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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民法体系21图(3-1至3-3)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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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7 07:2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各位同学,咱们开始上课吧。今天下午开始呢,我们将进入到总则编规定的主体制度。考试分析里面用了三章的篇幅来讲,三种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组织,我们先来看这个自然人的部分。呃,自然这个部分啊,我们要从四个方面来展开,

第一呢是能力制度,第二是宣告制度,第三是监护制度,第四是两户住所制度,四个知识板块儿。先来看自然人部分的能力制度啊,涉及到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两种具体的制度。啊,当然大家看到啊,这两个词都是标准的,法言法语都是有可能考到主观题的。先看这个民事权利能力,大家掌握它的概念和特征。现在看什么是民事权利能力呢?民法规范所赋予的在民事活动当中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资格,这概念理解起来不难,关键是怎么把它背下来。在背的时候呢,也是要用到一个背诵的方法,叫做关键词拆解的方法。大家看这里面呢,涉及到三个关键词,是不是正好对应明示?权利能力三个关键词啊。大家可以做一个对应,首先呢,那个明示啊,还是我们前面强调的,它体现一个民法所赋予的这样一个特征。

具有法定性。第二是民事权利能力。这个能力啊,体现为一种资格,这个应该比较好记吧,能力对应的是资格。关键是要注意一下这个权利这个词呢,它对应一个说法,叫做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是不体现一个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啊呃,虽然叫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呢,它既解决享有权利的资格,同时也要解决承担义务的资格。

所以这个地方啊,大家写两个词,第一呢,是享有民事权利,第二是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什么时候才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啊?大家可以加上一个前缀,就是在参加民事活动的时候。那这样的话呢,我们把三个关键词连接起来,就形成了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大家可以试着做一个描述什么叫民事权利能力呀。它指的是先讲民事民法规范所赋予的。接着讲权利,

说的是在参加民事活动的时候啊,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都有能力呢,体现为一种资格就可以把它搞定啊,民事权利能力三个方面。当然,我们拆分完这个关键词以后啊,你会发现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呢,也可以一并把它搞定。你看前三个特征啊,正好对应的是概念里面拆的三个关键词。首先呢,是民事民法所赋予的,延伸出了一个特征来叫法定性和平等性。

既然是民法赋予的,是不是必然具有法定性啊?这个比较好理解吧,第二是民法赋予的,它必然具有平等性,你可以做这样一个联想。啊,既然是民事权利能力嘛,民法规则的复议的。那民法规范一方面强调法定性,另一方面强调平等性啊,一个是法,一个是民。这样的话,把这个特征就记住了,

好记吧,应该第二个特征呢,是权利这个词对应的。它既包括享有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承担义务的资格,体现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是不是也是概念里面的关键词啊?第三呢,是能力对应的是什么呀?对应的是一种资格,你看这三个特征就对应完了,所以呢,需要大家重点记的是第四个特征。啊,既然这个权利能力啊,

它解决的是你作为主体的资格,那意味着它具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特点。因为大家想想你把你的民事权利能力转让出去的话,是不是你就没有做主体的资格了呀?所以它是不可或缺的。那第四个特征呢,专门写这个与人身不可分离。这样的话呢,前三个特征正好对应概念里面的三个关键词,而第四个特征啊,与人生不可分离的特点,需要大家单独去记一下。这样的话,就形成了民事权利能力的四个特征,应该也比较好记吧,

只是把这个主观题解决了。那接下来呢,是客观题的考点。民事权利能力的产生和消灭的时间始于出生,而终于死亡。而且呢,在民法典里面还规定了。出生和死亡时间的确定规则,大家还记得吧?首先呢,要看出生和死亡证明。没有这个证明的话,户籍身份证明等等登记的信息也可以。第三呢,是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证据的,

是不以实际证据为准啊,注意这个选择题的考点。这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当然,在这个基础上,啊民法典呢,还对这个保护的范围呢,做了一个扩张。一方面,出生之前呢,涉及到胎儿。利益的保护,大家记得什么时候可以视为泰尔具有权利能力吗?啊,

包括这个遗产继承啊,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特别注意这个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这个场合。我们在继承编里面呢,也会讲到一个内容,在分割遗产的时候,是不是要给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啊?其实也是体现了对于他遗产继承能力的一种尊重。这个时候啊,可以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如果这个太人呢?出生的时候是死体的,是不是视为之前的推定就不复存在了呀?

那就视为他自始没有取得权利能力。这是胎儿啊,第二个方面呢,是死后的延伸,叫死者人格力的保护。这里面啊,注意这么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一般规定。死者人格利益受到侵害以后,谁可以主张救济呀?救济的主体呢?我们法律规定了一个顺序。客观题有可能考到,首先呢,排到第一顺位的是配伍父母子女。

是不是相当于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呀?那没有这些人的才轮,得到其他金属主张救济,所以说这里面有个顺序上的要求。大家记得这个其他近亲属,包括哪些人吧?是不剩下的五种人啊?兄弟姐妹加上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啊,第二个方面是特别规定侵犯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的,一方面近亲属能不能主张损害赔偿啊?可以的。同时呢,

因为它观涉到了公共利益,为了弘扬核心价值观,即使没有近亲属的,是不是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啊?大家跟我们前面讲过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样一个立法宗旨,给它对应起来。你看,这是民事权利能力当中啊,需要大家掌握的内容。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种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也是一个民法当中的术语。首先呢,这里面有一个主观题的考点,

就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和特征。也是需要大家背的。啊,当然这个时候呢,大家应该能够掌握这种被动的方法了吧,还是要拆解关键词。包括民事。行为以及能力这三个词。能力呢?它对应的是能力,这个比较简单,要跟这个民事权利能力,那个资格形成鲜明的对比。第二是这个民事呢,还是不是还是强调一个民法规范所确认或者赋予的呀?

强调一个法定性。这里面需要大家重点关注的是行为这个词,它对应的内容。注意一个说法,叫做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实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以说这个行为啊,它对应的是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实际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是不是跟权利能力只解决资格形成鲜明的对比啊?那这样的话呢,三个关键词连接起来写就是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大家可以试着做一个描述,什么叫做民事行为能力啊?它指的是民法规范所确认的先讲民事。你看我们前面讲到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权利能力都有这个前缀。然后接着在民事活动当中啊,通过自己的行为,这个是核心来实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什么呀?能力。这就是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应该能把它搞定吧,大家重点记这个,通过自己的行为这个说法。这是概念,那接下来呢,是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考试分析呢,写了三个特征,

也是具备一个考主观题的。基础的当然,这三个特征呢,正好从我们刚才讲到的三个关键词里面,就把它对应出来了。首先呢,第一个特征,民事行为能力,它是民法规范所赋予的,叫做法定性的特点。应该好理解吧,那关键大家做一个对比,你看我们在讲这个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的时候啊,这个民事它对应的是法定性和平等性。而在民事行为能力里面呢,

只对应出了法定性,没有对应平等性。有注意到这个细节吧,大家知道为什么吗?因为啊,人与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取得权利享有。利益的这样一个能力平不平等啊?不平等的,所以我们要区分完全限制和无行为能力人,所以这个地方啊,只讲求法定性,而没有平等性,这是第一。第二呢,是通过自己的行为,

这样一个关键词推导出了第二个特征来。在民法里面呢,通过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民事主体能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呢?你看特征里面强调了两个标准。这两个标准啊,也是我们接下来要展开的第一呢,是和年龄相关,第二是和精神状态相关。哎,就是你可以理解啊,一个自然人能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实际享有权利指男有关键看两个因素,第一,你年龄够不够?第二,你精神状态和。

合不合格是不第二点强调的是这两个标准啊,这第二个特征。第三个特征啊,强调它不受非法的限制和取消,其实呢,可以跟这个能力做一个对应。在我们生活当中啊。财富总有花完的一天,人也总有老去的一天,唯有我们学习取得的能力。是不会被剥夺或者取消的。所以说大家可以从能力这个地方啊,联想一个特征就是能力,它是不受非法限制或者取消的。能理解吧,

那这样的话呢,三个关键词就正好对应三个特征,可以相对完整的把它记住。这是民事行为能力啊,注意民事行为能力三个关键词。接下来呢,第二个方面啊,也是一个主观题的考点,民事行为能力的具体类型啊,实际上它考到的可能性啊,比这个行业特征还要高。首先呢,我们国家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包括几种类型啊,三种类型完全限制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先把这三个术语给它记住了。

当这三个数据的概念啊,事实上大家做一个描述就可以,不需要做太精准的记忆。你像什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呀?也就是民法所赋予的自然人呢?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来独立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体现个独立性,你自己可以说了算。那相应的,什么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呀?是不是民法规范所赋予的?自然人呢,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实施一部分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呀。强调一个部分。

而这个无行为能力说的是什么呀?是按照民事法律规范的要求。自然人呢,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实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呀。所以说一个是独立,一个是部分,一个是没有。就是三种行为能力。当然,这里面呢,需要大家重点掌握的是它的具体类型,要基于这个年龄和精神状态两个方面来展开了,首先呢,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年龄角度来讲呢,

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只要精神正常,是不是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呀?这个比较简单,一个是年龄要求,一个是精神状态的要求。关键这个地方啊,大家要注意掌握一个特别的规定,也是选择题特别考的考点。就是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还记得这个规定吧。两个要件,十六十岁以上以及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那接下来第二种人啊,

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大家还是要记这两个标准,一个是年龄,一个是精神状态。从年龄角度来讲呢,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是大于等于八周岁啊?所以大家记应该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要写成超过八周岁,这个就错了,因为什么呀?超过有没有包含本数啊?没有,所以大家记住那个术语叫八周岁。以上。

那从精神状态角度来讲呢,指的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虽然年龄够了,但是呢,精神状态不合格,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注意这个不能完全辨认。是不是跟完全不能辨认,要区别开来呀?注意这个不能完全辨认。你看,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接着第三种类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是两个方面,第一呢是年龄因素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注意这个不满。有没有包含本数啊?没有,所以大家不能记成八周岁以下,一定要写不满八周岁。第二呢,是精神状态不合格的。虽然年龄够了,但是呢,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体现的是完全不能辨认,这是无行为能力的。大家看是不是都是年龄跟精神状态两个方面的标准啊,就把它记住了。但这里面呢,有个特别的规定啊,

需要大家关注一下,唉,就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甲说呢,完全不能辨自己行为的,我们要把它当成。无行为能力人对待。虽然呢,年满八周岁了,按道理呢,可以取得一定的变身能力,但是呢,完全不能变成自己的行为。是不是净状态太差了呀?依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注意这个民法典新增加了规定。

这样的话呢,我们就把这个三种具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它包含的具体类型做了一个展开,我们在记的时候啊,一定要牢牢记得那两个标准。一个是讲年龄,一个是讲什么呀?精神状态。呃,最后这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啊,是一个客观题的考点,大家稍作注意就可以两个方面,第一呢是。民事行为能力的降格。假如说发现你这个成年人呢?

欠缺相对变成能力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来认定你是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人。这里面呢,注意两个细节,第一呢,是谁提出申请啊?一个是利害关系人,一个是有关组织。当然,利害关系人既包括近亲属,也包括和这个自然人有其他民事权利关系的人。而这个有关组织呢,首先是包括三个基层组织,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然后呢,还包括一系列发挥公益职能的组织。像医疗机构啦,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啦,老年人保护组织啦等等都可以纳入进来。第二呢,是谁可以确认?成年人成为限制无行为能力人呀,只有人民法院。第二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升格。假如说原来是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但是他后来呢?精神恢复了,是不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认为限制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呀。

当然还是有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提出申请,这个地方啊,它多了一个主体,是本人稍微注意一下。既然本人的行为能力恢复了,他也可以提出这样的申请啊,这是客观题的考点。那这样的话呢,就把这个两种能力制度给大家梳理完了,重点是背三个有可能考到主观题的考点。第一呢,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和特征。注意拆解关键词。第二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和特征,

也是拆解关键词。第三呢,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具体类型。要能够展开。这是能力制度,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二个层次啊,是监护制度,这个考点就比较多了。特别是啊,监控制度呢,它是为了保护限制和无行为能力的合法权益设置的。体现的是保护弱势群体的这样一种价值观。所以在民法典里面也是设置了一些新的规定。但这一部分啊,其实客观题的考点要更多一些。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监护的概述。大家还是要把这个内容记一记的,一个是监护的概念,一个是监护的具体类型。掌握关键词就可以了,首先什么是监护啊?监护的概念里面啊,有两组关键词,第一呢是监护的对象是谁呀?无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因为他们的行为能力不足,需要别人来监护。这是第一组词,它的对象是无行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组词呢,是做一个关键词的拆解。什么叫监护啊?监说的是监督,而互说的是保护。监督和保护就是监护。那连起来讲呢,监护指的是先讲对象,对于限制和无行为能力人的合法利益。然后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就是监护好理解吧,重点记这两组词,一个是对象。包括限制,也包括无行为能力人,

第二是监护的方式呢,既包括监督,也包括保护,相对是一个关键词拆解。这概念接下来第二个方面是这个监护的具体类型考试分析啊,这个地方呢,还是做了一个展开的,所以大家也要防止它考到主观题。但这个分类呢,我们是要基于监护关系的主体来做分类的,所以这个地方啊,大家要注意两个术语。就是监护当中的双方当事人一方呢?叫监护人一方叫被监护人注意这个词啊。监护人和谁呀?

被监护人是他们形成的一个监护关系啊。那被监护人呢?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无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监护人呢?就是监督和保护的这个人。那么,站在监护人的角度。监护可以进行哪些分类呀?我们基于这个监护人取得监护权的途径的不同,把这个监护啊,分成了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其他监护。那顾名思义,法定监护。它指的是监护人的监护权,

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而这个指定监护呢?它指的是监护人的监护权,来源于相关组织的指定。第三,这个其他监护啊,体现的是按照相关当事的意愿来确定监护人,包括协议监护,遗嘱监护和议定监护三种类型。还记得这个概念体系吧,这站在监护人啊,他如何取得监护权这个角度所做的分类?那第二个层次啊,是站在被监护人的角度展开的分类,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如果这个被监护人是年龄不够的。是未成年人的,那就是未成年人监护。而假如说呢,被监护人啊,他是精神状态不合格的,那就是成年人的监护,所以你看也可以区分这个未成年人监护和成年人监护两个方面。所以大家看这两种分类啊,一种分类呢,是站在监护人的角度,一种分类是站在被监护人的角度。有这么一个主体作为线索,大家大致可以把它记住。

啊,这是监护的概念和具体类型。那接着呢是。监护的具体规范了,我们要按照时间顺序啊来梳理三个问题,第一呢,是监护人由谁来担任?这第一步,第二步,确定监护人呢?他应当履行什么职责呢?这是第二步,第三步的是监护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什么事由,监护关系会终止呢?所以按照时间顺序啊,

大家掌握三个层次,第一,监护人的确定,第二,监护人的职责,第三,监护关系的终止。先来看这个监护人的确定规则,更多的是客观题的考点,所以这里面啊,大家一定要注意掌握一些细节问题。首先呢,第一种确定监护人的方式叫做法定监护,就是刚才讲到的第一种类型。但这个法定监护呢?

我们是不是区分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做出不同的规定啊。先来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怎么来确定啊?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未成年的父母啊,是他当然的法定监护人,还记得这个结论吧?当然的监护人。别人不能挑战自己,也不能放弃,即使夫妻离婚了,是不是夫妻双方都是这个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呀?一方实际抚养的另一方得支付抚养费,这叫当然的监护人的地位。

当然,基于这个当日的监控地位呢,我们延伸出了司法解释的几个规定来。都是客观题考点第一呢,是父母能不能通过监护协议的方式把监护权转移给别人呀?不能因为你是当然的监护人。第二呢,是其他人对于父母的监护资格能不能进行争议呀?不能所以呢,我们接下来讲这个指定监护的时候啊,它的适用前提是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但是呢,那个有争议,它不包括其他人,对于未成年的父母的监护资格的争议。

还是体现当任的监护人。第三呢,是一方死亡的时候呢,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监护人的是不是不影响?另一方依然享有监护人的地位呀。还是体现一个当然监护人这样一个观点。这第一个层次,第二层次,假如说父母都已经死亡了,或者都没有监护能力的这个时候呢,才要按照顺序来确定监护人,注意按顺序这个说法。排在第一位的是谁呀?祖父母外祖父母长辈排在第二位的是兄姐呐,当然这个兄姐呢,

一定是成年兄姐。因为成年凶姐,她有监护能力嘛?第三呢,是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啊,当然这里面呢,要注意其他更多的组织呢,他也想当监护人,必须符合什么条件啊?客观题的考点两个方面,第一呢,是他自己要愿意承担监护职责。他没有这个法定义务,第二呢,是要经过基层组织的同意,

还记得这个基层组织吧,包括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当然,按照上述方式。确定不了监护人的,你又谁来当监护人呀?就有这个基层组织自己来当监护人了,包括居委会,村委会,也包括民政部门,这是未成年人,那接着呢,是成年人的。

监护人确定规则,就没有所谓的当然监护了,直接按照顺序来确定。排在第一位的是谁啊?配偶排到第二位的是父母子女,注意他们是同一顺位。第三呢,是其他近亲属是不是剩下那五种人呀?最后呢,还是其他个人组织,当然也是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呢,是自己愿意,第二是经组织同意。通过这个方式还是确定不了兼容的,

怎么办呀?那就由基层组织来兜底。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来担任这个兜底的监护人,这就是法定监护啊!它展开的一个基本的。规范逻辑。那接下来第二个方面啊,是这个指定监护也是客观题的考点。当时呢,对担任监会有争议的时候啊,可以请求相关的组织来指定。这里面呢,我们要强调这么几点啊,

第一呢是?谁享有指定的资格啊?还是这三个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加上民政部门。但这个地方呢,多了一个组织,是人民法院,相当于是有四个组织,有指定监护人的权利。当然,这四个组织当中呢,谁享有最终的决定权呀?人民法院有最终的决定权。那所以说呢,

一方面啊,当时呢,先找净组织指定的话,指定不服的还可以找人民法院来指定,只是啊,司法解释呢,增加了一个。请求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多久啊?30天大家有所印象啊,30天内没有提出这个申请的。那基层组织指定监护人就要上岗履行职责了。第二个方面呢,是当时能不能不经经济组织指定,直接找人民法院来一步到位指定啊?可以的,

这也是民法典的新规定,直接找人民法院来指定。当然,在指定这个监控之前呢,被监控处于一个无人监控的状态,所以呢,法律规定啊,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这三个经营组织,包括呢其他有关组织要做什么呀?临时监护人注意这个制度。也是民法典新增加的。一方面,填补这个无人监管的空白。另一方面呢,

也是通过这种方式啊,来督促经营组织尽快指定。你不指定就由你来当监护人。当然,指定监护人以后呢,还能不能随便变更了呀?就不能了,你不需要上岗履行职责了,这是指定监护。啊,最后呢?是这个其他监护类型,按照相关当时的意愿来确定监护人。具体包括三种类型,第一呢是协议监护。

大家先回顾一下这里面所说的协议监护,指的是谁跟谁签订协议啊?哎,它指的是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大家都有这样的资格,通过协议来确定到底由谁来履行这个职责。呃,当这个协议监护呢,我们要补充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呢,是签订。监护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是同一顺位的,能不能是不同顺序的,具有监控资格的人呀?

可以的。比如呢,我们给大家举个例子,假如说呢,未成年人父母双亡了。然后呢,祖父母跟外祖父母是不是都有监护人的资格呀?他们可以通过协议来确定监护人。同时呢,祖父母能不能和未成年的成年兄姐来签订协议啊,也是可以的,因为大家都是有监护资格的。这第一可以是同一顺序,也可以是不同顺序。第二呢,

是这个父母能不能通过和他人签订协议的方式。来把监护权指定出去啊,不可以,因为你是当然的监护人,但是啊,我们司法解释呢,允许这个父母啊,可以和他人签订协议来给未成年人确定一个替补监护人。假设父母和第三人签订协议。当父母呢,双双死亡的时候,由你这个第三人来当这个监护人。能不能签这个协议啊?可以的,可以确定一个替补监护人,

但是呢,父母不能把监护资格给转让出去。这是协议监护,那第二呢?是遗嘱监护,也是掌握一个客观题的考点。谁可以立遗嘱来指定监护人啊?被监护人的父母一定要记得这一点啊,只有父母有这个立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资格。第三呢,是议定监护,这个是大家要掌握的一个重点了。意定监护啊,它讲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呢,在自己丧失行为能力之前和相关的个人组织来签订协议。按照双方的约定啊,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行为能力的时候,是比如协议里面确定的个人组织来当这个监护人呀。唉,就是提前给自己啊,确定一个未来的监护人,这叫议定监护这里面呢,注意这么几个细节啊,第一呢是签订议定监护协议的人。必须得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前提,一定是在你丧失行为能力之前签的。第二是这个协议呢。

它是药师行为,必须要通过书面形式来定义。要掌握这个细节。啊,第二个层次啊,是这个议定监护的效力,这是总则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大家主要掌握一个问题啊,就是议定监护协议签订以后能不能解除的问题?大家看这个解除呢,我们区分。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之前和之后,要做出不同的规定。假设呢,双方签了这个异地电务协议了。

但是呢,在这个成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前。是不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一个任意解除权啊?因为这个议定交易协议啊,它是建立在高度信赖的基础上的。所以呢,双方都有任意解除权。但是呢,假如说一方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了,是不是另一方已经要开始履行监护职责了呀?这个时候呢,他没有正当理由,能不能随便解除这个协议啊?就不可以了,稍微注意下这个议定监护协议解除的相关规则。

这是第一个层次,监护人的确定规则。啊,第二个层次啊,是监护人的职责,其实更多的也是客观题的考点。首先呢,监护的职责范围啊,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呢,是对外要作为法定代理人来代理,被监护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是不是行为能力不足啊?所以需要别人来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

第二是对内呢,要对于被监控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监督和保护。啊,对外代理对内呢,要监督和保护,这就是监护人的职责,两个层次。那第二个方面呢,是监护人履行职责的要求。这个要求啊,要注意主客观两个方面。首先,在客观上要以最有利于被监护的原则来履行职责。是不这个建行制度的目的所决定的呀?第二呢,

是从主观角度来讲呢,在履行职责的时候要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结果他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但是呢,不代表他没有态度,要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这是两个方面。当然,客观题里面呢,特别考从反面来设置这个规则。就这监护人,他能不能随便处置被监护人财产啊?不可以,他只有在为了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时候。

才给进行处分。我要给大家讲过一个标准,原则上这个钱是非花不可的,你才能够处分。要履行债务啦,要缴纳税款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啦等等等,非花不可的钱,你可以花。可花可不花的原则上就不能花,注意这个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第三个方面是这个监护职责缺位的处理。两个方面,第一呢是。客观上,

因紧急情况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是被监护处于一个无人照管的状态啊。这个时候,民法典新增加了一个制度,叫做临时的生活照护制度。大家看谁来负责这个被监控的生活呀?三个经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加民政部门。当然,这里面所说的临时生活照料算不算是一个临时监护人啊?不算,他只负责照顾生活,而不会成为监护人。第二个层次啊,是主观上没有积极履行监护职责。

造成被监护人损害的,那监护人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你看履责缺位这个方面啊,一个呢,是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了。别人来帮你照顾生活,第二是你主观上没有很好的去履行职责,造成被监护损害的,你还得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监护人的职责。那接下来第三个方面是这个监护关系的终止,这个是主观题考点了。大家掌握一个主观题,简述监护关系的终止情形。在我们民法典里面,

应该是规定了五项。啊,凡是规定五项的呀,考到这个主观题的可能性都挺大。但这五项呢,其实理解起来都不难,包括这个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的。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的,以及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资格被撤销的。都会导致交互关系终止,关键怎么把这五种情形给它完整的记住呢?大家掌握一个记忆的线索。就是基于建行关系的主体作为主线来梳理。我们前面提到了监护关系,里面呢,

涉及到双方主体,一方是监护人,一方是被监护人,还记得吧?我们要基于这个主体来梳理,首先呢,第一个层次,既可以适用于被监护人,也可以适用于监护人的终止事由。是什么呀?很简单,就是任何一方的死亡。不管是被监护人死亡,还是监护人死亡,都会导致监护关系终止。

那接着看第二个层次,只能适用于被监护人这一方的。终止事由应该比较好理解吧,原来我不行,需要你来监护,现在呢,我又行了。我取得或者恢复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是不是不需要别人来监护了呀?也会导致监护关系终止。是站在被监控的立场上产生的。那接下来第三个层次啊,是站在监护人的立场上产生的终止持有。一方面呢,是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了。

你原来有监护能力,现在呢?你不行了,还能给别人当监护人吗?不能了,这叫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那第二个方面呢是?发生了法定事由,法律认为你不适合再当这个监护人了,会依法剥夺你的监护人资格,就是监护资格被撤销了。所以这两个方面啊,大家可以理解为一方面客观上。你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导致监护会议终止。另一方面呢,

主观上你不太适合当这个监护人的,你的监护资格可能会被依法剥夺。你看这样的话呢,就形成了这个监护关系的终止事由。应该比较好记吧啊,大家可以把这个讲义盖上啊,你可以把这个思路过一遍。一定要记这个思路啊,是以这个监护关系的主体作为线索来梳理的,一方是被监护人,一方是监护人。我们站在双方的角度来讲,可以发生在任何一方当事人身上的终止事由主要是什么呀?死亡。当然这里面呢,

你可以写两点啊,第一点呢是被监控死亡。第二是监护人死亡都可以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然后呢?接下来呢?就要分成两个方面了,先来梳理被监护人。那站在被监控的角度。产生的监护关系的终止事由主要指的是什么呀?是他自己行了呀,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有一种情形。那接着呢,站在监护人的角度。

是不是产生了两种消灭石油啊?一个是客观上你不行了。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你都需要别人来监护了。相关与终止。那第二个方面呢,是从主观角度来讲,你不太适合当这个监护人了,监护资格呢,被依法撤销了,是不是又产生了两种?监护关系的终止情节。这样的话呢,加起来正好是五种情形。啊,

当然大家还可以加上一个。兜底条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就更完整了。这是监护关系的终止。但这里面呢,对于监护资格的撤销制度啊,我们做了一个展开。特别是这个监护资格的撤销适用情形啊,我们是曾经考到过主观题的。二零二零年考的。啊,当它再次考主观题啊,可能性相对小一些。三种情形。第一呢,是作为,

第二是不作为,第三是其他。都体现为监护人实施了一些让法律觉得你不太适合当这个监护人的行为。是从行为角度来进行描述的啊。首先呢,是作为行为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的,不太适合当监护人比较好理解吧。第二是不作为,怠于行使监护职责,进而使得被监护处于危困状态的。在其位不谋其政也,不太适合当监护人。第三呢,是兜底条款,

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在记的时候啊,稍微关注一个细节。就是啊。前两项呢,它更多讲的是被监护人人身利益的保护。所以你看第一项里面讲的是严重侵害身心健康。而这个第三条独立条款啊,它的适用范围就比较广了,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是不既包括严重侵犯人身权益,也包括严重侵犯财产权益啊,也有可能导致监护资格归于消灭。这是适用情形啊,第二方面是申请的主体客观题考点,

谁可以提出这个申请啊,有关人员或者有关组织这个比较好理解。关键是大家都没有采取行动的时候,谁必须要采取行动啊,民政部门选择题里面一定要注意这个细节啊。民政部门应当提出申请。第三呢,是法律后果。比较简单,第一呢是监护资格被撤销以后啊,监护关系就终止了,你不能再当监护人了。那第二个方面是监控资格被剥夺以后,能不能导致当事人的法定义务被免除啊?不能你作为父母,

作为祖父母,外祖父母,你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依然得履行,只是呢,你不能当监护人而已。第三呢,是如果这个。被监护人依然需要其他人来监护的,要指定新的监护人。稍微注意下这个法律后果。那最后呢,是监护资格的恢复失而复得。条件非常的苛刻,我希望大家关注两个细节,

第一个细节呢,是谁的教务资格被执业以后才有机会恢复啊。只有父母或者子女。其他人的家务资格被撤掉以后啊,就没有失而复得的可能性了。第二是法律规定的一个例外情形。假设呢,监护人因故意犯罪导致监护资格被剥夺的,还有没有机会恢复了呀?没有了,也是一个客观题的考点。这样的话呢,就把这个监护部分的相关内容给大家梳理完了。其实大家可以发现啊,更多的还是客观题的考点,

所以大家要掌握细节。那主观题呢,一方面注意这个监护的含义和类型。啊,第二是要注意掌握这个监护关系终止的具体适用情形。啊,当然还可以加上一个问题,就是法定监护的确定规则。也不排除它考到主观题,大家注意这个思路。这是监护制度。那接下来,自然人部分的第三条制度啊,叫做宣告制度。包括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这两项制度。

那这两项制度啊,都起源于一个民事法律事实,叫做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当然,为了保护这个失踪的合法权益,我们设置了宣告失踪制度,大家看它是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呢,为了保护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法律设置了宣告死亡制度,所以这个宣告死亡啊,它保护的是利害关系人。一个保护失踪人,一个保护利害关系人,

目的不一样,就导致这两个制度啊,它的具体规则也会有所区分。我们在掌握的时候啊,都这么几个层次,第一呢是含义,第二是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条件。第三是产生的法律后果,最后是宣告制度的撤销。我们先来看这个宣告失踪制度。其实啊,更多的还是客观题,考定要多一些。但是呢,

希望大家能够掌握这个宣告失踪的概念和要件。因为它跟我们接下来讲到的宣告死亡的概念和要件的思路是完全一样的。先来看什么叫宣告失踪啊?其实就是三个条件连起来写。第三个条件啊,大家可以通过一个关键词拆解的方式啊,把它记得更完整一些。首先呢,既然要宣告失踪嘛。它的适用前提是什么呀?得有一个。失踪的事实,所以叫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好理解吧,先要失踪,

先要下落不明,然后才有宣告失踪的问题。第二是失踪的事实呢?需要宣告,谁来宣告啊?要由人民法院来依法宣告。所以这个宣告失踪这四个字里面啊,大家要联想两个条件,第一呢,是首先得有一个失踪的事实,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第二是得有相关的机关来宣告,谁来宣告呀?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来宣告。

那这里面就需要一个桥梁了。你下了不明了,法院怎么会知道呀?这个桥梁就是利害关系,人要提出申请。这一点大家要特别记一下,那这样的话呢,就形成了宣告失踪的三个条件。其实连起来写呢,也会构成宣告失踪的概念。什么叫宣告失踪啊?大家可以大致做一个描述。它指的是首先先讲失踪,自然呢,下落不明,

达到法定期限。接着讲桥梁经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第五讲宣告由人民法院来依法宣告其失踪的制度,就是宣告失踪,好理解吧。当然,你掌握了这三个关键词以后啊,它的三个方面的条件也就一并掌握了。只是呢,第一个条件下落不明,达到的法定期间是多久啊?两年要记这个时间,两年。第二是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但这个地方呢,

也要做一个拓展,谁是这里面所说的利害关系人呀?主要是包括两大类人,第一类人呢,是近亲属是不那八种人呀?这个比较好理解啊,第二大类人呀,是和这个失踪人有其他民事权利关系的人债权呐,债务人呐等等都可以。而且呢,我们前面给大家讲过,宣告失踪制度,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谁呀?失踪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呢,

法律有没有必要去限制这个?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呀,没有必要。所以呢,这个范围啊,一方面很广泛,另一方面它有没有所谓的顺序上的要求啊?没有不管哪个人站出来。申请宣告失踪都能够达到保护失踪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所以它的申请人。没有限制。第三呢,是依照法定程序的宣告,这里面呢,大家记一个客观题的考点。

唉,就是人民法院呢,首先要发一个寻找失踪的公告。有一个公告期的要求,宣告失踪的公告期是多久啊?三个月啊,大家记得这个时间,三个月的公告期,公告期满了,依然了无音信的就可以宣告失踪了。接下来呢,是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客观题的考点。它的法律后果啊,其实只有一个方面,

那就是确定一个财产代管人是不是把这个失踪的财产给他代管起来呀?那关键谁来当这个财产代管人呢?首先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是不是最亲密的人呀?那当然,还包括其他愿意代管财产的人。都可以当财产代管人。第二个方面呢,是财产代管人的职责,其实呢,跟我们前面讲到的监护的职责有点类似。它只能是管理财产,而不能随便处分财产,什么时候才给你处分啊?

财产非处分不可的时候,才能够处分,比如说要支付税款了,履行债务了,或者呢,要支付其他的管理费用了等等。是不是非处分不可的情形才能够处分啊?而且呢,这个财产代管人,因为他是无偿的代管,所以呢,法律只要求他对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这个故意和重大过失这个细节也是选择题的考点。最后呢,是宣告失踪的撤销,

假如说本尊呢,又重新回来了。这个时候呢,发生的法律后果啊,主要是一个物归原主的后果,是不是财产代管人要把这个财产重新归还给失踪人呀?比较好理解。那接下来第二个宣告制度,宣告死亡就比较重要了。一方面,它的规则呢,比较复杂,另一方面呢,我们总责跟司法解释啊,对这个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

做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规定,需要大家掌握。首先呢,还是先看什么叫宣告死亡啊,这个概念也是需要我们来掌握的。啊,当然这个概念呢,大家看也是它。适用条件的。关键词的展开。但这三个关键词啊,大家可以跟那个宣告失踪,做一个对应一模一样。第一呢,是下落不明,

达到法定期间。是不是失踪了呀?第二呢,是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这是桥梁。第三呢,是人民法院要依法宣告三个方面。是呢,这三句话连起来写呢,也会构成一个宣告什么的概念。大家可以抬起头来跟着我,把这个概念复述一遍,就把它搞定了,什么叫宣告死亡啊?先讲下落不明,

达到法定期间再讲第二个条件,桥梁经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接着讲第三个条件,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的制度,就是宣告死亡,好理解吧。那关键是这里面啊,要注意一些细节,首先呢,是下落不明达到的期间,包括哪些情形啊?包括三种情形,第一呢是下落不明满四年。第二是发生意外满几年,两年。

第三的是发生意外,而且确定。无法生还的,不受期限限制。四二零三种情形。四年,两年,零年。大致有这么一个印象。第二个层次啊,是利害关系,就是你这个问题就比较重要了。司法解释的新规定啊,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考过。因为这个宣告死亡,

它保护的是谁的利益啊?保护的是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大家想想跟一个人失踪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多不多啊?有可能非常多的,那这些人啊,他们的利益诉求可能会有所区分。所以在司法解释里面呢,就对这个利害关系人啊,做了一个区别对待。分成三种类型。首先,第一种类型啊,是无条件申请的。就是只要符合下落不明的条件就可以,当然的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

主要是和这个失踪人啊,关系最亲密的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好理解吧,司法解释里面呢,还增加了这个中国好儿媳和女婿。尽管这个儿媳女婿不是近亲属,但是呢,近亲属要赡养义务的。丧我儿媳上我女婿是不是宏远核心价值观呀?它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的。虽然不是子女,但胜似子女,

所以呢,他也可以申请宣告死亡,这第一种类型啊,没有条件申请的。第二呢,是有条件申请的,主要说的是其他近亲属和这个失踪人的代位继承人。这个其他技术是不是主要包括剩下那五种人呀?这个比较好理解,关键谁是这里面所说的代于继承人呀?是不两类啊,一个呢是先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特别是这个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呃,第二呢?

是这个先死亡兄弟姐妹的子女。是不是也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呀?诶,他们呢?是有条件的提出申请,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提出申请呢?以下两个条件任据其一,第一呢,是配偶,父母,子女都死亡或者都下落不明的。这意味着,首先要尊重谁的意思呀?配偶,父母,

子女意思。第二呢,是如果不申请宣告死亡,就不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啊,当然这个属于兜底条款。也就是申请宣告死亡啊,是这些人获得保护的唯一的机会的法律,是不是也要尊重啊?当然,这两个条件都没有满足的。近亲属。啊,但是其他技术和这个待遇继承人能不能申请宣告死亡啊?不可以。第三种类型的是其他有民事权利关系的人了,

像债权债务人,合伙人等等,那这些人呢,原则上能不能申权和死亡啊?原则上不能。啊,当然,法律也没有把这个路堵死。假如说呢,申请宣告死亡是他们获得救济的唯一的途径的时候,那法律呢,也给予保护。但是啊,还是强调这个原则跟例外的观点,假设呢,

考试当中的案情信息里面没有出现这个不申请捐款,死亡就不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情形的。你就按照一般情形来对待,能理解吧。这是申请宣告什么的利害关系人的具体规则。第三呢,是法定程序,也是要有一个寻找失踪的公告期。这个工作期呢,原则上是几年啊?一年。但是呢,要注意掌握一个特别的规定。假设呢?因意外。

而下落不明,而且呢,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的这个时候呢,是用三个月的公告期。也就是我们前面讲到的七项当中啊,四跟二用的是一年,而这个零用的是多少呀?三个月你可以做一个对应。这是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主观题的考点。我印象当中啊,应该是二零一六年考过简答题。啊,到现在呢?

过去七年时间了,还是要记一记的。那接下来呢,是宣告死亡的后果,考试分价写了四点,也是有可能考到主观题的。但是呢,宣告死亡的后果呢,我们分成两个层次来梳理。第一呢,是宣告死亡是不是相当于是法律?通过推定的方式来确认死亡的事实啊,所以叫推定死亡。那在推定死亡里面呢,要讲两点,

第一点建立是推定死亡的情形吧,要确定死亡的时间。什么时候死亡的呀?宣告死亡的判决都是之就是死亡之。假设呢,因意外事件而被宣告死亡的,那就是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这个比较好理解吧,客观题考点。接着,鉴定是推定死亡,是不是跟自然死亡还是有所差距的呀?假设这个自然人啊,实际上并没有死亡的。你看这是推定死亡的特别问题,

后果是什么?不影响被宣告死亡的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这意味着宣告死亡呢,主要是对于利害关系人发生你已经死亡的后果。你自己实际上并没有死的,你实际行为依然是有效的,你看这两个结果啊,是从推定死亡这个地方延伸出来的。一方面也讲死亡,另一方面呢,你只是一个推定的死亡。第二个层次啊,是导致的法律关系的变动了啊,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

这个思路啊,大家一定要特别注意。在民法里面呢,某一个制度,它在适应的时候,法律后果呢,常常是要区分人身,财产两个方面的。你像我们去年就考了一道简答题。减述。婚姻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不是也是考法律后果啊?那个展开的思路呢,也是既包括人身关系上的后果,也包括财产关系上的后果。

包括呢,我们曾经考过这个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的效力。是不是离婚也是既导致人身关系的变动,也导致财产关系的变动啊?所以这个思路啊,大家要有点印象,我们经常要用到的。人生关系呢,主要体现为夫妻关系归于消灭配偶,取得了再婚的自由。而财产关系呢,主要体现为要启动继承程序。由继承人依法取得遗产。你看这样的话呢,

就形成了四个方面的法律后果。这是宣告死亡的后果,最后啊,是这个宣告死亡的撤销。主要是客观题考点。啊,当然主观题里面呢,大家也要注意掌握这个思路,死亡相关被撤销以后。它的法律后果是不是也是要区分人身,财产两个方面啊?你这个大框架记得的话。会帮助你回想起好多具体内容来。首先呢,人生关系上主要解决夫妻关系的问题,

夫妻关系啊,原则上要自行恢复的。当然,有原则就必有例外。假设呢,配偶再婚了。或者呢,配有呢向登记机关书面声明拒绝恢复婚姻关系的。是不是要首先保障配伍的婚姻自主权呀啊?这是两种例外情形,但从客观题角度来讲啊,如果没有出现这个例外情形的。那这个婚姻关系是可以自行恢复的。这是夫妻关系,实际上这里面大家还可以补充一个父母子女关系。

假如说这个子女啊,已经被别人收养了。宣告死亡的撤销能不能影响已经形成的收养关系啊?不能。要保护新的父母指定关系。那接下来第二个方面是财产关系。原则上,财产关系的变动主要体现为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是不是要物归原主啊?啊,当然在明法典里面呢,做了一个限制。主张返还财产的时候啊,只能是请求继承人返还财产。

就是恢复原状,只能发生在家庭内部。那假设呢,这个财产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了。能不能请求第三人来返还啊?不能,只能是请求继承人给予适当的补偿了。注意这个财产关系的变动,因为法律是不也得考虑已经形成的新的财产的秩序啊。所以呢,有原则,有例外。这是宣告死亡制度里面需要大家掌握的内容。其实考点还是比较多的。那最后一个知识板块是个两户注册制度,

两户呢,主要说的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当这两户呢,大家都要作为一个主观题考点来对待。一个是个体工商户的。特征,一个是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这两个题目啊,我们都要采取一个关键词拆解的方式来记,都很好记,先来看这个个体工商户的特征。我们要分成三个层次来记,正好要对应三个关键词,第一呢是个体。第二是什么呀?

工商第三是户。你想把它分成三个阶段啊,第一讲个体,第二讲工商,第三讲户。所以你看第一个特征呢,强调个体工商户,它是个体经济的组成部分。是不是强调个体这样一个观念呀?第一。那接下来呢?第二和第三个特征啊,讲的是工商。这两个关键词。你看,

首先呢,从实质的角度来讲。个体工商户,他从事的是工商业经营。这个应该比较好记吧,工商对应工商业经营。关键这个工商业经营啊,它在形式上必须要办理登记才能够从事这个活动。所以大家把这个登记跟这个工商经营记在一起,一个是实质上从事的,是工商商业经营。第二是形式上你要办理的登记的手续,拿到营业执照才能够从事工商业经营。是不是沿着两个特征来呀?然后第三个层次啊,

是who这个关键词?也涉及到两个方面,第一呢,是个体工商户在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要以什么名义来从事呀?要以户的名义来从事,你看这个应该比较好记吧?who嘛就对应。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要以工商户的名义来从事。关键要延伸一个特征出来,那以这个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实施的行为谁来承担后果呀?是不是要用家庭财产来全部承担呀?是不是啊?是的,

所以说呢。所有的家庭成员都以其财产来承担这个后果。所以那个户字啊,沿出两个特点来,一个是对外实施行为的时候,要以户的名义来实施。第二,实质行为谁来承担?后果呢,要以全部的家庭财产来承担这个后果。你看,这就是个体工商户的特征。个体工商户三个关键词延伸出了五个特征来。接着呢,是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

也是需要大家记的啊,当然这个思路呢,也是一样的,要做一个关键词的拆解。要分成四个方面。第一呢,是农村,第二是承包,第三是经营,第四是户。也就是你看着这个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个词。要把这些特征给它联想起来。你看第一个特征呢,讲的是农村承包经营户,它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组成部分。

是不是农村退的问题啊?这第一个关键词。而且呢,也跟这个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经济,形成鲜明的对比。一个是个体经济,一个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的表现形态。第二个方面呢,讲的是承包。个体工商户啊,它的基础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大家都听过一个词,叫做包产到户。你看这个农村土地的承包啊,就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我们国家呢,承包的单位不是自然人,而是农村承包经营户。所以这个承包经营户啊,它是落实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一个基础,强调承包好理解吧。第三呢,强调一个经营的属性。他要从事的是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以呢,一方面。从事。农村土地承包可以解决基本的生活,同时呢,能不能获得利润啊?

可以的,它是农业生产的经营行为。所以记得讲这个动产浮动抵押权的时候啊,讲过这样的制度,它是为了服务于中小企业融资。大家看那个主体里面是不是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农业生产经营者呀?它有生产经营的功能,所以融资的需求。最后呢,是这个户一方面以户的名义来实施行为,同时也以家庭财产来承担全部的责任。这样的话呢,

通过这个农村承包经营户这四个关键词,帮助大家把这个特征给它记住了。应该能够搞定吧。诶,这是两户。住所呢,是一个客观题的考点,大家简单了解即可。原则上。自然的住所怎么来确定呀?要以户籍所在地作为住所。啊,当然。有经常居所的经常居所给视为住所,所以大家要注意掌握什么叫做经常居所呀?

在一个地方居住超过一年的我们叫经常居所,好理解吧,这个地方更容易找到你。所以它作为你的住所地来讲,更合适一些。但是呢,一定要注意一个例外情形。甲只能在医院住院治病,即使超过一年了,能不能成为住住所呀?不能。因为你说出院就出院了。这是客观题的考点。那这样的话呢,我们就把自然这个部分啊,

相关内容给大家梳理完了。四大方面的制度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制度,加上一个两户注册制度。这是第三个体系图。对应考试分析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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