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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第06章第01节法律要素(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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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那接下来的法理学的重点内容或者恶心的部分,还有几个部分呢?呃,其实也没多少了,就是第六第六章算是恶心的。然后呢?第九和第十。六,90。就还算是有技术含量,然后第12和第13,那不恶心吗?呃,

对你恶心,对我还好了。是吧,因为你这个主要是你要背的是吧,但是那个是属于这样的,但是我我讲的压力会比较大的,也不能说压力比较大吧,讲起来比较费劲的,主要还是第六个,但是我说了嘛。呃第12和第13主要是你的背诵压力,我们背诵的时间节点是考试以前能明白吧,所以说呢,我说了嘛,你倒没有必要在这块儿有太大的压力。

啊,就是把它后面的任务余散开就行了,当然它也不是说都都是纯背的,有一些部分也是需要有理解的,对吧?呃,但是呢,总的来讲呢,它的呃掌握要求是比较简单的啊,比较简单的。好,那我们来看一下第六章,第六章的话叫做法律要素啊,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呃,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的话呢,

它其中最重要也是最麻烦的部分就在于第一节就是法律要素。法的要素嘛,顾名思义就是强调这个法律到底由什么部分来,有什么东西来组成,也可以把它说,就是研究法律的组成单位。能明白吧,那我们的法律是由什么组成的呢?它总共讲了三件事,规则原则和概念,所以所谓的法律的要素啊,就这三件事,规则原则和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与法律概念就这三个部分。

咳咳。能明白吧啊,当然法律概念比较简单了,我重点还是要掌握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首先第一个话题呢,叫做法律规则。当然,在这儿讲到法律规则的时候呢,首先第一步还是要给大家强调,就是很多同学在在咋说呢,在学习这个法律的这个要素的时候呢。呃,总是有一个误解,当然这个误解也是因为官方教材考试分析给你带来的就是他,他这个考试分析那个表达啊,

让我们有一种强烈的。就给了你一种强烈的暗示,暗示了我们一个等式什么等式呢?他认为,法律规则就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就是法律规则。你如果看他那个表达的话,他起码有这样非常明显的暗示,但这个说法很明显是错误的。首先你要给我记住一个新的,正确的等式写一遍,就是法律规范等于法律规则加法律原则,就是你要知道法律规范的范围比法律规则的范围是要更大的。它既有规则,又有原则。

法律规范等于法律规则加法原则。它不是只有法律规则,因为很多同学把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等同了嘛,这极端不妥的,为什么极端不妥呢?你想这道理啊,如果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是一回事的话,那意味着啥?意味着后面很多的概念,我们都没法解释了,你比如说我们经常讲法官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来裁判案件,那只有法律规则才是法律规范,那意味着法律原则就丧失了裁判的功能。而事实上,原则能不能用来裁判件?

可以啊,特别是疑难案件,还主要用原则呢,第二个,我们说法律部门是同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那如果法律规范等于法律规则,那意味着任何一个部门法当中就只有规则没有原则了,这也不符合实际呀。懂不懂在说啥呀?是这样的啊,所以说呢,这个注意法律规范,它的范围是更大的,既有规则又有原则。很正常,

因为规范代表的是一种标准,法律当中的标准,大家记住有粗线条的。宏观的总体的模糊的宽泛的抽象的覆盖面大的标准就原则也有明确的。具体的微观的针对性更强的,清晰的确定化程度更高的规则呀。清楚了没有?我们不排除规则的数量会更多啊,但是它并不是法律规范的全部,所以说你只要注意这个问题啊,那紧接着第二个问题就是法律规则的概念,法律规则的概念呢,我个人建议大家把它背一背好吧。就起码来说,你把那关键词给它罗列全了,

法律规则指的是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你得知道法律规则是一种法律规范。而这种法律规范有什么特点呢?它呢,以权利,义务和责任或者后果为内容,并且具备特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就是以一个相对比较严谨的逻辑结构形式来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法律后果。应该说,法律规则是法律最基本的组成单位,这也就意味着法律所具有的一切特征。法律规则都具备什么确定性,

规范性,普遍性权利义务,一致性规范呃,这个这个国家强制全都有,包括可塑性都有。记住了没有?然后呢?后面紧接着开始说法律规则的基本特征,包括哪些?呃,我不知道你能不能看出来同学们能能看出来吗?就是考试分析这个教材啊,它基本上是一个。呃,咋说是个集体智慧的企业?

我说的不好听点儿,说的好听点,叫集体智慧呃,说的不好听点,就是拼出来的教材。看出来了没有呃,为什么呢?因为很明显,如果是同一个人写的,他根本就不会犯这种错误,什么错误呢?你前头都已经说了,法律规则是法律最基本的组成单位,那很明显了,法律所具有的一切特征,

那不就是。法律规则的特征吗?能不能明白啊,法律规则属于法律嘛,那所以说它的特征不就是法律的特征,它一回事啊。结果他非得给你写两遍,前头说了法律的特征,这儿啪嚓又蹦出来一个法律规则的特征,并且呢,他基本上是在说同样一套意思,但是他毕竟给你做了两个方面的表达,这样的话就搞得很痛苦。你就得背两遍。那他背的时候咋背呢?

我觉得最核心是要区分问区分问题,如果问你法律的特征,那就背前头的法律呢?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啊,具有什么可诉性?听到没有?你就背前面的就行了。但是如果用到你法律规则特征,意思不变换一种表达,那就得背这了。但是你理解上是没有任何的问题的啊,因为它在本质上说的是同一回事,

我们看一看就知道了啊,第一个法律规则是一种一般的行为准则。使用同一个标准,对效率范围内的主体的行为进行指导和评价,这一特点使得有别于任何个别性的调整措施。说了这么多。就他他不是个别性的。它是啥个别性?不就是非规范性吗?那和个别性相对应的词儿就是什么性规范,第一个不就是它说规范性吗?使用同一个标准对所有主体的行为都进行指导和评价。是个统一的,规范性的标准,它不是一个个别性的调整就完了呗,

就是在说规范性同学们生效之后,对不特定的人可以反复用,就是说这事儿。我说了嘛,他又说不出什么花儿来。第二个法律规则,它具有规定的一定的行为模式啊,具有是一种命令式的,必须要遵守的行为准则,这是区别于包含不确定行动方案的口号或者倡导或者建议。那说白就是什么信你必须得服从什么信?强制强制性的,甚至他都说的不够清楚,应该叫国家强制性才对,没问题吧,

依靠国家公权力来保障行为人必须服从。但是他这儿给你什么命令式的,必须要遵守的给了你同样的一个意思,甚至都不如前头那么精确。第三个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强烈的国家意志性。唉,这个没问题是吧?和咱们前头说的是一样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这是因为它具有国家意志性嘛,所以说它具有权威性。因为国家意志就是统治意志,第四个法律规则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范要求时候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或制裁。

那简单来说,就是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嘛。法律制裁或者法律责任指的是权利被侵犯或者义务不履行之后的后果吗?就还是在强调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第五个法律规则有明确的,肯定的行为模式,有特殊的构成要素,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规则。这没话找话了,这都。就是这就是结构严谨,看到没有要素,这要素特殊,然后呢,高度发达呗。

它是一套正式的规范系统嘛,那当然就应该具有一个什么严谨的结构,是一种高度发达的规范系统喽。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它的权威性和它的正式性。呃,同学们,没办法呃,他给你写了两遍,我们确实是得背两遍的,能明白吧,因为它毕竟是对应两个问题。记住了吗?啊,那这这老师这两个问题哪个会重要一些呢?那肯定是前面咱们讲的更重要,

毫无疑问,因为法律的特征,那我们是以一节的内容来展现的,而法律规则的特征和法律特征本质上是一回事儿。但是它只是一节当中的一个大标题之下的一个小标题而已。它的重要性程度显然是要弱的很多,但是由于考试分析这么长时间都被考烂了。能明白吧,都快被考烂了,所以说怎么办啊?嗯,那这个东西这种原来不起眼儿的知识点,原来基本上我就不要求你背,但是现在这两年要求大家背一背了好吧?呃,

就是万一它考到的话,你不能太被动。但是老师,我要是考到的时候完全不会怎么办?那你就把那个法律特征给它写出来也没问题,因为它本质上是在说同样的事儿嘛,但是尽量分开操作,能明白吧?就是避免自己在这个阅卷上万一。万一这个他阅卷的标准比较死板的话,有可能会有损失的,这我们尽量要避免这种风险好不好?但是呢,核心它是没有理解难度的,因为都说过。

甚至前面咱们说的更精确。好,这是法律规则的特征,接下来再往后走,就是法律规则的种类,分类问题,原来就暗示过你所有的分类问题的重点,有且只有一个分类问题的重点是啥?分类的标准。就是标准概念,爱记不记,但是标准必须明确,首先我们来看第一个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益复核型规则,授权义务和权益复核。

这个区分的关键是什么呢?大家注意这个区分的关键是四个字,行为模式。特别是授权和义务区分的关键,完全在于行为模式。行为模式大家还记得吗?在哪儿说的?在咱们讲到法律特征,讲到法律规范性的时候,说的我说了吗?法律的规范性主要通过设定行为模式的方式来实现,还记得吧?三为嘛可为应为和勿为,那什么叫做授信规则?很明显就是可为嘛,

因为可以做某事儿,就因为有啥权利。能明白吧,而义务性规则对应的就是因为和物为喽,因为因为和物为的背后都是义务,因为是积极的作为的义务,而物为是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三维可为叫授权,应为和物为都叫义务,只不过老师凭什么义务性规则就对应两个行为模式很简单,因为义务本来就有积极消极作为不作为的区分嘛。并且我需要提醒大家,由于义务性规则对应的两个行为模式,所以说义务性规则它有一个细分,

如果是因为模式,它也叫命令性规则,如果它叫物为模式,它也叫禁止性规则。记住了,没有命令加禁止,统称都叫义务命令,是必须做,因为禁止是不能做,互为。总之一句话。总之一句话。什么东西呢?如果是可为模式,那叫授权性规则,

如果是应为模式,那叫命令性规则,勿为模式,就叫禁止性规则。那这个时候就带来一个问题,带来一个什么问题呢?带来的这个问题就是听清楚。我们怎么判断协约模式?邪恶模式咋判断。给出了你一个法条,到底这个法条的背后是可为是应为还是勿为?怎么去判断呢?这个才是关键。怎么判断这玩意儿?我下面分别我下面说一个法条儿好吧,

下面说一个法条儿,然后你给我判断一下,判断一下这个法条儿,它背后体现的协议模式是什么?第一个就是你们学刑法的时候讲那个故意杀人罪那个问题,故意杀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轻轻重的属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听说过这事儿吧,故意杀人的规定吗?一般的故意杀人三到十年,然后情节严重的十年往上,直到死刑吗?好了,那我问大家关于这个。

规则的行为模式有三种理解,然后呢,你给我判断一下哪个理解是对的,哪个理解是错的好吧,还是你认同哪一种吧?第一种说这很简单,这叫因为。因为他告诉法官,面对故意杀人罪的案件,你就一般情况下来讲,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如果情节严重的时候,你就应当判他十年往上,直到死刑很简单,法官得依法裁判。

第二种说,你这胡说八道啊,怎么是因为呢?这这明显是可为啊。有选择空间呀,他告诉法官,面对故意杀人罪的案件,一般来说,你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刑监督的时候,你可以是就判他十年往上,你可以判他十年往上,直到死刑。可以这么判,给了法官裁量空间嘛,这不是很明显的第三种说,

这怎么能是因为可为呢?这是很明显是误为啊,他告诉我们别杀人。否则要判你刑还可能判死刑了。听清楚了吗?三种理解。一种是可以这么判,一个是应当这么判,一个是不能杀人。这三种理解好了,你告诉我这三种理解哪个是对哪个是错的还是都对还是都错?啊。大家注意这三种理解呢,有些只有第三种是对的,第一种和第二种都不对,

或者都是跑偏的,知道为啥吗?原因非常简单,我问大家,我们在理解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的时候,你首先要明白法律规则。第一,首先是作为一个行为规范存在,还是个裁判规范存在?法律规范首先是一个行为规范。其次才是一个裁判规范,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当我们在判断一个法律规则的行动要求的时候,首先第一步,

你得知道他默认针对的是什么人。不是法官,而是一般的社会公众。你如果从法官的角度来讲,你可以说法官可以这么判,因为他确实有裁量余地,你也可以说法官就应当这么判,没问题,因为法官确实要依法裁判,但是对不起我们。首先,它是个行为规范,其次才是个裁判规范,那你判断行为模式,你当然更多的是要从行为规范的维度来去判断喽。

那这也就意味着。刚才那个法条从法官的角度可为应为都可以说得通,但是我们不针对法官,我们针对的是一般老百姓。而一般对面对一般老百姓这个事说的很清楚,就是别杀人,否则要判刑,并且判的特别重。甚至可能会死刑。清楚了没有说关于行为模式的判断,怎么判断同学们就要注意,你要知道法律规则不是给法官创造的,他被创造出来,首先想要调整的是一般公众的行为。这就意味着,

题目当中,如果没有给你做特别的主体身份的限定,那你记住它默认针对的是一般的社会公众。然后你再根据这个法条说的,关键意思去判断,也就是我经常讲的两步走定人家。定式。定人题目当中,如果没有给你做特别的主体身份的限定,那你记住它针对的是一般的身份公,社会公众。第二步,定事儿。记住,看他说的什么事儿,

然后呢,从一般人的角度去判断这个事儿,到底是可以做,应当做,还是不能做,那这个时候呢,就可以很轻松的完成判断了。咱们试验一下故意杀人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七年之后呢,十年往上直达死刑,定人定一般公正吧,第二个定事儿这个法条说的什么事儿?故意杀人喽,那一般的人面对故意杀人这事可以杀,应当杀,不要杀。

废话,当然是不能杀了这个常识,就可以知道第二个中华人民共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说的什么事儿依法纳税,那一般的人面对依法纳税可以纳税,应当纳税,不要纳税。应当嘛,因为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合同,说的什么事儿合同订立吧,那一般的人面对订立合同这事儿是应当订立不得订立还是可以订立?可以吗?可为了。

为的是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的措施的不受呃,这个这个不承担刑事责任。这说的说的什么事,紧急避险吧,那一般的人没得紧急避险,可以避险,应当避险,不要避险,可以避险吗?这不典型的给了我们避险的权利吗?各位,能不能明白?所以说呢,整个的行为模式的判断要明确,

两步走定人加定事,定人题目当中,如果没有做特别的主体身份的限定。那你记住默认针对的是一般的社会公众定事儿,看这个法条说的关键词。说的什么事儿,然后呢,从一般人的角度结合常识就可以判断出它到底是可以做,应当做不能做了,而常识几乎是不需要你反映的,它也符合你的直觉。很容易判断。记住了,没有定人定事两步走,这是判断协议模式的方式。

判断完协议模式以后呢,可约模式就要授权。然后呢?因为物为都叫义务。好了,我想我说清楚了,那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咱们说完了以后呢,接下来还有第三种类型的规则,叫什么规则呢?叫做所谓的权益复合性规则抽象了吧?那啥玩意叫权益复合型规则,啥叫权益复合呢?所谓的权益复合型规则,指的是这个事儿即使可以做的也是什么?

也是必须做的,不是既是可以做,也是不能做的,不是这样的啊,是既是可以做,也是必须做,就既是可为,又是因为。你说还有这种事呢,有没有这种事有?什么类型的规则往往都是既是可以做也是必须做呢?比如说,在我们宪法当中,咱们就会讲过两个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东西,哪两个呢?

受教育和劳动,受教育和劳动这两种行为就即使可以做,也是必须做的。很清楚嘛,它叫权利义务性规范嘛,看到了没有啊?权利意味着可以做啊,义务意味着你必须做嘛。然后呢?当然大量的权益复合型规则,它主要不是那个受教育和劳动,它其实主要是在哪儿呢?主要是在公法当中。在公法当中,凡是赋予或者规定国家机关与公权力的规则,

就规定国家机关与power的职责的职权的规则。规定power的规则基本上都是权益复合型的啊,为什么会得出这么一个结论呢?为什么规定power的规则都是权益复合型的很简单?因为。公权力机关强调。权责统一。权责统一什么意思啊?有这个power也就意味着有这个对应的责任。对公民来讲,叫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对公权力机关讲的叫权利和责任相统一,有权必有责呀。我给你举个例子了,凡是掌握公权力的主体,

他们对公权力可以选择行使,同时他们也不得不行使。比如说举个例子啦,比如说我旁边有个警察,有个小偷呢,把我的手机给偷走了,然后我说这个我我我旁边正好有警察,我说警察赶紧抓那小偷,他偷我的手机,这小子这警察说。说别烦我。我现在不想抓,可不可以不可以?警察有没有抓小偷的power有,但是警察能不能不抓小偷不可以?

为什么这叫行政不作为?在其位不谋其政,这叫做法定职责,你必须为。清楚了没?全国人大可不可以立法可以,但全国人大能不能不立法?那不立法我要你干啥呀?你主要就是代表全国人民行使立法权的结果,你去不行,这个权利你这个机关从根本上就丧失了存在的正当性。能不能明白我的意思啊?规定国家机关与power的规则,这个power往往意味着可以行使,同时也意味着必须行使,

因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权责是统一的。所以说,权益复合型规则主要就是既是可以做,也是必须做。既设定了权利,又设定了义务,那些受赋予国家机关与公权力的规则,基本上都是权益赋予规则。所以说,它还有另外一个。名字这个另外一个名字,我始终觉得更好,但是教材当中一直没说呃,但是我会给大家补上什么性规则呢?权益复合性规则就是咱们经常说的职权性规则。

规定国家机关与power的规则职权性。看到没有职权,有这个权就意味着可以干,同时也有这个职责就意味着你必须做职权性。清楚了,没有执行规则好了,这是授权义务和权益复核,说清楚了吧?应该啊,这样。那接下来再往后走,第二个叫做确定委任和准用。关于这个确定委任和准用性规则区分的关键是什么呢?区分的关键是看这个规则的内容。规则的内容是否完备,

是否完整?如果这个规则的内容高度完备,看完这规则以后呢?这规则让你干啥?不让你干啥?它的意思,它的要求,表达的一清二楚,那就是什么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内容很清楚嘛,意思高度明确,确定性规则,那大家知道确定性规则内容高度完备,自给自足了,把这事儿说清楚了。

那由此也就意味着,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的内容都完不完备啊?它的内容其实都不完备。都是没把这事给说清楚,那没把这事给说清楚,那你说咋办呀?内容不完备,那咋办?就相当于说这个规则嘛,他自己没有搞定某一件事儿,他没搞定这件事儿,那那你说咋弄啊?大家可以拟人化一下嘛,当你搞不定一件事儿的时候,凭借你自己的力量,

搞不定一件事儿的时候,那你又想把这个事儿给办了,那你那你有几个办法?俩办法嘛,第一个办法怎么办呢?就就就说说完就一个办法,就寻求帮助,能明白吧?这儿也是一样的,这规则他没搞定,这事儿他也要寻求帮助,按照帮助来源的不同,可以分成两种,第一种叫。委任第二种叫准用,

什么叫做委任性规则?就是咱们通常所讲到的,找人帮忙。听清楚了吗?找人帮忙,什么叫找人帮忙呢?比如说典型的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唉,听过这表达吧,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那我问大家,你单看这个法条说实施细则到底是什么?他说清楚了吗?没有。

但是能不能搞清楚可以啊,找谁搞清楚找国务院就行了吗?委任委任委任的是人啊,只不过这儿的人是个立法机关,让一个立法机关再去制定其他相应的规则来明确它的要求。委任新规则就是找人帮忙。找人帮忙叫伟人。把这个立法任务,然后呢,委派给一个立法机关,让他去把这事搞清楚。那除了找人帮忙之外,还有找谁帮忙啊?找法帮忙就是所谓的准用啦,就是说你这个规则不是没事儿,

没有把这事儿给说清楚吗?但是其他相关的规则可能对同样的事儿交代的很清楚。这个时候你就可以参考或者援引其他相关的规定来明确它的要求,轴心规则,我们举个例子了,比如说商业银行法当中有这样一条。说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听清楚了吗?说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一款规定,听清楚了没?好了,我问大家,你单看这个法条说商业银行到底应该如何组织这个法条交代清楚了没有?单看这个法条都没说清楚的,

但能不能搞清楚呢?可以。可以怎么办?你反正按照公司法来,那我就看看公司法不就行了吗?包括你们在民法在刑法当中讲过一种类型的呃罪状叫空白罪状,听过没有?空白罪状指的是这个罪状的具体内容,他没有表述,而是需要参考其他规定来明确看到了没有,这也是一个典型的委任性规呃,什么叫委任主动性规则了?招法帮忙吗?参考原因,其他的法律规定。

清楚了没好再次强调确定性,规则内容高不完备,不需要帮忙委任性规则,找人帮忙职务性规则。找法帮忙。委任委任委任的是人。把明确这个法律要求的立法任务委派给一个立法机关,叫委任嘛,准用准用准用准用的是其他规定。参考源于其他相关的规定。来明确它的要求。这是一个标准版本的讲解,那接下来我稍微的拓展一下。拓展什么呢?首先第一个问题。

我们在过去的做做题的过程当中,受到法考的一一些影响,很多学总是有一种观点。说老师准用性规则是找法帮忙,这个找法是不是得必须找本法以外的其他法?换句话说,同一部法律能不能够互相找?比如说第一条找第二条总则,找分则分则总则可不可以?找法帮忙是不是必须得找本法以外的其他法来帮忙?是不是这样的?不是准用的,是这个法条儿以外的其他法条儿就行了,并不强调必须得是其他法的,其他法条儿。

换句话说,同一部法律的内部第一条可以找,第二条第一款可以找,第二款总则可以找,分则原则可以找都可以。只要是这个法条儿以外的其他法条儿就行了,听懂了没有?是这样。换句话说,准用性规则找法,帮忙找法。帮忙指的是找这个法条以外的其他法条,并不强调找其他法的其他法条,并不需要跨越法律文件。那第二个就是委任型规则,

找人帮忙。找人帮忙是把一个立法任务委派给了一个立法机关。对吧,委派一个立法机构是叫委任吗?那我现在请大家比较一下,接下来我要说的两个规则。你告诉我这两个规则到底应该如何定性?它到底是委任还是准用?然后呢?我们顺便休息一下。啊,你顺便考虑一下。第一个。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清楚了吧,

第二个本法实施细则由行政法规具体规定。两个法条我说完了啊,第一个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第二,本法实施细则由行政法规具体规定。好了,大家可以考虑一下这两这两个法条到底应该定性是什么规则?好吧,我们先休息一下,好,我们来上课吧啊。那我刚才问了大家一个问题,我说两个规则,第一个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第二个的话呢,

说本法实施细则由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没问题吧,这两个规则你告诉我,它们在性质上有没有区别?第一个毫无疑问是委任性规则吗?告诉你了吗?找国务院来立法,明确它的要求,那第二个说本法实施细则由行政法规具体规定。和第一个规则有区别吗?其实是没有任何区别的,为什么没有任何区别呢?原因非常简单,因为当他说由行政法规具体规定的时候,那我们说过了,

在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当中,有资格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有,且只有谁?只有国务院搞的法才叫行政法规啊,所以说由行政法规来规定,说白了不就是还是让国务院来去规定吗?这两个是没有任何的本质区别的。你听出来了没有啊?没有任何的本质区别,由国务院来制定,就是让国务院搞行政法规,由行政法规来规定,就是让国务院规定嘛,它是一个同意反复。清楚了,

没有同意反复,所以说呢,大家注意委任性规则,你要知道它是找人帮忙,找人帮忙,那往往就要告诉你这个人到底是谁喽。那么,找人的办法,大家注意,有两个办法,我把它称之为叫第一种,叫直接点名儿,什么叫直接点名儿呢?就告诉你这个人是谁,这个立法机关是谁说全国人大全常,

国务院,公安部或者说河北省人大。河北省人常它是可以直接点名儿的,那第二种方式叫做什么呢?叫做间接点名儿,什么叫做间接点名儿呢?就是没有直接告诉你他是谁,但是我们一听就知道是他。因为它描述了这个机关独有的特质。所以说呢,没有说出来的是谁,但是和直接告诉你没啥区别了。能不能明白我的意思啊?我举个例子,表达一个对你和我的祝福你,

比如说同样都是讲这个法理学的课程。是吧,然后呢?说这个课程由马峰来讲,那你知道是我来讲,我说这个法理学的课程有讲的最好的一个老师来讲。还是我或者我说这个问题由你来回答一下,是让你来回答我说这个问题,由今年考到400分儿以上的同学来回答,还是在说你。不敢接着呀,敢吧啊,知道我在说啥了没?是这样的,我也有这样的自信的啊,

所以说呢,就描述了我们独有的特质嘛,所以说呢,尽管没有直接说出来这个人是谁,但是我们知道就是他。就这意思了,清楚了没有?是这样的,是点名的方式啊,委任性规则是要找人的,找人就要点名儿,点名儿有两种办法,直接点名儿和间接点名儿,直接点名儿干脆一些。把这个人告诉你了,

今天点名的话呢,没有直接告诉你,但是也跟告诉你一样。当然,如果大家如果如果你有这个什么呀呃敏感一点儿的话呢,大家会发现其实呀,委任性规则和准入性规则,它最后都是涉及到要参考另外一个规定的。只不过,委任性规则呢,它是参考有一立法机关,另外再去制定的一个规定,而指用性规则呢,是参考原因已经存在的法,或者说的直白一点,

委任准用都是找法帮忙。只不过一个找的法是已经存在的法,而一个找的法是未来才会有的法,既然这个法未来才会有,那你当然需要明确立法主体了,明确立法主体就带来了直接或者间接的点明方式。他们都是在找法,只不过一个找未来的法,一个找已经存在的法,是不是区分二者的调这个方式很简单,就是什么呀?就是你关键看你要参考这个法是已经存在了呢,还是未来才会有?如果是未来才会有的,在发布这个规则的当下,

这个法还不存在,那当然就需要立法了,就需要确定立法机关了,这就带来了委任。如果这个法已经存在了,那当然就直接参考就可以了呗。所以说你会发现只用性规则,它是要找法帮忙,找法的时候往往它会说的特别具体,它会说找哪个法,甚至会告诉你找哪个法的哪一条儿。能不能明白啊,因为这个法已经存在了嘛,而委任性规则呢,它确实也要找法,

但是找的是未来才会有的法。起码在发布这个规则的那一瞬间,这个法还并不存在。所以说我希望大家未来能够好好的想一想它,好吧,本质上来讲都是手找法,只不过找的法不一样,一个是未来的法,一个是当下的法。好,这是确定委任和准用,当然如果呃,从这个这个呃概括要点的来讲呢,确定性规则不需要帮忙,自给自足,

委任性规则找人帮忙,指挥性规则。找法帮忙。再往下走,第三个叫做强行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区分的关键是什么呢?强行和任意区分的关键是看这个规则的适用由谁来说了算。听清楚啊,如果是国家说了算,强行就是你个人意愿不重要,必须得服从,那如果是这个规则的适用,由当事人来自主选择,那这个时候就是任意性规则。我想大家听出来了,

如果一个规则的适用由当事人来自主选择,那意味着这个法律是在突出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那你告诉我意思自治或者契约自由,这是哪个法的基本要求啊?民商法,所以说呢,民商法的规范大多数都是什么性的呢?任意性的当事人对这个规则的适用有选择权。所以说大家在学到民法的时候,你没发现民法的很多法条的表述都特别奇怪吗?它前头说法律规定一二三,到后头一句话把它给排除了说,但是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记住了没有?

那就意味着有约定,按照你的约定来,没有约定的话呢,就按照我的规定来嘛,它有选择权在里头的,而强行规则呢,就是你没有什么意思,自治的问题就是你直接服从就可以了。大多数的公法上的,特别是刑法上的规范,基本都是强行性的,故意杀人的,怎么怎么办就行了,它没有什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你没法约定杀人这事儿。

清楚了没有?是这样的,所以说呢,大多数的公法,特别是刑法规范都是强行性的,必须要服从,而大多数的民商法规范都是任意性的,当事人有选择适用的权利。但我再强调一遍,我说的是大多数。潜台词是有没有例外啊?有的民法当中有没有任意?有没有强制性要求呢?就是你不能不能够选择的,必须要服从有没有?

有啊,你比如说关于结婚的年龄,就是一个非常呃,这个强制性的要求,男的22,女的20,关于不动产买卖,必须得变更登记某些种类的合同,必须要什么呢?必须要书面的形式。这都是典型的强制性要求,而在刑法当中,关于有些某些罪名的是否追究,有没有给当事人留下选择空间的可能性呢?也有。

比如说侮辱,毁暴,虐待,侵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特别是侵占。完全由当事人来自主选择。是否追究。瞅见了没有?是这样的,所以说呢,它都是大多数,它不是100%的,绝对的啊。

好,这是第三个强行和任意比较简单,第四个的话呢,叫做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区分的关键是什么呢?俩字儿功能。呃,功能看这个规则,它所发挥的功能,如果这个规则的功能在于对寄存的行为进行约束,规范和调整,那就是调整性规则喽。那反过来讲,如果是这个什么呀?如果是这个规则在前,

对应的行为在后,那意味着这个规则它就构成了行动的理由和前提。那就是构成性规则啊,我说的直白一点儿吧,就不要说那个功能了,功能的背后其实可以用另外两个字来代替,叫做先后。简单来讲,先有行为,后有规则,调整性规则的目的在于调整寄存的行为,而反过来讲,如果是先有规则,后有行为,意味着规则构成了行动的理由和前提。

大家应该能够想到,大多数的规则基本上都是调整性的,还是构成性的呢?大多数的规则基本上都是调整性的,能明白吧,因为很简单,因为人的行为是非常复杂的,甚至我们可以再讲我们这么讲啊,就是说在没有法律出台之前呢,人们的行为就已经非常复杂了。该干的不该干的,基本上都干的差不多了,只不过有了统治阶级的法律之后呢,就把那些符合统治需要的行为规定为受到保护,或者允许你做,

把那些不利于统治呃。利益的行为呢?把它规定为义务,或者说禁止你做,看到了没有?是这样的,所以说呢,大多数的规则都是调整性的,少量的规则是构成性的。有没有例子呢?有一个很明显的例子,我一说大家都知道,比如说让你纳税的规则,那你会发现如果没有让你纳税的法律规定,你会不会想到把自己一部分的收入去交给国家机关呢?

交给税务机关呢,不会的,因为这不符合人性,看到没有,是先有让你纳税的规则,才有了我们对应纳税的行为,这就是典型的购置性规则。说税法的规定很典型,但是典型归典型,但是它却它的这个数量却很有限,其实在我们的法律当中,大多数的什么性规则呢?规定国家机关以power的就咱们说那个权益复合型,或者说执行。权性规则几乎全都是构成性规则,

知道为什么吗?因为如果没有法律法规赋予这个国家公权力,以公权力机关以相应的power职责的话,它第一这个国家公权力机关根本就不可能存在,第二个它也不可能有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道理非常简单,法不授权即禁止。对于公权力机关履行公职的行为来讲,前提是先得有法律法规给你授权,才有依照法律行使职权的行动。所以说呢,职权性规则基本上全都是构成性的。那明白吧,规定国家机关组织权限类的规范都是构成性的,先得有这个机关的组织法,

才会有这个机关的存在,才会有这个机关行使公权力的相应行为。好,这就是调整与构成,核心是功能,其实就是先后规则在前,行为在后,构成行为在前,规则在后调整。记住了吗?这样好举个例子了吧?好吧。举个啥例子呢?比如说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合同,

听清楚了吧?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合同,好挨个判断,第一个根据授权和义务,它属于典型的和权益复合。它属于典型的。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他看的行为模式嘛,没问题吧?一般的人面对订立合同,这事可以订立,应当订立,不要订立,可以典型的授权规则。

赋予了我们订立合同的权利,没问题吧?授权第二个确定为人还是准用呢?确定说的很清楚就可以订立合同就行了嘛啊,不需要找人帮忙,不需要张法帮忙,确定性规则。第三个强行还是任意啊,强行没问题吧,合同法规范嘛,强调意思自治最强调意思自治的部分没问题吧啊,是这样的,合同订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最后一个呃,这个调整还是构成啊,

当然是调整了,因为在没有呃合同法之前其实就有大量的人和人之间的合议了,看到了没有,只不过呢,合同法呢,把那些符合法律要求的合议把它确定为是一个受到保护的。合同而已,它是典型的调整,因为我说了嘛,大多数的规则都是调整型的。好能够反应过来。这个法律规则的分类呢,还是挺重要的,能明白吧,尽管它没有重要到说,

你必须得当做一道简答题来准备,但是它在客观题当中几乎是每年必考的。能明白吧,几乎是免笔考试,这个这个是必须要搞清楚的啊,好,这是这个话题,那接下来再往后走,第二个话题算是一个比较抽象的问题了,就是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这个所谓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呢?它说的是呃诶,回回到看一下那个法律规则的概念,你们看一下。什么是法律规则来着?

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对吧?所以说呢,法律规则是需要具备特定的逻辑结构的。而我们这儿所说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学说呢,就是告诉我们任何一个法律规则在逻辑上必然包含几个部分,当然这里头有不同的理论。有三要素,有两要素,我个人觉得呢,看看就行了,不重要。重要的是把握,

第三个就是考试当中我们会遇到的通说叫做新三要素,说它是对三要素和两要素说的一个杂扰。那这个新三要素说认为一个法律规则在逻辑上包括几个部分呢?同学们包括三个部分三要素说嘛,新三要素说嘛,哪三个部分呢?分别对应的奖励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我们依次来看,首先第一个叫做奖励条件。啥玩意叫做假条件呢?大家注意所谓的听清楚啊,所谓的假定条件,说白了就是这个规则的适用条件或者适用的前提。也就是告诉我们一个法律规则,

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针对什么人的什么事儿来进行适用,就是适用前提嘛。看到了没有?它一般来说包括了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的话就主体的行为条件就针对什么人的什么行为,第二的话就是一般的时间地理条件就是针对在什么时间针对什么地点来使用。当然,时间和地点条件几乎不需要特别的强调,因为时间废话,生效以后呗,什么地点就就管辖范围内呗。所以说最关键的其实就是前头两个条件主体的行为条件,针对什么人的什么行为,

这个能理解吧,有些法律规则的适用是针对特定的主体的。你比如说你们学过刑法了,大家知道刑法规则,刑法分则的罪名很多,但是我经常讲有些刑法分则罪名你想犯,你都没那个资格。你一般人能干个啥?抢个劫,抢个奸,贪个污受,抢个抢个劫,抢个奸盗个窃没问题,但贪个贪个污受贿贿,你有这个资格吗?

没有,这是我索贿,那这个谁给你啊?那能明白吧,所以这个大家知道这个你会发现,你如果想要成为贪污贿赂罪的打击对象,那怎么办?你得干啥呀?贪污受贿的对象,前提是得国家公职人员能能明白吧,是这样的,所以说呢,这个是主体条件,行为条件就没啥好说的了,比如说故意杀人罪这个规则,

针对的行为就是故意杀人。抢劫罪这个规则,它所针对的行为就是抢劫那盗窃罪。这规则针对就盗窃呗,针对什么人的什么行为。懂我在说啥了吗?说假定条件的核心就是针对什么人的什么事儿,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适用,简单来说就是规则的适用前提。当然,如果在题目当中给出你一个法条,然后呢,让你去判断这个法条当中的哪个部分属于假定,怎么去判断呢?

大家注意判断假定条件,在法条当中的位置核心是两个字,哪两个字呢?叫做如果。核心是看两个字,如果假如说这个规则是这么表述的,说如果怎么怎么样,那么怎么怎么样,那没啥好说的,如果的背后就是那么这么做的前提,那么的前提。说如果背后就是假定,当然如果人家有如果,你会判断很多同学问老师,那如果人家没有如果呢,

那我咋判断?不要那么死心眼儿,把那个如果俩字儿加一加,你看把如果两个字加到哪儿,这个规则的含义不会有变化,那那个部分的内容就是假定。比如说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合同,有没有如果没有,但是可不可以加呀?加到哪儿?最前面呗,如果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那么可以订立合同,那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不就是订立合同的前提吗?清楚了没有?所以说呢,有如果或者可以加如果的部分就是假定条件,再次强调假定条件,说白了就是适用前提。那我首先要问大家一个话题了,你告诉我假定条件,这事儿对一个法律规则来讲,在逻辑上是不是必须的?当然是了。为什么?因为任何的规则的适用都是有前提的,如果脱离了这个前提,这个规则没法用,

同学们。它对一个法律规则的正常存在来讲是必须的,是不可或缺的。遗漏了假定条件,这个规则就没有适用前提,没有适用前提就意味着没法儿适用,没法儿适用的规则又有什么存在的价值呢?举个例子,张三拿着刀对着李四的心脏部位猛捅了我说的极端一点儿,猛捅了两万多刀。捅死了,捅死李四了。好了,你告诉我这个行为是不是一定构成故意杀人?张三捅李四心脏捅了两万多刀,

是不是一定构成故意杀人?不一定,为什么不一定?不是正当防卫啊,防卫两万多道,你变态嘛,这防卫了三天三夜不可能的。他确实不一定是故意杀人,为什么呢?原因很简单,因为这玩意儿可能压根就不是犯罪。因为你学过刑法,你知道故意杀人罪这个规则的适用,它是有前提的,它针对什么人年满14周岁?

如果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最高最高检特批可以到12周岁,并且精神正常,并且没有外交特权,豁免权。换句话说,如果张三今年只有11岁呢?能不能定故意杀人不可以,如果张三是个精神病呢?如果张三是美国驻中国的外交大使呢?当然不可以了。懂不懂我在说啥呀?典型的嘛,很明显的嘛,你不符合适用前提,

你会发现如果你不考虑这个故意杀人罪规则的适用前提,你连这么极端的案件都根本没法处理。原因很简单,我说了规则的适用必须得考虑前提。清楚了没有?是甲的条件非常重要,对一个规则的正常存在来讲,它是不可或缺的,非常关键。那第二个部分叫做行为模式,这个咱们已经说过了,所谓的行为模式呢,就是法律给人们的行动所下达的行动的要求,当然这个要求呢,总共是三维。

可为应为和,勿为可为是。可以做即有什么权利,因为是必须做,也就是有什么样的义务,勿为是不要做,也就是赋予了一个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行为模式咋判断来着?两步走定人加定事,定人定什么人,一般人不是针对裁判者,是针对一般的公众,定事儿什么意思呢?看这个法条儿说的什么事儿,关键词是什么,

然后呢,从一般人的角度判断这个事儿可以做,应当做还是不能做,这个基本上通过常识就能够解决了。定人定事两步走,清楚了没有?要能够想起来啊,好了,行为模式不说它了,比较简单,咱们之前说过了嘛,可为因为和无为。最后一个部分的话呢,叫做法律后果,所谓的法律后果指的是当行为人。

他的行为符合或者违反法律所给他下达的行动要求之后,你所收获的一个法律上的结果。那这个结果很明显,有两种,第一种就是你的行动和法律要求保持一致,那你收获一个正面的肯定性的结果,那反之你的行动和法律要求背离了,那你收获一个负面的否定性的结果就两种类型嘛。要么是正面的,肯定性的,要么是负面的,否定性的说清楚了,没有两种,比如说举个例子吧,故意杀人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间重的十年,我还知道死刑,大家知道这个规则给我们下达的行动要求是。什么杀人可以杀,不得杀还是必须杀,不能杀人没问题吧?这个规则要求是不要杀人,那如果你违反了不得杀人的要求,你杀了人,那就要三年十年。如果情节重的时候就十年往上,直到死刑,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违反不得杀人要求之后的负面的后果,或者说否定性的后果。当然,

我在讲到这儿以后呢,很多学员有点儿敏感的话,就会迅速的有一个问题说,老师法律要求是不得杀人,我知道了,那不得杀人,我杀了人,我要承担三年到十年,十年到死刑的后果。但问题的关键是,如果我没杀人呢?这个肯定性的后果是什么呢?首先,你明确没有杀人有没有后果,有后果肯定性的后果嘛,

没问题是吧?那这个肯定性的后果在这个法条当中。有告诉你吗?没有,说白了,这带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就是关于法律规则,逻辑结构,要素的省略问题。也就是说,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在这个条文当中,刚才说那个法条当中就被省略了,但我提醒大家注意一个问题。省略是什么意思?所谓的省略,

指的是这个法条没有直接告诉你,但是并不意味着这个部分这个逻辑要素它不存在,存在只不过没有直接告诉你。没有直接告诉你,我怎么知道呢?很简单,法律体系,法律规则是成体系的,有逻辑的,换句话说,这个条文儿没告诉你,可以在其他条文当中找到,或者可以通过逻辑反推就可以了。不要忘记法律规则有逻辑成体系。听清楚我的意思了吗?

换句话说,肯定性的法律后果有没有有可以怎么知道逻辑反推一下就行了嘛?你可以知道法律如果杀了人以后要承担这个后果,那没杀人怎么办?反推一下不就知道了吗?不需要承担这个后果就完了呗,不判三年到十年,不需要判处十年以上,直到死刑就拉倒了吗?说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同学们。它有,但是在我们的法条表述当中,它是经常被省略的,因为所有的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基本上都可以概括为两个字儿,

叫没事儿。其实没事儿,知道我意思了吗?因为你的行动和法律要求保持一致,就是你是一个做了一个守法的行为,大家知道你的行动没有违反法律,符合了法律要求,这一般来说是不是一个特别值得骄傲的事儿?啊,同学们,这并不是特别值得骄傲的事。能明白吧,因为法律的要求,我们之前很早就告诉过大家,它是一个典型的窄范围,

低要求,也就是说它代表的是这个社会生活对你行为容纳的一种底线。那它既然是一种底线,那也就意味着啥。也就意味着,当你的行动和法律要求保持一致的时候,这只是意味着你满足了一个极低的标准,满足低标准被视为。自然不过被视为理所应当,它是没有额外的奖励的,满足高标准才会有奖励,满足低标准是没有奖励的。就像我经常讲,你不可能有一天回到家以后,你跟你妈说说,

妈今天必须给我炒50个菜,搞20个汤。把我爸藏了一辈子,那一箱茅台都拿出来,对都打开对都打开,我要喝一瓶儿倒一瓶儿,把我爸叫过来,让他看着我倒。非常嚣张,然后你妈问你为啥呀啊?你说老师,你说老师,你说你说因为我今天又没杀人。当你提出来这个理由的时候,基本上你母亲提着刀就过来了,

或者你爸早就按耐不住了。能不能明白,因为不杀人是个高要求还是低要求是个底线,满足低要求是没有资格奖励的。就这个道理,只有满足高标准才有奖励,而法律恰恰是个底线。所以说肯定性的法律后果经常被省略了。因为可以通过逻辑反推反推的结果就是不处罚就行了。那老师那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呢,被省略那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能不能被省略呢?我再强调一下啊,我说的省略指的是不直接告诉你,但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可以通过逻辑反推,

或者是在其他条文当中找到,可不可以省略呢?在某一个具体条文当中,当然可以了。我再强调一遍,省略又不是不存在,你怕啥呀?只不过需要通过逻辑推一下,或者说在其他地方找一下而已。举个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只告诉你应当纳税,但是没有纳税怎么办?什么后果?这个条文儿告诉你了吗?

没有啊,但是是不是说不纳税就没后果?当然不是了,这个条文儿没告诉你,其他条文儿当中有没有有啊?你看看税法,看看刑法再不济,你看看那个什么?范冰冰,郑爽就行了。看到了没有?当然有后果了,只不过它没有放在这个条文当中来说。所以说肯定性的后果和否定性的后果,在某一个具体的条文当中,

它都是可以被省略的。要么可以通过逻辑反推,要么在其他条文当中找到那紧接着我们再往上推行为模式,可不可以省略呢?省略的意思还是一样,不直接告诉你,但是可以通过逻辑反推,或者说在其他条文当中找到可不可以?当然可以了,故意杀人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十天往上,直到死刑,我们都知道他的行为模式是不得杀人,但你告诉我这个条文儿有告诉你不得杀人吗?没有。恰恰相反,

他告诉你的是,杀了人以后会怎么样,但是我们都知道他的行动要求是不得杀人,为什么?反推一下就行了嘛,你看到如果杀了人以后要承担这么严重的后果,那法律的要求当然是告诉你不要杀人了。说协议模式也是可以被省略的,省略并不意味着没有不要害怕。再往上推,奖励条件能不能省略呢?假条件的逻辑上肯定有,但是是不是意味着它必须要通过一个条文儿都告诉你?并不一定,我说了嘛,

法律条文有逻辑成体系,你就没有发现刑法分则的所有的罪名在表达。家里条件的时候通通。都不全面吗?他都是前面说罪状,后面说刑罚关于这个人年满多少岁,精神正常不正常,有没有外交特权豁免权,他有说吗?分则条文通通没说他为什么可以不说,原因很简单,因为总则已经做了。统一的一般性的规定分则本来就要搭配总则来适用,能明白吧?总则已经说过分则就无需多言。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省略的例子,假条件也是可以表达的,不那么完整的。我再强调一遍,省略只是意味着不明说,但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在哪儿存在。通过逻辑反推或者在其他条文当中找到就OK了。我不知道你能不能明白我的意思,但是我希望大家不管你明白与否,第一遍听能不能够理解,但我现在需要你先记住一个结论。好吧,起码咱们能做题,这个结论是什么呢?写一下叫做逻辑三要素。

在条纹中。均可省略,就想省哪个省哪个都可以,没有哪个是不能省略的,在条文中均可省略。第二句话逻辑上缺一不可,在逻辑上是缺一不可,条文中均可省略逻辑上缺一不可。逻辑上是肯定不能是丢的啊,逻辑上如果没有假条件,那没法儿用,逻辑上没有法律后果,那相当于说那相当于说你这个。遵守或者违反都无所谓了,逻辑上如果没有行为模式,

那就没提出自己要求白规定了。清楚了没有?条文中均可省略,逻辑上缺一不可。再写一句话,方便你做题,叫做省略为常态。就是一般来说,问你说啊,有没有省略啊?记住。10000%有省略,省略是常态吗?省略为常态o不OK啊。好再说一遍啊,

逻辑三要素条文中均可省略,逻辑上缺一不可省略为常态。呃,讲到这儿以后,我给大家稍微解释一下,很多人说老师神经病嘛,这不是为什么非得省略一次性都把这个事儿说清楚不就完了吗?为什么要搞这个省略呢?搞得这个好像多此一举,或者把这个简单的问题给复杂化,要注意省略肯定有价值,这个价值在哪呢?通过适当的省略,就可以让我们的法律表达更加简洁凝练,同时呢,

通过省略,然后呢,怎么办,也能让法律的表达更加符合逻辑,并且也能够建立起来不同条文之间的联系。保达使得一个法律作为一个体系周延的存在,它是有价值的,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立法技术。总则分则的设计,这很明显是一种刻意设计的结果呀,总则当中对共性问题统一规定,分则就无需多言,这样的话呢,整个的法律总则和分则就实现了密切的绑定。并且能够使得总则的表达和分则的表达都更为简洁。

更加方便被人们所掌握,反过来讲,如果一个规则在表达过程中假条的行为模式,法律后果都要事无巨细的全给你说一遍的话,那就会使得这个表达变得极其啰嗦。让法律体系变得非常的拥肿或者融于。我给你举个例子啊,比如说故意杀人罪,这个规则如果故意杀人罪,这个规则它的假条的行为模式,法律后果需要全部都一个法条题全都告诉你的话那。那麻烦了,这法条没法看了,就就变成啥呢?他说如果一个行为人年满14周岁,

且基因正常,且没有外圈,后面权豁免权。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那么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但是未满14周岁,但已满12周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也可以比照本罪来追究责任。如果杀人行为情节严重,那么处十年以上有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行为人是未未成年人,不适用本款当中关于死刑的规定。

如果行为人是孕期的妇女,也不适用本款当中死刑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是年满75周岁的老人。除非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否则一般也判不死刑。本法所称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直到死刑,指的是违反故意杀人罪以后所应当承担的负面后果。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故意杀人行为,那么将不承担任。上述的刑事责任,本法的要求是不要杀人。说清楚了吧,

大概说清楚了,但这个法条还能看吗?就没法儿看了,而事实上你这个没杀人怎么办啊?这个孕期的妇女能不能判死刑?未成年人能不能适用死刑?看到了没有呃,这个有没有外交特权豁免权这事儿这个东西在总则当中都已经做过规定了,你分则没必要了,你直接搭配总则用就行了嘛,何必再说一遍呢?每一个都说一遍,就意味着这个表达当中一定有大量的可以省略的,或者没必要重复的部分。所以省略不是吃饱了撑的。

简单来说,省略能够让我们的表达更加简洁明练,合乎逻辑,也更加能够使得我们的法律作为一个体系来存在。保证他的提议性。好,这是这个问题,当然我觉得这个结论最重要,好吧,逻辑三要素条文中均可省略,逻辑上缺一不可省,略为常态。清楚了没有?我知道这个题目呢,这这个知识点呢,

大家未来在做题过程当中,尽管听我讲了,但是我觉得你做题的正确率依然可能会没有你想的那么理想。尽管该告诉你的都告诉你了,但是题目都做不呃不也不能说都做不对题目的正确率,有时候不是太理想,那为什么呢?我觉得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你不知道题目,想问你啥?对不对啊?这题目当中的问题不清楚,很多时候咱们做错题不是因为这个知识没掌握,是不知道想问啥?那这时候咋办呢?这时候我强行给你树立一个标准,

如果题目当中问到了逻辑结构要素的省略问题,那你记住默认。不管它题目怎么表达,默认它是在问条文,问条文当中有没有省略的问题,就是默认它不是在问逻辑上,逻辑上肯定缺一不可,这个问题不需要问。我们默认它是在说条文里头。清楚了没有?然后呢?你就结合题目当中那个法条儿,你去看哪部分表达的有完整,哪一部分不完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行了,

听清楚啊,默认问的是法条儿里头。的省略问题,而不是逻辑上,因为逻辑上能不能省略这个话题,不要问,不需要问,缺一不可。任何一个规则的逻辑上,一定是这三个部分。记住了,没有默认问的是条文儿,大家未来做题的时候呢,体会一下。好吧,

体会一下,因为坦白的说这块内容的题目呢,在过去的。命题特别是真题当中命题的质量都不算是太高,就是问题不够清楚好吧,为了应对这个东西,咱们怎么办呢?树立一个做题标准了,默认问条文。好啦,这就是这个话题了。好吧,这个话题了,接下来我们来看最后一个话题,就是关于法律规则,

依法律条文儿,关于规则与条文儿这儿写的特别多啊,但是你别害怕。它很简单,简单到关于规则和条文,我只需要你掌握六个字就可以了。哪六个字呢?首先第一个记住规则是。内容条文儿是它的表达形式,内容和它们的关系很简单,就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那什么叫做内容呢?所谓的内容指的是事物内在的构成要素。我再说一遍啊,内容是事物内在的构成要素,

那什么是形式呢?形式是事物外在的表现状态,我再说一遍啊。内没没必要背,内容是内在构成要素,形式是外在的表现状态。首先你看完这两个概念以后呢,应该有一个大概的判断,这个大概的判断就是你会发现这俩东西是不是一回事儿啊?很明显不是内容嘛,内在的形式嘛,外在的肯定不是一回事儿了,他们不是一回事儿,那他们之间是个什么关系呢?很简单,

听清楚。接下来我也会问你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很重要,第一个问这这两个问题呢,你能想明白了这个知识点也就过了,听到没有,并且它不单单能够帮助你解决这个知识点还。还有额外的功能,这些功能就是第一能够看出来你的真实学历。不需要多高学历,上过初中就行了,第二个的话呢,能够看出来你现在精神状态啊,就是听了这么长时间法理学精神还正常不正常是吧,有很多就特别头疼法理学。

好了,这两个问题很简单,第一个问题大家知道,咱们国家在云南地区有很多少数民族,其中有一个知名度很高的少数民族呢,叫傣族,听说过没有?傣族傣族人要过一个很有名的传统节日,甚至很多汉族人都跑到那块儿去过是吧?叫泼水节是不是五月份的时候刚过完是吧?哎,不是,我记得前段时间刚过完吗?泼水节这泼水节就相当于是人家逮利的新年,就相当于人家过新年泼水呢,

就是表达对对方的一种新年祝福,一种独特的民族习俗了。好了,那傣族上过泼水节,这个大家都听说过,常识了,那接下来的问题是你告诉我,傣族上过泼水节要互相往身上泼水,第一个问题听清楚,泼的水是开水还是凉水?这个你应该智力正常,精神正常,应该知道开水还是凉水啊?你看看他们都是拿着盆泼,还是拿着保温杯泼?

肯定是拿着瓢盆儿泼是吧?他不可能拿着保温杯泼,毫无疑问,这个他是泼凉水,不可能是开水,这个大家应该能知道第二个问题,就不一定都能回答对了。你告诉我开水和凉水一样不一样。废话,当然不一样啦,一个烫一个不烫,一个冒烟儿,一个不冒烟儿,一个泼到人身上啊,一个泼到人身上啊,

大概是这样的是吧?很明显是不一样的,那开水和凉水是不一样的,它们的差异是什么?上的差异是内容上的。还是欣赏。形式上看。内容上的。上我初中就可以啊,内容上的形式上的。形式上。还是内容上。你知道有同学滥竽充数是吧?大家需要注意啊,内容上的形式很简单,

它们的差别只在。形式,他们的内容一模一样,内在构成要素都是。水这个方程式化学式知道吧,就是h2o嘛,氢原子和氧原子组成的开水是不是由氢和氧组成的?没问题啊,内在构成要素就氢原子和氧原子嘛,那凉水不也是一样的吗?内在构成要素一模一样,那我问大家同时啊,都是hro这一个内容,它可以是热的,也可以是凉的,

还可以是什么?温的嘛,没问题吧?温的也可以,常温的也可以啊,那一般来说呢,它在呃正常的温度下呢,是液态的,但是0摄氏度以后就变成啥了?固态的呀,就变成啥了冰了嘛,没吃过冰棍吗?没吃过冰棍吗?凉凉的那个。甜甜的尝尝吧啊,

然后呢,蒸发以后就变成啥了?气态的水蒸气了呀,那你好,你会发现热的也好,凉的也好,常温的也行,固态也好,液态也好,气态也OK。他们的内容有变化吗?没有,都是h2o,但是他们的形式表现意外的形式却已经千变万化,这告诉大家一个道理,

什么道理,同一个内容可以对应多个形式。内容不变,形式可以千变万化。那同样第二个。同一个形式,可不可以反映多个内容呢?可以大家知道常温下的水是什么态的?是液态的嘛,对吧?但是液态的东西是不是一定是水不一定,你看这儿这儿有红牛,红牛是不是液态的也是液态的汽油是不是液态的?硫酸牛奶水银是不是都是液态的,都是液态的,

它们都能流动都能喝,但你都敢喝吗?喝水没问题,喝硫酸能喝是吧?但敢不敢喝?不敢喝为什么不敢喝?结果不一样,因为内容不一样,一个喝完没啥事儿,一个喝完起飞了呀。清楚我的意思了没有?就这个道理,所以说呢,大家需要去注意,这叫做都是液态这个形式,

但是它的内容却完全不同,同一个形式也可以反映多个内容。总之一句话,同学们内容和形式是不是一个有没有一个固定的对应关系,没有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多对一都是可以的,因为一个内容可以多个形式,一个形式可以承载多个内容。内容和形式对应关系不是一一对应的,它们的对应关系两个字概括叫随便。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

多对一都可以随便。好,我现在问大家,我是在讲到哪个知识点的时候,我开始跟你说呃,这个呃内容和形式的问题了。咱们这个大标题叫规则和条文儿,听见了没有?我是在讲到规则和条文儿的时候,我开始跟您说这个了,那我之前就告诉你了,规则和条文儿哪个是内容,哪个是形式呀?规则是内容,条文儿是形式。

既然内容和形式的对应关系要随便,那规则和条文儿一样不一样,一样规则和条文儿也是随便。一个规则可以通过一个条文表达,也可以通过多个条文表达,也可以不通过条文表达。老师规则还能不通过条文表达吗?当然可以了。可以通过什么?法律一定是成文的吗?也可以是不成文的吧?判例法习惯法难道不可以表达规则吗?在英美法系就通过判例的方式来表达呀。那同样一个条文可以表达一个规则,也可以表达多个规则,

能不能不表达规则?法律的要素难道只有规则吗?还有啥呢?原则呀,法条难道不可以表达原则吗?可以啊。那能不能既不说规则,又不说原则,可不可以可以还有概念呢?一个法律概念也可以通过法条来表达呀。或者表达一个术语的范围,一个辅助性的规定,本法所生的人值得拥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本法所生的年月日呃,这这个或者以上以下都包含本数,

本法所的月以30天计。日以24小时或者是工作日。故意指的是,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一结果,去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不就在解释一个术语的含义吗?或或者说说明一个辅助性的规定吗?你得理解我的意思,规则和条文的关系,叫内容形式,什么随便随便意味着啥。想对应就对应,想不对应就不对应,想怎么对应就怎么对应,一对一,

一对多,多对多,多对一,不对应都行,随便。爱干啥干啥,所以这种题目最简单了,看到时候规则和条文,看到时候规则可以怎么怎么条文或者条文可以怎么怎么规则,不用看一定对。看到说规则必须怎么怎么条文或者条文只能怎么怎么规,不用看了,一定是错的,因为随便。能明白吧,

它们的连词只能用可以,不能用只能必须因为随便。记住了,没规则是内容条文儿是形式,二者的关系叫随便想对就对,应想不对就不对,应想怎么对应就怎么对应。因为内容和形式就是个随便的关系嘛。记住了没有?就这个道理说后面那个内容要不要背?不用背看看就行了,总之就是随便嘛,你看到了吗?一个规则可以通过多个条文表达规则的内容,有不同的条文不同规范性文件的条文来表达。

一个条文表达不同的规则,一个条文表达规则的某个或某些爱干啥干啥,随便。这玩意你又说不完。记了没有?随便当然条文儿的话呢,可以用来表达规则,也可以用来表达原则,也可以用来表达规则或者原则以外的其他内容。条文儿有一个细分,作为一个拓展性的知识,大家最好是注意一下。就是条文嘛,如果这个法律条文它表达的是个法律规则或者法律原则,就表达的是个法律规范,

这种条文呢,一般叫规范性条文,哎,我提醒你一下啊。规范性条文指的是表达法律规范的条文,而法律规范既有规则又有原则。听懂我意思了吗?然后呢,紧接着第二个就是非规范性条文,非规范性条文就是没有表达法律规范,就是表达法律规则或者法律原则条文,那它表达什么呢?表达一个定义呀,表达一个辅助性的规定都是可以的。就总之呢,

条文可以表达,规则也可以表达,原则也可以表达,规则原则以外的其他内容,只不过呢,条文如果表达的是规则或者原则,那就是规范性条文,如果表达的是规则原则以外的其他内容,那就是。非规范性条文喽。嗯啊。嗯,我说清楚了没啊?是这样的。好了拉倒了,

就这点事。课后的话,再把它及时的看两遍就行了,但是关键词呢,很简单,叫内容形式随便,我记得还是很清楚的。好,那么法律规则咱们终于说完了,接下来咱们看一下第二个法律规范的类型,叫做法律原则,因为我说了嘛,法律规范既有规则又有原则。那很多同学会有一个问题,说老师那规则和原则之间到底是个啥关系嘞?

呃,我问大家规则和原则之间,你感觉它是个啥关系啊?大家都知道,意思自治是个基本的原则,对吧?民法的基本原则嘛?那在民法当中呢?还会有一些规则,比如说特别是在合同的部分。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合同,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转让合同权利,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还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好了,你告诉我为什么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能干这么多事儿?就是因为意思自治。听清楚了吗?换句话说,意思自治这个原则被细化,量化,具体化之后就有了各种各样的民法,特别是合同法当中的规则。说规则和原则的关系很好,概括同学们法律规则就是一个明确的,具体的指令,

而法律原则它是个总体的,宽泛的,模糊的要求。这个具体的要求从哪来的呢?就是把这个总体的模糊的要求具体化细化以后的结果呀。听明白了没有啊?是这样的,所以说原则和规则是什么关系很简单,总分关系原则是那个总规则是那个。分把原则内容细化以后,就有了规则。记住了,没有整个的法律规范的体系,也是个总分架构吗?原则是个总规则是那个分。

好,但是我要求大家把法律原则的概念最好也背一下好吧,什么是法律原则呢?指的是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或者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者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这概念不像人写的都是吧?但是你尽量要背个差不多,就是你得说啥呢,你就说去记住原则是规则的基础,并且对规则有指导性作用,起码。但是你把这两点给我明确。记住了,没有原则是规则的基础,

并且对规则有指导性的作用就完了。那大家需要注意原则和规则一样,都是人们应当遵守的行动,法律上的行动要求,只不过原则呢,是一个相对宏观的,粗线条的要求,而规则呢,是一个相对明确的,具体的要求。清楚了没有?他们都是法律上的标准,如果咱们把原则和规则都视为是一种命令的话,那大家注意,首先把这个结论给我记住。

那么,法律原则是一种最佳化命令,而法律规则是一种确定性命令,为什么会得出这么一个结论?我待会儿讲完规则和原则的区别之后,你就能够知道了。嗯嗯嗯。能明白吧,就是规则和原则都是法律规范,一个是明确具体的规范,一个是宽泛抽象的规范,原则是规则的基础,把宽泛抽象的规范具体化以后就有了规则。并且原则是一种最佳化命令,最佳借令嘛,

而原则规规则是一种确定性命令。那么,法律原则,它到底有什么样的作用呢?这个作用呢?我们把它概括为三个关键词就可以了,第一个叫做指导。就是原则,它毕竟是规则的基础嘛,是本源嘛,所以说呢,它对于规则的制定啊,理解啊,实施啊,能够起到指导作用。

第二个叫裁判,他能够裁判那些规则解决不了,或者解决不好的案件就可以解决疑难案件。第三个的话呢,叫做填补,可以填补规则的漏洞,当规则没法儿,这个应对某一个案件或者处于规则某一个案件暴露了规则的漏洞的时候,我们就回到那个规则的基础。老将出马,一个顶俩让原则上。三个功能指导裁判和填补。咳咳。记住了吗?指导裁判填补三个功能。

o不OK,把这三个关键词儿记住就行了嘛,指导指导规则的理解实施和适用,甚至包括制定裁判裁判规则解决不了的疑难案件。填补填补规则漏洞呗,这基本都是字面意思的直接扩张就行了啊,好这个我觉得有一个大概的概念就行了,起码把那三个六个字儿给我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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