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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第03编物权专题04-05担保物权(03) 、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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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6 17: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二种担保物权质权。那这个质权呢?它跟抵押权相比啊,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转移占有的担保。所以呢,我们在讲规则之前啊,大家也是先了解一个模型。于是呢,甲呢要找乙去借钱。你说钱我可以借给你,但是你得提供担保,否则的话我会担心你还不了我这个钱。

假如说没问题,我那手里面有一块价值十万元的劳力士手表,可以压到你的手中。假如说我未来不还你钱的话,你可以把这个手表卖掉来清偿欠你的借款。大家看在这样一个弹幕关系里面呢?甲是不是把自己的劳力士手表交到了乙的手中啊?来作为债权的担保,这就是一个质权的非常典型的形态。在职权里面呢,大家注意这么几个术语啊,首先呢,提供置物的甲。我们称之为初智人。注意这个概念啊,

初置。也就是质押财产是他来提供的,当然他可以是债务人,能不能是第三人呀?可以的。第二是这个债权人乙呢?我们称之为质权人。相当于是担保物权人。而交付的这个劳力士手表呢?我们称之为质押财产。接下来啊,我们在讲这一部分规则的时候啊,会经常用到出质人,质权人以及质押财产这些法律上的术语。先看第一个问题,

质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大家看质权的概念里面就是在担保物权的概念当中。加上它的一个比较个性的点就可以了,就是转移占有。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而质权是转移占有的担保。这意味着,甲能把这个手表交到乙的手中以后。甲还能不能再使用这个手表了呀?不能了,同时呢,乙能不能使用这个手表啊?也不能因为乙呢,作为担保物权人,你只能是支配这个手表的交换价值,

而不能支配它的使用价值。这意味着,在这种单保方式当中,这个手表就处于闲置状态了。它是不是不利于物的?效用的发挥呀。所以在商事交往当中啊,这个质权用的会比较少一些。主要是在民事交往当中会用。因为一般的老百姓。他即使知道法律上有这个不转移占有的担保。但他有可能会怀疑法律到底会不会保护自己。甲呢,你可以把手表抵押给乙。让手表依然戴在假的手腕上。

但是这个时候呢,乙有可能怀疑假设有一天他不还我钱的话。我真的可以优先收场吗?或者手表不在我的手中,我总之感觉有点不太安全。所以在民事交往当中啊,你把这个手表拿到手。是不是更能睡一个安稳觉呀?来满足当事人这种心理上的期待啊,这是质权,它这个基本的概念。那从外延上来讲呢,既包括动产质权,也包括权利质权。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也可以在权利上设立。所以呢,我们接下来也会区分动产质权跟权利,质权分别讲这个规则。这是概念,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个质权的特征。首先呢,质权它作为一种担保权。能不能具备我们前面讲到的单保物权的一般特征啊?当然可以。还是那四个比较学术的特征,首先呢,是从属性体现目的。然后呢,

是优先受偿性不可分性以及什么呀?物上代位性都可以符合。那么这里面啊,需要大家重点关注的是跟剩下两种单补权相比,质权的特殊之处体现在哪里呢?首先呢,是体系定位质权呢,它也属于约定的担保物权。大家看这一点跟抵押权是一样的,跟留置权形成了鲜明对比。第二是质权的客体。是不是主要包括动产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呀?你看这个范围啊,比抵押权还是要窄一些的。特别是在我们国家,

不动产能不能设立质权呀?不能,但是呢,相较于留置权的范围来讲,质权还是更强一点的。因为留置权只能是留置动产,而不能是留置权利。所以这个质权,它处于一个中间状态。第三呢,是物权变动的要件,它以转移占有作为前提。大家看这一点是不是跟抵押权形成了鲜明对比呀?诶,三个特征都好理解。

这是。第一个问题,那接下来呢,我们就要分别来讲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规则了,先来看动产质权。也就是以动产设立的质权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动产质权的设立的规则是不是讲的物权变动的规定啊?我们前面讲了质权呢,它也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所以它只能基于。质押合同而设立。而且呢,这个质押合同它也是一个典型的要式合同,

必须以书面形式来订立。当然,讲到这个地方的时候啊,大家可以记一个结论。就在民法领域啊,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都要通过书面形式来订立。我们后面还会讲到保证合同,它也得通过书面方式来订立定金,合同也得通过书面形式来订立。为什么这个担保合同对于这个书面形式的要求呢?因为啊,担保合同呢,它是一个典型的单务合同。大家想想出质人跟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的时候,

只有哪一方负担义务啊?只有出质人把自己的财产奉献出来,给质权人设定担保。质权人有没有义务啊?它是没有义务的。所以这个质押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都是单务合同。既然只有一方负担义务,所以呢,法律希望你啊,在订立这种合同的时候啊,你要稍微慎重一点。因为大家想想。给别人。提供担保这种行为风险大不大呀?很大,

关键是它没有任何的收益和对价。只承担风险,不享有权利,所以法律希望你慎重一点,要求你要通过书面形式来定义。第二呢,是哪些财产可以设定质押呢?只要是可以转让的动产,都可以设定质押。既包括普通动产,也包括特殊动产。那反过来讲,法律禁止流通的动产。能不能设定质押呀?就不可以了啊,

比如说。警察能不能把公务用枪支架给别人来设定担保啊?不可以因为枪支不能随便转让。包括这个毒品啊,裸照,甚至包括这个淫秽录像带等等。它都不能通过质押的方式来申请担保,因为你不能自由交易。第三呢,是公式方式,这是大家要掌握的一个重点。大家看质权呢,它是一种物权。它以什么作为公式方式啊?交付当这个交付啊,

它体现的是动产发生物权变动的一般性的公式方式。所以它是一般规定交付时设立。这意味着,在考试当中呢,如果当事人以动产来设立质权的,你要重点关注什么信息啊,有没有交付的信息?见到交付原则上可以取得质权,没有交付的,那就不能取得质权,很好理解吧,但这里面呢,还要注意一个特别的规定。这个交付啊,可以是限时交付。

也可以是观念交付当中的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但唯独不能是占有改定。如果当事人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来进行交付的,那就视为你没有完成交付,能不能取得动产质权?不可以,大家看这个例子。甲呢,借乙一万块钱,约定以单反相机来设定质押。是不是动产质押呀?同时,双方约定啊。甲呢,在借用这个相机使用一段时间来代替交付。

大家看当事人约定,这种交付方式是什么呀?占有改定。那就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了。这意味着将来呢,甲没有还乙这一万块钱的时候乙呢,能不能拍卖变卖这个相机来主张优先受偿权呀?答案是不可以。所以这个交付啊,不能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来实施。同时呢,这个动产质权通过交付设立了。后来呢,质权人又主动把质物返还给出质人了。那这个时候呢,

动产质权也会给予消灭。换句话说,在动产质权里面,质权人。只能就你自己控制的占有的动产来实现优先受偿权。比如说呢,这个例子当中甲呢,找乙借钱,双方约定以单反相机来设定质押。甲呢,事实上也把这个相机啊交付到了乙的手中。但是呢,后来啊甲呢,急需用这个相机。他就去求这个一,

我能不能用一天?我保证一天用完以后马上再给您还回来。这样的话,实际上当中都不能相信。那乙呢?就心软了,把这个相机啊就交还给了甲。但后来呢,再打甲的电话就联系不上甲了。那事后呢?甲没有按期归还乙的借款的话,乙还有没有动产质权了呀?没有了,虽然你曾经拥有过。是不是甲曾经把这个相机交到乙的手中啊?

你拥有过动产质权。但是后来你主动把这个相机返回给了处置,是不是丧失了对这个物的占有啊?那你已经取得的质权将会归于消灭。这就是公式的意义。啊,这是。第一个问题,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甲呢,为了担保。对乙的债务。于二零一五年3月1日呢,予以签订了质押合同。承诺将自己的越野车。

支架给。大家看,这是一个动产质押。同年4月1日,甲呢,交付了越野车,但是呢,未将随车工具箱交付给。什么叫做随车工具箱呀?有同学说就是车后面那个工具箱嘛。啊,我问的是法律上的性质什么呀?不是问你工具箱是什么?工具箱在法律上啊,它是一个从物的性质,

是不是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看a选项乙呢,在3月1号取得了质权。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当然不能成立了,因为3月1号只是签订了合同,没有完成交付,所以不能取得质权。b选项乙呢?对于随车工具箱也可以享有质权。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不能成立,因为随车工具箱有没有完成交付啊?没有。接着c选项质押合同呢,

于3月1日发生效力,对不对?正确。虽然3月1号的时候呢,没有通过交付的方式取得动产质权,但是呢,合同的效力是不受影响的。d选项质押合同自4月1日起成立,这个说法是不是也不能成立呀?3月1号合同就成立被生效了,只是呢,4月1号的时候啊,才通过交付的方式取得对越野车的动产质权。体现交付这样一个要件。接着呢,

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动产质权的效力。也是通过交付的方式啊,设立动产质权以后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呢?其实体现的是动产质权,这种权利的内容。我们还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展开,第一呢,是动产质权,对于担保债权的效力。也就是担保范围的问题,首先呢,当时能不能约定啊?可以,当时我们约定的基于担保权的同属性,

那就要担保主债权的全部了。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等都可以纳入进来。这里面啊,希望大家特别注意一点。就是动产质权的担保的主债权范围啊,它还包括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你看这一点呢,在抵押权的担保范围里面有没有啊?就没有为什么没有啊?因为抵押权不转移占有它,不可能产生这个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但是呢,动产质权这个财产是要交付给谁的呀?质权来占有的就会产生保管费用。第二个方面呢,

是质押财产的范围。原则上。当然可以基于这个交付的质物了。关键是大家要了解能不能基于同物,天赋,自息等等呢?原则上可以。当然这里面啊,一定要注意,对于存物来讲呢,它要想纳入到。质押裁定的范围必须得符合一个条件,什么条件呀?从物必须要随同主物,一并交付。

假设呢,从物啊,没有跟主物一并交付给质权人的,那这个时候呢,质权的效力是不能基于从物的。但是在拍卖变卖的时候,逐根从物能不能一并拍卖变卖啊?可以的,但这个时候呢,对于从物的价值部分不能实现。优先收藏权。这是第二个方面的问题。第三个方面的问题啊,是这个质权人的权利。当然,

质权人最主要的权利是什么呀?是不是支配置物的交换价值啊?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可以拍卖变卖,实现优先收偿权。我们这个地方啊,主要讲的是剩下几个方面的特殊效力,先来看第一项质权呢,享有一个占有之物,并收取自息的权能。首先,占有之物,这个好理解吧,要交付占有,这意味着质权人对这个物的占有,

它是有权还是无权占有啊?它是有权占有,因为它有这个权能。同时呢,在战役期间,如果置物产生自息了,质权人能不能收取自息呀?可以的啊,质押给你的鸽子。要下鸽子蛋。你能拦得住吗?当然拦不住了,你可以收取这个自吸啊,把这个蛋收起来。但是呢,

能不能取得这个资息的所有权呀?不能,只能是在拍卖变卖的时候呢,可以把置物和自息一并优先收场。但是你不能直接取得资息的所有权。这是第一点,当然这里面啊,给大家补充了一个规范拓展的内容。就是在占有置物期间啊,如果因置物的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损害了。出质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呀?有的因为占有你提供的职务给我带来风险了,我当然可以要求你来承担赔偿责任了。比如说呢甲呢,把自己的。

三星手机质押给了乙。要把手机交到乙的手中。结果呢,再一战役期间啊,三星手机质量存在严重的缺陷,直接给爆炸了。造成了乙的损失,能不能请求甲来承担赔偿责任呀?可以的,因为你提供的置物有隐蔽瑕疵。给我带来的风险。第二点呢,是保全质权的权利。大家可以跟我们前面讲到的抵押权人的保全请求权,给它对应起来,

它是要保全这个质物的交换价值。甲说呢,因不能归责于质权的事由,导致质押财产有可能毁损或者价值减少的。是不是会危害这个质权的权利呀?那这个时候呢,质权人可以主张保全,他可以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呃,比如说呢甲呢?嫁给一个宠物狗。是不是要交到乙的手中来占有啊?结果呢,乙的。居住地发生了这个疫情。

导致这个宠物狗呢,就感染了这个呃新冠病毒。价值有没有可能减少啊?当然有可能减少了。这个时候呢,质权人啊,他可以提出什么主张啊,他可以请求出质人来提供相应的担保。来保障我质权的合法权益。但是啊,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保全质权的权利啊,它适用的前提是因不能归责于质权的事由,导致财产价值的减少。假如说呢?

甲呢,把这个宠物狗交给你乙了。在乙战役期间呢,他就忘了这回事情了。啊,出差半个月都没人管这个狗。狗都快被饿死了。大家看这个时候呢,虽然价值也发生了减损,但是呢乙能不能主张保全质权来增加相应的担保啊?不能因为这是可归责于质权的适用。当然,大家可以跟我们前面讲到的抵押权做一个对应。你看抵押权的保全,它是你的前提是。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影响抵押物的价值。它是可以归责于抵押人的行为。而为什么质权的保全就是不能归责于质权的事由呢?能不能把它能不能把它们区别开来呀?大家注意,在抵押的。情形当中啊,因为它不转移占有。所以呢,抵押人占有的是自己的财产。所以呢,应可归责于你的室友,导致价值减少的时候,要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而在质押的情形下呢,

出质人是把财产交付给谁呀?质权人,质权人占有的并不是自己的财产。假如说呢,因为你这个质权的事由导致财产价值减少的。是否初始还可以找你来主张作业编程啊?你把我可爱的小狗狗都快饿死了。我当然可以邀请你来赔偿了,你不能主张保全,所以呢,它是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假设呢,处置人啊,不提供这个相应担保的。那质权人可以提出什么主张啊?

它可以直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提前行使优先受偿权。当然,也可以把这个提前拍卖取得的价款呢?清偿债务或者进行提存。这是第二项权利。第三项权利呢,就是我们刚才提到的优先受偿权。接着看第四项权利,质权人呢,也可以放弃质权。质权既然是财产权嘛,我可以行使,

当然也可以放弃。只是呢,我在放弃职权的时候,也不能损害别人的利。有可能损害谁的利益啊?还是要结合我们前面讲到的混合担保去理解这个问题,它有可能损害其他担保人的利益。因为在混合担保里面,债权人必须要先实现的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是不是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抵押,也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动产质押呀?所以呢,它这个规则就是比较类似的。你看,首先呢,

它适应的前提是质权人呢?放弃的是债务人提供财产的物保。第二是其他担保人主张免责的时候,也是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主张免责。跟这个抵押权的放弃相关规则,给它关联起来。当然,我问大家一个问题,我们前面讲抵押权的时候啊,既讲了放弃抵押权,也讲了放弃抵押权的顺位。质权里面有没有顺位的问题呀?有没有?没有的,因为抵押权呢,

不转移占有,所以它没有排他性,可以重复抵押。但是呢,质权它是要转移占有的,所以它具有排他性。同一个。财产能不能同时交付给两个人呀?不可能,所以它就没有所谓顺位的问题了。这是质权人的权利,那接下来呢?是质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这个在选择题里面考的更多。首先,

第一项义务啊,是妥善保管置物的义务,因为毕竟你占的是谁的财产啊。出质人的财产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标准。假如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是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啊,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呢,是在占有职务期间,能不能擅自使用和处分这个职务啊?当然不能因为这个担保物权啊。它只是赋予你物权人对于财产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啊,你只能占有而不能使用和处分。

关键是。质权人,如果他没有经过同意擅自实施使用和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呀?哎,法律后果呢是?质权人要对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绝对责任。什么叫绝对责任呀?就是即使是不可抗力,你也不能主张免责。所以在考试当中啊甲呢,要把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乙,交到了乙的手中。诶乙呢?

没有经过同意就擅自的使用这个汽车开出去兜兜风。你看到这个情节的时候,能不能想到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事情呀?这辆车一定会因不可抗力回溯灭失的。那这个后果能不能要求质权人乙来承担赔偿责任呀?可以的,因为你踩了法律的红线,你擅自使用和处分这个制度了。那你要承担的是绝对责任。第三呢,是质押财产的返还义务。假如说呢,债务人履行债务了。是不是意味着主债权归于消灭了呀?那担保物权也会故意消灭。

制权柜消灭以后呢,你占用别人的动产,还有没有法律根据了呀?没有了,这个时候呢,要返还支物。包括呢,这个出质人,他提前清偿债务的。是不是也会导致主债权归于消灭啊,进而使得担保物权归于消灭?那这个时候呢,要返还质押财产。第四呢,是及时行使职权的义务。

注意这个即使。比如说呢,债务零件借满了。债务人没有还钱,那这个时候呢,质权人一方面他有权拍卖,拍卖实现优先受偿权。同时,法律要求你啊,不仅是有权,你还得赶紧这么做。你要不及时拍卖,拍卖导致质押财产贬值,进而给出质造成损害的,你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比如说呢,甲质押给乙。三星手机。来担保这个主债权的实现。后来呢,甲实在是还不清这个钱了,甲呢,请求乙说你赶紧把我那个三星手机卖掉吧。我真的是没有钱还你了。啊,一说不着急,我再等等你。结果呢,一晃半年过去了。甲呢,

交给乙这样的手机呢,价值从5000块钱一下子跌到了2000块钱。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因为你乙没有及时行使这个质权的行为。有没有给甲造成损害啊?当然有,本来呢,你早点拍卖,变卖的话,我这部旧手机可以替我还5000块钱的债务。结果呢,你磨磨唧唧耽误了半年,导致现在他只能还2000块钱的债务了。是不是给甲造成了损失啊?甲可以请求乙来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大家注意一下。即使这个乙啊,他没有及时行使债权。没有及时的拍卖拍卖这个手机。会不会导致乙对手机的质权归于消灭呀?呃,不会的,它依然享有担保物权。只是呢,造成的损失你得承担赔偿责任。我们来看一个题。甲呢,借钱给乙。乙呢,为此将电动车出质给了甲。

后来呢,甲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就将电动车出资给了丙。在丙占有期间呢,该称以不可抗力毁损灭失。大家看,这是一个什么法律关系呢?甲借钱给乙的时候啊乙呢,把自己的电动车出质给了甲。是不是乙是出质人甲是质权人呀?质押财产呢?是动产电动车。那这个时候呢?甲它能不能取得对电动车的动产质权?

可以的,那后者呢?甲呢?又向丙来借钱。没有经过乙的同意啊,就把这辆电动车呢,又出置给了丙大家看甲,实施了一个什么行为啊?无权处分行为。按道理呢,虽然这个电动车在你甲的占有之下,但是呢,你只能控制它的交换价值。能不能进行处分啊?不能,

你一旦实施处分行为的话,发生法律后果是什么?你这个甲呢,要对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绝对责任。所以接下来呢,这个电动车。按照预期,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大家看对这个损失乙能不能请求甲来赔偿啊?可以的,所以呢,甲要承担赔偿责任。那接下来呢,我们要分析一个问题。甲呢,

把这个车质押给丙的时候,丙能不能取得动产质权?能不能啊?你看甲呢?他有没有权利来处置这个电动车啊?没有,所以呢,甲实施的就是一个无权处分行为。那这个时候呢,丙能不能取得动产质权,主要取决于什么呀?主要取决于它有没有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假设呢,这个丙是善意的,而且呢,

甲呢,也把这个电动车交付到了丙的手中,丙能不能善意取得动产质权呀?那当然可以。那丙取得动产质权以后呢?在丙占有期间,该成为不合格的回收灭失了。丙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呀?要不要啊?但是不需要。因为对丙来讲呢,他是一个合法的质权人。它的义务是什么呀?妥善保管职务。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回头灭失,

能不能认为甲?能不能认为丙保管不善呀?当然不能了,所以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而只能让甲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这是动产质权里面啊,大家需要掌握的内容。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权利质权的规则,相对来讲就比较简单一些了。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利范围。哪些权利可以通过质押的方式来设定担保呢?法律当中有明确的规定,这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

我们前面讲的这个内容。就是权利,要想成为物权的客体,它必须得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这意味着,可以质押的权利主要是我们接下来讲到的六种权利。它是在法律当中有明确列举的。这六种权利呢?我们分别来看啊,先来看第一种权利汇票,本票,支票。这是票据权利。能不能设定质押呀?可以的。

票据法里面也有规定。第二是债券存款单。这是债权凭证,也可以设定权利质权。第三呢,是仓单提单,这是物权凭证,也可以设立权利质权。第四呢,是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这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个前提,可以转让。有一些基金份额股权,它是禁止转让的。

那能不能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来优先收偿啊?不能那就不能设定制呀。第五呢,是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当中的财产权。这里面呢,也是注意。首先呢,知识产权设定权利质权的话,必须以可以转让为前提。第二是仅限于其中的财产权。你像这个著作权里面既包含财产权,也包含人身权。著作人身权能不能质押呀?不能。第六呢,

是现有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注意这个词。其实这个应收账款啊,它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它是会计学当中的一个概念。我们在实践当中啊,这个应收账款呢,最典型的体现就是金钱债权。大家想想,金钱债权有没有财产价值啊?当然有了。它作为一项应收账款,也可以设定权利质权。而且呢,这个。

应收账款既包括现有的,也包括将有的。你像这个金钱债权,它常常就是现有的应收账款。而这个将有的。应收账款主要说的是不动产的收益权。比如,实践当中,高速路的收费站。是享有收费的权利的。只要有汽车经过收费站就有收入。大家想想这种收益权,它是不是限于的呀?不是的,因为未来经过多少辆车我都不知道。

但是呢,这种收费权本身,它作为一项将有的应收账款,也可以设定质押。包括呢,有一些这个旅游景区的门票的收费权。它也是一种将有的应收账款,也是可以设定质押的。所以大家看法律呢,为了方便中小企业的融资,应该是已经竭尽全力了啊,基本上有财产价值的。都通过各种方式来纳入到可以设定担保的范围。你看这个最后一项独立条款,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置的其他财产权利。它就是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的,法律没有规定你可以质押的,那你就不能质押。这样的话呢,从考试角度来讲,大家重点记这六种权利。给大家讲一个小口诀,把它记住。第一句呢,叫提票款。把票款提出来啊。第二句话呢,叫专收股。大家可以联想一下老马。

啊,把家里面的钱都提出来。然后呢,专门去收割这个股市。本来想大赚一笔啊,最后发现被股市给抄家了。提票款专收股提说的是什么呀?仓单提单票说的是汇票本票支票。款说的是债券存款单。前三项。专呢,大家可以联想一个专利权,它说的是知识产权当中的财产权。其实践当中啊,可以质押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

收缩的是应收账款股,说的是可以转让的股权以及应。股权以及什么呀?基金份额。这是第一个问题,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利范围。第二个问题啊,是权力质权的设立规则。既然是物权嘛,我们要讲它的物权变动规则,大家重点的关注。这种物权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公示呢?大家看我们分成了两类。第一类呢,是通过交付权利凭证的方式来设立。

那这种工程方式啊,主要体现为前三种权利叫做提票款。你像这个汇票本票支票,这个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它都属于有价证券。就是谁拿着这个凭证,法律就推定谁是权利人。那这样的权利凭证的交付。是不是会转移对这个权利本身的一种控制啊?所以这个时候啊,可以设立一个权利质权啊,通过交付权利凭证的方式来设立。那假如说没有这样的权利凭证的,你像专收股这三种权利,他们要通过什么方式来公示呀?

登记的方式来公示。只有办理完出质登记,才能够取得权利质权。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前面这个口诀啊,要分成两句啊,提票款常常通过交付权利凭证的方式设立。而这个专收股呢?它主要是通过登记的方式来设立这个权利质权。第三点是权力质权取得以后的效力。啊,大家呢?简单了解。强调这么几个观念,首先呢,这个。

专收股这三种权利。一旦设定质押,以后还能不能随便转让了呀?不可以了。你看这一点呢,跟抵押权的规则就不太一样了。抵押财产设立抵押以后能不能自由转让啊?可以,但是呢,专收股这三种权利。出置以后就不得转让了。甚至呢,法律规定啊,像知识产权。在设定质押以后,

不仅不得转让,而且呢,还不得许可他人来使用。因为转让行为跟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啊,都有可能会影响这个专收股这三种权利的价值。进而损害质权的合法权益。但是呢,前三种权利提票款在设定质押以后能不能转让啊?是可以转让的,你像票据。我们法律啊,通过各种手段来保障它的流通性,即使这个票据质押给债权人了,他能不能依法转让啊?当然是可以的。

但是要通过背书的方式来体现。这意味着,即使你转让这个票据权利了,影不影响权利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呀?不影响,而且呢,这个提票款这三种权利。它本身的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到的那质权人呢?能不能提前兑现或者提货啊?可以的,因为你不及时兑现或者提货的话,有可能导致这个权利过期了。所以先把钱拿到手,先把货拿到手。这个时呢,

可以把拿到的钱或者拿到的货呢,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是提存。呃,这是权力质权的效力。所以呢,还是要分成这两种类型来分别看的。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二零一三年的单选题。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中不能出资的是。a建设定使用权能不能处置啊?不能这种权利啊,它只能设定抵押,而不能设定质押。b选项,债券存款单能不能出资啊?

可以仓单提单票据权利都可以出资啊,所以呢,不能出资的只有a选项。这是质权里面啊,大家需要掌握的规则,接下来啊,我们要进入最后一种担保权礼物质权。那留置权呢?它是我们国家民法典规定的唯一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在考试里面啊,其实考到的频率还是比较高的。在理解留置权的时候啊,大家先记一个模型。在考试当中啊,留置权它是一个前提,

常常是各种各样的设备的修理。比如说呢甲呢,一套设备给坏了,他呢交给乙来修理。双方签订这个修理合同啊,经常属于承揽合同。那甲说这个乙呢,把这个设备给甲修好了。但是呢甲呢?不给钱。这个时候对乙来讲,他有什么权利呀?基于生活经验,大家也知道乙能不能把甲的设备给他扣下呀?可以先留置下来,

然后你甲呢?再不给钱的话,我乙能不能拍卖变卖这个设备来实现优先授权的权利啊?可以,那在这种情况下,乙行使的权利。我们就叫做留置权,好理解吧,大家结合这个场景去理解它。那对这个乙来讲呢?我们把它称之为留置权人。而留置的这个设备呢?我们叫留置财产。这是第一点啊,大家基于这个模型啊,

去了解留置权的概念。它说的是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就这个乙啊,基于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这个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呢,留置这个动产并实现优先受偿的法定担保物权,就是留置权。接下来呢,我们来看一下这个刘志强的特征。其实呢,也是要了解一下,跟剩下的两种担保权相比,留置权有哪些特点呢?首先呢,

是体系上的定位。留置权,它属于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你看这一点跟抵押跟质押都不一样。第二呢,是留置权的客体啊,仅限于动产。抵押权的个体最广。质权的客体居中,留置权的客体范围最少只包括动产。最后呢,是留置权的内容,它有没有所谓的追及效力呀?没有这一点呢,是跟抵押权的区别。

这意味着,在乙呢,占有这个设备期间。甲说呢,乙主动把设备返还给了甲。或者呢,设备被甲给偷回去了。乙是不是丧失了对于标的物的占有啊?他有没有履职权了呀?没有了它,不能追及物质所在,形成权利。所以,在留置权部分啊,有个非常重要的规定。

就是留置权人呢?如果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了,他将丧失留置权。毕竟是法定担保物权,所以法律要限制它的适用范围。啊,这是。第一个问题,行业特征。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是这一节里面最重要的一个考点,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因为大家想想,留置权既然是法定担保物权。是不是法律有规定它的成立要件啊?

你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时候,你才能按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这项权利。当然,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啊,法律规定的四项。前三项呢,是积极要件,第四项是消极要件。我们先来看积极而建。第一个要件。债权人呢?必须要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面啊,注意这么几个关键词。第一呢,

是债权人必须要合法占有这个动产,注意合法。比如说车某欠我十万块钱,一直没有还。我呢,也没有设定现在担保。有一天呢,我跟车模一起吃饭的时候呢,我说。车母,你能不能借我你的劳力手表?我看一看。车某呢,就把手表摘下来交给了我。我说好,

从现在开始,我要行使留置权。十万块钱你不还我的话,我就要留置这个手表行不行啊?不行,因为这不是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包括呢,通过侵夺的方式取得的占有,能不能行使留置权啊,也是不可以的。啊,这是。第一个关键词,第二个关键词呢是占有的对象,原则上只能是动产。

不动产能不能留置啊?不能甲呢,把乙的房子给装修完了。装修完了以后呢,乙一直不付这个装修费,甲能不能说你不付装修费的话,我就不走了,我在你家住着行不行啊?不行,留置的对象只能是动产。第三呢,是原则上占有的动产,应该是债务人的动产。比如说呢,我们前面举的例子,

甲的设备交给乙来修理。你看甲呢,不付修理费的话,乙是不是可以留置甲的动产啊?这是正常情况。当然,债务人呢?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能不能留置第三人的动产呢?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啊,也是可以的。只要这个占有和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即使你留置的是第三人的动产也没问题。啊,比如说呢甲的车借给乙来开。

再以占有。车期间呢,车坏了乙呢,就去找修理厂来修。而且呢,乙告诉丙呢,这个是甲的车。大家看这个时候呢,车修好了,乙不付修理费的,丙能不能留置这辆车啊?可不可以啊?答案是可以的。尽管呢,留置的财产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甲的财产。

但是大家看一下债权和债权是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啊?我这个丙呢,继续和乙签订的承揽合同来占有这个动产。同时呢,你乙是不是也没有付基于承揽合同产生的修理费呀?那这个时候呢?丙他可以留置第三人甲的动产。注意司法解释这个扩张性的规定。这是第一个要件,当然,如果债权人呢?合法占有动产以后啊,丧失对动产的占有了。他能不能继续主张留置权利啊?不能了,

所以它不能行使追及效力。接着看第二个要件,债权和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是这一部分的一个难点问题。什么叫做占有和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呢?大家想想,你既然是合法占有别人的动产。是不是必须得有占有的根据或者本权呀?同时呢,留置权又是一项担保物权。他要担保某个债权的实现。那这个占有和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啊,它说的是你债权的占有动产的本权。和所有担保的主债权要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而产生。

听起来比较抽象,在实践当中啊,这个同一法律关系呢,主要说的是同一合同关系。我来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说我们前面讲到的修理。甲的设备坏了,找乙去修理,然后呢?甲不付修理费,乙呢?就把这个设备给留置下来了。我们来分析啊,占有和债权是不是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我们先来看一下乙呢,

它占用这个甲的设备是基于什么法律关系啊?甲乙之间的承揽合同,所以这个乙它是合法占有。第二,我们来看一下乙呢,行使留置权,它所要担保的主债权是什么呀?是不是基于承揽合同甲欠付的修理费呀?所以这个修理费债券,它基于承揽合同产生,同时呢,乙占有甲的设备也是基于承揽合同。这是典型的占有和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能理解吧。

当然,从考试角度来讲呢,可能产生留置权的合同有四种类型。分别是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和行纪合同考试里面啊,大家重点掌握这个。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和保管合同。你看我们刚才讲的是承揽给大家举个运输的例子。于是呢,甲公司呢?负责运输乙公司的。某项货物。而且呢,

约定了货到付款。那当甲公司呢,把这个货物运到的时候呢,乙公司拒绝支付运输费的。这时候乙甲工司能不能留置这个货物呀?一方面,甲公司是不是合法占有啊?是的,同时呢,占有债权是不是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啊?我们来看一下甲公司。你合法占有乙公司货物的本权是什么?是不是基于运输合同而占有啊?同时呢,旅游之权所要担保的主债权,

也就是运费的请提权。是不是也是基于运输合同而产生的呀?占有和债权都是基于运输合同来产生的。接着看第三种合同,保管合同。比如说呢,甲有一批货物交给乙来保管,约定好了保管费。但是呢,到期以后啊甲呢拒绝支付保管费。这个时候乙能不能留置这个货物啊?可以的,合法占有比较好理解,我们来看一下这个同一法律关系。乙呢,

之所以可以占有甲的财产,它的依据是什么呀?保管合同。同时呢?以之所以行使留置权,它所要担保的主债权,也就是保管费。是基于什么合同产生的呀,保管合同。所以呢,占有债权都基于保管合同产生,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这个行纪合同啊,我们在。典型合同里面才会具体讲到。

这是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但这里面呢,一定要注意,还有一个例外规定。如果双方当时都是企业的。这个时候呢,即使债权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也不影响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因为大家想想,双方当时都是企业的时候,他们的业务往来是不是常常非常的频繁呀?你很难确定占这个标的物是基于哪一个债权产生的?所以为了保障他们之间的相互信赖关系,法律就适当放宽了这个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大家看这个事例。甲公司呢?加工乙公司的机器零件,他们之间有一个什么合同关系啊,承揽合同关系约定呢,先付费后加工。现在复合加工均已完成。但是呢,乙公司尚欠甲公司货款。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时候呢。甲公司能不能留置加工好的机器零件设备来行使留置权呀?先来看第一个要件,甲公司是不是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的,它基于承揽合同而占有。

第二个要件债和债权是不是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呀?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个甲公司。它占有乙公司动产的本权是什么合同啊?加工承揽合同。但是呢,他要留置这个机器零件,所担保的主债权是基于什么合同产生的呀?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货款债权。是不是债与或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啊?按道理呢,你是不得行使留置权的,但是呢,双方当事人都是企业。这个时候呢,甲公司能不能留置这个机器零件啊?

答案是可以的,它可以不受这个限制。注意,这个双方都是企业的时候啊,要适当放宽留置权的行使条件。这是第二个要件,有原则,有例外的规定。接下来看第三个要件债务,零件届满,而且呢,没有履行的。是不是债权利益有可能面临风险呀?所以这个时候呢,才有必要赋予你一项留置权。

大家看讲义当中这个事例,假如说呢,债权的债权啊,没有到清偿期的,它能不能行使留置权啊?当然不能。比如呢,马某为车某来送货,一个运输合同。约定啊,货物送到以后一周内支付运费,这是当时的约定。那后来呢,马某啊,货物送到。

立即要求车模来支付运费被拒绝了。那这个时候呢,马某能不能留置运输货物啊?尽管呢,它是合法占有,而且呢,占有债权也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都是基于运输合同产生的。但是呢,按照当时的约定,运费的支付义务在什么时候才到期呀?送到以后一周才到期。那意味着现在这个运费的债务有没有借清偿期啊?没有你这个马某呢,当然不能行使留置权了。

这是三个积极要件,最后啊,补充一个消极要件。就是不得存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行使留置权的情形。比如说呢甲呢,找乙修设备的时候啊,双方就约定好了。我这个设备啊,急需使用,即使我没有按时把这个。修理费交付给你乙的,你乙呢?也不能留置这个机器设备,当时达成这个约定。事后呢,

甲果然没有付修理费,乙能不能行使留置权呀?不能因为当事人已经事先排除留置权了,你事后就不能再行使了。包括呢,有的动产的留置,它违背公序良俗的时候,也不能通过留置权的方式来进行保障。比如,在运输合同里面。给你运送的物资啊,是疫情期间的运往疫区的救济物资。尽管他没有及时把这个运费给你。你能把这个救济的物资给留置下来吗?不能这样的留置是违背工序良俗的。

包括呢,大学生毕业的时候。欠了学校的无息助学贷款。大家想想学校能不能把这个毕业证跟学位证留置下来呀?也是不可以的,违背公序良俗。啊,这是礼物质权的构成要件,当然大家需要掌握的是前三个积极要件啊,这是比较核心的内容。我呢,给大家总结一个口诀,叫做合同到期。合同到期的时候没收到钱的,可以行使留置权。

这里面的合啊,说的是合法占有占有人的动产,这是合。同说的是什么呀?占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到期呢,说的是债务已借清偿期。基本上在考试的时候啊,符合这三个积极条件的时候就可以行使留置权了。可以方便大家把这个右键给它记住。这是成立要件,那接下来第三个问题啊,是留置权的效力。也就是符合条件,依法取得留置权了,

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我们也是要区分留置权的权利和留置权的义务两个方面来展开。其实这个规则啊,大家在理解的时候呢,可以跟我们前面讲到的动产质权的规则关联起来。因为留置权跟动产质权都是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作为前提的。我们先来看留置权人的权利。首先,第一项权利呢,是留置的权利。呃,就是符合刘志强的工程要件了。债权人呢?可以留置这个动产而拒绝返还。我修好的设备,

你在找我要的时候,我能不能拒绝返还啊?可以的,体现的是流置的效力。当然,在留置的时候啊,能不能当然的把全部财产都留置下来呀?不能,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例外规定。但是呢,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啊,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你不能当然得留置全部台债。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很好理解。甲公司呢,在乙洗车行维护汽车总共有十辆。结果呢,维护完了甲公司一分钱都不付。这个时候呢,乙公司能不能取得留置权可以的,关键是你能不能把十辆车扣下来,全部拒绝返还啊?当然不能了,因为按照生活的一般观念。一辆车的价值足以清偿欠你的维护费。那你就没有必要把十辆车全给扣下来。而只能扣几辆车呀,一辆车。

因为这个留置的动产十辆车,它是一个可分物。所以大家看一下留置权有没有所谓的不可分性啊?我们在前面讲这个担保权的特征的时候啊,讲到一项特征叫做不可分性担保财产呢,要以及全部来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大家看留置权就是一个例外。它没有不可分性。只要财产是可分的。那你能不能留置全部的菜单?不能,只能留置和主债务相应的部分。当然,如果这个留置财产是不可分物的,能不能全部留置啊?

那当然可以。比如说在这个案例里面,其实乙公司他留置的一辆车是不是也远远超出了维护费用的范围呀?但是呢,一辆车它不能再分了,我只能把整辆车都给它留置下来。这第一点,流置的效力。第二点呢,是留置下来以后呢?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自息。因为大家想想留置下来以后,它要占有这个留置财产,留置财产产生自息的,它可以收取。

但是呢,能不能取得资息的所有权啊?不能,只能是就收到的资息啊,为了可以实现优先收藏权。第三呢,是留置权人啊,在必要的范围内可以适当的使用留置物,这是考试分析的说法。其实呢,留置权人有没有使用留置物的权利呀?是没有的。但是考试分析啊,依然写了这么一句,在必要的时候适当使用。

比如说呢,十辆公车给你留置下来了。我能不能把这十辆车开到一个停车场来保管呀?可以的,因为我不可能把这个车啊都停在我的营业场所,影响我的正常经营活动。我呢,可以把它开到这个停车场。大家看这个时候呢,是不是有一定的使用行为啊?但这个使用行为呢?它并没有超出留置权人的权利范围。所以叫必要时。第四呢,是留置这个标的物期间产生的费用,

能不能请求债务人来?偿还呀,当然可以。我留着你的车。停车停车场一天产生300块钱的停车费。我能不能找你这个债务人来支付停车费啊?当然可以,这是留置标的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最后呢,是符合实现条件的时候啊,可以实现优先收偿权。所以呢,我们说啊,留置权人呢?

他选的权利是。具有两次效力的。首先呢,你得先留置下来,把这个标的物扣下来,拒绝返还。然后呢,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时候,再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来实现优先收偿权。所以它有留置和优先受偿这两次效力。这是留置权人的权利。那接下来第二个方面是留置权人的义务。你看第一项义务呢,是妥善保管,是不跟动产质权是完全一样的呀,

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而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是占有这个留置物期间能不能擅自使用处分和收益。这个留置财产不可以。如果你擅自使用处分了,发生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呀?也是对留置财产的回存灭失承担绝对责任。所以在考试当中啊,债权呢,留置下来的动产,想要用一用的时候。案情里面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事实呀?流失财产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情节。能不能请求这个留置权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呀?可以的。

第三呢,是及时行使留置权,大家看这一点呢,也跟动产质权是一样的。因为你留置的动产,它的贬值风险是非常高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留置权的条件的时候。人家债务人都催你了,赶紧拍门拍卖。结果这留置权人啊,他没有及时的行使权利,有可能导致这个留置权人发生贬值的损失。那这个时候能不能请求?留置权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呀,当然是可以的,

及时行使留置权。接下来第四项的是债务人,如果清偿债务或者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了,那这个时候呢,债权人要返还留置财产。清偿债务这个比较好理解。大家注意下这个。债权呢?接受了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的,也得返还留置财产。体现的是一个约定,优先于法定的这么一种价值观。试婚的双方当事人。比如就抵押或者质押的设立达成一致了,那就没有必要再留置别人的动产了。

当然,债务人呢,另行提供的担保。债权人可以接受,能不能不接受啊?也是可以不接受的。比如说呢,我们这个地方举了一个例子。甲呢,一套音响设备坏了,找乙来修理。按照惯例,还是修好以后甲不给钱。那这个时候呢?乙能不能留置这个音响设备啊?

当然可以。那后来呢甲找到乙说这条设备这条音响,我急需要使用,你看我能不能把我的?价值五万块钱的车交给你来质押。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如果乙啊,他接受这个机动车的质押了。那它要返还这个音响设备。但是呢,这个。乙呀,他作为债权人,能不能不接受这个机动车的质押呀?当然可以。

它不接触这个支架的话,它依然可以留置这个音响设备。有些同学说人家给你的车比音响值钱多了,你这个不接受,会不会构成民事权利的滥用啊?当然,不能构成了,尽管这个车更值钱,但是大家想想,车要进行拍卖,变卖的话。是不是手续比音响要麻烦多了呀?它会增加这个债权的负担。所以债权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这是它的意思,自治的。决定范围。这是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那接下来看第四个问题啊,是留置权的实现。也就要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来实现优先收偿权了,当然这里面呢,先注意个前提,在符合流程权成立要件的时候。留置权人能不能直接拍卖变卖呀?当然不能。啊,比如说呢甲呢,找乙修的设备。

约定期限到了,甲没有付这个修理费,乙能不能转过头来直接把设备给卖了呀?这个也不符合生活的常理。虽按照法律规定啊,符合条件的时候,你要先行使第一次效力。先留置这个动产。然后呢,要给债务人啊,必要的履行宽限期。要给这个债务人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假设呢,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债务了。

是不就没有必要再拍卖了呀?关键这个履行期限有多久啊?大家看当事人可以约定,当事人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天以上的宽限期。必须要大于等于60天。宽限期届满了,债务人依然不履行的。那这个时候呢,留置权人才能够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来实现优先收偿权,因为已经给过你债务人机会了。先礼后兵。这是留置权实现的基本的规则,要有一个债务的宽限期。但是啊,

这里面呢,一定要注意一个例外,假如说呢,留置的动产,它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的话。是不是必须得给对方60天以上的宽限期啊?当然就不需要了,鲜活易腐的动产得尽快拍卖变卖。否则的话,你等60天宽期届满的时候啊,可能这个海鲜都已经坏掉了。所以呢,他要尽快的拍卖变卖,这是例外规定。接下来呢,

最后一个问题啊,是留置权的消灭事由。大家看一下这个消灭事由啊,既包括一般消灭事由,也包括特别消灭事由。一般消灭事由啊,它可以适用我们前面讲到的担保物权的通用消灭情形。大家还记得那个思路吗?基于目的产生了主债权消灭的时候,担保权消灭这个事项,然后呢,再展开这个。主体,客体,内容三个关键词。

我们这里面重点强调这个留置权的特别消灭事由。两项第一项呢是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占有的。这个时候,留置权将直接归于消灭,它不能行使追及效力。第二呢,是留置权人呀,他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的。这个时候呢,约定的担保可以优先于法定的担保。那你就必须要返还这个留置财产了,因为留置权已经归于消灭了。这是留置权里面需要大家掌握的规则。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担保权的最后一节,

担保权的竞合。这里面啊,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呢,是同一债权有数个担保的时候,债权人如何行使担保权?第二个问题啊,是同一个动产上存在数个担保权的时候。担保权应当如何来确定先后顺序?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同一债权上有数个担保的情形,重点给大家讲,我们前面提到的混合担保这个问题。它体现的是债权的一种。幸福的烦恼。

同一个债权有数个担保,既有人保也有物保。那这个时候呢,我们法律要确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这么多的担保权,债权人应当如何来行使呢?有没有顺序限制呢?就是法律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了。我们来看债权人怎么来行使权利呀?首先呢,按照当时的约定来实现尊重意志自治。关键是考试当中啊,当事人常常是不约定的,那当事人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这个时候怎么办呀?

这个时呢,我们要先看有没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前面是不是提到了这个规定啊?那如果有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必须要先实现这个物保。这是法律对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因为毕竟啊,是债务人欠的钱,当然先得以他的财产来承担责任了。然后呢,债务人财产执行完毕以后啊,依然不能够实现债权的其他担保人才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它有一个强制的顺序上的要求。那这样的话呢,就可以跟我们前面讲到的规则对应起来了。

假设呢,担保物权人他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不管是抵押还是质押。会增加这个其他担保的风险,进而呢,使得其他担保人可以产生一个什么权利呀?在相应范围内,主张免责的权利。这第一个方面,那第二个方面呢是如果物保人保都是由第三人提供的。那这时候债权人行使权利还有没有顺序了呀?没有了,他可以选择物保,也可以选择人保来承担责任,债权人享有选择权。

当然有些同学呢,会产生这么一个疑问。说这里面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和第三人提供的物保。有没有债务人提供的人保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人保之分啊?有没有啊?没有,我们在讲这个保证合同中啊,会讲到保证人呢,他一定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它一定是第三人提供的。只有这个物保啊,才有可能由债务人来提供。这是第一个层次啊,债权人如何行使权利?那第二个方面呢?

是假如说某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了。应当如何来行使追偿权呢?按照民法典规定啊,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如果承担担保责任了,他有权向债务人来追偿。这个比较好理解吧。毕竟啊,他是替债务人还的钱,当然可以找债务人追偿了。关键是担保人之间能不能相互追偿啊?大家这个阶段先掌握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担保人之间原则上不产生相互追偿的权利。就是担保人啊,你只能找债务人追偿,而不能找其他担保人来追偿。

当然,司法解释它规定了例外。因为这个例外啊,它属于超纲考点,是在这个阶段啊,就没有给大家展开,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例子吧。大家看这个典型真题。甲呢,向乙借款100万,为了担保乙的债权,甲呢,以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来做抵押。丙呢,

以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来做抵押丁呢,提供保证,大家看这个主债权,也就是乙对甲的100万的主债权,有几个担保啊?三个担保第一呢是债务人甲提供的房屋抵押。第二呢,是丙呢,作为第三人提供的房屋抵押,第三呢,是丁,作为第三人提供的人保。大家看既有人保也有物保,构成所谓的混合担保。那假如说债务人没还钱的,

债权人如何行使权利呢?是不是直接考察我们刚才讲到的规则啊?当时没约定的话,要先看什么呀?先看有没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有没有啊?有的,因为这个甲的房屋抵押权呢,就是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所以呢,债权人他必须要先实现这个物保。他必须要先拍卖甲的房子来实现优先收偿权。大家看哪个选项正确啊?a选项是正确的。当然,把假的房子卖掉以后。

依然还不清这100万的那债权人是不是可以实现其他担保权利啊?那其他担保权里面呢,也是既有人保也有物保。但这个时候呢,人保物保都由第三来提供。既然都是第三人,那这个时候呢,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债权人怎么来行使权利呀?享有一个选择权。这意味着债权呢,可以先选择拍卖丙的房子,也可以先选择让保证人丁来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基于这个考虑啊。我们前面也提到了,

假如说呢?债权人他放弃了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的。假如说这个案例当中啊。这个债权人乙呢?他放弃了丙提供的房屋抵押权的保证人丁,能不能主张免责啊?不能主张免责。因为本来呢,在丙和丁之间,法律就允许债权人。进行自由选择,那就意味着债权人他放弃丙提供的房屋抵押会不会损害丁的利益啊?不会的啊,只有放弃的是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时候啊,才会损害其他担保人的利益。

当然,甲的房子拍卖以后没有实现全部的债权,后来呢,又把丙的房子给卖掉了。然后呢,债权人拿到了所有的钱。这个时候呢,丙的房屋被卖掉的损失找谁去追偿啊?他只能找甲去追偿。它能不能让丁作为保证人来分担损失啊?原则上不可以。这就是追偿的规定啊,原则上找债务人追偿,担保人之间原则上不产生追偿权。这是宏观担保。

那接下来第二个方面的竞合问题啊,说的是同一动产上担保数个主债权的情形。它要解决的是狼多肉少的问题。那有些同学说为什么这个地方只讲到了动产呀?因为不动产上,它只能设定哪一种担保物权呀?只能设定抵押权。假设呢,同一个不动产抵押给了不同的债权人的,那这个债权人怎么来实现优先受让权呀?我们前面是不是讲过了呀?他们都办理登记的,要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来清偿。那我们这个地方啊,讲到的是同一动产上出现了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

发生了这个跨类的进口,比如这个动产上有没有可能产生抵押权呀?有可能同时有没有可能产生质权呀?有可能甚至呢,还有可能产生留置权。那这个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发生竞合的时候怎么来确定先后的优先顺序呢?就是我们这个地方啊,又给大家讲的一个核心的问题了。我们来看一下同一动产上三种担保物权,聚齐的时候哪一种担保物权要处于一个最优先的清偿顺位呀?刘置权,大家一定要记得这个结论。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和质押,该动产呢,

后来又被留置的,尽管呢,留置权产生对外。但是呢,拍卖变卖这个动产以后取得的价款先清偿谁的债务啊?留置权人的债务。因为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好理解吧。特别是在实践当中啊,这个留置权人呢?他都是劳务债权人。我实施的修理,保管,运输等等这些劳务。实际上都增加了,

或者保全了这个动产的价值。那法律当然先保护我了。留置权人处于最优先的。d位,这是第一步,那接下来第二步排在第二位的是谁呀?这里面涉及到民法典里面新增加了一个内容,叫做抵押物价款的超级优先权。规定在民法典的416条,这个条文啊,也是民法典当中理解起来最难的一个条文之一。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个条文。它说啊,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的话。

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呢?可以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呢,留置权人除外。大家看每个字你都认识,但是呢,你读完这个规定以后,知道它在说什么吗?所以要给大家解释一下这个规定的来由。民法典里面之所以新增这个制度啊,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中小企业的再融资。我们前面提到过一个观念,说在法律当中啊,担保手段越丰富,

是不是企业获得融资的概率越高啊?那我们的营商环境就会越好。民法典之所以增加这个新的担保制度,它的目的也是为了丰富担保手段,方便中小企业融资。为什么说是再融资呢?因为前面在讲这个动产浮动抵押的时候啊,讲到过一个观念。就是在原来的法律背景之下啊,法律给企业呢,从银行获得融资的最后一次机会就是动产浮动抵押。你大家想想,你把值钱的财产事情担保了,然后呢,把这些不值钱的原材料,

半成品等等搜了搜了。打个包再找银行去获得一次贷款。是不基本上子弹就打完了呀。那你要再想。从银行获得融资有没有机会的呀?几乎没有机会了,因为你已经没有新的担保财产了。有些同学说在。企业运行过程当中呢,有可能会买到新的财产呀。但是你想一想,前面呢,已经设定了一个动产负动结,它的担保财产范围呢,是不是既包括?

现有的财产也包括将有的财产。它就像一个大口袋一样。这个企业呢,未来不管你买多少财产都会直接进入到动产浮动抵押权的担保范围。接着呢,其他债权人,你再想就这个台式申请担保的话,你只能屈居第二顺位了。风险非常的大,所以呢,不可能有人再敢借给这个企业钱了。那这时候呢,企业就出现了一个再融资的困境。那民法典里面呢?增设这个价款超级抵押权制度。

就是为了破这个局而来的。因为大家想想,通常情况下,这个企业呢,设定动产浮动抵押以后。他未来呢,取得的财产都会进入到动产浮动抵押的财产范围,进而使得这个银行呢,取得一个相对优先的顺位。那别人就不敢借给你钱了。但是呢,我们法律啊,现在做这么一个操作。假设呢,你这个甲公司需要扩大经营规模,

需要购买新的设备。但是呢,你没钱又希望找别人融资的,这个时候怎么办呀?哎,这个时候呢,你找别人融资的时候啊。目的是为了购买一个新的标的物。那这个给你提供融资这一方呢,它的债权就属于抵押物的价款债权。通俗的讲,就是为了购买一个新的标的物,而欠的钱就是价款债权。这个时候呢,法律说了,

只要你这个第三人。敢在甲公司购买新的设备的时候给他提供融资的话,法律绝对不会亏待你。你可以。在十天内办理登记以后啊,直接跃居动产浮动抵押权人之前,取得一个更加优先的。顺位就说啊,这个时候呢,谁敢给这个企业提供再融资的?帮助这些企业呢,购买了新的标的物的。只要你这个债权人在十天内办理登记的法律呢,就赋予你一项插队的特权。可以突破这个登记的顺位。

来让你优先收场。再来看给你一个相对优先的顺位,保障了你的权利,是不是可以使得银行敢给这个企业提供再融资啊?进来解决这个困境。这就是超级抵押权,它产生的一个基本的背景。当然,你插队可以,你能不能跃居留置权人的?权利之前呀啊,不可以,它会取得一个仅次于留置权人的优先顺位,所以你不能对抗留置权人。但是呢,

对抗其他的担保,物权人还是绰绰有余的。所以呢,我们说啊,这个超级宣传啊,它是一项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权利。啊,除了打不过留置权人以外,其他的都可以获得优先的顺位。这就是超级优先权。大家看,按照法律规定啊,符合什么条件你才能够取得一个插队的特权,进而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人呢?两个条件。

第一呢是。担保的债权必须得是。抵押物的价款债权。所以在考试当中啊,它要考这个超级宣传的话,基本上都会涉及到一个企业呢,要购买一个新的标的物。这个时候呢,才会产生所谓的价款债券。那第二个方面的要件啊,是要在十天内办理抵押登记,注意这个交付后十日内。当然,我问大家一个问题。假设呢?

甲公司啊。他已经给乙公司设立了一个动产浮动抵押了,而且办了登记。或者呢,甲公司再买一个设备的话。他把刚刚买到的设备呢,哎,就抵押给了价款债权人丙。没有办登记的话,丙能不能取得抵押权的效力呀?当然可以,因为动产抵押。他在合同生效时就可以设立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不是不影响这个丙取得抵押权呀?

但是呢。你要想取得插队的特权。要跃居先办理完登记的银行之前的话,法律给你十天宽限期。只要在十天宽限期内,你完成这个抵押登记的,那你就可以取得一个超级优先的顺位,能理解吧,两个方面的要件。但这两个要件里面啊,理解起来第一个要件是有一定的难度的。就是什么样的债权是所谓抵押物的价款债权呢?我们在司法解释里面啊,列举了三种情形。考试当中啊,

它考的话只能是这三种情形当中的其中一种。我们先来看第一种情形。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你这个标定物的出卖人,他的债权是价还债权。大家想想你这个甲公司呢?新买的这个标的物。是我丙公司卖给你的。你价款都没有给我付清呢,我的债权是不是价款债权呀?当然是。只要我十天内办了抵押登记或者所有权的保留登记的,我可以取得一个超级优先的顺位。这样的话呢,是不是丙公司就有胆量佘账把这个设备卖给甲了呀?

因为你取得了一个最优先的担保顺位嘛。进而实现了甲公司再融资的这么一个目的。我们来看这个例一。甲公司呢,为了向银行借款。将现有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一并给乙银行设立了抵押权。打完了,最后一个子弹当然办理了抵押登记。大家想想,后来呢,甲公司你再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购进新的设备和原材料的,是不是当然都进入到了银行的?动产抵押的范围呀。而且呢,

银行它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它会处于一个相对优先的地位。那这个时候呢,大家看甲公司呢,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要向丙公司来购买设备。而甲公司呢,又没有钱来支付价款。当然,丙公司呢,能卖出一套设备也不容易,起码是一个订单嘛。于是啊,丙公司就要求。甲公司。

说你钱没有付过,没问题,但是呢,你得给我提供相应担保。于是啊,甲公司呢,就以刚刚买到的这台设备给丙公司呢,设定一个抵押。但是大家想想。按照通常的规定的话,你设定抵押及时办登记,你也得排到乙银行的后面了,处一个相对不利的地位。但是呢,还好民法典里面呢,

设定了超级安全。只要这个。丙公司他在交付给甲公司设备的十天内办理抵押登记的,即使这个登记是不是银行更靠前呀?但是呢,法律允许这个丙公司作为价款债权人取得一个插队的权利。它可以优先于银行来优先收账。所以大家看丙公司呢,作为标的物的出卖人。它的债权就是所谓的价款债权,好理解吧。第二种类型呢是?为了价款的支付而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通俗的讲呢,

就是你这个甲公司。你要购买这个标的物,你没钱来付这个价款。而人家出卖人呢,也不佘账,把这个video卖给你。那甲公司只能找丁公司来借钱,付这个价款。大家想想丁公司呢,把这个钱借给甲公司的目的是不是要支付购买这个标的物的价款呀?所以呢,丁公司也是价款债权人。只要在十天内办了抵押登记的,他也可以取得一个插队的特权,进而呢,

获得一个优先于银行的优先顺位。第三种情形呢,是这个以融资租赁方式来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我们在典型合同里面会给大家讲这个融资租赁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里面,出租人是不是也是?支付购买这个融资租赁物的价款呀,所以它的债权呢?也是价款债权。只要十天内办了登记的,也可以取得一个超级优先的顺位。注意这三种情形啊,考试里面啊,考的最多的应该是第一种情形,出卖人的甲方债权。

这是超级安全。那接下来第三个层次啊,是这个一般的抵押权跟质权产生冲突的情形。这个时候按照什么顺序来确定优先顺位呀?按照。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公式的,先后来确定清偿顺序。这意味着,抵押权先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优先。质权先完成交付的就是质权优先。啊,就是谁先完成了公式的,谁给取的一个更优先的顺位?我们来看两个例子,先来看例一。

岳母呢,为买学区房,向马某借款100万。然后呢,将自己的特斯拉轿车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呢,岳母啊,又找车某来借款100万,而且呢,以该车来设定质押,把车交到了车某的手中,大家看这辆车上。既存在抵押权人马某,也存在质权人车某。

那为了呢?岳某既没有还马某的100万,也没有还车某的100万。这个时候呢,马某,车某都要拍卖变卖这个车来实现优先受偿权。法律先保护谁呢?是不是要看谁先完成了公式啊?谁先完成了公式啊?是不是先设定的抵押权办理的抵押登记啊?他可以取得一个优先于车某的权利。这是第一种情况,先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可以优先接着看例二。同样的也是岳母呢,找马某借了100万以车呢设定抵押,

但是呢,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注意这个信息。后来呢,岳母啊,又找车某借款100万,同样呢,将该车呢设定质押。当然,完成了交付。关机再完成交付的时候啊,车某呢?他是一个负责任的债权人。接受这个质押之前,先进行了调查。

就发现了这个车啊,已经先抵押给马某的事实。但是呢,车模啊,依然收下这辆车来,取得动产质权。大家看事后呢,如果岳某既没有还马某也没有还车某的借款的话,拍卖这个汽车所获得的价款。应当如何来确定优先顺位呀?先保护马某,还是先保护车某啊?按照刚才讲到的规则,谁的担保权先完成了公式啊?你看马某的抵押权呢?

虽然设立在先,但是呢,他有没有登记啊?没有登记。但是呢,车模的质权他已经完成了交付,是不是车模的质权公示在先呀?所以车某可以优先于马某而获得收偿。但这里面呢,可能大家关注一个细节。就是车模呢,他在接触这个。机动车的质押的时候啊,他知道之前已经存在个抵押权了。好多同学呢,

可能做一个联想。虽然盲目的抵押权没有办理登记,但是呢,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能不能对抗恶意第三人啊?好像是可以的。但是在这个案例里面啊,我们要按照公式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法律有没有说要考虑这个?在后设立的质权人知不知道这个抵押权区分不同的规范呀?没有,只看公示先后而不看当事人是不是知情。这一点呢,跟我们之前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新规定啊,只看公式先后。而不看知不知情。其他背后的考虑是什么呀?就这个知情的质权人,一定是恶意的吗?好像我们还不能直接画这个等号。因为大家想想实践当中啊,如果这个车模。他就是迷迷糊糊的,不谨慎的交易人。他根本就没有进行任何调查,那他也不可能知道前面已经有一个没有登记的抵押权人麻木了。但是呢,他负责任的进行了调查,

发现了。前面的抵押权人的时候,那法律是应当给予他保护呢,还是应当给予他惩罚呀?当然是要给予保护了,这样的话呢,才能鼓励大家进行适度的调查,来确保这个交易的风险。所以尽管这个车马他经过调查以后知道了前面有没有登记的抵押权,但是呢,我们法律并不能当然的认为他是恶意的。而去否定它优先的顺位。啊,基于这个考虑呢,我们现在啊,

抵押权跟质权产生冲突的时候,只看公示先后而不看当事人知不知情?一定注意这个新规定。最后呢,我们来看一道题。二零二零年的单选题。甲呢,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汽车呢抵押给了乙,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呢,甲又向丙借款,将该车呢质押给了丙,丙在战役期间呢,发现该车有故障,送到了丁厂来修理。

大家看还是不付修理费被留置了。那这个车上存在几个担保物权人呀?是不是存在抵押权人,乙质权人丙以及留置权人丁呀?那拍卖变卖这个汽车以后。谁最优先受偿啊?留置权人最优先受偿,所以这个AB选项肯定是不对的啊,留置权要排在第一位。那接着看,排到第二位的是谁呀?就涉及到抵押权跟质权的冲突了,当然这里面呢,没有所谓的超级优先权的问题,是不是要看抵押权和质权公式的先后呀?

谁先完成了公式啊?抵押权先完成了登记,所以呢,抵押权可以优先于质权,应该选的是。c选项。啊,这是担保物权这一章需要大家掌握的考点,我们形成一个总分总的结构。先讲一般的共性的规则,然后呢,展开三种担保物权,最后呢,又有一个担保权的。竞合的问题。

这是第四章。最后啊,物权部分呢,还有第五章占有内容相对来讲比较的少,所以呢,我们把它讲完好不好啊?占有这部分啊,虽然它不是一个单独的物权。但是呢。占有人对这个物啊,也有一种事实上的控制,所以在民法典里面把它放到物权编里面来进行规定。我们在前面是讲了这个战语的分类,大家还记得吧?这个地方啊,

重点讲占有的效力和占有的保护,现在看占有的效力。首先那个占有啊,它有三方面的效力,简单理解即可,这是纯理论问题,第一呢是权力推定的效力。你占的标的物推定你享有相应的权利。第二是权利取得的效力。当然,体现这个效力啊,最典型的制度啊,是民法里面的取得时效制度。就是你虽然是无权占有,但是呢,

你公然和平占有达到一定期限的时候,法律允许你取得这个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呢,我们国家啊,它没有规定这个取得时效制度。所以这个权利取得的效力啊,更多的是通过善意取得来体现的。特别是动产的善意取得,它是以交付作为前提的。第三呢,是保护效力。不管你是有权还是无权占有,只要你的占有被侵夺了,那就破坏了和平的。占有秩序也可以获得相应的保护啊,

三个方面的效力。那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是这一部分的一个重点。就是无权占有恢复当中的权利义务。大家想想,假设一个占有人,他是无权占有人的话,这个占有必须要回复到真正权利人的手中。关键是无权证人呢?他在返回这个标的物。是不是无权代理人跟真正权利人之间会产生一定的清算关系啊,进而产生我们接下来讲到的权利义务的问题?整体上要掌握四个方面的规则。当然,展开这个规则之外,

大家要回忆我们前面讲过的一个无权占有的分类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还记得吧?都是无限内的。大家想想,如果我不知道我是无权占有人的话,我是善意的法律,要更多的给予我保护。假设呢,我已经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人了,那就是恶意占有人,法律要进行惩罚。所以,在返回占有的过程当中啊,产生的权利义务,

大家把握一个立法上的考虑,就是要保护善意占有人,而惩罚恶意占有人。我们先来看第一项。在占有物进行返还的时候呢,我们要确定返还的范围。首先你要返还这个标的物的原物。同时呢,标的物产生的自息要不要返还啊?当然要返还了。只是在返还范围确定的时候啊,我们要不要区分善意和恶意啊?这是唯一的一个不区分善恶意的情形。不管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你都是无权占有人,

都得返还原物及其子息。那接下来这三项权利关系啊,就要区分善恶意了,我们来看第二项。假设呢,返还占有的时候发现无权占有人在使用占有物的过程当中,造成了占有物的损害了。那无权占有人要不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大家看,我们要区分善意和恶意。假如说是善意占有人的话,他因使用占有造成的损害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保护善意占有人。但是呢,恶意占有人,

他要承担的是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因为大家想想生活当中啊,你在用自己的东西的时候。常常是马马虎虎。你在用别人的东西的时候,是不是常常是小心翼翼呀?那对于善意占有人来讲呢,虽然他是无权占有,但是呢,他以为自己是有权占有。他以为自己占的是自己的财产。所以在使用的时候啊,有可能会马马虎虎。那这个时候呢,你事后不能找他进行清算。

要保护他的合法权益,所以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接着看第三项的是在返还占有的时候,无权占有人提出了。在占用期间呢,我支出一些费用。这些费用能不能请求权利来偿还呢?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也是区分善意和恶意。恶意占有人不能主张任何费用。不管你花多少钱,都是活该。而这个善意占有人呢?法律要适当进行保护,

他有权请求返还,维护占有物的必要费用。注意这个必要费用。必须支出的费用才能够请求权利人偿还。当然,这意味着。非必要支出的费用能不能进行偿还?就不能了。比如说呢甲呢,无权占有乙的宠物狗。甲呢,还以为自己是有权占有人呢。那他在占用这个重复股期间。为了饲养这个宠物狗,支出的费用包括呢?

宠物狗生病了,看病的费用能不能请求这个乙来支付啊?当然可以,因为我是善意的。但是呢,你给这个宠物狗做全身的美容。那就超出了必要费用的范围了,就不能主张支付了。注意这个区别。最优点呢,是占有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呢,在返还债务的时候发现债务呢,已经毁损灭失了。那这个时候无权占有人,

还要不要返还呢?也是要区分善意,大家看对于善意占有人来讲呢?既然标的物已经没了,它不用返还标的物,只需要返还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价值代为物。你手里面现在还有多少残余的价值?返还就可以了,你手里面没有这个价值代物的,上一站人需不需要返还啊?不需要返还底下呢?是保护善意占有人。那假如说呢,

是恶意占有人的话,你不仅要返还全部的所得。还得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体现的是对于恶意占有的一种惩罚。所以大家注意这四个方面的权利,义务的清算,除了第一项返还范围不区分善恶意以外。剩下的三项都需要体现保护善意,惩罚恶意的价值观。这是。暂于的效率,我们来看一道考过的题目。二零一三年,这道单选题。甲呢,

将自行车交给乙来保管,不久呢,乙就去世了。乙至此啊,丙呢,误将该自行车当成遗产来继承。大家看这意味着丙对这个自行车构成的是有权还是无权占有啊?无权占有,因为这不是遗产。同时呢,这个丙啊,他知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啊?不知道,因为他是误将自行车当成遗产,所以他是善意占有人。

或者在使用过程当中啊,就导致了自行车的损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丙,是恶意占有人,对不对啊?显然是错的,因为这个丙啊,他不知道自己无权占有,他是善意占有人。接着看b选项丙呢,应当返还自行车给甲对不对?正确的,不管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你都是无权占有人,你都得返还原物以及自息。

c选项丙呢,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对啊?错的违约责任啊,它是合同当中产生的责任。它要坚持相对性原理,大家看甲跟丙之间有没有合同关系啊?没有,当然不会产生违约责任了。d选项丙呢,应当赔偿甲的损失。大家看甲有什么损失啊?是不在无权占有期间,因使用这个自行车造成损害了呀。丙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取决于他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占有人。我们前面讲了,法律要保护善意,惩罚恶意。既然丙是善意的占有人。他在骑这个自行车的时候。是不是当成自己的自行车来使用啊?所以呢,他要不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呀?不需要。法律要保护善意的。占有人这样的话呢,这个题目啊,正确答案只能选哪一个b选项?这是占有的效力,

那接下来第二节呢?是占有的保护。其实啊,法律上呢,对于占有啊,也是规定了一个相对比较完善的保护制度,这个保护制度啊,大家可以跟我们前面讲过的物权的保护制度做一个对应。首先呢,占有需不需要别人来确认啊?物权里面不是有确认物权的经济权吗?占有需不需要确认呀?不需要,因为它是事实。那第二个层次物权里面呢?

有物权请求权在占有里面啊,也有占有请求权。大家看这个设置啊,跟这个物权请求权非常的类似,它也有返还战役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而且在学题当中啊,这个物权请求权。加占有请求权。我们在学理当中啊,还给它取了一个名字,就等于物上请求权。就是即这个物本身产生的一系列请求权,既包括物权请求权,

也包括占有请求权。最后呢,占有被侵犯造成损害了,还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所以大家看这个保护制度啊,还是相对来讲比较完善的,从考试角度来讲,大家重点掌握的是占有返还请求权的行使。什么时候可以主张返还占有呢?这里面有四个要件。首先,第一个要件是请求人必须得是占有人。大家看这一点呢,跟物权集权就不一样了。这个占有人呢?

可以享有物权,也可以没有物权,可以是有权占有,也可以是无权占有,可以是善意的,也可以是恶意的。只要你属于占有人,都可以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的保护,能理解吧,第一请求人是占有人。第二是这里面比较核心的一个要件,占有必须被轻夺。什么叫轻读啊?就是以违反占有的意思,将占有物呢移入自己的管理之下。

比如说呢,把别人的手机给偷了。把别人的电脑给抢了。是不是都是侵夺了别人的占有啊?这个时候呢,就破坏了所谓和平的占有秩序了,要启动这个占有返还请求权来保护。第三呢,是相对人呢,必须得是现实的无权占有人。这个要件我们前面也提到过,一方面对方得是无权占有人,同时呢,得是现实的占有人,你才能够主张返还占有。

第四呢,是主张返回占有的,要在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注意起算时间点是侵占发生之日起。不管你知不知道这一年的期间就开始起算。同时呢,一年期间届满的时候,占有返还的权利。就归于消灭了。因为什么呀?因为超过一年了,新的战略秩序已经形成了。你要主张救济的话,只能通过物权债权,这样的本权来获得救济,

而不能通过占有的方式来进行保护了。大家看四个a件齐备的时候,可以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我来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说呢甲呢,有一部手机借给乙来使用。在一战期间呢,这个手机啊,就被丙给抢了。我们来判断,谁可以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呢?现在看乙可不可以呀?可以的,虽然他是借来的手机,

但是他是手机的占有人,而这个丙是不是侵夺了乙的占有啊?那乙呢?当然可以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接着看甲能不能对丙主张占有法院进行权呀?也是可以的。结果呢,他把手机借给了乙。但是呢,甲有没有丧失占有啊?没有,他是间接占有人,还记得这个词吧。那丙呢,侵夺了乙的直接占有的同时,

是不是也侵夺了甲的间接占有啊?所以呢,甲也可以找丙来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有些同学呢,看到这个甲乙找丙要手机这个情节啊,就想到了我们物权请求权里面讲到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大家看,虽然在外观上都表现为把这个物要回来。但从法律角度来讲啊,原物返还请求权。它和占有,返还请求权是两项完全不同的权利。它的行使要件啊,是完全不一样的。那么,

考试角度来讲呢?如果他问你能不能主张返还占有的?大家按照占有返还请求权的要件来判断。如果他问你能不能主张返还原物的,你按照物权请求权里面的原物返还请求权来判断,能理解吧?大家记得,原物返还请求权的形式要件吗?第一是请求权人必须得是物权人。第二是相对方必须得是现实的无权占有人。他有没有要求这个占有必须被别人侵夺呀?不能于是呢,甲的一部手机给丢了。被乙给捡到了。大家看这个时候呢,

甲作为手机的所有权人,能不能请求乙来返还原物啊?可以,但是呢,甲能不能请求乙来返还占有啊?不可以,因为这个乙啊,他有没有轻夺甲的占有啊?没有,我是通过和平方式来取得的,并没有破坏和平的占有秩序,所以它就不适用这个占有返还请求权。尽管在有些案例里面啊,当事人既可以主张原物返还,也可以主张占用返还。

比如说我刚才举的这个例子里面甲呢,他的手机借给乙,然后呢,被丙给抢了甲要找丙要回手机的话,一方面能不能主张占用法院进行权呀?可以,同时能不能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呀?也是可以的,因为他是物权人嘛,但是对于乙来讲呢,他可以对丙主张占有返还,但是乙能不能对丙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啊?不可以,因为你不是物权人。一定要把这两种权利啊,

区别开来。当然,有些同学说那甲呢,找丙主张返还的时候,主张原物返还跟主张占有返还有什么区别吗?当然是有区别的了。如果这个甲呢,他要对丙主张占有返还的话,他只需要证明自己是占有人就可以了。而你要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的话,你得证明自己是手机的物权人,这个要求是比较高的。当然,假如说呢,丙呢,

偷了这部手机以后,一年以后才被。甲乙发现。那意味着甲乙还能不能对丙主张占有方案进行权利啊?不可以了,因为和平战有秩序已经又形成了。但是这个时候呢,甲能不能对丙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可以,因为我是物权人。我这个权利啊,最多受到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不受这个一年短期时效的限制。我们来看一个题。甲呢,将一批货物存放在乙的仓库。

之后呢,丙呀,因甲拖欠15万元的货款。强行将该批货物拉走来抵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丙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还记得这个自助行为吧。它主要适应于什么情形啊?情势紧迫,来不及工钱的救急。大家看,虽然呢,甲拖欠了丙15万元的货款,

但是呢,有没有存在情势紧迫,来不及工钱的救济的情形啊?不存在,你慢慢去反应去告他不就完了吗?所以不能强行把货物拉走。接着看b选项丙的行为呢,属于行使留置权,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不能成立,因为它是不是合法占有占有动产呀?你是强行拉走的嘛,不是合法占有。c乙呢?请求丙返还货物的权利存续期限是一年,

我们先来看一下乙能不能请求丙来返还这个货物啊?可不可以啊?可以的,因为货物啊是在乙的仓库当中被你丙强行拉走的,是不是侵夺了乙的占有啊?这个时候呢,他可以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当然,主张返还占有的期限是多久啊?一年要从侵占之起开始计算,所以这个说法是对的。d选项甲能请求丙返还货物的权利,存续期间是两年,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就不能成立了。

因为甲呢,要对于丙主张占有返还的话,期限是多久啊?一年。那假如说甲基于所有权的身份请求,丙来返还原物的话。作为一个未登记的动产,它最多受到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而不是两年。那这样的话呢,这个题目应该选的是哪个选项啊?c选项这样的话呢,我们就把这个物权部分的内容给大家全部梳理完了。还是那句话,物权这部分啊,

既是我们学习绝对的重点,也是绝对的难点,在考试里面啊,几乎是每年必考的部分。所以大家一定要结合我们讲过的内容啊,来理解民法典规定的基本概念以及基本的规则。我们今天就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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