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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第03编物权专题04担保物权(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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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6 17: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四章,也就是民法典规定的第三种物权类型了,叫做担保物权。demo权啊,有一点呢,跟用益权是一样的。他是在他人的财产上设立的物权。当然,它支配的是他人财产的什么价值呀?交换价值。这里面啊,大家记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

就是我们生活当中常见的买房办理按揭贷款的情形。于是呢,甲呢,为了买房,然后找银行去贷款。那银行跟甲之间是不是有个借款合同啊?甲呢,应当按时归还借款。那这个时候呢,对于乙来讲啊,他有可能担心未来甲呢,不能按时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呢,为了保障乙的债权的实现,他就要求这个甲呢,

把买到的房子抵押给自己。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这样的话呢,大家看银行呢,对于甲的房屋取得了一个什么权利呀?抵押权。你看银行的是抵押权人,但是这个房子的所有权人谁呀?是甲是不是物的所有权人和担保物权人,他不是一个人呀,体现他物权的观念。那银行取得这个权利以后,它的作用是什么呀?当未来呢?甲不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去归还借款的话,

乙是不是可以拍卖这个房子来实现优先受偿权呀。相对于是卖掉房子的钱,首先处于乙的控制当中。他先把欠自己的钱拿够了,剩余的部分再返还给谁呀?返还给甲体现一个优先受偿权。这就是担保物权,它这个基本的体现。在民法典里面呢,规定了几种担保物权呀。主要是三种,分别是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然,讲这三种担保物权,之前呢,

我们还是要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形成一个一般性的规定。所以呢,先看第一节档案补全概述。它讲的是担保物权当中的共性规则。先看第一个问题,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先来看它的概念。在概念里面呢,我们要注意这么几个关键词,首先第一呢是担保物权,它存在的价值是什么呀?就是担保这两个字,它要担保主债权的实现,所以呢,

我们在前面讲这个权利分类的时候啊,讲到从权利这个概念。你看担保权是不是典型的同权利啊?它并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它存在的价值啊,是要保障一个主债权的实现。所以首先强调它存在的价值,然后呢,再来强调它的三要素,首先呢,单目前的主体是谁呀?债权人。像我们刚才举的这个模型,里面银行作为债权人,同时享有抵押权,

这样的担保物权。第二,它的客体是什么呀?它的客体呢,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你看债权人以外的人,一是债务人,第二是第三人,是不是他人的财产呀?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担保,物权可以由债务人亲自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来提供。比如说我刚才举的例子里面甲作为借款合同的债务人,他自己亲自提供房屋来设定抵押。假设呢,

甲的房子不值钱,银行看不上的。甲能不能找好朋友丙来提供房产申请抵押呀?也是可以的,所以这个抵押财产可以是归债务人,也可以是归第三人,但原则上能不能是债权人自己的财产?原则上不可以因为担保权,它也是一种他物权。接着看第三个关键词,担保权的内容是什么?是不是体现了对于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依法享有就这个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体现的是对于交换价值的支配。

这就是单模层的概念。接着呢,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担保物权的特征,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啊,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有可能考到。担保权特征里面啊,首先第一个特征啊,大家先关注一下这个从属性的特点。你看这一点啊,跟用益物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担保权它有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啊?原则上没有它存在的价值,就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所以呢,它要从属于它所担保的主债权。这意味着,主债权如果发生相应的变动的,会不会影响担保物权呀?会的,这是同属性,大家看主债权,如果不能成立的话,担保物权也会无法成立。假设呢,主债权债务合同被认定无效了,那担保呢,也会随之无效,体现一个同属性啊,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第二是内容和范围上的同属性。大家看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如果当时没约定的话,那就是主债权的全部。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的费用等等,都要纳入担保的范围。体现同属性,第三呢是已转换的同属性,这是考试里面比较爱考的一个点。假如说呢,主债权发生转让的担保物权,原则上会随之转让。比如我们前面举的例子甲,

那么房子抵押给了银行。那后来呢,银行把这个对甲的主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的。大家看丙公司在取得主债权的同时,能不能取得对于甲提供房屋的抵押权呀?可以的,因为甲提供的房屋的抵押权,它是一种从权利主债权一旦发生转让了,那从权利也会随之转让。最后呢,是主债权会消灭的时候,担保权也会随之消灭。比如说呢甲呢,手里面有钱了一次性。把欠银行的贷款全还清了。

那这个时候呢,主债权归于消灭银行对甲提供的房屋的抵押权,是不是也会归于消灭啊?所以大家看,从成立存续转移到消灭的全过程,都要从属于主债权,这是它的存在目的。所决定的。这第一个特征。那接下来第二个特征啊,是概念里面的关键词,优先受偿性的特点。其实这个词啊,它也体现了。担保物权是对他人财产的交换价值的一种支配。

常常是要把这个担保条件啊,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换成钱,然后呢,来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务。优先受偿性是他权利当中最核心的内容。我这里啊,给大家举了一个小例子,大家可以感受一下。张三。先后呢,找甲乙丙丁四个朋友各借了十万块钱。利息呢,都是一万块钱。在生活当中啊。

你能找你的朋友借到钱。说明你在朋友的心中还是比较重要的。那后来呢?张三啊,因为学过法律,他知道借出去的钱,即使是好朋友也有无法清偿的风险。而这个债权人丙呢?他知道这个钱啊,借出去以后虽然呢是好朋友,但依然有收不回来的风险,所以他要求这个张三呢,提供一定的。担保大家看提供了什么担保啊?提供了一个抵押担保,

张三呢把自己仅有的一辆汽车抵押给了丙。大家看丙能不能取得抵押权呀?可以的,后来呢?张三无力偿还上述四笔借款。甲乙丙丁四个朋友都堵上门来要钱。本金加上利息。欠每个人11万。但是呢,张三没有其他财产了,只有这一辆车了,拍卖得款15万元。大家想想四个人是不是都想从这15万元当中来拿钱呀?关键是钱不够,这个时候呢,

法律要确定先保护谁呀?你看这个时候啊,丙呢,他知道担保物权的功能就显得非常重要了。既然这辆车呢,已经抵押给丙了,丙是不是取得一个担保物权啊?而担保权的效力呢?就是他给就这个财产。优先收场,这意味着尽管这个张三呢,还借了甲乙丁三个人钱,但是呢,拍卖汽车所取得的15万元的价款。丙可以先拿多少钱呀?

他可以先拿11万,是不是他的本金和利息都可以先拿到呀?他先受偿完以后呢,剩下的四万块钱才由甲乙丁三个人来。按比例来收场。你看,这就体现了担保物权它存在的价值,它可以享有一个优先于普通债权人的受偿的效力。是不是通过这种方式也达到了担保张三欠丙的本金和利息的这样一个功能啊?这就是担保物权,它的内容优先收场。这里面啊,给大家补充一个特别的问题,之前也提到过叫做留置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啊,

你取得担保权以后呢?你的权利。就是支配这个物的交换价值,可以就拍卖取得的价款来优先收偿,但是呢,当时能不能约定债务人不行,债务的时候。担保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啊。不可以的,这样的约定啊,就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了。应当认定是无效的约定。尽管这个约定本身是无效的,但是呢,只要当事人取得了担保物权的,

能不能就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来优先收偿啊?这依然是可以的,像刚才的例子当中,假设呢,张三在把这个汽车抵押给丙的时候。双方当事约定,如果呢,张三没有按时归还欠丙的11万块钱的话。丙呢,直接取得担保汽车的所有权。大家看当时这样的约定有效无效啊。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法律说了你取得担保权的效力,只是拍卖变卖以后,

你可以先拿钱。但并不意味着你可以取得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你大概想想,如果这个丙呢,把汽车的所有权直接拿走了。是不是甲乙丁这三个债权人连口汤都没剩下了呀?它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会不会损害张三的利益啊?也会的,我本来就欠你11万,凭什么你把我15万元的车全部拿走呢?对债务人张三来讲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呢,法律不允许这样的约定。

当然,即使当事人约这样的约定被认定无效了。那只要这个丙呢?它取得了担保物权呢?依然可以拍卖变卖来优先收场。这是优先受偿性。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下一项特征,叫做不可分性。这个不可分性啊,它是从优先收藏性这个特点里面延伸出来的。你既然可以,就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实现优先受偿权。那你在拍卖。担保财产的时候可以拍卖哪些财产呢?

就需要通过不可分性来确定了。这个不可分性啊,它说的是担保财产呢,要以及全部来担保主债权的每一个部分。这意味着,主债权当中任何一部分没有得以实现的,都可以拍卖。拍卖全部的担保财产来。优先出场。换句话说,只要主债权没有得以全部实现的,是不是所有的担保财产都不能脱离干系呀?最大限度的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在理解的时候啊,要分成两个层次去理解啊,

首先第一个层次啊是站在担保财产的角度去理解。担保财产要以其全部来担保主债权。这意味着,即使在担保期间,担保财产呢,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了。担保物权人是不是依然可以追及物质所在来行使担保物权呀?及时这个财产被分割走了,转让走了。我担保物权人依然可以就该财产实现优先受偿权。我们来看这个例子啊。甲呢,向银行借款50万元,这是一个主债权。甲呢,

以自己AB两套房屋来设定抵押。大家看担保物权的客体,也就是担保财产是不是包括AB两套房子呀?后来呢甲呢,离婚了。法院判决a房呢,所有权归属于妻子,被大家看这样的判决能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呀?可不可以呀?可以的,我们前面讲了这种离婚判决,它会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它会改变原来物的归属,所以判定生效的时候啊a房的所有权就直接归属于其的丙了。后来呢,

甲还还了25万元,剩余的一半无力清偿了,那这个时候呢,银行啊,有可能要启动这个。抵押权的事件。关键是他在启动抵押权的时候呢,要拍卖房屋了。是只能拍卖。甲所分得的b房呢,还是AB两套房子都可以拍卖变卖呀?答案是两套房子都可以拍卖拍卖。你看当初呢AB两套房子是不都抵押给了银行啊?那担保财产要以及全部,也就是两套房子来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尽管呢,主债权已经清偿了一半了,只剩下另一半了,但是呢,这一半他依然受到全体担保财产的担保。只要呢,银行的债权没有得以全部实现的,是不是即使这个担保财产当中的某一个部分已经归丙所有了,银行依然可以追及物质所在来行使优先受偿权呀?最大限度的保障债权的利。有些同学说债权只剩下一半了,为什么还要拍卖两套房子呀?因为在实践当中啊。房子有可能涨价,也有可能跌价,

有没有这种可能啊?有可能。假设呢,主债权变成一半担保,财产也变成一半的话,可能这个担保财产已经贬值了。它就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维护。所以呢,要把全部的财产都纳入担保财产的范围。这是第一个层次啊!站在demo裁成的角度来看,不可分性。那第二个层次啊,是站在主债权的角度来看,这个不可分性。

担保财产,它是担保主债权的每一个部分的。假设呢,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了。那每一个债权人是不是想要的都是原来主债权的某一个部分啊?它依然可以就全部财产来实现优先受偿权。什么意思呢?我们来看这个。第二个例子。甲呢,向银行借款50万,还是呢,以AB两套房子来设定抵押。之后呢,银行啊,

将其中的25万元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丙。我们先来看一下主债权呢,有一半转让给丙丙,能不能取得25万元的主债权呀?可以的,它同时能不能取得?抵押权也是可以的,这是我们前面讲到的,从属性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主债权部分转让的,那担保权呢?也会随之转让。关键这个题目当中呢?银行它是不是还有剩下的25万的主债权呀?

它能不能享有抵押权呀?也是可以的,我既然享有原来的部分主债权,那我依然是担保物权人,这意味着部分债权转让以后啊,现在的担保物权人变成谁的呀?银行跟丙都是担保物权人。那这意味着甲说这个甲呢,他还了银行的25万,但是呢,没有还欠丙的25万的。丙能不能通过拍卖房屋的方式来实现优先受让权呀?可以的,关键是他在拍卖的时候,他拍卖的是一套房还是两套房的呀?

几套房子呀,两套房子。尽管呢,我丙只是取得了原来主债权当中的一个部分,但是呢,主债权的每个部分。都是受全体担保财产的担保的。是不也是一个不可分性的体现呀?这样的话呢,我们就从两个层次啊来梳理了,不可分性,这样一个特点。它指的是担保财产。要以其全部作为一个整体来担保主债权的每一个部分。这叫不可分性。

听起来啊,比较抽象,所以大家一定要结合我们讲到的两个例子去理解它。最后呢,还有一个特征叫做物上代位性,也是一个比较学术的表述。其实,物产代位性啊,它也是优先收偿性延伸出来的一个特点。他说的是呀,担保财产的发生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大家看担保财产是不是没了呀?那这个时候是不是担保物权就当然归于消灭了呀?显然不是。虽然财产没了,

但只要价值还在就行,你看当担保财产呢,回损灭失或者被征收以后。它是有可能取得保险金,补偿金和赔偿金的。你看这三经,它体现的就是。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那担保物权人呢?能不能就?担保人,他所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来实现优先专权。可以的,

这就是物上代位性。所以在考试的时候啊,它要考这个考点的话。担保财产常常会发生毁损灭失,那这个时候呢,担保物权人的权利啊,会落脚到担保物。财产毁损灭失以后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这样的价值代为物上来。比如大家看这个事例。二零二一年一月份的时候,甲呢,向乙借款五万元,并将一间铺面房呢抵押给了乙,

并办了抵押登记。大家看乙呢,对甲享有一个五万元的债权,而这个债权呢,由铺面房抵押权来设定担保,所以这个铺面房啊,就是抵押财产。应乙的要求呢,甲为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保了火灾险。大家看到这个情节,能想到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事情啊?铺面房呢,一定得被火烧掉。否则的话就对不住这个火灾线了。在二零二二年七月份的时候,

大家看因甲呢,和邻居物有矛盾,戊呢,直接放火烧毁了甲的不明房。那这个时候我们要看一下这个行为呢,对于债权人乙的影响,毕竟铺面房啊,是乙的抵押权的对象。虽然呢,铺面房没了,但是呢,乙的利益会不会受到实质损失呀?不会的,因为当初投保了火灾险,是不是可以获得保险金啊?

体现的是原来铺面房的价值代为物。包括呢,因物的故意行为导致公园防被烧毁的。甲能不能请求物来?赔偿所遭受的损失啊,可以的损害赔偿金,它也是铺面房的价值代位物。那意味着银行呢,能不能就对物取得的赔偿金以及对保险公司取得的保险金来主张优先受偿权呀?可以的,体现呢,也是对于财产的交换价值的一种支配,这叫误伤代位性。但这里面呢,大家要注意司法解释的一个例外规定。

如果这个担保权人啊,就这个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实现应向受让权的。我们司法解释啊,提出了一个要求。就是呀,在这个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支付给担保人之前,你担保物权人要控制这笔钱。假设呢?这笔钱啊,他已经支付给了。第二任了。是不是这个金钱呢?

就跟抵押人的一般财产发生混同了呀,进而使得这个担保财产丧失特定性。担保物权人啊,就不能带主张优先受偿权了,一定要注意这个限制。所以大家看这个。第二个问题。假设呢,发生这个铺面防御烧毁的事实以后。丁公司说,物呢,将保险金或者赔偿金直接支付给了甲。打到了甲的卡里了,后来呢,被甲挥霍。

那这个时候呢,银行能不能再主张所谓的优先受让权了呀?就不可以了。一定是价值代位物支付给抵押人,之前你担保物权人要先控制这笔钱。否则的话,你就不能主张优先收偿权了。因为我们在讲物权概念的时候啊,讲到了物权指的是权利人对于特定的物。相应的权利。啊,你这个单位的财产丧失特定性。担保物权人就不能再主张优先受偿权了。这是担保物权的四个方面的特征啊,分别是从属性优先,

市场性不可分性以及物上代位性。这是第一个问题,接下来看第二个问题啊,是单目权的分类啊,简单了解。也是理论和民法典两个层次先来看。在民法典当中,我们把弹幕权分成几种类型啊?三种类型抵押权,质权跟留置权。这是我们接下来会依次讲到的。关键这个地方啊,稍微注意下这个理论上的分类。首先呢,我们基于担保权产生根据的不同,

把担保权分成法定和约定两种类型。按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的,我们叫法定担保物权在民法典里面只有一种就是。留置权,而基于当时的约定产生的担保物权呢,包括抵押权跟质权,所以呢,我们在讲这个抵押权质权的时候啊。它都是基于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这是第二种分类。那接下来第三种分类啊,我们基于这个。担保权的客体的种类的不同,把担保权分成了不动产担保,

动产担保和权利担保。不动产和动产固然可以称为单位补充的客体。大家一定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可以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比如呢,我们前面讲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能不能抵押给银行呀?是可以的,那这个时候呢,银行的抵押权的客体啊,就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样的权利。而且呢,尽管民法典里面规定了三种物权的类型。但是大家看看权利能不能成为所有权或者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啊?不可能,

我们前面讲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而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什么呀?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都不包括权利,这意味着权利呢?要想成为物权的客体。只能是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所以呢,它包括三种类型。在规范拓展里面给大家补充一个问题,叫做典当。其实呢,我前面也提到过这个行业。现在的实践当中啊,依然有典当行这个行业,他从事的也是一些民间借贷活动。

把钱借给别人来收取利息。当然,大家想想典当行呢,把钱借给你的时候有没有风险呀?有风险的,所以呢,他也会要求这个借款人啊,提供新的担保。当然,在目前的这个典当管理办法里面啊,它要求。点当好呢,你要想取得担保物权,必须得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来取得这个权利。这意味着点到好呢,

大家看有可能取得什么样的担保物权呀?有可能是抵押,也有可能是质押,都必须得符合民法典的规定。这样的话呢,就把典当行这个行业啊,跟我们。民法典里面规定的担保物权给它对接起来了。这是。担保权的分类。那接下来第三个问题啊,是担保权的消灭情形。考试分界啊,写了五项单薄全的消灭情形,我呢,

给大家梳理一下这个思路,你很快就可以把这五种情形给它记住了。首先呢,担保物权既然基于特定的目的而产生。会不会因为目的的实现而消灭啊?当然会的,所以第一点跟目的相关。建立从属于这个主债权当主债权归于消灭的时候,担保物权还有没有存在的价值了呀?没有了,当然会导致消灭。然后接下来的三项啊,分别跟它的三页图相关。首先呢,是主体。

当担保物权人也就是债权人,他主动放弃担保物权的是不是权利归消灭啊?尊重与资质。接下来呢,是客体当担保,财产完全会被灭失,而且没有价值代位物的时候,担保权也会给予消灭。当然,这意味着当担保财产发生毁损灭失,但是有价值代为物的时候,担保权会不会消灭啊?不会的,它依然可以具有保险金,赔偿金和补偿金来实现优先受偿权。

就是我们前面讲到的误伤代位性。接下来是内容。当担保权得以实现的时候,就是你已经把这个财产拍卖变卖并实现优先受偿权了。那这个时候当然保护权是不是也会故意消灭啊?所以这几种情形里面啊,第一点呢,跟目的相关,然后接下来的三点呢,跟主体客体内容相关。就可以把它相对完整的记住了。最后加上一个兜底条款。啊,这是担保物权的一般性的规定。那接下来呢,

从第二节开始啊,我们要依次介绍民法典规定的三种担保物权。我们先来从抵押权学起。事实上,民法典里面呢,对于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的部分规定是最完善的。它在实践当中适应的也是最多的考试里面呢,考到的频率也是最高的,所以大家要重点掌握这个抵押权。相较于剩下的两种担保,物权抵押权,它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不转移占有的担保。像我们前面举到的这个按揭贷款的例子甲呢,为了找银行贷款,把自己的房子呢抵押给银行的时候。

房子需不需要交到银行的手中啊?啊,不需要房子呢?依然在甲自己的占有使用控制之下。这意味着,银行取得抵押权的时候,可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同时呢,不影响这个抵押人甲呢,依然。支配这个物的使用价值是不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同时得以实现呀?所以呢,抵押这种担保方式啊,它是最有利于发挥物的使用效益的。所以在商事交易当中啊,

用的特别的多。我们在实践当中啊,也把这个抵押权呢,称之为担保之王。那我们在展开这个抵押权内容的梳理的时候啊,要分成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一般性的规定。第二个层次是特殊抵押的规定。当然一般规定啊,它适用于各种抵押权。你看我们既讲这个含义特征。也讲抵押权的设立物权变动规则,同时呢,也会涉及到抵押权的效力以及实现,这体现的是内容。

还是那几个要素。在特殊抵押里面呢,要讲两种比较个性的抵押权,一种叫动产浮动抵押,一种叫最高额抵押。那接下来呢,我们来先看这个抵押权的一般性的共性的规则。第一个问题啊,是理论问题,抵押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这个概念啊,其实跟担保物权的概念呢,如出一辙,大家只需要关注这个抵押权里面啊,跟其他担保物权不同的。

信息就可以了,就是不转移占有这五个字。就在设定担保的时候啊,不转移财产的担保,事后呢,债权人可以就这个财产实现优先收偿权。这就是抵押权。当然,我们在理解这个抵押权规则的时候啊,大家头脑里面要有一个模型啊,可以用我们刚才举到的例子。来建构这个模型甲呢,为了找银行贷款,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了乙银行。尽管呢,

房子在甲的手中,但是呢,银行对这个房子已经取得了一个。抵押权了。在这样一个法律关系里面呢,大家看。提供担保财产的人,也就是甲呢,我们称之为抵押人,注意这个术语。当然,抵押人呢,可以是债务人甲,自己能不能是甲乙为的第三人呀?也是可以的,

只要不是债权人就可以。那这个债权呢?我们又称之为抵押权人,注意这个术语。他享有担保物权。而这里面呢,抵押的这套房子,我们称之为什么呀?抵押财产。那接下来呢,我们在讲到具体规则的时候啊,会经常用到抵押人,抵押权人以及抵押财产这三个术语。大家要熟悉它。这是第一点概念。

呃,第二个方面呢?是抵押权的特征。当然,抵押权它也是一种担保物权。它会不会具备单保物权的共有特征啊?当然会了。像从属性优先,收藏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它都可以具备这个特征。那么,这里面重点强调的是。和剩下的两种单目权相比,抵押权呢?

它比较个性的点。涉及到四个方面,第一呢是体系定位。抵押权呢?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权,大家看这一点是跟谁进行比较的呀?留置权进行比较的。第二,抵押权的客体呢,非常的广泛。只要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就可以。这个财产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甚至包括法律规定的权利,

都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相较而言呢,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质权。它的客体啊,只能是动产或者法律规定的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而留置权的客体呢,只能是动产。既不能是不动产,也不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所以这个抵押权的客体啊,应该是最广泛的。第三呢,是物权变动的要求。这也是它跟剩下两项担保权的最核心的区别,

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而质权,留置权都是以占有,转移作为前提的。最后呢,是抵押权,它具有追及效力。其实呢,我们在讲物权的效力的时候,就有追及效力这个说法。那为什么这个地方要做一个强调呢?它跟民法典的一个规则的变化相关。在以前的物权法时代啊,假如说呢,甲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了,

没有经过银行的同意,甲能不能随便卖这个房子呀?在物权法时代是不可以的。你必须要经过银行的同意。才能够卖这个房子,但在民法典里面呢?它改变了这个规定。尽管呢,甲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了,但是甲是不是依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呀?你凭什么不让我卖这个房子呢?这个是不合理的。甲呢,他可以把这个房子啊卖给第三人丙。指这个时候啊,

担保物权人乙的权利怎么来救济啊?即使不需要额外进行救济,你既然是物权嘛?尽管这个担保财产发生了转让。是不是担保物权人依然可以追及物质所在来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来实现优先受让权呀?它并不会损害这个担保物权人的利益。基于这个规则上的调整呢,我们在特征里面就特别强调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就是抵押物啊,即使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了。那抵押权人的权利是不受影响的,它可以行使物权的追及效力,好理解吧。哎,这是抵押权的特征。

那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是抵押权的物权变动规则。大家从真题里面也可以看得到这个考点,特别爱考。既然你是物权,那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呢?我们来展开这个规则。首先我们前面讲到了抵押权,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这也意味着,抵押权的产生。只能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哎,你看这个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啊,他必须要签订一个抵押合同才能够产生抵押权。

而且呢,按照法律规定,抵押合同呢,它是一个要式合同,必须通过书面形式来订立。而且呢,法律还规定了抵押合同里面应当约定的内容。啊,大家看,既要约定担保的主债权的具体情况。也要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呢,还要约定抵押财产的相关的信息等等。那我们这个地方啊,重点给大家讲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个呢是这个抵押财产到底包括哪些?第二是当时签订抵押合同以后呢?要不要通过公式才能够取得抵押权呢?两个层次的问题,现在看这个抵押财产的。范围就是哪些财产可以进行抵押呢?在特征里面,其实已经提到了抵押权的范围啊,是非常广泛的不动产,动产以及法律规定的权利都是可以的。大家看这个可以抵押的存单范围。首先呢,哪些是不动产呀?你看建筑物或者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这个体现的是不动产,好理解吧。哪些是动产呀?你像这个第四项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包括交通工具以及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是不是都属于动产呀?可以申请抵押。接着看哪些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呀?这里面有两项,第一呢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第二呢是海域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

这是法律里面明确规定的。同时呢,我们法律还规定了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这意味着,抵押财产的范围呢,采取的是法律,没有禁止就可以允许的立法模式。所以呢,它的财产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这是正面。那接着呢,我们要从反面的排除禁止抵押的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民法典,里面列举了六种情形。

这六种情形里面。我们要把它分成两大种类型。第一种类型啊,是禁止交易的财产,能不能设定抵押呀?不能因为设定抵押以后的作用是什么呀?当未来有一天,债务人不还债了,要把这个财产拍卖变卖来实现优先受偿权。假说这个财产根本就不允许交易,不允许转让的。你能通过拍卖拍卖来预算市场吗?不可能,那这样的财产当然禁止抵押,比如说这个土地所有权能不能转让啊?

不能当然不能抵押。第二呢,是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也不得抵押。因为我们前面讲了宅基地使用权能不能转让啊?至少是不能自由转让,只能是随着这个。上面盖好的房子在村集体内部转让。既然你不能自由的交易,那你发挥不了弹幕的功能。包括呢,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不能自由转让啊?也不能这种权利要转让的话,是不是也只能是在村集体内部互换和转让啊?

它都不具备设定担保的前提。所以这个集体土地使用权也不得设定抵押,但是呢,这里面啊,一定要注意例外,但是呢,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这个地方所说的法律规定可以抵押啊,大家记一个例子就可以了,就是三。三权分置背景之下产生的土地经营权。还记得这种权利吧。大家看这种权利的转让。它受不受主体的限制了呀?不受主体的限制了,

进而呢,成为了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注意这个例外。这是第一类,第二类呢?是交易受到严格限制的财产。也不能够设定抵押,大家看这个第三项。学校,幼儿园等公益单位。的公益设施是不能设定抵押的。因为大家想想公益单位的公益设施要随便拍卖,变卖的话,会不会影响公益事业的发展呀?当然会,

所以呢,法律上设置了非常严格的限制。建在交易的时候呢,你受到了严格的限制。那也不利于担保功能的实现,所以就不能抵押。当然,这里面呢,一定要注意一个细节。就是公益单位的公益设施法律禁止抵押。这意味着,工艺单位的非工艺设施能不能抵押呀?答案是可以的。比如说呢,学校校长的专车。

是不是教育设施等公益设施啊?校长没有专车。照样可以为教育事业而努力。包括呢,医院的会所。是不是医疗设施等公益设施啊?也不是它就可以设定抵押。所以注意这两个工艺。接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能不能申请抵押呀?不能因为权属有争议,这个财产是不能拍卖变卖的。第五项呢,是依法被查封,

扣押监管的财产,是不是已经采取强制措施了呀?这样的财产呢,也不能够随便进行转让了。所以呢,也不能设定抵押,但是呢,第五点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当一个财产呢,先设定抵押以后。才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影不影响之前已经设立的抵押权的效力呀。哎,不影响。

因为这个规则啊,它说的是财产先被裁决强制措施啊,你不能再把它设定抵押,但是呢,先设定抵押以后抵押权已经产生了。即使事后呢,被其他债权人给查封扣押了。影不影响我这个单谋权人实现?优先受让权呀,不影响。最后呢,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所以大家看我们分成了两类,前两点呢,

说的是禁止交易的财产。那后面几项啊,说的是交易受到严格限制的财产,也不能设定抵押。啊,这是从正反两个方面来掌握抵押财产的范围。那接下来呢,我们就。看一道考过的典型真题了。二零一九年的多选题。甲公司分期支付乙公司货款,可用于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担保的财产包括哪些?我们来看a选项甲公司的职工班车。能不能设定?担保呀。

呃,当然了,是可以的。有些同学说职工的班车没有公益属性吗?啊,当然没有了,因为它的。主体是谁呀?甲公司它是一个经营主体,不是公益单位。而且呢,职工没有班车就不能上班了吗?当然,可以设定底呀。接下来b选项甲公司呢,

持有的丙公司的股权能不能设定担保啊?可以的,当然这个股权呢,它在设定demo的时候啊,只能设定什么权利啊?权利质权。它能设定抵押权吗?可不可以啊?答案是不可以。有些同学说前面不是讲了吗?法律没有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就可以设定抵押法律有没有禁止股权设定抵押呀?没有,那为什么它不能抵押呢?这里面啊,

大家注意,核心在于股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而我们前面讲了权利呢,要想成为物权的客体,必须得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大家看我们刚才讲的可以抵押财产里面有没有股权这种权利呀?没有,所以呢,你就不能成为抵押权,这种物权的客体。这意味着,股权之所以不能设定抵押,不是因为抵押权的规则,而是因为你股权都有这种权利。你要想成为物权的个体,

必须得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作为前提,是你自己的问题。包括呢,知识产权能不能设定抵押呀?能不能啊?也不可以尽管法律没有禁止知识产权设定抵押,但是呢,知识产权也是一种权利。它要想成为物权的客体,必须得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我们法律有没有规定知识产权可以申请抵押呀?没有,那它就不能设定底压。那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的可以设定质押。

那你就可以设定质押这种担保方式。接着看c选项甲公司呢,效益最好的分公司的厂房能不能设定担保啊?当然可以,这是不动产,可以申请抵押。d选项甲公司和相邻的丁公司存在争议的货场使用权。能不能申请抵押呀?不可以,我们前面讲了。权属存在争议的财产是不能设定抵押的。这样的话呢,应该选的是。ABC这三个选项,因为这个题目啊,

它问的是能不能设定担保呃,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这是担保财产,那既然呢?我们要重点讲的是抵押权,这种物权的设立规则了。特别是呢,要跟我们前面讲到的公式原则,要做一个对应。既然抵押权它的客体相对来讲比较广泛,所以呢,我们在确定抵押权设立规则的时候啊,是区分不动产和动产作出不同的规定的。我们先来看,假如以不动产,

当然也包括不动产权利设定抵押的。抵押权什么时候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呀?在登记时发生效力。这意味着,不动产抵押呢,它适用的是哪一种物权变动的模式啊?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除了当事人签订一个有效的抵押合同以外,还必须通过登记的方式完成公示以后。才能够取得抵押权。这意味着,在考试当中,如果当事人是以房屋占的不动产,当然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占的不动产权利。来申请抵押的,

大家要主动寻找什么信息啊?登记信息你看到登记了抵押权取得。没有开展登记的抵押权能不能取得啊?不能。当然,即使抵押权不能取得,影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啊?不影响,这是区分原则,既然抵押合同是有效的,那意味着。债权人能不能请求继续履行抵押合同来办理登记,进而取得抵押权呀?可以的,非常简单。

那我这里呀,要稍微强调一下这个特别的规定,就是所谓的房地一体原则。在我们国家房,它的所有权是可以转移的,但是地的所有权能不能转移啊?不能地址呢?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而在实践当中啊。为了交易的便捷,我们要求这个房和地呢,它必须要议提处分。假如说房跟地分开处分的话,就有可能出现我的地上盖着你的房子都是合法的权利,那就无法。

来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了。责任要求,采取房地一体原则。这意味着,在卖房子的时候,能不能自己把建设用地使用权保留下来呀?呃,不能房屋和地的权利要一并转让,那在抵押的时候呢,也是一样的。如果当事人只是抵押了房和地当中的其中一个的,那另一个会当然的视为抵押财产的范围。来坚持这个房屋第一体原则,所以大家看第一项。如果当时以建筑来设定抵押的。

是不是把房给抵押出去了呀?不管当时有没有做约定。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会直接视为一并抵押。同样的道理,当事人呢,以建设性使用权申请抵押的。上面已经盖好的建筑,也就是房子会当然的移并抵押。是不是体现一个防地体原则啊?啊,当然以前呢,房跟地理抵押是要分别登记的。但是呢,现在还有没有这个问题了呀?没有这个问题了,

都由一个部门来登记。啊,你抵押这个房子时候啊?就顺便把这个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也一并给你办登记。这叫访问第一定原则。接下来第二个方面是动产抵押,这是抵押权这部分的难点了。大家先看动产抵押的一般性的规定,以动产申请抵押的抵押权自什么时候设立呀?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需不需要交付抵押财产呀?不需要,尽管这个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公示方式是交付。但是呢,抵押权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

所以就不需要交付了,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就可以设立,所以它采取的是哪一种物权变动模式啊?债权,意思主义的立法模式。但这个时候呢,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要求动产抵押要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虽然不影响抵押权的取得,但是呢,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在动产抵押里面啊,登记它只是一个对抗要件。

当然,这里面呢,要给大家稍微解释一下什么叫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个说法在物权编里面经常见到。大家先掌握一个基本的观念。物权编里面讲到的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啊,主要指的是对这个抵押财产享有物权的人。也就是我们物权领域当中讲到的对抗啊,它主要讲的是物权人之间的对抗问题。那假如说呢,我基于动产抵押合同取得动产抵押权了。我是不是物权人呀?我能不能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呀?当然是可以的,

这是我的物权的属性所决定的。虽然呢,我作为动产抵押权没有办理登记,但是呢。瘦死的骆驼也比马大,我对抗个普通债权人还是绰绰有余的。所以这里面啊,讲到了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啊,它主要指的是对这个抵押财产享有物权的人。而原则上不包括普通债权人能理解吧。那这个地方的善意第三人啊,我在讲义当中通过两个例子啊来列举两种比较典型的情形。下面看例一。它主要说的是抵押财产的善意受让人。我们来看案情。

x公司是电脑生产公司,向y公司呢,借款20万元,有个主债权。然后呢x公司啊,它以一套机器设备呢,来设定抵押。那意味着,抵押权的客体是什么呀?机器设备这样的动产。没有办理抵押登记。那我问大家x公司。它提供的这个机设备外公司能不能取得抵押权呀?那么呢,可以的,

因为抵押合同生效时就可以设立,但是呢,没办登记就为。争议的发生埋下了伏笔,大家看。后俩因资金紧张。x公司呢?将该设备啊,以合理的价格就卖给了不知情的z公司。并完成了交付。我们先来判断一下z公司它能不能取得这个设备的所有权呀?可不可以呀?可以的,当然他取得这个所有权的依据,是不是善意取得啊?

是不是啊?不是的。虽然呢x公司啊,把这个设备抵押给了银行,但是呢x公司它依然是设备的所有权人。他卖这个设备的话,属于有权处分,只要完成交付的z公司就可以取得这个设备的所有权。当然事后啊,假如说x公司没有偿还y公司的借款的y公司,突然想起来了,我不是有抵押吗?这个时候才发现设备已经卖给了z公司了,他能不能追及物质所在要求拍卖z公司刚刚买到的设备来优先收场呢?这里面啊,

就涉及到两个物权人之间的较量了。我们先来看一下,前面已经提到了为公司对这个。设备有没有取得抵押权呀?有他是物权人。同时,呢z公司它基于交付取得了设备的所有权,是不是也是物权人呀?既然物权都主张优先效力。那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就要确定先保护谁的。这就是对抗这两个字要解决的问题。尽管呢,你这个抵押权设立在先,但是呢,

你是不是没有办理登记的手续啊?这意味着你就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你见到不知情的其他物权人的时候,你这个物权就不灵了。这就是为什么这个地方加了一个不知情的z公司。这意味着外公司能不能拍卖这个设备,优先受偿了呀。不可以了,因为你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也就是抵押物的。收款人新的所有权人z公司。这就是你不登记的风险。这第一种情形。那接下来例二啊,

主要讲的是抵押物的善意承租人。尽管这个租赁它是一个债权关系,但是啊,我们在租赁合同里面会讲。为了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法律啊,规定了租赁权,物权化的一个制度,叫做买卖不破租赁。大家听过这个词吗?相对是赋予了一部分。物权的效力,进而让成都人呢取得对抗第三人的这样一个机会。所以他得有资格跟这个抵押权发生冲突。我们来看这个例子啊。

x公司呢,还是电脑公司?向外公司呢,还是借款20万?还是一套设备呢,来设定了抵押,同样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来呢x公司啊,将设备呢出租给了不知情的z公司。并完成了交付。那或者呢,还是x公司啊,没有还这个钱,那这个时候呢?外公司是不是要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来实现优先受让权呀?

但是这个时候啊,当他拍卖这个设备的时候呢,发现诶设备已经租给这个z公司了,比如说约定期限是十年。那这个外公司他在拍卖这个设备的时候能不能清退这个承租人来拍卖设备呀?这里面就体现了承租人z公司,他能不能主张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了?如果他可以主张买卖不付租赁的话,是不是他的租赁权尽管是债权,但依然可以对抗?第三人呀。那这个时候大家看一下。y和z公司谁当优先获得保护啊?z公司。尽管你这个外公司啊,

你的抵押权已经取得了,但是你不是没有办理登记吗?那你就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个善意第三人啊,就包括这个抵押物的善意承租人。当然,承租人z公司啊,他能不能不让外公司拍卖这个设备呀?不可以,这一点你是无法阻止的。z公司的权利啊,只是说你y公司在拍卖的时候。不管谁买的这个设备。都得履行和我z公司签订的十年租赁合同,你不能影响我的租赁的使用。

这是z公司啊,他行的权利,他可以主张买卖不破租赁,接下来对抗谁呀y公司?因为在实践当中,大家想想,假如说呢,要拍卖的租赁物。租期比较长的时候。是不是愿意买这个财产的人会变少呀?别人要买这个设备的话,一看还有十年的租期呢,只有十年以后才能实际取得对这个设备的占有使用使用权。那可能十年以后,这个设备都快要报废了。

它有可能会影响这个租赁物的拍卖价值,进而呢,会跟承租人之间产生一个利益的冲突。这就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理解。大家先掌握这两个例子,一个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第二个例子呢,是未经登记不得抵抗抵押物的善意承租人。这是第一个方面。一般规定。那第二个方面啊,就是例外规定了。既然法律说了抵押权呢,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是不是意味着抵押权我要办理了,登记的话,我应该是所向披靡,可以对抗任何人的,是不是啊?这是原子。但是呢,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律呢,对于登记的抵押权做了进一步的限制。大家看,即使是登记的担保物权人,他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

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大家看买受人呢?他属不属于我们前面讲到的抵押物的受让人啊?当然属于,但是呢,假如说我这个买受人啊,是正常经营活动里面的买受人的话。即使你抵押权办了登记,你也不得对抗我。先保护谁的利益啊?买谁的利益?因为它代表着交易安全。比如说呢,我给大家举个例子。

某个超市呢,为了获得融资。就把超市里面在售的全部物品。打个包抵押给了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大家看银行呢,对于超市里面的货品是不是取得一个登记抵押权呀?但在实践当中呢,超市的物品是不是还带正常的对外销售啊?假设呢,某个消费者。徐江。到这个超市呢,买了两台等离子电视机。大家想一想,

徐江去超市里面去买电视机的时候,会不会去查询这个抵押登记啊?那是不可能的,于是他付了钱,把两台电视机。拉回家。来享受这个电视机带来的乐趣。那后来呢?这个超市啊,没有归还银行的欠款。银行呢,就要实现抵押权。清点这个材料的时候发现哎,原来不是有十台等离子电视机吗?现在怎么只剩下八台了?

后来发现有两台卖给了徐江。银行能不能追到徐建的家里面说?这个电视机已经抵押给我了,而且我办了登记。我要拍卖它来实现优先受偿权。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如果你银行要拍卖这个电视机的话,对徐江来讲公不公平啊?不公平,它在超市。买两台电视机,这是一个正当的买书人。如果这个时候呢,债权人也可以追到家里去,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话,

那会极大的。损害交易的安全。也会极大的增加交易的成本,这意味着我们去超市买个物品,还得去查询查询这个超市有没有把这个彩单抵押给别人的话,是不是大大的增加了?交易的成本啊。所以法律就设置了这个例外的规定。即使你这个抵押权办理了登记,你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里面的买受人。这意味着,在刚才举的例子当中。银行它只能拍卖超市,里面没有卖出去的八台等离子电视机了,已经卖给正当买书的两台。

还能不能主张?优先出让权利啊呃,不能了,即使你把它登记也不能对抗买受人。体现的是对抵押权效力的进一步限制。当然,这里面呢,需要大家关注的是什么?叫做正常经营活动里面的买受人。我们在司法解释里面啊,专门做了一个规定。大家看要符合两个方面的条件。首先呢,形式上。抵押财产的转让行为啊,

必须是出卖人登记在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行为。比如我刚才举的例子。超市呢,出售等离子电视机。是不是属于它的经营范围啊?是的,这是写在他的营业执照里面的,当然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了。第二呢是。出面人呢?必须要持续销售同类商品。不是一锤子买卖。像我刚才举的例子,里面超市是不是有十台等离子电视机呀?它就是持续的在销售这种商品。

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就是正常经营活动里面的买受人。那这个买受人啊,他可以取得一个对抗登记抵押权人的效力。我们通过两个例子来做一个分析,先看例一。a公司呢,是三星公司的。电脑经销公司。就是卖电脑的向b公司呢,借款20万元。并以刚进购的某批次新款电脑50台来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是不是b公司对这50台电脑取得了抵押权呀?后来呢c1网吧啊,从a公司呢,

购买该批次电脑五台。网吧呢,不知道电脑被抵押了,同时也没有查询登记。后来就完成了交付。假设呢,后续啊a公司没有偿还借款的b公司。能不能请求拍卖c公司刚刚购得的电脑来优先出厂啊?你看本来呢,这个c网吧他买得的五台电脑是不是已经抵押给了b公司了呀?但是这个时候b公司能不能追及物质所在行使优先受让权呀?就要看c网吧是不是所谓的正当买受人了。大家看在这个案例里面呢c网吧,从这个a公司手里面买这五台电脑。算不算是a公司营业执照里面载明的经营行为啊?

当然算了,你就是电脑经销公司嘛。你的营业行为不就是对外卖电脑吗?那这个时候呢c1网吧,它就是一个。正当买主人。即使你b公司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能不能对抗这个c网吧呀?不可以,法律要先保护交易安全。这第一个例子,接着看,第二个例子。同样a公司呢,也是三星电脑的经销公司。

向d公司呢?借款20万元,这是一个主债权。并用于送货的金杯车一辆来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大家看d公司呢,对这辆金杯车能不能取得抵押权啊?可以的,而且呢,通常情况下,他办理登记以后是可以对抗第三人的。那后来呢,因为资金紧张a公司呢,就把该车以合理价格出卖给了个体户f。f呢,

不知道抵押也没有查询登记。后来呢a公司没有偿还借款b公司要拍卖金杯车实现优先受让权。这时呢,才发现啊,金币彻底卖给谁了呀f了?它能不能追及?抵押财产之所在来行使优先受偿权呀。换句话说,b公司的抵押权能不能对抗f啊?可不可以呀?答案是可以的。因为在这个案例里面啊。a公司呢,把这个车卖给个体户。算不算是正常经营活动啊?

不算,因为你这个a公司啊,是电脑经销公司。营业执照里面载明的经营行为是卖电脑。卖车不是你的正常经营活动,能理解吧,所以这个时候呢f啊,它就不是。需要特别保护的正当排除。它只是我们前面讲到的抵押物的受让人。那既然这个抵押权呢?办理了登记了,能不能对抗你这个受让人啊?能不能啊?当然是可以的。

所以呢,在第二个例子里面。d公司它得给拍卖这个进步一车来实现优先收藏权。因为f你不是所谓的正当买受人。所以大家一定要理解这个正常经营活动它的认定。啊,这是。动产抵押。我们来简单看一个例子。甲呢,因借款与乙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大家看到这个地方的时候,想到了什么呀?想到了什么呀?

是不是?债权人他没有对这个房子取得抵押权,因为没有办登记嘛。其后呢,甲又因借款将房屋抵押给了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大家看丙能不能取得抵押权呀?可以的。现在呢,甲不能偿还对乙丙的欠款。根据法律规定,现在看乙丙能不能取得抵押权呀?乙呢,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所以不能取得抵押权,

但是丙能不能取得啊?是可以的,所以呢d选项是对的。接着判断甲乙甲丙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呀?都可以,是有效的。所以呢,AB两个选项也是正确的。这样的话呢,应该选的是abd这三个选项。呃,这是抵押权的设立。我们先休息几分钟。再给大家讲这个抵押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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