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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第09章 第03节- 量刑制度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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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6 16:5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量刑情节结束以后,围绕着法定的量刑情节。除了我们已经讲过的什么预备未遂终止刑事责任年龄,已经讲过的之外。法定情节还包括累犯自首,立功坦白。这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那下面我们先看第一个累犯。累犯是从重处罚情节。累指的是又和在的意思,指的是犯罪以后过了一段时间,又犯罪的人叫累犯。累犯分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般类犯基于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而基于立法规定可以总结出一般累犯的适用条件,总共是有四项。首先,五年的五。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缀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各位前缀的刑罚执行完毕,这个刑罚指的是?主型。附加型。二选一主刑,主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罪,就有可能构成类犯了。不要求是附加刑。原因很简单,如果你要求附加刑,它也不合理。比如判了五年有期徒刑罚,罚金十万,我就托这十万块不交,

我只要不交。那附加刑就没有执行完毕,不执行完毕,我再犯罪就不成立累犯。是不是不合理?你不能说我交了十万罚金,我再犯罪成立累犯,我不交十万罚金,我就不成立累犯。那你这就是在鼓励别人不履行附加刑啊。所以在此刑罚执行完毕,禁止主刑不包括附加刑。这是第一个命题陷阱第二。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个点结束之后讨论。

到这看行度条件。前罪后罪,必须被判处或者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前后罪,必须年满18岁。前罪不满18,后罪满18,这也不是类犯。前罪必须要满18岁,当然了,前罪一旦满了18岁,后罪一定会满18岁的。第四,主观前后罪必须是故意犯罪。把我们圈起的四个字串起来,

就是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五有18顾。我有18顾,我以前在这备考的时候想的是我有这个五五年的五可以通一个文言字叫五。啊,我有18个姑姑,好累呀。我有18个姑姑,一个学生说你这什么口诀,一点都不好,这个男生真的对我影响挺大的,他说应该这样记我有18个姑娘,好累呀。五有18股,但不管怎么讲啊,

你能记得住就行。五有18,故构成累犯。来我们重重复一下啊,五是什么意思?后罪要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12年以后五年以内。有前后罪,有期以上刑罚18。前后罪年满18,故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好非常好。累犯的法律后果注意。不管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它是共用以下四大法律后果共用。

这个大家一定要注意。共用四大法律后果包括第一。累犯应当从中处罚,它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的谁?谁?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等于社会危害性加主观恶性加再犯可能性。体现了再犯可能性,也叫人身危险性。它是比较强的二不缓刑。三不假释。四讲过了对死缓的累犯可以限制减刑对。要注意。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果又犯新罪。反薪罪。

啊,这个点呢,跟假释有关系,我们放在后面讲,一并再去讨论假释和累犯,一会儿就会讲到。来我们看下面一道真题。嗯。二零一零年甲15岁,因琐事放火烧毁邻居家的房子逃走。一四年多次盗窃被抓。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请问能成立累犯吗?不成立,

因为前缀是。哎,未成年人很好。b最终只能判处无期。对吗?当然了,我们对甲肯定是要以放火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对吧,盗窃罪多次盗窃,它是不可能判无期的,前面的放火罪都有可能判死判死刑,但甲只有多大?15岁未成年人是不得适用死刑的,所以最终只能判处无期。c对甲的放火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吗?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4d要数罪并罚。对啊,选二三四。那这道题目其实难度就不大,那真正有难度的题目啊,我我们历年真题里面,大家如果感兴趣,我建议大家可以保留一年题目,二零二一年的。今年题目你先别做。等你考,等你一轮备考结束之后。你集中的去做二零二一年的题目,你看一看选择题,

你能对多少?二一年的题目,如果大家都能克服,都能搞得定,那么你学的专业课一定很不错。啊,包括我们今年的书,包括总则讲的为什么这么细?其实就是为了突破,或者为了应对二零二一年那种考法,那一年考法呢,就是有些选择题的难度的确是挺大的。好,下面我们继续看,特别类番。

特别累犯,为何特别一定是和一般累犯相对比,它比较特别。特别累犯,有三类罪,叫国恐黑。犯此三类罪之一。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12年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意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为何特殊呢?和一般累犯进行对比,会发现第一。我们一般累犯,是不是要求无有18顾?

这个五。特别累犯,不要求。哪怕是你先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20年以后又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都构成类犯的。第二,有不要求。前后罪只要被判了刑就可以了,哪怕是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都能构成特别类犯。没有主刑,只有附加刑都能构成。比较特殊,18法条没有规定18,

那这一块就是存在着一个争议的问题,但是较多数的观点认为呢?对于特别累犯,也要年满18岁。第四,故特别累犯。它不仅要求前后罪是三类故意罪,而且是三类特殊的故意犯罪。那这三类罪我下面做了一个列举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它就包括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所有罪名。第二,恐怖活动犯罪呢,它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等相关有恐怖这两个字的犯罪。还包括以恐怖活动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比如,恐怖组织实施的爆炸,那也是恐怖活动的犯罪。第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括什么组织领导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相关犯罪这个了解,因为大纲之内要求掌握的罪名只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好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我们搞定了特别累犯,为何特别一不要求五年,二不要求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不仅要求是故意犯罪,

而且是三类特殊的故意犯罪。国恐黑。这块命题陷阱有两项。只要把两项命题陷阱搞定,你就成功了第一项。我来说,大家来判断。张三先犯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了五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犯为境外。窃取情报罪。应处两年。问,

如果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了五年服刑完毕第六年?又犯了为境外窃取情报罪。能不能构成一般类犯?一般累犯还能构成吗?不构成超过了五年了。能不能构成特别类分?可以吗?特别累犯的原因是。前缀属于。国后罪属于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对吧?各位,这个是不可能构成累犯的。

因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各位,它长得像不像?长得太像了,但是它的迷惑性真的太强,大家在旁边补充个笔记。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顿号。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它们两个都是不能成立特别累犯的。这两个所以我们在分则都会讲。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都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就这么多。各位知道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什么罪吗?属于第九章渎职罪,它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它们是在一起的。来来来,抬头让大家感受一下啊。

算是我们加强一个记忆。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看一看它就列在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下面,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所以它不能构成特别类犯第二。请问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属于什么?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那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82条。所以切记,这两个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长得特别像它们两个不能构成特别类犯。好,这是第一个命题陷阱,

第二个陷阱抬头看我。甲。先犯为境外窃取情报罪。各位,这是一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为境外窃取情报罪,但是情节轻微,被免除处罚。免除处罚。然后六年以后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处两年有期徒刑。首先,它不可能构成一般类。犯了六年了,第二,

能不能构成特别类犯?行吗?当然也不可以。不可以的原因是因为仔细看一看,不管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要求后罪要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赦免,那是全人大全人常来赦免的。刚刚讲的是免除处罚,肯定不是全人常。情节轻微被免除处罚表明前罪根本没判刑。前罪没判刑,那就不存在着刑罚执行完毕,没有刑罚执行完毕,那后罪就不可能构成一般或特殊类犯。

能理解吧,所以言下之意,哪怕是特别累犯,也要求前罪要被判刑主刑附加刑都可以,但一定要判刑。如果不判刑,不可能构成特别类犯的。这个小问题,这是第二个命题陷阱。好下面对比累犯和再犯之间的区别,各位累犯和再犯比起来,大家认为谁更特殊一些?累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要符合了特定的条件,才能认为这是累犯。

他们俩的关系就在于再犯就是二次以上犯罪都是再犯。而且至于是故意还是过失不重要。张三先有一个过失致人重伤罪,服刑结束。又有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此种情况也是再犯。这个是不限制的。而且。累犯和再犯比起来。这个累犯要求前罪一定要被判刑。再犯不要求。累犯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再犯是酌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情节。这个点了解就行。

呃,等当然了,等我们后期背的时候肯定要想办法把它给记住,现在你能了解再犯是什么,就是两次以上犯罪。都是在反。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的对比刚刚已经讲过了,在这儿不重复了。好归纳累犯,不要看书,抬头看我一般累犯,成立条件是什么?我有18顾,特别累犯成立条件要求五年吗?要求有期吗?

要求18吗?啊,大多数观点认为是要求的,有争议,那故意犯罪,它不仅是故意,而且是三类特殊故意犯罪要求是。国恐黑。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共用四大法律后果包括。一应当从重,二不缓刑,三不假释,四。死缓累犯可以限制减刑。好,

这四个要记。累犯是从重下面,我们看自首。自首就是个从宽情节。先看法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称之为一般自首。要自动图案,加上如实供述两个要点。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而准字首也,

叫特别字首。它仅限于三类人。三类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要以自首论。我们先拆解一扳子手。所以一般自首要求满足两个条件,一,自动投案。二,如实供述。唉,这两项要注意,那我们先看第一什么叫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当然是主动。

要主动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控制下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个不要背啊,理解就行了。那针对自动投案呢?它强调的是两大关键词,一是自动。二是图案。来请告诉我,既然是自动。意味着是被抓之前还是被抓之后。对,所以时间一定是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旁边再加两个字叫讯问。就是被采取强制措施,被讯问之前,一旦被讯问,

他也认为是被动归案,这是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被采取强制措施。被讯问之前都可以自动投案。各位想一想,国家会不会鼓励自动投案会自动投案,就是自投罗网。自动投案国家会少。对会少花费很多精力的,我当然去鼓励啦,因为你就是自动投案了,也不一定成立自首。对不对?你增动图案之后,能不能是自首?

还要取决于有没有如实供述呢?肯定是鼓励自动投案的,所以关于自动投案认定范围之宽几乎已经没有底线和节操了。司法解释规定,种种种你不要管它。你牢牢把握住马上讲的一句话就行了,就是自动投案的本质就四个字,拿起笔记。我想坐牢。我想坐牢。凡是体现出我想坐牢精神的。才能认定为是自首。如果体现不了这个精神,不要犹豫,肯定不是自首。

我想坐牢。好记好之后,那么下面我来讲几个案例,然后呢,再拆解几个细节就差不多了。你只要抓住这个精神,做这种题目特轻松,这就是做题的题眼。各位司法解释规定。被亲友捆绑。送到司法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各位是不是自首?它有如实供述对吧?但是呢,

它是被亲友捆绑送到司法机关,但是到案以后就如实供述了,是不是自首?是不是各位你们可千万不要怀疑这四个字,满足的都是自首,不满足就不是不是自首,请问有没有体现出我想坐牢的精神?没有啊,它是被捆绑送过去的,这是主动投案还是被动归案?被动归案,他没有体现我想坐牢的精神。它体现的是我的亲戚想让我坐牢的精神。所以这种情况一定不是自首。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的。

不要看书啊,抬头看我。司法解释规定,第二项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不是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不是有没有体现我想坐牢的精神?有没有主动归案?还是被动归案?亲友带领监侦查人员前来抓捕,表明他是主动还是被动?被动这依然不是自首。

它也是体现我的亲戚想让我坐牢的精神。但是如果你只要稍微改一改,看这种表述,明知亲友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各位是不是自首?明知亲友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我知道别人报案了,我还在这等着警察过来,各位这是不是体现了我想坐牢的精神?因为我完全可以选择逃跑。这种情况一定是自首好。抬头接着看。

张三在一个路口对李四进行伤害,打李四殴打,把李四打伤了。打了半个小时,张三特别累,就暂时停手了。然后呢?就给幺幺零打了个电话,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刑事审判参考中的案例,真的案例。给警察打电话说,警察我在某某路口,你们赶快来,我犯罪了,我把别人打伤了,

我等你们,我要自首,警察说好,不要动,在那等我,马上到。张三挂了电话,接着打李四。就接着打。警察来的时候,张三还在打。警察说你给我住手,他说好的好的,住手住手,我要自首。

各位是不是自首?是不是不要怀疑这几个字有没有体现?我想坐牢的精神有它,还体现了我想坐更长时间牢的精神。所以他一定是自首,这个案子当时认定的时候还有争议。有人说,这不是自首,那我第一反应是,这肯定是自首啊。这是创造条件,要去自首啊。这当然是自首。所以我想坐牢,就这四个字,

各位再看。国有企,国有企业改制的时候,当时出现过这种案例挺多的,有个张三,他挪用公款自己用。后来呢,就被发现了。张三呢,就主动找到领导,说领导我承认是我挪的。啊,我我愿意向你说明情况,把公款退过来,但是求求你能不能别把我移交给司法机关?

各位,这是不是自首?有没有体现我想坐牢的精神?没有,他想和领导私了。这种情况肯定不是自首。所以这个规则特别好用,各位抬头看我,请问。如果正在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是不是自首?是不是是?投案的图中也算也表明了我想自首,如果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

确意准备去投案。各位是不是自首?是它也是增多图案。所以我们司法实践中,去年就出现过一个很经典的案例,有张三,他呢?犯罪之后打算去自首。就快走到公安局门口了,就知道自己一旦进去,可能可能这个红尘世界与自己的关系就不是那么大了。它就赶快从。平台上下单买了两杯奶茶。而且在那个。单子上还备注了一下,

麻烦快递小哥送送快一点。喝完我就要去自首了。然后小哥一看这种情况很特殊嘛,优先派单。哼,就送过来之后,人家就一口气喝掉两瓶奶茶,一抹眼泪走进了公安局。各位大家想,如果他一抹眼泪被抓了。还没有走进去,被抓了,各位这也是自首啊。这肯定是自首。所以它体现了我想坐牢的精神。

那除此之外,注意。各位,那如果我到公安局去自首。警察呢,就问我一些问题,姓名,年龄,职业,问完之后,我一边回答他,一边说你小子这个罪可不轻啊。他这一说,我吓一跳,妈的,

这么重,我把腿又跑了。各位,这是不是自首?不是,它根本没有体现我想坐牢的精神,它体现了害怕坐牢的精神。所以只要满足我想坐牢,都是自首。啊,至于什么叫代为自首,护送自首,电信自首,不要管它。什么叫电信?

自首先给公安打个电话,写封信等着我,我去自首,这当然可以了,只要你去就行。什么叫护送自首?我害怕我请家里面人陪我去也行,但切记不能捆绑,只要一捆绑,连自首都不是。然后什么叫代为自首,比如我杀了个人,我给警察打了个电话,我说警察我杀了个人。我想自首,

警察说那你来呀。我说最近有点忙。我能不能委托我朋友马峰替我去自首?警察说,也可以马蜂过去之后把我的杀人经过全部交代清楚。我只要在约定或者指定的时间范围内,我过去。这个时候我依然是自首。这叫代为自收,当然马蜂是可以回来的啊。他只是过去替我说明情况,不是他替我去坐牢哈,好,这是第一自动图案。那自动拖案以后,

第二要如实供述这个点呢,我要做两项补充。首先。如实供述,其实很简单,就是不撒谎。不撒谎都是如实。各位,哪怕呢?我真的记不清了,我说的有有些内容啊,它不符合客观事实,但我主观上没有撒谎的故意。这也是如实供述。要如实供述什么呢?

第一,要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这个如实供述,主要事实请大家在旁边记。包括定罪事实。定罪事实还有。严重影响量刑的事实。嘘。定罪事实和严重影响量刑的事实。轻度影响量刑通常都认为是如实供述。定罪事实以及严重影响量刑的事实,属于主要犯罪事实。各位啊,写好之后请抬头。我开枪打死了个人,

杀死了我的仇人,我去自首,我说人是我杀的。首先,我自动投案了吧。第二,要如实供述。请问警察说你为什么要杀他?我说我不小心擦枪走火。大家认为我这是如实供述吗?各位是不是已经从杀人罪变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了?这一定不是如实供述,不得认定为自首。再比如各位,我抢劫三次。

抢劫三次。前两次是一般抢劫,第三次是抢劫致人死亡。我隐瞒了抢劫致人死亡的事实。我隐瞒了抢劫致人死亡的事实,各位这个对量刑影响大还是小大,也不是入世供述。这个程度要掌握到。但要注意合理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为什么?因为。行为人是有权利自我辩护的。我还可以委托律师替我辩护。啊,

这种情况叫合理辩解。所以,合理辩解指的是你不能撒谎,不能狡辩,不能狡辩。合理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怎么去理解?比如张三犯了个抢夺罪。警察认为他是抢劫张三,就给警察。讲法理,讲构成要件。然后认定说我这是抢夺警察,说你不要跟我说那么多话,对吧?

啊你我连司法考试法考都通过了,我还不知道你这是抢劫吗?张三说,警察,你也不能这样讲,你通过法考有什么了不起的。我研究生都读了。那警察说你研究生读了又怎么样呢?我认为是抢劫就是抢劫,我张三一生气扑一刀把警察捅死了。原理很极端,各位投资警察的确是要定故意杀人。但是它丝毫不影响张三前面抢夺或者是抢劫的认定,该抢夺就是抢夺,该抢劫就是抢劫。

它依然是可以成立自首的。能理解吧,他首先供述了自动投案了,其次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他这种合理便捷不能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好,这个小问题要注意。那供述供述的时间,切记供述以后又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给一次机会,这个时间点要记住是个选择题问题。一审判决前。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成立自首。

一审判决前。第二,供述的内容。除了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外,还要包括身份信息,这个身份信息我们一会儿看司法解释再讲。反正要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身份信息一会再再讨论。下面这个问题,一会司法解释也有一般自首,先到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好,那紧接着我们看第二叫准自首。准自首是三类人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各位,这三类人还能不能自动投案?不能已经被羁押了。它不能就只能如实供述了。各位,如果如实供述都认定为自首,那就很不公平。对吧,普通人没有被关押,他要自动投案,他要如实供述你这三类人,如实供述,如果都成立一自首。那就不公平了。

所以我们对他如实供述的要求一定是更。高还是更低更高,所以它的如实供述必须要满足两项指标,第一,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第二,本人其他罪行。只有满足这两项特别自首,准自首才能成立。要求第一主体三类人切忌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比如被刑事拘留。被批驳。被监视居住。还包括被告人,还有正在服刑的罪犯三类人,

既然不能自动投案,只能如实供述,要如实供述一司法机关没有掌握。要注意,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它指的是有证据证明能够成立的罪行。如果司法机关针对的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交代的也是自首。司法机关认为,我构成盗窃罪,但是它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构成盗窃,不足以证明那其实我就是无罪的。我在此范围之外,又交代了,那我当然是可以成立自首的。第二,

要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个其他罪行怎么去区分呢?比如,因为a最。被抓捕。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b罪,通常这个b罪是能成立准自首的。但是并不意味着只要供述的b罪和a罪罪名不同,就能成立准自首。他要求拿起笔。一看罪名,二看关系。一看罪名,二看关系。

就是先看看罪名是不是一样的,各位,我因为盗窃被抓了,我有交代司法机关还没掌握的,其他的盗窃。这能构成自首吗?不构成。因为你如实供述的罪名和已经羁押的罪名是属于相同罪名。那这种情况不构成自首,充其量可以认定为。坦白第二,如果我因为盗窃被抓,我又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罪行。各位,这是不同种罪行吧诶,

就抢劫而言,我是可以成立准自首的。啊,这个点不难。那一看罪名,二看关系,原则上罪名不同,即为不同种罪行,但例外。有时候罪名虽然不一样。但是在法律和事实上,一旦具有密切的关系。仍然认为是同种罪行。这块司法解释可是有明确规定的。各位,

什么叫密切关系呢?比如属于选择罪名,或者是有吸收关系,牵连关系。这是我们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各位,那我们就要做一个排除了,请告诉我什么情况下才能认为是不同种罪行?满足什么条件?一,罪名不同。二。也没有密切关系。只有罪名不同的,且没有密切关系的,

这才能认为是不同种罪行。没问题吧,这两个条件都要满足。来抬头看我。我因为受贿被抓了。我因为受贿被抓了,我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滥用职权实施收了钱给别人办事嘛,滥用职权的事实。各位告诉我,这个时候就滥用职权罪而言,我能不能成立准自首?各位关系紧密吗?虽然罪名不同,

但关系紧密,理由是。牵连关系,正因为收了钱,所以才去滥用职权,这是原因和结果的牵连。此种情况就滥用职权而言,我依然不能成立准自首。不成立的。能理解吧好。准自首到此结束。那自首的认定,各位首先看共同犯罪,各位共同犯罪之后也是可以自首的。这个自首的认定其实很简单。

包括一二三四,从我们目前理解角度真的很简单,不要看书。抬头看我在共同犯罪中想自首。他不仅要交代自己的,还要交代谁?对,还要交代自己同案犯的叫同伙的。如果交代自己的隐瞒,同伙的,这是不是如实供述呢?不是不得成立自首,比如我和马峰一块儿去抢劫,抢劫结束以后,我找到警察,

我说我自首,我抢劫了。警察说就你一个人吗?我说对要杀要刮悉听尊便就我一个人和其他人没有任何关系。各位,这有没有如实供述?没有,这叫大包大揽,称个人英雄主义。叫逞能。各位,这种情况是不可能认定为自首的,所以在共同犯罪中切记,既要交代自己的,又要交代自己所知道的同案犯的。

此种情况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这四句话其实就在解决这一个问题。理解这个点就够了。当然,这四个到后期背的时候,我会带着你们详细背的。第二,我们再看数罪自首。各位,这个点稍微有点难。不要看书。一个人犯数个罪,能不能遵守?可以,但数罪自首,

它其实难点不在于自动投案,关键是如实供述。下面这张图就非常清晰的告诉我们来看一看。这张图没有。没列这张图。我给大家列一下,不难的。抬头看我啊,一人犯数罪。如何去自首?首先讨论数罪中的一般自首。一般自首是不是要求自动投案加如实供述?大家不写也可以的,没关系的啊,因为后面包括背诵这些图都有。

你现在能听得懂就可以了。自动投案加如实供述。自动投案简单就是主动,我想坐牢。那么,这个如实供述。各位一个人犯数罪,如果全部供述会怎么样?很好,全部供述当然是全案自首。各位,那如果部分供述呢?部分供述,那就要看种类了。第一是一种罪。

二是同种罪。别看书,我来解释。各位张三犯了盗窃,诈骗,抢夺罪是不是三个罪?它自动投案以后,如果把盗窃,诈骗,抢夺都交代了,那这三个罪都是自首。全部供述,全案自首。那如果他投案以后,他只交代了盗窃和诈骗,

媒体抢劫。各位,那盗窃和诈骗是可以成立自首的,抢劫就不是自首。对吧,所以如果是一种罪,供述谁谁自首。那如果是同种罪呢?同种就要看程度了,比如我总共骗了五次诈骗,金额200万。但是我只交代了其中一次。十万,剩下的都没提。大家认为我有没有如实供述?

没有你交代的也太少了,这怎么可能是如实供述?那如果我交代一半,隐瞒一半怎么办?交代的那一部分就能成立自首,没交代的就不是自首,如果我实在是记不太清了,我以为我只诈骗了190万,190万我全部交代出来了。各位,这个时候是不是主要的事实都交代出来啦?全案也可以成立自首。所以大家会发现,我们从讲义上来看。就一般自首而言,

我们过一遍。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全部数罪。应当认为全案自首。这是第一个层次,全部供述,全案自首。向后如果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一部分未如实供述,另外一部分要分别予以处理。怎么处理呢?如果是一种犯罪,一种数罪供述之罪,成立自首未交代的犯罪不是自首。如果是同种数罪同种,

那就要看程度。这个程度第一,如果大致相当,比如说共处一半,隐瞒一半。供述之罪是自首,未交代的就不是自首。如果由于主客观方面等原因供述了主要或基本罪行,全案自首。所以我们就可以归纳一下抬头。这个到背诵阶段,这个逻辑是非常好用的,现在是理解跟我一块来大致复盘一下。一人犯数罪如何成立自首,不仅要求自动投案,

而且要求如实供述,如实供述分两种,一全部供述,二部分供述。全部供述,全案自首。部分供述看种类,一种罪。供述谁谁自首同,种看程度程度有两种大致相当。供述谁谁自首,主要罪行全案都自首。能理解吧,所以它真的不难。那第二就特别自首而言。

三类人要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也就是非同种罪行。要以死守论。第三,过失犯罪自首。就一句话,搞定。刚刚讲了。共同犯罪自首,数罪自首。三是过失犯罪自首。各位过失犯罪以后,能不能自首啊?比如,

交通肇事罪以后能不能去自首,可以就这一句话能搞定就行。这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这个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这块不会考简答题的,它只会考选择题。原因很简单,你说这个怎么考简答题就这一段话。这一段话从幅度上考简答题也是合适的,但是你看在刑法学界有人以过失犯罪的事实怎么怎么样,主张不能过失犯罪,不能成立自首,这实际上没有意义。这不可能作为答案的。

对不对?这不能作为答案的,所以这一块。你就要知道过失犯罪能自首就可以了。第四,单位犯罪自首。大家不要看书,抬头啊。各位单位能犯罪。那单位犯罪之后能不能自首?不要看书,猜一猜谁能代表单位去自首。谁单位集体决定行吗?可以单位负责人行吗?可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吗?

可以此三种情形都能代表单位。除此之外,没有单位的普通员工能不能代表单位去自首?不可以,所以这是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第一是单位集体决定,二负责人决定。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只有这三类。能够代表单位去自首,第二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有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可以视为自首。请问为什么可以视为自首?

为什么他都没图案?各位,他虽然没有去投案,但是单位一旦自首,就如同单位犯罪一样,它是可以体现单位成员意志的。对不对?所以虽然没有图案,没关系,只要你如实供述,就视为自首,当然了,拒不交代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一定不是自首。好,

第三,如果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事实。对该人认定为自首。各位甲是总经理,乙是主管,丙是会计,是个会计。甲是单位负责人,乙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丙这个会计他就是直接责任人员。比如单位逃税以后。单位逃税,谁能代表这个单位去自首?

单位集体决定可以甲可以乙可以丙不可以。如果单位没去自首,丙一个人害怕他去自首了,只能对丙一个人认定为自首,对单位是不能认定为自首的。因为丙不能代表单位。好过。那么,自首和坦白的关系一会再讨论。下面有一道真题,看一看。哪些情况应当认定为自首?切记我想坐牢。a项犯罪分子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

是不是自首一般还是特殊?特殊对准自首。二呢。没有自动投案,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是不是是?因为办案机关掌握的事实不成立,表明他有罪无罪无罪无罪的基础之上又交代,这当然是自首。c呢?是不是自首单位自首4d呢?是不是自首是很好?

好,那坦白跟字数的关系。第五点马上来讲,向下面看坦白。各位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进去的。自此,坦白变成了一个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但提醒大家注意,适用坦白一定要求犯罪人没有。

自首情节一旦有自首情节,直接认定为自首和坦白就没关系啦。为什么?因为自首本身就是包含着。坦白的内容的。对吧,所以切记。它是以不成立自首为前提的。才能认定为坦白。那次数和坦白之间是什么关系呢?各位向上看第五点这个表格。相同点。相同点有个口诀,就一句话,它是通顺的,

圈起来就行了。犯罪圈起来都以实施犯罪行为为前提。后交代圈起来。这三个字。然后。审查的审圈起来,裁判的判圈起来。然后从宽圈起来。叫犯罪后交代,审判时从宽。这是相同点。犯罪后交代,审判时从宽。犯罪都是以实施犯罪行为为前提。犯罪后交代都是归案,

以后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审判时从宽都是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裁判从宽都是从宽处罚情节。这是相同点。各位坦白是主动投案还是被动归案?被动归案对。那不同点要注意,就是把概念写一遍。然后自首和坦白从宽的幅度不一样,对自首从宽的幅度是更大的,坦白是小的。理由在于自首和坦白,反映的是人身危险性不同。因为自首通常都是自动投案,而坦白是被动归案。

所以坦白我们对它优待要少一些。那针对坦白法条规定,通常是可以从轻处罚,但是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啊,这个小点要大致了解。比如下面做了个例子啊,在第101页。归案于归案后绑架犯如实供述人质的所在地点是人质获救。各位,它就可能会是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以减轻处罚。归案以后,如果绑架犯不如实供述人质所在地,

那就没有如实交代此种情况,不可能成立坦白的。再比如归案后爆炸犯如实供述爆炸物的安放地,避免爆炸事故可以减轻处罚。如果拒不交代,当然不成立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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