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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第06章 第03节- 法定的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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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6 16:4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十这一对就结束了。在不看书的前提下,回忆下框架。是这一罪,包括谁?啊,继续翻。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法条竞合是和想象竞合法关联的问题去讨论的。继续犯典型特征行为和步伐状态,同时存在同时结束。想象竞合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从一重罪处罚。法条竞合一些法条内容上有交叉或者重复。虽然都是竞合,但是竞合的原因不一样。立法上的原因造成的为法条竞合,反之则为想象竞合。法条竞合怎么判断?罪过的同一性。所以故意和过失想象竞合同样是故意犯罪目的不同,也只能是想象竞合。结果的包含性特别法条造成的结果,原则上在一般法条中也是能够得到评价的。两者都可以包含着这个结果。第三,客体的交叉性。

除此之外,讲了结果加重很重要。只只要求基本行为造成加重结果,基本行为是既遂未遂,在所不问。当然,这个基本行为是预备行为还是实行行为?就结果加重犯中的基本行为。一定是施行行为对。而且预备行为不会造成结果的。第二只有一个行为。第三表述为致人重伤死亡,对重伤死亡既有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要分情况来看。好,

下面讨论第二种。法定的一罪。各位看看名字都知道了,它本来是几岁?数罪,但是法律强行将它规定为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根据刑法规定,按照一罪定罪处罚。所以法定一罪,它一定是特殊规定。那这种特殊规定有没有依据呢?当然会有。法定一罪大纲要求掌握两种,一是结合犯,

二是集合犯。但是我们补充了一种叫转化法。转化犯在大纲中啊,包括考试分析是没有详细解释的,但是刑法分则呢,具体罪名中它又经常提啊,转化犯转化犯。导致很多同学莫名其妙不知道到底什么意思,所以我们在总则要拓展一下。结合犯。指的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结合为一个独立的新罪。通常指的是a+b=c。a罪独立b罪独立c罪也独立。

那么,这三个罪都在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c罪怎么来的?就是通过a罪b罪结合而来的。那看看这个公式,其实会知道结合犯要拆出三句话。第1a和b占一部分。c占一部分,等号占一部分。所以三句话。第一句话结合犯的行为就是c的行为。c的行为是由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c的行为是由a的行为和b的行为结合而来,就这个意思。二数个行为站在a和b的角度,

要结合为一个新罪,结合为c罪。结合我一个新嘴。三为什么要结合?因为这是法定的一罪,必须要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为一个新罪。所以就是根据公式拆出这三句话。但是要注意你翻遍整个中国刑法典,我们刑法上没有a+b=c的规定。换句话说,我们国家立法上没有结合犯。没有结合反。我们国家只有a+b=a。a+b=a,

这叫非典型的结合形式。非典型的结合形式。就看着像结合犯,其实不是。如果考试问问我们啊,说根据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否存在结合犯,那一定不存在。但是我们刑法理论要不要讨论结合犯要,所以结合犯在中国只是在理论上有必要去讨论。立法上却没有规定。提醒大家注意。结合犯典型的结合,就是a+b=c。那非典型结合,

不是结合犯,但是它必然会符合结合犯的法理。各位立法上为什么要规定结合犯呢?我们就以日本为例。二零一七年,日本刑法进行了修改。修改之前,日本的刑法典中就规定。第一个罪是强盗罪。二强奸罪。三是强盗强奸罪。这三个罪在当时的日本刑法典都有规定,现在已经修订了,因为日本的刑法已经将强奸罪强奸妇女修订为强制性教罪。那么,

一个妇女如果违背男子意志,强行和男子发生性关系,也构成强制性交罪。啊,这个呢,就是将男子也成为了本罪保护的范围,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修订。强奸罪仍然只能针对妇女去实施。那么,在修订之前,日本刑法有强盗罪,有强奸罪,还有强盗强奸罪,其实大家可以想一想,即使没有这个罪名。

假如没有这个罪,在日本刑法中先强盗就是抢劫抢劫,然后再强奸,其实也能处理要数罪。并罚,但是一旦有了强盗强奸罪怎么办?就直接不并罚了,要定这一个罪就够了,对吧?那立法上明明有了两个罪,你并罚就可以了,你为什么还要独立规定为一个罪呢?这是因为大家猜一猜是越结合越重,量刑越重,还是越轻?

重还是轻?一定是越重。定这一个罪,它比数罪并罚都要重。它体现的是立法者的一种精准预防。他在告诉社会,一般人你最好不要强盗。如果你强盗了,你也不能再去强奸,假如你又强奸了,原本对你是要数罪并罚的,现在我偏偏不并罚,我直接规定一个罪,他比并罚还要重。它就是为为了预防这两个罪名一起出现的。

那我们国家虽然没有结合犯,但是我们有非典型的结合啊。非典型的结合怎么去处理?来看法条。各位,刚刚讲的这个罪。如果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原本应该怎么处理?数罪并罚,但是你数罪并罚,想一想才能判多少年,你普通的拐卖最高是十年。对吧,最高十年。

普通的强奸最高也是十年。如果以拐卖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两个罪假如都是判最高刑十年,都是最高刑十年。拐卖十年,强奸十年,一旦数罪并罚,最低十年,最高是20年,你只能在这个范围内去量刑。对吧,但是现在我们规定了这种非典型的结合,变成了情节加重犯,会发现。拐卖妇女又奸淫,

被拐卖妇女,各位是处十年以上,直到死刑。原本一旦并罚,只能是十年以上,最高20年。这表明,立法者将它规定为情节加重犯以后。其实它是比数字并发还要更重的。它就体现了立法者对妇女儿童的格外保护,就你最好不要拐卖妇女,如果拐卖了,你也不能再去侵害她,一旦侵害,原本对你要并罚,

现在不并罚。指定拐卖一罪适用情节加重犯的规定,最高刑,死刑。各位能理解吧,这就是非典型结合的依据。那既然立法者要将两个罪结合在一起。大家可以想,包括我们国家的非典型结合,为什么要非典型结合在一起呢?一定是因为这两个罪在司法实践中一起出现的概率高还是低?高如果很低,立法者不可能关注到他们的。正因如此,像日本刑法通过强盗强奸罪,

就可以窥探出日本这个社会有多么的变态。他们通常都会先。劫个财,顺道再劫个色,就是因为一起发生的概率高,立法者才会这样规定的。我们国家虽然没有结合犯,但非典型结合也要满足这个特征,所以学刑法分则的时候,你只要有基本的社会经验,有很多罪数问题你都能理解。各位拐卖妇女拐到手之后,如果产生了某种歹念。请问往往会不会伴随着对妇女进行侵害?是不是很容易就侵害了,

因为这个女性已经在人贩子手中被他控制之中。想侵害,那太容易了。所以概率比较高。那大家在想。如果拐卖一个妇女之后,单纯的对这个妇女进行猥亵。而没有强奸。这个概率高还是低?高二低,你不能站在善良人的角度去讨论啊,你要站在犯罪人的角度去思考。高还是低?哎,男生们,

女生们就不要回答了。男生们在座的,如果你拐到一个小花,你一看,哇,小花长得真漂亮,就符合我的审美,你产生了某种歹念,小花在你的手中控制之中。你产生逮念之后,请问你会选择什么一强奸二猥亵?选什么?有没有同选违细的同学举个手看一看没关系。有没有好第一排有一个男生特别好,特别好哎,

男生你为什么选猥亵不选强奸呢?强奸直接判死刑了,就量刑比较重,是这意思吧?也不是直接判死刑,是十年以上直到死刑。就量刑比较重,你担心被处罚是不是?那你还管人家干嘛?还有其他理由吗?不好卖了,同学同学,大家不要笑啊,不要笑,不要笑,

同学想想法也是比较。比比比较比较那个。符合契约精神的是不是?你怎么能这样去讨论呢?怎么这这这跟卖不卖没有关系啊?你比如张三强奸小华之后再卖给别人,别人怎么知道他被强奸过呢?是不是你你只要你不提这个事情不就可以了吗?有同学说那隐瞒真相,能不能进行诈骗疯了。各位不可以啊,这个就不能这样去讨论,因为这因为发生性关系,这个这个行为不能认为发生性关系之后,那就不好卖了,

那这个肯定是有有问题的。那个男生说他是说怕被判死刑或者量刑太重,这个我是接受不了的。通常情况,拐到一个妇女之后,或者对她不感兴趣,不侵害。一旦侵害,通常都是强奸。一般不会是猥亵的理由很简单,就像广东我有两个学生给的理由,说话真的很难听的,但是他说的是符合犯罪人的心理的。一个男生说,我当然选择强奸了,

理由是。我既然能吃肉,干嘛去喝汤?第二个男生说,我当然选强奸了我,理由是什么?他说,一步到位。各位,这是有道理的,如果你真是拐了一个妇女,然后产生某种歹念之后,你没有选择强奸,而只是单纯的选择猥亵。各位,

那这个人很可能是一个不能犯。我不是说你啊,没关系啊,不是说你啊,很可能是,而且大家信不信如果拐到手之后,如果只是单纯选择猥亵。其实,在纬线的过程中。它又都可能会升级为强减。本来我就打算猥亵一下算了,后来想一想,哎呀,还是强奸吧,它有可能升级到强奸的,

那正是基于这个原理。先拐卖再猥亵概率会小很多,那请问如果先拐卖再猥亵应该怎么去处理呢?数罪并罚。它就没有结合,没有规定为情节加重犯。各位,那我们再说几个案例,先绑架再杀人。四票概率高还是低?搞老百姓都知道撕票嘛,所以立法上规定先绑架再杀害人质,只定绑架一罪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好抬头看,我继续第三。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过程中。如果有暴力袭警或者妨害公务。造成严重后果,但认为概率高还是低?高因为毒品犯罪被抓,基本上死的概率是很高的。某地不说地名了啊,省得大家说我地域歧视,我真的没有地域歧视的意思啊,某地毒品犯罪较猖狂的时候,他们几乎行内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如果它所携带的毒品在一公斤以上,至少会带。一把手枪的。

如果在三公斤以上,至少会带一把冲锋枪的。如果毒品达到五公斤以上,它至少会带一颗手榴弹。至少。这是他们当地贩毒,走私或者运输毒品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大家可以想一想,带着这么多的武器,你警察过来抓我,我被你抓到了,基本上必死无疑。对吧,走个流程我就没了。那我肯定会反抗的,

你敢来抓我,你就是要我的命,反正怎么样都是死,我不如不如是吧,同归于尽,拉个垫背的,或者说。我反抗之后,如果侥幸能逃跑,我还能多活几天。各位所以缉毒警察真的很危险,他很多缉毒警察是包括受到采访的时候全部都打马赛克,声音要做变音处理的。清明节的时候,他家亲戚都不敢去祭祭祀的,

就是怕被这些毒贩子给盯上,这些人的确是无名的英雄啊。所以请大家要注意了,这几个罪都是有高度并罚,类似这种情况,我们到分则再讨论,但要知道我国没有结合犯。好结合犯的法理就讲清楚了。讲清楚以后,因为我们国家没有结合犯,所以呢,结合犯这种非典型结合通常都是。情节加重犯。少数不是情节加重,少数一会再说,

马上就会碰到。结合犯是法定一罪,理论上认为不实行数罪并罚,来我们看下面一道真题。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结合犯的典型情形是什么?各位,这个题啊,哪怕你都不知道结合犯是什么?你根据语文常识,可能都能做得对。各位四个选项一看,首先会排除d。甲加甲,等于甲。

甲甲甲。这是什么东西啊?4d排除,然后你再看b和c。甲和乙这两个罪,它其实是个代词。甲罪加乙罪等于甲罪,这个c项不就是乙罪加甲罪等于乙罪吗?和b项是不是一模一样的?所以二三排除只能选a甲罪,加乙罪等于丙罪。好集合犯,到此结束,下面我们讨论集合犯。这是第二种法定的一罪。

集合犯。首先,要关注集合两个字。它一定是将性质相同的行为集合在一起。所以我们经常讲说五分钟之后到操场集合,是把大家集合在一起,性质是一样的。如果性质不同,那不叫集合,那叫乱堆乱放。集合犯主观是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这是主观的要求,客观要实施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将其规定为一罪。所以它是法定一罪,

是刑法的明文规定。集合犯有两项内容,一职业犯。二,营业法。所谓职业犯,一定是将他作为一种职业。比如典型的就是非法行医罪。各位张三非法行医很多年,最终定也只能定一个罪。非法行医罪。立法上就是将数个多个非法行医集合在一起,规定为一罪。而营业犯指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比如最典型的是赌博罪。

以盈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叫营业法。以赌博为业,各位一个人天天赌,年年赌,赌了好多年,最终被抓了,也只能定。一个赌博罪。没问题吧?好,这是职业犯和营业犯两大问题。啊,这个呢,

是不难的。但要提醒大家,注意集合犯为什么说不难呢?因为集合犯数个行为一定是触犯。同一个罪对,所以它不难,你一看触犯相同的罪,那就可能是结合犯了。所以,主观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客观也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也实施了。然后基于刑法的规定,将其规定为一罪。考试分析上还列举出来,比如看看数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

数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数个非法组织卖血的行为,数个非法行医的行为,此种情况也都指定一罪。集合犯,其实大家最关注的应该是非法行医罪和赌博罪,这两个罪。我后面会给大家讲,为什么集合法不重要,我们接着向后看。第三种类型即为转化法。转化法考试分析没有这些东西,都是我给大家做补充的。各位转化犯指的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具备法定的条件,

所以它是法定的一罪。具备法定的条件,比如目的,行为,结果等等,从而使。从而由一罪转化为另外一罪的犯罪形态。从a罪转化为b罪,这就是转化犯。a罪转b罪。各位从a罪转成b罪,意味着最终要数罪并罚吗?不要,它是转成了b罪,一个罪是不并罚的。

转化犯必须要有立法的明文规定,转化犯就那几项,我们到分则会讲。通常是转化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有个别罪名转成抢劫,有个别罪名转成盗窃,加一块儿也就六七项。除此之外,都不是转化范。所以这几项已经有了我们法条的明文规定,比如像二六九条叫转化抢劫。来看法条,各位一个人犯了盗窃罪,以盗窃为例,为抗拒抓捕,

又当场使用暴力。把人打伤,原本应该怎么定?原本怎么定?原本是不是从盗窃罪加上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数罪并罚,但是现在基于立法的规定直接定。抢劫罪一罪。诶,大家有没有发现它其实也是非典型的结合?盗窃加故意伤害等于。抢劫是不是盗窃加故意伤害等于抢劫,只不过我们已经将它规定为转化犯了。已经将它规定为转化分了。好再看像聚众斗殴罪法条规定,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成故意杀人罪一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一罪。此时就不再定聚重。斗殴罪了。a罪转化为b罪,那由此转化犯有什么特征呢?这个不要背,因为考试分析都没有,我们需要做的事情对这个板块要了解。第一,法定性转化犯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没规定就不能转。比如,像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根据二三八条规定,要转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各位,这是几个行为?几个行为通常是不是两个在拘禁过程中有对被拘禁的人使用暴力致其伤残,致其死亡?本来是不是要按照拘禁罪加上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的?然后基于立法规定就转成了。伤害杀人一个嘴。类似这种情况很少的,我们到分则再集中去讨论。第二,转化分的特征也是趋重法定性。趋重性各位越转化就会越。

重来对比一下。转化犯跟结果加重犯他们之间的界限是什么?看表格第一。看看罪名是否改变。请问结果加重犯改变罪名了吗?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仍然定。故意伤害罪,但是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就不再定非法拘禁罪了,要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他会出现一个新罪名。那就是二者的区分,

一罪名是否改变?第二,有没有独立的法定刑?各位结果加重犯,有没有规定独立的法定刑?有没有有对它是有独立的法定刑的?但是转化犯有没有独立的法定性?他转成故意杀人罪之后,他直接适用谁的法定性就行了,故意杀人,他没有必要再去重复规定。法定刑,所以罪名是否改变?二是否有独立的法定刑来我带大家一起来看一看?各位,

我们看一看强奸罪。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这是结果加重,请问有没有独立的法定刑?有吧,除十年以上至到死刑立法上是不是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而且强奸致人,重伤死亡依然指定。强奸罪罪名是不改的。好,你再看非法拘禁。二三八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依照二三四故意伤害,二三二故意杀人的规定定罪处罚。各位罪名改了吗?改没改,你想一想,此种情况还是定非法拘禁罪吗?不是,是不是要按照二三四条二三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是不是连罪都改了?转成了伤害罪,杀人罪,第二,在后面有没有规定出几年有期徒刑?没有,这叫转化反。

听懂了吧?好,这个点就过了啊,到分则这个部分会用到。紧接着,转化分的处断原则转化为伤害和杀人的到分则也会讲。各位看一看,转化成杀人和伤害的这八项。前七项基于立法规定,第八项基于司法解释规定熟悉就行,因为分则都会讲。第二,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的三转化为抢劫的四转化为盗窃的这个四,要了解一下。这些东西我们在分则里面都会讲,

只不过在这个地方是做了一个提取公因式汇总了一下而已,好到这一步,我们讲了第一是处断一罪,第二是法,第一是实质一罪,第二是法定一罪。法定一罪包括结合犯我国没有。二二是。集合反对。集合犯包括职业犯和营业犯。那这个转化范呢?你就听得懂就行了,不要记它。最难的就是第四。第四节我们要讨论处段的一堆这一块,

其实在整个罪数中啊,在我看来比较难的就是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分问题。除此之外,真的没有那么难。好好多同学,我看他说什么说哇,这么多饭怎么办?这么多饭,慢慢吃,别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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