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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专题20担保中的特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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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7 07:0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呢,专题20啊,是担保中的其他特别制度。这里面有一部分内容啊,是我们单薄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先看第一个问题,叫做共同担保。什么叫共同担保啊?就是同一个主债权有两个以上的担保,这就是共同担保。因为民法当中啊,区分所谓的人保和物保。那这样的话呢,

共同担保就出现了几种排列组合呀?是不是三种啊?第一都是人保的,共同保证都是物保的,共同物保有人保有物保的,那就是混合担保。分成三个方面。先看第一种情形,叫做共同保证。就是同一个主债权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的,这个叫共同保证。当然,这两个人的保证人能不能约定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啊?可以的,如果呢,

大家约定好了各自承担责任的份额的话,构成的是。按份共同保证。当然,如果当事人没有一定份额的话,是不是每一个保证人都要对于?主债权的全部来承担担保责任呀,那这个时候呢,构成的是连带共同保证。但这里面一定要把这个连带共同保证和我们前面讲到的连带责任保证区别开来。还记得连带责任保证吗?连带责任保证啊,它是跟一般保证相对应的概念,它说的是保证方式。而连带共同保证啊,

它说的是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比如说呢,甲对乙啊,有一个十万元的债权。这个债权呢由?丙丁两个保证人来做担保,是不是构成共同的保证啊?啊,当然当时呢。只约定了承担保证责任,其他事项什么都没有约定。那么,先来判断一下丙丁这两个保证人,他构成的是什么保证方式啊?保证方式说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构成的是什么呀?一般保证我们前面讲了没约定保证方式的,是不是都是一般保证啊?一般保证说的是什么呀?说的是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关系。就是你甲呢?在找我丙丁承担责任的时候,需不需要先把乙的财产执行完毕?既然丙丁都是一般保证人,是不是意味着只有把乙的财产执行完毕了,你才能够来找丙和丁啊?那这是第一个层次,第二个层次丙丁呢?他们都是保证人,我们要解决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大家看当时有没有约定丙丁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啊?没有。那意味着丙和丁都要对。全部承担责任。假如说主债权是十万的话,那是不是丙丁都得就全部承担责任呀?所以呢,丙丁构成的是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啊,它说的是丙和丁在承担责任的时候没有份额的区分。能理解吧,这跟他们都属于一般保证人有没有冲突啊?没有冲突,大家得搞清楚这个关系啊。接着看第二种类型共同物保。

两个以上的担保都是物保的情形。那这里呢,也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各个物保人能不能事先约定好各自承担责任的份额啊,可以构成的是按份共同物保。那假如说大家没约定份额的话,是不是每一个?担保物权基于从属性的担保主债权的全部啊。那就构成一个连带的共同物保。当然,这里面呢,要注意的是,连带共同保当中。

债权人主张实现担保物权的话,有没有顺序上的要求啊?注意一下,如果当时没有做特别约定的话,必须得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尽管呢,我们法律当中没有规定,但是司法解释里面包含这个内容。是不是也得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啊?实现完了以后呢?债权还有剩余的,才可以实现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啊,当然,如果都是债务人提供物博的,

是不是可以随便选一个呀?都是第三人提供的物博的,也可以随便选一个。但是呢,有第三人,有债务人的,必须要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这个规则跟混合担保是一样的。这样的话呢,才能够跟我们前面讲的这个规定对接起来。就是假如说这个债权,他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是不是其他担保人就可以主张免责了呀?这就是法律啊。设定的一个实现担保权的一个强制的顺序上的要求。

第三呢,是混合担保。这是大家掌握的。最为核心的一个考点了,也是民法典的规定,既有人保也有物保。那这个时候呢,实现权利的时候是不是首先要看约定啊?考试的时候基本上都不约定。那当时没有约定的时候,就要看有没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了,是不是啊?如果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话,必须要先实现这个物保。其他担保人只承担补充责任。

有一种类似于先诉抗辩权的权利。那假如说呢,物保人保都是由第三人提供的,那这个时候呢,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可以择一行使。所以呢,我们前面才讲,如果这个债权人啊,他放弃了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的话,是不是其他担保人?包括第三人人保,第三人物保可以在相应范围内主张免责呀。那接下来第二个层次啊,是某一个担保人承担责任的,

担保人怎么来行使追偿权呢?大家看,原则上要找谁追偿呀?债务人追偿。原则上,担保人之间不产生相互追偿权。因为大家想想,如果单补之间相互追偿的话,那被追偿的另外一个担保人是不是还得找债务人追偿啊?他会无端的增加很多的诉讼,把更多的市场主体牵连到这个债务纠纷当中来,不利于我们。市场经济的稳定,所以呢,法律限制了这个追偿的范围,

原则上找债务人追偿。来看一个小例题啊。甲公司呢?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抵押丙公司呢,担任保证人丁公司呢,提供房屋抵押是不是?同一个主债权,三个担保啊,两个物保,一个人保,既有债务人提供的,也有第三人提供的。我们来看,

在实现这个担保权的时候呢,债权人应当先实现哪个担保权呀?因为有甲公司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所以应当先实现这个抵押权。那现在BC选项就是错的啊。d选项丙公司跟丁公司可以相互追偿,对不对啊?错的,不管是丙公司承担责任还是丁公司承担责任,都是找债务人,甲公司追偿。这是混动担保。那接下来最后一点是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权。我还是再次强调,原则上担保人之间有没有相互追偿的权利啊?

原则上没有,都找债务追偿。但是呢,有原则司法解释呢,也适当的规定了例外。但这个例外啊,基本上都是当时有明确的,或者可以推定的,相互分担担保责任的意思的时候。是不是法律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啊?比如说大家看第一项,如果呢,数个担保人之间相互约定追偿。而且还约定了内部分担的份额。大家要同甘共苦。

一起度过难关。那这样的约定有效无效啊,有效的既然当时约定了相互追偿,而且把份额都约定好了,那你这个时候呢,法律就没有必要强制了。担保人可以按照约定来相互追偿份额。这第一个层次,那接下来第二个层次啊,是后三种情形。当然后三种情形当中啊,虽然担保人有可能相互追偿,但是呢,法律进一步设置了限制。就是各单位啊,

只是按照比例来分担,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这意味着什么呀?这意味着即使存在以下三种情形。担保人也是先找谁呀?债务人追偿。追偿不足的部分哎,大家再按照比例的分担。是不是还是确保先让债务人承担这个责任呀?一个呢是担保人,虽然约定了相互追偿,但是呢,没有约定分担份额的。那这个时候呢,一定要先找占有追偿不足的部分。

再进行分担。接着demo之间呢,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的。是不是说好了,大家同甘共苦,共进退啊?但是呢,也是没约定份额的,那这个时候呢,也是先找债务追偿不足部分再分的。第三呢,是虽然没有约定相互追偿或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呢,各担保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的。

是不是彼此知道其他单位的存在呀?不是被告被签的合同,那这种呢?法律推定,既然大家在同一个合同上。是不是要有一个相互分担的意思啊?只是呢,在分担的时候还是先得先找债务追偿,不足部分再分担。当然,如果不存在以上几种例外情形的,那担保人之间就没有相互追偿权。这是共同担保。许多人了解的问题。那接下来第二个方面啊,

是这个让与担保。这个民法典是没有规定的啊,但是呢,司法解释有规定。大家稍微了解一下。其实我们前面在讲这个。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时候啊,是举过这个例子的。让你担保,他说的是。当时约定。以转移所有权的方式来给债权提供担保。于是呢,给大家举个例子,甲呢,

找乙去借钱。乙说你得给我提供担保,假如说我有一套房子。其中按道理啊,双方办个抵押登记。是不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啊?但在实践当中啊,有些债权人他没有安全感。因为办了抵押登记以后,房子依然在甲的手中,房本儿是不是依然在甲的手中啊?那这个乙呢?他这个怀疑这能管用吗?房在你的手里面,到时候这个房子被你处分了,

我乙是不是就比较担心啊?于是啊,当时就达成这么一个约定。说甲呢,你得把这个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我乙呢,要拿着写着我名字的房本。我才能够安心的把这个钱借给你。啊,假如说现在你是债权人,你是大爷,你说什么就什么。按理说的来。双方呢,就把这个所有权转移到了乙的名下,

你看我们前面判断过乙能不能取得这个房屋的所有权呀?不能结果呢?办的好像是一个过户登记。但是呢,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没有一个转移所有权的意思啊?没有,所以这个时候呢,只是使得乙取得了一个。担保的权利。这意味着未来呢,如果甲不还钱的话,乙能不能拍卖登记在他名下的房子来实现优先受让权呀?当然是可以的。所以呢,在司法解释里面,

相当于是认可了这个让与担保的效力。尽管大家想想。民法典当中。有没有规定这个让与担保这种物权类型啊?好像是没有。但是呢,毕竟所有权是不是已经转移到乙的名下了,它本质上也是一种公式。而且你要法律承认我的所有权的话,是不是我更爽呀?啊,只是这个时候呢。对你这个权利啊,稍微做一个降格法律,承认你的担保权。

是不是也没什么问题啊,所以司法解释啊,就承认这种担保方式。当然,这里面呢,大家注意一下乙呢,这个时候乙看甲还不了钱了,能不能说建立还不了钱了,那这个房子就归我了,反正已经登记到我的名下了。男人就不用再办什么其他手续了,行不行啊?不行这里面呢,其实他也受到这个。留置或者留押条款的限制。

毕竟啊,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是给你设定一个担保权,你可以优先受偿,是不是没有把这个所有权转移给你啊?那意味着乙呢,他不能取得所有权拍卖变卖房屋以后呢,如果还有剩余财产的话,他还得返还给谁啊?然后给讲。这就是让与担保啊,大致理解这个意思就可以了。比如大家简单看一下这个事例。自然甲呢,和乙订立了借款合同约定啊,甲将汽车呢,

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让渡所有权来做担保。借款人订立以后,啊甲向乙交付汽车并办理过登记手续,乙呢,向甲提供了借款。我们来看一下乙呢,对该汽车享有什么权利啊?能不能取得所有权啊?不能因为当事人并没有转让所有权的意思,他只是取得了一个担保权。但这个担保权呢,叫做让与担保权。借呢,已经通过交付,

甚至登记方式发生公示了。那这个让与担保权,他有没有一个对抗第三的效力啊?有没有啊?当然有了拍卖这个汽车以后啊,可以实现优先收藏权。因为大家想想车在我的手中,而且呢,车现在还登记在我的名下。那你原来的债务人。你的其他债权人对这个车还有可能有什么期待吗?不可能了,这是通过公示的方式啊,已经彰显我的权利了,所以呢,

法律赋予它优先受偿的地位。这是让你担保,最后呢,稍微注意下反担保这个概念。大家看一下,不管是哪一种担保人,他承担担保责任以后都可以找债务人来追偿,这个好理解吧。只是呢,他在追偿的时候是不是也有可能?无法实现这个追偿权,这本身也是承担担保的风险。所以呢,实践当中啊,有的时候。

担保人呢,会要求这个债务人。你要为我的追偿权再给我提供一个担保。这就是反担保。所以大家看反担保啊,相当于是担保担保人的追偿权。好理解吗?看一个例子就理解了啊。你知道这个概念,它当然可以适用担保的一般规定了。大家看啊甲公司呢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提供保证主债权人哪一个呀银行?对于这个乙公司是不是有个100万的债权啊?这是主债权。

然后呢?甲公司呢?为这个债权提供保证,是不是一个担保权呀?甲公司呢?提供的是保证。然后呢?乙公司啊?将其基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讲的100万债权出质给甲公司的作为反担保。什么意思呢?就是甲公司呢?他承担保证责任以后是不是对于?债务人乙公司有一个潜在的追偿权啊。那为了这个追偿权能够得以实现,

就要求这个债务人乙啊,你得给我保证人甲也得提供一个担保。这就是反担保。它提供的是什么担保啊?什么呀,是不是乙公司把自己的项应收账款债权?给这个假设的那个权利质权呀。权利质权是不是也是一种担保物权呀?如果你乙公司。没有把这个钱还给我,承担保证责任的甲公司的话,我是不是可以拍卖变卖这个100万的债权来实现银行受让权啊?所以这个权利质权,它担保的是保证人的追偿权。相当于是这个从权利的第二个层次的,

从权利能理解吧。这样的话呢,就形成了这么一个三层的结构,首先主债权,然后呢,担保权对于权利的担保,这个主债权。然后接着一个反担保,相当于是从权利的从权利来担保,这个担保人的追偿权。听起来很拗口,但是应该比较好理解吧。你看啊,假如说呢?乙呢?

他直接把银行的100万给还清了。是不是意味着主债权得以实现了呀?那基于从属性甲公司的保证,债务会不会消灭啊?会的,这是从属性而甲公司的保证,债务消灭了。那为了担保它的追偿权设定的反担保会不会消灭啊?会的,你看这里面呢,有两层从属性的关系。稍微注意下这个反担保的概念就可以了。这样的话呢,这个。第三编物权相关的考点就给大家梳理完了啊,

这一部分啊,应该是法律术语比较的多,而且呢,好多规则。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啊,希望大家要认真对待,我们说到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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