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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第05编同专题0合同通则(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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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6 17: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今天上午啊,讲到了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我们说总共呢有六种情形,有五种呢,它是可以适用于各种债的关系的消灭的。包括清偿,抵消,提存,免除以及混同。那最后一种呢,是合同的解除它呢,只能适用于合同之债的消灭,而且从考试角度来讲啊,

合同解除这个考点呢,还是比较重要的。特别是呢,我们特别要在案例分析题里面考这个考点。所以呢,单独在第九节啊,来给大家讲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先来看什么是合同解除啊?他说的是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而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我们叫合同的解除。其实呢,有点类似于婚姻领域的离婚。所以呢,这个合同解除啊,

它是以合同的生效作为前提的,是不是这一点跟?合同的无效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啊。你看合同的无效呢,它是自始无效的,而合同解除首先得存在一个有效的合同。它只是在存续期间啊,因当事人的意思而提前终止效力了,当然终止效力以后呢,会不会导致这个合同自始无效啊?不会的,就像呢,夫妻双方离婚以后能不能说他们自始没有结过婚啊?哎,这段经历是无法抹去的。

这一点呢,和这个合同的撤销也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大家看合同撤销以后啊,发生的后果是什么?是不是合同自始无效啊?但是合同解除以后啊,虽然合同上的权利义务终止了,但它不会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要把它区别开来。这里面啊,重点讲两个层次的问题,第一呢是符合什么条件,合同可以被解除呢,第二是合同解除以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

合同解除的条件。在概念里面啊,出现了这样一个表述啊,说因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可以导致合同解除。这样的话呢,我们就把合同解除啊,分成了两种类型。一种叫协议解除,一种叫单方解除,那顾名思义协议解除是不是基于双方的意思而导致合同终止啊?双方签订合同以后履行完毕,之前合作的很不愉快,后来呢,双方最后还是谈一谈,不如好聚好散,

和平分手行不行啊?可以的,基于协议可以解除合同。那第二种类型啊,是基于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导致合同被解除,当然这一方呢,他必须得有一个权利,什么权利呀?合同的解除权。所以呢,合同解除权,它性质上属于什么权利呀?形成权。也就说一方呢,

基于解除的意思就可以使得双方的合同关系归于终止,所以它具有形成权的效力。大家想想一方呢,能不能平白无故的产生一个解除合同的权利啊?当然不能了,那这个权利呢,可以基于当时的约定而产生,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首先呢,是约定解除体现的,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比如呢,甲乙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约定好了,如果符合什么条件的话,

一方当事呢,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那假设呢,当事人约定这个条件成就的时候,是不是产生了一个解除权呀?那一方呢,当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我们这里面要重点讲的是法定解除。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时候啊,一方当时呢,享有一个解除合同的权利。当然,这里面的法定解除权呢?大家看又分成了两类。一个叫一般法定解除权,

一个叫特别法定解除权。那一般法定解除权啊,它适用于各种合同类型。只要存在这个情形的,都可以解除。而这个特别法定解除权啊,它只能适于特定的合同类型,那接下来呢,我们来展开这个法定解除权的问题。大家从考过的题目当中啊,可以感受这个考点的重要性,是不是在案例里面特别爱考呀?那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啊,存在以下情形的。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

大家看总共呢是四项。这四项啊,既有天灾也有人祸,我们先来看第一项讲的是天灾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了。当时能不能解除合同啊?当然可以。这里面要注意这么几点啊,第一呢是什么叫做不可抗力呢?我们在民法里面给它下了一个定义,叫做三不移客观,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叫三不移客观。

在实践当中啊,可以构成不可抗力的主要包括三种情形。b呢是自然灾害。能不能构成不合合理呀?当然可以。比如说呢,地震了,导致房屋倒塌。大家看这个地震算不算不可抗力啊?当然算第二呢,是社会异常现象,比如说呢,发生了战争。发生了社会的暴乱,发生了罢工等等,

那这些情形是不是普通民事主体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的呀?它也可以构成这个不可抗力。其实呢,还有第三种类型啊,是这个政府的政策。于是呢,因为疫情原因,政府呢,突然采取了强制措施,禁止人员的流动,算不算是不可抗力啊?当然算也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在过去的三年当中啊,新冠疫情期间是不是好多地方都采取了一些管控措施啊?

这些措施呢,有的时候啊,是大家所无法预见的,可以构成不可抗力。第二呢,是因为这个不可抗力啊,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那这个时候呢,双方都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大家想想不可抗力,双方是不是都没有过错啊?都可以终止这个合同。比如呢,在疫情期间。甲呢,

已经预定好了,去海南三亚旅游的机票和酒店了。但是在出行之前呢,三亚发生了疫情。然后呢,当地采取了管控措施,所有的酒店都不能有新的旅客来入住,所有的航班都被直接取消了。双方能不能解除这个合同啊?可以的,而且呢,双方因不合抗力解除合同的,会不会产生违约责任呀?不会的,因为这是天灾,

当事人都没过错啊,这是第一种情形,叫不可抗力。那剩下的三种情形啊,都是人货了。都是一方呢,实施了比较严重的违约行为,进而使得对方呢,取得了一个解除合同的权利。我们先来看第二项预期违约,那预期违约这个术语啊,它是跟实际违约相对应的。实际违约啊,说的是期限到了,你实际没有履行合同的,

你当然构成违约了。而这个逾期违约啊,它说的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就实施违约行为。大家想想按道理呢,期限届满之前,你这个债务人有没有义务来履行呀?没有,但这个时候呢,你就以明确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来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那这个时候呢,对方还有没有必要等到期限届满的时候看看你是说真的还是开玩笑啊?没必要这个时候呢,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于是呢,

甲乙签订一个买卖合同。约定了在一个月内呢,甲向乙来交付这个货物。但是呢,一个月还没到呢甲呢,明确的跟乙表示你不要等我了,我们公司啊,出现了严重的经营问题,这批货啊。100%无法按时交给你了。大家看是不是一方当事人明确的表示,未来他将无法履行义务啊,那这个时候呢?乙还有没有必要等到?履行期限届满的时候呢,

没有必要了,它这个时候还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同时呢,我们在理解预期违约的时候啊,还有跟我们前面讲过的不安抗辩权,给它对应起来。你看双方约定的先后履行顺序,按道理呢,在后履行一方,他的履行期还没到呢。但是呢。它的经营状况已经显著恶化了。既不恢复履行能力,同时呢,也不提供相应的担保。

大家看这种破罐子破摔的行为,是不是以自己的行为来表明,即使未来期限到的时候,我也无法履行的呀?那这个时候呢,也会构成预期违约。是不是先履行的一方可以采取解除合同的措施啊?要跟那个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对应起来,预期违约第三呢是迟延履行。一个是提前,一个是推后。迟延履行呢,它指的是一方呢,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以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呢,

可以解除合同。就是你该履行了,没履行构成职业。当然这里面啊,大家注意两个信息,第一呢是迟延履行的,一定是主要债务。第二呢,是一定要先经催告,催告以后没有履行的才能够解除。能不能直接解除啊?于是呢,甲找开发商去买房。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了是二零二三年的4月1号来交房。

结果到4月1号了,还没动静。4月2号的时候呢,甲能不能直接通知乙要退房呀?这显然也不太符合生活常理,是不是啊?尽管呢,对方没有履行债务,而且是主要债务,但是呢,你也得先催告。看看对方的是忘了还是故意不履行。经催告以后仍不履行的,这个时候你再解除合同不止。这是职业女性。

接下来第四点体现的是兜底条款。也是最重要的一种情形,叫做根本违约。注意这四个字啊,是民法里面的术语。什么叫根本违约啊?它说的是啊,当事人一方的时间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了。也就是你这个违约行为已经动到了,我订立合同的根本了,大家想想这个合同的存续对我来讲还有没有意义了呀?没有意义了,多一天都是煎熬。那这个时候呢,我当然可以解除合同了。

所以呢,在我们国家民法当中啊。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它的核心在于影响到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实大家看我们前面列举的预期违约也好,迟延履行也好。大家有没有注意到一个细节?就是预期违约和时间履行啊,它针对的一定是主要债务。看到这个定语了吗?因为你违反了主要债务的话,通常情况下都会导致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所以它其实是一一对应的。当然,这个第四点里面它讲的这个违约行为,你看违反的就不仅仅是主要债务了。

迟延履行债务。和其他违约行为,即使你违反的不是主要债务,但是呢,你动到合同根本的时候也可以产生合同解除权。我们来看第一点,涉及到迟延履行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形。那这样的行为呢?我们在民法里面啊,把它叫定期行为。就是这样的行为啊,只在特定的期限履行,对当事人来讲是有意义的,你错过这期限。可能虽然只错过了一天一星期或者一个月,

但是对我来讲已经没有意义了。比如说呢?甲呢和乙是情侣要结婚。结婚呢,要举办这个婚礼。举办婚礼呢,就请了一个司仪。约定好了价款啊,说你来给我们主持婚礼。那这个戏呢,后来给忘了,或者呢,安排给冲突了,当天无法到场。大家看这个时候呢,

甲跟乙能不能解除这个合同啊?司仪,能不能说我今天实在是不行,我明天来行不行?有意义吗?没意义了,因为人家甲乙的婚期早就已经确定了,你当天来给我主持,对我来讲有意义。你错过这一天,对了,讲就没有意义了,我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包括呢甲公司。跟乙公司订购一批月饼。

大家知道月饼这种商品啊,非常特别,每年是不是只有在中秋节的前一段时间有销售市场啊?双方签订合同以后呢,约定啊,在八月初一之前,你这个月饼要到货。结果呢,因为乙公司生产安排上的失误。导致呢月饼运到的时候已经八月十六了。甲公司能不能直接主张解除合同啊?当然可以。虽然呢,只迟延了两个星期,但是呢,

八月十六再给我运到的月饼,对我来讲已经没有销售的意义了。这就是迟延履行呢,它导致合同目的法实现的时候,可以产生解除权。第二点呢,是相对于一个兜底条款了。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法实现。当然,这里面的其他违约行为啊,肯定是既包括违反主给付义务的行为,也包括违反从给付义务的行为。虽然是从给付义务,但是呢,你导致我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了,

我也可以解除合同。大家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9条这个规定。出卖人呢?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权解除合同。比如说呢甲呢,找4s店买一辆汽车。4s店呢,把这个车啊交到了甲的手中。但是呢,迟迟无法交付这个车的出厂合格证明等单证资料。大家看,对于乙来讲呢,

他没有履行的是什么义务啊?是不是从给付义务啊?但是呢,你不把这个资料交给甲甲,没法办理,那甲这个车它是不能上路行驶的,那意味着我买这个车有意义吗?没意义。我依然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呢,核心待遇啊,有没有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这就是民法典里面规定的四种产生法定解除权的通用情形啊,一种是天灾不可抗力。双方都可以解除剩下的三种情形呢,

是人祸啊,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违约呢,既包括预期违约。时间旅行也包括根本违约。这是第一个方面呃,第二个方面是这个特别法定解除权,大家稍作了解。我们在典型合同部分还会讲到相关的规则,这里面我是随便列举了两种情形。首先第一呢,是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双方当时呢,都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你看它的适用前提是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合同,

而且呢,当事人无法确定期限。大家想想法律能不能要求当事人永远的去履行下去啊?不可能,既然现在无法确定期限,所以呢,法律允许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合同,比如说在不定期租赁当中。租赁期限无法确定的,双方都可以解除合同,包括呢,在不定期保管合同当中,双方也都可以享有任意解除权。甚至呢,我们在前面讲这个人格权的时候,

讲到了人格标志的使用许可合同,大家还记得吧?人格标志的使用许可合同。是不是一方是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呀?我要持续的把我的人格标志授予给你来使用。如果当时无法确定期限的,也是双方都享有任意解除权。这是不定期合同。第二呢,是基于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合同当中。如果当事人失去信任了,应当允许他任意解除合同。比如呢,最典型的这个委托合同。是不是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信赖关系而产生的呀?

那意味着双方失去信赖了,应当允许任意解除这个合同。当然,任意解除权啊,只是说你可以终止这个合同上的权利义务。那这种权利的形式啊,常常是有代价的,你给别人造成损失了,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呀?有的,这是。法定解除权,我们来看一个题。甲将住房出租给了乙有一个租赁合同。签订合同前呢,

也来看房,发现室内有很浓的装修气味。甲告诉乙开开窗,过几天味道就没了。而乙呢,住了两个月以后,气味仍然很浓。能住两个月也是不简单。经检测,该房屋的有害气体严重超标。对此呢,我们来看一下乙可以提出什么主张?a无权主张任何权利能成立吗?没有念过法律,觉得这肯定不合适。

b选项能不能解除合同啊?可不可以啊?当然可以。大家看在这个合同里面是不是甲呢?并没有交付一个。适合居住的房屋啊,而这个乙呢?租这个房子是用来居住的。建的有毒有害气体严重超标。不适合人类居住,那我订立这个租赁合同的目的能不能实现啊?不能。这意味着你提供的房屋不合格这样一个违约行为就是。根本违约,我当然可以解除合同了。

c能不能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啊?不能大家看这个合同呢,在订立的时候,它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应当认定有效。即使后来合同被解除了,能不能说合同自始无效啊?不能只是合同上的权利义务终止了。这意味着你住了两个月。租金能不能要求出租人甲来退还?不能因为你之前已经注了嘛。d选项有权请求甲来承担侵权责任。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也不能成立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要造成财产,人身或者精神层面的损害。

甲说乙啊,在这个房子里面住了两个月以后。因中毒生病住院了,那这个时候呢,造成的损害能不能主张侵权责任呀?可以,而这个题目里面呢,它只说房子不适合居住。并没有提到造成实际损害的情节,所以呢,就不涉及到损害赔偿了。这是第一个层次。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个层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先来看第一个问题,

解除权的行使规则。甲说呢,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意解除了相对来讲比较简单。那假如说呢,基于当时的约定或者基于法律规定,一方呢,取得了一个解除权。是不是可以通过行使权利的方式来解除合同啊?那关键这个权利怎么去行使呢?首先,看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呢是当时呢,通过通知的方式来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相对方的时候,

合同就被解除了。这意味着,解除权这种形成权是不是一定通过诉讼方式来行使啊?不一定,只要通知对方就可以发生解除的效力。这一点是不跟合同的撤销权也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呀。当然,在通知解除的时候,啊民法典新增加了一种比较特别的通知方式。你看正常情况下,假如说相对方有根本违约行为的,我是不是直接通知你解约合同就解除了呀?但在实践当中啊,当时呢,可能发这样一种通知。

在通知里面啊,给债务人呢,载明了一定的宽限期。而且说了宽限期届满的时候,你依然不履行的话,那合同自动解除。大家看通过这种通知啊,相当于给了债务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是不是啊?比如说呢,甲跟乙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交付标的的期限。而这个期限到了乙呢,一直没有交付标的物。那甲呢?

假如说经过催告以后,乙仍然不交付的话,甲能不能解除该合同啊?可以的。但是呢,这个甲他考虑到和乙呢,有长期的合作关系啊,不想把场面搞得那么僵,于是啊,他就给乙公司呢发了一个律师函。说最后啊,我再给你30天的宽限期。你要是30天内交付标的物,履行合同的话。我们还可以继续合作。

假如说30天一到,我依然没有收到货物的话。那这个合同就自动解除了,我就不想再给你发另外一个滤纸函了,行不行啊?大家看这样的解除方式啊,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当30天届满债务人没履行债务。也就是当事人约定这个解除条件成就的时候。合同就自动解除了这种方式啊,也是可以的。这是第一种情形,通过通知方式来解除。那第二种方式啊,是没有通知对方,

而是直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来解除合同,可不可以啊?当然可以,这叫举轻以明重。我通知你就可以解除合同,那我能不能去法院起诉你来解除啊?当然是可以的。只是呢,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来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也确认该主张了,那合同自什么时候发生解除的效力啊?是不是自判决生效时发生效力啊?不是的,一定注意这个细节。合同是自起诉状的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的副本送达对方的时候解除。

因为大家想想,我通过诉讼方式来解除合同。起诉状里面是不是包含了解除合同的意思啊?当这个文书呢,借由法院送达给相应对方的时候。那我内心的意思是不是就到达你了呀?那这个时候呢,合同就可以被解除。人民法院的判决啊,只是确认了合同解除的事实而已。所以注意这两种解除方式。最后呢,是一方呢,假如说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对方呢,

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对方提出,凭什么你享有解除权啊?我认为我就没有违约,有没有可能发生争议啊?有可能那这个时候呢?合同到底有没有被解除?可能就处于一个争议状态。所以这个时候啊,法律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一个什么诉讼啊。确认解除行为效力的诉讼。大家看,这是一个什么诉讼啊?是一个确认之诉,让法院来评评理,

这个合同到底有没有被解除?当然,法院审核的核心是什么呀?是当事人到底有没有解除权?如果有解除权的话,是不是合同就可以被解除啊?如果你没有解除权,随便给别人发解除通知的,那也不能发生解除的效力。甲市的人民法院最终确认,合同解除了。那合同解除是什么时候发生效力的呀?要溯及到通知对方解除的时候发生效力。总之呢,大家把握一个观念,

既然呢,解除权它不需要通过诉讼方式来行使。那原则上你解除的意思,到达相对方的时候,合同就可以被解除。有些同学这个时候肯定有点凌乱了。都是打官司,怎么有的时候是文书送达,有的时候是通知呢?这里面要给大家做一个梳理。其实大家想想一方呢,它产生一个解除权以后。是不可以通过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导致合同终止啊?是的,

那这个时候呢?大家想想。解除权人,他解除合同的话,有几个选择啊?两个选择,第一呢是。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那这个时候呢,通知到达相对方的时候,合同就发生了解除的效力,这是最正常的。解除权发生效率的情形。当然这个时候呢,

你通知到达相对方的时候,相对方有没有可能有异议啊?有可能相对方说,你凭什么有解除权啊,我就觉得你没有资格解除。这个时候啊,双方呢,有可能还会再去打一个确认的官司。假如说当时打这个确认官司了。法院呢,确认人家就是有解除权的,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合同什么时候解除啊?还是前面那个通知到达的时候结束人民法院,后面这个判决啊,

只是确认了一下合同已经被解除的事实。好理解吧,第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呢,是当事人压根就没有发过这个通知。而是呢,直接就怎么样了?起诉了。或者申请仲裁了,他之前没有发过这个通知。那这个时候呢?人民法院如果确认当事人解除的请求的话,合同是自什么时候解除的呀?文书送达的时候解除的。因为大家想想文书送达的时候,

是不是你解除合同的意思,最早到达相对方的时候啊?所以这个时候呢,是合同解除的时间。所以呢,这个条文里面虽然涉及到两个法院的判决,但是它的适用前提是不一样的,假设之前没有发过通知。直接诉讼的,那就是文书送达时解除。假如说之前发过通知。而另一方呢,有异议的时候,后来又打了确认官司的合同,还是溯及到什么时候解除啊,

通知到达的时候解除。能区分开来吗?关键是看之前有没有发过一个解除合同的通知?这是形式方式。那第二个方面呢,是解除权,它是一个形成权,所以它必然受到什么限制呀?除斥期限的限制。大家看这期间怎么来确定啊?首先呢,可以有法律规定,也可以有当事人来约定。比如说大家都知道的,在网购情形下。

消费者在七天内有一个无条件的退货权,大家看,这就是一个法定的任意解除权。这个解除权行使期限是多久啊?七天,这就是法律的规定。我相信绝大多数同学都行使过这个权利吧。你知道。这个权利是什么法律规定的吗?有些同学都不知道哪部法律在一直保护你。规定这个制度以及七天的这部法律啊,叫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规定,这个任意解除权七天的期限。同时呢,

当事人能不能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间啊?可以的。这就是我们前面讲到的诉讼时效啊,它不允许当事人约定,但除斥期间呢,是有可能允许当事人约定的。第二是法律没规定,当时也没约定的,那就是知道或应当知道之起一年注意这个时间。如果呢,对方催告了,那就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当然这里面所说的合理期限啊,它只能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交易越复杂是不这个合理期限可以稍微长一些呀?

这是解除权,那解除权行使以后产生什么后果呢?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时间效力。两个方面,第一呢是合同解除以后尚未履行的,要终止履行。这意味着,原则上合同解除是面向未来发生效力的。尚未履行的部分就不用再履行了,因为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关键是已经履行的部分,要不要恢复原状呢?这就涉及到解除溯及力的问题了。我们法律上啊,

并没有一概而论的作出规定,而是说要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时呢,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措施赔偿损失。有的时候啊,可以主张恢复原状,有的时候就不可以。比如说呢?对于这个一时性合同来讲。就双方当时的合同履行啊,经过一次履行就故意消灭一锤子买卖这种合同啊,常常是有溯及力的,他要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比如说呢,我们在网上买了件衣服。这是一个什么合同啊?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啊,就是个标准的一时性的合同,是不是一锤子买卖啊?你给了钱,别人把衣服给了你。交易就完成了。这种交易啊,在合同解除以后是要恢复原状的。你看你把这个衣服退了以后,合同解除。是不是得把衣服退回去啊?

商家得把钱退给你,这是要恢复原状,这意味着这种合同的解除有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呀?是有的,还有另外一种合同啊,叫做继续性合同。不是一锤子买卖啊,双方的合同履行呢,处于一个持续状态。最典型叫租赁合同。甲呢,租了乙的房子,租期是一年。每个月要支付一次租金。刚刚住了两个月,

有毒有害气体严重超标,合同被解除了。大家看一方面呢,未来的十个月还要不要履行了呀?不用履行了,房子给人家退回去租金呢,也不用交了,那关键是已经履行的部分。已经交过的那两个月的房租能够恢复原状吗?没法恢复原状了,因为这样的合同当中啊,你交了租经营事项,你也住了别人两个月的房子啊。所以这种合同啊,它就不能够恢复原状了。

这就是基于合同的性质。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然。如果是一方因违约而导致合同被解除了,那这个时候呢,合同自然终止了,那之前的违约行为。是不是该承担的责任还得承担啊?所以第二个层次啊,就出现了违约责任。合同呢,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呢,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说一方迟延履行预期违约,根本违约。

对方解除合同以后啊,可以追究你的违约责任。那换句话说,合同的因不可抗力解除的,能不能追究违约责任呀?那就不可以了。这第一点。第二点呢,是合同解除隐患。担保人呢?对于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然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这意味着,合同解除以后啊,原则上担保责任会不会直接故意消灭啊?

不会的,这一点呢,跟合同编译确认无效和撤销以后啊,是完全不一样的。因为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是不是主合同都消灭了呀?担保合同呢?基于从属性也会被消灭,但是大家想想,主合同解除会不会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啊?不会的,合同虽然终止了,但是呢,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并没有消灭担保人呢,

依然得承担担保责任,一定要注意这个规定。我们来看一个事例,甲乙呢,签订了家具买卖合同,约定甲呢三日内交货,乙呢,七日内付款。丙呢,以汽车对甲的债务设定抵押权,相当于是担保谁的债权呀?乙的债权。后来呢,甲交付的家具严重不合格,乙呢,

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们先来判断一下,在这个交易当中,乙有没有解除权呀?当然有,你讲的交付家具严重不合格,是不是影响我订立合同的目的啊?我当然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呢,解除合同以后啊,你之前的违约行为。我照样可以追究你的责任。关键是甲呢,他没有赔偿能力的时候。

乙呢?能不能拍卖变卖丙提供的汽车来实现抵押权呢?可不可以啊?答案是可以的,尽管呢,组合都被解除了。但是呢,丙的担保责任能不能当然归消灭啊?不能,他依然得担保这个甲呢,违约责任的履行。甲不履行的,可以拍卖变卖丙的汽车来实现优先受偿权。因为大家想想产生合同解除权的违约行为。我们前面讲到了,

是不是都是最严重的违约行为才能产生解除权?既然你的违约行为这么严重,我解除合同,那当然不能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了。啊,不能因为我采取了法律,允许我的救济措施,会使得我的某一项担保权归于消灭,这个也是不合理的。这就是合同的解除。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最后一节违约责任。体现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保护制度。大家想想,

假如说呢,当事人签订合同以后啊,正常履行,正常消灭了债的目的得以实现,皆大欢喜。假设呢,当事人没有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进而使得对方遭受某种损失了,那这个时候呢,要通过违约责任来进行清算。我们先来看什么叫违约责任呀?它指的是当时呢,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当产生的民事责任。所以看这个违约责任啊,

它可以基于不履行而产生,也可以基于履行不符合约定而产生。而且呢,违反的义务主要是什么义务啊?合同义务其实这一点呢也是违约跟侵权一个比较明显的区别。我们在讲民事责任的分类的时候啊,提到过违反合同义务产生的是违约责任,违反法定义务主要产生的是什么责任呀?侵权责任。这里面啊,大家掌握两大层次的问题,第一呢是违约责任怎么构成?符合什么条件的时候会产生一个违约责任?第二是违约责任构成以后要通过什么样的形式来承担呢?两个层次先来看,

第一个层次违约责任的构成。那在讲构成之前呢?先要讲一个前提问题,就是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看民法典,57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财力补助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大家看,根据这个规定啊。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要不要以他具有过错为前提啊?不需要,只要你有违约行为,

不管你有没有过错,你都得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呢,违约责任啊,它原则上采取的是什么规则原则啊?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需要考虑你有没有过错。考试分析里面呢,用了一个词,叫做严格责任原则。这两个词啊,大家可以把它等同起来去理解。无过错责任啊,更多的是大陆法系国家在用这个词,而严格责任啊,

它更多的是英美法系的概念。这意味着。债务人呢?假如说因第三的原因而导致违约了。他要不要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呀?有的,我们在前面讲这个合同责任的相对性的时候啊,讲过这个规则,其实呢,也可以结合这个规则原则来理解。尽管呢,你没有错,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你的货物毁损了,但是呢,

你依然得亲自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是无过错责任。当然,你承担责任以后是不是可以找第三人来进行追偿呀?各找各的合同当事。当然有原则呢,就必有例外。在典型合同部分啊,有一些合同的违约责任就以当事人有过错作为前提。比如说呢,给大家举个例子,委托合同。甲呢?发生了一个法律纠纷,然后呢,

找这个乙律所呢来帮他打这个官司,大家看他们可以形成一个什么关系啊,委托合同关系。甲说呢,这个律所啊,尽心尽力的帮甲打这个官司,最后还是输了。甲能不能请求乙律所来承担违约责任呀?这时候啊,就要看这个乙律所呢,他有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啊,这种有偿的委托受托人呢?因过错。导致委托人损失的,

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意味着律所呢,尽心尽力,没有任何过错的,即使官司打输了。甲能不能主张违约责任呀?不可以。所以呢,典型合同里面啊,有的合同当时有过错的时候才需要承担责任,但这是例外。如果法律没有做特别规定的话,那适应的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感受这个原子和粒子的关系。这第一点,

第二点呢,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既然不考虑过错。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的违约责任,就可以构成。首先,第一个要件呢,是当事人之间必须要存在一个有效的合同。因为大家想想,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嘛,合同义务的产生必须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合同被认定无效了。那你要通过什么责任来救济呀?缔约过失责任。第二呢,

是客观上呢,债务人必须要有一个违约行为。基于违约行为才会产生违约责任。但这个违约行为呢,既包括不履行,也包括不适当履行。都会产生违约责任,而且这里面所说的不履行啊,既包括实际的不履行,也包括我们前面提到的预期违约,还记得吧?哎,逾期违约也得承担违约责任。而这个不适当履行啊,它说的是你虽然履行了合同,

但是呢,你履行的不够全面。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的,也有可能产生违约责任。啊,当然不同的违约行为啊,它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的形式会有所差异。第三个约见呢,是消极约见,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假如说呢,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但是呢,他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的时候,他还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一下有哪些免责事由呢?既包括法定免责事由,也包括约定的免责事由。先来看法定原则适用。通用的只有一种,那就是不可抗力。大家看又见到这个词了。甲呢一方啊,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那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呢,他给部分或者全部的免除责任。比如说呢,因为疫情原因。

我把机票给退了。我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呀?不要的,因为疫情原因啊,它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我无法履行合同了。那这个时候我要主张解除合同的话,是不需要支付手续费的。在疫情期间啊。好多地方发生疫情以后,航班全部取消。然后呢,航空公司发一个声明,高铁公司也发一个声明,我们不收乘客的手续费。大家看,

即使你不发这个声明,你有资格收手续费吗?没有,这是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当然,发生不可抗力隐患能不能?当然的主张免责啊。也不能要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来部分或者全部民事责任。虽然发生不可抗力,但是呢,不影响你这个合同的履行的话,你是不是也得承担相对责任呀?而且呢,这里面所说的部分或者全部免责啊,它说的是免除你的违约责任。

而不是免除你的合同履行义务。于是呢,甲和乙公司啊,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约定好了,乙公司呢,比如在二零二零年的2月1号的时候,要向甲公司交付一批货物。当然,在2月1号之前,乙公司所在的武汉。发生了新冠疫情,导致整个城市被封锁,大家想想乙公司的货物还能运的出来吗?运不出来了,

那在2月1号的时候啊,它必然会形成违约,没有按照约定期限来交付标的物。大家看这个时候呢,甲能不能请求乙公司来承担违约责任呀?不可以,虽然我已违约了,没按期交货,但是呢,我是因什么原因违约的呀,不可抗力。城市封锁了,我有什么办法呀?所以它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呢,

你能不能说?我货物都不用交了呀,当然不是。当有一天呢,武汉这个城市解封了,可以履行了你这个乙呢,依然得恢复履行。所以这个地方所说的免除责任啊,它说的是免除违约责任。除非是乙这个违约,你没有按期交货,导致甲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了。那这个时候呢?甲享有一个什么权利啊,解除合同的权利,

甲解除合同以后啊,双方履行合同的义务才会正式终止。这意味着发生不可抗力,以后有可能产生解除权。也有可能只产生一个。违约责任的免除的后果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二是因不合合理,不能履行合同的,要及时通知对方。大家看,这是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那这里面呢,我要问大家一个问题了,这个地方的通知它属于哪一种?民事法律事实啊。

还记得吗?它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当中的观念通知或者叫事实通知。是不是你得把?你这个地方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通知给对方呀,让对方呢,能够尽量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那你符合这个条件呢,原则上才能够通过不可抗力主张免责。第三呢,是迟延履行以后啊,发生不合理的就不能免除违约责任了。因为大家想想你迟延履行在先,违约责任是不是已经产生了呀?

那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啊,不能免除你之前的违约责任。这个是比较好理解的。这是一般的法定免责事由,第二个方面是特殊的法定免责事由。这里面啊,主要体现的是典型合同的特别规定,我这里面啊就举了一个例子,就是客运合同。比如说坐大巴,坐出租车,坐高铁,坐飞机等等,都是客运合同。在客运合同里面啊,

承运人要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你没有确保旅客的安全呢,你就得增加赔偿责任,所以大家看在这一点上呢,他是过错还是无过错的人呀?它是无过错责任。但是它也不是绝对责任,它有免责事由。大家看伤亡呢,如果是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呢,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这个时候呢,承运人可以主张免责。比如在坐飞机的时候。

乘客呢,突发心脏病而死。能不能要求航空公司来赔偿啊?不能因为这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包括呢,坐出租车的时候,乘客呢,没有任何争执的时候啊,直接开门跳下去摔伤了。是不是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啊?原则上不能找出租车司机来主张赔偿。这就是法定的特别名的适用。第二个层次啊,是这个约定的,免得事由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你像在合同当中约定免责数据的情形还是比较多的。比如呢,我们买的。交强险或者商业险。那个保险合同里面啊,有大量的免责条款。发生下列事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大家看这样的约定,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是不是也可以发生效力呀?那当事人当然可以主张免责,但是啊,一定要记得我们前面讲过的无效,免得条款的情形。你不能踩这个红线。

不能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也不能免除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不存在这个无效情形的,那这样的免责条款也可以是有效的。来看一个题。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呢,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这个行为是什么行为啊?就考一个概念,预期违约。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个层次的问题,也是这一部分的一个重点问题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假设呢,

符合我们前面讲到的构成要件了。你要承担违约责任,怎么来承担呢?民法典规定了几种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利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以及定金啊,总共是五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但第五种方式啊,我们可以分成两类。一类呢,是跟旅行相关的。就是你好好履行你的义务。可以实现我这一拳的目的。你像这个继续履行,

采取补利措施。都是跟旅行相关。来最大限度的实现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而剩下的三项啊,都跟赔钱相关。因为合同边调整的合同啊,主要是财产关系的交易。没什么问题,是赔钱解决不了的。啊,如果解决不了的话,那基本上都是因为赔的钱不够多。所以这个赔钱呢,也可以解决一部分问题,我们分成两大类。

下面看第一大类,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下面看继续履行。它说的是。债务人呢?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其继续按照约定来履行。简单的讲呢,就是革命尚未成功,同志继续努力。你之前没履行或者履行的不够好的。那你就继续把工作做好。继续履行。是不是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啊?当然这里面呢,

我们要给大家讲继续履行这种责任,具体承担的规则。先来看原子。不管是金钱之债也好,非金钱之债也好。只要你债务人没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原则上债权人都可以请求继续履行。所以这个继续履行啊,在我们国家是最主要的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因为它最有利于实现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当然,在设置例外情形的时候啊,我们就要分成两个层次了,第一呢,

是如果一方。没有履行的是金钱债务的。对方呢,请求你继续履行有没有例外啊?没有例外,也就是金钱债务啊,原则上不发生履行不能的情形。你现在没钱,等你有钱了,你也得继续履行。那第二种类型啊,是这个非金钱之债。大家看,当时没履行的原则上。必须要继续履行。

只是呢,法律规定了例外情形。这就是区分两种类型的。意义啊,只有非金钱之债才有例外,不继续履行的情形。当然还是那句话,如果考试题干当中没有出现这个例外情形的,就按照原则来处理了,即使是非金钱债务。你也得继续履行,我们来看一个例子。乙呢?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了三分之一的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呢,

待过户手续完毕以后再付清。后来呢,甲反悔了,请求解除合同,而乙不同意,请求甲继续履行合同。我们生活当中啊,这种纠纷非常的多。双方呢,签订买卖合同以后啊,一方当事人可能就反悔了。不想卖或者不想买了,想想解除合同。大家看对方如果不同意的话,你能解除合同吗?

当然,不能解除合同是需要解除权的。双方既没有约定解除权,同时呢,人家对方也没有违约行为,你凭什么解除合同呢?不能解除合同,这个时候呢?乙呀,作为买受人,他就请求甲来继续履行合同。再来看甲呢,作为出卖人。他履行的合同义务是什么义务啊?非金钱债务。

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的所有权。你不履行的,我乙能不能请求你继续履行啊?可以,那实践当中呢?有些卖方人啊。嘴非常的硬。说这个房子我就是不卖了,你能把我怎么地?这叫无知者无畏,你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判决你强制履行。你再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可以强制过户的。所以呢,

不要觉得说诶,我的义务。是非定价之债,我不想履行了。我就可以通过赔钱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对方不让步的话,一方面你得赔钱,另一方面你还得强制履行。是不体现这个继续履行在违约责任当中的重要性啊。因为它最大限度的满足了相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当然,接下来呢,我们要讲例外了。存在什么事由的时候,债务人才可以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方式呢?

三种情形,第一呢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履行不能了。大家想想这个时候呢,法律还能不能强人所难了呀?当然不能了。于是呢,履行行为已经被法律所禁止。比如说给大家举个例子啊。甲呢,有一个手表。借给了乙来使用。乙呢,未经同意就以自己的名义把这个手表卖给了丙,是一个无权处分行为。丙呢,

支付了全款。但是呢,在乙交付这个手表给丙之前被甲给发现了。甲能不能赶紧取走这个手表啊?可不可以啊?可以的,因为这个时候丙有没有善意取得啊?没有善意取得,是以交付完成为前提的。在交付之前呢?我甲是不是发现了呀?我可以取走手表,防止他善意取得。那这个时候呢,大家看一下。

乙跟丙之间签订的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如何啊?有效的记者,有效的合同丙能不能请求乙来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手表呀?能不能啊?不能了。因为手表不是乙的,而且已经被甲取走了。乙呢,继续履行法律上还有没有可能了呀?没有可能了。那这个时候呢,只能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来解决了。这就是法律上履行不能。第二是事实上履行不能这个就更好理解了。假设标的物已经完全回溯灭失了。

客观上已经不具备旅行的可能性了。那就不能强人所难了,只能通过其他方式来救济。第二呢,是债务的标的不适宜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不适宜强制履行,比如说呢,一些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它就不适合强制履行。某公司和某明星签订了一个合同。在公司开年会的时候呢,明星来唱两首歌。后来呢,明星火了。到这种公司来唱歌,

有时身价不去了。这个时候呢,能不能请求强制执行啊?强制他必须得唱歌呀,那肯定无法实现。啊,包括呢辅导机构的老师。和辅导机构签订了合同。或者您各种原因啊,不来上课了,能不能强制执行啊?不能,这都是具有人身性质的,只能通过其他方式来救济。包括这个履行费用过高的啊,

虽然呢,履行行为在事实上是可能的,但是呢,经济上。明显不合理会导致资源浪费的,也不用继续履行。比如说呢,甲给乙修车。水平不行,越修越坏。本来只有三个毛病,被他修的修出六个毛病来。是不是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啊?假如说呢,继续修下去的话,

修理费的数额已经超过这辆车的重置成本了。还有没有别的修炼?没有必要再修了。啊,包括在实践当中啊,你的车呢?虽然买了保险,但是呢,你的车给撞了。修车的费用已经超出这个。车的剩余价值了。还能不能要求保险公司必须修这个车辆?不能了,这个时候呢,保险公司可以强制报废这个车来赔你钱。

这是第二种类型啊,当然。医疗期性质不适合强制履行的对方呢?可以请求其负担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哎,我找你这个明星来演出。你怎么着都不来了,于是呢,我找了一个和你名气差不多的明星来唱歌,我花的钱能不能找你来要呀?可以的,这是一种替代强制执行的方式。第三呢,是债权在合理期内没有提出履行请求的,那要保护债务人的合理信赖。

只能通过赔钱的方式来解决。当然,还是再次强调没有出现这三种例外情形的。即使是非金钱之债,债务人你也得继续履行。啊,这是第一项,接下来第二项呢?是采取补救措施。它说的是啊,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时候呢,可以通过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方式来。来采取补利措施。体现一个。

亡羊补牢,为时不晚的观念。之前呢,你虽然做了,但是呢,做的不够好。可以通过一些补救措施呢。来实现这一群的利益。比如说呢,甲从网上买了一部手机。手机记到的时候呢,发现手机的屏幕有一点点小破损。是不是交付标的物质量有问题呀?那这个时候呢,甲能不能请求网站来修理呀?

可以重做行不行啊?可以包括更换退货,甚至减少价款或者报酬都可以。甲呢,联系客服。你不用给我修了,你给我退300块钱得了。行不行啊?没问题,这叫减少价款或者报酬,也是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啊,包括呢?甲在网上买水果。啊,

买了十个奇异果。后来宋德的时候发现齐国有两个是坏的。那这个时候呢,我能不能让你给我退两个提供的钱呀?可以的,这也是采取补救措施,很好理解。当然,这里面要强调几个细节。采取哪一种布置措施要由谁来决定啊?要有受损态方来决定。我邀请你退货或者更换的,你就不能说我给你修一修完了。要有受损害方来选择。第二呢,

是在采取补贴措施以后啊,仍然有损失的,还可以主张赔偿。就是采取补救措施啊,它跟赔偿损失这种责任方式是不冲突的,可以一并主张。这是前两种跟履行相关的责任承担方式。那后三种啊,就都跟赔钱相关了。当赔钱的时候呢,既有按照当时的约定来赔,也有按照法律规定来赔。按照约定来赔的主要是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之前都有一定的约定。而这个损害赔偿啊,

它是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赔偿数额的。我们先来看这个定金。本来啊,定金呢,它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但是呢,我们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啊,没有设置担保编。而且呢,担保法呢,在民法典生效以后也会归于废止。所以呢,就把这个定金啊,放到了违约责任里面来进行规定。它指的是啊,

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你看它是一种担保手段。一方呢,向另一方即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作为担保的制度,我们叫定金。大家看一下这个定金还有哪些特征啊?首先第一呢是定金,它属于一种约定的担保方式,必须基于当时的约定为前提。当然,虽然可以约定定金数额,但是呢,法律有一个限制。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多少啊?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一定要记得这个20%啊,它是以什么作为计算基准的呀?合同的标的额。比如说100万的合同,最多只能要求多少定金啊?最多只能约定20万的定金,假设呢,当事人约定的部分超过了20%了。后果是什么呀?超过部分是无效的,20%的部分依然是有效的。有些同学说法律怎么管这么宽呀,人家就愿意约定30万的定金,你法律为什么要阻拦呢?这跟定金的法律后果相关。

这样呢,我们会讲到定金,它产生的后果啊,是定金罚则。它是有一定的惩罚性的。而这个民法当中的责任啊,它是以补偿为原则,惩罚为例外的,大家都是平等的主体,你有什么资格来惩罚我呢?所以呢,法律要适当的限制这个定金的数额的范围。第二是定金啊,它属于金钱担保,它具有多重效力?

你看一般的担保啊,它都只能担保一方的债权。而这个定价,它可以担保双方的债权。比如说呢甲呢,和乙签订一个买卖合同。按照约定呢甲呢,给乙付了一万块钱定金。大家看这个定金能不能担保乙的债权呀?可以的。如果你甲呢?要是违反合同比较严重的,我乙呢可以没收一万块钱定金,可以保护乙。同时呢,

交付定金以后啊,如果这个乙要是违约了。严重影响甲的利益的时候,甲可以请求乙双倍返还定金,哎,你看。双方当事人都受一倍定金的惩罚。是不是它是保障双方的呀?而我们前面讲到的担保物权啊,基本上担保的是某一方的债权。第三呢,是定金合同啊,它是实践合同,这个在之前也讲过。它要自什么时候成立呀?

实际交付定金的时候成立啊,假如说双方当时约定好了定金数额了,但是呢,事后啊,一方当事人迟迟没有缴纳这个定金。定金合同有没有成立呀?没有成立。而且呢,实际缴纳的定金和约定数额不一致的,以哪个为准啊?要以实际缴纳的数额为准。体现一个实践性。最后呢,是定金作为担保方式,有同属性,

主合同没认定无效的定金会随之无效。接下来第三点啊是这个定金的效力啊,这个大家简单了解。有担保的功能,有证明合同成立的功能,也有预先给付的功能。比如我们生活当中,双方谈好合同以后啊,按照约定缴纳一定数的定金啊,代表我们这个合同就定下来了。它可以证明合同的成立。那缴了这个定金以后呢?双方都没有违约行为的,大家看你缴付的定金是不可以抵作价款呀?它也有预先给付的功能。

这里面啊,给大家补充一个问题,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啊,当然了,补充这个内容啊,主要是因为考试分析里面有。即使没什么意义。因为预付款啊,它根本就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只有定金是法律上的制度。预付款就是双方签订合同以后呢,我先提前付给你一笔钱。预付款。它们有什么区别啊?第一是性质不一样,

你看那个定价,它是有担保功能的。而预付款它是提前履行合同的一种方式,它并没有担保功能。第二是效率不一样。定金呢?有多重效力?担保证明合同成立预先即付,而这个预付款它只有。预先给付的功能。最后一点是最重要的,并且啊,它是有制裁功能的。啊,付了定金以后啊,

如果支付定金方,你违约的话,你的定金就被对方没收了。而如果只是付了一个预付款的话,它有没有惩罚的功能啊?没有,你是不能没收的。最后呢,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定金的适用规则。首先呢,当事人给付定金以后啊,如果正常的履行了债务的。是不是它的功能已经实现了呀?那要抵做价款,

或者是收回。关键是给付定金以后呢,一方当事人违约了,那定金的担保功能就体现出来了。大家看它要产生一个定金罚则的适用,要对违约一方进行惩罚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是不是定金会被没收啊?而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了,导致合同目的法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为什么是双倍呀?因为你还收了别人一倍呢。这意味着,

双方当事人啊,在严重违约的时候各受一倍定金的惩罚,体现一个制裁功能。啊,当然,民法典里面啊,大家注意一下。适用定金法则呢,它也构成根本违约才可以的。呃,就是普通的轻微的违约,是不能动用定金啊,这种惩罚性的机制的。杀鸡焉用宰牛刀。第三的是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

在适用订金法则的时候啊,要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的比例来确定。定金罚则的数额。于是呢,双方当时啊,约定了三万块钱定金。而极负定金一方呢?它的违约行为啊,比如说只有20%是违约的。交了100件货物。其中呢,有20件质量严重不符合约定,影响合同目的,那这个时候呢,三万块钱能不能全部使用定金罚则进行惩罚呀?

不能这样呢,我只有20%的货物。是有违约的,那适用定金罚则的时候是不是也只能是20%的部分啊诶,只能是6000元的部分。使用电极法则要成比例。来看一个题,甲乙呢?签订一份。货款是人民币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约定啊,交付给乙呢定金人民币15万元,你一看这个数额。有发现什么问题吗?50万元的合同最多只允许多少定金啊?

十万块钱定金,这意味着当事人即使交付了15万。最多只有多少可以发生经济效力啊?十万可以发生经济效力,五万呢?就不能发生经济效力了。那乙呢?违约没有履行合同。大家看乙是哪一方啊?收受定金的一方,他要返还多少定金啊?首先呢,定金是多少钱呀?十万块钱。双倍返还意味着要返还多少呀?

20万。关键是多出来这五万怎么办呀?你要原数返还它,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你必须要返还,这样的话呢,总共返还多少钱啊?25万。这是定金。接着呢,是违约金。也是通过金钱的方式来。弥补这个债权的损失。啊,只是呢,

当事人提前约定了这个。违约金。大家看所有违约金啊,它说的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时呢,应当向对方及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在民法里面啊,其这个违约金呢,既包括赔偿性的,也包括惩罚性的。顾名思义,赔偿性的违约金的目的是什么呀?是不是弥补债权的损失啊?它是救济功能。

而这个惩罚性的违约金啊,它要发挥一个惩罚的功能的。当然,民法里面的违约金原则上是哪一种啊?赔偿性的。惩罚性的是例外。我们的前面讲过一种情形,叫做假一罚十,大家有印象吗?你卖给我假货的话,你要赔偿我十倍。大家看这样的违约金的约定,它是不是为了补偿呀?显然不是假一罚十嘛,惩罚的意图再也明显不过了。

如果呢,符合法律规定的惩罚你违约金法律也是认可的,但是呢,我们在考试当中啊,只要没有做特别的说明的。违约金都按照赔偿性违约金来处理,能理解吧?那这个赔偿金违约金啊,可以有两种约定方式,第一呢是直接约定数额。啊,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付两万块钱违约金。简单粗暴。第二种方式啊,是约定违约金。

计算的方法。啊,比如说在买卖合同里面啊,经常有这个条款。双方呢,会约定买方人支付房款的期限。然后呢,约定买方人呢,如果迟延付款的话,每迟延一日,按照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来计算违约金。未来你买房的话,基本上可以看到这个条款的。这意味着,每天万分之二你违约多少天,

就算多少天。这就是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也是一种违约金。那这是概述。接下来第二个方面是违约金的司法调整。尽管呢,违约金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不是当事人约定多少违约金,法院就认可多少啊。那显然不是的。法院呢,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请求来调整违约金。当然,先注意一个前提。违约金的调整啊,

它属于债务人的抗辩的范围。法院能不能以职权来进行调整啊?甲乙签订了合同,约定了一方违约的支付100万的违约金。然后在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呢,债务人啊,自始至终没有提过100万,这个数额太高了。可能人家也不差钱。法官能不能直接说100万,这得顶我好几年的工资太高了,直接给逐个减行不行啊?不行,调整违约金。是当事人的权利啊,

当事人请求的时候,法院才可以调整。但那个调整呢,肯定是既包括调高,也包括调低了。假设当时约定违约金低了,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能不能请求增加呀?当然可以,只是呢,增加后的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所以大家看还是要强调违约金的什么功能啊,补偿性的功能。补偿实际损失。

第二个方面呢,是约定违约金啊,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时可以请求适当减少。这种情形下,在实践当中适应的会更多一些。大家看违约金的调减呀,它的适用前提是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哎,你看这个调增的时候啊,它是低于实际损失就可以增加,但是呢,一定是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时候才能够适当减少。当然,

有些同学说什么叫做过分高于啊?还是记一个幅度,当事人约定的约定啊,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这意味着,在30%这个幅度范围内。虽然超出了实际损失,但是呢,它并不过分。能不能情绪调整啊?不可以情绪调整,在考试的时候啊,就记30%这个数额。有些同学说,为什么允许你多拿30%啊?

一方面呢,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多拿30%,毕竟是你们达成合意了。法院觉得可以尊重。另一方面啊,在实践当中,大家可以想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当时呢,因对方的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它常常是要大于能够通过证据来证明的损失的。能理解吧,你的违约给我造成损失了,这些损失里面呢,有可能有一部分我无法通过证据来证明。

那我也不能去主张。那法律呢,就给了你30%的余地。是不是还是公平合理的呀?而且呢,法院在调整的时候啊,只能是适当减少,而不是当然的减到这个。实际损失或者当然得减到实际损失的130%,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是违约金的调整。最后呢,是违约金和其他责任方式之间的关系。两个方面,第一呢是违约金和定金。

在民法当中啊,违约金和定金。是不是都是当事人提前通过约定金钱的方式来补救违约的损失啊?它们的功能其实是。差不多的,所以呢,既约定了违约金,也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的时候,只能选择违约金或者定金。能不能一并主张啊?不可以。当然,我们刚才讲到了,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违约金。

后来发现选择的违约金呢,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能不能增加啊?可以。同时呢,我当时选择了定金。啊,觉得定金罚则可能钱能多点。但是后来发现定金也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能不能继续主张损害赔偿啊?可以的,当然了。赔偿的范围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范围。第二呢,是违约金和继续履行之间的关系。

法律规定啊,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支付违约金以后仍然要继续履行。也就是继续履行这种责任方式啊,它跟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冲不冲突啊?不冲突。因为违约金惩罚的是。或者补救的是你的迟延,履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比如说我前面讲到的,你没有按期支付房款,按日万分之二来支付违约金。那你付了违约金了,房款的本金你要不要付啊?当然你付了,

它跟继续履行是不冲突的。我这里啊,给大家举了一个小例子。大家看双方签订合同。然后呢,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十万元的损失。大家看看下列情形当中啊,能不能请求调整违约金?第一呢,是当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是九万的话,能不能请求增加呀?啊,当然可以,少了就可以增加到十万。第二,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12万的,能不能请求减少啊?啊,虽然超出实际范围,但是呢。不是那么过分,没有超出30%,所以不能调整。而当事人约定是15万的话,是不是超出30%了呀?这个时候呢,可以请求适当减少啊,很简单。那接下来呢,最后一种。

责任承担方式叫做赔偿损失。没什么是赔钱解决不了的,即使当时没约定违约金或者定金的,也可以主张法定的损害赔偿。当然,这里面呢,大家要注意几个细节。啊,因为在实践当中啊,这个损害赔偿的数额。尽管当时会提交各种各样的证据,但基本上都是法院来酌定的。所以这个考试当中啊,大家重点记几个定性的说法就可以了。第一呢,

是损害赔偿采取的,是完全赔偿原则。大家看赔偿的数额啊,要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对方造成多少损失,你就要赔偿多少。能不能说故意的多赔点,过失的少赔点啊,不行赔偿范围是由损失来决定的。这第一第二是你的损失,怎么来计算呀?我们在学历当中啊,把它叫履行力的倍增。大家看要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面大家跟我们前面讲过的。

缔约过失责任当中,信赖利益的赔偿要区别开来。一个是信赖利益,一个是履行利益。假如说呢,当事人起诉的时候啊a这一点是现状。如果主张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话。怎么来赔偿啊?我前面讲了,虽然合同不成立,无效,不能走向未来,但是呢,起码你得让我回到从前。是不是赔偿到双方当事人没有接触的那个状态呀?

这叫信赖利益的赔偿,它是面向过去的赔偿。而这个履行力的赔偿啊,就不一样了,它是一种面向未来的赔偿。因为大家想想,双方签订合同都是为了实现某种利益的追求的。啊,刚签约的时候啊,都设成了一个美好的蓝图。结果呢?因为你的违约行为导致我美好的蓝图无法实现。那这个时候呢,要通过损害赔偿的方式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你得让我通过赔钱的方式。

来走向美好的未来。假设呢,记住这个合同啊,你要是正当履行的话,我可以获得的利益,你都得赔给我,是不是面向未来的赔偿啊?这叫履行利益的赔偿。第三点呢,是损害赔偿的数啊,它要受到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不能超过当事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范围。要知道,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

这也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不能说我因为一个违约行为,最终倾家荡产了,有的时候也不太合适。这是损害赔偿的规则,里面三个方面的关键词。但在实践当中啊,具体情境里面呢,还有可能会对这个数啊进行调整。比如说呢,我们前面讲过的不真正义务。虽然对方违约了,你可以请求他来赔偿。但是呢,法院查明,

在对方违约以后呢?你直接选择了百纳。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防止损失的扩大。那就扩大的部分法院还支不支持呀?不支持了,因为你违反了诚信原则,你自己吃亏。第二是双方当事人都有违约行为的,那这个时候呢,要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呢,是债务人呢,按照约定来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债务人呢,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同时呢,

受理迟延期间,债务人呢,无需支付利息。其实这里面啊,体现的也是一个不真正义务。因为大家想想。甲乙之间有个合同关系,按道理呢,甲应当向乙来履行这个合同义务。但是呢,这个履行啊,它得需要债权的配合呀,而债权呢?基于诚信原则,是不是要及时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啊?

如果你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吃亏的是你自己。你看一方面呢,增加费用了,谁来承担啊?债权人乙来承担。同时呢,在受领期限期间,债务人呢,不需要支付利息。吃亏的是谁呀?债权人乙。所以这个即使受领标的物的交付啊,它本质上也是一个不真正义务。这是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最后呢,还有一个问题,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民法典的186条。在实践当中啊,有一些违约行为。它不仅使得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法实现。还有可能损害对方原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大家看这个时候是不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条件都满足了呀?这个时候如何来承担责任呢?按照法律规定啊,受损员方呢,有权选择违约或者侵权来。主张责任,而能不能一并主张啊?

不能一并主张。这里面啊,给大家举个例子。甲呢,向超市买一个热水器,这是一个买卖合同。大家想想甲呢,买这个热水器。是不是希望回家能够洗个热水澡啊?这代表它订立合同的目的。结果呢,买回来的热水器啊,质量存在严重的瑕疵。不仅不能洗澡,而且呢,

洗澡的时候还漏电了。导致这个甲被烧伤,电梯损害。你看一方面呢,你的热水器质量有瑕疵,导致我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不能好好的洗个热水澡。是不构成违约了呀?同时呢,你还导致我的人身以及我的固有财产造成损失的。赔了夫人又折兵。是不是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那这个时候呢,甲能不能找超市来主张索赔呀?可以的,

关键是他主张违约呢,还是主张侵权呀?他可以选择。啊,可以选择违约,也可以选择侵权,但是呢,不能一并主张,毕竟呢。你主张这个民事责任指向的是你在这个事件里面遭受的损害的救济。不管是违约也好,侵权也好,都能救济你。所以呢,想用选择权。

第二是当时选择违约的话,能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我们在人格权编里面也提到了,只要你这个违约行为啊,侵犯了对方的人格权益,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了。即使选择的是违约,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大家看别人用你的热水器洗澡的时候,直接给烧伤了。导致毁容了。大家想想你侵犯别人的健康权,会不会导致严重的精神痛苦啊?当然会了。我即使主张的是违约,

我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其实呢,在民法典目前的规则之下啊,当事人选择违约还是选择侵权,其实并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区别了。只是一个暗由的选择而已。我们来看两个题。第一题甲呢,购买乙的房屋签约当天,甲呢支付了全部的房款,乙呢将房屋交给甲。几天以后呢,甲开始装修房屋,在装修过程中,乙呢通知甲立即停止装修,

因房屋啊,已经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了。大家看,这是一个典型的一房数卖的行为,是不是啊甲呢?有一套房子先卖给了乙。完成了交付后卖给了丙。完成了登记,我们先来看一下从物权的角度来讲,谁可以取得对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呀?这是物权边解决的问题,谁呀?办理完登记的丙,但这个丙呢?他是不是所谓的善意取得啊?

不是的,甲呢,虽然先跟乙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呢,只要没有办登记甲,依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他是有权处分。那这个时候呢?乙是不是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啊?他当然要找甲来主张违约责任了。关键是主张哪些违约责任呢?a能不能主张返还房款呀?当然可以,我取得不了这个房屋的所有权。那我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不是落空了呀?

付出去的钱白费了,我可以请求返还。b能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啊?可不可以啊?能不能请求甲继续履行转移房屋所有权?不可以,为什么呀?法律上履行不能了。现在呢,房屋所有权已经归谁谁的呀丙了?债务人甲,他是不是这个房屋的所有权人了呀?不是的,他已经没办法给你办过户了。履行不等。

c能不能主张赔偿装修损失啊?当然可以。这属于实际损失d选项赔偿,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要不要赔呀?当然要,这是典型的履行利得损失。假设你这个甲呢,是一个诚信的人。不一房二卖,把这个房子过户到乙的名下的话,乙是不是可以享受这个房价上涨的这样一个收益啊?现在呢?因为你甲的违约行为,导致我的期间落空了。

那你得通过赔钱的方式来实现我这个理想。这叫履行力的赔偿啊,应该选的是a cd。接着看第二题甲公司呢,与乙农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由乙农场呢来供应甲公司一批奶牛。乙农场呢,将部分患有疾病的奶牛交付给了甲公司。导致甲公司的其他奶牛大量染病。大家看这是什么操作,你看你交给的奶牛是有传染病的,是不是导致我甲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法实现啊?我想要买的是健康的牛。同时呢,你这个。

质量不合格的奶牛呢,还导致我原有的奶牛要染病了。是不是赔了夫人又折了兵啊?这个时候呢,既符合违约的要件,也符合侵权的要件,怎么来主张救济啊?择一行使,能不能一并主张啊?不能那在这个案例里面呢?当事人能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啊?不能尽管违约跟精神损害赔偿并不冲突,但这个题目里面呢?有没有侵犯人格权益啊?没有,

那也不会产生什么精神上的痛苦啦。只能主张财产损害的赔偿。这样的话呢,我们就把合同通则部分给大家全部讲完了。整体上呢,我们讲了两大板块,第一大板块呢是债和合同的一般原理,涉及到债合同这两个基本的概念。然后第二大板块呢,给大家讲了。债这种法律关系的一般或者共性规则。按照时间顺序进行了梳理,给大家讲了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保全变更转让,一直到消灭的全过程。

而且呢,当债的目的无法实现的时候,还可以通过违约责任的方式来进行救济,这就是合同同子。我们稍作休息,再进入这个典型合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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