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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专题08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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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7 07: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那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八个专题。代理制度。但这个代理呢,它事实上也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组成部分。因为大家想想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尊重当事人的异议资质啊?常常是当事人亲自实施的。但有些场合下,当时或者欠缺先的能力。或者呢,欠缺相应的时间。是不是也有可能借别人之手来从事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啊?这就是代理制度,

它产生的一个基本的根据。所以呢,在代理当中啊,它会涉涉及到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我常常举个例子,也是我们生活当中啊,特别常见的一种代理。就是保险代理人。据说,每一个中国人都至少有一个亲戚在卖保险。大家回想回想你家的七大姑,八大姨有没有卖保险?应该差不多有吧。

你看这个被代理人呢?他说的是保险公司。代理人呢?说的是我们的亲戚。然后呢?把这个保险就卖给了第三人,也就我们自己。你看保险代理呢,虽然签合同的时候是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去签的。但是呢,合同签订以后发生保险事故了,这个第三人找谁去主张保险金啊?常常是找被代理人来主张保险金。所以这个代理呢,虽然他签合同,

但是他不承担这个合同的后果,这是代理制度啊,非常核心的一个点。那基于这个内容呢?我们来看这个代理的概念就很清楚了,代理指的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谁来承担呀?被代理人承担。这就是代理制度的概念。当然考试分析啊,他写这个代理概念的时候呢,采取的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啊,它既讲了民法典总则,

编里面讲到的直接代理,也就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名义实施的行为。同时呢,他还讲了这个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间接代理行为,是不是都把它放进来了呀?所以这个地方讲到的代理啊,就变成一个广义上的代理的概念了。当然,我还是要强调民法典总则编里面讲到的代理呀。他是直接代理。而这个间接代理啊,是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的委托合同部分的。既然考试分析他采纳这样一个广义上代理的概念,所以呢,

我们把这个合同编里面讲到的建立代理。也放到这个专题下来给大家进行回顾和梳理了。先来看第一个问题,代理的分类。首先,第一种分类啊,是基于代理权来源的不同,把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那顾名思义代理权呢,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呢,那就是法定代理好理解吧。民法典里面的法定代理只有一个地方有。就是无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为他们的行为能力是不是有所不足啊?所以需要借由法定代理人之手。

来弥补这个不足,进而参与某些交易活动。第二个方面呢,是委托代理,这个代理权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注意这个词委托授权。在实践当中啊,常常会涉及到两种法律关系。第一呢,是当事人之间会有一个委托。但这个委托呢,常常通过委托合同的方式来体现。基于这个委托合同呢,当时会出具一个。授予代理权的文件。

所以这里面呢,涉及到两个方面啊,一个是委托合同。一个是什么呀?代理权的授权行为。我能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啊,来帮助大家理解。比如说呢在。疫情期间。有些同学。匆匆就毕业了。然后呢,因为疫情的原因,又没有办法到学校去领这个毕业证和学位证。于是啊,

他就委托在学校的一个同学来帮他代理,这个场景很好,理解吧。那首先呢,你这个。无法亲自领取毕业证的同学,你是不是得给这个帮你领毕业证的同学打个电话呀?啊说你看看能不能帮我去领这个?毕业证乙说没问题,你看双方当时是不是通过口头的方式达成了一个委托合同啊乙呢来帮助甲处理这个领取毕业证这样一个事务?那这个乙答应以后呢?乙能不能直接到学校说我要领走甲的毕业证和学位证呀?那学校会说,你凭什么可以领走?你有没有代理权呢?

所以这个时候啊,就需要一个授权行为了。那这个甲呢?他常常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来出具个授权书。说我是某某人,我呢授权我的同学张三来帮我带领这个毕业证和学位证。然后在这个授权书上是不是签上甲的名字呀?那这个时候呢乙呀,他拿着这个甲的授权书就可以把这个毕业证和学位证领走。所以这里面啊,它涉及到两个行为,第一呢,是甲乙之间达成的委托合同,第二是甲呢,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你大概想想甲出具这个授权书上需不需要乙的签字啊?不需要甲一方签字就可以了。所以呢,基于这个小例子啊,大家一定要记得一个结论,就是委托合同,它是一个双方行为。双方意思表示,要达成一致。而这个代理权的授权行为啊,它属于单方行为。只需要被代理人一方签名,就可以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一个是双方行为,一个是单方行为,

给它区别开来。那在委托代理里面给大家补充一个内容,涉及到民法典170条的。职务代理这个问题啊,我们曾经在法硕里面考过法条分析题。但是呢,到目前为止,考试分析还没有这个内容。既然考过了,大家稍微做一个补充。涉及到民法典170条的规定。大家看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非法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非法组织发生效力。

这就是职务代理。实践当中啊,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就是这个销售。我们去商场买衣服。是不是跟这个?出卖人形成一个买卖合同关系啊。但是呢,这个服装店他的老板会不会亲自站台来卖衣服啊?好多时候不会常常是雇佣一些服务员,销售员来卖这个衣服。那这个销售员呢?是不是以这个公司或者服装店的名义去卖衣服啊?他本质上是代理行为。当然,你去买衣服的时候呢,

一看是服务员在招代理。于月婷说,我念过法律,我知道他是代理人。我要检索一下他有没有代理权?说你这个服务员,凭什么以你们服装店的名义来卖衣服?请出具下你的授权书。人家心里面会说你有病啊。你看在我们的。实践交往当中。是不是基于这个销售的岗位,他的工作任务就是往出卖衣服是不是?那这个职务本身就代表着他是有代理权的。这意味着。

销售员呢,他以这个服装店的名义。卖衣服签订买卖合同了,合同呢,能不能直接对这个?服装店发生效力啊,可以的。这就是职务代理,它不需要单独出具一个授权委托书。当然,大家要注意这个后面这个固定。法人或者非法组织啊,对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是不是保护相对方的合理性的呀?比如说你去买衣服的时候。觉得衣服太贵就砍价,说能不能给我打个八折?这个服务员说没问题,然后你就买了这个衣服了。结果呢,这个服装店啊,他内部是有要求的,服务员最多只能打九折。打八折是不是超越了内部的权限啊?按道理,它本质上属于一个无权代理行为。那这个服装店能不能说我不追认这个行为,要追回这个衣服啊?

可不可以啊?不可以。因为你对这个服务员设置的打折权限的限制,这是你们的内部事务。我哪知道啊。所以呢,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意味着这个合同依然是有效的,只是呢。法人或者非法组织承担相应的后果,以后啊,他能不能找这个超越权限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呀?可以,这是你们的内部事务。这就是职务代理。

当然,这里面呢,大家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职务代理。他信账属于。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还是一种独立的代理呀。大家在网上。看这个各个学院的复试题的话,你会发现这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法术的一道复试题。就问你职务代理,他姓章属于哪种类型?首先呢,它是不是所谓的独立代理类型啊?

肯定不是,要是的话,我们在分类的时候就把它列出来了。那关键是它是法定代理,还是委托代理呀?它经常属于委托代理。只是这个委托代理啊,跟一般的委托代理有点不同,你看一般的委托代理啊,它都是。特别的授权要单独出,这个授权委托书。而这个职务代理啊,他没有出具这个授权委托书。而是通过。

设定一个职务或者授予工作任务的方式来进行一个默示的授权。公司既然把你放在了这个销售岗位上。你是不是执行的就是销售任务啊?那这样的行为呢,本身就代表着。你对这个员工进行了一个销售的概括出去。它是通过默示的方式来体现的。然后通过这种方法是不来。减少这种交易的成本啊,大家买衣服的时候啊,就不用去纠结这个服务员到底有没有代理权了?增加这个交易的效率。所以注意这个结论啊。职务代理,它经常属于委托代理的一种类型,

只是呢,这个授权它不是一个明确的,单独的授权,而是通过这个。授予工作任务这样一个行为呢?进行了默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权。这是第一种分类,第二种分类啊,是基于代理人选任方式的不同,把代理分成本代理和副代理。那假如说呢,是由被代理人自己进行的授权的话,我们叫什么呀?本代理因为在学历当中啊,

这个被代理人呢,又称之为本人。所以叫本代理,如果是代理人的二次授权的话,那叫副代理。比如呢甲呢,委托乙来处理某事物,是不是授予了乙一个代理权呀?你看乙的代理权呢,直接来源于被代理人的甲,所以他是本代理。按道理呢,乙是不是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呀?亲自处理事物,

但是呢,因为各种原因啊,乙呢,又把这代理权转委托给了。丙,你看这丙的代理权就来源于代理人乙的二次授权,所以叫副代理。有的教材里面呢,也把它叫在代理这两个词是可以通用的。这是在意代理的概念。当然,在意代理人他属于谁的代理人啊?也这个丙呢?他和丁签订的合同最终是让谁来承担后果的呀?被代理人甲来承担后果的,

所以这个副代理人他依然是本人。也就是被代理人假的代理人,这一点要搞清楚。当然这里面啊,最核心的一个问题啊,是第二个问题。因为这个乙呢,你受人之托,要忠人之事,不能随便把代理权转让委托给别人。那你转委托给别人的话,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这就是复任权的发生。根据。两个方面,

第一呢是。当时的约定。比如说呢?经过了被代理人甲的事先授权或者事后追认的。那法律有没有必要干预的呀?没有必要了,尊重与资质。那第二个方面呢,是法定这是大家掌握的重点。尽管呢,没有经过甲的。事先授权或者受追认,但是呢,发生了一个紧急情况。那这个时候呢,

代理呢?为了维护被单利。他就把这个事项啊,转委托给了第三人。你看,即使没有经过同意和追认,也可以构成一个合法的附带理。但这里面呢,就需要大家。掌握什么叫做所谓的紧急情况。总则编司法解释,里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法条分析题有可能考到。去年呢,也是把这个规则啊写到了考试分析当中。

大家看啊,这个紧急情况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呢,是一定产生一个。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的特殊原因。你看正常情况下,你是不是要自己亲自办理啊?但是呢,现在发生了一个特殊的原因,我不能亲自代理了。才能够产生法定赋予权的问题。那什么样的情形是特殊原因呢?包括突发疾病啦,通讯中断啦,疫情防控啦等等,

都可以成为不能够行使代理权的特殊原因。这第一个要件。第二个要件,那你自己不能行使代理权了。按照常理,你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啊?是不赶紧联系这个被代理人呀,我不行了,你看看应该怎么办?这是正常情况。但是呢。代理人又不能和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这条路也给我堵上了,无法取得联系。这第二个方面,

那接着如果你无法联系上这个被代人的话,正常情况下。是不是就这么着了呀?因为你也没办法,而且你也努力联系这个被代理人了,联系不上。那不能怪这个代理人按道理,这个时候啊,他可以什么都不做,但是呢,基于诚信的考虑,如果呢,你不及时。转委托他人,将会使被代理人遭受更大的损失的。

那这个时候呢,你就可以转委托给第三人了。通俗的讲,我虽然是先斩后奏,但是呢,我是为了谁好啊?我是为了被代理人好。我要是不先斩后奏的话,你遭受的损失更大。所以你才可以先斩后奏,才可以形成一个法定的附带力,注意这么三个条件层层递进。当然,我们讲完以后啊,强调一个观念,

这两种复试权发生的事由,哪个是原则,哪个是例外啊?约定是原则,法定是例外。这意味着,在考试当中啊,如果只是。告诉你甲呢,委托乙处理事务,而乙呢,又把这个事务转委托给了丙。没有讲到有什么特殊情况。那这个时候呢?丙他能不能构成合法的副代理啊?

能不能不能因为题干里面没有出现这个?经过同意或者经过追认的信息。所以他要考这个紧急情况下的副代理的话,他一定会出现相关的情节的,他没有这个情节的话,就必须得经过。统一而追认了,能理解意思吧。第三呢,是效力。但是效率呢,就分成两种情况了。第一呢,是构成了合法的副代理。不管是约定还是基于法律规定,

只要你有富人权呢,构成一个合法的附带利。那副代理人呢?他实施的行为要有谁来最终承担后果呀?要有被代理人来承担后果。比较好理解吧,第二是如果这个副代理是不合法的。没有经过同意追认,也不符合紧急情况的要求。那这个时候呢,副代理人实质行为谁来承担后果呀?代理人来承担后果。因为是你的擅自委托行为产生的问题,你当然要自己来解决了。这就是副代理。

那接下来这个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区分啊,大家稍作了解。主要是看以谁的名义实施的。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直接代理。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实施的,那就是间接代理,我们来看一个题啊。甲呢,委托乙在集市出差。代购一批箱包。乙呢,又转委托丙来办理此事,丙与当地的。箱包批发商丁签订了合同。大家看这里面有一个转委托的过程,

是不是啊?甲先委托乙乙再转托丙。看a选项,如果乙呢转托他人经过了甲的同意。丙是乙的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由乙来承担,后果对不对啊?错的,如果经过同意了,那丙是被代理人甲的代理人。后果有甲来承担,变相若乙呢?因突发疾病住院了,为了甲的利益,转委托丙代理的签订的合同,由甲来承担,

对不对呀?正确,因为这个突发疾病住院是不是特殊原因啊?然后呢,为了假的利转托丙的,即使没有经过同意,他也属于法定的富人权的发生情形。c若乙呢?擅自转委托丙的丙签订的合同,由乙来承担后果,对不对啊?正确你闯的祸。d选项转委托呢,只有经过甲的同意或者追认甲才承担并签订合同的后果,对不对啊?

错的。是不是太过于绝对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的时候。也可以直接转委托,所以在考试当中啊,这种绝对的说法啊。常常是不对的。你像这个只有怎么怎么样才能怎么怎么样的,就说的太过于绝对了。在民法里面啊,绝大多数的规则都是有例外的。这样的话呢,应该选哪个选项啊?BC选项。接下来呢,

我们来进入第二个板块,委托合同中的间接代理。我们说啊,建立代理呢,他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来从事代理合同,尽管总则编里面没有规定,但是呢,合同编的。分则部分在委托合同里面呢,规定了建立代理,所以这里面要给大家补充这个考点。首先呢,大家要先建构这个模型。委托人跟受托人之间是不是有个委托合同关系啊?

然后这个受托人呢,如果以自己的名义和相对人签订合同的话,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间接代理。当这个委托人呢?他对应的是我们代理当中的被代理人,是不是啊?受托人呢,对应的是代理人,而相对人呢,就对应第三人这么一个关系,在这个间接代理当中啊,我们首先要做一个区分。就是你受托人呢,以自己的名义和相对人签合同。相对人呢?

知不知道你是在给别人打工呢?我们基于这个作为区分标准分成两种情况,大家看第一种情况,第三人是知道委托关系的。第二种情况呢,是第三人不知道委托关系。我们在学理当中啊,分别把它称为显名的间谍代理和隐名的间谍代理。分成两种情况,先来看这个第三人知情的情形,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写明的鉴定代理。既然这个相对人他知道,受托人跟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那意味着。

受托人跟相对人签订的合同要直接约束谁啊?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相对人。当然,这个法律后果是不跟职业代理是完全一样的呀。所以呢,相对来讲就比较简单了,考试分析呢,用了个词叫做委托人的自动介入权。啊,就是尽管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来签的,但是合同的后果是直接由委托人来承担的,大家把它跟这个直接代理对应起来就可以了。稍微注意下,这里面所说的例外啊,

有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第三人的除外,假设呢,受托人第三人。他在签订这个合同的时候呢。明确的说了,我们这个合同的效力只约束我们乙和丙,那是不是要尊重当事人的资质啊?尽管他知道这个委托人的存在,但是呢,不能自动介入。有原则,有例外。接下来第二个方面是大家掌握的重点了,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形。首先呢,

我们要判断的是。事物突然呢。也就是一二。他以自己的名义和这个丙二签订合同的时候,丙二根本就不知道委托人的存在,大家想想,这样的合同的效力应当约束谁呀?要直接约束受托人,也就是丙二和这个乙二这一点的跟直接代理就不太一样了。这首先大家注意的前提,那接下来呢,在这个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啊,有可能会产生问题,我们分成两个方面来梳理。首先第一个方面呢是,

假如说丙二这一方违约了。是不是他没有像这个乙二的旅行啊,必然导致乙二呢无法向。委托人甲二交差了。那这个时段发生什么法律后果啊?首先第一个方面是披露的问题。谁违约了,谁就得见。光被披露出来,所以法律规定啊,乙二呢,应当向委托人甲二披露。相对人丙二,你看谁违约,谁就得被披露出来。

那披露出来以后呢,非违约方,也就是委托人,他选用什么权利啊?这是大家掌握的重点,它享有一个介入合同的权利。虽然原来我不是这个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呢,我一看你这个乙二办事能力不行。对方违约了,我亲自上场找他去维权行不行啊?可以的,这叫委托人的介入权。就这个委托人介入权里面的内容,当然这里面呢,

大家也是要注意一个例外,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假如呢,乙二跟别人订合同的时候,丙二明确说了,我是看在乙二你的份上,我才签这个合同的。换任何一个人,这个合同我签都不会签的。这意味着,在丙二的眼中,他是不是排斥乙二一位的任何人呀?那你这个甲二强行介入的话。就会损害丙二的利益,

那这个时候呢,就没有介入权了,好理解吧。同时呢,在这样的三者关系里面,它会发生抗辩权的转移。大家看第三人呢,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假如说乙二和丙二签订这个合同的时候,他们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那这个丙二呢?假如说他有一个先履行抗辩权的。在你乙二履行之前,我丙二可以拒绝履行,那这个时候呢?

你甲二要是介入这个合同的话,那丙二能不能行使这个抗辩权啊?是不是依然可以啊?合同当事人本尊找我来,我都可以行使抗辩,现在换了一个人来找我,我是不是依然可以行使我原来签的抗辩权啊?哎,不能说你介入合同将剥夺丙二的权利,这个是不公平的,这就是抗辩的转移。这是相对人违约,那接下来第二种情况就是委托人违约了。那意味着,委托人违约以后,

是不是必然导致受托人无法向相对人交差的呀?那这个时候呢,还是谁违约了?谁就要被披露出来法律规定,受托人呢?要向相对人披露委托人。不是因为我的原因啊,幕后真正的这个。应当履行合同的是委托人,我给你披露出来,那披露出来以后呢,相对方也就是非违约方,他选一个什么权利啊?选择的权利,注意这个权利。

他可以选择合同的相对方受托人乙二来承担责任。他能不能选择这个委托人甲二啊?可以,原来你才是幕后的大老板,我也可以直接找这个甲二来主张权利。这就是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的选择权。当然,选定以后能不能随便变更了呀?不可以了。所以呢,这里面受托人跟委托人,他承担的是不是连带责任啊?不是,它是一个选择之战,你选择其中的一个,

另外一个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当然,这里面呢,也是发生一个抗辩权的转移,你看如果第三人呢,选择的是委托人的话。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什么意思呢?按道理呢,委托人跟受托人之间是不是有合同关系啊?假如说呢,基于这个合同关系,委托人对于受托人有一个先履行抗辩权的。那受托人不履行的,我委托人是不是可以主张这个抗辩啊?

现在呢,你相对于选择了我,你直接来找我了。我是不是没有机会向受托人主张抗辩了呀?那这时候我可以向你相对人主张抗辩。包括呢,本来受委托人可能对相对人,也就是丙二享有一个抗辩权。那你没有选择受托人,是不是受托人没有机会主张这个权利的呀?那这个权利就会转到谁的手中啊?委托人的手中,委托人可以替这个受托人来主张。相应的抗辩。所以大家看在民法的三角关系里面啊,

特别容易产生这个抗辩权转移的规则,所以大家稍微注意一下。我们来看一个题。没提吗?尴尬了啊。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三个问题,滥用代理权。按道理呢,代理人他经过授权以后是不是有个?以被代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权利呀。那你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啊,应当处处以谁的利益为重啊,被代理人的利益为重,这是正当行使权利的体现。

那假设你没有把这个被单例放到第一位的。就可能构成滥用代理权。民法典里面呢,规定了三种情形,恶意代理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我们先来看恶意代理。这个是最好理解的代理人呢,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本来你这个代理人应当代表谁啊?被代理人结果呢?你去和相对方。串通起来。吃里扒外去损害这个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是不是滥用的权利啊?

一方面,能不能正常发生代理的后果?不能,所以被代理人不需要承担这个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呢,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构成侵权。代理人和相对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呀?连带责任。它本质上是一个共同侵权。我们来看一个例子啊,甲公司的员工唐某受公司的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了一批空气净化机。你看这个甲公司是相当于是被代理人呀,陶某相对于是代理人,

而这个乙公司相对于是相对方。按道理,你这个汤姆是不是要代表甲公司和乙公司来讨价还价啊?结果呢?唐某和乙公司私下商定单价提高200块。乙公司呢,给陶某每台100块的回扣。我们实践当中啊,公司的销售。拿回扣就这种方式。大家看这样的话呢,是不是双方当事人经过这样的约定?每人都可以每台上多赚甲公司100块钱。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那签订这个合同呢,

甲公司能不能拒绝履行啊?可不可以啊?可以的,因为你构成了滥用代理权,我们前面讲了滥用民事权利的后果,不就是不能发生权利行使的正常后果吗?那就不能适用代理的规定,让被代理人来承担责任了,同时呢,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利益,是不是构成共同侵权啊?所以他们要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这第一种情形。那第二种情形呢?

是这个自己代理。他说的是啊,代理人呢,以被代的名义和自己进行民事活动。按道理代理那个三者关系里面是不是三方当事人啊?但是在自己代理里面啊,代理人和相对人变成了一个人。那这个时候大家想想代理人呢?你一方面要代表被代理人,一方面。愿为自己争取权利。所以法律认为啊,你一定会损人利己的,一定是先考虑自己,进而损害谁的利益啊。

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而构成滥用代理权,所以它的核心是。在代理当中啊,和自己进行交易。当然,法律之所以禁止这个。自己代理行为主要是保护谁的利益啊,被代理人的利益,那假如说被代理人他表示同意或者追认了。那法律还有没有必要再多管闲事了呀?没有必要了,所以注意这个原则跟例外。当然,我这里面啊,写了一个自己代理。

当中的例外规定。涉及到行纪合同里面的一个考点。大家记得行纪合同吧。在行纪合同当中啊,是不是行纪人要以自己的名义和相对方来签订合同啊?呃,当然,在签订这个合同的时候呢,行纪人能不能和自己进行交易啊?你看这就比较特别了,涉及到行纪人的介入权,大家看这个规定啊。行技能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的时候。除了相反的意思表示,行纪人呢,

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出卖人来签订合同。什么意思呢?大家看这个示例。甲呢,委托这个乙贸易公司来订购某型号的汽车,一部按道理这里面是不是有个行纪合同啊?它其实本质上也是一个委托。指这个行纪人,也就是乙贸易公司,他在对外购买这个汽车的时候呢。是以谁的名义啊?自己的名义,这是行纪合同的特点。当然相对方啊,

一定知道你是在替别人办事,这是行纪公司的性质的决定的。正常情况下呢,这个乙公司是不是找这个第三方丙公司来买这个汽车啊?但是呢,这个时候乙公司发现啊,自己公司。正好有一部同型号的汽车。是不是就不用舍近求远了呀?乙公司啊,就直接选择把自己的这辆车来卖给甲公司。是不是相当于你在完成这个行情事务的时候,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自己进行了一个交易啊?那这样的行为,法律允不允许啊?

允许的。这就是航行精神的介入权。尽管呢,这个乙啊,是直接在自家。卖一辆汽车给你这个奖,但是呢,他是不是也替你完成了行纪事务啊?所以呢,一方面。他可以请求你来支付价款,因为我的汽车要卖给你。同时呢,能不能请求甲来支付行纪报酬啊?可以的。

所以说这时候啊,双方当之间有双重法律关系,一方面是这个买卖合同关系,另一方面还有行纪合同关系。我处理完失误,还可以找你来收取报酬。那学婷说这个时候法律就不怕乙损害委托人甲的利益了。所以它的适用一个前提。就是买入或者卖出的,必须是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你看这个市场定价,它得确保这个交易本身是公平合理的,是不是就不会损害这个委托人甲的利益了呀?这样的话呢,大家。

各得其所。所以一定要注意这个行间的介入权,这算是一个特别的规定。当然,如果这个甲跟乙公司啊,签订合同就约定好了。这个车你不能把你们公司那辆车卖给我。我知道你们公司那辆车,它不靠谱。再来看,如果当时有这样的相反意思的,你这个行竟然还能不能介入了呀?就不能介入了。所以它是原则上可以例外的时候,不可以。

接着看最后一种类型叫双方代理。他说的是啊,代理人呢?以被代理人和谁进行交易啊?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交易。也就是交易双方当事人都有一个人来代理。吃了被告吃原告。爱和恨都由你来操纵啊。大家看这个时候呢,是不是对于代理人讲你要代理两个被代理人啊?法律的推定,你一定会顾此失彼的。你照顾了这个被代理人,就一定会牺牲另外一个被代理人,难以两全,

所以呢,这样的行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当然,法律之所以禁止,是为了保护谁的利益啊,被代理人的利益,假如说呢,被代理人的双方都同意或者都追认的。那法律上有没有必要深究呢?没有必要了,所以也是注意原则跟例外。这是三种滥用代理权的制度。我们来看一个题目。甲公司呢?为会议室要配备电脑和通讯设备,

于是啊,委托员工刘某来代买,你看。甲公司是被代理人,而这个员工刘某是代理人。因妻子对自己刚买的电脑不满,刘某的决定啊,将该电脑以原价出卖给甲公司。这是什么行为啊?是不是以公司的名义和自己进行交易呀?构成的是自己代理。法律的推定,你一定会损人利己,损害被代理人甲公司利益,所以呢,

原则上禁止。另外呢,刘某的好友陈某开这个网店来卖投影设备,而且委托刘某来代卖。刘母一看这事儿好办了,有人委托我买,有人委托我卖。是不是我自己自拟一份合同,然后代表双方当事人直接签订这个合同啊?这是典型的双方代理。是不是你一定会顾此失彼呀?一定会厚此薄彼,所以呢,法律也是禁止的,除非经过当事人的同意。

后来呢,发现啊,购得的投影设备并非正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刘某呢,将自有电脑以原价卖给甲公司,跟电脑买卖合同,对甲公司有效,对不对啊?错的虽然是有权代理,但是呢,你滥用代理权构成自己代理的就不能正常发生代理的效力了。变相即使刘某有代理权甲公司呢?有权主张该设备买卖合同对其无效,对不对?是不是正确的呀?

因为刘某滥用了他享有的代理权c选项,即使刘某呢,他的妻子不同意出卖这个电脑。甲公司给主张表见代理,对不对?对不对啊?错的表见代理的前提是什么呀?无权代理。而这个刘某呢?他是以自己的名义签的合同。有没有无权代理的问题啊?没有,那也就不涉及到表见代理的问题了。当然,刘孟德因为他卖的是夫妻共有的电脑,

最多有可能构成什么呀?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啊,它会涉及到善意取得的适用,但它不可能涉及到表见代理的适用。接下来d选项因购得的设备并非正品,甲公司呢,有权通知电器店来撤销这个买卖合同对不对?大家看购得的设备并非正品,意味着什么呀?是不是以假充真啊?以次充好,有一个欺诈行为。那欺诈行为产生的后果呢?是可撤销,

但这里面的撤销要通过什么方式来主张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主张那通知这两个字,就显得有点刺眼了,是不是错误的选项啊?那这样的话呢,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哪个选项啊b选项?当然,讲完这个滥用代理权的情形以后啊,我要再次强调一个观念。就是滥用代理权的前提是有代理权。如果你压根就没有代理权的话,那就是无权代理的,还有没有可能构成代理权滥滥用了呀?就没有可能了。一定要把它们区别开来。

最后呢,有个制度表见代理制度。这就是大家掌握的重点了。因为在学习法律之前,可能大家都没有见过这个词。这种专业术语啊,特别在考试当中容易考到。我们来看什么是本单代理呢?它的适用前提是无权代理。按道理呢,无权代理行为是不是效力未定啊?被代理人要追认这个行为的话,他才需要承担后果。这意味着,被代理人不追认的他,

就不需要承担后果。这个时候呢,固然对于被代理人来讲,保护是比较周全的,但是呢,对谁来讲有可能比较残忍啊,对相对人来讲有可能比较残忍。所以这个表见代理制度啊,它就是对于相对人提供保护的一个特殊的制度。大家看民法典的幺七二条。虽然行为人是无权代理。但是呢,相对人呀,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

我不仅不知道你没有代理权,我还有理由相信你是有代理权的,我的信赖力是不是更高呀?所以这个时候呢?法律要先保障谁的利益啊?相对论,即使你被代理人不追认这个行为依然是有效的,你得承担这个后果。是不是相当于让这个被代理人?为了交易安全的保护,要做出一定程度的牺牲啊。当然,被代理人他也不会白白牺牲。他的损失找谁来救济啊?无权代理人来主张赔偿。

见这个本人代理人。既然这个本案代理制度啊,它是牺牲了一个合法的被代理人,所以大家想想是不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啊?所以这个要件啊,需要大家重点掌握。特别是司法解释有规定。考试分析有修改。四个要件,第一呢是代理人呢,首先得是无权代理。这适用前提。如果是有权代理的话,是不是正常发生代理后果就可以的呀?不用搞这么麻烦。

第二呢,是无权代理人呢?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注意外观这个词。比如说无权代理人手里面拿着公司的公章,拿着空白的合同书,拿着空白的授权书。大家看这些文件本身是不是常常代表着当时是有一定的代理权的呀?所以说有一个授予代理权的外观。我们前面提到了外观包不包括假象呀?不包括我们前年的考试分析,里面写的就是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或假象。去年呢,就把这个假象给删掉了。这个修改是正确的啊。

第三个要件呢,是主观要件,相对人呢,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且呢,没有过失。什么意思啊?就是相对方呢?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依然没有发现你居然是个冒牌货。你居然是一个无权代理人。大家想想相对人是不是该做的都已经做了呀?所以这个时候呢,法律不能再要求他更多了。才能够构成标签代理,

所以就这个不知道,而且呢,没有过失这样一个要件。那换句话说。因为这个相对人啊,你自己的过失。没有发现对方是无权代理人的,你还能不能主张本人代理人啊?不能你自己有过失。那你自己得承担后果,你不能让被代理人来白白牺牲,所以一定强调不知情且无过失。这两个要件啊,就共同构成了我们在法条里面讲到的,有理由相信。

所以这个非法学的同学啊,一定要警惕一个法条题的考点。给你民法典172条的规定。然后问你说本条所称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应当如何来认定呢?就是要同时符合这两个方面的条件。客观上要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主观上不知道没有代理权,而且没有过失。最后一个要件相对人呢?基于这个信任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那符合这四个条件的,是不是法律要优先保障这个善意的,已经尽到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啊。

竟让被代理人做出一定程度的牺牲。当然,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以后啊,他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进行追偿。当然,讲完这个制度以后啊,就给大家讲一个观念。就是在民法当中啊,无权代理呢,它有所谓的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无权代理啊,就等于狭义上的无权代理,加上表见代理。这意味着,狭义上的无权代理啊,

它指的就是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能理解吧?那这两种情形,哪个是原则,哪个是例外啊?狭义的无权代理是原则,而这个表见代理是例外,这点大家一定要注意。就在考试里面,特别是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它出现了这个无权代理的场景。但是呢,他没有出现这个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或者相对方无过失的这样一个情节。那你还要不要考虑表见代理的问题了呀?

不需要了,直接按照狭义无权代理适用这个效力未定的规则判断就可以了。如果他要考这个表见代理的话,他一定会出现特别的情节的。比如说无权代理人手里面拿着空白合同书,拿着公司的公章。你看它出现这些情节的时候,是在告诉你有一个涉及代理权的外观呀,这个时候呢,你才需要考虑有没有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能理解吧,注意原则跟例外之间的关系。好,这样的话呢,

我们就把代理这个专题给大家梳理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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