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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刑法总则专题02犯罪论(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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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7 07: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我们把讲义翻到第22页。昨天我们是梳理了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那还剩犯罪的目的,动机以及我们刑法的认识错误。37是重中之重。至于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呢,我们就提一下就行了,这个点比较简单。犯罪的目的指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所以它是通过行为实现结果,

因此目的它一定表现为对结果的积极追求。对结果的积极追求。正因如此,犯罪目的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中。犯罪动机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内心起因,这就意味着。它也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中,因为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谈不上目的,谈不上动机。啊,这一点如果考了一个简单的选择题啊,说犯罪目的犯罪动机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中,这是对的。

那动机跟目的之间的关系呢,总共是三个小点,第一站在动机角度。得出第一点。同一动机可以实施不同的犯罪,就动机相同,那么目的有可能不一样。同一动机可以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比如报复社会的动机,这是同一个动机,它可以产生多种犯罪目的。放火杀人抢劫,这很明显是三个不同的目的。可以产生不同的犯罪。但站在目的角度,

又可以得出第二点。一是站在动机角度得出来的,二是站在目的角度得出来的,那就是同一犯罪目的动机,也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同样是杀人,但是杀人的动机可能有很多种,像仇杀。情杀报复等等,都有可能成为杀人的动机。那从两者之间的关系来看,一定要注意一个时间顺序。动机产生在前,目的发生在后。

先有动机,后有目的,所以动机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因此,犯罪目的跟犯罪动机怎么去记呢?动机得出第一点,目的得出第二点,二者关系得出第三点啊,这个先大致关注一下。那么,我们所有的重点。上午开始呢,就要集中在第37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这个板块这几年考试考的不难。呃,

我们前面的课讲的呢是比真题考法要难一些的,而且整个识认错误,花了很多的篇幅。那么今天呢?我们围绕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呢,还要再去讨论一个呃,算是有点新的问题。首先呢,我们先看看框架。刑法上认识错误,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这是法律认识错误的表述。法律性质,

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有关事实情况。那么,刑法上认识错误可以分成法律认识错误和适认错误这两种。法律认识错误。原本呢,应该是分成四类啊,包括假想非罪,假想犯罪,假想重罪,假想轻罪。但我们考试分析,将假想重罪,假想轻罪合在了一起,

变成了第三点,那就是对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从做题角度,法律认识错误的关键词是三个字,叫规定为。比如假想非罪。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不是犯罪。而假想犯罪呢,是行为没有被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它的关键词是规定为。那么,对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比如请大家一定要注意。以为是抢劫,其实是抢夺,或者以为是抢夺,其实是抢劫,这种情况都是属于第三点。像类似这种情况,在法考中几乎不讨论。但是在研究生考试中考的也不止一次了。只不过呢,像这种考法相对来讲比较简单。法律认识错误怎么去处理?旁边记三个字叫看客观。客观怎么规定就怎么去处理。客观怎么规定就怎么去处理,

因此法律认识错误原则上是不可能影响定罪的。啊假想非罪,仍然要定罪。假想犯罪,依然是无罪。对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如果假想的重罪仍然要定轻罪,假想的轻罪依然要定重罪。所以完全看客观的规定。这是法律认识错误。那么,对法律认识错误怎么去处理?我们先看一道模拟题。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

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啊,这个题目是比较简单的啊。误以为法律不禁止。这是假想。假想。非罪行为被规定为犯罪,但行为人误以为。不是犯罪,所以属于法律认识错误,这种情况要不要定强奸?要本题要选。b第二种类型及事实认识错误。它是与。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了不正确的理解,

而这种示认错误呢?它指的就是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根据我们刑法理论,可以分成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打击错误,手段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这是我们考试分析上明确列出的五种。但是五种之外,还有一种在前面的课里面,我们做过补充的那种,一会我简单提一提。那这五种错误怎么去处理?我想这张图大家可能都很熟了,

不管是书还是内部讲义都有这张图的。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处理。当然了,在讲这些点之前啊,我们还是要做一个简单的归纳来,请大家抬头谈到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其实,回归到法理学是更好理解的。法理学中呢,经常会讲三段论推理。首先会讨论大前提。大前提就是法律规定。一是大前提。大前提,我们要去解释刑法规定。

那第二部分要讨论小前提,小前提要归纳案件事实。那第三步呢,要去判断小前提是否符合大前提,这是个推理的过程。所以当我们去分析疑难案例的时候啊,有时候呢,也不能精准的去定性,这个时候就要考虑它所关联的大前提有几个。全部列出来,列出来以后,然后去归纳案件事实,归纳以后呢,再去判断你所归纳的案件事实符合哪一个大前提的立法规定。如果符合了,

那么最终这个推理的过程就可以导出有罪的结论,这就是三段论推理这三步大前提小前提。以及小前提是否符合大前提推理的过程。那么,我们法律认识错误,跟事认错误,从目前的考法来看,各位。什么叫法律认识错误?其实指的就是对。大前提的理解出现了偏差。对大前提。而事实认识错误呢,就是对小前提的认识出现了偏差。我们整个刑法的定罪立场叫主客观相统一及主观方面要认识到客观方面的特定事实。

而客观方面的内容就包括什么?客观方面有哪些内容?我们昨天已经讲过了啊。包括危害行为二。犯罪。对象三。危害结果四,因果关系五,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只要对这五大要素产生认识,错误的都是属于示认错误。所以大家可以想。呃,

我还是写一下吧啊,我发现大家这个点不如如果凭空去想的话,可能会有点痛苦,抬头看我啊。客观方面的第一是不是有对象错误,抱歉,第一个是行为不是对象。第一个是行为。二,谁?对象危害行为犯罪对象按照顺序三。危害结果。是因果关系。五。时间。

地点方法。好,请按抬头。各位,如果对行为认错了。就是行为出现了错误。通常有可能会产生两种类型的错误。但这两种类型的错误,有一种大家不熟,但有一种你们应该能搞定的。因为主客观相统一,客观指的是客观方面。客观方面,有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

时间,地点,方法,我们先从简单的开始,各位如果对因果关系认错了,属于什么错误?属于因果关系错误,所以我们世人错误中才有因果关系错误的存在。没问题吧好各位,如果。对对象认错了,它就有可能产生两种后果,第一种是产生什么错误?对对象认错了,比如把张三当成李四。

这属于什么错误?哎,对象错误,它有可能会产生对象错误。这个呢,是产生因果关系错误。各位,那我们再看对对象认错了,还有可能会产生第二种错误。什么错误?很好,客体错误,比如误将驴当成人,误将人当成驴两种性质不同的,这属于。

客体错误,很好。所以大家会发现对象错误跟客意错误,其实产生的根源是一样的,只不过呢,一个只涉及到一种客体,一种利益,一个涉及到两种以上的利益。两种以上的利益,那就是客体错误。好各位,那我们再看行为错误,有可能会产生什么错误?行为错误。它也有可能会产生两种。

第一种是什么?各位打偏了,叫什么?打击错误也叫行为。偏差。很好,还有吗?什么声音大一点?手段错误。手段错误有可能就是对行为的手段发生了误解,是不是好手段错误?还有吗?各位,还有一个大家真的不一定知道。就你,

除非你上阶段的备考真的很细心,行为错误,还有可能会产生第三种。是我们补充的那一种。客观上,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进而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理论上称之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无故意或成立过失犯罪或属意外事件,对吧?各位,那如果是假想防卫行为人,是不是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发生了误解?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发生误解。客观上,

假想防卫可能是个犯罪行为。而行为人却误以为他是一个。正当行为,合法行为。这是不是也是对行为性质本身产生了误解?这是属于什么错误?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有没有印象?这是我们当时补充的一种情况,所以假想防卫它仍然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一种类型。广义的胜任错误是包括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的。有印象吗?翻一翻你们一阶段的讲义是有这个概念的。找不到也没有关系啊,

叫行为性质行为实际性质。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所以所以,各位。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打击错误,手段错误,因果关系错误。然后又补充了一个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那么,我们声音错误怎么来的?其实就是来自于对客观方面产生了误解。当然,有同学说老师那这个结果呢?

结果错误,结果错误呢?通常是将它归在了因果关系错误的一种类型。比如行为没有造成结果,误以为造成结果。行为造成结果,误以为没有造成结果,这其实本身就是对结果的认识错误。因此呢,它就被放在了因果关系错误里面去讨论了。那么,对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有没有可能会产生认识错误呢?也有可能啊,有可能只不过在研究考试中不会这样涉及到。

所以这个点没有必要再展开了。那么,由此我们各种错误的来源,我们已经找到了它来源的根源是什么?那么,结合我们刚刚讲的问题来抬头。如果是对法律规定发生误解。大前提,如果是对案件事实发生误解,小前提。小前提是示认错误,大前提是法律认识错误。三小前提是否符合大前提。小前提是否符合大前提,这是一种推理过程。

那么,这三种情形一和二单纯考都不难。涉及到三,就会在理论上产生争议,而且呢,目前研究生考试三这一步还没有考过。所以我们一会儿会讲两个案例讨论三,但是一和二呢,那种常规的考法,大家是要掌握的。比如啊,多年以前我曾经呢接受过一个咨询,那这个咨询呢,是我一个朋友给我介绍的呃,他说呢,

这个当事人跟他家里面是比较熟。呃,问问我这个案子有没有什么好办法?这小男孩儿毕业之后呢,也就两年吧,然后呢,就一直在家里面。呃,这个爸爸妈妈养活她,她呢不愿意去工作,她自己说自己的身体不大好。后来呢,就被上海警方跨省抓捕,就从广州就抓到了上海,然后呢,

就在上海一个看守所,嘉定看守所关着。然后涉及到一个什么案子呢?我当时一听,因为当时我在上课,然后他爸爸呢就给我打了个电话,说这个孩子呀,这个有点内向,他说你如果能帮帮忙的话,一定要帮帮忙,不然的话,孩子可能在里面就废了。然后我就问了一下,我说你家孩子到底有什么这个问题啊呃,我说这个刚刚我这个朋友也没给我详细的说。

他就把案子的来龙去脉给我介绍了一下,其实就涉及到什么呢?卖那个宠物龟的事情。就是小乌龟。那谈到小乌龟,大家都知道一个小乌龟才大家如果在马路上看到卖小乌龟的一个小乌龟,可能也就二三十三四十块钱吧。三四十块钱。所以他说他卖的这个小龟可能是属于野生动物,属于那个保护动物。那因为我对保护动物的目录不是那么熟,我只知道在中国,比如哪些是国宝一级,国宝二级像大熊猫,小熊猫这种。

但是乌龟这一块儿我的确不大了解,然后我说总共有几只啊,他说卖掉的大概有六只。和别人交换的大概是三只啊两只。交换的就是我拿小乌龟,你再给我一个动物,咱俩交换着。以物易物。然后在家里面起货,大概两只就家里面还有两只没卖掉的。加一块呢,大概是十支。然后我当时一听呢,我就感觉大意了啊。我十只小乌龟,

有什么了不起的嘛啊,我说这个问题应该不大呃,等我下课之后我去了解一下情况吧。然后他就把那个龟的名字发给我了,是一个什么陆什么陆龟呃,我记不清楚他的名字了啊,后面是两个字,大陆的陆陆龟。然后呢?回去之后我一查特别好,我们国家保护动物目录里面没有这个芦荟。因为这个陆龟是外国的品种,中国没有。哎,我一看中国没有,

我说这个案子,他凭什么抓人是吧?然后紧接着呢,我就给我师兄打了个电话,我说你这个案子在你们那儿基本上。这怎么处理啊?他说你说的这个陆龟我也没听过,但是我建议你啊,中国这个保护的目录没有,但是中国参加过一些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有一些保护野生动物的国际公约。它后面有个附录,你看一看附录里面有没有附录,它就会对应着中国的野生动物的保护等级。他这一说,

我就赶快去查,我一查。查完之后发现就这个所谓的小陆龟,它对应的保护等级是什么呢?就跟大熊猫一样。国宝一级。我当时看完之后,我就震惊了,我说小乌龟怎么跟大熊猫一样?这是一八年的事情,然后呢,我紧接着就给他爸爸打了回了个电话。我说你知,你知道你儿子卖的是什么吗?他说就是那个什么小陆龟呀,

我说你儿子卖了十个大熊猫。然后他爸爸当时就震惊了,我说这是国宝一级啊,他说那你看这个案子还能取保吗?就取保候审嘛。我当时想这个案子取保是不可能了,因为取保通常是轻罪悔罪态度好,一系列条件都要满足。然后呢,我就给我师兄打电话,我说你这个,我说这个案子,你感觉能不能取保啊?就你们按照你们的办案经验,这种案子在你们医院能取保吗?

他说你这个案子还想取保啊,他说这个案子虽然我不是经办的啊,但是我可以给你提供一个信息,按照我们的办案惯例,这种国宝一级的基本上一支是一年。一直是一年,然后这个小孩最终被判了十年有期徒刑。就十个小陆龟判了十年,现在还在上海服刑呢。那大家可以想一想它呢,给自己怎么去抗辩的呢?他说我不知道这个东西是国宝动物。就我不知道这个东西是国宝动物是珍贵动物。那么但是呢,经过查证会发现,

他卖的每一只都价格很高。所以由此我们就想到了多年以前是不是河南曾经出现过一个案子,被新闻媒体报道什么叫大学生自家门口掏鸟窝,一审被判多少多少年。掏的是什么,知道吗?燕笋是国宝二级动物。那大家可以想,类似于这种情情况,它是属于。是认错误还是法律认识错误?如果你做一个办案的警察,你发现一个人把一个小乌龟卖了成千上万大几千块或者一万块一只,那你认为他知道不知道这是个国宝动物?知道不知道普通的小乌龟能卖这么多钱吗?

当然买不到,所以当警察一旦看到你的交易记录,一个小乌龟卖了将近一万块左右。它就可以直接推定,你明知这个小乌龟是一个保护动物,珍贵动物,因此这不可能认定为是识认错误的。能理解吗?这不可能认为是世人错误,但从我们目前的考法,它考的是比较直白的。没有,那我刚刚讲的那么隐晦。那比如大家抬头看我,我给大家讲几个案例,

你看这属于什么错误?第一张三以为。张三以为,使用假币有罪。但运输假币无罪,而帮他人运输假币。什么错误?以为使用假币有罪运输假币无罪而帮别人运输假币什么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刑法已经将运输假币罪规定为犯罪,但行为人误以为不是犯罪,是没有影响的,仍然要定。运输假币罪。没问题吧,

第二抬头。张三运输的是。假币替别人运输假币。但是呢,他被别人欺骗了,他以为自己运输的是冥币。祭祀用的冥币好,各位这什么错误?法律还是事实。他有没有对运输假币罪?是有罪还是无罪的规定产生误解?没有。他以为自己运输的是。冥币。这是对客观事实发生误解,

这属于是人错误,所以目前这种考法呢,考的都是比较直白的。它就会直接告诉你。然后呢,你导出一个答案就行了,那除此之外呢,第三种这种考法就比较重要了。不要看书,不要看书啊,抬头看我。什么叫推理过程发生误解?比如。呃,大家都知道这个马蜂有一辆很不错的摩托车。

然后呢?他平常也喜欢喝点酒。只不过最近不敢怎么喝了,因为他最近这个身体也不大好,原本我们四个人啊,我还经常开玩笑说我的身体是最好的啊,这次之后发现我现在穿这么热的天,我都要穿两件衣服。马蜂呢?是这个血糖比较高,特别高,都高到快糖尿病的那种程度了,然后我跟马蜂聊天。他说你看这个法学先苦后甜,对吧?

我都马上糖尿病了。呵呵,我说的有道理啊,他有一辆非常好的摩托车。他不喜欢开车,他喜欢骑摩托,这个呢也很正常啊,因为很多人就感觉摩托车很潇洒嘛。假如马蜂喝醉酒之后,骑着摩托车。然后呢,被交警查了?交警说来吹一口,他呼一吹。然后呢,

就爆表了,严重醉酒。然后交警就说你这是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交警就问马峰,你知道你醉酒了吗?我知道你知道你在骑摩托车吗?我知道。那你知道你构成危险驾驶罪了吗?我不知道。交警就问你为什么不知道,然后马蜂毕竟还是懂点刑法的,他说你看。法条规定是醉酒驾驶机动车,但我醉酒开的是摩托车。我认为摩托车不属于机动车。

所以我认为摩托车不属于机动车,因此我这是失身错误。没有危险驾驶的故意。这种自我辩护成立吗?来各位,我们看看马蜂对大前提有没有认识错误?他知道醉驾有罪吗?知道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有罪还是无罪,它并没有发生误解。所以没有法律认识错误。第一步,没有错误。第二步,马蜂知道自己在醉酒驾驶摩托车吗?知道各位他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呢?

有没有错误,也没有错误。第三。摩托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各位,按照我们的理解,摩托车是不是机动车?是,但马蜂认为摩托车不属于机动车。他是不是对小前提是否符合大前提的这个推理的过程发生了误解?那这个推理过程产生误解,以后怎么办?按照什么错误来处理呢?在大陆法系,其他的国家,

日本,法国等其他国家通常认为这是一种涵设的错误。推理过程一般被称之为叫含设的错误。函式的错误,大家不要记这个名字,但我只要提醒各位这种推理过程都是按照法律认识错误来处理的。理由很简单,因为推理的过程是谁来推理?是犯罪人自己来推理,还是由法官来推理?小前提是否符合大前提?这个推理的过程是由谁来负责推理的?法官是由法官来负责推理的。所以嫌疑人自己将推理过程。那么,

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错误,这是丝毫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所以对马蜂依然要定。危险驾驶罪。各位听懂了吧,这是推理过程的错误就是。醉酒驾驶摩托车。是否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这种推理过程的错误没有影响的。这种案子其实很多的。再比如。马蜂说,我知道我喝醉酒,我也知道我开的是摩托车,我也知道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我也知道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是不是这是不是一点错误都没了,但马峰说了一句话,说醉酒驾驶机动车要求是在道路上加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我认为我现在行驶的这一段叫乡村公路,这不叫道路。所以我并没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各位乡村公路是否属于道路?这是不是也是一种推理的过程?这种推理的过程丝毫不影响定罪量刑的。该怎么定还是要怎么定,所以这就是大前提,小前提,还有推理过程的错误,

对应着我们刑法上认识错误的种种情形。来,我们一块来归纳一下各位抬头看我法律错误有几种?三种一假想非罪,二假想犯罪,三。对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那么,胜任错误是由小前提错误产生的。胜任错误包括你可以想一想,根据客观方面归纳出来。那个对象错误,那个对象可以推导出两种错误,有对象错误和客体错误,那个行为可以推导出三种错误有。

打击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实际性质的认识错误。然后因果关系可以推导出因果关系错误。这就是它的来源啊,对象错误,客体错误啊,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打击错误,手段错误。因果关系错误。还有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能理解了吧,好,

如果听懂了,那下面我们开始做个总结。然后我们看一看。从适应错误开始了。各位示认错误,这块怎么去处理呢?请大家在讲义旁边写三个字。法律认错误的处理整体思路是看客观世人错误,刚好反过来是看主观。看主观,那就要看行为人到底是怎么想的。我们在处理识人错误上。研究生考试只考虑一种观点,叫法定符合说那像法考还要考虑另外一种具体符合说。呃,

法定符合说是中国刑法主流观点,是中国司法实践采取的观点,也是研究生考试只要求掌握这一种类型。法定符合说我想大家可能都很熟了,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要符合要主客观相统一才能构成。既遂那么具体,包括第一种是客体错误,行为人预想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涉及的两种客体,两种性质。而对象错误呢,是在法律性质上相同。打击错误又称行为偏差,是预想打击的目标。

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所以打击错误是一种客观行为错误。客观结果错误。这充分表明,事实认识错误并不一定是主观发生错误。其实,主观和客观只要不一致,这都是一种实证性错误。因此,这种打击错误,纯粹的客观行为错误,客观结果错误,也是属于设认错误的一种类型。手段错误是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把误用圈起来。

各位手段错误就等于谁?等于另外一个概念叫什么?比如,误将失效的毒药当成有效的毒药去杀人,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各位,这种手段错误等于谁?什么等于一个什么不能犯。手段不能犯,工具不能犯,我们是不是分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又分工具不能犯,和对象不能犯,这就是工具不能犯。

所以手段错误都是要按照未遂来去处理的。都是要定未遂的。然后因果关系错误,总共是有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都要记。在法考中,一般是不讨论的研究生考试必须要掌握是一正一反。一,补充。正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把预定的圈起来。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反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没造成,

但以为造成了。三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好,我们先围绕着简单问题说几个案例,然后呢,再去一起思考几个疑难的问题就可以了,来抬头看我。不要看书啊,张三想把李四从桥上推下去淹死,从桥上推下去。推下去以后,李四的头撞到了那个桥墩,头破血流,当场身亡。

问,对张三而言。如何处理?是否存在错误问题?对张三怎么处理?故意杀人罪。有没因果关系。推下去是不是杀人行为最终造成死亡结果,二者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好,故意杀人既遂?有没有错误问题?什么错误?因果关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中的第几种?第三种指导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

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很好,这就是因果关系错误。没问题吧?好,如果能听懂,那这个点咱就过了啊,那下面我们讨论几个疑难问题,什么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打击错误手段错误。我主要讲几个案例,然后呢,测试一下,看看大家能不能?搞定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能不能理解识认错误,

看主观是什么意思?第二个角度,能不能理解法定符合说。啊,这两个角度,只要能搞定,做真题是绰绰有余了。抬头看我。第一个案例甲。想杀乙。发现乙和丙站的距离比较近。甲明明知道自己的枪法不好。但是为了杀乙,依然开了枪,明知道自己的枪法不好,

有可能打中丙,还是开了枪。一枪下去,没有打中乙,果然把丙打死。各位,这个案例。是否存在事实认识错误?有没有是什么错误?事实认识错误一定是主观和客观,事实不一致。甲在开枪之前。想杀的是乙。但是开枪之前,他已经认识到。

有可能打中乙。有可能打中丙为了杀死乙,仍然开了枪放任丙出现死亡结果。表明在本案中,甲对乙是什么故意?甲对乙是直接故意。甲对丙是什么故意间接故意?甲对丙主观有间接故意客观致丙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有没有认识错误问题?主观客观是完整的,符合的一致的,这没有错误。这种情况也不能用识认错误理论去讨论。识认错误一。适用的前提一定要有错误的存在,

没问题吧?这是一个做铺垫的案例,那抬头看我,别看书。问。如果甲想杀乙开枪的时候呢,没有认识到其他人的存在,没有认识到。然后甲一枪打过去,这时候突然。跑过来一个丙丙就被打死了,子弹呢?没有击中乙。各位,这个时候甲在开枪的时候,

对丙的死亡有没有间接故意?并没有放任它才存在着刑法认识错误中的哪种。行为偏差及打击错误。对吧,那这种打击错误怎么去处理呢?要按照法定复合数来处理,那根据法定复合数怎么去处理?法定符合说当时我们可是记过一句话的,那就是做题的规则。法定复合数叫什么?叫性质相同,一视同仁,性质不同。具体分析。各位,

不管是乙还是丙,性质一样吗?一样性质相同,一视同仁,不管打死的是谁,都定故意杀人。既遂因为法定符合,说它只考虑。法律规定的既遂条件。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能够主客观相统一,主客观相符合,就能构成。既遂来抬头站在甲的角度,请问你不要考虑打的是谁,只要是个人就行。

站在甲的角度客观有没有杀人行为?主官有没有杀人故意?杀人行为是否造成了死亡结果,两者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构成故意杀人。既遂他就齐备了,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条件。所以大家有没有发现法定符合说刚好对应着什么,对应着犯罪既遂的标准。构成要件七被说。只要齐备了,构成要件,齐备了,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就能成立既遂。

这就是法定符数的精髓啊。就一句话,性质相同,一视同仁,性质不同。性质不同,具体分析。好理解吧,那像这种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或者打击错误都比较简单。那如果性质不同怎么办呢?它就可能会涉及到客体错误,还有可能会涉及到打击错误的其他情形。来我们看一看什么叫看主观抬头不要看书。各位,

如果甲。想杀死乙家一个非常名贵的狗。价值两三万块的那种狗。一枪下去,把狗打死了,而这个榴弹呢?又把路人又把乙。也打死了,所以一枪下去死了一狗一个乙,一人一狗都被打死,问题是。在这个案例中,甲想杀的是狗。但榴弹打死了旁边的乙。什么错误,

什么错误?还是没有错误。有错误吗?什么错误?是客体错误,还是打击错误?甲对狗有没有错误?甲对乙有没有错误?甲对乙的错误是主观认识错误还是客观行为错误?客观行为错误属于什么错误?打击错误,那对甲怎么处理呢?性质相同,一视同仁。性质不同,

具体分析。对吧,狗和人的性质不一样,是不是要具体分析了?怎么分析呢?你要分析甲对狗构成何罪?甲对乙构成何罪?这叫具体分析。那这时候怎么办?看主观看新闻,想干嘛?这就是认错误,要看主观啊甲想干嘛?啊,想杀狗,

因此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啊甲对狗主观上是干嘛?是有故意的?那甲对乙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吗?那甲对乙充其量是过失致人死亡甲有几个行为?一个行为对狗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两个罪。想象竞合从一重。明白了吗?所以识认错误,看主观就是这样来的。来来来,抬头啊,我们再强调一遍,

你们一定要记着我,我们前面包括刚刚总结的话啊。法定符合说。怎么去做题?性质相同。一视同仁。性质不同,具体分析怎么样?具体分析看主观。主观上看,行为人想干嘛?具体分析,你就把狗拿出来,把乙拿出来逐项对比就行了。听懂了吧?

好听懂了,那我们再看一个案例。各位。甲想杀乙。假想杀乙。黑夜之中来了个丙。甲就误将丙。当成了仇人乙。误将丙当成乙。然后朝丙开枪。但一枪过去,没有打中柄。刚好乙从此经过。然后乙就被打死了。问对甲如何处理。

这是我们今天讲这个板块的最后一个案例,这个案例有点难看,看大家的思路能不能分析出来?你们要是感你们要是有如果这个题目,你们真是能够分析出来,我一会给大家讲一个。更能拔高的案例。因为我们讲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客体错误,很多案子举例子都是在人身犯罪里面,其实财产犯罪也是有的,但只不过一旦涉及到财产犯罪,可能会很。很很耗脑的啊。

我们可以试一试。这个案例中,站站在甲的角度,大家看一看。怎么处理?有几个错误。一个两个。第一个是什么?对象错误误将丙。当成乙。对吧,但是呢,误将丙当成乙打中丙了吗?没有啊,结果刚好乙从此经过被打死,

这就是。打击错误。所以这个案子是不是既有对象错误,又有打击错误啊?好既有对象,错又有打击错,怎么去处理法定符合说是吧?根据法定符合说,请问乙和丙性质一样吗?性质相同,一视同仁,客观有没有杀人行为?主观有杀人故意且杀人行为造成。死亡结果最终定故意杀人。脊髓就这么多。

看着案情很复杂,你记着那句话,性质相同,一视同仁就够了,其他的都不要管。但你要知道,这个案子中其实存在着两个错误的,既有对象错误,又有打击错误。明白了吗好。有一个案例呢,这个案例的确有点难,我给大家去分享一下啊,因为这个案例从三年前我讲过,但去年我好像没讲,

因为我感觉这个案子有点难,去年没讲。在今年呢,在前期课的铺垫之下,我相信大家似乎应该能搞得定,试一试吧,搞不定也没有关系啊。上阶段我有没有讲这个案例,我也记不太清楚了,试一试听一听。甲在一个偏僻之地伺机抢劫。手持一根铁棍。等着被害人出现。不多久来了个乙。乙经过的时候,

甲就轮起铁棍砸向乙的头。一棍下去。击中了乙,打中了乙,特别巧,这个时候还有一个路人,丙也经过,然后甲一棍下去,将乙丙二人都打成了昏迷。来了个乙甲,要抢劫轮起铁棍砸向乙的头部,一棍下去,刚好丙经过乙丙,二人都被击中。昏迷昏迷。

丙在昏迷的这一刻。事后鉴定属重伤。昏迷的这一刻,丙钱包又从口袋里面掉在了地上。钱包掉在了地上。乙事后鉴定。属于轻微伤。属于轻微伤,然后甲见丙的钱包掉在了地上,捡起钱包离开现场,放弃取走乙的财物。问对价怎么处理?这个案子是有点难的。重复一下甲,伺机抢劫,

手持铁棍,站在路边,见乙出现,见乙出现,于是轮起铁棍,砸向乙的头部。此时刚好,丙经过甲。同时致乙丙昏迷,经鉴定已轻微伤,丙重伤,丙倒在地上的那一刻钱包。掉在了地上。甲捡走丙的钱包没有,再取走乙的财物。

问对甲如何处理。那这个案子呃,已经不是人身犯罪了啊,这涉及到财产犯罪问题。来吧,各位一块思考一下第一本案中。甲对乙有没有错误问题?没有甲对丙有没有错误?有吧甲想抢劫的是乙。只不过同时导致丙重伤,钱包掉在地上。如果甲对丙有错误,属于何种错误?对象还是打击。打打击错误很好。

那一旦是打击错误的话,那处理观点是什么?法定符合说。乙和丙的性质一样吗?一样性质相同。一视同仁,好请问。甲对乙构成何罪。甲对乙是不对?你们有什么好犹豫的吗?当碰到这种案例分析题的定性的时候,先考虑主观客观。主观甲主观上想干嘛抢劫那甲对乙构成何罪?抢劫罪客观上有没有抢劫行为有很好?甲对乙是抢劫罪的什么形态?

预备未遂,终止既遂。什么形态?声音大一点,什么形态?是既遂吗?既遂是不是要取得财物,或者造成什么伤以上轻,伤以上,这只是轻微伤。甲对乙不可能既遂的那什么形态呢?预备不是吧,有没有着手已经着手了,着手以后无预备排除预备。排除既遂或终止,

或未遂选一个。终止未遂。请问甲是主动放弃取走乙的财物的,还是被迫放弃?主动放弃吗?这不是自动放弃吗?他放弃取走乙财物的时候,有面临着很大的障碍吗?没有,所以甲对乙。严格意义上讲,只构成抢劫罪终止。甲对丙呢?各位各位,甲对丙你可一定要站在一个高度去讨论,

因为甲对乙没有错误,我们是可以这样分析的。甲对乙是没有错误的,甲对丙是有错误的,是什么错误啊?打击错误,打击错误,这个时候你一定要站在什么立场上去讨论法定符合说牢牢记住性质相同。一视同仁甲对丙怎么领。怎么定声音大一点?怕什么?怎么定?抢劫。智人。重伤。

当然是抢劫既遂啦。抢劫致人重伤是吧?好当甲把丙打成重伤的那一刻,其实已经构成了抢劫。致人重伤的机构加重板。各位,这一棍下去是不是抢劫行为?抢劫行为和重伤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有抢劫针重伤,问那后面又拿走丙的钱包。怎么评价?拿作品的钱包怎么评价?要不要再定个盗窃罪?要不要?为什么不要?

因为抢劫罪既包括压制反抗,也包括取得财物嘛。所以后面拿走钱包依然是抢劫中劫的一部分,取财的一部分。能听懂吧,所以这个案子最终甲的一个行为。对乙构成抢劫中止,对丙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定罪只能定一个重的,定抢劫致人重伤。各位听懂了吗?好,这个案子算是有点难了啊,好,那到这一步我们识认错误就讨论结束了。

是建立在我们上次课的基础之上,略微的拔高了一点点来,下面我们看一道模拟题。这个题目对大家来讲应该很简单啊。甲举枪射击,乙因为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各位甲打死丙属于什么错误?什么错误打击错误好a项当选b项错,因为不管是乙还是丙都是属于。相同的社会利益客体是相同的。c甲构成,杀人既遂。

对吧,好4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还错错。错,因为甲主观上是有杀人故意的。4d选项是典型的具体符合说的观点,具体符合说,但是这个学说我不想讲,因为也就是考试不涉及到这个点啊。好本题选一和三两个选项。各位到这一步啊,我们整个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就结束了。客体客观方面,

主体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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