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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第06章 第01-02节- 罪数概述、实质的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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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6 16:4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我们开始进入最数形态。上午我们是讲了这个共同犯罪问题,然后呢,我再补充两个小点,两个案例,如果甲教嗦乙犯罪。甲教嗦乙犯罪。请问按照阶段来看,如果乙在预备阶段。停下来,在实行阶段停下来或者达到了既遂状态。这对甲而言,

差别就很大。甲教嗦乙去犯罪,如果乙在预备阶段。终止了。各位对乙怎么定?甲叫做乙,比如去杀人。乙在预备阶段终止了,停止了犯罪。对乙要定预备阶段的终止,对甲这么定。是一,犯罪预备。二,预备阶段终止。

三,交错未遂。各位甲教嗦乙杀人,乙在预备阶段终止了,在预备阶段终止了,表明已经进入了。预备阶段。进入预备阶段了,那表明乙是有罪还是无罪?乙是有罪吧,只不过乙的形态是故意杀人罪中止,预备间断中止,乙是预备间断中止,那甲呢?甲是什么?

终止未遂。唉,各位,幸亏我今天总结了这个点啊。来抬头看我。甲教嗦,乙去杀丙。乙买回来毒药后悔了。这一后悔就把药给扔了。乙是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阶段的中止甲呢?第一步,甲是教嗦未遂吗?教嗦未遂是被教嗦的人,没有犯被教嗦的罪。这个案例中乙有没有犯被教嗦的罪?

有所以甲不可能是交错未遂了。甲不是叫做未遂,那对甲怎么定呢?要依附于乙。乙构成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甲呢?甲是不是也是终止?当然不是了。上午不是讲了吗?终止的效力仅基于本人,不基于其他共犯人,乙自动放弃,乙是终止没问题,但乙自动放弃犯罪。对于甲而言,是自动放弃还是被迫放弃?

被迫放弃,所以甲只能构成。犯罪。预备。只能构成预备。因为这个整个案子有没有进入实行阶段呢?没有能理解吗?好,再看,如果乙在预备阶段被迫停止,乙也构成了预备。买了毒药就被抓了。乙构成预备甲呢。乙是不是一直以外?放弃了预备,

那甲其实也是一直以外,甲也是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没问题吧,再看实行阶段,如果乙进入实行阶段以后,比如拿刀去砍丙。砍两刀没砍中乙就自动放弃了乙,是不是同样是中止?此种情况属于实行阶段的反对终止,那乙是终止甲呢?甲呢乙自动放弃犯罪,对甲而言是一只以内一只以外一只以外,那甲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之所以是未遂,因为。

在复杂共犯中。原则上要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当乙着手杀人的时候,那就进入了实行阶段。对甲而言,也是进入了实行阶段。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中止效力,仅基于本人乙构成中止甲,就只能构成。未遂。没问题吧?各位,那如果乙是未遂呢?比如一砍两刀就被抓了。

乙是未遂,那甲呢?也是未遂。对吧,当然了,如果乙既遂了,甲肯定也既遂了。呃,这几个逻辑关系能理顺吧?好,这个点容易错,所以我提个醒。好,下面我们继续。开始进入整个犯罪论的最后一章叫罪数问题。

前面我们讲犯罪,论解决定罪问题。讨论了四个问题。一什么是犯罪?犯罪是两个统一。二,定罪标准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先远观,后近玩,远观拆解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远观是犯罪构成一二三四一个概念,两种分类,三个特征,四项意义。远观以后进完进完是拆解犯罪构成四要件。

四个要件,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拆解结束以后,关联出正当化事由问题,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等。然后第三,以定罪标准为中心讨论犯罪,在时间上的推进犯罪形态,问题形态有预备未遂,终止既遂。然后以定罪标准为中心讨论犯罪在空间上的分布及共同犯罪问题。共同犯罪刚刚结束,分了五个板块去讨论一共犯的成立条件。

关联不构成共犯的六种情形。三,共同犯罪的形式分四类,八种。四,讨论了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五,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问题。这是整个共犯的所有问题。当然,共犯要建立构在底层逻辑之上,那就是因果性的基础之上。一方行为对另外一方的行为要有促进,至少要促进对方的预备行为,双方才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才有可能成立共犯。促进行为构成共同促进结果构成既遂。这就是共犯因果性。在共同犯罪中的体现。那么,我们解决了一什么是犯罪?二定罪标准犯罪构成,讨论了时间推进式,形态空间分布式共犯。最后,你作为一个法官,对犯罪人定罪到底定几个罪,当然要讨论罪数问题。所以,所谓罪数形态,

其实指的就是犯罪的数量问题到底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关于罪数。我们要求掌握的包括三种类型,第一是实质易罪。二法定一罪,三处断一罪。除此之外,理论上还有另外一种叫单纯的一罪。单纯的一罪,只不过不需要去讨论,太简单。比如一枪打死一个人。这当然是单纯一罪。讨论它是没有意义的。那单纯一罪是看着是一罪,

其实也是一罪。所以讨论起来没意义。但是这三种疑罪在命题上就比较重要,尤其对案例分析题有影响,尤其是涉及到牵连犯和吸收犯。它们的区分问题。是个难点。而除此之外,其他的各种罪,各种犯,其实真的不难。最难的就是最后两个,我们要详细去讲。那首先到底是一罪还是数罪?判断的标准是什么呢?

我们在确定最数的时候啊,有一个底层逻辑就是要体现一。要禁止重复评价,二要做到全面评价,这个点在犯罪客体那个角度已经讲过了。既不能重复评价。有要求全面评价。各位先绑架小花,问他家里面人要钱。构成绑架罪,绑架过程中有临时起意把小花强奸了几个行为。两个行为几个法,几个客体。两个客体,两个行为,

两个客体,这个时候不并罚我们,认为你就没有做到全面评价。当然,要以绑架罪和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没问题吧?那么如果只有一个行为,比如像我们前面讲的打击错误,打死一条狗榴弹。又击中一个人致死。各位,这一个行为既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此时虽然出现了两个利益被侵害,但毕竟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

那这个行为你要么是放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去惩罚,或者放在过失致人死亡罪中去惩罚,但是这一个行为不能在两个罪中分别惩罚。一旦分别惩罚,那就一个行为惩罚了两次,那就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要求。那罪数到底怎么去判断?理论上有很多种标准。种种标准都不需要去掌握,但是犯罪构成说这个必须要掌握。各位判断到底是一罪还是数罪?理论上所采取的及犯罪构成说。我们前面讲定罪标准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先远观,

后近玩,远观一二三四。四及犯罪构成的四项异议。四项异议定罪联系量刑。理论联系实践很好,那这个定罪我们当时讲了一段话。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于非罪,此罪于彼罪很好,疑罪于数罪,重罪于轻罪的标准,其中疑罪于数罪不就是罪数吗?所以,犯罪构成才是区分的核心规则。理论上认为,

如果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就是数罪。各位,所以判断到底是一罪还是数罪,不能只看客观。也不能只看主观要主客观相统一,犯罪构成本来就是个主观客观相统一的概念。考虑有几个翻译,考虑有几个行为。各位抬头看我。张三强奸小华扑倒在地。结果小花头部着地摔死了,请问张三几个行为?一个行为,

因为它只符主观上有几个故意。一个故意强奸故意。客观上是不是只有一个压制反抗的强奸行为,只不过这个行为致人死亡,因此要认定为强奸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第二张三强奸小华。强奸小花过程中,小花激烈反抗。张三一生气,把他掐死了。几个行为。几个两个行为,因为他除了有强奸故意以外,前半段是强奸故意支配下的强奸行为。一生气把他掐死,

表明他已经不再是为了强奸了,而是产生了杀人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是不是两个犯意,两个行为要数罪并罚?能理解吗?好,如果能听懂。那下面我们开始进入实质一罪。咳。实质一罪之所以要讨论,是因为它有迷惑性。它是貌似数罪,实际上是一罪。貌似数罪长着数罪的脸,

其本质只有一个罪。具体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构加重犯。先看第一,继续犯。所以,继续犯指的是持续犯。继续一定是行为继续。行为有起点,从着手实行。行为有终点,到实行终了。在这个区间范围内,行为是继续的。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而且继续犯要求是作用于同一对象。作用于同一对象,各位同一对象,它的犯罪对象不不限于一个。比如你同时针对两个对象。马上我们举个例子,像非法拘禁罪,张三非法拘禁,李四一个人。从5月1号拘禁到10月1号。这五个月看着时间很长,但其实只有一个拘禁行为。针对李四一个人,对吧?

那如果张三从5月1号同时拘禁李四和王五,把他们两个关押在一起,各位这也是一个行为。对吧,它所针对的表面上看是两个人,其实它所拘禁的依然是针对同一对象,这个同一对象指的是自始至终具有同一性。都是这些人具有同一性。那么,非法拘禁罪典型罪名?典型的情形就是继续犯。那么,针对继续犯,大家呢?先关注一下它的特征,

然后总结出其本质的要点,凡是满足的都是继续犯,不满足就排除。根据我们概念,继续犯第一,主观有一个犯罪故意。二客观侵犯同一客体。同一课题。这两项是主客观相统一拆出来的。而三和四是根据概念拆出来的,概念上说要求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各位,这个犯罪行为好理解,犯罪行为就是。

着手实行实行行为。这个不法状态。不法状态指的就是对客体的侵害。各位,当张三开始拘禁李四的时候。会不会侵害李四的合法利益?李四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这就是个不法状态。那这个侵害要持续多长时间呢?那关键就取决于行为持续多久。你关押两天就会侵害两天的利益,你关关押两年就会侵害两年的利益。所以行为和这种不法状态,两者之间注意最大的特征是。同时开始,

同时结束。凡是满足这个特征的,都是记叙法。同时开始,同时结束。从5月1号开始拘禁李四,此时有了拘禁行为,此时李四的自由被剥夺。拘禁五个月到10月1号,将李四放掉,放掉的那一刻,拘禁行为结束。李四的自由得到了恢复步伐,状态也没了。凡是满足同时开始,

同时结束的都是继续犯。所以第三个特征是犯罪行为对客体形成持续的,不间断的侵害。持续不间断。第四。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能够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比如各位张三拘禁李四五天了。其实他都已经达到了既遂的这个状态了。对吧,已经达到了,但是它的拘禁行为有没有结束?没有,所以它可以持续的去侵害犯罪客体。

持续的影响步伐状态。那么,继续犯,大家只要能判断出来,同时开始,同时结束,那么凡是符合这个特征的,都是继续犯。最典型的有三类,第一类叫持有型犯罪。所以持有型,比如像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枪支罪。我们以持有枪支为例,今天开始持有枪支,

那就有了持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什么呢?后面会讲枪支犯罪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从今天开始,持有枪支同时就会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多久呢?持有多久,危害多久,直到有一天他不持有枪支了,那对公共安全的危险才消失。所有的持有型犯罪都是这个特征。第二,不作为犯罪。比如各位像爸爸不养小孩,叫遗弃罪。

不要看书,爸爸不养孩子是仪器,从今天开始,爸爸就不养孩子。今天有了遗弃行为。就会同时侵害孩子的。合法权利。受抚养的权利。那么侵害多久呢?啊,遗弃多久?侵害多久?有两种可能,第一,比如五天以后他开始抚养了,

没有了遗弃行为,那孩子的权利也得到了恢复。第二,比如几天以后孩子饿死了。饿死之后,那就谈不上继续遗弃的问题,那也结束了。所以遗弃多久,侵害多久。行为和状态一定是同时开始,同时结束。第三种类型是侵犯人身自由性犯罪,最典型的就是拘禁。拘禁多久,侵害多久,

人身自由权直到不拘禁的时候为止。那以非法拘禁罪为基础的几个罪名,都是继续犯,比如像绑架罪。绑架罪是控制人质。控制多久,侵害多久。开始控制,开始侵害,控制行为结束,那么也就不再侵害了。那么,以非法拘禁为基础的还包括像绑架罪,像拐卖妇女儿童罪,把拐卖圈起来。

旁边记。拐字头犯罪都是继续犯。以这个字开头的都是记叙法。拐字头犯罪。好,那为什么拐字头犯罪都是继续犯呢?比如我现在开始拐。开始伸手去控制这个小孩。有行为那孩子的人身权就被我侵害了。但是拐到手以后,大家想一想,我会不会放掉它?不会从拐到卖中间是有一个时间间隔的。这个范围内,我是不是一直在控制着孩子?

行为和状态是同时存在,同时结束。因此,它当然是继续翻。那而且这个点我个人认为它真的是很有可能在案例分析题中去考。因为你只要定性出了一点问题,几乎是全军覆没。张三拐了个妇女小花,拐到手以后。告诉李四说你替我看着他,我出去找买家。李四明知该妇女是被拐过来的,帮张三去看管妇女。各位,如果你认为拐卖妇女罪不是继续犯。

假如不是继续犯,你说拐到手行为就结束了。张三构成拐卖罪,李四只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对吧?如果你认为。拐卖妇女罪是个继续犯行为,一直存在。那李四就可以构成。拐卖罪的共犯。他是不是继续犯?其实对李四的定罪影响差别是很大的。当然,我们认为它当然是继续犯,因为拐到手这一刻,

拐卖行为并没有结束呢。在人贩子看来,只有卖出去的那一刻他才结束。所以李四中途加入共同负责看管二人构成拐卖罪的。共犯能理解吧好。哎,拐骗儿童罪是不是?是不是拐字头犯罪都是?都是再向后后果。那这种继续犯有什么后果?我们圈出几个关键词,首先正当防卫的正。二追溯时和追。三,共同犯罪的共。

四属于实质,一罪不并罚,把罪圈起来,连在一起叫正追共罪。正追共罪。这个没有什么特别好的方法去记,我是当时把这四个字串在一起记住的。继续犯正追共罪。当时看那个抗日神剧。嗯,国民政府那个蒋介石啊,追究一些共产党员的所谓的罪行,正追共罪。正是正当防卫的时机,各位既然是在行为继续期间,

意味着犯罪行为一直在,那么当然可以对它进行。正当防卫。追追溯时效,各位后面会讲。那犯罪行为有继续或连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5月1号非法拘禁李,40月1号把李四放掉。非法拘禁罪的追溯时要从。10月1号起算。三共行为继续期间,其他人可以加入构成成绩的。共犯也,

叫事前无同谋的共犯。罪无论时间长短,不实行数罪并罚。因为他只有一个行为,因此时间越长,量刑越重,在量刑的时候予以考虑,但是不能并罚。好,各位总结一下,继续翻。那些特征你现在不会背都没有关系,不影响做题的。但是到后面啊,我们背诵阶段的时候,

我带着大家详细的去背了。抬头看我。继续翻最大的特征是什么?一定要记。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开始,同时结束。只要满足这个特征的,都是继续犯。除此以外,要注意。继续犯有三种典型类型,持有型不作为,侵犯人身自由型,拐自偷犯罪都是继续犯。继续犯有四大法律后果正追共罪。

这些基本的问题首先要搞定,然后我再出两道题考考大家。你们一定要记住那个本质的特征啊,请问。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驾是不是继续犯?比如你喝醉酒,开车出去办事。而且跑长途。是不继续反?是不是有醉驾行为的那一刻?就会有不法状态,你会侵害公共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等你的醉驾行为结束了。

对公共安全就不再有危险了。是不是同时开始同时结束啊?继续返。各位窝藏罪有没有可能是继续犯?马蜂犯罪了,找到我说我杀了个人,在你家躲几天,我同意了。我把它藏在我家五天。请问是不是继续分?今天我把马蜂藏在我家里面,从藏的这一天开始就会侵害合法利益,妨害正常的司法活动,司法秩序。藏多久侵害多久,

直到我把马蜂赶出去为止。所以它也是个标准的继续犯各位侮辱罪,有没有可能是继续犯?有没有可能有可能侮辱罪,比如以公然的方法辱骂他人?比如我坐在讲台上辱骂一个同学,从现在开始一直骂到今天。下课整整持续三个小时口吐白沫。各位从开始骂的这一刻就会侵害他的名誉权,骂多久侵害多久。它也有可能是继续反。如果有同学中途加入,和我一块共同卖。那我俩就构成了共犯,它是成绩共犯。

但这种辱骂一般是比较累的。比较省力气的,我在网上发个帖子去辱骂别人。帖子一天不删,对他人的名誉权就会侵害一天。此种情况也是继续犯,所以只不过其他情形呢,很难去归类了,从类的角度有三类,其他罪名只要符合这个特征的都是继续犯。好再向后,第一种叫继续返,很好理解。第二,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指的是实施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把一个行为圈起来,数个罪名圈起来。圈起来之后抬头看我。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这数个罪名是相同罪名还是不同罪名?各位如果甲开枪打乙。知道这一枪有可能打死乙,也有可能打死丙,这就意味着不是打击错误了。有可能打死乙,有可能打死丙,两个人的死亡都在甲的主观认识范围之内,打死谁都是做到主客观相统一的。

它是没有错误的。但是如果一箭双雕,一枪打死两个人。各位对乙是故意杀人对丙。也是故意杀人。他虽然只有一个行为,但他触犯了几个罪名。一个还是两个?他只触犯了一个罪名,因为对任何一个人都是故意杀人罪。所以这时候讨论想象竞合没有意义的,对吧?就定一个故意杀人就够了。所以这数个罪名原则上指的是数个不同罪名。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想象竞合。

那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我们不能数罪并罚。不能并罚怎么办呢?你的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就只能。从一重罪处罚。比如,一个行为既构成了a罪,又触犯了b罪。不能按照AB两罪来并罚,那我就只能在a罪b罪里面选一个重的来去处理。这就是想象竞合从一种。这个点能听能听懂吧?好,如果可以想要竞合本身不难。

难就难在它和法条竞合进行。对比上来,我们拆解一下它的构成要件,第一,客观事实,一个行为。第二,触犯数个罪名。那最典型的。莫过于我们在。前面讲打击错误的时候,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打击错误,像刚刚还说呢,打死一条名贵的宠物狗榴弹,

又击死一个路人。是不是只有一个行为,既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从一重。谁重就定谁,当然原则上谁重。其实,研究生考试不会这样考的。它会怎么考呢?它这样说,你看对不对?说甲的行为构成a。故意毁坏财物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c应当从一重罪处罚d应当数罪并罚多选题。

应当选。ABC各位,这就意味着构成和定罪处罚不一样。当选项中说,构成这个词的时候。它就等同于另外两个字叫触犯。触犯。构成就等于触犯。然后呢?它不等于。论处。认定为。定罪处罚。论处认定为定罪处罚,它们三个的含义是一样的,

指的是最终判决书中要以哪个罪来对它量刑,来去执行。像刚刚讲的,既构成故意毁坏财物,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你也可以说同时触犯故意毁坏财物和过失致人死亡罪。那结论是什么呢?应当从一重罪论处。那最终要按照哪个罪来定罪处罚呢?论处就是定罪,处罚就是认定为何罪。那这一步通常考的都是一些常见的罪名,比如像绑架呀,抢劫呀这种,我们在分则会强调一下它的法定刑。

那种小罪名通常不会问你哪个最重哪个最轻的,这太难分了。各位张三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何罪?危险驾驶罪,醉驾的时候不小心撞死了一个人。构成何罪?交通肇事罪这个能分清,应该说,张三既构成危险驾驶罪,又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最终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或者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或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处罚各位明白了吧,这个措辞要注意,

下面我们继续。来,我们看。一道真题。甲盗哥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电缆至通讯中断,既符合盗窃罪。也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犯罪构成几个行为。一个行为记个最。两个罪想象竞合从一种本题要选。4d,所以我们研究生考试啊,通常不考争议的问题。但这一块儿就面临着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到底怎么去区分这块儿,真的太难了,

而且争议是非常大的。法考跟研究生考试在这个点上基本上不一样。所以我们啊,今年在修订一本通的过程中啊,也是总结了这个板块儿答题的思路,我建议大家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你不要去深究。深究意义不大,因为本身这个板块争议性都很强。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我这次经过这个检索啊,发现对最早对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进行研究的。是19世纪大概一八三几年。一八一八三几年左右,德国一个刑法学者,

他就发现一个行为能构成两个罪,但是构成两个罪的原因不一样。有的是法规竞合,也叫法条竞合。法规法条有的那叫想象竞合,它这两种情况怎么分呢?他就打算去好好研究一下。大概研究两三年,他就去世了。去世以后,他的弟子就继承了他的一伯潜心研究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分,而且他的徒弟研究了30年。研究30年以后,这个德国刑法学者就形成了一个重大的理论成果,这个成果就认为他认为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是一个无解的问题。

他对刑法学界最大的贡献就是他发现了这是个无解的问题。之后,包括中国大陆在内,很多刑法学者尝试着要非常清晰的区分出法条竞合跟协商竞合。很遗憾都没成功。法考中很多的观点跟中国本土观点是不一样的,在这个地方。我一会儿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然后告诉大家怎么去做题就行了,你要说我一定要,我一定要把法条竞合跟想象竞合研究清楚。各位,你这就类似于在刑法学界有个重大立功。这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个争议的问题,

所以大家呢,这个点只要把握考试分析,考试分析列举出来,那几个有争议的。你就按照考试分析去记,没有争议的,我们都可以破解掉。啊,这种学习方法就会节省很多精力,你可千万不要在这个点上钻牛角尖,你只要钻吧,人家研究30年。无解,你认为你通过多长时间能够说清楚理清楚,几乎不可能。

你说我一定要把它研究透,我大不了年年备考。我就不信我研究不了它。我我这样告诉大家吧,考一个研究生的难度。和这个相比,要简单很多。这块在刑法理论上争议太大了。好,那下面我们思考一下。咳咳咳。我们要思考一个问题。想象竞合,这是从国外翻译过来的。准确讲是从日本翻译过来的。

大家认为这是一个。音译。还是一个意义。哪种?是音译吗?如果音译就意味着它只是读音相同,没有什么实质含义。如果是意义,意味着是按照日语中的意思翻译过来的。哪种它是意义,不是阴影。想象竞合想象指的是假想。假想也叫观念。径和指的是径向符合。写错了,

径向符合。指的是在主观上大脑中,当我们看到这种现象的时候,是想象着。他们竞合了假想的,他们竞合了,其实是没有竞合的。各位当一个行为。既构成a罪,又构成b罪的时候。由于只有一个行为。这意味着,对这一个行为。它虽然表面上看既构成a又构成b嘴,但是。

你再向后退一步,你这一个行为要么放在a罪中。放到了a罪,就不能再放b罪里面了。其实它是没有竞合的。对吧b罪。其实就少了一个行为,不能成立闭罪了。同理,如果你将这一个行为放到闭嘴里面去,它的确是构成了闭嘴。但是a罪因为缺乏行为,它就不构成犯罪了。因此,这个行为你或放a罪或放b罪,

由于最终只能放到其中一个罪名中去,导致一个罪有罪,另外一个却无罪。所以它是实质的一罪,本来就只能构成一个罪,这就是我们假想的一种竞合。这就是想象竞合的来源。那么,想象竞合既然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要从一重罪处罚它和法条竞合,我们总归是有一些区分的规则。比如,我们目前中国本土理论界能形成共识的一些罪。而且历来研究生考试在这个点上没有考过争议的,考的都是中国本土观点通说的观点。

那么,所关联的法条竞合指的是一些条文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者交叉。重复通常认为是大圈套小圈。交叉通常认为是环环相扣。换句话说,两个法条之间一旦是存在着这种关系,这就认为它是基于立法者的原因。让两个法条在一起了。法条竞合从处理规则上是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先是,法条竞合一定有一个是一般法条,一个是。特殊法条。特别法,

由于一般法而存在。既然特别法要优于一般法,这个时候怎么办?要特别法条优先适用,这是原则。当然了,有例外,例外就是当法律或者是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规定。换句话说,虽然是法条竞合,但是。它不再是特别法条优先使用。而是重罚优先使用。原则谁特殊,

谁优先使用例外重法优先使用。那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到底怎么去区分呢?各位。第二点,我们看一看那上面这几个问题,一会我回过头再提首先。法条竞合。是一种静态的竞合。它是由于立法者的原因,导致两个法条之间有交叉,有重合。随着法条公布,这两个法条本身就是有竞合的。即使不考虑案件事实,他们都会竞合。

比如各位当你看到法条中的绑架罪和拘禁罪的时候,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你的你的第一反应是绑架也会同时触犯非法拘禁。它就是基于立法的原因,导致两个法条之间有交叉,有重合,这种情况是法条竞合。但是各位当你看到有一个故意杀人罪,还有一个盗窃罪的时候,这两个罪名。你会不会一般将它们两个联系在一起,不会理由是什么呢?因为盗窃通常不会偷死人。对吧,你故意杀人,

通常也不会造成盗窃的结果。那他们两个就是想象竞合。偷一些特定的财物,有可能会同时构成故意杀人,而特定财物通常比如。人家心脏病正在发发作。你明知你偷走他数额较大的速效救心丸。各位既构成盗窃,又构成间接故意杀人几个行为呢?一个那就想象竞合。从一种所以我们法条竞合是一种静态的竞合,而想象竞合是一种动态的竞合。法条竞合所产生的原因,它是由于法条的设置造成的。是一种永恒的竞合,

不变的竞合,只要立法不修改,它都是竞合。各位,比如一个人一旦犯了强奸罪。他就会必然触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因为强奸是一种更严重的猥亵。那强奸罪作为特别法,一定要优先适用。没问题吧?好,但是想象竞合它的设置和法条,原则上几乎无关。

它是由于案件事实的原因导致的。事实不发生两个法条不在一起,事实发生了两个法条竞合了,这叫想象竞合。这样讲或多或少还是有点抽象的,我呢,带大家看几个法条,你先感受一下重婚罪,258条和259条两个法条。二五八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到此结束。然后再看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

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我们现在不考虑案件事实,你就看到这两个法条了,你认为这两个法条有没有关系?有因为明知是现役军的配偶而与之结婚。他一定也会触犯。谁重婚罪。谁特殊?破坏军婚是特殊的,所以如果明知是现役军的配偶而与之结婚,那也就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对吧,那这种情况也会同时构成重婚罪的,如果你是法官,碰到这种情况是定259还是258?

259特别法条优先适用,这就是法条竞合。没问题吧,再比如我们266条规定的是诈骗罪。诈骗公司财物数额较大诈骗。但是你再看。244条。再看244条。224条啊,220,224条。224条。合同诈骗罪以在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各位,刚刚诈骗罪是诈骗公司财务数额较大。这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各位,你就看到这两个法条,不考虑事实,你都知道。触犯了合同诈骗罪,一定会触犯。诈骗罪,那么谁是特殊法呢?合同诈骗,

它就要优先适用,我再看带你们看最后一组法条,我们就差不多了,然后我开始总结做题的规则。各位看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然后。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致死,过失致人重伤,然后我们再看133条交通肇事罪。幺三三条。来幺三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请问交通肇事罪是故意犯罪,是过失犯罪?好过失违反交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他一定会触犯谁?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谁特殊?交通肇事罪,它就是特别法,

所以如果你闯红灯不小心撞死了一个人,那一定是定。焦躁罪。而不是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这就是利益法上的原因,导致法条之间有交叉,有重合。那抬头看我,抬头看我,我讲交通肇事罪的时候会提这个问题啊问。假如闯红灯把别人撞成重伤。能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我们交通肇事罪通常情形要一死三重伤,无力赔偿数额30万。对吧,

那如果闯红灯,把一个人撞成了重伤,是交通肇事罪吗?能构成吗?不构成是吧?唉,同学,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啊,如果你开着车子,你不小心闯了红灯,没看清。结果将一个路人撞成了重伤。对不对?那问这个时候你构成交通肇事罪吗?构成吗?

不构成吧,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请问对你定过失致人重伤罪,你服不服?你同意吗?为什么不同意?给个理由。为什么就是你闯红灯不小心将一个人撞成重伤?按照立法规定,你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没有达到一死三重伤的程度,你不构成交照罪,请问能不能退回一般法对你定一个过失致人重伤罪?可以不可以,各位,

这就是区分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重大意义。大家可以想,如果认为。法条法条竞合原则上是不是特别法,要优先适用叫适用特别法排斥一般法,一般法就不能再用了。如果你认为这不是法条竞合。不是法条竞合,那这个案子不能定。交通肇事罪。就可以退一步定谁?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你认为这是法条竞合,那就是适用特别法排斥,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有构成犯罪吗?

没有没有,那就无罪。它要排斥一般法的适用的。所以这是区分法条竞合跟想象竞合的重大意义。在法考中,甚至都认为,比如张斌凯老师,他就认为交通肇事罪跟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是想象竞合。他的这个观点啊,在应该这样讲,这中国司法实践推崇了很多年,但一直不被采纳。他一直不采纳,我就一直去推崇。

总归你有采纳我的那一天。各位可能在相当长的时间范围内,他这个观点都不会被采纳的。那为什么他会采取这样一个极端的思路,认为法条竞合想象,他认为这个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是想象竞合,而不是法条竞合呢?我个人认为它可能是受一个学生的影响。啊,因为法条竞合跟想象竞合本来区分起来就很难,它没有一个标准能够全部分得清,这就导致他自己的一个学生在南京。他提出一个观点,他学生说啊,

想象竞合是竞合。法条竞合也是竞合,既然都是竞合分不清,咱就不分了。只要竞合,我们都从一重罪处罚,哪个重定哪一个?他提倡的叫大经合论。但这种大竞合论本质上是一种投降主义。就是分不清,咱都不分了,当然这种其实我也挺喜欢的,为什么对考试很爽啊,对做题很爽啊。叫大经合论,

但是很遗憾,这个观点不可能被采纳的。理由就在于各位立法者为什么去设置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呢?法条竞合是因为发生在不同的场景。不同的领域。不同的主体,不同的受害人,他的社会危害性其实是不一样的。立法者在制定诈骗罪的时候,他一定还会认识到,一旦行为人犯了合同诈骗,保险诈骗,贷款诈骗,会同时满足。诈骗罪的规定,

那为什么在诈骗以外还规定了如此多的特殊诈骗呢?就是因为针对特定领域专门性的立法。因为普通的诈骗跟那些领域的诈骗,它的社会危害性是不一样的。我给大家举个例子,你感受一下,看看立法者这种想法有没有道理?各位张三。如果骗你5000。跟骗银行5000,你认为哪个社会危害性更大?是骗你5000块一危害更大,还是骗银行5000块?骗谁一骗特定的自然人,二骗一个银行。

谁的危害危害更大?一定是骗。特定自然人的危害是更大一些的。理由是什么?唉,我再给大家举个例子,各位探头看我同样以诈骗为例,如果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五万。这是不是构成贪污罪的?对吧啊,大家可能对这个分则罪名还不熟啊。其实立法者这个智慧啊,还是很强悍的。来看一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就是侵占。窃取就是盗窃,骗取就是诈骗。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共财物是贪污。问,一个官员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了三万块的公共财物。按照立法规定,是不是要定贪污?好,各位再看。如果一个普通人张三诈骗李四。三万块财务。大家想一想。

它的危害其实不大一样。我们普通诈骗。普通诈骗。它是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对吧,普通诈骗要多少钱才能立案呢?比如张三骗你或者我骗你的钱。3000以上都定罪。但是刚刚讲的那种骗贪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他人财物。骗取公共财物,知道多少钱才立案吗?三万,所以我贪污两万,我是无罪的。贪污一万也无罪。

那通过这个立法规定的数额就知道了。各位,你认为。是你损失3000块。和国家损失3000块比起来。你认为哪个影响更大?各位,你损失五万和国家损失五万相比,你认为哪一个?危害更大一些。各位是个人损失五万块,影响更大,它对个人的影响是很大的,国家损失五万块可能是。不都不能说是九牛一毛。

不少不知道是多少头牛中的一根毛。你损失五万,可能叫倾家荡产。大家想一想,是不是?这个危害是是比。贪污对国家造成的影响要大很多。各位,我再给大家举个例子,你看。最后一个例子,你你感受一下这种立法的逻辑。我们看一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那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

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各位以假充真,是不是骗?是吧,他就是骗啊,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以上才定罪。各位,你要是逮着一个人去骗骗3000块,对你都要定个诈骗罪。但是你看这种这种特殊的片。以假充真。他要销售金额五万以上才定罪,大家能告诉我为什么吗?因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销售伪劣产品针对的是一个人还是一群人?一群人,这意味着每一个人被骗的数额多还是少少?其实对他们的影响,对每一个人的影响可能不大,比如卖假的那个篮球鞋。一双鞋子200,可能某一个消费者只损失200甚至100块。那么那么多人加一块达到了五万以上才能定罪。但是如果你针对某一个特定的人骗了3000块以上。都能定。诈骗罪,各位你想一想,你是愿意和很多人一起被骗五万,每一个人被被骗200,

还是愿意你自己一个人被骗3000以上?那我当然选第一种了,我的损失小啊,对我自己的影响也小啊。这个是人之常情,对不对?所以在不同领域,它的立法基于其社会危害性不同,它也会有所区别。所以,区分法条竞合跟想象竞合的重大意义就在于法条的适用规则是不一样的。我再给大家看最后一个法条,172条。我们看看能不能感受到啊幺七二?各位看持有使用假币罪,

明知是假币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的。问,使用假币。原则上还会触犯另外一个。哪个?各位,如果你是个商家,我构成使用假币,我还构成了诈骗罪。假如你认为使用假币罪和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如果你认为是法条竞合,谁是特别法?使用假币,那就定这个罪。

对吧,如果你认为是想象竞合,那就不一定定这个罪了。那就有可能会掉。诈骗罪了,是不是道理啊?所以有必要去区分法条竞合跟想象竞合,首先是有必要分的,不能说只要竞合都是从一种这个的确是有问题的。那么最起码我们研究生考试的观点是要分的。那怎么样去判断法条竞合跟想象竞合?还是那句话,除了考试分析上所列举出来的那几个有争议的问题之外。剩下的情形我们要按照。这个规则来去判断。

然后讲完这个规则之后啊,大家基本上法条竞合跟想象竞合的区分也就能搞定了。好,先不要看书。其实这块可能文科专业的同学更好理解一点。因为我们文科专业的同学啊,基本都会学学政治,学学哲学。哲学里面会讨论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各位一般与特殊是什么关系啊?一一般和特殊一般认为是特殊存在于一般之中,还是一般存在于特殊之中?这就不能讨论哲学啊,以后留着让马峰给大家讨论啊。那我现在给大家举一个生活中的例子,

各位比如我这杯水。泡了茶叶变成这个样子,请问。如果左手还有一杯水。这杯水呢?是两两杯一样的啊,这杯水没有茶叶,这杯水有茶叶,左手白开水,右手。泡了茶叶的水,哪个特殊?爱泡了茶叶的是特殊的,你会发现这种特殊的水,它不仅包含着一般的水,

而且还是不是还多了一份茶叶?那就意味着,一般法条就是这杯水,特殊法条就是这杯水,对吧?好,既然如此。你特别法是谁的特别法,那是一般法条的特别法。你既然是一般法条的特别法。你总归要和一般法条保持一致。对吧,如果连相同性都没有,你就不能说你是它的特别法。换句话说,

当。a法调试一般法的时候。b法条是特殊法的时候,请问b法条要不要受制于a法条的一些特征?要不要啊?左手是白开水,右手是泡了茶的水。各位泡了茶的水,一定要受制于白开水的特征,它最起码要有白开水的成分啊。是不是道理各位,所以我们经常讲特殊跟一般的关系,你既然是a的a是一般法b是特别法,既然你是特别法,你总归要受制于。

一般法的某一些特征。要受制于哪些特征呢?首先第一。如果一般法条是故意。特别法条就只能是。一般法条是个故意犯罪特别法条,就只能是故意犯罪。不能说我是故意犯罪,他是过失犯罪,那过失犯罪怎么可能是故意犯罪的一般法条?连故意都不一样。那一定不可能是法条竞合的,所以由此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之间只能是什么竞合?想象竞合。它俩是不能相互包含的,

它是对立关系的。没问题吧?好,这是第一,所以罪过要具有同一性,这个同一性就意味着,要么我们都是故意,要么都是过失。当然了,假如要是具有特定的目的,一般法具有特定的目的,它的特别法同样要具有特定的目的。诈骗罪是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诈骗呢?也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罪过要具有同一性。

第二,结果是否具有包容性。它指的意思是。如果一个行为触犯了a法条和b法条。一旦造成了,比如特别法条造成了一个结果。特别法条造成的结果,它毕竟是一般法的特别法。那么你特别法条造成的结果,原则上在一般法条中也能够得到。评价也有它自己的位置。啊,这样讲有点抽象,抬头看我别看书。问,

闯红灯不小心撞死了一个人,特别法是谁?交通肇事罪结果是什么?死亡它的一般法是谁?过失致人死亡,这个死亡在过失致人死亡最终有没有位置?有没有它,恰恰也是一般法条能够包含的结果。能理解吗?合同诈骗罪骗了别人很多钱,结果是什么?结果是什么?是不是诈骗了数额较大的财务?那这个财务在一般法诈骗罪中能不能得到评价?可以能理解吧好,

那再看。既然结果之间是具有。是具有包含性的。抬头看我别看书,请问。什么叫结果?结果就是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什么意思?危害结果的意思是。是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各位结果可是对客体造成的损害,对吧?结果具有包含性。那就意味着客体一定具有。交叉型也就是包含型。

是不是为什么呢?很简单啊,结果之间具有包含性,怎么样才会造成结果侵害客体才会造成结果,你结果包含了。那么,造成结果的原因一定会有交叉的。那就是客体之间是否具有交叉性,这个交叉不要求完全相同,不要求完全相同。只要求有部分重合就可以。所以我们判断一个罪到底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三个指标一。罪过是否具有同一性,得出一个重要的做题规则,

故意和过失之间只能是。想象竞合。如果主观目的不同,也只能是。一个罪有非法占有目的,另外一个罪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它的罪过有同一性吗?没有,只能干嘛想象竞合。就是故意过失不同,想象竞合主观目的不同,也只能。想象竞合。能听懂吗?好来抬头看看这个真题。

甲盗割通信电缆导致通信中断,即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盗窃罪是故意犯罪。主观是什么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构成破坏各位两个字,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本罪也是故意犯罪。但是,它有非法占有目的吗?没有一此两罪,不可能是法条竞合,只能是。想象竞合。各听懂了吗?

好抬头抬头啊,总结一下故意和过失只能是。想象结合。都是故意犯罪,但目的不同。也是想象竞合。很好好罪过的同一性二。二,结果的包含性。结果包含性指的是当特别法造成结果的时候。这个结果是能够被一般法条所。包含的。就是我们两个可以共用这个结果。能理解吧,共用这个结果,

为什么可以共用呢?因为所侵害的客体之间是具有交叉关系的。一旦这三个指标大家听懂了,不要看书,抬头看我啊,我要讲几个疑难的问题,这些有很多都是真题已经考过的。唉,你看一看怎么去处理?张三。偷了一把枪。既构成了枪,是之前的东西对吧?既构成了。盗窃罪又构成了。

盗窃枪支罪。法条竞合,想象竞合。什么结合?那你带进去试一试,最后有没有同一性?是不是都是故意犯罪?是不是都有非法占有目的,盗窃有盗窃枪支?是不是也有啊?好罪过,具有同一性二。结果有没有包含性盗窃枪支?枪支是不是财物?是是不是也在盗窃罪中可以评价第三客体有没有交叉性?

结果有包含客体一定会干嘛有交叉的。所以什么集合?法条竞合那盗窃枪支罪,就是一种特殊的盗窃。没问题吧?好再看。一点点来。各位盗窃罪。和贪污罪是什么关系?这是真题考过的。如果按照张明楷按照法考的观点,这一定是想象竞合。但是研究生考试中,这是想要竞合还是法条竞合呢?你要分析一下贪污罪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有盗窃是不是也有都是故意犯罪都有负法占有目的,罪过具有同一性,第二贪污的钱。贪污的钱,比如以窃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私财物,窃取公共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共财物是贪污罪。请问。他窃取的财物。在盗窃罪中,能不能评价?可以吧,可以。第三,

看客体有没有交叉性。盗窃罪侵害的客体是什么?公司包括公共也包括私人公司财务的所有权。贪污罪呢。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还有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有没有交叉什么竞合?法条竞合谁特殊。贪污它是特别的投,特别的骗,特别的侵占。所以这就是法条竞合,按照研究生考试的观点,一个人的行为既构成贪污,又构成盗窃,只能定谁?

贪污罪不能定盗窃罪。听懂了吗?这就是它的区分规则,所以这个板块千万不要纠结。就按照这个规则,掌握这么多就够了。不要再去钻牛角尖,你去钻牛角尖吧,你研究30年可能也是得出一个问题无解。就到这一步,我们能够做对研究生考试的真题就够了。我倒恰恰建议大家,如果你真是读了研究生以后,写个毕业论文,你可以以它为切入点去写。

但是轻易也不要写,因为你不一定能毕业。真的这个点好难啊,那如果你要是能够在读研期间通过三年或者两年的时间能够归纳出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区分的清晰的逻辑规则。各位,我可以保证你一定会在中国刑法史上留下来浓重的一笔,就如同龙哥一样。好,各位,我们看真题啊。关于法条竞合的说法正确的有。a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对吗?对还是错?

法条竞合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吗?那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也有可能是谁想象竞合a是错的吧?法条竞合的概念是什么?是一些法条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者交叉的情况。a是错的b呢?处理法条竞合一般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哎,有一般的,一般都是对的。b对c。我国刑法中法条竞合主要存在于刑法分则之中。对那总则和分则之间能不能竞合?

能不能可以吧?比如总则是不是有从犯,有帮助犯?那分则今天是不是看了一个罪名叫帮助恐怖活动罪?它俩就是法条竞合,只不过分则特殊,要优先使用。各位,甚至连总则的法条之间都有可能会产生竞合。总则法条之间都有可能会竞合各位看。93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这个是不是带大家看过了?对吧,94条又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查,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好,请问。九十三九十四是什么净合?什么竞合法条?竞合谁是特别法?啊,对司法工作人员是一种特殊的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有没有发现法条竞合既有可能产生于总则之中,也可能发生于分则之间,甚至有可能出现在跨越总则和分则的法条之间。

产生结合。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法条竞合它不属于实质的一罪。想象竞合是法条,竞合不是因为实质,一罪一定是以构成犯罪为前提的。但是法条竞合不一定构成犯罪。比如像93,94这两个法条,它和犯罪没有关系的,它就是两个名词解释。我们之所以在这个角度去讨论法条竞合,是因为它跟想象竞合特别像,才放在一块儿的。但是从体系位置上切记。法条竞合不属于实质的一罪。

好,再向后看c。c是对的4d。在竞合的数个法条中,只能选一个适用。对吗?要是原则上是适用。普特别法排斥普通法。好,但是哪些情况要重罚优先适用呢?这个先看一看,分则都会讲第一。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生产,销售具体的伪劣产品。

这个分则会说二诈骗和招摇撞骗,各位诈骗和招摇撞骗在法考中几乎是毫无争议的,认为是想象竞合。研究生考试中毫无争议的认为这是法条竞合。谁是特别法?招摇撞骗,只不过虽然是法条竞合,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要从一重罪处罚。你不能因为司法解释规定从一重,你就认为这是想象竞合。它依然是法条竞合,为什么?因为当你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去骗钱的时候。构成了招摇撞骗罪,但你骗到的钱在诈骗罪中同样可以得到评价。

对吧,也是诈骗公司财务中的公司财务。三和二一样,四烟瘾罪和洗钱罪是法条竞合。洗钱罪是一种特殊的掩饰,隐瞒,所以也要从一重当然后面我会讲既构成掩隐又构成洗钱要优先定洗钱。优先定洗钱罪。它不仅是特别法,而且它也是重法,无论如何多定细节。好,这个一单问题到此结束。第四是机构加重犯。讲完这个点,

我们休息。各位十之一罪,有三项继续犯想象竞合。跟结果加重。法条竞合只是想象竞合的关联问题,它并不是实质的一罪。结果,加重犯指的是实施基本行为,造成基本结果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各位必须要规定较重法定刑。而且它的法定型不光是较重,而且要升一格。要上升一格,这才叫结果加重。

好,我们看一看,结果加重犯的结构第一基本行为二加重结果。定基本罪名。然后再上加上加重处罚。各位杀人。对应的结果是死亡。伤害对应的结果是伤害罪对应的结果是轻伤以上。但是一旦伤害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是不是就意味着伤害行为却造成了一个杀人罪的结果?那这个死亡结果对于伤害行为而言,一定是更重的加重的。所以立法上就规定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那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最终定罪的时候依然是要定。

故意伤害罪。所以,指定基本罪名加上加重处罚。没问题吧啊,这个其实不难的,但是从命题陷阱上,大家要注意有以下几个点第一。只要求实施基本行为。造成加重结果。基本行为造成加重结果,旁边补充一个重要考点。不要求基本行为既遂。不要求基本行为既遂。所以我们的公式所列举出来的是基本行为,造成加重结果,

只要求有基本行为就够了。至于这个基本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根本不重要。最典型的就是强奸致人死亡。各位张三强奸小花脱衣服卡脖子扑倒在地,结果小花倒在地上摔死了。张三只能放弃。大家可以想此时。张三有没有着手强奸?有强奸行为,有没有造成死亡结果?二者有没有因果关系?构成强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切记,

这个在案例题中很容易考,只要求有基本行为,不要求基本行为既遂。第二,刑法分则条文专门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法定刑要升一格,要升一档。第三,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具有罪过。主客观相统一。对造成的加重结果或有故意或有过失。当然了,有的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比如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死亡结果仅限。

过失如果对死亡结果是故意,那要定。故意杀人了。但是有些对加重结果可以是故意,可以是过失,比如像像抢劫致人死亡,对死亡结果可以是。故意可以是过失。这个分则都会去讨论。常见常考的结构加重犯。大概有十项。大家只要掌握这个原理,到分则用这个原理去拆解。你几乎不要死记硬背。我下面给大家呢补充两个这个底层逻辑问题,

就这个板块儿,它本身的法理先不要看书,抬头看我。各位立法上规定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拐卖拐卖妇女儿童致人重伤死亡。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非法行医。规定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工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放火规定虐待致人重伤死亡。还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好,就这些重点。大家只要能掌握,其实就足够了。所有的结果加重犯它背后的法理,有两项,第一项大家对比一下,请问我们立法上为什么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它怎么不规定盗窃致人死亡?好再补充一句,为什么规定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他怎么不规定强制猥亵,侮辱致人重伤死亡?

为什么?大家有没有想过我们的结构是基本行为,加上加重结果。那基本行为为什么会造成加重结果呢?立法者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很好,因为这种行为本身它其实是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当危险的。抢劫和强奸是不是基本上都要压制反抗?压制反抗过程中,即使没有故意,也完全有可能失手致人重伤死亡。它导致加重结果的可能性是比较高的,所以立法者关注到才有可能将它规定为结果加重犯,这表明所有的结果加重犯一定有个特征。

那就是基本行为有造成加重结果的高度危险。没有这个危险,立法者不可能将它规定为机构价值反弹。比如他之所以不规定盗窃致人重伤死亡,因为我们几乎没有听过偷能把人偷死的。规定强奸致人,重伤死亡,因为强奸通常也会压制妇女的反抗,或者给她吃很多药。那为什么不规定强制猥亵,侮辱,致人重伤,死亡?听过那种猥亵摸两下,致人重伤死亡的吗?

铁手啊。所以这种情况几乎是不可能出现的。立法者就没有关注那这个非法拘禁,比如把人家捆起来又捆得紧一点,第二天可能就会窒息死亡。拘禁致人死亡,所以他的基本法理一基本行为有造成加重结果的相当危险,才有可能被选中。规定为机构加重。第二,第二,大家一定要注意,很重要机不加重犯,到底是几个行为?几个行为一定是一个行为,

一定是基本行为本身造成的结果。如果是基本行为之外的第二个行为造成结果,这一定不是结果加重。没问题吧?张三到小花家去抢劫,抢到东西抱着财物就跑,跑的特别快,一不小心把小花家在地上玩耍的小孩。踩死了,各位,这是不是抢劫致人死亡?是不是抱着东西跑,那是抢劫之后的行为,而不再是抢劫行为。前有抢劫行为,

后抱着赃物逃跑,逃跑踩死一个小孩儿,对孩子的死亡是过失定过失致人死亡和前面的抢劫罪数罪。并罚能理解吗?再想一想,刚刚讲的一个案例,张三强奸小花,小花激烈反抗,张三一生气,活活把他掐死了。各位,现在死亡还是强奸行为造成的吗?不是,而是由杀人行为造成的,要按照强奸罪加上。

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能理解吧,两个法理一基本行为又造成加重结果的相当危险二。只有一个行为,所以它才属于实质的一罪。听懂了吧,最后最后一个小问题,抬头看我,不要看书。问,结果加重犯跟想象竞合犯是什么关系?想象竞合是不是也一个行为,它们的关系就是法律有没有明文规定。比如看立法236条。来看236条普通抢劫三到十年。

但是下面这种种情形,比如比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十年以上至到死刑。各位,它的法定刑是不是升了一格一档?这就是结果加重。法律明文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这就是结果。加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呢?那就是想象几何。不要看书,抬头看我,比如遗弃罪。就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看261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五年以下。请问立法上有没有规定遗弃致人重伤?遗弃致人死亡?这个罪就没有结果,加重犯。没问题吧,它就没有。再看。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两年以下犯抢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两到七年。有没有升一格?

有这就是什么犯?结果加重犯。能听懂吧,法律明文规定的结果加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因为只有一个行为两个罪,那就想象竞合。就搞定了,好到这一步,我们结构加重犯就全部总结完毕,不要向后翻,我们结构加重犯呢,还是要区分一组概念的。当我们对一个人进行加重处罚的时候。也就是适用一个更重的法定型。

这跟我们总则讲到的基本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有关系的。以抢劫罪为例,基本的犯罪构成就是以暴力胁迫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三到十年。这叫基本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中有加重的犯罪构成就是下面的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十年以上指导死刑。这种派生的犯罪构成及加重的犯罪构成。包含着。八项内容有情节加重,有结果加重。其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典型的立法模式,都是致人重伤死亡。

致人另外七项全部都是情节加重。两者之间呢,就是加重处罚的依据不一样。结果加重犯是因为出现加重结果而加重处罚。情绪加重呢是基于。特定的场合,特定的手段等原因而对其加重处罚。比如入户抢劫,入户抢劫不一定出现重伤死亡结果,但依然要适用更重的法定刑,这是一种情节加重。发生在了特定的场合。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也是同样如此。三是基于特定的对象而加重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四是次数。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其持枪抢劫。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这个和三的原理一样,基于特定的对象而加重。所以结果加重犯,很容易区分就那几项。表示为致人重伤死亡。除此之外,如果加重都是情节加重。那情绪加重跟结果加重,除了加重处罚的依据不一样,第二个重点就在于结果加重犯只能有一个行为。一个行为,比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一定是抢劫行为造成的。而另外七项呢?另外七项,比如像多次抢劫它,其实是多个行为。但是理解成情节加重。只按照一罪来处理。那最典型的像。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更是如此。拐卖妇女儿童罪二四零。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此种情况叫基本的犯罪构成下列情形之一。十年以上最高到死刑。死刑,

此种情况既有结果加重,又有情节加重,总共有八项。在这八项里面注意。第七,拐卖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一般认为是结果加重。而其他情形一般认为都是情节加重。比如三拐卖之后,奸淫被拐卖妇女。各位奸淫被拐卖妇女意味着什么?它是几个行为了?对两个行为,它是情节加重犯。

这个时候就不并罚了,将奸淫这种情节,奸淫这个行为作为拐卖罪的加重情节。来去处理,所以拐卖罪,加强奸罪等于。拐卖罪,但是要加重处罚。但这种情况明显是两个行为。所以就加重只有一个行为,而情绪加重呢,有可能是一个行为,有可能是两个行为。好,这是二者之间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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