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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专题02民事法律关系(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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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7 06:5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各位同学,咱们开始上课吧。今天上午啊,我们讲到了专题二民事法律关系。在展开这个五个基本点的时候呢,我们讲到了保护这个问题。看这个第三个问题,民事权利的保护制度。整体上呢,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以后啊,有两种保护措施,一种呢是公立救济,

一种叫私立救济。那公力救济呢,就是通过公权力的方式来进行救济,所以它又叫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在民法里面啊,主要是通过民事责任制度来体现的。那第二个方面呢,是民事权利的私利救济,也就是权利主体啊,通过自己的能力来保护合法权益。叫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这是我们要学习的重点。当然,曾经呢,法学同学啊,

在这个地方考过论述题,所以大家要掌握这个三种私立救济方式。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首先,这个正当防卫跟紧急避险。我们在刑法里面是不是要讲啊?而且呢,刑法在认定当中应该会讲的更加的。严格一些。那从民法的角度来讲,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跟刑法是完全一样的。大家对照刑法老师讲的内容去认定就可以了。我这地方只讲一些基本的问题。

首先呢,正当防卫,它作为一种防卫措施。它主要是针对什么样的损害啊?注意这个词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是它的核心。同时呢,正当防卫呢,因为它可以防止损失的发生,所以它的适用范围啊,相对来讲比较广泛。大家看它可以保护哪些利益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不是都可以纳入进来呀?

范围比较的广泛,这第二个关键词。第三呢,是正当防卫呢,只能是在必要的限度内实施。换句话说,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虽然原则上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呢,如果超过必要限度的话,是不是也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啊?也就是防卫过当的问题。这里面呢,有一个问题需要给大家强调,就是怎么来认定这个防卫有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呢?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啊,也是专门做了规定,大家看这个总则编解释第31条,它采取的也是。什么立法模式啊?叫做动态系统论的立法模式,还是把这个决定权,自由裁定权交给谁法院?正当防卫有没有超过标的限度?人民法院在认定的时候啊,要综合以下因素去判断。大家看这因素啊,分为两个方面,第一呢,是你面临的不法侵害。

它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是不是面临的不法侵害?危害程度越高,法律允许当事人采取的防卫措施也会更强烈。特别是呢,面临一些。行凶,强奸,抢劫等人身性质比较大的危险行为的时候啊,法律允许你实施的防卫措施会更广泛一些。第二个方面呢,是防卫行为的相关因素。

涉及到防卫行为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等,是不是两个方面?这是正常防卫。接下来呢,是紧急避险,大家看它也是一种防卫措施,关键是紧急避险呢,它针对的是什么样的损害风险呀?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你看一个针对的是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一个针对的是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当这个挤迫危险呢,有可能是人的行为造成的,是不是也有可能是自然原因造成的呀?所以它的核心在于危险。

第二,既然它是一种防卫措施,那它保护的利益范围呢?也会比较广泛一些,包括哪些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合法权益都可以作为紧急避险的保护范围。第三呢,是不得已要采取一些紧急措施,通俗的讲呢,就是法律允许当事人牺牲一个价值位阶比较低的利。来保全一个价值位阶更高的利益。啊,法律允许你牺牲芝麻来保全西瓜。我记得常常给大家讲一个例子啊,

就是司马光砸缸的例子。大家听过这个小故事吧。你看,为了保护这个小孩的人身安全,即使砸了别人的缸,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呀?不需要,这就是紧急避险。当然,这个紧急避险呢,有一点跟刑法是不一样的,刑法里面只需要解决避险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民法里面的还得解决。刚咋了?

谁来赔的问题?是不是牺牲掉的也是一个合法权益啊,所以在民法里面呢,它要解决如何救济,首先呢?避险人他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这是免责事由,由谁来负责任呀?引起险情的人来承担民事责任,注意这个前提。谁引发的危险,谁来承担这个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当然危险呢,如果是因自然原因引起的,是不是就没有这个引发险情的人了呀?

那这个时候呢,避险人依然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呢,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它体现的是一个公平的理念。虽然你没有错。但是呢,毕竟是为了保护你的合法权益,是不是造成了别人合法权益的损失啊?那基于公平的理念呢,可以请求你给适当的补偿。同样呢,紧急避险如果超过必要限度的话,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也就是避险过当的问题。

在民法里面呢,大家还是重点关注如何来认定紧急避险有没有超过别的限度呢?还是看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是我们非法学的同学啊,是有可能考到法条分析题的。大家看这个因素啊,也是分成两个方面。第一呢,是面临危险的一些具体情况。包括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等等。那第二个方面是避险行为的相关因素。你要保护什么权益?造成什么损害?后果是不是也是这两个方面啊?

多项选择题里面也要把这个因素呢认出来。这是紧急避险,那接下来这个自助行为啊,就是我们要掌握的重点了。因为刑法里面有没有自助行为啊?好像没有吧,这是民法里面特有的制度,而且呢,是民法典制定的时候新增加的制度。所以大家要特别关注。这个自助行为呢?它跟这个前两种措施就不太一样了,前两种措施呢是防卫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而这个自主行为啊,

它是在损害发生后给当事人的积极措施,所以大家看它的第一个条件是。合法权益首先要受到侵害。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了。而且大家有没有注意到自助行为呢?它保护的对象。仅限于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助嘛,只能是帮助自己,能不能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去自助行为啊?不行,这是它跟正当防卫,跟紧急避险的一个区别。而且呢,仅限于合法权益。

你看我这里面写了一个例一。马某扯某赌博。马某呢,不仅买彩票运气不好。赌博手气也比较差。一下子输了十万块钱。输了就不认账了,要偷偷的离开。大家可以想想这个场景。然后呢,就被车门给扣下。说你输给我十万块钱。你要是不拿钱的话,我就不让你走,让你老婆拿十万块钱的熟人。

大家看这个时候呢,车模能不能主张?自助行为啊。能不能不能为什么?所以呢你。打牌赢了十万块钱,但是呢,赌债是不是合法权益啊?不是的,你连主张公权力救济的机会法律都不给你。当然,更不可能主张私利救济了,所以呢,不能通过自主行为的方式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当然,

我给大家补充一个例子。比如说车模呢,借了我十万块钱。他一直不还我。有一次呢,他去我家做客,哎,我把门儿反锁。十万块钱不还就别走了,让你老婆拿钱来赎人。能不能主张自助行为啊?你看这里面呢,虽然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是呢,它还得符合其他的条件,

大家看下一个条件啊。情势紧迫,来不及公平的救济,而且呢,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所以这个自助行为啊,它其实救济的是当事人,远水解不了近火的这种困境,一定是情势紧迫,来不及工钱的救济。你看我刚才举的这个例子,车门的固然欠我钱,我的合法权益没有实现。但是呢,

有没有这个紧急情况啊?没有,他不还我钱的话,法律是不是赋予了我公益救济措施啊?我可以去法院去起诉他要钱啊。所以这里面就没有存在一个不采取措施就导致合法权益无法弥补的情形,情势不够紧迫。所以呢,就不能够主张这个自助行为。包括呢,大家学习刑法的时候,老师讲过。于欢这样一个按键如母按,大家听过吧?这个案件呢,

其实是起源于一起民间借贷案件。那尽管这个于欢的妈妈,她欠了别人的钱没有还。但是呢,能不能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来要钱呀?不行,你只能通过公权力来进行救济,它不符合这个情势紧迫的这个要求。大家有没有听说什么叫做情势紧迫啊?大家先记两个比较简单的例子,第一个例子呢,是吃霸王餐。我们考试的时候考过这个例子。吃了饭以后呢,不给钱,

饭店能不能把你人扣下?说不给钱,你先别走了行不行啊?可以的。因为你到一个陌生的地方去进行消费。你要是不给钱,今天走了的话,别人再找你是不是很难了呀?他不像车模欠我钱,我知道车模在哪里。我是能找得到它的,这是不同的地方。这是第一个例子啊,吃霸王餐。那第二个例子呢?

是坐公交车不给钱,也是考过的例子。你坐公交车不投币,公交公司的这个乘务员能不能不让你下车啊?可以,因为你一旦下了车,茫茫人海。我再找你,是不是就比较困难了呀?所以这个时候呢,可以采取自助行为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但这里面呢,我要重点给大家补充的是这个例三,这是实践当中发生的案例。就是。

高速收费站闯关的这个案例。如果开过车的话,你会发现好多这个高速的收费站。都挂着一个标语。就是阻车器已开启,请勿闯关。大家听过这个现象吗?就假如说你要闯关啊,不想付这个高速费。跑的话,人家可以开启堵车器。组车器开启的时候呢,它就把这个车的车胎给炸爆了。这样的话,你就跑不了了。

前年呢,应该是北京就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件。一个大货车的司机。因为它跑的是长途嘛,这个。高速费比较的高。于是啊,他就不想付这个钱了,到了这个。收费站的时候呢,就直接冲出去。大家想想人家这个收费站能不能打开这个阻车器啊?可以,然后就把这个车胎给扎爆了。当时这个扎布的车,

他要补的话,大概得花3000块钱左右。然后这个司机啊,就把这个欠的高速费付上了,说你看咱俩一码归一码,我欠你的高速费,我给你补上了,你打爆我的胎是不是得赔我呀?大家觉得他能不能请求这个?收费站来赔这个钱呀。可不可以啊?不可以为什么呀?你看收费站这个行为啊,就是典型的自助行为。是不是一方面收费站,

它有一个收费的权利啊,这是一个普通的合同债权。本来呢,他这个权利啊,是有机会得到救济的,但是呢,你这个闯关的话,是不是情势比较紧迫啊?而且呢,一旦跑了收费站的人再找你,难度就很大了,所以这个时段来不及工钱的救济,只能采取。毁损你财务的措施来保全收费站的合法权益,所以这也是一个典型的自助行为,

它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第二个方面,那第三个方面呢?是采取措施,就是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客流财务比较好理解。能不能扣留侵权人的人身啊?来关键是看是不是情势紧迫到这种程度。所以这里面呢,有个等字。你像你在饭店吃了饭,吃霸王餐不给钱。别人有办法的话,可以扣下你一部手机来保护合适法权益。

但是有的时候呢,饭店有没有机会扣你的手机呀?他不能去想,不能去抢啊,只能是把你人扣下。这也是符合现在要求的,因为情势比较紧迫。这就是自助行为,当然也是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比如说乘客坐公交车不投币。啊,能不能把这个乘客拉到终点站,禁闭四个小时,反省反省啊?

这个钱就超出必要的限度了。所以呢,法律要求啊,当事人实施自助行为,以后呢,要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来处理。自助行为啊,只是给你救急的。所以说呢,你把人扣下以后,或者把别人的车胎扎爆以后啊,要求是要报警,有公权力来。介入的注意这个特别的要求。那在正当防卫跟紧急避险里面,

理财的措施有没有义务及时的请求国家机关来处理啊?没有这个义务,但是自助行为有这个义务。这是自助行为。我们来简单看一个题目啊。甲呢,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以那不知甲的身份去向,甲酒醒以后回酒店欲取回乙方的手机。乙呢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于行为的定性,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我们来看a选项。乙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不能成立,为什么呀?唉,同事履行干部权,它的适用前提是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它强调这个义务的对价性。比如你去饭店去吃饭。按照教育习惯。你得先付钱才能够拿菜。你要不付钱的话,人家能不能不让你拿菜啊?可以这个叫同时履行抗辩权。那这个付餐费啊跟。他能不能取回手机之间?

他并不是同一合同产生的义务。接着b选项是不是行驶不安全啊?不是因为不安全也是。双务合同产生的。c选项是不是自助行为啊?是不是啊?是的,这是典型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了,是不是来不及公权力救济啊?你今天把这个手机取走了。我再找你要餐费就非常困难了。所以构成的是自助行为,而自助行为呢?它是一项免责事由,所以呢,

即使限制对方的财产或者人身,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讲到这里啊,我给大家补充一个小例子啊,这个例子是。有个朋友问我的例子。我这个朋友啊。一段时间发现。他老婆呢?行踪不是很正常。于是啊,他就跟踪他老婆。当然,他带来好多人。

担心自己打不过啊。那后来呢?就在酒店啊,就捉到了他老婆跟别人有不正当的关系。然后呢,一帮人进去啊,就把那个男的给打的够呛。打伤了。然后当时是很爽啊,那事后呢,涉及到赔偿的问题。他就问我说。这个要不要赔偿?首先,这个刑法上应该不是什么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吧?这个我觉得还是有共识的,关键这里面是不是自助型?是不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了?我都捉奸在床了,我还等一等工臣的救济啊。忍不了了。能不能将就住这?答案是不能啊,这个不构成自主行为。因为一方面法律呢,通过自主行为保障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债权。第二呢,是在这种情况下,

虽然呢。男方的身份权或者叫配物权,是不是也受到了侵害啊?但是呢,他有没有出现那个情势紧迫,来不及公权的经济情形啊?没有,因为他们之间这个关系也不是一天两天了。所以说呢,他并没有达到这个情势紧迫,你不自助行为,不把别人打成重伤,就不足以弥补你合法权益的情形。事实上呢,你把别人打成重伤,

就一定能够挽回这个损失吗?好像也实现不了啊,所以说这个不属于自助型。打人还是要承担责任的。好,这是保护的问题,那接下来呢,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在民法里面啊,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现象非常的多,我们用一个词啊来概括它叫民事法律事实,这是一个术语。你看它指的是依法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当在实践当中呢。导致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可以包括哪些呢?

这这个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你看整体上我们分成两大块。一个跟人的主体之有关,一个跟人的主体之无关。跟人的意志有关的,我们叫行为。跟人的主体意志无关的,我们叫自然事实,先注意掌握这两个术语。考试里面啊,选择题特别爱考这个考点。比如说当时签合同跟别人结婚。设立遗嘱。把别人给打了,

等等是不是都跟人的主观意志有关啊?都属于行为。但是呢,人出生了,导致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人死了,导致继承关系的启动。跟人的意志有没有关系啊?没关系,只要这个客观现象发生了,它就可以直接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动,这个叫自然事实。我们先来梳理这个行为啊,行为呢,我们进一步区分三种类型。

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民法典里面呢,其实主要规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跟事实行为这两个概念。准民法的行为啊,它是学理当中的概念,我们先讲法律上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啊,它体现的是这个法律关系能不能发生变动?是不是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呀?所以呢,民事法律行为啊,它是落实民法当中的自愿原则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比如说当事人签合同,当事人结婚设立遗嘱,

是不是都是体现你自己对于自己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安排呀?这就是民事法律行为。这意味着,在民事法律行为当中,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实施这个行为的话。或者当时没有这个意愿的话,他是不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比如说你不签这个合同。有人能逼你吗?你不结婚,有人能强迫你吗?不能,所以说在这个领域啊,法律最大的限度去尊重当时的一些资质,叫民事法律行为。

而这个事实行为啊,他就跟当事人的意愿无关了。不管你有没有发生这个法律关系变动的愿望。只要这个行为客观上已经形成了,就会直接产生现代法律后果。它体现的是法定主义的一种规范立场。比如说你开车的时候。不小心把别人的车给撞了,追尾了。大家看,从意图上来讲。是不是好多司机都不想发生这个交通事故啊?唉,因为撞的时候虽然。就那么一瞬间,

但是解决这个问题要花费很多的财力精力。但是呢,法律不管你有没有这个意愿,只要你这个行为完成了。就要承担侵权损益赔偿责任。包括呢,创作作品。大家可能都要写毕业论文。尽管呢,水平不一定咋地。但是呢,你只要把这个论文写完了,能不能取得注册权?可以的。这就是事实行为,

这种规范方式。我相信比较好理解,我这里面要重点强调这个准民事法律行为,这是一个学理当中的概念。大家呢,可以把它理解为是一种中间状态。一方面呢,他其中也包含了当时的某种意愿。但是呢,发生相对法律后果啊,主要不是基于当时的意愿,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这就是准民事法律行为。它的一个核心。比如说呢,

最典的例子像这个第三项情感表示。大家都学过这个制度吧。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继承人的继承权有可能被法律剥夺。但是啊,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是不是继承权也可以失而复得啊?特别是呢,这个继承人自己有悔改表现。被继承呢,也表示宽恕的,那这个继承权呢,可以失而复得。你看大家想想被继承表示宽恕的时候,他内心有没有意愿啊?

有一样啊,虽然是个例子。但是也是自己的儿子。所以呢,他选择原谅自己的儿子内心有没有一定的意愿有的。但是呢,要想发生这个。既承权失而复得的后果。法律其实更多的不是考虑你的意愿,而是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前面的这个继承人,他自己必须得有悔改表现,是不是啊?同时有的时候呢,即使你原谅了法律,

也有可能不原谅。比如说这个。继承人通过故意杀害。被继承的方式,想要早点获得遗产的话,是不是也要剥夺继承权?那即使事后这个被继承人表示了原谅法律与必须今年失而复得啊。不允许。所以说这个被继承的宽恕啊,它只是继承权在丧失以后失而复得,这个制度适用的时候其中一个。因素而已。所以大家可以发现,在民法里面呢,所谓的准民事法律行为啊,

它基本上都不能单独的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它都是在某个制度适用的时候啊,唉,你的意思要作为其中的一个辅助因素而存在的。一定要注意这个特点啊,比如说再给大家举个例子,发生不可抗力的通知。在履行合同的时候,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了。是不是可以基于不可能来主张免责呀?但是呢,你在基于不合理主张免责的时候呢,法律要求。你必须要及时的把这个报告里发生的情况通知给相对方。你看那个通知他有没有包含当时的意愿?

有的,我这里发生不可抗力了,我就把情况告诉给你,我要主张免责。但是呢,你能不能真的获得免责的保护,是要看你有没有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理有没有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所以说这个当时呢通知啊,它只是其中的一个辅助因素,它不能独立的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动。但是呢,相较而言,这个民事法律行为跟事实行为,他能不能单独的导致法律关系变动啊?

可以的,你签合同就可以形成一个合同关系,你撞人了,直接形成一个。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所以这个准民事法律行为啊,它的独立性会比较的弱。但从考试角度来讲呢,大家重点是记得这些典型的准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呢,是意思通知。就是把内心的某种意愿通知给相对方。比如拒绝了对方的报价啊,催告对方履行催告对方行使选择权。

这是意思通知第二种叫观念通知,其实呢,更准确的讲叫事实通知。就是你要把某个事实发生的情况,要通知给相对方。比如,要通知给对方。你发的承诺已经迟到了啊,我没有按时收到。包括呢,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通知给别人。收到的货物有瑕疵,通知给别人都是都是把特定的事实通知给别人,叫观念通知。

第三呢,是情感表示最典型的就是我们刚才提到的被继承的宽恕的表示。大家做选择题是吧?能够认识这些都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就OK了,更多的是选择题的考点。当然,这里面呢,有个难点问题。就是事实行为当中这个。合同履行行为的问题。双方签订合同以后,是不是出卖人要按照约定来交付这个标的物啊?哎,这个交付行为。它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还是事实行为呢?注意,它属于事实行为。这一点跟我们在物权编里面要讲的一个问题相关,就是在我们国家有没有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啊?不承认,尽管现在还是有好多学者,特别是刘德的学者在鼓吹这个物权行为的理论。但是呢,目前我们国家的通说包括考试分析的观点都认为物权行为,它没有独立性。所以说呢,在我们国家啊,标的物的履行行为,比如交付啦,

付款啦,办登记啦等等,他们都属于事实行为。而不属于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理解吧,一定要记得这个结论啊。这是行为。接下来呢,是自然事实,这个就比较简单了,一个是客观性的发生,一个是客观性的持续。客观性的发生呢,比如说人的出生啦,死亡啦,

发生自然灾害啦,等等。但这里面呢,可能有些同学会有个疑问。说这个死不由人生,也不由人嘛。我要不想生这个孩子的话。是不是孩子也不能出生啊?能不能这么理解他也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呀。能不能不能?我们从法律角度来讲,其实不是讲这个人的出生或者死亡的过程,受不受人的意志支配。因为大家想想,有的时候呢,

人的死亡是不是也可以选择呀?可以选择自杀,好像看起来呢,一直在支配,但是我们这个地方所说的和人的意志无关啊,说的是。它能不能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动?和人的意志无关。不管是因为自然原因死亡,还是因为自杀。只要死亡这个事实发生了,它就当然会导致继承关系的启动,能理解吧。不管因为这个孩子是不是夫妻双方。计划要生的。

或者这个出生的时间是不是当事人计划好的,不管你是。自然的分娩还是剖腹产?只要这个孩子出生的事实发生了,一方面他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另一方面呢,父母子女关系将会因此而产生。这个法律关系的变动跟人的意志无关,所以呢,从这个角度呢,我们才说它属于自然事实,能理解吧。包括这状态呢,它说的是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特别是时间的经过,

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动。你像这个诉讼时效。你在三年期间内都没有行使过你的债权请求权的话,那将会使得对方取得一个拒绝履行的抗辩权。这是民事法律事实里面啊,大家注意的两种类型。接下来呢,我们来看。两个模拟题啊,先看第一题。下列情形中,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的是。a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已经将债权转让。是不是准民事法律行为啊?当然是实际上大家想想这个通知债权转让,

它能不能单独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动啊?不能,你看债权转让合同。这是基于双方当时的意愿来导致债权转让。直接债权转让呢?能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其中有个因素就是要通知债务人,所以它主要发挥一个辅助性的功能。而且这属于哪一种民准民事法律行为啊?是不是事实通知或叫观念通知啊?变相通知根本违约的债务人解除合同。是不是准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啊?答案是不是的?你看对方呢,

有根本违约行为的话,是不是相互对方会享有一个法定解除权呀?你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这在行使解除权。是不是基于你的意思就导致了合同关系直接被消灭了呀?这是一个标准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大家记得这个结论啊。形成权的行使,它属于单方行为。因为大家看。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能不能单独的导致法律关系变动啊?可以的,只要我有这个行政权,我就可以基于我一方的意思来导致这个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它体现的是当时的意思自治。所以它是单方行为。c选项催告迟延履行的债务人履行义务。是不是准民事法律行为啊?是的,我们后面会讲这个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其中有一项就是债务人呢,实验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以后。仍然不履行的,可以产生解除权。你看你光催告对方有没有可能单独发生法律关系变动啊?不可能,有没有催告啊?它只是决定了非违约方能不能产生一个法定解除权。

当然,核心还是什么呀?你迟延履行主给付义务的行为催告,它只是一个辅助的功能。d选项被虐待的被继承人对继承人表示宽恕的是不是典型的准民事法律行为啊?所以应该选的是a cd这三个选项。当然,我问大家一个问题,好多同学啊,在学习这个准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啊,学的很痛苦。大家感觉。是先有准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概念。然后展开了一系列的分类。还是先有后面的制度,

我们说它是准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这里面大家注意的是啊,我们先有了各种各样的具体制度。你像这个。催告通知。债权转让的通知宽恕等等,先于这样的民法制度。然后呢?我们在学历当中描述它的性质的时候啊。哎,发现他好像不是迷失他的心灵。同时呢,好像又不是事实行为。

所以说呢,理论上。要给它取一个名字啊,设一个框。把这些零零碎碎的东西都放进来。所以才有了准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概念能理解吧。所以说呢,在法律上有规范意义的是民事法律行为跟事实行为。它是直接导致法律关系变动的。那民法制度里面呢?唉,有一些行为不能归入到民事法律行为跟事实行为当中的时候,基本上都把它放到。准民事法律行为里面来进行对待了。

所以这个概念啊,相当于是一个大镂筐。接着呢,我们来看第二题下列民事法律事实中哪些属于自然事实?AW市突发八级地震甲的房屋在地震中倒塌。是不是自然事实啊?是的,这属于不可抗力。变相老王因突发心脏病死亡,妻子小王取得遗产的权利。跟你的意志有没有关系啊?没有关系,甚至老王死亡的时候小王。不知道老王已经死了,也不影响他已经取得遗产的权利了。

c丙呢?立下遗嘱,死后呢?全部财产捐给红十字会。你看这个就体现当时的意愿了。当时没有这个意愿的话,他的财产是不可能给到红十字会的,所以它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第二项丁呢,引用大量白酒,驾车,汽车失控将他人撞伤。是不是自然事实啊?不是的,尽管呢,

他喝酒以后无法控制这个车了。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讲。喝酒会导致控制能力的下降,是不是你应当遇见的呀?所以呢,我们把这样的行为叫做原因,自由行为。法律依然认为这是你自己的不靠谱的选择,所以它依然属于行为的范畴啊。但假如说呢,这个丁啊,他在驾车的时候突发心脏病。或者突发脑溢血晕倒了。然后呢?他驾驶的车辆失控,

就把别人给撞了。这是不是侵权行为啊?是不是啊?不是。因为他这个突发疾病晕过去了,后面这个行为。是不是就完全跟人的意志没关系的呀?所以说呢,它属于事件,而不属于纪念性。这个原因自由行为啊,这是特别的规定。这应该选哪个选项啊?AB两个选项。这是民事法律事实。

讲完这个具体内容以后啊,回过头来呢,大家注意一个理论的说法。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啊,在实践当中要想发生变动的结果,需要符合三个最基本的条件。选择题也有可能考啊,第一呢是首先得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你才能够纳入到法律关系的范围当中来。第二是要有民事主体,第三呢是要发生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所以大家看,尽管呢,我们说民事法律关系有五个基本点,但是呢。

有两个基本点是最不可或缺的,一个是主体,一个是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所以呢,在民法典总则编里面,大家回过头来,回想我们讲那个框架体系。总则里面呢,就讲了这两个制度板块,这是共性的啊。你看这个主体里面呢,我们要给大家讲自然人,法人和非法组织。在民事法律事实这个板块里面,要给大家讲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

这就是民法典总则编的构成。这就是它的理论基础啊,稍微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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