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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刑法分则专题0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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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7 07: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来请大家抬头,我们下面要讨论几个重点了。按照我们立法规定。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包括以下情形。第一是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这个不会考。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多人是几人?三人以上。包括。

三个整。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当众强奸它可以让不特定人有知道的可能性。这对幼女和妇女的侵害是更严重的。这几项呢?一般都比较简单。重要的是四和六这两项,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它是个情,情节加重。大家切记它的本质要存在什么。两个两个什么?两个实行犯,

而且是两个男性实行犯。只要存在着两个男性的施行犯,不管强奸有没有得逞,比如张三,无非有以下几种可能,一两个人都得逞了。各位,是不是构成了强奸罪的共犯,二两个人只有一个人得逞了。只有一个人得逞,另外一个人意志以外没得逞,怎么办?是不是还是构成强奸共犯,就强奸罪而言,是既遂还是未遂?

既遂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第三,如果两个人都没得逞呢?两个人都没得逞,当然就强奸罪而言,构成共犯,只不过强奸罪属于什么形态未遂,这个没问题吧,要存在两个男性实行犯,要重点关注一种考法。好,再说一遍。要不要三个人?是不是构成了?

共犯。那这个王五也是为他人的家重强奸在望风。所以此时要怎么处理?这个点能听懂吧?好再向后第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啊,这个要了解一下啊,造成幼女伤害。第六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强奸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死亡,这是结果加重犯。要求是强奸行为本身致人重伤致人死亡。强奸致人,重伤死亡,

怎么造成的呢?既有可能是强造成的,也有可能是奸造成的,都有可能。那么,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个其他严重后果,它的确是个加重的规定。但。理论上一般认为这不是结果加重犯。因为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才叫结果加重犯。它是强奸行为直接造成的,而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个其他严重后果只是说和强奸有关,但并不是强奸行为直接造成。

具体包括哪些呢?包括哪些?抬头啊,仔细想一想,包括第一是被害人。自杀!被害人自杀!是强奸行为!这个死亡结果是强奸行为直接造成的吗?不是,但是和强奸有没有关系?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还有吗?被害人。怀孕怀孕能不能评价为重伤?

不能怀孕,不可能是重伤的。各位第二流产。比如侵害孕妇的。第三,导致被害人精神分裂,精神失常。这都可以评价为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各位抬头。如果张三是个艾滋病人,他强奸一个女性,导致女性感染了艾滋病怎么办?怎么办?张三强奸小花,结果呢?

张三有艾滋病,而且将这个这个艾滋病传播给了小花。强奸罪肯定能成立,视评价为什么?一,评价为强奸致人重伤。二,评价为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选一个选哪一个?各位司法解释已经将艾滋病解释为重伤了呀,已经解释为重伤了,那这个时候直接定什么就行了,强奸致人。重伤就是强奸行为,直接导致别人感染艾滋病的。

所以直接评价为强奸致人重伤,这个点一定要注意一下啊,今年的最新的司法解释也是坚持了这个观点。就强奸导致他人感染艾滋病评价为强奸致人重伤。好,这是强奸罪的几个加重情节,我们都分析完毕了。听懂以后来抬头,各位。下面我们紧接着去思考,那就是强奸罪的罪数问题。罪数好,还有一个点,我要提一下各位一个成年人,张三带着一个13岁的小明,

问,几个人有罪?一个人张三有罪,小明最终是无罪的吧,做出了贡献?那结果当然要算在他们两个的头上,只不过小明呢?最终。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罪了。没问题吧?好再向后。强奸罪从罪数关系上看,要重点关注。罪数问题。

哪个罪和强奸在一起?强奸就不单独定罪了。拐卖妇女。先拐卖再强奸,指定拐卖罪。如果是犯了其他罪,然后再加上强奸,那要数罪并罚,比如先绑架勒索财物,然后临时提议又强奸。数字并罚先强奸,再强迫卖淫。数字并罚。这个点都不难吧,好强奸罪到此结束。

结束以后,我们看236条之一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罪名,首先要记清照护职责。把照护圈起来针对本罪。从基本考点上也是三句话。第一句话是主体对象特定。第二句话,客观行为特定。第三句话,罪数问题同时触犯强奸定强奸罪。主体对象特定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就是特殊职责人员。二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所以如果特殊职责人员和不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

直接定。相减,如果和16岁以上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呢?和16岁以上的。怎么办,各位?不能构成本罪。有暴力胁迫其他方法的,就定强奸,没有的话就无罪道德谴责。所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已满14,不满16。这是主体对象特定第二客观行为。特定客观行为就是发生性关系。发生性关系第三同时触犯强奸罪立法有明文规定要定强奸,

强奸罪是更重的。这点没有什么争议吧好。那最后我要解释。让大家圈起的两个字叫照护。照护。大家看看法条规定,本罪指的是对已满14不满16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而我们立法上作出法条以后,那么最高法,最高检又给它起了个名字,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这就意味着构成本罪必须要利用,利用照护之便。要利用照护的地位,照护之便,如果没有利用照护之便不构成本罪,所以不能仅仅进行形式解释。以教育为例。以教育为例。各位,那如果一个孩子出去上辅导班。一个15岁的小姑娘出去上辅导班,然后和一个英语老师自愿发生了性关系,而英语老师过去就上了两次课,也不是他们的班主任。各位,

这对英语老师能不能定这个罪名?有没有照护的职责没有?也没有照护的地位,也没有利用照护之便,定不了这个罪的。但是我在这个一本通上,我记得举得了一个例子,这个例子我印象特别深,这是全国第一例算是。呃张三呃女儿呢?大概是15岁,怎么办呢?让儿小孩儿学一门儿技术对吧?安身立命学什么呢?我就感觉有点匪夷所思,

毕竟一个15岁的孩子,他送自己的女儿去学挖掘机。挖掘机,然后呢,找到那个师傅李四张三给李四这样说的,说孩子呀,以后就交给你了,因为要要求住校。有什么事呢?你给我打电话,麻烦你呢?就对孩子多多多照顾。小孩子呢,小花呢,就跟着这个李四跟着自己的师傅学挖掘机。

啊,天天学,天天挖挖呀挖挖呀挖。哎,就挖出感情来了。挖出感情了,然后呢,后来两个人就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各位,那你认为这个案子中?这个师傅对这个小孩儿有没有照护职责?有那就被定了,利用这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这个罪它的增设主要是为了保护特定的女性,防止她们被性剥削。

防止他们被性剥削的。好,这是二三六条之一。好,下面我们看性犯罪的第三罪是强制猥亵侮辱罪。强制猥亵侮辱。然后后面这个是猥亵儿童,我们先看强制猥亵侮辱这个罪,当然简单了,现在啊,它是以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下。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各位如果犯了强制猥亵侮辱罪。

同时,构成其他罪,比如暴力猥亵,暴力侮辱,有可能会同时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那就想象竞合。从一种但不分男女啊,你猥亵男的也是如此,猥亵女的也是如此,想象竞合从一种。但是呢,这个罪名要知道立法修订之后,不管是女还是男都成为了本罪保护的对象。

其本质跟强奸一样,要满足两个明显,第一个明显,要明显违背。他人意志第二要明显使他人难以反抗。今天有个热搜,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到?昨天就出来了哈,今天还挂在那呢?安徽省阜阜阳市。呃,一个女子喝醉酒之后。看到了吗?看到了吗?啊对对对,

脱脱脱那个男生的裤子。就大街上强行的去扒那个男士的衣服,那男生就紧紧抓着自己的衣服。小花就用力扒呀扒扒呀扒。后来就报警了,索性没拔掉。然后警察就对这个女生就批评教育。当这个案子我个人认为啊,如果。如果要是一个男生这样去扒一个女生的衣服。很可能会行使立案的。但这个女生扒这个男生的衣服,为什么没有形式恋爱?有人说你不是天天说男女平等吗?这好像不平等啊。

跟这没有关系,这是主流观念,你可以想一想,男生们如果一个女生扒了你的衣服。你会不会像刚刚那个男生一样,那么有难得?对吧,你会不会紧紧的抓着自己的衣服不松手?我想大部分男生包括我在内都会的。是吧呃,但是呃,那如果一个男生要是扒掉了一个女生的衣服和一个女生扒掉一个男生的衣服,大家认为哪个更严重一点?呃的我们主流观念通常认为女生的性权利是更容易受侵害的,不是说男生没有性权利有啊,

只是男生的性权利呢,有时候。也是值得保护的啊。好,所以这个这个这个罪名,它的结构很简单,就是强制手段,加上有可能侵犯性羞耻心。就这么简单。那除此之外呢,要关注。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欠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五年以上。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欠款罪。各位,

什么叫聚众?什么叫聚重?我们刑法上有很多聚众的犯罪啊。再举几个例子,还有哪些是居中?嗯,还有什么是聚众?聚众斗殴罪。还有吗?什么聚众吃蟹节,欲罪对还有吗?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还包括我们强制威胁,

侮辱罪所规定这两个字也是聚众,但是对聚众的理解每个人都不一样。司法实践的乱象甚至能有多乱呢?前面是不是有个新闻,一个小男孩儿好像刚成年吧,在楼上要跳楼,下面一个男的喊了一句话,说你不跳就不是人。后来这个孩子是不是跳楼自杀,而且死掉了,然后这个男的就被抓走行政拘留,好像是行政拘留十天。那这个案子出来过之后呢就?你会发现就是为什么在生命的面前。既然能冷漠到这个程度,

你抬头看两眼。不说劝人向善,你最起码不要在人家濒临死亡的边缘再去刺激他。所以这个孩子他基于这种生活阅历可能太少,然后呢,就选择了自杀身亡。那么,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什么呢?你比如张三去跳楼。他甚至是为了呃,这个这个表达某种诉求,他假装跳楼,他站在楼上十几楼。下面好多人在围观。然后就也有人起哄啊,

妈的,你跳不跳我们还要回家吃饭呢?我们举起扬起脖子,看了两个小时了,你也不跳,脖子都疼,脊椎都不好。对吧,你跳不跳一直在下面喊话?那他本来就不打算自杀。后来呢,警察过来了,有什么事下来是吧?我们好好谈下来之后就抓起来了。抓起来之后说他有罪,

张三一听吓一跳,说我就想自杀,我有什么罪?警察说,你这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对吧,好多人在围观你自杀,你也没自杀,交通秩序一片大乱,车子都过不去,人都走不了,你不跳楼,别人怎么可能这么多人在仰着头看?对吧,你这不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吗?

然后抓起来定了个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合适吗?我看到这种判决之后,我就感觉真的很搞笑。就这种法律啊,法律已经变成了一个小姑娘,任人打扮可以给她任意化妆吗?这种解释就这么随意吗?这种情况不能理解成是聚众的理解,聚众不合适,为什么知道吗?我记得是很多年前啊,广州出现过一个案例,一个男子,

他可能是真想自杀,好厉害呀,他徒手爬到了那个手机信号塔的最上面。手机信号塔是不是特别高?爬上去之后想从上一跃而下跳下来,然后就自杀成功,但是呢,在他跳之前。啊,那么消防来了,警察来了,医院的医生来了,下面都铺了好多那种消防气垫,铺好之后呢?警察开始喊话啊,

兄弟,有什么事儿下来再说。我一定帮你解决。但是这个男的一句话都没有回应。紧接着呢,就过来一个李四,这个李四这哥们呢,也很有意思,他是个心理医生。他一看,哇,这个路都堵起来了,对吧?人来人往,这都过不去,

我还要办事儿呢,这怎么办?他一看警察呢,一短时间内解决不了问题,他就特别急。他就不听警察的劝阻他徒手,他自己爬上去了。爬上去干嘛呢?要给张三做心理辅导。哎,做个心理辅导,你下来了,你看各位这一旦要是辅导成功了,那李四会很厉害的,不看广告,

看疗效。对吧,去做心理辅导,然后呢,他就站在顶端,离张三很近的距离,苦口婆心给他做了半个小时的心理辅导,张三一句话没说。之后,李四就感觉这没法自己下去,你下去之后,自己的职业生涯就完了。那怎么办呢?李四很聪明的,他一看下面的消防气垫就铺好了。

他说没事儿,我把他推下去了。他想的是把他推下去。推下去,自己也成功了吗?他推的时候呢,这哥们儿可能这个力气不是很大,如果力量很大,推下去哪怕是落在了那个消防器垫的边缘,可能问题也不大。关键是它力气有点小,正常情况,那个张三应该怎么落下来抛股线咔下来了,但因为他的力气比较小,手机信号塔呢,

是上面越来越窄,下面越来越宽。这个张三呢,的确是被推下来的,他是一层一层下来的。它是一层一层下来的。然后躺在地上的时候,全身骨折。流了好多血,然后呢,紧接着送往医院去抢救,抢救的时候,那这个李四肯定要被抓起来的。哼,这你不是说故意杀人,

至少也是个故意伤害吧,把这个心理医生就抓起来了。抓起来过之后,第二天呢,警察就到医院去看张三要做笔录。做笔录就问张三一,看张三的全身都是绷带。眼睛露着。然后文章三,然后。张三看到警察来了就很兴奋,他还能说话呢。嗯,他说你先不要给我做笔录,你们如果不把李四抓起来,

我出了意愿还要辞。警察说你放心啊,已经抓起来了,已经抓起来了,然后张三就咧咧着嘴笑。警察说,你小子不要笑啊,我告诉你,等你出院了,我们要把你抓起来。他说我自杀,我我被人家推下来了,我我凭什么抓我?警察说你这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各位,

大家认为这能不能定罪?我当时看完这个新闻之后,好开心啊。定不了这种情况,一般实务中叫什么叫跳楼秀?跳楼秀就是他跳楼,好多人在观看嘛,要跳楼秀。定不了罪啊,这种情况为什么定不了呢?原因很简单,因为这根本不叫聚众,聚众是要主动的召集他人一起。要有召集行为,组织行为,

那我来自杀,是你们自发过来观看的,并不是我召集你们来的。我又没有说来来来,我要自杀了,欢迎你们来围观,没有这种组织行为,召集行为,所以定不了。那我们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欠款罪,使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种情况呢?这个聚众也是必须召集他人。召集他人。

然后呢,让别人去观看这种强制猥亵侮辱。此种情况是更恶劣的。所以如果你要对聚众进行理解,实务中真的会出现很多很奇葩的案例。呃,这个地方我就不能说地名了啊,只能说是南方某地出现过,也出现过一个案子。所以说刑法中很多奇葩的案子,很有意思的。一对小年轻谈恋爱,就张三给小花。谈恋爱呢,可能也没有太长的时间,

两个人呢,一块到公园去约会,在一个。偏僻的地方,两个人就含情脉脉,卿卿我我。紧接着呢,就情不自禁,然后彼此呢,就脱掉了衣服。然后在公园这个相对偏僻的地方就发生了性行为。各位,这个行为就我刚刚讲的这一步啊,是有罪还是无罪?就是公开的场合发生性行为,

有罪无罪。无罪!我们中国大陆刑法没有规定公然猥亵罪!没有这个罪!像香港地区的刑法,还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法,有可能会涉及到犯罪问题。然后紧接着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呢,大家都知道公园相对偏僻的地方,那总归还是有人会过的。然后一个大妈呢,就遛狗,刚好从这过。这大妈呢?遛狗还遛的什么那个泰迪?

从这过的时候呢,然后大妈就就看到了这两个人,大妈看到之后呢,就就很生气,说你们两个还不如狗呢。然后这个骂的时候呢,然后这个男生还回头冲大妈冲大妈笑了一下。大妈就感觉自己受到了奇耻大辱,大家知道在中国大妈不仅群体大。嗓门大,而且其实还挺有的时候,还挺有正义感的,这大妈呢,就开始扯着嗓子在这喊,就是快来看啊,

快来看这对狗男女。这一喊呢,大家知道公园其实人很多的,好多大妈好多大妈,然后那什么遛狗的跳广场舞的抱孙子的,哎呦,都来了。然后就把这对小年轻围在了一起,就就围了一大圈。围了一大圈之后呢,那个男生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感觉反正反正是不要脸了,无所谓啊,你们围观就围观,然后呢?

它还在继续。这时候有大妈呢,就开始受不了了。就就就受不了,然后就开始脱衣服。就脱了衣服,盖在他们两个的身上。bring.哈哈哈。不是大家。天呐,你们在想什么呢?你们还那么小啊。然后就盖在他们俩的身上,有人就报警了,

警察过来之后也很生气,说妈的,再不停老子就开枪。嗯,后来呢,警察就说着说他们俩说你们你们我们要把你抓走呃坐牢。男生呢,似乎懂点法律说凭什么?我和我女朋友两个是吧,都是自愿的,你凭什么抓我们?就我们两个人。凭什么抓我们?那警察听完之后说,你们哪是两个人啊?

然后呢,紧接着这个小男孩儿就很生气,就我跟我女朋友两个人,然后警察说怎么就你们两个人,还有好多大妈呢?哇,大妈一听好生气啊,过去打了警察一个耳光,说,妈的,哼哼!各位,当然不是,所以聚众一定要有组织行为,召集行为啊。

好,这是居中那紧接着我们再向后看。再向后呢,是猥亵儿童,这个罪有一个易错点,我们要提一下。猥亵儿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五年以上五年以上最高就是15年。那么,基于我们刑法修正案11的修订,猥亵儿童具有以下几种加重情节。第一种是猥亵儿童。多人多次。多人或多次。

第二,聚众猥亵儿童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各位五年以上最高15年。第三,造成儿童伤害。把伤害圈起来。伤害圈起来第四猥亵手段恶劣四不会考好它的重要的核心点就是伤害这两个字,一会我们重点解释。来请大家抬头。涉及到猥亵儿童罪,注意我们先讨论它的成立条件,就像强奸一样,像强制猥亵侮辱一样。强奸,强制,

猥亵,侮辱都要满足两个明显,明显违背他人意志,明显使他人难以反抗。但是,猥胁儿童罪一定要有暴力吗?不要求哪怕是经过儿童同意,对其实施猥亵行为都能构成猥亵儿童罪。而同时不满14。那所以猥亵儿童罪呢?我们就可以总结一句话,就是它的构成要件叫猥亵儿童无需强制,但需明知。就这一句话,就这一句话。

猥亵儿童无需强制但需明知。啊,不要求使用强制手段,但是呢,要求你明知对方是儿童,才能表明行为人具有猥亵儿童的故意。但后面这句话大家不记也可以的。我来说,大家一听就懂。猥亵男童无限制。猥亵女童。不信教。猥亵男童没有限制。直接定。强奸罪,

这就是猥亵儿童罪的成立条件。各位听明白了吧,好猥亵儿童,无需强制,但需明知猥亵男童。这就是它的考点。考点搞定以后啊,我们下面要重点去讨论刚刚讲的猥亵儿童,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好在讲这个之前呢,我还要多说一句啊,防止大家有争议或者有疑问。各位结合强制猥亵侮辱罪。结合那么猥亵儿童罪,请问这个猥亵是否要求?

与儿童或者是他人的身体有接触。要求嘛。要求吗?不要求对想强制猥亵侮辱罪,你可以逼迫他人自行猥亵。逼迫他人去猥亵第三人。逼迫他人对自己就对行为人去实施一些猥亵性的举动,这都能构成。那这个猥胁儿童,它的范围就更广了。最近,从去年到现在,最高法,最高检公布了几例指导案例。然后促成了一项司法解释,

当然这个都这个知识点,我们在前面是讲过的,那就是构成猥亵儿童的情况下,一定要注重什么呢?叫隔空猥亵,尤其是网络猥亵。什么叫网络猥亵?比如有的成年人诱惑一个小孩儿儿童,比如给他一点点钱,一点小礼物,买点零食之类的。然后呢,让这个女童。然后呢,发送给那么他人,

这种情况都是猥亵儿童。此种情况都要定猥亵儿童罪的啊。所以包括这种网络猥亵。那么,立法上修订的说猥亵儿童造成造成儿童伤害,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这个伤害怎么去理解呢?注意,如果是猥亵儿童过程中,那么过失造成伤害,这伤害比如说轻伤啊,重伤啊都可以。只要是过失造成伤害的都定谁?威胁儿童为什么?因为威胁儿童造成儿童伤害,

法定刑是多少?最高刑15年。能理解吧,直接认定为结果。加重犯,这是个结果,加重所以过失造成结果的都是结果,加重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才七年。才七年,那你猥亵儿童的行为如果过失造成结果了,当然要定结果加重,因为最高刑是15年。那如果是故意造成结果呢?比如使用暴力去猥亵一个儿童。造成儿童轻伤。

各位轻伤,还要定谁?顶谁哎?猥亵儿童重伤呢,就是故意致儿童重伤。定谁定谁。比如张三使用暴力猥亵一个儿童,明知其行为有可能造成儿童重伤,仍然放任不管,致使儿童重伤。各位是不是一个行为既构成猥亵儿童罪,又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没有必要认定为想象结合,因为立法上已经有规定了,此种情况依然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你如果定了一个故意伤害罪,最高刑才十年。对吧,才十年,但是你定了一个猥亵儿童罪的机构,加重犯最高刑可以到15年,所以这个伤害可以包括过失造成的一切结果,还可以包括故意造成的。轻伤和重伤,但大家想一想,能不能包括死亡?不能,如果使用暴力威胁儿童,致使儿童死亡,构成故意杀人。

那就应该认定为什么了。故意杀人罪了,如果你还定猥亵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那量刑就太轻了,最高才15年,你定故意杀人罪,最高是不是可以到死刑?所以这个伤害包括过失造成的一切结果,包括故意造成的轻伤和重伤,但是不能包括故意杀人。一旦是构成故意杀人,那就构成本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反。这个伤害是不能包括死亡的。这个点能听懂吧?

好,这个问题关注这样的话,我们性犯罪这一章呢就结束了。结束了好强奸,强制猥亵,侮辱两个明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三句话,主体对象特定客观行为特定。同时,构成强奸定强奸。猥亵儿童无需强制,但需明知猥亵男童无限制猥亵女童。不信教。那么,人身自由这一块呢?罪名比较多,

第11个罪是非法拘禁罪。这个罪名的考察,当然这是个核心罪名案例,题考的概率都比较高。非法拘禁罪。首先,本罪是个行为犯。只要非法拘禁的行为实施达到一定程度就既遂。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的。针对本罪第一个重量级的考法。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这意味着,本罪的对象必须要有活动的能力,有人身自由活动的能力。所以如果一些人他本来就没有活动的能力,

就自然不是本罪的对象。各位,哪些人没有人身活动能力?谁小孩多小?婴儿一岁以下的是没有自我活动能力的。二谁职务人三。瘫痪在床的人四。四严重醉酒的人。各位,这些人都不能成为非法拘禁的对象,因为他本来就没有自由能力了。这个点能理解吧好,这是第一对对象的要求。第二,非法拘禁罪是使用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

那我们第二款法条上明确规定,那就是犯前款罪,致人重伤三到十年,致人死亡。十年以上,直到无期。呃,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到15年。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要转化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来我问几个问题,看大家有没有掌握啊,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那即拘禁行为加重伤死亡结果仍然定非法拘禁罪,但是要加重处罚。别看书来。拘禁致人重伤死亡,对重伤死亡结果是故意是过失。什么心态?故意过失。过失很好。只能是过失,对吧?那么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这种考法大家要知道,研究生考试目前一直在规避这个争议点,所以它的考法用了一种比较好的命题技巧,叫平移法条用语。

平移法条用语。什么叫平移法条用语?我们看看法条的规定,二三八条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三到十年。致人死亡十年以上,最高15年到这个位置是结果加重犯。后半段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那对使用暴力怎么去理解?理论上是有争议的。所以,历来研究生考试在命题的时候,他会怎么考呢?

说张三非法拘禁李四使用暴力对其殴打。致其死亡。碰到这种情况,你就不要犹豫了,那就是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他就其实就是把法条展示给你了,当然要定什么罪。故意杀人,如果说使用暴力致人伤残,那就定故意伤害。那么,非法拘禁罪是一个自带暴力的犯罪,何为自带暴力?我去拘禁你,你一定会反抗的。

所以我对你的拘禁行为本身其实就有暴力。那如果是拘禁行为本身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结果加重。要求拘禁行为和重伤死亡结果之间要具有。因果关系。各位张三非法拘禁李四,把李四捆起来,第二天发现李四呼吸不畅,死掉了。怎么定拘禁,致人死亡结果加重?这个时候你脑海中只要有非法拘禁罪。准确讲,只要有结构,

加正派的结构,这种题目都能做得对。我们讲总则的时候说结果加重犯它的结构就是基本行为,加加重结果等于基本罪名加。加重处罚。有印象吧。好,所以这个重伤死亡是拘禁行为本身过失造成的,如果不是拘禁行为本身造成的。那一律不是结果加重。张三非法拘禁李四。从北京转移到上海。开着车子让李四坐在副驾驶。走高速的时候低头玩手机,车速过快发生单方事故,

副驾驶的李四被当场撞死。问,对张三怎么定?前有拘禁行为,后有死亡结果。各位,中间有没有介入因素?介入因素是什么?交通事故正常,异常,异常对李四死亡结果作用大还是小大?那就中断了。因果关系,换句话说,李四是怎么死的?

怎么死的很好?它是被。撞死的,而不是拘禁行为,本身直接致死的。此种情况,那就按照非法拘禁罪,再加上。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所以构成结果加重犯,一定要求拘禁行为和加重结果之间要具有因果关系。能理解吗?那第二项后半段说的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这个使用暴力。我建议大家呢,

把它圈起来。然后呢?旁边。记几个字。达到伤害行为的程度。他要达到故意伤害罪,那个伤害行为的程度才可以。甚至比他还要高。所以他的底线也要达到伤害行为的程度,要具有致人轻伤的通常可能。要具有致人轻伤以上的通常可能。好写好之后,请大家抬头。写好了吧?好写好,

请抬头不要看书。那这个时候。写好之后我问大家,我再给大家出两道题,你看一看怎么处理?张三非法拘禁李四。李四跑张三追。张三将李四扑倒在地,李四头不着地竟然摔死了。对账三这么定。张三拘禁李四,李四跑,张三追嘿,张三追的时候将李四摁倒在地,扑倒在地,

李四头部着地,竟然摔死了。我给你们三个选项a项。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尚未控制住李四。还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2b选项认定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结果加重。3c。属于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要转化成故意杀人。选一个选d没有d。啊,选非法拘禁,

致人死亡,机会加重是吧?来来来,抬头各位,大家感觉这个选项对不对?首先就要排除a,大家还记得吗?机构加中方的时候,我们可提过的啊,这次课没提,但这个点我们在这地方重复一下啊。结果加重犯是基本行为,加加重结果等于基本罪名,加加重处罚,只要求有基本行为而不要求基本行为构成。

既遂有没有印象。强奸致人重伤,只要求有强奸行为就行了。至于强奸行为本身有没有既遂不重要。有印象吧。所以这个案例中,张三有没有拘禁的实行行为?有开始控制李四了。所以,拘禁行为造成死亡结果2b,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结果加重,为什么不转化成故意杀人啊?就是因为他一直在实施着拘禁行为,本身并没有使用一个更高的暴力。

所以不需要转成故意杀人,当然如果题目改一改张三非法拘禁李四以后,然后呢,李四想逃跑,张三轮起木棍对着李四的脖子重重的砸了两棍。李四昏迷之后。最终出现死亡结果。各位,这个案例中是不是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要转化成。故意杀人。各位听懂了吧好。再向后啊,所以我再总结一下啊。结果加重犯一定是拘禁行为本身造成的。

拘禁致人重伤,拘禁致人死亡,拘禁行为本身造成。而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这个暴力它已经超出了拘禁本身的暴力,是一个更高的暴力。所以如果拘禁本身的暴力是a。是a转化范中的暴力,就是a加。要更高是a加的暴力,这个a加的暴力至少要达到轻伤害,这个行为的程度。甚至比他还要更高。这一点请大家务必关注。当然,

转化犯要转化成故意杀人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然后看法条。各位法条中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这个为了索取债务。既包括。正当债务也包括。不正当债务。但是不能包括那种虚构的债务。我明明知道债务不存在,我假借债务的借口。

然后去控制他人,这甚至可能会构成绑架罪的。第二,这个他人既包括债务人,也包括与债务人有共同经济关系的人,有印象吧?好,这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是一个量刑身份了解。好,我们总结一下啊,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转化犯。还有索债型非法拘禁,这三个是核心考点。

好,不要看书,大家都看我请问。非法拘禁罪跟绑架罪之间是什么关系?什么竞合?张三绑架李四绑架李四,原则上必然会触犯。非法拘禁,所以是什么竞合法条?竞合谁是特别法?绑架罪是特别法对。好这个罪到此结束。那当然,非法拘禁罪有没有可能和其他犯罪进行区分呢?这个区分的可能性很小,

因为很简单。比如,如果让非法拘让我们去区分非法拘禁,我个人更认为你还不如去讨论哪些罪能够包含着非法拘禁呢?哪些罪可以包含着非法拘禁?就是非法拘禁,本身就是其他犯罪的内容的一部分。我们在讲继续犯的时候,典型罪名就是非法拘禁。但是继续犯除了非法拘禁,还有谁?绑架是不是拐卖妇女儿童?是不是拐骗儿童?是不是拐字头犯罪?都是既然拐字头犯罪是继续犯,

它本身就可以包含着。拘禁的内容,这就是为什么张三拐了一个妇女,只定个拐卖罪就行了,没有必要再去考虑非法拘禁。拐本身就包含着拘禁,拐骗儿童同样如此。当然了,按照我们罪数关系,我们总结的那18项内容里面是不是有一个组织他人托诱购边境罪,加上非法拘禁罪等于?组织他人投邮购边境,这个有没有印象啊?这个细节问题要关注一下。好,

再向后我们看绑架罪。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因此,第一款所规定的有两种类型的绑架,第一种呢,叫人质型绑架。和索财型绑架。啊,前半段是锁才行。把勒索财物圈起来。当你看到法条规定啊,说张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控制李四,别犹豫了,就是绑架。这是法条用语,

约定俗成来抬头看我抢劫罪,诈骗罪,盗窃罪。抢夺罪怎么表述它的目的?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怎么保护?他怎么表述他的目的?说这些人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它的经典表述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及的绑架罪呢,就是以勒索财为目的。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第二款是非典型结合,也叫情节加重。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处无期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当这一块儿考起来会有争议,但是从目前的这种考试特点来看啊。他一般会规避那种争议点。会考这种非争议的问题。先不要看书,请大家抬头看我。绑架罪针对索财型绑架,它最典型的公式就是非法拘禁a加。敲诈勒索b是它的公式,

当然控制a问b要钱是因为b有担忧a的。可能性不要求现实担忧,有可能性就行。第二,绑架罪。我们讨论一下他的犯罪形态问题。成立条件简单嘛,非法拘禁a,敲诈勒索b,这又是个行为犯。他有预备,有未遂,有终止,有既遂。站在形态角度,

开始绑式着手,绑到手是既遂。绑到手是脊髓。站在共犯角度,这个是有必要提一提的,因为绑架罪是什么犯继续犯,所以他人可以中途加入构成。共犯比如张三绑架王五李四知情张三指使李四去收取赎金。李四明明知道张三控制了别人,帮张三去收取赎金,李四是构成绑架罪的共犯。绑架共犯。叫成绩共犯。好那么,共犯问题结束以后,

下面要重点讨论绑架罪的罪数问题,但这些点对大家来讲可能都是一种回忆。并没有什么太新太多的新东西。第一个我们要讨论绑架罪本身的罪数问题,那就是绑架加杀人等于绑架,绑架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等于。绑架别看书。问,杀害被绑架人?要求是从哪一刻才能评价为是杀害被搬家人。就是绑架杀害被绑架人必须发生在哪个时间区间内?什么时候?着手绑架后释放人质权。在着手绑架以后,在释放人质疑以前,

都存在着被绑架的人。都能使用第二,这个杀害是否要求杀死?要求嘛,不要求,只要有杀人的什么行为。施行行为只要着手杀就可以了。比如张三绑,李四绑到手砍两刀,想杀死他。砍成重伤就被抓了,张三依然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这是研究生考试的观点。法考跟这是不一样的。法考是什么我就不说了。

去年有个同学听那个听这个一本通的课。后来见到我之后说他去参加法考了,参加法考之后呢,说老师你知道我在考试的时候都想到什么吗?他说你你讲课的时候经常会讲法考,跟这个观点不一样,法考什么观点我就不说了,那结果我们考试的时候碰到好多个,就你说的法考观点跟这不一样,法考观点是什么我就不说了。然后他说你当时为什么不说一下,不能说。我说我就不说了,只有一个目的,就是提醒。

提醒,参加过法考的同学,这个点你额外注意一下,但至于法考的观点是什么,我真的不能讲,我一旦讲的话,你要知道那么多同学是没有参加过法考的。他就白白的听到那么多的干扰信息,意义就不大了。好,所以这个点就很有意思。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啊,这个杀害研究生考试的观点认为有实行行为就行了,好下面一个细节就可会考的比较细啊。那就是这个杀害。

通常是作为形式的杀害。哎,能不能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去杀害被绑架人?可以吗?可以比如。比如把它捆起来之后,拿到了赎金。不给被害人松绑,活活把他饿死。各位活活把他饿死,是不是在杀人?是这也是绑架杀害被绑架人。指定绑架一罪就可以了。好,最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也定绑架。这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所以,绑架罪结构非法拘禁a加敲诈勒索b。形态开始绑,为着手绑到手,为既遂共犯他人,中途加入可构成绑架共犯。罪数绑架杀人定,绑架杀人不要求杀死,只要求着手。杀人可以,包括不作为。跟后面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一模一样。好,

这个点搞定,以后我们讲了绑架本身的罪数问题,抬头我们讨论绑架和其他罪的关系。各位大家想一想,绑架一般是和哪些罪进行区分呀?啊和抢劫要分很好,还有吗?敲诈勒索罪对。它和敲诈罪要分。绑架罪和敲诈罪怎么分?关键看什么?绑架和敲诈,关键看什么?有没有控制人质?如果我控制了人质,

然后要钱定绑架,没有控制人质,谎称控制人质去要钱定。敲诈勒索。这是绑架和敲诈的区分。当然了,绑架和抢劫怎么分?我们在财产犯罪的八卦图里面讲的很详细的。我们到财产犯罪再去提这个点,但是有一个点我们要前置化讨论一下,还记得一项非常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吗?在绑架过程中,有当场劫取人质财物的怎么办?是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

所以一种理由是什么?绑架过程中是不是已经控制人质了?有当场劫取人质财物,他有几个压制反抗行为?一个所以这个时候是以绑架罪与抢劫罪择一重罪处罚,这是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一定要注意。好绑架罪结束。结束以后我们看240是拐卖妇女儿童罪。13,14这两个罪啊,大家是要重点掌握的,包括15。因为这几年涉及到妇女儿童的案件很多。很多,

而且引起了整个刑法理论上的大讨论,大讨论,各位你比如大家是否赞同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赞同吗?呃,当然了,这一块它的确有可能会考什么法学专业的论述题。哎比如他就一句话,有人认为应当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请结合刑法学基本原理。论证该观点的合理性。当然,也可以提出相反理由。各位,你可不要以为这是超纲的不超纲,

这种论述题它可以结合刑法的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法的特征。可以结合刑罚的目的预防犯罪,还可以结合什么去个还可以结合什么去展开。结合什么还可以结合。对象犯。拐卖是不是拐卖罪跟收买罪是不是对象犯拐卖罪可以处死刑,收买罪才处几年三年?作为一个对象,犯他们的法定刑的配比是不是明显失衡了?基于对象犯这种原理,卖枪的和买枪的法定刑是一样的。是不是呃,再比如行贿罪和受贿罪,

行贿受贿虽然法定刑不完全一样,但几乎无差别。我们看一看。先看受贿罪380。383条吧,规定的是。383条是贪污罪的处罚,但是受贿罪的处罚和贪污罪是一模一样的。我们看看受贿罪300万。86条对受犯受贿罪,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按照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从重处罚。所以,受贿罪的立法处罚规定。

跟贪污一样。看看383。贪污罪,受贿罪最高是可以出死刑的,死刑在这。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人民利益,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受贿,贪污最高都是可以处死刑,对吧?那我们看看行贿罪。389行贿罪。

390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或者是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十年以上,知道无期行贿可以送钱,能把给能能送出来个无期徒刑。最高刑到无期,这个对象犯他们之间的法定刑,是不是也没有明显失衡?所以正是基于这个原理啊,有人主张,那我们要提高收买罪的法定刑。而且大家今年一定要好好考试,好好备考。刑法修正案12快出来了。刑法修正案12已经经过。

一次系统的讨论了。刑法修正案12。会增加一些新的罪名,修改一些现行的规定,回应社会舆论对目前的情况的关注。行修12出来过之后,那么不管是书呃还是各种解释都会出来。呃,所以呃,大家呢?当然你说老师我想多学两年。千万别哈,你读个研究生去学多好呢,而且等你读研究生的时候,刚好刑法修正案12生效了,

围绕着你感兴趣的点写两篇文章,很容易发表的。新法刚出来的时候,那个时候写写新法是比较容易发表的。好,下面我们再看。我们看看拐卖罪。拐卖罪。本罪呢,从结构上也就是成立条件上很简单,是以出卖为目的,加上控制妇女儿童就可以了。以出卖为目的,加上控制妇女儿童,我们都知道什么时候着手。

开始管什么时候既遂。拐到手就既遂对。当然了,父亲卖孩子。不需要拐,只需要迈开始,迈着手,迈出去既遂,这是个特殊的情况。好,这是成立条件形态问题搞定,然后呢,拐卖罪是继续犯,如同绑架一样,他人可以中途加入构成共犯。

共犯也解决了,最后就是罪数罪数,我们先看一看拐卖罪本身的加重情形。本身的加重情形,我们一起来可以大致观述一下法条,我印象中讲义上也列了是吧?列了这几项,哎什么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三人以上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这个奸淫指的是先拐卖。再相减。拐卖加强奸等于拐卖各位,这个奸淫要求既遂吗?要求吗?要求吗?

未遂行不行也行,比如张三拐了小花,然后对小花进行强奸,意志以外没有得逞,这也是奸淫被拐卖妇女,只是没有得逞而已。也要适用拐卖,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法定刑。这个点没问题吧?好再看。拐卖罪加引诱卖淫罪加强迫卖淫罪指定拐卖罪,这是四。四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其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这叫结果加重。通常是拐卖行为本身造成了重伤,死亡后果。比如将人装在。袋子里面箱子里面运出去,结果窒息死亡。捆得紧窒息死亡。对他们使用麻醉药。造成死亡结果,这都有可能会出现的。那第八是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这个境外要站在被害人的立场判断。就站在被害妇女的立场判断。所以你到日本旅游,顺便拐过来一个日本妇女。到中国卖给别人当老婆,这也是将妇女卖往境外,因为这对妇女而言,中国就是境外。所以他不是站在人贩子的角度,而是站在被害人的角度,这个立法规定本身就是为了保护被害人。好,这个小点要注意。那这样的话,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

我们就过了一下,重点是三和七。三是拐卖加强奸。七是结果加重。这两项要重点关注最后。拐卖罪成立条件,形态问题共犯,问题本身的罪数问题都解决了,那下面要讨论。此罪和彼罪的区分问题。涉及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此罪彼罪区分啊,关键就是涉及到诸多是儿童类的犯罪。不要看书,列举一下,除了本罪之外,

还有哪些和儿童有关的犯罪?什么拐骗儿童罪,还有吗?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还有吗?还有没有?绑架罪有没有儿童的问题?不能绑儿童吗?法条规定,是不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是有的,还有吗?奸淫幼女是不是也是和儿童有关?猥亵儿童是不是也可能和儿童有关?这么多的和儿童有关的罪名,怎么去区分?

看什么就三个字,看目的,看他主观上想干嘛?这是个很简单的问题啊,来我问大家来回答各位。如果以以奸淫为目的挪走一个女童。定什么罪?强奸要不要定?非法拘禁。不要强奸,本身就包含着控制被害人。二如果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挪走一个小孩,凭什么?绑架如果以出卖为目的定。拐卖以自己抚养为目的地。

以自己抚养为目的。撸走一个小孩定什么?拐骗儿童如果以抚养为目的,如走如果以抚养为目的,收买一个小孩呢?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对吧,如果以索取债务为目的。挪走债务人的。六岁的孩子。定什么罪?非法拘禁罪。为了索取债务,非法拘禁,扣押他人,

那如果为了索取债务。挪走债务人一个刚出生的小孩。定什么正常情况,是不是要定非法拘禁,但非法拘禁的对象必须要有。哎,活动能力,自由活动的能力,刚出生不久不会走路,所以他不是非法拘禁的对象,就不能定非法拘禁啦,只能退而求其次定另外一个罪。拐骗儿童罪。所以,为了索取债务。

如果鲁走的是一个会走路的小孩。定非法拘禁。为了索取债务,挪走的是一个不会走路的小孩儿定。拐骗儿童。能听懂吧?好,这样的话,我们妇女儿童就是拐卖妇女儿童。它的种种方面的问题,我们都讨论结束了。好,我们我们今天就到此结束吧,明天还是会比较顺利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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