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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第03编物权专题04担保物权(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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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三个问题,抵押权的效力,它说的是啊,抵押权呢,依法设立以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其实讲的是抵押权的具体内容。我们来看第一个问题,抵押权担保范围的确定。首先呢,到底担保多少主债权,当时能不能约定啊?可以,

虽然呢,你的主债权有100万,但是呢,我只愿意担保其中的30万,行不行啊?没问题,只是说啊,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这个担保范围的,那基于担保的同属性。主债权的全部都要纳入担保的范围。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单目型的费用等等,都要纳入进来,是不是最大限度的保障?

债权的利益啊,这第一对担保的主债权的效力。第二是对于抵押财产的效力。啊,当然。抵押权最值的效力,就是要对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实现优先受让权。那我们这里面啊,要确定抵押财产的具体范围,特别是呢,抵押财产的从物。天服务自吸能不能纳入进来?这是我们这个地方啊,要重点给大家讲的。先来看抵押财产的存物能不能成为抵押财产范围,

进而可以拍卖变卖呢?主要是看抵押权产生的时候有没有这个从?假设呢,从物啊,在抵押权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了,那基于从物要同属于主物的原则。抵押财产能不能继续从物啊?当然可以。主物从物可以一并拍卖变卖。但是呢,假如说这个宠物啊,它是产生在抵押权依法设立之后。那抵押权人的权利能不能扩张到从物啊?不能因为你的权利设立的时候还没有这个从物呢。只是呢,

拍卖变卖的时候,主物跟从物可以一并处分,但是呢,对于从物的价值不能实现优先受让权。所以它的核心在于啊,从物它是在抵押权产生之前还是之后才出现的?我们来看这个例子。甲呢,向银行贷款以及所有的奔驰大g量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大家看银行呢,对这辆车是不是可以取得一个抵押权呀?在未来呢,甲不还钱的时候,银行当然可以就这辆车来拍卖,

拍卖优先出场。关键是在配配变更的时候呢。能不能把这个高级备胎错误一并拍卖变卖呢?那就要看这个备胎啊,它是在什么时候出现的?假如说呢,在设定抵押的时候,高级备胎就已经存在了,那抵押权的效力能不能基于备胎呀?可以的,但是呢,假如说当事人申请抵押以后。才配备的高级备胎。那这个时候呢,它能不能成为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啊?

就不能了,这就是区别,当然买车的时候。车和高级备胎能不能一并卖掉啊?可以的,只是就高级备胎的价值,你不能实现优先收偿权。这第一个方面从。那第二个方面啊,是自息的问题。我们先来判断一个前提问题,抵押财产呢?设定抵押以后。担保物权人特别是抵押权人,他能不能收取这个抵押物的自息呀?

你先判断这个前提能不能收取啊?答案是不可以,为什么呀?因为抵押权,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既然财产没有转移到你这个抵押权人的手中,你当然不能收取自息了。于是呢,甲的房子抵押给了债权人乙。大家看房子是不是依然在甲的手中啊?甲能不能把这个房子租给丙来获得租金啊?可以的,大家想想债权人或者银行,他能直接找丙去收这个租金吗?当然不可能。

所以呢,先注意原则,抵押权人他没有权利去收取资金,那我们这个地方啊,讲的是利益外。大家看符合什么条件的时候,这个抵押权人就可以收取这个资息的呢?第一点,在债务文件届满以后啊,发生抵押权事件情形,导致抵押财产被依法扣押的。自扣押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和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和法定自息。所以它的适用前提是什么呀?抵押财产要被依法扣押。

扣押以后啊,就可以收取资金了啊,比如说我刚才举的例子里面。甲呢,借了乙的钱,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或者呢,把房子租给了丙来获得租金。当有一天呢甲呢,一直不归还欠乙的钱的话,乙是不是可以申请查封这个房子来拍卖变卖应该收偿啊?从他查封扣押之日起,能不能通知这个丙?租金你就不要付给甲了,要付给我债权人乙了,

可不可以啊?可以的,那这个时候呢,就你收到的资息,你可以实现优先收偿权。但是看第二点。假设抵押权人呢?他没有通知这个支付法定资金的义务人。你没有告诉这个丙呢,租金要付给你自己,那丙呢?是不是老老实实的?还是按月给这个甲来打租金啊?那这一部分租金乙能不能实现优先上权呀?不可以的。

为什么呀?因为这部分自息,你有没有控制下来呀?没有控制,你没有控制住的话,那你凭什么主张物权效力呢?所以法律要求你呀,要扣押之后通知这个丙来支付租金。你收到的租金,你有本事你可以一权收偿,你没有通知丙的,那这部分呢?丙已经付给甲了。那你乙呢?就不能实现优先上去了。

这是自吸的问题。接下来第三个方面是天赋物的问题。抵押财产也有可能发生天赋。发生天赋以后呢,会存在三个结果。第一呢是。抵押人,他对于抵押物的所有权消灭了天赋归第三人了。那这个时候呢,抵押权人的权利会不会直接被消灭啊?不会的,因为我们前面讲了,虽然你的财产被别人添附,别人取得所有权了,但是呢,

你是不是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金啊?那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权人呢?可以就补偿金来实现优先受偿权,这第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呢,是发生添附以后啊,抵押人跟第三人对财产构成共有了。那就共有的份额。抵押权人能不能实现移权状权呀?可以的。第三呢,是发生添附以后呢,抵押人取得了添附的所有权。相当于你的财产的范围扩张了。但是大家想想是不是你还得给别人适当的补偿呀?

所以呢,这个抵押权人的权利啊。它只能是就原来的抵押产生价值,实现影响正确超出的价值,能不能实现影响正确?不能三种情况,其实呢,大家把握一个原则就可以理解,就是即使这个d发生了天赋。抵押权的效力会不会扩张呀?不会的同时呢?会不会缩小呀?也不会的,你依然是在原来的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实现优先受让权。把握这个原则就可以了。

这是对于抵押财产的交易,那接下来呢?第三个问题啊,是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这里面规则啊,就比较的复杂了,尽管呢,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是就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格来实现优先受让权。但在实践当中啊,从当事人申请抵押到真的要拍卖变卖这个过程当中,是可能发生很多事情的。所以呢,我们法律啊,通过赋予抵押权人权利的方式来保障他对于抵押财产交换价值的支配。先来看第一项权利。

抵押权人呢?享有一个保全抵押物价值的权利。在设定抵押以后呢?抵押财产依然在谁的手中啊?抵押人的手中。假设呢,抵押人呢,实施了一些不当的行为,有可能会使得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大家看这个行为会不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啊?当然会了,你要回损它的价值的话,我到时候拍卖变卖的时候可能就不值钱了。所以呢,法律赋予这个抵押权人一个保全的权利,

大家看它可以请求抵押人停止。有可能导致底下财产价值减少的行为。比如说呢,甲的车抵押给乙了,车是不是应该在甲的手中啊?那后来呢,甲把这个车啊借给没有驾驶证的丙来学。大家想想丙的这个学车的行为会不会增加抵押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呀?当然会了,那这个时候。债权人乙他选用什么权利啊?他可以请求第二人甲,你赶紧停止该行为,赶紧把这个车啊,从丙手里面给我要回来。

他开车我紧张。以防止这个抵押财产价值贬损。这是第一,第二,假设抵押权的价值已经减少了。当乙知道的时候已经晚了,丙已经开车撞树上了。那这个时候抵押权人有什么权利呀?它可以请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赶紧修车恢复原状。或者呢,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的担保,假设呢,汽车因这个事故贬值五万块钱的,那我可以请求你甲呢?

再给我增加五万块钱的担保来保护的合法权益。那第二呢?既不恢复财产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后果是什么?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可以加速到期。我等不到约定零件届满了,我要求你赶紧把钱还我。这是第一个方面的权利,保全抵押物价值的前提选。是不是体现了对这个抵押财产价值的一种支配权的延伸啊?接下来第二种权利呢,是它的核心权利,叫做优先受偿权。当然,

我们这个地方啊,讲这个优先受让权,主要说的是它和其他担保物权人权利产生冲突。应当怎么处理?毕竟啊,抵押人呢,就同一个财产,能不能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啊?可以的,我们实践当中啊,是允许这个重复抵押的行为的,只要债权人愿意接受。甲的房子先抵押给了乙银行。后人呢?又给丙银行提供二次抵押,

是不都没问题呀?乙丙都可以取得抵押权。关键是在拍卖变卖的时候,这些抵押权人的顺序怎么来确定呢?法律规定了三个方面的顺序。第一呢,是抵押权都办理登记的,应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来清偿。登记在先的有更优先的顺位。体现的是公式原则。第二呢,是抵押权呢,已经登记的要优先于未登记的。既然你没有登记你的对抗效力就比较弱,那你要排到登记抵押权的后面。

第三呢,是都没有办理登记的话,要按照债权比例来生产,一定注意,如果抵押权人都没有办理登记的,是不是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来清偿啊?呃,不是的,当然这个规则啊,它只能适用于动产。对于动产来讲呢,你没有办理登记,后果就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既然大家都没有办理登记,是不是相互不得对抗啊?

相互都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只能是按照债权比例来收偿。注意这个规定。这里面啊,给大家补充了一个规范拓展问题。假设呢,当时呢,抵押权都办理登记了。而且是在同一天办的登记。是不是按照相同的顺位来形成啊?不是的,虽然呢,我们是同一天派的登记,但是呢,我比你先登记了一分钟,

那我也会排在你的前面。要严格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来清偿。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啊,因为大家想想尽管呢,我只比你领先了几分钟,但是呢,你这个后顺位的人。在进入这个登记系统的时候,你是不是应当可以看到前面已经有一个人在排队的呀?那你就只能是屈居第二位了,一定是按照先后顺序来确定。这是优先受偿权。接下来第三个方面的问题啊,是抵押物转让时的权利。当然,

这个跟我们。前面提到的民法典的一个规定的调整相关。在民法典当中啊,抵押期间抵押人能不能转让抵押财产呀?可以的,因为你是所有权人,你当然可以转让,关键是你转让抵押财产,以后呢,抵押权人有什么权利啊?哎,抵押权的权利啊,它是不受影响。什么叫不受影响?它的抵押权是不是依然存在啊?

只是呢,这个时候要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它要追及物质所在来拍卖,拍卖实现优先受偿权。这叫抵押权不受影响。当然,这里面呢,大家要注意一个民法典规定的例外情形。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应当怎么来处理?可能好多同学啊,看到这个规定时呢,有点疑惑。不是说抵押财产转让了,抵押权不受影响吗?

怎么会可能损害抵押权呢?这里面啊,它主要讲的是实践当中一些比较特别的情形。比如说呢,你的车已经抵押给我了。你这个车要卖的话,我的抵押权固然可以通过追及方式来实现。但是呢,假设你把这个车卖到了国外了。我虽然理论上讲有追击权,但是呢,我在行驶的时候是不是风险,费用等等都会产生额外的?风险呀。那这个时候呢,

按照法律的规定啊,我可以请求你这个抵押人呢,将转让所取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是提存这个价款。是不是先保障我这个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啊?当然,如果不存在这个抵押财产转让,有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情形的。那原则上你能不能请求?抵押人提前给你清偿债务啊,原则上不可以,你只能通过追及效力的实现来优先受偿。这是一个例外的规定。这是第三个方面。接下来第四个方面的权利啊,

是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权。因为大家想想抵押权,它也是一种财产权。抵押权人呢?可以行使,当然也可以进行适度的处分了。只在处分的时候啊,它会产生一些特别的规则,先来看第一点。抵押权人呢?可以和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和内容,注意这个顺位的问题。你看我们前面讲了同一个财产能不能向不同的债权人设定抵押呀?可以的,只是设定抵押以后呢?

数个抵押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排好队依次行使优先受让权。那大家想想,排到前面的抵押权人,他获得实际清偿的可能性。是不是会更大一些啊?这意味着抵押权的顺位本身,它也有财产价值。我呢,不仅可以处分抵押权,我还可以处分抵押权的顺位。只要数和抵押权人之间办理了登记的,是不是也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啊?顺位就变了。只是呢,

按照法律规定啊,抵押权人变更顺位的时候,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你行使权利可以,但是你不能损害别人。怎么来理解呢?我们来看这个事例。黄河公司啊,以及房屋来做抵押先后呢,向甲乙丙三个银行分别借了。100万,300万以及500万。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什么叫依次办理抵押登记啊?是不是意味着为了呢拍卖变卖这个房屋以后?

甲乙丙三个银行要依次来实现。优先受让权呀,就位列一二三顺位。大家想想那排到第一位的甲是不是他的风险最小啊?而排到第三位的丙呢?可能会比较的被动。你看假如说这个房子呢,值600万。按照原来的顺位。拍卖变卖这个房子以后呢?甲有可能清偿多少呀?100万,你看排到第一位,钱还是够的,排到第二位的乙能清偿多少呀?

300万钱还是够的。但是呢,排到第三位的丙只能收藏多少了呀?200万了,虽然你的债权500万最多,但是呢排到你这个地方的时候已经没钱了,只能优先收偿。200万,那后来呢?丙就觉得睡不着觉,风险太大了,他得和甲协商来互换这个顺位。丙能换到第一位,甲换到第三位,可不可以呀?

可以的,只要当时达成这个协议的法律都会予以尊重,关键是你俩换顺位的时候有个什么限制啊?你不能损害其他抵押权人,也就是乙的利益。什么叫做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啊?就是你甲丙的互换身份以后啊乙呢?原来可以享受多少优先受让权,现在依然得享有多少优先受让权?不能损害它的利。这意味着,甲跟丙互换顺位以后,乙呢,依然享有多少原创权啊?300万先保证他的利。

然后剩下的钱呢,再按照新的顺位来依次出场。这意味着,换到低位的丙可以优先受偿多少呀?300万而换到第三位的甲,还有没有钱了呀?就没钱了,这就是顺位的风险。当前同学。有这么一个疑问说,甲银行脑子有病啊。为什么这么好的顺位要换给别人呢?这样的问题本身就很不明法。只要当事人愿意,即使在外人看来,

这个行为很不明智,但是法律依然要尊重他的选择。同时,大家想一想,实践当中啊甲银行它会不会平白无故的把自己的顺位换给丙啊啊?不会的。常常呢,他会丙丙的手里面啊,获得相应的对价。我把这么好的位置让给你。你不得给我有所表示吗?啊,因为在实践当中啊,尽管当事人都设定了抵押,但这个抵押它常常是备而不用的权利。

比如说呢,我们生活当中找银行贷款,把房子抵押给银行的人多不多啊?很多,但在生活当中,你见过多少人的房子被银行拍卖变卖了呀?所以这个底呀,有的时候呢,就是让债权人睡一个安稳觉。假设这个甲银行呢,它非常信任这个黄宏公司的偿债能力。那它这个抵押权呢?实际。并不一定会发生作用。它就可以把这个。

相对优先的顺位啊,卖给这个没有安全感的丙银行来换点钱花,是不是也是可以的呀?尊重意思自治。这是抵押权顺位的处分。那第二个方面是抵押权本身的处分。我呢,享有抵押权,我可以行使,我能不能放弃呀?我当然可以放弃了。当然,抵押权人呢?放弃抵押权的时候,有没有可能损害别人的利益啊?

也是有可能的。但这里面呢?要注意两个细节,第一个细节呢是。抵押权人啊,他只有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的时候,才有可能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所以注意这个适用,前提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那如果抵押权人放弃这个抵押的话,他会对谁产生不利的影响啊?哎,它会对其他担保人产生不利的影响。怎么来理解这个规则呢?我们要结合一个制度啊,

来给大家讲,就是我们后面才会学到的混合担保这个规定。就是一个主债权啊,它既有人保也有物保的时候,我们把它叫混合担保。在混合担保当中,按照法律规定。这么多担保权,如果当时没做特别约定的话。债权人必须要先实现哪个担保啊?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我们到后面会讲到这个规则的。毕竟是债务人,欠了别人的钱,是不是先以他的财产来优先出场,

可以连累更少的担保人呀?所以法律规定啊,应当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不足,都部分才能够实现其他担保权。也就是说,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啊,在实现的时候要强制的排到第一个顺序。那假如说呢,你抵押权人放弃了这个第一个顺序的担保权。是不是变相的把其他担保人推到了一个更危险的位置上去啊,进而损害其他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律规定啊,这个时候呢,其他担保人可以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主张免除担保责任。我们来看一个例子啊。

甲呢,向银行借款100万,这是主债权。并以其房屋呢设定抵押,你看这是一个担保物权,担保范围是80万元。同时呢,乙来当这个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范围。那意味着,乙作为保证人保证的范围是多少呀?100万也就是你没有约定的话,基于从属性去担保全部。丙呢,以及汽车设定抵押权没有约定担保范围也是100万,这意味着银行这100万的债权。

它有几个单薄啊?是不是有三个担保啊?首先呢,是甲提供的汽车抵押。啊甲提供的什么抵押呀?甲呢,提供的是房屋的抵押。那第二个担保呢?是乙提供的人保保证担保。第三呢,是丙提供的什么呀?汽车抵押,大家看这个主债权呢?它有三个担保,既有人保也有物保,

构成我们刚才讲到的混合担保。假如说呢,当事人对于如何行使担保权没有做约定的话,债权人必须得先实现哪个担保啊?哎,必须要先实现债务人甲公司提供的房屋抵押权。把房子卖了,依然实现不了的债权,才能够找乙丙来承担补充责任,是不是意味着乙丙的风险相对来讲比较小啊?那假如说你这个债权人呢?直接把排到第一位的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权给放弃掉了。是不是变相的增加了乙丙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呀,所以这个地方法律哦,对于乙丙提供保护。

就是乙丙啊,他可以主张。在债权呢,丧失优先受让权范围内主张免责。大家看债权人银行呢,他放弃甲的房屋抵押的时候,他丧失了多少优先受偿的范围呀?是不是80万元呀?那意味着乙丙呢,可以在80万元的范围内主张免责,这意味着他们只需要承担多少担保责任呀?剩下的20万元的担保责任。因为大家想想,本来是不是乙丙?承担补充责任,

只需要负责其中20万元的担保啊。这意味着你放弃权利没问题,但是呢,你不得对其他担保人产生不利的影响。也是这个规则。但这里面呢,一定要注意两个细节啊,一个细节呢,是这个规则事情的前提是抵押权人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物保。那假如说抵押权人放弃的是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的话,其他担保人能不能主张免责啊?哎,不能像这个第二问里面就讲到了。如果银行呢,

它放弃的是丙提供的汽车抵押权的。那这个时候呢,乙作为保证人,他能不能主张免责啊?不能的。这第一个细节,第二个细节是。其他担保人能不能当然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呀?也不能你只能是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授权权的范围内主张免责。也就是你只能主张免责80万,而不能主张全部免除担保责任。一定要注意这两个细节。这是抵押权的效力。那接下来呢,

我们来看第四个问题,抵押权的实现。这是要走到拍卖,拍卖实现优先收让权的时候了。其实,实践当中啊,走到这一步的抵押权基本上都是两败俱伤了。先来看第一个问题,一般规定。简单了解几点,第一点呢?是符合什么条件的时候,抵押权可以启动这个实现程序啊。两个条件第一呢是首先你得有抵押权。第二呢,

是发生实现抵押权的法定或者约定情形。那这个时间抵押权的法定情形是什么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这就是法定情形。那这个约定情形呢?其实体现的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啊,比如说呢?甲公司呢,找乙银行去贷款。银行呢,之所以贷给这个甲公司钱啊,主要是考虑到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比如说刘强东。信用非常的好,

我愿意贷给你钱。那我银行能不能跟你这个甲公司约定,当你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时候,我就要实现抵押权,行不行啊?还可以的。因为在签订合同之后啊,银行评估如果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换了。那会影响银行的风险的时候,也可以启动这个抵押权的实现程序。这就是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那第二个方面是这个实现的具体方式。两种方式,第一呢是协议实现。先礼后兵抵押权人能不能和抵押人坐下来谈一谈,

看看能不能折价,或者是拍卖变卖来优先收场。假设呢,当时达成这个折价的协议了。呃,当然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抵押权。啊,比如说呢,甲公司欠银行的钱啊,剩余还有500万。当时一评估。这个房子的价值呢,大致也是500万。能不能直接把这个房子抵给银行呀?也是可以的,

这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来折价,实现抵押权。当然,讲到这个地方的时候啊,大家一定要跟我们前面讲的这个内容区别开来,就是留置或者是留押条款。这种情形是不是流质或者流压呀?啊,不是的,留置或者留约啊,它说的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双方当时就达成的协议。说为了呀,如果你不还我钱的话,这个房子直接归我了,

这叫留置条款或者留押条款。而这个协议折价说的是什么呀?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已经成就了你已经到期,没有还别人钱了,这个时候是不是可以坐下来心平气和的谈一谈怎么来处理这个问题啊?那这个时候呢,当事人就可以达成这种折价清偿的协议了。因为它常常不会损害自己的利益啊,不会损害抵押人的利。你在找别人借钱的时候,你处于弱势地位。这一群人提什么条件?你可能都得答应。但是呢,只要你借到钱了,

实际上当中你就变成爷了。银行就变成孙子了,天天问你。到底怎么样?怎么钱还不给我?那这个时候呢,再坐下来谈的话,它是不是常常不会损害抵押人的利益啊?所以呢,允许这样的协议。但这种协议啊,依然存在损害谁的利益的风险。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风险。假设呢,你这个时候欠银行是500万。

但是呢,坐下来评估一下,发现房子呢,值800万。甲公司意向。我跟银行关系非常的好。反正这个房子啊,我现在留下来也得被其他债权人执行走。那就索性送这个银行,一个人情啊,双方约定以800万的房子呢,来抵这500万的债。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会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啊?会的,

因为假如说你拍卖的话,拍卖800万银行优先收偿500万,剩下的300万其他债权人可以分一分。现在呢,你直接把房子全部拿走了,是不是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啊?那法律规定,其他债权人呢?他可以享有一个撤销权。其实这个制度啊,我们在合同编里面也会讲,叫做债权人的撤销权。当然,这个权利啊,它要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

要在知道之日起一年以及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这样的话就可以。非常好的兼顾各方的期待了。这第一协议之间,第二是当时达不成这个协议的,怎么办呀?那就只能是公事公办了,拍卖变卖这个财产就拍卖取得的价款来实现优先正常权。当然,担保物权人的实现应该收让权以后多出来的部分是不是还得还给抵押人呀?第三呢,是行驶期间。法律规定啊,抵押权呢,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注意这个限制。但是呢,我们能不能说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它也受到主,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啊。不能物权,它是不受时间限制的,但是呢,因为你抵押权是不是同时又是一种从权利呀?你的主子主债权,它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那你呢?因此有可能被牵连。所以法律要求啊,你必须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假设呢,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了。那这个时候后果是什么呀?抵押权原则上就归于消灭了你,不能再主张优先收偿权了,就沦为一个。普通债权了。注意这个后果。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真题。二零零七年的时候。5月10号甲呢,用自己的汽车来做抵押,向朋友乙呢借款七万块钱。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大家看不用乙能不能取得抵押权呀?

可以的,6月1号的时候呢,甲又将汽车抵押给了银行,从银行借款八万,又进行了抵押登记。银行也可以取得抵押权。现在呢,两笔债务都没有还清。经拍卖汽车呢,变价13万元。大家看这13万元怎么来优先收偿呀?是不是两个抵押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的规则来依次授权啊?既然两个抵押权都办理了登记。是不是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来清偿啊?那意味着谁先后的清偿啊?

乙呢,先获得七万元的清偿。剩下的六元的部分呢,可以由这个银行来收场,所以应该选的是哪个选项啊?a选项乙呢,要优先收场。这是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是抵押权时限的限制。这里面啊,大家简单了解这么几个问题,第一呢是?访问第一题原则的适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以后啊,基于访问第一题原则,

上面已经存在的建筑物可以一并抵押。但是呢,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能不能纳入抵押财产范围啊?不能因为这个新增的建筑,它是在你设定抵押以后才新产生的,当然不能纳入你之前的抵押权的。权利范围了。但是大家想想这个时候呢,要实现抵押权的话,能不能只拍卖之前的部分啊?不能。还是要秉持访问第一题原则。新增建筑物要一并拍卖变卖,只是呢,就新增建筑的价款部分不能实现优先收偿权。

注意这个限制。有些同学说怎么来区分哪部分建呃,哪部分价值是新增建筑的,哪部分价值是之前的呀?这么实物的问题,你就不用瞎操心了。实践当中啊,新增建筑的价款到底占多少?比例是要通过评估,鉴定等方式来确定的。你只要记得它不能纳入优先受偿范围就可以了。比如说呢,教材里面给大家举了个例子。开发商呢,获得了a地块的建设进行权来开发商品房。

在开始建设的时候呢,向银行贷款三万块钱。并把这个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设定的抵押办理,抵押登记银行能不能取得抵押权呀?可以的。两年以后呢,洋房建成了,但是呢,卖不出去,导致这个开发商啊,就无法归还贷款了。我们来看一下银行呢,它的抵押权的范围。包括哪些啊?首先呢,

包不包括这个建设用地使用权呀?包括办理登记了嘛,关键是它能不能包括后面盖好的这个花园洋房啊?不能,这就属于新增建筑了。但是呢,你在实现抵押权的时候,能不能只卖这个建设性使用权呀?不能上面盖好的房子,必须得一并处分。这个时候还是要坚持房地原则,只是呢,卖的的价款你只能就原来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部分来实现。优先受偿权而已。这是第一个方面的限制。

第二是以集体所得土地。它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的时候呢,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土地的用途。比如说,在民法典当中。在三权分置背景下的土地经营权能不能设定抵押呀?可以的,设定抵押以后呢?那这个权利本身可以拍卖变卖来实现优先受偿权。当然,当时呢,通过payment方式取得这个土地经营权了,能不能用来盖房子呀?不能,

你依然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的用途。第三点是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啊,有可能跟租赁权产生一个冲突。特别是我们前面讲到的,你在拍卖变卖这个租赁物的时候啊,承租人有可能主张买卖不破租赁。若成都人提出这个主张的话,它是有可能影响抵押权人的权利的。所以呢,我们来看一下当抵押权跟租赁权产生冲突的时候。法律先保护谁呢?法律上的规则啊,是要区分先来后到的,所以呢,我们区分两种情况,

先租后抵和先抵后租。先来看先租后抵的情形,假设呢,当事人先把财产进了出租,同时转移占有了,而后呢,才设定了抵押权的。那这时候法律要先保护谁呀?先保护,先设立的租赁权。这意味着,承租人他能不能主张买卖不破租赁呀?可以的,不管谁买到这个抵押财产的都得保障我的租赁期限内的使用权。这意味着,

承租人的利益获得了优先的保护。这是第一种情况,我们来看一个例子啊。二零二一年的2月1号,王某呢将一套房子租给了李某。大家看先设定了一个租赁。租金是十万。3月1号的时候,王某借张某五万块钱,又以该房屋设定抵押,并办了抵押登记。那后来呢,因王某欠钱不还,张某呢要实现抵押权。成都人李某能不能主张买卖不破租赁呢?

可不可以啊?答案是可以的,因为我租赁设立在先。当然这里面啊,大家一定要注意民法典新增加了一个细节。就是。先设定的租赁啊,必须要转移占有的,才能够主张优先于抵押权人获得保护。因为大家想想。李某呢,租了王某的房子以后,特别是王某把这个房子交付到李某手中的时候。李某是不是通过占有也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公式啊?那这个时候呢,

你对抗抵押权人才能够更加的理直气壮。这第一种情况,先租后抵。那第二种情况是先抵后租。就是先设立抵押,而后财产再出租的。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因为抵押权的设立,它不转移占有。所以呢,我们要区分先设立这抵押权有没有办理登记了?你看第一种情况,假设呢,先设立的抵押权,他办理了登记的。

是不是进行了公式啊?那这个时候呢,他可以对抗第三人,能不能对抗在后的成都人呀?当然可以,这意味着这个时候呢,成都人就不能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了。但是呢,如果你先设定的抵押权没有办理登记的。当然,主要是用于动产。没有办理登记的后果是什么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你能不能对抗在后设立的善意承租人了呀?

当然不可以。这是我们前面讲到的,没有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里面就包括这个善意承租人。跟这个规定啊,就可以对接起来,我们来看这个例子啊,二零二一年的2月1号。王某呢,借了张某五万块钱,并以轿车呢设定的抵押,大家看先设定的抵押。而后呢,王某再将汽车租给了李某。

后设定的租赁。那王某呢,没有偿还欠款,这个时候呢,张某要拍卖汽车来实现优先受偿权。那承租人李某,他能不能主张买卖不破租赁呢?是不是要区分先设定的抵押,有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啊?假设呢,在2月1号设立抵押的时候呢,债权人张某办理的抵押登记的。是不是登记的抵押权,它的对抗效力就比较强了呀,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意味着他能不能对抗成都人。李某啊。当然可以,这意味着李某就不能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了。但是呢,假如说在先设定的抵押权没有办理登记的,那后果是什么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你还能不能对抗?在后取得租赁权的善意的李某了呀,不可以,你不能对抗,意味着承租人李某可以主张买卖不破租赁。能理解吧,这就是租赁权和抵押权产生冲突的处理规则,

主要是看先来后到。如果呢,是租赁权限设立的。只要你转移了占有,不管在后的抵押权有没有办登记,承租人都可以主张买卖不破租赁,而优先获得保护。那假如说是抵押权设立在先的。因为抵押权不转移占有它的公示效率比较弱,所以呢,我们要区分有没有办理登记,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是可以对抗成都的。那没有办理登记的,就不得对抗善意的承租人了,这就是它的规则。

好,这是一般抵押权的规定。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特殊抵押里面的规则。民法典里面重点规定了两种特殊抵押制度,一个是动产浮动抵押,一个是最高额抵押。当然,这两种特殊题啊,大家在学习的时候重点关注的是它特殊在哪里?也就是掌握它的特殊性。假设呢,法律没有做到特别规定的。那这个动产浮动抵押跟最高抵押能不能适用?我们前面讲到的抵押权的一般规定啊,

当然是可以的。所以我们这个地方啊,只讲特别规定,先来看动产浮动抵押。它说的是什么呢?它说的是啊,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将现有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等一并设定抵押。债权呢,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可以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在原来的物权法时代啊,我们之所以增加这个动产浮动抵押,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方便中小企业的融资。

因为大家想想企业呢,有融资需求的时候最喜欢找谁借钱呀?最喜欢找银行。一方面的是银行的利率比较低。第二是你欠银行的钱还不清了,银行会不会派黑社会追杀你呀?不会的啊,所以呢,企业啊,它还是喜欢找这个银行来借钱。但是呢,在我们国家银行给企业提供融资。它一个底线就是必须得有担保。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讲啊,担保手段越多,

企业是不是找银行获得融资的概率越大呀?所以呢,无论是当年制定物权法,还是我们制定民法典啊,都是想方设法的增加担保的手段。进而来,方便中小企业的融资。进而去,优化我们的所谓营商环境。动产浮动抵押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因为大家想想一个企业呢,它找银行去贷款的时候。首先这个比较值钱的,单个的财产都会拿出来设定抵押。厂房啦,

大型设备啦,汽车啦,等等。那把这些值钱的财产申请抵押以后。剩下一堆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等,大家想想这些动产单独拿出来都不值钱。但是呢,把他们打个包。是不是多少还值点钱啊?哎,这个时候呢,法律给你这个企业啊,最后一次从银行获得融资的机会。啊,

就是把这些边边角角的生产设备啦,原材料啦,等等打个包一并抵押给银行来,从银行获得融资。这就是动产浮动叠。大家看一下,它相较于一般的抵押权特殊在哪里呢?第一是它的主体比较特别。抵押人啊,仅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业生产经营者。为什么做这个限制啊?因为法律增设这个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它的目的是为了方便中小企业的融资。

啊,你不是经营者,就没有融资的需求。就不可能设立这种d呀。所以你看第一点呢,主体有限制。第二个方面啊,是它的客体呢,也有特殊性。但那个特课题呢?可以从两个方面来体现特殊性。第一呢,是它不是一个单一的财产。它是一个裁成的集合体。包括生产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等。是不是相当于是N多个动产打了个包啊?所以具有集合性的特点。同时呢,这个个体啊,还具有不特定性。因为在法律上啊,它加了一个定语,叫做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你现有多少财产?可以确定,但是呢,你将来会有多少财产?是不是属于不确定状态呀?

包括呢一个企业。它的产品会不断的往外销售。它的原材料呢?也不断的进来,进来的原材料呢?会不断的转换成半成品乃至成品。它这个裁定的形态啊,是属于变动当中的。所以呢,我们用了一个词叫做浮动抵押。这个浮动啊,说的就是这种抵押权的客体呢,它处于一个变动状态,它是不特定的。你看这一点啊,

就跟一般的物权形成鲜明的对比了。大家回顾一下,我们在前面讲这个物权的概念的时候。什么是物权呀?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还记得吧,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必须得是特定的物。但是呢,动产浮动叠啊,就是一个例外,它的客体是不特定的财产。包括现有的财产,也包括将有的财产。你看,为了实现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这么一个目的,

是可以突破这个逻辑的限制的。啊,这是它的特殊性。最后呢,是动产浮动抵押的效力。大家想想,相较这个一般的抵押权来讲,动产浮动抵押它会产生一个额外的问题,就是发生什么事由的时候,你这个财产要特定下来呢?你看抵押权设立的时候啊,你可以浮动,但是你要拍卖变卖的时候到底哪些财产,你可以拍卖拍卖。它必须得确定下来。

所以呢,法律规定了抵押财产特定的具体情形就是发生下列事由的。原来处于浮动状态的抵押财产就给它特定下来了。我们在学理当中啊,一个非常形象的词叫做抵押财产的结晶。相当于啊,动产浮动抵押刚设立的时候,它的客体是不是处于一个流动状态啊?跟液体一样。但是你要实现抵押权的时候,它的范围就不能再流动了,要给它确定下来就是一个结晶的过程。四种情形。当然四种情形呢,第一项跟第三项啊,

大家。要跟这个一般抵押权事项给它对应起来。一呢,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第三呢,是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是不是可以适用于所有的抵押权呀?所以它并不是特别的问题。只有这个第二项和第四项啊,才是动产浮动抵押里面比较特别的问题。大家看第二项。抵押人呢?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了?抵押财产就要特定化了。大家看到这两个词的时候,

是不是有点似曾相识啊?我们在哪个地方见过这个破产和解散这个说法?在讲法人的终止事宜的时候。我们是不是讲了三种情形啊?第一是解散,第二是破产,第三是其他。所以这个解散跟破产,它说的是抵押人作为一个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它要终止它的主体资格,要归于消灭的时候呢。抵押财产要确定下来,一定要注意这个特别的规定。那最后一项呢?是兜底存款,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也可以导致抵押材料被特定化。当然,抵押财产特定化以后,它就转化成了一般的抵押权了。是不是拍卖拍卖优先受偿的过程就可以适用?我们前面讲到的一般性的规则了呀。这是动产浮动叠。那接下来第二种特殊抵押是这个最高额抵押。这种抵押它说的是。为了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一定的财产申请担保。然后呢?按照约定啊,

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可以实现优先受偿的抵押权。这里面啊,通过一个小例子来做一个说明。于是呢,甲公司跟乙银行,他们是长期合作伙伴。大家想想,在实践当中啊,企业常常与自己合作的比较好的银行。一方面呢,自己的收入可以存到这个银行,增加银行的业务。同时呢,企业需要融资的时候,找这个银行是不是获得贷款也更方便一些呀?

那每一年开年会的时候啊。公司跟银行坐下来商谈一下明年的合作事宜。预计啊,这个甲公司呢,未来一年内要找银行贷四笔款。啊,比如说每一笔呢,是1000万,总共是4000万。那如果是正常的操作的话,是不是你每贷一笔就单独申请一笔,然后再每一笔设定一个担保物权呀?但是呢,既然大家这么熟了,而且呢,

我已经预见到了未来一年内我不仅找你贷一笔款。那这个时候呢,甲公司啊,就可以把自己最值钱的办公大楼先抵押给银行。先给银行吃一个定心丸。然后呢,再陆续的找银行去申请贷款。申请下来的贷款都可以纳入到这个房屋的担保范围内。只要没有超过当事人预定的4000万的最高限额,是不是银行都可以实现优先受偿权呀?那这个时候呢,银行取得的就是一个最高额抵押。我们基于这样一个小小的案例啊,大家感受一下最高额抵押跟一般的抵押。有什么明显的区别啊?

就是它的特征。先来看第一个特征。最高点呢,它担保的主债权是不特定的。它担保的是将来一定期限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因为大家想想,一般的单目权都具有从属性。都是先有主债权,再有担保权。是不是常常是甲呢?先找这个银行来借500万产生主债权了,然后再张罗。怎么来设定担保,进而来确保这个债权的实现?是不是这是常规操作啊?

而这个最高抵押呢?它是。先设定了一个抵押,然后呢?主债权呢?不断的产生。而且呢,在未来的一年内,到底能找银行贷到多少钱?现在是不是谁也说不清楚啊?所以它担保的是将来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它是不特定的债权。比较的个性啊,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呢是。

最高抵押呢,它担保的范围具有限定性。就是最高额。这三个字的一。你看普通的抵押权当中担保的范围怎么来确定啊?是不是首先要当时来约定啊?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那基于从属性就是主债权的全部。这是担保权担保范围的正常确定规则。但是呢,这个最高抵押它不一样。主债权本身就确定不下来,能不能基于从属性来确定担保范围呀?当然,无法实现了,

所以这个时候啊,只能是给它设定一个最高的限额。相当于是划定了一个具体的框架。只要没有超出这个框架的,都可以纳入优先受审的范围。所以这叫担保范围具有限定性。第三点呢,是比较重要的一个考点了。最高额抵押呢,它不具有从属性。你看一般的担保物权要从属于谁呀?从属于他所担保的主债权。但是呢,最高抵押为什么没有同属性呢?因为抵押权设立的时候,

主债权还没有产生或者产生多少,根本就没有确定。那你当然不能从属一个不确定的东西了。所以这个最高抵押,它是有一定的独立性的,这意味着最高抵押设立以后。某个主债权部分转让或者消灭的最高抵押能不能随之转让消灭啊?不能,你得在原地等候新的主债权的产生。所以这个最高抵押,它没有同属性。一定要注意这点。这是它的特殊性。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个最高额抵押的特别效力。

基于这些特殊性啊,在实现。抵押权或者刑事抵押权的时候啊,就有可能产生一些特别的问题。两个方面,第一呢是主债权的确定情形。虽然在。设定抵押的时候。主债权范围可以不确定,但是呢,你要拍卖变卖优先受偿的时候。有多少主债权,要不要确定啊?那当然得确定了。所以呢,

法律规定存在下列事由的最高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就要确定下来了。所以你看这两种特殊的抵押动产,浮动抵押是客体不确定,而最高额抵押呢,是担保的主债权不确定。各有各的特色。那这个适用呢?民法典列举了六项啊,大家。简单了解。你看第一呢,是约定期限届满的,我们约定好了,我这个对标抵押担保的是未来一年的主债权。

一年期限到了,是不是有多少算多少啊?就可以进行清算了。第二是当时没约定期限的,大家应该记得两年这个时间。最高点设立之起两年。可以请求确定主债权。第三呢,是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了,那它这个范围呢,也基本上确定下来了。第四呢,是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了。也就是抵押财产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了。那这个时候呢,

你得赶紧实现优先收偿权了。所以呢,主债权必须要确定下来。第五呢,是抵押人,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了。是不是还是我们前面讲到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的情形呀?最后呢,加上一个兜底条款。存在这些事宜的时候,主债权要确定下来。那接着看第二个方面的问题。优先生成的范围。因为当时在设定的时候啊,担保的范围是无法确定的,

只是划定了一个最高的界限。那最终,优先生成的时候,你到底可以实现多少呢?就要看这个当事人约定的限额。和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之间的大小关系了。这两个数啊,一比较哪个小就以哪个为准。所以大家看。如果呢,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了。以什么为限啊?最高限额为限。说好了,我这个大楼啊,

只在4000万元的范围内。给你提供优先受让权。结果最终清算的时候发现,主债权有5000万。那银行可以优先生产多少呀?4000万余额和最高限额相比,哪个小于哪个为准。那反过来讲,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那以哪个为准啊?实际余额为准。哎,约定好的限额是4000万,但是呢,最终清算的时候发现债权余额只有2000万。

那这个时候优先收成的范围是多少呀?2000万。哪个小以哪个为准?这就是最高抵押。当然,还是再次强调。法律呢,对于这个特殊抵押没有做特别规定的,它都可以适用,我们前面讲到的抵押权的一般性的规则。那我来问大家一个问题。最高额抵押。什么时候设立?什么时候取得物权效力?好像这里是没有讲,

是不是啊?但是呢,既然法律没有做特别的规定的,那最高抵押的设立当然是用我们前面讲到的一般性的规则了。主要是看这个最高抵押的客体,它是不动产还是动产?是不是啊?如果是以不动产设立最高抵押的,那就是登记时发生效力。如果是以动产设立对过抵押的,那就是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是我们学习民法的体系意识。不是所有的事项都得一一给你做出明确的规定的,你见不到特别规定的时候啊,

就得到它的上一层。一般规定里面去寻找解决这个问题的依据。啊,这是抵押权,这种担保物权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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