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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刑法总则专题02犯罪论(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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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7 07: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来,我们开始上课吧。呃,把书翻到第30页。紧接着,从第51个开始,我们进入了。犯罪在空间上的分布共同犯罪问题。整个共犯,今年大家一定要格外注意。从一本通的书,我们进行拓展,然后呢,

到我们后面的背背诵类的这个课程。从主观题角度就是简答题或者论述题。按照我们目前的呃考点的分布。大家一定要重点注意呃,我个人认为啊,今年主观题大概率有可能会从共犯这块去考。就是比如考一个简答题,就是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甚至是共同犯罪的形式。这些都是有可能会涉及到主观题的,就从板块的角度,这个板块今年要高度重视。那么,共同犯罪呢?

总共要讨论六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共犯的成立条件怎么样?能成立。二反面呢,要看不构成共犯的六种情形。三,讨论共同犯罪的形式或者是共同犯罪的结构。四,讨论共犯人的种类。共犯人的种类里面,延伸出第五教嗦未遂问题。第六讨论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问题。总共是六个问题。那共同犯罪指的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构成特征上看,

共同拆除主体条件也有两个以上犯罪主体。那如果是自然人主体,就必须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站在犯罪角度拆除两个条件,客观要有共同犯罪行为,主观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那这一块儿存在着第一个考法客观上的共同行为,要从内容上列举出来,包括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组织行为,教嗦行为和共谋行为。从形式上,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第二,站在主观条件上来看,要重点注意,要有共同故意,共同故意,要持有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性质相同,不要求完全相同,只要求部分相同。那么怎么样去做共犯的题目?这只是从背诵角度来给我们总结出来的,那请大家呢?先不要看书,抬个头。共犯的题目,

其实做题好做的。我们前面讲课的时候呢,讲过共犯之间必须要具有因果性。什么叫因果性呢?指的是一方行为能够影响促进另外一方的行为。所以做共犯的题目,有个很好的方法,那就是判断甲对乙有没有促进。而这个乙通常指的是实行犯,就是你先把那个实行犯拿过来,把它放在这儿,然后再去判断呢,谁对实行犯有影响,有促进?有影响,

有促进的是它的共犯,无影响,无促进的把他踢出去不是一类。那这种影响和促进,它既可以包含着一种物理上的作用,也可以包含着一种心理上的强化。李四杀人张三提供一把枪。那张三就促进了李四的杀人行为。二人构成共犯李四杀人,张三在旁边加油呐喊,摇旗助威。这是一种心理上的强化,也促进了李四的杀人行为,二人也能构成共犯,所以共同犯罪从本质上看呢,

就是一方的行为能够促进另外一方的行为。这样的话就会形成共同的行为。所以中国有句话说的特别好,叫力往一处,使心往一处,想力往一处,使指的是两个人的力量合二为一,有了共同的行为。心往一处想,指的是二人要有共同的故意,这个共同的故意指的是性质,要有部分相同。当然了,不要求完全相同,一个想杀人,

一个想伤害二人,一起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最起码在故意伤害范围内。能成立共犯。那从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的角度呢?它最喜欢考的真的不是罪名相同的这种类型,而是罪名不同的。因为罪名相同的,那太简单了,两人相约去抢劫,相约去盗窃,去诈骗,当然构成共犯。那罪名不同,一方是a罪,

一方是b罪,两人能不能构成共犯,关键看AB之间。有没有重合?有重合就定罪。各位张三想绑架,欺骗李四,给李四说。说王五欠钱不还,帮我控制他要钱。李四信以为真,和张三一起控制了王五。就这个案例中很明显。张三想绑架要定。绑架罪,

但李四定什么?李四主观上是想帮助张三。索债因此对李四只能定非法拘禁罪,但两人在哪个范围内可以构成共犯?非法拘禁范围内。这就体现了我们共同犯罪的一种理论,叫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有一部分相同,在相同范围内就能成立。共犯好,所以主观上要有部分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性质相同,只要求部分相同,不要求完全相同。

那么除此之外呢,还要提个醒各位成立共同犯罪是否要求双方有共同的犯罪目的?要求嘛。要求吗?不要求因为成立共犯,只要求双方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不要求有共同的犯罪。目的,比如一方想杀人,一方想伤害。两个人没有共同的杀人目的,依然是可以构成共犯的。好共犯的成立条件要从这三个角度去讨论,核心问题是要有共同的行为,也就是一方行为能够促进另外一方。

那第二呢?我们要讨论反向不构成共犯的六种情形,这六种情形都是因为缺乏共同的故意而不成立共犯。缺乏共同故意。具体包括第一。过失犯罪不构成共犯。过失犯罪不构成。如果构成犯罪的,分别追究责任。二间接正犯,不构成共犯。间接正犯,指的是利用他人作为工具。他人就成为了工具人,所以间接正犯的结构,

那就是行为人和工具人之间的关系。行为人和工具人。那怎么样能够将他人作为自己的工具呢?第一,利用没有责任能力的人或者没有达到年龄的人去犯罪。就利用精神异常的人,利用小孩去犯罪。第二,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主要通过欺骗的方法,利用信息不对称,然后呢,支配他人实施犯罪,此两种情况都叫。间接正反,

也叫间接实行反。也叫间接实行犯,当然结合我们犯罪既遂的规则,提个醒。如果让一个八岁的孩子去投毒。张三让一个八岁的孩子去投毒,危害了公共安全,是不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那请问他的既遂规则是什么?是一工具人达到了既遂的规标准,行为人就既遂。还是有其他的观点。这就如同当你让一个八岁的孩子去偷东西的时候。孩子帮你偷了两部手机。请问是孩子拿走手机。

张三就既遂了,还是孩子要将手机交给张三。张三才既遂。什么时候?当孩子取走手机的时候,工具人既遂了。工具人达到了既遂的这个规则,其实就意味着行为人已经既遂了。当孩子偷走两部手机的时候,即使还没有交给行为人,行为人也构成了盗窃。既遂,毕竟他的工具人已经取得了财物。工具人取得财物,就相当于行为人。

取得财务这个点好理解吧,好请大家要注意一下。好。紧接着第三呢,是事前无同谋,事后提供帮助。各位事后提供帮助,还有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没有,比如张三盗窃既遂以后,李四帮助张三去窝藏赃物,对李四只能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问题吧好。

第四,第四是重点叫过线行为,不构成共犯。什么叫过线行为啊?叫实行过线。在共同犯罪中,有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这就是实心国线。各位实行过线,怎么去做题?还记得吗?就这个过线行为本身而言,的确不构成共犯,但是过线行为造成的结果。另外一个共犯人要不要承担责任?

取决于什么?那那个做题的公式叫什么叫?什么过线承担?一点印象都没啦。来来来,抬头看我。这个还真的要回忆一下啊。各位甲教嗦乙。去伤害丙。伤害丙。乙在伤害丙的过程中。一气之下,将丙杀死了。请问甲乙在哪个范围内构成共犯?故意伤害罪范围内构成公犯。

过线行为是什么行为?杀人行为,杀人行为,在这个行为上,甲和乙能构成共犯吗?不构成因为甲没有杀人故意。所以两个人依然只能在故意伤害罪范围内成立共犯。过线行为不成立共犯。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考试分析里面总结的一句话叫过线行为不成立共犯。那虽然过线行为,杀人行为甲乙不成立共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乙造成的死亡结果,甲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正面去表述,那就是甲对乙的杀人行为不负责,

但甲对乙的杀人行为造成了结果。有可能要负责的。能理解吗?如果有可能要负责,什么时候负责什么时候不负责,我们给出过一个做题的标准。这个标准是。就一句话,叫什么过线?重合性过限承担什么责任?结果,加重犯的责任非重,合性过线呢?谁实施谁负责,有印象吗?

这句话其实真的很重要啊,它甚至能解决案例分析题的问题。重合性过限承担结果加重犯责任非重合性过限谁实施谁负责。请问甲教嗦乙伤害?丙问乙将丙杀死伤害和杀人之间有没有重合?重合于谁。重合于故意伤害而恰好故意伤害罪也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所以重合性过限要承担结果加重犯的责任,由此。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死亡结果负责,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乙最终要定故意杀人罪,两个人在哪个范围内构成共犯?

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构成共犯。听懂了吗?这就是重合性过弦。当这个题目改一改,各位抬头看,如果甲教嗦乙去。去丙家盗窃盗窃,然后乙进入丙家以后,然后呢?又对丙女进行了强奸。各位强奸行为有没有超出甲乙的共同故意?强奸行为就是过限行为,甲乙不可能构成共犯的。那么,二人计划的罪名是盗窃罪,

过线的罪名是强奸罪,盗窃和强奸有没有重合?没有重合怎么办?谁实施谁负责。所以甲仅仅构成盗窃罪的教栈犯,乙构成盗窃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各位听懂了吗?好,所以这种实行过线。对造成的结果要不要负责,关键看有没有重合,重合性过限,承担结果加重犯责任。非重合性过线谁实施谁负责。

这就是实行过线的考法。好,这个点大家要关注一下啊。好,第五是同事犯不构成,共犯同事犯不构成共犯的理由是因为缺乏共同故意。它是基于非常巧合的原因。然后呢,同时实施了犯罪。主观上是缺乏意思联络的。然后第六呢,是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片面共犯,指的是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情况。

因为受到暗中相助的实行犯不知情,所以他不可能和暗中相助者构成共犯,但是对于暗中相助者,可以按照从犯来去处理。这六种情况考过简答题的啊,最起码你在做选择题的时候,你要知道,一旦出现此种情形,不能按照共犯去处理。因为缺乏共同故意。来我们看下面一道模拟题。甲想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交给丙骗。丙说是空枪。指使丙向乙开枪,

结果乙中弹身亡,甲和丙怎么处理共犯?怎么做题?共犯做题应该是先单独分析每一个人。分析完毕之后再合在一起看看与共犯关系能不能形成。从主观到客观,本案中甲主观有没有杀人故意?有乙有没有杀人故意?乙对死亡结果是什么心态?过失意味着一方故意,一方过失能成立共犯吗?不成立a项排除。c项排除。c项说是共同过失甲,明明是故意。

然后二和四,而且会发现a和b之间是什么关系?互斥关系意味着排除a。就会选。b项不构成共犯。4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实行犯。对不对?对吗?为什么是间接实行?他是不是将乙作为自己杀人的工具人了?将乙作为自己杀人的工具,利用乙的不知情支配乙实施杀人行为。所以构成杀人罪的间接。实行犯本题选二和四。

好,各位到这一步呢,我们就讲了共犯的成立条件,不构成共犯的六种情形。第53呢,要讨论共同犯罪的形式。共犯的形式。指的是共犯的结构。或者是共犯人之间的结合联系形式。呃,简单讲,就是这种共同犯罪是怎么组成的?通过什么样子建立起的共犯关系?而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分成四种八类。

但你说四类八种也可以。第一呢,是根据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为标准,可以分为任意共犯和必要共犯。任意共犯,可以任意形成。法律对主体数量没有限制。一个人能实施两人以上也可以。当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时候,就是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像盗窃,诈骗,抢夺这都是属于法律对主体数量没有限制的犯罪。一个人能实施两人以上也可以。而必要共犯,

必要共犯,指的是法律规定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必须采取共同犯罪的形式,那就包括对象犯和众多犯。对象犯是以双方的行为互为对象,比如有人送钱,有人收钱。有人买,有人卖。像贿赂犯罪。还包括呢,重婚罪代替考试罪,这通常都是对象犯。那第二种类型叫众多犯,

有集团性犯罪和聚众性共同犯罪。各位集团性犯罪。比如,像黑组织恐怖活动,组织一个人是不可能构成黑社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定是多人构成,如果没有多人,他是不可能构成这一类罪的。因此被称之为众多犯也,叫集团性犯罪。那这一块呢?我看到有同学问过我一个问题,那就是集团性犯罪中,

除了我们讲的黑组织和。恐怖活动组织以外,其实还有其他的集团性犯罪,像盗窃集团,诈骗集团,尤其是电信诈骗集团,是不是很多?好,不要看书。我个人认为啊,可能是这个同学,他误解了一个问题,就导致出现这个疑问。请问盗窃集团。如果我们说啊,

有一个盗窃集团,那么这个盗窃集团。是属于任意共犯。还是必要共犯。任意共犯还是必要共犯?为什么是任意?呃,那么盗窃集团是否属于集团性犯罪?是吗?不是。呃,什么叫犯罪集团?啊范特集团,我们法条有原文考试分析有归纳,你用哪个观点都可以。

盗窃集呃,这个犯罪集团指的是三人以上。为实施。一种或数种犯罪而建立起的。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是不是犯罪集团?好各位,这就表明贩子集团一定是几人以上,三人以上,当我们说哇,他们形成了一个盗窃集团。盗窃集团一定是。三人以上。既然是三人以上。任意空翻,比较空翻。

还是没听懂,那抬头我再问个问题,换个问法。盗窃集团。属于任意共犯,必要共犯,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盗窃集团所犯的盗窃罪。是属于什么?任意共犯还是必要共犯?大家知道我的问我的,我的这个问题的两个层次了吗?一旦形成了盗窃集团,它就不属于什么犯罪了,

集团性犯罪。集团性犯罪一定是属于。必要共同犯罪,但是盗窃集团犯的是什么罪?盗窃罪,盗窃罪却属于任意共同犯罪,就是一旦谈到集团,它一定是必要共犯。但集团所犯的这个罪,有可能是一个。任意共同犯罪。同理,诈骗集团呢?必要共犯,但诈骗集团犯的诈骗罪呢?

任意共犯这个罪,本身是一个任意共犯,可以任意形成,能理解了吗?呃,它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呃,有同学说老师那考试的时候怎么办?你看他怎么去问的嘛?他如果直接就问你说。盗窃集团属于何种?是任意共犯还是必要共犯?那一定是必要共犯。因为盗窃集团是属于集团性。犯罪要在三人以上。才能形成。

好,这是第一个问题。任意共犯和必要共犯,第二呢,是以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通谋和事前无通谋。不要看书。事前通谋和事前无通谋。他们两个做题的规则很简单,就一句话判断共同故意和施行行为产生的时间。先有共同故意,再有实行行为的。事先通谋。先有实行行为,然后产生共同故意的。

事前无同谋。事前无通谋,意味着一定是什么时候有通谋。事中有同谋。事中有同谋。那么,事中同谋还有另外一个名字,我们在前面讲课的时候提过叫什么共犯。成绩的共犯对。成绩共犯。中途加入。那这个点呢,因为相对有点重要,我还是要多说几句的。大家不要看书,

请大家抬个头。请问成绩共犯及中途加入问在什么时候才能够中途加入构成共犯?什么时候你站在两个角度去理解都可以,第一种角度是呃原则,在他人犯罪既遂前。可以加入例外,例外就是在继续犯的场合,他人既遂以后也能加入。这是第一种技法,对吧?但是我讲了这种技法有点复杂,最简单的技法是什么?就在什么时候后,行为人可以加入前,行为人构成成绩共犯,

事前无同谋共犯。什么时候?什么时候?就一句话,很简单,只要前行为人的行为。尚未终了,没有结束后,行为人都可以加入。只要前行为的行为结束了后,行为人是不可能再加入了。因为构成共犯,是不是要有共同的行为,共同的行为就意味着前行为的行为是不能。结束的他都结束了,

你怎么可能和他形成共同的行为?所以简单讲就一句话。前行为的行为有没有?结束在前,行为人行为结束之前都可以加入构成共犯呃,这个点真的特别重要。能重要到什么程度?案例分析题都有可能会这样去考,请大家抬头看我举几个例子试一试啊第一。张三敲诈王五。敲诈勒索。还没有取得财物。张三告诉李四真相,让李四替自己去收钱。各位对李四这么定。

就张三敲诈王五威胁他,问他要钱。然后威胁之后,张三找到李四说,你替我去收钱,而且李四也知情。各位李四加入的时候,张三的敲诈行为有没有结束呢?有没有没有因为敲诈罪的结束标志?标准是什么?是不是要取得财物?你会发现李四是在张三。威胁以后取得财物之前,是不是中途加入了二人?有没有形成共同的行为?

有李四对张三的敲诈行为有没有帮助?有没有促进?形成共同行为一方,促进另外一方行为,因此对李四要定。定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同理,张三绑架了王五。绑到手之后告诉李四,让李四替自己去。收取赎金。问,对李四怎么定?怎么定能定绑架罪的共犯吗?可以吗?

张三绑架王五。控制住王五以后,告诉李四,让李四到王五家去收取赎金。李四是不是绑架了共犯?是不是张三的绑架行为有没有结束呢?没有绑架罪是属于什么犯?继续犯行为是不是持续存在的?那李四中途加入对张三的绑架行为有没有帮助?有构成。成绩的共犯。能理解吧,所有的成绩共犯,你就记住一个句话,只要前行为的行为没结束后,

行为人都可以。加入构成共犯,当然这个题如果改一改啊张三。敲诈李40万块。拿到钱之后告诉李四真相,李四帮着张三。将钱投到股票里面。对李四定什么?张三敲诈十万块,拿到钱告诉李四真相,李四帮助张三将钱投进股票。对李四定是吧?各位李四什么时候帮助他实施了帮助行为?是不是在张三的敲诈行为已经结束了?已经既遂的时候。

既遂以后,才提供帮助,那对李四就不可能再定敲诈罪的共犯了,只能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各位,这个能听懂吧?好,这个点就过了,这个点有点重要啊。好第三,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没有分工为标准,可以分为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简单共犯是各共犯人都是实行犯都参与实行了某一犯罪的实行行为。

也就是老百姓说的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每一个人都是实行犯。而复杂共犯,则存在着教嗦帮助实行相区别的共犯形态。要相区分相区别。啊,这个点要关注。那么,它们分类的意义就在于简单共犯的时候啊,它的责任是非常好认定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而在复杂共犯的场合,因为存在着教嗦帮助和实行的区别,所以呢,要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具体的分工所起的作用。

来去确定刑事责任。这是简单和复杂。第四,根据共犯人之间有没有特殊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特殊共犯,又称之为有组织犯罪或者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的犯罪组织。这是犯罪集团。那犯罪集团各位是属于任意共犯还是必要共犯?必要共犯犯罪集团一个人是不可能构成犯罪集团的,一定是多人。那犯罪集团有以下五个特征,第一。人数较多,

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从一到五我们之前呢给过一个记忆的特点或者口诀,叫老大带着一帮小弟有预谋的干坏事。危害很大。老大带着一帮小弟有预谋的干坏事,误害很大。老大是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带着一帮小弟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有预谋,有预谋的实施犯罪活动。干坏事,犯罪集团怎么干坏事,肯定人很多,经常纠结在一起,

进行异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最后危害很大,无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或者危险。这就是老大带着一帮小弟有预谋的干坏事儿,危害很大,这样的话就可以还原出犯罪集团的五个特征。泛地区的五个特征是可以独立的,考简答题的。比如,简述犯罪集团及其特征。所以这个板块大家肯定是要记的,那由此我们就把犯罪共同犯罪的形式。这四种八个小类就全部结束了,先不要看书,

各位抬头看我。我们一起来回忆一下啊,犯共同犯罪可以分成四类,八种,具体包括。第一种是。任意共犯约。必要共犯二。事前通谋与事前无通谋三。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四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比较重要的是成绩共犯,就是事前无同谋。这个点有点重要,大家一定要注意。好以上种种结束之后,

我们看一道题目。假想翻墙盗窃。好,各位,这个题目让大家自己读一读题干,然后呢?找题眼就像我之前给大家做题的时候一样,划出它的关键词。好,大家看看PPT我画的东西。甲欲翻墙盗窃我,首先圈出了第一个词。其次呢,第二行甲翻墙入院,窃取大量财物。

各位,这表明甲欲翻墙盗窃乙,恰巧路过乙路过的时候,甲的盗窃着手了吗?没有,仍然只有一个想法,还没有着手。然后翻墙入院的时候才是着手盗窃。那这就表明两人是先。有共同故意后,有实行行为,还是先有实行行为后,有共同故意?先有共同故意。再有,

实行行为对。事前,通某还是事前无通某?事先通谋好我们一项一项来去检验。各位,这是任意共犯还是必要共犯?任意共犯所犯之罪是什么罪?盗窃罪可以任意形成。二事前通谋,事前无通谋。事先通谋三简单,共犯复杂共犯。有没有分工有复杂,共犯一个,实行一个,

帮助一般共犯,特殊共犯。哪种这是犯罪集团吗?不是。属于一般公分。本题要选。二,对选第二个。好紧接着我们看54是共犯人的分类。共犯人的分类,我国采取的是作用为主,兼顾分工。作用为主分主犯,从犯胁,从犯兼顾分工,

那就是教嗦犯,所以可以分主,从胁从以及教嗦这四种。那么,主犯有两种类型,第一呢,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第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那么,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第一种可能是。首先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其次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又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黑老二。他虽然在犯罪集团中,但他并不是首要分子。那黑老二也有可能会起主要作用啊。第二种可能是不在犯罪集团中,就是一般的共同犯罪,比如张三入户盗窃,李四望风。很明显,张三是主犯。没问题吧,所以这个点呢要了解。从犯呢,

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各位次要指的是谁?次要的什么饭?事性反辅助呢。指的是帮助犯次要的施行犯,或者是帮助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从减免。然后胁从犯,指的是被胁迫参加犯罪,被胁迫参加。要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当然了,

站在作用为主的角度,大家一定要重点关注。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集团所犯罪行和集团成员所犯罪行不是一回事。黑老大也只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罪行承担责任。集团所判罪行。那么这一块呢?大家重点关注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关系。从选择题角度,其实特别轻松,我们前面讲课也做了过铺垫,其实选择题角度就三句话,第一句话。煮饭不一定是。蛇分子第二句话,

蛇分子不一定是。主犯第三句话,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干,是不是三句话就能解决选择题?从背诵角度呢,那么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关系,这是要背的。但至于怎么背?我带大家一起试一试啊,但这个点不好背。我们如果要是能够。很快,把这一大段话给记住,这表明背诵的确是有规律和技巧的。

在背这句话之前啊呃,我们回忆一下昨天讲的一个内容,抬头看我。各位大家还记得昨天我们背过作为和不作为吗?好,我们一起来复盘一下,不要先不要向前翻书啊。我不让你们单个背,我们一起试一试。各位作为是什么?积极的行为对应着不作为,是消极的行为。好作为是积极的行为,何为积极行为解释一句话?行为人乙。

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对吧,机器的身体活动实施被刑法禁止的行为好再解释,刚刚讲的这一句话。得出两个点。从。表现形式上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的。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作为直接违反的是某种。禁止性最新规范。

二不作为是消极的行为解释这句话。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的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不作为是。直接违反某种命令性规范或者叫义务性规范都可以。各位,这是昨天背的内容,我不知道大家还能回忆出来多少细节?那么,涉及到我们马上讲的这个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关系,它比昨天讲的要难背多了,

因为它毕竟很长。两者的关系首先主犯和首要分子不尽相同。如果完全相同,就没有必要区分了。第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三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未必是主犯,所以先把框架拉出来。首先,两者不尽相同。其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像黑老大。那一定是主犯。三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未必是主犯,未必是。

这个没问题吧?好,如果都听懂了,请各位抬头。主犯和首要分子的范围不尽相同,我们怎么样把不尽相同表达出来呢?其实就是把概念列上去。主犯是什么?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而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其。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概念就不一样吧。

但是根据这两个概念,对比会发现谁一定是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所以得出第二句话。前两句其实都不难背,难背的是第三句话。那就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未必是主犯。理由是什么?聚众犯罪有三种形态,有三种可能性。第一,全体参与者都构成犯罪。各位,如果全体参与者都构成犯罪,

那么他们构成共犯吗?构成吗?全体参与者都构成犯罪,那很明显是构成共犯的。如果构成共犯,那么它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第二只有聚众者和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比如像聚众斗殴罪。处罚蛇分子处罚积极参加者,但不处罚一般参加者。那如果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那两个人肯定是构成了共犯,构成共犯,首要分子就一定是。主犯第三种呢,

是只有聚众者才构成犯罪,其他参加者不构成犯罪。只有聚众者构成。意味着只有首要分子构成。对吧,针对以上三种各位看逻辑,第一种情形,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都是主犯。因为他处罚全体参与者。第二种情形,首要分子也是主犯,但第三种情形,举证者是否为主犯要具体论定怎么样,具体论定呢?一如果居中者只有一人。

意味着只有几个人构成犯罪。一个人这种聚众型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就不存在。主犯第二,如果举证者为两人以上,则构成。共犯这时候有几个首要分子。如果聚众者,聚众者不就是首要分子吗?为两人以上,则构成共同犯罪,则根据行为人作用大小认定主犯,当举重者都起主要作用的时候,都是主犯。当举重者作用由。主次之分时起,

主要作用的为主犯。所以你会发现它分的特别特别的细。那这段话怎么去背呢?比如我给大家复盘一下啊,我现在把这个东西给隐掉。我在。背这段话的时候,我的大脑中想的真的不是细节,我大脑中先想的是它的三个标题。那第一句话,那就是。首要分子和主犯不尽相同。第二句话,犯罪阶层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第三句,

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未必是主犯。在第一句话之之下,我会列出两者之间的概念。把概念列好之后,其实理由就解释清楚了,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而。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在聚众犯罪中,其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概念列好之后,得出第一点,然后呢,

通过概念对比得出第二点,那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然后讨论第三句话,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未必是主犯,为什么未必是主犯要说理?说理就是聚众犯罪,有三种形态,一处罚全体参与者,二处罚聚众者和积极参加者,三仅处罚。举证者对于第一种情形。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都是主犯,有举重者和积极参加者都是主犯。第二种情形,

举重者也是主犯。第三种情形的举重者是否为主犯。应当分情况论定。什么情况情况?一举证者为一人情况,二举证者为多人。如果聚众者只有一人,则这种聚众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也就不存在这主犯二情况。二如果聚众者为两人以上。则这种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其作用大小认定主犯。那情况二,根据作用大小认定主犯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都起主要作用,

第二种是有主次之分。第一种,如果举动者均起主要作用,则都应当认定为主犯。第二种,如果举动者的作用有。主次之分时,则其主要作用的举重者为主犯。各位,我在复述这段话的时候,其实我的大脑中想的真的不是细节,而是根据这个结构一步一步向后去推理。当然,因为我们这个课还是一个过渡课,我现在类似于这种问题呢,

还不能全盘的给大家去展示出它的背诵的细节。它的背诵的这种逻辑之所以现在不展示原因,是因为现在。可能我们既要去搞定知识点,又要花心思去背诵,大家还不能胜任,稍微再等一等,然后。然后呢?你们后面会有一个资料叫21图,21图呢,就是背诵类的资料。它是对背诵宝典进行那么图表式的这种拆解,尤其是通过这种类似于这种。比如a包含着包含着a1a2a3a1,

下面可能有两个细节a一一。可能会这样,然后呢,整体来讲,从左到右依次向后推啊,我想这样的话,可能背的会更快一些。第二个原因是什么呢?郁老师啊,就去年还给我讲,因为今年我跟众合提了个建议,就是你们后期的背诵课,因为能看到课表的时候就会发现了。去年是连上五天的背诵课。连上五天的背诵课,

第一天第二天的时候学生感觉哎呀,挺好,能跟上,而且背的还挺快的,到第三天的时候发现脑细胞已经不够用了。就感觉很累,我为什么才感觉累呢?是因为去年在班里面有一个有个女同学,一个女生,那个女生呢?是去年考。北京大学,然后呢?差三分没考上。没考上之后呢,

他问我要不要调?要调剂还是再准备一年,我说你要是能上岸的话,你选择上岸吧,因为。如果你再考一年的话,你你的梦想我不知道是不是还是北大,我说报北大跟清华这种学校啊,多多少少有时候还是有些运气成分的。即使你进了复试,你可能还面临着一个面试的问题,我说你也不要太难过,你就是进了复试了,没差这三分。那复试你可能准备的也会很惨烈。

然后呢?他说那怎么办呢?我他说他想调剂,然后呢?后来调剂到了西南政法大学。在西政,然后给我发了一个很长很长的短信。那么我就是通过这个小姑娘感受到,大家可能当时有点受不了了。因为他的学习呢,平常很认真,然后。第一天,第二天的状态很好,他坐的是第三排,

我印象中,然后到第三天,第四天的时候他就一直在。抓着自己的头发。那时候就感觉可能感觉应该是有点头疼了,就一直那种疯狂的支持的输入,就导致自己没有能力,没有时间去消化。所以今年我给众合提的建议是。呃,应该是三天休一天,然后两天至少中间是休了一天。这样的话,大家可以把前期的三天背的内容通过这一天消化一下,然后后期的两天又比较轻松,

或者是两天休一天,然后接着是三天。所以这样的话,可能效果会更好,这也是去年。跟于老师聊天的时候,于老师说你感觉你讲背诵课累不累?我说我感觉还好,他说学生不一定能接受得了。所以呃,今年的背诵课呢,我会带着大家。全背整个刑法的内容,这个全背就包括像刚刚讲的,我对这个东西的复盘也会告诉大家应该怎么去拆解一点点来。

但是像我刚刚讲到的基础的概念,像主犯的概念是什么?蛇分子的概念是什么?大家最起码你想圈一,你是要记一记的。这段话要记一记的,那像圈三怎么记?我们后面再去讨论。我们兼顾分工,要讨论教栈犯。教嗦犯指的是教嗦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教嗦犯也是犯罪,那么是犯罪就必然要满足主客观相统一。主观要有教嗦他人犯罪的故意。各位,

这个教嗦他人犯罪的故意,指的是教嗦犯本身有故意。一定要故意教嗦,不能过失教嗦,过失教嗦是无罪的。中国话说,说者无心,听者有意,说者无心,不可能构成教错犯。那么,教嗦的内容必须是明确的,要知道教嗦什么人,犯什么罪。那么,

如果没有明确的。故意内容不能成立销售外。第二,从客观上必须要实施教嗦他人犯罪的行为。那这种教嗦行为有没有实际引起他人的犯罪的意图和决心?以及被教嗦的人是否实行了被教嗦的犯罪,它是不能影响教嗦犯的成立,因为理论上我们存在着教嗦。未遂对。那教栈犯主,客观相统一,以后犯罪就能成立了。只要主观有教嗦,故意客观有教嗦,行为教嗦犯成立成立教嗦犯,

下一步当然要讨论责任。因为有罪必有责。教栈犯的责任有三句话。轻重原则。轻是教授未遂。教授未遂,那就是被教授的人没有犯被教授的罪。那么教嗦犯。独自构成犯罪。把独自圈起来。各位,这就意味着构成共犯吗?不构成被教私的人,没有犯被教私的罪,表明被教私的人是无罪的。

此时只对教嗦犯,独自定罪,属于教嗦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充分表明,成立教嗦犯不以构成共同犯罪为前提。各位,这句话一定要好好理解一下哦,成立教栈犯不以成不以构成。共犯为前提。能理解吧好,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重缴获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从重处罚。

轻重原则,原则就是对于教嗦犯,要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好,这就是教嗦犯的责任承担问题。各位,那如果是教嗦小孩犯罪呢?就教嗦十岁的孩子犯罪。要不要认定为教栈犯?不要直接定什么?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能理解吧,所以这个教嗦不满18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重处罚。他其实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这个未成年人啊,虽然未成年,但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双方是构成共犯的。对教材犯要从重处罚第二种可能是什么呢?第二种可能是这个未成年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他就是无罪的,他无罪,那对那个教嗦者就要认定为间接。正反能理解吧。

好,这是教栈犯的三大问题。好再向后第55教嗦犯引起来的教嗦未遂。教嗦未遂指的是被教嗦的人没有犯被教嗦的罪。把没有饭圈起来。被教嗦的人没有犯被教嗦的罪。理论上主张四种情况,属于较搜未遂。第一,被教嗦者拒绝教嗦。啊张三教嗦李四被李四拒绝。二被教嗦者接受教嗦,但是没有实施犯罪。张三教嗦李四盗窃李四,说好的,

但是什么也没干。只说了一个字,好的。很明显,此种情况李四是无罪的。张三依然是教嗦未遂。第三,被教嗦者实施犯罪,但实施的不是被教嗦之罪。张三教嗦李四去盗窃,结果李四实施了强奸。各位李四的强奸和张三有关系吗?没有,所以对张三怎么定?这怎么定?

教嗦未遂第四行为人,教嗦时被教嗦者已有犯被教嗦之罪的意思。比如张三教嗦李四杀人,李四说,我早有此意。那李四的杀人故意杀人的意图是张三引起的吗?不是张三也是教嗦未遂。没问题吧,这四项。是个递进关系,也最起码你现在要了解法条分析题,考过一次。好交错犯结束以后,我们最后呢是讨论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这个板块没有想象的那么难。

从本质上看。这个板块是将共同犯罪和犯罪形态结合在一起进行考察。既有既有共犯问题,又有停止形态的问题。停止形态,包括既遂,预备未遂,终止来请大家抬头。不要看书了。各位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我们先讨论既遂,都别看书啊。背的东西你可以现在不背,但是啊,原理性的东西要理解了。

各位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有一个人既遂了原则上。其他人也是什么形态?既遂叫一人既遂。全体既遂,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一人着手。全体着手,只要有一个人进入了着手状态,所有的人都着手了。比如各位张三,李四相约脱逃,就从监狱里面越狱脱逃。两个人相约脱逃,张三跑掉了,李四被警察抓回来了。

各位张三构成脱逃罪既遂,李四呢?计遂还是未遂。李四同样是既遂,因为在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二人是相约。脱逃再比如各位甲乙相约去抢劫,抬头看我约好晚上八点钟,不见不散。但是乙身体不舒服,关机睡觉了,甲一个人抢劫成功,甲构成抢劫既遂,对吧?

乙呢?既遂还是预备还是未遂?为什么也是既遂?为什么?因为一人脊髓全抵脊髓哎,为什么一人脊髓全抵脊髓啊?为什么?理由是什么?理由就是我们上次课讲到的就是上次我们讲共犯讲的比较难,讲的共犯的因果性。一方对另外一方的行为有没有促进?促进了另外一方的行为,双方就构成了共同犯罪,促进了对方的结果,那就构成了既遂。

因为构成既遂,是不是必须要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好?我们今天不讲,一会儿不讲新的内容了,咱把这一个点要搞懂,要搞懂啊。呃,这个从一定角度来讲,有点点遗憾的是我发现大家可能遗忘的一些东西啊,还是比较多的。那么,遗忘的东西怎么去找回来?那么,还是要求大家呢?要复盘怎么复盘?

就是你要时不时的翻一翻你的笔记。你不能比如刑法也好,民法也好,你过一个月不看它,那这个肯定会遗忘的。我们再解决最后一个问题,几句话。甲入户盗窃,乙望风甲偷走价值五万的财物。甲构成盗窃既遂,乙是不是也既遂了?乙及时的理由是什么?乙都没有亲自去偷。它是根据共犯原理既遂的论证,既遂其实就以下几个规则第一。

乙对甲的盗窃行为有没有帮助?有没有促进它?是不是让甲偷得更安心,更容易?这一步乙就构成了甲的共犯帮助犯。那么,以什么形态呢?关键看乙和既遂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有了因果关系,乙就构成既遂了。而这种因果关系,既可以包括物理上的因果关系,也可以包括心理上的因果关系。各位乙帮甲盗窃帮到什么时候结束的?帮到什么时候结束的帮助行为,

到什么时候结束的?什么时候?是不是帮助甲偷到手的时候才结束?这表明乙对甲的盗窃行为有帮助。对甲的。盗窃行为造成的既遂结果,是不是也有促进,有帮助?因此乙和既遂,结果之间仍然是有因果关系的,当然要构成既遂,这就为什么在共犯中一人既遂,通常整体都。既遂的原因。所以我们其实可以总结出三句话。

这三句话你们现在不要记了,第一句话是。如果和他人的行为。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成立共犯,并且既遂。如果与他人的行为盗窃行为结果既遂,结果都有因果关系,成立共犯,并且既遂。二如果与他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但和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成立共犯,但不是既遂。三如果和他人的行为。

与结果都没有因果关系,不成立共犯。所以我们构成共犯最核心的一个点,就是要建构起来乙对甲的行为有没有帮助,有没有促进?有帮助,有促进,乙就构成了甲的共犯。比如,各位甲入户盗窃乙忘风,结果甲被抓了。甲被抓了,甲虽然被抓了,没有成功。但乙仍然是构成帮助犯的,

因为乙对甲的盗窃行为有没有帮助有甲构成盗窃罪未遂,乙构成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未遂的帮助犯能理解吗?所以对乙依然是要定罪的,这就是促进了行为没有促进结果。没有结果出现嘛,促进行为没有促进结果构成共犯,但不是既遂。能理解吧好,那如果既促进行为又促进结果构成共犯,并且既遂,所以在共同犯罪中当我们去讨论既遂怎么讨论?原则上,一个人既遂。

其他共犯人也就既遂了。能听懂吗?好,如果能听懂预备未遂和终止,我们下午再讲,上午就到此结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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