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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必2] 6.2 夫妻地位平等(课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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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PT预览(前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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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PPT内容简述:

夫妻地位平等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2.2  理解婚姻法律关系,阐释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课标要求





必备知识: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的具体表现。
关键能力:结合家庭生活中的具体事例,理解夫妻双方通过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责任来营造和睦融洽的家庭、文明守法的家庭。夫妻间人身关系及其主要体现。
学习目标





科学精神:夫妻平等不等于均等,明确处理家庭问题也要秉承科学精神。
法治意识:培养平等、法治意识,财产问题不可回避、只能坦荡面对,财产需要依法处置,问题需要商量解决。
公共参与:调查生活中夫妻财产纠纷,总结纠纷产生的原因。
核心素养





子议题1:结合视频和课本内容,谈谈如何处理夫妻关系?
子议题2:如何区分和合理处理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主议题:如何构建和谐夫妻关系?


视频:丈夫在妻子单位家暴,同事制止家暴男致其死亡被判正当防卫!


子议题1:结合视频和课本内容,谈谈如何处理夫妻关系?


一、平等的人身关系
1、夫妻平等的含义与核心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2、夫妻平等关系的内容
(1)重要体现: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
人格独立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怀孕期间,李某与丈夫金某发生矛盾,并于分居期间诞下一女,取名李小某。产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金某离婚。不料金某提出,如果离婚,女儿必须改姓父姓。
        法院审理后认为,孩子出生在夫妻分居期间,李某未与金某协商就为孩子取名,虽有不妥,但事出有因。婚生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李小某随母姓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存在对未成年人明显不利的情形,故对于金某要求孩子改姓的主张,不予支持。
         受传统观念影响,子女随父姓的情况较为普遍。其实对于孩子姓氏,《民法典》赋予了夫和妻平等的冠姓权。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在复函中明确指出,‘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法官说,正常情况下,夫妻应协商一致,共同决定子女姓氏。特定情形下,子女姓氏的决定或变更未经夫或妻一方同意的,应着重从社会公序良俗及子女利益出发考量,确定是否变更,并充分尊重子女本人意愿。


(2)重要标志:
夫妻双方无须受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束缚,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3)做法
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
        郑某与丈夫吕某结婚10多年,其中有8年时间,郑某是辞职在家带娃。离婚时,郑某要求吕某支付8年的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郑某全职带娃、长期包揽家务,情况属实,考虑到郑某在抚育子女及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理应由吕某给予经济补偿。经协调,吕某同意一次性支付郑某家务补偿5万元。
        在我国当前的家庭分工中,女性普遍在照顾子女、老人及其他家务劳动方面付出较多,一定程度上牺牲了自我发展。“如今,《民法典》认可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肯定了家务劳动在家庭中的贡献,规定负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给予补偿。”法官介绍,家务劳动补偿一般综合家务劳动内容、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和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家庭经济情况等综合认定。


注意:夫妻人身关系需要禁止的行为

(1)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2)禁止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
(3)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4)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5)夫妻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子议题2:如何区分和合理处理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二、平等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关系
(1)内容
        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财产的确定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3)原则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2、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男青年王某大学毕业后在父母帮助下先后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和一处店面房。后来,王某与同事李某相爱结婚,双方书面约定王某婚前购买的店面房为共同财产,并长期居住在王某婚前购买的商品房中。二人结婚两年后,共同经营的儿童服装店盈利60万元,李某婚前购买的股票增值收益10万元,同时还有了可爱的女儿。当女儿满一周岁时,李某请求丈夫王某让父母帮忙来照看孩子,自己回服装店上班,王某坚决不同意,要求妻子继续在家全职照顾孩子,夫妻双方因此发生激烈争吵。直至感情破裂,最终协议离婚。
(1)从“夫妻的人身关系”角度看,王某的要求有什么过错?
(2)王某夫妻离婚后,本案中的财产应如何处理?
(1)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关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夫妻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王某要求妻子李某放弃工作,在家全职照顾孩子,违反了我国民法典的规定。
(2)王某婚前全款购买的商品房系婚前个人财产,归张某个人所有;婚前全款购买的店面房按书面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经营服装店的盈利收入60万元和李某婚前购买的股票增值收益10万元均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按法律规定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夫妻离婚时应当平等分割。


4、约定财产制(契约财产制)
(1)内涵
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形式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约定内容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注意:
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还可以变更,甚至附条件或附期限。约定的财产涉及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5、处理好夫妻财产问题的方法——怎么办
“相互坦荡,遇事商量”是处理好夫妻财产问题的关键。
知识拓展: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1)男女平等。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并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分割时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课堂小结
夫妻地位平等

平等的人身关系
平等的财产关系

夫妻关系
平等的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
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约定财产制
处理好夫妻财产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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