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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专题26合同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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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7 07: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专题26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涉及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的变动。整体呢,其实包括三个方面,债权让与。它是债权人发生变动,债务承担是债务人发生变动。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债权债务人同时发生变动。啊,当然这个阶段呢,

我们重点强调这个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规则。先来看债权让与,也是一个三角关系。所以大家呢,基于一个模型来掌握它。甲呢,还是对乙有一个十万元的金钱债权。那后来呢甲呀,就把这个债权呢卖给了第三人丙。那这样的话呢,原来这个债权的债权人就从甲是不是变成了丙啊?债权人发生了变动,这个叫债权让与。其实啊,债权让与呢,

它本质上就是以债权这种财产作为标的的一个买卖,能理解吧?甲把债权呢卖给了第三人丙。在这样的三角关系里面,我们把债权人甲呢,叫做让与人。原债权人而把这个丙呢叫做受让人新债权人。而乙呢,叫做债务人。那接下来讲到的规则就涉及到让与人,受让人和债务人这三个主体主语了。这是第一个方面含义,第二个方面呢,是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符合什么条件?

丙呢,作为受让人,可以成为新的债权人呢?我们来看啊,第一个条件呢,是前提存在有效的债权。既然要让一个债权嘛,首先得有一个债权。但这个地方的债权啊,只要是有效的就可以了,需不需要一定能够获得履行啊?不一定,所以说呢,这个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债权能不能转让啊?可以,

只要你敢买就行。存在可撤销事由,但是尚未撤销的债权是不是也可以转让啊?只要它是有效的就OK。包括在实践当中啊,银行。对一些企业的债权。很难收回来,不良债权能不能转让啊?可以转让。这是第一个要件,第二个要件是。让与人和受让人要达成一个合意。就是模型里面的甲和丙要签订一个债权让与的合同。第三个要件是他们的。

核心要件。债权呢,必须要具有可让与性。当然,债权呢?它是财产权,原则上都是具有可燃与性。所以呢,我们主要是从反面去了解哪些债权不具有可燃与性呢?三个方面啊,第一呢,是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你看我们前面讲这个代位权的时候啊,讲了那么多的。具有专属性的债权,

记得吧。他们都不得转让。第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三呢,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这是大家掌握的核心第三人。第三种情形,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是不是要尊重当事人意资质啊?只是呢,当事人虽然约定了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还是违反约定签订证据转让合同的。能不能发生债权转让的后果呢?民法典里面区分。非金钱之债和金钱之债做出不同的认定。

如果当事人约定非金钱之债不得转让的后果是什么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只要这个受让人他不知道,你们内部还有这么一个约定的,是不是他也可以取得这个债权呀?而当时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大家看连善意都没了。对于金钱债权来讲呢,即使受让人,他知道你们内部有这个约定。我依然可以取得这个金钱债权。法律呢,

通过这种方式啊,来鼓励金钱债权的流转。那企业同学说,那当时约定还有什么意义啊?当时的约定啊,只能在。双方之间产生违约责任,而不能影响债权转让后果的发生。我们通过一个小例子来做一个说明,很简单。甲公司和乙公司啊,签订了一个购销合同。向乙公司呢,要购买一批成品服装,大家看在这个买卖合同里面啊,

甲公司是买受人,乙公司是出卖人,是不是啊?双方约定啊,合同里面的债权都不得转让,唉,甲乙有这么一个内部的约定,考试当中啊,当事人出现这个约定的时候。接下来一定会发生什么事情啊?一定要违反它进行转让。就是这么叛逆啊。或者呢,甲公司啊,违反了该约定,

将合同债权呢转让给了不知情的丙公司,我们先来看一下。甲公司呢,在这个买卖合同里面的债权是什么呀?是不是请求出卖人乙公司来交付标的物啊?这是一个非金钱之债,它转让给了不知情的丙公司。那我们来看一下丙公司,它能不能取得这个非金钱债权呢?你按照我们刚才的规定。当时约定非间接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既然丙公司他是不知情的,是不是善意第三人呀?我哪知道你们内部还有这么个约定。

所以呢,丙能不能取得这个?非定价债权啊,可以的。当然甲呢?是不是违反了内部的约定啊?乙呢?可以请求你甲来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不影响政治转让后果的发生。乙公司一看,以牙还牙。他也有一番约定,将合同的价款债权转让给了知情的丁公司。那丁公司能不能取得这个价款债权呢?你看价款债权,

它是典型的金钱之债,是不是即使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规定,也是不得对抗第三人?你看,尽管呢,丁公司他是知情的,但是能不能对抗他呀?不能,所以呢,丁公司也可以取得。金钱债券只是甲公司能不能请求乙公司来承担违约责任呀?可以的,因为你违反了那一步的约定。这是。要件接下来呢,

我们来看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这法律后果啊,我们分成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对内效力,一个层次是对外效力。当然,我们首先要区分谁是内人,谁是外人。在这个债权让与的三者关系里面。谁跟谁是内部关系啊?甲跟丙是内部关系。因为债权让与是不是他俩签的合同啊?所以呢,让与人跟受让人啊,是内部关系,

而谁是外人啊?债务人乙是外人,因为他没有参与这个过程。先来看对立效力。第一呢,是什么时候债权可以发生转让,使得受让人取得债权资格啊,债权转让合同生效时。在模型里面啊甲呢,只要跟丙签订了有效的债权转让合同,丙呢就直接成为新的债权人了。发生内部效力。当然,丙能取得主债权的同时,能不能取得相应的担保权呀?

可以的。而且呢,我们前面讲过丙的取得担保权需不需要办理担保物权的登记,或者是交付的变更手续啊,不需要。基于从属性丙呢直接取得先的担保权。那第二个层次啊,是这个对外效力。也就是对债务人如何发生效力。下面看简体。虽然呢,债权让与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但是呢,法律要求必须要通知债务人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什么叫做未通知债务人的?

对债务人不发生权利啊。我们在保证里面其实也提到过相关的规则。那假如呢?甲把债权转让给丙了,没有通知乙的话,在乙的心中。甲是不是依然是那个可爱的债权人啊?那这时候他有可能凑足钱以后啊,就善意的把这个钱打到甲的卡里面了。能不能发生清偿的后果啊?可以的。因为你没有通知我,那债权转让是不是对我不能发生效力啊?那甲呢?依然是我心中有效的债权人。

我的履行依然可以导致我的债务故意消灭。但这时候呢,甲他实际上已经不是债权人了,他拿这个钱是不是构成不当得利呀?他要把这个钱呢返还给谁呀?丙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当然,债权让与要通知债务人的话。是不是这个转让就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呀?那意味着通知你以后啊,债务人还能不能把钱还给原来债权人了呀?不可以了,你只能向。新的债权人来清偿了。这是前提通知。

接下来第二个方面是抗辩。大家看三角关系里面又出现了抗辩权的转移。通知以后啊,债务人呢?对于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你看本来呢,人家甲乙之间有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二人世界,其乐融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抗辩,那现在呢?换了一个人。新的债权人丙呢?来找乙来要钱,大家想想乙原来想的抗辩权能消灭吗?

不能消灭。所以呢,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来主张。比如说呢,甲对乙的债权本来已经过了时效了。但是呢,甲依然把这个债权转让给了丙丙也敢买。丙呢,找乙要钱的时候,乙能不能主张这个时效抗辩权啊?可以的,既然你债权转让啊,没有经过我债务人的同意,那就对我不能产生不利的影响。我原来可以主张的各种抗辩,

现在呢,面对一个新的债权人,我都可以主张。这叫抗变的转移。接下来呢是?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抵销权,这算是这里面的一个难点问题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呢?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我们先来看第一种情形。一种情形啊,它是抵销权行使的正常情形。债务人呢?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以后啊,如果呢,

债务人对于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就是甲呢,对乙享有一个债权。甲呢,把这钱转给丙丙。甲说呢,债权转让啊,在通知乙的时候啊,乙呢,已经对甲取得了一个债权。大家想想,假如说你甲呢?不转让这个债权的话,你亲自来找我要钱的话,我是不是可以主张抵消呀?

我就不用实际出这个钱。那现在呢?你把债权转让出去了?是不是换了一个人丙来找我要钱啊?能不能导致我已经取得的抵销权故意消灭啊?不能所以呢,我乙能不能向丙主张抵销啊?可以的,还是那个观点,债权转让没有经过债务人的同意的话,不能对他产生不利影响,他已经取得的抗辩,已经取得的抵消,都可以找谁呀?受让人丙来主张,

好理解吧。关键这个第二项啊,比较的个性。如果呢,债务人的债权。和让与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那债务人呢?也可以主张抵销。你看通常情况下要行使抵押权的话。是不是得要求这个?乙呢?你的债权已到期,你才能主张抵销呀?我们在后面讲这个抵销权的时候啊,它的形式要件里面就有这个主张,

抵销的一方也就是主动债权必须要一到期。同时呢,在。债券转让里面还要求。债权转让通知乙的时候呢,你乙这个时候必须要已经取得债权了。哎,甲说呢,人家已经通知你债权转让了,你后来才取得对甲的债权的,能不能对丙主张抵消啊?这就不可以了。但是如果两个这条属于同一合同关系的话,这两个条件都不需要考虑。即使是转让债权以后,

我乙才取得的债权。或者呢,我乙的债权还没有到期。也不影响我主张抵消,只要这个。甲转让的债权和我乙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拼姐是不是很抽象啊?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做一个说明啊,大家看这个事例。二零二一年的6月1日。甲呢,和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要支付。十万块钱,也就是甲对乙是不是有个十万元的价款债权啊?

双方约定了。如果呢,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有质量瑕疵。买受呢,可以主张一万元的违约金,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后来,在6月10号的时候,啊甲呢,就和丙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把这个十万元的价款债权呢转让给谁呀?转让给了丙,并于当日通知了乙。那6月20号的时候呢甲呢?交付后乙发现质量存在瑕疵,

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乙是不是向甲可以主张一个一万元的违约金啊?那关键这个时候呢,丙找乙要这十万块钱的时候,乙能不能主张抵消这一万块钱?大家看实际上呢,这一万块钱。违约金请选是不是在6月20号才产生啊?那个时候呢,其实甲呢已经把十万的债权转让出去。按道理,它是不是不符合第一项这个形式条件啊?但是呢,大家有没有注意到甲转让出去的十万元的价款债券?和乙呢,对甲享有的一万元的违约金进行权,

它是基于同一个合同,也就是买卖合同产生的呀。那为了保障买卖合同当中双方当时的相互信赖力。即使我这个权利后来才产生,我也可以向丙主张抵销。是不是适当放宽了这个抵消的条件啊?既然保护谁的利益啊?债务人乙的利益。当然,抵消掉这一万块钱以后呢?丙是不是实际只能拿到九万块钱了呀?那损失的这一万块钱找谁要啊?找甲要因为你的原因导致乙呢?产生了一个一万元的违约金,提权这个钱。

本来就是应当由你甲来出的。注意这个抵销权的行使。我们来看这个牛刀小试啊,下列哪些债权不得转让?a甲对乙前的赌债能不能转让啊?当然不能,这是无效的。b选项甲对乙呢,已经经过诉讼时效的五万元债权能不能转让啊?哎,只要别人敢买就行。c甲因人身遭受伤害,对乙的赔偿请权能不能转让啊?专属性。d选项当事人约定,

不得转让的债权能不能转让啊?不能。当然,尽管我们前面讲了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还是强行给它转让出去了,是不是也有可能发生债权转让的后果呀?但是呢,不影响这个债权本身在法律上是不得转让的债权。这是债权让与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个方面的制度,债务承担。他说的是债务人这一方发生主体变动的情形,还是呢,要基于个模型来掌握它。比如说呢甲呢,

对乙享有一个十万元的金钱债权。按道理呢,谁是债务人啊?乙是债务人。应当由你自己来还。但是呢,第三人丙呀,他跟乙签的这个协议说你签的这个钱呀,我来替你还。要承担这个债务。大家看这里面是不是涉及到债务人发生变动啊?这叫债务承担。啊,当然甲呢,我们叫债权人,

乙叫债务人,而丙呢,我们叫承担人,或者叫新债务人都是可以的。你先注意这个术语的使用。当这个债务承担呢,我们进一步区分两种类型,一种叫免责债务承担,一种叫并存债务承担。它们的区别在哪里呀?他们的区别在于啊。新的债务人丙呢要承担债务。原来债务人能不能获得免责的保护?如果原来债务人呢?他金蝉脱壳了,

他不用负责这个债务了,那就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他免责了嘛。甲说呢,原来债务人乙不能免责,他要和丙呢共同对甲来承担连带责任的,这个叫并存债务承担是不是乙没有免责啊?而是和丙呢啊,并肩作战,所以叫并存的债务承担。当这个并存债务承担呢,我们在学理当中又把它叫债务加入。是不是更形象啊?相当于是丙呢,加入了乙的这个债务的履行队伍当中来,

然后呢,和乙共同对甲呢?负责任,所以叫债务加入。这里面啊,在并存债务承担里面呢,给大家补充了一个问题。因为大家有没有注意到啊,这个并存债务承担呢?它看起来有点像我们前面讲的这个担保制度。你看丙呢,要和乙连带负责的话。是不是有点像我们前面讲到的?连带责任保证啊。当然,

这两个制度啊,它在民法里面是两个独立的制度,尽管看起来像,但它们也不一样。有什么不一样吗?起码有两个方面是不一样的。第一呢,是连带责任保证,它是担保制度,既然是担保,那它就是具有从属性的。而这个债务加入或者叫并存债务承担,它是独立的债务。丙呢,他的债务不是从属于乙的,

能理解吧,这第一个区别,第二个区别呢是连带责任保证呢,它作为保证。可以享受保证期间的保护。甲呢,要想找保证人要钱,必须要先激活保证责任,否则的话。保证债务就免除了,是不是啊?但是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来讲啊,丙呢,加入这个债务的时候就要直接承担责任。需不需要激活啊?

不需要激活,它是不太一样,大家看一下哪一个责任更轻,哪一个责任更重啊?非常明显是并存债务负担更重,而连带责任保证更轻。所以呢,我们在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里面啊,就做出了一个规定。说啊,第三人呢?向债权人提供了一个承诺文件。里面包含了一个加入债务或者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的,那固然可以构成债务加入。

但是呢,当事人的意思啊,到底是加入债务还是提供保证无法确定的,大家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是什么呀?保证。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啊?是不是还是按照让当事人承担责任轻的方式来负责任呀?保证里面呢,它还是有一些保护制度可以去适用的。稍微注意下这个规定。呃,在这里面的理论拓展里面啊,主要是。补充免责和,并从这承担的区别。

其实我们刚才已经讲了,他们具备的核心在于哪里呀?在于这个债务人乙能不能获得免责的保护?这个问题听起来很简单。但是呢,发生混淆的人非常的多。我们考试分析啊,很多年都没有把这个问题搞清楚。我呢,几乎每年都批评。去年的考试分析终于把这个地方给修改过来了。原来考试分析啊,他一直认为免责债务承担就是债务全部转移。并存债务承担,就是债务部分转移,

这个理解是不对的。无论是免责还是并存,债务承担都可以是部分,也都可以是全部核心的待遇。原来债务人能不能获得免责的保护?比如说呢,给大家举几个例子啊,你看甲对乙呢,有一个十万元的债券。那假如说呢,丙要承担这个债务,但是呢,他只愿意承担其中的六万。是不是承担部分啊?那这时候如果说甲同意了。

是不是乙可以获得免责的保护啊?乙获得免责保护意味着乙只需要负责剩下的四万块钱就可以了。大家看这构成的是什么呀?免责还是并存啊。免责的债务承担,只是它是一个部分。免责的债务承担。尽管呢,这个饼啊它。只愿意承担六万块钱,但就这六万块钱乙是不是免责了呀?乙只需要负责剩下四万了呀,所以它叫免责的债务承担,只是只免责的部分。能理解吧,

接着第二个例子,那假设这个丙呢?他愿意承担十万元的全部债务。但是呢,债权人甲没有表示同意。那能不能构成免的债务承担啊?不能构成的是并存的债务承担。这意味着乙丙呢,就十万元要承担连带责任。你看丙是不是承担了全部啊?但是呢,因为乙没有获得免责的保护,所以他依然是一个并存的债务承担,能搞清楚吧?所以呢,

核心不在于承担全部还是部分,核心在于丙承担的部分,乙能不能免责?如果大家能够把这个概念搞清楚的话,说明你比这个写考试分析的人强啊。接下来呢,我们要分别展开了先来看免责职务承担。它的要件。前三个键其实跟。债权账与几乎是一样的结构,第一呢,首先有债务,第二是达成合意,第三是旧账运行,大家重点关注的是第四项。

免责债务承担呢,必须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因为大家想想,原来这种人要免责的话。它是不是?增加了债权人债权的风险呀。换人店长还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呢,所以必须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而且这个同意啊,原则上得是明确的同意。如果呢,这一群人没有表态的,没说同意,也没说不同意的,那就视为不同意。

这是要件,那符合这个条件的话,是不是?原来,债务人可以获得全部或者部分的免责啊。接着看法律后果。第一项呢,是原来债务人获得免责的保护,这个比较好理解,第二呢是?新的债务人呢?可以主张原来债务人对债权的抗辩,大家看又是三角关系里面抗辩的转移。既然这个新的债务人,他是不是取代了原来债务人地位啊?

那原来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抗辩,现在他都可以主张都落到他的头上了。但是原来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抵销权,新的债务人能不能主张啊?那么呢,不能。因为每个人只能主张抵消自己的债权。你不能主张抵消别人的债权。比如大家看这个事例。甲呢,向乙借款五万元已到期,是不是意味着乙呢?对甲有一个五万元的借款债权。同时呢,甲乙签订购销合同乙呢,

应当向甲支付货款三万块钱,双方互付债务。那后来呢?甲乙丙三方达成合意。甲对乙的五万元的借款债务由丙来承担。建设三方协议嘛,是不是经过了债权人的同意啊?那甲呢,可以获得免责的保护丙呢,来取得债务人的地位,他来还这五万。那乙呢?找丙要这五万块钱的时候,丙能不能说哎?你不是还欠人家甲三万块钱吗?

我来抵消这三万块钱,我只给你两万行不行啊?不行,因为丙呢,你作为新的债务人,你只能主张抵消自己的债权。没有经过甲的同意,你能主张抵消甲的债权吗?当然不能。你看第四点是我们前面讲过的。免责制度承担对于单薄的影响。假设呢,原来债务由第三人提供人保或者物保的。那没有经过他书面同意发生免责之后承担的,必然会增加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风险,

是不是啊?所以呢,第三人可以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呢,如果担保权是债务人提供的,那就不受影响了。接下来是这个并存债务承担它的法律后果啊,相对来讲就比较简单了。我强调这么几点啊?第一点呢,是并存债务承担它需不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啊?不需要,因为原来债务人没有免责,对你来讲没有风险。只要这个债权人呢?

他没有拒绝的。就可以构成并存债务承担。所以在考试的时候啊。他常常设置这样的情境。说啊甲对乙呢,有一个债权。而丙呢啊,跟乙达成了一个承担债务的合意。甲呢,未置可否?什么叫未知客户啊?啊,就是没说行,也没说不行。那他能不能构成免责制度承担啊?

不能。因为免责必须要经过明确同意,但是呢,能不能构成并存债务承担啊?可以的,甲只要没有反对的就可以构成债务加入。那加入债务以后呢?新旧债务人。要对原来的债权人承担什么责任呀?连带责任。当然,他们承担责任的规则啊,都可以适用我们前面讲到的一系列。连带之债的相关规则。就那一系列啊,

听起来很复杂的规则,在这个地方都可以适用。而且呢,我们前面讲了并存债务承担,它会不会影响之前的担保关系啊?不会的。我们来看这个多选题。甲乙公司啊,签订了十万元的建材买卖合同。乙呢,交付建材甲公司呢,未付建材款丙公司呢,给乙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十万元的借贷款。乙公司呢,

没有表示同意,也没有提出异议。我们来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因债权呢?乙公司没有表示同意,故该债务承担的意思是无效的,对不对啊?错的,尽管债权人没有表示同意,但不影响。债务承担意思的效力。b选项虽然乙公司没有表示同意,但是呢,丙公司可以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对不对啊?

正确不反对就行。c因乙公司呢,没有提出异议,构成免责制度承担,这不是错的呀。d选项对于该十万元债务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不对啊?正确,这是债务的加入。这是两种合同的转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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