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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第09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03)(Av823243245,P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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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对犯罪未遂进行分类有两个标准,拆成两类。第一,根据实行行为是否完成为标准,可以将犯罪未遂分成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先不要低头看概念,大家自己呢拆一下。实行终了,那就是实行完毕。什么实行完毕?当然是行为。所以实行终了的未遂,指的是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就是你的行为,虽然实施完毕了,但还是构成未遂。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呢?无非是加个定语。即将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相对应未实行重要的未遂,指的是没有将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那我们先看第一种,实行终了的未遂。既然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这表明它离犯罪既遂,其实要更进一步。

因此,从处罚上,从量刑上,一定会稍微更重一些。比如张三想杀李四,投了毒,李四喝完之后呢,被别人送往医院救活了。张三已经将自己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全部实施完毕。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再比如张三杀李四,把李四砍成重伤昏迷,张三认为李四必死无疑,

自己转身离开,结果李四命大。刚好一个医生经过对李四进行救助,李四幸存了。这个案例中,站在张三角度,同样是构成实行终了的未遂。再比如张三杀李四,把李四从悬崖上推了下去。结果李四挂在了树枝上,又落在了地上,只是摔成了重伤。本案中,站在张三角度,他也是认为已经将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了。

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很多案例,像张三去盗窃,打开保险柜,发现里面没有钱。张三已经将实现盗窃罪既遂所要求的所有行为实施完毕,保险柜也打开了。因此,构成实行重要的未遂。好,这就是实行中的未遂的含义。那由此呢,要做个提醒,就是实行终了了,并不代表着犯罪就一定能既遂,

它完全是有可能构成未遂的。像刚刚讲的这几个案例。投毒杀人被害人被毒死。既实行终了,又既遂。投毒杀人被害人中毒以后被救活,虽然事情重要,但依然可能构成未遂。第二种分类。及未实行重量的未遂行为人,没有将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比如去偷保险柜里面的东西,连保险柜都没撬开。那站在行为的角度,他也不会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了。

所以此种情况被称之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强奸的时候,刚将被害人推倒在地,就被制服了,这也是未实行重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到底怎么去判断?理论上认为,应当站在行为人的角度去讨论,就是行为人自以为该行为有没有实施完毕。如果他认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自己转身离开,结果没有造成结果,这就是实行重了的未遂,所以呢,

在134页,大家可以看一看这个注意。这个观点也是引自于我们中国本土理论的通说观点。犯罪行为是否实施完毕的标准。行为是否实施终了,应当以犯罪分子是否自认为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施完毕。他自认为,全部实施完毕,那就是实行重要的未遂。他自认为没有那么全部实施完毕,那就是属于未实行重要的未遂。所以在绑架中,如果在控制被害人的过程中。被害人溜走了,或者是被害人反制行为人。

控制了行为人,那这时候行为人就只能构成绑架罪未遂。而且是属于未实行重要的未遂,因为站在张三角度,站在行为人角度,他不可能认为自己的绑架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了。还没有完成。就被迫停止下来。这个小点,请各位要重点关注。就是实行终了的判断标准,要站在行为人主观的角度,他自认为有没有实施完毕。好,这就是第一种分类的两种情形,

那下面我们看第二种分类。根据实行行为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可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所以能犯未遂,指的是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而不能犯未遂,指的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能贩位虽有很多种,张三杀李四一枪打过去没打中。构成杀人罪未遂。首先,它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枪已经射出子弹了,第二,他也属于能犯未遂,

因为完全有可能打死被害人。所以这叫能犯未遂。再比如张三强奸小花脱衣服卡脖子压制反抗。啊,结果小花制服了张三。各位,这个案例中。站在张三角度,那一定是未实行重要的未遂,他不可能认为自己的强奸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是站在第二种分类角度,这是属于能犯未遂,因为他的强奸行为完全有可能。达到既遂状态,他完全有可能压制小华反抗,

继续进行建业。所以我想这个点应该不难理解。那么,站在能犯未遂的对立面,就是不能犯未遂。那么,这个不能犯未遂。指的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行为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由此就会产生一个让我们困惑的问题,先不要看书,抬头看我。抬头看我。我们看一个案例。张三撬保险柜,

想偷走里面的巨额财物。保险柜打开以后。里面没有钱,空无一物。张三构成盗窃罪未遂。按照前面讲的第一种分类。这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站在第二种角度来看。这是能犯未遂,还是不能犯未遂?请问张三有可能达到既遂吗?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可能达到既遂,因为里面都没有钱。没有财物。

第二种观点认为。你不能采取那种观点去判断,那叫事后的标标准。他是完全有可能达到既遂的,因为保险柜里面有财物,这才是常态,没有财物才是例外。所以他在偷的时候,虽然最终没有钱,但是保险柜里面存在钱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因此是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所以呢,当你打开保险柜,发现里面没有钱的时候,构成盗窃未遂,

应该是能犯未遂,这是第二种观点。那么,哪一种观点比较合理呢?各位,这块就必须要去讨论。我们不能犯未遂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官方观点通说理论都认为。所以不能犯未遂,指的是行为人因事实认识错误等原因,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所以,当我们将某个行为评价为不能犯未遂的时候,一定。要基于认识错误的立场。

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错误,那是不能认定为不能犯未遂的。各位,那张三去偷保险柜。把里保险柜撬开,想窃取里面的巨额财物。打开之后发现里面没有钱,这个案例中,张三主观上有没有认识错误?当然有,张三肯定认为保险柜里面有钱,所以他才会撬的。而事实上,保险柜里面没有钱。那因此,

这不就是存在的认识错误吗?那么既然有认识错误。导致不可能达到既遂,因此本案要认定为不能犯未遂。那我们总结一下,各位不能犯未遂,一定要基于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因而产生。这一点很关键,而且不能犯未遂,可以分成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叫对象不能犯未遂。第二,叫工具不能返回遂。所以工具不能犯未遂,其实就是对犯罪手段发生了误用。

比如用失效的毒药去杀人。它就跟我们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工具错误,手段错误是一致的,它俩是等号。我们识认错误,里面有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及行为偏差四手段错误五因果关系错误六行为性质错误。那么其中。手段错误就是我们这一块儿的工具不能犯未遂。对犯罪手段发生了误用。张三想杀李四。向李四的杯子投了毒,他认为这是。

有效的毒药其实早就失效了。李四喝完之后什么事都没有。那本案中,张三的杀人行为,投毒行为有没有实施完毕呢?当然有,所以这是实行重要的未遂。第二,这是能犯未遂还是不能犯未遂?有没有认识错误,有基于这种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所以这是不能犯未遂。具体而言,属于工具不能犯未遂。各位,

那什么属于?对象不能翻呢。那就是对犯罪对象发生了误认。比如误男为女进行强奸,像刚刚讲的马蜂想强奸小花,结果误将月夜鹏当成小花进行强奸,脱衣服卡脖子。压制反抗一看哟。岳老师就把岳老师扶起来,牵着手回家了,就这个案例而言,首先第一步他是实行终了未遂还是未实行终了未遂?马蜂认为自己的强奸行为有没有实施完毕?当然没有啊。怎么可能会实施完毕,

所以这是属于未实行重了的未遂,第二,这是能犯未遂还是不能犯未遂呢?那关键看他有没有实行错误。本案中,当然有叫勿男为女。它存在着这种认识错误,既然有认识错误,各位我们认为它是属于不能犯未遂。他不可能强奸成功了,因为认识错误导致的。当然了,它再次表明,我们当时在讲适应错误的时候说过,如果行为人既没有造成预期的结果,

也没有造成预期以外的其他结果。它就涉及到不能犯的问题,就没有必要通过识认错误理论来去讨论。那再次印证了此种情况,广义上来讲,它的确是一种认识错误,但是呢,按照不能犯理论就解决了。定什么强奸罪未遂啊,这个小问题请大家一定要注意。那么下面呢?134页最下面有个注意,这个注意呢,其实就是法考跟研究生考试。两场考试的那么理念不同,

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区分能犯未遂和不能犯的未遂的意义在于。不能犯未遂,实际上是没有既遂的可能,所以呢,侵害的法益危险性就小很多。从客观上讲,不能犯未遂,罪行轻。在极端注重客观危害的时代。有人主张不能犯,未遂可不作为犯罪。但现代观念。重视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法学通说认为不能犯未遂,也应当按照未遂定罪处罚。

各位现代观念认为这些话,这都是来自于我们的官方观点。这充分说明,法考与研究生考试采取的是两种立场。法考采取的是一种纯客观主义的立场。它认定犯罪有严格的思路,而这个思路就是从客观到主观。而我们研究生考试的立场呢,它更偏重的是一种主观主义刑法的色彩。所以在这个点上,我的确是要给有必要给大家做一个分析,然后大家之后做题的时候碰到研究生考试的题,你就知道怎么去想。我想先给大家分享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这个案例很经典的。

甲杀了一个人。找到好朋友乙。甲先办。尸体进行分割,装了好几个小包。然后就告诉乙说这包里面全部都是毒品。你能不能替我从?上海运到南京去。你到南京站以后,有人会过去接你,而且许诺给乙3000块,这个案子很老了。当时3000块是一笔巨款。然后呢,先付给乙1000。

当时的火车呢,也不像现在一样,什么失明安检也没那么严。乙呢,就以为是毒品,带着这几小包。就到南京去了。到了南京以后。他发现,并没有人来接自己,这个乙就很生气,反正我已经拿到1000块,管那么多干嘛?乙就将这几小包东西。寄存到南京火车站的人工柜台。

寄存以后乙呢,拿着钱就出去潇洒。当时可是大夏天第一天,倒没什么异样,到第二天呢,这个保管员就感觉这个味道不对。第三天就更重了呃,就开始拿起鼻子去闻。闻了一圈就发现这几小包东西有问题。说这寄存的是什么东西啊?打开看一看,打开之后呢,就把手伸进去。然后呢,伸出去以后想拿出来瞅一眼,

哎,一窝就和里面的东西呢,握了个握了个手啊,两就握了个手。这一握手,那保管员就吓疯了,这太吓人了。那本案对甲怎么定?故意杀人罪这好简单,对乙怎么定?各位办案中。以主观上以为这是毒品。客观上将他认为的毒品从上海运到了北京。但是呢,它又没有毒品的存在。

正是基于这个原理。本案当时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未遂。那这个运输毒品罪未遂表明,我们司法实践所采取的立场同样是偏向主观主义刑法的立场。不管是客观主义。还是主观主义刑法。它有很多相同点。大部分案件也都一样。客观主义刑法他就认为。在认定犯罪的时候,要先客观后主观,要严格坚持这个顺序。当然了,客观主义刑法也主张构成犯罪要主客观相统一才能定罪。这点主观主义刑法也是相同的,

要主客观相统一。但是在判断的思路上有所区别,客观主义刑法就认为,客观要严格优于主观,先考虑,先讨论。如果客观都不符合,不考虑主观。啊,不考虑主观。主观主义刑法呢,它更侧重的是主观恶性。所以在认定很多犯罪的时候,他先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想干嘛?

然后再讨论有没有相关的举动。所以他虽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但通常可能会主观优于客观来进行判断。这是判断的思路。当然了,像我刚刚讲的这个案例,如果你按照客观主义刑法去讨论。你构成运输毒品罪,首先要求第一,你客观上要有运输毒品的。行为对吧?有运输毒品的行为。然后主观上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先客观后主观就能定罪了。但是这个案例。

有客观上有运输毒品的行为吗?并没有它,只有运输。尸体尸块的这个行为。既然连运输毒品的行为都没有。你主观上即使有运输毒品的故意,我也不考虑,因为你行为都没有无行为,无犯罪,无刑罚,所以。这个乙就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当然,也就不能认定为未遂。这是他的分析思路,

主观主义刑法呢,就刚好反过来,它特别强调人的主观恶性。首先,你主观上有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有?你客观上有没有运输的行为有?主观有故意,客观有行为。虽然说它毒品不存在,但是你毕竟是有运输到毒品的可能性。它的确有这个可能性。那既然如此,为什么不能定运输毒品罪未遂呢?那大家经过分析会发现,客观主义刑法是客观优于主观,

主观主义刑法是主观优于客观,先判断。很多同学就会说老师,那这是不是意味着客观主义刑法就更先进一点?主观主义刑法就更落后一点?很多同学可能会有这种想法,对吧?但我要提个醒。你如果认为客观主义刑法是更先进的,请你告诉我。除了我们现在法考提倡的这个客观主义,刑法的观点之外,还有哪些国家采取的是客观主义刑法吗?是一种纯客观主义的刑法吗?有哪些国家采取这种观点呢?

就德国,德国肯定采取的是客观主义刑法,很遗憾。如果你翻开德国刑法典看一看。如果你研究过德国刑法或者看过翻译过来的德国刑法著作,你会发现,德国刑法恰恰采取的是主观主义刑法。是不是很出人意料,我们都感觉哇,德国那么先进,好像客观主义刑法应该是他们的,通通说这是一种古板。古板的印象真的不是德国刑法典明确规定,因为行为人认识错误等原因。而没有实现犯罪既遂的。

要定罪处罚。德国教材,德国的教科书里面甚至有这样一个通说的案例,就是两个猎人是竞争关系,上山打猎这一天呢,张三过去了。他发现前面有动静,他就认为那肯定是另外那个猎人李四,他就想把李四给杀了,砰一枪打过去发现。根本不是人,是个动物。李四根本没来。这个案例在德国也是要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的。你按照我们现在法考的观点,

都不一定能定罪。这表明法考的观点,它其实跟德国观点也不是完全一样的。符合那个命题老师想法的,他就拿过来用一用,不符合就抛弃。这是德国的这个观点,而恰恰我们国家目前的观点跟德国的通说,目前是保持一致的,都是采取主观主义刑法的。这个观点。强调主观恶性。当然了,有同学说老师这个强调主观恶性,是不是主观入罪呢?

不是他如果主观上只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任何行为,那肯定定不了罪。但这个案例中,它不仅主观有运输毒品的故意,而且客观上的确是有运输的举动。所以定的运输毒品罪未遂。那么有同学说我还是感觉客观主义刑法有道理,当然这是你的一种倾向,我不做这个过多的解释。但是我只想提醒大家一句话。你可以想假定张三,让李四去运输毒品。李四同意了。而且客观上也准备好了工具,

比如把车子准备好。把假的通行证等等都准备好。紧接着,张三被抓,李四也被抓了,还没有运输行为呢。那对李四能定罪吗?按照我们的理论,客观上为了运输毒品,已经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了。是不是已经准备了车子假的通行证,主观上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它至少是可以成立运输毒品罪预备的吧?至少是不是可以成立运输毒品罪预备?我没有后面的运输举动,

我只有准备行为,我都能构成运输毒品罪为罪呃,运输毒品罪预备。但是在我刚刚讲的最高法的这个案例中呢,乙他不仅有准备行为,而且还有后续的运输的举动。结果你恰恰认为他不构成犯罪。这好像也说不过去吧,他如果没有后面的运输的举动。他同意替甲运输,然后呢?有准备都能构成运输毒品罪预备。他现在不仅有准备,而且还真的有后续的运输举动,你认为他无罪?

似乎客观主义刑法在这种问题上。是解释不了的。那我们研究生考试偏向的是一种主观主义刑法的做题特征。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所以我们在思考刑法案例的时候,你的第一反应不是行为人客观上有什么行为,你第一反应你最好是先讨论一下行为人主观上有什么故意。题目会明确告诉你的,这是做题的技巧。当然了,有同学就会说老师。那如果按照这种方法去理解。是不是就意味着?我们在做题目的时候。就会跟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相冲突。

犯罪构成四要件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它明明是客观在前,那么主观在后,那你为什么建议我们做题目的时候先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犯意?有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呢?原因在于犯罪构成理论,那是通过证据。来去证明的一个流程啊,先看有没有侵害利益,然后看客观上有没有行为,它是证据证明的一个流程。然后主体主观方面。

但是你要知道我们题目给你的信息是不需要你证明的,比如题目里面说甲想杀乙,那甲就是有杀人故意。那甲为什么有杀人故意不需要我们再用证据去证明了,他已经明确告诉我们有杀人故意了。所以我们就可以直接先考虑一下行为人,主观上到底想干嘛?这不需要证明,这毕竟只是个做题,不需要运用运用证据规则去论证。第二个理由就在于。即使你先考虑客观。啊,你客体考虑了,你客观方面客观方面是不是要考虑危害行为,

行为有三个特征,有体性,有异性,有害性?那这个行为到底是什么行为?你必须要考虑他在什么故意支配下实施的呀,所以客观和主观是不能截然分开的。你凭什么说张三是杀人行为?因为张三主观上有杀人故意。换句话说,从犯罪的角度,他应该是先产生杀人故意,然后才有杀人行为的。所以我给大家建议,就是从做题角度,

你可以这样去思考,那这个主观主义刑法的色彩有多多么强呢?各位二零二二年我们考过这样一道案例题。这可是案例题哦,听清楚。甲乙。非法拘禁了丁。然后使用暴力把丁打死了。根据我们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对甲乙要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后面会讲这叫转化犯。这是构成故意杀人的。那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后,

人已经死了。甲就找到了自己的表弟丙。甲就欺骗丙。甲给丙说。我们绑架了丁。丁现在就在我们手里面。你能不能去问丁的家里面?去要钱,然后丙听完之后说好。他就找到丁的家人。说人在我们手中不给钱就撕票。各位,你站在甲乙角度。甲乙首先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

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其次,后续呢,是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不构成绑架呢?因为丁已经死了,绑架罪要控制人质勒索财物,没有人质,那不可能构成绑架的。所以前面是构成故意杀人,明明知道人质,明明知道被害人已经死亡,又假装控制人质。问丁家要钱,

所以后续构成敲诈勒索罪。前行为构成杀人罪,后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所以对甲乙要按照这两个罪数罪并罚。然后再考考虑丙各位,我们官方答案认为想一想丙构成何罪?认定为绑架罪。为什么构成绑架呢?因为丙主观上是具有绑架故意的。甲骗了丙,说我们绑架了乙丁,你去问丁的家人要钱。那这时候丙同意了,这就意味着丙想加入他人的绑架过程之中又。绑架勒索财物的意思。

所以官方观点就认为,丙是构成绑架罪的。这就表明,我们在对丙定罪的时候,是先主观后客观,你主观有绑架,故意你客观上有勒索财物的行为,那就定绑架罪。并绑架未遂,因为人质不存在。人质不存在。那如果你严格坚持客观主义刑法啊,说要先客观后主观。假如先客观后主观,你怎么去分析丙的客观呢?

丙客观上有绑架行为吗?没有人质都不存在。连人质都没有,那怎么有绑架行为呢?如果没有绑架行为好的。那就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行为。你对别人就只能定敲诈勒索罪,这就跟我们官方观点冲突了。所以我再次提醒各位,法考跟研究生考试两套理论在这个点上体现的是非常充分的,我们教育部的官方观点认为丙是构成。绑架罪未遂的理由就在于,你主观上有绑架故意吗?有客观上有没有围绕着绑架故意实施特定的行为有?主客观相统一绑架未遂。

有同学说哇,那这个也太注重主观恶性了吧?这就是我们考试的官方观点呀。而且,主观主义刑法跟客观主义刑法比起来。真的有好坏之分吗?我真的不是这样看待的。原因很简单,任何一种刑法理论。他都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客观主义刑法,它也有自己的缺点。它严格坚持先客观后主观,你客观真的和主观能完全分开吗?对吧,

你客观上的行为,你凭什么说是绑架行为,没有绑架,故意支配,那怎么能是绑架行为呢?没有强奸,故意支配下,那怎么是强奸行为呢?所以你认定客观的时候,他少不了主观上的要素做支撑的。没有纯客观的东西,在我们这个犯罪认定上没有纯客观的东西。那由此。到底选择哪种理论?其实它跟国情有关系。

治大国,烹小鲜,一个国家。要基于自己的传承,也就是文化老百姓的观念。然后法学交易的情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选择一个适合自个自己国情的理论,那为什么德国还采取主观主义刑法?你解释不了啊。那日本学习德国之后,学习到一定程度,日本现在变成了客观主义刑法,所以德国主观主义刑法,日本客观主义刑法。日本明明在学德国,

哎,人家选了一个客观主义刑法。知道为什么吗?原因就在于。在日本,大家都知道,其实二世界世界大战以后啊,德国改造相对来讲较成功,比如他反思了自己的侵略行为,甚至向犹太人下跪。他的总理向犹太人下跪。那么,日本呢?日本二战以后。他对侵略的历史反思是很不彻底。

很不彻底的。那这个时候日本的刑法理论界其实就慢慢的形成一种共识。就是我们要通过一些社会力量来去制约政府力量,防止他们再发动战争。那怎么去制约呢?要形成一个强社会,弱政府的局面,就是社会力量要大,你才能够牵制政府的一些举动。这就要求要赋予普通的国民更多的权利和自由。这样的话才能够反对政府,才能够制约政府。所以,日本刑法理论界一直在提倡赋予国民多少自由,多少自由。

它是有一点意味啊,这个意味就是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去制约政府的行为。那具体到我们国家,大家可以想。你到底是选择主观主义刑法还是客观主义刑法?我想问大家,你认为。哪一个刑法发挥的作用可能会更大一点,肯定是主观主义刑法按照客观主义刑法,可能是无罪的主观主义刑法,仍然要定罪第二。那你认为在中国发展历史上。如果你作为一个统治者,你特别强调社会稳定。你特别强调,

老百姓要遵守各种规范规则。各位,那你一定会坚持主观主义刑法。如果你是一个充满浪浪漫主义色彩的领导人,你认为。人这一生本来就很。挺苦的,我们要赋予大多数人更多的自由。开开心心,不要受那么多规范规则约束。你大概率会采取客观主义,这种统治立场。那在我们国家到目前为止主观主义刑法仍然是司法实践的主流,所以很多学生通过司法考试,通过法考之后。

进入司法实践,你做民事案子还好,你做刑事案子,你会发现你所学的东西跟司法实践所采纳的关系,跟司法实践的所采纳的观点。各位冲突的特别多,你会很痛苦,说我们就是这样,才通过法考的对,所以你到司法实践之后要再学一次。而在这个点上,恰恰研究生考试的观点跟司法实践中的观点。绝大多数都是高度吻合的。因为司法实践采取的是中国本土观点,而不是那个日本的大陆法系的那种观点。

好,这个点我想大家应该是听懂了。所以我们在做题目的时候怎么做?先考虑一下行为人主观,再讨论以主观为中心有没有实施特定的行为。由此,像我刚刚讲的,最高法的这个案例以主观上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运输的举动。因此,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两种分类带入进去,第一实行终了了吗?对实行终了了运到目的地了。实行重了未遂,

第二,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因为没有存在毒品,肯定是未遂,我们认为是不能犯未遂,因为行为人主观上产生认识错误,他误以为这是毒品,其实不是。所以同样属于不能犯未遂。好,那到了这一步,我们思路呢,就理顺了。紧接着我们看一看135页。

两种分类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跟实行终了和未实行终了未遂,它们的关系。跟我们前面讲的犯罪构成基本修正标准派生一样,同一分类之下相互排斥,不同分类之间可以交叉。所以不可能说我既能犯未遂,又不能犯未遂,我既实行重了,又为又未实行重了,不可能,但是呢,不同分类可以交叉啊,

我既是实行重了,又是能犯未遂。或者又是不能犯未遂。我既是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我又是能犯未遂,我又是那么不能犯未遂,这种是完全有可能存在的。存在的,大家只要按照这个方法去判断就行。去年上课的时候,前年上课的时候有个学生问我一个问题,说老师。如果我用一个树枝。树枝去盗窃保险柜没撬开。某构成盗窃罪未遂,

这是实行重量还是未实行重量?我说你说呢,他说我感觉是未实行重量,我说对你都没撬开,对吧?他说我是能犯未遂还是不能犯未遂呢?我说你有认识错误吗?他说我就用树枝撬,就这么多信息,我说你这定不了罪,他说为什么,我说你这是精神病人犯罪,对吧?谁去撬保险柜?用树枝去撬,

他说不不不,就是我本来想用工具的,但是我一紧张,然后呢,我选了一个树枝去撬的。我说你这个问题也不大,你这是盲人犯罪,对吧?也有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各位像这种假设不要多想,不可能这样考。这也不可能出现的。所以大家牢牢把握住不能犯未遂,一定是基于认识错误的原因产生的。

各位,那下面我们再讨论一个案例,还是以保险柜为例?张三想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第一种可能撬开保险柜,发现里面没有钱。首先,实行重量。其次,不能犯未遂,因为他产生了认识错误。他以为有钱才会撬,撬开之后发现没有钱。实行终了,然后呢?

对应着。不能犯未遂。第二,如果张三撬保险柜在撬的时候没撬开。没撬开呢,那就是未实行重量。第二是能犯未遂还是不能犯未遂呢?如果就这么多,通常认为是能犯未遂,为什么他没撬开?如果撬开就可以取走钱啊。题目也没有告诉我们说保险柜里面没有钱。所以它不存在着认识错误,既然没有认识错误,首先是属于不能未实行重疗的未遂,

其次是属于能犯未遂。他是有可能打开保险柜,取走财物的。他没有认识错误。那如果第三种可能题目告诉我们张三呢,想撬开保险柜取走钱。结果呢,没撬开,然后呢,才发现同伙告诉他保险柜里面根本没钱,的确没钱。各位第一,他是未实现重量的未遂,第二,他以为有钱才翘。

后来发现没有钱,他不可能达到既遂,因为这块有认识错误。有认识错误,所以它既是。未实行出来的未遂,它又是不能犯未遂。所以你要看题目中是怎么表述的,总结一下啊,抬头看我第一。撬开了,发现没钱。实行终了加上。不能犯未遂。为什么?

因为他有认识错误,他以为有钱才会撬撬开,发现没有钱。所以产生了识人错误,因此既是。实行重量未遂,有时不能犯未遂。第二,里面有钱,但是没撬开。没撬开未实行重量的未遂,里面有钱,这就意味着他没有认识错误。没有认识错误。那就是属于能犯未遂。

有可能撬开拒走财物的。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好,第一种是撬开了,没有钱。第二种是。没撬开,但是里面的确有钱。第三种没撬开,而且里面也没有钱。没撬开未实行重量,里面没有钱,里面没有钱,但他以为有钱才撬的。所以它既是未实行仲裁的未遂,

它也是不能犯未遂。产生了认识错误,就这几种考法,我们全部归纳完毕了啊。好犯罪未遂的两种分类,大家应该是听懂了,我们关联出我们研究生考试独有的一种做题思路。这块给法考。简直是天差地别,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我们思路的调整。那么,第三,我们要讨论。迷信犯和不能犯未遂之间的关系。所谓迷信犯,

指的是使用迷信或者愚昧的方法来犯罪,那按照科学的概观念,对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可能造成损害。那么,迷信犯其实在生活中比较常见,尤其是前些年,最近几年可能还好。但是还有人迷信吗?一定会有的。一定会有的。迷信犯。既然从科学的观念来看,不可能对法益造成损害。那所以迷信犯在理论上认为是无罪的。

明星犯有很多种,比如画个圈圈诅咒你。各位画个圈圈诅咒别人,怎么可能会起到侵害法益的效果,所以无罪。再比如流传出来这样一个事情。就是如果你想杀人,你就跟着他剪掉,剪到他落下的一根头发就行了。剪了他一根头发回来之回去之后呢,烧成灰酝,然后趁他不注意再投入他的杯子里面,让他喝掉自己的头发,灰溅他就会死。啊,

这种情况也是典型的迷信犯案,不可能定罪的。再比如。我想杀张三。我看张三睡着了,睡得还挺死诶,我就拿个橡皮擦,我去涂张三的生命线,把生命线涂短一点,死得快。肯定也是无罪的。这就是典型的迷信犯。比如我从小到大啊,就接触过人家迷信犯的这种案例,很有意思的,

我去年讲课的时候说过这个案例。我们家有个邻居,一个老太太。我很小的时候家被偷过了,家被偷过一次。被偷过以后他就很生气。在他家门口不远的地方,有个电线杆,他呢就捆上一个稻草人儿扎的特别像,真的很像的,还戴个帽子。然后呢,在稻草人的嘴巴里面塞了一颗鸡蛋。他不仅骂声音很大,而且呢,

他早上起来烧一壶开水,就对着这个稻草人叫下去。刚好我在旁边看他,让我离远一点。我感觉好神秘啊,他一边教一边一边骂,说敢偷我家东西啊,我浇死你,烫死你。然后我在旁边就很好奇,我说这个有用吗?他当然有用啦,我说那偷你东西的那个人啥时候会死,他说等鸡蛋被烫熟的时候就会死。我鸡蛋什么时候能烫熟?

他说今天他不收,明天接着交,明天他不收,后天接着交。我说那鸡蛋烫熟能吃吗?他闭嘴,不要讲了啊,我说好好好,各位。大家想,这是典型的民心犯吗?第二天我还没睡醒,又被他骂人的声音吵醒了,我就听到他在外面又接着骂。啊,

哪个王八蛋把我的鸡蛋偷走了啊,鸡蛋又被偷走了,各位,所以这种情况是典型的。迷信犯他不可能侵害法益的,那迷信犯跟不能犯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呢?第一常识是否有错。迷信犯的行为人是常识,发生了错误。他认为,画个圈圈能诅咒别人屠割生命线,别人就会死得快。浇稻草人就可以把别人浇死,这怎么可能嘛?这是一种常识错误。

第二,那不能犯未遂呢,他的常识没有错误。比如工具不能犯未遂。我享用的是有效的毒药。结果呢,我认错了,我才选的失效的毒药,他自己知道有效的毒药才能杀死人。失效的毒药杀不死人,他的常识是没有错误的。第二手段是否一致迷信犯。他想实施的行为与实际实施的行为是相一致的,他认为画个圈圈能够诅诅咒别人,他画的就是圈圈。

他认为,教稻草人儿有用,所以他教的是稻草人儿一致的,但是在不能犯未遂的场合,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与预想使用的手段,它是不一致的。我想使用的是有效的毒药,其实选的是失效的毒药,第三是否有罪不同,迷信犯是无罪的,因为它不可能侵害法益。而不能犯未遂,要按照未遂犯定罪处罚,这是有罪的。好,

这就是迷信犯与不能犯未遂的三点区别。因此,不能犯在研究生考试中全部都是要定罪的,法考不是。我们不讨论了,第二。迷信犯在两场考试中都是无罪的,这个是共性迷信犯,不可能。对他们定罪处罚的。最后对未遂犯怎么去处罚?按照立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预备犯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是因为。预备犯毕竟没有着手,他对客体还不能直接造成损害。对客体的侵害仍然是一种比较抽象的危险。所以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但是未遂犯已经着手,他是完全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正是基于这个原理,所以他对客体的侵害比预备犯要强一些,那从宽的幅度当然要小一些。只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没有免除。好到了这一步,我们犯罪未遂,就可以做个总结了。

首先,我们讲了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客观上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二结果上未得逞,三主观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讨论完这么多之后,我们分析了。犯罪未遂的两种类型。实行重量与未实行重量,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切记这个是否实行终了,要站在行为人的角度和立场去判断。行为人自以为有没有实施完毕。那最后我们讨论了迷信犯和未遂犯之间的区分问题。三句话。

常识是否有错。手段是否一致?是否构成犯罪不同。他未遂犯,其实也没那么难。讲完未遂犯以后,我们135页下面一道真题。甲意图毒死年迈的父亲。看到没?这就是不需要用证据去证明他一句话,告诉你意图毒死,那就是有杀人故意搞定。那如果没有这种话怎么办?那你认定犯罪的时候当然是从客观到主观了,先看有没有侵害客体,

然后看客观方面根据他的客观方面去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杀人故意?但是我们做题目不需要这样。而且基于主观主义刑法这种特点。那么你先考虑主观上到底是故意是过失,你做题目可能恰恰更准更快。好甲意图杀死年迈的父亲,在饭菜中掺入毒鼠枪。哎,主观有故意,客观有行为,掺入毒鼠墙的时候。那么就已经有了杀人的行为。贾父觉得饭菜有异味,就没吃。

将饭菜倒掉,不慎摔倒引发。脑血管破裂而死亡。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各位四个选项首先可以排除投放危险物质罪。因为这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客体的原理,把d项排除。a项认为,构成杀人既遂b项是未遂c项是过失致人死亡不可能是过失致人死亡,因为甲他是有杀人故意的。甲有杀人故意当然了,有的时候有没有可能同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从一重,那我们分析一下。办案中,

前有杀人行为,后有死亡结果。杀人行为就是投毒。父亲是被毒死的吗?当然不是,所以投毒这个行为并没有直接致使父亲死亡。投毒行为和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吗?没有父亲不是被毒死的,既然没有因果关系,故意杀人罪作为一个杀害犯。只有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既遂。所以本案不可能构成杀人既遂,只能构成未遂。你站在因果关系角度去分析也是如此。

前有投毒杀人行为,后有死亡结果,是直接毒死的吗?不是。那本案必然有介入因素。介入因素是什么是?不慎摔倒引发脑血管破裂。正常异常异常,它并不是由投毒行为引起的,而且这个概率很低的异常作用大。直接导致死亡结果。所以他也中断了投毒跟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既然没有因果关系,不能构成故意杀人既遂,所以本案只能定故意杀人。

未遂如果定了故意杀人未遂,那有同学说甲要不要再定个过失致人死亡罪?甲能不能预见到自己的父亲?摔倒,而且脑血管破裂。这是预见不到的。所以不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本案只能综合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本题呢,就要选b项。好到这一步,预备未遂就全部结束了下面。我们看最后一种未完成形态,那就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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