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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刑法总则专题02犯罪论(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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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7 07: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各位。我们刚刚已经讲了十个例外来,我们接着找例外。还有吗?还有例外。那就是。一些转化犯的规定。有可能是数行为,但是最终指定一罪转化犯包括哪些?列刚刚讲了十个了啊,第11是什么?转化方式。

有几个罪列出来啊,我我我简写了第一个是非法拘禁,对吧?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转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第二是谁?11,12呢?刑讯逼供对。致人伤残死亡,转成杀人伤害13。还有谁比较特殊的?虐待。没有吧,虐待没有转化反啊,

还有谁啊?你说的是虐待被监管人是吧?不是虐待罪啊,虐待被监管人罪。它和刑讯逼供是一起的。还有吗?还有还有。聚重。抖。剧中斗殴致人伤残死亡转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还有吗?什么啊,聚众打砸抢聚众打砸抢对首要分子。对首要分子。除判令退赔外,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是吧?

故意毁坏我抢走公司财物的这个呢?就不记了啊。超纲还有一个是不是事后抢劫也叫转化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成抢劫一罪。好,各位还有吗?有比较特殊的,我们列一下。哎,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例外,还有呢?各位15。先拐骗儿童。

又干嘛?拐骗儿童自己抚养养一段时间,又把它卖掉了,是不是构成拐卖儿童拐骗加拐卖指定谁?拐卖对。针对同一对象侵害同一客体还有吗?还有。16。谁哎很好,先收买,买到手之后再。再卖出去先买再卖订。拐卖。还有没有比较特殊的?还有吗?

什么?挪用公款,然后呢?挪用公款之后。进行非法活动是不是?各位挪用公款,如果把公款挪出来之后进行非法活动,进行非法活动又构成了其他罪,比如贩卖毒品罪,走私罪。要不要并罚?要不要?把公款挪出来,是不是构成挪用公款罪,然后又贩卖毒品或者走私构成贩毒罪?

走私罪要不要并罚?要数罪并罚,这是数行为。要并罚,其实我们可以不记,这本来就是两个行为。要并罚嘛。还有吗?还有没有?特殊规定就是数个行为不并罚的。还有吗?现在找到了16个了啊。想一想。贪污贿赂犯罪里面有没有?把公款挪出来之后,

构成挪用公款罪,然后又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怎么办?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是不是定贪污了?是不是从挪用公款转成贪污?从挪用公款转成贪污,但这个想记记不记也没关系,比较简单,但是有一个点必须要记17。给大家提个醒,看看有没有印象?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里面有一个罪。而且是重点罪。存在着一个转化的问题。谁交通肇事罪撞过人之后,不仅不救,

而且将人拉到隐蔽的地方。隐藏遗弃,致其死亡。从交通肇事罪转成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他其实是几个行为。两个行为前面撞,后面转移。这是不是两个行为,但转化成几个罪?一个嘴,所以。焦躁。甲。转移。

仪器。致死指定故意杀人。或者是故意伤害。不并罚,不需要按照交通肇事罪和杀人罪,伤害罪来并罚。各位有印象吗?好,还有例外吗?还有例外吗?还有吗?有,还有。还有,但就很偏了。

还有一个例外,在案例分析题中考过一次。那一次考过之后呢,很多同学因为那个那个那个那个司法解释,当时超纲的确挺严重的。考试分析没列,而且呢,又比较老的一个司法解释,所以当时呢,就很少有人关注。最后一个。18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比如,要非法获取他人的各种信息,身份证,

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然后进行精准诈骗,网络诈骗。各位正常情况,这种情况应该是是不是有牵连关系呀?手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就是为了诈骗的吧,有一个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诈骗服务的,但司法解释规定要数罪。并罚它,其实也是个例外。好,这18项大家是要记一下的。当然,

你们如果没记的话,你拍个照片也可以呀,这样的话,咱就把这些例外呢,都总结了一下,你到时候看看自己的笔记,然后呢,请大家抬个头看看以后。我们刑法分则的罪数关系怎么学?然后呢?我再讲几个案例,我们试一试抬头。怎么样去克服刑法分则中的这么多的这个罪数问题?罪数问题怎么克服?就是第三个底层逻辑叫定罪的基本技巧,

行为数量的判断。一定要先找出相关举动,第二,判断行为数量,能合并一行为,不能合并数行为。一个行为定一罪,数个行为例外。先考虑其次,再交给原则例外。有三种原则要并罚。是牵连,是吸收,大家都很熟了,特殊规定已经做了完整的列举,

最后交给原则来并罚。各位张三绑架小花,绑架小花一段时间之后,临时起意把小花强奸了。绑架能不能包含强奸?强奸能不能包含绑架几个行为?两个行为带着行为数量,一个行为定一罪,数个行为例外,有可能一罪原则要并罚。先绑架又强奸,是牵连犯吗?是吸收犯吗?有特殊规定吗?怎么办?

数罪并罚。分则的罪数是这样学的。你拿出任何一个罪都是如此,都是如此。好,如果听懂了,各位各位抬头,我们看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很难。你用刚刚讲的那个规则试一试,好来我们看。抬头啊,各位甲先设置一个钓鱼网站。钓鱼网站就伪装成中国银行的官网,很多人要到网上办理一些业务,

然后呢,就输入账号,输入密码。甲的钓鱼网站就可以储存他人输入的账号,密码,手机号码。非法获取了这些信息以后啊,第一,叫非法获取信息。你比如你看题目的时候,你就要把它给圈起来。非法获取信息。那么,获取信息以后的第二步?因为已经有了一些信用卡的信息。

然后呢,用这些信息伪造了信用卡。伪造了多张信用卡。伪造多张信用卡以后,紧接着又将这个信用卡呢拿拿出来,然后去使用这些信用卡。使用这些伪造的信用卡。好,现在就问对甲如何处理?这个岁数关系已经很复杂了。很复杂了。那我们要找出相关举动,判断能否合并。各位第一个举动a1有意义都标出来,是非法获取公民的一些信息。

就是信用卡的信息。然后呢,用这些信息a2伪造多张卡。伪造多张卡以后a3又使用这些卡。那对甲构成几罪?如何分析处理?你一定要用我们刚刚讲的规则试一试,第一步找出相关举动a1a2和a3。找出以后第二步判断能否合并,能合并一行为不能合并数行为,请问非法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和伪造信用卡能不能合在一起?这是一个行为,还是数个行为?没关系,

如果分不清怎么办?去掉一个留一个,看看能不能独立定罪?各位不考虑后面的伪造,前面的非法获取都能定什么罪?什么罪?这是大纲要求掌握的罪名哦!什么罪?声音大一点,那个通过法考的同学。来声音大一点,什么罪?非法获取什么?你怎么越来越虚呀?对吧?

获取什么?非公民。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吗?那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好,没关系,没关系啊,你有点紧张,不要紧张啊,各位,它的确有可能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是有一个罪比它还合适。大纲,我们研究生考试大纲的罪名叫什么罪?什么罪?

我提个醒好不好?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类。金融秩序就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作为。是和信用卡有关的一个罪名。什么罪非法?不是非法获取,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印象吧,这是大纲要求掌握的罪名啊,所以这个时候对a1对甲要定什么罪?这什么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各位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它也同时触犯了什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对吧,只不过信用卡信息是一种特殊的公民个人信息,要优先认定。那a1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a2呢?伪造多张信用卡构成何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各位你去掉a1,那个a2是不是能独立定罪伪造?去掉a2a1是不是也能独立定罪?所以这是几个行为。两个行为是不能合并的。a2是伪造。a3是使用。各位这也是两个行为。伪造金融票证和信用卡。

诈骗对吧?大家想一想a1a2a3是不能合并的,这就是几个行为。三个行为带着行为数量得出案例结论,一个行为一罪,数个行为例外。三种原则并罚。对吧,数个行为例外三种原则,并罚先考虑例外,请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以后又使用这些信息去伪造卡?是什么关系?什么关系?牵连吸收。牵连谁是手段。

获取是手段,谁是目的?伪造是目的,牵连犯怎么办?择一中,谁中?猜一猜伪造中,伪造中这时候定的是什么罪伪造?金融票证伪造以后他干嘛了?使用了伪造之后,不光是使用,而且它伪造之后的第一步一定是干嘛?持有其次才是谁?使用那伪造之后,又持有什么犯?

什么犯吸收,犯持有伪造的信用卡多张构成何罪?持有多张。伪造的信用卡构成何罪?哪个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所以,伪造金融票证又吸收了谁?妨害信用卡管理这时候仍然指定谁伪造金融票证持有解决以后。那伪造之后,下一步是干嘛了?使用伪造和使用之间又是什么关系?牵连关系伪造是手段,使用是目的,

牵连犯则一重,最终定了。信用卡诈骗,那这个案子虽然有三个行为,最终考虑例外,就指定了一个罪,什么罪?信用卡诈骗。听懂了吗好?下面呃,那这就表明什么呢?我们刑法分则的备考呃,涉及到这么疑难的罪数问题,你要是想。让自己轻松一点,

我感觉这个方法是最好用的了。这个如果没有一定的基础,是很难驾驭了这个方法的。来抬头总结一下啊,总结一下这个板块就过了。不要看书了。刑法分则100多个罪,是一罪还是数罪?是一罪还是数罪?怎么样去?去分析,去讨论。第一步,要一定找出什么。行为数量。

呃,第一步,找出相关举动。第二步,判断行为数量。一个行为怎么办?一罪数个行为怎么办?先考虑例外的三种,没有例外就适用原则,原则要并罚。所有的任何一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都能拿出来这样去用。你可以试一试,任何一个都可以。都可以,

然后这样的话,我们刑法分则这么多的罪数就不要再背了,你唯独要记的就是那18项例外。18项例外一定要格外的注意一下。能听懂吧,好罪数问题搞定以后刚刚说了,共同犯罪,不要怎么搞定啊,因为这个太简单啦,然后下面我们讨论形态问题。还有成立条件问题,我们就从成立条件开始讨论。定罪的基本立场是主客观相统一。主客观相统一,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

都要求一。以故意为例。故意犯罪,它就要求。首先主观上。要有犯罪故意。其次,客观上。要有。犯罪行为主客观相统一,而且这个客观上的行为至少有什么行为?什么行为实有实行,行为才是才能定罪吗?至少要有。预备行为。

至少有预备行为。这样的话就成立了,比如主观想杀人,客观买毒药,买了毒药就被抓。有没有成立犯罪?有没有构成犯罪有?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它是不是成立了而过失犯罪呢?同理。主观有过失。客观。有犯罪行为,有行为要有犯罪行为,过失犯罪讨论不了什么预备的问题,

不能说它有预备行为哦。就是客观有行为,这是成立成立它能解决先记好啊。记好之后来抬头。定罪的基本立场主客观相统一。故意犯罪呢,要求你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至少要有预备行为。如果连预备行为都没有。那仅仅的是什么啊?那叫泛译了。只有故意而无行为,那叫犯意,客观上至少要有犯罪预备行为。而过失犯罪主观有过失,

客观上要有犯罪行为,要有行为,这就是成立条件,它能解决什么问题,知道吗?它能解决到了刑法分则那么多的罪名。到底是罪还是非罪?此罪还是彼罪?要考虑它此罪彼罪,主观上到底是哪个罪的故意?能理解吗?所以定罪的基本立场主客观相统一,它是解决刑法分则罪名的定性问题的。到底有罪无罪,到底此罪彼罪。

要通过主客观相统一来判断。所以我们一起来看一个小案例。那就是我们。二零二零年。案例分析题考的这个案例,大家看如何去处理?不要看书。甲。乙为了索取债务。非法扣押了丁。到这一步啊,甲乙非索取债务扣去扣押丁,然后乙对丁使用暴力甲放任不管。致丁死亡。死亡以后乙就找到了自己的表弟丙。

找到丙,然后给丙说。说我们绑架了丁绑,他说我们绑架了丁,你去问丁的家人要钱。拿到分给你一部分,丙说好。丙过去要钱,被警察抓捕。这是我们法学专业的案例分析题,问对甲乙丙如何处理?我再说一遍,甲乙为了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丁。期间,

乙对丁使用暴力甲放任不管,致丁死亡。死亡以后,乙找到表弟,丙谎称谎称说我和甲一起绑架了丁,你向丁家要钱,拿到分你一点。丙去收取赎金的时候被抓获。问对甲乙丙如何处理,先讨论甲和乙。找出举动判断数量得出结论。甲乙干了什么事?a1是什么?拘禁a2使用暴力致死。a3。

谎称绑架让丙去要钱,是不是三件事能合并一行为不能合并数行为?找出举动以后,第二步判断能否合并。开始吧a1。拘禁丁a2使用暴力致丁死亡能否合并。能不能合并?行吗?不行是吧?不行不行,怎么处理?如果你认为不行,看一看你刚刚记的例外。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怎么办?转化成故意杀人罪一罪,

它俩其实合并在一起了。合并之后要转成。故意杀人一罪。对吧?好,那紧接着又谎称绑架丁。让丙去要钱,问这个要钱行为对甲乙怎么定?绑架吗?各位,是不是绑架?不是绑架罪,一定要干嘛?控制人质的基础上要钱才叫绑架,这还有没有人质?

没有,所以不是绑架不定绑架定什么?各位欺骗丙让丙是要向丁家要钱,各位是不是通过丙去敲诈别人?构成敲诈勒索罪要不要定诈骗。定不定不定理由是什么?理由是。诈骗和敲诈怎么分?好人,坏人。没问题吧,而且这个案例中丁的家人有可能会被骗,但丁的家人一定不会自愿的。处分财物,而是基于心理恐惧,

心理被迫的处分财物。所以我们教育部给的官方答案认为。甲乙构成前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后行为是构成敲诈勒索罪,两者之间是牵连犯吗?不是,是吸收犯吗?不是怎么办?数罪并罚。听懂了吗?这就对甲的定性,对乙的定性,那怎么定性的呢?就是主客观相统一,比如杀死人之后,

后面要钱怎么定?你要考虑甲乙的主观,你要考虑甲乙的客观,甲乙的主观。还是想绑架吗?不是人都死了,只是想。敲诈勒索财物客观是不是也有敲诈的行为?因此,要定敲诈勒索罪,然后再讨论丙丙才叫难呢。真正难的是丙。开始吧,对丙怎么处理?各位丙此时就涉及到罪与非罪和此罪彼罪的问题,

也就是犯罪的成立问题。成立问题一定要想,我们刚刚讲到的底层逻辑嘛,主客观相统一,主观上凭想干嘛?丙是不是被乙欺骗了?他认为自己在帮助甲乙干嘛绑架那丙主观上是什么故意帮助绑架的故意?没问题吧,客观上有没有实施相关的行为?有那对丙要定什么绑架罪?教育部的官方答案认为,丙是构成绑架罪,只不过属于绑架。未遂很有道理的。这再次强调,

研究生考试对丙的定性要先考虑谁主观跟法考,完全是反过来的。为什么那么多的同学听过法考课之后,在听研究生考的课程,感觉很痛苦?因为这是两种不同的理论和体系。两种不同的体系,而且像丙的这种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定的还真的就是绑架。所以法考一直想扭转中国司法实践的一些处理的方法,经过这十几年的努力,没有扭转成功。中国本土观点就像一个不倒翁一样晃悠悠晃悠悠,但从来不会倒下去。就很有意思,

那这种命题的立场,如果你不搞定,尤其是刚刚参加过法考的同学,听到这种观点之后会大吃一惊,怎么能这样处理?那对,就是这样处理的。所以往往通过法考之后的同学,如果呃,刚开始接触刑法,他如果要是抱着对法考的那种。偏执在去学研究生考试刑法的理论的时候,他会感觉很崩溃的,很崩溃的,所以如果你要是准备两场考试呀,

你一定要注意一下。两场考试你你要有所侧重。你如果真是打算今年我无论如何要通过法考,我建议你研究生考试的课,尤其是刑法,你暂时不要听了,等考完之后你再找一点短课,赶快听一听。那如果你要说我今年是以研究生考试为主,那法考刑法,那你就要稍微的注意一点。呃,不要听那么多,否则的话,它会的确会干扰你们。

那如果你说我想同时驾驭两场考试,有这个可能性,但可能性真的很小,因为两场考试的刑法冲突真的很严重。好听懂这个问题之后,他就强调了,我们刚刚讲的一个规则定罪的立场,主客观相统一,先主观。后客观看一看行为人,主观是想干嘛来去定性。好,这个点结束。那么,犯罪成立以后,

第二步要讨论犯罪的形态问题,定罪的基本顺序要先成立后既遂。各位抬头。主客观相统一,针对过失犯罪,后面就不讨论了,因为它要么成立,要么不成立。它没有形态的问题。那以故意犯罪为中心,我们要讨论定罪的先后顺序。犯罪是先成立,后既遂。这是原则,原则上是先预备,

随着时间推进,然后才能既遂。对吧,就如同民法中的合同一项是先成立后。生效那多数都是先成立后生效,部分合同是一成立就生效。那至于我们犯罪的先后顺序,先成立后既遂,我们要讨论第一举动犯。各位,什么叫举动犯?你现在精准不能精准表述概念很正常啊,因为我们还背没有带着大家去背诵,你最起码大致要知道什么意思。举重犯指的是。

一有举动就脊髓,一着手就脊髓,一实行就脊髓,就这意思。没问题吧,各位?举动犯有没有预备?有没有有预备向山洞分裂?国家罪能不能为煽动分裂?国家先做准备。可以先做准备,先写大量的演讲稿,印刷成品,打算传播出去。这都是预备行为。

第二,有没有预备阶段的终止?有吧,预备中止,比如准备好条件,以后我又自动放弃了预备阶段就终止了。有没有未遂?有没有?比如正在山洞的时候被抓了,是不是未遂?不是正在山洞表明已经着手了,已经构成既遂了,无未遂。有没有实行终止?有没有?

有没有没有因为一实行就既遂了?有没有既遂?有所以举动犯少了两个,少了未遂,少了实行终止。其他的都有。凡是举动犯的都带进来,但是我们大纲要求的举动犯太少了,就一个煽动分裂国家罪。他是举动犯,当然还有没有其他罪呢?有。有,只不过不在大纲之内。其他的也有一些是举动犯。

好,除了举动犯以外,第二是行为犯。行为犯跟举动犯的关系,举动犯是一种特殊的行为犯。它更容易既遂。行为犯。它指的是法定的行为实施要达到一定程度才既遂。法定行为实施达到一定程度。不要看书,大家能不能举几个例子,行为犯的典型罪名是谁?就是行为实施达到一定程度就既遂了。行为犯,比如有。

很多的比如。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只要相关罪名的行为实施达到一定的程度,他就既遂了。各位绑架罪什么时候既遂?绑到手就是控制了人质就既遂,哪怕控制人质只控制了一分钟,他也既遂了。这个时候对人质其实没有造成任何实质后果的。他也脊髓。对吧,请问行为犯有没有预备?

绑架有预备吗?有有没有预备中止?有准备好了绳子去绑人放弃了。有没有未遂?有去绑人,结果呢?人质溜走了,没控制住。有没有实行终止?有比如抓到了对方的胳膊,又主动放弃。有没有脊髓?有五种形态行为犯都具备。这是行为犯。所以预备预备中止未遂施行,

中止既遂都有。搞定吧,搞定以后来来来抬头。问,下面讨论危险犯,危险犯是最难的。各位危险犯有没有预备?哎,先说危险犯有哪些罪名,大致表述一下。哇,很好呃,公共安全里面有很多罪都是危险犯,但也有不少是行为犯。公共安全里面的行为犯。

有谁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犯有哪些?行为犯刚刚讲的那个行为犯有哪些先不说危险犯。公共安全犯罪中的行为犯比如。声音大一点什么?危险驾驶很好,危险驾驶中的部分情形是像醉酒驾驶机动车。只要有醉驾的行为。那就能构成既遂是吧?还有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

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这都是行为犯。所以,公共安全里面是有一部分是行为犯。当然了,相当一部分都是危险犯,像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为罪。还有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这都是危险犯。能理解吧,好抬头看我危险犯的既遂标准,既遂标志是什么哎?我们考试分析明确指明危险犯。它的既遂标志是。造成现实的危险。是吧,所以制造出现实的危险,他就既遂了。那以放火罪为例。各位放火有没有预备?为了放火去买汽油,是不是预备行为?有没有预备中止?

买了汽油又放弃。有没有未遂?正点火被抓了。有没有实行终止?刚点着火,又把火给扑灭,主动扑灭,是不是实行终止?有没有既遂?对象物独立燃烧,它是不是也拥有完整的形态?那唯唯独就在于怎么样去理解。什么叫制造出现实的危险?究既遂造成现实的危险。所以你可以将它看成是一种结果。

来抬头抬头啊,不要不要走神,马上就结束这个难点,然后我们再汇总一下。呃,今天讲这么多东西,我个人感觉对刑法分子的学习是比较有价值的。抬头看我危险犯。第一步应该是足以造成危险,就是有可能造成现实危险。他的行为。必须是有可能造成现实危险,这个时候才能成立危险犯。有可能造成现实危险。然后开始制造现实危险时着手。

开始制造现实危险。是着手那么制造出现实危险为脊髓。好,第一步是成立,有可能造成现实危险,是成立条件。比如。你在一个水泥地的广场周围,什么都没有,全部都是水泥地或者是高速公路或者是。其他的不可燃烧的物质。你在水泥地广场,比如你点了一堆火。这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它不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危险的,

所以它不可能构成放火罪。危险犯的成立条件要求其行为要有可能造制造现实的危险。什么时候是着手呢?就是开始制造现实的危险,比如放火罪,对着别人家开始点火。开始制造现实危险,这就是放火罪的着手,什么时候既遂呢?要制造出现实的危险就既遂。什么叫制造出?当你将对方家的门给点着的时候,门能够独立燃烧了。即使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对方的门已经独立燃烧了,

他对公共安全就已经造成了。现实的危险构成放火罪。几岁?能理解吗?所以我所有的危险犯都要满足这个规则,成立是一着手是二。既遂,为三。凡是刑法分,则中这么多罪名的危险犯,你都把它带进去。都把它带进去,比如各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个危险犯。

法条规定的是,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有印象吧好,我的问题是如果一个张三他卖过期两天的饼干。过期两天的饼干,你认为有没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有可能吗?过期两天的饼干有没有可能?有没有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一般认为是不可能的,所以它不可能构成本罪,因此危险犯的第一步必须要具备。这是成立的问题。

开始制造现实危险时,着手制造出就既遂抬头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对吧,投放危险物质罪。问他什么时候着手。投放危险物质罪。什么时候着手?什么时候?是开始制造现实危险的时候是着手,那你认为它什么时候才是开始制造现实危险呢?开始投的时候。什么时候制造出现时的危险呢?投进去之后就会制造出现实的危险,就既遂了。

能理解吗?好各位来,我们继续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也是危险犯,是不是要求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各位以破坏。轨道为例。破坏轨道火车的轨道,请问如果在轨道上放两个硬币?然后被抓了。能不能定破坏交通设施罪?为什么两个硬币有没有可能造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不可能不构成本罪。哎,

各位,如果你在轨道上放两个大石头。被抓了,请问轨道上放两个大石头有没有可能造成火车倾覆毁坏的危险?有就能成立本罪了,问什么时候着手?开始搬石头放,什么时候既遂?放好就脊髓了,哪怕你放好之后,很快就被工人发现,然后又搬走了,也是构成脊髓,因为当你放好以后,其实对公共安全已经知道了。

现实的危险,因为火车完全随时有可能会通过。听懂了吗?所有的危险犯带进去,形态问题都能够一网打尽。好最后十害犯简单,该记笔记记好啊,记好之后我们来看。这个我就去掉了。然后我们讨论施害犯。实害犯来说,几个典型的罪名。一。什么?一是。

十害犯有哪些?实害犯指的是要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犯罪才能既遂嘛!法定的实害后果。哪些是杀害犯?声音大一点,故意杀人还有吗?故意伤害是不是要轻伤以上才能既遂?还有吗?什么?还有盗窃罪要取得财物才能既遂,诈骗罪,抢劫罪,这都是杀害犯。对吧,

各位以杀人罪为例,大家都很熟,杀人有没有预备?有没有预备中止?有没有尾随?有没有实行终止?有没有既遂,所以它也拥有完整的形态,经过对比会发现,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实害犯这四种情形,只有谁比较特殊?对举动犯无未遂,

举动犯还没有什么。实行终止其他的三种拥有完整的形态。那么比较难理解的,其实就是危险犯,危险犯要求是制造出现实的危险,才能既遂。所以呢,我们给了它的时间推进。有可能。造成现实的危险是成立条件有可能。开始制造现实危险是着手制造出现时的危险,是脊髓。那么,如果以上种种四种形态,大家都能搞得定,

都能搞得定,你可以想一想,刑法分则那么多的罪。根本不需要去背它的形态了。任何一个罪都可以把它放进去,导出来它的预备未遂,终止着手既遂。因此,学习刑法分则形态不能被。罪数问题不能背,罪数问题就是看的18个例外,多记一记。其他的都交给原则来去处理。形态问题搞定了。罪数问题搞定了,

刑法分则还剩什么?还剩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没什么难的。共同故意,共同行为还有谁?定性问题主客观相统一。各位当然了,也不说形态问题,一点都不要背哦,这种原则肯定都不要记了。有例外的。马上就结束,抬头看我啊,定罪的先后顺序是先成立后既遂,这是原则。

有没例外。例外是什么?一,成立。就既遂一成立,就既遂表明他要么成立。且既遂,要么根本不成立。是不是那这种情况在故意犯罪中,大家只要掌握两个就行了?第一是故意犯罪中的。什么故意犯罪中的?情节犯。第二是故意犯罪中的。结果犯这样讲有点抽象啊,

等一下我们看人身犯罪,大家比较熟的几个罪名。人身犯罪。好,我们看246条侮辱罪,捆蚌罪看法条。看法条二四六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绯璨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问,侮辱罪,捆蚌罪法条规定要求情节严重。这个情节严重,是误入罪,肥胖罪的什么条件?

是不是成立条件那言下之意,如果侮辱绯璨他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是有罪还是未遂?是有罪未遂,还是无罪?无罪,这表明情节严重,其实已经变成了侮辱罪,捆蚌罪的。成立条件及构成要件。能听懂吧?这个罪有没有未遂?有没有侮辱罪未遂?有没有侮辱罪预备?

有没有没有他要么有罪,要么无罪,只要情节严重,就定了侮辱罪,绯璨罪,而且。一成立就既遂,他没有未遂的,也没有终止。那再向后看各位抬头。比如像。人身犯罪中的。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各位情节恶劣,

就是虐待罪的什么条件?成立条件,如果情节不恶劣呢?无罪本罪也没有未遂。未遂都没有,更不可能有预备的形态。未遂比预备要更重的,对吧?好再看。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啊,情节恶劣。遗弃罪。情节恶劣,这表明遗弃行为一般遗弃不定罪。

情节恶劣的遗弃。才定罪,它是不是都是成立条件?这就是故意犯罪中的情节犯。这种犯罪或者成立或者不成立,而且一成立就既遂,没有未遂,没有预备。第二种类型是故意犯罪中的结果犯。何为故意犯罪中的结果犯?我就带着大家看两个法条就够了啊,因为这种法条其实也挺多的,比如在。金融管理秩序最终有一个罪。骗取贷款罪。

一注哎,不是这儿。175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然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问,如果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呢?有罪无罪无罪表明造成重大损失是本罪的。成立条件,如果我没记错,司法解释规定的应该是30万以上重大损失在30万以上才能定罪,这个就了解一下就行了,不会这样考的。这就是重大损失的含义。所以大家会发现,

这就是故意犯罪中的什么犯。结果犯各位再看。再看再看。滥用职权罪是什么罪?故意还是过失。滥用职权是故意还是过失?故意玩忽职守是过失好,我们看滥用职权罪法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遭受重大损失是不是一个结果?问,那如果滥用职权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呢?有罪无罪。无罪表明他也是个什么犯。

结果犯没有未遂,没有预备。好,这个几个点,如果都听懂了,各位抬头。这就意味着,定罪的先后顺序原则是先成立后既遂例外呢?一成立就既遂,一成立就既遂。只要知道两点就行了。第一个是故意犯罪中的情节犯,第二是故意犯罪中的。结果吧,各位,

那你的犯罪形态就会学的特别好。你到了刑法分则之后,你一看这个法条的规定啊,某某某行为情节严重的怎么样?这就是什么犯情节犯没有未遂,没有预备,只有成立且既遂。能听懂吗?好,如果能听懂,各位抬头看我。讲完了原则,一先成立后既遂,二一成立就既遂,但是有三个罪的形态问题很容易错。

我们要格外的指出来,大家要刻意的记一记,其他的怎么办?其他的都交给我刚刚讲的内容带入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杀害,犯去推导出他的形态。有三个罪的形态问题,很容易错哪三个?有三个罪,你只要稍不留意就会错。第一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有没有特别的规定,想一想。

组织他人脱越国边境。来抬头。如果。中国人张三组织一批人突诱国边境。在出境之前就被抓了,对张三怎么定?比如偷渡到缅甸,还没有跨过国境线就被抓了,怎么定?组织他人偷有国边境罪。未遂这时候定未遂是不是很正常?为什么正常?因为他的组织行为还没有实施完毕呢。组织偷越行为还没有完毕呢,对吧?

但是还有另外一个例外。那个越南人农某。组织一批。越南人。到中国云南境内去务工。那么,它是不是也触犯了我们国家规定的组织他人同学国边境?他进入中国境内,到了广西,然后呢,从广西接着去云南。在广西,去云南的路上被抓了。听懂了吗?各位正常要定组织罪的什么形态?

脊髓为什么?都已经进入了中国境内,但司法解释有规定,此种情况依然定。未遂。这是一个很特殊的规定,他给的理由是什么呢?理由是。组织他人偷右国边境这个组织行为还没有。实施完毕,仍然是在组织的过程中被抓的。所以他认为定未遂,这是第一个例外。怎么记哪几笔写?组织他人脱越国边境,

组织脱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抓获。一律定未遂。即使已经越境了,还是定未遂。这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组织他人偷组织,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抓获,过程中是关键词。这个行为没结束呢。组织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抓获,一律定未遂。这个记好了吧?好,这是一个特殊的特殊的问题,第二个特殊的问题是谁?

什么哪个同学说的是?第20个特殊规定是什么?很好哎,非常棒啊,各位走私犯罪一四年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定什么?为谁既遂。既遂各位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一般要定什么罪的?要定什么形态的未遂?他毕竟没有走私进来呢。但是,司法解释规定,一律定预定既遂啊,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

这个是特殊的,还有吗?第三个,还有一个特殊的。还有谁?来来来,带着你们看个法条。338条看。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各位,

这个严重污染环境,这就表明三三八条是什么犯?什么犯是不是故意犯罪中的结果犯?按照这个法条表述的那么条件来看,应该是污染环境的行为,只有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犯罪才能成立。而且一成立就既遂,而且它没有未遂,是不是按照立法规定来看,似乎是没有未遂。因为他是故意犯罪中的什么犯?结果反。我们刚刚讲了故意犯罪中的情节犯和结果犯,是不是没有形态问题?

它有例外。这个例外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来记笔记。污染环境罪有未遂。他有未遂,其他的情节犯结果犯都没有。其他的就是故意犯罪中的那个结果。情节没有,但污染环境罪有。它是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环境的格外保护。比如,张三打算倾倒十车垃圾。然后呢,到了两车的时候就被抓了。这个时候仍然要定。

定污染环境罪未遂。即使没有使环境遭受严重的污染。好,这是个例外,好各位再补充最后一个就结束。还有一个有点例外的是谁?就没了啊,就这四个。这四个例外,然后其他的都全部交给原则,那你的分则的形态问题就不要背了,第四个是谁?第四个的确有点例外谁?第四个是。各位张三想贩卖毒品。

泛读。然后呢?他先低价买进来一批毒品。买到手之后不多久就被抓了,还没有来得及卖出去一点点。各位,这个案例中按照一般的原理,张三是不是为了贩卖毒品先去购买?购买只是贩卖的什么行为?预备行为正常,要定什么罪?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预备对吧?但是。我给大家讲过的,

这个应该怎么定?贩卖毒品罪既遂。为什么要定既遂?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布司法解释认为,贩卖毒品罪指的是。出售毒品或者为了出售而购买毒品的行为。这司法解释有规定了,为了出售而购买,这就意味着买到手就已经。既遂了,所以第四是。为贩毒而购买。而购买毒品。买到手就既遂。这也是一个特殊规定。

为贩毒而购买毒品。买到手就既遂。记好了吗?好记好了来,我们要结束了,各位大家想一想啊。看一看分则学习,因为我们今天讲罪数啊,罪数这个点的确难,所以我们拓展的东西比较多。原本呢,我还有点犹豫啊,犹豫要不要花这么大的精力给大家去整合这个板块儿,但是呢,我想一想,

因为否则的话,到刑法分则大家可能还会感觉比较痛苦。我们看一看结合罪数的问题。结合我们刑法的底层逻辑,刑法分则应该怎么去学习?刑法分则的这么多罪名,首先我们当然要讨论某一个罪能不能成立犯罪。是有罪,是无罪,是此罪还是彼罪?那这个问题通过谁来解决呢?通过定罪的基本立场,主客观相统一来解决。你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什么故意或过失,客观上是什么行为?

然后给它准确定性。定了一个罪。当你定罪以后,马上面临着第二个问题,这个犯罪到底进行了哪一步?到底是什么形态?那就是以定罪标准主客观相统一为中心,是不是还要讨论犯罪在时间上的推进?我们100多个罪,凡是故意犯罪的都要讨论形态问题,那肯定会很崩溃的。怎么办呢?我们就要对犯罪进行分类分成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

是害凡凡是。对应的这个种类,直接把它带进去,推导出它的形态就行了。而且形态问题在分则考的一般都不难。那么,比如像贪污罪,我刚刚可没讲贪污罪是什么犯,你们猜一猜贪污罪是什么犯?什么犯贪污罪?如果你认为是行为犯,那就是只要有贪污的行为就能既遂。贪污罪如果是实害犯,那就意味着要贪污到手,才能既遂。

猜一猜是什么范?什么犯贪污罪要达到多少钱以上才能定罪?三万以上,还记得三这个数字吗?他和受贿挪用公款是不是都一样的?因此这是什么犯?实害犯。所以你找出它的性质,直接推进去就可以推导出它的形态问题,能理解吧?好,各位抬头看我。我再随便举个例子,测试一下,大家看一看行不行?

各位袭警罪什么犯?当也就说老师我也分不清它是什么犯,你要考虑它的构成要点,看看法条是怎么规定的。好,我就给大家讲,你们不要翻了啊,袭警罪的法条就一句话前半句啊。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什么犯行为犯很好。各位,有没有预备?终止未遂。袭警罪是有可能存在未遂的,为什么?

比如拎起砖头准备砸在准备砸的时候,被路人给制止了。他完全是有可能认定为未遂的袭警罪,有没有既遂有这种形态问题,就不能再背了,明白吗?再进去就推导出来了。好,所以形态问题我们搞定以后。我们只要记四个例外。四个例外容易错的点哪?四个回忆一下一。啊,组织他人脱有国边境,只要在过程中被抓的都定。

未遂二。走私在海关先监管现场被当场查获的定既遂三。三,污染环境罪有未遂四。贩卖毒品买为了贩卖而购买,买到手就脊髓。除了这四个推导不出来,其他的都能推出来。这样的话,形态问题就可以不背了,来抬头看我主客观相统一解决,成立条件定罪问题。时间推进讨论形态问题。然后以定罪标准主客观相统一为标准,那么空间分布式共犯呃分则考共犯特简单。

主观找他的共同故意,客观找共同行为就可以了。就可以了,所以共犯在分则中一点都不需要讲不难的,当然了,再次提醒要注意那几个继续犯什么拐字头的犯罪,拘禁罪,绑架罪这些罪名。最后,罪数问题分则每一个罪都很乱,那一会儿并罚,一会儿从一重怎么办?那这个时候我们就要运用到我们刚刚讲的终极规则定罪的基本技巧,行为数量判断。我们找出相关举动,

判断能否合并,能合并一行为不能合并。树行为。带着行为数量。一个行为定一罪,数个行为例外,有三种原则要并罚例外的三种牵连吸收,还有部分。情节加重,部分情节加重,我们总共列了。18项就是18项容易出错的地方,我们都列出来了,你考虑了牵连,考虑了吸收,

当你判断它是数个行为的时候。如果是数个行为,你的大脑中闪现出来,这不是牵连犯,这不是吸收犯,这也没有那几个特殊的规定,那怎么办?数罪并罚。各位,那你分则的学习解决了定性问题,解决了形态问题,解决了罪数关系问题,分则。学起来,这叫提取公因式。

分子就好学啦,所以分子你可以用这个方法试一试,你找出任何一个罪名,自己拆解一下,感受一下。那么。那今天呢?我们整个犯罪论是比较完美的结束了,那因为我们临时起意插入了这么多的东西,导致我们的进度呢,略微慢一点。但是明天上午上课会。会很轻松。呃,轻松的大家就感觉,

哎呀,这真的没什么意思,是不是?会很轻松的啊,明天你们不会累的,今天可能会有点累,然后明天到了刑罚论啊,有一些相对有点重要的制度,我们提一提,然后我们还要把精力主要精力放在分则。去讨论罪名和罪名之间的界限,问题好大家呢,给大家一个建议啊,你可以不?你可以不预习,

但是今天讲的内容,尤其那几个底层逻辑,一定要好好整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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