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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第03编物权专题01物权通则(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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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那接下来呢?我们要进入第三编了。进入物权编。这一部分啊,可以说是我们整个民法当中绝对的重点,也是绝对的难点,大家要重点掌握。其实呢,物权啊,它是财产权当中的一种类型。它是个债权相对应的概念。那相较于债权来讲呢,

物权它是一种绝对权,是不是可以向不特定多数人主张的权利呀?我们也可以把它简单的描述为它是可以向全世界主张的财产权。而这个债权呢?它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来主张。所以呢,它又是一种对人权,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这是物权,它的一个特性。那记住的特性呢,我们对于物权其实采取的是法定的原则,就是物权到底有哪些种类。是由法律来规定的,那每一种类型的物权呢?

你可以享受哪些权能?也是有法律的规定的,相当于给这种效力非常强大的绝对权啊,带上了一个紧箍咒。在整个民法典里面呢,我们主要规定了三大类物权。分别是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我们接下来呢,也会单独展开这三种类型。当在所有权里面呢,我们有进一步区分一般的所有权,共有和建筑区分所有权这三种小类。而在用益物权里面呢?我们会讲五种具体类型。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五种类型。而在担保物权里面呢,会讲到三种具体的小类,分别是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样的话呢,我们整个民法典里面总共规定了三类。然后呢?11种。具体的物权。这也是物权法定原则的好处。我们把这三种。11类物权的规则全部学完以后,

物权变动内容基本上已经学完了。这是我们这一部分啊,要掌握的一个框架,当然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呢,我们对于三类物权它的规则。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及保护还是采取一种什么立法模式啊,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模式,所以大家看前面的会有一个通则。这个通字啊,它讲的是各种物权呢,它的共性的规则。你看一般规定里面啊,其实讲的是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然后加上物权的变动的共性规则以及物权保护的共性规则。

是不是还是那五个方面的基本点要贯穿始终,那接下来呢?我们来先看。第一章物权的通则。你要了解这个提取公因式的立方模式的话,你就知道通则这部分啊,它讲的是适用于各种物权的共性规则。我们先来看第一节物权的概述,主要掌握一些基本的概念和理论问题。先来看第一个考点物权的概念。民法典,11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什么是物权,大家看一下这个概念啊,物权呢?指的是权利人。

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物权。大家看这个概念啊,它写的非常的标准,既有内涵也有外延,而在描述某一种权利的时候呢,它是通过三要素的方式来进行描述的。你看三个关键词,第一,它的主体是谁呀?权利的第二,它的客体是什么呀?主要指的是特定的物,注意这个词。

接着看物权的内容是什么呀?两个关键词,一个叫直接支配,一个叫排它。我们在学习各种物权的规则的时候啊,都要牢牢的把握怎么支配怎么排它这两个关键词。其实啊,这个直接支配它体现的是物权人对于物享有的权能。你可以直接支配这个物。而排他呢,体现的是对人的权能可以排除不特定多数人的非法干涉。所以一个叫直接支配对物,一个叫排他对人。这就是概念里面的关键词。那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

是这个物权的特征,这是一个纯理论的问题,其实啊,物权它的特征是在和债权的比较当中来体现的。因此啊,这个物权跟债权这两种财产权的区分也是我们整个大陆法系国家。财产法体系建构的一个根基。所以呢,我们在学习物权的时候啊,一定要能够跟债权做一个对比。其实大家想想,物权跟债权在做对比的时候。是不是还是那几个方面啊?主体客体内容变动以及保护。啊,

你牢牢记住这五个词,对我们后续啊,民法主观题的背诵会发挥一个非常重大的作用。基本上可以解决很多的主观题的背诵。我们来看它们的第一点区别,其实讲的是一个上位概念。物权呢,性质上属于支配权,它的核心的权能是要进行支配。而这个债权是一项什么权利呀?请求权。它不能支配,只能请求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你看这一点呢,它体现的是上面给你,

那这样呢,我们就从五个方面的基本点来展开了。首先,权利的效力范围,这个其实说的是义务主体的范围。你看这个物权呢,它的。权利人特定的,但是呢,它的义务主体是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可以向全世界主张。既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所以它是一项绝对权。而这个债权呢?它的义务人是不是只能是特定的债务人呀?

所以它是对人权,是一个相对权,说的是义务主体,接着看权利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什么呀?我们前面其实也讲过,一方面概念里面呢,主要讲的是特定的物。当然,法律规定的权利能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呀?也是可以的。啊,比如说呢,我们买了一套商品房,一方面呢,

取得对这个房子的所有权。同时呢,还可以取得对占用范围内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那我们在找银行贷款的时候呢,要把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对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银行。大家看银行的抵押权这样一种物权的客体,是不是就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样一项权利呀?所以,物权的个体啊,主要指的是物,但是呢,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而债权的客体是什么呀?债务人特定的极富行为。接着看物权的效力,

这说的是权利的内容。物权啊,它的内容是比较强大的,具有排他性,优先性以及追及性这三个方面的效力。我们接下来啊,在第三个问题里面呢,会单独展开这三个方面的效力。这里啊,重点强调的是债权的效力呢,是跟物权效力一一对应的,你看物权呢,体现排他性。一山不容二虎。而这个债权体现什么性啊?

相容性,大家可以和平共处。第二是物权呢,具有优先效力。既优先于债权,同时呢,物权之间也要确定优先效力,而这个债权具有什么性啊?平等性。虽然你是先来的,我是后到的,但是呢,我们是平等的债权。最后呢,是物权具有什么性啊?

追及性,它可以追及物质所在行使权利,而这个债权呢?仅具有。相对性。只能找特定的债务人,而不能找其他人。是不是正好意义对应啊?既然它们效率都不同。接下来第四个方面是权利的发生,也就是变动物权呢,主要采取的是法定主义的立法模式。所以大家看啊,民法典呢,在给物权下定义的时候啊,

它会有两个字。叫依法。这是我们给绝对值下定义的时候啊,经常要出现的两个字。因为它是法定主要依法来进行支配和排他。而大家看债权,它采取的是什么立法模式啊?任意锥的立方模式。物权的种类由法律来规定是有数的,但是呢,合同的种类法律限不限制啊?不限制,所以在合同里面会有。无名合同或者非典型合同这种类型。你可以随便射。

最后呢,是权利的保护物权呢,首先可以受到损害赔偿制度的保护,同时呢,它基于绝对权。还可以享有物权请求权的保护。因为他太强壮了,有自身的免疫系统。而这个债权呢,主要通过违约责任的方式来进行救济。所以大家看,我给你梳理完了以后啊,物权跟债权的区别,这个题其实是很好背的。你看第一点讲的是上位概念,

讲的是它的体系定位。然后呢,接下来的五点。是不是就是从五个基本点展开的呀?主体个体内容变动及保护。这就是物权的特征,接下来呢,我们这一部分啊,要讲的一个重点问题是物权的效力。因为这一点啊,是它和债权特别重大的一个区别。三个方面的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以及排他效力。当然,讲到这个地方的时候啊,

好多同学呢,可能会有个疑问。明法典114条在规定物权的概念的时候,讲的是直接支配和排他。还记得这个词吧,直接支配和陪它。按道理呢,这两个词它代表的就是物权的效力。但为什么接下来我们就要拆成?优先追及赔他三个方面的呢。你要做一个对应,其实啊,前两个方面的效力啊,是从直接支配这个效力里面延伸出来的。你的直接支配啊,

如果面对的是。物上其他的权利人的话,你想要一个什么效力啊,优先的效力。既然我可以支配这个标的物嘛,那如果别人也对这个物主张权利的话,那意味着我也义务性,我的支配权最大好理解吧。第二个方面啊,是体现了对于物的一个直接支配。假如说这个物啊,辗转流入他人之手了,脱离我的直接支配了,那我可以行使什么效力啊,追及效力。

我可以追到物之所在来进行支配,物在哪里?我的支配权就延伸到哪里?最后呢排他体现的是排他效力大致,能够做一个对应吧。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三种效力。第三种效率啊,我们在理解的时候呢,都是体现和例外两个层次,下面看优先效率。优先设立啊,它有两个方面的体现,第一呢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就是同一个物上。有的人是主张物权,有的人主张债权的。法律先保护谁呀?先保护物权。因为我是直接支配权,所以大家看第一点呢,体现的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考试分析,在这个地方啊,举了个例子,叫做一物数卖啊,可以简单给大家做一个分析。比如说呢甲呢,他有一部手机。

要卖掉。结果呢,乙丙丁三个人都非常感兴趣,于是啊,甲呢,先跟乙签订了合同。乙呢?把钱都付给了甲,但是没有交付手机。那接下来呢?丙呢?也想要买这个手机,于是呢,签订了合同。既没有付钱,

也没有交付。接着呢丁呢,也想买这个手机,签订了合同。虽然没有付钱,但是呢,甲先把手机交付给了丁。大家看事后啊,乙丙丁三个人对这个手机会不会产生行使权利的冲突啊?会的,因为手机只有一部,大家都想要。那这个时候法律先要保护谁呢?你看按照我们接下来讲到的物权规则啊,动产物权在什么时候发生变动啊?

交付的时候。甲呢,既然把手机交付到丁的手中了,那丁呢会成为这个手机的所有权人,他是物权人。那意味着乙丙呢,虽然签订合同在先,而且乙还付了钱,但是呢,乙丙啊,他有没有物权没有,他只享有一个。债权。那这个时候呢,三个人发生冲突的时候,

法律一定要先驳回谁呀?物权人。因为我对这个物质直接支配,而且可以排它的。那你这个乙丙呢?就正好被我排除出去了。而对这个乙丙来讲呢,他们相应的债权,它是不能对抗丁的物权的,这就是物权的优先效力的体现。好理解吧。接下来第二个方面是物权相互之间也有预先效力。我常常讲物权。是一种骨子,里面有内卷基因的权利。

哎,见到其他权利的时候啊,都想要拼一个,你先我后出来。假设呢,同一个物上出现了两个以上的物权人了。是不是大家都要主张优先呀?那这个时候呢,法律要确定你们的保护的顺位,这也是物权优先效力的体现。他不像债权那样可以选择躺平啊,大家平等对待物权不是都要卷出个你先我后来。我这里面也是给大家举了一个例子,当然这个例子呢,也是我们后面。

需要大家掌握的一个重点,同一动产上设立抵押质押,同时又被留置的。是不是意味着这个动产上存在了抵押,质押,留置三种担保物权呀?那这个时候呢,都主张优先生产的法律先保护谁呀?留置权这个规则啊,我们在后面会讲到。虽然都是物权人,而且呢,我留置权人产生权利最后,但是呢,不好意思。

我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你这个抵押权跟质权呢,是基于约定产生的担保物权,那我就要优先于你们两个人了。当然,这个抵押权跟质权,它毕竟还是物权,它能不能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啊?还是可以的,叫瘦死骆驼也比马大,我毕竟还是物权。所以呢,我们在学习物权制度的时候啊,谁优先获得保护,谁能不能对抗谁?

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因为这是它效力的体现。当然,有原则就必有例外。我们这个地方啊,也是给大家列举了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情形。就有的时候啊,基于特殊的规范的需求。债权呢,也有可能会优先于物权。比如说呢,我这个地方举了个例子,建设工程合同当中工程价款的优先权。现在啊,这个。

烂尾楼好多地方都有。这里面就涉及到一些权利的冲突。是不是这个开发商现在已经没钱了呀?但是呢,他欠了不少人钱。或者欠了不同的人的钱。那这个时候呢,大家都想主张一个相对优先的顺位。比如说呢,楼盖起来了。一方面呢,欠了银行的贷款。没有,还当然银行呢,是不是要求这个?

发布人要设一个抵押权呀,银行享有物权,同时呢,还欠了谁的钱呀?还欠了这个工程队的钱,就是承包人的工程款也没有付。但这个工程款呢?它现场属于什么权利啊?它属于债权,它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权利。事实上呢,它还有可能跟谁产生冲突啊?买房人。因为你这个住宅楼在开发的时候是进行了预售。我买方人跟你签订买卖合同,

是不是已经把房款付给你了呀?现在呢?你不能把房子交付给我,我能不能主张解除合同啊?可以,我只能解除合同,以后呢,能不能邀请你退还,我已经交给你的房款。可以的,当然买方人这个权利,他经常也属于什么权利呀,也属于债权。因为你没没有办理登记,你并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那这个项目烂尾以后呢?大家看银行工程队以及买方人。是不是都想要挽回自己的损失啊?法律先保护谁呀?我们前一段时间啊,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公布了一个。新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里面,它讲了在这种场合下,法律要先把谁放在第一位啊,买房人。它是第一位的。倾家荡产。把钱交给你,最后什么都没有得到,

最可怜。然后排在第二位的是谁呀?工程队。活。辛辛苦苦干了一年,一分钱都没有拿到。然后呢排到最后一位的是谁呀?银行的抵押权哎,你看本来银行抵押权,它是物权。但是呢,在这种情形下,法律要先解决社会问题。如果呢,你把这个买方放到后面的话,

那好多买方集合起来会造反的。包括呢,这个工程款它虽然是债权,但是它是劳动人民的血汗钱,是要解决建筑工人的基本生活的。所以,基于政策上的考虑呢,他们要优先保护。你银行呢,虽然性质上是物权,你很厉害,但是呢,你毕竟是盈利机构,是不是啊?缺这点钱。

你银行照样可以运行。所以,基于政策的考虑啊。是不是银行的物权要排到这两个债权之后啊?这就是例外情形。当然,这个银行的抵押权,它能不能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啊?还是可以的。体现一个例外的情形。这是优先效力,那接下来第二项效力啊,叫做追及效力。它体现的是啊,物权的客体也就是个物。

因为各种原因辗转流入他人之手了。那物权人能不能追及物质所在行使权利啊?可以物在哪里?我的权利就要追到哪里?体现一个直接支配的效力。这里面呢,也是从体现和例外两个方面来。做一个简单的了解,现在看它的体现。我这里啊,举的是这个十得一失物的制度,比如说呢甲呢,有一部手机,他对这个手机能不能举得所有权啊?当然可以了。

那甲的手机呢?给丢了,丢了以后呢?就被乙给捡到了。大家看这个手机是不是脱离了甲的直接支配啊?进而呢,到了乙的手中,但是呢,甲的所有权会不会被消灭啊?不会的,甲如果知道手机在乙的手中的话,能不能找乙要回手机啊?可以,这就是追及效率。包括呢乙呢,

他直接把这个手机呢送给了第三人丙的。丙能不能取得所有权呀?不能那我甲呢?知道手机现在在丙的手里面的话,我能不能直接找丙呢主张权利呀?也是可以的。虽然呢,丙没有捡到手机。甲呢,之前跟丙也不认识,但是呢,不好意思,我的物在你的手里面,物在哪里?我就要追到哪里?

是不是非常的霸道啊,体现一个直接支配的效力。那第二个方面呢,是追击效率啊,也有例外,有的时候呢,虽然你是物权人,但是呢,法律基于交易安全的保护,有可能会切断你的追击效率,你不能。随便追。比如说呢,甲的手机借给乙使用。大家看这个时候呢,

是不是手机在乙的手中啊?那乙呢?缺钱了就以合理价格把这个手机卖给了丙,并交付到了丙的手中。后来呢,被甲知道了。这个时候呢,甲还能不能到丙这个地方来要求返还手机的呀?就有可能不能了,因为这个丙呢,虽然从无权嘱咐人乙的手中来买手机。但是他不知道这个手机不是乙的。支付合理价格,而且已经完成交付。是不是对于丙来讲,

它也需要保护啊?它代表交易安全嘛?所以这个时候呢,丙啊,如果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他也可以取得手机的所有权。那这个善意取得制度一启动,就意味着切断了。甲和这个手机的联系,你还能不能追及了呀?不能了。那甲的利益怎么来维护啊?你只能退而求其次,找这个你看错的乙来主张损害赔偿了。这就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要适当的控制一下你甲的追及的范围。这是最低效率啊,大家注意体现和例外两个方面。呃,接下来第三种效力呢,叫做排他效力。它说的是同一物上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因为大家想想,既然物权人呢?他要对这个物进行直接支配。如果这个物上有两个物权人。他们都主张直接支配,而且权利是相冲突的。那这个权利还有法实现吗?

没法实现了,这叫一山不容二虎。只能有一个老大。于是呢,同一个物上能不能有两个所有权呀?不能。因为所有权,它是一种完全的支配,你也要完全支配,我也要完全支配。那我俩到底先保护谁呢?无法实现,所以只能是一个所有权人。当然,它也有例外。

毕竟一山不容二虎。除非一公一母。虽然大家都是物权,但是大家可以和平共处的,是不是也没问题啊?就像我们前面提到的同一个动产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是物权人。但是为什么他们可以并存啊?因为它们的内容互不冲突。是不是按照法律的规则,大家排好队,依次行使优先受偿权呀?这个时候呢,为了增加这个物的使用效益,

就允许这个物上存在多个物权了。但是前提是效力要互不冲突。这是物权的三项效力。优先效力,最低效力和排他效力啊,都是比较理论的问题。那接下来第四个问题啊,是物权的分类。大家看每一章啊,都得有分类。物权的种类这么多,那不同的物权啊,它的行使规则都会有所差异,所以呢,我们要进行分类来制定不同的规则。

先来看第一种分类。我们基于物权啊,它支配的范围。把这个物权啊,区分完全物权和定向物权。顾名思义,如果那这个物权啊,对物是一种永久的,全面的,完全的支配。我们叫完全物权。整个物权制度里面只有一种完全物权,那就是所有权。它的全能是最完全的。那假如说呢,

权利人啊,只能是在特定的范围内。支配物的某一种价值的,那这个物权就是定现物权或者叫限制物权。比如说这个。担保物权。它虽然也是物权可以进行支配,但是呢,它只能支配什么呀?只能支配物的交换价值。比如说呢,甲乙一套房子。在贷款的时候呢,把它抵押给了银行。大家看银行呢,

对甲的房子是不是取得了一个抵押权啊?这就是担保物权,但是这个物权它只能支配房子的交换价值。就是未来啊,假如果不还贷款的话,你可以卖掉这个房子换来的钱呢,你可以优先收偿,这就是你的权利。那银行呢,在甲不归还贷款的时候,能不能把甲清走乙银行安排工作人员住到房子里面去呀?不可以,因为你没有资格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只能支配一部分啊,这叫定线物权。

当然,完全物权呢?因为这个。全能是永久,全面,完整的,所以呢,它主要针对的是自己的物。我们称之为自物权。而这个定线物权,为什么它只能支配物的某一个方面的价值呢?因为你的物权的客体是别人的物,那你就不能太嚣张了。所以呢,定线物权啊,

我们又称之为它物权。就在他人财产上取得的物权,比如说呢,我们刚才举的这个银行抵押权的例子,抵押权人是银行。他对这个房子享有担保物权,但是这个房子是谁的呀?房子可不是银行的,是谁的呀?是甲的。是不是乙对于他人的房子享有一个担保物权呀?这叫他物权,注意这个学术上的用语。那接下来呢,第二个方面的分类啊,

是对于定向物权或者他物权所做的进一步区分。大家都是定向物权。你到底支配物的哪一个方方面的价值呢?如果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的,那叫用益物权。如果支配的是物的交换价值的,那叫担保物权,注意这两个术语。你比如这个用益物权最典型的例子啊,是这个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的土地由集体取得所有权,是不是啊?但是呢,集体。他常常是不是亲自去利用这个土地啊?

不是的,它会承包给农户。那农户呢,对这个集体所有的土地就享有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是也是对他人的?财产进行支配呀,而且支配的是使用价值,可以对这个土地啊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是用益物权跟担保物权。接下来,第三种分类啊,我们基于物权客体的种类的不同。把物权呢分成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你看前面讲了物权的客体,主要指的是特定的物。而这个物呢?是不是区分不动产和动产呀?在动产上产生的物权就是动产物权,在不动产上产生的物权就是不动产物权,这个比较好理解。同时呢,按照法律规定啊,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有可能成为物权的客体,所以就产生了权利物权。三种类型,接下来第四种分类啊,是基于物权之间的相互从属关系,

把物权呢,分成主物权和同物权。我们这个地方啊,重点关注的是从物权这个概念。就是它是从属于其他物权而存在的。或者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比如说呢,最典型的从权利,我们前面讲过有两种,大家记得吗?一个叫担保权,一个叫地役权。你看地役权呢,它就从属于续地的权利。而物权里面的担保物权呢?

它也是从物权,它也从属于主债权。这就是从权利。最后呢,是这个。基于物权产生原因的不同,我们把物权分为议定物权和法定物权。那顾名思义,按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物权,我们叫法定物权民法典,里面只有一种,就是留置权。而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产生的物权呢?我们叫议定物权。

比如说抵押啦,质押啦等等,都是基于抵押合同质押合同而取得的。当然,讲到这个地方的时候啊,可能有些同学会有个疑问。说物权不是采取法定原则吗?怎么还搞了一个议定物权出来啊?大家要注意啊,它跟物权法定原则是不冲突的。物权法定原则啊,它讲的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要由法律来规定。而这个地方讲到的议定物权,它说的是你取得法律规定的这种物权。

是通过合同取得的。比如说呢,抵押权这种物权,它的种类是不是法律已经规定下来了呀?而且呢,抵押权的内容也有法律来规定。但是呢,某一个民事主体,你怎么来取得这个抵押权呢?我要通过签抵押合同的方式来取得。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把它叫议定物权,能理解吧,二者是不冲突的。我们来看这个题。

根据物权客体的种类,物权可以分为什么呀?很简单吧。c选项,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当然这个选项啊,其实有点不太严谨。因为除了动产跟不动产物权以外,还包括。权利,物权。这是第四个问题。接下来,第五个问题啊,是占有的分类。

这个问题啊。本来是规定在民法典的最后一编的,但是呢,我们在学习物权制度的话,因为它涉及到直接支配。涉及到占有,所以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占有的基本概念,它可以有助于我们学习物权的一些具体规则。首先那个占有啊,它体现的是对物有一种事实上的管理力的状态。这个物呢,在你的控制之下。我们说你就是这个物的占有人。首先呢,

这个占有人,他是不是一定是物权人啊?也不一定,因为这个占有啊,它描述的不是权利,它描述的是一个事实。于是呢,甲的手机借给乙来使用,这个手机是不是装到乙的兜里面了呀?它处于乙的控制之下。那对乙来讲呢,他能不能成为这个手机的占有人啊?可以的,因为手机在你的控制之下,但是呢,

乙能不能成为手机的物权人呀?不能因为你是借来的手机。你并没有享有一个物权。所以这个占有啊,它描述的不是权利,而描述的是一个支配的事实,当然更多的情形下是物权人对这个物啊会有一定的支配。比如说呢,我们自己买的手机,自己装到兜里面来使用。是不是物权人有直接支配的权能呀?包括呢,村集体的土地由农户来承包,农户能不能占有这个土地啊?可以的。

所以这个物权人,他常常有占有的权能。是不是占与跟物权密切相关呀?所以大家先了解一下占有里面的基本概念。也是要掌握这个战略的分类。先来看第一种分类,我们基于占有啊,有没有本权作为标准,把占有分成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那顾名思义,如果呢,你有占有本权的,叫有权占有,没有的就是无权占有。

有些同学说本权这个词听起来好抽象啊,什么叫做本权啊?就是你基于某种民事权利而占有这个标的物的,就是有本权的占有。比如呢,我自己买的手机,我自己来使用。我是不是占你这个手机啊?我占你这个手机有没有权利作为根据啊?当然有了,这是我的手机嘛,我享有所有权。包括呢,农户承包了集体土地以后呢。占有土地进行农业生产。

他有没有占有的根据啊?也有的,因为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包括呢甲的手机借给乙来用,乙占这个手机有没有根据啊?有的,记住这个合同,我想有债权,债权本身也可以作为。占有的根据。这叫有权占有。当然,有权占有里面基本上都是按照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权利义务的。那无权占有呢,就是欠缺本权的占有。

虽然这个标题物在你的控制之下,但是呢,你没有某种权利作为正当根据。比如说呢,甲的手机被小偷给偷了。这个时候呢,手机是不是处于小偷的占有之下呀?他是占有人,但是他小偷有没有占有的本权呀?没有,所以它是无权占有人。第二种分类呢,是我们基于无权占有人的心理状态。你知道还是不知道,你是无权占有人。

进而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那相应的,如果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是没有占有根据的,那就是善意占有。当然,如果知道的就是恶意占有。我这里面先强调一个前提,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占有它的适用前提首先得是无权占有。比如说呢,甲的手机借给乙来使用。乙呢?对这个手机的占有是不是?善意或者恶意占有啊。

答案是,都不是因为它是有权占有跟这个善意恶意就没有关系了。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说呢甲呢,也把手机给丢了,被乙给捡到乙呢,就把这个手机啊送给了不知情的丙。手机跑到了丙的手中。大家看这个时候丙有没有占的本权啊?没有你不能取得所有权。但是对于丙来讲,他知不知道他没有取得手机所有权,不知道他还以为乙送给自己啊,自己终于有手机了。所以这个时候啊,

它就是善意占有人。那这个甲呢?手机丢了以后啊,被乙捡到的时候。乙也是无权占有人,他知不知道自己没有占有本权?当然知道了。有些同学说乙不懂法律。他就觉得我捡到的手机当然是我的。能不能这样认为啊?不能你不知道,你也得应当知道。所以呢,这个时候啊乙就变成恶意占有人了。这是善意恶意的区分。

接下来第三个方面是这个基于占有人是不是直接占有被动物,我们区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这是大家掌握的一个重点。首先呢,如果这个。主体对标的物是有直接的控制力的,我们叫直接占有,很好理解。手机在我的手中。房子的钥匙在我的手中,车钥匙在我的手中,是不是都是直接控制这个标的物啊?都叫直接占有。这里面大家重点关注的是间接占有这个词。它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

间接占有啊,它说的是虽然这个主体对标的物没有直接的控制权。但是呢,他对于直接占有人,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是有返还请求权的。那基于这个法律关系啊,可以对于物进行间接的控制,我们叫间接占有人。比如说呢甲呢,有一套房子。他租给了乙来居住。大家看这个房子在谁的占有之下呀?乙的占有之下。是不是以实际来控制这个房子呀?

但是呢,甲他有没有丧失对房子的占有啊?哎,你看甲呢,虽然没有直接控制这个房子,但是呢,甲乙之间是有什么关系的呀?租赁合同关系的。当租赁合同终止的时候,我甲能不能请求你这个直接占有人乙来返还房子呀?可以的。那意味着我跟房子的关系并没有切断。相当于通过一个法律关系。这样的线索,我是不是依然可以间接的控制这个房子呀?

我们在法律上把它称之为间接占有人这个概念啊,非常的重要,大家看通过这样一个概念呢,是不是扩张了占有制度保护的范围呀?使得这个。所有权人甲呢,也可以享受占有制度的保护。这就是间接债。接着看最后一种分类啊,是基于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区分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假设呢,占有人他是以所有权人自居的,他觉得这个东西就是我的。

这叫自主占有。假设呢,占有的时候啊,就知道这个东西是别人的。没有以所有权人自居的,这个叫他主战役。当然,大家一定要注意自主,他主和这个有权无权这样的区分是不是完全对应的呀?也不是。你比如这个自主占有,它固然可以是有权占有人。比如呢,我们自己买到的手机,买到的电脑在占用的时候是不是以所有权人自据啊?

是的,既是有权占有,同时也是自主占有。但是你想想小偷呢,把你的手机给偷了。小偷呢,他主观上觉得手机到我的手里面了,是我的了。他虽然是无权占有人,但他同时也是自主占有人,好理解吧。同时。它主站呢,也是一样的。比如说呢,

农户他占有村集体的土地,他是有权占有,但同时他是他主占有。他心里面知道这个土地啊,虽然是由我来占有进行使用的,但是呢,这个土地是归人家集体的。包括呢,有的时候啊,他主占有也可以是无权占有,比如说呢甲的手机丢了,被乙给捡到了。大家看,对于乙来讲呢,他是不是无权占有啊?

但他同时在积极的寻找失主。他知道这个手机不是自己的,也可以构成他人占有。所以这个自主他主的区分啊,它的核心不在于你有没有本权,而在于占有人,你主观上是不是把自己当成了?所有权人,这是核心。我们来看一个例子啊,大家看二零一八年这道题。甲呢,将拾得的手表赠与不知情的乙。乙呢,对该手表的占有属于哪一种占有?

先来看a选项有权占有这个说法,能不能成立啊?乙对手表有没有这样的本权?没有,因为甲捡到的手表。赠送给乙的话,乙是不能取得所有权的。接着看b选,项乙对该手表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对不对?正确的虽然乙呢,没有占有本权,但是呢,他自己并不知道,他还以为手机是自己的呢。

善意占有。c选项乙对手表的占有是不是直接占有啊?当然是的,因为手表就在他的手中。接着看d选项乙对手表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能不能成立啊?可以的。因为它以所有权人而自居。这样的话呢,应该选的是bcd这三个选项。啊,这是第一节物权概述当中,大家掌握的一些基本的概念。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二节,

涉及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尽管呢。民法典制定以后啊。各个边它都要适用民法典总则里面规定的基本原则。但是啊,在物权这个领域呢,我们考试分析依然保留了它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其实体现的是物权这样一个领域,它独有的一些价值观。在考试分析里面啊,写了物权的四项基本原则。这四项基本原则啊,我们在梳理的时候呢,其实也是要放到那几个基本点的框架下来梳理的。你看我画了一个体系图。

基于物权的主体。我们延伸出了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要受到平等的保护。那基于物权的,客体的特殊性,我们延伸出了物权的客体特定原则。那基于物权的内容,我们延伸出了物权法定原则。最后呢,基于物权的变动,我们延伸出了公式公信原则。大家大致能够把这四种原则给它关联起来吧。那每一种原则呢?大家重点关注它有什么具体的体现?建设原则嘛,

是不是要效力贯穿,起码是物权编始终啊,要了解一些基本的体现,那接下来呢,我们来先看第一种基本原则叫平等保护原则。其实啊,平等保护原则呢,就是平等原则在物权领域的一个具体体现。因为在物权这个领域啊,它的主体呢,不仅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组织这样的民事主体,还包括国家集体这样的主体。比较具有中国特色。

当然了,在物权领域啊,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的物权,它要适用平等的规则,受到平等的保护,这就是平等保护原则。考试分析啊,写了三点,大家简单了解,第一呢,是法律地位的平等。第二是适用规则的平等。第三是保护的平等。这意味着,尽管在公法当中。

比如大家学习宪法的时候。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是不是神圣不可侵犯呀?而在宪法当中呢,公民的私有财产只是受法律保护。是不是好像好像看起来这个保护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呀,但是呢,在民法的领域,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它也受到平等的保护,这也是民法的性质所决定的。只是呢,我们在公法层面可能会对于国家集体的这个公共财产给予特别的保护,这二者间冲不冲突啊?不冲突啊,这是第一种原则,

简单了解接下来第二种原则啊是物权客体的特定原则。这个表述啊,相对来讲要抽象一些,其实呢,我们还有一种说法叫做一物一权原则。这两种原则啊,原则上它说的是一回事,只是呢,它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描述的。我们这里面讲到的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呢,其它描述的是物权这种权利。和它的客体,也就是特定的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只是呢,大家看我们站在物权的角度来看。

它的客体是不是指向一个独立的,特定的物完整的物啊?这就是物权的客体特定原则。它是站在物权的角度来进行描述的。这意味着,物权的客体能不能是物的组成部分啊?不能,它必须得指向完整的特定的物。因为大家想想。一辆车甲说呢,方向盘属于甲,而这个刹车呢,属于乙油门,属于丙。这个车的所有权能行驶吗?

没法行使,所以这个物权它必须指向的是完整的,特定的,独立的物,而不能是物的组成部分,这叫物权客体特定。那反过来,我们站在物的角度。就产生了所谓一物一权原则,是不是同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物权呀,而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否则的话呢,这两个物权人之间也没法行使这个物权。所以大家看站在物权的角度,

体现的是物权客体特定站在物的角度,是不是就是一物一权啊?所以他说的是一回事啊,只是从不同的角度来描述。这里面呢,大家注意这个特别情形。注意两点,第一点呢,是多人对同一物能不能共享一个物权啊?可不可以呀?可以的,尽管呢,一个物上原则上只能有一个物权。特别是呢,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但是呢,这个所有权能不能有两个以上的主体来共享啊,这个是不违反。一物一权原则的。同时呢,如果数个物权内容不相冲突的,是不是也可以并存啊?我们在讲到物权的排它效力的时候啊,也提到了这一点。这是物权客体特定,但从考试角度来讲,最重要的还是后面这两项原则,一个是物权法定原则。我们曾经考到过法条分析题。一个呢是公式公信原则,

我们考到过论述题,我们先来看物权法定原则。汽车物权法定啊,它体现的是绝对权,在规范的时候,一个共性的规则,因为绝对权,它的效力比较强大,是不是可以向不特定多数人主张呀?所以呢,法律要对它的效力做适当的限制,你只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能够主张绝对的效力。大家看民法典呢,1000。啊民法典总则编116条,

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来规定。非常的精简,那这里面呢?我们要强调这么几点啊?第一点呢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怎么来理解这个地方所说的法律呢?注意,它是一个狭义上的法律,它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你像那个行政法规啦,部门规章啦,等等能不能规定物权的主要内容啊?不可以尽管呢,

在民法典当中啊,有好几个法律,但是它的理解可能会有所不同,我记得我们在讲这个。民法典总则篇第十条的时候,讲到了民法的渊源,大家还记得吗?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大家看那个条文当中的法律,它是广义上的,狭义上的呀。它是广义上的,

你看既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文件,同时还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文件。但这个物权法定里面这个法律啊,它指的是狭义上的法律啊,它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当然,这里面的法律啊,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你像矿产资源法啦,渔业法啦等等这些特别法当中能不能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啊?也是可以的。所以这个法律啊,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

这是概念里面啊,大家注意这么一个观点,这意味着当时能不能自行约定物权的种类内容呢?原则上不可以的啊,它采取的是法定主义的立法模式。那相较而言呢,合同的种类和内容能不能由当事人来约定啊?可以,甚至呢,当事人可以约定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这是物权跟债权这两种权利啊,它的一个非常重大的区别。那接下来呢,我们来展开这个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分为两个方面,

一个是物权的种类,有法律规定,一个是物权的内容,有法律规定先来看。第一点,种类有法律规定。我们叫类型强制。这意味着,在法律当中,有哪些种类型的物权?是不是原则上是有数的呀?你像现在的民法典里面只规定了三种类型的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所有权当中呢,

又分为三小类。一般所有权共有和建筑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里面呢,是不是又区分五种类型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而单保物权里面呢,又区分三种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总共呢是三类,11种物权。这意味着,我们把这三类11种物权的规则学完了,物权编的内容也基本上就学完了,

因为它的类型是由法律来规定的。接下来第二个方面是法律规定的每一种类型的物权,它的内容也是有法律的规定的。就是你依法取得法律规定的物权,以后你可以行使哪些权能呢?你可以对抗哪些人呢?都是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的,这体现的是内容的法定。这意味着,一方面,当时能不能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啊?不能。同时呢,当时能不能约定?法律的物权内容当中没有规定的权利义务啊,

也是不可以的,体现的是法定原则,这第二个方面两种。情形,接下来第三点呢,是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这个后果呢,大家可以跟这个内容啊,做一个对应,首先第一点呢,是违反了类型强制的后果,假设呢,当时在合同里面约定了法律,里面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的话,

发生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呀?注意这个词啊,不发生物权的效力。这意味着你能不能取得这个物权啊?不能甲呢,找乙去借款。乙呢,担心甲的还款能力,要求甲提供担保,于是呢,甲就把自己的房子交到了乙的手中。说我房子给你。我要是不还钱的话,这个房子你可以拍卖拍卖,实现一元商权,

然后呢,把这个房子交到了乙的手中。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乙对这个房子能不能取得所谓的不动产质权呀?能不能不能?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啊,通过交付的方式取得的质权,它的客体原则上仅限于动产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动产上有没有设立质权的可能性啊?没有,所以呢,即使当事人约定乙呢,可以就这个房子实现优先受偿权,但是呢,乙能不能对这个房子取得这个物权呀?

不能因为你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这第一点违反了类型强制规定,第二个方面呢,是违反了内容强制的规定。就是你在法律规定的。物权当中约定了特别的内容,而这个内容呢,不符合物权相关的规定。大家看发生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呀?约定的这一部分是不能发生效力的。比如这里面呢,给大家举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留置条款的问题。甲呢,借了乙3000块钱,

然后呢,把自己的手机呢交到了乙的手中,设定一个动产质权。大家看动产质权这个类型有没有在法律这当法律当中有规定啊?当然是有的,只要甲呢?把这个手机交到乙的手中,乙能不能取得动产质权?可以的,这个类型法律规定了。但同时呢,当时的。质押合同里面约定,如果甲呢,一旦不按照约定来还乙钱的话,

手机的所有权直接归属乙。双负债合同里面有这么一个约定。这样的约定啊,我们在学历当中把它叫留置条款。大家看这样的约定有效无效啊,无效的。因为你基于交付的方式取得了动产质权,以后啊,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动产质权的效力是什么呀?就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你可以就这个标的物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来实现优先受偿权。这是法律赋予你这个动产质权的效力,或者叫内容。而当时这个约定,

让乙直接取得所有权。是不是内容上跟法律的规定不一致啊?违反了内容强制的规定,那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当然甲呢,如果没有按期归还欠乙的钱的话,乙能不能拍卖变卖时限优先双权?依然是可以的,因为这是你取得的物权,本来就有相应的效力。这就是违反。类型强制和违反内容强制产生的法律后果,最后呢,补充一点涉及到区分原则。即使呢,

违反了这个物权法定原则,导致物权不能设立,但是呢,原则上影不影响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啊?不影响,因为这个物权法定原则啊,它只解决有没有物权以及物权的效力如何的问题。它原则上不解决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因为这个合同有效无效,这个问题由谁来解决啊?是按照民法典总则编,我们前面讲过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来进行判断的。一定注意这个区分原则。呃,这是物权法定原则。

接下来呢,我们来看最后一项原则叫做公式公形原则。这是在物权变动当中啊产生的基本原则。当然,公式跟公式中间加了一个顿号,这意味着。我们在理解的时候啊,要把它分成两个层次来理解。先来看第一个层次公式原则。什么叫公式啊?它说的是啊,物权在发生变动的时候要依法进行公示。按照民法典208条的规定,大家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话,

要依法进行登记。而动产要发生物权变动的话,要依法进行交付。相当于是你这个物权变动的状况,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让公众来知道。这样的话呢,你才能够理直气壮的,对不?特定多数人主张你的绝对权。这就是公式原则,它的意义所在就是要让人知道。物权的状况和物权的变动。第二个方面呢,是公信原则,那这个公信原则啊,

其实是跟公示原则紧密相关的。它保护的是公式内容的公信力。你这个物权的状况,通过登记或者交付的方式向公众公开了,那公众必然会对公示内容产生一定的信赖利益。这种信赖利益受不受法律保护啊?当然受了,这就是公信原则,要让人可以相信。所以这个公式啊,它解决的是让人知道物权的这样一个目的,而这个公信原则呢,它解决的是让人可以相信你公式出来的内容。进来保护交易安全。当代民法当中啊,

最能够体现公信原则的一个制度,叫做善意取得制度。我们在后面会展开这个制度,比如说。甲乙是夫妻。他们呢,用夫妻共同财产买了一套房子。这个房子呢,只登记在甲一个人的名下。大家看在办理登记的时候,是不是希望别人知道这个物权的归属啊?这是公式原则的意义。当然,这个案例当中啊,公式的内容跟物权的实际归属有没有偏差啊?

是有的,本来这个房子啊,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呢,只登记在了一方的名下。这意味着你公式的内容跟实际情况是有偏差的,那这个时候啊,常常会产生公信原则适用的机会。假如说这个甲呢?他对外单独决定把这个房子呢卖给了善意的丙,而且呢,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那这个时候呢?丙他能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呢?尽管呢,

卖给他房子的甲有没有完全的决定权没有,但是对于丙来讲。他要确定甲能不能卖这个房子的主要的依据是什么呀?就是物权的公示状况。我丙一查登记簿,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就是甲一个人,那我这个丙有没有相信甲是可以卖这个房子的呀?当然有了这个时候,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的要件,那丙呢,他依然可以取得这个房子的所有权。是不是体现了保护丙对于登记内容的一种信赖利益啊?这就是公信原则。

它的一个基本的体现。这是公式和公信原则。这样的话呢,我们就把物权的四项基本原则给大家梳理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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