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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第17章 第02节 具体罪名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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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6 16: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下面讨论它的形态问题。各位开始抢是本罪着手。本罪着手,什么时候既遂呢?取得财务或者轻伤以上二选一就能成立既遂。各位,如果既没有取得财物,也没有造成轻伤以上,那就只能构成抢劫罪。未遂对。只能构成抢劫未遂。各位能理解吧,好下面形态问题搞定以后共犯,

没什么说的,只要在他人的抢劫过程中,你去加入都能构成抢劫的。共犯都能构成共犯。抢劫罪和杀人罪的关系,关键看目的是什么?为了取财而杀人定。抢劫抢劫以后,为了灭口而杀人怎么办?数罪并罚。你既遂以后,你后面又灭口那个灭口和抢劫没有关系了,要数罪并罚。抢劫罪和绑架罪的关系,这一块儿我们到后面总结的时候重点讲,

但这个司法解释我再提醒一次。在绑架过程中,当场劫取人质财物的。怎么处理?从一重罪处罚一般谁重?绑架中很好很好。好,这是第一种抢劫,普通抢劫就结束了。第二种类型的抢劫叫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注意携带凶器抢夺,看一看大家还记得住吗?这个凶器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还记得吗?哎,

很好,有同学还记得关键词,第一要有杀伤力,第二要有危险感,一般人看着要害怕。诶,两个都满足才叫凶器,你感觉讲这个东西好像没什么用。这个东西我讲了四五年了,凶器的认定规则,二一年就考到了。二一年考一个考一个,张三到一个小商店去买东西,然后呢,去抢劫一个聋哑人怎么抢呢?

他把自己的腰带解开,然后捆住聋哑人的双手。然后问。说张三属于携带凶器犯罪,对还是错?对,还错错腰带有没有杀伤力?有他有可能把人勒死干嘛的,但是他又没有危险感,一般人看到腰带不可能害怕的,他就不是凶器。考试分析上不可能讲这个问题的。所以提醒大家注意啊,让大家补充的笔记,你们一定要重点关注。

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抬头看我,你自己猜一猜啊,我来问大家的回答,这个凶器能不能向被害人显示出来?你拿着一把匕首在别人面前晃一晃,不要动哦,老子有匕首。各位,这还叫携带凶器抢夺吗?这直接定刚刚讲的那个普通抢劫就行了,那是以威胁的方法压制反抗。对吧,所以这个凶器是一定不能显示出来的,否则。

不可能适用本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各位大家只要关注一个公式,就能做对题。一主观上有随时使用的意思。二客观上有随时使用的可能,三没有向被害人显示凶器。只要满足这三步。都定。现在求极强度定向减。少一个都不行。一旦显示就不能适用这个规定了,要适用上面那个普通讲解。多年前,北京出现过一个王墓将案。

人家作为一个木匠嘛,有很多什么刀子啊,斧头啊,锤子啊,凿子啊,下班以后这是他谋生的工具,特别看重装到一个布袋子里面。布袋子呢,又放到一个塑料袋里面,因为那天下雨,塑料袋又放到自己的背包里面,背着包就回家了,回家的路上看到前面有个女士打那个电话,红色的翻盖手机。你就知道这个案子有点老了,

红色的翻盖手机,唉呦!王木匠一想,好久没有送过老婆礼物啦。他就百米冲刺一把,把手机夺走了,夺走了。各位,他这一夺走小花吓一跳,那小花肯定会大喊大叫的,各位,如果你是小花,你会怎么喊来人呐?什么啊,来人呐,

抢劫了是吧?会不会这样喊?还有还可能会怎么喊?抓小偷。呵呵,也有可能啊,还有呢?啊,我有学生说。我一个学生说来人呐,抢夺啦抢夺啦。我说你要求这这个人,他有多专业呀,他精准的判断出这是抢夺是吧,通常可能会喊来人呐,

抢劫了抢劫了会这样喊。他喊的就是抢劫,他一喊好多人见义勇为。朝阳群众。就把这个王木匠给抓了,报了警过来之后,警察打开一看,大包套,小包,小包套,小小包,小小包,里面有好多这种锤子啊,刀子啊。警察说,

你这就是携带兄弟抢夺啊,你这定抢劫的,这看能不定抢劫不能?这只能定抢夺罪。它主观上有没有随时使用的意思?客观上有没有随时使用的可能也没有。那不能说小花一喊王木匠说嘘。别喊给我一分钟的时间,你再喊。这是不可能的,所以此种情况只能定抢夺罪。只能定强度,但是但是我要提个醒,凶器包括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各位,

什么叫性质上的雄起?就这个东西,本来就不是日日常生活能用到的。哎,他生产出来就是为了杀害伤害他人的。比如刀。枪对很好,违禁品禁止个人携带的物品,对吧?还有。管制刀具中的,比如弹簧刀。只要你带着这种东西去抢夺,直接认定为抢劫,因为他生活上用不到,

生活上用不到,那你带这些东西直接推定你是为了。强多使用的。所以只要携带性质上的凶器去抢夺,都定。强解那用法上的凶器呢?那就不一定定抢夺了,比如刚刚讲的王木匠案。你只有证据证明他是为了抢夺而携带。才能定抢劫他,如果不是为了抢夺而携带,那是定不了的,比如王木匠,他是为了抢夺而携带那些东西的吗?不是。

不能定抢劫罪,只能定抢夺罪。简而言之,只要你携带性质上的凶器去抢夺。直接定抢劫。用法上的凶器就生活中能用到的,如果你去抢夺,要证明他是为了抢夺而携带,才能定抢劫。搞定吧,好最后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抬头看我。请问携带是否要求贴身带着?要求不要求。不要求各位,比如我想携带凶器抢夺怎么办?

我可以带个秘书。带个助手,比如把马蜂带这。然后呢,马蜂身上藏着两把匕首在旁边,我去躲,如果被害人敢追我,我就跑向马蜂这个方向,然后去拿刀。对我来讲,这也是懈怠。明白吧,它这个鞋带指的是马蜂身上的两把匕首,不是说带着马蜂去?呵,

马蜂不是凶器啊,这个要注意好。我们再讲一种。就结束第三种叫转化抢劫。转化抢劫指的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理论上称之为转化型抢劫,也叫事后抢劫。唉,请各位请各位抬个头。本罪要求一二三一大前提。两种行为。

三个目的。它的考点就这么多。但是我要告诉告诉告诉各位啊,转化抢劫真的特别重要,案例题都有可能会考,这是刑法学中的核心中的核心考点。来思考第一,一大前提指的是要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各位是犯这三个具体的罪名,还是犯这三类罪?三类罪,这就意味着,不仅限于这三个罪名,

而且还包括这三个罪的。特别法条就是法条竞合中的特别法。能理解吧,这是一个前提,一个前提。要求犯这三类罪,各位比如盗伐林木罪,它就是盗窃罪的特别法。盗伐林木过程中,如果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也能转成抢劫。再比如,像信用卡诈骗罪。它是不是一种特殊的诈骗,也能转成抢劫?

再比如,像盗窃枪支罪。枪支是不是也具有财务的属性?为抗拒抓捕也能转成抢劫?像合同诈骗。贷款诈骗如果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都能转成强奸,所以是三类罪。第二,不要求这三类罪既遂,但要求着手,所以在预备阶段是不能转的。预备阶段不能转着手才能转来抬头看我。张三。经过一个小区,

突然发现发现那个一楼他家呢没有人,而且窗子是开着的,张三就站在窗户外面,正在犹豫。听清楚,在犹豫要不要进去投?这个时候有没有进入预备阶段呢?有没有没有他还在犹豫呢,这叫犯意生成阶段对吧?还在犹豫呢,这个时候呢,因为形迹可疑,被保安发现了,保安过来追。他为了抗拒抓捕,

把保安打成重伤,这就不能转成抢劫。只能定故意伤害对。要求着手不要求既遂。好,这是一个前提,然后三大目的,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各位为了窝藏赃物,指的是为了窝藏自己盗窃,诈骗,抢夺渠道的赃物。抗拒抓捕,指的是为了抗拒被害人。警察或者见义勇为的路人的抓捕。

毁灭罪证指的是毁灭什么?毁灭相关的证据就是自己盗窃,诈骗,抢夺,遗留的证据。啊,这个呢,很好理解字面含义就能搞定这个罪证是不包括人的哦,这个罪证一定指的是物。你不能将人解释为罪证吧?对吧,比如我盗窃的时候,马蜂看到了。我为了毁灭罪证,把马蜂打死了,

各位马蜂是罪证吗?不是他充其量,是个证人,但他不是罪证。好,一会我给大家讲两个,这个有点难的问题,这个板块升华一下。客观条件要求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两种行为。一二三一大前提两个行为。三个目的。只有同时满足,才能构成事后抢劫。

各位,两种行为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什么叫当场呢?指的是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刚离开现场就被他人发现并抓捕。各位现场还有刚离开就被发现并被抓捕,这意味着不管他跑多远,只要一直处于追捕状态,那都是当场。各位好,理解吧,这个好抬头看我,不要走神啊,

这个刚离开现场,哪怕有短暂的间隔,也不影响。比如张三。偷了我的手机,我当时就发现了,我去追她,我一边追她,我一边请求路人替我报警,路人报了警。然后呢?这个贼都跑到了马路的对面,我还在追,我一看哦,警察来了我。

就放弃追了警察,接力去追,中间有个间隔,比如一分钟,这不影响事后抢劫的认定的警察在追的过程中,他当场对警察使用暴力同样转成。抢劫,而且同时构成袭警。想象竞合从一重,也要定本罪。本罪比西经重多了。没问题吧好。正因如此,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

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可以不认为使用暴力不定抢劫。各位,它要求满足来一暴力强度较小,二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两个都要满足。嗯嗯嗯。各位,你去抓贼的时候,那个贼有轻微的反抗,那叫人之常情。那是没有期待可能性的,不能说我被抓的时候,我连动都不能动。轻微暴力不能转成抢劫的原因就在于抢劫罪要达到压制反抗的程度。

但是要满足暴力强度较小,要满足未造成轻伤以上。各位,我到你家偷东西,偷了东西翻墙就跑,我翻墙的时候你两个手抓到了我的脚。想把我拽下来,我顺势踢了一下,跑了你啥事儿没有,这就是暴力强度较小,比如我偷你的东西,你抓我把我摁倒在地。似乎抓到了我推了你一下,我接着跑,各位这都不能认为是小姐的。

那如果我偷了你的东西,你来追我,我拿起一把枪,对着你砰一枪打过去。但是没打中。没打中,你就不追了。各位,我要不要转正抢劫?暴力强度还小吗?不小了,这就转成抢劫了,没打中也要定抢劫的,砰一枪打死了呢。哼!

不仅转成抢劫,而且还转成了抢劫,致人死亡!对!好,基本问题大家掌握的都不错。但注意本罪的主体条件,我们在总则说过,遗留到现在讲终于到了。已满14不满16岁的人,原则上就能构成抢劫罪了,但唯独这个抢劫要年满。16切记这是特殊规定。他的理由知道是什么吗?理由是已满14,

不满16岁的人是不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没有达到盗窃,诈骗,抢夺的形式在年龄嘛。所以就不能转。但是我个人感觉这个司法解释没那么道理,不是那么有道理,但是人家现行有效啊。考试你就会按照司法解释去考啊。我我们一定要低头的。各位抬头看我一个15岁的孩子,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

当场将主人打成重伤,那就只能定什么?故意伤害好到这一步,事后抢劫基本问题全部结束了,还有两个疑难问题,我们分享一下就结束。抬头别看书啊。事后抢劫一二三一个一大前提方案。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且是三类罪。要具有财产属性哦,如果没有财产属性,那就体现不了财产犯罪了。各位,我考考大家啊,

分则有个罪叫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它是不是盗窃罪的特别法?是不是?各位盗窃罪的特别法,一定要体现出财产属性吧。一定要有和财务有关系。国家机关的公文和证件。可那个公文可能就两张纸,盖个大印。您认为那是财务吗?不是,所以他就不能转成抢劫。一定要有财务属性,才能转成抢劫,因为抢劫是个财产犯罪嘛。

能理解吧,好抬头看我。一大前提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两种行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比普通抢劫少了个什么?少了一个其他方法。对吧,普通抢劫是不是以暴力胁迫其他方法,而事后抢劫只有暴力或者是暴力相威胁,没有其他方法,为什么?为什么?因为在事后抢劫中不可能有其他方法。

在普通抢劫中,可以呀,暴力可以,胁迫可以,其他方法我请你喝酒,把你灌醉,是不是可以?事后抢劫中有没有请喝酒的问题?啊,我偷你东西,你来抓我,你追追的好紧啊,我说哥们儿能不能别追我,先请你喝顿酒。各位,

这是不可能的,所以它没有其他方法。好两种行为,三个目的一定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如果和这三个目的没有关系,不能转正抢劫。各位张三是个贼金盆,洗手很多年。决定重操旧业。然后站在一个公交站台这儿,看着一个大妈,然后呢,跨步上公交,他把手伸向了大妈的口袋里面。然后拿出来一看,

拿出一半就想给它塞回去。一个又大又重又厚的诺基亚老款手机。也就值个一两百块,怎么办?偷不偷贼步走空算了,偷走吧,他就把这个手机啊掏出来了。各位,这叫特殊盗窃,叫扒窃。这时候一旦偷到手,原则上就既遂了。大妈很敏感的发现手机没了,立马眼神很犀利,看出张三形迹可疑,

就追张三,张三跑大妈追。大妈一边追一边喊给老娘站住,还我手机。张三就很开心,哼,我跑死你,我那么年轻,你年纪那么大,我跑死你大妈,追张三跑,跑了十公里。张三累成狗一样,一边跑一边吐舌头。后来,

张三就感觉大妈很眼熟,仔细一看,大妈是上一届的马拉松冠军。我张三都快哭了,苍天不公啊,是不是开张第一单碰到一个马拉松冠军?一边哭一边说,大妈,求求你别追了,还给你就是了。他头都没回,掏出手机直接甩了过去。刚好手机砸中了大妈的太阳穴,把大妈砸死了。各位,

要不要转成抢劫?是不是犯盗窃罪?第二,是不是当场是这都满足吧,请问事后抢劫中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故意实施的,还是过失实施的?故意这个案子呢,过失它不可能转成抢劫的。他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吗?是为了抗拒抓捕吗?它是为了摆脱抓捕,不是为了抗拒。它是为了毁灭罪证吗?都不是三个目的,也不符合,

不能转怎么定前行为是盗窃罪后行为构成。最多是过失致人死亡,甚至是意外事件。这个案子会有争议,到底是过失还是意外?那要看这个诺基亚手机到底有多大多重多厚了。对吧,如果就是一个小手机,一般认定为意外事件更合适。好,这个点到此结束。这是我们的三大目的,来抬头看我,别看书。我给大家补充两大疑难问题,

第一个疑难问题,请问。当场使用暴力,如果出现了打击错误怎么办?或者是认识错误怎么办?就是对象错误怎么办?就认错了人,或者打偏了怎么办?啊,这个点是要补充一下的哦,来先看第一个案例,张三盗窃李四财物,李四追张三跑。各位,这一步张三还是只构成盗窃罪的,

他突然拿起枪对着李四瞄准,抛一枪打过去。各位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在开枪的这一刻已经转成了。抢劫,但是没有打中李四把一个路人,王五打死了。这是什么错误?答题错误对张三怎么处理?是打击错误吧?各位打击错误用什么学说来处理?法定符合说李四和王五的性质一样吗?都是人性质相同,一视同仁打死王五,同样也是抢劫致人死亡开枪的那一刻,

就变成了抢劫行为吧,抢劫行为有没有致一个人死亡?有抢劫致人死亡。这个是不影响的,不影响的。第二个案例。各位认错人怎么办?这块法考中跟研究生考试观点不一样。研究考试啊,这个点。呃,更我个人认为是更有道理一些的。法考之前在这个点上跟研究生考试的观点一模一样。但某个老师这两年又改了自己的观点,导致法考跟研究生又不一样。

各位,我给大家讲一个是人民法院报刊载的一个经典案例,这个案例真的太惨了。张三是个贼,他才点好多天,终于决定要偷这家的东西。他家没有人。这天,张三站在人家门口一楼。然后呢?正在开锁,尝试着开锁,是不是盗窃已经着手了?进行中有个李四是外地人。这个外地人呢?

他是在这个地方。到这个小区里面找个人。但是呢,没找到迷路了,他就想问问他出口怎么走?然后这个李当天是已经是晚上了,这个李四呢,就转了一圈都没有看到人,李四说这问谁这问谁,很着急,突然他看到了有个人正在开门。哦,李四就非常开心呀,终于碰到了一个在这开门,肯定是这个家主人嘛,

在小区住肯定很熟嘛,然后这个李四就凑过去了,笑嘻嘻的,好开心啊。拍了一下张三的肩膀,说诶,哥们。张三吓一跳,妈的,什么哥们扑一刀捅死了。同死的时候,李四还笑着呢。就被捅死了。各位张三误以为是主人回来了。为了抗拒抓捕,

扑一刀捅死。对账三怎么定?第一,是不是犯盗窃罪?第二,主观目的是不是为了抗拒抓捕?三,是不是当场?当场使用暴力,只不过认错了人什么错误?对象错误误将李四当成主人,有影响吗?没有影响,按照法定符合说同样构成抢劫致人死亡。人民法院报上的案例定的就是抢劫致人死亡。

法考中有不同的观点。这点考的可能性是有可能不大,因为毕竟是有点争议了,但是如果考到了,我推荐建议各位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能理解吧,好,这样的话,我们三种抢劫都讲完了,第一,普通抢劫。普通抢劫强制手段压制反抗取得财物。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主观有随时使用意思,客观有随时使用可能,加上没有向被害人显示凶器。

那么,事后抢劫一二三一大前提,一大前提是。犯盗窃,诈骗,抢夺三类罪,要着手,不要求既遂两种行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三个目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搞定了吧,下面我们讨论抢劫罪共用的法定性升格条件。其中有一项是结果加重,剩余的七项呢?原则上认为都是情节加重犯。

那第一项呢,是入户抢劫。入户一定要具有非法性,也就是入户的目的要不正当,如果是合法允许入户临时起意实施抢劫,这种情况不叫入户抢劫。而是在乎抢劫这四个字圈起来。比如,经过允许到你家去做客,临时起意实施抢劫,只能认为是在乎抢劫,也就是普通抢劫。这个点要注意,所以入库的目的要具有非法性。第二,

既然是入户抢劫,要求抢劫行为必须要发生在户内。比如暴力胁迫要发生在户内。主客观相统一,主观上当然要认识到是进入他人的户。那需要提醒各位注意who它是具有两大特征,第一,具有生活功能。第二,具有隔离功能。其本质旁边呢记一句话是供家庭生活使用。供家庭生活使用。这是它最大的特征,供家庭生活使用。正因如此,

各位宾馆的房间是不是户?不是学生的宿舍,是不是户?是不是各位学生的宿舍是供家庭生活使用的吗?你跟你们室友组成家庭关系了吗?各位肯定没有嘛,所以学生的集体宿舍呃,然后这个宾馆的房间这都不得认为是户。进去去抢劫只能是普通抢劫,明白吧?各位那个渔民全家。生活的那个渔船,白天打鱼,晚上这个生活用的那个渔船是不是活?是如果我有个四合院。

四合院供我们家庭生活使用,那进入四合院里面抢劫,在院子里面抢劫,但是还没有到房间里面,是不是户?很好,这种情况就叫护栏。那这块就存在着一个问题啊,有些房子比较特殊,叫商住两用。商住两用呢,比如一楼有个小门面,那就是做生意的。然后在一楼这个外侧做生意,里侧是自己住商住两用的房间,

什么时候构成入户抢劫呢?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先看司法解释的原文。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在非营业时间内。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为名骗开房门抢劫属于入户。商住两用。既有经营部分,又有生活部分,商住两用。那么,如果在非营业时间进去抢,要认定为入户条件。好,

再向向后看。如果经营和生活起居有明确隔离,进入生活场所,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各位见过这种房子吗?见过吧,就是你进人家那个小小小商店啊,外面呢是卖东西的,再朝里面走一走就是人家。生活的地方,各位如果有明确的这种隔离,进入生活场所抢劫属于入户,这意味着不管什么时候进去都是入户了,他不看时间。如果没有明确隔离,

在营业时间内入户抢劫的,不是入户抢劫。在非营业时间内入户抢劫的,属于入户抢劫。所以下面这张图做了总结。商住两用,先看区域,各位不管何时,只要进入了它的生活区域去抢,都属于。入户条件。第二,如果是进入经营区域,想怎么办?关键看时间,

一看地点,二看时间。看时间,如果营业时间内抢属于普通抢劫,营业时间外抢属于入户抢劫。好理解吧好。这是第一入户抢劫,第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各位需要注意,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这个公共交通工具要具有公共性,运营性,这个就了简单了解,简单了解。司法解释已经对此有所突破。

他认为,单位班车和接送师生的校车这种大中型的。交通工具也属于。它的本质叫大中型,所以现在只要是大中型的交通工具都可以认为是公共交通工具。各位,如果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它一定有个限定,那就是抢劫的行为及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必须要发生在。要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而这个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什么呢?我们常见的有公交车,地铁,高铁这都还有飞机,

这都算的游轮。邮轮还有有的大学有两个校区。两个校区之间是不是有班车?那这种那种班车大中型的也属于。啊,这个点要注意。当然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请告诉我到底抢的是谁?如果把司机赶下去抢走了这辆公交车。各位,这可不是叫这不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这叫抢劫公交车。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的一定是司乘人员,

包括司机,包括乘客要抢上面的人。这一点要注意。第三是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各位,那如果我走进交通银行。打倒他的经理,抢走他的电脑和沙发。这是不是抢劫银行?不是抢劫银行,一定是抢劫银行的钱。银行的钱指的是银行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还有客户资金,这个客户资金指的是客户存在银行的钱。

客户存在银行的钱。各位,如果抢劫银行的办公用品不属于如果抢劫银行大厅储户身上的钱,各位储户身上的现金是银行的还是储户的?对,这只能是普通抢劫。第四,多次或者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指的是三次以上。三次以上。如果基于一个翻译实施抢劫,一般只认定为一次抢劫,比如我站在一个角落。在同一时间段,同一地点来一个人,

我抢一个来一个人,我抢一个,我主观上是不是具有同一概括故意?这个时候通常只认定为一次讲解。要注意抢劫数额巨大。司法解释规定,数额在三万以上。三万以上,那如果抢劫博物馆重要文物,按照抢劫数额巨大来处理。第五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这个没什么好说的了。很熟了,结果加重。为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对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第六是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冒充各位,指的是没有,指的是没有身份的人,冒充有身份的人。简单讲,与自己的真实身份是不符合的。这就是报酬。与真实身份不符合。各位军人冒充警察属于吗?军警察冒充军人。以及没有身份的人冒充有身份的人。

与真实身份不符,都叫冒充各位,如果我是真警察,我表明真实身份,然后实施抢劫,此种情况是否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属于吗?不属于这不可能理解成冒充的,所以真正的军人或警察表明身份后实施抢劫。不属于要依法从重处罚。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第七,持枪抢劫。各位这个枪包括玩具枪吗?包括吗?

各位玩具枪是我们刑法上的枪吗?不是,所以根据文理解释,这个枪必须是真枪。必须是真枪,请问持枪抢劫的枪是否要求向被害人显示出来?要不要?要吗?必须要利用枪支压制反抗,当然要显示。这是要显示的。如果你根本不打算去显示,比如我在口袋里面放了一把枪,然后呢,百米冲刺夺走别人的东西,

这只能认为是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但不能认定为是持枪抢劫。好再向后第八是抢劫特定物资,包括军用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军用抢险救灾救济。要求明知对象是军用物资或者是抢险救灾救济物资主客观。相统一。主客观相统一,各位如果误将抢险物资当成救灾物资去抢劫。能不能适用这个规定?可以吗?主观上有没有抢劫特定物资的故意?客观上有没有抢劫特定物资的行为?

各位,它们几个都是一类对吧?都是特定物资,所以是可以适用这个法定型的。那这几项大家如果都听懂了,这只是一个简单的介绍,马上我做总结的。首先,根据立法,根据我们司法解释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犯。除了抢劫,致人重伤以外,其他的七种情况同样存在,既遂未遂属于抢劫未遂的,

要适用加重情节,然后再适用未遂犯的规定来处理。不要看书哦,抬头看我。持枪抢劫,压制反抗,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也没有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第一,有没有持枪抢劫的情节?第二,有没有未遂的情节有?所以先适用这个加重的法定刑,然后再可以按照未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简单讲两个情节,

同时用这就可以了。其他的都是有未遂,那为什么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没有未遂呢?因为抢劫一旦造成轻伤,以上都是既遂了,所以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不可能有未遂的。好,基本问题分析完毕以后,这八种加重情节怎么去记?给大家一个口诀,拿起笔记啊,冒充军警人员持枪抢劫交通银行。冒充军警人员持枪。抢劫。交通银行。

致户内多人死伤。这句话是通顺的。冒充军警人员持枪抢劫交通银行至户内多人死伤。记好了吧?好记好,请大家抬头看。冒充军警人员,他指的是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是不是占了一个点?其中这个军还有第二层含义,即抢劫军用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所以到这一块,我们导出了两个点。持枪指的是持持枪抢劫第三个点。持枪抢劫交通银行,

交通指的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银行指的是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致户内多人死伤护士入户抢劫,多是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死伤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总共八个点。一句话搞定它啊,冒充军警人员持枪抢劫。交通银行指户内多人死伤。好,如果听懂了,请各位抬头。那我们刚刚介绍的这些。抢劫的加重情节也叫派生的犯罪构成。

根据总则原理。标准对派生派生有加重的犯罪构成,有减轻的犯罪构成,这些都是加重的犯罪构成。在不看书的前提下,大家想这个抢劫似乎只是针对普通抢劫做的规定。请问转化抢劫有没有可能适用这些规定?也就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有没有可能转成?这些加重犯。

昨天其实我们讲了一种了。就转成了抢劫致人重伤,抢劫致人死亡。拿枪打的时候打偏了,还有认人的时候认错了,他不仅转成了抢劫罪,是不是还转成了抢劫致人死亡?那同理转化抢劫能不能转成入户抢劫?可以吗?可以吗?当然可以,比如我到你家里面去盗窃,正在偷被你发现了,你要抓我,我为了抗拒抓捕,

当场在你家里面对你使用暴力。首先我是不是转成了抢劫罪?其次,暴力是不是发生在了户内?那我不仅转成抢劫,而且还转成了入户抢劫。简而言之,大家要注意,在这种特定的场合,如果转成入户抢劫,一定要求暴力胁迫,要发生在。户内啊,我到你家去盗窃,被你发现了,

你来抓我就跑,我跑到了你家楼下,你还追我在楼下当场对你使用暴力。能不能转成抢劫?可以,能不能转成入户抢劫不可以?第二,同理也能转乘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我在公交车上偷东西,扒窃被发现了,当场使用暴力。暴力发生在公交车上。我也能转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能理解吧?再看啊,

抢劫银行,这就没什么好说的啦。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不是也能转?也能转。再看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一般很少出现,一般很少出现。持枪抢劫能不能转?那么呢,能不能转成持枪交易?这一块大家可要仔细想了。还是我们总则讲的原理,那就是禁止重复评价。既要全面评价,又要禁止重复评价,

你只要能把握这个规则,其实能不能转成持枪抢劫,应该是能推导出来的。只不过有点难。我再讲两个案例,第一个不要看书。刚刚讲的这个案例,我带着一把枪去盗窃,去抢夺。枪放到口袋里面没有拿出来,一把夺走,这叫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那这种情况能不能认定为是持枪抢劫呢?不行,因为枪已经评价为凶器,

携带凶器抢夺并抢劫已经得到了评价。如果你再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持枪抢劫,这就意味着。这是重复评价第二整个过程中,我根本没有将枪显示出来的意思。我并没有想利用枪支去压制对方反抗的意思,所以不能对我定持枪调节。但是第二个案例。如果我带着一把枪去偷你家的东西,去盗窃。在偷过之后被你发现了,我跑你追你在追的过程中,我突然掏出枪,我指着你说了一句话说你再追我就一枪打死你。然后你紧接着就是向后转几步抛,

你就回家了。各位第一,我能不能转成抢劫?可以吧,第二能不能转成持枪抢劫?可以吗?转成抢劫自然没问题,只是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对吧?能不能转成持枪抢劫?当然,他说不行,那就重复评价了,对吧?但是我问大家,

假如没带这个枪枪没带。我盗窃你追你追的过程中,我就轮起拳头说了句话,再追我就打死你。和枪一点关系都没有,能不能转成抢劫?乙当场打死向吴邪,是不是也能转成抢劫?你会发现没有这个枪,他就能转成抢劫,那你把枪拿回来,其实这个枪只评价了。一次能理解吗?所以这个时候依然要转成。持枪抢劫。

这一点请大家注意啊,是可以转化成这几种情形的,只要能符合条件就可以。好,最后我们讨论罪数问题。一是抢劫特定财物的定性。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抢劫毒品假币淫秽物品。同样要定抢劫罪。司法解释后面规定的很清晰的。要定抢劫,抢劫违禁品的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

并罚,比如抢劫毒品以后又销售数罪并罚,抢劫淫秽物品之后又贩卖数罪并罚。这个大家注意。第二,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物也定。抢劫也是司法解释规定。各位,你冲进赌场,把那些赌徒打倒,抢走他们的赌资,要不要进行抢劫?要不要当然要,但是后面这句话要注意,

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为对象。实施抢劫一般不定抢劫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仅以其所输的赌资或者所赢的赌债,在旁边记四个字特殊规定,这是一种特殊规定。大家可以想,如果咱俩赌博,我输给你十万块,十万块,一旦输给你,请问。我对这十万块有没有返还请求权?民法上有没有?就是我输给你十万块,

我对这十万块有没有返还请求权?有没有?有没有没有当然没有了,是不是钱已经到了你的手上,我凭什么有返还请求权?那但是这个时候基于司法解释的规定,你既然已经把钱输给了别人,那是别人占有的财物了,如果我去抢,原本是不是要定抢劫的?但司法解释规定不定条件。但其对象只能是谁所输的赌资或者所赢的赌债。啊,这是个特殊规定,要关注一下,

比如咱俩赌博,你欠我十万,欠我十万赌债,你不还,我压制你的反抗。把你的手机拿过来,然后转走你支付宝中的十万块,我仅以自己所赢的赌债为对象进行抢劫,也不构成抢劫罪。构成其他罪的,就按照其他罪来去处理,比如故意伤害等相关犯罪。没问题吧?好,这是第二第三。

第三就是我们昨天讲的那个特殊规定,有一部分看一看。行为人实施杀害伤,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要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注意要求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利用这个处境。比如各位张三强奸小花以后,使用暴力压制反抗。构成强奸罪了。

强奸结束以后呢,一看小花有个金项链,伸手就去拿。小花就很害怕,因为刚刚被使用过暴力嘛,然后小张三呢就拿走了小花的项链,这个案例中张三有没有利用小花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有前行为构成。强奸后性未构成抢劫,这是要数罪并罚的。再向后。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况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

要以此前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各位,这就是我们昨天讲的。当场杀。当场拿定盗窃,这就是司法解释的原文。能理解吧,好这个点就过了第四。第四,了解就是抢劫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定抢劫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相关犯罪处理。儿子抢,老子抢了500块,不能够不一般不定抢劫的,

但是如果教嗦或者伙同他人去抢劫,家庭成员的财务要不要定抢劫?要第五不说了,前面讲了两遍了已经啊。第六和第七这两个要重点关注。冒充正在执行职务的执行公务的警察抓赌抓嫖。各位警察是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冒充他们抓赌抓嫖,没收赌资罚款,各位只能定谁?招摇撞骗,这有没有压制这些赌徒的反抗?没有,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那就定抢劫,

而且是属于哪种抢劫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所以冒充警察抓赌抓嫖。没压制反抗就定招摇撞骗。压制反抗就定抢劫。为什么定招摇撞骗?各位抓赌为例。那见到赌徒,你们在赌博,你们这些东西都要没收的,各位那赌徒就把钱交给了警察。所以通常可以定招摇撞骗。那但是一旦使用暴力压制反抗,这时候定抢劫。第七,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

没收赌资罚款。各位治安联防队员注意,他是没有。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连村里面都可能有治安联防队员。村子里面都可能会有。所以冒充他们不能构成招摇撞骗罪。那因此只能定。敲诈勒索。只能定敲诈勒索。如果使用暴力压制反抗,那就定抢劫。好,这个细节要关注。第八,

我就不说了呃,在强迫交易罪已经讲过了。第九,飞车抢夺。飞车抢夺。各位,看看这四个字,请告诉我非车抢夺原则上定什么罪?是抢夺罪还是抢劫罪?抢夺罪飞车抢夺依然是抢夺嘛。但飞车抢夺一旦压制了对方的反抗,一定要定抢劫。因为压制反抗,它就符合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一。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劫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抢劫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各位张三开摩托车抢李四的包,李四不松手,张三加大油门拖拖,李40几米。这是压制反抗取得财物,要进行讲解。二驾车逼急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比如先开车将别人撞倒,

再拿走他的东西,很明显这是压制反抗,取得财物也要定抢劫。前两种都不难,最难的是第三种,各位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把放任圈起来。并放任造成财务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把轻伤圈起来,要放任加轻伤。放任加轻伤。各位放任就表明这是个什么故意?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就必然要造成结果才能定罪,

对吧?所以这个轻伤是必须要发生的。行为人如果主观上认识到了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而放任不管,并且实际造成了轻伤,以上的定抢劫。比如各位,我开着一辆电动车,我发现前面有个老太太背着一个很贵的包,但是老太太年龄大,走路一走三晃步履盘山。我想我这一加油。把他的包夺过来,老太太可能会倒在地上摔死摔伤的,我才不管那么多呢,

我还是过去一把夺走了,老太太果然摔倒在地,摔成了轻伤。各位是不是明知而放任结果出现?情商以上各位站在我的主观上看,思考清楚我的主观上有没有认识到自己有可能会。压制他的反抗。是不认识到了。至少是不是一种间接故意,第二,客观上有没有压制有主客观相统一,对我当然要定。抢劫罪能理解吧好。这三种其实不需要特别的记,因为它本来都是要定抢劫的,

没有规定新内容,它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真题。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抢劫罪加重法定刑的是这个太简单了,选谁?c对。好抢劫结束,我们开始进入盗窃罪。这个最先关注细节。然后总结性的问题,一会我们讲八卦图。盗窃可以分两种,一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此种情况被称之为普通盗窃。

第二,多次入户胁凶扒窃被称为特殊盗窃。各位,前面保护的是数额较大的财务。而后面保护的是数额一般的财务,一般的财务都保护那较大的财务,它更保护。盗窃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概念写一遍,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罪从结构上看要求第一,要违反被害人意志。

我偷走你的东西,大概率你都不知情。当然,会完全违背你的意志。所以而诈骗和敲诈呢?它要求是利用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转移财物。比如我骗了被害人,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将财务给了我。基于恐惧心理,将财务给了我。所以,诈骗和敲诈它还有个名字叫交付性犯罪。什么叫交付性呢?我骗你,

你主动把钱给了我,所以这叫交付性犯罪。而盗窃罪可不是交付性犯罪,它是完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本罪要求是违反被害人意志,要以秘密手段,秘密手段。何为秘密。秘密,我们理论上是有通说观点的。在旁边记几个字,行为人。自以为秘密。行为人自以为秘密的方法转移财务占有。各位,

什么叫自以为秘密?问个问题,假如某同学到门口到楼下去卫生间,我一看他离开之后呢,我就打算偷他的东西,我走到他的。座位打开他的包,结果这同学突然又回来了,他看得一清二楚,而且就站在窗子那儿,还用手机给我录像保存证据。然后呢?我还在这偷各位,我主观上有没有秘密性?要自以为秘密就够了,

这就再次表明研究生考试一定要先考虑什么主观。一定要先考虑主观,各位,我们在公交车上偷东西的时候发现,比如一个张三同学在公交车上睡着了,我以为他睡着了,其实人家就是闭目养神。诶,我把手伸向了他的口袋里面,掏手机。各位,我是盗窃还是抢夺?盗窃各位,那大家有没有想过盗窃和抢夺怎么分?后面当八块图,

里面会重点讲啊,盗窃跟抢夺怎么分?叫明抢暗偷。明抢暗偷什么意思?如果是公然的手段定。抢夺如果是秘密的手段,定盗窃叫明抢暗偷。明抢暗抢。有时候也不好判断。那到底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要看行为人主客观相统一,主观上自以为是公开还是秘密?对吧,既然自以为是公开,还是秘密抬头看我,

其实就一句话。盗窃罪,它是一点都不,它是比较尊重被害人的。而抢夺罪根本不尊重被害人。比如我知道这个手机是你的,最起码我还想着不让你知道我秘密的偷走你的东西。但是如果是抢夺呢,我知道手机是你的,是你的又怎么样?老子看上就是老子的。我一把夺走,我比你跑得快呀。他对被害人没有起码的尊重,翻译成我们现在的话说就是。

你礼貌吗?哎,如果你有基本的礼貌,这种情况通常是盗窃,反之那一定是抢夺。这一块法考中呢,就主张公开也能构成盗窃。他认为,公开也能构成盗窃,主要是学谁呢?日本。因为法考的命题,老师是有日本留学经历的,受日本的刑法理论影响比较大。然后呢,

就主张公开也能构成盗窃,其实最早提出公开盗窃的人根本不是法考的命题,老师一九五六年。当时我们第一部刑法典还没有的时候,那研究刑法理论的人呃,我大概率怀疑是当时国民政府时期就学习过法律的人。然后呢,他就提出过公开构成盗窃,但是一直没被采纳,一直到后来司法考试命题老师呢,也没有明确推广推崇公开盗窃。它只是考观点展示,如果认为盗窃必须具备秘密性,则本案构成,如果认为公开也可以构成盗窃罪,

则本案构成就慢慢的渗透。渗透到最后呢,现在法考的真题,法考的答案都不公布了,都不公布他怎么去考答案,主流观点是什么没人知道,但是按照他的观点去回答呢,可能更保险一点。所以现在法考中呢,基本上都说公开能构成盗窃。那这种观点有没有自己的道理呢?是有的实事求是讲真有,但是放到日本里面,放到日本的确是有。那在中国的这种立法体系下,

有没有道理?那真的不好说,所以他推广了十几年啊,一直在司法实践中批判说你盗窃具有秘密性,是不合理的公开构成盗窃才合理。既然公开构成盗窃合理,那么我们呃,这个实务中就要吸收这种观点,但是你现在去检索会发现。99%的案例都在描述盗窃要具有秘密性。就是公开构成盗窃的观点,它再提倡十年可能也是不会被采纳的。那因为他批判盗窃,必须具有秘密性。他认为,

不合理,不合理,说行为人自以为秘密。这个自以为就,太主观了,不好判断。唉,不好判断。自以为秘密。但其实啊,行为人自以为秘密的判断规则。仍然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主观上。他有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那这一块儿相关证据是一定能证明的,

比如有证人有当时客观的物证等相关材料等相关的证据做佐证。就像我们从研究生考试做题的规则上来讲,没那么复杂,很简单,就是因为我们国家第一规定了抢劫罪。二规定了抢夺罪。三规定了盗窃罪。这三个罪。一规定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日本刑法理论。包括其他国家,很多国家只有抢劫和盗窃。它中间没有抢夺。其他国家的立法模式下,就没有抢夺。

那我们国家有抢夺我们国家的这个抢夺。其他国家没有没有,那它怎么办?那针对它没有的这部分抢夺。如果要是对人没有使用暴力。没有使用暴力。其他国家就将这一部分内容划给了。盗窃还给盗窃以后,就导致其他国家的盗窃可以异议。公开的方式进行。各位能理解吧。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国家一直不承认这个盗窃必须具备秘密性,这个观点一定要坚持。啊,原因就在于我们国家是有抢夺罪的,

立法规定的。而且通过明抢暗偷是完全可以区分出来盗窃和抢夺的。那法考的观点是什么呢?要看手段是否平和,手段是否平和。平和手段定盗窃非平和手段定抢夺。手段是否平和,它的区分规则也会有点问题的,这个平和要求达到什么程度,是绝对平和还是可以包含着轻微的暴力?那对物能不能使用一定的暴力,比如各位如果你的面前放着一个手机,我跑过去。你当时呢,正在低头看书,

手机就在你面前,我一把抓走你的手机,拔腿就跑。你吓一跳。我的手,我的手段平和嘛。有人说手段平和呀,因为你只是对手机使用了,使用了暴力,你只是一把夺走了手机。但是对人没有危险,刚刚讲了,你是吓一跳。像这种情况,也有可能会造成后果的,

也有可能会侵害人身的,那到底是平和手段还是非平和手段?类似于这种问题,其实法考也是回答不了的。那怎么办呢?我们研究生考试有自己的立场,自己的立场就是明抢暗投,是否尊重被害人?这个点要注意。好,再向后。占有的判断说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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