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扫码登录

使用验证码登录

搜索
查看: 34|回复: 0

20.第02编人格权专题02具体人格权(02)

[复制链接]

4439

主题

3

回帖

1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13409
发表于 2024-4-16 17:0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最后一种类型保护人格尊严的精神人格权。民法典里面规定了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三种权利,同时还规定了虽然不是具体人格权,但是呢,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我们先来看第一种权利,名誉权。大家看掌握的时候啊,也是这几个方面主体个体内容以及保护。

民选呢,它保护的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名誉相应的权利。那首先大家看名誉选择的主体包括哪些人啊?我们前面也提到了它的主体啊,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组织。只要是民事主体,基本上都可以主张名誉权的保护。第二是名誉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名誉,到底什么是名誉?在民法典里面也是做了专门的规定的。它指的是他人对于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誉,信誉等的社会评价。这里面我们要强调两点,

第一点呢,是名誉,它体现为一种不特定的他人所做出的一种社会评价。这第一点。比如说呢,我们在。社会交往当中,是不是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名誉和声望呀?就是别人怎么看你这个人?第二是这个收益评价,它是个综合性的收益评价。包括品德声望才能信誉,甚至我们把信誉都放进来了。不少国家的民法典里面啊,都专门规定了信用权。

就是你在。履行债务啊,经济交往当中的声誉。但是呢,我们国家是把它放到名誉权里面来进行保护的,一定要注意这个特点。这是第二个方面。第三个方面是名誉权的内容,这个大家简单了解即可。首先第一呢,是名誉的保有权。大家想想,每个人是不是都希望自己有个好的名声啊,因为这好的名声啊,可以给自己带来更多的。

社会交往的机会。如果一个人啊,名誉要是毁掉以后啊,他可能在社会当中寸步难行。甚至呢,我们好多这个。文学作品里面都强化名誉。它在社会交往当中的重要性。有的人呢,觉得。洗不清自己的名声了,就以死来明志。就以生命为代价来证明自己的清白,这体现了名誉本身的重要性。第二是名誉的维护权。

啊,它毕竟是绝对权,可以排除它人的非法干涉。啊,当别人呢,侵犯其名誉权的时候,可以主张维权。第三呢,是名誉利益的支配权。你看,既然是。绝对权,支配权。他也可以对自己的名誉利益进行支配。如果自己有好的名声的话,

是不可以利用这个名声来给自己争取更多的社会交往的机会呀。三个关键词。接下来啊,这部分大家掌握的重点是这个名誉权的保护问题。内容比较多,我呢要给大家讲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呢是名誉侵权的构成。第二个问题啊,是名义侵权的抗辩事由。第三个问题啊,是侵犯名誉权以后的责任承担方式都是保护的问题。先来看第一个问题,侵权行为的认定。民法典里面规定了两种行为,一种叫绯蚌。

一种叫侮辱。大家学刑法的时候应该也学到绯璨和侮辱这两个词吧。即使基于我们的生活经验,也能够理解。首先这个绯璨啊,它涉及到通过虚假的事实来贬损他人的收益评价。它的适用前提啊,叫做虚假的事实,比如在考试当中,案情里面呢,如果出现了。编造啦,捏造啦,杜撰啦,伪造啦,

等等,你看这些词汇的时候要想到什么呀?它讲的是一个虚假的事实。是通过什么方式来侵犯名誉权的呀?匪帮的方式好理解吧。第二呢,是侮辱。这污辱啊,是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通过行为或者言论的形式来贬损他人的人格。其实这个侮辱啊,更多侵犯的是对方的人格尊严。比如说呢在。公开的场合以污言秽语辱骂别人。导致别人呢,

脸上挂不住,很难受。这就是侮辱行为,包括呢,这个以行为的方式来侮辱。比如在这个文革期间。给别人剃阴阳头。给他胸前挂一个铁牌子去游街,大家看一下这样的行为是不是都在贬损别人人格呀?都会构成侵权。而且呢,我们国家还把它放到了名誉权里面来进行规范。这是侮辱和绯璨啊,比较好认定。接下来第二点是大家要掌握的一个重点,

名誉侵权的抗辩事由。因为大家想想,尽管名誉权它是人格权,但是不是对名誉权的保护越周全越好呀?当然不是了。如果呢,对于名誉权保护的过分周全的话,它会影响言论自由的主张。因为大家想想宪法当中规定的公民是有言论表达的自由的。而在进行言论表达的时候呢,特别是进行一些批评性的舆论监督报道的时候,有没有可能影响别人的社会评价啊?当然有可能了。那这个时候啊,我们法律要进行一个平衡。

抗辩事由就是要在明显的保护和表达自由的保护之间要达到一个平衡点。我们先来看第一项免责事由。如果呢,言论披露的事实是被证明基本真实的。名誉侵权责任还能不能构成了呀?不能了。因为我们前面讲了绯璨这种侵权行为呢,它必须以虚假的事实为前提。假如说呢,我报道的是真实的事实,尽管呢,这个事实有可能会贬损你的社会评价,但是呢,能不能主张侵权啊?不能因为真相的传播,

它是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的。法律要允许人说真话,尽管有的真话很难听。我这里啊,给大家举了一个小例子啊,大家可能都知道这个报道,宝马离婚案。宝强呢,有一天突然发了一条信息量非常大的微博。说他的。配偶马某和经纪人宋某之间有不正当的关系。大家想想这样的微博会不会影响马某和宋某的社会评价呀?当然会了。于是啊,在王某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

马某呢向法院提起了名誉侵权诉讼。说老王宝强。你没有任何根据,怎么能够贬损我的名誉呢?披露虚假事实呢?我要告你造谣。提几个名义进行诉讼。当然后来呢,法院经审理呀。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什么呀?理由是经调查,王某说的都是真的。你这个马某呢,跟宋某之间确实存在不正当的关系。

大家看这个时候王某要不要承担这个所谓名誉侵权责任了呀?不需要了,这就是报道被证明是真实的,他可以主张名誉侵权责任的免责。当在实践当中啊,有些真实的信息,它是有可能侵犯隐私权的,这一点还是需要明确的。假如说呢,这个。宝强,他在发微博的时候呢,把这个马某和宋某。不正当关系的隐私照片都给发出来了。那这个时候呢,

虽然不构成名誉侵权,但是呢,能不能主张隐私侵权责任呀?可以的,这第一点。第二点呢,是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抗辩。这个条码在民法典里面非常重要,1025条。他说啊,行为人呢,为了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你看这里面有一个核心词,叫做公共利益。不管是新闻媒体也好,还是普通老百姓也好,只要你实施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即使影响了他人的名誉,法律要先保护什么呀?先保护公共利益,而不构成名誉侵权。你看这个规律啊,大家可以进一步结合我们前面讲到的。民法典这个九九八条。所谓动态系统,论那个立法模式。

就是你实施行为的这个目的本身。是不是对于这个行为,要不要构成侵权是有一定的影响的呀?体现了对于公共利益的特别的保护。当然,这个免责也不是绝对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你看有三种有可能构成侵权的情形。第一呢,是捏造歪曲事实的。这代表着你以公共利,你以舆论监督之名来行,贬损他人名誉之事。是不是主观上存在故意啊?这个时候呢,

法律就不给你免责了。第二是对他人提供的严重事实的内容没有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这意味着啊,从反面来讲。我呢,转载了他人的报道。尽管这里面内容有严重失实的情形,但是呢,我只要尽到了合理核实义务的,是不是我也不构成侵权啊?这里面呢,还是体现对于舆论监督新闻报道的一种保护。当然,你在转载这个信息的时候啊,也得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

特别是那里面有严重失实的内容的话,你没有尽到合理合适义务,法律也不保护你。当然,怎么来判断有没有尽到这个所谓合理的核实义务呢?我们在民法典的1026条啊,做了一个展开。这也是一个标准的动态系统论的立法模式。就是在认定啊,有没有尽到这个合理合适义务的时候啊,人民法院要通过以下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比如说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你来自于权威的文件。那这个时候呢,法律认为你已经尽到合理合适义务了。

假如说呢,你这个信息来源于某个匿名的。微博博主。那这代表着你这个来源本身就不可信。常常代表着你没有经到合理合适义务。第二是对于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大家想想你在传播信息的时候。哪些信息有可能引发争议?是不是也得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啊,比如说呢这个?报道里面涉及到别人实施间谍活动。你想想这样的事情,报道出来以后会不会影响别人名誉啊?当然会了。

那你就必须要进行特别的核实。第三呢,是内容的实现性。第四呢,是内容和工序两组的关联性。第五呢,是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以及核实的能力和成本等等。要综合这一系列的因素来确定有没有尽到合理合适义务啊?这是第二点,第三点呢,是使用侮辱性的言辞贬损他人名誉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都可以,但是呢,你不能侮辱人格。

啊,不能使用侮辱性的言辞。当然,如果不存在这三种情形的。那就可以适用这个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抗辩事由了。这是第二个方面,那第三个方面是这个文学艺术创作中的民意侵权。宪法当中也规定了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但是呢,在创作这个文学作品的时候,有没有可能侵犯别人的名誉权啊?也是有可能的。在民法典里面呢,是区分两种类型,做出不同的规定。

是要看这个文学艺术作品啊,是不是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写对象?假设呢,你这个文学艺术作品是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写对象的。比如说一些人物传记。啊,比如一些。纪实文学。大家看那读者呢?是不是有理由期待你这里面讲的事情都是真的呀?因为你是以真人真事和特定人为为对象的嘛。那这样的文学作品里面啊,如果有侮辱绯犯内容的。要承担名誉侵权责任。就是按照正常的这个名誉,

侵权责任的规定来判断。那第二种类型的作品啊,是不以特定人名没选对象的作品?比如说最典型的小说。那一般人在读小说的时候,会不会期待小说里面的事情都是真的呀?不会的,因为小说本身是一种虚构的呈现方式。包括呢,大家看一些文学作品,看一些电视剧,电影的时候啊,有的时候呢,会有一个声明。说本故事。

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属巧合。满满的求生欲,是不是啊?也就是在这种不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的作品当中啊,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对号入座。其中的情节啊,尽管跟该特定人是相似的。但是呢,原则上也不得主张侵权。通过这种方式啊,来优先保障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的自由。这是三种名誉侵权的抗辩事由。

进来体现对于言论表达自由的一种保护。最后呢,是这个名义侵权,它的特别救济方式。当然,侵犯名誉权以后能不能适用我们前面讲到的通用的具体规则啊?当然可以,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可以主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人格权,请求权。可以呢,通过人格权禁令的方式来禁止某些报道的发表等等等,都可以救济名誉权。

那么这里面讲的是两个特别的具体方式。一个呢是民事主体啊,如果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实时的。可以请求该媒体呢,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你看更正删除。既然你之前的报道是事实的,侵犯了我的名誉,我能不能要求你做一个更正?来澄清这个事实啊,当然可以,其实呢,这个更正或者删除的必要措施啊,

它就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就是把这个不良的影响给消除了,让公众知道事情的真相,竟然来恢复我受到损害的名誉。这第一个方面。那第二个方面是信用的救济。假设呢,民事主体啊,发现自己的信用评价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而且呢,也可以采取。更正,

删除等必要措施来进行恢复。于是呢。某个民事主体,他要买房,要贷款。在贷款的时候呢,是要打出你的征信评级来进行申请的。那这个甲一看哎,自己呢,从来都没有过这个。信用卡还款逾期的记录怎么这个地方错误的进行了记载呀?是不是影响了自己的信用评级啊?这个时候呢,他能不能要求这个信用评价的单位采取更正删除的必要措施来恢复自己的信用啊?当然是可以的。

其实这也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那种。具体的方式。这是名誉权。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题目,二零一八年的单选题。甲呢,将乙的照片和联系方式发到微信朋友圈。声称乙欠钱不还是个骗子。经常呢甲所言与事实不符,你看什么叫做甲所言与事实不符呀?就告诉你了,甲呢发布的是一个虚假的事实。而你发布别人是个骗子,

这样的虚假事实会不会影响别人的评价呀?当然会了,所以它侵犯的是名誉权啊,很好理解。这是第一种保护人格尊严的权利,那第二种权利呢?是荣誉权啊,这种权利啊,大家稍作了解,它保护的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权的权利。其实这个荣誉啊,它能不能构成人格权的客体?我们从民法通则时代到现在都存在重大的争议。因为大家想想,在生活当中啊,

这个荣誉它是不是维护人格所必备的呀?好像不一定是因为生活当中有没有一些人,一辈子什么荣誉称号都没有得过。有没有这样的人?啊,我相信应该是有的,甚至连好人卡都没被发过。大家看影响他独立的人格吗?当然不影响了,所以这个荣誉啊,它本身是身外之物。但是呢,从民法通则时代啊,我们都把这个荣誉权规定为一种人格权。其实体现的是中国的特色。

因为我们国家这个传统观念里面啊,向来就注重荣誉的重要性。大家小时候的时候得一张奖状。父母恨不得每来一个人,都让他看看。包括呢,我们现在上大学期间,大家是不是要争取一些荣誉称号呀?包括呢,我们在找工作的时候,大家在研究生面试的时候,都希望自己能够拿更多的荣誉证书出来。就是我们这个文化传统里面比较认这个东西。所以法律就规定下来了。也是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它的主体是谁呀?自然人,法人,非法组织都可以获得荣誉。第二是客体呢?是荣誉啊,这个荣誉啊,大家跟前面讲到的名誉区别开来。虽然都带着玉,但是不一样。荣誉啊,它是特定组织对民事主体的某一个方面所做出的积极的评价。虽然都是平价,但是呢,

荣誉跟名誉啊,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第一呢,是荣誉,它一定是特定组织。做出的而名誉呢,是不特定多数人做出的。所以呢,你的荣誉证书上是一定要有这个。颁发荣誉证书的组织的盖章的。否则的话,你这个容易就没有意义了。而且呢,这个颁发荣誉的组织。级别越高,

你这个荣誉称号的含金量是不是越高呀?比如说呢,我们在。上学的时候。研究生复试的时候,工作的时候都要区分什么省部级荣誉?等等,就是体现你这个级别,第二是这个荣誉啊,它是对某一个方面做出的评价。而这个名誉啊,它是一种综合的评价,它不太一样。第三呢,是荣誉呢,

它是一种积极的评价。只有好的评价才发荣誉称号给你。那名誉呢?有好的也有坏的。啊,有的人呢,声名远扬,有的人呢,臭名昭著,都是名誉。呃,当然实践当中啊,大家可能听过一个讲叫做金扫帚讲,听过吗?即这个金色的甲,

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荣誉。尽管里面有讲字啊。我看到好多人呢呃,被金色的奖给选中了,但是呢,只有一个人去亲自领了这个奖。就是王宝强。在这一点上啊,我还特别佩服宝强。一个人啊,敢于面对自己的负面评价,这本身是他心理强大的一个体现。啊,比如大家在朋友圈里面看到别人说自己的坏话,说自己的否定性的评价的时候。

是不是火冒三丈呀?其实呢,能够准确的认识自己的不足,我觉得是一个人成熟的表现。你不能光看着别人夸你的时候,你很开心,其实有的夸奖常常也是名不副实的。但是呢,我们常常不会在意。同时呢,有的批评其实也是非常中肯的,但是我们受不了。这就是人性。所以说在这一点上,我特别佩服宝强这个人。

这是第二个关键词,叫客体,第三呢是内容,这个内容呢也是三个关键词,第一呢是首先你得获得荣誉。获得荣誉以后呢,可以维护荣誉,同时也可以利用荣誉。比如我们在找工作的时候,在研究生复试的时候,把遗落荣誉证书放在那个地方,体现了我们在利用自己的荣誉,是不是啊?来争取更多的机会。最后呢,

是荣誉权的保护。什么样的行为会侵犯荣誉权呢?主要指的是非法剥夺他人荣誉称号的行为,注意这个非法剥夺。同时呢,不得诋毁或者贬损他人的荣誉。那假说呢,荣誉称号的剥夺是合法的。那就当然不构成侵权了。啊,比如说有些明星之前呢,得过很多的奖啊,后来呢?这个明星啊,因为各种事情人设崩塌了。

人家这个颁奖单位能不能直接把你这个奖给取消掉啊?可以的,因为你不符合这个。获得荣誉称号的条件。所以可以剥夺荣誉称号,这个不构成侵权。这是荣誉权啊,简单了解接下来第三种权利,这个隐私权就比较重要了。特别是呢,在现代社会,传媒技术高度发达。摄像头随处可见。有个说法说,我们现代社会当中,

每个人都处于一种信息裸奔的状态。这个说法还是非常贴切的啊。所以呢,在现代社会啊,隐私的保护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当然,隐私权呢,它保护的是自然人对自己的隐私,这样一种人格利益相应的权利。我们同样也是从主体,个体,内容以及保护这几个方面来展开。首先呢,隐私权的主体是谁呀?仅限于自然人。

法人,非法人组织那叫商业秘密。自然人才叫隐私。第二是隐私权的客体。这是一个重点。它保护的是自然的隐私,关键是什么叫做隐私呢?我们在民法典里面啊,是做了专门的规定的。这个隐私呢,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内容啊是自然的私人生活安宁。可以受到隐私权的保护,注意这个私人生活安宁。好多年前啊,

网络上有一个热词叫做我想静静。然后呢,大家都要问谁是静静?隐私权就是禁忌。每个人是不是希望有一点点独处的空间啊,有一丝生活的安宁,不要被别人来打扰,这叫私人生活安宁。第二个方面是这个私人生活的领域。主要体现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这属于私人领域的范围。只要是你不愿为他人知晓的,可以纳入这个博物范围。比如我们自己的房间。

是不是一个私密的空间啊?不希望别人来知晓。包括呢,我们实施的一些私密活动,不希望别人来关注。甚至呢,有一些私密的信息,不希望别人知道都可以纳入到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它的核心是这个词,不愿为他人知晓。有些事情啊,虽然。也不是那么见不得人。但是呢,基于人格尊严的维护,

就不想让别人知道。它也可以纳入这个保护范围。比如说呢,每个同学啊,可能都经常在这个视频网站上看视频。甚至包括你在这个抖音啦等等这些平台上啊,去刷一些短视频。其实你到底看过些什么视频?好像也没什么见不得人的。但是呢,假如说把你看过的视频给列一个表出来,公布于众的话。你会不会感觉有点尴尬呀?应该是会的吧。所以呢,

这里面啊,只要包含着不愿为他人知晓这样一个。要件的就可以纳入到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两个方面,一个是私人生活安宁,一个是私人生活领域。接下来看第三个方面是这个隐私权的内容。这个大家简单了解,第一呢,是隐私的保密权。就是隐私啊,只有处于保密状态的时候。他才能够维护人的尊严。一旦公之于众了。这个后果常常是很难挽回的。啊,

比如说呢,验证我们事件当中。这些女明星的裸照一旦泄露出来了。大家想想。还能够回到以前吗?很难了,所以在隐私权里面啊,最重要的一个权利就是隐私的保密权。不让别人知道。第二是隐私的保护权啊,当别人非法侵犯的时候,是可以主张救济的。第三呢,是隐私的支配权。隐私权人可以自主决定。

自己的私人生活方式,这是我的私事儿,我想怎么搞怎么搞。包括呢,有的时候啊,法律上允许这个自然人呢,通过一定的方式来适度的披露自己的隐私。事实上呢,你每天干了些什么?跟谁约会了?吃了些什么?等等都属于你的私人生活领域,是受到隐私权的保护的,但是呢,有些人呀。

他就希望或者喜欢别人来。关注自己的生活。不管干什么都要发一个微信朋友圈儿,都要在小红书上发一个状态。啊,点赞关注比较少,还不开心了呢。大家看这里面呢,是不是体现了一种隐私的支配权呀?你主动的把自己的私生活让别人来看。我看现在网上啊,有些人呢,考研复习的时候都要搞一个直播。让网友都知道啊,自己在专心的学习。

这也是一种隐私支配权。当然,这个地方啊,支配隐私的时候呢,它不得违反法律和工序两组。能不能把裸照直接给放出去呀?你自己是开心的。但是呢,他会违反公序良俗。这是隐私权的内容,那接下来呢?是隐私权的保护。就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的认定。其实啊,我们在理解这个隐私权保护内容的时候啊,

可以跟我们前面讲到的隐私的两个方面的内容,给它关联起来。大家看民法典列举了六项侵犯隐私权的情形,我们分成两个层次。首先,第一个层次啊,是私人生活安宁的保护,就是第一项。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案例。其实啊,这个私人生活的安宁呢,它是在信息技术手段高度发达的背景之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侵权方式。

就是我距离你很遥远,但我依然可以干扰你的私生活。我跟你都不在一个城市,但是呢,我每天给你。打骚扰电话,发垃圾短信。是不是也可以侵扰私人生活的安宁啊?这是第一种情形。那接着呢,从第二到第五点,讲的是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人生活领域的保护。你看第二项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的私密空间。你看你侵入到了别人的私密空间当中。当然,

构成侵权。住宅是比较好理解的,大家注意一下这个宾馆房间,这是民法典特别增加的。原来是没有的,但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啊出现了好几起这个宾馆里面安装针孔摄像头的报道。大家应该看过吧。那当时呢,这个记者就采访这个宾馆的老板,说怎么会安装这个摄像头呢?你想干嘛?啊,这个老板说我们安装这个摄像头啊,不是为了监视顾客的私人活动,我们也没兴趣。

我们安装这个摄像头啊,是为了监督一下房间里面有没有不法行为?说的道貌岸然。大家看这样的说法,能不能成立呀?当然不能成立的。尽管你这个宾馆房间这是经营的场所,但是呢,某个顾客他订了这间房,以后这间房就变成这个顾客的私密空间了。这个是符合我们生活的一般观念的。包括呢,你这个服务员。没有经过这个里面顾客的同意,能不能直接刷卡进来呀?

尽管呢,在房间里面不一定干什么见不得人的事儿,但是呢,你这个服务员没有经过同意直接刷卡推门进来的话。会让顾客很尴尬,这本身也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第三呢,是拍摄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既然是私密活动嘛,必然是不希望别人知道的。如果你拍摄公开窥视窃听的话,是不是侵入了别人的私密空间呀?当然,侵犯隐私权。

接下来呢,是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私密部位嘛,当然不希望别人来知晓了。第五呢,是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但这个处理啊,它是一个广义上的处理。比如你把别人的一些私密的信息。像这个。女生的体重啦,男人的收入啦,等等都给公布出来了。尴不尴尬啊?很尴尬,

这也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大家看。法律当中的列举的这五项啊,第一点呢,讲的是私人生活管理,而从第二点到第五点呢,讲的是。不希望别人知晓的私密生活领域,就给它对应起来了,最后呢,加一个独立条款,以其他方式来侵犯隐私权。这是隐私权的问题。在教材里面给大家写了两个小例子啊,大家可以看一下这个例一。

也是实践当中发生的真实的例子。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的民警持民警。他呢,对于自己的上司啊,一直不提拔自己,非常不满。于是呢,就心生报复的念头。他们就在网上买了这个追踪器和摄像头。把追踪器呢安装到了领导的私家车的保险杠上。把摄像头呢装到了领导私家车库里面。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拍到了他想要见到的场景,拍到了领导和婚外女性不正当关系的视频。

啊,他自己都没有舍得看。赶紧呢,寄给了当地的纪委啊,想着第二天肯定纪委得把领导带走来调查。结果呢,过两天。确实来人了,但是呢,把驰民警带走调查。说你涉嫌侵犯别人的隐私权。大家看这里面呢,有没有构成隐私的侵权?按道理呢,领导,

你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是要接受监督的。也就是我们谚语当中所称的高官无隐私。但是呢,高官是不是真的一点隐私都没有啊?你也不能过度侵扰别人的私生活,你看你这个追踪器是安装到了私家车上。摄像头是安装到了私家车库里面。是不是侵入到了别人的私密的空间领域啊?它也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但这个例二讲的是人肉搜索。网友纷纷在网上披露别人的私密信息。有没有侵犯隐私权?当然有了。我们来看一个例子啊。

某公安局呢官方微博公布了演员甲容留他人吸毒被抓的消息。一个知名记者呢,在其博客上啊,转载了该消息,并上传了甲与一人乙丙一起赌博的照片。这天天都干些什么事儿啊?该记者的行为我们来看一下有没有构成侵权呢?先看a选项有没有侵犯甲的隐私权。首先呢,这个。记者,他公布了甲呢容留他人吸毒的消息。算不算侵权?能不能说这是我的私事啊?当然不能了,

因为你这个容忍别人吸毒,这个是违反犯罪行为。应当容许媒体的监督。所以呢,不构成侵权。同时呢,这个。记着啊,他上传了甲和一人一起赌博的照片。能不能主张隐私权的侵权,也不能因为赌博也是违法犯罪活动。所以a选项是错的。接着看有没有侵犯乙丙的肖像权。是不是上传了乙丙的肖像呀?有没有工程经营权没有?

这是新闻报道的需要。c有没有侵犯乙丙的隐私权?也没有,因为这是违法犯罪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揭露。它不属于法律保护的私密生活的领域。这样的话呢,应该选的是d选项。人格权这个部分啊,还剩最后一个问题,个人信息的保护。大家知道啊,现在是信息时代,数据时代。同时呢,

信息技术段是不是高度发达呀?个人信息被侵害的可能性大大的增加了,所以呢,法律要进行保护。另一方面呢,我们现在要发展数据经济。信息呢,或者数据,它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生产的要素,所以呢,法律要促进这个信息的流通。那么平衡这二者啊,就设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则。大学同学说。个人信息这么重要,

为什么法律没有把它规定成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呢?这里面大家注意一个前提,就是我们前面讲的这个观念,对于个人信息来讲啊,它其实并不是保护的越周全越好。因为对于主体的信息保护的太过于周全的话,它会极大的增加。信息流通的成本就会影响这个数据经济的发展,所以呢,法律要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一方面,要给予保护,另一方面呢,它的保护并没有上升到具体人格权的高度。是不是适当的降低这个企业流通信息的这样一个成本啊?

要达到二者的平衡。当然,在民法典制定以后呢,我们还专门制定了一部法律叫做个人信息保护法,所以呢,这个问题啊,现在是一个热点问题,考试里面考到的概率是很高的。学习的时候呢,还是这几个方面啊,先来看主体个人信息的主体也是仅限于自然人这第一。如果是法人非法组织的话,那叫商业秘密了。第二是个人信息的个体,也就是个人信息,

它的一个具体的认定。民法典里面呢,也是设了专门的条文来进行规定,这个概念里面大家注意这么几个信息,第一个信息呢是?个人信息,它要发挥一个识别的功能,这是它的核心。就是它能够识别特定的自然人。一看姓名,一看身份证号码,就知道这是谁。第二是这个识别呢,它可以是单独的识别,也可以是和其他信息结合起来的识别。

比如说呢,身份证号码每个人都是唯一的。是不是在公安系统里面,只要输入身份证号码就能够确定这是谁呀?但是呢。姓名有没有唯一性啊?没有,有的人呢,是重名的,你不知道说的是谁?包括呢,出生日期能不能单独识别?他也不能同年同月同日生的人很多的。同一天,有很多个小孩要出生。

但是呢,假如说我们把这个姓名跟出生日期结合在一起的话,是不是基本上还是能够确定给民事主体的呀?你们同年同月同日生,同时还是一个名字的,这个概率就非常低的。如果再加上其他的因素的话,它当然可以发挥识别的功能。所以既包括单独识别,也包括和其他信息结合起来的识别。第三呢,是个人信息啊,既包括电子形式,也包括其他方式。尽管呢,

在现代社会,个人信息更多通过什么方式来体现呀?电子的方式来体现,也主要通过电子的方式来传播。但是呢,我们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啊,也包括其他方式记录的信息。比如我们的个人档案里面记载的一些信息。虽然没有被电子化。但是呢,只要可以发挥识别的功能呢,也可以纳入保护范围。这是概念里面的三个关键词。当然,从法律角度来讲呢,

还对这个个人信息的范围做了一个列举。啊,大家能够认识这些内容。包括身份证号码啦,生物识别信息这个词要注意一下。比如说我们的人脸信息,指纹信息DNA鉴定等等,这都是通过生物性状来识别特定自然人。住址啦,电话号码啦,电子邮件啦,健康信息啦,甚至包括行踪信息。当时规定,这个行动信息啊,

其实也是应对这个疫情的问题。大家看我们在疫情期间,每个人都有这个行程卡,是不是啊?你都去过些什么地方?要通过扫码的方式来留下记录,这就是行踪信息。大家想想把你一个月当中到过的地方都给它梳理出来,做一个分析的话。是不是你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大致也能够看得出来呀?这就是行踪信息,它也可以发挥识别的功能。这是个人信息,那去年呢,

我们在修订考试分析的时候啊,又增加了一个新的概念,叫敏感个人信息。其实这个问题啊,民法典里面并没有规定。它是写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当中的。我们考试分析的修订者还是把它写进来了,体现了对于个人信息这个领域的一个关注。我们来看一下什么叫做敏感个人信息呢?是不是这个信息对个人来讲很敏感?就是敏感个人信息啊。啊,比如说。男人的收入。女生的体重对当事人讲可能很敏感,

但是呢,他不是这个地方所说的敏感个人信息。法律上讲的敏感,它指的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以后啊,容易导致自然的人格尊严,财产安全遭受威胁,这样的信息叫敏感个人信息。是从后果的角度来看的,就说这样的信息啊,一旦泄露出来,以后会对当时的尊严以及。财产的安全产生巨大的威胁,大家想想这样的个人信息是不是法律要强化对他的保护呀?

所以就把它列为敏感个人信息的范围,它是这么来的。比如说呢,这个生物识别信息。大家觉得敏不敏感?当然敏感了,我们现在呢,有的人家里面安装的是这个指纹锁。掌握你的指纹信息是可以进入到你家的房子里面去的。包括呢,我们现在好多手机可以通过人脸识别的方式来登录你的银行账号。你想想这些信息要泄露出去的话,是不是会产生一些危险呀?所以它就是敏感信息。包括这个宗教信息啊,

特定身份,其实这个更多的是跟个人尊严相关,包括这个。医疗健康信息会不会关涉人的尊严?当然会了。甚至呢,有些医疗健康信息泄露出去以后啊,也会增加财产受到损失的风险。一看你在体检的时候,这个方面的指标不合格。那这个诈骗分子就会盯上你。给你推销啊,某种药品等等等。金融账户这个就比较好理解了吧?会带来危险,

包括行踪轨迹等等,这里面啊,从考试角度来讲呢,最有可能考到的是后面这个认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他的个人信息都是敏感个人信息。这体现的是对于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大家想想,假设呢,一个未成年人。他的姓名,他所在的幼儿园等等信息泄露出去的话。大家想想有没有风险?有风险,一个犯罪分子找到这个小朋友。

他的好多信息都说的一字不差。是不是有可能增加这个小平的信赖啊?进而使得他把这个小孩拐走的风险会更大。所以呢,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他的所有个人信息都是敏感个人信息。这是个人信息的真题,当然这里面呢,第三点啊,我给大家补充了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关系。你看这些信息里面有没有?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啊。当然是有的,所以呢,它有可能会产生一个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权保护的一个交叉。

那如果存在这种情形的,要先适用什么规定啊?先适用隐私权的规定。因为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它的保护的水平是更高的,隐私权没有规定的,再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这是第第二个方面啊,客体。接下来第三个方面是。个人信息的内容。这里面啊,主要涉及到的是个人信息处理的问题。我们先来看什么叫做所谓的个人信息处理啊。它是一个非常广义的概念。

涉及到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等,每个环节都叫做个人信息的处理。是不是相当于个人信息的全产业链,每一个动作都要纳入到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规范范围?法律呢,一方面啊,通过这种方式来规范个人信息的流通。另一方面呢,也是确定个人信息保护的界限。

大家看要处理这个自然的信息的话,要符合什么要求啊?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我相信这个合法跟正大相对来讲比较好理解啊,大家稍微注意下这个必要原则。其实现在啊,处理个人信息呢。超出必要限度的情形还是比较常见的。大家在手机上下载一款软件。你在使用这个软件的时候呢,有没有见到它要取得各种各样的授权呀?它要读取你的存储卡,使用你的照相机功能啊,

要获取你的。通讯簿里面的联系人等等等。这都是在处理或者叫获取你的个人信息。大家想想获取这么多信息,都是有必要的吗?其实要打一个问号的,所以受到必要性的限制。不得过度处理,而且要符合下列条件,你看第一呢,是要征得自然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这就是对你权利的一种保护。第二是公开处理信息规则,体现一个正当性的目的。第三呢,

是要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体现一个必要原则。你到底要干什么?通过什么方式?在多大范围内进行处理?你一定要说清楚了。最后呢,是不违反其他的规定啊,这是处理个人信息的要求。在这个基础上啊,法律规定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你看这个规定啊,它是为了达到什么目的啊?方便信息的流通。

啊,以下情提下。可以直接处理第一呢,是在已经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你在安装这个软件的时候,已经同意别人使用你的照相机功能了。那后续呢,再实施这个,通过照相机的方式来获取一些信息,还要不要再经过你同意的呀?不需要了,因为你已经授权了。第二是合理处理呢,该自然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见这个信息已经合法公开了,

它已经进入到了公共的领域,那再进行处理的话,就不需要单独再进行。授权了,当然这里面呢,要注意一个例外,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呢,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注意这个侵害其重大利益。比如说大家在微信里面都见过那种。水滴筹去筹集医疗费的信息应该见过吧?按照相关平台的要求啊,这个病人你要筹集医疗费的话,你得把你的病历资料身份证啊,

包括一些照片。要放到网上去。是不是接受大家的监督啊?按道理呢,这些信息已经公开了,但是呢,这种信息能不能随便处理啊?不可以,因为人的健康信息是关涉其重大利益的。甚至呢,是涉及到人的尊严的。要不是为了筹集医疗费,谁会愿意把自己在病床上?非常憔悴的身上插满管子的照片,放到网上去啊。

它关税人的尊严。第三呢,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的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行为。你看,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比如说呢,为了疫情防控的需要。要把这个确诊人员的行程公布到网上去,要不要经过你的同意了呀?不需要了,因为这是疫情防控,这样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当然,大家看这个第二点里面讲到的,

不需要经过。同一的处理行为啊,它必须局限在合理实施的范围内,你看都有合理这两个字啊,体现一个必要性的原则。这第二点第三点呢,是特别规定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你看我们前面讲了敏感个人信息呢,它一旦泄露出去以后,对于民事主体的危险。或者伤害是比较大的,所以呢,法律对于这种信息的处理啊,就要提高门槛了。什么时候可以处理这个敏感个人信息呢?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才能够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是不是要求明显提高了呀?同时呢,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必须要征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注意这个词。你看前面的,虽然经过同意,但这个同意啊,基本上都是一种笼统的同意,就是我们在。安装这个软件的时候,是不是在格式条款里面,你点击一个同意?

基本上就一并授权了呀,但是呢,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他要单独同意。这是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规则。最后啊,是个个人信息的保护,这个保护呢,虽然看起来规定了比较多的内容,但是理解起来啊。难度都不大,大家重点掌握的是第一句话。就是侵犯个人信息的表现形态。按照法律规定啊,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

要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的安全。只要你取得信息,不符合我们前面讲到的处理信息的规则的,那就属于侵权行为,同时呢,你虽然是合法取得的,但你要确保信息的。安全如果呢?你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信息泄露了,你要不要承担责任呀?你也得承担责任。然后就是那些行为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

加工,传输,买卖,提供公开。是不是涉及到个人信息处理的全产业链啊?每一个环节你不符合要求的都会构成侵权。其中,考试角度来讲还是比较好判断的。那剩下这个规定啊,大家简单了解,你看第二项呢,讲的是自然人可以。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我可以查阅一下你这个地方到底记载了什么信息,有错误的,

我可以请求你更正。第三呢,是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尽管你收集的过程是合法的,但是呢,你不能泄露,也不能篡改。第四是。安全保障义务,你看信息处理者呢,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确保信息的安全,否则的话也要承担责任。

第五呢,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因为大家想想,国家机关掌握的老百姓的个人信息多不多啊?很多的,而且是非常准确的信息。你像我们在下载一些软件的时候。包括注册一些账号的时候,虽然也需要我们填信息,但是呢,那些信息啊,有的时候你填假的。也没关系,他也查不到。但是呢,

你给国家机关提供信息的时候。是不是这个信息都是真的呀?那这些信息泄露出来以后啊,对当时的伤害是很大的,所以呢,特别规定了保密义务。我记得。我们在二零零七年的时候。要求要实施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制度。那后来呢,我们公布了这个不动产的。登记暂行条例。然后呢?要让这个不动产登记局或者不动产登记中心来负责不动产的登记。刚刚实施不久,

青岛的一个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就公布了范冰冰在当地的房产的信息。因为大家想想登记部门,它掌握的这个房产登记信息是不是很全呀?而且很准确。你要违反这个保密义务的话,其实也侵犯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这是保护的问题,最后呢,我们来看一个题。二零一九年,这道单选题。甲公司呢,将售房过程中收集到的购房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等等信息打包出售。

甲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购房者的什么权利呀?是不是很简单呀?侵犯的是个人信息权益,你看这个a选项,它写的非常的准确。没有写个人信息权,因为。它不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它只是法律保护的一种人格利益,所以叫个人信息权益。那我问大家这个行为,它有没有侵犯姓名权?虽然呢,也把这个姓名打包出售了,但是呢,

这是不是盗用冒用和干涉行为啊?不是的,所以它并没有侵犯姓名权。这样的话呢,我们就把这个人格权编的考点给大家讲完了啊,整体上既包括具体人格权,也包括一般人格权。当然,具体人格权里面呢,我们给大家讲了九种具体人格权,加上一个个人信息。其实呢,每一种人格权大家掌握的都是主体个体内容,这三要素加上保护的问题。因为它们的变动相对来讲都比较简单啊,

这就是人格权编,需要大家掌握的重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5432考试网 ( 蜀ICP备2022024372号|川公网安备51152402000101号 )|网站地图

GMT+8, 2024-4-27 09:26 , Processed in 0.074223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