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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第06章 第04-05节- 处断的一罪、罪数问题的解题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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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6 16:4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我们看一看除断的余罪啊,除断余罪指的是?数行为犯数罪,按照一罪定罪处罚,请问它和法定一罪的区别是什么?法定一罪,也是数刑为犯数罪。它的区别就在于,法定一罪是基于立法规定,按照一罪来处罚。而处断一罪和立法规定没有关系了。它是基于刑法理论,按照一罪来处罚。

所以一个是法定的一罪,其实处断一罪就是理论上的一罪。理论上,按照一罪来去处理。各位,你想如果你是个法官,你最后最终呢对被告人定了一个罪,被告人如果问你说法官。你凭什么只对我顶一个嘴?你怎么回答它?你怎么回答的?无非是以下几种啊,抬头看我第一个,你会说你本来就是一罪,你原本就是一罪。

食之以嘴。第二,你本来是数罪,但是法律将你规定为一罪。法定一罪第三,你本来是数罪,但是我们的刑法理论认为这种情况都是按照一罪来处理。处断一罪。就这三个理由。那么,处断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然后呢?

我们会补充一个事后不可罚。先看第一连续反。连续犯是基于同一或概括故意。各位同一,故意或概括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各位他和谁很像?谁集合犯?对区别是什么?区别就是集合法,有法律的规定。连续犯没有法律的规定。没问题吧好。这个真的很简单,来抬头看我啊。

连续犯主,客观相统一,主观要有同一概括故意哎,你说这个同一概括故意是在实施数行为以前就有,还是在实施数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啊,连续犯注意,它一定有个总犯意。就是我在犯罪之前,我都已经想好了。我要干嘛?所以,基于同意或概括故意。抬头陕西。出现过张QQ案,

前几天还有媒体在报道这个事情呢。说我们这个。不是文化的多元,而是价值的撕裂。张QQ案,很多人当时在同情张QQ。张扣口是一个退伍军人。他在比较小的时候,母亲和邻居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呢,母亲后来出现了死亡。他的邻居该被定罪判刑的全部都抓了起来,也复习结束了张QQ退伍以后。工作不顺。婚姻家庭不顺,

他认为种种不顺都归结于自己的母亲,英年早逝,如果母亲没有去世,那么早可能自己。也会很很顺利的,很幸福的。他就伺机报复邻居某年的除夕夜,他手持刀在除夕夜打算杀死邻居全家。他走向邻居的路上,邻居家的路上先碰到第一个邻居,在路上持刀砍死。来到邻居家,发现门口有有一辆小轿车,把车子砍坏,又冲进邻居家,

又连杀三人。然后邻居家四个人都被他杀死了。各位,这个案子我们有没有必要对张QQ定四个故意杀人罪?没有必要定一个罪,故意杀人就够了,这就是连续犯,你会发现他在杀第一个人之前,其实就有一个。总翻译。能理解吗?它就有一个总翻译。这就是连续犯,他就打算将邻居灭门。但是他除了构成故意杀人罪之外,

他其实还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总翻译吗?有的说是,但它不是连续犯,因为连续犯必须要触犯。相同的罪名。最终,张QQ就以杀人罪和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好,那我问大家,你大家抬头看我。张三计划杀死李四,李四的儿子,李四的妻子。

杀死他们,一家三口。过去以后发现呢,小孩在家,老婆在家,杀死了李四不在家。杀死之后就出门儿,刚出门儿诶,他发现李四的父亲过来了,为了担心李四的父亲报警,又把李四的父亲杀死了。请问杀死李四的妻和子是不是连续犯?是不是杀死李四的父亲?是不是连续犯?是不是是吗?

不是,为什么不是?切忌总犯意同一概括古义,他在杀人之前想杀的是谁?李四一家三口,包括李四的父亲吗?不包括他是不是很偶然的原因,碰到了李四的父亲。然后再把他杀死,这叫临时起意。所以它不叫连续犯,但是你想一想讨论它有什么意义呀,不管是连续犯还是不连,还不是连续犯,这个案子都指定故意杀人罪。

一个嘴,所以连续犯不重要。我们国家注意听清楚啊,对同种数罪原则上都不并罚。在判决以前,同种数罪都不并罚。比如,我十年前杀了个人。前年杀了个人,今年又杀了个人,都没被发现。虽然这三个罪没有连续关系。但对我也只定故意杀人罪,一个罪是连续犯定,一个罪不是连续犯也定一个罪,

所以连续犯几乎没有意义。能听懂吧,好再看。那连续犯怎么去处理?第一,追诉时效和继续犯一样,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要注意我们在总则讲过的跨法范。都是适用新法还是旧法?新法很好很好。下面做个总结,抬头。那你看低头看PPT也可以,也看你的书也可以。

看一看连续犯与相似制度的区分。各位连续犯是几个行为?数个行为。它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为什么按照一罪来处理呢?因为他触犯的是相同罪名。那么,继续犯是几个行为?一个行为,所以它属于实质的一罪。对吧啊,那你所以连续犯继续犯怎么分行为数量不同,它们两个的区分规则就是看行为数量。再向后结合反几个行为。数个行为,

它是法定的一罪嘛,实质的数罪。但是我们国家没有结合反应。再比如,集合犯,集合犯几个行为。数个行为集合犯跟连续犯怎么分都是数行为。对疑罪的原因不同,一个是法定,一个是理论上的认可。然后想象竞合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想象竞合要和谁分呢?想象竞合其实和记叙法有有有必要区分。继续犯只触犯几个罪。

一个罪想要竞合触犯两个罪对。结构加重犯跟想象竞合怎么去区分?说过了,关键看有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所以你看这个表格就很清晰了。好再向后进入老大难问题牵连和吸收问题。讲完这两个后面补充。事后不可罚,然后罪数问题,我们来个大汇总。我一会呢,牵连和稀疏的区分,我会讲的比较慢。因为这个这个板块讲不快。大家如果听不懂,

一定要及时过来问我,等我一会儿结束过之后会在这待你们所有的问题,我都会给你们做解答,解答完毕之后我们再结束。但是你要好好听一听。啊,如果你要是真听不懂,你就过来找我。首先,我们看牵连版。你这两组概念在考试中特别重要。牵连。指的是关系相对较紧密。不要看书。你看书呢,

太简单了,看书我五分钟都能讲完。这块真的是要拓展的啊,牵连犯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说啊,这件事情张三李四必有牵连。说明张三,李四和这件事情的关系应该是比较紧密的。那牵连犯指的是实施某一个犯罪。但是这个罪的手段行为或者是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这表明,牵连犯其实是有两种类型的。各位做实施某个犯罪,这个罪呢,

被称之为本罪。哎,我的目的就是实施这个罪。但是本罪为了实施这个罪,他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的罪名。以本罪为中心,就有本罪的手段。以本罪为中心,就有本罪的结果。所以牵连有两种关系的牵连,第一手段和。目的的牵连。手段还有目的行为。

第二,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前列,因和果的关系。那要提醒大家注意,牵连犯要求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各位想一想,一旦要求有最终的犯罪目的表明,牵连犯所牵连的罪名一定是哪一类罪?故意还是过失。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讨论牵连犯的问题。过失犯罪是没有犯罪的目的的。第二,牵连犯是处断一罪,

一定是数行为,两个以上行为。三要触犯不同罪名,如果触犯相同罪名,那就是连续犯了。第四数个罪名之间要具有牵连关系。牵连犯的难点就在于牵连关系到底怎么去判断。好牵连犯的基本问题,先介绍一下牵连犯怎么去处罚原则,则一重法律另有规定。依照规定,那就数罪。并罚原则则一重例外要并罚。好,这个牵连犯,

我们先大致介绍这么多,向后看吸收犯。吸收犯指的是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外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的情况。各位所以吸收犯一定有数,行为犯数个罪,而且一个行为能够吸收另外一个行为。它属于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根据我们的概念,可以归纳出吸收犯其实有三种类型,第一种吸收。必经阶段。

二,吸收组成部分。三,吸收当然结果。此三种类型为吸收。那这样一判断,会发现牵连犯和吸收犯真的好像。所以我们考试分析。考试分析就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分问题,他做了一段非常精彩的论证。说牵连犯和吸收犯的确难以区分。这是因为我们用相同的,我们用不同的概念去解决相同的问题及数行为,犯数罪,按照一罪处罚的问题。

吸收犯之所以能吸收,是因为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牵连犯之所以能牵连,是因为数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考试分析的观点就认为,牵连中有吸收,吸收中有牵连,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然后紧接着他说了一句话,因此有人建议将两个概念废除,其中的一个免得自找的麻烦。这句话我真的好开心啊,他妈到底废呀?你如果把它废掉了,

我们都好开心啊,关键是它不废。不废怎么办呢?他就说,因此还是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区分的。怎么区分呢?后面那段话你看完之后,你可以气吐血,他说。通过典型事例。最典型的例子,举一反三还是大致能区分的。各位,你你们要是有考试分析,你们可以翻翻看一看,

你真能气死看这段话。呃,如果有同学说老师我背考试分析这种话,千万不要背。它不可能考的,这就表明考试分析自己都认为牵连犯,吸收犯分起来太难了。分不清,所以他提出一个妥协的思路,让你们去记典型的案例。诶,典型案例只要记住了,你再举一反三,你就分成功了。各位,

这不就疯了。所以我们仍然要提出它的区分规则,这一块其实牵连犯的认定啊,法考跟研究生的观点冲突极大。法考对牵连犯是压缩的思路。法考恨不得把它废掉,但是又废不掉。换句话说,有些情形在研究生考试中是牵连犯到法考中不是。研究生考试呢,对牵连犯的范围,采取的是维持现状。唉,我既不大也不小,该怎么样就怎么样。

但是该怎么样又很难分。这一块呢,华东政法就是我的老师,倒是提出一个观点,这个观点我认为是具有区分牵连和吸收较大合理性的观点,他对牵连犯的这个研究啊,是很有道理的。但是他这个很有道理的观点,目前没有被完全采纳,被采纳了一部分,所以他这观点呢,我不给大家做介绍,因为我不想用这种观点去影响大家。考试是什么观点?通过对它所谓的典型例证进行区分,

我给大家提出一个区分的规则,那这规则。肯定难。他都分不清。那你说这不可能不难的。那大家可以想一想。切,我们吸收范中第一。一个行为是另外一个行为的必经阶段。比如a在前a最在前b最在后。谁是必经阶段?谁a罪就是b罪的B型阶段?各位,这就意味着a罪和b罪根本就。分不开。

叫密不可分。一旦你强行分开,它就没有意义了。各位再看组成部分,组成部分是什么意思呢?一个罪是另外一个罪的组成部分,意味着也分不开。对吧,所以前两种类型的吸收必经阶段和组成部分,它几乎达到了密不可分的程度。分都分不开,一旦分开没有意义。比如必经阶段。刑法规定来告诉我。263条,

看一看入户抢劫。请问入户抢劫就一定会触犯哪个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就是入户抢劫的必经阶段。你说你怎么分开?你一旦把入户把非法侵入住宅拿走拿走,就没有入就没有入户抢劫的问题了。它是分不开的。是不是好,再比如什么叫组成部分?第六节第六节涉税犯罪对看。205条须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罪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后面不说,请问如果虚开发票去逃税,

那这个虚开发票。发票上面要不要盖章?你虚开发票,你一定是离不开用章的呀。那上面盖的那个章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组成部分,如果离开了那个章,这个发票其实没有用的。不能抵扣税款的。所以那个印章对于发票而言,一定是组成部分,那个印章怎么来的?要么伪造,要么买卖,是不是都有可能?

但是不管是伪造还是买卖,反正是离不开这个印章。这个印章就是发票犯罪的组成部分,各位,如果我虚开增票,在上面用伪造章盖上去,要并罚吗?不要并罚,因为盖章那个阴影盖的那个红色的东西,它本来就是伪造发票的内容一部分。这叫组成部分。好,第三种情形,各位是。吸收当然结果。

那当然,结果也是a和b的关系。a在前,b在后,那谁是结果呢?b是结果。那这种当然结果的吸收注意。当然,结果的吸收。它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它也达到了密不可分的程度。就跟前面的什么必经阶段组成部分一样,也是密不可分,分都分不开。比如你伪造货币在前,

伪造货币以后必然会。持有货币,持有假币。那么,分别构成伪造货币罪和持有假币罪,持有假币就是伪造货币的。当然,结果分都分不开。因此不可能并罚的指定谁?伪造货币罪一个罪。能听懂吗?各位非法制造,枪支制造以后一定会干嘛?持有枪支,持有就是非法制造的,

当然结果。密不可分也是吸收反。但是这个当然结果比较讨厌它,除了密不可分这种情况之外。它还有第二种可能。它即它虽然是当然结果,但是呢。它还是可能会分开的。没有达到密不可分的程度。难就难在这个点。那我们怎么样去区分牵连和吸收呢?各位牵连犯有手段和目的的牵连。有原因和结果的牵连吸收犯有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下面讲的内容可真的不能走神儿,否则真的听不懂。

我说慢一点,各位抬头看我。手段和目的通常谁在前?手段行为在前,目的行为在后,有没有可能同时就是施我施手段的时候?就是为了目的行为。它俩同时发生。有可能非常罕见,只有一个罪,后面会说第二原因和结果,他们两个一定是谁在前?原因结果在后,他们两个不可能同时出现的。但是手段和目的原则上也是先后关系手段在前,

目的行为在后,但是特例有可能是同时。那么,吸收犯要吸收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各位。那以后判断,牵连和吸收其实也不难。第一步,你先判断两个行为之间是否密不可分。各位手段和目的原因和结果的牵连,它没有达到密不可分的程度。比如牵连犯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又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分别触犯两个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招摇撞骗罪。各位,你想一想,我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一定去招摇撞骗吗?不一定,我招摇撞骗,一定要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吗?也不一定。他们两个没有密不可分的关系。那伪造跟后面的招摇撞骗是什么关系呢?是牵连关系手段是谁?伪造目的是谁?招摇撞骗,

牵连犯择一众。它没有这种分不开的。紧密关系。原因和结果的牵连同样如此。原因和结果就是因为我有某种原因,所以才产生这种结果。最典型的各位看。看三九九条这个呢,我们在分则里面也会讲。三九九。寻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寻私枉法寻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溯。对,

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枉法裁判。再看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犯前三款罪。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并对处罚。各位,你是法官,我求你办事儿,我给你送了十万,你收了我的钱,构成什么罪?

受贿罪,然后你给我办了事,又构成寻私枉法罪,谁是原因?收钱是原因,受贿是原因,我正因为收了你的钱,所以我要替你办事儿。原因和结果。原因行为受贿,结果行为寻私,枉法原因结果牵连牵连犯怎么办?则一种所以立法上也规定了则一种。这就是原因和结果的牵连,但是你想一想,

它们两个是密不可分吗?我受贿一定要寻私枉法吗?不一定,我寻私枉法,一定要受贿吗?也不一定,所以此种情况就是牵连那再看。各位,以后做题目。第一步,你先判断两个行为有没有达到分不开的程度,密不可分,一旦是密不可分,不要犹豫都是什么犯?吸收犯分都分不开,

各位一旦是密不可分,有几种可能呢?第一种可能,它是必经阶段。第二种可能它是组成部分,第三种可能它是。当然结果,但它只是当然结果中的一部分。就是有一部分,当然结果它是密不可分的,比如制造枪,支持有枪支。但是还有一部分它是可以分开的。它是可以分开的。抬头看我。

各位,我问大家一个问题。牵连犯怎么去处理,怎么去处罚?原则则一种例外呢。例外是不是数字并发非常好?吸收泛滥。怎么处理?仅按吸收一罪处理。并罚吗?唉,请问为什么牵连犯他还有数罪并罚的可能,而吸收犯都不并罚?哎,我们都是处断的一罪。

为什么吸收犯还有数罪并罚的可能啊?抱歉,牵连犯还有数罪并罚的可能,吸收犯指定一罪不并罚。为什么?因为牵连犯他的关系没那么紧密,所以他有数罪并罚的可能。对吧,但稀疏犯甚至都达到了密不可分的程度,一旦你对它数罪并罚,它是有重复评价的。嫌疑的所以吸收犯都不并罚。只要是吸收款,没有并罚的。第二,

抬头看我。当然,结果这种吸收虽然有可能没有达到密不可分的程度。那为什么不并罚呢?来抬头看我伪造货币之后,伪造假币按照时间顺序,你可能会怎么去处理这个假币?一时间顺序。伪造假币第一步一定是干嘛?持有二。可以使用吧三。可以运输吧四。可以出售吧?请问持有是伪造的?当然,

结果是不是密不可分?所以,伪造货币又持有吸收犯指定伪造货币罪一罪。那请问那伪造货币之后又去使用假币呢?又去运输假币呢。又去出售假币呢。怎么办?牵连还是吸收?来抬头看我,抬头看我,各位。我。假冒我假冒注册商标。比如我仿照雪碧生产雷碧。是不是假冒注册商标,

然后我又把这些雷币卖给别人,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问,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牵连还是吸收?就是我先假冒雪碧生产了雷币,生产雷币之后,我又将这些雷币卖给别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嗨,有争议了。这就是最难的一个点啊,终于涉及到马上就简单了。各位,

你有没有发现当然结果这种类型的?吸收犯它有一个特征,它之所以不并罚,是因为。必经阶段和组成部分不一定,但是它们两个是没有争议的,因为它们俩都是密不可分了。有争议的就是,当然结果因为当然结果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它也是密不可分的,比如先伪造再持有。它也是密不可分的,这种情况定吸收犯也没有争议。唯独有争议的就是,它是当然结果,

但是呢,它和前行为又没有达到密不可分的程度。那此种情况怎么办呢?各位吸收犯之所以不并罚,前两种是密不可分,最后一种当然结果一部分是密不可分,另外一部分虽然可以分开,但你会发现。它的前后行为侵害的是同一客体。不要看书,抬头看我,我们先讨论,当然结果中的第一种就是密不可分的这种。先伪造货币又持有假币。各位亲爱的,

是不是同一课题?伪造货币侵害的客体是货币的公共信用,持有假币是不是相同?它的客体之间是具有包容关系或者完全相同的。而且你会发现更有意思的一个现象是,它所伪造出来的那个假币。恰恰就是它。持有的假币。它的前后行为针对的其实是。同一素材,同一假币。能理解吗?各位抬头看我。再比如,西安假冒注册商标生产了一些东西。

侵害的是不是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制度,还有他人的合法权利?然后又销售这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的客体是一模一样的。对吧,不仅客体相同,而且它假冒注册商标生产出来的东西,恰恰就是它。销售的东西。是不是又是针对同一素材,同一批东西?好,马上就会感感受到它的特征,抬头看我,不要走神。

请问我先伪造货币,我又运输伪造的货币。侵犯的客体一样吗?一样吗?一样都是货币的公共信用,而我伪造出来的这一批货币,恰恰就是我。运输的货币素材是不是具有同一性?其实就可以简单说叫对象不相同,只不过呢,伪造是没有对象的,所以我们说叫同一素材。其实就是等于对象相同。各位,再看我非法制造出来一把枪,

我有持有这把枪,我非法制造的一定是。持有的是不是也是针对同一对象,同一素材好以上,大家如果能听懂了,你再想想牵连犯完全不一样。牵连犯为什么有时候有可能会数罪并罚?因为即使是原因和结果的牵连。它侵害的客体一定不一样。各位想。先受贿,又寻私枉法,是原因和结果的相连客体一样吗?受贿罪属于贪污贿赂犯罪。寻私枉法,

属于渎职犯罪。客体就不一样。对吧,好不要看书,抬头看我。各位再看。先。伪造一张信用卡。又去使用这张信用卡。这个很容易错,想一想属于何种犯?先伪造信用卡,再使用信用卡,因为这个分则罪名如果不熟。那就容易错。

我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伪造信用卡是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而信用卡这个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伪造信用卡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活动。信用卡管理秩序。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活动还有。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它是个复杂客体。各位。首先,我们判断伪造信用卡之后。又使用构成信用卡诈骗,这两个行为密不可分吗?伪造信用卡以后一定去使用吗?

我可以将这个卡卖给别人的。那我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一定要先伪造吗?也不一定我可以买过来之后去用啊。是吧,所以它们两个不是密不可分,不是密不可分,怎么办呢?有可能是牵连犯。也有可能是吸收犯,如果一旦是吸收犯,它必然是吸收犯中的哪种类型?哪种当然结果?哪种因为只有当然结果?这种才有可能。

可以分开。对吧,只有可能是当然结果,但一旦是当然结果,这种类型它要求前后侵害的客体。相同才是吸收,而且必须。对象相同。素材具有同一性。对吧,请问伪造信用卡,它伪造出来的是?信用卡。对吧,但是他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这个信用卡是对象吗?只是犯罪的。工具对吧?他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他的目的是干嘛骗取他人的?财物,他的对象是谁?他人的财物。所以前面我伪造的是信用卡,我后面虽然使用信信用卡了,但信用卡并不是对象,信用卡只是我的工具,我的对象是他人的。财务前面伪造信用卡,

后面骗取的是他人财物,他没有同一性的。这就不可能是吸收。只能定谁牵连手段是。伪造目的是使用牵连犯,则一种能理解吗?抬头看我。先伪造假币又运输假币。第一密不可分吗?不是可以分开伪造假币之后,不一定运输,运输假币也不一定要求先伪造可以分开进入第二步,判断是否侵害相同客体,客体一样吗?一样客体一样也不一定是属于吸收啊,

还要看素材有没有统一性,前面伪造的是什么?假币后面运输的是什么?假币运输是行为,它的对象就是假币。对象是不是相同的?所以这种情况是。吸收法能听懂吗?好,如果能听懂,那如果伪造假币之后去使用假币呢?使用假币也一样,使用是行为,使用的是什么假币?假币就是对象。

但是使用信用卡,各位信用卡可不叫对象,信用卡叫工具。信用卡是犯罪的工具。能理解吗?好,如果能听懂,抬头看我,继续继续啊。我发现大家基本上能掌握这个规则了,请问先杀妻再骗保就给妻子买好保险,之后把她杀死,诈骗巨额保险金。带进去第一。杀妻骗保是否密不可分。

不是杀妻不一定骗保,骗保也不一定杀妻第二步。那就是可以分开进入第二步,判断是否侵犯同一客体。各位,你想既然不是密不可分,不是密不可分,它就不可能是必经阶段,它就不可能是组成部分。对吧,如果是吸收犯,那就只能是当然,结果这种吸收了。当然,结果这种吸收要求一。

客体相同,二对象相同。课题一样吗?杀妻骗保明显是两张罪名不同,客体不可能是吸收完的,那就只可能是牵连。如果是牵连的话是原因,结果牵连还是手段目的牵连带进去试一试。手段目的手段是谁?杀妻目的是谁骗保?这就是牵连犯。能理解吗?各位抬头看我。我给海关工作人员送了50万。它就允许我走私,

我把东西给走私进来。手呃,第一个行为是不是行贿行为?第二个行为是走私普通货物行为。行贿和走私带进去试一试。第一,行贿和走私密不可分吗?行贿一定为了走私吗?走私一定为了行贿吗?啊,走私不一定要求行贿,所以不是密不可分,代入第二步是牵连式吸收,不知道验证一下,既然可以分开。

有可能是前脸。有可能是吸收。那首先想一想。如果是稀疏的话,就只能是。当然,结果这种吸收。当然,结果这种吸收。要求后行为和前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当然结果,所以他们必须侵害同一客体针对。同一对象客体一样吗?不一样,行贿侵害的客体是。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走私侵害的是国家海关监管秩序和税收征管。客体不一样,没有任何重叠,因此不可能是吸收,那只能是。牵连谁是手段。行贿是手段,对我给你送钱,所以我能走私,走私是目的。这就是牵连犯,但牵连犯法律有另有特殊规定的,要按照规定来去处理。这个到分子,

我再去讲此种情况,怎么去处理?听懂了吗?其实大家会发现,吸收跟牵连没那么难,就是当然结果这个点上有一点点难。啊,有有同学就问我给我微信不是微信微博留言或者是私信,我看到了,他说为什么先伪造?信用卡在使用,这是牵连犯。为什么伪造货币之后又使用它就变成了吸收犯?理由就在于我们吸收犯要求,不仅是客体相同,

而且素材同一。它其实就发挥着对象的功能,对象要相同。只不过呢,在前行为中不能用对象去形容它而已,那叫制造的滋生之物。就是前行为的滋生之物,恰恰是后行为的对象。这才是。吸收能理解吧。先伪造假币,又去使用假币。假币是钱行为的滋生之物。它恰恰是后行为的。使用的对象使用假币罪,

它的对象就是假币,使用是行为。指向的是假币。但是,伪造信用卡之后,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前行为的自称职务是信用卡。但是信用卡却不是。后缀的对象,它只是后缀的工具。后缀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它是使用信用卡诈骗,诈骗他人财物。能理解吗?各位到这一步,

吸收给牵连就全部结束了,结束以后我要做个总结,各位。站在西千连番的角度。虽然说理论上有争议,但有一个点无争议。先伪造。再进行。诈骗类犯罪。都是牵连犯。诈骗类犯罪。都是牵连犯,先伪造,再进行诈骗类犯罪。所以,

伪造信用卡也是伪造,然后又去使用,又去使用,构成什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也是先伪造再进行诈骗类的犯罪牵连犯这一种。能听懂吧好。各位牵连犯,毕竟是要求关系相对较紧密。如果关系不紧密,或者说在司法实践中一起出现的概率太小了,这种情况不可能是牵连的。各位抬头看我。我为了杀死马蜂。先去买了一把枪,

各位牵连犯是不是要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它就类似于连续犯中的总犯意一样,类似于总犯意,我的计划就是一买枪二。杀人是不是总翻译?那请问这种情况是不是牵连犯?它不可能是吸收范吧。不是密不可分。而且侵害的是不同客体。不可能是吸收犯,是不是牵连犯呢?我有一个最终的目的是杀人,我是在杀人目的支配下去买的枪,然后把人杀死的。各位,

你认为。牵连犯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主观要有牵连的意图,客观要有牵连的关系,都满足才是牵连犯。主观有牵连的意图,就是刚刚讲的最终的犯罪目的。这个的确有最终的犯罪目的。但是客观上要有牵连关系,所以牵连关系要相对较紧密,就是两个罪名啊,一起出现,你不能感觉很罕见。很少见。请问如果你去杀人,

通常会不会先去买把枪?会不会不会为什么?因为买不到。各位,其实在我们国家都知道,对国家对枪管制是不是特别严?可能买把枪比杀死一个人。还要难。因此,主观上的确是有牵连意图,但是客观上两个罪一起出现的概率太低了。一般认为要数罪并罚,它不是前列反。各位再看,如果我为了杀人,

我先制造一个手榴弹。这种情况一般也是要数罪并罚来再看第三个,请问张三。强奸小华,强奸以后。既遂了强奸以后,为了防止小花报警,把小花给杀死了。就临时起意把他杀死了。这是不是牵连反?为什么不是?杀死小花根本不在总犯意之内,他是临时起意杀死的。这表明它的计划原本就是什么强减。原本的计划就不包括把它给杀死。

这就不可能是牵连犯第二,即使他原本打算先强奸再杀人灭口,也不是牵连犯。理由在于,如果你认为是牵连犯,第一要有个总犯意,有总犯意就是强奸。然后灭口。第二,即使你这样去理解他,也不能认为是牵连犯,因为构成牵连犯,不能只看主观有没有牵连意图,还要看客观行为之间有没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相对要较紧密,

请问强奸之后在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强奸之后通常会不会也把对方给杀死?大概率还是极小的概率。小概率这种情况也不能牵连,要数罪并罚,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要数罪并罚。各位到这一步,牵连给吸收,大家应该搞定了,那下面我再出几个没讲过的题目,考考大家,看看大家能不能搞定啊?一定要按照这个方法去思考。否则的话,

这个板块儿本来考试分析自己都分不清,你好不容易听懂了,如果再不去总结,不去复盘,听懂也白听。所以今天你们的任务还是比较重的,要共犯有点难,这个板块有点难。抬头看我。我替你去参加研究生考试。替你们参加那个法法基。就是民法刑法那张卷。哎,民法跟刑法那张卷你们知道,你们拿到真题的时候是先做,

按照题号是先是刑法还是先是民法题吗?先是刑法题,再是民法题,这说明什么?虽然在同一张卷中,虽然都说民刑民刑,但是很明显,刑法是比民法更重要的。是吧,所以都先把刑法题放前面嘛,刑法题做完之后才是民法嘛。嗯,压轴。哦,民法是压轴的,

放后面是不是?啊,这样理解似乎还可以是吧?好好,那大家抬头看,我想一想。如果我先伪造你的身份证。啊,注意啊,伪造身份证是有罪的,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我又替你参加了研究生入学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代替考试罪要求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但认为,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如果替别人去考试,代考,通常要不要伪造一些身份信息?当然要,否则的话,进去就被抓。对吧,大概率都会伪造相关的身份证件。那两者之间是牵连式吸收带进去。要想一想啊。不能猜。各位伪造身份证件和代替考试是不是密不可分?伪造身份证件一定去代替考试吗?不一定。

代替考试一定会伪造身份证件吗?一定是吗?也不一定有人就代替考试,他不伪造身份证件,甚至出现过什么双胞胎替考的。双胞胎替考的。我一会儿给大家讲一讲啊,就是大家考试一定要自信一点,我有一个学生啊,我被他笑的都快不行了,一会儿给大家分享一下。继续,所以它俩并不是密不可分。不是密不可分,进入第二步,

它是可以分开的嘛,那到底是吸收还是牵连?那先看侵害的客体是不是相同的?课题一样吗?不一样,一个是身份证件的管理制度,一个是国家的考试管理秩序。课题不一样怎么办?那就不可能是吸收了。而且你伪造的身份证件。跟你后面代替考试侵害的客体不一样,不能是吸收,那能不能是牵连呢?如果是牵连带进去验证有没有手段目的原因,结果的关系嘛?

什么关系?手段目的谁是手段?伪造谁是目的代替考试。两者是不是也相对紧密,所以只能认为是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能听懂吧,这就是牵连好,非常好。考试的时候是要自信一点,你比如你好不容易听懂了,要带进去去验证。我应该没给你们讲过啊,我碰到一个学生,一个大男生,很阳光的。

但是他见到我之后说老师,我又来了。是是法考的学生。我说你我对他有点印象的,我说你,你怎么没考过啊?他说哎呀,别提了。客观题没过。我没过也没有关系是吧?好好好考。他说他说老师,你知道我为什么没过吗?我就很感兴趣,我说为什么,

他说。因为法考也是国家规定的考试。如果代替别人参加法考,是可以构成代替考试罪的。他说,在开考前到这个学校门口,一群人围在一起聊天。他就会在旁边听,他也没讲话。他们聊天什么呢?就聊这个刑法的问题。说有个大姐年龄比较大了。然后在旁边叨叨叨,人家一问那个刑法问题,叨叨叨他都解答出来了。

这个男生就想着太厉害了。我的大姐学的真好。紧接着,学校呢,就允许考生进去了,进去之后,现在这个都是机考电脑考。他惊奇的发现,大姐和自己是同一个考场。都在一个教室里面,更让他感觉兴奋的是大姐坐在他的左前方。大姐,如果坐在她的前方或者左方右方,你都不好回头的,但是坐在她的左前方,

她眼睛一瓢,她的视力又特别好,可以看到大姐选的答案。而且当时法考我们目前都是题号都是打乱的,他眼神真的特别好,他一看哦,大姐那个关键词是什么?他马上找。找到之后,大姐选c,她也选c。大家选a,它也选a。他就抄了全部抄了大姐的东西。你你说他就很开心啊,

我肯定他妈能过啊。成绩出来没过。没过,然后他给我讲完之后,我当时就没忍住,我说我感觉你去年学的还可以的啊,他说哎呀,现在真的压力老大了,我说也不要那么大,我说该翻篇就翻篇吧。该过该过去就过去吧,他老师过不去了。我说为什么,他说呢,大姐也来参加辅导班,

我们现在是同学。我每天都能看到他,哎呀,我真是当时笑的不行了啊。所以大家可以想一想,就你你可千万不要感觉一个人叨叨叨,特别能讲,你不要以为他能讲,讲的都是对的。你要自信一点,所以我发现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就在群里面,如果四五百个人,为什么这两年我不弄群了?我发现弄群的弊端更大。

就是如果我忙的时不忙的时候,我回答一下,我感觉这挺好,但是我一旦忙起来,有时候真的精力不足,然后呢,我就发现。有个同学一有问题就在群里面问他,这一问自己可能都没有独立思考,下面的同学好多人去给他回答。好多人去回答,有的同学都哇语音发了一大段文字,我一看,哇错的一塌糊涂。各位,

然后呢?那个提问问题的同学说哇,你学的真好,有道理,有道理。各位,这就产生了一种反作用,所以我不敢建群了。我就不敢建群了,那当然,我等我们结束的时候,我跟你们建个群没关系。你们有刑法问题可以在里面聊一聊,然后我看到有问题,我就直接艾特你。

你别怕丢人就行啊,各位,大家可以想一想像。这个案子它充分告诉我们,一定要自信,就是学习,首先是自己要思考,真的有问题,比如大家结束之后有什么问题过来找我,那很好。但是呢,就大家互相之间进行聊天的时候,对方说的话你一定要保持谨慎。因为你好不容易学对的东西,可能会被带偏,

就就真的很麻烦的啊,这并不是说不鼓励大家讨论,可以讨论。但是你回答之前呢,你也要思考一下好,那这样的话,这个点就过了。那紧接着再讨论最后一个案例,咱就结束,就这个板块就结束了。各位呃,还是看这张图。这张图不要看书啊。啊,这个呢,

也是考试分析上所列出来的一个案例。说张三看到李四背一个包。然后他就把包偷了回来。回家之后打开一看,里面没有钱,但是有一把枪。有一把枪。听懂了吧好。问他如果把枪又藏了起来,比如放到枕头下面,床下面。它其实涉及几个罪,第一是定盗窃罪还是盗窃枪支罪,唉,主客观相统一,

偷的时候。只有盗窃故意,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偷到家打开一看,有把枪把枪藏起来,涉及到第二个罪。非法持有强制罪。带进去试一试。是吸收范吗?第一步,先判断是不是密不可分。他主观上想犯的是什么罪,盗窃罪,盗窃罪一定会偷到枪吗?呵,

大概率是偷不到的。非法持有枪支一定要去通过前面的偷错来实现吗?也不一定,它肯定不符合密不可分的要求。可以分开进入第二步。请问亲爱的,是不是同一客体?两个罪,一是盗窃罪,二是非法持有强制罪,客体相同吗?客体不同,就不可能是吸收了。不是吸收,那就有可能是牵连,

关键看有没有牵连关系。如果你认为是牵连关系,请问是手段目的还是原因?结果带进去验证一下。手段目的还是原因结果。都不是你这么快就验证出来了,带进去试一试。是不是手段和目的手段是偷目的,是持有枪支。各位,这可以很明显是有问题的吧?错的是不是原因和结果?是不是你你能不能造组一句话出来看看通顺不通顺带进去?正因为。盗窃的原因才导致。

了持有枪支的结果,是不是原因和结果?正因为我偷错了,所以才产生了。持有枪支的结果。各位,这属于什么牵连?原因和结果的前列。这是考试分析上明确列举出来的一个案例,大家是要注意一下的。那这种正因为偷错的原因,又导致持有枪支的结果原因,结果的牵连,我再拓展一个小点,请问如果他发现是枪而持有持?

持有一段时间,又把枪给卖出去。请问这是不是欠两万?再卖出去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是不是前列门?是不是大胆一点?是不是为什么不是?牵连犯要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他前面偷的时候盗窃的时候,他只想盗窃普通财物,没有,他不可能是牵连犯的,不是牵连犯怎么办?前面按照盗窃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牵连犯择一重。

对吧,择一重之后再和后面的。能听懂吗?好,这个原因跟结果对大家来讲似乎是有点难原因,结果通常就这两种,两类,第一类。第一类是先受贿又渎职。先受贿又渎职。第二类是。先盗窃。加上持有违禁品。当这个盗窃,它一定是偷错了。

先盗窃又持有违禁品。先受贿又渎职原因,收钱结果,办事儿办事儿渎职了。第二,先盗窃。这是盗窃普通财物。想盗窃普通财物,结果偷到手发现有违禁品又持有,比如有毒品,有枪支。然后原因和结果的前列。原因和结果牵连有这两种,但这两种并不一定都是择一重哦,有可能是并罚我们到分则再总结,

你要知道原因,结果的牵连有这两种。能听懂吧?好,这个点不能再讲难了啊,足够了足够了,抬头看我,我再给大家拓展一个案例,想清楚了啊。张三明知道李四包里面是枪。把你的包偷走。构成何罪。构成什么罪盗窃?枪支罪明知包里面是枪去偷走,这不就构成盗窃枪支罪了吗?

然后他又持有这把枪。什么饭吸收还是牵连?吸收反为什么?密不可分,明知是枪而盗窃,你偷到手一定会干嘛持有?此种情况是吸收反指定。盗窃枪支罪一罪。好,这个板块终于结束了,结束以后来向前,我们看一道真题。关于牵连犯的说法正确的有a项。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两个行为都是牵连犯。

对还是错错,牵连犯也要主客观相统一,不仅不仅要看主观上有一个犯罪目的,还要看什么?客观行为有没有牵连关系?有没有牵连关系,能理解吧a项是错的b呢?牵连犯是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牵连犯是几个行为,数个行为c呢?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要择一重。c项是对的吧?

4d牵连犯不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牵连意图,还要求行为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竞合关系。各位净合是几个行为?一个行为两个罪,才叫竞合,它不要求有竞合关系的。本题只能选c。好牵连犯,吸收犯,这个老大难问题终于搞定了,搞定以后当然你们要是没听懂课后。就过来问我这个,可千万不要马虎对待,要认真一点。最后最后讨论补充的问题连续犯,

牵连犯,吸收犯最后一个点就是事后不可罚也叫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所谓事后不可罚,事后指的是犯罪以后。犯罪以后的第二个行为就不值得处罚了。不值得处罚。那为什么第二个行为不值得处罚呢?因为没有侵害新法益或者没有期待可能性。就因为这两个原因,不值得处罚。没有侵害新法益好理解,抬头看我各位先偷个手机用五天,发现不好用,又把手机给摔了。前行为构成盗窃,

后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各位手机的价值在盗窃罪中已经得到了评价。那如果再按照故意和害财物罪去定罪处罚,其实意味着对。他人重复评价了。而且被害被害人是不是仅仅只遭受了一份损失?对,这个时候只能定盗窃罪一个罪。没有侵害新的法益,当然了,如果侵害了新的法益。那完全有可能是数罪并罚。比如各位甲盗窃乙制作的淫秽光盘。各位违禁品也是可以构成盗窃罪的对象的。财产犯罪会讲这种情况,

要定盗窃,然后又贩卖,这有没有侵害新法益?有一个侵犯了别人的财产,一个侵犯的是社会秩序,要数罪。并发再比如例二甲盗窃乙的文物仿真品价值5000,到这一步是构成。盗窃有冒充文物卖给丙,冒充文物卖给丙,是不是诈骗了丙的财物?有没有侵害新的法益?有数罪并罚。那么没有期待可能性,这个在前面讲的已经很详细了。

没有期待可能性,比如偷了手机之后又销售。这个销售没有骗人。没有冒充更高价值的财物,比如偷了个手机,价值2000或者价值3000,我就以3000块卖出去。这个时候只定盗窃一罪,不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是因为没有期待可能性,二是因为言隐罪掩饰。隐瞒的是他人的犯罪所得,而不包括自己的。第二,

杀人以后又分尸,各位这个法考中还有不同的观点,研究生考试没有?想一想,杭州杀妻案。是不是先将老婆杀死了?杀死之后又分尸,然后冲入化粪池。各位法考有观点主张,这个时候要数罪并罚,以盗窃罪和侮辱尸体罪并罚,但是那是法考的观点之一,我们不关注。研究生考试的观点就很简单。杀人以后去毁坏现场,

破坏证据,处理尸体,有没有期待可能性?没有因此指定。故意杀人一罪。而且,司法实践中,这个案子最终对丈夫定的是什么罪?故意杀人罪一个罪。判处了死刑。能理解吗?所以这个点请大家要注意一下好,那下面做个总结了,我们终于把最初这个疑难问题给讲完了。你们回过头想想,

最终难不难?挺难的,我我都感觉挺难的啊,因为这个板块儿要慢慢的去,如果要是没有赘数,今天可能我们总的都要结束了。但是因为有罪数这个板块我也不敢讲,快讲快的话,可能就跟不上。来。做个总结,不要看书,抬头看我抬头啊。疑罪的类型包括。第一是。

实质一罪。二法定依罪。三处断一嘴。十之一罪有。有继续犯。想象竞合。还有结果加重犯对。好是这一罪,就包括。三项对吧,第一是。第一是继续犯。第二。想象竞合。想象竞合要区分。

是不是法条竞合?法条竞合,然后第三是结果。加重犯。法定一罪就包括。几种?啊,两种我们补充一种就是三种了。包括结合反。集合犯。还有转化反。除断一罪就包括。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还有事后不可罚。连续犯。牵连反。洗手粉。事后。不可罚。各位不就这么多吗?而且其中有两种转化法和事物不合法,还是我们补充的。那我之所以把这张图又画出来呢,很简单,就是要给大家讨论一下怎么去做最数的题目。做最数题目最重要的一个点,大家先判断行为的数量。到底是异行为还是数行为?

如果你一看只有一个行为。一定要排除谁?如果只有一个行为,一定要排除。法定一罪和出单一罪,因为这两个都是数行为,如果只有一个行为,那就只能在第一类里面去找。或继续犯,或想象竞合,或结果加重,当然也有可能是法条竞合。对吧,所以只要一看是一个行为,立马把后面两个排除,

当然了,如果你判断这是数行为,那就把第一个给排除了。排除以后,这种种罪数怎么去区分?各位继续犯简单一个行为一个罪。同时开始,同时结束。那么,想象竞合跟结果加重简单,因为结果加重都是有立法规定的。立法没规定,那就想象竞合。它们两个区分从来不是难点,因为机构加重犯有法律规定,

只要有规定,我们总结一下就可以了,就刚刚讲的那么多致人重伤死亡。那其中难点是想象竞合跟法条竞合怎么分?刚刚已经说了,不要深究,记着我给大家讲的这么多。按照那个标准,绝大多数都可以拆解出来了。罪过统一性结果包含性客体交叉性。都满足即为法条竞合,否则为想象竞合。再向后结合犯我们国家没有不考虑。有非典型结合。各位集合犯触犯的是相同罪名。

对吧,集合犯,而且是法律规定的,触犯相同罪名,相同罪名有谁?比如非法行医啊,赌博啊,这种。既然是触犯相同罪名,从来不是命题的重点和难点。因为我们都知道一个人的行为,如果触犯了数个罪,即使不是集合犯,即使不是连续犯。原则也是不并罚的。

对吧,所以集合犯从来不是重点,一看都触犯了相同的罪名,那一定能做对题啊,同理,连续犯也是如此。连续犯也是触犯相同罪名。杀了十个人,不管是不是连续犯,也只定故意杀人罪一个罪。是连续犯定一罪,不是连续犯,它同样也只定一罪。没问题吧好。转化犯,

它要具有法定性,趋重性,法定性,也是基于立法的规定。就那几项,我们讲义中都列出来了,到分则也都会讲,所以它就像结果加重犯一样。都是有基于刑法的明文规定,因此它们两个注意一下分则的规定就行,不难的。然后紧接着牵连犯,吸收犯的区分,我们重中之重去讨论。那么,

事后不可罚,两个原因不可罚,没有侵害新法益,没有期待可能性。他们两个从来也不难。所以大家可以想一想,结果加重和转化,反基于立法规定。我们只要注意那些规定就可以了,都列出来了,然后结合犯我们国家没有集合犯和连续犯,根本不重要,因为他们触犯的都是相同罪名。想象竞合法条竞合它们两个区分讲清楚了。继续翻。

肯定不难。所以判断到最后难点是谁呢?难点就是。牵连和吸收。是不是这道理?所以岁数真的没有那么难牵连和吸收,怎么去做题?刚刚已经讲的很细了。啊,当然,我在一本通里面讲的也细,但是我没想到一本通有不少同学可能没听懂。所以我收到了那么多的私信,我就赶快去弹幕里面看一看大家是哪个点没听懂,我终于发现了,

所以现在给大家讲的这个内容是建立在一本通弹幕的基础之上。给你们讲的就我知道大家可能哪个点有疑问。那么下面我们接着去思考,如果。做最数的题目。第一,你先看案情题干叫归纳事实。归纳事实以后,要重点判断行为的数量。各位,如果是一个行为,或者是数个行为,带着行为的数量进入第三步,得出案例结论。假如是一个行为,

别犹豫了,一定是哪种罪?食之以嘴。那就定一罪。那如果是数行为排除实质一罪,要么是法定一罪,要么是。出单一罪法定一罪有谁。结合犯我们国家没有。排掉集合犯,触犯相同罪名,傻子都知道。这样讲不合适啊。大家触犯相同罪名,我们一般都知道。

所以这两个从来不是命题的点。那还剩一个转化反就那几个最。什么拘禁转化成伤人杀人伤害呀,而且它还都是我我补充的问题。大纲上都没有这么详细的讲。所以如果是数个行为,你比如盗窃加伤害,是不是转成了抢劫啊?这种就我们后面分则会很熟的,因为它都是重点。所以法定一罪不重要,那处断一罪这一块是不是有连续犯?触犯相同罪名,不考虑它太简单了,只要是相同罪名的,

一定是一个罪嘛。那除了他之外,还有个事后不可罚或没有期待可能性,或没有侵害性法益,这个应该也不难,因此你如果一旦判断这是数个行为,其实最终只需要讨论谁。牵连犯,吸收犯还有一些。情节加重犯这个情节加重犯是基于刑法分则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比如先拐卖再强奸。它也是两个行为,你要知道它不并罚,只定拐卖罪一罪。

因此,罪数问题回归到最后两步走,一找出行为数量,二判断,牵连和吸收。除此之外,没有。那最后怎么判断,牵连和吸收前面讲的很详细了,怎么判断?是否密不可分?只要密不可分,都是吸收,不是密不可分,判断是否侵害同一客体。

如果既侵害同一客体,而且又针对同一对象前罪的滋生之物,就是后罪的对象。这个时候就属于吸收两个,有一个不满足客体不同或者前缀自生之物,不是后缀的对象,这都不是吸收。不是吸收怎么办?那就可能是牵连你判断一下是不是手段和目的是不是原因和结果?是牵连不是不是,那就没有关系啊,没有关系,那就数罪并罚。案例题也就无非如此。当这个图在案例分析题的时候,

我给你们去讲怎么踩点这张图,还会再用到。只不过到时候啊,你们就会更轻松了,因为刑法分则也学过了。当然,有同学说,老师这个行为的数量怎么去判断?到底是几个行为?这个讲起来呢,其实这个主要是主观题要搞定的点,但是有同学呢,在做客观题的时候可能会碰到类似的选择题,我给大家呢,大致先讲一讲。

怎么判断行为数量?归纳事实的时候,你要做出标记。然后找出相关的举动。比如甲干了几件事,你找出来。只要在刑法上有一一都找出来。什么叫有意义呢?在犯罪论讲过了疑似犯罪的都找出来。疑似犯罪最终有罪满足两个统一,疑似犯罪最终无罪。或不满足主观客观,或不满足形式实质。有印象吧。在刑法上,

有意义的都标都标出来,比如甲干了a1。a2,a3,a四四个嘴呃四个行为有四个举动。各位,如果a1a2a3能够合并在一起a4不能合在一起。这意味着,前三个动作是一个行为。最后一个动作是第二个行为。能不能合在一起?它的标准是什么呢?可以合并不能合并,合并的标准就看是否在一个罪名之内。如果a1,

a2,a3都在一个罪名之内,是在一个主观的故意支配下实施的,那它一定是一个行为。如果这三个举动不在一个罪名之内。它一定是。数个行为。所以找出举动以后啊,你就判断能不能合并在一起,能不能在一个罪名中得到合理的评价。都在一个罪名之内,那就是e行为。不在一个罪名之内,一定是数行为。这是最好用的一个方法了。

各位抬头看我。不要看书啊,抬头看我。张三看到李四走过来,发现李四挺土豪的,他就拎把刀走过去,两刀砍死,拿走东西。把张三的举动找出来a1。a1是什么?砍对吧?你说a1是看到它看到在刑法上没有意义的,刑法上有意义的找出来a1是砍。而且是砍致人死亡air是什么?拿走钱。

砍和拿走钱能不能合并在一起?能不能能?在哪个罪之内抢劫砍不就是抢吗?拿走钱不就是劫吗?抢和劫合在一起,这不就是一个行为吗?叫抢劫行为。能合并,这就是一个行为。再比如,各位听清楚了。张三到李四家,这是最高法的一个案例。到李四家去盗窃。他以为李思佳没有人偷了东西正要走,

突然感觉氛围不对,回头一看。他后面有个柜子,柜子里面有一双眼睛正在盯着自己。他吓一跳,再一看,原来是李四家那个十岁的小姑娘在家。张三就防止李四这个小孩之后,认出自己用刀把他捅死了。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大家可以想一想,他干了几件事?a1。是不是入户air是不是带走东西a3是不是杀死小孩?各位a1入户a2带走东西,

能不能合并?属于什么盗窃行为?能合并盗窃罪能不能包含后面的杀死小孩儿?不能。那杀死小孩儿只能独立评价。构成。故意杀人,前面构成盗窃。各位,两者之间既然是数个行为,数个行为怎么办?数个行为原则要并罚,但是要先考虑例外。先考虑例外,那前面是盗窃,

后面是杀人,各位是牵连犯吗?是吸收范吗?都不是。都不是怎么办?那就只能适用原则,要数罪。并罚,因为他杀死小孩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也不是为了毁灭罪证,毁灭罪证。一定是毁灭的。证据小孩是证人。小孩也没有抓捕他。他也不是为了抗拒抓捕,

所以他不可能转成抢劫的前行为,盗窃后行为杀人,数罪并罚。所有的找出行为的数量都是按照这个规则去判断。找出积极举动判断能否合并,能合并一行为不能合并。数行为,那到底是一个行为还是数个行为?有个很好的方法,你看行为人主观上几个故意。他的故意之间有能不能包含,比如各位张三强奸小花,压制反抗,摁倒在地。这时候有几个故意。

一个故意客观上什么举动,一摁倒二脱衣服卡脖子。对吧,只有这两个举动,能不能在一个故意支配下实施,可以这就是一个强奸行为,因为小孩儿反抗,张三一生气把他掐死了。掐死了,还是强奸?故意所包含的吗?不是他又另起了一个。杀人故意那后行为就是个杀人行为了,不再是强奸行为。要恕罪。

并发明白了吗?好追溯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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