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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刑法总则专题02犯罪论(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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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7 07: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大家把讲义翻到第。34页,我们先过一下共犯和犯罪形态的表述,然后呢,总结出这个板块做题的思路。上午我们讲到了共同犯罪,它和犯罪既遂之间的关系原则上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当然了,从着手角度,一人着手也是全体着手。共同犯罪和犯罪形态要分成两个板块去讨论。

先把形态中的终止要先踢出去,因为终止比较特殊,它毕竟是自动放弃的。那除了终止以外,第一个板块呢?还剩预备未遂和既遂。那么,这三种形态里面。如果放在一块去讨论也很麻烦。你比如实行犯既遂了,帮助犯通常也既遂,但是如果是教嗦未遂怎么办?如果是预备怎么办?那么,这样的话,

去讨论情形就太多,所以在第一个框架之下呢,我们按照逻辑又把它分成了两部分。第一呢,是在共同实行的场合。就是每一个人都是实行犯。各位,如果在共同实行的场合,意味着不可能讨论哪种形态?每一个人都是实行犯。那就一定不可以再讨论哪种形态了。预备因为实行,是不是要着手以后才会实行?着手以后就没有哪种形态了,预备所以在共同实行的场合,

只讨论既遂未遂。然后在复杂共犯的场合,除了既遂之外,未遂预备都是要讨论的。终止整体踢出去。那在共同实行的场合怎么样去讨论既遂呢?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每一个人都是实行犯。那共同犯罪与未遂,如果整个共同犯罪归于未遂,就是没有人既遂,全部都是未遂。因为只要有一个既遂,全体都既遂了。

所以如果整体归于未遂,全体共犯人承担未遂责任。当然了,关联问题指明一个点,如果全体共犯人一致终止犯罪,那所有共犯人都成立终止。所以这是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也就是简单共犯场合,每一个人都是实行犯。第二,在复杂共犯场合。复杂共犯就有分工。除了实行犯以外,还存在着教嗦犯和帮助犯,一般认为共同犯罪的进程要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

所以要以实行范围中心来讨论,比如张三教嗦王五去抢劫李四,给王五提供了帮助。张三是教磋犯,李四是帮助犯,王五是实行犯有分工。那么,如果王五的抢劫不构成既遂,张三教嗦犯李四帮助犯是不可能既遂的。那如果王五没有进入实行阶段,张三和李四又怎么去讨论?那原则上是要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所以如果实行犯构成既遂,教素犯帮助犯也既遂。二如果实行犯属于未遂教素犯,

帮助犯也未遂。当然了,如果在犯罪预备的场合预备,意味着还没有着手实行。所以实行犯还没有出现。假如打算实行犯罪的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着手构成预备。比如甲。教嗦丙抢劫乙为丙提供一把刀。丙拎着刀去抢劫,在路上就被抓了,那丙就构成抢劫罪预备。乙作为他的帮助犯,同样是预备。

那对甲而言,如何去处理呢?甲是否成立预备犯,理论上是有两种观点的。第一种观点就认为,如果认为教嗦犯从属于被教嗦的人。甲从属于丙,既然丙成立预备犯,那教促犯甲也。成立预备犯。这是第一种观点。第二种观点就认为,要按照教嗦本身的未遂来去处理,也就是教嗦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这两种观点,

哪种更有道理呢?我们考试分析是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有道理的。为什么第二种观点没有道理?理由在于所谓教嗦未遂指的是。教嗦,如果被教嗦的人没有犯被教嗦的罪。这才叫教嗦未遂,被教嗦的人没有犯被教嗦的罪。但这个案例中,甲教嗦丙去抢劫丙有没有犯被教嗦的罪?他是不是已经进入了预备阶段,准备抢了?所以他犯了被教嗦的罪,对甲而言,当然不再是教嗦未遂。

因此,第一种观点是有道理的,认为对甲怎么处理。构成抢劫罪的教栈犯属于哪种形态?犯罪。预备可以从轻,减轻或者是免除处罚。那这样一分析,我们会发现各位抬头。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一人既遂。全体脊髓。整体未遂。全体都承担未遂责任。在复杂共犯的场合,除了实行犯,

还有教嗦帮助,要从属于实行的进程。所以,如果实行犯既遂了。教嗦帮助也。既遂实行犯未遂了,教嗦帮助也未遂。那如果打算实行的人属于预备,其帮助犯也是预备其教栈犯呢?有争议,但多数观点认为仍然是预备。这个点能听懂吧?好,这是共犯与形态的考试分析的原文表述。那么。

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呢,因为我们刚刚把中止踢出来了,现在要单独讨论。讨论共犯与终止,其实就两个角度,第一,站在共同犯罪角度。第二,站在终止角度。站在终止角度得出两个点。第一个点是正面终止,必须具备有效性。二反面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终止,所以一和三是正反关系。

一,必须具备有效性。三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终止。二是站在共同犯罪的角度得出来的,那就是终止的效力。仅基于本人,不基于其他共犯人。换句话说,谁终止算谁的。所以标题总共有三项,共同犯罪的终止站在共同犯罪角度得出一个点,终止的效力紧急于本人。不基于其他共犯人。站在终止角度,

正面终止必须具备有效性,反面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终止什么叫正终止犯,必须具备有效性。这就是我们讲犯罪中止的时候,提过要客观有效。它除了满足终止的一般条件之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也就是有效的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消除自己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而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终止,这就意味着在共犯中,如果有一个人消极的退出犯罪或者自动放弃。

但是没有有效防止结果发生的是不能单独成立终止的。因为我们共同犯罪,想终止它比单独犯罪要难多了。单独犯罪,我可以随时停止,但是共同犯罪,你不仅要终止自己的犯罪,而且要有效阻止自己共犯人既遂。那站在共同角度终止的效力,仅基于本人,不基于其他共犯人。好,这个点没什么好说的,那我们对整个考试分析的原文,它的这个框架呢?

拆解之后,我们要总结做题的规则,这个规则呢?大家拿起笔补充。标题,大家先听懂再记啊,别着急,是甲。教嗦以。或者是帮助乙都可能。教嗦乙或帮助乙。然后呢,随着乙的形态推进,甲有可能会产生几种。第一种可能。

站在乙的角度。各位,如果乙属于犯罪预备。乙属于犯罪预备,甲是属于什么?甲教嗦乙或者是帮助乙就甲是乙的共犯,如果乙是犯罪预备,那甲是哪种形态?也是预备很好。所以乙预备,甲也预备。比如甲帮乙去杀人,给乙提供一把刀。乙拿起刀,因为形迹可疑,

被巡逻警察抓获。乙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甲也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所以如果乙预备甲也是预备。第二,如果乙是预备阶段的终止怎么办?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终止了。甲呢甲是哪种形态?什么心态?是不是未遂?是不是乙有没有着手呢?整个犯罪有没有进入实行阶段呢?没有甲不可能是未遂的,甲是哪种形态?

是不是预备中止?是不是啊?不是终止的效力仅基于本人,不基于其他共犯人啊,如果乙乙自动放弃。对甲而言,是自动还是被迫?被迫所以甲成立哪种形态?什么仍然是?预备好再看,如果乙未遂了呢?甲呢,乙未遂是不是说明已经着手了?乙未遂甲。也未遂。

各位,那如果已终止了呢?实行终止。如果乙是实行终止呢甲呢?甲仍然是未遂,因为乙自动放弃对甲而言,其实也是一直以外。对甲而言,是被迫放弃。各位,那乙如果既遂了呢?乙既遂,甲也。既遂对。各位,

所以所以我们想呃这个在案例题选择题中有清晰的思路,给大家列了这种种可能。一定要先讨论那个打算实行的人,或者是已经实行的人,就是先讨论乙。已预备。甲预备乙预备中止甲还是预备?乙未,遂甲未遂乙实行终止甲还是未遂。那么乙既遂,甲也既遂。看到了吧呃,大家想一想甲怎么样才能终止?甲怎么样才能终止?甲教嗦乙或者帮助乙,

对吧?甲怎么才能终止?他不仅要放弃教嗦帮助,而且还要有效防止也。达到既遂状态。甲才有可能会终止,比如甲教嗦乙去杀丙,在乙杀丙之前,甲又找到乙,让乙放弃了。如果两个人商量好,都放弃,两个人都成立终止。如果让乙放弃,乙不同意。

啊甲控制住乙交给了警察,那甲就成立。终止乙就成立预备或者未遂。听懂了吗?谁终止算谁的,终止的效力仅基于本人,不基于其他共犯人。好,这个图就把各种考法汇总了一下,请大家要注意一下,所以之前出过一道模拟题,模拟题是这样考的。甲帮助乙去杀人。送给乙一包毒药。乙拿回毒药,

回到家就打算投给丙毒死他。然后呢,在投毒之前听清楚投毒之前乙心生悔意,悄悄的将毒药处理掉了。问,对甲乙如何处理?乙是哪种形态?也是自动放弃还是被迫放弃?自动放弃有没有实行呢?没有,还没有开始投毒呢,因此属于。预备阶段的终止已是预备阶段的终止呢,对甲怎么定?那就是犯罪预备,

因为乙放弃犯罪,对甲而言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听懂了吗?啊甲预备,乙是中止。好共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就全部结束了。结束以后,我们进入整个犯罪论的最后一个问题罪数。罪数顾名思义,是构成犯罪的数量。我们把罪数的基本问题讲完之后。就不能再按照这个讲义的顺序向后去讲了,我们要暂停一下,要讨论刑法中几个非常重要的底层逻辑问题。当然了,

部分问题在上次课中已经讲了,这个部分问题,比如像危险犯,行为犯。食害犯它的认定规则,就形态这个角度,那么已经讲过的问题呢?我们就简单的回忆一下,没有讲过的问题,我们要深度拓展一下。这样的话,我给大家去指明我们刑法分则怎么去复盘,那分则学起来真的会很轻松的,那为什么在一阶段的时候,包括在一本通的课里面,

我不这样去讲呢,因为如果大家没有一定的基础。想听懂这个,其实真的挺难的。第二就是一本通的课呢。本来就很长了。如果再这样去拓展,那真的会崩溃的呃,今年一本通的课可能有一部分同学都不一定能够驾驭的了。因为有些有些板块有些内容的确是挺难的。那关于我们罪数的判断标准。大家我只要求大家呢,现在先掌握一个点,叫犯罪构成说。犯罪构成说是判断罪与非罪,

此罪彼罪一罪数罪,罪重罪轻的标准。还记得犯罪构成的意义吗?有四项异议,包括。定罪联系量刑理论联系实践。定罪联系量刑理论联系实践啊,其中定罪上犯罪构成有什么意义?它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但你说罪重罪轻罪,也可以说是。

最重最轻,这也行。因为它强调的是量刑问题了。那么既然如此,我们官方观点就认为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为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为数罪。当然,符合一个构成和数个构成犯罪构成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那既要考虑客观行为,还要考虑主观上的犯意。到底是故意是过失几个故意几个过失。那下面站在罪数角度,我们先讨论第一个问题,实质一罪。实质一罪是貌似数罪,

实际上是一罪。貌似数罪,实际一罪。具体就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机构加重犯。继续翻,各位。没有什么新东西,他偷看我。它最大的特征是什么?当我们判断一个罪是不是继续犯的时候,一定是找哪个特征。要求谁和谁要同时存在。行为和不法状态要同时存在。同时开始,

同时结束。呃,最典型的就是非法拘禁了,但有很多种。原则上认为有三种类型是属于继续犯,一是持有型。二是不作为。三是侵犯人身自由性。这三种都是继续犯,各位大家自己猜一猜,继续犯会怎么考啊?选择题角度或者案例题。会考什么?最容易考的是两个点,第一个是。

在行为继续期间,其他可以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正当防卫。第二。在行为继续期间表明他人的行为是没有结束的。后行为人可以加入构成。共同犯罪。这两个是最重要的考法。第三个选择题的重点,那就是继续犯的追诉时效从哪一天算?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注意。我们的法条原文是终了之日起。就从行为结束的那一天算。好,这是继续犯的最大的考法,

就这三个问题。我当时讲课的时候给大家讲过刑法,有一类罪很容易考案例题,而且这一类罪一旦出现都是继续犯。哪个最知道吗?以哪个字开头的犯罪?哪个字对拐字头犯罪有印象吗?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他们都是继续犯。他人都可以中途加入构成。共犯有印象吧,好这个千万别忘啊,拐字头犯罪。啊,

这个状态犯在旁边呢,记几个字,财产犯罪,它通常是发生在财产犯罪中,像盗窃。诈骗抢夺抢劫。这都是状态板。状态犯跟继续犯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继续犯是行为和状态,同时开始,同时结束。而状态犯呢,是行为结束状态还在。比如,像盗窃罪,

盗窃行为结束了,但是被害人财产损失的状态还在。他是行为和状态,必须要分开的。而继续犯是行为和状态,必须要同时存在的。这是他们两个最显著的区别。继承犯在旁边的,就记一个罪就行了,故意杀人。故意杀人。杀人行为一旦结束。杀人行为结束了死亡,结果发生了生命权被剥夺了。那么,

他们是同时出现的,这个了解就行了。好,第二个重要的论证命题是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是实施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当然,想象竞合因为只有一个行为,因此其最终处罚是想象竞合。从一重哪个重定哪个?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是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重复或者是交叉。或有重复,或有交叉。对法条竞合怎么处理?

首先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谁特殊谁优先适用。其次,司法解释和刑法另有规定的情况下,从其规定这个从其规定通常是重法优先使用。各位,能不能举几个例子?虽然是法条竞合,但是要重罚优先适用。第一谁?很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劣药罪,有毒有害食品罪,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是法条竞合,但要重罚优先使用。还有吗?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诈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这都是法条竞合。研究生考试认为是法条竞合,但都要重罚优先使用,还有吗?洗钱罪和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谁是特别法?洗钱,

但是要重罚,优先使用还有吗?还有吗?还有一个司法解释的规定。生产食品类犯罪,如果同时构成诈骗的,从一重罪处罚。有印象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如果同时触犯诈骗罪怎么办?从一重罪处罚。还有吗?这就是法条竞合,特别法条。

没有优先适用,而是采取重法优先适用的几几种规定,这几个规定如果熟悉了,其他的怎么办?交给原则,原则就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例外是重罚优先使用。好,但这几个点你们不总结也可以,我后面会给你们一点东西的。给你们呃总结了,估计可能要四页纸左右吧,就是把那些答题方法论加上这些例外的情况给你们汇总出来,你们到时候再看一看就可以了。

再向后。第四呢,是结果加重犯。结构加重犯,大家一定要重点关注它的结构。不要看书,抬头它的公式是什么?基本行为。加加重结果等于。基本罪名加加重处罚。呵呵呵。嗯。各位,这就是结构加重犯的结构,也就是它的公式。

基本行为指的是预备行为,还是实行行为?施行行为要造成加重结果,然后要定基本罪名加加重处罚,那告诉我。呃,求价中分要满足两个特征。第一是。法定性。刑法分则要规定较重的。法定刑第二是什么性?因果性要求,基本行为和加重结果之间要具有。因果关系。没问题吧?

好来开始列举我你目前听到的了解的机构加重犯有哪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三。强奸致人,重伤死亡四。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五。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六。虐待致人重伤死亡七。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没有重伤哦,致人死亡八。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九。声音大一点,很好,

接着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很好,它是解剖加重犯90。还有还有什么?声音大一点。什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死亡很好。这第几个第十个了是吧?11,还有。马上就结束了。好,哪个同学说的啊?说的特别好。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他们虽然都是危险犯,但一旦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结果加重。各位,我们一口气讲了11项结不加重犯。考试一定超过不了这个范围。而且所有的结果加重犯,大家会发现它其实都会满足这个特征,基本行为加加重结果等于基本罪名加加重处罚。各位,这11项。

结果加重犯,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发现了吗?致人重伤死亡,这是最常见的表述。结果加重犯有几个行为啊?一个对只有一个基本行为好,第二,我们讨论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对加重结果是什么心态呢?有的只能是过失。有的是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比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死亡结果是。过失,

过失。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对加重结果可以是过失,可以是故意。所以啊,结合我们前面给大家的讲义,里面列举出来的一本通图书,里面的也可以,那么结构加重犯远远没有大家想象那么难。为什么我可以,我们可以列举出这么多呢?因为这些都是由立法明文规定的,满足了法定性,第二也满足了因果性要求,基本行为和加重结果之间要具有。

因果关系。要具有因果关系。好结果加重犯。到此结束。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有两两个罪名没有结果加重犯。第一个是绑架。第二个是。遗弃罪,我们没有规定遗弃致人重伤,遗弃致人死亡绑架罪和遗弃罪,都没有经过押重犯,这两个容易考,容易错。啊,

其实还有一个结构加重犯,大家可能都没关注,因为是刑法刚修订的,我差点都忘掉了。想想是谁?还有一个,这个其实也挺重要的,到分子我们会重点讲这种情形。谁?大家翻到人身犯罪猥亵儿童。102页。从幺零二到幺零三,幺零二是猥亵儿童罪幺零三。这是有个提示是猥亵儿童的加重处罚情形,其中其中大家看看第三项那个圈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圈三看到了吗?这也是一个结果,加重,只不过这个结果加重跟。刚刚讲的有点不一样,刚刚讲的结果加重犯都是致人。重伤死亡,而在这个地方,它表述的是造成儿童。伤害把伤害圈起来,我们后面会讲这个问题的。好,先停一停,我们接着向后看。来请大家看一看下面这个模拟题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不属于。a项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是吗?立法上有没有规定侮辱致人,重伤死亡没有?b刑讯逼供。对嫌疑人逼供殴打致人死亡。这是这是结果加重犯吗?不是,这叫什么犯?转化犯对。诶,结构加重犯跟转化犯的区别是什么?转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会不会改?

不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定什么罪?强奸致人重伤还是定强奸罪,但转化犯的罪名改了,他是从a罪转化为b罪,比如b项就从刑讯逼供转成了。故意杀人。故意杀人c强制猥亵他人致人死亡。我们有没有规定期货加重?强制猥亵罪有没有?没有猥亵儿童有,但强制猥亵没有,那如果强制猥亵他人致人死亡怎么办呢?比如张三使用暴力猥亵李四。致使李四死亡。

张三几个行为。一个行为既构成强强制猥亵罪又构成。又构成。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个行为两个罪,怎么办?想象竞合从一种。4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这是结果加重吗?也不是遗弃罪,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缺乏法定性,本题四项全选。第59我们开始进入法定一罪。

法定一罪是数个独立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按照一罪定罪处罚。它就包括结合法案和集合法案。各位,我们国家有没有结合犯?没有结合犯的典型代表是a+b=c嘛,但是我们国家没有。那我们国家没有结合犯,但是有非典型的结合形式。比如拐卖加强奸等于拐卖。绑架加杀人等于绑架。那这种非典型的结合方式,在我们国家通常通常是被规定为什么?通常是被规定为情节加重犯,

就在拐卖妇女过程中有具有奸淫妇女的情节,要加重处罚。通常是规定为。情节加重,那既然我们国家没有结合犯,那么这一块呢?从选择题角度,从主观题角度就。次要很多了,一六年呢,考过了简答题,所以这个板块大致看一看就行。那第二个组第二种情形呢?叫集合犯,集合犯我们国家倒是有。

它是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不定次数。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将其规定为一罪。集合犯最典型的代表就是非法行医罪。还有赌博罪。以赌博为业。非法行医和赌博,但不管非法行医多少次,也不管你赌博多少次,最终也指定。一个罪,这表明集合犯的数个行为,还有集合犯的数个行为,它触犯的是相同罪名还是不同罪名?相同罪名,

所以从认定上没有难点。因为即使即使不是集合犯,如果触犯,它是相同罪名,通常也是不并罚的。对吧,比如连续骗骗了好几个人,骗了好几次也指定。一个诈骗罪。所以他既然是触犯同一罪名,再认定起来就很简单,反正无论如何结果都一样,不并罚。这就是结合犯集合,犯集合犯呢?

从做题角度不难,主要就是背诵的时候,到时候我们要花点精力。啊,这个呢,我们先过一下。第60是处断一罪。处断一罪是数行为犯数罪,按照一罪定罪处罚,有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连续犯。指的是基于同一或概括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触犯相同罪名。

各位连续犯触犯的也是。相同罪名,相同罪名,那就不重要啦,你比如以杀人为例,连杀三个人,定一个故意杀人罪。那如果不是连续杀三个人呢?而是五年之内杀了三个人。它不是连续犯,不是连续犯,但也指定一个。故意杀人,因为他触犯的是相同罪名,我们国家刑法理论认为,

对同种数罪一般都不并罚。当然了,有没有可能并发?什么时候?什么时候啊,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又犯新罪。即使和前罪罪名相同,是不是也要先并后减,或先减后并,数罪并罚?对,那个时候是有可能会变化的。在判决以前,如果犯了同种数罪。

同种数罪假如是,集合犯不并罚,连续犯不并罚,不是集合犯,不是连续犯,他也不并罚。所以这两种制度的意义对司法实践的定罪意义其实就不大了。能理解吧,这个要关注一下就行了。连续犯以后来我们看牵连犯和吸收犯。牵连犯呢,指的是为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

手段行为结果行为。牵连犯要求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然后两个以上犯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两个罪名之间有牵连关系。吸收犯是一个行为,因为是另外一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所以吸收犯有三种可能,吸收必经阶段,吸收组成部分,吸收当然结果。整个罪数里面,

最难的就是牵连和吸收的问题。好大家呢,先不要看书了。我们要开始做总结,牵连跟吸收的问题。在我们总结里面,要重点去讲的。呃,我建议大家啊,你手上有空白纸a4纸之类的,可以拿出来了。是要做不少笔记的。做完这些笔记之后,我们要建构起它和分子的关系。当这个板块一旦大家听懂了。

它是。可以帮助我们把总则和分则很好的衔接在一起的。来各位啊,找好这个空白纸之后,先抬个头想一想,我们研究刑法分则100多个罪。你把任何一个罪拿出来,我们其实是在讨论这个罪的几个问题或者几个层面的问题。各位,比如我们随便找出一个抢劫罪。谈到抢劫,当然这是个故意犯罪,一会呢,我们再找一个过失犯罪,比如过失致人死亡。

任何一个故意犯罪。任何一个故意犯罪。我们到刑法分则怎么去学它?首先第一步,我们是不是要讨论抢劫罪的成立条件?就怎么样能成立抢劫罪。第二步讨论什么?就抢劫罪的成立条件分析,它的四个要件嘛,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满足四要件抢劫罪成立了,成立以后第二步讨论什么?各位成立条件是不是看犯罪构成?以犯罪构成为中心。

时间推进是。形态是不是要讨论抢劫罪的?犯罪形态问题是预备未遂终止还是既遂?对吧,形态问题结束以后,第三步讨论什么?讨论什么共同犯罪问题,对以定罪标准为中心,讨论空间分布共同犯罪。四,讨论什么?讨论罪数问题到底是定抢劫一个罪还是抢劫罪和其他罪数罪并罚?对吧,是不是要讨论罪数问题,而且是此罪还是彼罪,

是普通抢劫还是加重抢劫,重罪轻罪,有没有情节加重,机会加重?所以第四要讨论罪数问题。来请各位思考一下。我们随便拿出刑法分,则任何一个故意犯罪把它列在这。你只要能从这四个角度对抢劫进行分析,你想一下这个罪名,你怎么可能学不好?它会很全面的。先讨论成立条件,再讨论抢劫罪的形态,然后讨论抢劫罪的共犯问题,

最后讨论抢劫罪的罪数问题。那么,大家认为比较难的是谁呢?我想犯罪形态问题似乎大家不会感觉难抢劫罪,只要知道它的既遂规则是就行了,轻伤或者是取得财物。抢劫罪的共犯问题也不难。是不是共犯问题,两个人一块儿去抢,或者一个望风,一个实行都能构成共犯啊,找共同故意共同行为就行了。那分则中,当我们学到一个疑难的罪名,大家最担心的其实就是罪数问题。

这个罪数问题,比如到底他是抢劫一个行为,还是数个行为?到底是抢劫致人死亡,还是抢劫和杀人数罪并罚?到底是抢劫还是定绑架,甚至有可能是敲诈勒索。当你碰到这种问题的时候,才是刑法分则学习最大的障碍。好,这是一个故意犯罪,先放在这,然后我们会对着这四个问题,我们讨论怎么去解决?下面我们讨论一个过失犯罪。

比如,以过失致人死亡为例。谈到刑法分则中的任何一个过失犯罪,大家认为需要从几个角度来去梳理它的考点。各位过失犯罪,要不要讨论它的成立条件?要客观有没有过失行为?主观有没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二要不要讨论犯罪形态问题。不要。三要不要讨论共同犯罪问题,不要过失犯罪,无共犯。四要不要讨论罪数问题?

要比如有些过失犯罪,它就变成了变成了他人的情节加重犯的内容。这我结果加重犯的内容。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没问题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死亡结果就是过失。所以它的罪数问题同样也要讨论。诶,这就表明,如果分则中是一个故意犯罪,我们要从四个角度去讨论。如果是一个过失犯罪,只需要从两个角度去讨论,两个角度包括成立条件,

包括罪数问题。中间两个是不考虑的。那既然我们知道想学好一个罪名,怎么样能够全方位的对它进行梳理?那下面大家跟我一块来去思考。各位怎么样去讨论成立条件?就站在成立条件角度,我们要讨论什么?讨论什么?怎么能成立犯罪?成立条件一定要考虑定罪的基本立场,这是第一个问题。这是第一个底层逻辑定罪的基本立场。定罪的基本立场,那就是我们讲的犯罪是两个统一,

尤其是主客观相统一。不管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犯罪的成立,都必须要满足主客观相统一。没问题吧,所以这是第一个底层逻辑来,我们再思考。那犯罪形态问题怎么去解决呢?就刑法分则那么多的罪名,在故意犯罪中,你难道各个罪的形态问题都背一遍吗?什么时候预备,什么时候未遂,什么时候着手,什么时候既遂终止,

这就疯了。所以形态问题到分则中也是不能背的,靠背那就麻烦了。形态问题怎么办?涉及到刑法的第二个底层逻辑。定罪的先后顺序。定罪的先后顺序是先成立,后既遂。所以各位大家看PPT的第一页。第一页的基本立场是主客观相统一。只要主客观相统一,犯罪就成立了,但成立了并不代表着完成了。成立了,只是说这个犯罪刚刚的满足主观和客观要件,

那最终能不能既遂还要判断?成立以后的具体发展有没有达到完成的状态?能理解吧,好所以定罪的基本立场是主客观相统一,定罪的基本顺序是先成立后既遂。先成立后既遂,我们就要详细的去分析。全部的犯罪形态的内容,比如一要讨论举动犯。二,危险犯。二是行为犯。三。危险犯。四食害犯。

各位,如果这四种类型。他们各自的成立条件,他们各自的形态问题,什么时候着手,什么时候既遂,你都能够从总则这个角度去搞定,到了分则任何一个罪,你只要把它拿过来,拿过来以后呢?放进去,比如你一看放火罪是危险犯怎么办?我就把它放在放火危险犯里面推导一遍,它的形态问题就出来了。我一看故意杀人罪是十害犯,

怎么办呢?放到四里面推导一遍形态问题就出来了。能理解我意思吧。比如行为犯像,非法持有枪支罪,像殴告,陷害罪等相关犯罪,我只要带入它所对应的形态里面推导一遍,形态问题都出来了。那么,整个形态问题,只要这四步大家搞定了,刑法分则的形态没有一个要背的。啊,这样讲不太严谨,

有几个例外要背几个例外呢?三个。只要把三个例外问题搞定,其他的全部交给。这个板块去推理。好,具体的内容马上讲,向前看。来,各位成立条件怎么样?能成立主客观相统一,成立以后讨论形态从预备到既遂。呃,既遂怎么办?讨论呃,

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实害,犯好第三,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在分则中真的。你只要关注几个罪就行了。大多数的共同犯罪到分则中,你比如谈到抢劫罪的共犯,盗窃诈骗的共犯,不会涉及难点的理由在于它没法涉及难点,你只要能找出。两个人主观上有没有共同故意,客观上有没有共同行为,

有共犯成立,没有就排除。所以它受总则的影响更大,只要找出主观有无共同故意客观有无共同行为就可以了。所以它不涉及到底层逻辑的问题。太简单了。而且你再想一想。分则中有哪几个罪要注意共犯问题。哪几个也就是什么绑架罪,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为什么?因为他们是继续犯,他们比较特殊。继续犯他人是可以中途加入构成。

共犯的就这种稍微注意一下。就这种继续犯,注意一下,其他的没什么好注意的,比如各位像贪污罪,你讨论什么共犯啊?呃,张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务据为己有。李四是个普通人,两个人商量好共同利用张三的职务便利,这一定是构成。贪污的共犯主观有共同故意,客观有共同行为,

这根据总则直接可以推导出来的。那么比较难的是第四项及罪数问题,罪数问题,尤其是涉及到到底是一罪还是数罪?很复杂。那是一罪还是数罪?怎么办呢?这个时候就要运用到最后一个底层逻辑了,一是基本立场主客观相统一,二先后顺序。是先成立后既遂,然后紧接着是三。定罪的基本技巧。这是个技术性问题。行为数量判断。

嗯。那这个行为数量判断它对罪数的影响有多大,就是为什么有时候很多同学说我感觉刑法分子的罪数太乱了。乱的原因是因为没有找准方向,没有搞定。行为数量的判断规则。那么,到底是一个行为,还是要并罚?还是数个行为要并罚。其关键就在于判断行为的数量。一个行为当然定一罪。数个行为怎么办?原则并罚例外,仍然是一罪。

对吧,数个行为原则上当然要并罚了,但是例外仍然指定一罪,大家告诉我例外是什么?诶,数个行为。例外不并罚,例外有哪些。你马上想一想,刚刚讲的罪数。例外。是不是数个行为不并罚的情况?一定要排除谁实质一罪,实质一罪只有。一个行为还剩法定一罪和处断一罪。

我们国家法定一罪有没有结合犯?没有排除结合犯。那我们国家有没有集合犯?有,但集合犯触犯的是。相同罪名很好判断。排除那只考虑谁?处断一罪,处断一罪,是不是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连续犯是不是也触犯的相同罪名不考虑?不考虑因为触犯相同罪名,一定是一罪。太简单,

所以考虑到最后还剩谁?牵连犯,吸收犯,除此之外,再补充一个谁?就是结合犯我们国家没有,但是有非典型的结合形式,刑法分则规定的特殊的非典型结合形式。你只要把这三项列出来。这三项是例外。除此之外,怎么办?交给原则数行为要并罚。所以大家学习我们刑法分则。马上我都给你们列出来的啊,

别着急。我们在学习刑法分则。到底是一罪还是数罪的时候,为什么会乱?是因为没有抓住行为的数量。行为数量怎么去判断呢?我们先给一张图出来。第一步。要找出相关举动。给你一个小案例,或者一个选择题。你要把相关举动找出来。而这个相关举动注意,既包括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因为不作为也是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找出相关举动之后第二步。是判断行为数量。那么,行为数量怎么去判断?你第一步已经找出了相关的举动,比如比如张三干了三件事,你找出来了一二三。它有三个举动,一二三。然后找出来以后呢,你就判断这三个举动能不能合并?如果能合并。

那就是一个行为。如果不能合并。就是树行为。能不能合并的标准是什么?就是看你找出的相关举动,有没有在一个罪名之内?能不能被一个罪名所包含?那能不能被一个罪名所包含怎么判断呢?犯罪构成说,看一看它符合几个犯罪构成。啊,这样讲有点抽象,抬头看我,我们先讲几个呃,最基本的问题,

然后呢,一会再讲难点啊。各位,就像我们之前经常说的。张三想杀李四。a点买刀b点尾随c点举刀砍d点把人砍死。到底是几个行为?我们首先呢,一定要找出相关举动。凡是在刑法上有异议的,都是要找出来。有意义的都找出来。呃,买刀尾随举刀砍砍死,这都有意义,

我们找出四个举动。四个举动第二步,要根据举动来去判断行为数量,找一找你刚刚说的四个举动能不能合并在一个罪名之内。能合并一个行为,不能合并就是数个行为。各位,这四个举动能不能合并啊?买刀。尾随举刀砍砍死,这是不是都是杀人行为?在不同阶段的内容。我们只能说他有四个举动,但不能说他是有四个行为,他只有。

一个行为,那就是故意杀人行为。能理解吧,既然能合并,这就是。第一个行为。搞定,那如果不能合并怎么办呢?不能合并意味着不能在一个罪名之内被包含,那就是数个行为。比如张三强奸小花脱衣服卡脖子压制反抗。压制反抗以后,小花呢就很生气,激烈反抗,张三一生气把他砍死了。

各位看一看张三干了几件事一。脱衣服卡脖子。压制反抗。二小孩反抗张三生气,用刀把他砍死。各位找出的第一个举动是不是?强奸行为的一部分。砍死是不是强奸行为的一部分?能不能能不能被强奸所包含不能?所以第一个举动是强奸的举动,第二个举动是杀人的举动。强奸能不能包含着直接把人杀死?不能,既然包含不了,不能合并,

这就是数行为,数行为怎么办?啊,当然都说数学会并罚也不一定。数据行为要不要并罚?那马上进入第三步,这是最后一步。判断行为数量以后第三步,那就是得出案例结论。得出案例结论。怎么样能够得出案例结论呢?今天讲的这这个内容是我们这两天最重要的,大家是无论如何都要尝试着跟跟一跟。如果能听得懂我们到分,则会很轻松的。

得出案例结论,那这个结论怎么得出来?各位,按照前面的行为数量来去得出案例结论。行为数量如果能合并,就是一个行为,各位一行为怎么办?定一罪。数行为怎么办?数行为怎么办?先不要考虑原则,一定要先考虑谁例外。数行为例外,仍然是定一罪,对吧?

例外有可能包括谁?谁数个行为例外谁。牵连犯。还有。吸收犯还有。是不是部分情节加重犯,就那个非典型结合的内容,比如绑架杀人。拐卖,强奸。对吧,这叫部分情节加重犯。如果有这种例外,完全是有可能仍然指定一罪的。数个行为,

如果没有连续犯,没有抱歉,没有牵连犯,没有吸收犯,没有部分情节加重犯,各位这个时候。那就当然要适用原则,原则要怎么办?并罚好,先记好,我们要一点点把这个板块给梳理出来。记好了吗?好记好之后抬头。我们看啊,回顾一下。

定罪的基本技巧,它是为了解决分则中的罪数问题,一罪还是数罪?要不要并罚的问题就是大家比较头疼的这个板块。怎么去解决呢?核心问题是要找准行为的数量,因为一个行为一罪数个行为才有可能并罚。怎么找行为数量第一步找出相关的举动?只要在刑法上有异议的,都要找出来。二,判断行为数量。根据举动找数量。举动之间能合并一行为,举动之间不能合并数行为。

带着行为的数量是一个还是数个,得出案例结论,一个行为定一罪,数个行为例外,有三种原则要并罚。例外的这三种一定要先考虑排除例外,以后你再决定数罪并罚就可以了。听懂了吗?好听懂以后这一块的所有的难点在哪呢?在第二项。就是判断能不能合并。这块是有点难的。刚刚我们讲的是只是两个很基础的小案例。判断能否合并。那下面呢,

我要给大家去讲几个案例,我们争取呢,一次性通过它也没有想象那么难啊。各位张三拎着一把刀走在偏僻之地,看到了李四背个包。张三冲过去轮起刀。砍两刀,李四倒地。随之,张三取走李四身上的财物。后李四死亡。这个案例中,我们判断对张三如何处理也是简单问题啊,先找出相关举动a1。拎刀a2追赶。

a3砍两刀a4取走财物。最后人死。它的举动是不是这四个举动?拎刀追赶砍去走财物,对吧?这四个举动。找出举动以后,在刑法上有异议的都找出来了,第二判断能不能合并来找出行为的数量。a1提刀a2追赶a3砍按a4取走他的财物,这四个举动能不能合并?可以吗?各位,不管是拿刀追赶还是砍还是取材,都是抢劫行为的一部分,

可以被合并在抢劫罪这个构成要件之内。既然能合并,这就是几个行为。一个行为,一个行为怎么办?一个行为得出案例结论,当然是定一罪抢劫致人。死亡能听懂吧?我们刑法分则所有的案例题,所有的罪数关系的判断,其实都是如此。我讲完之后,我会给大家讲一个很难很难的案例,你们能不能判断出来就要看这个板块儿能不能听懂了,一旦听懂,

各位连主观题。你都知道,就是案例分析题,你就能判断出来行为人到底几个行为了?我们后面案例分析题的思路跟这是一脉相承的。好抬头看我啊,我们继续。再看一个案例,各位。制造一把枪。然后杀死一个人。是几个行为。就张三想杀李四先制造一把枪,然后再把李四杀死几个行为。两个行为,

第一个是。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第二个是。故意杀人的行为啊,特别好。但是我想问大家。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它是不是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是不是制造枪支?是不是杀人的预备行为?是它就是在为了杀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嘛?后面又拿枪把人杀死了,是不是杀人的施行行为?前面是预备行为,后面是实行行为,能不能合并在一起?

为什么不能?它不就从预备行为发展到实行行为了吗?就如同买刀尾随举刀砍砍死。买刀和尾随,那也是是预备行为啊。也是预备行为发展到砍实行行为,砍死一个行为。那为什么我刚刚讲的是两个行为呢?抬头看我入户抢劫是几个行为。我们立法上规定,入户抢劫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入户抢劫其实是个情节加重犯。

是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问,入户抢劫是几个行为?几个嗯。两个对吧?抬头入户是不是抢劫的预备行为?哎,我到你家去抢劫,我先入户入户是是是入户的时候,我的抢劫就着手了吗?没有嘛,要开始抢才着手嘛。那入户是不是抢劫的预备行为?是你们大胆承认,的确是。既然是抢劫的预备行为,

后面开始抢变成实行行为,从预备行为发展到实行行为,这是几个行为?两个还是一个?几个杀妻骗保几个行为。两格是吧?哎,杀气的目的是为了干嘛?骗保杀妻的目的,既然是为了骗保,因此杀妻是保险诈骗的什么行为?预备行为,他就在为保险诈骗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然杀妻是骗保的预备行为。那就从预备行为变成了试训行为,

为什么不是一个行为呢?为什么不能这样说?说保险诈骗,它的预备行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是不是这道理保险诈骗的预备行为不就是杀人吗?然后是保险诈骗的实行行为,因此一个保险诈骗罪在预备阶段触犯故意杀人,然后发展到实行阶段,因此既构成保险诈骗,又构成故意杀人,想象竞合从一种。因为他的预备行为触犯了。故意杀人,各位哎,

这样讲似乎能解释通啊。但是我们会感觉怪怪的。怎么样去反驳这种观点?这个观点当然是有问题的,所以行为数量的判断,判断能否合并的时候,其实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的。那么,此种情况我们都知道,入户抢劫考试分析明确列出是属于吸收犯。吸收犯是几个行为?两个以上。杀妻骗保考试分析明确认为,包括我们考试答案认为这是属于牵连犯几个行为,两个行为,

那我们刚刚的分析,我强行将它解释为一个行为,你们似乎发现应该还是有点道理的。杀妻骗保,那骗保是实行行为,杀妻是骗保的预备行为,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那都是一个行为的不同阶段的部分啊。那为什么不能解释为一个行为?所以当我们碰到这种疑难问题的时候,怎么办呢?各位。有个很好的方法,就是第二步行为数量。判断,那就是将案件事实。

拆成两部分。判断两部分之间是。并列关系。还是依附关系。简单讲,我将一个案件事实拆成a和b这两部分,各位听清楚,如果a和b。没有相互依存,能够独立定罪。这一定是两个行为。如果a依存于b或者b依存于a简单讲,去掉AB就没有意义,去掉BA就没有意义,这表明两个是分不开的。

那一定是。一个行为。听懂了吗?就是去掉一半儿,保留一半儿,你看一看这两半儿是不是都能独立定嘴,如果两半儿能够独立定嘴,这一定是。数个行为两半儿,如果去掉其中一半儿,另外一半儿不能够独立定罪,这一定是。一个行为抬头。看入户抢劫,很明显可以分成两半。

一是入户。而是抢劫。各位不考虑后面的抢劫。前面的入户能不能定罪?定什么?非法侵入住宅罪,各位不考虑前面的入户,后面的抢劫能不能定罪?可以表明,入户和抢劫是不是可以分开独立评价的,相互之间并没有互相依附依存。因此,这是两个独立的行为,这是数行为。能理解吗?

好各位张三。像保险诈骗。先给妻子买了巨额的人身意外险。买过保险之后,又把妻子杀死。然后向保险公司进行虚假理赔,说妻子出了意外。赔钱骗了巨额保险金。这个案例前有杀妻,后有骗保,各位把前面的把后面的骗保去掉。前面的杀妻能不能独立定罪?故意杀人,各位把前面的杀妻去掉。后面的骗保能不能独立定罪?

可以吗?有人说,那怎么可以呢?对吧你,你都不杀气了,怎么去骗保?各位,你即使不考虑前面的杀妻,你看看后面的事实是什么?他谎称妻子出了意外,这本身就是个独立的。欺骗,所以后续要定保险诈骗这两个之间是独立关系,这是数个行为,听懂了吗?

好,那我们再看抬头。先制造枪支,又去杀人。怎么定几个行为?去掉制造枪支后面构成故意杀人,去掉故意杀人前面构成制造枪支数行为。没问题吧,好好非常好,然后再讨论一个问题,抬头这个点我之前给大家讲过的啊叫。醉酒驾驶运输毒品。醉酒驾驶运输毒品。比如张三喝醉酒,运着两呃20公斤海洛因,

从北京到上海。来到石家庄被抓了。而且一查还喝醉了酒。醉酒驾驶运输毒品几个行为。几个?一个还是两个?两个第一个是什么?第一个是。第一个是醉酒还是醉酒驾驶?啊,醉酒驾驶很好呃,理由在于醉酒不是行为。醉酒刑法也不关注醉酒,只是个生活状态。好,

那如果你认为第一个行为是醉酒驾驶,那第二个行为当然是运输毒品好,非常好。请问去掉醉酒驾驶。还有没有运输毒品的问题?啊,我再说一遍啊,去掉醉酒驾驶这个不要了,不考虑了。剩下的事实还能不能构成运输毒品罪?可以吗?可以吗?可以吗?可以是吧?嘿,

我想问大家。这个驾驶和运输之间是什么关系?啊,驾驶和运输之间是什么关系?什么关系?你去掉醉酒驾驶。驾驶是不是没了?驾驶没了,还有运输吗?有没有?没有。同理,你去掉运输毒品,就是没有运输了,没有运输就一定不会有驾驶,

驾驶和运输在这是同一个动词。他们两个之间是分不开的,因此这是几个行为,一个行为既构成危险驾驶罪,又构成。运输毒品罪想象竞合。从一重。这可不是两个行为。那紧接着大家想一想,为什么不是两个行为呢?我们刚刚讲的杀妻骗保制造枪支又杀人。入户抢劫它其实是有两个独立的实行行为。两个独立的失信行为,而在我刚刚讲的这个案例中呢,醉酒驾驶运输,

毒品驾驶就是。在运输,运输就是驾驶来实现的。它俩是同一的。因此,这只有一个行为。好行为的数量,大家如果学会判断了,来接着我们去讨论。判断行为数量能合并一行为不能合并数行为,然后呢,带着行为的数量得出案例结论,一行为定一罪数行为。例外定一罪原则要并罚。来开始吧。

例外牵连犯和吸收犯。你首先要考虑一下的,比如你根据第二步得出啊,行为人是数个行为。但数个行为之间,如果是牵连犯,如果是吸收犯,依然可能只定一罪。不牵连,不吸收,没有特殊情况才能适用原则要数罪。并罚各位,那这样的话,你们的理论储备就必须要解决两大问题一。能不能分清牵连和吸收。

现在可以吗?能不能知道有些部分情节加重是哪些部分情节加重?如果这些点你都掌握了,就是这三个问题都掌握了,大家可以想想分则学罪数多好学。讨论任任何一个罪名,我的第一件事先判断行为数量。我的第二件事,如果是数个行为,马上想有没有特殊例外,没有的话就并罚了。有的话就按照例外导出一个结论。你的岁数就不要再背了。那么,牵连跟吸收怎么去区分?

我们前面讲了好多遍了。我感觉这个点大家应该能听懂的。各位,我就随便说几个大家来判断,你们要听懂了,我们就过,听不懂我就再讲。第一,伪。第一,非法制造枪支,又持有枪支。几个行为,几个行为?非法制造枪支后,

又持有枪支。是不两个行为?制造枪支是不是一个?持有枪支是不是一个?各位,我想问大家是什么饭?哎,很好,吸收慢。伪造货币之后,又持有假币。吸收还是牵连。吸收呃伪造以后伪造假币以后又使用假币。伪造假币之后,又运输假币。

牵连还吸收。哪种伪造信用卡之后,用使用信用卡?那种牵连手段是。伪造目的是使用伪造假币后,又又又运输假币。牵连还是携手。就先伪造假币,然后用呃运输假币。牵连吸收。谢谢你们给我一次再讲的机会。哈,我很开心,我会越讲越熟练的啊。好,

我们看看牵连犯跟吸收犯怎么去区分?这边大家真的是要听懂了啊,牵连和吸收没有想象的那么难。来先抬头,我们独立开辟一个板块,讨论牵连和吸收。各位牵连犯有几种类型?第一种是什么?哎,很好,手段于。目的。第二种是。原因与结果。洗手粉有几种?

三种。第一种。第一种是必经。阶段。二。组成部分。三,当然。结果怎么去区分这两种类型呢?虽然说理论上很难区分。我们还是有点方法的啊。第一。看一看吸收犯的表述。一个行为因为是另外一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吸收。

一旦是。必经阶段,一旦是组成部分,这表明两个行为之间是分不开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那怎么分?入户抢劫就一定会触犯。非法侵入住宅。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会触犯。印章类的犯罪印章类的印章类的就是它的组成部分。没问题吧,所以此两种吸收犯它都达到什么程度啦?密不可分的程度,分都分不开。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对吸收犯不并罚。

而牵连犯还有可能会并罚呢。吸收犯之所以不并罚,第一是因为他们达到了密不可分的程度。如果你并罚,那是有重复评价的嫌疑的。所以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密不可分,这是吸收犯。而这个当然结果呢?当然,结果大家首先要建构起来一个案例,哪种情况叫当然结果?比如比如。先非法制造枪支又。持有强制持有就是制造的。当然,

结果因为你知道枪支之后,你或长或短的时间都会持有枪支的。没问题吧,所以当然结果第一种类型,它其实也达到了密不可分的程度。比如刚刚讲的制造枪支,以后你要持有枪支,伪造货币之后要持有假币。盗窃枪支之后也会。持有枪支。是不是也达到了密不可分的程度?但是它麻烦就麻烦,在当然结果这种类型,它还有第二种可能,第二种可能就是没有达到密不可分的程度。

就是可以分开。那么,为什么可以分开?而且还不并罚呢。这表明,吸收犯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是密不可分的。当然,结果有一部分是密不可分的。就先伪造。又持有嫌非法制造,又持有嫌盗窃枪支,又持有。这是不并罚的。对吧,密不可分,

但有一种是可以分开的,比如。伪造假币以后。有运输嘉宾。他们两个也是吸收犯伪造,以后又运输。各位抬头啊,不要走神,这个点很重要。伪造假币之后,又运输假币。为什么是吸收犯?不是牵连。为什么请问伪造假币之后对假币有可能会怎么处理?按照时间顺序。

一是持有,二是。使用三是运输,四是出售。是不是无非这四种?这四种都是吸收分。但是,以伪造和运输为例,伪造以后去运输假币抬头看我。问,伪造假币之后一定要运输假币吗?不一定二运输假币一定要求前面有一个伪造行为吗?也不一定他们两个是不是可以分开的。可以分开,为什么是吸收犯?

这是因为。吸收犯为什么理论上主张都是从一重而不并罚,就是因为此种可以分开的吸收犯。虽然能分开,但是它的前后针对的是同一批东西,侵害的是相同的直接客体。它侵害的是相同的直接客体,伪造货币罪侵害的客体是什么?货币的公共信用运输假币最侵害的客体是什么?货币的公共信用客体一模一样,而且前和后针对的还是同一宗。下b侵犯的客体是一样的,针对的又是同一个对象。没有必要去变化。因为他只侵害了一个利益。

而且他们的关系其实相对还是比较紧密的,紧密到什么程度呢?有没有发现?前行为的滋生之物。恰恰是后行为的对象。伪造货币。货币是伪造的什么?货币是伪造行为的。滋生之物也,叫产生之物。昨天才讲过吧,而它恰恰又是运输假币罪的。对象针对的是同一批。所以他们之间是吸收犯。好,

我们再强调一遍,抬头看这个图,吸收犯有三种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其中一和二都达到了密不可分的程度。所以是吸收。三这种当然结果的吸收有一部分也是密不可分,密不可分,肯定是吸收了。但有一部分是可以分开的,虽然可以分开,但仍然是吸收犯,为什么因为它侵害相同的?直接客体不光是客体,而且是直接客体。侵犯相同直接客体且。

针对的是同一批物品。针对同一批物品。各位听懂了吗?啊,就是前罪的自生之物,恰恰是后罪的。犯罪对象。前罪的滋生之物,恰恰是后罪的对象。侵犯的又是同一直接客体,所以不并罚。听懂了吗?好,如果听懂了,来来来,

前罪的滋生之物,恰恰是后罪的对象。又是侵犯同一直接客体。所以这是吸收法。好,如果写好了,记得要抬头。写好之后。问。牵连犯虽然手段相对也紧密,而且有手段目的牵连原因,结果牵连。为什么牵连犯还有可能会并罚呢?牵连犯除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另有规定的可能要并罚。

除此之外,原则是择一重。为什么牵连犯有可能要并罚?这就是因为不管是手段还是目的原因还是结果,你会发现牵连犯。他的两个行为触犯的两个罪侵害的一定是。不同的课题。它侵犯的客体是不一样的。各位杀妻骗保。杀妻生命权骗保。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金融管理制度。两个客体是不是完全不一样?所以这是什么犯?牵连犯听懂了吗?好,

如果听懂了,那下面我出几个题考考大家了,各位。来不要看书,抬头看我。先伪造信用卡,又去使用信用卡。伪造信用卡构成。伪造金融调整罪。使用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是牵连还是吸收?哪种牵牵连按吸收?牵连为什么?手段是伪造,目的是。

信用卡诈骗是不是首段目的的牵连责?一,重定信用卡诈骗,但这时候有同学会说了,老师为什么不是吸收反?说后面使用信用卡恰恰是伪造信用卡的当然结果。当然,结果我们说了,当然,结果。首先,伪造信用卡和后面使用信用卡有没有达到密不可分的程度?伪造一定要去使用吗?卖给别人也可以吧?使用一定要伪造吗?

也不一定。所以没有达到密不可分的程度,那能不能理解成是可以分开这种类型的呃吸收犯呢?这种类型的吸收犯要侵犯同一直接客体。对吧,伪造信用卡侵犯的客体是什么?金融管理活动,金融管理秩序或者信用卡管理秩序。而信用卡诈骗最侵犯的客体是什么?是复杂课题。既有。信用卡管理制度,还有他人的财产所有权。首先,直接客体就不一样,

不是相同的直接客体。能理解吧,所以不能将它理解成吸收,只能是什么牵连吸收犯这种类型的吸收这种类型。一定侵害的是同一个直接客体,我给大家讲的已经非常非常的细了,同一个直接客体。同类课题都不行,是直接课题。听懂了吗?好,所以就只能理解成是牵连犯,而不是吸收犯好,那你这一块听懂之后啊,牵连吸收也搞定了。

还剩一个部分情节加重犯。哎,大家其实现在想一想,罪数也就不过如此。到了刑法分,则你拿出任何一个罪,可以试一试。我只要能找准行为的数量。找准之后一个行为,我就定一罪。数个行为先考虑那个牵连和吸收,是牵连是吸收的,有可能定一罪非牵连非吸收的适用原则,那就叫数罪。并罚对吧?

当然了,还有一个小尾巴,那就是部分情节加重本。法条所规定的这些例外,你只要再一收那分,则就罪数问题就大功告成了。别看书,跟我一块回忆一下哪些是特殊规定。就是有数个行为,在分则中,分则中不并罚。它又不是牵连犯,又不是吸收犯哦,牵连犯,吸收犯,

排除过了有哪些情况不是牵连不是吸收立法上规定了情节加重犯。数行为不并罚。我们列举一下,想想这些例外有多少?第一是谁?谁啊?你可以从自己熟悉的开始,可以的第一拐卖。加。强奸定拐卖二。还有谁谁绑架?加杀人。或者是伤害。重伤死亡。第二。

绑架还有吗?还有吗?怎么可能没有呢?还有拐卖妇女加。引诱卖淫。强迫卖淫。指定。拐卖。四。四。有几个例外的地方。我给大家提个醒啊,和妨害公务袭警有关系的。就是其他罪,加上妨害公务罪,

袭警罪,要并罚的。但是有三个罪和妨害公务袭警在一起,不并罚,有没有印象?谁组织他人投有国边境。还有呢?运送他人通有过编辑。还有呢?还有走贩运制毒品。加上谁?妨害。公务或者是。袭警怎么办?并罚吗?

不并罚那怎么定?指定前罪是吧?前罪就是组织罪,运送罪,走犯运制毒品罪。对吧,情节加重,适用更重的法定刑很好,我还有吗?受贿罪的相关问题对。有哪些呢?受会。加上谁?加上几个罪不并罚。几个罪三九九条有印象吗?

三九九条有寻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不加上这四个罪?加上三九九条四罪。后果是什么?这也是两个行为。后果是什么?从一重不并罚,非常好。接着找第五。第六还有吗?当然受贿罪加上其他罪,原则上是不是要并罚啦?受贿之后滥用职权,受贿之后私放在押人员。

寻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放纵支收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这都是要数罪并罚的。各位受贿罪还和一个一种情形不并罚。很细节的问题。是谁说了一个字出来啊?还是那么谨慎。社会加上谁?这是立法解释规定的全人常的立法解释加。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拒之罪的共犯。有没有印象?没印象,

我当时举了个例子,我说我是一个执行法官,被执行人找到我,给我送了钱。说你能不能容我两天,我说可以,然后呢,我又帮他去转移了财产。导致呢,执行不能那站在我的角度,我收了钱构成受贿,其次又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但立法解释规定是要从一重罪处罚。

有印象吗?好,所以受贿加上。拒之罪的共犯。等于从一中七,还有。还有。什么声音大一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吗?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你意思这是盗窃罪,加上信用卡诈骗罪等于盗窃罪是不是?呃,这样理解没有太多的必要,

第一呢,立法上已经规定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立法上是有原文规定的。第二个理由是什么呢?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其实他本身就能触犯盗窃罪,他就是秘密取得他人卡内财物嘛。好,这个不记还有吗?告诉各位一定有。你看看你想到现在了,其实这种例外也没有那么多嘛。谁组织他人偷油沟边境。加非法拘禁很好,对是。

组织罪。加非法拘禁罪,就拘禁被组织人。等于前罪仍然指定组织罪。但是要是有更重的法定刑好,非常好,非常好,七个了接着找八还有。各位。抬头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若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构成他罪。要以行贿罪与他罪实行数罪并罚。这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换句话说,

行贿罪再加上另外一个罪,这是几个罪啦?两个要数罪。并罚对吧?当这个时候,数字并罚它其实是一个牵连犯。手段是行贿,目的是获取其他的利益。是不是要并罚?但是我想做这种题目啊,大家一旦判断出它是两个行为,你要知道了此种情况是要并罚的,只不过有一种情况不并罚。哪一种哪一种?在一个小罪里面。

就行贿。行贿的目的是犯这个小罪。这个时候是不并发的,来自二零一四年的司法解释。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节。走私犯罪。行贿。加走私罪。还记得我们曾经做过一道这样的真题吗?说张三为了走私给予海关工作人员巨额贿赂。有没有印象手段行为构成什么行贿目的?行为构成什么?走私怎么处理?怎么处理?不要并罚。

不并罚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定谁?定走私罪。定走私罪。九。行贿。加上其他罪。各位行贿,加上其他罪,它其实也是牵连犯啊。对不对行贿加上走私罪是牵连犯?只不过,司法解释规定了就定走私罪,适用更重的法定刑是不是?那你行贿加上其他罪呢?

也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呀。也是牵连犯啊。对吧,但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这是牵连犯的例外要。并罚。要并罚,所以它其实也是个例外,因为按照正常原理来理解,它应该是个牵连犯择一重的。但是,司法解释直接规定要数罪并罚。听懂了吗?好,这是90。

还有吗?还有一个很偏的。这个如果你们都能回忆起来,真的这个点的确很偏,如果我可以跟她打个赌啊,你要真是能回忆起来,今天我可以请你吃个饭。还有一个点例外是谁?什么声音大一点?盗窃什么?盗窃什么破坏电力设备罪?那是几个行为?我去偷电线,那是几个行为,一个行为那是想象竞合犯啊。

那不是例外,那就是按照我们行为罪数判断规则,就直接可以导出来的问题。那我就输了。来来来,抬头看我。所以例外没那么多的抬头看我。各位在研究生考试前。我先获取了研究生考试的。试题和答案。获取以后我又组织他人考试作弊。或者我有将试题答案出售给别人。各位在研究生考试前,我先获取研究生考试的试题和答案,构成何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各位大家想一想,我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原因是什么?根本目的是干嘛?一定是为了后面的组织。考试作弊或者是将试题答案卖给别人,对吧?正常情况这种这种情况是不能并罚的。我是有一个最根本的犯罪目的。或者是吸收犯,或者是牵连犯,它是不能并罚的,但司法解释是不是明确规定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又出售试题答案,或者是组织他人考试作弊怎么办?

恕罪。并罚,所以这是个特殊规定。各位记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加。组织考试作弊。或者或者。非法。提供。出售。试题答案最。等于数罪并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加组织考试作弊。

或者是非法提供出售试题答案罪等约束的并罚。各位,这其实也是个例外,正常不能并发的。好,搞定了吧?搞定以后,各位抬头还有吗?还有吗?这是第十个。好,我我们先休息会儿吧,一会儿再总结休息会儿,休息会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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