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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民法体系21图(6-1至6-3) - 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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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这样呢,我们来进入总则编的最后一个知识板块儿了,考试分析啊,用了三章来展开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这个考点就比较重要了。我们先来看这个民事法律行为,这个部分。你看我们在前面讲那个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的时候。行为当中有一种类型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民事法律行为,它体现的是按照当时的意思自治而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是不是跟民法的价值观高度一致呀?所以它就成为了最为重要的民法领域的法律事实,

我们设单章来展开。考试分析啊,在展开这个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章的时候呢,分成两大知识板块。第一个板块啊,是理论问题,第二个板块呢,是法律规范问题。我们先来看理论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第一呢,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特征。第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先来看这个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特征。这个含义大家还记得吧,

三个方面的关键词。主体意思表示和内容有印象吧。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的方式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实际上呢,我们在展开民事法律行为这部分的主观题内容的时候啊,常常要以主体。意思表示,内容这个逻辑,所以大家要记得更牢固一些。当然,细心的同学啊,可能发现一个问题。我们前面讲了好几个带明式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不都强调民法规范所确认或者赋予的呀。但是呢,民事法律行为这个地方没有。有发现吗?大家知道为什么吗?因为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概念啊,我们在学历当中其实更准确的讲应该叫法律行为。只是呢,基于我们国家特殊的这样一个立法的背景,在前面加上了明示两个字,能理解吧?所以呢,

我还给大家讲过,你在阅读一些民法领域的理论书籍的时候啊,像这个德国民法啦,日本民法啦,包括我们国家台湾地区民法啦。他们讲法律行为的时候,就是我们这个地方所说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说呢,民事这两个字啊,加上去是因为我们国家的特殊的这样一个立法背景所决定的。所以它要特别对待,能理解这个意思吧。当从客观的角度来讲啊,大家要注意这样一个考点,在民法典背景下,

民事法律行为需不需要符合合法性的条件啊?不需要。只要是基于当时的意思表示为核心而实施的。就可以纳入这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当中来,只是呢,你这个行为呢,欠缺有效意见的话,有可能被认定是无效的。但是即使是无效的,也不影响它本身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能搞清楚这个关系吧。其实上呢,考试分析啊,还写了这个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这个特征啊,

其实就是概念里面的关键词。当然,主体没什么特殊性。考试没写了,第一,民事法律行为,它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第二,它以什么为目的啊?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是不主要强调意思表示和内容这两个关键词啊。大家能够简单做一个对应就可以了。接下来呢,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这个分类啊,其实更多的是客观题的考点。当然,我们还是要强调这里面这些术语,因为啊,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当中,涉及到的术语。有可能成为下位概念特征的。描述的。关键词。比如说呢,我们在后面背这个典型合同的特征的时候。是不是要对它的性质进行定位呀?也涉及到双务有偿落成不要式这样的定性。大家看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

是不是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分类当中的关键词啊?要对这些术语有所了解。首先呢,是基于意思表示数量的不同区分,单方双方多方行为。单方行为里面啊,大家要记三个。比较典型的例子第一是遗嘱。你看我们在背遗嘱的特征的时候啊,就要用单方行为这个词的。完总结过一个啊,听起来感情非常强烈的口诀。叫死要单身,有同学听过吗?那个死要单身里面的单说的就是单方行为遗嘱啊。

第二呢,是我们上午提到的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是单方行为,一定要记得这个结论。第三呢,是抛弃所有权的行为,也是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就比较好理解了啊,比如说我们在被这个。收养的特征的时候。就有双方行为这个词。后面呢,我也会给大家讲一个口诀收养的特征啊叫。要双份。有生父母,

有养父母,要双份。药师行为,身份行为加上人双方行为。包括遗赠方案协议里的特征,里面也有双方行为这个词。那多方行为呢?大家记一个例子,就是合伙合同。甲成的合伙人有。三个人以上的,它就是多方行为了。嗯,第二呢?是这个有偿无偿的区分,

这个相对来讲比较简单。啊当从民法角度来讲呢。对于无偿行为来讲。法律直接求当时对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负法律上的责任。接着是要式非要式的区分。你看好多药师行为的特征,里面都会包含这一项。像我们刚才讲到的遗嘱的特征。啊死要单身,这个要就是要事行为。收养里面的要双份的,要也是要事行为。在后面会用到这个术语。呃,接下来呢,

是主行为跟从行为的区分。重行为啊,主要对应的是这个担保合同和地役权合同。然后呢,是身份行为跟财产行为的区分。主要是看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啊,它导致的法律后果的。变动你像我们刚才提到的收养是不导致的,是身份关系的变动啊,所以它是身份行为。啊,财产行为呢?进一步区分负担行为跟处分行为这个概念,大家也要稍作了解。负担行为呢,

主要产生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这个处分行为啊,它是直接导致权利的变动的。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我们叫物权行为。直接导致其他权利变动的,我们叫准物权行为。最后啊,基于这个法律行为和原因之间的关系,我们区分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这都是纯学理的概念。当然,在我们国家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是有因的还是无因的呀?原则上是有因的。例外的时候才是无音的。

啊,稍微注意下这个概念就可以了。这是基本的理论问题。那接着呢,我们要展开这个法律规范了。民法当中啊,对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规范的时候呢,主要是两个层次。第一是成立的层次,第二是生效的层次。还记得这两个关键词吧,成立呢,解决的是客观上有没有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问题。它是一个事实的判断问题。而这个生效呢?

它解决的是已经成立的行为,在法律上作何评价的问题?它是价值判断问题。我们先来看这个成立的问题啊。一个法律行为要成立。既要符合一般要件,也要符合特别要件,这是一个简答题的考点。当然,一般成立要件啊,展开的时候又是我们刚才讲的那三个关键词了。主体意思表示和什么呀内容?主体的要求得有主体。有主体就可以成立。第二是要有意思表示是不是核心啊?

第三呢,是要有标的,指向的是行为的内容。你看,这是一般成立条件。但这个特别成立条件里面啊,大家记一个例子就可以了,就是实践合同,它以这个交付标的物作为成立条件。当然,大家回顾一下民法当中的实践行为。主要包括哪些啊?只有三种。第一呢,是保管合同,

第二是定金合同,第三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三种合同以交付被利物或者金钱作为成立条件,这叫特别成立条件。这个框架大家把它当成是一个主观题的考点来对待。当我们这个地方啊,需要重点展开的是意思表示,这样一个要件的相关规则。因为它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先来掌握一个简答题的考点,简述意思表示的含义和特征。需要大家背的。先来看什么叫意思表示啊?民事主体呢,将内心易于发生一定司法上效果的意思表达于外部,

就是意思表示。听起来很抽象,但是其实背起来也还是比较简单的,也是一个关键词,拆解的方法。必然包含两个方面内容,第一呢,是得有意思,是不是啊?第二得干嘛呀?表示出来。你把这两点写清楚了,就是意思表示的概念。我们先来看意思,怎么去理解啊?

这个意思啊,它指的是内心呢,希望发生一定司法上效果的意思,一定注意这个说法。内心。抑郁或者希望发生一定司法上效果的意思。如果没有这个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话,它就变成一个情意行为了。甲跟乙说周末的时候我请你吃全聚德烤鸭。是不是也是一个内心意愿的表达啊?但是呢,因为它不包含一个发生司法上效果的意思,所以它就不是一个意思,表示能理解吧。所以背的时候啊,

一定要把这个内心希望发生一定司法上效果这个词背进去。然后呢?这个表示就比较简单了。是不是由内心向外部表明,就是一个表示行为啊啊,或者呢,向外部做出一个表示也是可以的。这叫意思加表示,就是意思表示。这概念。接下来第二个方面是这个意思表示的特征。考试分析写了三点,也具备考一道简答题的基础。但这三点里面呢,大家看一下前两点。

正好对应概念里面的关键词。第一点呢,先讲什么呀?意思它必须要包含一个发生司法上效果的意思。是不是对于内心意思的要求啊?第二呢,是表示它必须要有一个由内到外的表示的行为。你看这两点,大家不需要单独记了,而第三点是需要我们单独记的。讲的是意思,表示的效力。基于是否符合要件来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不是说你把内心是表示出来,就一定发生效力的。

你符合意思表示的相关要件的要求,才能够发生相应的效力。所以这个第三点其实讲的是意思表示的法律属性。要符合要件才能够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这样的话呢,三个特征,前两个特征对应概念里面的意思表示,这两个关键词,然后第三个特征单独记它。能搞定吧,这是意思表示的。含义的特征。接下来第二个检查的考点是意思表示的做出方式。也有可能考到主观题。也就是内心的意思,

通过什么方式表达于外部呢?民法典规定了三种方式。明示默示和沉默这三个词是需要大家记的。当然,大家看考试分析的话,你会发现考试分析呢,写的是四种情形。包括口头书面作为默示和不作为的默示,这个是考试分析的写法。我希望大家在答这个题目的时候呢,要跟民法典的规定做一个对接。因为啊,考试分析讲到的口头书面,它对应的是。民法典所说的民事。

然后呢,考试分析写的作为的默示啊,它对应的是民法典写的默示。考试分析写的不作为的漠视,对应的是民法典写的沉默。这样的话,我们写的更加完整一点啊,既包括考试分析的思路,也包含了民法典的思路,应该是。万无一失的打法。啊,当然,后面这个内容啊,大家稍微注意一下,

首先什么叫口头形式啊?诶,就是通过语言来进行意思表示的做出。那什么叫书面形式啊?啊,考试分析说了,用文字的方式来进行意思表示。这个写的多少有点不太规范。我呢,前面强调过书面形式啊,它的概念我们在民法典里面是明确规定了的。如果呢,法条分析题考的这个考点了,问你说本条所称的书面形式应当如何理解呢?我希望大家写民法典这个规定。

它说啊,书面形式指的是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有形的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注意这个有形的表现所在内容。这是书面形式的核心。那接着什么叫默视啊?唉,就是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内心意思,但是呢,通过特定的行为来表示意思,注意这个特定的行为。是这个默示也好,

作为的默示也好,它的概念的核心。通过特定的行为。最后呢,是沉默。是不是不作为的漠视啊,单纯的不作为,原则上能不能成为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啊不能?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交易习惯的时候,才能够视为意思表示。当然,这更多是一个客观题的考点。大家记得法律规定。沉默可以作为意思表示的典型形态吧。啊,

比如第一个呢?是这个试用买卖。使用期限届满了,买受人未做任何表示的,就视为你同意购买。第二呢,是在受遗赠的情形下。受遗赠人呢?知道遗赠开始60天没有表态的后果是什么呀?视为你放弃受遗赠。是不也是一个沉默是为意思表示的情形呀。第三呢,是在非法转租当中。虽然在非法掌租里面,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法律要求要在多长时间内解除啊?知道或应当知道之起六个月内。六个月内没有表示意义的,就视为你同意转租了。这也是沉默,是为你做出意思表示的一个情形。选择题要注意这个内容啊。这是第二个题目,做出方式明示,默示,沉默,明示里面呢,进一步包括。口头和书面。接着看第三个简答题的考点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

你看特征里面讲到了要区分不同的要件来发生相对效力。那这个意思表示的试用规则呢?我们要区分三种类型。无相对人,有相对人和公告方式作出的一次表示。这个术语需要大家首先掌握。无相对人说的是不需要别人受理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说的是需要特定人来受领的。公告方式呢,它说的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先掌握这个基本的分类。那接下来呢,来看具体内容五项的意思表示什么时候发生效力啊?注意这个说法,意思表示完成时发生效率完成时。

因为没有别人来受理,不需要考虑别人的所谓信赖力。但是呢,这个地方一定要写一个例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为这个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啊,最为典型的是遗嘱。而这个遗嘱是不是同时又是死因行为啊?哎,死要单身。死出的是死因行为,它要以遗嘱的死亡作为生效条件。接着,第二种类型啊,是这个有相对人意思表示这个时候呢,

要区分对话和非对话,注意下对话方式,非对话方式,这都是法言法语,需要我们去记的。关键是看这个意思,表示能不能实现即时的沟通。如果可以的,那就是对话,不可以的,就是非对话对话方式呢,采取的是知道主义的立法模式。是不是相对方知道意思表示内容的时候发生效力呀?而这个非对话呢,采取的是到达主义的立方模式,

也就是相对方呢。收到,或者意思表示到达相对方的时候发生效力。最后呢,是公告方式做出的。自巩固。在这个公告发布时发生效力。公告发布时,发生效力,比如这个悬赏广告。就是典型的公告方式,作出第一次标识。这是三个主观题的考点啊,当然最后呢,还有一个意思表示的解释的问题。

啊,这个问题啊,大家稍作了解。我们区分无相对人和有相对人,做出不同的规定。对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呢,采取的是意思主义的解释模式。所以呢,我们解释的前提不拘泥于当事人所使用的词句。而解释的目标呢,是要确定行为人的内心真实意思,以意思为核心,因为它没有。别人来收领,所以说不需要考虑相对方的信赖利益,

只需要考虑当时的真实意思。而这个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啊,采取的是表示主义的解释规则了。是不是要保护相对方的信赖利益啊?所以呢,解释的时候啊,原则上要按照当事人所使用的词句来解释。而且呢,解释的目标啊,是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而不是确定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能理解吧。一个意思,注意一个表示注意啊,收到了解可以。

这是成立的问题。那接下来第二个层次的规范啊,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的问题了,这个问题啊就比较重要了。我们几乎是每年一定会考这个考点的。主观题呢,也是考了很多次。这个意思表示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啊,它讲的是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在法律上作何评价的问题。那在法律上呢,进行评价的时候啊,既涉及到一般有效要件,也涉及到特别生效要件。先注意掌握这个区分。

一般要件啊,是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得符合的,而特别生效要件啊,是某一些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才需要符合的。我们先来看这个一般有效要件。基于这个法律行为啊,有没有符合这个一般语序要件?法律行为的效力啊,分成了四种形态。分别是有效可直销效力未定和无效。大家还记得这个说法吧。我还做过一个比喻,有些呢,相当于是u完全符合要求。

然后呢,剩下的三种效率形态啊,都是有瑕疵的,不够完美。可持有呢,有点类似于两那大体上可以,但是呢,略有瑕疵,有可能被撤销。而效率未定啊,相当于中虽然不至于挂科,但是呢,距离有效还是有一定的距离的。而这个无效啊,相当于什么呀?

相当于不及格。就被法律打了叉了,差的有点远。大致有这么个印象,首先呢,先注意掌握第一个主观题的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这个题目啊,已经考过主观题了,但是大家还是得背,因为它是一个通用题目。整个民法当中啊,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它的有些对待展开的时候啊,都遵循的是相同的思路。

要坚持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统一的原则。还记得这个思路吧。首先呢,实质要件包括哪些方面?又见到了我们三个熟悉的老朋友。主体意思表示内容。还记这三个词吧。首先,你看主体上的要求,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注意相应的这个词。当然这个时候呢,我们要做一个区分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呢,他实施各种行为都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是只能实施部分行为啊?它只是哪部分行为具有相对民事行为能力啊?注意是两种行为,第一呢是存货利益的行为,它可以实施。像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等,第二是和他的年龄,精神状态相适应的行为。啊,当然,这个行为和年龄。精神状态是不是相适应?大家记得那个判断标准吗?

司法解释讲了三个方面。第一呢是。又看了没有?要看这个行为啊,和本人生活的关联程度。紧密相关的常常是可以实施的。这第一,跟生活的关联程度。第二呢,是要看这个当事人能不能理解这个行为,并预见其后果。要看这个交易的复杂程度。交易简单的,当时可以实施交易复杂的,当时不能实施。

第三个看什么呀bod?数额小的可以实施,数额大的不能实施。所以大家看这个考试分析啊,它在写这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概念的时候啊,它写的就不准确。它写啊,限制行为能力,指的是民法赋予自然人呢。实施。和年龄。精神状态相适应的行为的能力。你看这个说法,它就漏掉了什么呀?存货利益的行为。

能理解这个意思吧。它实施的是部分行为,这个部分行为呢,既包括存活率的行为,也包括和他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相适应的行为。你只写第二种情形,那肯定是不完整的。第三呢,是无行为能力。人有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呀?没有,都不能实施。你看,这是第一个层次主体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呢,是意思表示啊,真实注意这个词啊,真实大家记准了。意思比较真实。那什么叫真实啊?两个要求,第一呢是ec表示要一致。心口要合一。第二是意思表示要自由。这是真实的两个方面的要求。那反过来讲,如果意思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的,就是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形态。

就说不真实,就是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这第二个要件意思表示真实,这六个字啊,希望大家记准了。再来第三个层次啊,是内容。内容呢,不违反进程规定,也不违反工序两组。是不是一方面要体现合法原则,另一方面体现公序良俗原则呀,都体现为限制。就是内容上的要求。主体意思表示,

内容这是实质要件,那接下来形式要件呢?主要说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形式要件。注意这个要事行为啊,既包括法律规定的形式,也包括当事人约定的形式。要把它写全了。你看,这就是民事法律性的有效要件,实质形式要件相统一的原则。好像呢,我们除了考过这个题目以外,还考过这个简述遗嘱的有效原件。大家是不是可以举一反三呀?

遗嘱是不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啊?是的,所以它的要件呢?也是要坚持实质形式,要件相同,一定原则。实际要件里面是不是也是主体意思表示内容呀?主体要求遗嘱人要具有遗嘱能力。当然,遗嘱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是意思表示要真实。第三是内容要不违反禁令规定和工序量处是不是一模一样呀?最后呢,形式要件说的是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要求。

是不是一个框架可以把它展开啊?将考试分析里面展开这个结婚的一些要件。协议离婚的一些约见。夫妻财产约定的有些要件都是这个思路。所以这个题目啊,大家一定要牢牢记住啊,实质形式要件相统一的原则。那接下来呢,我们来展开这个效力存在瑕疵的形态。都是主观题的考点啊,大家做真题你会发现啊,可直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我们法学同学考过论述题。而这个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呢?考过一次简答题,

考过一次法条分析题。二零一八年考的是简答题,二零二零年考的是法条分析题。主观题非常重要的考点。先来看这个可持续的。民事法律行为。展开的时候呢,三个层次含义适用情形法律后果,事实上我们在描述绝大多数民法人的制度的时候啊,都是。含义适用情形或者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都有,这个思路。先看含义。呃,这个概念啊,

是需要大家掌握的,有可能在主观题里面用到。呃,这个概念呢,也是先给大家讲这个。背诵的方法或者是逻辑。我们在描述三种效力存在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时候啊,都是。三个方面的关键词。你先掌握模板吧,第一呢,是适用前提。第二是什么呀?适应的原因或者叫起因。第三是什么呀?

后果这三个词大家有印象吗?我们上午讲那个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这样的民法制度的概念时候是不是也是这三个方面啊?先讲适用前提,再讲起因,最后讲它的后果。我们来看,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首先,它的适用前提是什么呀?啊,必须得以成立,这是各种效力形态,里面都得强调的一个共性的问题,只有成立的行为才有资格去判断效力。

能理解吧,先讲法律行为已成立,甚至这个可知的法律行为啊,不仅已成立了,而且原则上已经怎么样?发生效力了。所以它是零,它距离这个u啊还是比较近的。第二,它的起因是什么呀?是欠缺哪个要件啊?你看欠缺意思,表示真实,这个要件啊,欠缺一个要件。

所以说呢,不能打u。当它欠缺的主要是意思表示真实这个要件。接着看它的后果是什么呀?后果就是可撤销。是不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来撤销这个行为啊?处于一个可以被直接的状态。啊,当然当时呢,可以撤销,是不是也可以不撤销啊?所以它处于一个可撤销的状态。你看这样的话呢,三个关键词连接起来写就是它的概念了。所以可执业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

民事法律行为呢?已经成立并发生效力。但是呢,因欠缺一直表示真实的有效意见。诶,当时呢,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来撤销这个行为的情形,是不是啊?概念搞定了呀,三个方面的关键词,第一,先讲前提,已成立再讲其因欠缺某个有效要件。然后接着讲它的后果是处于一个可以被撤销的状态。

把这三点讲清楚就可以了。那接着我们来看这个效率未定的概念,它也是相同的思路。先来看效力未定。它的适用前提是什么呀?也是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这个是前提。当然,按照这个模板来讲的话,它是不是也有一定的起因啊?它的起因是什么呀?欠缺哪个要件啊?主体资格这个要件。只是啊,考试分析它没有写这个要件,

直接写的后果,因为它的后果啊,要写两个词。第一个词呢,是效力处于未定状态。什么叫未定啊?那就是效力能不能发生是不确定的。是否生效处于不确定状态,是不是叫未定啊?那关键是现在未定,将来怎么确定呢?将来要有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来决定它能不能发生效力。所以这个未定的后果里面讲了两点,第一点呢,

是现在效率不确定。第二,将来的这个效力要有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来决定它能不能发生效力,这叫效力未定,能理解吧。那这样的话呢,这个概念里面就没有讲这个起因了,后果里面呢,讲两句话连接起来形成了效率未定的概念。大家试着做一个描述,什么叫效率未定啊?它指的是先讲前提,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了。然后呢,

没有起因的话直接讲结果,但是呢,它的效力是不是处于一个不确定状态呀?要有待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来决定它是生效还是失效的情形。好理解吧,后果里面呢,先讲现代效率,不确定再讲未来呢,由形成权人来确定。那接着看无效的概念啊,都是一样的模板。前提起因后果,先来看前提是什么呀?无效的行为也必须得是成立的行为啊,都是这么一个套路。

接着看它的起因是什么呀?是不是也是欠缺一些件啊?只是呢,它欠缺的比较严重,严重欠缺一些件。差的比较远,所以呢,才会被打不及格。接着,它的后果是什么呀?后果就是无效,当然无效呢,大家要写啊。它体现的是不能按照当事人的预期来发生效力。呃,

注意啊,这个无效啊,它不是不发生任何效力,而是不能按照当时的预期来发生效力。这个是无效的核心。那连起来讲就是无效的概念。大家自己能不能做一个表述啊?什么叫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啊?它指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呢?虽然已经成立了。但是呢,讲起因严重欠缺一些件再讲结果,而不能按照当时的预期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能理解吧。

唉,你找那个模板以后啊,就不用去死记硬背了,关注三个方面的关键词,基本上可以形成这个概念。那接下来呢,我们回过头来看,这个可持续的民事法律行为,它的特征。哎,这个特征啊,三个方面特征正好对应概念里面的三个关键词。你看第一个特征,要讲它的前提。是不是法律行为已经成立啊,

而且呢,在撤销之前都已经发生效力了。是不是讲的是前提呀?接着第二个方面的特征。强调起因。欠缺哪个要件呀?意思表示真实,这个要件。所以它的适用场景啊,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第三呢,是后果,是不处于一个可以被。这的状态呀。可以被执交意味着。

也可以不被撤销。所以呢,它要描述的时候啊,描述的是行为人呢,必须要主动行使撤销权,才会导致法律行为自始无效。你要是不行使这个权利的话,法律行为就是有效的。所以你看这个需要主动撤销,是不是跟它处于一个可以被撤销的状态是一致的呀?所以呢,基于概念里面的三个关键词,前提起因后果正好对应,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特征。这样的话,

大家可以记得更牢固一些。就把它搞定了。好,接下来呢,是这个可执交民事法律行为的适用情形。这个适用情形啊,对应的是。四种意思表示的瑕疵形态。这四种情形啊,都是法律当中的术语,需要大家掌握的。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这四个词啊,

大家得先记住它。啊,当然每一种。意思表示的瑕疵形态都需要大家掌握概念。我们先来看什么叫欺诈呀?我们这个地方讲的概念啊,跟考试分析不太一样。因为我们讲的概念啊,是二零二二年总则编司法解释的原文。既然司法解释已经有明确规定了,我希望大家记得更精确一些,因为它有可能考到法条分析题的。我们有一年就考过这个胁迫。列的法条是可知的婚姻。里面呢,

有胁迫这两个字,然后呢,问你一个问题五分。本条所称的胁迫应当如何理解?是不是要掌握概念啊?这个欺诈的概念,我们司法解释呢,写的非常标准,两个方面的关键词,第一呢是欺,第二是诈。唉,先讲欺说的是什么呀?有欺骗的行为。这个欺骗行为呢,

大家记得吧,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呢是积极欺诈,第二是消极欺诈。积极欺诈呢,就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好理解吧。第二呢,是消极欺诈,就是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啊,当然构成消极欺诈的前提是当事人得有一个积极的告知义务。你要加上这个词啊。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这个事实,这个才叫消极倾向。

你看这两个方面啊,正好是欺诈型的两种表现形态。第二个层次啊,是炸的层次。就是导致对方啊,基于错误的认识,做出了一个错误的意思表示。把别人给炸了。基于错误的认识做出来意思表示,这个叫欺诈,好理解吧,先讲欺再讲诈,让别人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认识。而实施相应的行为。那接下来呢?

是胁迫。这个概念呢,跟考试分析也不太一样。因为我还是建议大家按照司法解释的原文去理解它。两个方面。首先呢,是斜第二个方面是破。企业呢,讲的是什么呀?行为要件。啊,但这个写不的行为啊,主要表现为要挟行为,注意这个词啊,要挟。

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相要挟。是不是就是胁迫行为啊?然后呢,第二个方面是迫的因素,迫使对方呢,基于恐惧心理做出不真实意思表示。这里面大家要注意的是欺诈呢,它的核心啊是对方呢,被错误信息给误导了。所以强调一个错误的认识。而这个胁迫啊,它更多强调的是对方呢,基于恐惧心理。而做出不真实的一次表示。一个是炸,

一个是破,能感受这个区别吧,这叫胁迫。这样呢,是重大误解,这个概念也是需要大家掌握的啊,当然我们采取的还是司法解释的原文。因为考试分析啊,它写的这个概念不够精确。其实大家想想,概念也好,规则也好,写的越精确越好背。它学的越含糊,其辞越不标准,

这个东西你就越难背。所以呢,我们要尽量背精准的概念。大家看重大误解里面呢,也是两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呢是得有误解,第二是这个误解要足够重大,能理解吧?首先呢,什么叫误解?这个误解啊,它叫错误,认识就是误解,这个好理解吧啊,关键是你对什么发生错误认识了会构成。

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呢?三个方面,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等。司法解释啊,列举的很多。我们在记的时候啊,可以结合这个三要素去记它。对于主体。客体和内容的认识错误会被认定为是重大误解。你看,对于主体的认识图,

主要体现为对于对方当事人有认识图,这个比较好理解吧。第二是对客体的认识图,主要是对标的物的认识图,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质量,价格等等。是不是客体呀?第三呢,是内容,也就是对于行为的性质发生认识错误。到底是买卖还是赠与?到底是租赁还是借用?你都没搞清楚。

当然是重大误解了,这是对于行为的性质。也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了认同。诶,这样的话呢,我们就可以把这个误解这个要件理解为是对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发生了一个错误认识。是不是思路就更清晰一些了呀?然后接下来呢,什么叫做重大呀?这个啊,我们强调过很多次了,新旧司法解释规定不一样,以前呢,重大体现的是造成较大损失。

在新的司法解释里面,它就不强调损失了,它说啊。按照通常情况,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就不会做出该意思表示的就是重大。听起来很抽象。我呢,还有一个通俗的说法来做个描述,就是早知今日就不会当初。能理解这个意思吧,哎,就是假如说我当初没有发生这个认识错误的话,我绝对不会做出现在这样的一次表示。那意味着这个认识啊,

对当时都是ec表示就决定一。从这个角度来讲,它是重大的。所以这句话大家要多念叨几遍。通常情况下,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就不会做出该意思表示的。就是重大,这是司法解释的原文。最后呢,是显示公屏。显示公平啊,它要求要同时符合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我们去年的案例题里面考虑这一点。首先呢,

客观上是不是权利义务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啊?就是不公平。但是呢,必须要符合主观原件才能够认定为是显示公平。大家看主观上的要求啊,一定是一方呢,利用了对方处于微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造成的。假设呢,乙方没有利用对方的微控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是对方的。主动做出来,像假一罚十这样的不太公平的承诺,能不能认定为显示公平啊?不能。所以这里面一定注意是主客观,

要将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显示公平。这是四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形态,它的一个基本的概念需要大家记的。大家考试分析里面啊,它把这个显示公平呢,还单独做了一个展开。大家看口程分析,里面有一个问题显示公平的特征,讲了四点。这四点。就让我们不能够放心的不背它,因为它有可能考到什么题目呀?简答题。这四点都很好理解,

第一点呢,讲的是起因,其实就是主观要件一方呢,要利用对方。的微空状态,或者呢,处于一个缺乏判断能力的状态,有一个起因。第二个方面呢,是导致了一个重大的不利的结果。先讲起因,再讲结果。第三点呢,讲的是因果关系。就是重大不利的结果,

是因为一方利用了对方处于这种相对弱势的地位而造成的。是不一个因果关系啊。最后呢,讲一个法律上的评价。这样的结果,让一方当事人承受是不公平的。所以呢,构成显示公平。所以呢,这四点第一点先讲起因。第二点讲,结果分别讲主客观要件,然后呢,第三点讲的是因果关系。最后呢,

多加了一个法律上的评价。是不是要体现一个公平原则啊?大家大致去了解这个思路就可以了。这适用情形。嗯,当然了,这里面呢,还有选择题的考点,需要大家稍微注意一下,就是第三人欺诈和第三人胁迫的问题。还记得这个区别吧。在第三人欺诈的情形下,相对方只有什么时候才可以主张撤销啊?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其他行为的时候。受欺诈方才能主张执行。

但是呢,第三人胁迫的情形下,不管向对方知不知情,都不影响受胁迫方享有撤销权。一定记得这个客观题的考点。最后呢,是它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啊,就赋予当事人一个撤销权。这里面呢,有一些客观题考查的细节问题,需要大家掌握。首先第一呢,是谁是撤销权人呀?哎,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一方是撤销权人,

谁意思表示有瑕疵谁撤销?比如说欺诈,胁迫比较好,理解受欺诈方,受胁迫方可以撤销显示公平的是受损害的一方。所以大家重点关注的是重大误解,谁可以执行啊?谁发生重大误解了,谁可以执行?双方都有重大误解的,双方都可以撤销。第二呢,是撤销权的形式,方式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通知是不行的。

第三呢,是撤销权呢,是形成权,要受到除质间的限制。大家看这个尖是多久啊?两个第一呢,是知道或应当知道之一年,一个是行为发生之前满五年。不管哪个期间先到,都会导致债权归于消灭。当然,这里面呢,要注意两个特别的规定啊,一个呢,是重大误解呢,

没有一年只有多少天啊,90天。第二是胁迫的情形。下一年的起算时间点应该是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胁迫行为终止的时候开始计算啊。如果呢,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了,后果就是该行为自始无效。啊,这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时间关系啊,我们今天就先讲到这里,明天呢,再给大家讲后面的两种效力瑕疵形态,谢谢大家。

昨天啊,给大家讲到了这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部分,我们说法律上啊,对于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规范的时候。它的效力啊,分成了四个方面。有效可撤销效力未定和无效。我们昨天讲了这个有效和可直销,今天呢,我们接着这个效力未定来给大家讲。但这个效力未定啊,还有一个名字叫效力待定啊,这两个词是通用的。这里面呢,也是涉及到三个层次的问题,

第一呢是概述含义的特征,第二是适用情形,第三是法律后果,我们先来看这个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征。这个含义里面呢,是不是还是要用我们昨天讲到的模板去梳理呀?完整的讲应该是三个关键词。第一呢,是前提,第二是起因,第三是后果,只是啊,考试分析呢,在写这个效率未定的概念的时候啊。第一,

它先写了,前提是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呀?然后呢?这个起因呢?他没有写,而是在这个后果里面呢?写了两个关键词,一个呢?是现在处于一个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现在不确定。第二个方面呢,是效力呢,未来如何确定啊?是不是有待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来决定它是否生效啊?所以这个效力里面呢,

相当于写的是两个关键词。连起来写呢,就形成它的概念,大家可以试试做一个描述什么叫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啊,它指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呢,虽然已经成立,先讲前提。然后呢,直接讲后果。但是呢,效力啊,处于不确定的中间状态,有待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来确定是否生效。是不是就是效力未定啊?啊,

当然效力未定,它的特征呢?也正好是这三个关联词的展开,三个方面的特征,你看第一呢是?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是不是先讲前提呀?第二是它的效力呢?现在处于一个不确定的中间状态。第三呢,是未来这个效率怎么来确定啊?有待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来决定它是否生效,那正好是三个方面的特征,就它对应起来了。那接下来第二个方面是这个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它的适用情形。主要是两种情形啊,都跟主体相关,因为是两种情形,所以呢,它单独考到简答题的概率要小一些。还记得这两种情形吧,第一呢,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也就是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呢,是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效力未定啊,两种情形都是主体资格有所欠缺。第三呢,

是效力未定的法律后果,这个是考过简答题的。我们在概念里面提到了效率未定,是不是处于一个中间状态呀?那它未来的法律后果啊,一定是两个方面,第一,有可能走向有效,第二,有可能走向。无效,现在看什么时候可以走向有效啊?唯一的一个途径就是追认权人进行了追认,所以这个追认是它发生效力的核心。当然,

这里面呢,有几个客观题的考点需要大家做一个补充。首先第一呢,是谁是所谓的追认权人啊?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时的行为的话,那追认权人就是法定代理人,如果是无权代理的话,追认权人就是被代理人好理解吧。第二呢,是这个追认权呢,它是一个典型的形成权,要通过什么方式来行使啊?通知的方式来行使。来通知对方就可以发生追认的效力。当然,

司法解释里面规定啊,这个追认能不能通过默示的方式来行使啊?可不可以啊?也是可以的,如果这个追征权人呢?他主动履行合同了,或者主动接受了对方的履行的,是不是用行为来表明追的意思啊?也可以发生追认的效力,但是呢,追认能不能通过沉默的方式来做出啊,不可以,如果当时呢,未作任何表示的,按照法律规定就视为他。

拒绝追认了,所以说追认可以是明确的通知,也可以是漠视,但不能是沉默。第三呢,是追认的后果是什么呀?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发生效力,注意它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要溯及到法律行为成立时发生效力。是不是才能证明法律行为在成立的时候,它的效力处于一个不确定状态呀?这是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呢,是转换成不生效的情形。两个方面,

第一呢是追认权人拒绝追认的,那这个行为就不能发生效力了。第二呢,是在追认之前呢,善意相对人有一个通知撤销的权利,是不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啊?我们有一年呢,考过这个法条题,就问大家。撤销权,它的行使要件包括哪些啊?其实这个题目啊,是一道送分题,它的答案都在法条当中,只是你要做一个拆解,

第一呢,是追认之前才能够进行撤销。这第一个条件追认前。第二呢,是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善意。第三呢,是撤销权,通过什么方式行使呀?通知方式行使三个关键词。当然,当年的法典题呢,还有一个问题,问大家什么叫做善意的相对人呀?其实呢,

民法里面的善意啊,它都有个共同的表述,叫做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向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权代理人。注意这个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体现为这里面所说的善意啊,这是效力未定当中啊,需要大家关注的点。那接下来呢,是最后一种效力形态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是大家掌握的重点了。因为前三种效力形态都已经考过主观题了,只有这个无效,一次都没考过,

所以大家要特别注意。先来回顾一下什么叫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啊。是不是还是那三个方面的关键词啊?第一,先讲前提,第二,再讲起因,最后讲法律后果。那你回顾一下无效的行为,它的前提是什么呀?法律行为必须要已成立,大家有没有发现三种这个效力瑕疵形态的概念?里面首先都要写民事法律行为已成立啊。这是它共性的地方。接着,

它的起因是什么呀?严重欠缺有效要件是不是也是有效要件有所欠缺啊?第三,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就是无效,但这个无效呢,指的是不能按照当时的预期来发生效力,一定要写出这一点来。考试分析里面还特别强调无效,是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啊?不是的,我们接下来会讲它的法律后果。无效,只是不能按照当事人的预期来发生效力。那。

连起来讲就是概念,大家可以试着做一个描述什么叫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啊。它指的是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呢,因严重欠缺有效要件。而不能按照当事人的预期来发生效力的情形,应该比较好理解吧。都是前提起因后果三个关键词。那接下来这个无效的特征啊,是需要大家特别要关注的,它是有可能考到主观题的。这五学的特征呢?考试分析啊,写了三点,

你看第一点呢,是先讲什么呀?概念里面的关键词。已经成立,但是呢,欠缺有效要件相对把前两点是不是做了一个整合啊?其实主要讲的还是前提啊,已经成立了。但是呢,因为不具有有效要件,所以说效率存在瑕疵。然后接下来的后两个特征啊,讲的就是不按照预期发生效力的,当然这个不发生效力呢,我们在考试分析里面用了四个非常学术的词。

叫绝对确定自始当然无效。这个绝对确定啊,它讲的是无效的程度。它是绝对的,确定的无效,不可能转换成有效。而后面自始当然呢,讲的是无效的时间。自始当然的无效,这八个字啊,希望大家要把它记住。绝对确定自始当然的无效。是不是有可能考到主观题呀诶?这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接下来第三个问题啊,

是这个无效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那这个题目呢?考试分析里面也是做了一个展开比较了三点区别,是不是也可以考一道十分的简答题啊?也是需要大家来背的。但这三点啊,事实上可以。从这个无效的特征里面去对应出来。大家看前两点特征啊,正好对应的是这个绝对确定,自是当然这八个关键词。所以你看第一个方面先讲这个。如何无效。是不是体现一个绝对确定无效的这样一个概念,而这个可确呢?

虽然也有可能转换成无效,但是呢,它是有条件的。只有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了,是不是可撤销才转换成无效呀?但是无效呢?它是绝对确定的无效啊,如何无效?那第二个方面呢,叫核实无效。你看对应的是这个自始当然无效。对于这个被撤销的行为来讲呢,是不是只有被撤销以后才能够确定无效啊?而这个无效呢,它是自始当然的无效,

何时无效?第三个方面呢,是何人主张?你看这个无效,是不是绝对的无效啊?所以说任何人都可以主张,人人都是主治,而这个可撤的情形下,是不是只有法律规定的撤销权人?才有资格决定它转换的无效呀。所以说呢,从三个方面如何无效,何时无效和何人主张这三个方面来展开比较。相对来讲也是比较简单的。这是概述的部分。

那接下来第二个方面是这个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适用情形。考试分析呢,列举了五点正好考一道十分的简答题啊,大家要重点去背它。当然无效呢,因为它是严重欠缺有效要件,所以它的适用情形一定要跟我们前面讲过的有效要件对应起来。大家还记得吧?民事法律性的需要件,我们是不是要坚持实质和形式要件相同一定原则啊?实质要件里面呢,会涉及到三个关键词,还记得吗?叫主体意思表示内容这三个词啊,经常会出现在跟民事法律行为相关的主观题的梳理当中。

你看那个无效的情形啊,它就是基于。实质要件里面的主体意思表示,内容这三个角度来展开的。先来看主体严重欠缺与缺件。本来呢,主体要求就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不是啊?严重欠缺就是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你没有任何的行为能力,当然是无效的。这第一,从主体角度来描述。第二是从意思表示的角度来描述,有些案件要求意思表示要怎么样呀?

要真实,要记得那两个字。那这个意思表示严重不真实的,就会导致无效。主要说的是这个通谋虚假行为。双方当事人串通以虚假表示做出的行为是无效的。串通起来做出的虚假表示,是不是严重不真实呀?所以说应当认定是无效的,注意这个通谋虚假意思表示。当然,这里面大家可以后面跟上一句话啊,就是虚假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但是背后隐藏的行为。

如果符合有效要件的话,是不是也可以认定是有效的呀?这是意思表示层面延伸出的,无需经济。那接下来第三个层次啊,就是内容不合法了。首先呢,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规定的行为无效。这个其实体现的是合法原则,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当然,在背的时候啊,一定要注意两个细节。来体现你的。

法学专业水平。第一呢,是违反的对象,一定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你不能少写,也不能多写。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意味着,违反规章会不会导致无效啊?原则上不会。第二是这个强制性规定啊,大家前面可以加上一个定语,叫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还记得这个词吧,这是个标准的法言法语。又违反效力性的强制规定,才会导致无效。啊,这样的话呢,你在背的时候啊,就把这两个细节给它背进去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啊,接下来呢,是工序良俗原则的限制,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应该比较好记吧。哎,大家要记得四个字,工序良俗。你看这两点,其实损害公共利益的。体现为内容不法最后一点呢,是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注意这个恶意串通的情形,是不是也是内容不合法呀?那这样的话呢,内容不合法里面啊,就涉及到三种情形了,第一呢是体现合法原则。

第二是体现公序良俗原则。这两项呢?其实体现的都是对于公共利益的侵害。而最后一项呢,体现的是对于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你看这样的话呢,主体意思表示内容三个关键词,主体里面延伸出一种无效信息来,意思表示延伸出一种无效信息来,而这个内容里面呢,延伸出三项无效信息来。加起来总共是五项无效情形。大家把它当成简答题的可口点的对待非常重要。

好,这是适用情形,最后呢,是这个法律后果,法律后果里面呢,我们要分成两个层次来讲,也是一个有可能考到简答题的考点。首先第一呢,是它的后果呢,体现为不能按照当时的预期来发生效力,是不是概念里面的关键词啊?当然,你这个地方呢,要强调特征里面那八个字了。这个无效呢,

它是自始确定,当然绝对的无效。这八个字啊,还是要把它记住的。那第二个层次是确定无效以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呃,三个方面,第一呢是要返还财产,这个比较好理解吧?既然行为无效了,那意味着对方取得这个财产,丧失法律根据,要返还财产第一,第二呢,是无效呢,

是严重欠缺有效要件。所以呢,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有过错的,所以呢,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双方都要承担限制责任。第三的是如果呢,当时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话,还要依法追缴这个财产。返回给第三人。这里面大家稍微注意下这个返还财产和收缴财产什么时候返还,什么时候收缴呢?你要把握一个原则,就要看那个财产,

它原来归属于谁?假如说这个财产原来就归属于这个合同的相对方的合同无效时,是不是要返还这个财产呀?假说呢,双方当时呢,恶意串通损害别人的利益,这个财产呢,本来就属于别人的。那这个时候呢,合同变认定无效,以后要依法收缴这个财产,返还给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能理解吧,所以说关键是看财产,原来归属于谁?

这是它无效的法律后果,这样的话呢,总共加起来有四个采分点。是不也可以考虑到十分的简答题呀。这是四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形态,就给大家梳理完了,都是掌握三个层次啊,第一呢是。概述含义特征第二是适用情形,第三是法律后果。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个特别生效件,在民法当中啊,原则上只有合同会有这个特别生效件。这个特别要件呢,

既有约定的要件,也有什么呀?法定的要件。先来看那个约定的特别申请条件,主要说的是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条件的成就或者期限的到来呢?它会决定法律行为的生效或者失效。这就是附条件和附期限。呃,当然这里面呢,大家先掌握一个客观题的考点,怎么来区分条件和期限啊?要看这个未来的事实,是不是确定会发生,还记得吧?

确定发生的,我们叫期限发生与否?不确定的,我们叫条件。当然这里面啊,大家重点掌握的是这个。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这是大家掌握的核心。首先呢,我还是先强调这个概念。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啊,它一定是条件的成就与否,要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一定注意这点。比如说呢,

我们一直讲一个例子,考试里面考过。就是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里面呢,是不是只有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时候?保险股。保险公司是不是才需要给付保险金啊?但是呢,保险合同是不是附条件的合同啊?不是的,因为不管有没有发生保险事故,都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一定要影响效力,才叫附条件。当然,

这里面呢,有一个主观题的考点。就是。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它的特点或者应当符合的要件。这个问题啊,应该是已经考过两次简答题了。我印象当中啊,应该是零五年考过一次,一六年考过一次。所以你千万不要觉得考过的题目就不会再考了,还是有可能考到的。特别是呢,考察年份比较久的一些简答题有可能再次考到。四个关键词,

未来性或然性,非法定性和合法性。这四个词呢?我们通过一个小口诀来帮大家记住,叫合法非法防患未然。有听过这个口诀吗?首先呢,这个合法性跟非法定性,它是一组概念合法非法。但这个非法讲的是非法定性,它是约定的,不是法定的,合法非法要干嘛呀?防患未然。防患未然,

这个未呢,说的是未来性,然说的是豁然性。防患未然。大致要把这四个关键词给它记住了。这是它的要件,那接下来呢?是条件的具体类型,这是客观题考点了。两个方面,第一呢,是我们区分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法律行为的生效还是失效?把它区分生效条件跟失效条件好,理解吧。

如果呢,条件成就了导致法律行为生效的,这叫生效条件,相当于效力开启的一个开关。当这个生效条件呢,又称之为延缓条件或者停止条件,这几个说法是完全一样的意思。考试的时候啊,我们的命题人是混用这几个概念的。所以你见到生效条件,延缓条件,停止条件的时候,要知道它都要决定法律行为的生效。那条件成就的时候呢,法律行为会失去效力的,

这个叫失效条件或者叫解除条件相对是效力关闭的开关。第二种分类啊,我们基于这个条件的成就呢,表现为发生还是不发生特定的事实,要区分积极条件和什么呀?消极条件。应该比较好理解吧,这是类型啊,第三呢,是这个期待力的保护规则,也是一个客观的考点。既然条件的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那法律不允许当时呢,违反程序原则去改变那个条件成就与否的自然状况。假设你违反程序原则去干预这个条件与否的发展状况的话,

法律要做出对你不利的推进,你看一方面如果当时呢,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那就视为条件。不成就,如果当事人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那就视为条件已成就。是不是做出对你不利的推定啊和理解,这是条件。那期限呢,相对来讲就比较好理解了,期限到来,法律行为生效的叫时期。期限到来,法律行为失效的叫中期。

啊,这是约定的特别申请条件。那第二个方面是法定的特别申请条件。这个是固定在民法典的合同编的。它主要说的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办理审批手续才能够生效的。那对这样的合同来讲呢,它也想发生效力,一方面得符合一般有效件。同时呢,还得符合有关部门审批这样一个特别生效条件,才能够发生效力。是不是体现了国家对于某些交易的一种强制的干预啊?当然,

这里面呢,更多的都是客观题或者是案例题的考点,所以大家掌握规则即可。首先呢,当时签订合同以后没有办理审批手续之前,这个合同有没有发生效力啊?没有发生效力,这个合同叫未生效的合同。我们能不能说这个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啊?不能未生效,它不等于无效。因为啊,未来呢,如果办理的审批手续的话,合同是不是还可能转换的有效呀?

它那个无效是绝对确定自持,当然的无效还是不太一样的。第二呢,是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办理报批手续的话,那相对方怎么来救济呢?这个时候啊,要看当时有没有事先约定所谓的报批义务条款了。若当事人约定了报批有条款的,这样的条款是不是具有独立性啊?即使整个没合同没有被报批。那这样的报批条款呢?它会率先发生效力。注意这个民法典的新规定独立条款。那意味着,当事人违反这个报批条款,

没有报批的,能不能按照这个约定来主张违约责任呀?可以的。这就是法律赋予相对方的救济方式。当然,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这个报批有条款的话,那一方当事人拒绝报批是不是违反了?因诚信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啊,那这个时候呢,可以请求对方来承担什么责任呀,缔约过失责任。所以这个相对应的救济啊,要看当时有没有约定报批条款,如果约定了这个条款,率先发生效力,

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报批条款的话,也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因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注意掌握这个规则。呃,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当中啊,需要大家掌握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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