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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专题15担保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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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7 07: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专题15单薄的基本原理。担保啊,在整个民法里面呢,既是重点,同时呢,也是难点。当然,担保制度啊,之所以存在,主要是基于债权,它仅具有相对效力。是不是能不能实现取决于债务人有没有充足的财产,

以及够不够诚信啊?那假如说债务人财产不足的时候,债权的实现就会有风险,所以呢,法律通过担保制度来保障债权的利益。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我们国家的担保制度体系。在民法典物权编里面呢,有一种物权叫担保物权。但事实上呢,民法当中啊,可以发挥担保功能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物权。我这里啊,给大家列了一个司法解释的规定,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那这个司法解释啊,是在民法典一生效的时候就颁布实施的,可见担保在我们民事领域的重要性。那这个司法解释呢?第一条就说了,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你看这个抵押质押留置,这属于什么呀?担保物权。而这个保证包括定金是不是属于债的担保方式啊?也是担保,既然都是担保,他们会有一些共性的问题。

所以呢,我们在专题15里面为大家讲一些担保制度的共性的规则。当然,从学历角度来讲,担保这两个字呢,也有所谓的广狭义之分。只要是有利于保障债权实现的,都可以纳入广义的担保范围。所以这个广义的担保啊,既包括一般担保,也包括特别担保。一般担保呢,它主要还是针对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方式来实现的。所以大家学合同编的时候,

是不是学到过合同的保全制度啊?像债权的代位权,债权的撤销权,它的目的都是保全债务人的财产。进来保障债权的合法权益。那特别担保呢,是在债务人财产的基础上,增加债的实现的可能性,这个叫狭义上的担保。就是额外的要增加在实现可能性的时候才能够纳入这个特别担保的范围。那在民法当中呢,既包括典型担保,也包括非典型担保。典型担保啊,它指的是这个制度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担保。

大家看既包括物保,也包括人保,物保呢,就是我们。知道的担保物权像抵押权啦,质权啦,留置权啦。它存在的价值就是担保。那人保呢,主要是保证。大家先看一下这些担保啊,它是通过什么方式来增加债实现的可能性呢?你看那担保物权里面是不是通过一个优先受偿权利的赋予来保障债权债权的实现呀?虽然债务人财产有限。但是呢,

不好意思,我排队的时候排第一位。我先拿够了,才轮得上后面的人。你想想这样的债权人是不是他债权时间的可能性就增加了呀?所以它是真正的担保。那这保证为什么说也是担保呢?他是把这个第三人的财产也给拉进来了,债务人你不是财产不够吗?那好,再找一个保证人,你没钱的时候,只要他有钱。我的债权也可以获得实现,是不是也是增加债实现的可能性啊?

所以呢,它也是真正意义上的担保制度。同时,也包括这个定金。那除此之外,还包括所谓的非典型demo。就是民法虽然没有把它作为一个专门的担保制度来进行规定,但它实际上可以发挥担保的功能的。这叫非典型担保。大家看这个司法解释的第二款。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

也可以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你看大家可能都学过这个所有权保留买卖吧。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呢,虽然把这个动产交付到乙的手中了,但是呢,在你已支付完全部价款之前,我甲要保留这个标的物的所有权。大家看,对于甲来讲呢,他保留这个所有权的目的,是不是为了对这个物进行占有,行使予处分啊?显然不是,他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价款债权的实现。

所以呢,它虽然是买卖合同当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但是呢,它也可以发挥担保的功能。我们把它叫非典number。包括这个融资租赁。大家记得这种合同方式吧。出租人也就是融资租赁公司。他按照客户的选择呢,专门购买一个租赁物。替他出这个钱,然后呢,再把这个物租给这个承租人来使用。当然,承租人呢,

通过租金的方式来分期还本付息是不是啊?在你付清全部租金之前,是不是出租人依然是这个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呀?那我取得这个所有权,是为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吗?不是的,也是为了担保租金债权的实现,所以它也可以发挥一个担保的功能,这叫非典型担保。这就是给大家梳理了一下担保制度的一个基本的框架体系。那在我们民法典里面呢?担保物权是放到物权编进行规定的。而保证合同呢,是作为一种。典型合同来进行规定的。

其实它不是真正的典型合同。它是一种债的保障措施。只是呢,民法典在制定的时候啊,没有设置一个。专门的单薄部分。它呢,没有地方规定了,只能把它放到典型合同里面来,那我们在这个阶段讲的时候啊,会把这个保证呢,跟担保物权放到一起来讲。大家感受他们共同的担保功能。而且大家看他们的概念里面呢,第一句话都是什么?

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这是他们存在的价值。那基于这个共同的价值呢,他们就要适用。一部分共同的规则。这共同的规则呢?首先是这个单薄的,从属性的问题。你看所有的担保制度,他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实现,所以呢,担保啊,它都叫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这是所有的担保共通的地方。

怎么来体现这个从属性呢?大家看有几个方面?首先呢,是从担保范围的角度来讲,要体现同属性。比如说担保物权也好,保证合同也好,当事人是不是都可以约定担保的范围啊?如果当时没约定的话,那就是担保主债权的全部,大家看包括哪些啊?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的费用都要纳入进来,总之呢,主债权有多少你就得担保多少。是不是体现一个同属性啊?

这从担保范围角度来讲。那从效力范围角度来讲。主合同被认定无效了,担保呢?它会当然无效。因为大家想想,主合同被认定无效了,担保还有存在的价值吗?没有。尽管担保合同自己。主体意思表示,内容都符合有效要件,但是不好意思,因为从属性也会当然无效。这是效力层面的同属性。

当然有原则呢,就需要大家关注一个例外了,这个例外啊,就是我们所说的独立担保的问题。就是当时呢,能不能约定?即使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了。担保合同依然有效来承担担保责任呢。原则上是不可以的。因为担保的从属性是它最基本的属性,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来排除。大家觉得这法律能不能规定例外啊?可以的,我们呢学抵押权的时候啊,会学到最高额抵押,

它也是一种担保,但是呢,它有没有同时性啊?没有,这是法律的规定,但是呢,我们不允许当时在合同里面约定。担保独立于主债权债务合同。因为大家想想,主合同都无效了,是不是意味着?主债务人都不需要履行合同了呀,那你这个时候再让担保人去履行这个债务的话,对担保人来讲公不公平呀?不公平,

我只是一个附属性的义务,人主义务人,他都没事了,你让我承担责任,是不是有点太残忍了呀?所以说呢,法律不允许当事人约定独立担保,大家看这个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里面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呢?对于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要承担担保责任的。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是无效的。

你看,这就体现了法律源头上不允许独立担保。同时呢,当事人能不能对于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呢?比如说甲呢,对乙有一个十万元的金钱债权,然后呢,丙呢?是保证人,请你保证很多人进行担保。那甲呢?跟丙啊,在保证合同里面有这么一个约定。说如果乙不还钱,

我找你丙还钱的。你在三天内没有把这个钱还给我的话,你要给我支付15万元的违约金。你看这就是。保证合同当中是不是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了?担保责任承担的专门的违约责任呀。大家看这样的比例等于效率如何呀?如果呢,这个责任啊,它没有超出这个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的,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是呢,如果超出了这个主债务人,应当承担责任范围的超出的部分就是无效的。是不是还是坚持这个同属性啊?

那主债务人最多只需要付十万,我只是一个担保人,你让我付15万的违约金,你觉得合适吗?不合适我也是最多付十万。还是坚持同属性。啊,当然有一个例外,大家稍微了解一下就可以。就是金融机构呢,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可以具备独立性。因为这个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啊,它有项业务就是独立保函。

只要你开出这个独立保函,即使主合同无效了,你建立这个保函依然得支付相应的金额。因为这是金融机构的营业行为。你当然要负这个责任了。但是呢,除了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外,我们法律承不承认当事人约定的独立担保啊?不承认。总之呢,大家要注意担保的从属性是它最基本的属性,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来。排除这个通俗性。这是第一个方面,那第二个方面呢?

是既然。担保具有同属性,那主债权债务合同变动的时候是不是担保合同也会受到牵连和影响啊?所以这里面啊,给大家补充这个主债权债务的变动,对担保的影响,先来看主债权的转让。原则上,债权转让了。受让人可以取得主债权,同时呢,受让人也会取得相应的担保权。是不是意味着主债权转让,担保权会当然的随之转让啊?这是它的从属性所体现的。

而且呢,这个受让人取得担保权,需不需要以办理登记或者交付手续作为前提啊?不需要给大家举个例子啊,比如说甲呢?对乙有一个十万元的定价债权。而乙呢?乙这个房屋给这个甲呢?设定了一个抵押权。办了抵押登记,大家看这个时候甲是不是既享有主债权,也享有抵押权呀?后来呢,比如说甲呢,把这个十万元的主债权转让给了丙。

在二零二三年的7月1号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当然,一直到8月1号。三方在共同办理的这个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手续,把这个抵押权人呢?变更登记成谁呀?丙。那我们来判断一下丙呢什么时候取得甲地的主债权?是不是7月1号啊?签订合同的时候,主债权就发生变动了,那接着第二个问题,丙什么时候取得对乙房屋的抵押权?7月1号还是8月1号啊?也是7月1号。

你看,这是从属性的决定的。当丙呢,7月1号取得主债权的时候,是不是基于从属性担保物权就直接归丙了呀?即使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不影响丙已经取得了抵押权。这就是从属性的特点。当然,对于保证来讲呢,它也是一样的。是不是主债权转让的时候,原则上保证债权也会随之转让呀?比如说呢,甲还是对乙享有十万的金钱债权。

那假如说这个债权呢?丁和甲签订了保证合同。由这个丁呢来对这个债务提供担保。那假如呢甲呢?和丙签订合同,把十万元主债权转让出去了。然后呢?丙一方面取得主债权,另一方面能不能取得对于丁的保证债权啊?可不可以啊?可以的,因为丁的保证是不是也是一种担保啊?它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只要主债权方式转让了,那保证责任也会随之转让。

只是啊,我们在法律当中呢,设立一个要求。说债权人啊,将这个债权转给第三人的,要通知保证人。保证人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如果没有通知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注意这句话的理解。我们能不能说甲把债权转让给丙?没有通知丁的丁可以主张免责啊。不可以,只是说如果没有通知的话,那转让对丁不发生效力,

什么叫该转让对丁不发生效力啊?就是在丁的眼中,甲依然是那个可爱的债权人。那假如说呢?丁雅。他凑足十万块钱了。善意的把这十万块钱打给了甲了,那他的保证人会不会消灭啊?会的,因为在我的眼中,甲依然是。有效的债权人,我依然可以发生一个保证责任承担的后果。但是你能不能转免责啊?不能那换句话说甲呢,

把这个债权转转给丙,以后只要通知了丁的,你丁还能不能?再把钱还给甲了呀。尽管甲还是那么可爱。但这个时候呢,你只能把钱还给谁了呀丙了,因为通知你以后债权人啊,已经对你保证丁发生效力了。不管你愿不愿意,丙都会成为你新的债权人,能理解吧?诶,所以说虽然有通知的要件,但是呢,

没有通知保证的人。是不会归于消灭的。当然,有原则就必有例外。大家看这个第二点讲的是例外。如果呢,保证人跟债权人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负责或者禁止转让债权的。那这个时候呢?债权转让,债权保证才可以主张免责,于是呢,当初甲跟丁签订这个保证合同的时候就约定了。我丁呢,只认可爱的甲。我只对你负责,

换别人的话,我就不管这个事了。那你甲再把债权转给丙的丁,还要不要承担保证责任的呀?不需要了,因为当时有特别的约定。或者甲跟丁已经约定好了。你这个主债权啊,没有经过同意,你是不能转让的。那甲呢?还是把它转给丙丁,要不要承担保证责任啊?不需要。这是特别约定,

没有特别约定的就要适用从属性。这是主债权的转让,对担保责任的影响。接下来第二个方面啊,是主债务的承担,对担保责任的影响。民法典里面的区分免责和并存债务承担两种类型,它们区别的标准在哪里呀?就是第三人承担这个债务以后啊,原来债务人能不能获得免责的保护?还是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说。甲呢?对乙啊,有一个十万元的金钱债权。

那对于乙来讲,他是不是债务人呀?那假设第三人丙呢?他和乙达成约定,说你这个钱我来替你还,我来承担这个债务。那假如说这个债务人承担,将使得乙免责了,他不用管这个事了。金蝉脱壳了,这叫免责债务承担。那甲说呢乙呢,不能免责,而是跟丙共同对甲负责的,这叫并存债务承担。

但大家记得,在民法典合同编里面。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构成免责债务承担啊?是不是只有经过债权人甲的同意,我同意你乙可以退出了,才可以主张免责这个承担。否则的话,构成的就是并存之后承担。先注意区分这两种类型,我们先来看这个免责债务承担,对于单薄的影响。大家想想,如果这个第三人他承担了乙的债务。然后呢,以免的了,

是不是债务人发生了一个实质的变化呀?那这个时候会不会增加担保的风险?会的,所以这个时候啊,如果免责这个承担没有经过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书面同意的话。那这个第三人呢?将获得免责的保护。你想想甲借给乙十万块钱的时候,假如说丁呢是?保证人或者丁呢,以自己的房子来对这个债权提供担保。那现在债务人从乙换成丙,是不是有可能增加丁承担责任的风险啊?啊,就像我们生活当中,

你可以理解个例子,假设呢?马云找别人借十万块钱,让你来给提供个担保,你敢不敢?只要有这个机会的话,应该还是敢的吧,马云这财力还个十万块钱,应该是小菜一碟。但是如果马云呢?他把这个债务要转给马蓉。他要退出了。大家看,虽然都姓马,但是他们的偿债能力一不一样不一样,

他便会增加这个丁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所以这个免责制度承担啊,如果没有经过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同意的话。那第三人可以主张免责,好理解吧。但是啊,如果这个原来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比如说呢,甲对乙的债权,乙呢,以自己的房屋给甲设定了抵押。那后来呢,发生了免责债务承担,并承担了乙的债务。那乙的房屋上的抵押权会不会消灭啊?

会不会消灭啊?不会消灭。因为你自己的债务,而且你参与了这个。债务承担的过程是不是啊?所以呢,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物权要依然承担责任,但是呢,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可以主张名字。这是免责制务承担。那假设构成的是并存债务,承担的也就是丙呢?加入债务和乙共同对甲承担连带责任。大家看这个时候呢,

会不会增加担保的风险啊?不会的。因为乙是不是还在呀?又多了一个丙,反而他会降低这个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风险,所以这个并存债务承担。它不会导致担保责任的影响,无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是不是担保责任依然得负责任呀?这是主债务的转让。那接下来呢,是主债权的变更。我们这里面更多强调的是,对于保证责任的影响。当这个变更呢,

可以是减轻债务,也可以是加重债务。如果呢,主合同变更减轻债务人的债务了,保证人能不能雨露均沾啊?可以既从置性我的债务也会减轻。但是呢,如果变更是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会不会?有难同当啊,不会他对加重的部分就不承担保证责任了,对原来部分负责即可。这意味着你没有经过这个担保人的同意,能不能增加担保的负担呀?不可以,

但是能不能减轻他的负担啊?可以的。这是单薄的,从属性需要大家掌握的规则。接下来第三个问题啊,是这个单补权的特征。其实呢,担保物权作为一种担保权,它有没有从属性的特点啊?当然有了,这是共通的。那么,这里面重点讲的是单补权自身的特征了。三个方面,第一呢,

是优先受偿性的特点。这也是为什么?它可以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性的体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是不是就这个担保财产拍卖变卖取得的价值?担保物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啊。这样的话呢,它可以取得对担保财产交换价值的一种支配权。就这个财产变现以后,是我先来拿这个钱的,这样一个顺位是不是使得我处于一个更优越的位置啊?进而发挥担保功能。大家看这个小示例。张三呢,向甲乙丙丁四个人各借了十万块钱。

能找不同的人都借到钱,这是有本事。利息都是一万。其中呢,张三呢?他和丙签订了一个抵押合同,因为这个丙啊,是念过法律的。知道借出去的钱,天上有还不回来的风险。于是啊,他就要求这个张三呢,把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丙。是不是设立了一个抵押权呀?那后来呢?

张三果然无力偿还上述四笔借款。经常呢,张三除了这辆车以外,没有其他财产了。而且呢,这辆车啊,经拍卖变卖可以变现15万。是不是狼多肉少呀?四个债权人。都等着拿11万呢,但这总共只有15万。这个时候谁可以先拿呀?你看还是丙有先见之明,因为他设立了担保物权,是不是想要一个优先受偿的权利呀?

他可以优先于普通债权人,所以呢,这15万当中丙呢?可以先拿11万。爽不爽?是不是很爽呀?这就是优先受偿权,这就是担保功能。他的这天实现了剩下的四万块钱,由悲催的甲乙丁三个人来平分。所以说物权人是不是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啊?当然,在优先市场性里面啊,大家注意对应一个问题,也是我们前面提到的问题,

就是留置或者留押条款的问题。如果当时在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里面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啊。担保财产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这样的条款我们叫留置或者留押条款。首先,这样的条款有效无效啊,无效的。因为他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民法呢,只赋予你这个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你可以先拿。你可以先吃肉。你吃完肉了,如果还剩下汤的话,

是不是其他债权人还可以喝两口啊?你不能连肉带汤连锅都端走了。这个就超出了法律赋予你的权利范围了,所以叫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但是呢,尽管这个约定无效,影不影响当事人已经取得物权啊?不影响。所以呢,还是不影响他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为这是法律赋予你的。这是第一个特点啊,优先上线第二个特点叫不可分性的特点。注意这个词啊,

非常的抽象。它说的是啊,担保物呢,要作为一个整体来担保主债权的每一个部分。什么意思呢?假如说demo财产呢?有两个以上的。只要主债权有任何一部分没有得以全部实现的,是不是全部的担保财产都可以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啊?这样的话,是不是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债权的利益啊?你看我们在理解的时候啊,分这么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站在担保财产的角度来讲。即使他设定担保以后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了。

担保物权人依然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财产实现应该收让权。大家看这个事例。甲呢,向银行借款50万。以及所有的AB两套房屋来提供抵押,你看主债权是不是银行的50万债权啊?而担保呢?是AB两套房屋提供的。抵押权后来呢?甲离婚了。法院呢,直接判决a房的所有权归七的丙,你看我们前面讲了这样的判决,能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啊?

可以的,它会使得丙啊,直接取得a房的所有权。然后呢?b房还是归甲?后来呢,甲还还了25万,剩下的25万无力清偿了,这个时候银行是不是要实现抵押权啊?那他实现的时候呢?AB两套房子。可以拍卖哪一套?答案是都可以拍卖。尽管呢,其中有一套。

经分割是不是归别人所有了呀?但是呢,它依然可以纳入担保财产的范围。同时呢,尽管这个甲他已经还了25万了,按道理是不是只剩下一半主债权了呀?但是呢,他依然可以收到两套房子的担保。有些同学说这不会导致资源浪费吗?当然不会的,因为在实践当中啊,这个财产价值是处于变动当中的。有可能这个房子啊,抵押给银行以后呢就跌价了,有没有这种可能啊?

有的,所以呢,把所有的呢都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对债权人讲是不是最安全的呀?多了,剩下了也别不够了。就本着这么一个理念,这叫不可分性。第二个方面呢,是我们站在主债权的角度来讲。它的每一个部分都受全体担保财产的担保。什么意思呢?我们还是看这个例子啊,还是甲向银行借款50万,乙两套房子设定抵押。

后来呢,银行啊,把其中的25万债券转让给了丙。大家看丙能不能取得这个25万的主债权啊?可以那丙取得主债权的时候能不能取得担保权啊?可以,这是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所决定的是不是?我取得25万主债权的时候,我也可以取得担保权,关键是丙呢?他取得的是一套还是两套房屋的担保权?几套啊,两套房屋的担保权。尽管呢,我只有原来主债权的一半。

但是那也是主债权的组成部分,它可以全体担保财产来进行担保。是不也是最大限度的去保障债权的利益啊。当然这个时候呢,对于银行来讲,他是不是还有25万剩余的主债权啊?那他有没有担保权啊?有的。它的担保权指向的是一套两套房子呀,两套房子。所以这两套房子啊,一方面担保银行,另一方面也得担保谁啊?担保丙。不管是银行没有拿到钱,

还是丙拿到钱都可以拍卖两套房子来实现优先受让权。这叫担保权的不可分性,要把这个担保财产作为一个整体的对待。只有主债权全部实现了担保,财产才能够获得解放。接下来呢,是物上代位性。这也是弹幕权比较个性的一个特点。它主要说的是当担保财产发生毁损,灭收或者被征收的时候。大家看担保财产是不是没了呀?但是呢,对于担保物权人来讲,财产有没有不重要,关键是还值不值钱,

是不是啊?毕竟你支配的是。交换价值。只要这个财产毁损灭失以后啊,能够获得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的是不是价值还在呀?那我这个担保物权人依然可以就这个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来实现优先受偿权。所以这个物上代表性啊,它体现的是单薄物权人对于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物没的。没关系,只要有价值,我就可以优先收场。当然这里面啊,大家注意个例外规定啊。

假如说这个抵押财产被毁损灭失,征收了可以获得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但是呢,这些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已经给付给谁的呀?抵押人了。那这个时候呢,抵押权人再主张优先受偿的还行不行了呀?不行了,因为这个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它是金钱。

一旦打到这个抵押人的账户上的时候。是不是跟其他的财产就发生混同了呀?你这个物权啊,就丧失了客体的特定心理要求了。你看我们前面讲物权,指的是他对于特定的物。相应的,直接支配赔偿的权利是不是啊?那你这个对象的丧失特定性的时候,你要主张应该受偿的其他债权人就不能答应你了。都是账户里面的钱,凭什么要先给你呢?你通过什么方式能够公示这笔钱,是你可以享有支配权的吗?这就是法律对于物权人提出的要求。

这意味着这笔钱呢,原则上要在付给抵押人之前,你要控制了,你可以优先受偿,能理解吧。我们来看这个事例。二零二一年一月。甲呢,向乙借款五万块钱。并将其一间铺面房抵押给了乙,并做了抵押登记主债权加。抵押权应乙的要求啊,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保了火灾险。大家看到这个信息的时候。能不能预见到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事情啊?

呃,接下来肯定得火烧铺面房。否则的话,火灾险不就白投了吗?二零二二年七月份的时候啊,甲与邻居有矛盾,戊呢,放火烧回了铺面房。大家看这个铺面房呢,在这个题目里面,它是。乙的。担保物权的客体是不是?尽管现在烧毁了,但是呢,

它的价值还在不在啊?幸亏头部的火灾险。而且呢,因为物烧毁了,这个房屋能不能解决物来赔偿这个损失啊?可以,这都是它的价值的体现。那这个保险金也好,赔偿金也好,担保物权人能不能继续优先受偿啊?可以的,但是呢,有个条件。这个钱啊,一定是在打到甲的卡里之前,

你要主张优先上去。啊,假设呢,已经打到甲的卡里面,被甲给挥霍了。那这个时候呢,乙的抵押权也就真的归于消灭了。这就是物上代位性。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四个问题,担保权行使期间的问题。按道理呢,担保物权,它是物权应不当受到期间的限制啊,原则上不应当?

但是呢,担保物权,它又是从属性的权利,是不是它从属于主债权呀?主债权呢?有可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担保物权呢,也有可能跟着受牵连。所以呢,在法律上做了这么一个区分。就担保物权要不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内行使?关键是看这个担保物权在设立的时候啊,有没有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这一点很重要。你像这个抵押权,它有没有转移占有啊?

没有,所以法律规定抵押权呢,必须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如果主债权实业金额届满了。抵押权没有行使的,那抵押权就归于消灭了。是不是体现了它作为同属性的权利,受到了主债权的影响呀?包括这个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像应收账款啦,知识产权啦,股权啦,他们的质押是不是以登记为要件啊?并不转移占有,那意味着他们也得受到主债权诉讼时间的限制。

但是呢,假如说这个担保权,它以转移占有为前提的,它的形式就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限制了。比如说动产质权。甲呢?对乙享有一个五万元的债权。为了担保这个债权的实现啊乙呢,把自己的一辆车交到。甲的手中来设立动产质权。后来呢,甲到期后一直没有找乙要钱,导致主债权直接进行借买了。届满以后呢?甲才想起来,

幸好我手里面还有他的车。能不能拍卖拍卖这张一项证券啊?答案是可以的。因为动产质权,它转移占有,所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有些同学说,为什么呀?因为对甲来讲呢,这个车是在我的控制之下啊。那别人呢?你就不可能对这个车的权利还有所期待。起码你也得等我受偿,完了以后你才有所谓的期待,是不是啊?

所以这个时候啊甲呢,行使担保权,他不会损害别人的利益。但是为什么抵押权就受这个影响呢?因为抵押权是不是没有转移占有啊?东西不在你的手里面。那这个呢,别人有可能会期待这个财产可以纳入拍卖变卖的范围。所以呢,法律也是通过这种方式啊,督促你这个没有取得占有的抵押权人尽快的实现抵押权。稍微注意下这个区分。现在像礼物质权啦,以交付权利凭证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因为它们都转移了占有嘛。

所以,即使主债权时效期间届满了,依然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这是担保的一般原理,里面给大家补充这些共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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