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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民法体系21图(9-1) -物权通则(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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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7 07:2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呢,我们要进入民法的分则部分了。按照这个考试分析的顺序啊,我们先从物权编讲起。当然,物权编呢,它对应的是我们考试分析第九章到第13章,这五章内容。整体上呢,大家先回顾一个问题。物权呢?因为它采取的是物权法定原则,所以呢,

物权的种类是不是由法律来规定啊?那我们学过哪些物权的种类呀?主要是三大种类型,所有权。用益物权和什么呀?担保物权。啊,当然,这三种类型的物权当中啊,我们都是要掌握那五个方面的知识点的,还记得吧?主体客体内容加上变动和。保护只是啊,这三种物权当中啊,五个方面的基本点呢,

我们还是。采用了一种提取工艺式的立法技术,把它们的共性问题呢提取出来,形成了物权的通则部分。大家要注意掌握这种立法的模式啊,所以这个通测里面呢,讲到的是适应于各种物权的共性规则。所以一方面大家掌握物权的概述,在概念里面呢,要掌握三要素主体课题内容。同时呢,我们单独展开了物权的变动和物权的保护,这两个知识点。有感受到这个立方模式吧,然后呢,

在这个所有权用益权担保权部分呢,再讲它们的。主体个体内容变动和保护当中的特别问题。当然,在这个基础上啊,最后呢,还加了一个部分,叫做占有,虽然它不是物权。但是呢。它跟物权有点类似,是不是对这个物也有一个控制权呀?所以呢,我们单独设一部分来讲这样的话呢,就形成了物权边。

五个部分正好对应考试分析的五章内容。大家感受这个思路。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这个物权的通则部分,那物权通则呢,它讲的是物权这个领域的一些共性的基本的问题。先来看这个物权的概述。呃,在物权概述里面呢?首先掌握该问题就是物权的概念。这个概念啊,是主观题里面有可能要考到的。当然,我们也是要借助这个概念来给大家讲民法当中权力概念表述的一个通用的模板。每一种权利,

我们基本上都是通过三要素来界定这种权利的,所以呢,每一种权利啊,我们在背概念的时候呢,都要关注三个关键词。第一,它的主体是什么?第二,它的课题是什么?第三,它的内容是什么?然后连起来表述呢,就是什么主体对什么客体享有什么内容的权利,这就是权利的概念,表述的模板能理解吧。

我们来看一下物权的概念,首先呢,它的主体是谁呀?权利人没有什么特殊性的时候,就叫权利人或者叫权利主体或者叫民事主体都可以。第二,它的课题是什么呀?这个课题啊,需要大家精准记忆,叫做特定的物四个字。特定的物。能记住吧,尽管呢,物权的个体是不是例外的时候,还包括法律规定的权利啊,

但是在概念里面啊,主要讲的是原则特定的物。第三,物权的内容是什么呀?内容呢,有两个词,一个叫直接支配,一个叫排他。也是需要大家记的。那物权人呢?他对这个客体叫做直接支配。排他呢,主要对的是其他的权利人,有一个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所以叫直接支配和排他注意这个描述。

那连起来讲呢,就是物权指的是权利人对于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这就是物权的概念。当然,讲完这个三要素以后啊,要给大家补充一个内容,因为物权呢,它采取的是法定原则。所以呢,物权的概念里面都会加两个字,叫做依法。大家形成这个习惯啊,实际上呢,民法里面所有的决定权,它的概念里面都有依法这两个字。

你后面背的时候你就发现了人格权的概念,知识产权的概念里面都要出现依法两个字,因为物权也好。人身权也好,知识产权也好,是不是都是绝对权呀?采取的都是法定原则,它所以它就多了两个字,叫依法。那这样的话呢,连起来描述就形成了物权的完整概念了,大家可以试着做一个描述什么叫物权呀?它指的是权利人。依法对于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就是物权的概念。

这概念啊,就是民法典幺幺四条第二款的原文。所以大家可以发现,它好像跟我们考试分析里面讲的物权的概念是不是有所不同啊?如果你手里面有考试分析的话,你看一下考试分析啊,是这么讲,物权概念的。它说啊,物权呢?指的是?权利人呢,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这是考试分析的说法。

大家看这个关键词是不是一模一样啊?都这么几个词,只是啊,考试分析呢,这个语序啊排的。有点个性。没有把这个主体客体内容这三个关键词非常明确的区分开来,所以你在背的时候啊,就会感觉。有点怪怪的。我常常做一个调侃,就像极了大家写论文的时候,为了降重。啊,就调整那个语序那种感觉。

啊,事实上呢,大家直接背民法典,这个非常标准的概念的时候啊,你反而会更好记一些。啊,这是物权的概念,那考试分析里面呢,还展开它的三要素,你看主体呢,是一般主体自然人法人分发组织,当然例外的时候还可以,包括国家或者集体。第二,它的课题是什么呀?

特定的物一定要记得这四个字啊,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当然,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只是它是例外。当然,大家简单回顾一下法律规定的权利,什么时候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呀?在整个民法典里面啊,权利只有可能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一方面的是抵押权的客体可以是权利包括哪些啊?主要是三种权利,第一呢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是海域使用权。

第三是三权分置当中的土地经营权。这三种权利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那接着。质权里面呢,有一种权利叫做权力,质权是不是也可以以权利为客体呀?就是给大家讲过的。提票款专收股那六种权利。整个民法当中啊,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就这么多。第三,它的内容呢,体现为直接支配和排它这两个词啊,希望大家精准记。当这个直接支配呀,

又延伸出来两个效力。一个是对人的优先效力。既然我对这个物是直接支配的,那别人呢?也对这个物主张权利的话,我这个物权人是不是有优先的效力呀?因为我是直接支配。然后对于物呢,延伸出了追及效力,不管物辗转流入何人之手,我都可以追及物质所在来行使直接支配的权利。那第二个层次啊,是这个排他效力,排除他的非法干涉。这就是物权的三要素。

当然,大家重点背的是什么呀?还是物权的概念要掌握主体,客体,内容三个关键词,同时要加上依法这两个字。那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是这个物权的特征,这是一个主观题的考点了。我们应该是在二零零八年的时候考过这个简答题。当然,这个物权的特征啊,它是跟债权的比较当中来体现的,所以呢,大家把这个题目背完以后啊。

你会背完三个题目,物权的特征,债权的特征以及物权债权的区别,都可以用这个答案来作答,能理解吧?当然考试分析啊,它写了六点区别。虽然呢,每一点区别都很好理解,但是你要自己去背的话,是很难把它背的完整的,所以呢,这个地方啊,要给大家讲一个背诵的方法。事实上呢,

我们在。民法当中展开某一种权利的特征的时候啊,基本上都是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啊,是要从体系上进行定位。啊,就是你要讲这个权利啊,它属于哪一个领域?讲它的上位概念。这叫体系定位。然后第二个层次啊,我们把它叫要素定位。就是从那几个基本点的角度来展开主体客体内容变动以及保护,能理解吧啊,当然不少权利啊,

只是简化的讲了它的主体客体的内容。但完整的讲还包括变动和保护。其实呢,物权的特征。包括这个物权跟债权的区别啊,就是按照这个思路来展开的。你看第一点呢,先从体系上进行定位。物权是什么权利呀?啊,就讲它的性质嘛,物权呢是?支配权。而这个债权什么权利啊?请求权你看是不是讲它的商位概念啊?

我们在前面讲这个民事权利的分类的时候,大家应该见过这个支配权请求权这个词吧?所以说呢,我们在理解这个相关概念分类的时候啊,虽然它主要是客观题的考点,但是呢,它的下位概念在描述特征的时候常常要用到这个。相关的术语。这第一点性质及其定位。然后这样的五点呢,正好用的是我们一直强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五个基本点。这样的话,起码思路是不是已经确定下来了呀?就比较好记了,你看第一个方面呢,

先讲主体只是个主体啊,它讲的是。义务主体。你看物权的义务主体是谁呀?不特定的多数人,所以它叫绝对权。而这个债权呢?它只能向特定的相对方来主张,是不是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呀?所以它叫相对权。你看,这是从义务主体范围来讲的,我们考试分析呢,用了一个词,叫做效力范围。

它其实讲的是义务主体的范围。那接下来呢,讲的是客体。大家看物权的客体是什么呀?是不是特定的物,加上法律规定的权利呀?那债权的客体是什么呀?这个是可以推导出来的嘛,债券的客体是什么呀?是不是债务人特定的及付行为啊?必然性的区别。那接着从内容角度来进行比较,其实这个内容啊,体现为权力的效力。我们刚才提到了物权有什么效力呀?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效力,当然直接支配呢,延伸出了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然后再加上一个排它效力,我还讲过一个口诀,叫先追它,还记得吧?然后呢?债权它有没有这个效力啊?没有。当然,债权的效力啊,正好是一一对应的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债权讲求平等性。而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具有什么性啊?相对性不追及。同时呢,物权具有排他性,而这个债权具有非排他性,我这叫相容性。是不正好一一对应啊,你对这个术语的积累。这是内容,那接下来呢,是变动,也就是权利的发生。当然,

物权呢,采取的是什么原则啊?法定主义的原则,物权法定。而这个债权是不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啊?更多的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发生合同之债啊,最后呢,是保护的问题,大家看物权的保护方法是以。物权请求权为核心的。是要维护物的圆满状态。而这个债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是通过什么制度来体现的呀?违约责任,你看讲的是保护。

所以大家看考试分析啊,写这六点呢,我们通过这样一个思路梳理以后啊,我相信你就很难忘记它了。第一项呢,先讲什么呀,体系定位,先讲这个权利的性质,讲它的上位概念。然后接下来的五点呢,正好是从主体客体内容变动以及保护这五个基本点来展开。这样的话,我们背起来是不是更有思路啊?就不容易忘掉它了啊,比你搞个什么口诀啦什么的,

可能要背的牢固多了。这是物权的特征。那艰难的是物权的效力。这个效力啊,我们曾经在主观题里面单独考过,追及效力。所以大家把它当成主观题的考点来对待。呃,当然,我们前面已经给大家推导过了,概念里面呢,用的是直接支配和排它,但是呢。具体展开效力的时候啊,包括优先效力,

追及效力和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跟追及效力啊,其实是同直接支配。这样一个效率当中延伸出来的。啊,当然这三个词呢?我们在记的时候啊,可以用一个小口诀来记,叫先追它。有些同学问老师说老师背诵观点,或者我们的教材都拿到了。我是先背刑法的课程呢,还是先背民法的课程啊?我说你要觉得民法太难的话,你可以先追。

车老师的课程先追他。也行,那每一种这个效率里面啊,大家都要掌握两个方面,第一呢是它的。具体体现,第二是例外情形。我们先来梳理这个优先效力,它有什么体现啊?两方面第一呢是物权啊,优先于债权。这个比较好理解吧。啊,比如说呢,考试分析举了一个例子,

叫做一物数卖。假设呢,某一个动产的买受人,他完成交付了,是不是已经取得动产所有权了呀?他可以优先于其他普通的债权人。第二呢,是这个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比如说最为典型的同一个动产上,存在数个单目物权的话,我们是不是要确定这个单目权的优先顺位呀?它也是要解决物权的优先效率的问题。两个方面的体现啊。当然,有原则就必有例外,

优先效力有什么例外啊,这里面我们重点强调的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比如说大家非常熟悉的买卖,不破租赁。是不是承租人可以对抗租赁物的新的所有权人呀?它体现一个债权的,物权化的特点,它可以优先于物权人。第二个方面的例子啊,是这个工程价款的优先受让权。你看这个工程款的经营权本身属于债权,但是呢,它保障的是劳动人民的血汗钱,所以呢,它可以优先于抵押权,

这样的物权而适用。是不是体现的也是一个例外呀?这就是优先效率啊,我们从正反两个方面去理解。即使它单独考到主观题,也能够应对。第二呢,是这个追及效力。主要体现为,无论物辗转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物质所在来行使物权。这里面呢,大家可以记一个。例子啊。就是。

遗失物,它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呀?不能,所以呢,及时经过转让了,所有权人也可以追回原物,是不是标准的追及效力呀?同时呢,在民法典里面还规定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也算是民法典的一个新规定。因为在民法典当中啊,抵押物再转让的话,要不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了呀?不削了。只是呢,

抵押权的权利啊,不受影响,它可以追及物质所在,直接找受让人来主张优先受让权。是不是也是一个追及效率的体现啊?这是原则。第二个方面是例外。有的时候呢,法律就不允许你追及了,比如说。如果这个物啊,被收养人善意取得了,是不是要优先保护交易安全呀?物权就不能追及。物质所带来主张返回原物了。

包括在抵押权当中,我们给大家讲过这个正当买书的保护规则,还记得吧?即使是登记的抵押权,你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当中,已经支付好的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也是要切断这个点使用的执行效力。同时呢,在留置权当中特别讲了它有没有追击效力啊?没有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的占有了。留置权将会被消灭。因为你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嘛,你的效力太强大了,法律呢,

要进行适当的限制。你看这样的话呢,也是从正反两个方面来理解这个追及效率。最后呢,是这个排他效力。同一物上原材料不得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即使呢?它跟这个我们接下来讲到的一物一权原则是一脉相承的。特别是一个物上,能不能有两个所有权呀?不能。因为一山,不容二虎。当然,也有例外,

除非一公一母。假设呢,物权的效力不相冲突的,是不是也可以并存啊?对于典型的是这个担保物权。你看同一个动态上。留置权质权和抵押权三种类型的担保物权都可以并存的。包括呢,同一个财产上能不能设立数个抵押权呀?可以的。因为他们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优先顺序来依次行使优先受让权,他们的权利是不冲突的。所以说呢,可以并存。你看这就是物权的三种效力,

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排他效力。虽然看起来是理论问题,但是呢,这种问题啊,其实考到主观题的概率还是比较高的。需要大家认识的更加深入一些。这是概述部分。接下来呢,是物权的分类,这个就是客观题的考点了。当然,还是再次强调物权的分类当中啊,讲到的词呢,有可能成为具体物权特征的上位概念,

要用到的术语。比如说呢,第一种分类。我们基于这个。物权直接支配的范围都不同,把物权分为完全物权和定性物权。完全物权呢,指的是所有权,它是一种完全的支配。而这个定线物权啊,它只能是对于物的某一种价值的支配。比如说用益物权,它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呢?支配的是物的交换价值。

而且这个定向物权啊,它都是在他人的财产上设定的,所以呢,又称之为他物权。你看我们在背这个具体的用益物权特征的时候,第一点讲体系定位经常讲到。它属于它物权或者属于限制物权要用的,这个术语的。第二呢,是基于客体的不同呢,我们区分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相对来讲比较简单,动产不动产上取得物权的原则,权利上取得物权是。

例外,第三呢,是基于产生原因的不同,我们区分法定物权和议定物权。法定物权主要说的是谁啊?留置权。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的。绝大多数物权啊,都是通过。当事人签订现在合同来取得的,所以我们会给大家讲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比如说呢,我们在后面背这个抵押权和质权的特征的时候。第一项体系定位,先讲它什么属于议定物权的范畴,

属于约定的物权。而被留置权的特征的时候d项体系定位讲的是留置权属于法定物权。你看分类当中的这些术语啊,我们在描述相关的具体权利的特征的时候,是有可能要用到的。大家有一点印象。啊,当然这一部分呢,其实更多的是背两个主观题,一个呢是物权的含义和特征。第二个题目啊,是物权的效力。那来把它当成主观题来背。剩下的部分啊,更多的是客观题的考点。

啊,这是物权。那接下来呢,是物权的基本原则。你看这属于物权这个部分啊,它追求的价值体系。考试分析啊,写了四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以及公示公信原则。当然,这四项原则啊,正好可以从那几个基本点角度来。理解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

你看从物权的主体角度延伸出了平等保护原则。平等是从主体的角度来描述的。第二,从客体的角度是不是延伸出了物权的客体特定原则啊?第三呢,从内容角度来讲,物权的内容要有法律的规定,叫物权法定原则。最后呢,是从物权的变动角度来讲,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要进行公示,同时要保护公示内容的公信力。公式公信原则。大家先整体上掌握这四种原则,

它们的一个内在的管理。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具体的。原则的内容是有可能考到主观题的。我们以前啊,是公式公信原则,考过论述题。物权法定原则呢?考过法条题是考过主观题的啊。先来看平等保护原则。相对来讲比较简单。三个方面的体现,第一呢是法律地位平等。第二是适用规则平等。第三是保护平等。

其实大家可以联想一个时间线索。事前呢,先强调地位平等。形成法律关系以后啊,要强调适用规则的平等。那受到侵害以后呢?事后啊,可以主张保护的平等,能理解吧?而且呢,我们在物权编里面讲的这个平等保护啊,它更多的是从国家。集体和私人这三种类型的主体角度来描述的。那接下来第二种基本原则啊,叫做物权客体特定原则这个词啊,

听起来就比较学术了。我们在学历当中啊,还有一个。更学术的名字叫一物一权原则,它们说的是完全一样的意思。只是让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描述。你看之前给大家讲过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啊,它讲的是物权,这种权利对它的客体特定的物。而形成的。那站在物权的角度来描述的话,是不是物权的客体指向的是特定的物啊?这叫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站在物权角度来描述。那假设站在物的角度来描述的话,

是不是每一个物上原则上只能存在一个物权呀?这就是一物一权原则,所以它们是一脉相承的。你看这个体现呢,就是两个方面了,第一站在物权的角度来描述它的客体指向的是完整的,独立的,特定的物。而第二个方面的体现呢,是站在物质角度来讲。是不是一个物上原则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呀。假设呢,这个物上存在多个物权效力不冲突的,也可以并存。

所以只有这个所有权是执行最严格的一物一权。你看两个方面的体现,正是两个方向。第二个方面啊,稍微注意这个例外,比如说物权的客体能不能不是特定的物呀?可以的,比如说大家都学过动产浮动抵押。你看它的客体啊,就是。不特定的财产。包括现有的,也包括疆域的财产。第二个方面呢,是我们刚才讲到的同一个物上,

可以存在内容不冲突的数个物权。特别是这个担保物权。它支配的是交换价值。所以说效力不相冲突,可以依次来行使优先受偿权。这是物权的客体特定原则啊,大家从正反两个方面来去理解它,应对一道主观题的考察。那接下来第三种基本原则叫做物权法定原则,这个就比较重要了。尽管呢,之前考过法条题了,但是呢,距离现在应该已经过去11年的时间了,二零一三年考的。

大家掌握它的含义,内容以及法律后果,先来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这个含义啊,需要大家稍微准确的背一背。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来规定。是不是很简短呀?这是民法典116条的原文。所以呢,你在背的时候啊,背这个原文肯定是更精确的,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要由法律来规定。当然这个地方啊,给大家补充一个冷知识。物权法定原则啊,

并没有规定在民法典的物权编。而是规定在了民法典的总则编。是不是好多同学没有想到呀?所以它规定,在民法典的幺幺六条是总则编的一个条文。呃,这里面呢,一定注意一个词啊,是法律。这个地方的法律啊,它指的是狭义上的法律,是不是只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文件啊?有些同学说这个地方讲狭义上的法律,我们什么地方见过广义上的法律啊?我们在背民法的渊源的时候,

讲到过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个地方的法律啊,它是一个广义上的制定法。包括那七种情形,还记得吧?而物权法定里面的法律啊,它是一个狭义上的法律。禁止立法机关。全国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的文件。事实上,二零一三年的法条题里面,

就专门考过这个考点。接着看第二个问题,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这内容啊,包括种类的法定,也包括内容的法定,注意是两个方面。种类的法定呢,我们在学理当中把它称之为类型,强制这个词是一个法言法语。大家写主观题的时候啊,要主动使用法言法语。来体现你的专业功底,类型强制。这意味着,

当事人能不能约定法律规定物权种类以外的其他物权呀?不能。第二,叫内容强制啊,就是每一种物权你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效力都是由法律来规定的。那意味着当事人能不能约定和法律不一致的内容啊?不可以体现的是物权的内容,要有法律来规定。比如说呢,这个地方有一个非常经典的例子。就是留置或者留押条款的问题,大家听过这个词吧。按道理呢,你取得抵押权也好,质权也好,

你是一个担保物权人。法律赋予你的直接支配的效力是什么呀?你只能直接支配这个物的交换价值。拍卖变卖财产以后,你可以优先受偿。这是法律规定里的物权的内容。当时能不能约定说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直接取得这个担保财产的所有权呀?不行。是不是违反了这里面所说的内容强制的规定啊?应当认定是无效的条款。这是物权法定原则的两个方面啊,一个是类型强制,一个是内容强制。当然,

有的教材里面还讲它们的公式方式强制。其这个是公式公信原则的体现。啊,当然你放到这个地方也没什么问题。毕竟,按照法律规定,不动产要通过什么方式来公示啊?登记动产呢,要通过交付的方式来公示。它也是由法律来规定的。啊,最后呢,是这个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考试分析啊,写了三点也有可能单独考的一道简答题啊。

这三点呢?前两点呀,正好要对应这个物权法定原则的两项内容。你看第一呢,是如果当事人的约定违反了类型强制原则了。就是约定了法律里面不存在的物权类型。这个时候后果是什么呀?不发生物权效力,你没有物权。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这种类型的物权。比如说呢,当时能不能把不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呀?不行,民法里面的质权可以是动产质权,但。

不能是不动产质权。你看这对应的是类型强制的违反,那第二点呢?对应的是内容强制的违反。如果当事人约定的物权的内容违反了内容强制的规定的话,后果是什么呀?这个约定本身是无效的。就像我们前面举的例子,留置条款。那这个单目权人能不能直接取得单目财产的所有权呀?不能。但是呢,影不影响物权的效力呀?不影响那只要你已经取得抵押权或者质权了,你依然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

就拍卖拍卖取得的价款来优先收场。这是违反内容强制的后果。第三点呢,加上一个区分原则。即使没有通过公式的方式取得物权。但是呢,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能理解吧。这是物权法定原则,是一个主观题啊,非常重要的考点,最后呢,是这个公式公形原则,我们曾经考过论述题。当然,

这个公式公形原则啊,它是包含两项原则的。一个是公式原则,一个是公信原则,公示原则啊,是要把物权的状况公示出来,让大家知道。让人知。因为你这个权利效率太强大了。让大家知道你是物权人的话,可以躲着点你走。当这个公式原则呢?它如何来体现啊?不动产要进行登记,而动产要完成交付,

才能够取得物权。公式原则。建设原则嘛,大家得稍微注意下有没有例外啊?有例外的。比如说呢,哪项物权的变动就不需要公式啊?比如说土地什么经营权。是不是在合同生效时就可以取得这个权利呀?它不需要登记。包括呢,动产抵押权也是在合同生效时就可以取得登记之日对抗消息,对抗效力。包括呢,这个地役权是不是也是在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就可以取得啊?

登记只是对抗效力。所以呢,公式原则有原则,也会有例外。同时呢,我们讲过的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生效文书啦,基于继承啦,基于事实行为取得物权的。是不是都不需要以公式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呀?所以说,注意掌握原则,跟例外两个层次。啊,第二种基本原则啊,

叫做公信原则。它保护的是公式内容的公信力。你既然不动产通过登记方式公示出来了,动产通过交付的方式来进行公示,那这个公示的内容啊要。保护相对方的信赖力。工信原则。那工信原则呢,它最主要的体现啊就是善意取得制度。我善意的相信。你是这个真正的权利人。因为不动产登记和占有人就是你呀。这个时候呢,受让人他的利益也要经过。法律的保护。

所以说呢,即使他的前手本质上不是真正的权利人,也不影响他可以善意取得这个物权。体现的是公信原则。当然,我问大家一个问题啊,工信原则有没有例外啊?也是有例外的。有的时候呢,你虽然信赖这个公式内容,但是呢,法律不一定会保护你,比如说遗失,能不能善意取得啊?不能尽管的受让人啊,

他善意的信赖了这个遗书的占有的外观。但是呢,法律要优先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包括这个正当买书的保护规则。大家还记得吧?即使你这个单谋权,抵押权办理了登记的,你也不得对抗啊。正当的买书人。这是四项基本原则。当然,还是希望大家啊,把这四项原则啊,都作为主观题的考点来对待,

都有可能考到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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