。专收股的专啊,讲的是专利权商标,专利权这样的知识产权当中的财产权。而这个收呢,

说的是应收账款。股呢,说的是基金份额和股权六种权利,可以设定质押,当然这些权利啊,在设定质押的时候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进行公示呢?你看我们又分成两个层次。正好提票款这三种权利啊,是通过交付权利凭证的方式来设立的。因为交付权利凭证相当于就转移了,对于权利本身的一种占有。第二专收股这三种权利啊,主要是通过登记的方式来设立的,因为它没有权利凭证登记是它的公示方式。所以呢,

我们这两句口诀分开也正好对应它们不同的公式方式,提票款加专收股。接下来呢,是权利质权的效力。大家看一下权利呢,设定质权,以后还能不能随便处分了呀?是不是不可以了呀?当然,经过协商以后呢,也可以处分,只是呢,处分取得的价款要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是提存这个价款。来保护谁的利益啊?

债权人的利益。最后呢,是这个权利质权的实现。一方面实现的时候呢,也是双方当事可以协议折价。达不成协议的也可以拍卖,编卖来优先收场。当然,这里面稍微注意一个特别的规定,假设呢,权利凭证兑现或者提货的日期先到了。这个时候呢,质权人能不能坐等主债权到期的时候再去实现呀?不能,有可能这个权利就过期了。

所以说呢,如果这个权利实现的期限先到的话。质权人也可以先兑现这个权利,或者先提货。只这个时候,你能不能直接来?优先受偿啊,不能只能跟对方协商,提前清算债务或者是提存这个所取得的价款或者权利。这是质权里面需要大家掌握的规则。好,最后呢,我们来看这个第三种担保权叫留置权。先来看第一个问题,留置权的概述,

它的含义和特征。当这个含义呢,大家要单独记了。它跟我们前面讲到的抵押权质权的概念就不一样了,因为它是法定担保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就可以直接行使留置权。当然,这个留置权啊,它的概念里面呢,事实上也是包含三要素。所以大家也是从这三个关键词来掌握它的概念。首先呢,留置权的主体是谁呀?债权人。

好理解吧。第二,它的客体是什么呀?是不是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呀?注意这个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前提是债务人这个动产你已经合法占有了,才能够成为留置权的客体。第三呢,是内容。体现的也是一个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是不是可以留置这个财产并优先受偿啊?注意啊,它的内容里面呢有两项。第一呢,

是先留置标的物拒绝返还,然后呢,再实现优先受偿权。同时,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个细节。留置权的内容里面,它只有这个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有没有前面讲到的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啊?没有,你背的时候不要背混了,因为这个留置权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有没有给当事人约定机会啊?没有,但是呢,抵押权质权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

所以它的实现优先受偿的前提是允许当事人约定的。这样的话呢,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连接起来写就是留置权的概念。我来讲,大家感受一下这个规律啊,什么叫留置权呢?它指的是。债权人对自己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是不是主体个体啊?接着讲内容,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可以依法留置并实现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就是留置权。能理解吧,还是这三个方面的关键词,

主体客体内容。只是一定要特别注意一下它的客体啊,仅限于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这是礼物质权的概念。啊,当这个留置权的特征,我们前面是不是对比着已经给大家讲过了呀?首先呢,是体系定位性质,然后呢,是要素层面来进行定位,当然主要讲的是客体和内容,这两个方面。接下来第二个方面是这个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或者成立条件,

这个是大家掌握的一个核心,因为留置权它是法定担保权嘛。变得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才能够取得。四个方面的条件,前三点呢,是积极要件,最后一点是消极要件,分成两个层次啊,既有积极要件,也有消极要件。先来看积极而减。第一呢,是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大家看是不是概念里面的关键词啊?

其实描述的是。留置权的个体,你必须要合法占有债务人的某项动产了。第二呢,是占有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个要件非常的重要,而且呢,表述的也非常学术,需要大家精准记。占有和债权要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注意这个说法。第三的是债务人呢?没有履行到期债务,大家看是不是也是概念里面的关键词啊?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这三项积极要件我还编过一个口诀,有同学知道吗?叫合同到期。你看合同到期的时候,你没有拿到钱的,就可以行使留置权了,合同到期。和说的是什么呀?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同呢,说的是债和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合同到期说的是主债务已借清偿期。债务人没履行到期债务。是不是三个积极要件就把它搞定了呀?

加上一个消极要件,不存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不得行使留置权的情形。这意味着,如果法律规定你不得行使留置权或者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了你已经事先放弃留置权了,你还能不能行使啊?不能行使了,所以呢,不能存在这个消极的情形。就把它搞定了。这是。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当然这里面呢,我们要补充一个问题,

就是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也算是这里面的一个难点问题。客观题案例题里面有可能考到。首先,这里面所说的同一法律关系啊,主要指的是同一合同关系。在民法典里面啊,规定了四种典型合同,里面有可能产生留置权。分别是承揽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行纪合同。考试里面考的最多的是这个承揽合同。就是各种各样的加工修理。所以你做真题,

你会发现。设备交给别人修理的时候,几乎从来都不给钱。这个时候呢,是不是债权人可以留置这个设备呀,进而实现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基于承揽合同产生的。留置权。当然,大家要理解什么叫占有和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呢?一方面,你债权人不是合法占有别人动产吗?你的合法占有首先得有一个本权,有个依据。

第二是留置权呢,它是一种担保物权,它要担保某个主债权的实现,那这个主债权呢?它也必须要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产生。占有和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啊,它说的是你占有别人动产的依据。和刘置权所要担保的主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而产生的好理解吧。同一法律关系。当然,有原则就必有例外了。假如说双方当时都是企业的。是不就不需要考虑同一法律关系这个要件了呀,即使占有债权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为了保障企业之间因经营而产生的相互信任利益,它也可以行使留置权。所以在考试当中啊,一旦双方当时都是企业了。债权和债权必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你要知道它影不影响留置权的实现呀?不影响。好,这是要件里面需要大家注意的相关内容。呃,接着看第三个层次啊,是留置权的效力。取得留置权以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大家掌握留置权的权利,另一方面呢,

也要掌握。留置权人的义务。我们先来看留置权人的权利。考试分析啊,写了留置权人的五项权利。大家看能不能考一道十分的简答题啊?可以的。这个留置权人权的权利啊,大家分成两个层次去理解。其实呢,是我们在背概念的时候强调的两个关键词。留置权它有两次效力,第一次效力符合条件的时候要要留置这个。动产而拒绝返还,是不是有留置的效力呀?

第二个层次啊,是优先受偿的效力。体现它担保物权的本色。先来看第一个层次留置的交易。首先第一点呢,是在留置这个财产的时候,能不能留置全部的财产呀?不行。如果留置财产是可分物的,你留置的时候啊,只能留置和主债务相当的部分。所以呢,我们前面提到了留置权,它不具有不可分性。只能留置与主债务相当的财产,

这第一,第二是留置以后呢?是不是要占有这个财产呀?在占用期间,你可以收取留置财产的自息。这一点是不跟。动产质权的权利是一样的呀,可以占有并收取资息。第三呢,是必要的时候啊,可以适当的使用这个绿植物,这一点呢,非常的个性。按道理呢,留置权人有没有使用权的呀?

没有。所以它加了两个定语,第一呢,是必要的时候,第二是适当的使用。我呢,还给大家举过一个例子。甲交给乙的。车进行修理,修好以后呢,甲不给钱,被乙给留置。大家想想乙呢,留置这个车以后啊,能不能把这个车开在一个安全的停车场或者车库来保管呀?

可以的,这叫做必要的时候可以适当使用。但是你能不能开出去玩一星期呀?那这个时候就不是必要的时候了。第三项呃,第四项呢?是他给请求这个债务人支付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毕竟啊,是因为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导致我这个留置权人保管这个财产支出了额外的成本。我当然可以请经理来支付这个必要费用了。所以大家看前四项啊,都跟你留置这个财产相关。那假如呢?你给债务人宽限期了。

宽限期内呢,债务人依然没有履行债务的这个时候呢,才能够拍卖拍卖,实现优先受偿权,这是第五项权利。主观题的考点。接着看第二个方面是留置权人,他应当履行的义务。毕竟你占的是别人的财产。但这个义务啊,大家在记的时候啊,要跟我们前面讲到的动产质权的义务,给它对应起来。因为它跟动产质权一样,都占有的是别人的财产。

所以这个留置权人,他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分成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啊,是跟障碍有别人财产相关的,第二个层次是跟权利的形式相关的。先来看第一个层次跟占有相关的权利。你看d是不是也要妥善保管别人的财产呀?保管不善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时代保管期间呢,你只有占有的权能,能不能擅自使用收益和处分呀?不可以。如果你要擅自使用税据处分的话。要对留置材料的回收灭失承担绝对责任。

即使没有过错,也得负责任。是不是跟留存?是不是跟前面讲到的动产质权人的权利是一样的呀?接下来呢,是对于权利本质的权利。要及时的行使留置权。因为这个流失的动产,它也有贬值的风险。当然,你毕竟占有的是别人的财产。当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另行提供担保的时候,是不是留置权人也要返还这个留置财产?其实这一点呢,也是跟占有相关的。

所以大家可以发现啊,这四项义务呢,其实跟质权的义务几乎是一模一样。你看第一项,你留置财产以后呢,毕竟是别人的财产,所以要妥善保管。第二方面,你在战役期间呢,是不是只有战役的全能啊,而没有。什么圈子呀?使用和处分的权能。第三点,你先看最后一项。

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给你另行提供担保的时候,你要返还留置财产。是不是这三点体现的是基于占有产生的权能啊?最后第四项也是要及时行使留置权。假设呢,你没有及时拍卖变卖,导致留置订单贬值了,你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大家看四项义务啊,跟这个动产质权人的义务是一模一样。大家可以对应起来。接下来呢,是留置权的实现,它有两次效力,第一呢,

是符合条件的时候先要留置财产,能不能直接拍卖变卖啊?不可以。当然,留置财产以后呢,法律规定要给债务人履行宽限期。这是客观题考点宽限期呢,首先允许当事人约定。当时没有约定的,要给对方60天以上的宽限期,注意这个60天以上。当然,要注意例外,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需不需要宽限60天呀?

不需要可以尽快的拍卖变卖。那假设呢?会计期届满了,债务人依然没履行债务的,才能够拍卖拍卖,实现第二次效力优先受偿权。最后啊,是这个刘志强的消灭情形。这个消灭情形啊,是有可能考到主观题的,当然首先呢,它要适用担保权的通用消灭情形。我来考考大家担保权有哪些消灭情形啊?大家还记得吗?我给大家讲过这个背诵的思路啊。

所以呢,大家千万不要指望听老师背一遍,你就全部搞定,这是不可能的。老师啊,只是告诉你这个题应当这么来背,你下去的时候啊,还是得按照老师讲到的方法来去背诵的。还记那四个方面吧,对应的是担保权概念里面的四个关键词,第一,基于目的延伸出了哪一种消灭情形啊?主债权。消灭了,是不是单目条可以消灭啊?

接下来呢,是从主体角度来讲。如果呢,权利人主动放弃了担保权呢,是不是也会导致消灭啊?接着从客体角度来讲。如果呢,单位资产已经完全的毁损灭失了。而且呢,还没有价值代为物的。也会导致弹幕权消灭。那这样子是从内容角度来讲。如果呢,担保权已经实现优先受让权了,是不是也导致消灭啊?

这是担保权通用的四种消灭情形。在这个基础上啊,大家要加上留置权特有的两种消灭情形。第一呢,是留置权人丧失占有的权利归于消灭。它没有追及效力。第二呢是。留置权人呢?接受了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的。是不是约定一些呀?法定代物权留置权也会故意消灭。那这样的话呢,加起来总共是六种留置权的消灭情形。是不也可以考虑到十分的简答题呀。这样的话呢,

就把三种担保权的。相关规则给大家梳理完了。最后呢,做一个小总结,大家看一下哪些题目要背呀?第一呢,是质权的含义和特征,是需要背的。第二呢,是质权人的权利的内容。和质权人的义务都是主观题的考点,需要大家背的。然后艰难的是。可以设定权利质权的权利,需要大家来背。

六种权利。提票款专属股。接着,留置权的含义特征需要背。然后是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是主观题的考点。接着,留置权人享有的权利和留置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都是主观题考点。最后呢,是留置权消灭的情形。一定按照我们给大家讲到的思路啊,去好好的记这些题目担保物权,这个部分还有最后一个问题,担保权的竞合。这里面涉及到两个考点,

当然更多的是客观题或者是案例题的考点。首先,第一个问题啊,是混合担保的问题,同一个主债权呢,既有人保也有物保,构成的就是混合担保。这里呢,我们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呢是债权人如何行使担保权。第二是担保人承担责任以后,如何行使追偿权两个方面先来回顾担保权。应当如何来行驶啊?首先,是不是按照当时的约定来行使啊?

尊重意资质。第二,当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这个时候要看有没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了。假设呢,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呢,我们要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物保。那假设呢,物保人保都是由第三人提供的,这个时候呢,债权人享有一个选择的权利。它可以先选人保,也可以先选物保。这是基于这个规律啊,我们在前面才讲了。

假如说抵押权人也好,质权人也好,他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话,必然会增加其他担保人的负担,是不是啊?所以这个时候呢,其他担保人可以在你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主张免责,它是一脉相承的。注意,这个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物保这样一个规定。那不管是哪一个担保人,他最终承担责任了,如何来行使追偿权呀?原则上都找债务人追偿担保人之间,原则上有没有追偿权呀?

没有追偿权。这是混合担保的规则。接着第二个层次啊,是这个同一动产上抵押质押留置三种担保物权并存的。优先出场顺位。体现的是一个狼多肉少的尴尬。大家看三种类型的担保权呢?它主要是在动产上有可能并存,因为不动产设定担保的时候只能设定抵押。它不可能存在这样的问题。我们来看这个动产呢,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谁要最优先收偿呀?留置权人要最优先收偿,一定记得这一点。

即使留置权设立最后,但因为它是法定担保物权,所以在优先受偿的时候啊,可以放到第一位。接着第二位的是谁呀?民法典里面新增加的超级优先权,还记得这个制度吧?只要符合两个条件法律呢,允许当事人插队,第一个条件是担保的主债权呢,是抵押物的价款。所以它常常是啊。债务人呢?先设立一个动产浮动抵押以后。需要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购买新的财产的时候。因为购买新的财产而融的资就可以纳入到抵押物的价款当中来。第二呢,是交付抵押物之日起十日内要办理抵押登记,注意这个十日之内它包不包括本书啊?包括小于等于十都是可以的。只要你在十天的宽限期内办了登记的法律呢,允许你插队可以取得一个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优先受偿的顺位。当然,什么时候可以构成所谓的抵押物的价款债权呢?司法解释列了三种情形,考试当中要考的话,它基本上也只能是这三种情形,第一呢是。

出卖人的债权。大家看在动产上设定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是不是我出卖人?佘账把这个白酒卖给你的呀。那你欠我的钱当然属于价款债权了,我可以享受超级优先权的保障。这里面大家要注意到啊,出面的保留的所有权在法律上也是把它当成是一个担保物权来对待的。单薄一个价款,债权只要十天内办了,登记的也可以享受一个超级优先的顺位。这第一出卖人的债权。第二呢,是为价款的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你买这个标的物的时候,你付不起钱,是我给你提供融资,我借给你钱,你才支付了价款的,那我这个债权也是价款债权。好理解吧。第三呢,是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你看出租人呢?给承租人提供了购买租赁物的价款的融资。尽管呢,表面上看你是给我付租金,但实质上是在分期的还本付息,

是不是啊?所以这个出租人的债权。它也是一个价款债券。特别是呢,我们前面提到了融资租赁当中的出租人,虽然他享有的是所有权,但是它本质上是一个担保权。单薄的就是。租赁财产的价款,所以呢,只要十天内办了登记的,也可以享受超级优先的顺利保障。这是第二个顺位超级优先权。接下来第三个层次啊,就是一般的抵押权跟质权发生的冲突了。

怎么来确定先后顺位呀?要看他们谁先完成的公式抵押权,先完成登记的抵押权优先。质权先完成交付的,质权优先相对来讲比较好理解吧。这里面呢,我还特别强调过一种情形。就是先设立抵押权,没有办理登记。后设定质权的时候呢,完成了交付。但是啊,后面这个质权人呢?他对之前的抵押权是知情的。大家看这种情况。

法律先保障谁的优先顺位呀?先保障质权人的优先收费,因为他先完成了公式。即使他对之前的抵押权是知情的。是不是也不影响它可以优先于抵押权人收场啊?这也是民法典的新规定,来鼓励你进行公示。这是单目型的竞合里面啊,大家注意这些规则,更多的是在客观题或者是案例题里面会考到。这是担保物权里面需要大家掌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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