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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专题28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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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7 07:0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专题28,这是合同通则的最后一个考点了,违约责任。也就是债务人呢?如果没有适当的履行他的义务,导致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有所障碍的时候,要通过违约责任来进行救济。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违约责任的概述。它指的就是债务人呢,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这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的是,根据这个规定啊,违约责任它适用什么规定原则啊?我们叫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只要你债务人有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管你有没有过错,你都得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叫无过错责任考试分析里面呢,把它叫严格责任,实际上说的是一回事啊。当然,有原则的必有例外。有些典型合同里面啊,法律就规定他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比如这个赠与合同当中。

赠与人要不要对瑕疵承担责任啊?原则上不需不需要。除非呢,因他的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导致这个。财产造成对方损失的。是不是有过错才去负责呀?包括在保管合同当中呢,保管人只有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还需要承担责任。什么叫保管不善呀?保管不善就是你保管的时候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你才需要承担责任。但这属于例外规定,原则上呢,

违约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当然,无过错责任是不是绝对责任呀?也不是绝对责任,他也有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啊,只是说。债务人。你有没有过错,原则上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但是呢,违约责任它也有免责事由,大家看既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也包括约定的免责事由。我们先来看法定的免责事由,

最主要的是不可抗力。是不是天灾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影响来部分认全部的民事责任。比如说呢,甲乙公司签订了一个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好了,甲呢,要在二零二零年的2月1号把一批货物交给乙。当然,在二零二零年一月下旬的时候,甲所在的城市发生了疫情。导致城市封锁。货物都运不出去了。

大家看到2月1号的时候,甲是不是必然没有办法按照约定来履行债务呀?他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呀?不需要,为什么?因为是。疫情导致的防控措施使得甲无法履行债务了,甲能不能控制啊?不能控制,这属于典型的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他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这里面一定要跟我们前面讲到的这个合同解除权做一个区分。你看前面讲到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跟这个规定啊,都跟不可能相关,但是呢,他们适用的时候啊,主要是看不可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如果呢,不合合理,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法实现了,是不是可以直接解除啊?但是呢,如果不合理啊,只是导致暂时不能履行合同。合同目的还有机会实现的,

那你能不能主张解除啊?不能。只能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说我刚才举的这个例子。虽然2月1号不能交付这个货物了,但是对于乙公司来讲呢?再等个几个月,其实也没问题。那这个时候啊,只是说甲公司没有按期交货,他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当甲所在的城市疫情防控措施调整。允许运输了,你是不是得还得运输啊?因为合同依然存续嘛。

当然,我们能不能说,只要发生不可抗力,就一定可以主张免责啊。也不是要看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履行有没有产生影响。比如说呢,在二零零八年的时候,汶川发生地震。好多商品房。买房人买了以后没怎么住,就倒塌了。那这个买房人呢?他要不要继续归还银行的贷款?要不要?

这里面呢,虽然发生不可抗力,但是呢,有没有影响这个借款合同的履行啊?没有影响。是呢,你借款合同的目的是不是已经实现了呀?钱借给你,你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了,目的已经实现了。那你不能以此为由来拒绝归还银行的贷款。所以不是说发生不可抗力,就一定可以主张免责的。第三点呢,是当时如果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就不能主张免责了,因为大家想想你迟延履行在先。是不是违约责任已经产生了呀?那而后再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你之前已经产生的违约责任。呃,比如说呢?这个。刚才举的例子,甲乙呢?是约定二零二零年的1月1号的时候甲呢?要把这个货物交给乙。结果呢,1月1号到了甲呢,货物没有生产出来就没有完成交付。

过了20天,1月20号的时候,甲所在的城市发生疫情,导致货物生产出来也运不出去了。那这时候乙能不能请求甲来承担违约责任呀?可以的。因为你1月1号的时候是不是就已经实现履行了呀?那个时候呢,违约责任已经产生了,它不会因为后来再发生的不可抗力。而免除你之前的责任,应该比较好理解吧。这是不可抗力。啊,第二个方面是法律规定的,

其他门的事由。这里面啊,大家重点了解一个场景,就是运输合同的场景。特别是在客运合同当中,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安全是要承担过错还是无过错责任啊?无过错责任。但这个无过错责任呢,它不是绝对责任,法律规定了两项免责事由。对不对?第一呢,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可以主张免责。

比如呢,旅客在坐飞机的时候突发心脏病而死。能不能让航空公司再来赔偿啊?不能,这是自身健康原因。第二呢,是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比如说呢,甲在坐公交车的时候。直接打开窗户跳下去了。造成了损害。大家看这个时候呢,能不能请求公交公司来赔偿啊?不可以。因为这是旅客的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的。

注意这两项,免得是有。这是法定免责事由。接下来的是约定免责事由,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然,我们前面讲过,虽然允许当事人约定免责事由,但是呢,存在下列两种情形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还记得吧。第一是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第二是免除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这样的责任啊,不能通过免责条款的免除。

当然,从考试角度来讲。还是一定要记得那个概括的免责条款发生什么什么事由了,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有效,无效啊。无效的,这是第一个层次违约责任的概述,大家掌握这些基本的规定,一方面呢,是无过错责任。但同时呢,又有约定或者法定的免责事由。接着看第二个方面是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这是这一部分啊,

大家掌握的一个重点了。整体上呢,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啊,有两大类。第一大类呢,是履行。因为你这个债务人履行债务。是不可以最大限度的满足债权人订立合同的期待呀。所以这个第一个层次是履行那第二个层次呢?是赔偿。既然这个。合同编的合同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协议。你要不能履行的话,赔钱我也认。所以呢,

我们国家违约责任啊,它是以履行和赔偿作为核心来展开的。当然,这个履行呢,又包括两类啊,一类叫继续履行,一类叫采取补救措施。啊,比如说你原来没有履行的,是不是可以继续履行啊?满足债权人的期待。那另一方面,如果你原来履行了,只是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是不是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啊?

也是最大限度的满足债权人订立合同的期待。这跟履行相关的,那剩下的就是跟赔钱相关的了,但这个赔钱呢,既包括法定的损害赔偿,也包括约定的损害赔偿。首先呢,当事人约定的时候啊,有两种方式,第一呢是约定违约金,第二是约定定金。是不都是通过约定的方式来确定赔偿的金额呀?如果当时没约定的话,可以通过法定的损害赔偿来进行救济。这样的话呢,

就形成了。违约责任的五种具体形态。既履行采取补助措施啊,这是要履行。接下来呢,是损害赔偿违约金和定金,这是通过赔钱的方式来解决。我们先来看这个,继续履行。在我们国家啊,违约责任的承担是以继续履行为原则的。因为大家想想他是不是最能够满足债权人订立合同的期待呀?所以呢,要放到适用的第一位。无论是金钱之债还是非金钱之债,

原则上债务人没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都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是不是革命尚未成功?债务人,你继续努力啊,继续履行你不履行的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这是原则。当然,在法律当中啊,规定了非金钱之债不适用继续履行的例外。那这些意味着金钱之债有没有地位啊?没有原则上金钱之债都得继续履行,只有非金钱之债才存在这个例外。大家看存在什么情形的时候,非金钱债务就不用继续履行了呀。

三种情形,第一呢,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是不是不能强人所难了呀?法律上履行不能啊,它说的是履行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比如说呢,我们前面提到过这个无权处分的问题,甲的手机借给乙。然后呢乙呢?未经同意,直接把这个手机卖给了丙那乙和丙之间的合同,是不是无权处分合同啊?有效,无效啊。

有效的。再把这个标的物交付给丙之前呢,被甲发现了。甲呢,及时取回了标的物。那这时呢,丙还能不能请求乙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了呀?不能了。因为这个乙呢,他根本就是无权处分人。他能把这个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你吗?他在法律上没这个权限,所以呢,你请求强制执行,在法律上也实现不了。

所以这个时候。还能不能主张继续履行的呀?不能了,只能主张解除合同,并且对对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了。那事实上的履行不能就更好理解了。假如说标的物已经完全毁损灭失了。你还能强制出卖交付标的物吗?不可能了,这叫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履行不能。那第二种类型呢,是标的物不适宜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虽然这个履行行为在事实上是可能的,但是呢?履行费用过高。

会严重浪费社会资源。比如说呢甲的车。坏了,找乙去修理。结果呢,乙这个修理厂员工的水平太差了。越修越坏,把人家好零件都给搞坏了。按道理呢,你没有履行你的义务的话,甲是不是可以继续履行啊?假如说呢,这个车啊,已经坏到继续修理所支出的成本已经超出它现在的现存价值了。还有没有必要继续修炼啊?

就没有必要了。包括在实践当中啊,这个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不可以送。4s店去修车呀。那这个修饰的费用呢?如果你投保的话,可以让保险公司来出。那假如说呢?这个车啊,撞的比较的严重,都基本上达到报废的标准了。你把它修好的话。比买相同品质的二手车还贵。能不能让保险公司你必须得把这个车给我修好呀?

就不可以了。这个时候啊,保险公司就可以直接报废这辆车了。这就是继续履行啊,它的费用太高,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包括呢,有些债务啊,它是不适宜强制履行的,比如说一些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甲呢,是个老师,他辅导机构呢,签订了个协议,给辅导机构来上课。

那后来呢?贾老师生病了,上不了课。辅导机构说不行,合同约定了你不履行的话,我就强制执行,行不行啊?那肯定没法强制了。一个是不适宜强制,第二是你把老师强制的。给他请到讲台上。是不是太没有心情去讲那个课啊?也会影响这个学生的体验啊,所以说呢,这样的标的啊,

它就不适宜强制履行,就通过其他方式。比如说损害赔偿啊,等等去解决就完了。当然,法律规定啊。如果呢,依照其性质不适宜强制履行的,你看可以请第三人来替代履行,然后呢,让债务人来承担履行的费用。比如说我刚才举的例子,你这个老师呢?说什么呀?不给人家辅导机构讲课了。

辅导机构啊,也没必要强制执行。你再请一个老师不就完了吗?天下又不是只有一个老师能讲课。说不定新的老师比原来老师讲的还好。只是呢,你请这个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能不能请求原来那个老师来承担呀?可以的。其实本质上也是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第三呢,是债权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出履行请求的。这个时候啊,法律就不支持你的继续履行的主张了。我记得前面在讲这个民法的渊源的时候啊,

讲到过。顶盆过继的一个案例,大家还记得吧?本来这个。死者的三哥,他手里面是有这个房屋的赠与合同的,他是不是可以请求履行啊?但是呢,你八年。你知道你的侄子已经顶风过,继占这个房子了,你一直都没有请求履行这个赠与合同的,那法律就不支持你了。因为你合理期限内不请求履行法律,有理由推定你不再主张继续履行这种责任方式了,

能理解吧。保护相对方的信赖利益,当然也维护已经形成的社会秩序。那存在这三种情形的,就不用继续履行了,要通过损害赔偿等其他方式来承担违约责任。那讲到这里呢,我还是再一次强调。如果没有这个例外情形的。不管是金钱还是非金钱债,都要继续履行,这是原则。比如说在考试当中啊,告诉你了甲呢,有一套房子要卖给乙,

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签订买卖合同以后呢?哎,这个甲呢就反悔了。我们实践当中啊,这种情形非常多。签合同的时候很冲动,一回家。一思考有点草率。后悔了,不想履行这个合同。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乙能不能请求甲继续履行啊?可不可以啊?可以的。就在考试的案情里面啊,

他只要没有出现这个不能继续履行的例外场景的,你就按照什么来对待啊。原则来对待,虽然甲的债务交付,房屋转移所有权是一个非金钱之债,但是呢,原则上也得继续履行。你要不履行的话,乙是可以申请法院来强制执行的,强制过户的。这是继续履行。当然,这里面给大家补充一个难点问题。合同僵局的司法终止。这是民法典里面新增加的一个制度。

大家看这个规定啊。非金钱之债存在,不得继续履行的情形之一的就是我们前面讲到的三种情形。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啊,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来终止合同权利关系。但是呢,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这个规定啊,在考试分析里面是有的,但是啊,很多同学可能都看不懂这个条文。所以给大家做一个解释啊。其实呢,这个规定啊,

来源于我们最高人民法院九民会议纪要里面的一个内容,就是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你看我们在前面讲这个。解除权的发生情形的时候,除了天灾以外。是不是都是基于一方的违约而产生的解除权啊?这意味着,只有非违约方才有解除合同的机会。违约方有没有啊?没有。但在实践当中啊,存在我们前面讲到的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已经导致合同不能实现目的了。按道理呢,非违约方是不是可以享有一个解除合同的权利呀?

但是呢,非违约方,他基于各方面的考虑,恶意的不行使这个解除权。那合同能不能自动解除啊?当然不能。那这样的话呢,大家看这个合同啊,往前履行行不行了呀?不行了,因为它存在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往后退的又没有退路,想有解除权的人又恶意的不解除合同。那这个时候啊,就存在一个合同的僵局,

是不是耗下去对双方来讲都没有好处啊?两败俱伤。所以这个时候啊,法律才例外的允许非违约方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终止这个合同。当然,我虽然主张终止合同了,我作为违约方,该承担的违约责任是不是也得承担呀?所以呢,才产生了民法典里面这个制度。当然这个制度啊,其实在实践适用当中是没有什么争议的。但他在进入民法典的过程当中啊,还是有一些坎坷的啊,大家可以感受感受这个坎坷。

我们呢,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草案当中曾经规定过这个非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结果这个草案公布以后啊。这个条款呢,就被新闻媒体给关注到了。说明现在这个民法典堕落到什么程度了,违约方还可以解除合同。然后就引发了一波舆情,说违约方都主张解除合同的话,是不是不利于建立一个诚信的?啊,正常的这个市场交易秩序呢?产生了一系列的批评。那这个新闻报道的时候啊,

他也没有提到违约方要解除这个合同的话,需要满足一系列非常苛刻的前提条件。啊,当然立法机关呢,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之下。就在草案里面把这个规定删掉了。当时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啊,好多专家都表示非常可惜的。本来有机会把这个制度写进去的。但是呢,后俩立法机关还是不甘心。就想了一个办法。就把这个制度啊,从那个合同解除的部分给它拿出来,放到了违约责任部分。

哎,就放到了这个。民法典规定的这个不得继续履行的情形的第二款。把它埋藏在一个一般人找不到的地方。大家想想那个草案呢,有1200多条。是不是记者他也没有时间去一条一条的查看呀?他只是看到了合同解除那一部分已经没有他批评那一条了。还觉得我的批评是有道理的,发挥了效用。结果呢,这一条啊,就在一个隐秘的角落。随着1000多个条文。顺利的通过了。

所以说呢,立法机关是不是也是?跟新闻媒体斗智斗勇啊。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最后呢,把这个规定写进来了。当然,写进来以后啊。有一点点小小的变化。就是大家看这个条文,它在写的时候啊,就没有出现两个字了解除。因为如果有这两个字的话。是可以通过关键字的检索,

媒体一下子找到这个条文的。你看这个条文里面,他用的是请求终止合同权利关系。事实上呢,合同的解除,它就规定在合同权利的终止那一章,它就是终止情形,但是好多媒体也不知道。所以也没有检索到这个条文。第二呢,是这个条文啊,它的主语呢,从这个违约方变成了什么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注意到吧?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就没有讲违约方了。的请求来终止合同权利关系。是不是立法机关?也是聪明的很啊。当然,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这样的话呢,这个制度啊。才基于这样一个。很有立法技术的方式成为我们民法典当中的一个条文。这是合同僵局的司法终止,我这里面啊,是给大家写了一个小事例,这个例子呢,是我们实践当中真实发生的一个案例。

也是这个制度啊,之所以产生。一个非常重要的缘由,所以大家稍微了解一下这个案例。这个案例啊,发生在南京。有个开发商啊。开发南京新街口的一个时代广场。然后呢?开发完了以后呢?就把这个时代广场里面的商铺啊,应该是分了150多个。卖给了小业主,小业主呢?买到这个商铺以后是不是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啊?

当然,业主呢?买的这个。商铺以后啊,是不是各自进行装修啊?里面这个风格呢,千差万别。就导致这个商城啊。装修完了以后啊,就显得非常的乱。有高档的,有看起来比较便宜的。所以呢,商场经营非常的惨淡,好多小业主呢,

花重金买的这个商铺都赔的非常的。严重那后来这些业主啊,就去南京市政府去上访。在中国上访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维权途径,有的时候没有权也可以通过上访的方式来维权。按道理呢,你买的商铺赚钱是赔钱,这属于商业风险是不是?那你去是种维权。即使没有道理的,但是呢,市政府有所担当。市政府呢,还是约谈了这个开发商?所以你卖给大家这些商铺啊,

都没有赚钱,老百姓都不容易。开发商说,那这样的话呢?我可以从这个小业主手里面把这个商铺都回购回来,够意思吧?而且按照市场价格来进行回购。回归回来以后呢,这个开发商啊,他在进行统一的装修规划。来提升这个。时代广场运营的效率,这个想法是不是还是挺好的呀?于是啊,就开始运作这个事情。

150多个业主啊,基本上按照市场价格都谈好这个回购事宜了。唯有一个钉子户。你看这冯某。他呢?死活不答应。当然,因为这个冯某呢,他开出的价格啊,有点太过于离谱。因为他觉得你开发商已经谈到这个份上了,是不是必须得跟我谈成啊,所以他就狮子大开口。要一个非常高的价格。那开发商呢,

也不惯他的毛病,因为你要是给了冯某这么多钱的话,前面那些业主又要反悔,又要去市政府上访,是不是这个问题就复杂化了呀?所以说他们谈判的时候啊,就出现了这个僵局。那后来呢?这个冯某啊,他向法院提起了一个诉讼。他要求这个信誉公司要继续履行合同,因为这个商铺啊,虽然你交给了这个业主,但是呢。并没有全部办完这个过户登记手续,

所以这个冯某呢就要求信誉公司,你要继续履行合同。把这个商铺的所有权过户到我的名下。发生这么一个诉讼,当然在这个案件里面呢,信誉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要解除合同。当他表明自己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先看一下在这个案件里面呢,冯某他能不能主张解除合同?可不可以啊?可以,但是呢,他没有解除合同,他主张的是继续履行。

那他这个继续履行,能被法院所认可吗?法院呢,就以我们前面提到的履行费用过高为由。拒绝他的另行请求。因为大家想想,如果法院能允许你这个冯某继续履行,把这一个商铺过户给你的话。那你就成为了真正的钉子户。有你这样的钉子户,在人家开发商六万多平米的建筑。无法重新进行装修,而市场上你冯某你自己的商铺能开业吗?也不能开业。所以说呢,

法院认为,如果承认你继续履行的请求的话,那会导致整个商场处于一个闲置状态,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保护你权利的代价有点太大了。所以呢,不支持这个冯某的请求,这个能不能说得过去啊?可以的。那关键是冯某,他享有解除权,不解除,而这个新宇公司,他有没有解除权?有没有啊?

人家冯某有违约行为吗?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该付的钱我全部都付了。那信用公司呢?按道理,它对于违约方是没有解除权的,那这样的话呢,其实就形成了一个合同的僵局了。往前走,不能继续履行。往后退,享有解除权的人,他不解除合同。所以在这个案件里面啊,法院呢,

就是基于信用公司这个主张,直接终止这个合同的。说不解除也不行,必须得终止,然后呢?要求这个信誉公司按照市场价格来承担违约责任。才解决了这个问题。是不是正好应对的,是我们刚才讲到的合同僵局的问题啊?所以说,基于这个案例啊,才产生了。这样一个制度。这是继续履行第二呢。采取补救措施相对来讲就比较简单了。

它体现的是亡羊补牢的观念。虽然之前呢,你履行了,但是呢,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要通过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加上驾款的报酬等方式来。补救,那我们这里面要强调的是。到底采取哪一种不对措施,由谁来决定啊?要有受损害方来。选择一定要注意这一点。比如实践当中啊甲在网上买了一部手机,手机寄到的时候发现,

哎,这个手机呢,屏幕破损。是不是合同虽然履行,但是履行不符合约定啊,那这时候甲能不能请求更换呀?可以能不能请求退货呀?可以,能不能请求减价呀?也可以假设这个屏幕呢,虽然有破损,但是它不影响使用的甲可以跟商家商量一下,你退我500块钱。我自己处理这个问题行不行啊?商家有的时候还更喜欢这种方式呢。

这是采取不利措施,那接下来呢?是赔偿。我们先来看这个法定的损害赔偿。掌握结论就可以了,第一个是赔偿额应当怎么来计算啊?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体现的是一个完全赔偿的原则,不管你有故意过失还是没有过错。你赔偿的范围啊,都是按照造成损失的范围来决定的。完全赔偿原则当然造成的损失怎么来确定呢?民法典采取的是履行力的赔偿标准。要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所以这个履行地啊,

它是一个面向未来的赔偿。是不是赔偿到视为这个合同正常履行,当时可以取得的那个利益状态呀?要走向美好的未来。这里面啊,大家一定要和我们前面讲过的缔约过失责任,信赖利益的赔偿,做一个区分。新来历的赔偿啊,它是面向过去的赔偿。赔偿到视为双方当时没有接触的那个状态。虽然我们无法走向美好的未来。但是呢,你得让我回到过去。这就是信赖利益的赔偿,

好理解吧。第三呢,是培训的时候有个上限,不得超过当事人,可以预见到的范围。所以说呢,一般的合同当中啊,即使违约,让对方很生气,很受伤,但是能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啊?原则上不可以。除非侵犯人格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因为在一般的这个财产性的合同里面啊,是不是一方当事人很难预见到我违个约,

还导致你很痛苦?作为商事主体,作为交易主体,你怎么能这么脆弱呢?超出了当时给预见的范围的,也不能主张赔偿。当然,这个可预见性的规则啊,它可以发挥一个功能,就是因果关系的认定的功能。虽然有的时候呢,客观上给你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这个损害啊,跟这个违约行为没有相当的因果关联的,是不是也会超出当时预先的范围啊?

也不能纳入赔偿的范围。好,这是法定索赔赔偿,接下来呢,是违约金。违约金啊,相当于是当时呢,事先约定好了一方违约的时候应当赔偿的数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因为大家想想实践当中啊,虽然呢,一方违约了,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是呢,你要想证明你的损害容不容易啊?很难的。

有的时呢,你提交的证据,你觉得很充足,但是法院也不一定认。所以在实践当中啊,事先约定违约金就显得很重要了。它可以让这个非违约方啊。免除这个举证的困难。当然,大家看违约金呢,它有两种约定方式,第一呢是直接约定数额。你违约了,要付我3000块违约金,直接你出我可以的。

第二是他给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比如说呢,未来大家如果要买房子的话。常常会见到这样的违约金。就是。买房人跟卖方人约定,买方呢,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去支付房款,这是你的合同义务。如果你没有按照约定现支付房款的话,每迟延一日,要按照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来支付违约金。这是我们的交易习惯啊,每一日按照万分之二来计算。大家看他没约定数额,

但是呢,他约定了一个计算的方法,你如果只限履行30天的话。是不是万分之二×30天呀?就可以直接计算,你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责任,这也是一种违约金的约定方法。当然,是不是当事人约定多少违约金法案,就认可多少违约金啊?当然不是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来调整违约金。既有调增也有调减。如果呢,当时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了,

是不是不足以救济损害啊?可以请求增加。那如果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啊,还可以请求适当减少注意过分高于这个词。是不是加了两个字啊?过分。什么样的高是过分的高呀?选择题里面一定要记得这个标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超过30%了,那就是过分高于可以请求适当减少。那接下来呢,是违约金和其他责任之间的关系。记两个结论,第一呢是违约金跟定金,

原则上能不能一并主张啊?原则上不能当事人呢?要择一行使。因为大家想想违约金也好,定金也好,是不是都是通过事先约定的方式,以金钱的方式来填补对方的损失啊?他们的目的是相同的,所以不能重复使用。第二是迟延履行违约金。可以和继续履行一并主张。你大家想想,迟延履行违约金,他惩罚的是。你债务人的迟延履行。

这样一个行为是不是啊?比如说我们刚才举的例子,双方的买卖合同里面约定了,你要是没按照约定先付款的话,你按照万分之二来支付违约金。结果呢,你迟延30天。一方面你要不要付这个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啊?要的,那你付了这个违约金以后。房款这个本金你要不要付啊?当然要付了。这就是迟延履行违约金和你。支付房款义务的继续履行是不冲突的。那最后呢?

是这个定金。本来这个定价,它是一种合同的担保方式。但是呢,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啊,没有设定担保编。定金呢,就没有地方规定了。所以呢,我们立法者啊,就把它放到了违约责任里面来进行规定。我们注意一下定金,这几个比较重要的特点啊,第一呢是定金,它属于约定的担保方式。

当然这个约定啊,它是有限制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1%定要记得这个标准。20%啊,它的计算标准是主合同标的额。如果超过的话,效率如何呀?超过的部分是不发生定金效力的。那20%的部分能不能发生定性效力啊?当然可以。第二呢,是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自交付定金时,成立这一点一定要记得。

这意味着,当事人约定了定金的数额。但是呢,事后一方当事人拒绝交付定金的。能不能主张定金责任呀?不能没有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就没有成立。同时呢,实际交付的数额跟约定数额不一致的,以哪个为准啊?实际交付数额为准,实践性。第三呢,是从属性,这是它的单薄属性体现的,

主合同没认定无效的话,定金合同也会随之无效。那接下来呢,是这个定金的效力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呢,是所谓的定金法则。因为定价,它是有惩罚性的。怎么来惩罚呢?大家看这个规定啊。极富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是不是你的定金就被非违约方没收了呀?收受定金,

对方违约的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大家看为什么是双倍啊?因为有一倍是你收了别人的钱。所以呢,双方当事违约的时候都要受到一倍定金的惩罚。所以呢,我们考试分析啊,一个词说定金呢,它具有多重效力?是不是对双方的债权人来讲,都是一种担保啊?你像担保选择保证了这种担保方式啊,它只能担保一方的权利。但是定金呢,

它对于双方来讲都有保障。所以它比较特别。而现在民法典里面啊,要适用定金法则啊,一定要达到这个。订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也是在限制这个定金的惩罚性。第二是当时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适用丁丁法则的时候啊,要按照未履行的部分所占合同的比例来适用。是不是只要对方有违约行为,你就可以没收全部的定金啊?当然不是了。如果对方呢?已经履行合同了,

只是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你只能在相应的比例范围内适用经济法则。我们应该是有一年的案例分析题里面啊,考过这个考点,大家看这个事例。a公司给b公司发电子邮件,要买这个芯片。然后呢a公司啊,又与c公司签了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呢,向c公司提供1000个芯片,相当于。买到的芯片再转卖出去。然后合同订立以后,啊c公司呢,

依约向a公司交付了定金十万块钱。后来呢b公司啊,给a公司发来了600个芯片。而且呢。说明只能供应600个,剩下的400个供应不了了。大家看这是一种什么行为啊?违约行为有没有导致对方订立合同目的方实现啊?当然有了,我呢要找你买1000个芯片。要转卖给别人的,是不是啊?你现在只能给我600个,是不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啊?那我当然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只适用定金罚则啊。

能不能十万元的部分全部适用啊?当然不能了。毕竟啊,对方呢,给你供应了600个芯片,是不是履行了一部分啊?履行了五分之三。有五分之二没有履行,那在适用订立法则的时候啊,也只能是就十万元的五分之二的部分来适用。定金法子。这就是我们刚才提到的不完全履行的时候啊,定金罚则的适用要和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的比例相适应。最后呢,是其他责任承担方式。

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三个问题,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实践当中啊,有些违约行为呢,不仅造成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产生损失,同时呢,还有可能侵犯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侵权。是不是违约跟侵权同时构成啊?那这个当时能不能一并主张啊?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啊,当事人只能是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来主张救济。因为大家想想违约跟侵权,

它指向的是不是同一个损害啊?所以你只能是择一主张。比如甲呢?买了液晶电视机。要追剧看狂飙。结果呢,买来的电视机。不仅不出图像,而且呢,连接电的时候直接发生爆炸了。把家家里面的财产给炸毁了。大家看,对于乙来讲呢,他交付的电视机不合格是不是一个违约行为啊?一方面使得甲呢,

订立合同的预期无法实现,没法追究。同时呢,你这个乙呢,交给对方的电视机还发生爆炸,造成对方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同时是不是又构成侵权啊?那这个时候对于甲的损失。他能不能一并主张违约跟侵权啊?不可以,只能是选择违约或者侵权来主张。就这个选择。当然,当事人选择违约的,能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啊?

可以的。只要这个违约行为啊,涉及到人格权益的侵害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于是呢,甲买的电视机在调试的时候发生爆炸,甲呢直接被炸伤毁容了。是不是人身权益受到了侵害啊?而且呢,被毁容了,精神痛不痛苦啊?当然痛苦了,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在民法典里面啊,违约责任跟精神损害赔偿是不冲突的。我们来看一下这部分的题目啊,

先来看第一题。乙呢?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三分之一的价款。双方约定啊,余款呢,在过户完毕以后再付清。后人的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而乙不同意,请求甲继续履行合同。我们来看下列哪一选项正确a双方呢?没有办理登记,故房屋买卖合同未生效,对不对啊?错的。没有办理登记,

只是不能发生物权变动,影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啊?不影响这是区分原则。不要向乙呢,有权向法院起诉来主张物权确认请求权,对不对啊?错的,因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物权的归属有没有争议啊?没有争议,现在房屋所有权人依然是。谁呀甲所以呢,不能主张确认请求权。c合同有效甲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对不对啊?

正确尽管呢,甲要履行的是一个非金钱之债,但是呢,这个题目里面有没有不能继续履行的例外情形啊?没有,所以你必须要继续履行合同。第二项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来赔偿乙的损失,对不对?对不对啊?是不是错的呀?这个题目里面有没有解除合同的事由啊?啊,不能说你不想卖了,就要解除合同,

那是不行的,你得享有解除权,不管是继续约定也好,法律规定也好。有这个权利,你才能够主张解除。这样的话呢,只能选择c选项。接着看第二题。孙女士啊,于二零一九年5月1日从某商场呢购买一套化妆品。食欲的话,皮肤呢?红肿出疹。就医不育花费巨大。

那后来呢?孙女士啊,多次交涉无果,将商场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啊?注意。a孙女士呢?可以请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对啊?正确,因为商场交付标的物不合格。构成违约。b选项孙女士呢?可以请求商城承担侵权责任,对不对?

是不是正确的呀?这典型的加害给付。哎,不仅违约造成合同利用法实现,还造成对方人身财产的损失。c选项孙女士,她可以基于违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不对啊?正确啊,因为健康权受损,常常会导致精神痛苦。d选项孙女士呢,可以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对不对啊?错的侵权违约只能是择一行使啊,

可以选择,但是不能。一并主张。这样的话呢,这个题目应该选的是d选项。这样的话,合同通则部分的考点就给大家梳理完了。我们先稍作休息吧,再进入典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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