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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第03编物权专题02所有权(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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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6 17: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那接下来呢,我们就要进入这个具体的物权类型了,依次要给大家介绍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三种物权的规则。现在进入第二章所有权。还是先看第一节一般性的规定,所有权概述。第一个问题啊,是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相对来讲比较简单,大家看什么是所有权呀?权利人呢,

对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就是所有权。其实呢,还是从三要素的角度来定位这个权利概念,现在看它的主体是谁呀?就叫权利人。自然人法人非常组织,包括国家集体都可以。第二,它的课题是什么呀?一定要注意一个词啊,叫做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我们前面讲了所有权啊,它是一种完全物权,而完全物权呢,都是对于自己的财产相应的权利,自己的。接着看它的内容是什么呀?四个关键词叫做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不是体现一个全面的支配呀?体现一个完全物权的形态,这就是所有权的概念。所以大家看它属于对物的全面的支配,而且呢,体现的是最充分。

最完整的支配,所以它属于完全物权,也属于自物权。在法律当中啊,描述所有权的特征的时候啊,用了一些比较学术的词。及这五个关键词啊,给大家简单梳理一下它的思路。前三点讲的是所有权,作为一种物权,它的直接支配效率的特点。你看第一呢,是全面性体现一个全面的支配。第二是整体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呢,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第三呢,是弹力性稍微注意下这个词。啊,有点学术。它指的是啊,所有权的四项全能。某一项权能暂时和所有权人相分离的时候啊,它不会导致所有权消灭。未来这个权呢,还会回到所有权人的手中。比如说呢,甲有一套房子,他呢租给了乙。大家看租给乙的时候啊,甲是不是要把房子交付到乙的手中啊?

然后呢,由乙来行使这个房子的占有使用收益,这三条全等。那是不是意味着甲的所有权就消灭了呀?显然不是。当租赁合同终止的时候,甲是不是可以从乙手里面收回这个房子了呀?进而重新取得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这就是弹力性的体现。啊,相当于这个三项权能虽然暂时和甲分离的,但是呢,它像弹簧一样。当相关法律关系消灭的时候啊,会重新弹回到。

甲的手中弹力性。那接下来第四点体现的是赔它的效力。还记得直接支配要排它,这两个关键词吗?而且呢,所有权啊,它是最典型的。体现物权排他效力的权利。同一个物上能不能有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呀?不可能绝对排他。最后一点啊,体现的是所有权跟其他权利的区别。体现一个恒久性的特点。你像这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在他人财产上取得的,所以它常常受到期限的限制,

否则的话,所有权人的权利就形同虚设了。而相较而言呢,所有权它是不受期限限制的恒久性。五个关键词。当然,这里面呢,给大家总结一个小口诀,大家把它记住就可以了。叫做。全体谈他就。挺好玩的一个口诀。全呢说的是什么呀?全面性体呢?说的是整体性弹呢?

说的是弹力性,它说的是。排他性。就呢,做了一个谐音,说的是恒久性。啊,都谈舅舅一个脑瓜崩。这是第一个问题,所有权的概念特征。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是所有权的分类。大家看每章都有分类啊。先来看第一个分类的标准,我们以所有权的客体的不同,

把所有权分成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很简单,我问大家一个问题。所有权的客体能不能是权利呀?物权的客体不是既包括特定的物,也包括法律规定的权利吗?所有权的客体能不能是权利呀?不能,只能是特定的物动产或者不动产。第二,以所有权人的数量作为标准,把所有权分成单一,所有权和共有。多数的所有权都是单一所有权。

也就是由一个主体来取得所有权。那假如说是两个以上的主体来共享这个所有权呢?我们叫共有。这个制度啊,我们会单独设一节来给大家展开。比如说呢,甲乙是夫妻用共同财产买了房屋一套。那这个房子呢,就归属于甲乙夫妻双方。体现一个共有的状态。那在共有里面,我们一方面要解决。这个物啊,对外如何行使所有权?你们这么多人,

到底谁说了算呢?第二是共有人之间有没有可能产生权利关系啊?有可能,所以它呢,相较于这个单一所有权来讲会更复杂一点。第三呢,是以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作为标准,把所有权呢分为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这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分类。这是基于这个分类啊,我们才说国家和集体也可以成为物权的主体。先来看国家所有权的形态,这里面啊,大家重点。

记一个问题。就是哪些财产它只能归属于国家呢?进来维护我们的。社会主义性质呢?总共有这么些啊,城市的土地只能归国家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无线电频谱资源以及国防资产。大家看是我们这个国家最不可或缺,最重要的财产都是只能归属于国家。这里面啊,注意几个细节,第一个细节是对于土地来讲,是不是当然归国家啊?不是的,

在我们国家啊,是城市的土地,只能归国家。农村的土地啊,是可以归集体的。第二是稍微注意下这个无居民海岛,这个是制定民法典的时候新增加的。来解决。像钓鱼岛这种问题。尽管钓鱼岛上没有中国居民,但是呢,它依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最后呢,是这个无线电平补资源。归国家。

第二是集体所有权。这个大家稍作了解。你看农村的土地,包括森林,山林,草原,荒地,荒滩等等,可以归集体。是啊,包括一些建筑,农田,水利设施以及科教文明设施等等啊,可以归集体。同时啊,

大家注意一个说法,叫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这是民法典的原文。什么叫做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呢?这个在实践当中啊,争议还是比较大的,目前啊,这个集体所有权呢,它可以通过这个我们前面讲到的一种。特别法人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来行使这个权利。最后呢,是私人所有权。可以由国家集体以外的自然人,

法人,非法组织来取得所有权。我们来看一个题。下列选项中,专属于国家所有的是。a土地选不选?不选,我们前面讲了,只有城市的土地是专属于国家的。b文物是不是专属于国家的呀?也不是只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才专属于国家。有些价值比较低的一般文物。它是可以在文物市场进行交易的。c野生动植物是不是专属于国家呀?

也不是只有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的濒临灭绝的野生动植物才归国家。你像山上。长着的荒草。包括树林里跑着的野兽。是不是非要专属于国家啊?没必要,关键看你是不是足够珍惜。你像大熊猫,应该是专属于国家的。d选项无线电频谱资源,这个是当前的选项。所以呢,选择题里面就这么考。接着看第三个问题啊,是一个理论问题,

所有权的权能和限制。那在概念里面呢,我们可以看到啊,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哪些呢?就这四个关键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体现的是一个完全的支配。第二个方面啊,是这个所有权的限制。尽管呢,所有权啊,它是一种完全的物权,体现的是最充分,最完整的支配,但是呢,

所有权的行使是不是绝对的呀?当然不是了,它也有受到相应的限制。有这么几点第一点呢,是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你像国家能不能把城市的土地卖给私人啊?不能因为法律规定了专属于国家。你就不能随便处分。第二是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呢,是行使所有权啊,要坚持绿色原则,要注意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要受到绿色原则的限制。当然这个地方啊,要重点强调的是第四点。所有权呢,要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即公共利益可以对这个财产呢进行征收和征用。大家学宪法的时候应该也要讲到这两个制度吧。体现的是对于私人财产权的一种限制。关键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时候啊,对于财产进行征收和征用以后,它是要给予适当的补偿的。从考试角度来讲啊,被征收以后可以获得的补偿,大家要稍微注意一下,规定在民法典的243条。

好像宪法里面只是讲了要给予补偿。到底补偿什么?补偿多少?这是民法典要解决的问题。大家看243条这个规定啊,非常的长,我们分成两个层次来梳理它。第一个层次啊,是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因为大家想想土地的所有权,要么归国家,要么归集体。国家的土地所有权用不用征收啊?不用都是国家统一调配就可以,但是呢,

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有可能被。征收的。所以首先第一种情况啊,是这个征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那这个时候呢,大家看要给予哪些补偿呢?首先呢,要补偿这个。集体我的所有权没了,你当然要补偿我了。第一呢,是要支付土地补偿费。第二是要支付安置补助费,这个是给集体的。当然,

集体的土地上是不是已经给这个农户设立了相应的用益物权呀?有可能已经给农户设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有可能已经给农户设定了宅基地经营权。那你把土地所有权收走的时候,会不会影响农户的利益啊?会的,所以呢,也要给农户适当的补偿。如果是这个宅基地使用权的话,那就是对于住宅要进行补偿。如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话,那要对地上的附着物,包括这个青苗等等来给予适当的补偿。而且呢,

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假如说呢,你在征收的时候把这个农民的承包地全都给征收了。是不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没了呀?这个时候怎么来保障他的生活呢?实践当中啊,要把这个农户给它转成非农户口。你没地的嘛,就没资格当农民了。转成非农户口以后呢?是不是成为城镇居民啊?未来老了,可以领退休金。但是前提是你得补缴这个社保费用。

这就是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要给他补缴社保的。让它退休以后可以领取退休金。这是第一个层次啊,征收的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二个方面呢,是征收的是。普通民事主体的不动产。比如说把房子给征收了,那这个时候呢,要依法给予征收的补偿。如果征收的是个人的住宅的,还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你征收了我的房子,我的房子原来有200平米呢。

那你要对我进行置换,确保我200平米的居住的权利。这是法律规定的补偿费用的具体内容,大家防止在选择题里面啊,考这个内容。最后啊,我通过一个表格呢,对于征收和征用制度啊,做了一个简单的区分,大家稍作了解。你看三个方面,第一呢是适用范围不一样,征收呢,它的适用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征用啊,它主要是紧急需要。

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为了疫情防控的需要,能不能征用公民的财产?可以的,你看有些酒店就被征用,作为隔离酒店。第二是适用对象征收呢,只能是不动产。而征用啊,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最后呢,征收它会导致所有权的转移。你看我们前面讲了人民政府呢,作出征收决定的时候,

这个决定一生效,你的所有权就归于消灭了。国家就取得所有权了。而这个征用它会不会导致所有权故意消灭啊?不会的,你用完还得归还。啊,这是第一节概述,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其实大家看这个标题,知道这一节讲的是。所有权的变动问题能理解吧,当然,所有权的变动,

它首先得是用我们前面讲到的物权变动的一般性的规则。那这意味着我们这一节里面呢,讲的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比如说呢甲呢,要把房子卖给乙。是不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所有权的变动啊?那这个时候呢,可以适用我们前面讲到的一般性的规定,什么时候发生物权效力啊,登记时发生物权效力,假设你转移的是动产的,所有权的话。是不是交付的时候发生物权效力啊?也是我们前面讲到的一般性的规定,我这里啊,

只讲特别规定,你要感受这种立法模式。这一节里面呢,重点给大家讲。考试分析里面写到的几种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第一呢,是生产。好不好理解?工厂呢,基于生产可以取得产品的所有权。农户呢,基于农业生产可以取得农产品的所有权,这个都是原始取得方式。第二呢,是先占。

注意下这个先占民法典有没有做出规定啊?没有,但是呢,在实践当中是被认可的。特别是这个捡垃圾的这个场景。别人丢掉的这个废物。是不是已经变成无主物了呀?那这个时候呢?拾荒者啊,把这个无主物捡起来占有,能不能取得所有权呀?可以的。尽管法律没有规定,但是呢。我们民法典第十条讲了。

一方面可以适用法律,另一方面可以适用习惯,这就是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也就是说,这么简单的问题,为什么民法典没有做出规定呢?其实啊,主是考虑到先占这个词呢,容易让老百姓误会。一般老百姓啊,看到先占的时候好像感觉法律允许占山为王了。其实啊,我们法律上的先占跟所谓的占山为王,没有半毛钱关系。大家看,

要想继续先占取得所有权,要符合几个条件呀?第一,先占的对象只能是无主物。比如说呢?我的矿泉水喝完了,苹果不要了,我扔到垃圾箱。包含了一个抛弃所有权的意思,那这个时候呢,矿泉水瓶它就变成一个无主物了。别人就可以先占了。那假如说呢,甲的手机给丢了,然后被乙捡到,

乙能不能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不能因为甲的手机丢失的时候,它只是一个遗失物。甲的所有权并不会故意消灭它,并不能变成无主。包括呢,一个小朋友。他把父母呢,给他买的一个儿童手表,直接扔到垃圾桶了。他有没有这个抛弃所有权的能力呀?没有的,这意味着他实施的抛弃昨天的行为是无效的。那它的所有权会故意消灭吗?不会的,

那这个手表就不会变成无主物。假如说家长知道这个手表被某个人捡走了,能不能把它要回来啊?可以的。第二是先占的对象只能是动产。所以跟什么占山为王一点关系都没有。第三呢,是需以所有的意思来占有这个无主。它还体现一个自主占有的意思,还记得吧?那符合这三个条件呢?可以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这是第二种类型。接下来,第三个所选取的方式啊,

叫天赋,这个是大家掌握的一个重点了。而且这个制度啊,是民法典里面新增加的制度。新增这个制度以后啊,还没有考过呢。规定在民法典的322条。因加工复合混合而产生物的归属,你看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原则来确定。也就说,基于加工复合,混合这样的天赋,

产生一个新物了。那法律要确定它到底归属于谁的问题。是不也是一种原始取得方式啊。所以你看我们前面讲那个原始取得的概念的时候啊,脚印当中就列举了天赋这种情形。三种情形,我们分别来看啊,先来看第一种复核。复合呢,它指的是不同所有权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遗物。就是甲的一个物跟乙的乙的一个物结合起来,无法分离,变成一个物了。这就是复合。

但这个复核呢,大家看我们又区分不动产复核和动产复核两种类型。不动产复核啊,它说的是动产跟不动产相结合。无法分离的。比如说呢,甲在装修房子的时候。误取了邻居乙的立邦漆。然后呢,把这个立邦漆啊,就涂到了自家的墙壁上。大家看这个时候呢,立邦漆还能和墙壁分离吗?无法分离的,这就是归属于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

一个是不动产。一个是动产发生了一个无法分离的结合。就构成了一个不动产复核。那这个时候呢,我们要确定复合物的归属。大家看要归属谁呀?当时没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时候。要按照什么原则来处理啊?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也就是物尽其用的原则来确定谁取得这个物的所有权,更有利于物的效用的发挥的。就让谁来取的?同时呢,还可以考虑保护无过错当事的原则。大家看甲的。

房屋和乙的立邦漆结合在一起了。谁取得这个财产,更有利于物质效应的发挥呀。显然是甲,因为这个甲的不动产的价值是不是显然要高于乙的动产的价值啊?所以这种情况下要有。不动产的。所有人来取得天赋的所有权。但这个时候呢,对于乙来讲,他的损失能不能?白白损失啊。不能,它可以请求甲给予适当的补偿。这个法律啊,

允许你甲呢取得这个。涂在你家墙上的立邦漆的所有权。主要是为了考虑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不用再铲下来了。但并不认为啊,你有取得这个财产的实质正当性,所以你要给予适当的补偿。这是不动产复核,接下来呢,我们来看动产复核。它说的是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结合在一起无法分离的。比如说呢甲呢,在给自己家的家具。涂油漆的时候哎,

就误取了乙的油漆给涂上去了。你看甲的家具跟乙的油漆。都是动产结合在一起,无法分离的,这个时候呢,就构成动产复合了。我们看谁来取得这个复合物的所有权呢?是不是要看?谁取得物权,更有利于物质效应的发挥呀?首先呢,各个所有权人可以按照各自的价值来共有合成物。大家都有贡献,可以构成共有。那假说呢,

一方的财产明显可以视为主物的,就是价值明显更高的,那可以由这一方来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当然,要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像我刚才举的例子。甲的家具上涂上了乙。所有的油漆。大家想想,二者的价值相较而言,谁可以视为主物呀?是不是甲的家具可以是比主卧啊价值更高?那这个时候呢,他可以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只是呢,

要给乙适当的补偿。这就是动产复合。单选听说在复合里面呢有。不动产和动产的复核,有动产和动产的复核。有没有可能发生不动产和不动产的复合啊?你看不动产复核是动产加不动产,动产复核是动产加动产。有没有可能发生不动产加不动产的复核啊?不太可能。这是第一种类型,那第二种类型呢?是混合。注意这个词啊,它说的是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

难以识别或者分离的事实。比如说呢甲的小米和乙的小米混在一起了。你能看得出。哪粒小米是甲的?哪粒小米是乙的吗?不可能,甚至呢甲呢,在草原上放牧有50只羊。正好遇到乙呢,也在草原上放牧,也有50只羊。然后羊和羊见面以后。非常的开心啊,大家。完成了一片。

最后呢,甲和乙还能分得清哪只羊是自己的,哪只羊是别人的吗?就很难了,就有可能发生混合了。这里面啊,大家一定要注意区分这个混合和这个复合之间的区别。复合啊,它是两个物结合起来,直接变成一个物了。虽然外观上还能够看得出。你的物和我的物,但是呢,已经无法分离了。比如说这个乙的立邦漆涂到了甲的墙壁上。

是不是立邦漆跟墙还是能够区分开来的呀?肉眼能够分得清楚,二者只是实际上无法把它们分离了。包括呢,油漆涂到家具上了。是不是家具和油漆肉眼还能够看得到二者的区别啊?只是呢,它们结合在一起,你无法把它们分开来,这个叫复合。而这个混合啊,它是肉眼。或者外观上就无法进行区分了。你的小米,我的小米,

哎,混到一起了。肉眼还能不能分得清?哪是你的小米,哪是我的小米咧?无法分清了这个叫混合。大家看发生混合以后呢?这个混合物的归属啊,它跟这个动产复合是几乎一样的,首先是共有。大家都有贡献。那假说混合的动产有可以视为主物的。价值明显更高的这个时候呢,主物所有权人可以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当然也是要给对方适当的补偿的。

这是混合。接下来,第三种类型啊,叫做加工。这个加工啊,它指的是在他人的动产上进行加工,进而形成新物的事实。一定注意这个前提啊,是在他人的动产上进行加工。假如呢甲呢?自己买了一批木料,然后呢?自己把它加工成家具了。这属不属于天赋的情形呀?不属于这属于基于事实行为直接取得所有权的情形。

这个地方所讲的加工啊,它一定是拿了他人的原材料来加工,形成了一个新的物。我们来看加工物的归属应当如何确定啊?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原则上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属于材料的所有权人。因为通常情况下,加工物的价值主要来源于原材料。当然,如果能证明加工价值明显高于原材料的这个时候呢,由加工人来取得所有权。就是谁对于加工物的价值贡献更大。谁来取得这个加工的所有权?

啊,比如说呢乙呢?有一个树根。而甲呢,把它雕刻成根雕了。大家想想这个根雕呢,它就变成一个艺术品了。是不是加工附加的价值显然是要高于这个原材料根雕?明显要高于这个原材料,树根本身的呀,那这个时候呢,就可以由加工人取得所有权。当然,要给对方适当的补偿,这里面啊,

大家注意个例外。但加工人具有恶意的除外。你看我们前面讲到的这个天赋的归属啊,主要考虑的都是物尽其用。只有这一个地方考虑的是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利益。假如说这个加工人啊,他是恶意加工别人的原材料的。即使你附加的价值更高,法律也不允许你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大家看这个例二。甲呢,窃取了乙所有的玉石原石。雕刻成了一个工艺品。大家看,

对于乙来讲呢,可能他就喜欢原生态的东西。他不喜欢人工雕琢的东西。但是呢甲呢,偷了乙的原石,直接雕刻成了工艺品,尽管呢,这个雕刻成的工艺品。加工附加的价值是超过这个原材料的。但是呢,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让甲来取得工艺品的所有权?不能,否则的话就变成强买强卖了。毕竟啊,你这个甲呢,

是恶意的加工乙的原材料。所以这个时候啊,法律要规定要有无过错的乙来取得工艺品的所有权。而且呢,乙取得这个工艺品所有权,以后要不要给甲适当的补偿啊?需不需要?不需要。要先保护无过错,当事人来惩罚这个恶意的假。这是三种类型的天赋啊,复合混合加工。最后呢,我还是再一次强调。添附啊,

它适用的前提一定是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发生的天赋。或者呢,是假的。原材料和乙的劳务相结合,一定涉及到两个以上的主体。才是天赋要解决的问题。这是第三种类型。接下来第四个问题啊,是十的一数这个考点啊,从考试角度讲也是比较重要的,大家可以从真题当中感受到这个考点的重要性。当然,讲这个具体规则之前啊,我先强调一个前提,

拾得遗失物能不能取得所有权?能不能?原则上不能。因为我们国家。有拾金不昧的光荣传统,你拾得遗书以后呢?要物归原主,而不能据为己有。所以呢,民法典在规定这个十的遗失物的时候。就是通过规范实施的人的义务和实施的人的权利,这种方式来体现的。先来看拾得遗书以后啊,拾得人有哪些义务呢?三项义务第一呢,

是物归原主的义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的。弘扬拾金不昧的核心价值观,这第一点比较好理解吧。第二是实的人呢?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当然,在送交有关部门之前呢,法律要求使得人要尽到一定的保管义务。只这个保管,它肯定是一个无偿的保管,所以呢,法律要适当降低对这个实质的人的要求。他只需要对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的遗失物毁损,

灭失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尽管他拾得遗失物,送交相关部门之前因一般过失导致遗失物回送灭失了。但他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呀?不需要,比如说呢甲呢,捡到了一部手机。然后呢,就拿回了家里,打算第二天送交给公安机关。然后他回到家就把这个手机呢放到了。客厅的茶几上。结果呢,当天晚上小偷潜入了甲的家中,

什么都没有偷,就把甲捡来这个手机给偷走了。大家看事后呢?手机的所有权人能不能找甲来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呀?说你捡到我的手机以后,当我要是放到保险柜的话,就不会被小偷偷走。能不能提出这种要求啊?当然不能。对于甲来讲呢,他把捡回的东西放到客厅的茶几上。是不是已经尽到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了呀?他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他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拾得人的义务,

接下来呢,我们来看拾得人的权利。首先第一点呢,是实施的人啊,他有没有所谓的报酬请求权?没有的,因为物归原主。是你的法定义务,也是你弘扬拾金不昧价值观的道德义务,你不能主张报酬请求权。前几年啊,网上有一个报道。发生在宁波。一个小姑娘啊,把自己的苹果手机给丢了,

就被一个阿姨给捡到了。然后通过这个手机的定位啊,就找到这个阿姨,希望阿姨把手机还给他。然后那阿姨提出。我捡回你的手机,让你避免了5000块钱的损失,你怎么着也得给我2000块钱的报酬?小姑娘说我没有2000,能不能只给500?阿姨恼羞成怒,当场呢,就把这个手机给摔碎了。我们来看一下阿姨,她有没有这个主张,

2000块钱的报酬的权利呀?没有人家愿意给你500的时候,你就应当见好就收了。同时呢,阿姨直接把这个手机给摔碎了,小姑娘能不能主张损害赔偿啊?可以的,这叫。因故意而造成遗失物的毁损,灭失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呢,是拾得人享有的权利了。首先呢,它可以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的必要费用,

注意必要这两个字。什么叫必要费用啊?必须要支出的费用才叫必要费用。于是呢,捡了你的宠物猫,宠物狗。给你养了七天,大家想想这个宠物猫宠物狗是不是要吃东西呀?这个算不算必要费用啊?当然算同时呢,宠物狗宠物猫生病了,送到宠物医院去看病,这个是不是必要费用啊?也是,那生病当然要看病。

但是呢,你给这个宠物狗做了一个全身的美容。把它的毛呢给它染成了红色。这个算不算必要费用啊?这个就不算了,这不是必须支持的费用。包括呢,车某啊,经常丢东西。假设呢,他把这个手机啊落到了出租车上。后来呢,司机发现了。给他送回来,那这个车模要不要给这个司机点油钱呀?

当然要,这也是送还遗失物的必要费用。同时呢,如果权利人啊,悬掌寻找遗失物的使得呢,可以请求失主来按照承诺履行悬赏义务。一定注意。实质呢,主张悬赏报纸的前提是权利人发了悬赏广告。这意味着,如果这个权利呢?它压根没有发这个悬赏广告的,你即使归还遗嘱,能不能主张报酬啊?不可以主张报酬。

当然这里面呢,我们要延伸出两个问题来,第一呢是假如说。拾得这个遗失物的。是的人,他是一个限制,甚至是无行为能力人。他能不能要求发了悬赏广告的这个权利人来支付悬赏报酬啊?可不可以呀?答案是可以的。因为这个拾得遗书的行为啊,它属于事实行为,并没有行为能力的要求。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把这个遗书还给你。

你的目的是不是都实现了呀?你当然要支付报酬了。第二种情形呢,是这个。权利呢,他发了悬赏广告,但是他实在是没有看到这个广告。当然,人家识的人啊,道德水准比较高。还是通过各种方式啊,找到了失主,把这个遗书还给了失主。还完过了三天了,才看到原来还有5000块钱的悬赏广告。

后知后觉,这个时候呢,能不能找全力来付这5000块钱的悬赏广告啊?能不能主张这个享受报酬啊?答案是可以的。虽然我归还遗书的时候不知道悬赏广告的存在,但是大家想想。我不知道悬赏广告都把这个被丢还给你了,我的道德水平是不是更高呀?那法律当然不能剥夺我的报酬,请提权了。这是第四点。啊,这是第三点,接下来呢?

第四点啊,是剥夺权利的规定,假如说呢,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注意,这个侵占。那以上两种权利,它将同时丧失。一方面不得主张必要费用,同时也不得主张悬赏报酬。因为你侵占遗书的行为,没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要对你进行惩罚。有些同学说怎么来认定这个清单呢?它可以根据生活的一般观点来认定,比如说呢,

甲的手机丢了,被乙给捡到了。乙捡到手机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把手机关机。比如说你丢了手机了,一打过去,发现手机关机了,估计心就得凉半截。这意味着什么呀?拾得人并不打算把这个手机还给失主了。他有没有侵占的意思呀?有的假设呢,通过其他方式啊,你才找上门要回手机的,那对方既不能主张必要费用,也不能主张任何悬赏报酬了。

体现一个惩罚性的规则。最后遗失物呢?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如果一年都无人认领的这个时候呢?一束归谁所有啊?归国家所有,一定要注意这一点。所以大家姑且把这个十的一数。理解为是国家原始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其实啊,在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的是拾得人的,拾得遗书以后,发布招领公告,一段时间内无人认领的。可以有十等人来取得所有权。

是不是更有利于发挥物的效用啊?但是呢,我们国家啊,借鉴了十的遗失物制度规定,到了所有权取得这个部分,但是呢,没有采纳这个结论。当然,是不是说国家?就看上遗失物这点财产了呀,也不是。法律啊,之所以这么规定啊,主要是为了断了石的人的念想。就是你不要有任何的妄想,

你不可能取得这个遗失的所有权的。把它送还给失主,是你最好的选择。因为大家想想,假如说法律规定啊,你拾得遗失物以后一段时间内无人认领的话,你可以取得所有权的话,大家想想拾得人还有没有动力去寻找这个失主了呀?这个动力啊,就会减弱。他磨磨蹭蹭蹭到这个时间,到了的时候,哎,理直气壮的说这个东西是我的了。不利于弘扬核心价值观。

所以呢,我们规定了国家取得所有权的规定。当然,原来在物权法当中啊,规定的是六个月民法典呢,延长到了一年,注意这个时间啊,一年内无人认领。这就是十的一数。我们来看两个题目啊,先来看第一题。甲呢,将母亲的骨灰葬于乙村的坟地。将自己的手镯呢,随葬。

该手中的所有权属于谁?我们先来看一下能不能属于甲母啊?呃,虽然这个手镯呢,伴随贾母长眠。但是呢,贾母呢?她已经去世了,她能不能成为所有权人呀?当然不能。第二,它能不能属于乙村啊?也不能这个算不算土地的自息呀?当然不算,这个属于埋藏物啊。

在法律上,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它都可以适用遗失物的一般性的规定。所以大家看这个手镯依然归属于谁啊?依然归属于甲。啊,虽然他把这个手镯呢埋藏到了。母亲的目的地,但是它并没有丧失所有权。接着看第二题。甲呢,不慎丢失贵重首饰,在媒体上发布悬赏广告称,

若有归还者,即付酬金1000元,发了一个悬赏广告。乙呢?拾得首饰,并归还给了甲。几天以后啊乙才看到甲此前发布的悬赏广告,请求支付悬赏报纸的时候啊,遭到了甲的拒绝。我们来看,根据法律规定,甲有没有义务去支付这个悬赏报酬啊?当然有了。实的人啊,他不知道这个学生广告的存在,

不影响他可以取得报酬请求权。所以应该选的是。d选项。我们来看一下这个c选项吧,甲呢,有义务支付乙的保管费用,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可以的,因为主张必要费用是他故意的权利。但是呢,没有义务支付承诺的酬金,这个说法就不对了啊。这是。第四个制度值得一注。那这一部分啊,

还有最后一个制度。善意取得。这个考点也比较重要,大家呢,也可以从这个考过的真题里面啊,去感受它的重要性。首先,那个善意取得啊,它适用的前提是无权处分。你看我们前面讲了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时候。适用前提都叫有权处分,那是正常的交易假设呢,行为人啊,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是无权处分的。那就不是正常交易了。

受让人要想取得这个物权,只能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了。所以呢,我们这个地方啊,讲的善意取得它主要体现的是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公司那种公信力,这样一种价值观。展开的时候呢,三个方面含义要件法律后果。先来看这个含义。这个含义啊。我们通过一个小例子或者模型。来让大家先感受一下善意取得,在什么时候适用?

大家看这个例子啊,车模呢将其。劳力士手表借给了岳母。那这个车某呢?是不是把这个手表交到了岳母的手中啊?那后来呢?因岳某手头赘据,以十万元的市场价格把这个手表呢卖给了不知情的马某。大家看岳母跟马某啊,虽然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但这个买卖是不是一个正常的交易啊?不是一个正常的交易,因为这个岳某他对手表有没有合法的处分权呀?没有的,这不是你的手表。

那完成交付以后呢?大家看马某能不能基于交易行为取得手表的所有权啊?原则上不能。但是这个时候啊。对于马某来讲呢,他看到手表就放在岳母的手中,在岳母的占有之下,他有没有理由相信这个手表是岳母的呀?因为手表上又没有刻着车模的名字。手表呢,又不用去办理登记手续。那只要这个马某他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的价格,而且完成了交付的。那这个时候呢,法律也要对交易安全给予保护。

那这个时候啊,马某可以基于善意取得。来取得这个手表的所有权。当然了,毛某取得所有权以后,车某的所有权将会同时归于消灭,他能不能在追及物质所在主张返还原物了呀?不可以的,大家看在这样一个三角关系当中啊,相当于是法律要牺牲物权人车某的利益。进而来保护马某所代表的交易安全。这就是善意取得它的一个基本的结构牺牲,所有权人的利益来保护交易安全,让这个马某呢可以从无权处分人的手中。取得标的的所有权。

大家看,既然呢,马某的前手岳某,他对标的物根本就没有处分权,那意味着马某呢,取得这个所有权是不是基于前手岳母的权利呀?不是的,岳母根本就没有权利。所以呢,在法律上啊,善意取得它属于原始取得方式,大家记得这个结论。考试的时候啊,特别爱考。马某呢,

他属于原始取得所有权,而不是继受取得。啊,这是第一点,大家基于这个模型呢,来掌握善意取得的概念。毕竟啊,善意取得制度,在适用的时候啊,他要牺牲一个合法的物权人,也就是车某的利。所以呢,法律要设置比较严格的构成要件。当然了,讲这个工程要件之前啊,

大家先。感是一个问题。就是一个国家啊,它在设置善意取得工程要件的时候。药件设计的院研科。是对于交易安全越有利呢?还是对于所有权人越有利呀?一般来看。在这个三角关系里面呢,除了岳母不靠谱以外,车某跟马某。是不都有保护的正当性呀?在法律的眼中啊,手心手背都是肉。但是呢,

你必须要牺牲一个成全力一个。那在设置构成要件的时候啊,就要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大家想想,善意取得要件越严格,对谁越有利啊?是对权利人车某供应力呢,还是对于受让人马某供应力啊?权利人车某更有利,因为大家想想法律啊,设置善意,取得公正要件的时候,要件越严格,意味着马某取得所有权的机会,是不是越小啊?

那就更有利于保护所有权人车模的利益。你感受到这一点之后啊,要了解一个结论,我们国家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是全世界最严格的。啊,虽然我们法律上有这个制度,考试里面经常考,但是实践当中啊,这个制度用的非常的少。因为条件太苛刻了。这意味着,在我们国家立法者的眼中。还是要更倾向于保护谁的利益啊,所有权人的利益。交易安全啊,

只有在符合非常严格的条件的时候才能够例外的获得保护。我们来看这个条件。首先,第一个条件是适用前提,无权处分。是不是跟基于交易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规则,就给它区别开来了呀?当然,这里面所说的无权处分啊,既包括。没有处分权,也包括处分权不足的情形。比如说在这个模型里面啊,岳母,你把借来的手表卖掉了,

你压根就没有处分权。可以构成物权处分。那甲说呢,甲乙夫妻用共同财产买的房子登记在甲一个人的名下。甲呢,单独就把这个房子卖给了丙。再来看甲算不算无权处分啊?算的尽管甲也是这个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呢,他的处分权是不够的。这个也是无权处分啊,都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呃,当然这里面呢?一定要注意,

尽管从法律角度来讲,善意取得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但是呢,在我们国家啊,对于动产的善意取得做了一个限制。就是动产善意取得啊,原则上仅限于占有委托物,注意这个词。我们把这个动产分成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这两种类型。它具备的标准在于无权处分人。为什么可以占有权利的动产呢?假如说是基于权利人的意思,那就是占有委托物。于是呢,

车某把这个手表借给了岳母。你看岳某为什么占有别人的动产?是不是继续车模的意思啊?是你选择把这个手表给岳母的,这就叫占有委托物。包括呢,车门把这个。电脑租给了岳某。你看岳母是不是也占有了别人的动产,也是基于所有权人的选择或者意思,这也是占有委托物。那相较而言,像遗失物啦,盗赃物啦等等。占有呢,

之所以占有别人的财产,是不是基于权利人的选择啊?不是这个叫占有脱离物。甲的手表丢了,被乙捡到乙呢,就把这个手表给卖了。大家看乙呢,有机会占有这个手表是不是甲的选择啊?显然不是我丢了,我哪知道会被你捡到呀。这叫占有脱离物。那假如说是占有委托物的话,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是呢,占有脱离物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了。

我们前面啊,其实也多次举过这个例子。比如说车某手表不是借给岳母,而是丢了被岳母给捡到了。那岳母呢,就把这个手表卖给了收养人马某,马某能不能善意取得啊,原则上不能因为这是。障碍有脱离物。而我们前面举的这个例子里面啊,岳母卖掉借来的手表,这是典型的占有委托物,能区别开来吧。有些同学说,凭什么占有脱离物,

就不是用善意取得。没什么,为什么?就是立法机关觉得要优先保护所有权人的利。因为大家想想,在占有脱离物的情形下。是用善意取得的话。让权利人车模承担这个后果,多多少少还是有一定的正当性的,因为是你车模,你自己选人不当。你看错了,岳某才导致这个标的物被物权处分。但如果是占有脱离物的话。是不是这个权利人,

他原则上没有任何过错呀,他没有选人不当的过失,那你让他丧失这个所有权的话。可能正荡性就会弱一些。所以法律就要限制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优先保障谁的利益啊,所有权人的利益,它这个利益衡量的结果。接着看第二个要件,主干要件。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面要关注两点,第一点,什么叫善意呀?这个善意啊,

指的是受让人呢?不知道。转让人没有处分权,而且呢,也没有重大过失。一定注意是两个条件齐备,第一呢,是不知情。不知道对方原来没有处分权,第二是企业无重大过失。那假如说呢,受让人他是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情的,能不能主张善意啊?不能,就像我们前面举的例子。

甲呢,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就处分登记在乙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乙呢?马上就办了一个异议登记。然后呢,甲跟丙在办这个过户的时候,丙丙已经看到这个乙的异议登记了。但是他觉得无所谓。于是呢,办完了过户登记,大家看丙能不能主张善意的呀?不能了。你看到异议登记,你还办过户,有重大过失。

第二是。判断善意的时间点,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十注意这个说法啊,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十。什么时候是送上时啊?我们司法解释呢,专门做了一个规定。这个收入时啊,指的是不动产办理登记时以及动产完成交付时。也就是受让人的善意啊,必须要持续的这个交易全面完成的时候。换句话说,签订合同的时候。受让人是善意的。但是呢,

办理登记或者交付的时候啊,你知道了还能不能主张善意取得了呀?不能。他要求你啊,在整个交易全面完成之前,你都必须得。也是善意的。这要求还是非常高的。接着看第三个邮件。以合理的价格有偿收让。多数国家都没有这个要求。但是在我们国家啊,受让人应向善意取得,必须得是合理价格有偿收让,这意味着如果呢,

无权处分人把这个。财产赠与给第三人的。可不可能适用善意取得啊?不可能因为它不是有偿的,而且呢,还得是以合理的价格有偿数,让那什么叫合理价格呢?我们。司法解释啊,规定了一个综合的判断标准。大家这个地方啊,千万不要理解为交易价格。高于70%就是合理的,这个是不对的。合理价格啊,

大家看要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同时呢,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来综合认定。这意味着啊,有的时候呢,你的交易价格高于了七成。但是,基于综合的考虑。法院能不能认定你这个价格不合理呀?也是可以的。还是赋予了法官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从考试角度来讲呢,大家掌握两个极端,

第一呢是交易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一定是合理的,这个比较好理解吧。第二是如果交易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话,那就是不合理的。比如说十万块钱的标的物,你一万块钱就卖掉了,合不合理呀?当然,不合理考试的时候啊,它要考这个考点的话,它会把这个价格啊设定的明显一点,要不?就是。高于市场价格,

要么就是远远低于市场价格。你像这个十万块钱的东西啊,当事人八万块钱卖了。考试的时候啊,没法判断这个合理或者不合理。当然,这里面所说的合理的价格要不要完成支付啊?不需要,只要当事人约定了合理的价格,就足以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了。这是第三个要件,接着看第四个要件是完成法定的公式要求。不动产要完成登记,动产要完成交付,就是你这个交易啊,

必须要已经全面完成了。当然这里面啊,给大家补充了两个点,一个呢是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像机动车啦,船舶啦,航空机啦等等。他们在善意取得的时候啊,公示方式是登记还是交付啊?一定注意,既然是动产嘛,当然是交付。只要特殊动产完成交付,就可以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只是呢,

你没有办理登记的话,还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不影响你已经取得物权了。呃,最后呢?是这个动产的交付啊,可以是现实交付,也可以是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但是呢,唯独不能是占有改定。这一点大家一定要记得啊。因为我们前面讲了占有改定这种观念交付方式,它只能是与动产物权的转让。而不能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设立,还记得吧?

而这个善意取得呢?它是一种原始取得方式,其实属于物权的设立,从无到有的过程。所以它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比如说呢,给大家举个例子啊。甲呢,有一个手表借给乙来使用。然后乙呢?没有经过甲的同意,就擅自的把这个手表卖给了丙,签订了买卖合同。丙呢是善意的,

而且以合理价格来有偿收账。关键是呢,乙在把这个手表交付给丙的时候啊,双方约定乙呢要参加一个重要的活动。看看能不能再贷两个星期?这两个星期呢,乙可以给丙每天付100块钱的租金。达成这么一个约定。当然,在两周到来之前,这个事情被甲给发现了。甲呢,要求要取回手表,丙呢,主张自己定善意取得手表所有权了。

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丙能不能主张善意取得啊?当然不可以,尽管呢,无权处分合理,价格善意都符合,但是呢,乙跟丙约定的交付手表的方式是一个典型的。占有改定。我们前面讲了占有改定啊,它只能转让物权,而不能设立一个新的物权。所以呢,丙这个时候啊,他就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了。

因为你没有依法完成交付。但你没考虑过,为什么呀?因为大家看在占有改定的情形下,自始至终这个手表都在谁的手中啊?乙的手中。你这个丙啊,没有取得任何占有这个手机的外观。所以这个时候啊,法律不能给你物权的保护。当然了,大家也可以把它理解为法律呢,这个时候要优先保护谁的利益啊?所有权人的利益就是要严格的限制你的善意取得的构成,你也可以这么理解。

这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那四个要件齐备了,可以构成善意取得欠缺,任何一个条件的。那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了。所以大家看它的法律后果,我们分成两个方面来讲。如能符合功能要件的。是不是受让人可以原始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呀?同时呢,原来权利的所有权将会归于消灭。这意味着,原来权利人你要为交易安全的保护做出牺牲。当然,原来所有权的利怎么来救济啊?

他有权向无权处分人来请求赔偿。毕竟是无权处分人闯的祸。大家看,相对于在这个三角关系里面呢,如果符合构成要件了。法律呢,通过物权的方式来保护受让人的利益。而通过债权的方式来保护原来所有权人的利。当然,无权处分人。如果穷光蛋一分钱都没有了。那这个原来所有权人的权利是不是很难获得救济啊?这就是债权保护的缺点。在这个符合构成要件的时候啊,这里面特别注意第三点这个法律后果。

按照法律规定啊,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以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将会归于消灭。注意这个说法。那这个收养人呢?取得所有权以后啊,该动产的原有权利到底指的是什么呢?它主要指的是啊,该动产上原来存在的抵押权占的担保物权。听起来很抽象,我呢,通过一个小例子啊,来做一个说明大家看这个事例。甲呢,就其机器设备对乙呢设定抵押权。

那意味着。甲呢,是不是先把这个设备抵押给了乙呀?然后呢,甲又把这个设备啊租给了丙来使用。那交付到丙的手中。丙呢,谎称是该物的所有权人出卖给了善意的丁。大家看,假如说丁呢,基于合理价格有偿收让,而且完成交付的丁能不能善意取得这个设备的所有权呀?可以的,这个比较好理解。关键是丁取得所有权,

以后呢?哎,这个设备上曾经给乙设定过的抵押权还有没有了?这就是原有权利它的一个。归属的问题。按照我们刚才讲的规则啊,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以后啊,该动产的原有权利将会归于消灭。这意味着丁呢,他取得的是干干净净的所有权。原来这个抵押权啊,将会归于消灭,那意味着原则上乙呢,能不能在拍卖这个设备主张优先收让权了呀?原则上不可以的,

你看这里面啊,也体现了这个丁啊,他取得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法律呢,你保护交易安全,你就要好人做到底。你得给丁一个没有任何负担的,干干净净的所有权。这就是原有权利归于消灭的底线。当然。乙呢?他的损失怎么办呀?他能不能找丙来主张赔偿呀?可以的,因为无权处分人的不法行为。

导致这个乙的抵押权归于消灭。是不相对一个侵权行为啊。你使我造成损害了,我当然可以找你来主张赔偿。但是啊,这里面一定要注意这个例外。但是呢,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那什么时候这个丁商业取得的时候就知道,或应当知道。乙的抵押权的存在呢?它说的是乙的抵押权办理登记的情形。假如说当初啊甲在把这个设备抵押给乙的时候。乙的抵押权是办理了登记的。那按照民法典的规定,

动产抵押权登记以后,是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它的对抗效力是不是更强一些呀?那这个时候呢,即使你丁可以原始取得这个设备的所有权,但是呢,不影响乙啊,依然可以行使抵押权。因为我办理登记了,我的对抗效力很强。同样。在抵押权里面呢,也会给大家讲动产抵押呢,没有办理登记的就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了。因为你乙呢,

当初没办理抵押登记,所以你的抵押权就不得对抗谁的呀?善意取得所有权的丁了。这就是你不登记的风险和后果。这是原有权利的问题,当然大家看这个规则啊,它只涉及到动产。那意味着,如果善意受让人呢?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了,该不动产上的原有权利会不会消灭啊?会不会啊?原则上不会。为什么呀?因为假如说这是一套房子的话,

房子上的抵押权是一定会办理登记的。没有登记就没有抵押权呀。这意味着你这个收养人是一定得知道。上面这个原有权利的,所以它就不存在这个消灭的场景。所以呢,民法典里面只规定了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故意消灭。好,这是符合要件,那第二个方面是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情形,不管你欠缺了哪个要件,后果是什么呀?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不能善意取得,

意味着所有权人他的权利没有消灭,依然可以行使什么效力啊,追及效力,追及物质所在。直接找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那这个时候呢,受让的利益怎么来保护啊?它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来承担违约责任。签了买卖合同,你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把所有权转移给我呀,我当然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了。你看,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说无权处分,原则上它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

尽管这个受让人啊,他不能善意取得物权,但是呢,他依然可以通过债权的方式来获得救济。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好,这是法律效力的问题。当然最后呢,还有一个遗失物,善意取得的特别规定,这算是这一部分的难点问题了。讲这个特别规定之前呢,还是再一次强调我们前面讲过的一个规定。像遗失物这样的占有脱离物。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啊?

原则上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所以呢,你看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呢?或者其他权利人,他是有权追回遗失物的。啊,比如说呢甲的手机丢了,被乙捡到乙呢,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丙。这个时候甲能不能找丙来追回遗失物啊?可以的,因为你丙不能善意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这是原则。那接下来呢,

我们要讲的是例外或者特别的规定了。大家看,对于甲来讲呢?他的遗失物啊,被乙已经转让给丙了。这就是我们第二点里面所讲的遗失物呢,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既然这个移束呢,已经进入到了流通领域了。那法律呢?能不能制交易安全与完全的不顾啊?也不能,所以这个时候啊,虽然你甲呢?原则上可以主张返还原物,

但是呢,法律给你增加了一个限制。大家看甲呢,找丙主张返还原物的话,有什么限制啊?他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增加了一个期限的限制。就是你找这个丙呀,主张返还原物没问题,法律先保护你,但是呢?你得受到期限的限制,要在两年内主张返还。而且这个两年啊,

它是不变期间不能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这意味着,如果呢甲呢知道乙束在丙的手里面,但是两年都没有主张返还的。后果是什么呀?诶,这个时候呢,丙就可以例外的善意取得这个标的物的所有权了。因为你甲呢,两年都不要这个BI du的话,法律认为这个BI du啊,对你甲来讲。可有可无,没那么重要。那这个时候是不是可以适当的兼顾一下交易安全了呀?

丙就可以取得所有权了。同时呢,法律还给了甲另外一个选择。就是甲呢,可以直接选择放弃所有权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那这个时候丙能不能取得所有权呀?也是可以的,既然你甲都不要这个东西了。那法律能不能适当兼顾一下交易安全呀?当然是可以的。这就是法律赋予这个权利的两个选择。要么你直接放弃所有权,直接找乙来主张赔偿。要么呢,你可以找丙来要求返还原物,

但是呢,你得在两年内主张,否则的话,丙就可以取得所有权了。但有些同学说甲脑子有病啊。为什么放弃所有权找乙主张损害赔偿呢?啊,你有这样的问题啊,就很不明法。不管假是因为甚至呢,考虑还是脑子有病。他只要选择放弃所有权的法律,就要予以尊重。要尊重当时的意思自治,你不要提当时做这个主。

但在实践当中啊,这个甲呢,他有可能有这样的考虑。他的手机呢?丢了被乙捡到乙呢?把它给卖掉了。对于甲来讲呢,其实他早就想要换一块新手机的,有没有这种可能啊?有可能甚至呢甲这个人啊,有洁癖。他的手机呢?被别人拿过以后啊,他就绝对不想再用这个手机了,有没有这种可能啊?

也有那甲呢?找乙主张损害赔偿的话,他拿到钱。买一部新手机,难道不香吗?是不是也是一个选择啊?关键看甲自己怎么考虑了。呃,这是第二点。当然,讲到这个地方的时候啊,可能好多同学都会想到一个问题。我们前面呢,好像举过例子,找这个他人来主张返还遗失物的时候呢,

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大家还记得吗?那个地方呢,是三年,而这个地方写的是两年。什么时候用两年,什么时候用三年呢?这里面要给大家做一个区分。所有权人在主张返还原物的时候。到底是用两年还是用三年?它的核心点在于遗失物有没有经过转让。甲说呢,甲的手机丢了,被乙给捡到了。大家看甲要想找乙来主张返还原物的话。

是用什么机械呀?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这个乙啊,他捡到手机以后呢,他自己并没有转让。那这个手机呢?没有进入到流通领域的话,是不是没有什么交易安全需要保护啊?那就不可能牵扯什么善意取得制度。也就不可能适用两年的规定。那作为一个未登记的动产呢,在主张返还原物的时候,它还收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好,理解吧。

但是呢,乙捡到这个手机以后啊,他以合理价格呢,转让给了收养人,丙大家看。这个遗书啊,它进入到了流通领域了。对于丙来讲呢,它是以合理价格送上这个手机的,它要代表交易安全的。那这个时候啊,是有可能例外的适用善意取得的。所以呢,法律要求啊甲呢,你在找受让人,

你看这个主体啊,他找受让人转让返还原物的时候用的是几年?两年的期间能理解吧。也可以感受一下乙跟丙哪个?有这个获得保护的正当性呀。是不是丙才有受到保护的正当性啊?你以你捡了别人的东西,你不应当知道物归原主吗?所以法律没有必要保护利益,但是呢,丙不一样。它是有值得保护的必要性的,所以呢,这个时间就变成了两年的不变期间了。大致能够感受这个区别吧。

这是第二点,接着看第三点。那假设呢,这个受让人,他是通过拍卖或者正规经营渠道购得遗失物的,大家想想,这比正常的买受人。保护的正当性是不是更强呀?因为我丙呢,作为受让人,我是通过拍卖或者正规经营取得购得的,那我丙呢对这个标的物我能够取得所有权的信赖。会更高。但这个时候,法律依然先保护谁呀?

依然先保护所有权人。遗失物依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只是这个时候呢,一方面甲在找丙主张返还的时候啊,受到两年间的限制,同时呢,在这个基础上又额外的增加了一个要求,什么要求啊?权利呢,你可以主张返还原物,没问题,法律先保护你,但是呢,你得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什么意思啊?

就这个受让人丙呢?他花多少钱通过拍卖或者正规经营渠道购得的遗书?你甲呢?找我来要回遗失物的时候啊,你得先把这个钱付给我。先确保我这个受让人没有损失,你才能够把标的物拿走,理解吧。相当于是又增强了对这个市场的保护,当然权利人他付了这个钱以后,把标的物取走,他付的钱怎么办呀?他找无权处分人来追一场。这就是遗失物善意取得的特别规定。大家要注意这个规则。

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典型真题。来看第一题。甲呢,将汽车以15万的价格卖给了乙,并交付,后来呢,甲从乙处啊,借回该车。并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同时办理了登记手续,但是呢,该车仍由甲来占有。我们来梳理一下这个车的物权变动的线索。首先呢甲呢,把这个车啊,

以15万的价格卖给了乙并交付,意味着什么呀?意味着乙能不能取得这个车的所有权呀?可以的,所以现在乙取得所有权了。后者呢,甲从乙处借回该车,大家看甲借回该车能不能成为所有权人啊?不能那这个时候呢,他又以16万元的价格把这个车卖给不知情的,丙意味着这是一个什么行为啊?无权处分行为,因为甲已经不是车的所有权人了。那这个丙呢?他要想取得所有权,

必须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我们来看啊,虽然甲是无权处分,丙是不是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呀?啊,当然是它这个16万啊,都高于这个。以买车的价格。同时,这个丙是不是善意的呀?是的,不知情的丙。接着看有没有完成交付啊?同时,

办理了登记手续。但是呢,该车仍有甲类占有,什么叫该车仍有甲类占有啊?意味着甲呢,并没有把车交付到丙的手中。那丙能不能善意取得啊?不能,所以这个丙啊,他不能善意取得,因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交付。乙得知以后呢,请求甲丙来返还汽车,我们先来判断一下汽车的所有权归谁啊?是不是归属于乙呀?

因为丙没有善意取得,那这样的话呢?AB两个选项是错的,接着看乙呢,找谁主张返还汽车呢?这是原物返还请求权的主张。乙呢是物权人,他找谁主张返还原物啊?还记得吧,叫现实的无权占有人。谁是现实的物权占有人?是不是甲呀?因为车在甲的手中嘛?所以这个乙啊,只能请求甲来返还汽车。

能不能请求丙来返还啊?不能因为丙并没有障碍,有这个汽车。但这个车呢,现在登记在丙的名下,乙可以对丙提出什么主张啊?变更登记的主张,这体现为排除妨害停留权。所以应该选的是哪个选项啊c选项?最后呢,看这个二零一七年这个单选题。甲呢,遗失一条项链被遗失的。丙呢,从乙处啊,

偷走项链。然后呢,以一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并交付。现在呢,该项链的所有权人是谁?是不是梳理这个项链的物权归属啊?现在看甲丢失这个项链会不会导致所有权消灭啊?不会的同时呢,被移失的以后啊乙不能取得所有权,那丙从乙处偷走项链,能不能导致物权变动啊?也不能那丙呢,以一万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丁能不能善意取得啊,不能因为这个项链是。

到账物遗失物是占有脱离物,它不适用善意取得。所以呢,这个所有权依然归属于谁呀?依然归属于甲应该选这个a选项。啊,这是善意取得这样的话呢,我们就把这个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这一节给大家讲完了。整体上呢,讲了五种原始取得方式,分别是生产。先占。添附十的15+1个善意取得啊,大家可以记一个口诀。叫先生。

天十善啊,大家学法制时啊,会学十恶制度啊,这个地方是十善先呢,说的是先占生,说的是生产天,说的是天赋。十说的是十得15扇,图的是善意取得。呃,这样的话呢,所有权部分啊,一般性的规定。就给大家讲完了,那后面呢?

还会涉及到。所有权的特别表现形态,包括这个区分所有权以及共有。那我们今天啊,就先讲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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