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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第05编同专题0合同通则(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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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6 17: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呢,我们要进入第五节合同的履行,还是呢,先强调一个前提,合同履行啊,它的基础是合同首先得发生效力。如果合同压根就没有发生效力的话,能不能进入到合同履行这一节啊?不能,它还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过程。当然,合同履行呢,它是整个合同啊,

目的能不能实现的一个核心的环节,所以呢,这一节啊,非常重要。我们要从两个层次来梳理这个规则。首先呢,站在债权人的角度。我们要梳理这个合同应当如何履行。债权人可以提出哪些履行请求?第二个方面呢,我们要站在债务人的角度。给大家梳理,它可以提出哪些抗辩?当你债权人请求我履行的时候,我可以提出哪些拒绝的主张呢?

这是从债务人角度来看的。都是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问题。我们先来看第一个层次的问题,合同履行的规则当然既包括一般规则,也包括特别规则。一般规则啊,它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的履行,而特别规则呢,只适用于特殊债的类型的履行。先来看一般规则。民法典里面啊,规定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呢,包括三项。第一呢,是全面履行规则。

第二是诚信履行规则。第三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履行规则。先来看这个全面履行规则。它说的是啊,合同既然成立并生效了。当时呢,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价款,质量等等来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体现的是合同的拘束力的问题,应该比较好理解吧,关键是合同履行的规则怎么来确定呢?首先可以适用我们前面讲到的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大家看当时呢,可以补充协议,

达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你看我们前面讲到的青岛大象案。虽然当时对价款没达成一致,但是呢,根据交易习惯。是不可以直接认定,应当按份来计价呀。这就是通过合同漏洞填补规则来确定你履行内容。第二个方面是按照上述规则,依然确定不了的,那就要适用民法典规定的任意性规范了。什么叫任意?其规范就是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的规范。如果你有特别约定的话,那就按照你的约定来。

你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我法律呢,也给你备好规则了,这就是任意性规范。选择题比较爱考,首先呢,是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怎么来确定标的的质量要求啊?首先呢,可以按照国家标准来履行。当然国家标准啊,既包括强制性标准,也包括推荐性标准。都是国家标准。那假如说没有国家标准的话,

也可以按照行业标准来履行。行业标准也没有的,那就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来履行,总之一定给你确定一个标准。标准出来。比如实践当中啊,有这么一个纠纷。贾家呢,有老人去世了。然后呢?当地呢?就找了一个乐队。在葬礼上呢,给演奏一些哀乐。结果呢,

这个乐队啊,在演奏的时候呢啊,演奏了一首歌曲。叫今天是个好日子。越演奏越带劲。完全不顾这个主家的悲痛的氛围和心情。或者呢,两方啊,就产生了一个冲突。大家看双方之间有没有一个合同关系啊?有合同关系,那假设呢?他们诉到法院了,法院确定。乙这个乐队啊,

它的旅行有没有符合约定的标准?大家想想在葬礼上。奏什么乐?有什么国家标准吗?好像也没有,有什么行业标准吗?好像也没有。但是呢,按照订立合同的目的来进行判断的话,你能不能揍这个今天是个好日子呀?那显然是不合适的,站在一般人的角度来讲。你这样一个歌曲啊,就明显不适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或者当时的氛围。

包括呢?人家结婚。也是请一个乐队来奏乐。啊,你做了一首。我终于成了别人的小三。大家觉得合适吗?尽管这首歌啊,旋律很动听。但是你这个内容啊,它不符合这个场景,不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那意味着你有没有很好的去履行你的合同义务啊?没有对方可以请求你承担违约责任的。第二呢,

是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怎么办呀?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注意这么几个关键词,第一呢是订立合同时,第二是履行地,第三是市场价格。一定给你确定一个标准出来。包括呢,这个价款或者报酬啊,通过金钱来支付的。那按照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来履行。假设呢,中国的公司跟日本的公司签订了一个合同。没有约定。

金钱的单位。就约定的是100万。那假设这个合同在中国履行的,是不是以人民币作为标准来计算呀?当然,最好的方式还是你们约定好了。毕竟100万人民币和100万日元差距还是比较大的。第三呢,是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你看法律直接给出规定。这里面大家记两个口诀,一个叫送钱上门。一个叫上门取货。什么意思啊?假如说呢?

这个履行啊,它是给付货币的,是付钱的,那就在收钱一方所在地履行,你要送钱上门,好理解吧?那假如说呢,是其他标题的话。要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就是你要上门去取这个货。当然,这里面呢,还有一个特别的规定,假设呢,涉及到交付不动产的话,

只能是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这是地点。接下来期限呢,是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我记得前面在讲这个诉讼时效的时候啊,讲到过一个规定,说合同之债,它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呀?要从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制,还记得吧?合同什么时候零钱借买呀?首先看当时的约定。

当时没约定根据相关的情况也确定不了的,那就适用这个规定了。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比如说呢,车某欠了我十万块钱。我们呀,在借钱的时候呢,根本就没有约定什么时候还。这种情形生活当中常不常见啊?太常见了,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是等我有钱了我就还你。你什么时候有权?约定不明确。也可以根据这个规则来确定。

是不是?过了一段时间,我手里面缺钱了,我可以直接找车模说你借我的钱赶紧还我,可不可以啊?可以的。只是呢,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大家看给你七天的会计期满的时候。就是履行期限到来的时候,从这个时候才开始起算诉讼时效。而不是从借给他钱的时候开始计算。接下来是履行方式不明确的,要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来履行。注意这个合同目的。

网上呢,报道过一个案例。有个哥们啊,跟我一样。长少白头。我上高中的时候就有白头发。他看到一家美容店啊,打了一个广告。说七天之内消灭白发,只需要1000块钱。是不是很诱人呀?于是啊,他就参与了这个项目,交了1000块钱。刚开始呢,

还每天啊做一些护理。等到从第三天开始的时候啊。画风就变了。有两个小伙啊,给他拔白发。一根一根的绑。后面呢,白发是越来越少了,但是头发也越来越少。虽然白发不一定美观,但是比没有头发还是强点。后来呢,他就跟这个美容店产生争议了。说你这个消灭白发,怎么是这种消灭方式啊?

啊,对方说我又没有跟你说怎么消灭?我给你拔掉,在物理上消灭便是消灭吗?大家看,双方有可能产生争执。大家想一想,按照法律的规定啊,你这个美容店这种方式符不符合合同的标准啊?尽管没有约定,但是呢,可以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来去判断。大家想想,一般的消费者。它让你去消灭白发的时候,

是让你拔掉吗?拔头发的话,还用花1000块钱找你吗?所以呢,这样的方式啊,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的。就是通过这个规则来确定的。最后啊,是费用负担不明确的,要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来负担。谁履行义务,谁就应当承担履行的费用。这是第二个方面,第三个方面啊,是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的问题。

大家想想,提前履行是不是相当于你在期限到来之前就履行啊?按道理呢,是不符合这个期限的要求的。所以呢,原则上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行为。当然也有例外,如果能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比如说呢,我买了辆车。钱不够,于是呢,就申请贷款。在贷款的时候啊,银行就明确告诉我了,

贷款期限是两年。你不能提前还这个贷款。因为你提前还这个贷款的话,会造成银行利息的损失。特别告知我了。大家看事后呢,我手里面有一笔钱了,因为车模把钱还我了。我能不能一次性把这个贷款给他还清啊?不可以,因为你不能随便的提前履行,这个是不符合债权的利益的。当然,如果提前履行,不影响不损害债权利益的除外。

比如车某借了我十万块钱,约定好了三年以后还我。刚刚过了一年。他手里面有了一笔钱,能不能提前还给我呀?可以的,这种情况下,它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第二个方面的内容啊,是这个部分旅行。按道理,你这个债务人履行的时候,你应当全面履行,能不能部分履行啊?不能。

所以这个债权人啊,他可以拒绝债务人的部分履行行为。当然也是有例外,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比如说呢,你在。六一八京东搞活动的时候啊,在网上买了十本书。因为这十本书啊,你都挑了好久了,把自己想买的书啊,一次性给它买齐了。结果呢,京东啊,给你发了第一个快递,

里面呢有六本书。说剩下的四本书啊,现在没有货,先给你六本书。你能不能说我拒收?我买的是十本,你凭什么?只给我发六本。可不可以啊?不可以,因为按照交易对般观念啊,你买的十本书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先交给你六本,会不会损害你的利益啊?不会的就别矫情了,

你先收六本也是六本啊。剩下的四本呢?人家到货的时候自然会发给你。这就是部分履行的问题。这是第一个方面,全面履行。第二个方面啊,是诚信履行的规则,这是诚信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的体现。你看我们前面讲这个合同义务类型的时候啊。既包括给付义务,也包括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其实大家想想,父随义务啊,

它就是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尽管当时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并没有约定这样的义务。但是呢,你基于诚信原则也得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三呢,是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则。我们在讲绿色原则的时候,它在合同履行中是不是也有体现呀?履行合同的时候要尽量避免浪费资源,避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能交付电子发票的就不用交付打印发票。在交付标的物的时候呢,要避免这种过度的包装。是不是体现的就是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则啊?

很好理解。我们来看一个题。甲乙签订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货物的价款。在乙公司交货的时候呢,双方就价格发生了争议,既没有达成补充协议,也没有按照合同的有关情况交易习惯来确定。大家看这个时候呢,按照什么价款来执行啊?还记得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来执行。这是第一个方面,一般规则。那接下来第二个方面是合同履行的特别规则。

它主要适用于一些比较特别的债权债务关系。先来看第一种特别的债的关系,叫做选择之债。这是民法典里面新增加的一个内容。选择之债,它跟什么相对应啊?简单之债相对应,先注意这个概念。它们具备的标准在于债的标的有没有选择的余地。假设呢,债的标的没有选择余地的,那叫简单之债。比如说我们签订买卖合同,要买某一款新的手机。大家想想初卖人。

他履行的义务就是要交付这款手机,有没有选择余地啊?没有,这是典型的简单之债。市场实践当中呢,多数的合同关系,债权债务关系都是简单的债。那假设呢,债务人在履行的时候啊,他的标的有选择的余地的,我们叫选择之债。大家想想这种特殊的债的关系啊,它要进行履行的话。必须得先完成哪个步骤啊?你得先对标题进行选择。

确定标题以后才能够进入旅行的流程,是不是啊?所以呢,接下来啊,我们给大家讲这个选择之债当中,这个标定应当怎么来选择的问题?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呢是?选择权的归属谁来享有?这个选择的权利。第二是选择权的行使,也就是选择权怎么来实现。先来看选择权的归属。假如呢,债的标的有选择余地的时候,

谁在行使选择的权利,能不能允许当事人约定啊?当然可以了,这是尊重意思自治的体现,首先呢,要与当事人来约定。啊,比如说呢,我在买车的时候。这4s店啊,跟我说目前呢,我们变。目前我们店里面有个活动。就是你买这款车的时候啊。你有两个福利可以选择。

第一呢是4s店呢,可以免费给我安装一个充电桩。来方便,我给这个新能源汽车充电。第二是如果你手里面已经有充电桩的话,我们可以送给你3000块钱的电卡。你在公共充电桩上可以用这个钱来充电。大家看,对于我来讲呢,我有没有选择的权利呀?有的,你看这个标的啊,它就是有选择余地的,是一个选择之债,而且呢,

按照我们当时的约定。谁在详细选择群呀?是不是债权人这一方选用选择权呀?因为无论是安装。充电桩还是交付电卡都是这个4s店的义务,他是债务人,我是债权人,按照约定由我来选择行不行啊?没问题,这是当事人约定的体现。但是啊,如果当时没约定的。法律规定由谁来行使选择权。债务人来行使选择权,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这是第一第二呢,是想要选择权的当事人啊,在规定限内没有行使选择权的,那选择权呢,将转移给相对方,这是一个非常个性的规定。就是给你机会,你不珍惜的。这个机会啊,就交给相对方来行使了。比如说呢,我记得啊,我在买这个车的时候。4s店跟我说了,给你七天的考虑时间。

汽车交付之日起七天内,你要是没有选择的话,系统里面就自动选择3000块钱电卡了。你看它就是这个规则的体现。本人呢?按照约定,我是不是想有选择权啊?但是呢,我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行使这个权利的话,选择权将转移给相对方。法律呢,也是通过这种方式啊,尽快把这个标的确定下来。是不是尽快履行,尽快清理债权这个关系啊?

这是选择权的归属问题。第二个方面是选择权的形式,怎么来行使选择权呢?通过通知的方式来行使。我跟这个4s店相关的服务人员说一声,我要选电卡。就是行使的选择权。大家看选择权形式以后啊,选择之债就变成一个简单之债了,这个标题就确定下来了。安装充电桩这个义务是不是就跟我无关了呀?它已经变成一个简单之这了。所以呢,在法律上啊,选择权它是一个形成权,

要记得这个结论。因为大家想想选择权意味着。基于权利人一方的意思,就可以使得一个选择之债变成一个简单之债。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而且呢,这个形成权行使以后还能不能随便变更了呀?不能了,因为你选择以后啊,双方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动了,已经变成一个简单之债了,你不能随便反悔。除非对方同意。第二呢,是可选择的标题当中啊,

如果发生履行不能的情形了。这个时候呢,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能不能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啊?注意下是不能的。这个时候啊,就直接。按照可以履行的标的来进行履行了。当然了,这里面呢,有个例外,但是呢,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啊,假设呢,对方没有选择权。

但是呢,它就看上了其中的一个选项。于是啊,他就故意的使得另外一个选择无法行驶了。那这个时候法律能不能保护违反诚信原则的一方啊?当然不能。比如说呢,给大家举个例子。甲呢,和乙达成了一个约定。所以乙呢,你如果今年考上北大的研究生了。我甲呢,可以把我现在的一套房或者一部车送给你。大家看这个赠与合同的标的有没有选择的余地呀?

是有的可以送房,也可以送车。当然,当时呢,没有约定选择权的归属的话,由谁来选呀?要由甲来选,是不是他是债务人啊?他来送这个房或者车嘛,由他自己来决定。当然,假如说呢?后来这辆车呢,因为意外而毁损灭失了。这个时候呢乙呢,

也考上北大了,甲能不能说哎,既然我享有选择权,那我选车。现在车呢没了,所以我可以主张免责。大家觉得合适吗?不合适,既然现在呢车这个选项已经不能选了,它已经不能履行了。那你只能在剩余可选择的选项里面来选择。大家看这个题目里面呢,是不是只剩下防这个选项了呀?那你甲呢?就只能选防了?

就是老天爷直接替你给选了。但是啊,一定要注意一个例外情形,甲说呢,这个甲呢,他享有选择权,而乙呢,按照约定没有选择权,但是呢,甲。他心中非常想要房,而不想要这个车。于是这个乙啊,就故意把这个车给烧毁了。那这个时候呢,

甲在选择的时候能不能选车呀?可不可以啊?可以的。尽管呢,这个时候啊,送车已经履行不等了,但是呢,履行不能是因为谁的原因造成的呀,因为对方乙的原因造成的。那这时候呢,你不能怪我,讲我本来就是想送你这个车的。一定注意这个原则和例外之间的关系。这是第一个问题,选择之债。

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是多数人之债,这是这一部分的一个难点问题了。先来看多数人之债,它跟什么相对应啊?它跟单一之债相对应。单一说的是人数,简单说的是标的。但一致啊,他说的是债权债务人都是一个人的。而这个多数人之间呢?它说的是。任何一方有两人以上的。假如说债权人这一方有两人以上的,那叫多数债权。

债务人这一方呢,有两人以上的,那叫多数债务。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又进一步区分暗分之债和连带之债。假设呢,多数债权人这一方是按照特定的份额来享有债权的,那叫按份。债权那假如说债务人这一方是多少人的,他是按照特定的份额来履行债务的,那叫按份债务都属于。暗分之债。核心是按照份额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当然,这个按份之债的规则啊,相对来讲要简单一些,因为这个份额是相对来讲比较明确的。是不是对外?各自按照自己的份额来主张债权承担债务呀。内部有没有可能发生追偿关系啊?没有可能发生追偿关系,所以这个按份之债的规则相对来讲比较简单,举个例子。因为这个债的法律关系啊,一方是债权人,一方是债务人。甲说呢,债务人这一方是两人以上乙和丙。

而这一群人这一方呢?是甲。按照当时的约定,啊乙跟丙呢对甲付一个十万元的。借款债务,而这个乙丙呢?每人负责五万。大家看,这是一个典型的按份债务,在这个按分债务里面呢?是不是甲对外可以找乙要五万,可以找丙要五万呀?对外按照份额来主张权利。而乙丙之间有没有可能产生追偿关系啊?没有可能我呢,

把我这五万交给甲,以后我就没事了。我跟丙之间有没有法律关系啊?没有,这就是按份非常清楚。但这个连带关系啊,相对来讲就比较复杂一点了,所以呢,我们要重点讲这个连带之债的问题。当然,连带之债呢,也是既包括连带债权,也包括连带债务。连带债权人,他说的是债权人,

这一方是两人以上的情形。比如说呢,甲乙是债权人,而丙呢是债务人,他们呢,对这个债务人啊,有一个十万元的连带债权。连带债权意味着什么呀?是不是意味着,无论是甲还是乙,都可以单独出面找丙要十万块钱?是不是对外要作为一个整体的主张权利呀?无论是甲还是乙,对外都可以直接找丙要全部的十万块钱,这是连带债权。

当然,甲从丙手里面把十万块钱全部要到了。是不是他们内部在分这个钱呀?按照内部的份额来分担。这意味着连带之债啊,它既有对外关系,同时也有内部的分担的关系,比这个按份之债要略复杂一点。当然,连带之债还包括什么呀?连带债务,它说的是债务人,这一方是两人以上。比如说呢,还是债权人是甲,

他对于乙丙两个人呢,有一个十万元的连带债。这个连带之债意味着什么呀?乙丙对外要作为一个整体来承担责任,那甲呢,找乙要钱的时候可以要多少啊?多少呀?十万因为是连带的嘛,那甲呢?如果单独找丙要钱的话,可以要多少钱啊?乙是十万。就是乙丙啊,对待每个人都得单独的。全部承担十万元的债务,

体现一个连带关系。当然乙呢,把这十万块钱都交给甲了,对外关系故意消灭,进而转化成了乙丙内部的相互追偿权。假如说呢,内部的份额是你六万,我四万的。那我对外承担了十万,是不是超出这四万块钱,我可以内部找丙来主张呀?所以这个连带之债啊,它既有对外关系,也有内部关系,相对来讲就要复杂一点。

那接着呢,我们在讲这个连带债的时候啊,要以连带债务作为核心来给大家进行梳理。所以呢,接下来啊,我们讲的是连带债务的履行规则。就是刚才举的这个情形啊。甲呢,对于乙丙这两个债务人呢,有一个十万元的连带之债,那意味着乙丙呢,是不是要对甲承担一个连带清偿的义务啊?那在规范这个法律关系的时候呢,我们要区分。对外关系和对内关系两个层次先来看,

对外关系在对外关系上是不是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债用来履行全部的债务啊。因为你们对外是连带关系。那任何一个人的全部的履行,都会导致对外关系归于消灭。换句话说,不管是乙还是丙,只要把这十万块钱一下打给甲了。对外关系整体归于削面,然后转化成内部关系,能理解吧?我在教材里面呢,给大家举了一个例子啊,我们就这个例子啊,来梳理接下来讲到的规则。

大家看这个事例。甲乙丙三公司呢?对丁公司需要承担100万的连带清偿债务。这意味着,在这个法律关系里面呢,谁是债权人呀?丁公司是债权人。而连带债务人呢?是甲乙丙三个公司。大家看,既然对外是100万的连带债务。那意味着,对于外在主张权利的时候,丁公司如何主张呀?它可以请求甲乙丙三个公司当中的任何一个公司来承担100万的清偿责任,

能理解吧?当然连带之债啊,它内部呢,也有责任的分担。按照三比三比四的比例来分担这个债务,这意味着内部呢?甲公司负责多少呀?30万乙公司负责30万,丙公司负责40万。这是它们内部的份额啊,这是第一个方面,对外主张权利的规则。那任何一个债务人,如果履行债务了,导致对外关系归于消灭,

进而转化成了内部的效力。那接下来呢,要给大家讲的是内部追偿的规则。当然,追偿的时候首先要确定份额。份额无法确定的,怎么办呀?那就按照相同的份额来承担责任。当然,我们这个案例里面啊,他们内部是约定好份额的。那意味着大家看。实际承担债务。如果超过了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

他有权就超出的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进行追偿。我对外承担责任啊,如果超出我内部份额了,我可以向其他连带债务人来追偿,比如说呢,在这个案例当中。甲公司呢,一次性付给了丁公司100万。大家看对外关系因清偿而归于消灭了,是不是转化成了他们内部的正常关系啊?那我们来判断一下甲呢,可以找乙来追偿多少呀?多少呀?乙是不是内部分担30万呀?他可以追偿30万。

他可以找丙职场多少呀?40万,因为这是乙丙内部应当分担的份额。这就是追偿权,它的一个基本的规则,关键是在追偿的时候啊,它可以相应的享有债权的权利。这个规则啊,理解起来是有一定的难度的。什么叫做相应的享有债权的权利呀?一方面,你只要对外清偿这个债务了。其实你就取得了债权的地位,你可以找其他债务人来要钱,就是追偿权。

同时呢,如果债权人原来有担保权的话,你还可以相应的享有这个担保权。所以大家看我们前面这个例子里面的。第二个情节。为了担保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啊,乙公司呢,以及机器设备为丁公司设定的抵押。这意味着,丁公司的100万债权呢?它有个担保,就是对于乙提供的机器设备。享有个什么权利啊,抵押权。这意味着甲呢,

他向丁公司呢清偿了这100万债务的时候。他在享有追偿权的同时,能不能取得对于乙提供的机器设备的抵押权呀?可以的。这叫相应的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他可以取得相应的担保权。当然,难点在于后面这句话。好好看这个规定啊。但是呢,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有些同学说。这个丁公司呢?他的一般债权被甲清偿以后,甲呢,

可以取得这个机车被抵押权,那怎么就叫不得损害?丁公司的合法权益呢?这里面啊,它主要涉及到一个部分清偿的情形。假设呢,这个甲他没有还100万,而是呢给丁公司啊,还了80万元。大家看这个时候呢,甲能不能取得对乙丙的追偿权呀?可以的,虽然我只还了80万,没有把债务还清,但是呢,

我还的80万是不是也超出了我应当分担的份额呀?超出了多少呀?50万元,那这个50万元呢?我可以找乙丙来追偿。但这个时候呢,大家看它找乙丙分别追偿多少呢?是不是按照比例来追偿啊?不是的。我找这个乙呢,能不能直接要30万呀?可以的,因为这并没有超出你乙应当分担的份额。能不能直接找丙来要40万呀?也可以,

因为也没有超出你丙应当分担的份额。只是呢,我在找乙和丙追偿的时候啊,加起来不能超过50万。我能不能选择找丙要40万,找乙要十万块钱呀?可以的。当然甲呢,他清偿80万元以后呢,同时还可以相应的享有。相应的担保权。这意味着,甲公司这个时候能不能取得利益,提供机器设备的抵押权呀?可以的。

只是呢,对于丁公司来讲呢,它的债权是100万,你只还了我80万,我是不是还有20万的债权啊?那我丁公司对这个基设备抵押权有没有故意消灭啊?没有,这里面要体现一个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还记得吗?尽管呢,我这个丁公司只享有了原来五分之一的债权,但是呢,我依然对于已提供的。机器设备的全部享有抵押权能理解吗?包括这个甲呢,

他也可以享有这个抵押权。那事后啊。拍卖这个乙提供的机器设备以后是先还欠丁公司的20万呢,是先。保障这个甲的50万的追偿权呀。先保障哪一个呀?先保障丁公司债权。这就是甲呢,你虽然可以相应的享有这个担保权,但是呢,你能不能损害债权人丁公司的利益啊?不能,你的担保权依然排在谁的后面呀?丁公司的后面能理解吧?这就是个规定的意义所在。

这第一步接着看,第二步。这是民法典新增加的一个规则,叫做二次追偿权。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应当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呢?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照比例来分担。什么意思呢?我们来看啊,还是呢,按照第一种情形。甲说这个甲呀,他对外还的是100万元。这意味着它超出份额是多少呀?

70万可以找这个乙呢?追偿30万可以找丙追偿40万,还记得这个情节吧?假设呢,他找这个乙啊,要30万的时候呢。全部拿到手了。乙呢?比较靠谱。但是呢,甲去找丙要这40万的时候啊,发现丙这个穷光蛋一分钱都没有。是不是对丙40万的部分追偿权无法实现呀?这个时候呢,能不能杀个回马枪,

再找乙来分担呀?说你看40万元,我要不回来,你不能让我一个人来扛下所有。他能不能请求乙?再一次分担20万呀。可以的,这就是二次追偿的情形权。因为大家想想内部呢,甲乙是不是按照一比一的比例来承担责任呀?那向丙呢?无法追偿的40万元。我甲承担20万,你乙也得承担20万。当然,

甲乙承担20万元以后,能不能未来在丙有钱的时候分别找丙去追偿啊?可以的,这是。第二点里面讲到的二次追偿权。最后呢,还有一个抗辩的问题,其他连带债务人呢?对债权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什么意思呢?甲说呢?丁公司对于甲乙丙三个公司的100万的连带之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按道理呢,甲乙丙都可以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但是呢,

丁公司找甲公司要钱的时候啊,甲公司觉得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他还是把这100万。交给了丁公司。那甲公司呢?再找乙丙公司要钱的时候,乙丙公司能不能主张实效抗辩权呀?可不可以啊?可以的。因为大家想想,原来债权人来找我要钱的时候,我乙丙公司是不是就可以主张抗辩权呀?那换了一个人来找我追偿的话。我的抗辩权能不能因此而故意消灭啊?不能,

我依然可以主张这个抗辩权。这是抗辩权的转移规则。这是内部效力。接下来呢,还有一个。理解起来更有难度的问题。啊,涉及到连带之债的共同效力事项。它说什么意思呢?它说的是啊。在这个法律关系里面呢,甲乙丙对外是不是连带关系啊?共同效力是想说的,是发生在甲乙丙。三个人当中,

其中一个人身上的事项能不能对剩下的两个人发生效力?比如说放在甲身上的某个事项,能不能同时对乙丙也发生效力呢?就要看。连带之债有没有共同效力呢?在民法典里面啊,区分两种情况,一种叫绝对效率事项,一种叫限制绝对效率事项。我们先来看第一种情形。什么叫做绝对效率直线啊?就是发生在其中某一个。连带债务人身上的事项,当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体现一个同甘共苦,

雨露均沾的这样一种观念。在民法典里面规定了三个事项,履行抵消提存,大家看这三个事项是不是都是导致债的消灭的事项啊?比如说呢,在这个模型里面。甲公司呢,向丁公司实施了100万债务的清偿行为,把这100万还了。大家看这个行为能不能当然对乙丙发生效力啊?可以的。你对外还了100万,就相当于乙丙对外也还了100万。是不是意味着对外在连带关系上乙丙都不用再承担责任了呀?因为100万都还清了。

那假如说呢?你甲呢?对外还了80万。是不是也是履行了连带之债啊?哎,这个时候呢,乙丙也可以对丁公司说,相当于我俩也还了80万。你找这个乙丙再承担责任的话,只能主张多少呀?剩下的20万了。包括这个。抵消和提成都是导致债的关系规律消灭。其他债务人啊,都可以主张在相应的范围内消灭自己的债务,

但这个时候呢,它会转化成一个什么关系啊,内部的追偿关系。这是绝对效率事项,那第二个方面是限制绝对效率事项。主要涉及到两种债的消灭事由,一个是免除,一个是混同。虽然呢,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可以主张发生效力,但是呢,不能全部的发生效力。只能是在特定的范围内发生效力的,我们叫限制绝对效力事项。理解起来还是有难度的,

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大家看还是呢,甲乙丙三个公司对丁公司赋予个100万的连带之债。假设呢,丁公司跟甲公司的老板关系比较好。它说,在这个连带之债里面啊,你们甲公司的债务,我丁公司给你免了。大家看免除会不会导致甲公司的债务故意消灭啊?会的,这意味着事后呢,丁公司还能不能再找甲公司要钱了呀?不可以了,因为它的债务已经被你免除了。

关键是这个时候呢,我们要解决一个问题,就是乙丙这两个公司能不能主张雨露均沾呢?那么说,我们是连带关系啊甲的债务免了,那我们俩也免了,行不行啊?不行,按照法律规定啊,这个时候你不能当然的全部发生效力,而只能是在被免除的甲呢,他内部应当分担的份额范围内主张免责。大家看甲呢,内部要分担多少万呀?30万,

那意味着你丁公司呢,在免除甲的连带之债的时候啊,乙丙呢?他可以主张免责,只是不能主张全部免责。只能是在30万元的范围内主张免责。这意味着乙丙呢,在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还需不需要承担100万了呀?不需要了,它只需要承担剩下的。70万元了。能理解吧,你看虽然呢,可以主张免除的效力,

但是呢,它不能全部主张免除,只能在。被免除的甲公司内部分担的30万元的范围内。主张免责,所以叫限制绝对效力事项。当然丁公司呢,找丙公司要钱的时候,丙公司呢,把70万全部还清了。这个时候呢,丙公司能不能代表甲公司主张追偿了呀?不可以了,为什么呀?因为甲公司分担的这30万已经给你免了。

你还能不能再次追上来呀?不可以了。包括混同也是一样的。比如说呢,这个。丁公司跟甲公司两个公司给合并了。是不是两家变一家呀?那这个丁公司对于甲公司的连带债权。将会归于消灭它,不能再找甲公司要钱了。但是乙丙能不能说甲混同了,我们也不还钱了,行不行啊?不行。这个时候呢,

乙丙只能是在甲分担的30万元的范围内主张免责。剩下的70万元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呀?必须得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共同效力事项的问题。大家看我们在二零二二年的时候啊。选择题里面就考到了这个考点。看看你能不能做出来啊?abcd 4家公司对e公司呢,赋予一个400万的连带债务。内部约定啊,每家公司呢,负担四分之一,是不是内部的份额是每家一百万呀?现在债务到期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如果a的债务被一免除了bcd呢,仍需履行400万的债务。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不能成立,我们说了债的免除啊,它属于限制绝对效率事项。虽然不能全免,但是呢,bcd可以在多大范围内主张免责啊,100万范围内主张免责。这意味着他们对外只需要承担300万的连带债务了。接着看b选项。如果b和e因合并而成为同一主体的,是不是发生混同了呀?那这个时候呢e的债务因混同而归于消灭a cd的债务能不能当然归于消灭啊?

不能。当然,他也不是。全部不能消灭,只是呢,它可以消灭多少呀?100万啊,只需要承担剩下的300万了。接着看c选项,如果c呢,将自己对e的债权与400万的债务抵消了。c呢,有权就有300万的债务向abd来进行追偿,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可以的,

大家看。追偿啊,它属于绝对效力事项。见呢c呢,将自己对e的债权主张抵消抵消。是不是导致400万的债务对外供应消灭啊?那abd三个连带债务人,他们在对外关系上也会导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只是呢,它会转化成一个内部的正常关系。接着看d选项。如果d呢,履行了400万的债务的,即有权请求ABC对400万承担连带债务,对不对啊?

是不是错的呀?你看这个d啊,如果它对外履行了400万的,你看履行了它也属于什么绝对效率事项。你履行的部分也视为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履行了对外关系,会归于消灭。这个时候还有没有对外连带责任了呀?没有了,而转化成了d对于ABC的内部追偿权。所以这个题目啊,它考的就是连带。债务的履行规则应该选哪个选项啊?c选项。大家一定要结合我们刚才讲到的案例,把这个规则给它搞清楚了。

算是这边里面啊,相当有难度的一个考点了。接下来第三个问题啊,是电子合同的履行,大家掌握结论就可以了。密码点的区分。主要是两种情况,假设电子合同啊,它是以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的方式来交付的。就是我们生活当中的网购。大家看这种合同啊,什么时候是完成交付的时候啊,收货人签收的时候是完成交付的时候。什么时候?收件人签收这个快递了。

才视为你完成了交付义务。那如果电子合同的标的啊,是提供服务的。那这个时候呢,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载明的时间就是服务的时间。比如说呢,有的同学在网上买了一堂网课。大家看这个合同啊,它是通过提供服务的方式来履行的。那提供服务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啊?上面记载的上课时间。假设呢,凭证里面载明的时间和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上面写的是二零二三年的4月1号上课。

结果呢,当天老师扬了,没法上课。把这个上课时间呢推到了4月20号。大家看哪一天是?提供服务的时间呀。4月20号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第二个方面是通过在线传输的方式来完成交付的。那这个标的物啊,进入到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而且呢,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就是交付的时间。比如说呢,有同学在网上。买一张电子京东卡。

那在给你交付的时候呢,它就是给你发一个。交易的密码。大家看这个密码呢,进入到你的账户当中的时候,就是完成交付的时候,好理解吧。这是电子合同。那接下来啊,第四个问题呢,是设他合同的履行,也是一个。特殊的情形。我们前面讲了,原则上呢,

合同仅具有相对性。主要涉及到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假设呢?合同啊,涉及到第三人呢?我们叫涉他合同。当然,分成两种类型了,第一呢,是为第三人设定利益的合同。让第三人举的例。第二种类型呢是?由第三人来履行的合同。第三,要承受某种负担。

当然,这两种情况下,首先呢,我们要坚持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还记得吧?不管是当时约定向第三人履行,还是当时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即使呢,没有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第三人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谁跟谁之间啊。债权人跟债务人之间。这是我们前面讲过的相对性的原则。这里面啊,重点给大家补充的是例外。先来看位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虽然原则上第三人能不能取得合同上的请求权呀?不能,但是呢,假如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呢?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的。大家看第三人,只要没有明确拒绝的债务人,不允许债务的时候啊,第三人呢,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来承担违约责任。是不是第三人取得了合同上的权利呀?我们在民法里面啊,把它叫真正的利益,

第三人合同。就是真正的把这个合同的权利授予给第三人了。当然,毕竟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所以呢,它只能是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时候才能够实现。在我们生活当中啊,有一种场景啊,是比较典型的就是。交强险。大家知道啊,在我们国家,你要买机动车的话,每年都得投保交强险,这是强制保险。

其实大家想想这个交强险呢,它的合同当事人是谁呀?是不是投保人甲和保险公司乙公司啊?你呢?交保险费。保险公司呢,给你进行保障。他们是合同的当事人。那假设呢甲呢?投保交强险以后啊。在开车的时候不小心就把丙给撞了。大家看丙呢,作为这个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他能不能直接请求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乙公司来向自己赔付啊?

可不可以啊?答案是可以的,这是法律的规定。有没有必要先让甲基于合同相对性找这个保险公司来要钱,要完钱以后再赔给丙啊?那就实现不了交强险的目的了。交强险,它保护的就是。车外面的。人身或者财产的安全。那意味着丙呢,虽然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但是呢,他可以直接取得对于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进行赔付的权利。这是一个典型的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甚至呢,我们现在在法律当中啊,商业险也可以按照这个操作。比如说呢甲呢,找这个乙公司投保的是商业险。那甲呢?把丙的车给撞了。修饰的费用啊,超出了交强险的范围,是不是可以用商业险来赔付啊?那这个时候呢?丙他能不能直接找保险公司乙公司来赔付啊?可以的,现在啊,不用先让甲找保险公司来赔钱,

然后再赔给丙了,丙呢,可以一步到位。直接找这个保险公司来赔付。这就叫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接下来,第二种类型啊,是这个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还是先回顾原则。如果当时约定由第三人履行的话,第三人没有履行的。债权人能不能请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呀?不可以,因为你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当然,我们还是要重点关注例外。这是民法典里面新增加的一个规定。他说呀,债务人呢?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呢?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什么叫有权呀?就是第三人呢,在履行这个债务的时候啊,债权人不能拒绝了。是不是相当于d三人有权强行介入这个?

当事人的政治关系啊,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那这里面呢,大家要理解了,什么叫做第三人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啊?进而使得你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强行的去带债务人履行这个债务呢。这里面大家记一个例子。可以结合我们前面讲到的抵押物转让的规则来理解。甲呢,在北京买了商品房一套,向银行贷款,并将房子呢抵押给了银行。大家看银行是不是对这个房子取得了抵押权呀?三年以后呢,

因父母带孩子。不太方便,于是呀,想要卖掉房子来换一个更好的房子。大家看这个时候呢,甲在卖房子的时候需不需要经过银行同意的?不需了,这是民法典的新规定吧。他可以直接决定把这个房子卖给谁啊?卖给乙,只要办了过户登记手续的乙能不能取得这个房屋的所有权啊?可以的,这是我们前面讲过的内容。那银行的利益怎么来保护啊?银行是不是可以行使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呀?

它可以追及物质所在。拍卖以买到的房子来实现优先受让权。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对于乙来讲呀。虽然我是你甲和银行借款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但是呢,你这个甲呢,有没有按期归还银行的贷款,对我乙来讲重不重要啊?很重要。你但凡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话,我买到的房子就是安全的。你要是不归还银行贷款的话。是不是银行有可能拍卖?我刚刚买到的这个房子呀。

所以呢,这就是第三人乙啊,对于借款债务的履行具有合法利益,能理解吧。这个时呢,甲要是不还银行贷款的话,乙能不能替甲把银行贷款全部给他偿清啊?可不可以啊?可以的。那乙呢?要把这个钱还给银行的,银行能不能拒绝?不能拒绝,这就叫做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来履行。当然,

履行以后呢,这个乙能不能找甲来追偿呀?可以的,所以大家看。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以后啊,他的债权将转让给第三人。假设呢,原来这个债权。除了有。甲呢,自己提供房屋进行担保以外。第三人,比如说。丁。也把自己的汽车呢抵押给了银行来担保甲的这个。

债务的履行。那事后呢,如果这个乙啊,他把欠银行的钱全部还清了,一方面他能不能找甲来追偿呀?可以,同时呢,他能不能取得对丁提供汽车的抵押权呀?可以的,你看这就是我乙呢,替你甲把欠银行的钱还清了。那相当于我这个乙呢,我就成了谁呀银行?一方面,我想有主债权可以找甲来追偿,

另一方面呢,我可以取得原来债权的担保权。这就是具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清偿的规则。那这个履行里面还有最后一个问题,情势变更。当这个形式变更啊,它讲的是特殊情形下发生的问题了,本来呢,双方签订合同以后啊,当时得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但是呢,合同签订以后啊。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化。此一时,彼一时,

产生了一个意外的风险。那能不能让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的风险?不能就有可能产生情势变更的问题。我们这里面啊,给大家讲一个实践当中发生的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啊,也是我们国家第一起通过情势变更来解决的案例。大家记住这个案例啊,来感受一下情势变更,它解决什么问题?这个案件啊,发生在一九八九年。两个公司啊,签订了一个煤气表的订购合同。按照当时的原材料的行情啊,

约定好了每一季表的价格,本来是一个正常的交易。当然有一个背景知识。生产这个煤气表的时候啊,要用到一个原材料,叫做铝定,它是一种稀有金属。这种稀有金属啊,它的价格呢?执行的是国家指导价。当然,当时呢,按照签订合同的时候的国家指导价,确定了这个每一级别的交易价格。但是呢,

签订合同以后啊,过了不久。国际形势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发生了金融危机。导致这个铝定的价格啊,就发生了一个异常的变动。从原来的4000多块钱一吨,一下子飙升到了一万六一吨,涨了四倍。大家想想发生这个变化以后呢,是不是有人欢喜有人愁啊?谁比较开心啊,买受人比较开心,幸亏订立合同订的到,要不的话得多花多少钱。

但是呢,出卖人就比较悲剧了。因为这个原材料发生这么大范围的暴涨的话。大家想想他履行个合同,可能要遭受巨大的损失。所以这个出面就不干了。要求这个买书呢,做下来要重新写上价格。买受人当然不答应了,于是呢,双方就发生这个诉讼。大家看基于国际形势的变化导致。执行国家值得价的履定价格发生了暴涨,大家想想这样的风险是不是普通的商业风险了呀?不是了,

那这样的风险呢?如果让合同一方当事人来全部承受的话,明显是违反公平原则的。所以呢,当时啊,法院就基于这个情势变更制度。变更了合同的价款。竟然维护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这就是情势变更,它的一个基本的体现,所以大家看情势变更啊,它是突破了我们前面讲到的全面适当履行规则的。按道理呢,既然白纸黑字已经。签订合同了。

双方当事人是不得按照约定的条件来履行呀。不能够随便变更解除合同的。但是呢,毕竟此一时彼一时,今时不同往日了。特殊情况当然要特殊处理了。所以这个情势变更啊,它体现的是。全面履行规则的例外情形。那基于这个考虑啊,民法典533条啊,就增加了这个制度。记住个规定啊,我们来看这个情势变更,它的构成要件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够启动这个制度呢?

四个方面,第一呢是。情势什么叫情势啊?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你像我们前面举的例子。当事人签订的是煤气表买卖合同。签订这个合同的时候,是不是以当时的原材料市场价格作为基础啊?那后来呢,原材料价格发生了异常的变动,会动摇整个合同的基础。这第一个要件情事。第二是发生了什么变更啊?客观情况啊,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的,

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注意这两个定语。首先呢,这个重大变化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双方签一个每一期表,买卖合同能够预见到发生金融危机吗?显然,预见不到。包括在疫情刚刚发生的时候。以前啊,口罩。生活当中,大家是不是用的很少呀?所以呢,原来啊,

生产口罩的时候呢,有一种原材料叫熔喷布。它的价格呢?大致是两万块钱一吨。但是呢,发生疫情以后啊,口罩的需求暴涨。导致呢原材料啊,从两万块钱一下子飙升到了20万元一吨。大家想想这一种变动。当时能预见到吗?根本就预见不到。所以是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第二是这个变化是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变化,那换句话说,

如果属于商业风险的范围的话,能不能主张形式变更啊?不能的,比如这个股票的买卖。有一次一起吃饭的时候,老马说这股市怎么能够跌成这样呢?他预见不到。它能不能说形式变更啊?当然不能。股票的魅力就在于无法预见。玩的就是刺激。所以呢,不管它涨幅跌幅达到什么程度,它都属于股票交易的固有风险,你不能主张形式变更的。

所以注意,这个不属于商业风险。第三呢,是这个变化,必须要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这意味着它是旅行过程当中发生的问题。假设呢,当事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了。再发生的变更跟当事人有没有关系的呀?没有关系的。所以一定是。订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最后呢,是合同依然可以履行,只是呢,

按照原来合同履行的话,将显示公平。大家看在这个八九年,这个每一期表买卖合同里面合同能不能履行呀?可以履行。无非是出卖人呢,咬咬牙多赔点钱,也能够生产出这个煤气表来。只是啊,如果这样继续履行的话,对他来讲太过于残忍了。显失公平。那符合这个条件呢,就可以启动形式变更制度了。这是它的构成要件。

我们这里面啊,给大家举了一个小例子,大家可以简单了解一下。新兴小区是a小学的学区房。钱不能为了让孩子在a小学上学啊,就买了一套房子。合同里面特别约定新兴公司啊,保证。该小区呢,住房是a小学的学区房。于是啊,双方办理了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二零一零年12月15日。那在二零一七年的1月25号的时候呢,教育部门发布了。

调整画片的决定。把新兴小区呢?对应的小区啊,变更成了b小区。导致这个钱某啊买的学区房,目的落空了。大家看基于情势变更,他能不能请求退房呀?能不能主张形式变更啊?答案是不可以,为什么呀?尽管这种变动啊,可能当时无法预见,但是呢,大家看这个变动啊,

它是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以后是不是?12月15号的时候,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了呀。我只需要确保在履行完毕之前。我的房子是a小学的学区房。那之后再发生的变动啊,就跟双方当事人无关了。所以这个时候啊,你就不能主张形式变更了。这是要件,当然符合这个条件,以后呢,怎么来主张变更啊?也就是法律后果。首先呢,

按照意思自治的要求,双方当事人能不能重新协商呀?可以,而且呢,基于诚信原则,双方都有义务坐下来好好谈一谈。重新协商,当然协商不成的怎么办呀?当时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变更或者是解除合同。所以呢,在。一九八九年,这个案件里面啊,法院呢,

按照当事人的请求变更了合同的价款。那假如说呢,变更已经无法实现,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了,也可以解除这个合同。这就是形式变更,最后啊,我们来看一道题目,二零二二年的一道多选题。情势变更制度,它体现了民法的哪些基本原则呢?首先啊,如果这道题是单选题的话,哪个原则体现的最为明显呀?公平原则。

当然这个题目啊,它是道多选题,你还得选其他选项,看a选项有没有涉及到自愿原则啊?有没有啊?有的哪里是一道嘞?就是重新协商这样一个法律后果,这是民法典里面特别增加的。还是尊重当事人的意义,自知。接着看有没有涉及到公序良俗原则。有没有啊?显然没有啊,既没有公共秩序,也没有善良风俗。

c有没有平等原则啊?也是有的,因为协商的前提是平等协商。所以这个题目啊,应该选的是a cd这三个选项。还有这种考法。这是合同履行的规则,接下来呢,我们要从抗辩权给大家讲起,因为站在债务人的角度来讲。当债权人提出履行请求的时候,是不是债务人也可以提出一定的拒绝的抗辩,这就是抗辩权的问题。但这个抗辩权呢,它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当中,

也就双方当事人啊,一定要互负义务,形成一个对价关系。比如呢,甲乙形成一个买卖合同甲呢,交货而乙来付款,他们之间是不是对价关系呀?是的,当甲不交货的时候。那已付的款呢,有可能打水漂。当乙呢,不付款的时候,甲交的货也有可能打水漂,只能为了防止这个风险的发生啊,

就产生了抗辩权这样一个制度。在整体上呢,民法典里面规定了三种履行抗辩权,大家先看一下这个体系图。我们呢,首先要区分当事人之间有没有约定所谓的先后履行顺序。如果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话,原则上要同时履行。那这个时候呢,会产生一个同时履行抗辩权。那假如说呢,当时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有可能行使什么抗辩权啊,不安抗辩权,

而后履行一方呢,有可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大家先注意这么一个基本的框架。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讲三种抗辩权的具体规则,其实呢,主要都是掌握要件以及法律后果两个层次。先来看第一种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它适用的前提是什么呀?当事人的履行呢?没有先后顺序,既包括没有约定顺序的情形,也包括直接约定同时履行的情形。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大家想想,既然约定好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一方没有交钱或者交货的,对方能不能拒绝履行啊?当然可以,所以这个同时履行干部权,它体现的就是我们所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样一种非常朴素的价值观。大家看它的构成要件。首先第一呢,是要基于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这是适用前提,

要形成一个对价关系。第二是双方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你看这是它跟另外两项抗辩权的区别。第三呢,是对方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就是对方不靠谱,你才给主张抗辩权。而且呢,这个同时你看不清呢,是用前提啊,既包括对方不履行,也包括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约定好了,你要向我交付十吨货物。你只交付了一半,

我能不能行驶同时履行com全员?也是可以的。第四呢,是双方的债务都必须要以借清偿期啊,都该履行了,这个时候呢,你拒绝履行才是所谓的。履行抗辩权。啊,这样的课本选呢?在实践当中啊,常常发生在交易双方欠缺基本信赖关系的信息。大家在影视剧里面啊,经常看到一些不法的交易。双方都没有安全感,

于是呢,选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啊,在一个废旧的拆车厂进行交易。双方的距离20米暂定,然后一方说你先把货拿过来,我看看对方说不行,你得先把钱给我。大家看这个场景是不是在行使所谓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啊?都是为了防止自己先履行打水漂。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同时履行抗辩权,它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呀?很简单,有权拒绝对方的相应的履行请求。就符合这个条件的,

你就可以拒绝你的义务的履行了,但为什么这个地方加了相应的这三个字呢?是不是要对应我们要件里面的第三点,如果对方完全没有履行的话,那你可以全部拒绝。如果对方已经履行了一部分了,你还能不能全部拒绝啊?不能,你只能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体现一个权利义务对等的关系。啊,这是第一种抗辩权,很简单,接下来第二种抗辩权叫先履行抗辩权。它主要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形,

而且呢,它是哪一方的抗辩权呀?在后一方的抗辩权一定要注意这点。既然当时呢,约定好了甲呢,你要先交货,而乙呢再付款。大家想想那甲呢,你没有先交货的,我乙能不能拒绝付款呀?当然可以了,这就是你不仁在先,就别怪我不义在后的这样一种价值观,很好理解。在学历当中啊,

这个先履行抗辩权呢,我们又称之为顺序履行抗辩权。诶,这两个词啊,它说的是完全相同的意思。我们来看它的构成要件,首先第一呢,也是基于同一商务合同而互负债务,这是三种抗辩权,共同的要件适用前提。第二点呢,是双方一定要有先后履行顺序,你看这一点就跟同时履行完全区别开来了。而且呢,行使抗辩权的它是哪一方呀?

在后履行的一方牢牢记得这一点。第三点呢,是先履行一方,也就是对方。不履行或者不符合约定的,都可以启动这个抗辩权制度。其实呢,也是如果先履行方完全不履行的话,你可以拒绝他全部履行,请求他不履行,你也全部不履行。如果呢,先履行方已经履行了,只是履行不符合约定的,那你在行使抗辩权的时候,

是不是只能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啊?还是注意这个权利义务对等这样一个观念。第四呢,是双方的债务均已经清偿期,很好理解啊,这是要件,那法律后果呢?还是注意相应的这三个字的理解。啊,对方没有履行多少,你就可以拒绝多少,这是先履行科目权。那接下来呢?第三种copy权叫不安copy权,这个大家要把它作为一个重点来掌握。

那不安科目权呢?它是一个前提,其实也是双方要有先后履行顺序,只是它是哪一方享有的科目权啊?先履行一方选择抗辩权。本人呢?按照合同的约定,你甲呢?应当先交货的。然后呢,乙再付款。但是呢,甲在交货之前呢,突然发现乙这个公司呢,已经并订破产了。

大家想想这个时候呢,你要贸然把这个货交出去的话,是不是有可能打水漂啊,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呢,可以通过先履行。所以呢,可以通过这个不安抗辩权的形式啊,来防止风险的发生,先把货给扣下来,看看未来的情势如何,再来决定要不要履行这个债务。所以呢,在法律上啊,既保护当事人合理的信赖他,

也会保护当事人合理的怀疑。你看那个甲呢,虽然我是先履行地方,但是呢,我有理由怀疑你这个乙啊,无法履行债务,进而导致我的旅行落空的时候,法律是不是赋予甲一个不安抗辩权?这就是这个制度啊,它产生的一个根据。我们来看它的要件以及法律效力,先来看要件。首先呢,还是要基于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一定要形成一个对价关系,

这是前提。第二是双方要有先后履行顺序,你看这一点呢?跟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一样,但是跟先履行抗辩权是相同的。第三点啊,是这里面的核心要件。既然是先履行一方选项的抗辩权,那一定是后履行一方,也就是对方不太靠谱。大家看先履行方案,有证据证明。在后履行地方呢?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或者呢,

有不能对待极富的现实风险。就是我有合理的理由怀疑你未来有可能无法履行你的债务,所以这个时候呢,我要行使commission。当然发生什么情形的时候,才能认为后履行方有可能丧失偿债能力呢?民法典里面专门写了一个条文来讲,这个问题就是不安科目权的适用情形。我们曾经考到过简答题。四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呢,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这个比较好理解吧,在后履行地方公司都乱了锅了。连员工的工资都发不起了,

大家想想这样的公司呢,我把货交给你,是不是十之八九要打水漂的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我可以行使com门选。第二呢,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与逃避债务的。就是乙公司啊,它的高管已经开始转移财产要跑路了。大家想想,这样的公司是不是履行的风险就很大了呀?第三呢,是丧失商业信誉的。比如说你的产品发生了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

像十几年前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原来三路还是。免检企业的免检产品的后来发生这样的事情,大家想想,假如说呢,按照约定。甲公司呢,应当先把这个钱付给。三鹿公司三鹿公司再交这个奶粉,但是呢,在付钱之前呢,三鹿公司出事儿了,发生了好几起这个。食品安全的事故,尽管呢,

这个三鹿公司它有没有充足的货源呀?有的,但是呢,这样的货交给甲公司还有意义吗?没意义了,因为你已经丧失商业信誉了,你的产品呢?你敢交给我,我也卖不出去了,那这个时候呢?甲公司能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呀?也是可以的,这叫丧失商业信誉。最后一项的是兜底条款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偿债能力的其他情形。当然,

这里面的其他情形啊,它包括但不限于丧失履行金钱债务的能力。比如说呢乙呢是一个。知名歌星或者是知名钢琴演奏家。和甲呢?这个公司签订一个合同,按照约定啊,甲这个公司呢?要先付款。然后乙这个明星或者钢琴家呢,要在甲公司的年会上进行表演。那在付钱之前呢?乙这个明星啊,因为吸毒,因为卖淫嫖娼等等。

人设崩塌了,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尽管。乙说我还是可以唱歌,还是可以弹琴的,但是呢,对于甲来讲,是不是有可能失去意义啊?所以这个时候呢,甲能不能行使不安com权?先看看这个事件会发酵到什么程度再说。这也是不安客户群的行使情形啊,四种情形。这是第三个要件,也是最核心的要件,

对方不靠谱,第四个要件呢,是先履行地方履行期限以及借款。大家看一下行使抗辩权的前提啊,都是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假设旅行器还没到的话,需不需要动用这个抗病毒制度啊?不需要,你本来就可以拒绝履行。这是不安com的四个条件。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它的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啊,相较前两种权利来讲,要更复杂一点。

首先呢,是先履行一方啊,有证据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的。他有权终止履行注意这个词。你看前两种看不全啊,它的法律后果都是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常常是以对方提出履行请求为前提的。而这个不安看门权需不需要对方提出请求啊?不需要,你可以先下手为强,主动出击,直接终止债务的履行。当然,终止债务履行的基于诚信原则,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让知道要让对方啊,知道你为什么终止履行这样的话呢?也方便对方啊。采取一些措施来消除你的不安。这是第一个方面的后果,终止履行。那接下来的后果啊,就要看相对方的表现了。假设呢,相对方案知道以后呢?马上恢复了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的。能不能消除你心安旅行方的不安呀?可以,那这个时候呢,

你就没有必要担心了,应当恢复旅行。你要不恢复履行的话,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毕竟你是按照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一方。那第二个方面呢是如果对方。破罐子破摔既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有提供担保的这个时候呢,是不是坐实了先履行一方的担忧啊?那法律上啊,就视为后履行一方,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表明他将不履行主要义务了。也就构成所谓的预期违约。那这个时候呢,大家看先履行方可以实施什么行为啊,

它可以进一步采取措施,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所以大家看前两种抗辩权,它都只能用来防御,你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而这个不安科目权呢?一方面可以终止旅行进行防御,同时呢,如果对方破罐子破摔的话,你还可以进一步采取进攻的措施。主动解除合同,一定要注意这个后果,而且呢,解除合同以后还可以请求对方来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对方构成了所谓的预期违约。

所以注意这个不安抗辩权的后果,首先呢,是有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情形的时候,可以终止履行。终止履行以后呢,再来看对方的表现,对方表现好的消除不安了,你再恢复履行对方表现不好,坐实你的不安的。那你可以进一步采取措施解除合同,请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不安抗辩权。那讲完这三种科目卷以后啊,我们在讲义里面呢?对它的构成要件做了一个总结。

因为大家有没有发现这三种抗辩权,它的要件都是四个要件啊。其实是基于相同的思路来展开的。你看第一个要建的统一都是适用前提,要基于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好理解吧。第二个要件呢,统一都讲有没有履行顺序,你看同时履行开户权没有先后顺序,而后两种开户权呢,它都有先后顺序。第三个要件是核心要件。统一都写对方不靠谱,你看对方不靠谱,你就可以行使抗辩权嘛,

所以你看同时履行抗辩权里面是相对方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先履行干部权呢,因为它是后履行方的权利,所以呢,相对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而不按抗辩权是在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所以对方呢,是后履行一方。他有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形,是不是都是对方不靠谱啊?最后一个要件统一都写当时的债务已借清偿期。当然,大家看前两种抗辩权是双方的债务都已经清偿期。而这个不按科目前它设定的前提是什么呀?先履行一方的债务以及提证期。

常常啊,在后履行地方呢,它的债务还未见清账期。所以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的话才会构成所谓的预期违约。这样的话呢,大家可以。非常完整的把三种抗别型的要件给它记住了,我们来看一个题目。二零一九年的单选题。甲乙呢,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甲于9月30交货,乙于10月5日付款。大家看到这个约定的时候,

想到了什么呀?双方是不是形成一个双务合同啊?而且有没有相应履行顺序?有的甲呢?要先履行,而乙要后履行。凡是考试里面啊,告诉你谁几月几日履行,谁几月几日履行,这种方式的十之八九是要考这个抗辩权制度的。那我们不看后面的案情,大家能不能想得到先履行方的甲有可能行使什么抗辩权啊,不按抗辩权而后履行一方乙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我们来看看谁不靠谱。

9月30号的时候呢,甲得知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哪一方不靠谱啊?在后履行方不靠谱,那在先履行方甲可以行使什么抗辩权呀?不安抗辩权就考一个基本的概念。这是。合同的履行,这一节里面需要大家掌握的知识点,整体上我们分成了两大层次,第一个层次呢,是合同的履行规则。当然,既包括一般规则,也包括。

特别规则主要是站在债权的角度来讲,他如何请求对方履行?而第二个层次呢,是站在债务人角度来讲呢,他可以提出的三种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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