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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专题16抵押权(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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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7 07: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三个问题,抵押权的效力。当然,抵押权的效力呢?它是以抵押权的设立作为前提的,是不是啊?也就是抵押权设立以后啊,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我们这里面呢,要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展开,第一呢是抵押权,对于抵押财产的效力。

第二是对于抵押权人的效力,第三呢是对于抵押人的效力。先来看对抵押财产的效力。当然了,它对抵押财产的效力啊,主要体现在。对这个财产交换价值的支配好理解吧,拍卖拍卖一线市场,我们这里面要重点讲的是。对于抵押财产的范围,什么时候可以适当的进行扩张?涉及到抵押财产的,从物自息,添附等等。先来看这个从。

如果能以主物设定抵押了,那抵押权的效力能不能基于从物呢?主要是要看。抵押权设立的时候有没有这个从?假如说呢,抵押权设立的时候就已经有这个存物了。那基于从物随从主物的特点,是不是抵押权的效力?当然,基于这个从物啊,但是呢,假如说是抵押权设立以后。才新产生的从。那抵押权的效力能不能继续同步啊?就不可以了,

但这个时候呢,拍卖变卖能不能一并拍卖呀?可以,只是呢,就从物的价款不能实现。影响生产权,比如大家看这个事例。甲向银行贷款以及所有的奔驰大g1辆设定抵押办了抵押登记。之后呢?借款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呢,能不能将奔驰大g的高级备胎也一并出卖呢?你看这个备胎,它就属于。汽车的从物是不是啊?

能不能把这个备胎纳入进来,关键看备胎什么时候取得的,假如说呢,抵押这个奔驰车的时候就已经有这个备胎了。那拍卖的时候能不能一并拍卖啊?可以,而且呢,具有备胎的价值,也可以优先收场。但假如说呢,是车抵押了以后才取得的备胎的。那这个时候呢,虽然可以一并拍卖,但是呢?备胎能不能纳入抵押财产范围啊?

不能,所以呢,就这一部分价值不能优先受偿,很好理解。接下来呢,是自吸。首先呢,大家先注意一个前提。抵押权人有没有权利去收取抵押财产的自息呀?有没有这个权利呀?没有。为什么呢?因为抵押权人他没有占有。质物因为抵押权人,他没有占有抵押财产的权能,

是不是啊?比如说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甲呢,买房的时候把房子抵押给了银行。后来呢,甲就把这个房子租给了丙,你看每个月找丙收租金是不是自息啊?那你想想银行能上门去收自息吗?那显然是不行的,因为房子就不在你的占有之下,但这里面呢,需要大家掌握的是符合什么条件的。抵押权人可以收取抵押财产自息呢?大家看这个条件啊,

如果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导致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从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可以收取自息。能理解这个意思吧,假如说甲一直不还钱。银行是不是可以申请扣押这个房子呀?扣押了以后呢?就可以通知这个丙。房租你就不要付给甲了,要付给我。当然,对于银行来讲呢,他收到的资息能不能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啊?

可不可以啊?当然是可以的。这是扣押之日起可以收据自息,那假如说这个银行呢?他把房子扣押了,但是呢,他没有通知支付。资溪的义乌人丙。那对丙来讲呢,他是不是还是按照约定把这个租金要付给甲呀?那丙呢?把租金付给甲的,就这一部分租金,银行能不能主张应收市场啊?不可以。

也就对这个银行来讲呀,你只能是就自己亲自收到的资息来原收场资息,你没有收到。那这部分钱打到甲的卡里面。是不是和甲的其他财产混在一起的呀?那就不能主张优先收场了。这是自吸。接下来呢,是天赋物。你看我们前面讲了天赋。那意味着,抵押人的财产呢?设定抵押以后啊,是不是有可能跟他人财产?发生一个天赋啊,

当然发生天赋以后呢,它会产生三个方面的结果。第一呢,是发生天赋以后呢,这个财产归别人了,因为你的财产价值太小。当然这个时候呢,是不是抵押人他可以获得适当的补偿呀?那对抵押权人来讲呢,他能不能就补偿金实现优先受偿权啊?可以的,这叫。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那第二个方面的后果呢,就是抵押财产发生天赋。

但是,抵押人财产价值比较高,他们取得了天赋的所有权,是不是相当于这个?财政的范围有所扩张呀。那这个时候呢?抵押权权利能不能基于全部的天赋物啊?原则上不能。就天赋而导致财产增加的部分,它是不能取得优先受偿权的。毕竟呢,你这个抵押人虽然取得天赋的所有权了,是不是还得给这个遭受损失的一方适当的补偿啊?啊,这部分钱得先刨出去。

第三个是发生天赋,以后呢,他们的价值相当。形成一个共有关系了。啊,当然这种共有呢,更多指的是按份共有,是不是啊?他们常常没有所谓的家庭关系的共同关系。那这个时候呢,抵押权人就这个共有当中的份额,是不是依然享有优先受偿权啊?那基于这三种情形,大家可以看出啊,抵押财产呢,

设定抵押以后,即使发生了添附。抵押权人的权利范围原则上既不会扩张,也不会缩小,依然是在原来的。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实现优先受偿权,好理解吧。这是第一个层次,那接下来第二个层次啊是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首先第一项呢,是保全抵押财产的权利,保全请提权。因为大家想想抵押财产设置抵押以后啊,有没有交付给抵押权人呀?

没有财产依然在抵押人的手中。那假设呢?因为抵押的行为有可能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的利益是不是也会面临威胁呀?所以这个时候呢,法律赋予他一项保全的权利。分为两个方面,第一呢是抵押人的行为呢,如果足以导致财产价值减少的。虽然现在还没有导致减少,但是足以导致减少,这个时候抵押权人可以提出什么主张啊?他可以请求抵押人停止该行为。防止损失的发生。比如说甲把车抵押给了银行。

车是不是还在甲的手中啊?结果呢?甲把这个车呢借给没有驾驶证的丙来学车。会不会增加这个汽车毁损灭失的风险?会的,进而损害银行的利。那这个时候呢,银行能不能请求甲停止该行为啊?赶紧把车给我要回来行不行啊?可以的,防止损失的发生。那第二个方面啊,就是抵押权的价值已经减少了。知道的时候。丙呢,

已经开着车撞墙上了。那这个时候呢,大家看抵押权有什么权利啊,他可以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是不是可以请求他修车呀?或者呢,提供于减少价值相应的担保,增加担保来保全自己的权利。如果这个抵押人啊,既不恢复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就是我这个债券已经面临现实的风险了,我得先拿到钱才能够睡安稳觉。可以要求提前清偿债务。

这是保全请求权,注意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预防的,一个是救济损害的。第二个方面呢,是他最主要的权利了,就财产可以实现优先收偿权。当然,从法律角度来讲呢,同一个财产有没有可能抵押给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啊?有可能。特别像抵押权,它都不转移占有,所以呢,在同一个财产上可以存在数个抵押权。

那这个时候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以后是不是数个抵押权人都要主张优先受让权呀?这里面就涉及到物权人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的随着法律规定了抵押权实现的顺序。首先第一呢,是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来清偿。是不是先登记的可以优先呀?第二登记的,可以优先于未登记的。第三都没有办理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来清偿,注意一下都没有办理登记的,不是按照合同的顺序来清偿的,而是按照比例来清偿的。

当然,大家有没有注意到后两项啊?它主要适用于动产的抵押呀。因为对于不动产的抵押来讲呢,如果没有登记的话,就没有抵押权了,就没有资格来参与抵押权顺位的排序了。就是后两者主要说的是动产抵押,那假如说呢,你这个动产抵押权人你没有办理登记的。能不能对抗登记抵押权人啊?不能,你就乖乖的排在后面,如果大家都没办理登记的。是不是半斤八两?

都不能相互对抗,那就只能按照债权比例来收偿。这里面要给大家补充一个问题。就是抵押权呢,都已经办理了登记。而且呢,是在同一天办的登记。怎么处理啊?能不能说同一天办的登记?就按照同一顺序来清偿啊。当然不行。实际上呢,我们的法律上。就没有同一天办的登记,一定相同处理的这个规则。

之前我们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里面曾经规定过一个内容。他说的是。同一项财产在不同的法定部门办登记,如果是同一天的话,按照同一顺序来清偿。好多人都误解了这个规定。然后呢,就把这个规定理解为是同一天办的登记,都是同一身份,信上这个理解对不对啊?不对的。如果是在同一个登记部门办的登记的话,我是十点十分办的登记,你是十点二十办的。尽管我比你只早了十分钟,

但是呢,你来办登记的时候,我的第一顺序是不是已经写到前面了呀?我当然可以优先于你。啊,不能说我办了登记走了。后来,实现抵押权的时候发现,同一天办了十个登记,大家都按照比例清偿的话,你觉得对于还在前面的人公平吗?不公平,所以呢,只要是在同一个地方办的登记。就严格的按照先后顺序来清场。

早五分钟,早一分钟也是更早的顺位。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个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权,也是抵押权的权利。既然抵押权它是一种财产权。那对抵押权人来讲呢,他可以行使能不能放弃啊?当然可以,而且呢,这个抵押权的相关内容呢,也可以变更。我们这里面啊,要强调一个特别的问题,就是抵押权的顺位的问题。

你看前面讲了是不是同一个财产上可以存在数个抵押权呀?大家按照先后顺序依次授权就可以。那大家想一想,排在前面的抵押权人。它的这个抵押权是不是价值更高呀?实现优先受偿的概率也会更大,所以呢,顺位本身也是有天然价值的,能理解吧。所以这抵押权呢,它不仅可以处分抵押权,还可以处分抵押权的顺位。你看当时呢,可以约定变更抵押权的顺位。只是呢,

这个变更啊,没有经过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不能对他产生不利的影响。有些同学说你们变更顺位,怎么会影响其他抵押权人呢?大家看一下这个例子啊,感受一下。黄河公司呢,以及房屋做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乙银行借款300万,丙银行借款500万。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什么叫依次办理抵押登记啊?是不是甲乙丙三个银行分列一二三顺位啊?

后来呢,丙银行和甲银行商定互换顺位。就是丙呢,要换到第一位,甲呢,要换到最后一位。法律允不允许啊?允许你们可以自由的协商。只是你们换位置可以,但是不能影响谁啊,不能影响其他抵押权人,也就是乙的利益。也就是说,这怎么影响呢?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房子呢,

最终拍卖只拍到了600万,假设呢,按照原来的顺位。甲乙丙分别可以生产多少呀?你看甲呢,收藏100万排到第一位,钱是够的,排到第二位的乙是不是300万也是够的呀,但是排到第三位的丙只剩下200万了。就不能全部清偿。那假如说呢,当时户外顺位以后,丙是不是排到第一位了呀?那丙排在第一位,能不能500万全部收产?

这样的话就影响了谁的呀?影响了乙的利益了。既然法律不允许你对于乙产生不利影响,那意味着即使你这个丙呢,换到第一顺位也得先保障乙能够优先上多少呀?300万,然后呢排到第一位的丙只剩下多少了呀?300万了,而排到最后一位的甲呢?就没有优先受偿权了。这就是顺位可以调整,但是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但有些同学呢,又操心。甲呢,

脑子有病啊。这么好的顺位,为什么要画给丙呢?民法呢,尊重当时的意志,即使是他脑子真的有病,法律也得尊重他,是不是啊?大家实践当中,大家想一想。甲可不可能平白无故的把这个手表还给丙啊?不会的,他肯定是要从丙的手里面要换取现金,换取对价的。因为这抵押权啊,

它在实践当中。常常是备而不用的。你像我们生活当中啊,抵押给银行的房子多不多啊?很多的。但是你的身边有多少的房子真的被法院给拍卖了呀?这个比例是不是还是比较少的呀?那假如说呢,这个债权人他非常信任这个债务人的偿债能力。那这个抵押权有和没有?有的时候并没有实质的区别,是不是啊?那这个时候呢,对于甲来讲呢,他觉得黄河公司清偿能力完全没问题。

那他就可以把这个他自己觉得没什么大用的,第一顺位是不是卖给这个没有安全感的丙公司啊?这样的话呢,大家各取所需。所以大家不要操这份心啊。这是第一个方面,那第二个方面呢?是抵押权的放弃。按道理,你的抵押权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是呢,抵押权的放弃也有可能会影响别人。什么时候会影响别人呢?大家看当债务人呢,

以自己的财产是内抵押的。抵押权人放弃这个抵押权呢,是有可能影响其他担保人的利益的。什么意思呢?我们来看这个事例,你感受一下。甲向银行借款100万,这是主债权。并以自己的房子设定抵押权。然后约定了担保范围是80万,行不行啊?可以同时呢乙呀来当这个保证人没约定保证范围,那意味着乙的保证范围是多少呀?100万,这是从属性的决定的。

那这样的话呢,大家看这个100万的主债权呢,它有两个担保。一个是甲提供的。物保一个呢,是乙呢提供的人保构成我们法律上所说的。混合担保。那在混合demo里面,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当时没做特别约定的话。债权人应当如何实现这个担保权呀?必须要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是不是啊?所以说呢,在这样的一个案例当中,

如果当时没有做特别约定的话,那这个银行呢?它在实现的时候一定是先实现。甲提供的房屋抵押权是不是啊?先清偿80万元。然后不足足部分才能让保证人乙来承担保证责任,通常情况下乙是不是只需要承担剩余的20万元呀?你看这是正常的,实现顺序的规则,那甲说呢,这个银行啊,他直接把排到第一顺位的债务人甲提供的抵押权给放弃了。那这个时候你是爽了,把谁给坑了呀?是不是把其他担保人,

也就是保证人一给坑了呀?你把他推到了第一线。让他承担更重的责任,这就是不公平的。所以我们法律规定啊,抵押权呢,如果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话,其他担保人可以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主张免责。你看银行呢,放弃这个债务人甲提供的房屋抵押丧失多少优先受让权呀?80万元。那意味着。其他担保人也就是保证人乙呢,他可以在80万元的范围内主张免责,

他只需要承担剩下的20万元。是不是它本来应当承担的部分啊?换句话说,你放弃抵押权的时候不能增加别人的负担。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规定,这个规定里面有两个细节需要我们关注一个呢,是这个规则的适用啊,仅限于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那换句话说,如果这个抵押权人放弃的是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的话,其他担保人能不能主张免责啊?不能,你看假如说呢,这个案例当中啊。不是这个甲提供的房屋抵押,

而是第三人丙提供的房屋抵押。那这个时候呢,按照正常的混合担保的适用规则。是不是先看一下有没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呀?有没有啊?没有没有的话,那债权人享有选择权,他可以先选丙的物保,也可以先选乙的人保。是不是啊?那意味着抵押权人呢?放弃了第三人丙提供的物保,他会不会增加?保证乙的负担呀,不会的,

我本来就可以先找你呀。所以这个时候啊,其他担保人乙能不能主张免责啊?不能,所以这是第一个需要注意的细节。只能是与放弃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第二个细节呢,是其他担保人能不能当人的主张全部免除责任呀?不能,它只能是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授权权的范围内主张免除。你看我刚才举的这个例子里面。甲呢,作为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假设呢,银行放弃这个物保的话,

他丧失多少优先受让权呀?80万元,那意味着保证人乙呢?只能在80万元的范围内主张免责。剩下的20万你还得承担担保责任,一定要注意这两个细节。好,这是第二个问题。接下来第三个问题啊,是对抵押人的效力。涉及到几个问题,先来看第一个问题,抵押物的出租。首先呢,这个抵押财产申请抵押以后啊。

还能不能正常出租了呀?当然可以。只是呢,抵押物出租以后啊,这个抵押物上就会有一个承租人。然后呢,未来在实现抵押权的时候,你要拍卖变卖的话,是不是有可能需要代租拍卖啊?承租人有可能站出来主张买卖不破租赁。就能和这个抵押权人产生一个利益冲突。法律是先保护抵押权人呢?还是先保护成都人呢?我们就要分先来后到了。分成先租后抵和先抵后租两种情形。

如果是先租后抵的。也就是先设定租赁,而后再设定抵押的。大家看,只要这个先设定的租赁,它转移的占有了,是不是控制这个财产了呀?事实上也会形成一个公式的外观。那之后的抵押权啊,不管你有没有办理登记的租赁,都可以优先于抵押,这意味着承租人是不是都可以主张买卖不破租赁啊?这是先租后抵的情形。那假如说呢,是先抵后租的。

因为你先是你底下是不是不转移占有啊?那就要看你有没有公式。你看我们分成两种情况,如果呢,先设定的抵押办理的登记的是不是完成公示了呀?他可以对抗。任何人,包括这个承租人,所以这个时候啊,承租人能不能主张买卖不破租赁啊?不可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登记抵押权。那假如说这个抵押权呢?先设立了,但是没有登记的,

是不没有公示啊?但是它主要说的是动产。那意味着。还能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呀?不能了,那就不能对抗善意的承租人了,意味着承租人能不能主张买卖不租赁啊?可以的,你看这样的话呢,就跟我们前面讲的那个规则给它关联起来了。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就包括这个。而后设立的善意承租人。很好理解这个规则。那接下来呢,是抵押物的转让的问题。

还是先看一般规则。抵押财产申请抵押以后啊,抵押财产能不能自由转让啊?可以的,毕竟抵押人依然是所有权人,他当然可以转让。那抵押财产转让以后呢?抵押权人的利益怎么来保障啊?大家看抵押权呢,它是不受影响。因为他可以行使物权的什么效力啊?追及效力。谁买到这个财产,你就追及物质所在行使抵押权就可以了,是不是你的利益不会遭受损失啊?

那你没有必要去限制这个抵押人转让的权利。当然这个时候呢,又有同学操心。那买这个抵押财产的人岂不很亏呀?他买到抵押财产,最终还是被拍卖变卖了。他的损失怎么来救济呢?法律不一定会给他救济,为什么呀?因为这个财产呢,已经是你抵押了,你还敢买?你就要承担可能带来的风险,当在实践当中啊,这个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

在卖的时候,它常常是要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所以这就是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风险和收益相对等的原则。你愿意花和别人的钱去买这种已经设立抵押的财产的话,你就得承担未来这个财产被拍卖变卖的风险。这第二点第三点呢是这个。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有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应当如何救济?好多同学看到这个地方的时候有点疑惑,不是说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吗?怎么抵押权人还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其抵押权?这就是理论和现实之间的差距。实践当中啊,有一些特殊的场景。

尽管你想有追题权,但是呢?会实质影响能力。比如说呢,这个已经设立抵押的动产。他要转让。但是呢,它转让的时候啊,是转让到国外去了。尽管抵押权人可以追及物质所在行使权利,但是不是大大的增加了时间的成本啊。包括这个抵押的动产。转移给了一个。黑社会的老大。转给了徐江。

小小债权人如何去追及物质所在优先出场呢?是不是额外的增加了一些其他的风险啊?这叫做抵押权人的转让,是有可能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的。那这个时候呢,抵押权人啊,他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是提存。是不是先拿到钱是王道呀?当然,如果这个价款呢,超过了债权数额的,那超过部分还得返还给谁呀?债务人。这是腰转让的一般性的规则。

那这样呢,要给大家补充一个特别的内容。就是啊,当时呢,签订抵押合同的时候呢,合同里面特别约定了,你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是呢,抵押人还是很有。还是违反这个诺言,把底下财产转让出去。那这里面呢,我们就要判断了第一。抵押人呢?和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合同效力如何?

第二呢,是收养人能不能取得这个抵押财产的权利呢?这个问题啊,其实也算是一个超纲的考点。我们司法解释呢,做出了规定,所以呢,补充给大家,大家可以感受感受法律怎么去规范?这个法律后果啊,主要取决于当时在抵押合同里面约定的禁止转让抵押财产的内容有没有办理登记。注意啊,这个地方所说的登记啊,它不是说抵押权有没有办登记?而是当事人约定,

这个抵押财产不得转让的特别条款有没有办登记?有些同学呢,又有个问题。这咋登记啊?我们在登记上是有一些备注事项的,能理解吧,肯定是有机会去把这个特别的约定去登记进去的。那假设呢?这个特别的约定啊,没有办理登记的。是不是别人就不知道啊,那一一方面当事人签订这个财产转让合同效力如何啊?有效无效啊,合同效力是不受影响的,那抵押财产能不能发生物权变动呢?

原则上只要完成交付或者登记,完成公示的是不是可以发生物权变更的结果啊?我会注意安全,毕竟它属于有权处分。当然例外是,如果受让人他已经知道这个特别的约定了。那能不能取得物权了呀?就不能了。这是第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是当事人的约定,直接办理的登记记载到这个。备注或者是附注事项里面了。是不是和抵押权一并公示给社会公众了呀?那这个时候呢,当事人代签订转让合同呢,

先来看合同效力如何啊?合同依然是有效的。因为合同只要符合这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它就是有效的无权处分的合同,都是有效的。所以说合同肯定是不受影响的,关键受让人,他能不能取得这个物权呢?原则上就不可以了。因为公式里面已经告诉你了,这个财产它是不能处分的。是不是变相的推定这个受让人,你主观上不是一个善意的呀?所以呢,

即使完成了交付,完成登记也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当然,法律呢,还是给受让人一个机会的。受让人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来取得这个所有权啊?他给替这个债务人把债还清了。这样的话呢,主债权是不是消灭了呀?那抵押权的继续从属性也会归于消灭。那这一系列的限制啊,就不会发挥作用了。就可以取得这个财产权利了。稍微补充一下这个规定啊。这是。

抵押权的一般规则,这样呢,我们来看这个特殊抵押。密码点里面讲了两种特殊抵押制度。当然,大家掌握的重点是这两种特殊抵押,它特殊在哪里?首先呢,是动产浮动抵押。从名字里面大家可以看到它特殊在哪里啊?浮动这两个字上。一般的物权呢,它指向的客体都是特定的物。而这个动态浮动抵押呢?它指向的对象是一个浮动的台产,

不是特定的物。是不是突破了这个物权的一般性的规则啊?突破了物权客体特定原则。那大家想想,法律要突破这个原则的话,必然得实现一定的目的,是不是啊?为了实现什么目的啊?方便中小企业融资的目的。因为从法律角度来讲,你给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手段越多,是不是当时从银行获得融资的机会就越多呀?所以呢,担保制度的丰富性才会成为。评价一个国家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

我们当时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啊,就背负着。这样一个使命。啊,就是要改善我们的营商环境。所以呢,民法典对于担保这个问题一点都不干嘛。当然,我们的民法典颁布以后呢?现在已经不评价营商环境了。就世界银行那个。评价的工作啊,就终止。但不影响我们完善了担保制度。大家看在实践当中啊,

有些企业呢,它这个比较值钱的财产是不是都可以单独拿出来申请担保啊?这个是比较好理解的,关键是。把值钱材料都单薄了,剩下一堆原材料了,半成品了。成品啊,等等单独拿出来,每一个都不值钱。但是打个包。多少还值点钱,是不是啊?所以呢,法律给你最后一次。

同银行获得融资的机会,所以这个动产浮动抵押啊,就是把那一系列不值钱的财产打个包。第二个银行就这么一个功能。所以大家看它的概念。主体呢,主要指的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因为它要方便中小企业融资。第二是他将什么样的财产申请担保啊,现有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设定单目。是不是处于一个浮动状态啊?因为企业啊,

它这个原材料呢,半成品呢,成品呢,都处于流动状态,原材料不断的进来。然后呢,不断的生产成半成品,半成品变成产品,产品不断的卖出去。所以,既包括现有的,也包括将有的。而且这个财产大家看是不是不限于某一个特定的财产啊?原材料呢?半成品呢?

反正都可以纳入进来。当债务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啊。就实现抵押权时的财产优先受偿,这就是动产浮动抵押,所以大家看它的特殊之处啊,可以体现在哪里呀?我们应该是二零二一年非法学同学的法条分析题,就考了动产浮动抵押,其中有一问就问大家动产浮动抵押它的特征有哪些?首先呢,是主体是不是特定啊?仅限于经营主体,方便融资,第二是客体的特殊性,这是核心。

第一呢,是财产具有集合性的特点,它不是一个财产。它是打包的财产。所以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等。同时呢,这个财产。它打的包也不是一个固定的包。而是具有变动性的是,既包括现有的,也包括将有的呀。是它客体里面的两个特征。进而形成了这么一种非常个性的权利。

这是特征,接下来呢,是它的效力,但这个效力呢,主要体现的是特殊效力。你在设定抵押的时候,财产是浮动的。但在实现的时候,哪些财产可以拍卖?拍卖是不是必须要特定下来呀?所以法律规定了发生下列事由的抵押财产要特定。四种情形。当然,第一种情形跟第三种情形啊,是所有的抵押权实现都可以适用的情形。

一个是债务已到期,一个是当事人约定情形,大家重点关注的是剩下两项。你看第二项抵押人呢,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的。因为这个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啊。它的目的是不是方便抵押人这个经营者的融资啊?抵押人主体资格都马上要没了。这个时候还有必要让它浮动吗?没必要了,马上确定财产范围。最后呢,是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这是洞察浮动点。

那接下来呢,是最高额抵押。也是关注它的特殊性。从名字里面可以看到特殊性,体现在哪两个字上呀?最高这个词上。正常的抵押都是先有一个主债权,然后呢,再给他设定担保,而担保的范围呢,是不是?基于从属性由这个主债权的范围来决定啊。但这个最高抵押,它比较的个性。他是先设定抵押,

然后主债权再慢慢产生。所以呢,它常常发生在。银行和固定有业务往来的企业之间。实践当中啊,好多企业是不是都有合作比较密切的银行啊,我的收入存到你这个地方,我要贷款的话,你得给我。提供最大的便利。双方呢,在年初做下来。乙商乙。在这样的一年呢,我要找你贷五笔款,

每笔1000万。按照正常的操作的话,你不应该是申请一笔办一次。担保吗?既然我都知道了,我接下来要找你申请五笔贷款,那为了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我可以先把我最值钱的办公大楼是不是抵押给你呀?然后呢,这一年当中。我找你的贷款都可以纳入这个最高额抵押的范围,只要没有超出约定的数额的,就可以实现有形象权。这就是最高额抵押。

所以大家看。它的概念,它是为了担保,将来一定监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是不是债权不是一笔呀?连续发生,这是它的特点。然后呢,设定担保债权人可以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实现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当时有没有事先约定一个?具体的优先受偿范围啊,没有,只是设定了一个最高限额,因为。未来连续发生的债权到底有多少?

是不是谁也说不清楚啊?只能是设一个上限。这就是最高额尼亚。我们来看它的规则,先来看特殊性。三个方面,第一呢,是他担保的主债权是不特定的。那这一点呢,就跟一般的。担保不太一样。第二呢,是担保的范围呢,具有限定性,没约定具体数额,

只是约定了一个最高的限额。第三点是大家一定要掌握的。最高抵押呢,它没有同属性。因为大家想想,一般的担保,它是从属于谁的呀?主债权的。而这个最高点呢,他他们的主债权都是不特定的。那别人能从属于他吗?没法从属于他,所以呢,最高抵押没有从属性,即使这个主债权部分转让或者消灭的。

最高抵押也不会随之转让消灭,因为它还得在原地等候新的主债权的发生。是不是啊?甚至呢?最高抵押设定之前的债权当时能不能约定纳入担保的范围啊?可以的,没问题。这是特征,接下来是它的特别效力。就是跟它的特殊性相关的。首先第一呢,是主债权确定的情形。你担保的主债券不是不特定吗?那最终优先受偿的时候,你总得特定下来吧。

发生下列事由的特定第一呢,是约定期限届满。第二是没约定期限的,那就是。最高抵押设立之起两年,大家记得这个时间。第三呢,是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了。是不是将来不可能再有债权了呀?确定主债权。第四呢,是抵押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了。你看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了。你再有新的这权产生的话,有可能会影响优先受偿权了。

第五呢,是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的主体资格。有危险的都会导致主证的确定。当然这个问题啊,更多的还是选择题的考点。特别是那个两年特别容易考。最后呢,是这个优先受偿的范围,因为当初是不是只约定了一个最高限额呀?具体你到底能够优先受偿多少呢?就要看这个。最高限额和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之间的关系了。如果呢,实际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了。

以什么为准?最高限额为准,最高嘛,那肯定是超出的,就不管了。那如果呢,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是不是依然在约定的范围内啊?那就以实际发生的余额为限,就是二者比较啊,哪个小就以哪个为准。好理解吧,约定的限额是4000万。最后一年完了,贷款余额是5000万,

它能优先生产多少呀?4000万如果余额呢?只有2000万的。是不是没有超出限额啊?那就是2000万,有些市场。这是抵押权部分的规则,那讲到这里呢,我要问大家一个问题,看看大家能不能回答?最高额抵押作为一种抵押权,什么时候发生抵押权设立的效力?大家看我们在讲这个最高抵押的时候,是不是没有涉及到这个问题啊?那就意味着它要适用我们前面讲到的抵押权的一般规则。

要看这个设定最高抵押的手段,它是以不动产还是以动产设立的?如果是不动产的话,登记动产的话,登记对抗。所以大家感受这个。法律规范的一个体系,在特别的领域没有做特别规定的,那要统统适用一般性的规则。这就是提取公因式这种立法技术啊,它所带来的适应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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