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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专题19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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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7 07:0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呢,这个专题19啊是保证。尽管这个保证呢,它在民法典里面是一种典型合同。但是呢,它是不是也是一种担保制度啊?所以呢,我们放到担保物权的旁边来,一并掌握它。保证合同啊,它体现的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来给这个债务提供担保的这么一个制度。

比如说呢甲呢,借给乙十万块钱。那甲呢?他担心这个乙啊,他到底有没有充足的承兑能力?所以就要求乙呢,找一个保证来做保。于是啊,第三人丙呢就和甲签订了一个保证合同。啊说如果乙不还你钱的话,我丙呢?我来替他还这个钱。是不是丙的财产也可以确保甲的债权实现啊?增加债实现的可能性,所以呢,

它属于担保制度。而且呢,它是基于第三人丙的信用来做担保的,所以它是一个典型的人保。那甲跟丙签订这个合同呢,就叫做保证合同。所以大家看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谁呀?是债权人甲和保证人丙。债务人乙,他是不是这个保证合同当事人啊?不是的。所以呢,我们在信上说。保证合同是一个单务无偿合同,大家一定要记得这个性质啊。

有些同学说保证人承担责任以后,不是可以找债务人追偿吗?怎么就是耽误无偿的呀?你要站在这个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的角度去理解这个问题。当然,丙在对甲承担保证责任的时候,有没有从甲的手里面获得对价呀?没有。所以它是无偿的甲呢,他给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甲要对丙负担什么义务吗?不需要,所以它是一个单务合同。一定要记住这个性质。那意味着,

对于丙来讲呢,是不是?基本上只有风险,没有收益啊。所以给别人做保是一个风险非常大的事情。生活当中啊,有好多人。别人请他吃顿饭,喝顿酒就给别人做保,最后赔的倾家荡产。所以呢,大家学了法律以后啊,一定要有这个风险意识,哪怕那顿饭你买单。也不要给他做保证人啊。

先看第一个分问题,保证的成立。保证的既然是一个合同。那它要发生这样的效力的话,是不是也得符合实质形式两个方面的要件啊?当然,实际课件里面呢,还是这三个熟悉的关键词主体。意思表示内容。主体里面呢,要求保证人必须要符合法定条件。啊,当然,从行为能力角度来讲,它必须得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我们这里面啊,重点给大家补充一个选择题的考点。就是不能做保证人的情形。谁不能做保证人呢?第一,机关法人不能做保证人。因为机关法人是行使公权力的。不能亲自下场给某个市场主体来做保。第二呢,是公益单位不得做保证人。因为什么呀?风险太大了,会损害公益事业。第三呢,是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能不能做保证人啊?

不可以。因为这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啊,他有没有民事主体资格啊?你像一个公司的市场营销部啦,人力资源部啦等等,它是法人的内设机构。它并不是民法的主体,它不仅不能签保证合同,其他的合同能签吗?也不能签。所以它当然不能做保证了。然后呢,是意思表示真实内容要合法。这里面呢,还是要强调保证合同的形式要件,

它是要式行为。因为对于保证人来讲,是不是风险比较大呀?所以呢,法律通过书面形式的要求来让你慎重,慎重,再慎重。当然,这个书面形式啊,它可以表现为。三种情形。第一呢,是债权人跟保证人能不能单独签一个书面合同啊?没问题,可以构成一个保证这第一种形式也是最正式的形式。

啊,第二种方式呢?是主债权债务合同里面有保证条款,然后呢,保证人在合同上,以保证的身份来签字,行不行啊?也是可以的,也可以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第三种方式啊,是这个保证人呢?单方以书面形式来出具保证书。是不是只要债权人没有反对的保证,也可以成立啊?因为保证它是单务无偿合同。

只要你保证人做出承诺了。是不是最核心的内容已经完成了呀?债权人只要没有拒绝,也可以构成一个有效的保证。所以这个书面形式啊,可以表现为一二三这三种形态。这是保证成立。那成立以后呢,我们要确定保证的方式了,这是保证当中啊,可以说最为重要的一个考点了。保证方式啊,它说的是在保证这样一种三角关系当中保证人和债务人。按照什么样的方式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问题?当然简单的讲呢,

就是保证人和债权人。当然,简单讲就是保证人跟债务人在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时候,有没有先后顺序的问题?那假如说有先后顺序,先由债务人承担,保证人只承担补充责任的,这个叫一般保证。假设呢,他们承担责任的时候啊,没有顺序限制债权呢,可以直接找债务人,也可以直接找保证人的,这个叫连带责任保证。好区分吧。

但是大家想想,哪种保证方式对于保证来讲风险更大呀,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当中啊,是不是先要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呀?你只对不足的部分承担一个补充责任,相对来讲要。轻一些,这是两种保证方式,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个具体规则。首先呢,第一个层次是认定。如何来认定保证人构成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呢?是不是先要看约定呀?

尊重意思自治。关键是当时怎么约定就是一般保证怎么约定,就是连带责任保证呢?形式上。大家看一个词。就是约定一般保证的时候啊,它常常讲的是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无力清偿的时候,保证人才承担责任,注意这个。不能履行无力清偿。债务人不能履行了,无力清偿啊,是不是意味着债务人要先履行啊?这个时候呢,构成的是一般保证。

所以在考试当中啊,考到的话约定内容里面呢,一定要找这个词啊,不能履行无力清偿。当然,实质的标准是什么呀?实质标准是看当时这个约定里面有没有包含一个债务人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这是核心。因为通常情况下,如果当时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无力清偿的时候,保证人才承担责任的话。是不是包含了一个债务人要先承担责任的意思呀?保证人只发挥一个替补的功能,这就是一般保证的认定。当然,

大家对比一下,看一下怎么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当时。在合同里面约定。债务人不履行或者未偿还债务的时候,既承担保证责任的。那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你看这个形式上用语上是不是有所区别啊?前面是不能履行无力偿还。而这个连带责任保证是债务人不履行和未偿还的时候,你就要负责任。是不是没有考虑这个债务人到底有没有钱啊?他即使有钱,但是他没有履行未偿还的,你保证人也得承担责任。

得注意这个不履行未偿还。当然,实战的标准还是它并不包含一个。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这个是核心。那这构成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好理解吧诶,关键是看第一用语。如果是不能履行无力清偿,常常是一般保证,如果写的是不履行未偿还的,常常是连带责任保证。那实质标准呢,是要看当时的约定里面有没有包含一个债务人先承担责任的意思?当然考试当中啊,

我个人觉得。更大的可能性是,当事人压根就没有约定。所以呢,这个规则啊,是需要大家一定得掌握的。当时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要按照一般保证来承担保证责任。这相当于法律对。谁做了一个更有利的推定啊,保证人做了一个更有利的推定,如果当时没约定的话,就让保证人按照。责任更轻的方式来承担责任。你看这一点呢,

跟以前的担保法规定可不一样。以前呢,我们规定的是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现在呢,完全把这个规则给它修改过来了。所以大家一定要记得这个内容啊。那薛婷说,为什么要做这个修正啊?两个方面的考虑啊,第一个方面的考虑呢,是形式上的原因。因为老百姓啊,看到这两个词的时候,一个是一般保证,

一个是连带责任保证,那很容易想到连带责任保证,那肯定是很不一般的保证。这种朴素的认识有没有道理啊?还是挺有道理的,那既然当事人没有约定呢,那不应当按照一般情况来对待吗?是不是认定为是一般保证更符合这个汉语表达习惯啊?第二个方面的原因啊,就是要考虑风险的问题。因为大家想想,在我们学习法律之前,你可能听过给人做保,但你知道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吗?你不知道那一般的老百姓,

也不知道既然大家都不知道在合同里面有可能约定吗?不可能,如果呢没有约定。就让保证人承担最重的责任的话,那你这就是欺负老百姓不懂法了。所以说呢,基于这个减轻。保证人负担的角度,我们法律呢,做了这样一个修订。当然,不管什么原因。不管大家认不认可这个修订,你都得记得这个结论,没约定的时候,

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这是第一个层次认定,那接下来呢,是具体承担责任的内容,一般保证里面既然。保证它只承担一个补充责任。那意味着,一般保证人可以享受一个抗辩权的保护,叫做先诉抗辩权。这是民法当中啊,非常重要的一种抗辩的类型。他说的是啊,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换句话说,符合什么条件的时候,债权人才可以请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呀。第一,你是不得起诉这个主债务人啊。第二,你光起诉还不行,拿到胜诉判决以后还得把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完毕。还是不够的,这个时候呢,你才有资格来找一般保证人。是不是相当于通过先诉抗辩权,把这个风险给一般保证人给他挡住了呀?所以呢,它是有利于这个一般保证的。

注意这两个方面不仅得起诉,还得把财产执行完毕。当然,有原则就不予例外。符合什么条件的时候,一般保证就不得行使监督抗辩权呀。也就是存在下列情形的。债权人即使没有执行完债务人财产,是不是也可以找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啊?大家看第一项。债务人下落不明,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注意茄子啊。那假如说债务人是下落不明的,但是依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

一般保证人能不能行使抗辩权呀?可以的。见这个债务人人找不着了,而且找着也没钱。那有没有必要等这个债务人来呀?没有必要了,这个时候就要保护债权人了。第二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破产意味着什么呀?已经确定资不抵债了。那实践当中的这个破产程序旷日持久。本来呢,债权人有20万的债权啊,经过了三年的破产清算程序,最后呢,

受偿1000块。有必要让他等这三年吗?没有必要啊,这个时候呢,可以先让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的。第三呢,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资不抵债的,尽管没有进入到破产程序,但是呢,已经确定他资不抵债了,是不是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是?几乎板上钉钉的事情了呀。那就可以提前任来承担责任了。最后呢,是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的注意。

这个书面放弃。尊重与自制。那这四种情形呢?大家可以用一个口诀把它记住。叫落魄不弃。虽然你落魄了。但是呢,我依然对你不离不弃。我要找你要钱。落魄不弃落呢,说的是这个下落不明,求财产可控之性破呢,说的是破产不,说的是资不抵债弃,说的是书面放弃。

大致有个印象。这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呢,是民法典,还规定了一般保证的免责情形。既然呢,一般保证人享有先送哥们权。大家想想。对这个债务人有没有财产?是不是一般保证人会非常的在意啊?只要你债务人有财产,能够多停一会儿。我是不是就是相对安全的呀?所以呢,债权人你找不找债务人财产那好,

一般保证人我来给你找。因为这也是降低我的风险的方式嘛,所以呢,一般保证呢,如果给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的。那你债权人是不是还得先执行债务人财产啊?假如说你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这个权利,导致该财产不能执行的。是不是变相的把这个风险转嫁到了一般保证的头上啊?那一般保证人这个时候他可以进行自救。他可以主张在该财产范围内不承担保证责任。财产线索我都给你了。是你自己不争气,没有执行到这笔钱。那你不能把这个风险转嫁到我一般保证人的头上。

法律呢,其实也是通过这种方式啊,来鼓励这个一般保证人。你帮着这个债权人啊。找这个债务人的财产。他的钱还清了,是不是债权人也轻生啊?那接下来是连带责任保证,这个就比较简单了。既然承担责任没有顺序,意味着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人,他没有先诉抗辩权。接着看第三个问题,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啊,它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这个概念看了以后是不是感觉跟没有差不多呀?我们在理解保证期间的时候啊,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个观念。就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签了保证合同,是不是意味着保证责任已经产生了呀?不是的。我们常常把这个。保证合同的签订啊,比作是保证人给的债权人一张尚待激活的购物卡。甲呢,给了乙一张购物卡,

说这里面呢有100万。你要想花这里面的钱有个前提,你得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方式把这张卡激活了。里面的100万,你可以随便花。但是呢,如果你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激活这个卡的话,这个卡就作废了。能联想到这种卡吧。其实呢,保证就相当于是给了债权人一张有待激活的消费卡。那这保证期间呢,就是给债权人激活保证责任的期间。能理解吧,在保证期间内,

你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激活这个保证责任了。那保证人就要确定承担责任了,里面的钱你可以用了。但是呢,如果你债权人在规定期间内没有激活这个。保证责任的话,那保证责任就消灭了,相当于我们这个合同就白签了。相当于我给你这张卡就作废了,好理解吧,这就是保证期间的意义。那么来看,保证期间是多久呢?也就是债权人有多长时间的激活时间呢?首先,

看约定。尊重与资质。但考试里面,当事人是肯定不会约定的。当事人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是多久啊?这个需要大家记得啊,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注意六个的起算时间点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制。当然这个规定啊,它既适用于没有约定的,也可以适用于约定不明的情形。我们在实践当中啊,有两种。比较典型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

大家可以稍微做一个补充。比如说呢,双方当事人。表面看是约定保证期间了。但是呢,约定的保证期间啊,早于或者等于诅咒零期限。就是你给我的期间啊,早于或者等于起算时间了,是不是相当于没有给我时间呀?呃,就相当于你在7月15号的时候。给了我一张购物卡,里面有100万,我还很开心。

但是呢,你跟我说这个卡呢,得在7月12号之前激活它。你这不是欺负人吗?7月15号我才拿到这张卡,我才有可能去激活,你跟我说7月12号要激活,是不是相当于是你给我的期间早于了起算时间点?那就相当于没有给我期间。这个时候呢,直接视为没有约定。直接按照六个来计算,这第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呢,是当事人约定了,

但是约定内容是你承担保证责任。要一直到主债务本息全部还清时为止。说的比较的模糊,什么时候是主债务本金还清楚为止啊。这样的约定啊,在法律上视为约定不明。大家看也是要适用履行前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规定。所以从考试角度来讲,这个六个月考的概率还是很高的。而且大家看这六个月,它是一个不变期间,能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啊?不能。接着看保证期间的效力。既然它保证期间它是法律给债权人激活保证责任的时间。

那保证人他这个责任怎么被激活呢?我们要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了。大家看一般保证啊,债权人要怎么激活啊?约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就是你必须要起诉这个债务人,一般保证才能被激活。而连带责任保证怎么激活呀?只要在保证监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可。大家看这个请求需不需要一定要诉讼啊?不需要。打个电话发给律师函,说你该还钱了。这就可以激活连带责任保证。

所以激活方式不一样。那如果这个债权人呢?按照我们刚才讲到的激活方式,激活保证责任了。是不是保证责任就正式发生了呀?就有可能要起他这个诉讼时效了。但是如果债权人没有按照上述方式激活保证责任的,那保证责任就消灭了。就相当于这个保证合同就白签了,就相当于我送给你的购物卡就作废了。所以这个保证期间。它是确定保证责任能不能发生的期间。是不是就好理解它的概念了呀?好,接下来我们来看第四个问题,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客观题的考点,当然我还是再次强调保证债务,要想计算诉讼时效前提是什么呀?他首先得在保证期间里激活,才有可能走到这一步。一般保证诉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呀?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知己计算。法律这个说法说的。很繁琐,很抽象。简单的讲呢,就是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消灭的时候开始,其他时效。

因为大家想想,一般保证呢,一旦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了。意味着这个时候是不是债权人才可以请求你履行债务啊?那这个时候呢,才开始起算执行。但大家想想。起算时效的时间越晚。对谁越有利啊?对债权人越有利。当然,这个先诉抗辩权消灭啊,既包括债权人已经起诉债务人,并把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完毕了。是不是也包括那四种落魄不弃,

不得行使先诉购买权的情形啊,都会导致时效起算。连带责任保证呢,就比较简单了。从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候开始起算,因为。这个时候是不是已经可以找这个连带责任保证人了呀?所以要开始起算时效。当然,大家可以对应一下我们刚才讲的这个激活的时间。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来讲,激活跟起算时效是不是同时发生的呀?你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既激活保证责任也起算。诉讼时效,

但是对于一般保证来讲。它就有个时间差了。你看一般保证什么时候激活呀?起诉债务人的时候,是不是就激活了呀?但是呢,长城要等到拿到诉讼判决,而且把财产执行完毕的时候,是不是才开始起算时效呀?中间的一个时间差。好,这是第四个问题。那接下来第五个问题啊,是保证的效力。就是保证人啊,

承担责任的规则,那这里面呢,我们要分成两个层次来梳理啊,第一个层次是保证和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是基于保证合同来承担保证责任。那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怎么来确定呢?我们前面是不是提到过呀?首先看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话,保证作为担保,基于从属性才担保主债权的全部好理解吧。第二点呢,是保证人呢?他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啊,可以主张债务人对于债权的抗辩。

我是同属性的债务。是帮主债务人还钱的,如果主债务人呢?他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话,我能不能主张啊?我当然也可以主张。于是呢,甲对乙的主债权已经实效期限届满了。那甲找乙要的时候,乙能不能主张实现抗辩权可以那这时候甲一看?找乙要不到钱啊,就找保证人丙来承担。丙能不能主张主债务是要提前以借款的抗辩?可以的。而且呢,

法律要求啊,你还必须得行使这个抗辩权。假如说,那你知道债务人已经看不起了。但是你觉得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没有行政抗辩权,就把钱还给了甲。这个时候呢,你要找债务人追偿的话,债务人能不能拒绝啊?可以的。否则的话,相当于你这个保证人呢,就变相的剥夺了我债务人辛辛苦苦取得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而且大家看,

即使债务人放弃这个抗辩的保证,人仍然可以主张这个抗辩。于是呢,主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甲找乙要钱的时候呢,乙跟甲说,虽然我现在没钱,但是呢,我要立志做一个诚信的人。我欠的钱一分不少,我都会还给你的。大家看是不是乙放弃了抗辩权?但是呢,甲去找丙要钱的时候,丙能不能主张抗辩权啊?

依然可以主张。你放弃了,我还不放弃呢。就这个抗变的转移。第三呢,是债务人呢?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大家看,这又是一个对于保证人保护的制度。因为大家想想,假如说呢,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他通过行使抵销权或者直销权,是不是可以使得主债权部分或者全部的故意消灭啊?

那这是有利于债务人的。同时呢,是不是也是有利于保证人的呀?保证他固然不能替你比较。固然不能替你行使撤销权,但是呢,保证人他可以在相应范围内主张免责。不能因为你债务人有撤销权,有抵销权。而不行使进而增加了我保证的负担,是不是也不公平啊?所以大家看这个事例。甲呢,通过胁迫方式以6000块钱把电脑卖给乙。你看,

这是因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按道理呢,这个乙啊,是不是想要一个?撤销合同的权利呀,他撤销这个合同以后还有没有必要负这6000块钱的价款了呀?没有必要了。丙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来呢乙发现啊甲交付的电脑存在质量瑕疵,于是呢,拒绝支付价款,于是啊甲就请丙来承担保证责任。大家看这个时候丙能不能?拒绝呢。

可不可以啊?可以的,这里面啊,就涉及到这个撤销权的问题。对于乙来讲呢,他是受胁播放,他本来想有撤销权的,只要他行使这个撤销权,这6000块钱是不是一分钱都不用付呀?那这个时候对于保证人来讲,虽然不能替你撤销合同,但是呢,我保证人可以在你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内主张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呢,6000块钱我也不用承担。

应该比较好理解吧,所以这个抵销权跟撤销权导致的免责规定啊,它本质上也是一个广义上的。抗辩。是不是也可以使得这个保证人减轻责任呀?那接下来第二个层次啊,就是保证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了。这个规则啊,看起来。字数不多,但是理解起来是有难度的一个规定。涉及到民法典的700条,这是民法典里面啊,比较难理解的另外一个规定。保证责任承担以后呢?

保证人可以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找债务人追偿,这个比较好理解吧。关键是后面这句话。保证呢,承担保证责任以后啊,他可以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的利。是不是也是每个字都认识啊?但这个规则理解起来可不那么容易。什么叫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呢?首先,这里面所说的权利啊,它主要指的是担保权。如果呢,

原来的债权有需要你担保的,我保证人。替你债务人把这个钱还上了。是不是相当于保证人就取得了原来债权的地位啊?他也可以享受原来的担保权。关键是法律呢,在允许你保证人享有这个担保权的时候啊,加了一个限制。就这四个字,对债务人。这意味着保证人他只能取得原来债权人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的权利。他能不能取得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权呀?不可以。这就是加上对债务人这几个字的意义所在。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来感受一下啊。甲公司呢,向银行借款100万,以及汽车设定抵押。丙公司呢,以及办公大楼设定抵押,而丁呢担任保证人,大家看这个主债权有几个担保啊?三个担保第一呢是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第二呢,是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第三呢,是第三人提供的人保构成所谓的混合担保。然后呢,四方当事人共同约定,

如果甲公司不履行债务的话,银行有权选择丁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拍卖丙的办公大楼的时间一定要上去。大家看这样给约定有什么意义啊?是不是排除法律规定的适用啊?我们前面呢,也提到过在混合担保里面呢,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实现担保的方式的话,是不是债权人必须要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啊?你看这个规定啊,相当于是限制了债权的选择权。是不是债权人很不舒服呀?按道理呢,这么多担保,我想行使哪一个就行使哪一个,

是不是最爽的呀?所以实践当中啊。作为债权的银行,常常会跟这么多担保人约定。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话,我可以任意选择担保权。这个约定有效无效啊,有效的。那基于这个约定呢,甲公司没有还钱的时候啊。银行就先找保证人丁承担了。80万元的保证责任。剩余的部分呢,要求拍卖汽车来实现抵押权。我们先来看一下丁呢,

他竟然承担了80万元的清偿责任,这80万元能不能找债务人追偿啊?可以的,没问题,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呢,是他承担了80万元。是不是部分取得原来债权的担保权呀?关键是债权呢,有两个担保,一个是。对甲公司提供汽车的抵押,一个是对丙公司提供办公大楼的抵押。那这个保证人丁,你还了80万以后,

你可以取得哪个抵押权啊?只能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担保权,是不是只能取得这个汽车抵押权啊?而不能取得对第三人,也就是丙公司提供的。办公大楼的抵押权。有的同学说,法律为什么把这个规则搞这么复杂呀?为什么不允许取得对第三人权利呀?这里面啊,它会涉及到我们在接下来讲混合担保的时候讲到的一个规则,就在混合担保当中啊,如果某一个单务人承担责任了,他应当如何行使追偿权呀?原则上,

他只能找债务人追偿,能不能找其他单门人追偿啊?原则上不可以。大家看如果呢?这个时候啊,丁承担保证责任,以后可以取得对丙公司提供的办公大楼抵押权的话,是不是变相的允许保证人丁?找其他担保人,丙公司追偿了呀,就跟。混合单位的规则相冲突了。所以呢,民法典在这个地方才加了对债务人这四个字。你看法律是不是想的非常的细致啊,

他要确保这个规则之间是没有冲突的,不能给当事人。钻法律空子的机会。这是第二问,那接着第三问,接下来的丁呢?他取得了对于。甲公司提供汽车抵押权,是不是可以请求拍卖这个汽车来实现营销上场权啊?但是大家有没有注意到100万的主债权呢?你丁只还了80万。那这个乙银行是不是还有剩余的20万元啊?那乙银行对这个甲公司的汽车有没有抵押权啊?依然有。有些同学说你的五分之一的债权人怎么还有这么多抵押呀?

这叫担保物权的什么性啊?不可分性。我虽然只有原来一百万的五分之一了,但是呢,依然可以享受全体担保财产的担保。这意味着,乙银行和丁是不是都对这个汽车享有抵押权呀?他们都在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时候。谁更优先啊,就是后面这句话了。保证人虽然可以享受对债务人的。担保物权,但是呢,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意味着,

拍卖汽车以后还是得先满足谁的利益啊?先满足银行20万元的债券。然后呢,再满足丁追偿权的实现。这叫做不得损害债权的利益,好理解吧。这就是民法典第700条这个规定。最后呢,我们来看一个模拟题。甲呢,欠乙十万。二零一五年8月1日到期,注意考试里面啊,告诉你这个债务的到期日。它有很多功能。

第一,这个时候要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第二,有保证的话,这个时候要开始计算保证期间。丙的出具保证书,甲不能偿还债务的时候,我付的六万块。什么叫不能偿还?一般保证。乙看丙清偿能力有限,要求再次提供担保甲的好友丁呢,也同意为甲的债务提供保证,但是呢,未就其他事项进行约定。

这意味着它是什么保证啊?也是一般保证。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丙的保证是一般保证是不是正确的呀?约定了不能履行。b选项丁的保证期限呢?自二零一六年2月1日届满,对不对?大家看丁呢,是不是也是一般保证啊?保证期间没有约定随着主债务屡见届满之日起六个月。c若乙呢,在二零一六年2月1日之前没有起诉甲的丙和丁都可以主张免责,对不对?你看丙和丁是不是都是?

一般保证人呀,什么叫做你没有在2月1号之前起诉家呀?是不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方式激活这个一般保证啊?那一般保证人是可以主张免责的。接下来d选项丁的保证范围是十万元的本金,对不对?你看这个丁啊,他是不是没约定保证范围呀?那就需要担保主债权人的全部,不仅包括本金,还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的费用。都要纳入进来,

体现一个从属性,所以这个说法是错误的。是不应该选这个d选项啊。这是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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