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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专题07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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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7 06:5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那咱们就开始上课吧。今天上午啊,讲到了这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我们说整体上呢,分成了四种效率形态,分别是有效可直销效率,未定和无效。我们讲完了这个有效和可撤销,接下来呢,我们来看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应的是我们前面提到的中啊,虽然不至于挂科,

但是呢,距离有效还是有一段距离的。先来看这个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注意这么三个关键词,第一呢,是效力未定的行为。首先得是已经成立的行为。这是前提。第二是效力未定呢,它是不是也是效力存在瑕疵啊?关键是他哪个要件没有完全具备啊?主要是主体这个要件。要么是欠缺行政行为能力,要么是欠缺代理权,

总之是主体资格有欠缺。第三呢,是它的法律后果啊,体现为效力未定,也就是效力啊,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当然,现在不确定将来呢,是一定得把它确定下来的。大家看将来怎么确定啊?是不是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来通过追认或者拒绝的方式来确定它的效力呀?所以呢,有可能转化为有效,也有可能转化成无效。无效,

所以叫效力未定。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方面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适用情形。你看两种情形都跟主体相关,一个呢,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当然,这里面呢,大家一定要注意的是效力未定啊,它主要适用于合同。主要适于双方行为,你像这个遗嘱,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话,效率如何呀?

无效的。因为这个效力未定啊,它主要适用于双方行为,稍微注意下这个前提。第二呢,是无权代理实施的行为,效力未定。当然这里面呢,我们要做一个小小的展开无权代理行为,包括哪些情形啊?民法典规定了三种司法解释,增加了一种总共是四种。第一呢,是根本就没有代理权,这个好理解吧,

完全没有经过授权,当然是无权代理,第二是超越代理权。公司呢,派你去购买手机,你买回了电脑,是不是超越代理权啊?也是无权代理第三呢,是代理权终止以后啊,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比如呢,本来是有权代理人,但是呢,你的代理期限已经届满了,你再实施代理行为的话,

就构成无权代理了。最后这种情形啊,是大家一定要特别关注的,也是我们总则编司法解释新增加的。在共同代理当中,是不是有数个代理人呀?原则上数个代理人呢?必须要一致行动。任何一个代理人擅自行使代理权的,都可以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好理解吧。但这个地方呢,要补充一个问题,就是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以前呢,

在合同法时代啊,曾经规定无权处分行为也是效力待定的。当然,民法典呢,有没有继续延用这个规则啊?没有,所以在民法典的背景下呢,无权处分行为,原则上它的效力是不受影响的。而无权代理行为呢?它是效力未定的,那有些同学说怎么来区分这个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呢?关键的看当事人实施行为的时候是以谁的名义来实施的,我们来举个例子啊。比如呢甲呢,

有一部手机,他呢借给乙来使用。大家看这个时候呢,手机就在乙的控制之下。假设这个时候呢,乙以自己的名义把这个手机卖给了丙,跟丙说这个手机是我的。大家看这是什么行为啊?无权处分行为。因为乙呢,有没有对这个手机取得处分权没有?但是呢,假如说乙啊,他在把这个手机卖给丙的时候呢,他是以甲的名义卖的手机。

他说甲呢,委托我来卖这个手机。丙说没问题,于是呢,签订了合同。大家看这种行为是什么呀?无权代理,所以这个无权处分跟无权代理呀,它的核心的区别在于。当时是以谁的名义实施的?如果他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同时有欠接处分权的,那叫无权处分。如果他以别人的名义实施的常常构成的是无权代理和区分吧。那对乙来讲呢,

虽然他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但他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对外签订合同啊?可不可以啊?可以的,他当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来签合同了,所以呢,这个乙跟丙签订的无权处分合同。是不是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意见啊?那这样的行为呢?它就是有效的。当然,既然这个乙呢,他间接处分权,所以呢,他能不能把这个标的的所有权直接转给丙啊?

不能。那丙呢?如果不能符合善意取得的规定,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他是不是可以请求乙来承担违约责任啊?这也是我们让这个合同有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他可以让受让人通过违约责任的方式来追究这个乙的。法律后果,这就是无权处分。我这里啊,是给大家写了一个规范,拓展这个规范,拓展涉及到。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编通则部分司法解释的建议稿当中的一个内容。尽管现在还是建议稿,

但是呢,我相信这个规范。他最终会留下来的。再来看一下这个规则啊,转让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订立的合同是不是就是无权处分的合同啊?当事或者政治权利人,仅以让与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无权处分本身,它影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啊?不影响接着看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被认定有效。除了真正权利人事后同意或者追认以外。受让人请求,让与人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什么意思呢?就是。乙跟丙签订这个无权处分合同,虽然是有效的,但是呢,丙原则上能不能请求乙来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所有权啊?不能因为这个乙他并不是所有权人,这样的继续履行的行为啊,是法律上履行不能的能理解吧。所以,在违约责任部分呢,如果这个非金钱之债。法律事实上履行不能的,那就只能采取其他的违约责任来进行救济了。当然,

如果这个甲呢,对乙的无权处分行为进行追认的。是不是使得这个乙就取得处分权了呀?那这个时候可以履行,否则的话就不能请求继续履行。那受让人的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让与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你看,既然你乙呢,是不是不能把这个所有权转移给我丙啊?那我丙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不是无法实现啊?当然可以解除这个合同,然后呢,

通过损害赔偿的方式要求乙来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无权处分当中啊,相关的规则应该比较好理解吧。一定要跟无权代理行为给他区别开来。这是适用情形。接下来呢,是法律后果,既然是效力未定的,那意味着它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未来呢,有可能转化的有效,也有可能转化成。无效,所以呢,

我们要一分为二的来展开。这个法律后果啊,我们已经两次考过主观题了。考了一次简答题,考了一次法条分析题。先来看效力未定的行为,什么时候可以转换成有效啊?它转换的有效呢,只有一个途径,那就是追认权人进行追认。所以这里面呢,我们要稍微给大家梳理一下,跟追认相关的规则。首先是谁来进行追认啊?大家看我这里啊,

画了两个模型图,一个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一个是无权代理行为。谁来进行追认啊?第一种情形下,追认权人是法定代理人,也就是丙一。第二种情形下,追认权人是被代理人,也就是丙二先确定追认权人。第二是追征权呢,它性质上属于什么权利啊?形成权一定要记住这个定性。因为这个丙一或者丙二啊,他主张追认权的话,

是不是可以使得效力未定的行为确定发生效力啊?这是基于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以使得双方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所以是形成权。但这个形成权呢?它通过什么方式来行使啊?通知的方式行使即可,需不需要非得诉讼啊?不需要。当然,我们前面也讲过,对这个行政权来讲呢,它的行使性质上属于单方。民事行为一定要记得这个结论。是不是体现的是基于当事人追认的意思?

使得法律关系发生效力呀,还是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它是民事法律行为,而且是单方行为。那这个追认的意思呢?到达相对方的时候,该意思表示可以发生效力,但是呢,我希望大家掌握的是合同自什么时候发生效力呀?订立时生效。也就这个追认啊,它是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比如这个限制行为能力人甲一在3月1号和这个乙签订了一个超出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在3月10号的时候呢,法定代理人进行了追认。

大家看甲乙跟乙之间的合同,自什么时候发生效力啊?它要溯及到合同成立时,也就是3月1号的时候发生效力。这样我们才能说甲乙跟乙订立合同的时候,是不是效力未定的呀?十天以后再确定哎,我们当时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它是有溯及基本的效力的。当然,这个追着呢,可以明示,可不可以漠视啊?大家看第三点。追认权人呢,

主动履行合同或者接受相对方的履行的,是不是通过行为的方式表明了追认的意思啊?也可以发生均等效果。但是呢,追认能不能通过沉默的方式来做出啊,不能法律规定了。如果呢,追认权人未作任何表示的,那就视为他拒绝追认。一定要注意这点,那这里面啊,就要给大家关联一个问题了。原来呢,在民法通则的66条。曾经规定过一个制度叫做容忍代理权制度,

大家先看一下这个说法啊。他说本人呢,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是。视为同意。这意味着,按照当时的规则,你这个追认权人如果知道无权代理行为,但是呢,你没有进行。追认没有做否认表示的,就视为你同意了。是不是相当于这个沉默也可以成为追认的表现形式啊,但这个规定呢?在民法典里面已经被。

废止了。啊,当然考试分析呢,1度在二零二一和二零二二年都保留了这个规定,导致好多同学啊,在学习的时候有困惑。还好去年考试分析修订的时候啊,及时纠正了这个错误。也就说现在追认他能不能通过沉默的方式做出啊?不能。因为大家想想,我们前面讲了沉默,要想成为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它得有法律的规定,作为前提,

是不是啊?当时有这个规定的时候,你可以把它当成是一个特别的规则,但是现在这个规则已经删掉了,那原则上就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了。当然,如果呢,本人已经知道他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什么都没有做。这个时候呢,如果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的话,能不能认定是一个有效的代理呀?可以的,但它得符合那个。表见代理的其他构成要件。

这是追认的方式。那接下来第四点呢,是这个追认的法律后果,追认以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关键是在谁和谁之间发生效力啊?大家看第一种情况,丙一追认以后,合同是在。甲乙和乙之间发生效力,是不是甲乙是这个合同当事人啊?但在无权代理情形下,如果被代理人丙二追认这个合同的话,合同是在谁跟谁之间发生效力啊?丙二跟乙二之间。发声效力。

因为大家想想甲二呢,作为无权代理人,他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是不是就是以丙二的名义签的呀?合同里面的一方当事人就是丙二哎,这是这两种效力未定行为之间的一个准的区别。这是发声效力追着。呃,第二个方面啊,是不发生效力的情形。那就包括两个方面了,第一,追认权人拒绝追认的行为能不能发生效力啊?不能就转换成无效了,第二是在追认之前呢,善意相对人有一个。

通知撤销的权利。在追认之前,相对方发现,原来跟我签合同的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的人觉得。这个单子再大我也不挣,未成年人的钱可不可以啊?可以他可以主动撤销这个合同是不是也可以导致法律行为不能发生效力啊?当然,我们在有一年的法条分题里面去考察,大家撤销权,它的形式要件。涉及到三个关键词。当然,作为一道法条分析题啊,

其实这个题目是送分的,因为它的答案就在法条当中,只是你要把它拆。拆解成三个方面的要件,第一呢,是追认之前才能够撤销。这第一个要件,这意味着追认权人进行了追认的,还能不能行使撤销权了呀?不能第二个要件呢,是主体。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享有撤销权。当然,当年的法贴题呢,

还涉了一问,什么叫做善意相对人啊?是不是这个相对方,也就是乙一或者乙二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权代理人呀,就这个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第三个要件呢,是这个撤销通过什么方式来行使啊?通知的方式行使即可。有些同学说我们前面讲这个可直销行为的时候,直销权要通过诉讼和仲裁的方式行使。这里面的撤销权虽然名字一样,但是呢,

它是通过通知方式行使的。这两个制度之间有没有关系啊?他们没有任何关系,他们就是名字一样而已。所以在适用的时候啊,在两个场景,大家分别适用就可以了。实际上,它在民法当中啊,还有一个地方有这个撤销权,就是合同的保全制度,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不是也叫撤销权,但是它跟这两个制度一点关系都没有,也是名字一样而已。

这是。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当然,在这个地方呢,给大家补充无权代理的一个特别的规定。在这个无权代理当中啊,假如被代理人没有进行追认的。那这个相对方能不能请求这个无被代理人来履行这个合同啊?不能因为他不追这个行为的话,这个行为就对。被代理人丙二是不是不能发生效力啊?所以他当然不用履行,那这个时候呢,善意相对人乙二他的利益怎么来救济啊?你看这个时候啊,

民法典规定了一个比较个性的规则。他说啊,善意相对人呢,可以享有一个选择的权利。他可以选择请求无权代理人来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无权代理人来赔偿损失。也就说。善意相对方乙二,他找谁去维权呀?是不是无权代理人甲二去维权呀?毕竟祸是他闯的。而且呢,这个时候啊,乙二还可以行使一个选择权,一方面能不能解救甲二的赔偿损失啊,

可以这个是缔约过失的事。同时呢,能不能选择甲二来履行合同啊?也是可以的,这就是民法典的特别规定了。大家看这个规则啊,它事实上是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按道理呢,签合同的时候甲二他是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呀?不是的,他是以丙二的名义签的合同。也就是甲二,虽然是他实的行为,但他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为什么这个时候允许乙二请求甲二来履行债务呢?

因为祸是你闯的。只要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让这个甲二呢来承担更重的责任,一定要注意这个选择权。我在这里啊,是给大家补充一个实践当中的案例。可能大家都听过。老干妈和腾讯这一个。乌龙案件。曹,孟,德三人。伪造了老干妈公司的公章。然后呢,找到这个腾讯公司说要签一个。

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然后呢,签完合同以后啊,这个腾讯公司呢,就在QQ飞车这个游戏里面呢,给老干妈植入了一些广告。我相信老干妈看到这个广告的时候觉得很无语啊。说马化腾,你想干嘛?是通过这种方式向我表白吗?那后来呢?这个腾讯公司啊,迟迟没有收到合同约定的1600多万的。广告费用。于是啊,

就向法院起诉了,而且还申请冻结了老干妈公司的财产。后来他发现是什么呀?乌龙事件老干妈公司,人家用做广告吗?人家就根本不需要做这个广告。原来这个曹某的三人啊,是无权代理行为。那这里面呢?我们要分析他的法律后果了,首先呢,这个合同的当事人是不是一方是老干妈公司,一方是。腾讯公司啊。当签合同的时候呢,

曹某的三人是无权代理,所以这个合同对于老干妈公司来讲,它是效力未定的合同,好理解吧。假如说呢,老干妈公司追认这个合同的。说小马,你这个广告做得好。1000多万我认了,行不行啊?可以,那这个时候可以履行这个合同,但是人家老干妈公司拒绝追认这个合同。我们不需要做广告。那意味着,

腾讯公司还有没有权利请求老干妈公司来支付这个代言费的呀?没有了,那关键是傻白甜。腾讯公司,他的利益怎么来救济啊?你看他是不是能找草木等?三人也就是无权代理人来主张维权呀,而且呢,一方面可以请求他们来赔偿损失,同时呢,能不能请求他们来履行合同啊?可以的,当然曹猛的三人能付得起这1000多万吗?所以腾讯公司啊,也只能是。

自己吞下这个苦果了,自己苦笑一下啊。当然,这里面呢,有同学可能会思考一个问题。腾讯公司能不能主张构成表见代理呢?注意下,我们后面在讲本身代理的时候啊,还会提到这一点,这个是不能构成本身代理的表见代理啊,它的构成要件里面有一项是。无权代理人必须要有一个享有代理权的外观。假设呢,这个草本的三人是从老干妈公司偷出了这个真的公章。去找腾讯公司签的合同的,

大家看这个时候呢,我们才叫你有一个相应代理权的外观,毕竟张拿在你的手里面。是不是相对方会产生一个合理的信赖啊?而这个案件当中呢,曹某的三人是自行伪造的公章。他最多只能说有一个享有代理权的假象,而不能说享有代理权的外观,所以在实践当中啊,如果你拿的章。拿着空白合同书是伪造的,那就基本上不可能构成本人代理。因为大家想想伪造的印章都能构成本站代理的话,会无限的放大谁的风险啊?老干妈公司这样的被代理人的风险,

别人私刻我的公章,签个合同,最终1000多万我都来买单的话。我老干妈公司再有钱,是不是也受不了啊?所以说呢,要适当的限制这个表针代理的构成。这是无权代理的特别规定,我们来看一个题。s公司。授权甲前往集市采购h品牌的手机。你看这里面呢,涉及到三方当事人s,公司甲以及。记事。

然后既然是s市呢,他授权甲去购买手机。意味着这里面有个委托代理关系,是不是?然后呢,要求每一步价格不得超过4000块,大家看到这个内容的时候会想到什么呀?呃,接下来呢,肯定得买一个超过4000块钱的东西。甲呢,到达即时以后啊,就联系手机经销商d公司,这是交易的相对方。然后呢,

以s公司的名义订购了a品牌手机100部,每部6000块。不仅价格超了品牌,还擅自换了,这叫什么行为啊?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构成的是。无权代理,那在无权代理这个三者关系里面呢?谁是被代理人呀?公司是被代理人。而这个甲呢,是代理人,相对人是谁啊d公司?我们来看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啊,注意选择是不正确的。

a甲能经授权采购手机。其签订的合同应当由s公司来支付价款,对不对?是不是错的呀?超越代理权属于无权代理,它是效力未定的b选项s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只是财务人员付款的。可认为其进行了追认,对不对?正确被代理人呢?主动履行合同的是通过默示的方式进行了追认。c选项若s公司不遵认该行为的d公司有权请求甲来支付价款,对不对?你看s公司,如果不追认的话,

那善意的向对方d公司是不是只能找无权代理人甲来维权呀?一方面,他可以请求甲来赔偿损失,另一方面,也可以选择请求甲来履行合同,也就是支付费。这样的话呢CD两个选项的说法都是正确的。那既然选的是不正确的,应该选的是a选项。这就是效力为定。好,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四种效力形态,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对是法律呢,

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打了不及格啊?完全不符合要求挂科了。我们先来看一下它的概念的描述,也是三个方面的关键词,第一呢,是无效的行为,首先得是已经成立的行为,这是前提。第二是既然你效率存在瑕疵。那必然是有原因的,原因是什么呀?严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些要件注意严重这两个字。是不是差的比较远呀?所以呢,

才会被认定是无效的。当然,既然是严重欠缺有限导致的无效,所以这个无效情形啊,大家可以跟我们前面提到的。民事法律性的有效件对应起来记是不是有效件,比如说分为三个方面。然后一一严重欠缺,是不是就形成了无效的适用情形啊?它是正好对应的。第三呢,是法律后果无效。什么叫无效呀?无效啊,它其实不是没有发生任何法律效果,

而是不能按照当事人的预期来发生效果。因为大家想想,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是不是都有一定的目的或者预期啊?无效就意味着你这个预期是不能实现的。接下来呢,我们来展开这个内容啊,民法典呢,规定了五种无效情形,我们先从整体上做一个梳理,因为这是一个主观题,特别重要的考点。既然无效呢,它是严重欠缺,以需要键大家先回顾一下,

我们前面讲的以需要键。还记得那个模板吧,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相一致的原则。实际要件里面呢,涉及到三个方面的关键词,主体意思表示和内容。所以大家看这个无效情形啊,也是基于这三个层次展开的主体意思表示和内容。但前提是说。那如果这个民事法律行为没有符合形式要件呢?诶,这个问题啊。在考试分析里面呢,其实它处理的有点争议。从民法典的角度来讲。

形式要件,它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而不是有效要件。这是民法典的观点啊。就这个形式要件啊,它是成立要件,而不是有效要件。但是他考试分析啊,他在写这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的时候,既写了实质要件,也写了形式要件。这样的话呢,就导致。考试分析的这个要件的规则跟民法典是不是存在一点出入啊?当然,

我们怎么来处理这个问题呢?在考试里面考到主观题的话,特别是简答题。啊,问你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件,这个时候大家按照什么来作答呀?考试分析来作答。因为对主观题来讲,如果你缺了这个要件,他阅卷的时候再按照考试分析来阅的话,是不是有可能要扣分呢?呃,但是如果你多写一个要件的话,通常是不会给你扣分的。所以呢,

考试里面如果考到简答题论述题这样的主观题的,大家一定要按照考试分析来写。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都得写上,能理解这个意思吧?但从选择题角度来讲呢,它常常考的是欠缺形式要件,会导致法律行为是不成立的。能理解吧,选择题的时候啊,大家遵照民法典的这个规定,有些同学说那案例分析题怎么办呀?案例分析题啊,大家主要是要看一下命题人,他有没有注意到民法典跟考试分析这个区别?实际上呢,

我们曾经有一年啊,考过这个。遗嘱的效力。有一年考了打印遗嘱,大家可能见过那道真题,是不是啊?要求每一页都要签名盖章。是不是合同是不是这个遗嘱才能够符合形式要件?那题干里面呢,就告诉我们了。有一页呢,没有进行签名。当时这个案例分题的答案就是,这个遗嘱是无效的。是这样意味着。

当年这个命题人呢?他肯定也没有注意到民法典是把这个形式要件。作为这个成立要件来对待的,那这个时候呢,你要不要跟这个命题来较这个劲啊,不需要他问你说这个遗嘱效力如何?题干里面非常明显告诉我们,它欠缺形式要件,那你就顺着它走就可以了,直接答无效就可以了,能理解吧?哎,就是你要看命题人,他是什么态度?假如说呢,

他的问题是问你。本案当中,当时的打印遗嘱有没有成立呀?你看他这种问法,就代表着他注意到民法典这个观点了,是不是啊?那你在答的时候呢?就顺着他答就可以了,因为没有满足形式要件,所以遗嘱是。不成立的。也就是大家不要跟这个考试,不要跟这个命题人较这个劲。有的时候呢,这么细微的差别啊,

你看考试分析的撰写者,他都没有注意到。有些民法教授当命题人的时候,他也有可能没有注意到。你就不要跟他较劲就完了,反正我这里面呢,再次强调,如果考到简答题或者论述题的考,大家有效要件的,大家一定要把这个。形式一点答上是更加完整的,能理解了吧?所以你看民法典里面规定的无效情形,里面它就没有这个。违反刑事要件的问题。

主要是实际要件,先来看主体。有效监理们的要求主体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严重欠缺体现在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就是无效的,好理解吧,严重欠缺。第二个方面呢,是意思表示有些案件里面呢,要求意思表示要真实。那假如说当时呢,是串通其来,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的行为的话,是不就是严重不真实呀?当然就是无效的,你看这是虚假意思表示。

第三个层次呢,是内容不合法。你看这里面呢,分成三种情况,第一呢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是不是基于合法原则认定无效啊?接下来呢,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会被认定无效。这是工序两组原则,这两个比较好理解吧,稍微注意下这个最后一项。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当时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是不是本章属于违反诚信原则的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啊?也会被认定是无效的,也是内容违法的。这样的话呢,无效的五种情形啊,我们就分成三个层次了,第一个层次是跟主体相关的,第二个层次跟意思表示相关的,第三个层次跟。内容相关的。是不是就跟这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约见?那个记忆的模板给他关联起来了呀,可以加深大家的记忆。

整体上了解这个框架以后呢,我们来看这个具体内容啊。首先第一呢,是无行为能力时的行为无效。这个应该比较好理解,我要重点强调的是民法典的一个变化,我们之前在民法通则是在曾经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呢?他可以实施存货利益的行为。但是呢,民法典改的这个规则。无行为能力,人能不能单独决定接受奖励,增小报酬啊?

不可以的,必须要有法定代理人来代理。第二是当事人串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那什么叫做串通?以虚假意思表示实的行为呢?大家记个例子,叫做阴阳合同。我们实践当中啊,其实各行各业都非常的常见。我们来看这个例一。甲乙呢,经协商一致,达成了一个合同,甲以200万的价款将房屋呢出卖给了乙。双方成立一个什么合同啊?

买卖合同按道理呢,双方签这个买卖合同以后,然后可以去。申请网签,当申请网签的时候呢,是不是按照交易的价款也就是200万来缴纳相关的税费呀?哎,比如说他缴契税的时候,按照3%的标准缴的话,应该缴多少钱啊?六万块钱。那实践当中的买房的人觉得很心疼。于是啊,中介公司。就给双方当事人呢,

发明出一种操作来,双方当时呢,网签合同里面呢,先签一个100万。这样的话,是不是在缴税的时候就可以节约三万块钱的税款呀?然后呢?双方当时呢?私下再签一个补充协议。然后这个买方呢,再补给卖方多余的那100万的房款,这样的话呢,对于卖方来讲是他收到的还是?200万的房款呀,但是呢,

双方当时啊,通过这样一个阴阳合同的操作,就使得买房人节省了三万块钱的税金。这就是一个阴阳合同的操作方式。但这里面呢,大家看双方当事人签的这个备案合同是不是约定价款是100万啊?这个合同其他本质上效力如何啊?是无效的。因为他是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啊,不是的,双方都知道我们房屋交的价款是不是100万啊?不是的,这个合同。签出来是为了实现这个避税的目的的。

所以说事后。买方人能不能说哎,你看我们备案的合同是100万,凭什么你让我再给你付100万呢?拒绝支付剩余的100万行不行啊?不行,100万这个价款是无效的。这叫做什么呀?阳合同啊,是不是虚假的意思表示啊?当然这样的交易啊。他们的背后常常会隐藏着一个真实的交易,就是那个阴合同。你看双方当事人隐藏的意思,表示是多少钱来买这个房子呀?

200万。大家看这个200万的买卖合同有效无效啊,有效的它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所以呢,卖方能不能继续补充协议,请求买方继续支付剩下的100万的价款呀?可以的。这就是阴阳合同这样一种操作方式。当然,我们能不能说这个隐藏的行为,就一定是有效的呀,也不能隐藏的行为啊,它也必须得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意见。才能让你有效。你像我们这个利益里面200万的买卖合同,

它是符合这个要件的。但大家看这个例二可能就不太一样了。甲乙呢,达成了一个卖淫协议。但是呢甲呢,接受服务。拒绝支付2000块钱的费用。是不是很不讲究啊?什么钱都敢欠。但是呢,人在江湖走,要守江湖规矩,这个时候呢,会有几个彪形大汉来教育他人,要言而有信。

那这个时候呢,甲也没办法,就当场写下了一个字句。说呀,我呢向乙借了2000块钱,一周内偿还。写了一个欠条,然后呢,别人就放他走了,后来呢,2000块钱还是没有付。那这个乙呢?就拿着欠条到法院起诉了,说甲呢,借了我2000块钱,

到现在都没还我,请法院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大家看在这样一个纠纷里面呢,我们先要判断一下双方的借款合同有效无效。有效无效啊,无效的尽管这个乙呢,拿着一个甲出具的借据。但是呢,双方之间有没有真实的借款关系啊?没有,这是双方当时啊。串通起来做出的一个虚假的意思表示,是不是把这样一个?嫖资给他伪装成是一个借款来形成的欠条呀,所以说借款合同它是虚假行为。

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应当认定是无效的。那这个时候我们要看这个借款背后隐藏着一个什么行为啊?是不是卖淫嫖娼的协议啊?那这个真实的交易有效无效啊,无效的,因为它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所以你看这个案例里当当中啊。借款是因为虚假意思表示而导致无效,而背后的这个卖淫嫖娼的协议呢?是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导致无效。所以呢,我们讲完这个规则啊,做一个总结。在这个虚假行为当中,

常常是不是有两个行为啊?一个阳合同,一个阴合同,阳合同,因为它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通某虚假行为。所以应当认定是无效的,这第一个层次,第二个层次,那个阴合同也就是隐藏的行为。是不是要看它有没有符合有效要件的呀?符合要件的有效不符合要件的也可能认定是无效的,两个层次的问题。这是第二种无效信息。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三种无效情形。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呢。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这个是民法典153条规定的原文。大家看了以后是不是好像看明白了,又好像没看明白啊?所以呢,好多法学教授调侃说这个条文啊,可以用来考外国人的汉语水平。啊,就给你这句话,就问你违反强制规定到底会不会导致无效?是不是有点迷糊啊?其实这里面啊,

理解的时候呢,核心在于虽然法条当中出现了两个强制性规定。但是呢,这两个强制规定啊,它描述的是不同的内容。相当于我们呢,把这个强制规定啊,要分成两种类型,一种呢叫做。效力性的一种叫管理性的。效力性的强制规定啊,违反以后它会导致行为无效,而管理性的强制规定呢,它的目的只是为了方便行政管理。所以呢,

违反它主要产生的是行政处罚的责任,而不导致法律行为的无效。做了这么一个区分,那这样的话呢,大家看。这个法条当中的第一个强制规定,它指的是什么呀?效力性的强制规定要做一个目的性线索解释。而第二个该强制规定不导致行为无效的什么样的强制规定不导致无效啊?它说的是管理性的强制规定,我们要做这样一个。区分当你觉得就是说。法律当中那么多强制规定,我怎么来判断它是效力性的还是管理性的呢?这个问题啊,

理论当中争议很大,实践当中争议更大。最高人民法院呢,在这个九名会议纪要这个文件里面啊,应该是用了很大的篇幅试图区分这两种强制规定。但是呢,好像大家看了这个规定以后更加迷惑了。所以大家现在啊,不要指望能够把这两种规范完全区别开来,我呢讲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啊,虽然不能区分100%的强制规定,但是呢,可以区分80%以上的强制规定。达到这个程度就可以了。

就是啊,效力奖的规定呢,它常常体现为对于交易行为本身的禁止。就这个行为啊,法律规定了任何人任何情形下都不能干。那意味着你要干了这个行为的话,违反的就是什么强制性规定啊,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既然法律的意图在于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下使这个行为。那意味着你实施这个行为,就会导致无效。而相对而言,这个管理性才能规定啊。它并没有禁止。行为本身,

而只是说某一方当事人,你在实施这种行为的时候啊,你得符合相应的条件,你才能参与这种交易。那么你不符合这个条件,就参与这个交易的,那违反的就是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好理解吗?我们通过两个例子来做一个说明啊,大家看这个例。甲呢,将其宅基地抵押给同村外嫁他村的乙用于借款。是不是把这个宅基地使用权设定了一个抵押呀?关键是民法典里面呢,明确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

也不能抵押。那这个抵押合同会不会导致无效?就要看民法典关于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定,它是效力性的还是管理性的?是不是啊?那么就要判断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这种行为本身有没有被法律所禁止啊?当然有了。任何人,任何情形下都不能实施这个行为。那如果你实施这个行为了,那就裁了法律的红线。是不是就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规定啊?那这个抵押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这第一个例子,

接着看,第二个例子。甲呢,违规在大学门口摆摊卖山东煎饼。生意火爆。举这个例子啊呃,是让我想起了我在人大读书的时候呢。人大校内就有一家山东煎饼店。生意非常的火爆,什么时候去都排着很长的队。啊,据说呢,卖山东煎饼的。那两口子在老家买了好几套房。可见,

人民大学的学生有多爱吃煎饼啊?那这个学生乙呢?就买了两个煎饼,这个时候呢,煎饼摊啊,就因违章经营被这个城管或者工商。管理部门给没收了。那这里面呢,我们要判断学生呢,买两个煎饼的合同有效无效。你该按道理呢,你卖食品是不是得符合经营的相关规定啊?那你这个违规摆摊儿的,那肯定是不符合这个规定。那违反这个规定,

以后呢,能不能导致合同无效,关键是看这个规定,它是不是效力性的,那我们就要判断了,法律呢,有没有禁止?煎饼这种食品的交易行为本身啊,没有煎饼是可以正常交易的,只是说你要卖煎饼的话,你得符合工商管理,卫生许可等等一系列的规定。那你违反这个规定,以后呢,产生的后果是什么呀?

是行政处罚的后果,要对你罚款,要没收你的这个呃经营的工具等等等,但是呢,它会不会导致这个?民事合同也就是煎饼买卖合同无效啊,不会的。所以这就是违反了管理性的强制规定。大家呢,大致做这么一个区分啊,基本上可以解决80%以上的问题就够用了。当然,这里面呢,还要注意一个细节,就是违反了这个前面规定啊,

一定是法律,行政法规当中的。强制性规定那意味着违反地方的法规,违反规章当中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会不会导致行为无效啊?不会的,你看这一点呢,也是在强化。民法当中的自愿原则,法律是不是要最大限度的限缩这个无效的情形啊?那线索无效的情形就是给当事人更多的意思,自治的空间。你像这个地方的法规。它是不是只能在某一个地方?产生法律效力啊。

如果某个地方的规范,它可以认定交易行为无效的话,那会影响市场交易的展开。我们国家应该是个统一的市场。只有国家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才有资格通过认定无效的方式来限制当事人的交易的自由。所以呢,要注意这个限制啊,这是。第三个方面。当然,这里面呢,补充了一个规定。当时呢?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来确认合同无效。

因为大家想想经营者呢,从事经营活动的时候是不是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啊?你超出这个经营范围了,那肯定是违反相关的规定了。那关键这个规定,它是不是效力性强的规定呢?呃,至少这个规定的含义是原则上不是。比如说呢,在疫情期间,好多饭店经营都比较的艰难。于是呢,有些饭店啊,就想着其他办法去赚点钱。就在这个饭店的前台卖口罩。

因为疫情间是不是口罩的需求量比较大呀?那他卖口罩的行为是不肯定超出了饭店的经营范围啊?那这个顾客和这个饭店之间口制的买卖合同能不能认定是无效的呀?不能。只是说你违反这个经营范围的管理性强制规定。那行政机关能不能处罚你啊?可以,你是饭店,你卖什么口罩啊?罚款500。这是它的后果,但是它不会导致合同无效。这是第三项,接下来第四项的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个就比较好理解了,

它是公序良俗。在民事法律行为这个领域的体现。你看我们前面是不是给大家展开了公序良俗,包含的内容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等等等。这里面啊,大家简单了解这四个小案例就可以了,第一呢,是甲乙未婚生子。将棋子呢,以三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丁。买卖婴儿。这样的行为有效无效啊,无效的。

是有损人的尊严的,因而也是人,也是主体,不能作为客体来交易。接着看例二甲乙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伤概不负责或者员工入职五年内不得结婚生子。大家看这样的约定有效无效啊,也是无效的,它违反了保护劳动者的相关。公共秩序的规则。啊,当有些同学说实践当中签合同的时候,就遇到这样的条款呀。是不是一定要跟他距离递增啊?啊,

当然不要了,因为你不同意就签不了这个合同,是不是签合同是第一位的?里面呢,尽管存在一些无效的条款,但是呢,你无视他就可以了结婚。生子该干嘛干嘛,就不要管他啊,然后呢,单位这个时候呢,拿条款出来约束你的时候。你再跟他说,你这个条案是无效的。通过这种方式啊,

来实现这个目的。接着看例三。已婚。渣男讲。为了维持和情人一的非法同居关系,赠与其房屋一套。有效无效啊,无效的,因为这样的赠与合同啊,它是为了维持非法同居关系。是不是破坏了家庭关系啊,所以也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例四呢,是有妇之夫甲呢,委托未婚女与代孕约定市政,

这划甲呢,补偿乙50万元。代孕协议有效无效啊,无效的它也是违背公序良俗的。篮球队员呢,可能好奇。说代孕协议怎么就有一工具两组了呀?大家各取所需。这里面啊,大家注意两个方面的原因。因为这个问题啊,我们在学历上其实还是有一些争论的。特别是现在啊。不孕不育的人比以前还是要更多了。可能是因为环境。

生活压力或者是不健康的食品等等等。那有些人呢?他有这种需求,所以希望法律能够网开一面。但是我们现在的法律还是态度比较明确的,就是不允许一方面啊,这个代孕这种交易的本质。是代孕女在有偿的。出租自己的子宫给别人来用。是不是把人的身体当成财产去对待啊?这个是有损人的尊严的。而且大家想一想,尽管呢,看起来好像只是怀了个孩子,但这个孕育这个过程啊,

对于代孕女的。身体还是有很大的威胁的,包括在生育过程当中呢,他还是面临很多的风险的。有的人呢?他可能现在缺钱。他就非常草率的跟别人签订这种代遇合同,进而使得自己要面临一个生命的危险。这个显然是法律所不愿意看到的,这第一个方面的原因,第二个方面的原因呢是?代孕协议如果认定它有效的话,它会破坏我们法律上认定父母子女关系的这样一个基本的规则的适用。因为我们现在啊,在认定这个父母子女关系的时候呢,

主要是基于出生的事实来认定的。换句话说,谁生下来这个孩子,谁就是孩子的母亲,这是我们现代法律上的规则假设呢,我们认定这个代孕协议是有效的话。是不是这个委托人可以请求代孕女来交还这个孩子呀?如果认定是有效的话。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讲呢,孩子是从代孕女身上生下来的,她是这个孩子的母亲。你让这个法律上的母亲教出自己的孩子。这个本身在伦理上是不是也说不过去呀?所以说呢,代孕协议在目前我们国家还是无效的。

尽管现在有不少国家市场是一定程度上放开了代孕,但是我们国家态度非常的坚决,所以大家记得这个结论啊。无效的,这是违反公序良俗,最后呢,是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也就当时签订合同的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交易,法律能不能允许啊?不能允许它也是不合法的。这样的话呢,就形成了这个五种无序的信息。这就是无效,这种效率形态。

这样的话呢,我们就把这个民事法律行为的四种效力形态给大家梳理完了,有效。可直销效力未定和无效。主要是看。法律行为呢?有没有符合一般有效条件?当然,接下来呢,我们要给大家梳理这个特别申请文件。既然是特别生效件,意味着只有某一些民事法律行为才需要符合。既包括约定的特别要件,也包括法定的特别要件,我们先来看这个约定的特别要件。

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啊,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你看基于这样的约定啊,是不是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愿望啊?于是呢,甲呢,想要赠给自己的。侄子或者侄女。一笔钱。来鼓励他考研,这是他的目的。按道理呢,他现在可以给乙这笔钱,然后跟乙说你要好好考研。但是呢,

甲说他把钱给了乙,不好好考研的,是不是甲这个时候没办法了呀?那甲呢?他赠与这笔钱的目的就没有实现。那这是呢,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当时的。合同目的法律就允许甲呢,在给乙赠与这个财产的时候啊,可以对赠与合同的效力。附加相应的条件。啊,比如说甲跟乙约定了。你今年好好考研。只要能够过国家线,

我就给你一万块钱。这样的话呢,是不是可以激励这个乙好好考研啊?同时如果这个乙呢?他不好好考研,连国家线都过不了的话,那甲就不用给这一万块钱了。是不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他的目的呀。所以呢,民事法律行为允许附条件和期限。当然,条件也好,期限也好,都指向的是未来的事实,只是呢,

条件它的发声与否是。不确定的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而期限呢,它是确定会到来的,这是它们之间的核心区别。考试的时候啊,做判断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个判断标准。比如说呢,甲跟乙说。你今年考研要是能够上国家线的话,我就给你一万块钱。大家看赠与合同的效力啊,取决于考研能不能过国家线。这是条件还是期限?

条件,期限,条件。因为不管你复习的。再好是不是理论上还是有过不了国家线的可能性的呀?像去年有些同学呢,复习的非常的好。但是呢,临上考场扬了。高烧不退。是不是也有可能发挥失常啊,所以它依然属于条件甲跟乙说。等你父亲过80大寿的时候,我送你一部车。大家看这个赠与合同附加了一个限制你的父亲过80大寿,

这是条件还是期限啊?谢谢谢。哎,有些同学听起来好像是个时间点,但是呢,你的父亲一定能够活到过80大寿吗?是不不一定啊,它的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所以它依然属于条件,所以我们在。做法律判断的时候啊,一定要注意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去判断,不要按照感觉去判断。好多同学。念了一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法律,

学了很多的规则。然后上了考场以后呢,做题的时候都是个感觉,这个如果不能主张旅行的话,也太不合理了吧?什么时候大家判断这个案例,判断这个问题。首先想到的是规则,而不是你的感觉的时候,就是你法律思维形成的时候。当然,这个期限呢?因为它是确定到来的,所以呢,发生纠纷的概率相对小一些,

而这个条件呢,它的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所以,发生纠纷的概率要大一些,我们要重点讲的是这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概念里面呢,先注意一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啊,它强调。条件的成就与否,一定要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之前提。如果你这个事实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但是呢,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

那就不能适用这个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规定。比如说最为典型的例子。保险合同。甲呢,有一部车买了交强险。大家知道,按照这个保险合同的约定,是不是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保险公司才需要给付保险金啊?我们能不能说这个保险合同,它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啊,不可以。因为不管这个合同里面约定的保险事故有没有发生,甲乙签订的保险合同都已经确定的发生效力了。那这个条件有没有成就?

他只是决定了乙要不要付这个保险金,而不能决定甲乙之间合同的效力。那就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能理解这个意思吧?先注意一个概念,那接下来呢,是这个条件所需要符合的要求。大家看主观题特别爱考啊,二零零五年考过简答题,二零一六年呢,完全一样的简答题,又考了一次。所以千万不要觉得考过的就不会再考了。四个要件,第一呢,

是非法定性。你看这个条件也好,期限也好,是不是都是基于当时的约定而产生的呀?所以它是非法定的。第二呢,是未来性,一定是未来的事实。比如说我这里面举了一个例子。甲乙呢,于二零二三年的1月1号约定。如果梅西所在的阿根廷。在二零二二年卡塔尔世界杯能够夺得大力神杯的话,甲就赠与给乙电动车一部。这是不是附条件的明称化的行为啊?

不是因为在二零二三年的1月1号的时候,是不是阿根廷已经确定的获得了世界杯冠军啊?可能甲乙不看新闻。也不看朋友圈。你但凡看看朋友圈,一定有人在发这个消息。那就意味着,尽管这个事情呢,双方当时都不知情,但他属于已经发生的事实了,他能不能成为条件了呀?不能了,所以叫未来性的特点。第三呢,是豁然性的特点。

就这个事实啊,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一定会发生的,那叫期限。绝对不可能发生的,也不能成为条件。甲跟你说,我送你一套房,你说没问题,但是甲说有个条件,什么条件啊?太阳从西边出来的时候。乙心里面凉半截。

太阳有可能从西边出来吗?可能在三体世界里面有可能。但在目前的这个地球上,应该是不太可能发生的,所以呢,它就不属于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你先听说当事人约定这个条件,如果是不可能发生的,也就是不符合这个豁然性的要求的,那它的后果是什么呢?这是我们总则编司法解释规定的一个内容。也是去年刚刚写到考试分析当中的内容,需要大家稍微掌握一下。这个条件欠缺,豁然性的时候,

它的法律后果呢?主要取决于这个条件是生效条件还是结束条件。假如说呢,当事人约定这个条件是一个生效条件。也就是条件成就的时候,法律行为才发生效力。是不是相当于这个效力开启的一个开关呀?那假设这个条件,它不可能发生,意味着这个开关永远打不开。那意味着这个法律行为还有可能发生效力吗?不可能了,所以它的后果就是法律行为不生效。因为打开的开关坏了。第二个方面,

假如说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是解除条件的。也就是条件的成就会导致已经发生效力的行为失去效力。是不是相当于是一个效力关闭的开关呀?那这个关闭的开关快坏了,意味着效力关不上了。那它就意味着,法律行为是不是未附条件呀?所以呢,它的法律后果啊,要区分这两种情形来分别处理。啊,当然讲到这里呢,常常给大家讲一个例子。说甲跟乙约定。如果中国的男足。

有一天也能够获得大力神杯的话,我就送你一套房。这个符不符合豁然性的条件?有些同学说,中国男足绝对不可能获得大力神杯。这是真球迷哈。那还有一些球迷认为,理论上还是有这个可能性的。啊,比如说。未来,中国主办这个世界杯。然后呢,全世界各地都发生了疫情。运动员都来不了了。

我们无奈的举起了大力神杯。我一直强调,我们在理论上还是要支持一下中国男足的啊。虽然现实可能性比较小啊,但是只要理论上有一点点可能性,是不是中国的球迷还有点盼头啊?最后呢,是个合法性,这个就比较简单了。甲跟乙说,你要把丙杀了,这套房子就是你的。这个行为有效无效啊,无效的条件必须得是合法的,第二个方面是这个附条件的,

期待利益的保护。你大家想想,既然这个条件呢?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是不当事人必然会有所期待呀,你跟我说,我只要过国家线就可以给我一万块钱。那我学习的动力是不是更加的充足一些啊?因为我有某种期待。那假设呢?当事人啊,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去改变条件,成就与否的自然发展状态的。是不是必然会损害对方的借贷利益啊?

所以这个时候呢,法律要做出对不诚信一方,当事人不利的推定。你想方设法的阻止条件成就的,那就直接视为条件已成就。你想方设法的促成条件成就的,那就视为条件不成就。反正就是不能随这个不诚信一方当事人的愿。体现的是对你的惩罚来保护相对方的替代力。这里面啊,给大家补充了一个小案例啊,这个案例呢,是实践当中真实发生的案例。兴达公司的兰州分公司。对成泰公司有600万的债权。

然后呢?抑郁。两年无法清偿,基本上是不良债权了。于是啊,这个兴达公司兰州分公司就决定啊,把这个债权给转让出去,于是啊,他和亚森公司呢,就签了一个不良债权的转让协议。以150万元的价格呢,就把这个债权卖给了梁山公司。有个债权转让合同比较好理解吧,关键这个合同里面呢,约定了这么一个内容,

说该合同啊,自信达公司的总公司批准以后。发生效力。然后呢,合同就签订了,但是呢,兰州分公司迟迟不向总公司提出申请,导致这个合同呢,迟迟不能发生效力。雅盛公司。就要主张权利救济了。我们来看一下当事人约定这个该合同自兴达公司总公司批准以后生效。这样的约定,它是一个什么性质啊?首先,

它是一个约定的特别生效件,还是法定的特别生效件啊?约定的你不要看到批准就认为是法定的啊,因为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法律并没要求这个分公司签的合同,一定要求总公司批准是不是啊?所以它是约定的特别要件。那它属于条件还是期限呢?当然是条件了,因为总公司是可以批也可以不批呀。那关键是这个兰州分公司迟迟不提出报备的申请,这个行为怎么来认定啊?你看,这就属于非常典型的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是不是你不报批?

总公司就永远不可能批准法律行为,就永远不可能发生效力,是不是侵犯了相对方的期待?合同生效的这样一种利益啊。所以呢,这个案件当中啊,法院就认为见你迟迟不向总公司提出报批。那就是在恶意的阻止条件的成就,那就直接视为条件已成就,不用报了,直接视为这个总公司已经批准。合同已经发生效力。你看,这也是一种期待利益保护的一个体现。所以说呢,

大家得从这样一个案件的情节当中啊,能够看到它背后体现的交易的本质。这是附条件,接下来呢?是附。啊,接下来是第二个方面法定的特别要件,其实呢,这个法定特别要件啊,是在合同领域才有。民法典也是规定在合同编的,我们呢,把它放到这个地方,一并来梳理。有些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要办理审批手续才能够发生效力。

那这样的合同呢?大家想想,他要想最终发生效力,一方面。是不是得符合一般的有效条件啊?同时呢,还得符合批准这样一个特别的生效要件合同,才能够正式生效。这是它的特殊之处。当然,有些同学说法律不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吗?合同不应该在成立就发生效力吗?凭什么有些合同要办理审批手续啊?这就体现了。国家强制力对于某一些交易行为的干预。

有些交易啊,它是有可能影响国家的整体利益的。比如这个最典型的例子,外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大家想想。我们国家哪些行业允许外资进入?允许哪些国家的外资进入?允许外资的持股达到多少?比例会不会影响我们国家的经济安全呀?会的,所以这个外资企业的股权的变动。都有可能影响公共利益。所以需要每一个合同都要办理报批手续,才能够发生效力。包括这个。

技术的进出口合同,大家想想哪些技术允许进口,哪些技术允许出口,有没有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啊?当然有可能了,所以呢,相关的部门也要通过批准的方式来进行监控。就形成了我们这里所说的依法需要审批才能生效的合同。当然,这样的合同呢?当事人签订合同以后,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合同效力如何啊?我们叫合同未生效,注意这个词。

这个未生效能不能等于无效啊?不能因为这个无效啊,它是绝对自始,当然确定无效的。它不可能转化为有效。而这个有待于批准的合同。是不是报批以后,相关部门有可能批准啊,它可以转回来有效,所以这个卫生间呢,也不等于。无效当然讲到这个地方啊,好多人可能会想到那这个未生效,跟我们前面讲到的。效力未定有什么区别呢?

效力未定,不也是有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吗?注意下效力未定啊,它是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而这个卫生架,它是欠缺特别身体条件。包括呢,在我们国家啊,效力未定,这个制度啊,它依然是在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这样一个理念下来,建构这个规则的。

为什么限制行为能力人时的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行为要效力未定啊。不拒之,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没有这样的意思,自治的能力啊。他签订的合同是不是有可能对他来讲是不利的呀,所以才需要效力未定的规则来进行保护。对于这个追证权人来讲。他追认还是不追认?是不是都属于意思自治的范围啊?法律要尊重。但这个依法需要审批的合同。审批他是不是在尊重一些资质啊?不是的。

它体现的是国家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强制的干预。他背后的价值观就不一样,所以大家一定要把他们区别开来。当然,针对性合同里面啊,发生最多的纠纷是合同签订了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办理报批。导致相对方呢,眼巴巴的看这个合同,它不能发生效力。是不是遭受这样的损失啊?这个时候怎么来救济呢?民法典就设置了第二点这个规定。合同啊,因为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

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条款以及。因该报批有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他的意思是啊,合同里面的报批无条款,是具有独立性的。尽管整个合同因没有报批而不能发生效力,但是呢,报批有这个条款本身,他要率先发生效力。因为大家想想,如果报了PPT条款也得。需要批准后才发生效力的话,那它还有用吗?它的存在就没有价值了,所以它要率先发生效力。

那涉嫌发生效力的意义啊,在于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这个约定,没有办理报批手续的,是不是可以按照报批义务的?条款约定来主张违约责任呀。相对是通过这样一个独立条款呢,来给当事人提供救济。比如大家看我们这里面举的一个例子。百利控股公司。经董事会决议。要将南宁百利物业的50%的股份转给原告,你看这个百利物业它是什么公司啊?外资企业,那它的股权的转让呢?就要经过商务部的批准才能够发生效益了。

你看双方呢,先签订一个股权转让合同。同时约定啊,转让方呢,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办理报批手续。每迟延一日,要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你看这样的条款就是什么条款啊?报批义务条款。那后来呢,百利控股,百利物业一直都没有办理这个报批手续。那这个时候呢,原告也就相对方如何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他是不是可以基于这个报批义务条款的约定来请求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啊?

尽管整个合同没有报批,但是这个报批无条款,他已经率先发生效力来强调它的独立性。好理解吧,这就是具体的方法。那有些同学说,假如说当事人合同里面没有约定这个报pu条款的。那一方当时呢,还是违反程序员的拒绝报批。向对方怎么办呀?那这个时候呢,只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了。你大家想想,既然双方都知道我们签的合同是要办理报批手续才能够发生效力的,那基于诚信原则。

是不是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尽快去办理这个报批手续啊?那你没有去办理的,就是违反诚信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毕竟核桃还没有发生效力。所以呢,民法典里面就增加了这么一个规定。大家看,应当办理手续的当事人没有履行该义务的对方呢?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那这里面呢,就让大家分析了违反该义务的责任是什么责任啊?是不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啊,要看当时有没有所谓的报批条款,

如果有这个条款的话,这个条款是有效的。所以你违反这个条款以后产生的是违约责任。那假如说呢,当时在合同里面。没有约定这个报批条款的。那产生的就是缔约过失灯了。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是意思表示。这一部分需要大家掌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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