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扫码登录

使用验证码登录

搜索
查看: 53|回复: 0

36.第09章 第03节- 量刑制度 (02)

[复制链接]

6175

主题

3

回帖

1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18649
发表于 2024-4-16 16:5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下面立功先不能看了,我们要先看司法解释。把自首刚刚遗留的问题要一网打尽。看完这个板块之后再去讨论立功,在第102页。好,我们先看关于自动投案的认定,刚刚说了要体现我想坐牢的精神,看一看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么体现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视为自动投案。可以成立一般自首的。

一犯罪后主动报案。虽然没有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是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注意用的两个字是询问,不是讯问。不是这个字。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请问一有没有体现?我想要坐牢的精神。有吧,好再看二。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共认犯罪事实,这都不要背哦,

理解就行了。有没有体现我想坐牢?有没有有?各位,如果不明知他人报案呢?就他人报案了,我不知道我还没有来得及离开现场,我就被抓了,这一定是被动归案,不可能成立一般自首的。三,司法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各位,什么叫一般性排查询问?什么意思?

一般性排查询问就是简单讲,就是警方没有任何线索,也无差别的对待。对所有人都一样,这叫一般性排查询问,大家总归被警察查过身份证吧?啊,女同学可能被查的概率会小一些,男生们,你们难道没有被警察查过身份证吗?地铁站,高铁站,飞机场。没被查过啊。哇。

有有多少男生没被查过的,一从从来没被查过的男生啊,举个手看一看。我的天呐,从你们几个的面相看是应该被查的呀。各位当然从一般性排查询问这个角度来看,一般性排查询问。通常就是比如他无差别的,谁过来他都说来刷个身份证,来刷个身份证。各位,这叫一般性排查询问各位警方有没有掌握特定人的犯罪证据啊?没有,你一看前面排着队都在查,你就走过去了,

警察别查我了,我交代。各位,此种情况要认为是自动投案的。唉,那你们有没有见过这种一般性排查询问的时候,突然把人给抓起来的?见过吗?很少极少是不是极少?好四因特定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比如赌博,嫖娼,司法拘留,比如。拒不履行判决,

当然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可以达到可以先行行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如果被采取了,这些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哎,各位,它有没有体现我想要坐牢的精神?有的说老师他本来就在坐牢啊。那他不叫坐牢,被行政拘留,能被能叫坐牢吗?不能,比如。马蜂嫖娼。

被抓了。行政拘留十天。各位,此种情况叫什么?行政拘留对马方被拘留十天,进去一看诶,工程师也在里面。工程师被拘留了15天。因为一贯表现不大好。那么,紧接着拘留期快满的时候,他们两个可以同时出来,因为工程师已经被拘留过五天了。本来手牵手打算一块出来的,但是呢,

受党的政策感化了。然后马凤就给呃警察说说,警察呀,其实我的确嫖娼了,你们拘留我十天是应该的,但我现在呢?被你们感化了,我要告诉你们,其实我还有严重的性病呢。各位,这个性质就变了,它已经不是一个普通的违法行为了,因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他就涉嫌了。

传播性病罪,他说我有严重性病呢。工程师说,其实我也有。各位,那大家想一想,他们两个是不是在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了执行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要视为自动投案的。被行政拘留,那可不叫坐牢啊。那不叫坐牢。再看。其他符合立法本意,这个了解,所以这四项都是体现我想坐牢的精神,

那我们看第五项下面这个点很重要,就这一段话。第二段倒不重要,但这段重要看一看。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掘。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各位把紧圈起来。什么叫紧音型即可以?对,也就说啊,警方没有任何直接的证据。就是看这个人长相畏畏缩缩,走路鬼鬼讳讳,

眼神飘忽不定,各位这种情况就叫仅阴行即可矣。所以提醒大家注意此种情形,如果行为人矢口否认警察是一点办法都没的。一点办法都没有啊,比如我在这个前年我当时出差的时候在高铁上就有一个警察认出来我。我当时刚落座,还戴着口罩呢,因为当时是有疫情,然后那个警察就一直看着我的,我才发现这个警察的眼神儿真好啊。他看我的时候你知道吗?他的眼睛本来也挺小的,他就而且我坐在那,他比我高啊,

他站着他就这样一直居高临下,这样看着我。他看我的时候,当时我想有什么好看的。对吧,我也戴着我戴着口罩嘛,当时我也这样抬着头,因为我眼睛也不大嘛,我也这样看着他。我就这样看他,然后看了几十秒要有的,他就走过来了。他走过来那一刻,说句实话,我一点都没心虚。

然后他他说哎,你好,你是陈老师吗?他的年龄估计有50多岁了,他马上退休了。我当时真愣了一下,我戴着口罩,他能认出来我,我说我说你是,他说哦,我是你一一八年一八年的一个学生。一八年的学生,我戴着口罩啊,一八年到现在啊,我的天呐,

我说你这还能认出来我啊,我戴着口罩呢,他说你的眼睛很有特征啊。好,我说哦,好的好的啊,我就把口罩拿掉给他看了一眼,又戴上,然后站起来之后我俩一块儿还拍合了张影,他找了另外一个同事。合成张影之后呢,我就发了个微博啊,学生的评论最多的就是指认犯罪现场,呵呵。各位,

当时你说我紧张吗?一点都没紧张啊,因为我不是星际可疑,如果真是星际可疑,他这样看我的时候。各位,我肯定会这样低着头的,我不会,我不会跟他对视的,我当时就跟他一直在对视。就似乎在比谁的眼睛小一样,所以这种情况如果假如啊,我是星际可疑,比如眼神飘忽不定。他看我的时候感觉我有点问题,

他过来找我说你刚刚干什么事了?我的心理素质只要好一点,我什么也没干。他拿我没有任何办法,他能不能把我带回去去侦查当然不行,任何证据都没有。所以仅因形迹可疑,才有可能认定为自首。但是,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各位。这就不再是仅因形迹可疑了,这是有直接的证据可以指证了,

换句话说,即使他不承认,我也可以把他带走。去侦查,去调查。此种情况都不得认定为自首,各位。比如我看到马蜂走路,鬼鬼讳讳,然后突然上来一辆车子,然后眼神飘忽不定,我是警察,我过去之后说请出示你的驾驶证。他就特别紧张,我说不要动,

打开后备箱,我查一下,我发现后面有毒品。然后他就交代了自己贩毒的事实,各位能成立自首吗?不成立。他是被查的,他是被抓的。此种情况不得认定为自首,但是如果张如果马蜂很聪明,他一看有警察,他在离我有两公里的时候,他就把毒品拿下来,埋在了土中。买起来开着车子向这走,

毕竟心虚嘛,形迹可疑,然后我一问打开后备箱,我一查什么都没有。我说你怎么回事啊?老实交代吧,他说嗯,我贩毒毒品呢呃,埋在了两公里之外的地方来待我把它挖出来,还真拿出来了。各位,此种情况是不是自首?是不是是这叫减阴性即可以?因为在第一个案例中,通过警方的常规的侦查手段,

立马发现了毒品,而第二个案例中,通过警察的常规侦查手段,其实毒品是找不到的。它就是仅阴性即可。此种情况是可以成立自首的。再比如,像这种案子呀,在醉驾中基本上很难认定为自首。比如警察查醉驾来了,个人来打开你的窗子吹一口,一打开窗子,一股酒味儿扑面而来。啊,警察我喝酒了,

我来找你自首。各位,你信吗?他哪是自首啊,这种情况还是形迹可疑吗?他是发现了直接与犯罪有关的证据,不得认定为自首的。啊,这种情况其实生活中也出现过很多例类似情况了,张三跟小花两个呃向前开车走,张三喝了酒醉驾,小花坐在副驾驶突然发现交警在查酒驾。张三很紧张,向后跑来不及了,后面车子都堵起来了。

怎么办?那只能向前走,向前走的时候。轮到张三了,打开窗子,一股酒味。张三说,警察,我找你自首。警察说你。不要说那么多,先吹一口再说,这一吹醉驾。警察说走吧,对吧?

固定证据该走程序走程序啦!他这一说,副驾驶的小花张三的老婆就特别紧张。说警察同志,你凭什么把我老公带走?警察说他都醉驾了,我怎么不能再走?不要妨害我们执行公务。小华说我老公不算最佳。他连驾驶证都没有。生活中出现过的。各位像这种情况当然是醉驾了啊,所以我看完之后就感觉很搞笑。大家以后开车的时候,如果碰到查酒驾,

不要紧张。而且你们如果喝酒了,千万不要想着跑。如果跑。你也不能开着车跑,你可以弃车跑。我真不骗大家啊,你开着车跑的话,会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的,你只要开着车跑,警察一定会前后左右。就像当时抗日战争拦鬼子一样,会拦住你的,你只要敢冲卡,对警察有危险。

涉及妨害公务袭警。过失造成后果涉及交通肇事,甚至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不得了的。那你如果真是想跑,只有一个办法,如果你体力还可以。车车门一开,拔腿就跑,如果你要能这种情况下摆脱警察,基本上你的醉驾就很难认定了。你第二天过来,你身上已经没有酒精了,你没有酒精含量了,这种情况生活中是有的,

但是这种情况你要知道,你能不能跑过警察?唉,如果你的身体感觉还挺好,你可以跑,但有人就很聪明啊,我跑不过你,我可以游过你。发现一条河,直接有一头扎进去了,警察吓一跳啊,这他妈自杀吗?这是啊,警察就喊你先上来再说各位。这种情况,

如果你要能躲过去,那算你幸运,那通常情况,你要是单纯在路上跑,一般很难摆脱警察的,反正我感觉我现在是摆脱不了。啊,你放放以前还可以,以前跑步我还可以的,现在。现在爬这个楼上来,坐在这都会就会有这种感觉。嗯,所以呃,碰到酒驾最好,

不肯定是不能喝酒开车的,然后如果碰到了也不要紧张。前些天,岳老师就出现。哎呦,他给我讲的时候,我真的乐的都不行了,交警突然给你拿出一个东西啊,让你去吹,这个时候你要知道。看看上面有没有给你提供一个专门的一次性的用品,如果没有的话,你可不要近距离去吹远一点就可以了,比如距离这么远。吹一口就可以了。

那如果它给你一次性用品,你是可以贴着吹的。反正我以前碰到过他,让我吹。然后他说你再离近一点,我说给我提供一个一次性用品,我说不然我不离线,我就这样讲的。我这样讲怎么啦?不违法不犯罪,是不是合理诉求?我叫你说那你稍微再近一点点也不要那么近,我就吹了一下,好的,走吧,

就可以了。岳老师,可能是没被查过,他没经验,人家给他递过来一个小棍儿。就是那个酒精检测仪嘛,像个小棍子一样,递过来之后,岳老师没有经验啊,然后上面也没有一次性用品,他咔一口就含住了,咬住了。咬住以后呢?这一锤交警吓一跳,交警说,

哎,不能咬,不能咬。他一说不能咬,然后紧接着郁老师可能有点紧张,然后他一下子那个脚就碰到了油门咔就走了,然后。就把交警的那个那个酒精检测仪给叼走了。就给吊走了,交警就在后面追他,说哎,停车停车,各位大家想能不能构成抢夺罪?啊,抢夺罪不构成主客观想统一是吧?

主观上没有抢夺的故意,这并不是公然夺取。所以他给我讲的时候,我真的笑的都快不行了,我说你真可爱啊,这种情况你能不能咬上去呢?我说你是不是见了都想咬啊?这个不可以的啊,因为它没有一次性的用品。好,所以如果查酒驾的时候发现啊,对方身上有酒味,那肯定不是禁阴刑即可以。下一段就不重要了,下一段其实在告诉我们犯罪以后像交通肇事罪。

之后同样是可以投案的。而且哪怕是逃逸或者是逃逸致人死亡,这种加重情节也是可以投案的。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虽然不是动作图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所以这种情况不是自首。没有体现我想坐牢的精神。第二,要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各位除了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之外,还记得吗?主要事实有哪些?咳咳咳。定罪事实。还有重大量刑事实。除此之外,还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各位还包括这些身份信息。但是如果就身份信息撒了谎,怎么办呢看?如果有差别,

但是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所以哪怕身份信息你撒谎了,但是不影响定罪量刑没关系,还是如实供述。但是一旦影响定罪量刑,就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了。这个是不是也是应有之义,好理解。各位,比如我因为犯罪被抓了,不能被抓,我因为犯罪之后我自动投案,然后我要如实供述。当警察对我登记的时候,

说姓名,我就想说自己的本名真名,那真的很丢人啊,很丢人啊,姓名。不是马蜂。马蜂啊,各位,我的确是撒了谎,姓名撒了谎,但是它会不会影响定罪量刑?不会,我依然是如实供述。那如果他问我年龄年龄,我说年龄17。

各位17岁,那是什么?那是花季少年啊。17岁,那是未成年人啊,他犯罪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这是影响量刑的事实啊。减轻处罚会有重大影响的,此种情况要认定为。不属于入世供述,不构成自首。好,下面这个司法解释要注意,第二项在旁边打个五角星。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

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是,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哎,把之前圈起来。比如我自动投案了警察第一次询问我,我没有如实供述,第二次也没有如实供述,第三次也没有如实供述,但是只要我在公安机关。掌握我的主要事实,之前我交代了,我依然是自首。依然是自首。第三,

关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认定。这是特殊字数的问题。各位看,一般应当以罪名区分。但是。如果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罪犯罪的罪名不同,罪名不同,但是呢,在法律和事实上有密切的关系。或者属于选择罪名。各位,下面这个波浪线可是司法解释自己举的例子。他举的例子,所以它很重要,比如因为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

有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当认定为同种罪行。因为二者之间是具有牵连关系的。所以受贿被抓又交代,因为受贿去滥用职权,滥用职权不能认定为。自首能理解吧,所以你会发现自首其实不难的核心精神,我想坐牢自动投案加如实供述。这个仅因形迹可疑要注意。好到这一步,我们就结束了自首,结束了坦白,

结束了累犯,还剩最后一种制度,即为立功。向前翻。当然了,向前翻我们前面遗留的要看一看。各位先看第98页。准字首上面的这段话。犯有数罪的嫌疑人仅如是供述部分犯罪的,我们讨论过了。只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有可能成立自首。在共同犯罪中的嫌疑人,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还要供述同案犯主犯要如实供述其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的事实,否则不是自首。

犯罪嫌疑人出于掩护其他共犯人的目的,有预谋的包揽,共犯的全部责任,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好再向前。这个圈二刚刚遗留的也讲过了,除了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之外,还包括身份信息各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就身份信息撒谎了。都不能成立自首。要看新身份信息,如果没有如实供述,关键取决于是否影响定罪量刑。对吧,如果不影响,

依然认为是如实供述,如果影响了,就不得再认定为自首。好以上问题全部结束。结束以后,我们下面开始讨论理工。立功先看法条68。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各位。自首立功,

坦白累犯。这四种制度从法律后果上看,只有一个应当。那就是累犯,应当从中处罚。除此之外,都是可以从宽。都是可以,没有应当了,这点一定要注意,哪怕是重大立功,也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没问题吧?好,下面我们看一看立功的条件。

首先,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谁犯罪谁立功。各位马蜂犯罪,我能不能替他去立功?不能第二时间要到案以后。这个到案啊,指的是什么意思呀?归案了,开始和公安,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去接触。才有可能会立功。第三,立功的内容要么体现人身危险性降低。要么体现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与此无关,都不是立功。各位犯罪以后被抓了,然后呢,向地震灾区捐款2000万,这是不是立功?是不是不是如果这都认为是立功,那就不公平了,这不是花钱买立功吗?肯定不公平,因为它没有体现人身危险性,降低它也没有体现节约司法资源。那根据立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立功的具体类型包括四种。一,

揭发型。二线索型。三,协助性。四,其他型。那么,揭发型指的是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把犯罪行为圈起来。各位要求揭发的是他人的犯罪行为,这块有两个命题陷阱,一是他人,二是犯罪行为。各位,

我们要在这块儿做个拓展,你千万不要记第一呢,后面司法解释有第二呢,你一定能听懂。很好理解的各位,我和马峰一块去抢劫。我投案以后构成自首。投案以后有可能构成自首,然后呢,我给警察说我要立功。警察说你立什么功,我说呢,我不是一个人去抢劫的,我还有个小伙伴儿叫马蜂。我们两个一起试着抢劫。

那大家想一想。这个案例中,我是不是揭发了马蜂的犯罪行为?我是不是立功?是不是不是理由是什么?法条规定的是,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其实我说我们两个一起去抢劫,这并不是他人的,这是共同的犯罪行为,这也是自己的犯罪行为。因此,这个他人指的是与自己。没有关系,一旦与自己有关系,

那就不能再认定为立功了。没问题吧?正因如此,司法解释才规定,各位,如果你是个局长,我向你行贿十万,行贿十万之后,我被抓了。我说我可以告诉你们,我向谁送的钱,但你们要对我认定为立功,我就揭发了收我钱的那个人。各位,这是不是立功?

是吗?当然不是,理由是什么?行贿罪和受贿罪属于什么?犯对象,犯这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类型。法考中有不同的观点,研究生考试中没有,就这一个观点不是立功。司法解释是有明确规定的,不是立功。好,这是第一揭发型,不包括揭发对象版。对象犯是共同犯罪,

那也是自己的罪行。第二,不要看书啊,张三给警察说我要立功,警察说你立什么功,我揭发李四杀人一查属实,但李四不是故意杀人,而是过失致人死亡。张三是不是立功?是不是是一查属实,但李四是个精神病人?是不是立功同样也是立功,它虽然是精神病人,但这毕竟是一个犯罪行为。一查属实,

但李四杀了人,人家属于正当防卫杀人。是不是立功?是不是?各位,你看一看要求揭发的是什么犯罪行为,如果对方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那还叫正犯罪行为吗?不叫不是立功。各位能理解吧好。第二,线索型要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各位要求不要求这个线索起作用。要求吧,

一定要求对。原本不是行为人掌握的,而是其亲友先前告知的,后来有行为人去揭发他,也不影响立功的成立。但是这个线索不能来自。负有侦查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因为一旦来自于国家工作人员。他就不可能节约司法资源了。一会儿我给大家做总结,线索型叫一正一反。证来源要合法,就是线索的来源必须要合法。反。不能来自。

司法工作人员。一正一反正线索来源要合法,你要通过贿买就贿赂购买线索。或者是律师在会见过程中违规传递线索,这都不得认定为立功。来源,必须要合法,凡不能来自负有侦查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就是司法工作人员处。第三是协助型。协助型指的是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包括同案犯。各位,如果协助抓捕同案犯,

会不会节约司法资源?也会的,对四兜底其他行包括阻止犯罪人逃跑,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啊,这种情况也是立功。好,所以这四种类型包括后期背诵都会很有用,揭发型,线索型,协助型,其他型。那至于其他情况,对国家有社会有其他贡献只了解。立功的后果第一,

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减轻,重大立功可以减轻,免除所谓重大立功指的是。这个要了解有点重要。指的是被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把可能圈起来。各位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不要求实际被判处。换句话说,只要求被你检举揭发的嫌疑人所犯之罪,在法定刑上有无期徒刑的选项就行了。唉,至于最终有没有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在所不为。好,这是立功的四种情形,揭发性线索性协助性其他型,马上我带着大家一起去看司法解释。那自首立功坦白的关系,这两张图可以确保大家做对这个板块的题目。要从左到右进行推理,各位一个人首先是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以后,如果虚假陈述撒谎了。他各种从宽的情节都没了,什么自首没了,因为他没有如实供述啊,立功也没有,

坦白也没有。那自动投案以后,如果如实供述,分两种。第一,如果如实供述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掌握的自己的,或者是共同犯罪的罪罪行。这成立。一般自首。为什么?因为它是建立在自动图案的基础之上的。对吧,抬头看我,比如我杀了个人,

我被警察通缉了。但警察一直没抓到我,我去投案行不行?可以我如实供述杀人事实行不行?那我还是成立。自首的虽然警方已经掌握了我的事实,但我也是成立自首。各位,那如果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他人罪行呢?这还能成立立功吗?有没有起作用没有?比如我被抓了,我说我要立功,他说你立什么功,我说那个杭州杀妻案那个犯罪人是她丈夫。

请警察说,你怎么知道的?我说看的新闻。各位,这下这警察可能要对我进行进行精神疾病鉴定的。这和立功一点关系没有。好,第二,如果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尚未掌握的是自己或者共同的罪行,也是一般自首。这同样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那如果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他人的罪行,这就成立了立功。

这其实就是在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嘛。好理解吧,你只要做题目,把它带进去,从左向右推结论,一定会出来第二种,如果一个是被动归案。被动归案,你就代入这种。被抓了。被动归案以后,如果虚假陈述什么都没了。被动归案以后,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自己的事实,

这只能成立。坦白包括共同的是谁?你要注意在自首这个板块儿,坦白这个板块儿自己的就是共同的,共同的就是自己的,它也可以画等号的。那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他人的。罪行各位司法机关都已经掌握了,你供述就没有意义嘛,也不可能成立理工的。那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或者是共同的同种罪行,能成立准自首吗?

不能吧,理由是什么?各位准自首,要求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对吧,所以如果你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同种罪行,各位比如我因为盗窃被抓了。被抓之后,我又给警察交代,其实两年前我和马蜂一块,还偷了别人其他东西呢。各位,我如实供述的罪行是不是司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最多认为是。

坦白,那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或者共同的一种罪行,当然是成立。专业自首,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他人的其他罪行当然是。立功好,所以你把它带进去,从左向右推,先看是自动投案还是被动归案,一步一步向后推。做题目会特别快,而且很准,比如看这道题。

来看看这道题。给大家留一分钟,赶快做啊。好,各位看一看,因受贿被逮捕,在受讯问时,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受贿罪行。各位,它是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供述了对吧?如实供述的首先是不是自己的罪行?各位那到这一步是成立什么?坦白再向后。并举报同监设的一名嫌疑人企图脱逃这个司法解释,

抱歉,这个司法机关掌握了吗?没掌握司法机关未掌握本人罪行,共同罪行还是他人罪行?他人罪行成立,什么立功?是不是既有坦白又有立功?查证属实,这种立功大家猜一猜是一般立功还是重大立功?一般立功很好。一般立功a项。加油!自受清洁有吗?没有b甲有立功情节,对其可以免除处罚。

不对唉,最多是可以从轻或减轻c甲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对吧,对c项是正确的4d。甲有重大立功情节错,而且即使你认为是重大立功,也不是应当免除。4d是无论如何都会错的本题,只能选c。带进去之后就很轻松。好,我们还剩一个什么呢?还剩一个立功的司法解释,讲完这一块儿之后啊,

整个总则还有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追诉,时效就这么多了。啊,所以后面其实也不难,就是细节多一点,立功有四种,从内容上看有四点。叫揭发型,线索型,协助型,其他型,揭发型刚刚说了啊,只能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

他人指的是与自己无关。与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关系的,即属于共同犯罪的事实,这都不能构成立功的线索型。刚刚也说线索呢,来源一正一,反正来源要合法,反不能来自负有侦查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我们看看正。犯罪分子通过会买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规定获取他人线索,检举揭发各位不得认定为立功。否则的话,

你就是鼓励别人去犯罪,鼓励别人用非法手段去获取线索。第二,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比如,一个公安局长犯罪了,被抓起来了,被纪委监委留置了,说我向组织老师交代,我要立功。那纪委监委的工作人员问你立什么功?他就检举揭发一大批犯罪线索。紧接着,工作人员问你线索哪来的?答,

我在做公安局长期间隐瞒下来的。各位,你感觉这能构成立功吗?不构成他可能还会构成寻私枉法罪。或者从负有侦查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线索检举揭发的,也不得认定为立功。因为此种情况并没有节约司法资源。比如公安局长的儿子犯罪了。犯罪以后,他揭发了很多真实的线索,问线索哪来的?从我爸那看到的。你爸是谁?就是你们局长。各位,

这种情况也是不得认定为立功的,没有节约司法资源,一正一反正来源要合法,凡不能来自负有侦查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当然了,犯罪分子的亲友是不能代为立功的。不能代为立功。谁犯罪谁立功第五协助性叫协助抓捕嫌疑人,注意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是司法机关各位圈起来两个字抓获。各位表明是抓到还是没抓到?抓到了,抓到了才有可能认定为立功。具体包括第一。

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到指定地点。约到公园诶,警察把人给抓了,可以。第二,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比如我们两个一块儿犯了罪,然后呢,混在人群里面好多人,警察把我抓了,但是他不认识你,

想把你抓起来怎么办?他不能把所有的人都带回去去侦查呀。成百上千个人怎么办?这个时候他就问我要不要立功,我说要把你的同伙指出来,我说就是他。各位,此种情况叫当场指认,辨认也是立股,有没有节约司法资源?有第三。两个字叫带捉,叫带领捉住。是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抓获。第四,

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的嫌疑人的联络方式或者藏匿地址。各位这个其他案件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意思?与自己无关的。比如我犯了个盗窃罪,我要立功。我提供了李四抢劫的线索。据此,司法机关抓获李四各位,我也是立功。那如果要是同案犯怎么办呢?看一看下一段,这一段其实暗含着一个很难的命题问题,那关键的问题就在于怎么去理解这个司法解释的原文。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的姓名,

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的。使用的同案犯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不得认定为立功。各位,这意味着什么?那为什么此种情况不是立功呢?因为。因为提供同案犯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

或者是犯罪前,犯罪中掌握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这是如实供述的义务。不能认定为立功。切记哦,是犯罪前犯罪中掌握的。举个例子,各位,如果我和马蜂一块犯了抢劫罪,我被警察抓了。警察说你一个人吗?是不是还有一个人,一个小胖子?啊,我说是。

那个小胖子叫什么名字?我说马蜂长什么样?我就给他看看孙小果的照片。我跟这好像。然后体貌特征,我是胖胖的。各位,这种情况这是我如实供述的义务,据此抓捕了马蜂,对我不得认定为立功。啊,充其量是坦白。如果我是自动投案,那我就是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那么,如果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的联系方式,藏匿地址,也不得任内部立功。他也是如实供述的义务,比如跟马蜂商量好抢劫之后,我们分散逃跑,他藏哪我藏哪。此种情况,这也是犯罪计划的内容,不得认定为立功。但是言下之意是什么?如果提供犯罪后。新的联络方式,

新的藏机地址,这个和犯罪已经没有关系了。如果据此抓捕,我依然是有可能成立理工的。我和马蜂犯罪之后,潜逃多年,后来他跑到上海,我跑到北京,我在北京被抓了,我说我要立功。我知道我的同伙住上海住在哪个小区,哪个单元,哪个房间?据此,将马蜂给抓住各位此种情况其实已经不是我如实供述的义务,

不是我如实供述的内容了。他已经超出了儒释供述的要求,又额外的提供了一个新的线索,据此抓捕又认定为立功。犯罪前,犯罪中,这就是个时间界限。各位到这一步,自首立功,坦白累犯这四种制度就全部结束了,所以会发现它不难,就是司法解释规定的细节多。各位,按照我们的体系逻辑。在量刑的时候,

量何种刑主刑附加刑?开始量刑,直到知道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坦白。我知道量何种型,我也知道量刑情节,下面终于可以开始量刑了。在量刑的时候,一罪一法数罪。并罚关键,掌握数字,并罚如何去算刑期?唉,这个就很重要。

那这个数罪并罚,指的是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首先一定是一个人犯有数罪。二,数罪要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以内。各位,如果张三犯了盗窃罪和诈骗罪。但是当时只发现了盗窃,盗窃被判三年,而且服刑结束了。服刑结束以后才发现,诈骗他的确犯了数罪,但是还能并罚吗?不能因为盗窃罪的刑期已经结束了。这个时候就只能就诈骗罪单独处理,

另行起诉。因此,它要求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以内。第三,要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决定执行的刑罚,分别定罪量刑。各位,这就是数罪并罚的基本问题。那数罪如何去并罚呢?这就是数罪并罚的原则。原则有四项,我国采取第四项叫折中原则,也叫混合原则。四项第一是并科原则。

病科原则又叫相加原则。这种原则无上限。比如犯了五个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怎么办?直接相加,可以加到200年,加到300年。我们国家对病科原则只在部分场合去使用。第二,吸收原则指的是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重罪吸收轻罪。能不能举个例子?

比如重罪吸收轻罪,比如实行可以吸收教嗦。实行可以吸收帮助。既帮助别人犯罪,又和他人共同实行犯罪,实行吸收帮助。比如入户抢劫可以非法吸收,可以吸收非法侵入住宅。第二重罪刑吸收轻罪刑各位a罪死刑b罪无期数罪并罚只能执行。死刑第三叫限制加重原则,也叫限制病科原则。换句话说,允许相加。但是这种原则就如同你站在这间教室一样,脚踩地板,

头顶天花板。再重也不能高过那个天花板。再轻也不能低于这个地板。这叫限制加重,所以它指的是。以数罪中法定或者已经判处的罪重刑罚为基础。然后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一定限度之内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我国采取的是折中原则,针对前三项,我们都采取了,所以叫折中。而折中原则的体现,各位及刑法第69条的规定。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5432考试网 ( 蜀ICP备2022024372号|川公网安备51152402000101号 )|网站地图

GMT+8, 2024-5-17 13:18 , Processed in 0.079150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