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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专题36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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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7 07: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那这样呢,从专题36开始啊,将进入特殊侵权这个领域。首先呢,我们先来看这个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啊,有专门的一章来规定这个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大家首先大家要注意一下,什么叫做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啊?它主要体现一个替代责任的观念。就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啊,和承担责任的人不是同一个人。你不是为你的行为而负责,

你是为别人的行为而负责任,所以你叫特殊主体能理解吧。包括监护人用人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人,以及教育机构。都有可能为别人的侵权行为负责任。所以这叫特殊主体。我们先来看这个监护人的责任。非常简单。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监护人来承担侵权责任。通俗讲,就是小孩闯祸了。父母来买单,是不是啊?只缺行为的人是被监护人,

但是承担责任的人是监护人,体现一个替代责任。这里面大家记几个结论就可以了,第一呢是?监护人责任,他是替代责任行为主体,跟责任主体不是一个人。第二,监护人责任呢,是无过错责任。即使你监护人啊,能够证明自己,尽到监护职责了,也只能是减轻,而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呢,是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时候啊,是不是一定要有自己财产呀?不是的,如果被监护人。名下有财产的,也可以先执行被监护人的财产。当然,不足的部分可以由监护人来补充。法律规定这个内容啊,有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呢是。方便社会上的损害救济。对社会人来讲,你们家不管财产登记在大人还是小孩的名下,

我都可以主张执行。第二个方面呢,是保护谁的利益啊?监护人的利益。在实践当中啊,如果这监护人就是父母的话,那其实用大人的小孩的财产有区别吗?没什么本质的区别,但是啊。有些监护人呢?他并不是这个孩子的父母。是不是有可能是其他人,甚至是一个福利组织啊?那法律呢,不能让他承担的责任太重了。

如果呢,这个小孩的父母给他留下来遗产的话,他闯的祸可以先用他的财产。然后呢,再用监护人的财产。是不是可以适当降低这个监护的风险啊?这样的话呢,才有人愿意去当这个监护人。呃,最后呢是?监护人如果把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大家看这个时候呢,监护人的身份有没有发生变化啊?没有。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啊,

还是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只是呢,这个受托人他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注意不是连带责任。是相应的责任过错严重的,那就多承担点,过错程度比较轻的,那就少承担点。接着看第二种类型的是用人者责任。这个词呢,听起来比较抽象。它其实对应的是我们之前所讲的雇主责任。只是呢,这个雇主的人好像听起来有点像剥削关系。

所以我们现在就不用了,我们用的是用人者责任。但这个雇主呢,可以是单位是不是也可以是个人啊?我们可以给某个单位打工,也可以给某个个人打工。首先来看单位是雇主的情形。工作人员呢,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了,又由谁来负责任呀?用人单位承担责任。通俗的讲,就是员工闯祸了,单位来买单,是不是也是一个替代责任啊?

而且呢,单位啊,它承担的也是一个无过错责任。当然,单位承担责任以后啊,可以找这个有故意的重大过失的员工来进行追偿。这里边一定要注意的是,即使这个员工。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被侵权人能不能直接找原工人主张赔偿啊?不能,他要找单位去赔偿。只是呢,单位赔偿以后啊,可以找这个员工来进行追偿。

因为大家想想,员工是在给你这个单位打工。员工创造的收益。是不是由你单位来取得的呀?那员工行为的风险也应当由你这个单位来承受。当这个用人单位里面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境,叫做劳务派遣。他不是你直接招的人,而是呢,从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过来的工作人员。这样的话呢,是不是涉及到两个单位的呀?一个是劳务派遣单位,一个是用工单位。那这个员工闯祸造成的损害,

谁来负责任呀?首先是用工单位来负责任,因为是在执行你的工作任务。那这个劳务分点单位呢?在有过错的时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换句话说,派遣单位没有过错的。要不要承担责任呀?不需要。这是雇主是单位的情形。那假如说雇主是个人的,构成的就是个人劳务责任了。员工老板都是个人。注意这么几个方面,第一呢,

是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谁来承担责任呀?雇主也就是接受劳务的一方来承担责任。是不是也是员工闯祸,老板买单啊?第二呢,是员工的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了,大家看这个时候谁来赔啊?双方根据过错来承担。谁的过错造成的?谁来负责任?这意味着固执。在这个时候,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第三呢,

是提供劳务期间呢,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物源损害了。首先,雇员能不能找第三人来主张赔偿啊?可以的,因为你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关键是能不能找雇主来赔偿呢?法律规定的是啊,可以请求雇主来给予适当的补偿。注意啊,这里面呢,体现的也是一个公平责任。毕竟在给你打工的时候。才受的伤。

你是老板嘛,不得发个红包吗?当然,这个雇主呢?他补偿以后啊,是可以向第三人来追偿的。所以呢,法律啊,之所以让这个雇主来补偿他的目的,是不是为了让他替这个第三人来承担责任呀?不是的,是要方便受害人的损害救济,让受害人先拿到钱。这是用人者责任。当然,

最后呢,补充一个承揽合同当中。承揽人的责任。因为在承揽合同里面,是不是承揽人按照约定也是要完成工作的呀?在这个完成工作的过程中,也有可能。造成他人或者造成自己的损失。那这样一个损失,谁来负责任啊?大家看是有。承揽人自己来承担责任的定作人,原则上要不要承担责任啊?不需要承担责任。当然了,

也有例外定做呢,如果有过错的,他是不是需要承担责任呀?所以这个承揽合同里面啊,发生的风险主要是。承揽人自己来承担责任。所以大家可以分析两个小例子。于是呢,甲呢,家里面请了一个家庭保姆。形成的是什么关系啊?形成的是个人劳务关系,那假如说呢?保姆在擦玻璃的时候把工具掉落,砸伤了别人,

或者砸坏了别人的汽车。谁来承担这个赔偿责任呀?要有雇主,也就是甲来承担赔偿责任,好理解吧。但甲呢?为了擦玻璃,就找了一个家政公司。家政公司派俩工作人员来擦玻璃,然后呢,因不小心掉落工具砸伤路人。大家看这个时候呢,谁来负责任呀?唉,你看甲呢,

和这个家政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一个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呢,在完成工作的时候啊,造成的损害原则上是要由他自己来承担责任的。你看,同样是找人擦玻璃。让保姆擦就是甲负责,让家政公司人来擦就是家政公司负责任,是不是风险不太一样啊?所以大家一定要区分这个个人劳务关系和承揽合同关系。怎么来区分呢?这里面啊,简单讲了三个判断标准。第一个是跟人物关系啊,他是雇佣关系。

双方之间啊,是有某种从属性的,是不是乙呢?是在给甲打工呀?而这个承揽合同啊,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人家家政公司派人来给你擦玻璃,是不是在给你甲打工呀?当然不是了,他们是平等关系,这第一。第二呢,是个人劳务关系啊,它的标的呢,是特定时间内提供劳务。

保姆今天给你擦玻璃。明天呢,在家里面看电视。后天呢,带着小孩到小区里面玩。是不是你都得给人家发工资啊?因为人家时间耗在你这里了。但是对成了很多人来讲啊。丙公司呢,今天来擦玻璃,可以拿钱,明天没有给我干活,我要给你钱吗?不需要,所以这个承揽合同啊,

它是以特定的工作成果为导向的。最后呢,是一个比较简单的判断标准,个人劳务关系双方一定都是自然人。而这个承揽关系当中的。承揽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你看这个甲呢,找家政公司的擦玻璃,有没有可能构成个人劳务关系啊?不可能因为这个丙它是一个单位。只能是承揽合同关系。那给它区分开以后啊,在个人劳务关系里面呢,风险主要是雇主的风险,

甲的风险,而在承揽合同里面啊,主要是承揽人自己的风险。这是用人者责任。那接下来第三种类型啊,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至于网络侵权。当然,首先呢,不管是网站也好,还是网络用户也好,通过网络时的侵权行为是不是自己要承担侵权责任呀?愿意投债有主,你自己。侵权你当然自己要承担责任,

其实这个啊不是真正的替代责任,这就是自己责任。而真正的替代责任啊,是网站的什么时候要为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来买单,这才是替代责任。那民法里面呢,规定了两种类型的规则,一个是通知规则,一个是指导规则。大家看通知规则。他要求啊。网络用户时的侵权行为,要想让网站承担责任,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呢,

是你这个被侵权人必须要通知网站。网站才知道有侵权行为。第二是网站呢,收到通知以后没有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的。对扩大的部分要承担连带责任。是不是两个条件啊?这意味着如果被侵权人没有通知网站。或者呢,通知网站以后,网站就及时采取措施的,那网站还要不要负责任了呀?不需要负责任了。在学理当中啊,也把它称之为避风港规则。

那第二个方面是这个指导规则。它主要说的是网站呢,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那你还能不能等着别人通知呢?不能必须要主动采取措施,否则的话要承担连带责任。你看这是网站呢,要为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这叫替代责任。那接下来第四种类型啊,是这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先来回顾一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包括哪些人啊?两类人第一呢是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第二类呢,

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个侵权呢,就要区分直接侵权跟间接侵权了。如果呢,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的。那你是不是当然要自己承担责任呀?这也是个典型的不作为侵权。比如说这个商场。设施年久失修。导致吊灯掉落,把人砸伤了。是不是上层要承担责任呀?这是直接侵权,而且是不作为侵权。

那第二种类型啊,是间谍侵权了。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的,谁来负责任呀?第三人负责任。那关键是。损害毕竟发生在你的经营场所,或者是你组织的活动当中。那你这个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承担什么责任呀?相应的补充责任,注意这个词补充责任。它体现的是。承担责任的时候,有一个强制的顺序,

是不是啊?先由第三人来赔第三呢?如果有充足的赔偿能力的话。即使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他也不需要实际承担责任。啊,当然,如果第三人的赔偿能力不足的,是不是才需要这个安全保障义务人来补充啊?比如说网上啊,大家看到过一个报道。这个烧烤店。发生这个打人事件。你看这受贿人啊,他能不能请去这个打人者来承担赔偿责任啊?

可以的,他是直接侵权人。但同时呢,这个损害又发生在这个烧烤店内,你是不是一个经营场所啊?你得对顾客的人身安全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你没有尽到这个义务的,你也得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当然,承担补充责任以后,还可以找第三人来追偿,所以呢,法律啊,之所以让他承担这个补充责任。

是不是为了替这个第三人买单呀?不是的,而是方便受害人尽快得到救济。最后呢,是这个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但这里面的教育机构啊,主要说的是学生是限制和无行为能力人的教育机构。幼儿园,中小学也是分成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教育机构直接侵权。那这个时候呢,我们要区分这个被侵权人是无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做出不同规定?如果这个学生啊,他是无行为能力人的。

学校承担什么责任呀?过错推定责任,你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你就要承担责任。当然,如果这个被侵权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那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你要请求学校来赔偿,你得证明学校是有过错的。那接下来第二个方面啊,就是第三人侵权了,假设在教育机构,第三是侵权行为了,特别是校外第三人。是不是他自己要承担责任呀?

那关键这个损害啊,毕竟发生在教育机构范围内。你要是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话,也要承担相应的什么责任啊,补充责任还是强调一个承担责任的顺序。而且呢,补充一句话,可以找第三人来进行追偿。这是责任主体的特别规定,我们来看。两个题目啊,第一个题目。某公司呢董事长甲安排驾驶员乙开车。执行功乙呢,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了。

甲呢,于是临时安排员工丙来出车,丙在途中啊,将行人丁撞伤。经认定啊,丙和丁呢,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都有过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甲呢用人不当,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对不对啊?肯定是错的。b选项乙呢?不服从领导安排,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对不对啊?那乙还不能不舒服了。c丙呢?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对不对啊?错的丙的是工作人员,是不是啊?他在执行工作任务的时候造成的损害是要由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的。他自己即使有故意重大过失。他也不承担责任,最多是单位赔了以后可以找他来进行追偿。d选项,该公司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不对啊?

错的。虽然公司要负责任,但是呢,受害人是不是也有过错啊?可以减轻责任。这样的话呢?abcd都是错的。接着看第二题。某旅行社啊,导游李某带团游览一处地势险峻的景点的时候,众人争相拍照。李某呢,为提示注意安全。游客秦某呢,将唐某撞下陡坡。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想到点什么啊?一个场景啊。可能大家都见过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旅行社呢?对于损害的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不对啊?是不是错的呀?旅行社呢,你作为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是不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啊?因为这里面啊,提示没有。提示,注意安全。

变相秦某呢,应当对唐某承担赔偿责任,对不对?对不对啊?正确的,这是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你自己当然要负责任。c选项旅行社呢,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不对啊正确?安全保障义务人。d选项,旅行社承担责任以后啊,可以向秦某追偿,对不对啊?

正确应该选的是bcd三个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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