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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专题25合同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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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7 07: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呢,我们要进入专题25。合同的保全。合同保全这个词啊,我们前面是提到的。他的目的啊,是要保住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要因为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应当增加而不增加,或者是不当减少去损害债权利。从民法角度来讲,合同的保全制度呢,包括债权人的两项权利,一个呢,

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一个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先来看代位权这个制度。我们在理解它概念的时候啊,要结合一个模型去理解,非常简单。甲呢,比如说对乙有一个十万元的金钱债权。而乙呢,对丙也有一个十万元的经钱债权。是不是连还金钱之债啊?或者叫三角债。那这个乙呢?他一直都不找丙要钱。然后呢,

导致自己没有钱还甲。必然导致甲的利益受损,是不是啊?所以这个时候呢,法律赋予甲一个权利。他们可以越过乙,直接找丙来要钱。这就是代位权,那丙呢?把这十万块钱付给甲以后呢?甲乙乙丙的十万块钱债务将同时归于消灭。是不是最快的速度来清理这个三角债啊?这就是代位权,它的一个基本的结构在这个三角关系里面啊甲呢?我们称之为债权人。

乙呢?我们称之为债务人,而这个丙呢?我们称之为相对人,或者叫第三人。在考试当中啊,如果大家看到连环债权甲对乙对丙的时候,你一定要想到这个考点。当然,基于这个操作是不是甲呢?他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啊。直接找和他没有合同关系的丙来履行义务。既然它突破相对性,体现的是例外,所以呢,

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先来看第一个要件是对第一个债权的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要合法以到期。如果呢,甲对乙的债权没到期的话,是不是你连找乙要钱的机会都没有啊?那当然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找丙去要钱了。当然,这里面呢,有原则也比有例外,稍微注意下这个规范拓展。甲说呢,债权人甲的债权没有到期。但这个时候呢,

乙对丙的债权早就到期了,而且呢,诉讼时效期间马上就要届满了。如果呢,甲等到自己的债权到期以后再提提行动的话,可能丙都取得时效抗辩权了。是不是黄花菜都凉了呀?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以允许甲提前代位。但是呢,一定注意,这是例外,在考试当中啊,如果没有出现这个乙对丙的债权,马上要过诉讼时效,

或者呢,涉及到破产债权申请的。那你就要按照原则来处理甲对乙的债权,必须要已到期好理解吧。第二个要件是对于。债务人债权的要求乙对丙的债权也得到期。否则的话,乙亲自找丙要都不行,是不是甲就更不行了呀?第三个要件是这里面最核心的要件了。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相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这里面一个词叫做怠于行使。是不是消极的不作为啊?如何来认定呢?

我们司法解释有规定,这是一个法条分析题,特别重要的考点。代遇形式啊,它说的是债务人呢,不履行代理债务,同时呢,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来主张权利。注意,这个诉讼或者仲裁,这意味着乙能作为债务人。天天给丙发微信要钱。算不算怠于行使啊?也算怠于行使。只要你没有通过诉讼的仲裁的方式主张的,

就可以构成怠于行使的条件了。当然,待遇行使的范围既包括到期债权,也包括什么呀?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这个是民法典里面新增加的。这个从权利主要指的是什么呀?主要指的是担保权。于是呢,乙对丙的十万元的债权。由丙呢,提供房屋来设定抵押是不是一个担保啊?或者呢丁呢来提供保证也是担保。那乙呢,不仅没有起诉丙要钱。

也没有主张实现抵押权,或者是要求丁来承担保证责任。那这个时候呢,甲能不能代位行使这个担保权呀?也是可以的。所以这个怠为形式的范围啊,既包括金钱债权本身,也包括相关的从权利。接下来第四个要件是一个消极要件。债务人乙呢?对丙的债权不能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甲说呢,乙对丙的债权是具有专属性的,那意味着是不是只能由乙来行使啊,不能由别人来代了?

所以这个地方要给大家补充哪些权利是具有专属性的权利呢?也是在这个。新的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里面做了一个展开。都很好理解,你看第一项呢,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利权。是不是具有专属性啊?人身关系。第二是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等,大家看这保障的是当事人基本的。生活的权利。要解决温饱问题的这些钱能用来还债吗?不行。

第三的是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先救济人身损害第四是抚恤金,请求权是不是也是救济人身损害的呀?包括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考试的时候啊,在选择题里面,大家要认识这些具有专属性的权利,不能代为行使。那符合这四个条件的,是不是债权可以突破相对性,直接找相对方去要钱啊?接着看形式的规则。债权在行使的时候啊,要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两个关联词。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

要理直气壮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而且呢,只能通过什么方式啊,诉讼方式来行使。因为你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同时呢,行使范围以这个债权的债权范围为限,甲说呢,甲对乙十万,而乙对丙呢,有20万的债权。甲能不能企图丙说十万块钱赶紧还我,剩下的十万块钱你也早点还点乙吧。做一个诚信的债务人。超出的十万跟甲有关系吗?

没关系。所以呢,你只能主张你自己的十万块钱。最后呢,是法律后果。假设呢,人民法院认定这个代位权成立的。法律后果呢,是第三人要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丙要直接把钱给谁啊?给甲给甲以后呢?甲乙乙丙十万元的债权将同时归于消灭。采取的是直接清偿的规则,这一点呢,跟其他国家都不太一样。

多数国家采取的是所谓的入库规则。因为这个钱呢,应该给谁啊?也给债务人。把这个钱呢,收到债务人的财产当中,以后啊,债权人再去执行,这是多数国家的做法,但是我们国家呢?基于最快清理三角债的考虑,丙呢,直接就把钱给谁了呀?给甲了。市场呢,

使甲取得了一个优先的权利,是不是啊?钱他可以拿着。我们来看那个。单选题乙呢,欠甲十万。丙呢,欠乙20万都已到清偿期,是不是一个连环金钱债权呀?甲对乙,乙对丙啊。乙呢,每天发微信给丙,要求乙还款。表面上积极。

经常呢乙的20万元的债权由丙的房屋来提供抵押。我们来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乙呢,积极行使权利甲无权行使代位权,对不对啊?错的发微信没有起诉,没有仲裁的。就是怠于行驶。b选项若乙呢?怠于行使对丙房屋的抵押权的甲,可以怠于行使该抵押权,对不对啊?正确债权呢,代位行使的范围既包括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也包括相关的从权利。

c甲呢,应当以乙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对不对错的要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第二项甲呢,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丙对甲清偿十万,对乙清偿十万,对不对啊?那肯定是错的,你只能是主张你自己债权的部分。这应该选的是b选项。这是代位权。当然,这里面呢,还有一个抗辩规则,稍微注意一下。

在民法里面啊,凡是三角关系都会涉及到抗辩的转移。大家看相对人呢,对债务人的抗辩也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什么意思呢?甲对乙对丙有个联合债权,甲是不是可以基于代位权找丙要钱啊?那假设呢丙呢?他的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乙呢,亲自来找丙要钱的时候,丙是不是可以主张这个抗辩啊?那现在呢,乙没有来,要换了个债权人甲来要。

我的抗辩权能不能因此而被消灭啊?不能。我的抗辩当然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了。接下来呢,看第二种合同的保全制度叫做债权人的撤销权。大家也是基于个模型啊,来理解这个制度。还是呢,债权人甲对于债务人乙有一个十万元的金钱债权。按道理呢,债务人乙是不是要积极的还这个钱呀?结果呢,债务人乙?不仅没有积极环境。还把自己仅存的财产。

低价或者无偿的就转让给了丙。是不是使得自己财产更少了呀?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那这个时候呢甲呀,他可以享有一个什么权利呢?他可以起诉来撤销乙丙之间处分财产的行为。这样的话呢,是不是把处分出去的财产又给他收回来了呀?进而呢,回复乙的责任财产,进而来保全甲的债权。这是债权人撤销权的一个基本的结构。在这个结构里面呢,我们把甲叫做债权人,把乙叫做债务人,

而把这个丙呢叫做相对人。大家考试的时候啊,见到有一个债权债务关系,而债务人呢,在不当的处分自己财产的时候,你要想到这个债权人的撤销权。当然,大家有没有注意到它也是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啊,人家乙丙之间的交易行为。你甲凭什么过来执教呢?突破相对性。所以它属于例外的制度,要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讲个人要件的时候啊,先注意一个前提就是它的适用范围。

你看这个模型当中啊,乙呢,他一定是实施了一个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这意味着乙呢,他实施的身份行为能不能被执行。完。比如说这个乙呢,他自己欠了好多钱,还不清了,但是呢,还是收养了一个孤儿。大家想想这个收养行为会不会导致他的财产进一步减少啊?会的,因为你得抚养这个孩子呀啊甲能不能说你都自身难保了,还收养什么孤儿啊?

撤销收养行不行啊?不行,身份行为啊,不能纳入撤销的范围,因为你过度干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虽然我没钱,但是呢,我该结婚结婚,该收养收养债权人,无权干涉。同时呢?债权人可以针对这个行为啊,它原则上得是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的行为。注意这个前提。甲说呢,

债务人只是拒绝了别人的赠与。或者呢,拒绝了别人债务的免除。大家看这样的行为呢?会不会导致他的财产不当减少啊?不会,他只是没有导致财产增加而已。那这样的行为呢,也不能纳入执业的范围。于是呢,丙呢要送给乙一套房。乙呢,很有骨气,我不要,我要自己挣钱买。

甲能不能过来说你别不要啊,你要要了的话不就可以还我十万块钱了吗?大家看,对于乙来讲呢,他拒绝接受丙的赠与,是不是并没有导致自己原有的财产减少呀?那就没有损害这个债权人甲的利益,那你就没有道理去干涉别人的私生活。所以这个导致财产不增加,但是呢,也没有导致原财产减少的行为啊,是不能纳入撤销范围的。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个要件。这个要件啊,

有三个通用的要件,第一呢是债务人一定要实施处分财产行为。第二是行为发生效力。第三是影响债权的实现。这个比较好理解。关键是这个处分财产的行为啊。既可以表现为无偿,也可以表现为有偿。我们法律上啊,是做了区分。首先呢,如果债务人乙呢?他实施的是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直接把房子送给了丙。大家看这个时候呢,

只要符合客观要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是不是行驶的门槛比较低啊?哎,因为对于丙来讲呢,你是空手套白狼。没有付出任何的对价,所以呢,法律要先保护谁的利益啊,甲的利益。所以呢,对于乙的无偿行为啊,只要符合客观要件就可以撤销。当然,这个无偿行为包括哪些呢?

首先呢,是包括这个无偿。转让财产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这个都比较好理解,把房送给人,车送给人,把股票送给人等等。都会导致财产不当减少。关键是对于债权本身的不当处分。也可以纳入撤销范围。比如放弃债权。本来你有十万元的债权,现在放弃了财产,是不是也会减少啊?甚至包括放弃债权的担保。

本来有担保的时候,这个钱呢,收回来的概率非常高,你放弃担保以后,这个钱有可能打水漂的。也会导致存单减少,甚至还包括什么呀?恶意延长履行期限,本来的债权到期了。你是不是可以去收这个钱了呀?结果呢,你给债务人进行了延期啊,延长一万年。虽然没有放弃,但是也跟放弃差不多了。

那对这样的无偿行为呢?不管这个向对方知不知情。都可以允许债权撤销,是不是要先保护债权利益啊?但是如果这个行为啊,是有偿行为的时候,是不是意味着受让人丙他取得财产也是付出对价的呀?那法律也得兼顾一下它的利。那这个时候呢,要适当的抬高一下,行使确定的门槛。客观主观也就要同时起背。先来看客观邮件。这个有偿处分行为啊,首先是包括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和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来受让。

100万的房子,30万卖了。或者呢,花了30万。买来了价值五万元的二手车。是不是都会导致财产实质减少啊?关键是什么叫做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呢?这里面大家把握一个标准,就是以市场价格为基准,线上下浮动不能超过30%。如果你向下浮动超过30%,也就是交易价低于七折了,那就是明显不理的低价。向上浮动。比如说超过了30%,

也就是以市场价的130%以上进行交易的,那就是明显剥离的高价,好理解吧。关键是后面这种情形有点难度。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这种行为啊,在民法典里面要同时符合主客观要件才能够撤销的。我们来看一下这个例子啊。车某呢,欠岳母十万。除了价值十万元的手表以外,没有其他财产。本故事纯属虚构。车模还是有其他财产的啊。车某时的下列行为,

岳某可否紧急失修?第一呢,是车某将手表赠与给不知情的马某。能不能撤销啊?可以,因为是无偿行为,所以不管那个马某知不知情都可以主张撤销。第二呢,是车某将手表以八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知情的马某。大家看八万元的价格意味着什么呀?有偿处分。是不是要同时符合客观主观要件啊?先看客观要件有没有符合啊?是不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呀?不是。

虽然低,但是呢,低的不明显,还是一个合理的低价,所以呢,即使这个马某是知情的,是不是也不能知情啊?第三车某将手表以六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马某。先来看客观条件有没有符合啊?符合了低于七折。但是呢,主观条件有没有符合啊?没有相对方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既然马某是不知情的。那主观意见不符合,

也不能主张撤销。重点是第四项。马某呢,要向龚某借款十万。这个时候呢,请求车模来帮忙提供担保。于是啊,车某呢,就把这个手表啊抵押给了不知情的工。龚某一看有手表做抵押,就给马某呢借了十万块钱。后来呢,就被岳母给知道。岳母能不能撤销这个车?某的设定抵押的行为呢?

因为大家想想车嘛,把这个手表呢抵押给了别人以后。那这个担保物权人对这个手表会享有一个优先受偿权。是不是立马就可以把这个普通债权人岳母卷走啊?那会使得岳母呢?作为普通债权人,他可以执行的财产是不是实质上也减少了呀?他也会损害这个债权利,但是按照民法典规定啊,如果这个债务人呢?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必须得符合主观要件,他人必须要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你看这个案例当中啊,尽管呢。

车某为了给马某债务提供担保,把表呢抵押给了龚某,但是龚某知不知情啊?不知情,主观意见不符合,所以呢,能不能主张撤销啊?还是不能主张撤销?所以一定要注意这个。有偿行为里面主客观要件要同时具备。接下来呢,是法律后果,当然行使方式啊,跟这个。代位权非常的像自己名义,

诉讼方式,债权范围行使。我们这里面要重点强调的是个刑事期间。因为大家想想撤销权的行使。他是不是可以导致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呀?它可以发挥一个形成权的权能,所以呢,要受到除斥间的限制。要在多长时间内行驶啊?两个期间,一个是主观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之起一年,一个是最长期间行为发生之起五年。这两个期间啊,任何一个期间先经过都会导致撤销权归于消灭。最后呢,

是行为被撤销以后自始无效。我们来看这个题目啊。甲呢,欠乙4000元,乙呢,多次催促,甲呢,拖延不还。后来呢,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的话将起诉。甲呢,立即将家中仅余的值钱物品。全新笔记本电脑一台。以300块钱的价格卖给了之前的饼。

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乙呢,可以书面通知甲丙撤销合同对不对?你看这里面呢,乙对甲有一个主债权是不是?然后呢,又出现了债务人甲呢,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大家想到这个什么制度啊,撤销权制度。先来看一下它有没有符合这个?车权的右键呢?甲呢,卖这个电脑是有偿无偿行为啊,有偿行为,

所以要同时符合主客观要件。现在看300块钱的价格是不是明显不理的低价呀?当然是了。全新笔记本电脑。然后呢?丙知不知情啊?知情,所以说符合条件。乙可以行使撤销权,只是呢,要通过什么方式行使呀,诉讼方式行使。b选项如果已发现这是二零二一年的3月1日。从二零二二年的3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执业权,

对不对啊?正确一年的刑事期间。c如果乙的撤销权成立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对不对?对不对啊?你看乙呢撤销权成立的话,是不是甲丙之间的合同就被撤销了呀?自始不发生效力。第二项,如果乙的撤销权成立的乙为此支付的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甲来承担,对不对啊?正确,因为你的不当行为。而产生的费用。

所以应该选哪个选项啊?a选项啊,选不正确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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