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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专题18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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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7 07: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各位同学,咱们开始上课吧。昨天啊,讲到了担保物权这个部分。我们给大家讲了抵押权和质权,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专题18留置权。留置权呢,是我们民法当中啊,唯一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所以从考试的角度来讲,不管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

考到的概率都还是比较高的。那这个留置权呢?它说的是啊,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是不是可以留置这个动产并实现优先受偿权呀?考试的时候呢,大家记一个比较典型的场景啊,就是修理的场景。甲的设备坏了,找乙去修理考试,里面呢,出现这个场景的时候啊,修好以后甲一定不给钱。然后这个时候呢,

乙能不能留置这个设备啊?可以经催告以后。宽限期内仍不给钱的乙是不是可以拍卖这个设备来优先受偿啊?这就是典型的留置权,大家头脑里面有这个场景。这里面呢,重点讲两个层次的问题,第一呢是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第二是留置权的法律后果。因为留置权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嘛,是不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才能够行使啊?对右键呢,涉及到四个方面。先来看第一个要件。债权人要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注意这个合法占有这个词,你看我们前面举的这个例子里面。基于这个修理,也就是承揽合同是不是债权人可以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是留置权适用的前提。假如说呢,不是合法占有,而是通过侵夺的方式取得的,占有的话,那就不能行使留置权了。第二呢,是原则上占有的,是债务人的动产。像我们刚才提到的,甲的车坏了,

找乙去修理是不是甲是这个给付修理费的债务人呀?那乙呢?占有的是甲的动产,这是正常情况。当然,这里面呢,给大家补充了一个规范拓展。当债权人占有的是第三人的财产的时候,能不能行使留置权呢?也是可以行使的,只要这个占有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于是呢,我们来看这个小事例啊。车某呢,将其豪车迈巴赫借给好友岳母来使用。

在岳母使用期间呢,这个车就出现了故障。看来也不是真的豪车。于是啊,就送到了老马修理厂来修理。还是按照惯例,修完了之后不给钱。大家看这个时候呢,老马能不能留置这个轿车啊?本来呢,这个法律关系当中啊,是不是岳某是这个修理合同,也就是承揽合同的债务人啊?但是这个车呢,却不是岳母的,

而是第三人车某的,但是影不影响马某行使留置权啊?不影响,其实呢,基于生活经验。我们能够了解这个结论,因为大家想想老马在修车的时候,他需不需要调查一下?岳某是不是车的车主啊?不需要,只要他修好了,没拿到钱,那法律呢?就要通过留置权来保障他。所以这个财产是第三人的,

也不影响留置权的行使。当然,既然这个。留置权,它以这个合法占有为前提,那意味着留置权呢,如果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了。那留置权将归于消灭,这意味着留置权这种物权它有没有追及效力啊?没有追及效力。丧失占有权利,就消灭了不能追及物质所在再行使留置权这第一个条件合法占有。第二个条件呢,是占有和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个说法听起来很学术,

所以呢,大家要好好理解一下什么叫做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呢?因为大家想想你债权呢,首先是得合法占有动产,是不是啊?所以呢,占有一定有一定的本权,你是基于什么?法律关系的占有。而这个留置权呢,又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不是也是为了担保某个债权的实现啊?那这个债权呢,也必须有它的发生原因。

那这里面所说的同一法律关系啊,它说的是你债权呢,占有这个动产的本权和所要担保的债权一定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当然,同一法律关系啊,在实践当中主要表现为同一合同关系。在民法典的典型合同里面啊,有四种合同有可能产生留置权,这从考试角度来讲啊,它要考留置权的话,基本上肯定是这四种有名合同。分别是。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和行纪合同。

你看我们前面举的例子是哪一种合同啊?修理是不是就是承揽合同啊?你简单的分析分析,为什么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啊?你看甲的车坏了,找乙去修,双方之间有个承揽合同,那对于乙来讲呢,他合法占有债务人甲的动产是不是啊?战役的本权是什么?是不是承揽合同啊?基于承揽别人把车交到你的手中。那甲呢,后来没有付这个修理费,是不是这个债权没有实现的时候乙要留置这个动产呀?

大家看。修理费这个债权,它产生于哪个法律关系啊?也是承揽合同,这意味着占有和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能理解吧?包括呢,这个保管合同。甲呢标的物交给乙来保管,双方约定了一定的保管费。那假如呢甲呢?没有付保管费的乙是不是可以留置这个动产啊?我们也是分析乙呢,占有甲的动产本权是什么呀?保管合同是不是基于保管合同你的东西来交到我的手中啊?

第二,那乙呢?只得行使留置权是要担保什么债权啊?保管费的请求权是不是啊?保管费请求权是不是也是?基于保管合同而产生的呀,这就叫做占有和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是第二个要件,那第三个要件呢?是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权。人家给你修改了,你不付钱是不是啊?这意味着,

如果主债务没有到期的,债权人能不能留置啊?不能大家看这个小例子。马某呢,为车某送货,这是什么合同啊?运输合同。约定货物送到以后呢,一周支付运费。马某呢,在货物运到以后,立即要求车某支付运费,被拒绝。马某能不能留置这个货物啊?尽管马某是不是合法占有,

是的,占有和债权是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啊,也是都是基于运输合同产生的。但是呢,运费的给付义务有没有到清偿期啊?没有双方当时约定的是货物运到以后一周。我再付你运费,是不是债务人的履行期限没到呀?那这个时候呢,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这是第三个方面的要件。那接下来第四个方面的要件是留置权的行使呢,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当然,我就强调两个观念啊,

第一呢,是留置权能不能通过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来排除啊?可不可以啊?答案是可以的。比如说呢甲呢,去找乙修车的时候啊,就跟你说了这个车我要急用。即使我现在付不起你修理费,你也不能留着我的车。乙说没问题。那事后呢?乙还能不能行使留置权了呀?不可以了,因为基于合同的约定是不是已经事先放弃了呀?所以注意这个留置权是可以事先通过约定来放弃的。

第二呢,是这个留置权的行使啊,不能和。留置人承担的义务相抵触。比如说呢,我们昨天讲的这个拾得遗失物制度。那么,这权利人呢?他发了一个悬赏广告。说谁要是归还遗失物的话,我给5000块钱,结果呢,拾得人拿着物。归还并领钱。但是权利人拒绝给钱,

那这个拾得人能不能行使留置权?能不能不能?啊,当然,我们前面分析了,一方面他不是合法占有,占与债权也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同时呢?你这个时候要是行使留置权的话,就跟你的法定义务相冲突了。是不是你作为实的人,有法定义务要归还原主啊?那这个时候呢,你就不能行使留置权?这是留置权的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当然,大家看前三点呢,我们可以理解为是积极要件,最后一点呢,是消极要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跟义务相抵触,也不得。存在相反的约定。那前三个在记的时候啊,我呢编过一个口诀,叫合同到期。是不是合同到期了,没拿到钱,正好留置啊合说的什么呀?

合法占有占有动产同说的什么?占有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到期说的是债务已借清偿期,加上一个消极要件就搞定了。这是第一个方面,那第二个方面啊,给大家补充商事留置的特别规定。有原则就会有例外。所以商事留置啊,它说的是双方当事人都是企业的情形。大家都是经营者。那这个时候呢,为了保障双方在经营过程当中形成这种信赖利益,法律呢,可以适当放宽商事留置的行使条件。

大家看双方当时都是企业的,即使债权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也不影响留置权的行使。一定注意这个考点。换句话说,是不是双方都是企业的时候就不用考虑第二个要件了呀?我们来看一下这个小例题,你感受一下。甲公司呢?加工乙公司的机器零件,这是一个什么关系啊?承揽合同关系。约定先付费后加工,付费后加工均已完成。但是呢,

乙公司尚欠甲公司货款。那这个时候呢,甲公司能不能留置这个机器零件来保障自己的货款请求权呢?你看我们来检索一下,首先这个甲公司是不是合法占有这种动产啊?是的,占有债权是不是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啊?不是的,甲公司呢,占有机器零件的本权是什么呀?是不是加工承揽合同啊?而他想要担保的主债权呢,是一个货款债权是不是来源于一个买卖合同啊?占有和债权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来呢,

你是不能行使留置权的,但是呢,大家看双方当时都是企业,这个时候呢,就可以放宽条件,允许甲公司留置了。因为大家想想这个经营者之间,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无论是产生还是消灭都非常的频繁,是不是啊?那就没有必要去纠结于到底担保的这笔钱是基于哪个法律关系产生的,来保护他们之间的这种相互信赖关系。所以就适当放宽了这个条件,这叫商事留置。所以说考试角度来讲,

如果呢?涉及到留置的双方当时都是企业的。大家能不能想见案情里面一定会出现占与债权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情形。那不影响他行使留置权。这是商事留置。当然,接下来呢,要进一步往前走,例外的例外,这个是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考试分析里面呢,是没有的啊,大家简单做一个补充,你去感受感受这个法律规范的方式。

司法解释说的是啊,如果双方当时都是企业存在下列两种情形的。法律就不给你那个不需要考虑同一法律关系要件的优惠了,你必须得符合同一法律关系要件,你才能行使留置权。大家感受感受第一种情形。如果呢,担保的债权不是企业持续经营活动当中发生的,债权的。那这群人。行使留置权必须得占有和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为大家想想,我们前面讲了商事留置里面呢,之所以放宽这个条件立法,

目的是什么呀?是不是保障在经营活动当中产生这种信赖利益啊?既然你这个债权都不是经营活动里面发生的。那就达不到这个保障经营活动中信赖利益的目的,所以要把它排除出去,大家看这个。小师弟啊。还是甲公司的加工,乙公司的机器零件约定先付费后加工,付费后加工还是均已完成。后来呢,丙公司啊,将其对乙公司的借款债权转让给了甲公司。这样的话呢,是不是甲公司通过债权受让的方式取得了对乙公司的一个债权啊?

那这个时候他能不能说我正好留置这个机器设备,你要是不马上还我这个钱的话,我就要拍卖这个零件了,行不行?不行,为什么呀?首先呢,债权债权是不是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啊?非常明显不是。同时呢,这里面啊,所要担保的这个借款债权呢,它是不是不是在?甲公司的持续经营活动当中产生的呀,而是专门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

从别的地方受让来的。那这样的话呢,大家想想甲公司跟乙公司,他们的债权有这种信赖关系吗?没有,我乙公司之前都没借过你钱,我是借的是丙公司的钱。所以这个时候啊,就不允许行使留置权了。否则的话呢,本来这个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借款债权,大家看是不是没有担保啊?那甲公司呢?趁着自己给乙公司加工机器零件,赶紧空降一个债权过来。

进来要挟这个乙公司,你不马上还钱,我就拍卖你的设备,是不是有点不太诚信啊?所以这个时候啊,要排除留置权的适用。这第一个例外,第二个例外呢是债权人,如果留置的是第三人的财产的话,那就不能享受这个商事留置的优待了。因为大家想想,我们还是强调那个观念,商事留置之所以可以网开,一面是要保障双方之间在经营活动当中产生的相互信赖力。那你们这个相互信赖利益的保障,

能不能误伤第三人啊?不能,所以这个时候要排除出去。尽管呢,我们前面提到了合法占有第三人的财产的时候,也有可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前提是什么呀?占有和债权必须要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大家看这个例题。丙公司呢?委托乙公司来加工机器零件。然后呢,经丙公司同意啊,乙公司呢,

转委托给甲公司来完成加工。约定呢,先付费后加工,付费加工都已完成。但是呢,乙公司啊,上欠甲公司货款。那甲公司能不能行使留置权来留置这个机零件啊?我们先来看一下占有债权是不是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啊?是不是啊?不是的,因为这个占有是不是基于加工承揽合同啊?而所担担的主债权呢?是一个。货款债权它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按道理呢,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双方当时就是企业是不是本来可以适当放宽呀?但是这个题目当中啊,一个比较特别的地方就是。甲呢,他想要留置的这个动产是不是乙的动产啊?不是的,他是第三人丙的财产。你俩之间信赖利益的保障,能不能以牺牲丙的利益作为代价呀?不能,所以这个时候呢,就不能行使留置权。所以大家一定要记得,

虽然留置的时候可以留置第三人的财产,但是呢,有个要求,占有债权必须得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你看这样的话呢,留置权的。行驶是不是也形成这么一个三层的规范结构啊?首先,原则上占有债权要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第二个层次讲了一个例外,双方当时都是企业的,可以网开一面,不需要考虑这个要件。那第三个层次呢,

就是例外的例外,假如在商事留置当中啊,你这个债权不是经营活动里面产生的,留置的是第三人的,动产的时候。那就不能享受这个义务待了,占有债权还得符合同一法律关系的条件,感受这个层层递进的。这种规划过程。我们来看一个。模拟题下列哪些情形?权利人可以行使留置权呢?就是考察业务线的问题。a张某呢为王某送货约定。货物送到以后一周内支付运费。

货物送到以后呢,立刻请求对方支付运费,被拒绝能不能留置啊?不能留置,只是我们前面讲的主债务未见清偿期。b选项刘某呢?丢失钱包发布悬赏广告,归还钱包的时候呢?刘某拒绝履行悬赏承诺,能不能留置这个钱包啊?不能好几个要件都可以判断这个问题。c何某呢?将丁某的行李。存放在火车小件寄存处。后来呢,

丁某取行李的时候啊,认为寄存费过高而拒付。寄存处能不能留置该行李啊?可不可以啊?可以的。因为保管合同当中是不是占有和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啊,可以行使留置权。接着看d选项甲公司呢,加工乙公司零件。付费加工均已完成,但是呢,乙公司上欠甲公司借款能不能留置啊可以的,尽管呢,占有债权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但是呢,

大家看双方当时都是。企业可以适当放宽。这样的话,应该选的是CD两个选项。接着看第二个方面是留置权的效力,也就是法律后果。大家要掌握这个留置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先来看留置权人的权利。这个权利啊,我们分成两个层次理解它。因为这留置权啊,在法律上它属于具有两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第一次效力是什么呀?留置符合条件的时候是不是可以把东西扣下,拒绝返还,

这是它的第一层效力。第二层效力是履行宽期,届满以后依然没有拿到钱的,是不是可以拍卖?拍卖实现优先受偿权啊。所以说第二层效力是优先受偿两层效力。先来看第一层效力。涉及到前四点。你看第一呢,是符合条件的,是不是可以留置这个动产而拒绝返还啊?当然,拒绝返还的时候能不能当然的留置全部的动产啊?不能法律规定了留置的财产是可分物的。是不是留置的部分只能是相当于主债务的金额呀?

你看这个小事例很好理解。甲公司在乙公司维护车辆。还是一个加工承揽合同。按惯例,还是维护完了,不给钱是不是可以行使留置权?关键是这个乙洗车行呢,能不能把十辆车全给他扣下来呀?是不是也不太合适啊?因为虽然欠了你洗车费,但是呢,一辆车的价值是不是足以清偿洗车费呀?那就没有必要把十辆车全给人家扣下。这就是留置财产是可分物的,只能留置价值相当的部分。

所以呢,留置权有没有我们前面讲到的不可分性这个特点?我们在讲担保这项特征的时候,大家记得不可分性这个词吗?担保财产要以及全部来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你看留置权,它就不具有这个特点,它是例外。当然,留置权的留置的对象,如果是不可分的财产的。能不能留置全部啊?可以假设呢?洗了一辆车。洗完以后呢,

还是不给钱。尽管呢,这一辆车的价值是不是远远超出洗车费啊?但是呢,不好意思,这个车是不可分物了。我不可能只留置你一个轮胎。我是不给整体留置啊。注意这个可分物和不可分物这样一个区分,这第一第二呢是留置期间可以收取自息,这个比较好理解。当然就收到的资金呢,为了在拍卖变卖的时候能不能享有优先受让权啊?可以的,跟质权是一样的。

第三呢,是必要时可以适当使用,这个是考试分析的说法,按道理呢,留置权人有没有使用权能啊?没有,只能是占有,所以它叫必要的时候适当使用。比如说洗完车了,你不给钱,人家要留置,但是呢,不能把你这个车停在这个营业场所啊。所以呢,就开到一个车库给你保管起来行不行啊?

虽然也有开车的行为,但是它是必要的行为。第四呢,是保管产生的必要费用,是不是可以请求这个债务人来偿还呀?很好理解停车费你得掏。这是第一个层次跟礼物质这辆车相关的第二个层次啊,就是优先受偿权了。假如说呢,宽限期届满,你依然不给钱的,那就可以拍卖拍卖,实现优先受偿权了,体现的是担保物权的属性。这权利,

那接下来是这个义务啊,这个义务呢,跟质权的义务几乎是一样的。第一呢,是你要妥善保管,是不是留置的是别人的财产呀?保管不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个是能不能擅自使用处分这个财产,不能擅自使用处分的后果是。承担绝对责任,即使不可抗力,造成了毁损灭失,也得负责任。所以在考试当中啊,

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以后,他要去使用这个留置财产的话,你能不能想到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事情啊?他一定会毁损灭失的。那这个时候呢,留置权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注意下这个最后一点。留置权消灭的情形。假如说呢,债务人清偿了债务的是不是主债务归消灭了呀?留置权基于同属性归消灭,那这个时候呢,你就没有资格留置了,要返还原物。第二方面呢,

是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被债权人接收的。是不是约定优先于法定啊?你既然接受了另行提供的担保,那你就要返还留置财产。当然,债务人呢,另行提供担保的时候,债权人能不能拒绝?他觉得合适可以接受,他觉得不合适,他可以拒绝的只有他接受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才有义务返还给质物。这是留置权里面需要大家掌握的问题。

那么,讲完这个抵押,质押,留置三种担保物权的规则以后啊,接下来要补充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就是担保物权的竞合的问题。当然,从法律角度来讲啊,是不是只有动产上才有可能发生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的竞合啊?因为不动产,它只能设定哪种担保啊?只能设定抵押。而这个动产呢,抵押质押留置里面是不是都有啊?

所以呢,它可能产生这个三种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那这时候不同种类的,但物权如何来确定优先受偿的顺位呢?就涉及到物权之间的。相互优先效力的什么叫法律规则来判断呀?首先呢,排在第一位的是谁呀?排在第一位的是留置权这个考点啊,特别爱考。尽管呢,动产上先设立了抵押和质押,而后才被留置。留置权是不是设立最晚呀?但是呢,

因为它是法定担保物权。所以呢,他要最优先实现啊,留置权人要最优先实现。牢牢占据第一把交椅。这第一个层次。那接下来第二个层次啊,是需要大家重点掌握的一个问题了。这是民法典里面新增加的一个制度,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考过。叫抵押物价款的超级优先权。规定在民法典的416条。大家先看一下这个条文。动产抵押,如果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

标的物交付以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呢?可以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而收场。但是呢,留置权人除外。每一个字都认识。但是呢,连起来是不是也不一定知道它的意思啊?所以这个民法典的416条啊,可以说是整个民法典里面最难理解的条文之一。当然,我们要理解这个制度的话,你要稍微知道一下法律为什么要设置这么一个看起来很怪的制度。你把握它背后的原理,很快就能够掌握它的规则。

那这种担保制度啊,民法典之所以增加,还是为了。改善我们的营商环境,方便中小企业融资。你看我们前面讲了,在原来的法律体系当中啊,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最后一次机会是什么?动产浮动抵押。值钱的财产都抵押出去了,剩下一些零零碎碎的。单独拿出来不值钱,打个包是不是一并抵押给银行啊?还能获得最后一笔贷款。当然,

打完最后一颗子弹以后,原来的法律制度里面就很难再有设定担保物权的场景了。但在实践当中呢,这个企业他想要购买一个新的设备,想要扩大生产经营的规模。是不是法律上已经没有途径了呀?那这个超级抵押权这个制度啊,就是破这个局的。因为大家想想正常情况下呢,这个时候尽管呢,你刚买了一个设备,这个设备本身作为你的财产,能不能设定担保啊?可以,但是呢,

因为之前已经有一个动产浮动抵押了,它是不是既包括现代,包括疆域的财产啊?那你买了这个设备啊,会当然的成为动产浮动抵押权的抵押财产范围。它像一个大口袋一样,你买什么都得装到我这个兜里来。那意味着呀,动产浮动抵押权人,他对新买的设备是不是当然处于第一顺位啊?你其他人。再给他提供融资,即使设定担保也是第二个顺位了,是不是没有保障啊?没有保障就不敢把钱借给你。

所以这个时候呢,法律想了一个办法。在企业呢,要扩大这个经营规模,需要购买新的设备和财产的时候啊,只要有人敢借给他钱。法律呢,就允许你插队。本来呢,这个动产浮动抵押权人。是不是有可能当然得处于第一顺位啊?那这个时候呢?法律说了,只要你敢给这个企业购买新的设备,提供融资的法律呢?

允许你插队插到他的前面。享有一个超级优先的顺位。这样的话呢,是不是确保了这个?提供融资债权人的权利呀,那这样的话呢,你就敢把钱借给债务人了,是不是债务人就可以实现融资的目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啊?所以大家感受一下这个超级抵押权,其实就是一个可以插队的抵押权。当然,它得符合鉴定条件,大家看什么条件?第一呢,

是你担保的主债权一定是抵押物的价款。是不是为了购买一个新的设备,购买一个新的抵押物而借给他钱呀?这叫抵押物的价款。第二呢,是标的物交付之日起十天内要办一个抵押登记。这相当于是给了你一个还钱期,按道理呢,标的物交付以后,即使没有在十天内办登记的。新的债权人能不能取得一个抵押权?可不可以啊?也是可以的,动产抵押在合同生效就可以设立嘛,只是这个时候啊,

你就是一个普通抵押权了,就不能享受插队的。特权了,能理解吧。所以说呢,给了你十天的宽限期,只要这两个条件满足。那法律上呢,就允许你这个新的抵押权人去插队,插到这个动产浮动抵押人之前,享受一个更优先的顺位。这就是超级抵押权,当然它不能优先于谁呀。不能优先于礼物质权人。所以呢,

我们说这个超级抵押权啊,它是一个。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权利,除了干不过留置权人,其他的担保权人通通干到。这就是超级抵押权,当然这里面呢,我们要给大家补充司法解释的一个规定。就这里面所说的抵押物的价款,债权到底指的是什么呢?司法解释里面是规定了三种场景。首先第一种呢,是考试里面考的可能性最大的。就是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你想想这个债务人呢?他找别人去买这个设备的时候,首先这个出卖人是不是债权人啊?是的,你得先付我价款。如果你连价款都没有给我付清的话,那我对你的债权是不是价款债权呀?是的,就可以通过超级优先权来获得保护。大家看一下这个例,一感受感受这个超级抵押权,它怎么用啊?甲公司呢,为了向银行借款。将县域及疆域的生产设备,

原材料等为银行设立抵押权,办理抵押登记。大家看。按照原来的法律规定,是不是打完了最后一颗子弹呀?获得了最后一笔融资,设定了一个动产浮动抵押。后者呢,因扩大生产的需要。甲公司呢,需要向丙公司购买一套新的生产设备,大家看正常情况下呢,你买进的这个设备。是不是当然会成为乙银行动产浮动抵押的客体呀?因为它包括将有的设备嘛。

那这样的话呢,因为银银行它已经办了抵押登记,所以它本来会处于一个第一顺位。但是呢,法律规定了超级抵押权制度,大家看。甲公司呢,代表丙公司买这个设备的时候啊,因为他钱不够。是不是要佘账来买这个设备啊?那对于丙公司来讲呢?他对甲公司的这个货款债权是不是抵押物的价款啊?当然是。所以呢,只要这个丙公司啊,

他跟甲公司达成一个约定,说你刚买的这个设备啊,你得抵押给我来担保,你欠我的加款债权。同时呢,又在交付十天内办理抵押登记的,会发生一个什么效力啊?所以使得丙公司取得一个插队的特权啊,哎,它就可以直接越居动产浮动抵押权人乙银行之前。享受一个超级优先的第一顺位。这样的话,大家看是不是丙公司的债权得到了充足的保障呀?他就敢佘账,把这个设备卖给甲公司。

进而使得甲公司呢,实现融资的目的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那学员你要说这种操作是不是有点太欺负银行了呀?有没有这个问题啊?没有这个问题,因为对银行来讲呢。你虽然没有享受一个超级的顺位,但是你是不是还是处于这个仅次于丙公司的这样一个顺位啊?你想要一个第二顺位的,有权受让权,假如说你银行要不做这个让步的话。大家想想甲公司有没有可能购买这个新的设备啊?没有丙公司不给他佘账,买不进这个设备,那你这个银行呢?

连第二顺位你都享受不到。是不是啊?所以说呢,他其实并没有损害这个乙银行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超级抵押权啊,大家感受这个插队的这样一个过程。这是第一种情形,那接下来第二种情形啊是这个。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合同编里面呢,会讲这个。融资租赁合同。大家看这个出资人呢?他是不是提供的也是一个融资的服务呀?

你要购买这个新的设备,我来替你掏钱,然后呢,买到设备以后我再租给你,然后你通过租金的方式来还本付息。那大家想一想。出租人呢?他对这个承租人的租金债权是不是抵押物的价款呀?是不是啊?当然是了,你给我分期归还的租金,本质上就是我替你垫付这个购买设备款项的本金加利息。所以呢,我的债权本质上也是抵押物的价款,没有我你债务人就买不到这个设备,

所以呢,只要我在十天内办了。登记的是不是也可以享受超级优先权的保护啊?所以大家看这个,大家可以看一下这个例二啊,这个例二呢,讲的是这个所有权保留的问题。你看甲公司呢?因扩大生产的需要,向乙公司呢购买一套设备。约定啊,一年内呢,分四期来支付价款。甲公司呢,付清价款以后取得设备的所有权。

你看这里面是不是涉及到一个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呀?甲公司出的设备啊,第二天。就把这个设备啊,抵押给了丙银行,并办理了登记,你看表面上看起来这个丙银行是不是最先办理登记的呀?按道理呢,会处于一个第一顺位。但是三天后呀,甲公司和乙公司呢,又办理了所有权保留的登记。那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时候呢,是乙公司更优先呢,还是比银行更优先呢?

如果按照正常顺序的话,是不是比银行先办的登记啊?但这个时候我们要看乙公司它有没有符合超级优先权的要件,进而取得一个插队的特权呢?首先,大家看乙公司呢,对甲公司的债权是不是抵押物的价款呀?是不是啊?是的,你在买这个抵押物的时候呢?是不是你价款都没给我乙公司付清啊?我对你的债权就是价款债权。同时是不是也是在十天内办理了登记啊?那这个时候呢,我也可以享受一个超级优先的顺位。

所以在民法典里面啊,虽然名义上保留的是所有权。但它实际上发挥的是什么功能呀?担保的功能,它也可以适用这个超级抵押权的规定。包括我们刚才提到的。融资租赁合同。大家看出租车呢,它对租赁物享有的是不是也是所有权啊?但这个所有权它不是真正的所有权,它主要发挥的也是什么功能啊?担保的功能,所以在民法典里面呢,也是把它当成。抵押的性质来对待的,

所以它也可以享受这个超级优先权的保障。这是例二。那接着呢,我们来看最后一种情形。为了价款的支付而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什么意思呢?就是你在买这个标的物的时候啊,你的钱不够。我借给你钱来付这个价款。那我是不是加回债权人呀?我当然也是加回债权人,只要十天内办了登记的,我也可以享受超级优先权的保护。我们看看有没有例子啊?

第三还是甲公司呢,向银行借款。将现有以及将有的。一系列设备设定了一个动产浮动抵押,并办了抵押登记,是不是还是打完最后一个子弹呀?后者呢,因扩大生产经营的需要,甲公司呢,还是需要向丙公司购买一个新的设备,但是呢,总价100万。比较的高。那甲公司呢?先支付给了丙公司70万。

这70万里面呢,自己只有40万,剩下30万还是找丁借的。然后呢,剩余的30万元呢,在半年内付清。是不是缺的钱比较的多啊?一方面呢,对于这个丙公司来讲。他的这30万元的债权是不是价款债权啊?是的,你30%的价款没有付清我的。同时呢,丁呢,对于这个甲公司的30万元的借款债权,

是不是借款债权呀?是的,我借给你的30万用来干什么呀?用来支付购买这个设备的价款,那我这个债权也是价款债权。这意味着,只要这个丁呢?签订抵押合同以后,也在十天内办理抵押登记的,那丁能不能享受超有限权的保护啊?也是可以的。他就是我们刚才讲的那种情形,为了支付价款而提供融资的债权人。当然,同样的道理,

丙公司呢?是不是只要十天内办理登记的?也可以享受超级要件的保护啊,那这样的话呢,这个案例当中啊,就出现了两个符合超级抵押权要件的债权人了。一个是丙公司,一个是丁。大家都是插队的人。谁能够排到更优先的位置呢?我们司法解释啊,应该是专门做了一个规定。就说啊,如果呢,同一个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

按照什么顺序来确定啊?登记的先后来确定。虽然大家都是十天内办的登记,但是是不是也得有一个先后啊?你看这个题目当中啊,甲公司先后为丙公司和丁办了抵押登记。这意味着谁可以更优先啊,丙公司呢?可以更优先,而丁公司呢?紧随其后。但是啊,丁公司它依然是超级抵押权人,它能不能优先于这个乙乙银行呀?可以的,

这就是超级抵押权的行使规则。大家一定要结合我们给大家讲的这几个案例去理解规则,那考试里面啊,它要考这个制度的话,基本上也就是这几种场景了。常常是先搞一个动产浮动抵押,然后呢,又要买一套新的设备,然后呢,钱不够,需要融资。那价款债权人呢?邀请你提供担保,然后呢,在十天内办了抵押登记就可以取得一个插队的特权,

好理解吧。接下来呢,第三个方面是抵押权跟质权的冲突。剩下的财产上啊,如果还是有一般抵押权和质权呢,怎么来确定先后顺位呢?按照法律规定啊,要按照登记或者交付的时间先后来确定。就是看谁先完成的公式,谁就可以优先,如果是抵押权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质权先交付的质权优先比较好理解吧。谁先完成公示?满足了物权的公示的要求,谁就可以享受更优先的声明。但这里面啊,

要稍微给大家补充一下这个例二。大家先看一下这个案例。岳母呢,为买学区房,向马某借款100万。然后呢,将其特斯拉。给这个马某设定了一个抵押,但是呢,没有办理抵押登记。那马某能不能取得抵押权呀?可以的,因为是动产,只要有合同就有抵押权,只是呢,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后来的岳母啊,又向车某借款100万。把这个车呢,又设定了一个质押。车模的是律师就进行了一个调查。发现了这个车啊,已经先抵押给马某的事实。但是呢,他一看马某啊,居然笨到没办登记,心中窃喜。于是呢,他就接受了这个轿车来作为质押。

而后呢,岳母啊,既没还马某钱,也没还车某钱。大家看马某,车某是不是都想要拍卖这辆轿车来影响生产啊?法律先保护谁?你看我们讲到了。抵押权跟质权冲突的规则主要看什么标准啊?谁先完成了公式?虽然呢,马某的抵押权设立在先。但是他没有进行登记,而这个车某的质权呢?虽然设立在后,

但是他完成了交付,所以呢,谁更优先啊?车某更优先,而马某呢要排到第二位。当然这里面呢,我相信不少同学会有这么一个疑问。说这个先设立的动产抵押,虽然没有办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他是不是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呀?那这个车某既然是知情的,凭什么马某也不能对抗他呀?这就是民法典,在这个地方啊,

设置的新规定修改了原来的规则。就是不管这个在后的。交付的质权人,他对之前的未登记抵押知不知情,都是按照公示的先后来确定优先顺位的。一定注意这个变化。那学员听说为什么要搞这个变化?这里面呢,大家要理解个问题,就是知情的。是不是就一定是恶意的呢?你也不能这么讲了,因为这个案例当中啊。在后设立质押的车模,他是懂法律的。

他是一个谨慎的交易,向对方他去进行了调查,然后发现了之前的抵押权。假如说这个车模呢,他就傻乎乎的跟马某一样,不懂民法。然后就稀里糊涂接受了这个质押的话,反而他作为善意第三人,取得一个更优先的位置。大家看这样的结果,是不是有点不太公平啊?懂法律的尽职尽责进行调查的人知道真相了。要对他做出不利的评价,是不是不利于鼓励这个交易当事人在交易的时候进行尽职的调查呀?所以说呢,

我们法律就修改了这个规则,即使在后的质权人,他知道在先未登记的抵押权,因为他先完成了公示。他还是可以享受一个优先的顺位。一定注意这个新的变化啊。这样的话呢,我们就把这个。担保物权部分的规则给大家梳理完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那这些部分啊,既是我们民法当中考查的重点,也是我们学习的难点,所以大家一定要结合给大家举的一些例子啊。去理解物权法定这四个字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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