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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专题16抵押权(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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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7 07:0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那这样呢,我们就要具体展开民法典规定的三种担保物权了。先来看专题16抵押权。在三种担保物权当中啊,抵押权是最重要的。当然,它学起来也是最难的。整体上呢,我们分成两个板块,第一呢是抵押权的一般规定。你看按照时间顺序啊,要给大家梳理抵押权的设立,设立或者效力以及抵押权的实现规则。

那第二个板块呢?是特殊抵押,要讲两种特殊抵押制度,动产浮动抵押和最高抵押。先看什么叫做抵押权呀?它的核心在于五个字,叫做不转移占有。大家可以记一个生活当中啊,最常见的例子就是按揭贷款。你看甲买房的时候啊,钱不够。付了首付以后呢,找银行贷款。是不是银行借一笔钱给你啊?这主债权。

那么,在担保这个银行债权的实现呢?甲呢?会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大家看第二个银行的时候呢,房子在谁的手里面啊?是不是然在甲的手里面呀?他并不转移给债权人乙来占有。那这个时候呢乙呀,经过登记可以取得对房屋的抵押权。在这样一个法律关系当中啊,如果这个甲呢,没有按照约定来归还贷款的话,银行是不是可以拍卖变卖这个房子来实现优先受偿权呀?当然,

对于甲来讲呢。他是债务人,同时他也是这个法律关系里面的抵押人,注意这个术语,我们接下来会用到。提供抵押财产的人,我们叫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第三人。而这个债权人呢?我们称之为抵押权人,就是银行。而这个房子呢,我们称之为抵押财产。所以在接下来啊,

讲到这个抵押的相关规则的时候啊,会用到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财产这样的法言法语。大家要习惯它。这是抵押的基本概念里面啊,大家稍微注意的内容,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具体规则,第一个问题,抵押财产的范围。哪些财产可以设定抵押呢?我们要从正反两个方面去掌握啊。先来看正面,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

法律上啊,做了详尽的列举。我们先来看这个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这意味着,抵押财产的范围呢,采取的是法无禁止就可以远允许的原则,是不是啊?大家看范围就非常广泛了,既包括不动产,不动产权利,也包括动产。不动产呢,像建筑啦。

土地附着物啦,权利呢,包括这个建设用地使用权啦,以及海域使用权,在选择题里面要注意这个海域使用权是民法典新增加的。正在建造的建筑作为不动产,可以认定抵押啊,动产的范围就更广泛了。那第二个方面呢,其实是我们掌握的重点了,哪些财产不得设定抵押是不是啊?哪些点上不得设定抵押呀?法律上呢,也是做了一些列举。呃,

这些财产啊,我们起码可以分成两大类。第一大类呢,是不能转让,不能交易的财产,肯定不能设定抵押。为什么呀?因为你设定抵押以后的功能是什么呀?是不是要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来优先收偿啊?如果这个财产根本就不能变现,不能转让,那他就不能发挥这个抵押的功能了。比如这个土地所有权。能不能拍卖变卖啊?不能,

所以它不能低啊。第二呢,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能不能随便拍卖呀?不能。你像我们前面讲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是不是都是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啊?他们都不能随便的排名变卖。当然不能是内底啊。但是呢,有例外,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这里面所说的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呀,主要指的是三权分置背景下的土地经营权。因为我们设置这个土地经营权,

就是要让他不再受到只能在村集体内部的限制,进而。发挥一个自由转让的这么一个财产功能,所以这个土地经营权可以申请抵押。你看这两项是不能交易的,那剩下的是交易受到严格限制的。比如说第三项。公益目的设立的非你法人的公益设施,不能设定抵押。注意这两个工艺。首先,单位是公益单位,第二是设施是公益设施,那意味着公益单位的非公益设施能不能抵押呀?可以的,

你像学校这样的公益单位,它的教学楼,实验室,这都属于教学设施,是不是具有公益性啊?不能抵押,但是呢,校长的专车。是不是就没有公益性了呀?校长没有专车也可以履行职责,是不是啊?他就可以申请抵押。你看这第四项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是不是在实践当中,它是不能拍卖变卖的呀?

要先确权才能够变现,所以说也不能设定抵押。第五呢,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是不是已经采取强制措施了呀?不能够自由的交易的,所以呢,也不能设定抵押。你看,这是静止抵押的财产范围。当然,讲到这个地方呢,我要问大家一个问题了。知识产权能不能设定抵押?

每年都有好多同学。问老师,这个问题。好多点呢,他是这么理解的。刚才不是说了吗?法律没有静止的财产就可以抵押,而法律里面静止抵押财产里面有没有知识产权呀?没有,所以可以抵押这个推理能不能成立啊?注意啊,不能成立。为什么呢?因为知识产权啊,它是一种权利。

按照我们前面讲的物权的定义啊,物权的客体是什么呀?特定的物。这才是真正的物权的客体。权利啊,要成为物权的客体,它必须得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前提。对知识产权来讲呢,它是不是一种民事权利啊?是的,它要想成为抵押权,这样的物权的客体的话,得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前提。你看我们可以抵押的财产里面有没有列举知识产权啊?没有,

那你就不能抵押。所以呢,知识产权之所以不能抵押,不是因为抵押制度限制你的,而是因为你自己不是特定的物。而只是一个权利限制了,你能理解这个意思吧?所以呢,我们在理解相关的制度的时候啊,千万不能只从字面上去理解它,一定要结合这个整个的规范体系去得出相应的结论来。那就意味着,在抵押这个领域啊,只有那个特定的物。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可以抵押,

能理解吧?权利它必须得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作为它的前提。接下来第二个方面啊,是给大家补充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定啊,当然这些规定啊,它其实都是超纲的内容。只是呢,近几年啊,每年都至少考一道超纲的选择题。写考试分析的人比较皮,我看命题人也比较的皮。所以呢,大家要稍微了解一下。当然,

我们给大家补充这个内容啊,都是跟。考试大纲里面的考点相关的。要做一些延伸,比如说呢,我们前面讲了。有些财产是不是不能设定抵押呀?那接下来补充的问题是,如果当事人以这些禁止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签订抵押合同了。效力如何呢?做一个延伸。啊,当然,首先这个第一项和第二项。

是不属于禁止转让的财产啊。那如果呢,当事人就这个财产是你抵押的?有效无效啊,无效的你违反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那我们接下来啊,主要是涉及到后面这个限制转让的财产。如果当事人不顾法法律的劝告。就非得以这个财产申请抵押。也就是说,当事人为什么这么轴啊?实践当中啊,有的时候当事人并没有大家想象中那么多的选择。它可能只有这一个选项。

虽然有风险,但是呢,有也比什么都没有,要强点是不是啊?所以当时还是有可能。以这个财产来申请抵押的。那法律后果是什么呢?先来看。如果当时啊,以这个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申请抵押了,签订了抵押合同。那当事人最终能不能取得这个抵押权呢?关键是要看后面的确权结果了,看你够不够幸运?虽然呢,

设定抵押的时候,这个财产有争议,但是呢,经法院确权,唉,这个财产它确定的就是归属于谁的呀?抵押人的。那这个抵押权人是不是就赌对了呀?他可以正常的取得抵押权,没有任何问题。那假如说呢,最终法院确权的结果。没有如抵押权人所愿。这意味着,抵押人当时以这个财产设定抵押,

就构成无权处分了,是不是?那建设无权处分。债权人能不能取得抵押权,主要取决于他有没有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假如说它符合这条线线,取得构成要件了,能不能取得抵押权呀?也是可以的。所以呢,机会还是有的。第二呢,是当事人呢,已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设定抵押的。

这个房子已经被法院查封了。但是呢,除了被查封的房子,没有其他财产。所以债权人还是让债务人在这个房子上设定抵押。那后续他能不能取得这个抵押权呢?就要看在你行使抵押权的时候啊,查封或者扣押措施有没有解除?因为这个查封也好,扣押也好,监管也好,他都是。保全措施。假设呢,相关的情形消失了,

是不是得解除这个查封扣押呀?于是呢,我们前面讲的这个腾讯跟这个。老干妈这样一个案例。腾讯公司直接申请查封了老干妈1000多万的财产。你看这个财产就被查封了。那老干妈这个时候呢,还是把这个财产拿出来给债权人设定担保。就要看事后啊,在实现抵押权的时候这个。扣押措施有没有解除?当在这个腾讯老干妈这个案件里面。是不是后来发现腾讯是他自己傻白甜呀?那这个时候老干妈公司能不能申请解除这个查封扣押措施啊?当然可以。

那这个措施。解除以后是不是抵押权人依然可以正常的行使抵押权呀?没问题。当然,如果你在实现抵押权的时候呢,查封扣押措施依然没有解除的,你还能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了呀?就不能了。接下来的是以违法建筑设定的抵押。大家看这个效力如何啊?原则上抵押合同是无效的。因为违法建筑是不是底下人根本就不能取得所有权啊?非抵押合同无效,但是呢,这个无效,

它不是绝对的无效,如果呢,在一审辩论终结之前。办理的合法手续的。相当于是上了车以后又补了票了。那这个时候呢,抵押权依然是有效的。那如果当时呢,是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后来呢?这个土地上盖的建筑是违法建筑。大家想想之前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能主张无效吗?当然不能了,因为这个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身是不是可以单独的作为抵押财产来设定抵押呀?这个抵押权是有效的,

即使他后面盖了这个违法建筑,也不影响当事人对于这个土地的权利,是享有抵押权的这个好理解吧。稍微注意下这个超纲的考点。我相信啊,补充的规则,以后呢,大家对于这个。我们前面提到的禁止抵押财产的相关规则啊,会认识的更加深刻一些。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是抵押权设立的规则。抵押权呢,它是典型的约定的担保物权。只能通过签订抵押合同的方式来设立。

是不是只能适用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啊?所以呢,还要完成公示的手续。这样的话呢,我们就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了,先来看不动产。对于不动产来讲呢,要设定抵押的,除了签订有效的抵押合同以外,还要完成公示手段。什么方式来进行公示啊登记?所以它适用的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那从考试角度来讲呢,大家看到以房屋这样的建筑物来设定抵押的,要主动寻找什么信息啊?

登记的信息看到,登记原则上才能够取得抵押权。假设没有登记,只是交付了房屋,交付了房本,有用吗?没用。这就是物权法定原则。这里面呢,给大家补充一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啊。假设呢,对于抵押财产主证的范围的记载和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大家觉得要以哪个为准啊?当然,

以登记簿记载为准了,因为这个登记簿是不是像不特定都是公式的呀?当然,先保障这个相对方的信赖利益了。而这个抵押合同呢,它仅具有相对性,是不是只有双方知道呀?不能对抗第三人。还是强调这个公式,这样一个要件。这里面呢,给大家补充一个问题,就是房地一体原则的问题。建设定使用权可以抵押。上面的建筑是不是也可以抵押呀?

当然,在实践当中啊,如果呢,房抵押给了甲地,抵押给了乙的话。是不是这个权利也不好行使啊,所以呢,我们国家坚持强制的房地一体原则。就是当时呢,如果把房抵押了。不管你有没有约定占有范围内的d就当然一并抵押。如果是当时呢,以d申请抵押的,上面已经盖好的建筑物会当然的一并抵押。这叫房地一体原则。

啊,虽然我在抵押登记的时候只登记了d,但是上面已经盖好的房子,是不是当然可以称为我抵押财产范围啊?跟这个一般的登记生效主义啊,还是有一点点区别的。当然,这里面呢,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新增。建筑的处理。大家看当时呢?首先呢,是以d。设定的抵押办了登记。

而后呢,在这个地上建造了建筑。那为了在实现抵押权的时候,新增的建筑物能不能成为抵押财产范围啊?可不可以啊?不可以。我们说的房地抵押的,它的适用前提是抵押地的时候,上面已经盖好的建筑。是不是是不是一并抵押呀?那设定抵押以后,新盖的建筑。能不能直接纳入抵押范围啊?当然不能了。但是呢,

拍卖的时候。是不是新增建筑物必须要一并拍卖呀?只是,拍卖取得的价款呢?只能就原来的部分实现优先受让权,新增的部分呢,不能主张优先受让权。也可以呢,有个。问题那都一起拍卖的,哪些钱是新增建筑的价款呀?大家不要操这么多的心。在实践当中啊,这个新增建筑到底它的价款占多大比例?是要通过评估或者鉴定的方式来确定的。

啊,你只要记得新增建筑的价格部分不能实现优先受偿权就可以了。这是不动产,接下来呢,是动产这个规则就要更复杂了。动产抵押可以说是担保当中的一个难点问题。首先呢,以动产登记抵押的。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就可以设立。所以大家看他需不需要交付啊?不需要。为什么呢?因为抵押权本身它就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所以它不以交付作为它的生效要件。

只要抵押合同一生效,就可以发生效力,所以他采取的是什么原则啊?债权,意思主义的立法模式是不是啊?当然登记呢,是对抗要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这里面就给大家补充一个问题了,也是这里面的难点问题。动产抵押呢,如果没有办理登记的话,他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到底指的是谁呢?

我们在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里面啊,做了一个拓展。我们考试分析里面是没有这个内容的,所以呢,它也算是一个超纲考点。啊,当然。考试分析里面呢,是有这个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你要是不看这个司法解释的话,绝大多数同学是看不懂这个规定的。所以呢,大家要理解什么叫这里面的善意第三人?

首先呢,这个善意第三人啊,最主要的。体现是这个司法解释的第一项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相当于是抵押物新的所有权人,是不是他也是物权人呀?体现物权之间的对抗。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啊,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大家看这个例一啊。x公司呢,是电脑生产公司。向外公司呢,借款20万元。一个主债权,

然后呢,一套机器设备申请抵押,这是担保。但是呢,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能不能取得抵押权呀?可以因为是动产,但是呢,因为没有设定抵押的登记,所以。所以呢,为未来的纠纷发生埋下了伏笔。y对于x有一个20万的。主债权后来呢?资金紧张啊x公司呢?

就将这个设备啊?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z公司。完成了交付。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个z公司呢,它能不能取得这个设备的所有权呀?可以的。当然z公司取得所有权是不是善意取得?是不是啊呃,大家不要看到合理价格不知情呃,就联想善意取得。你先判断一下这个x公司,它对这个设备是有权还是无权处分啊?有权处分。他是所有权人,而且呢,

民法典有没有禁止这个?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没有,所以它属于有权处分,是不是只要完成交付z公司就可以取得这个设备的所有权啊?哎,即使是x公司把这个设备送给z公司了,只要完成了交付z公司也可以取得所有权。他取得所有权以后呢诶x公司啊,没有还人家y公司钱那y公司呢,想起来了,我不是还有个抵押权吗?就要拍卖这个设备。后来一清点发现,设备早就卖给z公司了。那y公司啊,

就找到z公司说这个设备已经抵押给我了,我要拍卖拍卖主张。晕上去。大家看这个时候z公司能不能拒绝?可不可以啊?答案是可以的。你看,尽管呢,你这个外公司基于抵押合同是不是取得了抵押权啊?但是呢,你没有登记,那你这个抵押权啊。效力就没有那么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这个z呢,

我是不是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啊?你是物权人,我也不差,我是这个财产新的所有权人,我都不知道。这个财产上有你的抵押权。那这个时候呢,你抵押权人就不能对抗了,是不是就不能拍卖变卖了呀?那他的损失怎么办啊?他只能找x公司来主张赔偿了。这就第一种情形啊,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主要指的是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在这个基础上啊。

司法解释呢,又做了进一步的拓展。其实我们前面提到了按道理呢,民法典物权编讲到的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主要指的是物权人。但是呢,司法解释啊,把以下三种债权人也纳入不得对抗的范围了。大家感受感受啊,第二呢,是抵押物的善意承租人。你看承租人按道理是不是债权人啊?是的,但为什么他也成为了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呢?我们在租赁合同里面啊,

会讲一个制度叫买卖不破租赁。基于这样个制度,是不是承租人取得了一个对抗第三的效力啊?所以叫租赁权的物权化。正因为他这个权利被物权化了,他才可以跟这个动产抵押权人来掰掰手腕。大家通过这个例,二来感受一下这个规则啊。同样呢,还是x公司电脑公司向y公司借款20万,还是以设备身体抵押,还是没办登记。那后来呢,这个x公司啊,是把这个设备呢出租给了不知情的z公司,

并完成交付。那后来呢?还是x公司没有还钱,这个时候呢?y公司是不是要拍卖这个设备呀?那这个时候呢?c公司首先它能不能不让外公司拍卖啊?这显然不行,你作为一个成都人,没有这个权利。那这个z公司啊,他给主张的权利是什么呀?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就是你这个卖公司啊,你在拍卖这个财产的时候要代租拍卖,

要带上我。不管谁买这个设备,都得履行和我签订的定合同是不是?z公司作为一个承诺人,他可以提出这种主张啊。他能不能提出这个主张,就体现了他跟动产抵押权人之间的对抗。谁处于一个更优先的位置?能理解吧。大家看外人呢,虽然取得了动产抵押权,但是他没有办理登记,按照我们司法解释的规定,他能不能对抗?抵押财产善意的承租人啊,

不可以。这意味着你在拍卖变卖这个财产的时候呢?z公司能不能主张买卖不付租赁啊?可以的。你看这样的话呢,就使得这个承租人啊,他的这个租赁权取得了一部分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是不是啊?所以叫租赁权的物权化。这是第二种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那接下来第三种不得对抗的,实现第三人啊是第三项乙对抵押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债权人。按道理呢,你采取强制措施也是普通债权人,是不是啊?

只是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比如说已经对这个财产申请查封扣押了。我已经走程序走到法院那个地方了。是不是借助于法院的扣押?程序使得这个债权人也有一定的公式的效力啊。所以呢,进而可以跟这个物权人掰掰手腕。大家感受一下这个例三啊。x公司呢,是电脑生产公司还是向y公司借款?然后呢,还是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来呢x公司啊,经营失败,它的债权人s公司。

打官司找x公司要钱,拿到了申诉判决,但是他没有拿到钱,于是啊,他就申请扣押了这个x公司的。设备要申请拍卖强制执行。那外公司呢?得知以后啊,这个时候他能不能站出来阻止这个?s公司拍卖啊。说这个台单已经抵押给我了,我也预先上去,能不能对抗这个s公司啊?不可以。尽管呢,

这个s公司啊,它其实就是一个普通债权人,但是呢,它已经辛辛苦苦走到了执行程序了。这个时候你再跳出来说哎。这个财产已经点给我了。你不觉得有点流氓吗?是不是啊?假如说你这个层呢?要是当初办理了抵押登记的话。s公司一看没什么执行财产,人家就不会花这个时间精力去搞什么执行程序了,是不是?所以说呢,法律也是通过这种方式啊。

来限制这个未登记抵押权的物权效力。你连这个采取强制措施的普通债权人,你都不能对抗。当然,你是变身的保护谁呀?辛辛苦苦走到执行程序的。s公司。这是第三种类型。采取强制措施的。债权人第四呢是抵押人破产时的债权人。大家看在延安人破产的时候啊,这个场面是非常惨烈的。是不是绝大多数的普通债权人都血本无归的呀?在这种场合下,你作为一个未登记的抵押权人,

你要是出来主张优先收偿权的话,是一定会引发众怒的。你登记都没有登记,大家都血本无归了,凭什么你可以先拿到这个设备呢?所以呢,基于利益衡量。我们司法解释规定了在破产程序当中未登记的抵押权人,他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是不也是相对公平合理的呀,毕竟大家都已经很惨了。所以大家看,相当于在这个物权人抵押物的善意受让的基础上,司法解释呢?把这个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范围啊,

做了一个扩张。扩张到了某一些普通债权人身上。那这意味着什么呀?你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扩张了,是不是意味着你没有登记的抵押权的效力被严格的限制了呀?法律是通过这种方式啊,来鼓励你要去办登记,不办登记的话,法律没法保障你。因为其他人更惨。这样的话呢,我们从反面来看一下。动产抵押权呢?虽然没有办理登记,但它毕竟是物权,

是不是啊?它可以对抗哪些人啊?你看第一,他可以对抗以上后面三种情形以外的其他普通债权人。如果这个其他普通债权人啊,你没有走到这个采取强制措施。也没有。走到这个点,破破这个地步的。那这个动产。未登记抵押权能不能对抗你呀?可以的。它毕竟是物权嘛。同时呢,这个抵押物啊。

善意的收款人和承租人。可以优先于动产抵押权人,那假如说这个善意人是知情的,或者承兑人是知情的,你知道前面那个。未登记的动产抵押的话,那能不能对抗你啊?可以它还是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的。能理解吧。所以呢,我们从这两个方面啊,给大家展开这个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大家感受感受这个。未登记的动产抵押,它在实现的时候可能面临的很多种比较复杂的场景。

好,这是一般性的规定。那接下来第二个方面啊,就是特别的规定了。因为大家想想,既然这个动产抵押他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意味着。只要我办理了登记。是不应该是所向披靡,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呀。这是逻辑上应该能够得出来的结论。但是呢,法律又做了进一步的限制。大家看,

即使你办理了抵押登记,你也不是所向披靡,什么人都可以对抗的。你不得对抗谁呀?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相当于这个正常经营活动里面的买受人啊。它可以优先于谁啊?优先于登记的抵押权。为什么要做这个特别的规定啊?保障交易的安全。因为大家想想,尽管动产抵押你办理了登记。但是呢,动产在交易的时候不是所有的人都会去查询登记的。我们也不能期待动产的交易,

大家都去查询登记。比如说大家看这个例一。a超市啊,为了向b公司借款20万。以刚进购的某批次液晶电视十台来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大家看b公司对于这个十台电视机是不是取得了一个抵押权啊?而且是登记抵押权。那后来呢,消费者啊,比如说徐江。就从超市啊,买了这个。液晶电视一台。当然,

他不知道这个电视已经抵押了,而且他也没有去查什么东西。后来呢,超市没还款b公司要实现优先受偿权,一清点发现哎,十台电视有一台卖出去了。经查询,这个销售记录发现,徐江买走了。能不能到许江家里面查封这个液晶电视主张营销专权?能不能行使这个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啊?不可以,其实呢,既有我们的生活经验,大家也能够理解,

是不是啊?因为消费者徐江,他是在超市买的液晶电视。你超市不就是卖商品的吗?可以卖电视啊。即使你这个抵押权办了登记,我们也不能期待消费者都去查询一下他买的这个商品有没有抵押出去。这样的话呢,会严重的增加交易的成本,是不是啊?所以呢,法律就进一步限制了动产抵押权的效力。他不能对抗这个正常经营活动里面的买受人。当然这里面呢,我们就要界定了什么叫做正常经营活动里面的买受人呢?

提这个问题啊,考试分析也没有。这是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补充给大家。其实啊,也不排除它可以考法条分析题。就问你什么叫正常经济活动呢?这里面呢,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呢是形式要件。就是出卖人啊,他的这个销售动产的经营行为必须要记载到。营业执照上。它属于你营业执照里面载明的经营行为。这样的话呢,

你这个买受人或者消费者,你在这个地方购买才算是一个正常的交易,好理解吧。第二呢是。实质要件出面呢,必须要持续销售同类商品。你要是只卖这一次的话,不是持续销售的话,是不是消费者也没那么强的信赖利益啊?所以符合两个条件才是所谓的正常经营活动,才会取得一个对抗登记抵押权人的这么一个效力。我们来看这个例二,你感受一下。a超市呢,为了向d公司借款。

然后呢?以这个用于送货的金杯车,一辆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呢,因资金紧张,超市呢,就把这个车以合理价格卖给个体户。个体户呢,不知道抵押也没有偿期登记,后来呢a超市啊,没有还款那d公司呢,是不是想起来我要行使抵押权啊?拍卖金杯车。突然发现这部车卖了,

卖给了个体户,于是呢,就追到个体户,家里要拍卖这个车行不行?可不可以啊?可以的。这个时候呢,个体户能不能主张正当买车的保护啊?不能。因为。超市呢,卖液晶电视是他营业执照里面载明的经营范围。那超市卖二手车是他的经营范围吗?那显然不是,而且这个二手车能持续销售吗?

也不能,所以它就不能成为这个地方所说的正当买受人。那他就是抵押财产的一个普通受让人,是不是啊?既然我这个抵押权办理了登记了,我当然可以。对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所以结合这两个例子啊,来感受这个正当买受人的界定。这是立白规定。当然,最后呢,要补充一个例外的例外。其实这个啊,考试分析人员也没有。

但是呢,补充给大家感受感受。我们法律在设置规范的时候啊,是想的。多么的细致。所以常常讲啊,大家呢,作为法律的初学者啊,千万不要奢望。你在初学的时候就突然发现了法律的好多漏洞。这种想法是非常不切实际的。而且呢,你在这个阶段学习的时候啊,产生的各种对于法律的质疑事物都会证明。你想多了。

所以说呢,也是告诉大家啊,我们在学习法律的时候啊,特别是初学者。你的心态一定是。理解法律。法律怎么能规定的这么好呢?他怎么能想的这么周到呢?我怎么想不到呢?你要不断的进行这样的训练,你才能够跟我们的法律同品。你不能说看这个规定。先不管它合不合理,先不管它怎么用,我先考虑考虑什么情形下它这个就不合理。

你要是老跟法律对着干的话,一方面好多应当掌握的点,你可能没有掌握到位。另一方面呢,你上了考场上以后啊。你想的更多。这个题目如果按法律规定处理的话,那是不合理的,那肯定是法律也有问题。那你怎么来答题呢?这个立位的立位啊,它讲的是。在正当买受人保护规则的基础上,设置例外有些情形下,表面看起来。

或者形式上,它符合这个正当买受人的保护规则,但是呢,它实质上不符合我们法律设置这个规范的精神。所以你要给它排除出去。所以大家呢,还是再次回想一下法律为什么要设置正当买受人保规则来对抗这个登记的抵押权人呀?它是保护正当的,交易的安全。那意味着,假如说有些场景。它虽然符合这个。正当买受的形式上的条件,但它并不代表正当的交易,安全的时候。

是不是就背离了这个制度设置的目的了呀?那我们要通过目的性线索解释的方式,把这些情形给它排除出去,这就是例外的例外,要排除这些情形。大家看下列情形啊,买受人不能主张对抗登记抵押权人。第一呢,是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的。是不是就不是这个?正当的,正常的交易行为的呀。比如说你去超市买一台两台液晶电视机。可以算是正当的美术。你进去之后把库存的20台全部拉走。

你想想,这还算是正当的买收入吗?就不是了,至少法律设置这个制度不是想保护你这样的人。接着看第二。购买出面的生产设备。大家看出卖人把生产设备都卖了。是不这个经营状况非常的堪忧的呀。那这个时候呢,就不是保护正常的经营活动了。第三呢,是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面的,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的。那还是不是真正的买卖啊?

不是的。第四呢,是买受和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的,是不是关联公司要转移财产呀?来损害。登记抵押权利益,显然法律是不允许的。所以你看这些情形啊,都是脱离了正当买受人规则的。制度目的法律呢?要把它排除出去,其实体现的是一个目的性线索的解释方法。法律是不是想的很周到呀?方方面面都想到了这样的话呢,这个动产抵押权啊,

它就形成了三层规范的结构。首先第一层的是。动产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话,就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第一个层次。当然,基于这个规定呢?应该得出结论来,只要办了登记的话,是不是可以对抗任何人呀?但是呢,法律并不是这么绝对的,所以增加了第二个层次的例外规定。即使办了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里面的买受人保护。

正当买受人这第二个层次。第三个层次。有一些美术呢,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是正当活动里面的买受人,但是他实质上不是法律保护的那种正当的交易。所以呢,要排除出这个。正当买受的保护范围是不是层层递进的一个关系啊?我们来看一个题目啊。a公司呢,是三星电脑经销公司。向b公司呢,借款20万。并以刚进购的某批次新款电脑50台设定抵押办了抵押登记,

取得了抵押权。c网吧呢?从a公司购买该BC电脑三台,该网吧呢?不知道抵押之事,也没有查询抵押登记。我们来看哪些选项不正确?AB公司的抵押权是登记设立对不对?嗯,是不是错的呀?动产抵押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变相因抵押权办理的登记,故可以对抗c网吧,对不对?你看这抵押权虽然办理了登记。

但是他能不能对抗c王八,取决于c王八是不是所谓的正当买受人。是不是啊?是的,因为这个卖电脑是不是抵押人a公司的经营行为啊?是的。而且是不是在持续修饰电脑啊?是的,四网吧们买个三台电脑应该还算是正常经营活动。所以说呢,也是错的。c选项因网吧呢,没有查询登记存在过错,不影响b公司就其购买电脑行使抵押权对不对?是不是错的呀?

在正常经营活动里面买受人有没有查询登记的义务啊?没有。d选项因未经抵押权人b公司同意a公司无权出卖电脑,对不对错的在民法典里面啊?抵押财产是可以转让的。这样的话呢?abcd都是错的。我们呢,说到休息啊,再讲抵押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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