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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第05编同专题0合同通则(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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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六节合同的保全。我们在前面讲这个债权的权能的时候,是不是提到过保全权能这个词啊?因为大家想想债权呢,它仅具有相对相对效力。债权人呢?他只能请求债务人来履行这个债务,这意味着债权的权利能不能得以实现,主要取决于债务人有没有充足的责任财产。假设债务人财产充足的话。是不是即使只能找债务人,风险也不大呀?

那意味着,债务人的财产有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就会影响债权的合法权益。当债务人呢?因为不当行为导致自己的财产应当增加而不增加,或者不当减少的时候,是不是必然会损害债权的利益啊?那这个时候呢,债权就有,有必要去启动这个合同的保全制度了。当然,如果债务人呢,实施了不作为的行为,他的财产应当增加而不增加的,这个时候债权人可以行使什么权利啊?

代位权。而债务人呢,通过积极的方式减损自己的责任财产的话。债权人可以行使什么保全权利啊,撤销权,所以呢,这两项保全制度啊,一个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一个针对债务人的积极毁损责任财产的行为,大家大致有这么一个框架,那接下来呢?我们来分别学习两种保全制度的相关内容。整体上都是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含义,第二形式要件,

第三法律后果先来看。债权人的代位权。在学习这个代币权的时候啊,大家一定要基于一个模型去掌握它的概念。甲呢,对乙一个十万元的金钱债权。而乙呢,对相对方丙呢,也有一个十万元的进站日权。这是我们实践当中啊,所说的连环金钱债权,或者叫三角债的关系。大家看,对于乙来讲呢?本来呢,

他对丙是不是有个十万元的债权呀?他积极的要这个钱。就可以使得它的责任财产增加,进而呢,有钱还这个假了。那假如说这个乙呢?一直不找丙要钱,导致自己没有钱还甲的,大家看债权人甲的利是不是面临风险呀?所以呢,法律赋予他项权利,什么权利呀?他可以越过乙,直接找丙去要这十万块钱。这样的权利呢,

我们就称之为代位权。大家看这样的权利的行使是不是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啊?按道理呢,甲跟丙之间是没有合同关系的。但是呢,为了保全我债权人甲的权利,法律呢,允许我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找第三人丙去要钱。当然丙呢,把这十万块钱打给甲以后发生的后果是什么呀?甲乙乙丙他们的十万元的债权将同时归于消灭,是不是以最快的速度来清理这个三角债的关系啊?这就是代位权这样一个制度啊,它的一个基本的结构。

在这个三者关系里面啊,我们把甲呢称之为债权人,把乙呢称之为债务人。而把这个丙呢,称之为相对人,或者是第三人。这意味着,当债务人乙呢,实施一个不作为的行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的时候,是不是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甲的利益啊?甲呢,可以直接找相对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就是代位权,好理解吧。当然,

它毕竟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那你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时候,才能够行使。我们接下来呢,看一下行使代位权,它所需要符合的要件。首先呢,前两个要件是对于两个债权的要求,因为大家看一下,在这个三者关系里面是不是出现了两个金钱债权,三方当事人呀?那这两个债权呢?原则上都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先来看第一个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要合法以到期。

因为大家想想,如果甲对乙的债权是不法债权的话,你连找乙的权利都没有,更何况允许你突破相对性了。所以首先必须得是合法的债权,而且呢,原则上得是已到期的债权。甲说呢,甲对乙的债权没到期,是不是甲找乙要钱,乙都可以拒绝啊?那你当然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了。这是原则性的规定。当然,民法典里面呢,

它做了一个拓展。他说啊,在债权的债权到期之前,假设呢,债务人的权利已经到期。而且呢,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呢,没有及时申报破产债权。那这个时候呢,如果等到乙的债权到期,再主张代位权的话,是不是有可能乙对丙的权利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了呀?或者呢,已经过了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间了,

那这个时候呢,黄花菜都凉了。所以这个时候啊,允许甲呢提前行使代位权,但是啊,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下,这是例外规定。假设呢,在考试的案情当中没有出现这个乙对丙的债权,马上要时效期间届满,或者呢,没有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的。那甲呢,行使代位权的前提一定是甲对乙的债权要乙到期,能理解吧,

原则跟例位的关系。这第一个要件。第二个要件呢,是对第二个债权的描述。乙呢,作为债务人,他对相对人丙项的债权必须也要移到期。因为大家想想乙对丙的债权,如果没到期的话,是不是乙找丙要都要不出来啊?那甲就更不可能找丙去要钱了,所以这是对于两个债权的要求。第三个要件啊,是这里面最核心的要件,就债务人呢,

实施了一个不作为的行为。他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债权相关的同权利,进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了。这里面我们要强调这么几个关联词,第一,什么叫做怠于行使?司法解释啊,专门做了一个规定,这个待遇形式啊,它说的是债务人呢,没有履行自己的债务,同时呢,又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其相对人来主张到期债权及其从权利。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下模型里面的乙呢,

只要你没有对丙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来主张权利的,都属于怠于行使。这意味着乙呢,说我每天给丙打一个电话,发五个微信来要这个钱。有用于没用啊,没用它依然属于怠于行驶。第二个关键词呢,是待遇形式的对象啊,既包括到期债权,也包括相关的从权利。这是民法典里面新增加的。这意味着乙呢,没有积极找丙要钱的甲呢,可以代位行使这个债权来找丙要钱。

同时呢,假如说乙对丙的债权啊,它是有相应的担保的,于是呢,丁呢提供了自己的房子。来对丙的十万元债务提供担保。那乙呢,既没有积极找丙要钱。同时呢,也没有积极的行使对丁房屋的抵押权的。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债权人甲一方面可以找丙来要钱行使债权,另一方面甲呢,能不能行使对丁房屋的抵押权呀?也是可以的。

这就是民法典,它扩张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既包括债权本身,也包括相关的从权利,也就是担保权。这第二个关键词第三点呢?是这个行为啊,它一定要影响到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所以呢,别人欠我的钱好多年了,我一直都没有要。但是呢,我手里面有充足的现金,可以还清你这个钱。那这个时候呢,

意味着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没有影响到债权的债权呀?没有,那这个时候呢,债权人依然只能找谁来主张权利呀?债务人来主张权利。所以呢,你要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主张保全的一定是影响到你到期债权实现了。这是第三个要件,最核心的要件,第四个要件是一个消极要件。债务人呢?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是非专属性的权利,而且是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也就说啊,模型里面的乙对丙的权利啊,它不能具有人身专属性。假如说这个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话,是不是意味着只能有债务人也来主张啊,而不能让别人来代劳?那这里面呢,就涉及到一个问题了,什么样的权利是具有专属性的权利呢?我们在实践当中啊,主要是三种权利。首先,第一种权利啊,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啊,

比如说呢,基于抚养,赡养,抚养,继承而产生的请求权,是不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啊?长城是在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的。它当然具有人身专属性了,这第一种类型必须代位。第二呢,是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

大家看这些债权啊,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它保障的是债务人最基本的生活。那你债权人能不能代位行使啊?不可以,这是社会保障性质的权利。第三的是两项救济人身损害的权利,一个是人寿保险金请求权,一个是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不是都是在救济人身损害呀?具有人身专属性。那这三类权利呀。即使这个债务人怠于行使,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人实现了债权人能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怠于行使啊?

不可以,这是代位权行使的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前三个要件是积极要件,第四个要件是消极要件。那符合这个条件的债权人就可以直接找相对人丙来要钱了。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它的法律后果。是这两个层次第一呢,是如何行使权利,第二是行使权利以后产生什么样的效力?先来看行使权利的方式,大家记结论就可以了,债权人呢,要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来行使代位权。注意两个细节,

第一,债权人是是以谁的名义来行使权利啊?自己的名义来行使。尽管呢,你行使的是债务人的权利,但是呢,代位权是不是也是法律赋予你债权的权利呀?要以自己的名义理直气壮的行使。第二呢,是这个权利形式,要通过什么方式呀?诉讼方式。因为你毕竟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啊,让法院来判断一下你有没有资格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同时呢,行使代位权的时候,要以债权人自己的债权范围为限。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你自己的权利嘛,超出的部分你就不能行使了。于是呢,甲对乙是十万元的债权。而乙对丙呢,是20万元的到期债权。大家看甲呢,如果行使代位权,把丙给告了。能不能说我请求你丙还我十万,剩下的十万块钱你也赶紧还给人家乙。大家看他有没有这个权利啊?

没有你管好你自己的十万就可以了,超出的十万块钱。是不是就不劳贾操心了呀?所以呢,行使权利的时候啊,要以自己的债权范围为限。这行使方式,那假设呢?法院支持了债权人甲的代位权,诉讼请求的将产生什么效力呢?原则和例外。先来看原则叫做直接清偿的规则。假如说这个甲呀,他获得胜诉判决的话,法院呢,

会让相对方丙直接向谁呀债权人甲来履行债务?你直接把这十万块钱交给甲就可以了,交给甲以后呢,发生的后果是什么呀?甲乙乙丙的债权将在。同等数额内同时归于消灭,这叫直接清偿规则。是不是以最快的速度来清理这个三角债呀?这一点呢,跟其他国家是不太一样的。多数国家在这个地方呢,采取的是所谓的入库规则。就是甲呢,你可以行使代位权,但是呢,

你从丙里面。收回来的钱还是要交给谁啊?交到债务人乙的手中,是不是放到他的责任财产当中去啊?然后呢?甲再申请执行乙。你的财产,这是多数国家的规范方式。但是呢,我们国家简单粗暴钱呢,就不用过乙的手了,因为他太不靠谱了。直接交到甲的手中,是不是一步到位呀?直接清算规则。

当然,这里面呢,要稍微注意下一个例外规定。甲说呢,债务人对于相对人的权利已经被采取保全及时执行措施,或者呢,债务人已经破产了。那这个时候还能不能直接清场了呀?不能了,特别是呢,债务人乙公司啊,他已经破产了,是不是意味着他的财产是不是已经不足以清偿他欠别人的债务啦?那这个时候呢,包括甲在内的所有债权人要求乙的财产公平受偿。

而不允许你甲呢,有一个优先受偿的机会。当然,还是要区分这个原则和例外之间的关系。假设呢,考试当中案情里面没有出现这个乙对丙的债权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呢,乙公司有破产的情形的。结果依然是用的是直接清偿的规则,能理解吧。这是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呢,是抗变的规则。当这个甲呢,找丙要钱的时候啊,

相对方丙对于原来债务人乙先的抗辩,能不能对债权人主张啊?当然可以。本来呢,我丙是欠谁的钱呀?乙的钱。他来找我要钱的时候,我可以行使的抗辩,现在换了个人来找我来要,能不能说让我的抗辩权可以消灭啊?不能,比如说乙对丙的债权,实际上金现金借满了。乙呢?本尊亲自来要的时候,

我可以。诉讼时效看不清,唯一来拒绝。那这个时候呢,甲行使代位权找我,别人要钱的话,我能不能主张这个抗辩权呀?当然是可以的。很好理解。我们来看一个题。甲对乙呢,享有债权。乙呢,对丙享有债权。考试的时候啊,

大家见到这种连环债权的时候啊,要想到代位权这样一个制度。因乙呢,未清偿到期债务,甲呢,欲行使代位权。条件包括哪些?a乙对丙的债权合法,要不要满足啊?当然要了。b乙对丙的债权要不要已到期啊?原则上要c乙对丙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这那个消极要件。d选项乙对丙呢没有提起诉讼或者仲仲裁是不是体现一个待遇行使的要件呀?四个选项都是要选的。

这是。代位选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种。债权人的保全制度,债权人的撤销权。它主要针对的是债务人呢,积极毁损自己责任财产的行为。我们掌握的时候啊,还是那三个层次含义要件法律效力,先来看含义。掌握这个含义的时候呢,也是要记一个模型来掌握,也是一个三角关系。首先呢,有个债权甲呢,

对乙有个十万元的金钱债权。那这个乙呢?作为债务人,不仅没有积极的把钱还给甲。而是把自己仅有的财产呢诶,直接赠与给了相对方丙。大家想想,这样的行为呢?是不是使得债务人乙的责任财产进一步减少啊?进而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甲的利益。那这个时候呢,法律规定啊,甲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保全自己的债权啊?他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乙丙之间。

赠与财产的合同。大家看把这个行为撤销掉以后,就可以从丙的手里面把这个财产收回来,是不是重新恢复债务人乙的责任财产?这个时候呢,使得债权人甲的权利得以保全。这就是债权人撤销权,它这个基本的结构。首先呢,要有一个金钱债权,然后呢,债务人要实施一个处分财产的行为,所以大家看是不是也是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啊?本来呢,乙丙签订了赠与合同。

只对乙丙发生效力。但是呢,法律却允许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甲来撤销这个合同。为什么要突破这个相对性啊?保全债权人的债权。这是它的基本的概念甲呢,我们称之为债权人乙呢,我们称之为债务人丙呢,我们称之为相对人或者叫第三人。当然相对人啊,他是站在谁的角度来讲的呀?站在债务人乙的角度来讲,我们叫相对人。站在债权人甲的角度来讲,这叫什么呀?

第三人都是可以的。这是概念,当然这里面呢,要给大家补充一个问题,就是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我前面提到了撤销权,它适用的场景是债务人呢,实施了一个不当的行为,使得自己的财产呀。不当减少的,可以启动撤销权制度。这意味着,当债务人的实施某一个行为。虽然呢,可能导致他的财产不增加,

但是呢,没有导致原有财产减少的债权人能不能行使撤销权啊?不可以,大家看这个第一点。假设呢,债务人拒绝了别人的赠与。或者呢,拒绝了债务免除,或者呢,放弃了自己的继承权。大家看看这样的行为呢,债权人甲能不能请求质权啊?不能的为什么呢?比如说呢丙呢,作为第三人要送给乙一套房,

被乙给拒绝了。这个时候甲能不能跳出来说你别拒绝啊?你要收下这套房的话,不就有钱还我了吗?能不能行持续啊?不可以因为大家看乙呢,拒绝接受丙的赠与。它只是导致财产没有增加。它有没有导致以原有的财产减少呀?没有,所以这个时候啊,就不能适用撤销权制度。包括呢乙的父母死亡了。留下了一笔遗产。但是呢,

这个乙啊,他做出了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这个异常我不要。大家看这一群人甲能不能撤销这个放弃继承人的意思啊?所以你要继承这遗产的话,不就全还我了吗?答案也是不可以的,因为这个乙啊,他放弃继承权。虽然导致财产没有增加,但是呢,它并没有导致债务人乙的原有的财产不当减少。那法律就不允许你甲呢,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能理解吧,第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呢是?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的,主要是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那假如说呢,债务人实施了一个身份行为的,即使影响了债权人甲的债权,他也不能行使撤销权。于是呢,这个乙啊,他欠了别人十万块钱,一直还不清,但是呢,乙还是一个有爱心的人。收养了一个孤儿。大家想想收养孤儿以后呢,

是不是必然会增加乙的生活负担呀?进一步的使得债权人甲的钱收不回来的风险增加。这时候甲能不能撤销这个收养行为啊?他说你都自身难保了,你还收养什么孩子呀?甲能不能撤销这个收养行为啊?不可以,因为这是身份行为。法律呢,不允许你过度干涉债务人乙的私人事务。所以呢,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它必须得符合严格的条件,先注意这两种排除情形。那接下来呢,

我们来看这个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近来允许你债权人撤销乙丙之间的处分财产行为呢?大家看我们在法律上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的时候啊,要区分债务人时的行为是有偿行为还是无偿行为,做出不同的规定。因为大家想想,如果债务人啊,实施的是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的话,那相对方丙是不是空手套白狼啊?纯粹局的财产。没有任何的负担,那这个时候呢,甲和丙比较起来,法律要先保护自己的利益啊,

先保护甲的利益。那意味着,在无偿情形下,甲行使撤销权的门槛会比较低,要件会比较宽松。但是乙跟丙实施的是有偿处分财产行为的话,是不是意味着丙呢?取得的财产也是付出代价的呀。你是债权人,我也是债权人。那这个时候呢,法律在设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的时候啊,就会比较的严苛一些,相对要提高这个门槛,适当的兼顾一下谁的利益啊?

相对方丙的利益。当然,不管是有偿无偿行为啊,首先它都得符合通用的要件三个方面。其实讲的是这个债权撤销权形式的一个基本的模板。首先呢,债务人要实施一个处分财产的行为是不是前提呀?你实施行为我才有机会撤销。第二是这个行为呢,必须要已经发生效力。如果呢,乙丙这个行为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是无效的,还有没有必要执行下来呀?

没有必要了,第三呢,是这个行为呢,它一定是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才有必要。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这是共同的要件。当然,接下来呢,我们要区分这个无常跟有常来,分别梳理这个具体要求了。如果呢,债务人实施的是无偿行为的话。那这个时候呢,不管相对方,

也就是丙知不知情,法律都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不是只需要符合客观要件?而如果呢?债务人实的这个处分行为啊,它是一个有偿行为的话,那要适当提高这个撤销权形式的门槛。要同时符合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的时候,债权才能够行使撤销权,先做这么一个简单的区分。我们先来看无偿提醒。只需要符合客观要件,所以这里面大家重点关注的是什么叫做无偿处分财产呀?民法典里面呢,规定了两大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啊,叫做无偿转让财产。这个应该比较好理解吧,你把房子车子送给了别人。包括呢,你把知识产权,你把股权免费送给别人的,都叫无偿转让财产都可以纳入撤销权的范围。那第二种类型呢是?无偿的处分债权。大家看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包括恶意延长债权的履行期限。都是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提示一个广义性的财产。

比如说呢,甲对乙有一个十万元的债权,而乙对丙呢?也有个十分的正确。大家看乙呢,直接跟丙说,你欠我那十万块钱,我不要了。大家想想会不会导致乙的财产不当减少啊?会的,因为债权本身也是财产权嘛。十万块钱虽然有可能。不能收回来全部,但是呢,收回来几万是不是也是钱呀?

也可以纳入这个具体的范围。包括呢乙对丙的十万元债权,本来有担保物权。它是非常有保障的。但是乙呢,直接放弃了担保物权,是不是也是增加了这个钱收不回来的风险呀,进而导致自己的财产不当减少?包括呢,乙对丙说。你欠我的十万块钱,虽然到期了,我呢,不放弃债权,但是我可以给你适当的延长一下期限啊,

给你延长。100年。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是不是也是变相的,使得乙可以偿债的财产会减少啊?那这个时候呢,都可以纳入到撤销权形式的范围,这叫无偿行为,而且呢,在这种情况下。不管这个丙知不知道乙欠别人钱还不清。都不影响甲可以行使撤销权,毕竟你这个丙是空手套白狼。这是无偿行为,接下来呢,我们来看有偿行为。

既然呢,债务人实施的是有偿行为,那意味着丙呢,他取得财产是不是也是付出代价的呀?所以这个时候呢,法律要适当的兼顾一下。丙的利益的保护,那意味着债权形式,债权的门槛就会提高。要同时符合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我们先来看客观原件。实施一个有偿行为。这个有偿行为呢?

民法典列举了三种情形,首先第一呢,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来转让财产的。比如说呢,价值100万的房子以20万元就给卖出去了。大家想想是不是会导致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呀,进而损害债权的利益?第二是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来受让财产,也是撤销权形式的范围。比如说呢,债务人花了100万。买了一辆价值20万的车。是不是也是导致财产实质减少啊?也可以撤销。但这里面呢,

就涉及到了什么叫做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呢?司法解释啊,专门做了一个补充。大家把握一个幅度。以市场价格的为基准上下浮动,不能超过30%。如果你向下浮动。大于30%,也就是低于七折了,那就是明显不理的低价。假设说你买东西的时候啊,价格向上浮动超过30%,也就是你付的价格啊,超过了市场价格的130%的。那就是明显不理的高价,

好理解吧,这是两种行为。关键注意这个第三种行为啊,是民法典里面特别增加的。债务人呢?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在民法典里面,要把它作为有偿行为来对待。这意味着。债权人要想行使撤销权来撤销这个提供担保的行为的话,它必须要符合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一定要注意这点啊。比如说呢,我们来看讲义当中给大家写的一个事例。车某呢,

欠岳某十万块钱没有还,是不是岳某对车某有一个债权呀?然后呢?车模呢?除了十万元的劳力士手表。别无其他债债。车某实施的下列行为,岳某可否请求撤销呢?你看第一呢,是车某将手表赠与给不知情的马某的,能不能实行啊?当然可以,因为无偿行为根本就不需要考虑主观要件。而第二车门将手表以八万块钱的价格出卖给知情的马某。岳母能不能直接来?

现在看一下它有没有符合客观要件?是不是以明显不理的低价来处分财产?当然不是,虽然呢,八万块钱这个价格呀。比较低,但是呢,它有没有低于市场价格的七成呀?没有,它依然是一个合理的低价。那既然客观要件都不能满足,即使马某是知情的,也不能行使撤销权。接着看第三种情形,车门将手表以六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马某。

大家看有偿处分,先来看有没有符合客观要件啊?符合了60000d的七折。但是大家看有没有符合主观要件啊?就这个第二点。相对人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才能够撤销有偿处分财产行为。这意味着,如果卖给的是不知情的马某的话,尽管价格偏低,那这群人岳母能不能行使撤销权?也是不可以的,是不是相当于是提高了行使出现权的门槛,进而兼顾向对方盲目的合法权益?当然,

这里面既包括知道,也包括什么呀,应当知道。实践当中啊,你要证明知道的话,这个题是比较难的。所以这个应当知道就显得很重要了。比如说呢,这个车模啊,他是把这个表呢卖给了自己的近亲属的。我们能不能推定他的亲属应当知道呀?可以,包括呢债务人甲公司。他呢,以低价把这个财产呢处理给了自己的关联公司。

那你的关联公司应不应当知道啊?都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啊,当然应当知道了。所以这个应当知道啊,在实践当中啊,要根据具体情形来认定。我们这里面要重点强调的是这个第四个例子。就是这个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大家看还是呢,岳母对车某有债权,车母呢,只有十万块钱的手表。马某呢,为了向龚某借款十万元。请求车某来帮忙提供担保。

车模说没问题,我现在呢,还有一块表比较值钱。于是啊,车某呢,就把这个手表呢抵押给了不知情的龚某。这样呢,龚某啊,就借给了马某十万块钱。大家看这样的抵押行为呢?会不会损害岳母的利益啊?会不会啊会的本来呢,车母有十万块钱的劳力手表作为他的责任财产,是不是岳母是可以执行的呀?现在呢,

车某把这个手表已经抵押给了龚某,龚某是不是取得这个担保物权呀?进而使得公本呢,取得了一个优先受偿的权利。导致呢岳母啊,他得眼巴巴的等着龚某先拿完钱以后才能够执行财产。是不是也会导致车某?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啊,所以也可以纳入持续的范围。但是大家看这个行为呢,车某啊,是在给他人,也就是马某的债务提供担保。就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要同时符合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债权,

才能够行使撤销权。这样呢表呢是抵押给了不知情的公某。那意味着有没有符合主观要件啊?没有,即使损害了岳母的利益,岳母能不能行使撤销权啊?也是不可以的,一定要注意这点啊,因为大家想想。对公务来讲呢,它是不是控制特别冷呀?他不是真正的控制盗版了,他呢,拿到这个demo以后啊,也借出去十万块钱。

他也承担了一个债权的风险,你是债权人,我也是债权人。债权人何苦为难债权人呢?所以这个时候啊,也要适当的兼顾一下公募的利益。这是构成要件。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个法律的后果。首先呢,也是行驶方式。掌握结论,债权人要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行使撤销权,是不跟代位权一模一样呀。而且在行使的时候呢,

要以债权人自己的债权范围为限。比如说呢甲对乙。十万元的债权。而乙呢?把自己。20万的存款直接送给了丙。甲能不能行撤销权呀?可以的,关键是他在行使撤销权的时候,能不能把20万都撤销掉啊?能不能不能因为你撤销十万元的部分,就已经满足你甲的利益了?多出的部分,你就不能突破相对性,干涉别人的意思自治了。

当然,如果这个行为啊,它是不可分的。那只能是一并退休。于是呢,甲对乙的债权人十万。但是呢,乙把自己仅有的价值20万元的房产送给了丙。大家看这个时候呢,甲行使撤销权的时候,能不能说我只撤销十万元的部分啊?那就不行了,因为这个房子的赠与啊,它是一个不可分的行为,只能是全部撤销。

第三呢,是行驶的费用啊,要由债务人来负担,因为。我是在。替你主张权利。或者说债务人你自己惹的祸,因此而支出费用当然由你来承担了。接着看在行使撤销权的时候啊,它要受到行使期间的限制,注意这个问题。因为大家想想甲呢,撤销乙丙之间的合同。是不是导致了乙丙之间处分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啊?它是包含着形成权的权能的,

所以呢,一定要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大家看这个除斥时间是多久啊?还是那两个期间,一个是主观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时一年?第二是最长期间行为发生之起五年。这两个期间啊,任何一个期间经过都会导致这些卷归于小米。比如说呢,这个债权人后知后觉。乙呢,转移财产五年了,你才发现。他能不能行使撤销权了呀?不行了,

这个时候呢,要优先保障已经形成的交易秩序。而且呢,这个除斥期间啊,它是一个不变期间,它不适用终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最后呀,是行使的法律后果。甲说呢,法院支持了甲请求撤销的请求的。那这个时候呢,发生的后果是什么呀?乙丙之间的行为会自始失去法律拘束力。那既然这个行为是自始无效的,丙呢,

他取得这个财产有没有法律上根据了呀?没有了,他要返还这个财产。关键是丙呢,要把受赠的财产或者取得的财产返还给谁呢?是返回给乙呢,还是直接返回给甲来偿债呀?注意,它是要。返还给谁的呀?债务人乙的。所以大家看这里面呢,采取的是我们前面提到的入库规则。是不是把这个不当处分的财产重新收回来?归到乙的责任财产库里面,

然后呢甲呢再去执行乙的财产。你看这一点跟代位权一不一样呀?不一样,有些同学说为什么撤销权里面就不允许丙呢?直接把这个财产交给甲呀。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呢是。甲呢,在行使撤销权的时候啊,法律有没有要求甲对乙的债权必须要乙到期呀?有没有啊?没有,你看这一点跟代位权不一样。因为在实践当中啊乙呢,他的债务还没有到期的时候。

就早早的张罗着要转移财产了。那这个甲呢?他行使撤销权,有没有必要等到自己债权到期以后啊?没有必要,他可以直接行使撤销权。那行驶车权以后呢?甲的债权还没有到期呢,你能要求丙直接把钱给你吗?当然不能了,这第一个原因。第二个原因啊,是这个处分的财产啊,它的表现形态是五花八门的。你看甲对乙呢,

享有的是金钱债权。而乙呢,是把自己的房子送给了丙。大家想想撤销这个赠与合同以后呢,你甲能不能请求丙直接把房子交给你来抵债呀?那当然不行了。它不像代位权,你看代位权里面两个债权基本上都是金钱债权。是不是才能够直接交到债权人的手中,然后两个债权人同时故意消灭呀?但是呢,撤销权它这些的行为涉及的财产可能是钱,可能是车,可能是房。甚至可能是一个担保。

所以指的是交还给谁呀,债务人。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二零一九年的。单选题甲呢,欠乙五万块钱,逾期不还乙呢,要求甲马上偿还,否则将起诉。甲呢,于是将自己仅有的财产及价值五万的汽车以四万元卖给了知情的丙。后来呢,不以得知。对于甲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大家看,这是个三角关系。乙呢?对甲是不是一个五万元的债权呀?而这个甲呢?作为债务人是不是跟丙实施了一个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呀?有可能要启动这个撤销权制度。现在看a选项乙呢,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来直销,对不对?必然是错的,为什么?因为即使你这个乙作为债权人,享有直接权,也是通过诉讼的方式,

书面这两个字太刺眼了。接着看b选项。乙呢,得知一年以后不再享有直销权。我们要先判断一下乙呢,在得知一年以内有没有撤销权?是不是要区分有偿和无偿处分啊?大家看甲呢,实施的是有偿无偿行为啊,有偿行为。那要同时符合主客观要件了,现在看有没有符合客观要件啊?是不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来转让这个财产?价值五万块钱的汽车,以四万块钱卖掉是低价。

观念,它是不是明显不合理的呀?显然不是因为它并没有低于70%。那既然客观要件都没满足,即使丙是知情的。乙能不能行使撤销权呀?不能,所以这个b选项啊,它说法也不能成立,因为乙呢,在得知一年内。你也没有直销权。c选项乙呢?有权请求确认无效,对不对?

错的,这里面能不能说甲丙构成恶意串通啊?不能在民法里面啊,知情是不能构成恶意串通的。因为对丙来讲呢,他可能经过调查了解到了这个甲的财务状况。而且呢,我买这辆车的时候,我也是付了四万块钱的,你能认为说我跟甲签订这个合同的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损害你乙的利益吗?你乙也太把自己当回事了。我就是买个车而已嘛,所以这个之前它不等于恶意串通。d选项乙呢?无权撤销这个说法,

能不能成立啊?可以成立。这是合同的保全制度啊,大家掌握这两种权利,代位权,撤销权。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七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在履行过程当中,在消灭之前有可能发生变更和转让的问题。先来看合同的变更。当然,合同的变更呢,有所谓的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变更啊,

既包括内容的变更,也包括主体的变更。而狭义上的变更呢?它仅指内容的变更,而不包括主体的变更。当然记个结论,我们民法典的合同变更是广义狭义上的呀。狭义上的变更。仅指内容的变更。为什么不包括主体的变更啊?主体的变更呢?在我们国家民法典里面叫合同的转让。所以你看这标题里面啊,变更解决的是内容的变动,而转让呢,

解决的是主体的变动,它俩加起来就是广义上的合同变更。有些同学说三要素不是主体客体内容吗?那客体的变更意味着什么呀?注意下客体的变更啊,它就导致债丧失同一性了。它这导致这个合同啊,已经不是原来的合同了。比如说原来是买汽车。后来呢,双方当时呢,变更成买房子了,大家想想房屋买卖跟汽车买卖是不是已经是一个完全不同的交易了呀?那就不是变更的问题了,那是一个债的更改或者更新的问题了。

所以这里面只有内容和主体的变动。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个合同的变更,也就是狭义上的变更了。它的特征以及法律效力。特征啊,大家简单了解,第一呢,是合同的变更呢,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相对呢,原来有一个合同内容是a。然后呢,合同变更有化,合同依然有效,

但是呢,内容变成了b。原来呢,你欠我十万。或者呢,我看你没钱了,坐下来商量商量,你还我三万块钱算了。是不是合同内容从十万块钱变成了三万块钱呀?第二呢,是合同的变更呢,它涉及的是内容,而不能是主体,体现一个狭义上变更的概念。第三呢,

是变更置换合同仍然是有效的,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下。你看原来呢,合同内容是a,现在呢,变成b了,但是呢,合同依然是有效的,这个才叫变更。如果原来是a。当时商量一下,你欠我的钱呢,我看你也没钱了,要不就算了。不用还我了,

大家看这叫不叫变更啊?这不叫变更。因为你免除债务以后啊,双方的合同关系就可以消灭了。那就不是变更的问题了。我们考试里面曾经考过一道题。甲乙两个公司呢,网上签订了一个自行车的买卖合同。原来约定是要买卖80辆自行车。或者呢?出卖人啊,既然交付了20辆以后啊就。没有货了。然后呢,双方协商一下,

既然你没货了,那就算了,它和平分手,好聚好散。然后呢?问题里面就问大家了,这里面有没有合同变更的问题呀?没有,有些同学说。原来是80辆,现在交付20辆,以后就说算了,能不能说我们变更成了一个20辆的买卖合同啊?不能因为20辆自行车,它已经交付完成了,

双方当时约定啊,我们就到此为止了。是不是意味着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归于终止了呀?那就是合同解除的问题,而不是合同变更的问题。所以它必须以合同的继续有效作为前提。最后呢,是变更的效力。首先呢,合同内容。要变更的话,原则上得经过双方一致同意。因为签订合同了嘛,这个合同对大家都有拘束力。不能随便变更。

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说呢,我们前面讲到的情势变更制度。假设呢,符合形式变更的构成要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来变更这个合同的,是不是法院也可以变更啊?价款呢,从原来的一万块钱变更到。15000第二呢,是当事人对变更约定不明确的,那就推定为未变更。这意味着,变更的约定或者意思表示,

必须得是明确的。第三呢,是合同变更以后啊,要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来履行。当然,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没有溯及力啊?没有第四呢,是合同的变更啊,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变更啊,它是面向未来的。过去的权利义务啊,它并没有当然的进行清算。比如说我刚才举的例子,甲乙两个公司呢,有一个80辆自行车的买卖合同。

甲呢,只交付了20辆以后啊,就一直没有按照约定期限来交货,构成违约了。后来呢,双方一直在交涉这个事情。然后呢,经过交涉以后啊甲呢,给乙延长了旅行期限,说我再给你一个月的时间,你赶紧给我把剩下的60辆自行车给我备齐了。双方达成一致,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在履行的时候是不是要按照新的期限来履行了呀?但是呢,

你之前的违约行为能不能当然免除啊?不能因为你之前是不是已经构成违约了呀?该主张的违约责任我没有说明确,放弃的我当然还可以主张。就是合同的变更啊,它不影响当事人之前已经产生的赔偿损失的权利。这就是合同的变更。当然,这一节里面啊,比较重要的是接下来我们要讲到的合同的转让制度了。也就是合同的主体发生变动。大家看债权,债务关系里面,它的主体是不是涉及到双方当事人呀?一个是债权人,

一个是债务人。假设呢,是债权人这一方发生变动的,我们叫债权让与。假如说是债务人这一方发生变动的,我们叫债务承担。那假如说一个合同的债权债务统一转给第三人的,这个叫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所以呢,接下来啊,我们要分成三个方面来讲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以及概括承受。我们先来看债权让与的规则。其实整体上啊,也是概述要件法律后果三个层次。

先来看这个概述。债权状语呢?它也是涉及到一个三角关系,所以呢,大家基于个模型来掌握它解决什么问题?首先呢,甲呢,对乙有一个十万元的金钱债券。大家看在这个法律关系里面,甲是不是债权人呀?乙是不是债务人呀?是的。那甲呢?因为找乙一直要不回来钱,于是啊,

他就把这个债权呢转让给了第三人丙。转让以后呢?是不是丙取得了这十万元的债权呀?你看是不是债权人从甲变成了丙啊?这个就叫债权让与。大家能不能看出来,在这样一个三角关系里面,是不是相当于甲呢?把自己的债权作为一个财产,直接卖给了丙啊?这就是债权让与。我们实际上当中有一个行业叫资产管理公司。它就是在。处理这个银行的不良债券。所以呢,

银行啊,常常把自己的债权呢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就涉及到债权,让与这样一个交易结构。大家看在这个三者关系里面呢,我们把甲叫做让与人。因为是你把债权转让给别人,你叫让与人。而把这个丙叫做什么呀?受让人你来接收这个债权,而把这个乙呢叫做债务人,你来还这个钱。那这个三角关系啊,我们就叫做债权,让与大家看概念。

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你看不改变内容。只改变主体。这一圈呢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就是债权,让与啊,大家记这个模型啊,来掌握这个结构。当然甲呢,在转让债权的时候可以转让全部能不能转让部分啊?当然可以,比如说甲他把十万元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丙的,这叫全部让与。那甲呢?

能不能只把其中六万元的部分转给生人丙啊?当然也是可以的,这叫部分账与。那在部分让你的情形下,它有可能构成一个。多数人之债。比如说原来是十万甲呢,把其中的六万块钱转让给了丙。这样的话呢,甲还有多少债权呀?四万元的债权。是不是相当于甲和丙两个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乙呢,享有一个按份债权呀。是不是按照特定的份额来享有债权呀?

这就是部分让与它的一个法律效力。当然了,如果呢,无法确定。部分让你的份额的也可以构成一个连带债券。这是第一个方面,那第二个方面是债权让与的要件。符合什么条件的时候,债权的主体才能够发生变动,进而使得受让人丙取得这个债权的资格呢?我们要展开这个要件。三个方面,首先呢,是适用前提,要存在一个有序的债权。

你不是要转让债权吗?首先得有债权,你才能够转让比较好理解吧。甲说呢,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是无效的,能不能发生债权让移的后果呀?当然不能。比如说甲乙呢,基于赌博产生了。十万元的债券。那这个债权呢?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所以呢,甲也不可能把这个债权转让给丙。当然,

这里面呢债权啊,它只需要有效就可以了,需不需要这个钱一定能够收回来啊?当然不需了,因为债权本来就存在着天然的无法收回的风险。即使是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能不能转让?能不能转让啊?当然可以转让,尽管呢,甲对乙的债权十万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乙是不是有权拒绝呀?但这个债权本身,它还是存在的,它给转让给丙。

因为这个债务人乙啊,他也有可能不行使这个抗辩权,是不是啊?进而使得这个财产呢?依然具有价值。包括这个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但是呢,尚未撤销的债权也是可以转让的。甲乙呢,签订买卖合同。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啊。乙呢?对甲实施了一个胁迫行为。大家看基于这个行不行为呢?甲是不是想有一个撤销这个合同的权利呀?

他撤销这个合同以后呢?是不是使得这个债权会自始无效呀?但是呢,只要甲现在还没有行使撤销权呢,那这个债权是不是依然是有效的呀?依然可以转让。包括这个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债权,它也是可以转让的,只要有效存在就可以了。第二个要件呢是?债权转让的合意。就这个甲和丙,也就是让与人和受人啊,必须要达成一个转让债权的协议。这是最核心的一环。

比较好理解。第三个要件是我们这里面呢,要重点讲的一个要件。债权呢,必须要具有可让与性。当然,债权它是一项财产权,原则上有没有可让与性啊?原则上是有的,所以这里面啊,大家重点关注的是例外。什么的债权,它不能让与呢?法律规定了三种情形。第一呢,

是根据其性质不得转让的,也就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能不能转让啊?不能转让。你看我们前面在讲这个代位权的时候啊,讲到三类具有专属性的债权。啊,比如说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的经营权。社会保障性质的债权啊,包括这个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是不是都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呀?他当然不能转让了,只能有权利来亲自行使。包括呢,基于当事人特定的信赖关系而产生的债权,也不能随便转让。

比如说委托合同。它就是基于双方当时的信赖关系产生的,那任何一方呢,原则上都不得把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这是第一第二呢,是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三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那如果不存在这个情形的话。原则上,推定债权是可以转让的。而且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下,可以转让的债券啊,可以是金钱债券,也可以是非金钱债券。这是可让与性的认定,

但这里面呢,我们通过规范拓展给大家补充一个问题。就是当时呢,约定了债权不得转让。但是呢,债权人还是违反这个约定,把债权转让出去了,它能不能发生债权转让的后果呢?明法典里面区分。转让的债权是金钱之债还是非金钱之债,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假如说呢,当时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一个非金钱之债的。大家看后果是什么呀?这个约定啊,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受让人呢?如果不知道你们内部有这样一个不得转让的约定的话。是不是依然可以取得这个债权呀?因为你这个约定不得对抗我这个善意第三人吗?当然,如果第三人是知道这个内部约定的,他能不能取得这个债权了呀?不能了,可以对抗知情的第三人。那假如说当时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一个金钱债权的话,后果是什么呀?后果是这个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大家看这里面呢,

连善意都没有了,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违反约定,转让一个金钱债权的。是不是不管第三人知不知道你们内部的约定都不影响他给取的这个金钱债权呀?所以法律呢,要鼓励这个金钱债权的流转。我们来看一个例子。甲公司跟乙公司啊,签订了一个购销合同。甲公司呢?要向乙公司购买一批成品服装。这意味着甲公司。他是买受人,是不是啊?买受人在合同里面选用的债权人是什么?

是不是请求相对方来交付这个成品服装啊?它是一个非金钱之债。而出面人乙公司呢?他的合同权利是什么呀?是不是请求甲公司来支付价款呀?是一个金钱之债。而且双方约定了。双方的债权都不得转让。但是后来呢,甲公司违反这个约定,将债权转让给了不知情的丙公司。我们来判断一下丙公司能不能取得这个非金钱之债呀?可不可以啊?你看虽然呢,甲乙约定不得转让,

但是呢,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既然丙他是不知情的。这意味着,丙是不是依然可以取得这个非金钱之债呀?这叫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然,这意味着甲是不是违约了呀?你要向向对方乙来承担违约责任。接着看乙公司呢,也不甘示弱。也把这个精简职能转让给了知情的丁公司。你转我也转。大家看这个时候丁公司它能不能取得这个金钱之债啊?既然转让的是金钱之债嘛,

按照法律规定,是不是不得对抗第三人呀?即使这个丁是知情的,也不影响他给取得金钱之债。当然,这个时候乙是不是也违反自己的约定了呀?所以呢,他也向甲承担违约责任。一定要注意区分这个金钱和非金钱之债。这是要件。单从考试角度来讲,如果问你下列债权不得转让的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要不要选呀?要选的这样的债券啊,

原则上是不得转让的。只是你违反约定转让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时候也有可能产生转让的后果,但是呢,不影响这个债权本身是。不得转的债权,这个结论能理解吧?这是第二个问题,那第三个问题啊,是债权让与的法律后果,也就是效力的问题。这个效力啊,我们要区分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层次。先来看对内内效力。当然,

大家先区分一下谁是内部人员,谁是外部人员。甲呢,对乙的债权。现在呢,转让给了谁呀b?谁是内部人员?甲丙呢,体现的是内部效力。因为是不是他俩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啊?他们是内部效率,而这个转让呢?对于债务人乙怎么发生效力?这是外部效力,因为乙呢,

并没有参与这个过程。我们先来看内部效力。也就是这个丙呢,什么时候可以取得债权的资格呀?一定注意这个时间点。债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时候,债权就发生转让,就使得丙取得债权人资格了。也就是甲丙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一生效,丙呢,当然取得债权。而且呢。取得债权的同时啊,让与人呢,还应当把这个债权凭证。

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要转交给丙,并告知丙相关的事实。啊,比如说呢,这个甲对乙的债权诉讼时效进行到什么程度了?基于诚信原则,是不是也得告我这个丙啊?同时呢,让与人呢,要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假设呢,甲把债权卖给丙了。丙向乙主张的时才发现,这个债权是无效的。是不是相当于你卖给了我一个不存在的东西啊?

我这个丙呢,能不能请求你假设承担违约责任呀?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呢,甲把对乙的十万的债权转让给丙以后,丙找乙要钱的时候发现乙呢是个穷光蛋,一分钱都没要回来。这个时候呢,丙能不能请求甲来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呀?不可以。所以这个瑕疵担保啊,它只担保这个债权本身是有效存在的。它并不担保你这个丙可以从债务人乙手里面把钱都收回来,能理解吧,债权本身的风险你丙。

你心里没点数吗?这是。第一个层次,第二个层次啊是在。债权方式转让的同时啊,从权利也会发生转让。这是从权利它的性质所决定的。这意味着甲对乙的主债权转让给丙的时候,丙能不能取得原来主债权的担保权呀?可以的啊,不管是保证担保还是担保物权,丙都可以当然享有。而且呢,如果转让的是担保权的话,需不需要等到担保权办理登记或者交付手续的时候啊?

不需要,只要债权转让合同一生效。丙呢,取得主持权,同时取得担保权,一定要注意这点。民法典里面还新增加了一个条文,就是这个规范拓展。大家看受让人呢取得从权利,不应该从权利呢,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没有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它不以公式作为前提。我们来看这个例子啊,甲呢,欠乙100万,

也就是乙呢,对甲享有一个100万的债权。然后呢甲呢?以自己的房屋来设定了一个抵押。这是从权利。二零二一年3月1号的时候呢,已将上述债权呢直接转让给了丙。三月三日呢,通知了甲。3月6日呢,三方共同办理了房屋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我们来看一下丙呢,作为收养人,他什么时候给取得100万的主债权呀?一号,

三号,六号哪一天呀?一号第二个问题,丙呢,取得主债权能不能取得房屋的抵押权呀?可以,因为这是担保权。关键是什么时候取得这个房屋的抵押权呢?一号三号还是六号啊?答案是一号。尽管这是房屋抵押。但是呢,在一号我取得主债权的时候,是不是房屋抵押继续同属性就直接发生转让了呀?不需要等到六号办理登记手续的时候。

一定要注意这点。那这是对内效力,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个对外效力,也就是对债务人发生的效力。首先第一点呢,是升学条件。债务人,大家看他有没有参与这个债权转让的过程啊?没有,所以法律规定了,你要转让债权的话,要通知债务人,你得告我一声。那通知债务人以后呢?

就可以对债务人发生确立了,这意味着债权转让需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啊?不需要,因为你还谁钱都是还。债权转让啊,通常不会增加债务人的风险,所以呢,通知你一声就可以了,通知债务人以后呢,债务人。只能向谁来还这个钱了呀?只能向受让人,也就是新的债权人还钱。他就不能再向原来债权人还钱了。当然,

如果债权转让以后啊,没有通知债务人的发生的后果是什么呀?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一定要注意这个说法。我们能不能说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的话,转让是无效的呀。不能,你不通知债务人。也可以发生内部效力胜任,能不能取得债权啊?可以的,你不通知啊,只是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什么叫做对于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呢?它主要说的是啊,

你没有通知债务人的话,是不是在债务人的心中,原来债权人依然是债权人呀,他有可能善意的把这个钱还给原来债权人。那这个时候呢,它能不能发生轻伤的后果啊?可以的,因为你暂停转让,对我不发生效力,在我的眼中。原来,债权人依然有收这个钱的权利。只是呢,原来债权人他已经把债权转让出去了,他有没有收这个钱的资格了呀?

没有了,他也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新的债权人。这就叫做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大家看这个事例,岳母对车母呢,有十万元的债权。后来呢,岳母啊,就把这个债权呢转让给了马母了。那假设呢?通知车某以后,车某这十万块钱。只能还给谁呀?只能还给马某。

你要还给岳母的话,马某依然可以请求你车某来还这十万块钱。第二,假设呢,债权转让没有通知车模的。是不在车某的心中,岳某永远是债权人呀。他有可能善意的把这个钱呢,直接打到岳母的卡中。那这个时候呢,也会发生倾城的效果。只是呢,岳母啊,他已经不是债权人了,所以呢,

要作为不当得利,把这十万块钱返给谁呀,马某?这就是通知这样一个效率的认定。那第二个方面的后果啊,是抗辩的转移。大家学民法学多了,你会发现啊,在这个三角关系里面啊,经常发生抗辩转移的问题。他说的是啊,债务人呢?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以后啊,债务人对于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来主张。因为大家想想,

在原来的债权关系当中。让与人找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候,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来拒绝。那就意味着你换了一个人来找我,主张权利的话,我原来可以行使的抗辩,能不能故意消灭啊?当然不能了。比如说呢,月末的债。比如说呢,岳某对于车某十万的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那这个车门呢?它享有一个什么抗辩权呀,诉讼时效抗辩权。

那后来呢,岳母把这个债权转让给马某,马某找车某要钱的时候,车某是不是依然可以主张这个诉讼时效抗辩权呀?很好理解。接下来第三个层次的问题啊,是债务人抵销权的行使。当然,抵消这个制度啊,我们接下来才会讲到简单的讲呢,就是双方互负债务的时候,你欠我钱,我也欠你钱的时候。能不能相互冲抵,然后一笔勾销呀?

当然是可以的,这就是抵消。大家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呢?可以向受让人来主张抵消。也就是甲呢,对乙有一个债权。而这个甲呢,把这个债权呢转让给丙以后啊,丙找乙要钱的时候呢,乙也有可能行使抵押权。我们来看第一种情形。当债务人呢?接到债权转让通知的时候。债务人对于让与人享有债权。

这意味着你如果甲呢不转让这个债权的话,你看你甲对我乙享有债权,我乙对你让与人甲是不是也享有债权啊?大家可以相互抵消我乙呢,就不用实际还钱了。但后来你甲呢,把这个债权人转让给丙了。你丙来找我乙要钱的时候,我乙能不能主张抵消啊?我依然可以主张抵消,因为你这个债券转让。毕竟没有经过我乙的同意。能不能因为你甲的债权转让行为,导致我乙的抵销权被消灭啊?那是不合适的,

所以呢,我原来可以行使的抵销权,现在依然可以行使,只要我乙的债权已经到期,就OK。比如大家看这个例一。岳母呢,对车某享有十万元的到期债权。同时呢,二人一人。同时啊,二人呢,一起前往澳门旅游。岳母呢,要给他老婆买个名牌包。

但是呢,信用卡额度不够,于是啊,车某呢,就带岳某刷了七万块钱的钱。大家看这意味着,基于这个代刷卡的行为,车某对岳某是不是也享有一个七万的债权呀?那意味着你岳母在找我车模要钱的时候,我车模能不能主张抵消这七万呀?可以,我只需要付剩下的三万块钱。但是呢,在我车模主张抵消之前啊。岳母呢,

直接把这个十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了马某。不想跟车某见面了,让马某去要钱,大家看马某去要这十万块钱的时候,车某能不能主张抵消七万呀?依然可以。因为不能因为你的没有经过我同意的债权转让行为,就使得我原来可以行使的抵消权故意消灭,是不是对于乙来讲是不公平的呀?所以它依然可以行使抵消权。这第一种情况。接着呢,看第二种情形。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这是民法典的一个新的规定。

只要这个债务人啊,我主张抵去的债权。和甲呢,转让出去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即使我的债权没有到期,我也可以主张抵销权。我们来看这个例二啊。甲公司呢,以100万。向乙公司订购一批货物,双方约定啊,若甲公司呢,在二零二一年8月1日之前支付全款的。在当年年底呢,可以享受5%的价款返现优惠来鼓励这个买书人啊,

尽快付钱。那这意味着在。甲公司跟乙公司这样一个买卖合同当中,大家看乙公司呢?对于甲公司是不是有一个100万的货款债权呀?啊,当然,如果这个钱呢,在8月1号之前全款付清的话,是不是甲可以享受一个五万块钱的返现优惠啊?二零二一年的7月1号的时候,乙公司呢,将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大家看这个时候呢,

丙公司能不能找甲公司来要这100万的?价款债权呀,当然可以,因为债权已经发生转让了。那7月20号的时候啊,甲公司呢?支付全款。大家看这个时候呢,支付全款的时候啊,他能不能主张抵消五万块钱的返现优惠啊?你看按道理呢,乙公司把这个。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的时候。甲公司有没有取得五万元的返现债权?这个时候还没有取得呢,

因为你要在8月1号之前付清全款,你就有资格取得这五万块钱的优惠。但是呢,7月20号的时候啊,大家看甲公司呢,要向丙公司支付价款了,这个时候呢,他是不是取得了五万块钱的返现请求权呀?那这个时候呢,他能不能直接主张抵消五万块钱啊?可以,他只需要付多少啊?95万。相当于这个甲公司呢,提前把这五万块钱拿到手了。

因为按道理呢,是不是?你支付完全款以后,在年底的时候乙才需要把这返现的五万块钱给你呀。但是呢,大家看这个案情里面。甲呢?对乙享有的五万块钱的返现请求权。和乙呢?转让出去的100万的价款请求权是不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呀?是的,是基于这个买卖合同而产生的。那这个时候呢,为了保障双方之间的信赖关系。法律的允许债务人呀,

提前行使抵销权。否则的话呢甲呢把这。1001000次性支付给丙公司以后啊,可能年底再找乙公司要这五万块钱的时候,乙公司已经没钱了。本人呢?我们之间有交易关系的话,是不是还可以形成一个相互的牵制啊?但这个时候呢,乙公司把这条转让出去以后啊,它就没有任何后顾之忧了。进而使得这个甲公司啊,可能会面临五万块钱返现优惠无法实现的风险。所以呢,法律要允许他提前行使这个抵销权,

一定要注意民法典里面先增加这个制度。当然,对于丙来讲呢,他受让的是100万的债权,但是呢,最终只拿到了95万。是不是被抵消了五万块钱呀?这个损失怎么办呀?他可以找乙公司来要这个钱,是不是啊?因为这五万块钱本来应当是谁给的呀?乙公司你来给的。这就是抵消权。最后呢,是因债权转让增加的费用要由谁来承担呀?

让原来承担。我们来看一个题。甲呢,与某影视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啊甲在两年内呢完成一部电视剧的剧本。影视公司呢,支付稿酬50万元。后来呢,甲将支付稿酬的权利转让给了乙。我们来看一下支付稿酬的请求权能不能转让啊?当然可以,这是一个金钱之债。a选项在转让通知到达影视公司的时候发生效力,对不对啊?错的债权转让在什么时候发生效力啊?

合同生效的时候就可以发生效力,所以这个b选项是正确的。c选项经影视公司同意才能转让,是不是也是错的呀?不需要经过同意。d选项一,合同性质不可转让,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不能成立,因为你看甲呢,跟影视公司之间啊。达成一个编写剧本的。这样一个合同。大家看,对于影视公司来讲呢?

他的权利是什么呀?是不是请求甲来编写剧本啊?大家看这里面有没有新的关系啊?有的体现了他对于甲这个人的信赖。但是呢甲呢,他对影视公司讲的是什么权利啊?支付报酬的权利,这是个金钱之债,这个有没有特殊的信任关系啊?没有的,所以呢甲呢?他可以转让这个金钱之债,而影视公司呢?不能转让这个非遗金钱之债,因为他有人身信赖关系。

这是债权让与的规则。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个债务承担。它也是债的主体的变动,只是呢,它是哪一方发生变动啊?债务人这一方发生变动,我们在掌握的时候啊,其实还是。含义要件,法律后果三个层次。先来看这个债务承担的概述,首先呢,也是基于个模型来掌握它的概念,因为它也是一个三角关系。

于是呢,甲呢,对乙有一个十万元的金钱债权。大家看在这个法律关系里面呢,甲是不是债权人呀?而乙是债务人。这个时候呢,第三人丙啊和这个乙呢签订个协议。说你欠别人的钱,我来替你还。我来替你承担这个债务。是不是有可能使得债务人这一方发生变动啊?这叫债务承担。在这个三者关系里面呢甲,我们叫债权人。

乙叫债务人,而这个丙呢?叫承担人或者叫新债务人。接下来讲,相关规则的时候啊,我们会用到这个新债务人或者承担人这样的表述,大家知道他说的是丙这个人。但在法律当中啊,这个债务承担呢,我们分成两种类型。区分的标准啊,是丙呢在替乙承担债务的时候啊,乙能不能获得免责的保护,这是区分的标准。如果乙可以获得免责保护的,

我们叫免责债务承担。甲说丙承担债务,但是乙不免责,这意味着乙丙是不是要共同对债权人甲来负责任呀?并肩作战,这个叫并存的。债务承担能理解吧,而且呢,不管是免责还是并存债务承担。都可以是转移部分债务,也都可以是转移全部的债务。比如说呢丙呢和乙达成约定,说你十万元的债务全部由我来承担。甲说没问题,我同意这个乙免责大家看这个时候发生的是什么呀?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不是已免责了呀?而且是全部免责。那甲说呢,这个丙呢,他愿意替乙来承担债务,但是呢,十万元太多,他只愿意承担其中的三万元,可不可以啊?可以,那这时候如果甲表示同意。是不是乙可以在三万元的范围内主张免责啊?这时呢,乙只需要承担剩下的七万元的部分了。那这个时候构成的是什么呀?

构成的是部分的免责债务承担,能理解吧,因为这个乙呢,他是不是免责了一部分啊?所以叫部分的,免得债务承担。这是两种类型区别的核心,是承担人呢?承担债务以后,原来债务人能不能获得全部或者免责的保护?进而区分这两种类型。当然,大家看到这个并存债务承担的时候啊,可能会想到一个制度。因为大家想想,

如果这个丙呢,他愿意承担十万元的债务,但是呢,甲不同意乙免责的是不是这个时候乙丙要?共同对甲来承担连带责任呀。有没有感觉起来像是丙呢?对乙的债务提供了一个连带责任担保啊。有没有这种感觉啊?有的,所以在实践当中啊,我们就产生了这么一个规定。第三人呢?向这一群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是债务。加入这个债务加入啊,说的就是我们刚才提到的并存债务承担。第三人提供的文件呢?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是保证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因为啊,我们在讲到保证合同的时候呢,会讲。法律呢,对于保证人还是有不好,不少保护性的规定的。啊,比如说呢,当时没约定保证方式的是按照一般保证来承担责任。

保证人是不是享有一个先诉抗辩权啊?风险比较小,同时呢,保证人还有可能通过保证期间来获得免责。甚至呢,保证它是一个从属性的债务,它绝对不可能大于主债务等等,通过一系列方式来进行保护。所以呢,如果是债务加入和这个保证认定起来有争议的法律呢,按照让你承担责任比较轻的。保证来确定这个法律关系啊,稍微注意下这个司法解释规定。这是首先呢,在概念里面掌握这两种。

债务承担的基本概念,那接下来呢,我们就要一分为二了,分别来梳理免责和并存债务承担它的要件以及法律后果。先来看免责债务承担,也就是。承担人呢?承担债务以后啊,原来债务人可以获得免责的情形。大家看它的要件里面啊,前三项呢,其实跟债权账也是几乎差不多的结构。首先呢,得有一项债务才能够让别人来承担,第二是当事人达成了一个债务承担的协议,

第三的是债务具有可移转性,是不是基本是一样的呀?大家重点掌握的是第四个要件。要想发生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必须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因为大家想想债务人如果发生变动的话,会不会增加债权实现的风险呀?会的,所以呢,原来债务人你要想获得免责的保护,金蝉脱壳。必须得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而且这个同意啊,原则上得是明确的同意。假设这一群人啊,

没有做任何表示,没说行也没说不行的。那推定为不同意,能不能发生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啊?不能。这意味着债务人呢?不能通过免责的方式来获得保护。这是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一定注意这个经过同意。接下来呢,是法律后果,假设呢,债权人同意了,那意味着债务呢,将会发生转移,

原来债务人将免于承担责任。是不是债权人只能找新的债务人,或者叫承担人来履行债务啊?假设呢,他事后发现,新的债务人。也是个穷光蛋,一分钱都没有。他能不能反过头来要求这个原来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呀?不可以了,因为原来债务人已经免责了,他已经金蝉脱壳了。这是第一个方面的法律后果。第二呢,是债务人呢?

转移债务的。新的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原来债务相关的从债务。于是呢,原来是十万元的借款债券。那你承担这个债务,以后呢,你不仅要还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等,是不是都要纳入进来呀?你都得承担下来。第三呢,是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的债务人呢,可以主张原来债务人的抗辩,你看又是一个抗辩权的转移。

这样呢,在每个债务承担里面,我新的债务人是不是取代了原来债务人的地位呀?那原来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抗辩。现在我当然也可以主张了。比如说呢,甲对乙的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那后来呢?丙呢?还是承担了这个债务,是不是取代了乙的地位啊?那这个时候呢,甲找丙要钱的时候,丙能不能主张乙本来想要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呀?

当然是可以的。啊,我取得了你以后啊,你原来可以主张的权利,现在呢,就归我了。第四呢,是原来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的,债务人能不能向债权人主张抵消呀?不可以,因为在主张抵消的时候啊,你只能主张抵消自己的债权,你能不能主张抵消别人的债权啊?不能假设呢甲呢,对乙有十万的债权。

而乙呢?对甲比如说也有七万元的债权的话,甲找乙要钱的时候,乙固然可以主张抵消七万。那甲说后来呢,你丙呢愿意承担乙的十万元债务,而甲也表示同意了,是不是甲就找丙去要钱了呀?丙能不能说我要抵消乙欠你的七万呀?不可以,因为当时啊,只能抵消自己的债权,你不能去抵消人家乙的债权。最后一点呢,是这个。

债务承担对担保的影响。大家看假如说呢,发生了免责之后,承担了是不是债务人发生变动了呀?大家想想会会不会影响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风险?当然会了。啊,比如说马云欠你钱。你敢不敢给他提供担保啊?这个风险是不是还是相对来讲比较小的呀?马云的钱应该是够的,假设说马云的债务。让他的本家马蓉给承担了。尽管都姓马,但是呢,

他们的偿债能力或者信用一样吗?当然不一样,它必然会增加这个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风险。所以法律规定啊,如果是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免责制度之三没有经过第三人的书面同意的担保人呢?他可以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它可以装免责的,我们来看这个例子啊。甲呢,欠乙十万块钱,甲呢,以自己的汽车来设定抵押,丁呢,是保证人甲乙丙三人达成协议,

该债务呢,由丙来承担。你看既然呢,这个承担是不是经过了债权人乙的同意啊?那是不是原来债务人甲可以获得免责的保护啊?关键这个时候呢。新的债权人。关键这个时候呢,债权人这个乙啊,他能不能找丁?来主张保证责任呀。可不可以呀?不可以,本来呢,丁是为甲提供保证。

现在呢甲免得了换成了丙来承担这个债务,丙是不是偿债能力有可能是不如甲的呀?那这样的话呢,你让丁负责任的话,就会增加丁的风险。所以呢,没有经过第三人同意的,那这个第三人作为担保人,他可以主张免责。当然,这里面一定要注意的是,原来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是不是影响啊?不是影响你看甲呢,你自己提供的汽车抵押。要不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呀?

当然有,因为这本来就是demo,你自己的债务。所以呢,这个甲提供的汽车抵押依然要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呢,第三人丁提供的保证可以主张免责。这就是免责债务承担过程以后啊,对于担保的影响。这是免责债务承担,那接下来呢?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啊,也就是虽然第三人愿意承担这个债务。但是呢,

原来债务人没有获得免责的保护,这意味着新旧债务人是不是要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呀?这就是并存债务承担。我们来看它的要件。大家看前三个键啊。跟这个免责债务承担,基本上是一样的。首先得有债务。第二是第三呢,有加入债务的意思,第三呢,是债务具有可疑短信,关键注意这个第四个要件。债权人啊,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

这意味着,并存债务承担它需不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啊?不需要,只要债权人没有拒绝,就是可以的。因为大家想想,原来是甲对乙呢,享有一个债权,现在呢,丙呢,加入这个债务,他乙呢,共同对甲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甲来讲,有没有风险?

没有风险,它是有利而无害的,多了一个人来还你这个钱嘛,所以它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呢,法律还是要充分尊重甲的意思自治的。甲在这个时候能不能拒绝?我不想跟你丙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关系,乙一个人就够了,行不行啊?可以的,他可以明确表示拒绝,但是呢,他只要没有拒绝的。就可以构成并存债务承担。

这意味着啊,在考试当中呢,跟你说了甲呢,对于一个十万元的债权。丙呢,洗碗盒一。达成一个债务承担的协议。那这个协议达成以后呢?甲呢?他没有表态。没表示同意,也没表示反对。我们来看这个时候呢,能不能构成所谓免责债务承担啊?不可以,

因为它必须要经过甲的同意。但是呢,它能不能构成一个并存的债务承担啊?可以的,因为甲没有拒绝。所以它可以通过推定的方式来构成。这第一构成要件,第二呢,是法律效力两个方面很简单了。见呢甲不同意,乙免责,那意味着新旧债务人乙丙要共同对甲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承担连带债务的时候啊,它是不是可以适用我们前面讲到的连带之债履行的相关规则啊?

第二呢,是第三人加入债务的。担保责任是不是影响啊?不受影响,因为大家想想多了一个债务人,一方面他不会损害债权利益,同时会不会增加担保人的风险呀?也不会,所以呢,即使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他依然得承担担保责任。这一点是不是跟免责这务承担也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呀?大家看这个事例甲呢,欠乙十万。甲乙自己的汽车设定抵押权,

而丁是保证人。那第三人丙呢承诺愿意加入这个债务,而债权人乙呢未置可否?未知可否意味着能不能构成免责之后承担。不可以,但是呢,它可以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也就是由这个新加入的丙和原来的甲呢,共同对乙承担连带责任。那关键是丁作为保证人,他能不能主张免责啊?能不能不能因为债务的加入,它不会增加丁的风险?我们来看这个真题。债务人呢?

将其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生效条件之一是什么?在考试里面啊,如果它在题干里面用的是债务转移这个词的话,你按照什么来理解啊,免责债务承担来理解。如果他要考这个并存债务承担的话,他在题干里面一般用的是加入这个词。既然是免责债务承担,它必须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应该选哪个选项啊c选项?这是债务的承担,分成两种类型。最后啊,是这个债权债务的概括陈述。也就是合同当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那这概括陈述啊,可以基于当时的约定产生,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的产生。我们先来看第一种类型,基于当时的约定,人产生也就是合同承受。大家想想,基于当时的约定啊,要把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出去的话。它是不是必然要同时适用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则啊?特别是呢,它会涉及到免责的债务承担。这意味着,要基于合同发生概括陈述的话,

要不要经过相对方的同意啊?必须要经过相对方的同意,因为你涉及到。免责的债务承担了。大家把握这个核心就可以了。那基于这样一个。合一然后呢,经过了相对方的同意以后啊,是不是新的第三人完全取得了原来当事人既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啊?合同当事人直接发生了变动。这叫合同承受。比如说我们看一个题目吧,大家看一下这个二零一八年这个题。甲公司呢,

和乙幼儿园签订了一个空气净化器的买卖合同。那基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约定啊,净化器的PM二点五去除率要达到95%,验收合格以后付款。这意味着谁先履行呀?是不是乙幼儿园先履行啊?你交给我以后我验收,我验收合格以后再付款,有先后零顺序。大家想到什么问题啊?抗辩权的问题。后来呢,乙幼儿园经过甲公司的同意,

将合同转让给了丙幼儿园。什么叫将合同?转让给了丙幼儿园。是不是相当于一亿欧元呢?把在买卖合同里面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出去了呀?发生一个概括,承受这意味着一方面呢,丙幼儿园可以取得作为买受人的权利。同时,也得履行作为买受人的合同义务。那丙幼儿园验收的时候呢,发现PM二点五的去除率远远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相当于是在先履行地方不符合约定。大家想想在后履行地方,有可能行使什么权利呀?

先履行抗辩权,还记得吧?看a选项丙幼儿园呢,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对不对?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答案是可以成立,你看既然呢?我丙幼儿园已经成为了合同的当事人。那你卖给我的空气净化器是不是远远没有达到约定的标准啊?会导致我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我当然可以解除买卖合同了。b选项丙幼儿园呢,可以对甲公司行使,先履行科目权,对不对?

是不是正确的呀?现在我是不是承受了合同的所有权利义务啊?那意味着你在先履行的部分。不符合约定的,我当然可以拒绝履行了,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c丙幼儿园呢,可以请求乙幼儿园来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对啊?错的,大家看乙幼儿园呢,转让给丙幼儿园的合同权利义务有没有瑕疵啊?没有瑕疵。那甲公司违约了,你找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d选项乙幼儿园和丙幼儿园之间的转让合同是有效的,对不对啊?正确,你看这就是个典型的合同承受啊,基于当时的约定。把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出去。那第二种类型呢,是法定承述了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承受债权债务关系。最典型的是我们前面讲这个法人变更的时候呢,提到了法人的合并和分立。大家看法人合并的时候。是不是新的法人,他要概括的承受原来法人的债权债务啊。包括呢,法人分立的时候,

分立后的法人呢,要对原来法人的权利义务概括,承受下来承担连带之债。大家看,这就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概括移转。那既然是法律规定而产生的,需不需要经过相应对方的同意的呀?不需要了,这一点呢是它和。合同承受最大的区别,它不需要经过同意,但是呢,合同承受因为涉及到免责制度承担,它必须要经过相对方的同意。

这是第七节合同的变更,转让里面需要大家掌握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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