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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第13章 第01-02节- 本章概述、具体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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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6 16:5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我们开始进入刑法分则具体罪名。分则八张罪。可以分成三类。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国家法义有五章。呃,国家法义有五章,但是有两章不在考察范围之内,还剩三章。社会法义有三章。个人法益有两章,总共是八章,

国家法益有危害国家安全。还包括后面的贪污贿赂以及渎职。社会法有三章,从公共安全到市场秩序到社会管理秩序。然后个人法有两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从呃从这个授课的内容对比上来看,研究生考试的内容范围,它是比法考要大很多的。比如,在法考中从来不讨论刑事责任那章都不讲。法考中也不会讨论那些制度。很多制度在法考中不讨论到刑法分则中同样如此。很多罪名在法考中是不考的。很多小罪,

但这些小罪呢?在研究生考试中,它不光有可能考选择题,还有可能会考简答题。那这就意味着,从这个授课的时长来讲,法考的时长,比如我前面去上法考课。我七天的时间。整体我只延长了一个小时。我就全部讲讲完了,而且还是很轻松的,但是研究生考试呢,通常七天,现在这个阶段来看可能是不够的。

所以我们的市场本身就是比法考要长一些。然后从授课的这个难度来讲,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像财产犯罪整体讲的难度是没有罚款那么难。但是它的宽度比法考要宽。然后呢,像贪污贿赂和这个渎职犯罪可能讲的难度,要跟法考相当,贪污贿赂差差不多,渎职犯罪可能比法考讲的还要难一点。因为渎职犯罪本来罪名就不多,然后呢,它考察的相对来讲,这几年渎职犯罪这一块儿,如果考到了一个问题,它到底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是故意还是过失?它的具体判断是有难度的。但是整体来讲。在研究生考试中,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跟法考的学习思路是不一样的。法考呢,它是。在注重两罪界限的同时,它特别强调两个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就是不光讨论罪名的界限,而且讨论罪名的竞合。研究生考试的命题模式呢,是更加侧重关注。a罪和b罪的区分问题。到底是定a罪还是定b罪?

它会问你这个问题。在法考中呢,它通常会怎么考啊?构成a罪构成b罪啊a罪b罪想象竞合从一种。哪个重不管它。但是在研究生考试中,比如一个是绑架,一个是抢劫,那在研究生考试中,它就让你去区分出来,到底是定绑架还是定抢劫?但在法考中呢,他可能会只要得出一个结论,从一重罪处罚就可以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

研究生考试可能要掌握的一些细节问题要更多。那从危害国家安全开始,我们包括到今天下午讲的内容,可能也就一个交通肇事罪有点难。除此之外,都是简单问题。那先看。本章最章概念和章的成立条件。危害国家安全罪指的是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这张罪行为人通常都是想干大事,当然了,一般死的也比较惨。

因为这张罪。不仅很多罪名可以判处死刑,而且犯本章之罪有个共性,是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不动产的权利。这张罪任何一个罪都是可以没收财产的。你想这个就很很很严重了。那本章之最所侵害的客体利益,是国家安全,也就是中国的国家安全。本章最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本章罪都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提醒大家注意哦,危害国家安全罪。

当我们说一个罪是什么的时候,落脚点一定是两个字,叫行为,因为是行为构成犯罪。那下面我们看一看大纲,要求掌握的罪名有五个罪都是简单罪其中。共同的特征都是行为犯。比如,像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叛逃间谍,而且这几个罪也不是继续犯。所以,从追诉时效角度来讲,是从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行为没完成怎么办?有可能构成预备未遂中止。从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各位,这五个罪呢?比较重要的罪名是叛逃和间谍。还有第五未境外这三个罪。相对有点重要。但理解起来不难的,我们先看第一个罪分裂国家罪。法条规定,分裂国家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注意,这个罪组织就是施行行为。不要将它理解成是组织犯,那个共犯行为,

它不是共犯行为,它就是个实行行为。它不是教嗦,也不是帮助。就是实行行为。分裂国家罪。主要是将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分离出去,破坏国家统一。所以我们国家有部法律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呃,主要针对的就是台独分子。背叛国家罪,它们两个的区分问题要了解一下,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各位只能是特殊主体。

中国人才有可能会构成中国刑法规定的背叛国家罪。各位一个日本刑法有没有可能构成我们国家规定的背叛国家罪?不可能第二分裂国家罪是个一般主体,一般主体意味着一般人都能构成外国人无国籍人都能构成。但中国人本中国人也能构成。背叛国家罪,从本质上来讲就四个字,叫卖祖求荣。卖足求荣。那你说卖国求荣也可以。而分裂国家罪,它是另立政府对抗中央。形成两个国家,这叫分裂国家,这个最了解。

当然了,要知道这是一个行为犯,各位只要有分裂国家的行为就能定罪。不可能将它规定为结果犯的。说分裂出去才定罪,疯了不可能啊,只要有分裂的行为就能成立本罪。好第二,煽动分裂国家罪。这个罪名注意。它强调的是山洞。山洞一般认为是针对多数人进行山洞。煽动既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而且它不仅是行为犯,

还是一种特殊的行为犯叫。举动犯。各位一煽动就。既遂,请问他有没有未遂?有没有一山洞?就既遂它没有未遂,它有没有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没有,因为一煽动就脊髓。所以这个罪名举动犯他有一个共性,他有既遂,他有犯罪预备,他也有预备阶段的终止。但是它不能有未遂,

它也不能有实行阶段的终止。没问题吧,这就是种子的原理,推导出来的。各位哪些要预备呢?你比如我为了煽动分裂国家先写演讲稿,走在路上的时候就被抓了。我还没有开始煽动呢。此时对我定本罪,未预备本罪预备。写好演讲稿,走在路上,我后悔了,将演讲稿又撕掉。各位本罪预备阶段的终止。

但这个罪没有未遂,也没有实行阶段的终止。提醒各位注意下面认定的这三项,其实你不看都没问题,因为。它是应有之义。像一明知出版物中含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当然,构成本罪了。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也构成本罪。利用邪教去分裂国家的这种情况可不少见啊。第三,利用突发性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所以只要有煽动分裂国家的,肯定是能构成本罪。至于是口头还是书面,那是在所不问的。不影响唉,这个小问题要注意,当然了,

我们讲刑法分则其实有个思路,抬头看我。做个简单的小结啊,这个思路就是按照总则讲的犯罪论的体系一什么是犯罪?二,定罪标准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就是四要件。三,时间推进式形态。四,空间分布式共犯。五定罪几个罪罪数问题。各位,如果是一个,如果是一个具体的罪名,

各位通常是不需要讨论第一步了。我们就是按照总则来去拆解,分则第一步,什么是犯罪,原则上不需要讨论了。那么,所以拆解刑法分则罪名是从第二步开始的。比如某个罪,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犯罪构成四要件,就是刚刚讲的表格内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对吧?然后如果是一个故意犯罪,还要讨论谁这个罪的形态问题,这个罪的共犯问题。

还要讨论这个罪的罪数问题,罪数问题一罪数罪,此罪彼罪。任何一个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都是从这四个维度去讨论的。但是我们都知道过失犯罪,没有谁。没有形态过失,犯罪还没有谁。没有共犯,所以过失犯罪分两个角度去讨论就行了,第一个角度,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第二个角度,它的罪数问题。

此罪彼罪,一罪孰罪。所有的过失犯罪,只讨论这两个方向。所有的故意犯罪,如果你详细拆解,应该是讨论四个维度。成立条件,时间,推进空间分布以及岁数问题。大家可以想你任何一个犯罪,拿出来都是如此呀,这就根据总则来去学习分则,但我要提醒各位注意。大家认为,

在故意犯罪中。形态和共犯。这两项。在分则罪名中,一般不需要讨论谁。共犯一般不需要格外讨论了。比如像刚刚讲的煽动分裂国家罪,两个人一起煽动主观有共同故意,客观有共同行为,当然构成共犯了。这种情况直接根据种子的原理就能推导出来的。各位以杀人罪为例,杀人罪要讨论杀人罪的四要件犯罪构成。杀人罪的形态什么时候既遂?杀人罪的共犯需要讨论吗?

两个人一起去杀人,当然构成杀人罪的共犯。所以在分则中,共犯没有特殊情形,一般是不需要讨论的。能理解吧,但是形态问题,形态问题只要有易错点,有难点,我们都是要分析的。因此,在整个罪名中,大家有没有发现谁最重要?谁呃形态当然有点重要,最重要的是谁?

罪数到底是构成杀人罪还是伤害罪,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要不要数罪并罚?这才是命题的重中之重啊。涉及到此罪和彼罪的区分问题。所以在刑法分则中,具体罪名中,罪数问题是最重要的。而罪数问题不要怕,第一,我们罪数讲的很详细,原理能推导出来的就不要再记了。原理推导不出来的是特殊规定的,我会额外的指出来,大家要刻意记一记,

这样的话,刑法分则你的学习才是抓住了重点。好,下面。比如有同学说老师那你煽动分裂国家罪,为什么不讨论不讨论它的共犯,没有必要去讨论。客观有共同行为,主观有共同故意。两人以上主体,这一定是可以构成共犯的。那么,形态问题,它是个举动法,我们已经提了,

没有未遂,没有实行阶段的终止,那这个罪就搞定了。好,下面我们看第三个罪叫叛逃罪。叛逃。唉,这个罪有点重要,首先本罪是特殊主体。根据幺零九条本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把擅离岗位圈起来。坚守岗位,就不可能构成叛逃的。擅离岗位,

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各位要重点对比一下,不要看书,请告诉我。叛逃罪。这两种主体。如果是第一种。它必须要干嘛?在履行公务期间,而且还要擅离岗位,这两个条件是必备的。但是一旦这个人手中掌握着国家秘密,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他只要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都构成本罪。他根本不要求在履行公务期间,他也不要求擅离岗位。哪怕他在休假期间。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都能构成本罪。能理解吗?所以大家会发现。立法者更侧重打击的是哪种?第二种,请问一个中国的市长到美国去公务考察,在公务考察期间被美帝。拉拢复式了。

组织召唤,拒不归国,请问是不是叛逃?是这属于在境外叛逃。而且是公务考察唉,如果他到美国去探亲呢?不回来了。是不是叛逃?是不是不是?不是当然了,如果它是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题目一定会告诉我们的。这个小点要注意。那叛逃罪要关注一个罪数问题,唉,

这个罪数呢,不要看书,抬头看我。请问叛逃境外指的是从中国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境外叛逃,指的是在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拒不归国。我的问题是叛逃罪很有可能会触犯另外一个罪名。这个罪是个超纲罪,要了解一下。各位,我们国家历史上近现代最有名的叛逃案是谁?谁不就是林彪吗?对吧?林彪叛逃苏联。飞机坠落蒙古国。

各位,那大家想他这个叛逃通常会触犯哪个罪?对,偷越。国边境罪要不要数罪并罚?猜一猜。要不要?要吗?不要因为叛逃,通常都会。偷越过边境。两罪关系紧密吗?紧密谁是手段?偷月谁是目的?叛逃手段目的牵连则一种,

一般指定个谁就够了,叛逃罪偷越国边境是个很轻的罪。这个时候是不需要并发的。好,下面我们继续。叛逃罪就掌握这么多啊,第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满足两个条件履行公务擅离岗位,第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求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就能构成本罪。但切记,本罪是特殊主体。好,这是第三个罪,第四间谍罪重中之重。这是这一章的重点。

本罪指的是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注意要记清楚是轰击目标,很多同学能记成轰炸目标。不是轰炸,是轰击。同时,要注意这个罪。一和二这两项内容啊,实施其中一项就能构成间谍罪。同时,实施也只构成本罪。本罪是个典型的行为犯,这就意味着只要加入了间接组织就能构成。计税。

对吧,那有没有可能构成未遂呢?有没有可能?他是不是行为犯,行为犯有没有未遂?有没有有没有未遂?各位,这个很难吗?哎呀,看我给你们总结点东西了啊。我大意了。各位抬头看我啊,我们现在不讲分则罪名了,总则对形态问题,我对你们进行一个铺垫。

因为如果不讲的话,这就意味着这个点不讲,下面每一个分则罪名我都这样去问,你们会更浪费时间,还不如现在我们一网打尽讲清楚。到了分则罪名,你就会好判断了啊。来我们讨论一个犯罪的底层逻辑问题。底层逻辑啊,有好几项,但是呢,正常情况,我不想在这个阶段去讲,是要到下个阶段,大家有基础的时候去听会更轻松。

但是呢,面对着这个客观现实,我们还是要讲一讲的。刑法的底层逻辑有几项,其中我马上讲的一项是犯罪的基本顺序。犯罪的基本顺序。是西安成立。后既遂。站在故意犯罪角度,是先成立后既遂。这是基本的原则,当然了,有原则就会有例外。大家抬头看我何为先,成立后既遂。

你当然首先要讨论它的成立条件。成立。是主客观。相统一。对吧,在成立条件之下,要讨论故意犯罪怎么能成立。故意犯罪的成立,首先要求主观。有故意。客观。有行为。而客观的行为听清楚,至少有哪个行为?什么行为预备还是实行?

是不是有预备行为就可以啦?各位至少要有。预备行为。当然,如果有实行行为,是不是更能构成犯罪?预备或实行。这是故意犯罪。那针对过失犯罪而言,它的成立也是主客观相统一。主观。有过失。客观。有行为有过失行为。这是。

犯罪的成立。各位以杀人罪为例,杀人罪怎么能成立?主观要有杀人故意,客观上至少为了杀人要准备工具,知道条件。你至少买把刀吧,你至少找个小伙伴儿一起帮忙吧,如果客观上无行为,那肯定是无罪的。这是成立。在成立的基础之上,过失犯罪的命运就到此终了了。因为过失犯罪或成立或者不成立,它没有形态的问题。

在成立的基础之上,以故意犯罪为中心,要讨论先成立。后既遂。二,讨论计税问题。不要看书,抬头看我。在既遂这个角度。各位。我们在讲犯罪形态的时候,是不是讨论过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也叫实害犯是吧?

这几项就像学民法一样讨论合同,合同是先成立后。生效犯罪是先成立后既遂,这是原则。那么,从既遂角度,就要分两个板块去讨论。第一是原则。原则就是成立在前。既遂。在后如果都没成立犯罪,那就讨论不了既遂的问题了。那么,其原则是什么呢?原则各位,

我们先看原则,第一举动犯。各位举动犯。有没有预备?有没有?有比如煽动分裂国家罪,是不是就有预备?它怎么能成立呢?怎么能成立?主观有山洞的故意客官为了山洞做了准备。是不是有预备?有没有预备的终止?有有没有未遂?没有,因为它一煽动就脊髓了。

有没有实行阶段的终止?没有一煽动就既遂了,有没有既遂?有所以来看一看那举动犯有预备。有预备。终止。还有吗?有没有未遂?没有。有没有实行终止?没有。有没有计税?有各位所以举动犯的犯罪形态不完整。它有两种,是不是已经缺失了?

无尾随也没有实行阶段的终止好,这是举动犯第二讨论行为犯。各位行为犯。以绑架罪为例,或者拐卖罪,这都可以以绑架罪为例。有没有预备?有。为了绑架去买根绳子,预备了吧?有没有预备中止?有买到工具以后我放弃了。有没有未遂?有没有一绑就既遂吗?不是吧,

不是比如绑李四的时候。被李四制服了。那张三肯定是构成绑架罪未遂,有没有实行终止?有比如绑架李四,开始控制李四,在控制住之前又自动放弃了,有没有既遂?行为实施达到一定程度就既遂了。比如,控制住李四是不是就既遂了好,所以行为犯是有完整的犯罪形态的。是不是都有好紧接着我们看危险犯?危险犯我们以放火罪为例。放火罪幺幺四条就是危险犯放火有没有预备?

我为了放火,买了一桶汽油,是不是准备啦?对主观有放火,故意客观有准备行为,第二有没有预备中止?有没有汽油买回来?我放弃了,是不是预备终止?有没有未遂?有没有有正在点火的时候被抓了,还没有点着,还没有烧起来。有没有实行终止?有没有火点着了,

在引燃引燃对象物之前,我又主动把它扑灭了。有没有既遂。有对象物独立燃烧我就。既遂了危险犯,是有完整的形态。没问题吧,完整形态。各位危险犯的既遂标准还记得吗?要造成什么危险才能既遂现实危险。对吧,但是危险犯就有点难,这个点呢,我要duang讲几句啊,我讲完之后可能有同学还会有疑问,

有争议。你呢?一定要沉下心来去听。我们看143条讲义的149页找到了吧?我们看法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后面不看了。请问构成本罪既遂要求达到什么程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是一实害结果还是二危险结果?

它是一个危险。结果表明,这是一个危险犯,只要造成现实的危险状态,就能既遂了。对吧,那请大家想一想。这个罪。什么时候能着手呢?什么时候着手?我们就以销售为例,这是个选择罪名。以销售为例。什么时候着手?好,

这个罪我们后面讲有一点难,可能大家看这个反应有点难,我们向前翻一翻,再找个危险犯做个铺垫啊。各位找到破坏交通。工具罪。在第。128页。128页最上面,我们看幺幺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足以使,足以使以上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各位是不是也有足以这两个字?我的问题是。请问针对本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能既遂,只要足以造成就能既遂表明本罪的既遂标准是造成现实的危险。大家想一想。这个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它有几层含义呢?请听两个案例,第一个不要看书。各位,

如果我在轨道上,铁轨轨道上装了一个脱轨装置。就是火车一经过就会侧翻,叫脱轨装置。假如这个脱轨装置我已经装好了。装好以后,被巡查的工人发现又拆掉了。我是构成本罪既遂还是未遂?既遂理由在于,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它足以造成。脱轨事故。对吧,足以造成,是不是已经产生了现实的危险,

它就既遂了。这个点能听懂吧?好,这个跟法考观点不一样啊,抬头看我。不要低头啊,你看这个法条没有意义的,要听我来讲,请问。那如果我买回来脱轨装置,我就被抓了。怎么定本罪?预备没问题吧?我开始装的时候就被抓了。未遂本罪有预备,

有未遂,有既遂。买回来以后自动放弃了。预备中止。正在装的时候,装好之前我放弃了。实行终止很好表明,危险犯是不是有完整的形态。好,那问。那我买我买回来脱轨装置以后就被抓了。这个行为。对。公共安全有没有造成现实的危险?没有,

所以它不可能是本罪的既遂。没有现实的危险,但它有没有可能去造成现实的危险?有可能有可能造成现实的危险,那就要去处罚他,所以定预备。没有造成现实的危险,因此不能构成既遂。没问题吧?那再问,如果我在铁铁轨上。放了两颗小石子,或者放了一个硬币。或者呼啸而过,啥事没有。

对我是一有罪二无罪。有罪无罪无罪,理由是什么?各位理由就在于你在铁轨上放个小石子,或者放一个。硬币它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不足以,有没有可能使交交通工具倾覆?也没有可能。对吧,那这就表明本罪中的足以造成严重后果,这个足以它有两层理解。第一,它首先要是本罪的。成立条件。

先别记,先别记,你要听懂啊,因为你这块儿一旦走神,真的不一定听得懂它,首先必须是一个成立条件,如果我的行为。根本不可能使交通工具倾覆毁坏,那就不可能构成本罪。比如放个小石子,它不足以造成后果,对吧?第二。如果足以造成。比如我购买的是脱轨装置,

有可能造成,那我就成立犯罪了。铁轨装置装好了,脱轨装置脱轨装置装好了,我就既遂了。那这就意味着,危险犯它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我马上要给大家去仔细去讨论,所以大家呢,一定要。心平气和的听懂它,否则的话,后面很多罪名就很难搞,各位它的既遂标准是。造成。

现实的危险。那请问这个现实的危险是哪来的呢?按照时间顺序。各位第一要。可能。造成。显示危险。对吧,也有可能一个石子是不可能的。二,开始。制造。现实危险。三。制造出。

现实危险。大家想想现实危险的来源,按照时间推进,是不是三步?这能能理解吗?那这个危所有的危险犯一定是满足这个特征的,所有的危险犯噢。都是那现实危险,怎么来的?一旦制造出现实的危险,它就既遂了。但是怎么样能够制造出总归有一个开始制造的举动吧,所以开始制造现实的危险就是本罪的。两个字着手,制造出就是本罪的既遂,

有可能制造出就是本罪的。预备行为。对吧,所以大家会发现,如果第一点不符合,根本不可能知道出现是危险。它就不是本罪的。行为各位。铁轨上放了一颗小石子,有没有可能造成现实的危险?没有,它是不可能构成本罪的。它就不可能足以造成这个严重后果。没问题吧,如果有可能,

比如像脱轨装置第一步满足以后什么时候是本罪的着手。什么时候?开始安装的时候是不是开始制造啦?但是是不是说开始安装就立马会出现现实危险?不是,它是开始制造显示危险。什么时候?脊髓呢,就是装好了,是不是就制造出现实的危险了,它就脊髓了。所有的危险犯都是这个道理。各位,举个例子。放火罪是不是也是危险犯?

放火别看书哦,抬头看我。如果我现在。在一个马路上,水泥路。我在路旁边,我点了一堆柴火烤火,能不能构成放火罪?那么呢,第一,我的行为是否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的危险?会不会马路边?水泥地,水泥路,它会烧起来的吗?

不会,他不可能理解成是放火罪的。但是各位,如果我想烧毁他人的家,我去买了汽油,我泼上去,我点着我烧。烧毁各位,我的方案,我的计划是不是泼汽油去烧?请问。是否可能造成现实的危险?因此,这就是放火的什么行为,预备什么时候是着手。

开始点,什么时候既遂?对象物独立燃烧,他家被点着了,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我也既遂了。各位听懂了吗?好,如果听懂了,各位你再看一看。143条向后翻。幺四三哦呃143条149页149页。来看,149页,请问这个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

是不是也是一种危险?抬头看我,如果行为根本不可能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那就连这个罪都不能成立。对吧,如果可能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可能造成这个现实的危险,才是本罪的预备行为。开始制造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制造出来是本罪的既遂标准。对吧,请问一个超市发现他家的饼干过期一天了,他隐瞒事实,仍然卖给了消费者。过期一天的饼干。

是否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有没有可能?没可能,它就不是本罪的行为,根本不可能定这个罪的。卖病死的猪肉,病死的猪肉有没有可能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有,那就是本罪的行为。开始制造即为着手,制造出来就是脊髓。明白了吗?所有的危险犯都是这个原理。先成立后既遂,各位你想一想,

哪一步是成立一二三?哪一步这一步就成立了。这一步就着手了。这一步就既遂了,是不是先成立后既遂?危险犯的法理听懂了吗?好,如果听懂了继续啊。刚刚讲了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还剩最后一种是谁?是害反。各位实害犯典型罪名即为。故意杀人罪,当然盗窃罪,故意伤害罪,

抢劫罪,这都是实害犯。要造成特定的结果,才能既遂,对吧?好不要看书,抬头杀害犯,有没有预备?啊,比如故意杀人罪有预备。盗窃罪有没有预备?理论上的确有可能存在是吧?抢劫罪有没有预备?有有没有?有没有预备阶段的终止?

有卖把刀想杀人,我又放弃,有没有未遂?有没有有有没有实行终止?有有没有脊髓?有以上这几种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实害犯。就一个危险犯,需要详细解释一下。其他情形都是通常含义。那这一对比会发现,原则上一种犯它都是具有完整的犯罪形态的,唯独举动犯。对吧,

举动犯没有完整的形态,理由是什么?理由是他一举动就既遂了。好,这就是原则。绝大多数犯罪,90%的犯罪都要满足这个规则。所以到刑法分则讨论犯罪形态的时候,多么的简单,你只要判断他这个行为犯带进去就可以了。那你有没有例外呢?有原则是先成立后既遂。例外就是。例外就是。e成立。

就计税。各位一成,立就既遂,什么意思?它的成立和既遂是。同步的合二为一的。一成立就既遂,就意味着这种犯罪有没有?未遂终止。有没有预备?有没有预备?各位一成立,它就既遂了,或者就根本不成立,它是没有预备这个形态的。

但你不能说它没有预备阶段,它有预备阶段。但是有预备阶段,它没停下来,所以它不可能构成犯罪预备。我再说一遍啊,这这句话有点抽象,各位抬头看我。我要给带着你们看几个法条,这块我要找了啊,各位。呃,你们看不清也没有关系。我给大家读出来。来告诉我滥用职权罪是故意还是过失?

玩忽职守是。好,你看滥用职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各位,这个罪。想一想,只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不能定罪。按照立法规定,这个结果就变成了它的。成立条件。是不是成立条件?有了这个结果,滥用职权才能定罪。

没有这个结果,滥用职权就不能定罪。它变成了一个结果犯。而且会发现。什么时候能成立本罪呢?告诉我。是不是严重结果发生之日?严重结果发生之日,本罪成立,而且严重结果发生之日,它不仅成立了,而且立马就既遂了。各位,这个罪有没有未遂?如果结果没发生,

是不是要定未遂呢?是不是不是结果没发生,他就无罪,那就是个通常的普通的滥用职权的行为而已。对吧,那有同学说老师那他和他和故意杀人罪有什么关系呢?什么关系?我这个一定要要求你们对比一下。翻到178页。最下面看法条。各位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或者十年以上停。就这么多。请问。在故意杀人罪的法条中,

有没有规定结果?没有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成立故意杀人罪。不要求结果。但是杀人既遂要求结果。对吧,但你再看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在法条中就规定了结果,所以结果是滥用职权罪的。成立条件。听懂了吗?那抬头看我,我给大家总结一下,你看有没有道理啊?法条中一旦规定了结果。

就意味着这个结果是。成立条件。法条中没有规定结果,就意味着成立犯罪不要求结果。成立犯罪不要求结果,那既遂一定会要求。结果各位是不是这个道理啊?好,那么那你认为故意杀人罪?跟滥用职权罪虽然都是故意犯罪,但由于滥用职权罪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结果,规定了它的构成要件。这就意味着,滥用职权罪。结果发生之日,

即为犯罪成立之时也。为既遂之日。如果结果没发生这个罪,就不能成立。能理解吗?这种故意犯罪是比较少的,通常成立故意犯罪是不要求结果的。没问题吧?好,我再在家再带着你们看法条,不要看书,不要看书,这个其实前面已经带你们看过了,比如看p。骗取贷款罪。

各位法条规定,法条规定看这一款啊,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然后结果是给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各位立法上有没有规定结果?规定了规定结果意味着什么?什么时候才能构成骗取贷款罪?造成重大损失,没有造成怎么办?本罪有没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的预备?有没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的未遂?未遂都没有,怎么可能会有预备?想想是不是,所以结果发生之日骗取贷款罪就。

既遂了成立了,既遂了没发生怎么办?无罪。成者英雄败者寇,就这意思。各位能听懂吗?所以这种犯罪不能说是先成立后既遂,这种犯罪应该说是一成立就既遂。而且他没有。未遂更不可能有预备,这是特殊规定,但它有没有预备阶段?有比如我为了骗取贷款,是不是可以先?使用一些虚假的材料,

他有预备阶段,但是在这个阶段,如果就被这个阶段不可能被抓的,因为他本来就无罪的。在这个阶段,如果他就停下来了,有罪无罪无罪,因为他根本没有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他有预备阶段,因为犯罪的发展肯定是从预备阶段到实行阶段到既遂,只不过他的预备阶段在实行阶段一旦停下来,他本来就是无罪的。对吧,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一定是以构成犯罪为前提的。

这个能听懂吧?好,如果能听懂,恭喜大家没有难点了,就这么多,那由此再问大家,你看一看啊。这种情况是规定了严重的后果,还再补充两个小问题,比如像。侵犯人身犯罪中的各位看仪器。遗弃罪是情节恶劣的。要定罪,然后前面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情节恶劣的定罪。

然后虐待罪情节恶劣的定罪是不是三个罪都要求情节恶劣?再看侮辱罪,捆蚌罪,要求情节严重才能定罪。以暴力胁迫,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绯璨他人情节严重的。哎,我想问各位,如果侮辱一个人,情节不严重呢?是无罪还是未遂?无罪表明情节严重是本罪的。成立条件,它就跟那个造成重大损失是一样的嘛。

那后面那几个情节恶劣,也是如此,像仪器情节恶劣,定罪情节不恶劣,那是无罪的,这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能理解吧,所以大家有没有发现一成立就既遂的是什么犯?哪些犯一成,立就既遂。什么犯情节犯和。和结果犯。情节犯和结构犯情节犯,指的是成立犯罪要求具有特定的情节结构犯,指的是成立犯罪要求有特定的。

结果这种犯罪一成立就既遂,或者根本。不成立,这些都是刑法分则的特别规定。罪名很少,十来个罪名而已,十来个你只要把这十来个罪名例外给搞定了,剩下的怎么办?交给原则,原则就是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实害犯,先成立后既遂。原则上都是拥有完整的形态的。各位能听懂吗?

好,如果能听懂,那你现在再去讨论形态建立在我们总则的基础之上,结合这样一个底层的逻辑,你想一想形态问题有什么好难的嘛?来,我们向前翻,接着看。各位,我们看间谍罪,间谍罪是什么犯?是行为犯吧,有没有预备?有没有有?比如我准备参加间接组织就被抓了,

有没有未遂?有,比如。我申请加入间谍组织,但是被人家拒绝了,人家不要我。各位构成未遂,有没有终止?有我申请加入。但是我又自动自动的撤回申请,此时还没有加入进去。构成终止也有预备的终止。有没有既遂有加入进去就既遂。直接就可以推导出来了。所以这种情况就不要再背了啊。

抬头看我。间谍罪。这几种类型,请问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如果指示以后敌人没轰击。计税未遂,对他只要有这个行为,就能构成计税了。至于他人有没有轰击不重要。这就是行为犯的特征,很好。各位本罪能不能有共犯?那么呢,当然有啦,两个人一块商量,

一块去加入间接组织,那一定是公犯。这种就没有什么好讲的东西了,共犯通常不讨论。就根据总则,有没有共同故意共同行为,再加上两个以上犯罪主体去判断就行了。好,再向后。间谍罪比较重要的,除了它的犯罪形态,刚刚按照总则拆解之外,我们要看一看。本罪的具体认定问题。认定问题,

不要看书,不要看书。第一个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任务,同时构成叛逃罪和。间接罪,这是几个行为?两个行为要数罪并罚对。要数罪并罚,这是第一个考点。第二考点看抬头看我。各位,如果要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比如张三参加间谍组织之后,又按照间谍组织的要求回国去刺探。国家秘密。刺探国家秘密有可能会构成第五个罪,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大家认为要不要数罪并罚?要不要?不要的原因是什么?这个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它本来就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内容一部分。对吧,所以就没有必要并罚,因此可以得出一个点间谍罪,可以包含着危害,可以包含着国家秘密类的。

犯罪可以包含着这种涉密类犯罪。这句话大家要重点关注。包含。涉及。国家秘密类的犯罪。包含涉及。国家秘密类的犯罪。各位,如果有一个人,他没有参加间谍组织,他只是接受了间谍组织的任务。能不能构成节点税?能不能可可以吗?可以你比如看看它的关系啊,参加间谍组织。

这是第一个,这后面是什么?或者。这意味着,如果你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你接受他的任务同样构成间谍罪。明知对方是间谍,为他只是攻击目标,即使不加入,同样也是构成。间接罪没问题吧好。下面间接罪就结束了。然后第五为境外窃取刺炭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这个罪是个选择罪名。各位,

这个情报指的是关系国家安全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事项。因为本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所以对情报要进行缩小解释。它是不包括一般情报的,比如商业情报,娱乐情报,这个情报一定是关系着国家安全和利益。关系着国家和安全,关系着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本罪也是行为犯,切记只要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了国家秘密情报,都构成既遂。

只要实施了这几个行为,都是既遂,它是行为犯,那问题在于各位,如果前三个动词。一般而言,他的行为行为犯是不是要行为完成才能构成既遂?前三个行为完成的标志是什么?前三个行为就是窃取刺炭收买他完成的标志是什么?是不是获得了商业这个国家秘密或清包叫窃取了?刺探了收买了国家秘密情报。就到手的意思。后面呢,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它的既遂标准就不一样了,

既遂标准是一样的口误啊,既遂标准都是构成要件齐备,说既遂的标志不一样。什么时候提供了,是不是让国家秘密提供给对方?唉,这个时候就能构成既遂了。没问题吧?好,这个罪不难的,只是个小罪名,但这个罪相对有点重要,那下面我们要重点去讨论本罪的罪数关系,讲义上没有。但是你们一定能够根据总则的原理推导出来的。

来抬头看我。请问为境外窃取刺炭收买国家秘密?他一定会触犯另外一个罪名。什么泄露?不是呀,他是为境外窃取瓷炭收买呀,不一定触犯泄露啊。它一定会触犯大纲之内的一个罪名,在累犯里面让大家记的那个罪名。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各位为境外去窃取刺炭收买,一定会触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你猜一猜哪个重?这个种,而且这个罪是不是更特殊?

它是主观上带着特定的目的去非法获取的,所以它是。特别法条本罪要优先适用。没问题吧,各位不要看书,如果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为境外非法提供,必然会触犯另外一个罪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你非法提供的一定是一种泄露嘛,所以两者之间仍然是什么竞合?法条竞合谁是特别法。本罪是特别法条。特别法条要优先适用,所以一旦构成本罪,

又构成了又构成了什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或者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那两个罪都不能定啦。要定这个罪,而且这个罪是更重的。各位本罪看一看。可以出无期徒刑。按照我们这个立法规定,就是可以处无期徒刑了,好这个罪过听懂了吧?看这个罪不难,那国家安全到这一步就结束了。来抬头总结一下啊,国家安全这几个小罪。第一。

是。煽动分裂,第一是分裂国家罪,二是煽动分裂国家罪,三是。叛逃罪四是间接罪,五是为境外。就这五个罪。五个罪几乎没有难点的。哦,该拆解的也拆解完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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