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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古代法制专题02刑事立法(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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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7 07:2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定制量性原则第四大类起了个标题啊,叫技术性原则。它可能更偏重于定制量型的技术性操作。比方说第一个。数罪并罚问题。合并论罪从重。这个合并论罪从重原则呢,要和。更换累科这个累犯原则合并到一起,最后呢,其实就是下面这个图例啊,我们看讲义。39页上面这个图例。

它的一个逻辑关系,首先是要区分第一个分类,两罪是拒发还是先后发选择题给你一个案例,你到底是适用合并论罪从重原则?还是用?更换累科原则。首先要判断的是,是拒罚还是先后罚?如果是拒罚,就是数罪并罚了,那就是合并论罪从重。简称吸收哪个重判哪一个两年一年判两年两年两年等者从一还是判两年?这是最常见的数罪并罚问题。那如果是先发一罪,再发后罪呢?

又分两种情况,一个叫后发之罪,是漏罪。一个叫后发之罪,是新犯罪。如果后发之罪是漏罪,你会发现跟和被定罪从重一样,同样也是吸收原则,所以这里打一横线。后发之罪是漏罪和两罪俱发一样,同样要比较轻重的。如果后发之漏罪,轻于等于前罪勿论,因为即便不漏一并案发,也会吸收。

那如果后发制罪重于前罪呢?那就要判后罪了。重者更论之,再次论处后罪。只不过这里可以通计前缀,以充后述。比方说先发一罪,两年判了,过了一年再案发后罪,又有人报案诶,你们当时漏了是吧?少判他一个罪后发是漏罪。而后发制漏税是三年,那就不能误论了,这个时候就要判这个三年,

但已经执行的一年可以抵掉,这叫通济前缀以寸后束。所以,无论是两罪俱罚还是后发是漏罪,都在用吸收原则按轻重再比较。但我们又补充了一个原则,就是更换内科。先后发,但后发制罪不是漏罪,是再次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这个时候,主观恶性比那个漏罪要更重。其实就是累犯问题。唐朝把垒犯叫什么呢?叫庚犯,

那当然这个累犯问题在秦朝也有讲。秦朝累犯,也是要加重的。这里有个榆,第一个榆木勤俭,讲的就是累犯加重。先犯一个罪。赖立成又犯了一个罪,私扣,最后判的是陈旦。这就体现出累犯是要加重的。但是再补一个就除了累犯加重以外,教嗦未成年人犯罪也是要加重的。好,我们回到唐朝来,

累犯在唐代叫庚犯。它指的是一罪已发之后,又重新犯新罪,这不是漏的,是新实施的犯罪,主观恶性更大。那么,这种两犯累犯叫更犯更善更犯怎么解决呢?法条写的是各重其后犯之事,而累科之。简称为做加法嘛。举一个例子,先犯一个罪,留两千里服劳役一年。然后再次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这个新犯罪也是流两千里服劳役一年。怎么解决?做加法。为什么是一+3=4呢?首先先发的这个罪要重新判。我前面判了你一个流行,你不知悔改,你还要犯新罪,你不白判了吗?没有起到教育效果,所以拿过来重新判后面新犯的这个罪也要再判,那俗称做加法累科。而法条是这样写的,你看这个法条说从犯流于配役,于配锁,

一三年就你犯了个流,再犯流。第二次这个流行就不当服劳役,一年看待要当服劳役几年看待。三年看待,而前面那一次一年的流要重新判。所以一+3判几年判四年。那么,如果先翻一个加一流,再翻一个加一流呢?呃,先是三年,再是三年,三+3还是最高四年?总之图形加图形,

图形加流形,流形加图形,流形加流形图,流形做加法最高几年?不超四年。而吃账型,做加法,最高不差200,这个叫更换类科。它在解决后发之罪是新犯罪。这里还要注明一点。如果后发之罪是新犯罪,能不能够通缉前罪,以充后述?不能比方说先发一罪两年,

两年判了服刑,一年以后再发新罪,新罪也是两年二加二四年,但已经服刑了一年,能不能减掉一年?不可以后发之罪是漏罪,可以通缉前罪。乙处后述。但后发之日是新犯罪,就做加法,只要徒留刑不超四年,吃账刑不超200。不过,这个上限就可以了。不能够通济前罪已存后数,

因为后发之罪新罪,它的主观恶性是重于后发之罪是漏罪的,直接做加法不超上限就可以。这个累犯加重,第一种就说完了,说的是更换累科。再往后面就是三犯累犯,加重了累犯加重有两种,一个是两犯累犯的加重,刚刚说到的更犯累科。做加法,给上限第二种累犯加重,叫三犯累犯加重。考试分析原文里面讲到了累犯加重,它其实重点讲的是三犯累犯的加重。

犯了一个罪,两年判了,又犯一个两年,那第二次就判四年了。第二次判了四年,仍然不知悔改。第三次实施犯罪行为,这个时候就不是判四年了。第三次判徒。就判流刑,第三次犯流升格为绞刑,三犯累犯,主观恶性比两犯累犯那个更犯更大。那就要突破四年的期限,这个限制突破这个天花板,

升格为流行。这叫三犯徒流两千里,这个就是三犯累犯加重。给一个案例,他问你这个是哪一个原则,你要分清楚到底是选合并论罪从重还是选?庚犯累科还是选三犯?累犯加重,它是不一样的,那么这个三犯累犯加重,跟那个更犯累科要做一个对比。更换累科是两犯累犯加重。三犯哪犯加重是三犯的加重。第三次犯了。而根犯累科解决两犯累犯问题,

它是明利率总则篇的法条,就是那个累科原则是明利率总则的法条。它没有那么多限制。不管你前罪是何罪,后罪是何罪,只要犯了一个罪,判了又犯新罪,就是累犯。就是更换两翻累翻。而三犯累犯加重。它是贼盗律篇的法条。它不是明利率总则的法条,它只适用于三次都是盗的犯罪,包括强盗,窃盗才能够。

升格为流,升格为角。这是他跟两个犯罪犯的一个区别。同时,三犯,累犯加重还要区分于合并论罪从重。两个案例不一样哦,第一个案例我一并案发三罪,这三罪分别要处徒一年,徒两年,徒三年。这个时候我最后的宣告刑一年,两年,三年判几年?判三年。

这个在用什么原则?用合并论罪从重原则,一并案发三罪,指的是两罪以上拒罚,三罪也是两罪以上吗?那就用吸收就可以了,判重的一个一年两年三年就判三年,这一个三年评价了三次犯罪行为,它是常规的数罪并罚问题。它不是三犯哪犯加重问题,就你不要一看到三犯图就是六两千例,你要看是不是第三次判?如果是一并案发一次判,那是合并的,这从重。

那选项就不一样。而三犯累犯加重是已经判过两次了,现在要第三次犯罪,第三次判了。所以你看三犯两犯呃,三犯累犯加重,不仅要三次都是到。而且前两次已经经断后,还要犯道第三次犯,第三次判深刻为留,深刻为缴。这个三犯累犯加重是在加重打击第三次累犯行为,第三次判了。它不同于一并案发三罪的数税并罚。第三个技术性原则。

我国古代在定罪量刑的时候,要区分主观,不是完全只看客观危害性的大小。还要看主观。区分主观动机,两个朝代讲到这个问题,一个是西周,一个是秦朝,都在区分故意过失。都规定故意判的要重过,失判的会轻。但是定义概念不一样,至少是选择题可以考。西周区分主观动机叫三右之法,首先它不是三次,

它不是三社。三色是前面讲过的,老幼有别,今老虚幼。三又才是区分主观。这是一个选择题,第二道选择题。西周把故意过失,分别叫非省。和手。然后把惯犯初犯分别叫唯宗和非宗。把这段文言文做题干,可以变成四道单选题,就问你非省省为中非中。哪个是故意,

哪个是过失,哪个是触犯偶犯,哪个是惯犯累犯。如果把这个文言文拿出来,直接做题干,还可以出材料分析题,那就叫完整翻译,这段话首先区分大罪小罪。然后再来分主观动机。这叫三诱之法。还要区分秦朝。选择题里很容易搞混西周非省市,故意省是过失,而秦朝端是故意不端是过失。西周的非省是故意,

你就不要想象成,只要是否定的就是故意,而他不端是故意吗?不对端是故意,不端是过失。这个很容易记错。你多背几遍啊,端不端端故意不端过失,其中非省故意省过失。诶,有一个口诀,好像上次来不及更新啊,前不久有个同学投了一个稿,叫端妃慎故意讲过没有?没有吧,

来补充啊,端飞这个同学跟我投稿用到了。甄嬛传的一个人。有个叫端妃的吧啊,端妃没有生个儿子,被人害了是吧?他总结了一个口诀,叫端妃。生故意就有人故意让他生不了儿子,简称端妃。生故意,端故意吧。非升合在一起就是非升。这两个是故意端和非省,是故意简称端非深故意。

但你如果连甄嬛传都没有看过你,你这个口诀你也用不上啊,总之你觉得好你就用。口诀这东西就这样的,每个人的思维逻辑不一样,端非省故意,端故意非省故意。第四,自首。自首问题,秦朝和唐朝可以考对比材料。一云梦勤俭,秦朝自首材料。二唐朝自首法条。首先,

秦朝的自首考云梦勤俭出现了自出自告,这两个云梦勤俭的文言文你都要翻译为它属于自首。秦朝就把自首叫做自出自告,或者反过来说,自出自告就是自首。自首是可以从轻或叫减轻,我们说了法治是理,你不用区分从轻减轻答从轻答减轻都可以。总之,自首是从宽的,而自首在秦朝叫自出自高。但区分于另外一个概念,德德就不是自首。自首要主动投案得是被捕获被动归案的。特别注意第一个云梦情节。

这个翻译在考试分析原文里都有所谓的把其甲乙王,就是凡携带官家物品公务外逃怎么论处呢?取决于他是主动投案还是被动捕获归案,如果是自出以亡论,如果是德作章为道。被抓回来的,判的就重了,按章值定道,如果是自出投案了,那判的会轻。这是关于秦朝的自首,要注意的,而唐代的自首。它的法条就更多了,讲的更更加完善了,

曾经就考过一个材料分析题,考的是汉代的自首案例。但汉朝那一节讲自首原则吗?不讲的,但材料分析题里他设了一问,他说汉呈情志话锋一转,就问到了秦朝自首如是如何规定的。你就要答刚才那些问题自出自告和得。又来了一问,唐朝的自首是如何进一步发展完善的?啊,这一问那答的内容就多了,就是我们下面的几个考点,首先唐朝的自首考点区分自首自新。然后区分自首不实和自首不净。

区分自守自清,是要讲主动还是被动?自首一定是未案发主动投案的。自心是以案发被动归案的,他被迫来的,而且不是主动的。什么叫案发呢?案发是指?已经有人来官府告发犯罪了,或者官府已经立案侦查,在追逃,总之官府知道了,这叫以案发。以案发来的。其实乙章只能叫自信,

不得成熟。这区分主动被动,自守自新,自守原其罪,不追究自新,只能减。第二,区分不实,不禁自首,可以缘起罪,但一定要求如实供述,不仅要主动投案,还要如实供述。如实供述的部分原起罪不再追责,没有如实供述的部分还是要追责的。

那没有如实的供述呢,就叫交代不彻底,交代不彻底,又分为不实和不尽不实,性质不彻底不尽,情节不彻底,前者影响定罪,后者影响量刑。不管是不实还是不净,以不实不净之罪罪之,如果不实不净的部分构成死罪了,可以减一等。这也是唐律的一个法条。比方说考一个选择题,说唐朝张三去盗窃,

盗窃了。十匹,我们说了,唐律里面把这个章值是按匹来计算的,盗窃了十匹,然后主动投案交代了。盗窃物品。自己隐藏了物品。怎么处理?最后是按十匹论处还是五匹论处?还是完全不追责?按五匹论处已交代的五匹不追责?未交代的五品要追责。那如果未交代的部分构成死罪,可以简易的,

这叫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或者问你未交代的五品属于不实还是不尽?你要选什么?这叫不敬是吧?这叫情节不彻底。第三,自首是可以圆其罪的,所以为了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他必须按规定如数偿还。就全额的退赔这章。第四,不适用自首罪名。单独这个第四点都可以拿出来考多选题,下列选项中。不适用自首罪名的,

有下列选项中适用自首罪名的有。单独的一个多选题。根据唐律的法条,我们总结有五个罪是不适用自首的,这是多选题考点与人损伤与物不可备偿。月度官兼私袭天文五个罪犯罪后果无法挽回,即便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也不能适用自首。啊,需要我在这里做解释的是前两个与人损伤与物不可备炒。与人损伤不适用自首等不等于谋杀不适用自首,你如果刷过历年真题,有一年真题考了一个真题,选多选题。

下列选项中可以适用自首罪名的,有有个选项叫谋杀,答案是要选它的,也就是说谋杀是可以适用自首的。有同学就不理解诶,你不是与人损伤,不适用自首吗?那谋杀怎么能适用自首呢?什么叫与人损伤?与人损伤指的是已经造成了死伤后果。死伤后果已然发生,犯罪后果无法挽回,不能自首,而我们一般说的谋杀。只谋都还没有杀屠三年,

适不适用自首?可以适用自首,所以与人损伤,不等于谋杀。如果说原损伤,那不适用自首,或者已经打了,已经杀了,死伤后果已经发生的案例,那不适用自首。这是这里要注意的第二个与物不可备偿,这个备字一出现在法条里,我们就翻译为什么赔偿?啊,包括我们后面讲债权法借的钱要还钱不还钱,

根据欠款金额多少,预期期限长短承担不同等级的吃账性。刑事责任最后又写了一句话,各令备偿,就还要承担民事还款责任。备偿就翻译为赔偿。这里的与物不可备尝,指的是故意毁坏特定贵重物品,主要指的就是官家物品,公物,还有一些独一无二,无法复原,无法估价的物品。叫与物不可备惩,这是不适用自首的罪名共同点。

犯罪后果无法挽回,包括走私,强奸四系天文,这些罪名也都不适用自首。那我们再补充一个,这个谋反也不适用自首。这个考试分析是没有题的啊,属于超纲部分,这是在。司法考试的教材里。讲完这五个罪,不适用自首,他多了一句话。这句话在我们考试分析里,法硕教材里没有啊,

他说,这些不在自首之列,最后补了一句话,又写到谋反等重罪,也不适用自首。啊,如果稍微出一点超纲的,那可能就要涉及到谋反,你要知道谋反也是不适用自首,所以如果是谋反行为。那么,即便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也不适用自首。这超纲部分。

第五,特别自首。因a罪被动,因a罪被动归案,主动交代b罪b栋可以算自首,这个b罪也能算自首。因为官府尚未知晓b罪。这不就是我们现在特别自首吗?啊好,前五点。常规内容。包括我们刚才说的那道材料分析题,问秦朝自首如何规定好,又来一问,唐朝自首是如何发展完善,

这五点特别答。采分点是比较多的,或者单考一点也可以考选择。但第六点注意了,又是一个去年新增。去年考试分析新增。唐律规定,自首的方式。唐律规定的自首方式有。四个概念考试分析原文只讲了四句话,分别对于亲手待手慰手,还有下面的一个手录。做了四个定义。这就是自首的四种方式。第一种考法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唐律规定自首方式的,

有abcd全选。自首待首未首首录,这都是自首方式第二种考法。考案例给一个投案自首的案例。然后问它属于哪一种自首方式,所以我们要被定义来区分自首,带首未首首录,这是单选。多选单选都可以考。第三种考法材料分析题。考试分析,虽然只给了四个定义,这四个定义怎么来的?就是从两个法条翻译出来的。但考试分析是没有给法条的,

但我这里的讲义里给大家是给了法条的,如果把带手和未手的法条拿出来。让你翻译。那不就是材料分析题吗?还有一个法条首录。那不也是材料分析题吗?所以我们还要补充背两个法条。这个两个法条的翻译也给你了,这就是材料分析题的考法。那你想想为什么带首位首是一个法条,而首路又是另外一个法条?亲手就不用说了,这是一般最常见的自首方式,后三种是特别自首方式,那为什么特别自首的三种方式分两个法条?

因为代手跟未手是把亲亲手里的哪个概念改了?亲手是本人去官府。那如果不是本人,是别人去就叫什么带手和未首?所以它是一个法条,而守禄是本人去,但本人不是去官府,把官府改成财主,所以是另外一个法条。改了本人待守未守,改了官府守路。两个法条分别把一般自首的本人和官府给盖了,所以你要知道谁去投案,去哪里投案?分别就有了代首,

位首和首录两个法条,这是三种特别自首方式。那我们看看定义。最常见的是自己去去官府叫亲手。如果这种案例出现,你就选亲手。那特殊的呢,不是本人去谁去呢?别人去那别人去有两种情况,关键在于有没有委托,如果犯罪分子委托别人去委托,任何人都可以,只要出现了委托选什么?代手还有一种情况,还也是别人去,

但是没有委托,没有委托帮忙去投案,就叫卫守,所以带守卫守的核心区别点就在于有没有委托。只要有委托的选代手,没有委托的选卫首。没有委托,那就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去了,只能是法定容忍范围内的人,没有委托可以去才能产生自首的效果。法定荣誉的范围是哪些?我们前面已经讲了。比方说同财共居者。大功以上亲奴婢,不取为主人是吧?

这个范围的人,没有得到委托去也能叫。自首这个叫为什么?我们再看这个法条,除了讲代首跟位首以外,又补了一种情况。考试分析原文没有讲,但如果考材料分析题也不要掉了,叫相告言。香告言是跟卫守合在一起的。他要求都是法定容忍范围内的人才能去畏首,才能去相告言畏首跟相告言,同样能产生。亲手的效果,犯罪分子本人以自首论。

那为什么跟香告言什么区别呢?你可以借用我们现在自首的司法,现在的司法解释。噢,所谓的为首。就是犯罪分子没有委托他主动去投案,他的主观动机是希望官府免去。罪责的是,为了犯罪分子好的,然后再陪同犯罪分子去归案,对吧?经规劝去到案。这就典型就是畏首而相告言。他的主观动机是为了告发犯罪分子,这叫相告原。

告发有典型两种案例,我现在司法解释里面讲过一种,那就是采取捆绑的方式,把这个犯罪分子本人拎到官府去了。诶,他犯罪了,你们办他。第二种带领侦查人员去把那个藏匿的犯罪分子本人给抓捕了。这个就叫相告言,他是为了告发犯罪分子,但即便是相告言,我们现在的司法解释写的是相告言,那就不能叫自首了是吧?但是我们唐代这里即便是相告言,也算自首。

那它还是有区别的。相高严跟畏首都能产生自首的法律效果,这个地方呢,我们又要关联到同居,相隐不为罪。很多人搞混,你不是说不能告吗?怎么就告了呢?怎么告了还无责呢?其实也是两个不一样的问题。相告言,产生自首的效果说的是犯罪分子本人的那个犯罪行为,可以不追责。而同居相隐不为罪,说的是窝藏包庇行为,

可以不追责这两个问题是不一样的,它并不矛盾。而无论是相告员自首的问题,还是同居相隐不为罪的问题,我们都讲过一个例外,叫谋反除外吧。所以又要分两种情况,我们做一个总结,第一种情况我们就拿父子关系来举例了啊,其实包括奴婢不举对主人也是一个套路,我们这里叫他父子举例,比方说父亲犯罪或者主人犯罪。儿子去告发,儿子去畏首是吧?儿子是卧藏,

包庇或者主人犯罪,奴婢去卧藏,包庇奴婢去控告诶,这个案子怎么处理?首先,我们讲第一种犯罪,那就是父亲犯了非三谋的一般犯罪。一般犯罪是可以适用自首的,可以适用同居相隐不为罪的,是吧?那一般犯罪怎么解决?问你一个案例,怎么解决?要不要追责?你要先分主体,

把主体圈出来,两个主体。一个是主人,一个是奴婢,或者一个是父,一个是子。分别要不要被追责主体分出来以后再分行为,你思路不要乱,否则是混的,那肯定搞乱的。父亲有个什么行为?犯罪行为本身,而且是个一般的非三毛的犯罪儿子,是什么行为来我们看第一种情况,父亲犯了一个。

非三谋的一般犯罪,他自己去官府投案选亲手,对吧?他没有儿子,就只用管父亲,那父亲犯罪行为追不追责不追责亲手吗?啊,第二种情况,父亲犯了一个一般犯罪委托儿子去了。委托儿子去了。这叫什么?这叫待手。那最后,父亲的犯罪行为也是不追责儿子什么行为。儿子是。

接受父亲的委托去投案。接受父亲的委托去投案自首,这个是犯罪吗?这不是犯罪啊,这肯定不会被追责对不对?而且最后产生父亲的犯罪行为,不追责的效果。好,再一个情况,父亲犯罪了,没有委托儿子,儿子作为法定容忍范围内的亲属。去畏首了,同样产生什么效果?父亲的犯罪行为不追责,

按父亲亲手论处。儿子有追责吗?儿子更不会追责,儿子又没有犯罪。分主体,分行为去判断好再一个情况,父亲犯罪了。父亲自己没有去,也没有委委托儿子去,这个儿子呢?没有接受委托,他也不是去畏首这个儿子去告发他父亲,比方说把他父亲绑了。拎到官府去,我爸爸犯罪了,

你们抓他,这就是相告言,那如果是相告言的情况,只有两个行为,一个是父亲的犯罪行为,要不要追责?一个是儿子的告发,父亲的行为,要不要追责?对不对?这两个就不一样了,首先告相告言和魏首一样,同样产生。自首的法律效果,所以父亲的犯罪行为不追责,

算父亲投案自首,而儿子的告发行为追不追责。要罪者因为子孙不得控告父母,除非是三谋,这是一般犯罪。子告父定什么?不孝。绞刑分别判断是否追责,就这两个是不矛盾的。那再换一个案例,父亲犯了个一般犯罪。儿子呢?没有告发父亲,儿子把父亲卧床包庇起来了。怎么处理?

那儿子是窝藏包庇起来了,儿子的窝藏包庇追不追责?窝藏包庇是不追责的,夫妻的犯罪行为追不追责,要追责。总之,你分主体分行为去判断就不会错。好第一大类说完了,说第二大类,那如果父亲犯的是三谋犯罪呢?我们知道三谋犯罪不适用自首,三谋犯罪不适用同居相隐不为罪是吧?那么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父亲犯的是三谋,那存不存在亲手带手为首?

这都不存在了,它不产生自首的效果嘛,对不对?所以父亲的行为要被追被追责,当然要被追责好,那儿子的行为呢?假设父亲犯了某反罪。儿子窝藏包庇了父亲的谋反行为,父亲的谋反行为要追责儿子的窝藏包庇行为,追不追责也要追责。因为同居相隐不为罪,窝藏行为不追责,但是三谋除外,窝藏包庇谋反行为,这个窝藏包庇行为也要被追责。

所以父亲犯谋反,儿子窝藏包庇父亲,定某犯罪死刑,儿子要被逮住。再换一个父亲犯谋反,父亲谋反了,儿子不是窝藏包庇儿子去告发呢。如果儿子去畏首,不产生自首效果,那如果儿子去告发呢?如果儿子去告发父亲,把他父亲绑了,或者带领侦查人员把他父亲抓了,我爸爸谋反抓他。这叫相告原。

还是分情况,第一,父亲的谋反行为追不追责,要追责一般来讲相告言也产生自首效果,但是谋反是不适用自首的。所以这里不产生父亲谋反自仇论的效果,父亲的谋反行为仍然要被追责,那儿子的相告言的行为追不追责?一般的子告富是定不效死刑的,但是三谋除外。三谋的控告不追,控告的行为,所以这个控告行为就不追责了,反倒不会被父亲的模反而粘住。这都是有区别的,

总之这两个是不矛盾的,你要区分开来。相告言也好,未守也好啊,包括待守轻守这些,他说的是那个犯罪行为本身要不要被追责的问题。而同居相隐不为罪,说的是窝藏包庇行为追不追责的问题。窝藏包庇行为不追责,反倒你去告发这个告发行为要被追责。把这些都要梳理清楚。那给一个案例,他可以从不同角度来问这些原则。好最后一种情况,首录首录又是一个法条。

他是把亲手的后一个词给改了,还是犯罪分子本人去哦,对那个犯罪分子这个前面这个情况,我们来补充一点啊。不管是带手还是为手,都是别人去了,但是最终犯罪分子本人还是要归案的是吧?这里就写的很清楚,被追不负者不得原罪。你最终自己还是要到案的,按照现在这个司法解释写的很清楚,比方说他是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啊,他是为了治疗呃,这个疾病等各种原因,暂时去不了,

让别人先去,最终自己还是要到案,那也不能跑。你自己跑了,不能算自首是吧?好,那么如果。是自己去,不是别人去,但自己去的不是官府,那就不叫带手卫守守路了呃,这不叫带手卫守了,那叫什么呢?叫守路。还是自己去,

但自己去的不是官府,把官府给改了,把投案的对象从官府改成财主,就财产型犯罪的受害人。这个时候就选另外一种自首方式叫守录。考试分析原文是这样写的,除像官府陈述罪行以外,在一些与财产相关的犯罪中,罪犯。还可以自己去找财主,坦白其罪去退赃,这个也视同他本人去关乎投案自首,论处也可以不追责,这个叫守录。而考试分析写的很笼统,

只说一些与财产相关的犯罪,到底哪些罪呢?我们结合首录的法条,只包括两种罪,一个是道,一个是账。比如盗窃啊,诈骗。那其他的呢?其他的财产性犯罪去找受害人财主去坦白退赃,不能直接无责,而是减三等处理。噢,这个是首录的法条。一般来讲,

考不到法条上去,除非考材料分析简单的考试选择题给个案例。去找财主选手路啊,自己去找官府选一般的亲手,别人先去有委托的带手。没委托的法定荣誉范围内的叫什么为首?啊,包括香告言,基本上都考不到,因为在讲魏守之后,他没讲到香告言考什么原文里没有,只是这个法条里多了一个香告言,我们跟他补充的。而且这个是不矛盾的。啊,

这个考点我听他讲了这么久,上一轮精讲课程,我也讲了也挺久的,因为这个太重要了,这是去年考试频新增,去年又没考。这个选择题单选多选,包括材料分析都可以考的,这算一个重点。第五个技术性原则。叫做类推。它也不是纯粹类推,它也不是完全罪刑法定,我把它叫做我们古代是有限的罪刑法定和类推相结合。既搞最新法定,

又搞内推。类推是有条件的。没法罪刑法定,就类推能罪刑法定,就罪刑法定,它两个都用的,它是两个相结合,关于类推问题,我们总结如下有这么几个朝代,讲到第一次提到是西周叫上下比罪。类推的条件是最无正率,那就可以类推了。什么叫罪无证据?这个案子找不到明文规定,可以类推,

适用类似条文,找得到还是可以直接用明文规定判案,不能类推的。评价内推它一方面。是在弥补条文不足的缺陷。啊弥补条文不足的缺陷,另一方面,只有在条文没有规定的时候才能类推,它也是对于类推的一种什么限制。对吧,对于内推的一种限制。第二次题类推是晋朝。六大律学家之一张匪,杜玉和刘宋这个刘宋提出来一个近似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观点,叫原法断罪。

这是个思想。这个了不得,一道选择题,他问你。哪个律学家提出了近似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法断罪事项?你就选刘宋。第三次题类推唐朝,那就可以考法条了,这个材料分析题可以考。唐朝的内推。它的条件叫断罪无证条,它的翻译和西周的罪无证率是一样的,就是当没有明文规定才能内退适用。有明文规定,那还是要用条文规定。

那么,这里又要区分两种情况,一个叫出罪,一个叫入罪。出罪是不定罪,或定轻罪。入罪是要定罪,或定重罪。明清是为了出罪,民众是为了入罪。把这两个一颠倒在选项里,要能判断。是正确还是错误?那不能反过来说。啊说举重以明轻,

是为了入罪啊不对的,明轻是为了出罪的,然后分别记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就是书文里的例子,法条原文译约的部分,第一个案例夜半闯入他人,人家主人出于防卫杀死闯入者,一律是不论罪的。这个是有法条明确规定的,但真实的案例是把闯入者打伤了,但没有法条说打伤定不定罪,这叫断罪无证条。但是我们可以举一个更重的情形,法条里写到打死都不定罪,举一个更重的来干嘛来?

明清明清是为了出罪,打死都不定罪,那打伤肯定不定罪。反过来。举重以举,轻以民重,是为了入伍罪,也有一个法条。说法条有规定,谋杀尊长亲属,就是暂行谋,就是暂行了真实的案例。谋了还杀了。怎么判法?条里并没有说已经杀了杀死杀伤怎么判,

但是已经说的很清楚,谋杀都是暂行了。都没有必要说杀死杀伤怎么判?这叫什么?举轻以明重法条,有规定一指谋就是斩。你现在不仅谋了,还杀了,那不更是斩吗?这就叫举轻以明重,他是为了入罪。最后评价你看跟西周的那个评价,基本上是一样的,一方面这是严格在限制法官的内推,只有断罪无证条才能内推,

在指导法官司法判案。另一方面,也能补充绿点的不足。第四次题类推明代类推,这个也是考过材料分析题,考大明律类推的法条。他的条件跟唐朝一样,叫断罪无证条,翻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才能内推使用。同时,大明律的这个法条还讲到了程序条件。主审法官自己不能擅自决定,他拿出方案要报中央刑部。定立罪名以后,要转达中央刑部,

由中央刑部官员e。忆完以后还要奏奏什么意思啊?要找皇帝裁决的,但凡找皇帝裁决的制度都可以答一个评价,皇帝在干嘛?控权。注意这个模板啊,只要一项制度,最后要皇帝批来裁决,就答控权,比方说死刑复奏皇帝裁决,皇帝构决。是吧,三四会审,九七会审,

最终也是达皇帝裁决,都体现出皇帝在控权。同时。如果。这个法官没有走这个意定皱纹,转达刑部的程序,擅自的去类推适用,导致出人罪入人罪定罪不当,量刑不当。怎么处理呢?以故事论就像唐朝一样,定故意出人罪过,失出人罪。那么,明代的类推怎么评价?

你看跟西周跟唐朝评价是一样的,一方面它能够弥补法条僵硬性的不足。另一方面,指导司法判案给类推给法官限制条件,防止法官司法上断。最后,我们补充一点单读评价,西周评价,唐评价,民你都要评价,在限制法官自由裁量。因为它要类推,它是有条件的,叫最无证率,叫断罪无证条是吧?

符合条件才能类推,比方说程序条件都是在限制法官自由裁量。包括明朝也是这样评价,但是如果不是单独评价一个断代的内推,而是问你一问。与唐朝类推相比,明代类推有什么变化?与唐朝相比,你在评价唐朝的时候就不要答限制法官自由裁量了,你要换一个表达,就是考试分析又一个。表达唐朝相比明代的类推,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更大。这是考试分析的原文。但只什么情况下才会答更大,

与唐朝比明朝更大,但不跟唐朝比,其实这个法条本身也是在限制法官内推的。也是一种限制,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内推。这两种不一样的答法,取决于他怎么问啊,怎么问就怎么答好,这是对于类推的总结。好,我再追问一句,什么时候就没有搞类推了,就纯粹罪刑法定什么时候开始的?什么时候?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刑法典,

大清新刑律。就采取了西方的最新法定原则,就不搞类推了。啊,还有个例外,就是革命根据地。工农民主政权,我们重点记的是一个定税量刑原则,叫做为阶级成分及公绩定税量刑。其实里面有五个原则,也讲了一个,它又恢复到了古代传统的类推与最新法定相结合。啊,还要反复。第六个技术性原则共犯。

同样是秦朝和唐朝做对比,秦朝的共犯和唐朝的共犯都是考过材料分析题的。秦朝的共犯,考云梦勤俭。唐朝的共犯,考法条那么秦朝的共犯。我们这个原则就叫共犯,加重处罚原则,这里至少也是一道单选题,他问你几人以上共犯叫重大共犯选几人?五人有这么几个数字,要记住啊,比方说张飞20个概念问谋几人。两人对弈为谋问群。问众几人群,

香居群饮酒。选几人,三人问秦朝重大共犯。选几人。五人,这个结论怎么得出来的?榆木勤俭五人道和不应五人道,一般来讲,脏职多的量刑重。张子嫂的处刑轻,但是五人道。他即便脏字少判的比不赢五人,到脏字多的还要重。这是云梦勤俭的翻译。剩下两个课后自己看啊,

这两个榆木情景的翻译也是在讲共犯问题,好唐朝唐朝共犯的法条也是考过材料分析的。第一问,请问这个法条体现了什么原则?也要答体现了共同犯罪造恙,为首处刑,为重原则。这12个标题还是要背的。但不会让你一次性写12个,但每一每一个法条给你,你要知道它体现的是哪个原则,12个标题还是要按原文背诵。第二问第三问翻译这个法条,第二问翻译一般共犯,造义为首,

从犯简易等。第三问翻译特殊共犯,而特殊共犯有两种,一个是家庭成员参加,一个是官员参加。这个特殊之处在哪里?不看造恙,看身份来定首犯,直接以家长为首犯,长官为首犯。即便这个家长,这个长官,他不是造弈者,他同样是受犯。看什么看身份,

所以最后一问问评价,基本上看身份怎么评价?理智吧,又回到了一种护理体现理智思想,那看身份就是理智思想。啊,最特殊的共犯是哪一种?是家庭共犯。这两种特殊共犯也不一样哦,官员的共犯从犯跟一般共犯一样简易等,而家庭成员的共犯一般来讲是只做尊长,被诱无罪,但这个例外还有个例外叫例外的例外。侵损于人者,又回到一般共犯原则,

造义为首,从犯简等。选择题可以考,如果选择题问你第一种单选题,问你一般共犯处理原则选哪一个?赵翼为首。重犯监督好第二种问你家庭共犯处罚原则选择题选哪一个?题干啊,依据唐律规定,家庭共犯处罚原则是。你选哪个选项?八个字,只做尊长备要无罪选择题,搞简单一点,想的越多,

错的越多,你就不要想多了。哎,那不对呀。那家庭共犯,如果是亲损于人,那就不是只由尊长被诱无罪啊,那就回到一般共犯,造义为首,从犯兼得啊,你不要想那么多。他问的是家庭共犯的原则,那家庭共犯的原则就是指数增长,被业无罪,除非他法条的这个题干特别问到了家庭共犯,

亲损于人怎么处理?那你就要回答赵乙为首,从犯间得,或者叫以凡人守从论。啊,这不一样的,所以选择题问清看清楚他问的什么?如果是材料分析题,那你要完整翻译,一般共犯和两种特别共犯,而两种特别共犯里,对于家庭共犯,又要区分一般的原则和例外的例外。最后评价体现理智思想。第七疑案。

疑案怎么处理?一案重点是两个朝代,一个是西周,一个是唐朝,涉及到疑案的法定罪量刑原则。我们说西周有三个三要区分,讲了两个了,这里出现了第三个完整的背一遍,三设制法讲什么的。经老续幼,老幼幼别。三右制法讲什么?主观动机故意过失。三次式法讲什么?一罪从轻从熟,

三次程序还可以重设赎免。怎么评价慎行思想犯罪存疑。多讨论,多协商,不要武断的用刑法可以赎,甚至于可以免。体现盛行思想。明德慎罚呀,用思想来评价原则。同样一个一罪的定罪量刑原则,唐朝又考了一次,它可以单考西周,单考唐或者材料一西周材料二唐。唐朝也是考过材料分析题的。就考这个法条第一问。

请问这个法条体现什么原则?答体现一罪各一所犯,以熟论原则。总之,这12个原则的标题是要背的。第二问问。翻译。问,你根据唐律的规定,哪几种是一罪是非之礼君,是设疑似,旁无正见是吧?这是第二种啊,旁有正见是非疑似。三种情况是一。

你这怎么处理?以熟论吗?可以交钱来抵吗?好,再来一问,继续往后翻译。唐律根据唐律规定,一案法官应当怎么做?法官叫做直见不同者,得为异议。什么叫德为异议?就是法官都可以坚持自己的意见,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最后意义不得过三。考生篇的原文翻译为不得超过三次,

这是很难去理解的。我们前面的课好像跟大家讲过的吧,正确正确的翻译应该是不能超过三种。犯罪存疑就不要武断运行了,多讨论,多协商。如果还存疑,就要往上级报告。到了中央最高的大理寺。五个大理寺的法官合议大理寺新一个观点,大理寺少卿一个观点,合议庭五个法官有五个观点,拿不准你就不要判了。再往上报都已经到大理寺了,再往上报报谁了?

报皇帝了,这个时候你报皇帝,你把五种观点都报到皇帝那里,皇帝也蒙了。求同存异,大家都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得为异议,但是最终你要形成三种意见。不能超过三种,不能搞太多了。拿出三种意见报皇帝,最后呢,皇帝的裁决。这一一案。可以报出三种观点,

报上级这个叫亦不得过三,比方说第一种观点无罪,第二种观点有罪轻判,第三种观点有罪重判。对吧,这叫亦不得过三。三种,这是我个人的一个观点,我也查阅了各种法制史的教材,我的书房里专门有一。有一大哥,基本上我收收集了市面上所有我能找到的法制史的本科教材,我那里都是全的都有。啊,我翻了好多都是翻译为三种,

只有我们的考试分析翻译为三次。啊,说了半天,我相信你也应该被我说服了,三种应该更合理是吧?这个翻译,但是我还是要话说回来。人家是考试分析,考试分析是爸爸听爸爸的话,爸爸说三次你你内心里觉得翻译为三种是帮助你去理解。但上了考场,假设这个题再出材料分析题一不得过三,怎么翻译?答题的时候你要翻译为不得超过三次,不要翻译为三种啊,

翻译为三次,这毕竟是考试的原文。观点问题,以考试分析权威的官方教材为准。他说,三次就三次。这是你答题的一个立场,最后评价你看三种疑案,这涉及到证据问题嘛,是吧?所以它体现了严密的证据制度。一万不要武断用刑,这不盛行的体现吗?那最后一不得过三,那这个得为意义,

又体现出肯定了法官独立性的判断,那这是几个评价?那基本上每个原则,我后面都给你附了翻译,附了评价啊,这是应对材料分析题。第八个定税量型原则叫做连做。这个问题没有必要过多去再讲解了。战国商殃变法,我们在第一章立法概况就讲过,商鞅变法四项改革措施来背一遍多选题或简答题。四个改革措施,哪四个呀?一改法为律,二连做法,

三分户四军决。分户军决,富国强兵是吧?这四个是商鞅变法改革措施。多选或简答,然后在秦朝讲定罪量刑原则的时候,又提到连坐,无非就是继续沿用战国商殃变法的连坐法呗。那连做法的定义要会背这个定义要背。在主观题里。它会考到定义什么叫连做连,就是连带牵连做追究刑事责任。就一并追责吗?秦朝有各种连珠。战国跟秦朝的联作合在一起。

如果是材料分析题,我跟大家找了几个榆木勤俭的材料,考试分析里没有啊,这是我跟大家补充的材料,材料你不用背,但是看到这些材料。他出材料分析题来一问,询问这个材料体现什么原则,答什么连做,甚至你要具体说出来什么,连做比方第一个材料同居连做吧。第二个材料,植物连做吧。第三个夫妻连坐吧,或者也属于同居连坐嘛。

啊,最后连做的评价也要背一背,这也是考生的原文哦,连不管是让你评价商这个。战国的连秦朝的商鞅,变法的连坐,还是评价秦朝那个连坐原则,都是答这个评价。啊,一方面。积极的另一方面,消极的有利有弊的两方面评价。最后我们再给你补充一点,连做法什么时候废除?连做法最终的废除是哪里啊?

大清现行刑律废了原作是吧?废酷刑废原作。其实还有两个地方也提到连坐的问题,也跟大家关联汇总到一起,一个是魏晋南北朝,我们前面讲到了刑罚制度。日趋规范文明的四点表现,其中一点就说到了限制族型逐步缩小连作范围。圆柱就是因血缘关系,连柱一般指的就是连柱最代表性的连柱就是圆柱是吧?它并没有废除援助,它是缩小范围。唐朝也说到贞观律缩小,原作处死刑的范围同样没有废廉做。比方说,

十个例处刑特点,三谋要被廉坐。但是连坐的人基本上不处死刑。啊,缩小处死刑的范围,但还是有连住,但连住的人不处死刑。比方说我谋反,我是死刑。由于我的谋反行为把我儿子连带了,他要论处刑罚。它就不是死刑,它是流刑,这叫缩小原作出死刑的范围,这都是跟原作有关的考点。

第九个财产犯罪啊,这个前面都讲过了,唐朝讲六章也讲过了是吧?我们秦朝讲共犯也都讲过了。一句话,张职少处刑,轻章职多处刑。重秦朝虽然说的是定罪轻,定罪重,其实还是处刑的问题。就是张弛影响量刑嘛。最后一个把这个讲完就可以下课了,话外人有番。话外人有份。材料分析题。

两种考法,第一单考唐律法条划,外人有犯原则,第一问什么是划外人?外国人吧。没有经过王道教化的外国人吗?画内人是中国人,画外人就是外国人。第二问就问你。翻译翻译这个法条分别翻译同类相犯,异类相犯,第三问评价结论,属地属人相结合。既维护了唐朝司法主权,也照顾了其他国家的法律习惯。

这是一道材料分析题。或者换一道材料分析题,加一个材料二。明代画外人法条。单独把明代画外人考材料分析题可能性不大,因为太简单了,就一句话,但是把它作为材料二追加疑问,与材料一相比。材料二有什么不同?很简单,属地属人相结合变成了一律属地。明朝不分同类异类,一律属地。或者简单的考不考大题考选择题也考过好多次了。

选择题考化为人,要么考唐朝,要么考明朝,那你就看朝看朝代了,说两个外国人在中国打架。最后,用哪国法律,如果是唐朝的,还是有可能属人的同类字,相反,属人就用他本国法。但是如果是明代说明朝什么年间两个外国人打架,你管他同类异类,只能选一个选项,只要考明朝画报人,

必须选哪一个选项?大明律,它一定是用大明律的,因为它一律属地了,这选择题也可以考,它考起来很简单,但唐朝你要看同类还是异类?同类属人用它概括法,异类属地选唐律选择题,考过几次材料分析题也可以考单,考唐朝或唐明作对比。再补充一个宋朝,这一节讲到了辽西夏金法律制度,其中在讲到辽朝的时候,因俗而制,

关分南北。也有一个话外人问题,辽朝规定的是四姓相犯,皆用汉法本类自相犯,用本国法。所谓的四姓相犯,指的是两个南面人,两个北面人。这个背过没有?关分南北南面人,南面官来管,南面人是哪个?汉人,渤海人。前面人呢?

契丹人和其他北方游牧民族是吧?所谓的四性相犯,其实就是异类相犯的意思。不同民族异类相犯,皆用汉法。契丹的学的汉族不是学宋学,谁学唐?南面人,南面官管,南面人用什么用唐律来管?所以异类相犯,用什么用?唐律同类自相犯,用什么属人?用本国法这句话,

还用重复背吗?是不是跟唐朝一模一样啊?所以只要是问到辽,如果考偏一点,考辽朝的坏外人,你按什么答?按唐朝答同类。属人异类选糖率。啊,这是潦草,有了潦草就是学唐律的。这就是话外人好,本节讲完最后简单做小结,下课啊,那么我们现在讲完的是定罪量刑原则。

我们讲了。定罪量刑原则是讲到现在为止最重要,一个专题,最喜欢考材料分析题的专题,刑法的第三个专题,但是我们不是按照一个朝代七个八个12个那样讲的。给大家做了分类,第一类刑事司法政策方面的到底是轻还是重?可以结合立法指导思想的关键词,基本上就可以把它。推出来不大重要,第二类体现民族歧视的,讲了元元朝和清朝因俗而制,蒙汉一法,满汉一法。

蒙古人,其人有特权的也不重要。第三类就重要了,叫什么?伦理性原则直接体现中法伦理的包括官名有别。梁剑右边。还包括老幼幼别。就青岛虚幼,还包括家族里的互相伤害的五福治罪。一个人犯罪,我要不要窝藏包庇?窝藏包庇追不追责?亲亲到同居。这些都是直接体现宗法伦理的,这些原则一书写让你评价都是宗法伦理纲常呃,

这个三纲五常伦理纲常。宗法等级是吧?理智思想啊。最后,技术性原则。相当于一个兜底,其实技术性原则里面也或多或少体现理智思想。比方说唐朝那个共犯是吧?他不也在讲一身份,看这个官员呐,看家长身份吗?但是它不是那么直接体现,但只要是唐朝,你都可以打一准护理啊,包括什么合并呃,

这个数罪并罚问题啊,自首问题啊,共犯问题啊,相当于是一个兜底吧,其他原则。我们也总结了很多,但我们都是分专项做的,总结每一项你要关联出不同朝代,对于这个原则有哪些考点?比方说,基本上最后我们的落脚点都是唐朝,都是在唐朝做归宿。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断代,但是某一个原则,唐朝这个原则你可能会追溯到关联到西周,

可能有一个共同的原则。关联到汉朝,关联到秦朝的云梦勤俭,或者往后面跟明朝做对比,对吧?我们是用这样一个思路总结的定罪量刑原则。那第四章原则说完了,也就是刑法专题也说完了,今天的课也可以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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