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扫码登录

使用验证码登录

搜索
查看: 22|回复: 0

49.第14章:量刑(02)(Av823243245,P49)

[复制链接]

4244

主题

3

回帖

1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12822
发表于 2024-4-16 16: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下面请大家把书翻到第234页,我们讨论自首和坦白。当然,自首比坦白要重要很多。自首分两种,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跟累犯很像一般,累犯特别累犯。首先我们看一看自首的概念,它指的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这就将一般字数的概念与特别字数的概念合在一起。并。变成自首,这个大概念。我们先看一看,一般自首。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罚。所以,一般自首的概念就出来了,指的是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根据概念,明显可以将自首拆成两大要件嘛!一,动作图案。二,如实供述。何为自动投案?自动一定是主动。它指的是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发觉,

或者虽然已经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检法投案,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各位自动投案一定要体现出主动不能是被抓,被抓那叫被动归案,因此我要提醒各位注意。针对自动投案,他一定要体现出一种精神四个字,我想坐牢。如果没有体现这种精神的,一律不能认定为自首。

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我们有那么多的司法解释,都是围绕着这四个字展开的,我想坐牢。司法解释很多条,但是你只要把握这个精神,绝大多数问题都可以解决。抬头看我。去年我让同学记,我说自首体现什么精神,我想坐牢来记。有同学说,老师我不急,我说为什么他不吉利?各位,

你不记今年我写在书上了,我想坐牢,一定要体现这种精神好,下面我们去拆解自动投案。各位自动投案首先讨论第一点,投案的意愿。因为强调自动,所以投案的意愿必须具备主动性,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所谓主动,其实就是我想坐牢,精神的体现。那参照我们第一点,下面列了三个案例,这三个案例的一和二都是司法解释原文,

三是常见情形。抬头看我,不要看书,先看第一个案例。各位,如果犯罪以后被亲友捆绑送到司法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请问是否成立自首?这是自动投案还是被动投案?被动归案呢?当然是被动归案,它是被捆绑送过去的。第二,这有没有体现出我想坐牢的精神呢?

没有,这只体现了我的亲友想让我坐牢的精神。这不可能认定为自首的。好,再看。请问犯罪以后。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能不能成立自首。各位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抓捕时无拒捕行为,这表明嫌疑人依然是属于被动归案,他是被抓的。既然是被动归案,

他必然没有体现出我想坐牢的精神,依然不是自首,所以例一就包含着这两项司法解释。我们司法解释认为,以上两种情形都不是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但是可以参照法律有关自首的规定,酌情从轻处罚,切记他不是自首。好再比如像例二。犯罪分子犯罪以后,他原本不想投案,但是亲友就劝他说投案是唯一出路去吧。不要害怕,我们陪着你。

那嫌疑人说了,你们陪着我,你们陪着我,你们把我送过去,你们回来了,我回不来,那亲友说没事儿,我们可以在外面等你。等你到天荒地老,嫌疑人同意了。啊,全家陪着他去投案。各位,他起初的确是不想坐牢,没有体现这种精神,

但是他经过规劝以后产生了自动投案的意图,并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体现了我想坐牢的精神,此种情形依然是自首,所以亲友即使犯了罪,你可轻易不要把它捆起来,送过去,你哪怕陪着他过去都可以,你最起码要给他争取一个。自述的情节吧。各位,这就是司法解释的规定。例三呢,是司法实践的常见情形。比如张三犯罪以后。

他就给公安机关写信。我对此事负责。都是我干的人,是我杀的钱,是我抢的,与他人无关,然后公安机关看完之后,你是谁啊?匿名匿名信。这能不能认定为自首?当然不行,你匿名就意味着什么?没有体现我想坐牢的精神啊,所以公安机关如果把他抓了。这依然是不能成立自首的。

啊,这个小点请大家要注意,再比如还出现过什么呢?盗窃盗窃了很多财物,心生悔意,趁被害人不注意,又悄悄的把财物给人家送回去,然后给公安写了一封信,说财务就在什么什么地方。各位,这是自首吗?也不是,他并没有体现我想坐牢的精神。这只能认为是犯罪后的一个表现。一个酌定的量刑情节。

不得将其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的它,没有体现我想坐牢的这个内容。所以这个是非常好理解的。好,这是图案的意愿。但是图案的意愿会关联一个问题,叫图案的动机,一个人去图案动机如何,丝毫不影响,比如有的人去图案,那真的是认罪悔罪哭着去的。后悔啊。那有的人去投案,他是因为自己生病了。无家可归,

衣食无着。哎,他去找公安机关,你们把我抓起来,我要到看守所,我要吃饱饭,各位。那也是自动图案,他也如实供述了,同样也能成立自首,所以动机不要求好,这是第一图案的意愿。第二,我们讨论投案的时间。投案根据我们法条规定,

一定是犯罪以后一个人如果没犯罪,你投投什么案?所以一定是发生在犯罪以后,但是要注意这个提示。犯罪以后只要求是犯罪,成立以后不要求是犯罪,结束以后通常情况都是犯罪,结束以后去投案,但是我在犯罪的过程中,我也能投案。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什么叫犯罪过程中图案呢?我给大家举两个例子,第一,绑架案。

比如张三绑了马蜂。问马蜂老婆要钱,说老马在我手上不给钱就撕票,我只要五万。马夫人一听就很开心啊,说那你赶快撕票吧,对吧?你这一撕票,我人生第二春就来了。啊,但是呢,马蜂老婆是故意这样讲的,然后悄悄的就报了警。警察就给张三联系。说你现在是不是控制了人质?

张三说对的,警察说你只要将马蜂释放,我们对你量刑的时候一定会从宽的。而经过警察的一番劝说,张三就把老马给放掉了。各位,你会发现他如果到公安机关去投案,说明情况,这也是成立自首的,他是在犯罪过程中,他就放弃了。当然,虽然放弃了也是构成绑架罪既遂的啊,因为绑到手就既遂。因此,

它不要求是行为人在彻底的结束犯罪以后,才能构成自首,不要求。犯罪以后指的是犯罪成立以后都有可能成立自首的,再比如司法实践中还出现过多么极端的案例。张三和李四两个。有点矛盾,张三看到李四之后就开始去殴打李四,把李四打伤了。至少是轻伤。打的过程中。张三感觉好累呀,休息一会儿,拿起电话给警察打了个电话,喂,

你好,幺幺零吗?我把别人打伤了,对对对,在某某路口,你们赶快派人来哦,我要找你们自首。警察说你不要动啊,站在那个位置别动,不要走,我马上过去站在说好的,我等你们哦,电话一挂接着打。休息回来了嘛,接着答等警察来的时候,

张三还在答。警察说你给我住手,他说好的好的,我住手,我不光住手,而且我要自首。各位,这样咱能成立自首吗?挂了电话之后接着打可以吗?也行,这就在犯罪过程中。他也是可以自首的。他有没有体现出我想坐牢的精神,当然体现了他不仅体现了我想坐牢的精神,而且他还体现了我想坐更长时间牢的精神。

成立自首,所以这个犯罪以后切记不要求犯罪彻底结束,以后在犯罪的过程中犯罪成立以后。都是可以成立自首的。好,这是第一。投案的时间必须是犯罪以后。第二,既然是自动投案,一定是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准确讲,被讯问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一旦一个人被讯问。一旦一个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这叫被动归案,

那被动归案自然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要求。肯定是不能成立自首了。所以我们相关司法解释。就规定了这样一句话,也就是例如的内容,我带大家一起看一看,不要背理解就行了。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

注意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他根本没有自动投案。这属于被动归案。有同学说,老师他仅仅被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来,你过来我们聊一聊,这叫调查谈话。这种情况为什么不能认定为自首呢?这难道不是自动投案吗?注意它的前提,这是职务犯罪。当纪委监委对你进行调查谈话的时候。可不是我们喝着喝着茶,随便聊几句哦。一般至少是有两个办案人员对一名官员进行调查谈话。

旁边还会有一个人做记录。做完记录之后,还会要求他签字确认。那大家可以想一想,这是一个非常正规的程序,类似于。一个准强制措施组织上要给你谈话,你是肯定要到场的。所以一旦被调查谈话,在职务犯罪中都认为是被动归案。像后面更是如此,调查谈话都是被动归案。那讯问留置,当然更是被动归案。所以,

即使如实供述,也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它没有自动投案,此种情况最多认定为坦白。最多认定为坦白各位什么时候才有可能。认定为增怒图案呢?比如如果一个官员犯了罪。我们党的政策通常会秉持着一种承前避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组织通常会发函去询问。叫韩询或者韩问。发哥还给某个官员,我们接受。一些举报线索。就以下五个问题,请你做出详细说明,

正式的发一个函,这个时候并不是找他调查谈话。组织上也没有掌握相关直接的线索。此时,他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向组织如实交代,比如像纪委监委,此时是可以认定为自首的,但是一旦被调查谈话,这就正式进入了调查程序。请各位要注意好,所以图案的时间是犯罪以后被采取强制措施,被讯问之前。职务犯罪又多了一个调查谈话要注意。刚刚讲了图案的意愿,

图案的时间,下面我们看图案的对象就是可以向谁图案?大家想一想。我们法律会不会鼓励自动投案,当然会因为自动投案类似于自通罗网嘛,你只要自通自动投案,它会。极大地去节约司法资源的。所以投案。它在对象上的范围就特别广,在自动通案这个问题上,我们法律有时候几乎就没有节操了。各位,我们后面会讲司法解释。投案通常是找司法机关,

公检法,但是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也是可以投案的。比如张三在一个国有企业工作,自己挪用资金,挪用公款。他可以向公检法投案,他还可以向自己的单位投案,单位有可能会有纪检部门,他甚至可以向本单位的领导去投案。找到领导说明情况,我挪用了公款,我愿意接受法律制裁,领导你看怎么处理?这也是一种自动投案。所以不光是单位,

相关个人也可以,比如像你所在的村委会的主任,居委会的主任,你单位的负责人,这都能投案。但是他当然要体现我想坐牢的精神,比如张三一个国有企业的。财会人员,他呢,就涉嫌职务犯罪,找到单位领导说钱是我动的,我承认领导,但是我求求你,你不要把我送给公安机关。不要把我送给监察机关,

我把钱全部还回去行不行?大家认为张三这是自动投案吗?这当然不是,他有体现我想坐牢的精神吗?没有。他只想和领导私了,他并不是想去坐牢,这种情况当然不得认定为自动投案。也不得认定为自首。好,这是图案的对象,图案的对象结束以后,我们下面讨论图案的方式,刚刚说自动图案几乎没有节操了,我们当然是鼓励自动图案,

所以图案的方式一定是多种。多样,比如根据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八种都是自动投案,而且这不是所有的情形。切记,只要体现我想坐牢的精神,都可以先看第一种,先以信电图案,信写封信,电打个电话。先以新店投案,但你发电报也可以,就是这种形式都行。那比如我们疫情阶段甚至出现过更新型的这种投案方式。

疫情被风控的时候无法出门,这个时候呢,就给警察加了个微信,俩人视频啊,警察我向你投案no,这是我的脸,你看一看啊,认清我。等这边风控一结束,立马去找你,找你我去投案,警察说好的没问题,各位两人达成了协议,这意味着什么?只要按照约定,

在约定的时间内。去投案,这都能认定为自首的。这是先以信念投案第二。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各位,是不是几乎没有节操了?我们会发现可以向单位,向城乡基层组织,还可以向相关负责人,像我刚刚讲的单位负责人。当然了,这个单位负责人一定是自己单位。

这并不是说向谁都能投案,还是有那么一点点节操的,你比如。张三犯罪了,警察抓张三。只要张三在被抓之前。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那就是自首。那如果警察正在抓张三,张三拼命向前跑。跑着跑着,他突然停了,他指着一个路人说,不要动,

路人说,你干嘛不要动?老子要向你投案,各位。路人跟他一点关系都没有,所以我们这个第二项他说的是向其所在的单位所在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不能是一点关系都没有,那你找一个路人,你随便,我向你投案。各位,那神经病啊,所以第二项要关注所在的这几个词。三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掘。仅因形迹可疑。

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换句话说,司法机关并没有掌握直接的证据。仅因形迹可疑仅。意味着没有直接证据。那么,什么叫形迹可疑呀?简单讲就是走路鬼鬼讳讳长相。畏畏缩缩。你们脑海中就浮现出马蜂那个形象,对吗?是这样想的吗?马蜂。的确。

有点像啊,像嫌疑人是不是?但大家想一想。形迹可疑。他是能看出来的。做贼心虚嘛,你看他走路。东躲西藏,眼神飘忽不定,不敢和你直视。通常可能会有点问题。碰到这种情况,公安那双眼睛是很厉害的。我一七年一八年的时候,当时在。

东北上过法考课。那个课结束之后,这好几年了,我有一次坐高铁。然后刚落座。一个警察同志就过来了。他看我一眼,眼睛就这样。哎,我一看这什么意思,我就说。他说你是车老师吗?当时我还戴着口罩,哎。我当时就懵了一下,

我说您是,他说哦,我是你几年前的学生了。啊,通过法考,我马上就快退休了哦,我说您是乘警吗?他说对啊,我这退休之后打算做兼职律师之类的,哎呦,我们俩聊得可开心了,那一路。然后两人还合了一张影。我发到微博上之后,学生说,

哇,老师,你像指认现场一样,各位大家想一想,这警察的眼睛真的很厉害的,他一看你星际可疑,当时我就没有星际可疑。我如果星际可疑警察。这样看我的时候,我不敢这样看他的。我肯定会这样的,但是我就说。嗯哎,我随便他看,我还看他各位。

为什么我不是做贼心虚啊,所以如果仅仅是因为形迹可疑,被盘问被教育。你主动交代,那一定是成立自首的,为什么?因为你不交代。你矢口否认警察拿你没办法的。他没有权利把你带回去,接着调查的,因为你身上没有任何直接的犯罪证据。所以此种情形也体现了我想坐牢的精神好,这是第。三,第四。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在被通缉在追捕过程中,他毕竟还没有归案,还没有被抓,所以这个时候去投案同样是体现了我想坐牢的精神。第四,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这个词用的多好,捕获像抓猎物一样,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各位。所以他几乎没有节操了。如果经查证,你确已准备去投案,那都可以。

的确,出现过在投案图中被抓的那可不少见。所以以前我们那些案子如果要是嫌疑人说我去投案,我就会给他讲,你如果走在路上被抓了。是的确,大概率被认定为自首的,但我给你个建议,你先给特定的派出所或者公安局联系好。录个音。留个人证,你再去投案,这样的话足以证明你是主动投案。万一中途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你可能连自述情节都没了。

那如果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比如。向自己的亲戚朋友都交代好了,这是第一。第二,甚至发短信,发微信告诉了很多人,我很长时间都见不到你们了,保重吧。那么,他确实有准备投案的这种行动。和意思表示。也视为自动投案。即使被抓了,

也视为自动投案。去年前年吧,是不是出现一个新闻?一个。男生从外卖上订了两杯奶茶,一次订两杯,然后呢,外卖单子上面有个备注,写的是麻烦外卖小哥快一点。我喝完奶茶就要去投案了。不然就来不及了,哎呦,小哥一看这个人真不容易,是不是这个进去之前赶快喝两杯奶茶,因为在看守所里面肯定是没有奶茶的嘛。

人家小哥也很配合飞一样的速度给他送过来,看着他喝完了两杯奶茶,然后。一抹眼泪头一转,走进了公安局。我来自首。各位大家想一想,如果他一抹眼泪被抓了,还没有走进去。这种情况也要认定为自首,为什么确已准备去投案?第一,都到公安局门口了,第二。奶茶的那个单子上都备注了。

这足以表明他有自首的意愿和准备工作,也要认定为自动投案。好,再向后。第六,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各位还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你看看是不是快没有节操了?比如我犯了罪。犯罪以后呢,杀了个人。我想去投案。但是呢,我给公安就打了个电话。

我说人是我杀的,我承认。但是你们现在找不到我。我不用手机。我不和外界联系,我就在一个小房间里面录课呢,你们没有一个人能找到,我不信你们可以在全国发通缉令。公安被我气得咬牙切齿说,你要干嘛?我说,警察同志,我的工作太忙了,我总归要把这一年的课给录完。等我录完以后,

我找你去投案,说话算话,我在五天的时间就录完课了。那警察一听说行,我给你五天时间,结果我三天就去投案了,各位,那我一定是自动投案。这是没问题的。那如果我说这样,我所有的犯罪事实。马蜂都知道。让马蜂替我去投案,向你交代情况,这就是委托投案啊,

那马蜂如果过去之后把我的事实一清二楚表述出来,然后呢,约定好五天之内我一定会去找警察投案。这种情况我依然是自动投案,没问题的。好,再向后。紧接着看第七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为什么是公安机关通知?因为抓人一般都是公安。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应当视为主动投案。注意这个送去。不能捆绑。

是陪着他去。八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这也可以。同样不能捆绑。所以按照我们波浪线画的这些内容,大家会发现它有一个口诀,这个口诀叫把信电。翻过来叫电信,电信负责人被司法通缉。准备委托亲友。去规劝。就可以把它串起来了啊,电信负责人被司法通缉,准备委托亲友去规劝电信,

先以信电图案。负责人,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被司法通缉犯罪后被。通缉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准备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委托亲友去委托。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亲友,

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那规劝。电信负责人被司法通缉准备委托亲友去规劝,最后一项规劝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这不就搞定了吗?这个口诀是可以完整的,涵盖的电信负责人被司法通缉准备委托亲友去规劝,切记。体现我想坐牢的精神。好,这就是自动投案的种种情形,总结一下第一投案的意愿,

要主动二投案的时间犯罪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第三,同样的对象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是可以向公检法司法机关有关单位或者是有关负责人。四,图案的方式,方式不限,多种多样,原则上常见情形。电信负责人被司法通缉准备委托亲友去归权。好,这就是自动投案,要体现我想坐牢的精神。去年我做了个梦。

梦到我因为犯了什么罪,被警察给抓了。啊,准确讲是我找警察去投案,投案之后呢,我给警察商量,我说我来投案,我如实供述,但是你能不能给我两天的时间?我想再回单位一趟,把我工作的事情做个交接。我醒来的时候真的好感动啊,我都这样了,我还想着工作的事,警察就不同意,

说我可以对你认定为自首,你自动投案了,你也如实供述了,但我不允许你。再回去办理什么所谓的工作交接,我就很生气,我说我都来投案了,我根本就不想跑,你再给我两天的时间就不行吗?警察说不行。而且还对我最终判了死刑。我当时真的不怕死。我说我就办了一个工作,交接不行,然后在对我进行执行死刑之前就问我说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我说我想给我。同时打个电话行不行?把工作的事交接一下。他说不行,这个电话没必要有什么遗言吗?我说遗言没有,我就想打个电话,他说是不行的。我说我说不然的话,他们都不知道我这个人去哪儿啦,打个电话行不行?警察说他们肯定会知道的,因为会上新闻的。然后我就醒了,我的天呐,

这种梦都做到。好,那大家想。自动投案要体现我想坐牢的精神。我给大家讲几个案例,大家感觉有没有体现我想坐牢的精神?在去年我看到一个。案例就在我眼前发生的一个案子,我当时在旁边乐的都不行了。有个大爷年龄可能是比较大了。看着五六十岁要有。小脸红扑扑的,很明显是喝酒了。骑个摩托车,各位摩托车是机动车,

醉酒驾驶摩托车是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前面是红灯,我步行人家骑着摩托车向前走。前面明明是红灯。他不听喝醉酒闯红灯,开着摩托车。而且他那个醉酒状态应该比较严重,因为摩托车走不了直线一样。结果呢,他的左前方就站着一个警察交警。他开着摩托车哎,他就撞上去了。警察都蒙了,所有人都蒙了,这干嘛撞交警啊?

袭警啊,但他肯定不是袭警,没有袭警故意他控制不住自己的。方向了交警一看呀,这送上门儿来了,是不是那那近距离一闻那都是酒味儿啊?然后交警就问他你干嘛,他说交警同志,我喝了点酒啊,喝醉了,哎呀,我这一路走过来都没有碰碰到交警,就看到你了,我终于找到你了,我想跟你。

说一说,你看看能不能对我从宽处罚,我找你投案,各位,你感觉这是投案吗?这当然不是图案。这胡扯八道。所以此种情形那一定不是自首,他有没有体现我想坐牢的精神?没有,他并不是找交警过来投案的,他是不小心把交警给撞了。那有同学说这属是否属于形迹可疑,各位这已经不再是单纯的形迹可疑了,因为警察一文。

有酒味可以。直接判定他涉嫌犯罪。即使他不承认,也可以拉过去去抽血固定证据,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自首的。类似这种情况,生活中太多啦。啊张三小花是夫妻两个人开着车子,张三醉驾。小花呢,坐在副驾驶。突然发现前面有交警,两人都吓一跳,怎么办?掉头跑来不及这个时候。

警察摆摆手,张三就过来了,打开车窗,一股酒气扑面而来。交警说请出示你的驾驶证。然后张三说,哎呀,这跟驾驶证有什么关系?啊,矫情一下也是对吧?说你是不是喝酒了,他说对我喝酒了啊,警察同志,我就是想找你来说一说,看看怎么去处理?

啊,我后悔我错了,教你说别废话,先吹一口。一吹,各位。醉驾交警就要把她带走,抽血固定证据拘留,哎呦,副驾驶的小花急坏了,说你凭什么把我老公带走?那么,交警说他都醉驾了,我怎么不能带走你?不要阻碍我们执法啊。

小花说,他醉什么驾?他的确喝酒了,但是他不是醉驾,因为我老公连驾驶证都没有,这不算醉驾。交警人说,哎呦,你立功了是不是?然后就把张三给带走了。各位,这是自首吗?当然也不是。去年讲了一个很经典的案例,大家可以看一看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例出现的可不止一例了。

东北一个男子涉嫌诈骗潜逃外地,当地发了通缉令,但通缉令是有范围的啊,比如。上海市发布的通缉令只能在上海市范围内才被广为知晓,其他地方不一定知道的。那张三呢?到外地以后。到外地以后。感觉生活挺平稳的,而且用身份证什么问题不大。某年春节思乡情,切他回来了。回到家以后,他的朋友见到他说的第一句话就是,

你怎么还敢回来呀?你都被通缉了。张三就不信说,怎么可能我在外地?这两年了都没事。那李四说我真不骗你,你真的被通缉了,你最好走。那张三呢?当天晚上就没睡好觉,你说这个年怎么过?第二天张三就带着身份证来到了公安局。找到了一个警察,警察说你好办什么事啊?张三说,

劳驾同志能不能帮我查一下,我是不是被通缉了?警察一看呢,警察也很兴奋,按耐住自己的兴奋,说好的好的来你里面来,你坐在这儿等一会儿啊,我最多一分钟就查出来了。没关系啊,坐这等一下安抚他的情绪,张三就坐在这等一分钟,交警这个警察就出来了。张三说,你好,我被通缉了吗?

警察说,哎,对的。啊张三,说好的谢谢,转身就要走。警察说不好意思,走不了了,当场摁倒,戴上银手镯,那个手箍就戴上了。各位,他认为张三是来投案的吗?他有体现我想坐牢的精神吗?当然没有,

他不是来投案的,他是来打探的。这种情况是不能认定为自首的,他没有体现我想坐牢的精神。所以这种人就特别没有法律意识,他只要稍微有一点点法律意识,最起码可以给自己争取一个自首情节吧。最简单的,我可以委托朋友去查一下,第二,即使我亲自去查。我也一定给自己争取一个自首情节呀,怎么争取?比如你走到公安局以后,看着很多人在办事儿是吧?

你冲着警察你大喊一声警察。我要投案,我要自首。当然,声音也不要太大,别警察一兴奋,把你给击毙了。啊,我要投案,我要自首,听到的人越多越好,都是你的证人。这个时候再把身份证递过去,劳驾你帮我查一查我是不是?被通缉了哎,

警察一查说对你被通缉了,说是我来投案的,我刚刚都讲了,我真的是来投案。那有人就害怕呀,说那如果一查没被通缉呢?没被通缉你走就是了,你就喊了一句警察,我要投案。这这个行为本身又不构成犯罪,你怕什么?所以这种案子在司法实践中挺多的。张三小花。出去约会都喝了酒,喝过酒之后,

二人步行回家,男女朋友,这是真实的案例哦,我自己是想不出来这种案例的,所以司法实践比刑法理论精彩多了。回家的路上碰到交警。小伙子,这个张三就过去凑热闹,说交警叔叔,我能不能吹一口?交警说你吹什么吹,你醉了,但是你没假,回家洗洗睡吧。哎呦,

张三就很不爽,妈的,这不歧视我们路人吗?凭什么?回家之后,小花洗澡,张三呢,越想越生气,他就开着车子又回去了,找到这个交警车窗一。打开给交警说了一句话,哎,你好,警察。现在能吹吗?

交警一看哦,我认识他说现在可以呼一吹。最佳程度到医院一抽血固定证据达到了最佳标准刑事拘留。各位张三是自首吗?有没有体现出无效坐牢的精神?当然没有,它是过去投案的吗?他是过去挑衅的。有的人说,这不是有条件投案,没有条件,我创造条件也要去投案。各位醉驾要求血液中酒精含量百毫升,血液要达到80毫克以上。张三的确知道自己喝酒了,

他喝了多少酒?那么,血液中酒精含量到底有多少?他其实是不知道的。只有经过检测才知道的。这会儿张三回去,他并不是说他知道自己犯了罪,然后找警察去投案。它主要是为了解气的。所以我们必须要去精准的判断行为人有没有图案的意识。有没有体现我想坐牢的精神好,这个点到此结束。那么刚刚我们归纳了第一图案的意愿,二图案的时间,三图案的对象,

四图案的方式,下面看一看司法解释摘要。司法解释摘要中的第六点,下面的两个案例特别重要,前几项。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投案。一犯罪后主动报案,虽然没有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也没有逃离现场。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请问有没有体现我想坐牢的精神?有它完全可以跑。完全可以不报案。二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

把明知圈起来。比如我犯罪以后,我知道别人当场就报案了,我没走,我在现场等待。而且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它也体现了我想坐牢的精神,我可以选择跑啊。我偏偏选择在现场等待。各位,这叫等待自首。三,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

主动交代自己罪行什么叫一般性排查询问。其实可能很多人都经历过各位火车站。或者高铁站啊,都一样,然后飞机场。地铁站是不是有的警察?对所有的旅客,乘客都检查身份证件,这叫一般性排查询问。各位,此种情形。它并不具备针对性。是谁我都查。各位,这种情况就是一般性排查询问。

那这个时候如果你一看啊,警察所有人都查,你有点害怕,来到这儿警察。我之前怎么怎么样怎么怎么样,我要给你自首。各位,此种情况是成立自首的,因为警察并没有掌握直接的犯罪证据。这个点要注意。好,第六,第四。因特定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

强制隔离戒毒。各位,这这种情形属于行政处罚。然后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未被掌握。举个例子,马蜂。因为嫖娼。就被抓了。行政拘留十天。进去一看诶,工程师也在。他呢,被拘留了15天。

啊,因为一贯表现一般般啊,经常嫖娼两个人呢,在里面就聊聊理论法,还挺开心的。那紧接着,在拘留期快届满的时候。工程师就被党的政策感化了,就主动找到警察,说警察同志,我不仅嫖娼。而且我还有严重的性病呢。你们之前没发现,我也没说。现在我要向你们如实交代情况。

那工程师收换之后,马蜂一说,那我也有我我们一样,我也有哎一鉴定两个人都有严重性病。各位明知自己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那是构成传播性病罪的。大家想他俩嫖卖淫嫖娼,刚开始公安呢,只以为这是一个一般的行政案件,行政处罚。对他们患有严重性病的事实并不知情,紧接着两个人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犯罪事实。此种情况视为自动投案,要认定为自首的。

为什么视为呢?因为他们原本已经被行政拘留了,被剥夺自由了。但是他剥夺自由,是因为因为一个违法行为被剥夺的。并不是因为一个犯罪行为被剥夺的。所以,因违法行为被剥夺自由期间,又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只要这个事实,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那这种情况也是可以成立自首的。这个小问题要注意,它也体现了我想坐牢的精神。它前面行政拘留,

那可不叫坐牢。他供述自己有严重性病,构成传播性病罪,那才叫坐牢,所以他还是体现了我想坐牢的精神,而且体现了我们两个想一起坐牢的精神。好,再向后。第五,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各位立法本意。啊,这个不是直接考点,

这说明什么?我们目的解释探求立法原意,在司法在司法解释中也是得到确认的。立法是有本意的,是有原意的。好第六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掘,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后半段,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各位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这表明,仅因形迹可疑。如实供述才行,如果一旦发现了与犯罪直接有关的物品,各位。即使他不供述。我们仍然是可以对他继续进行侦查,继续进行侦查,所以此时不能认定为增徒案。下面讲的这两个案例。对比性是很强的,对比性很强,抬头看我第一。张三李四发现。前面有人设有警察设卡拦截。

检查每一个每一辆车子。开过去以后。形迹可疑。警察就打开他们的后备箱,发现了毒品。各位此种情况不得认定为自首,因为这不再是仅因星际可疑,而是直接从其驾乘的交通工具处发现了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毒品这叫被动归案不叫。自动投案第二,如果张三,李四发现前面500米交警。还有这个刑警设卡拦截。他们两个知道大事不好,赶快把后备箱的毒品拿出来。

到路边挖个坑埋进去,然后上车接着向前开。但是警察没有注意到这个事,警察把他们拦下来之后,发现他们形迹可疑,我说你怎么回事儿?然后呢?他们两个一紧张。打算呢,就交代自己的罪行,说我们带的有毒品,毒品在什么地方,他们两个就带着警察把毒品挖了出来。各位,这种情况要认定为自首,

他是仅因形迹可疑,为什么他们身上他们的交通工具里面都没有发现?与犯罪直接有关的物品。换句话说,公安机关通过一般的工作。一般的工作方法就很难发现那个毒品,但是第一个案例呢,公安机关通过一般的工作方法是很容易发现后备箱有毒品的。所以第一种情形不得认定为自首,那叫被动归案。第二种情形是自动投案,要认定为自首。这两种情况肯定是不一样的。好司法解释摘要啊,就是从一到六这都不要背的,

理解就行。七过失犯罪也能自首。比如交通肇事。肇事以后撞了人,然后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同样成立自首,这个知道这么多就够了。好,那我们构成一般自首要求第一要自动投案,自动投案讨论了什么一投案的?意愿二,图案的。时间三,

投案的对象四,投案的方式。讲完这四点之后,我们又分析了几项司法解释的规定,那自动投案体现我想坐牢的精神就结束了。但是一个人仅仅自动投案还不够,还要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什么叫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司法解释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下面我们看自首成立的第二个条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他强调,两个方面,第一要如实,第二要供述自己的罪行,

因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的是如实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自己实施的,并且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当然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内容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你犯数个罪,你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的数罪也能成立自首。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包括自己单独实施的,也包括与他人共同实施的。

所以,如果如实供述了共同犯罪的事实,同样可以成立自首。好,总结一下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一。一罪数罪二自己单独实施或与他人共同实施。这就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基本要求。当然了,我们要讨论第一,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内容是什么。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时间要求是什么,分这两个维度,

先看第一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要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果主要犯罪事实你都不讲,那叫撒谎欺骗。所谓主要犯罪事实,指的是定罪事实以及严重影响量刑结果的事实,把严重圈起来。比如我说以下三个案例,大家看。哪些能成立自首?第一个案例,张三持刀抢劫。抢劫以后,他就投案给公安人员,

说我抢劫了。拳打脚踢,压制反抗,但是他隐瞒了自己持刀的事实,问能成立自首吗?首先自动投案,其次有没有如实供述?关键就看有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他隐瞒的这个持刀的情节会影响定罪吗?不会。依然是抢劫。第二,严重影响量刑吗?也不是因为持刀抢劫,并不是一个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或者是加重处罚情节。此种情形既不影响定罪,也没有明显影响量刑,或者甚至不影响量刑,那当然,张三是能成立自首的。各位抬头看我。第二张三有三次抢劫。前两次都如实供述了。第三次是抢劫致人死亡,他隐瞒了。大家认为,能不能成立自首,首先有没有自动投案,有其次,

有没有如实供述,要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大家认为。他如实供述了主要的事实吗?这是典型的避重就轻啊,所以没有如实供述。因为抢劫致人死亡是严重影响量刑结果的。因此,不得认定为如实供述,那就不能成立自首。各位,再比如。张三开枪把李四打死,然后向公安人员自首,说我是不小心擦枪走火,

致使李四死亡的。各位影响定罪吗?当然影响,因为一个是故意杀人,擦枪走火,只能定过失致人死亡,他已经严重影响定罪了。此种情形也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不成立自首,这就很好判断了。定罪事实加上严重影响量刑结果的事实。请大家一定要注意好。第二,不仅要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还要如实供述自己的身份信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了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外,还应当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和身份有关的这些信息。那如果撒谎了怎么办?要分两种情形,第一。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与真实情况虽然有差别。但是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仍然要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不影响定罪量刑,那就没有关系,还认定为如实供述成立自首。

比如去年讲课,我就说过啊。我如果犯罪了,那公安肯定对我进行登记,各种信息我先自动投案,又如实供述,那公安肯定会说什么姓名。哎,我想这多丢人啊。说姓名。抱歉,我没有汉语名字,我只有英语名字。那英语名字是什么?charren heim.

charing high.他就登记了一个charry hive。年龄我说你说我是吧,这么大了还诈骗多丢人。我就说19。警察抬抬头看我一眼,说,你真19吗?我说,对呀,说,那花季少年是不长得像花儿一样。哎呀,现在跟以前不一样了,表情不能那么丰富,

以前表情一丰富,感觉很自然,现在表情一丰富,哎呀,发现。都会有抬头纹了啊,那抬头纹可能就是是不是年龄慢慢变大了也不一定啊,因为我发现我儿子才四岁多,他一抬头也有抬头纹,哎呦,那一刻我心情感觉好多了啊。原来跟年龄关系好像不是那么大,各位那大家想。所以如果我说我是我19影响定罪吗?不影响影响量刑吗?

不影响我19岁。那么也是成人了。成年人了,这不会影响定罪量刑的,但是。如果姓名全名hi。年龄17,永远的17岁。各位,你将你的年龄一旦谎称为未成年人,我们都知道未成年人犯罪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它就影响量刑了,此种情况就不得认定为如实供述,所以简单讲如实供述自己的身份信息。注意,

它是如实供述的基本要求。但是如果没有如实供述有差别怎么办?关键判断有没有影响定罪量刑,影响定罪量刑的不得认定为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没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同样认定为自首。好,这是第二项如实供述自己的身份。三,合理辩解,不影响入世供述的认定。为什么?因为自我辩解或者自我辩护。这是宪法,还有刑事诉讼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

我们不仅可以自我辩护,还可以委托辩护人替我们辩护。所以你不能将辩解辩护理解成不如实供述。张三致李四死亡。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如实供述了整个将整个致李四死亡的过程。警察说你这是故意杀人啊。张三说,不,我认为我这是正当防卫,那我满足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

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他给警察聊法律。各位,这种情况难道你认为他没有如实供述吗?肯定是如实供述,因为他如实供述了主要的事实,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身份信息。那对于这个案件的定性,他本身就有权利进行辩解,所以合理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但是狡辩无效。一旦狡辩。

避重就轻。撒谎隐瞒,那此种情形通常不得认定为如实供述。去年我讲了一个很极端的案例,我说张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整个过程,公安就说了,你这是抢劫呀。张三说,不,我这就是抢夺。警察说,你这肯定是抢劫,我法考都通过了,

我难道不知道你这是抢劫吗?那张三说你什么法考通过了,对不对?我研究生都考上了。这种情况就是抢夺,不是抢劫。那警察说,我说你是抢劫,你就是抢劫。张三一生,你扑一刀把警察捅死了。各位同死警察构成故意杀人罪没问题,但是。他前一段到底是抢夺还是抢劫?这个是不影响自首的,

认定的合理辩解,不能影响这点,务必注意这个案例很极端,就是想让大家。印象深刻。好,所以下面做了个提示,如果犯罪人在供述自己犯罪过程中推委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制裁,大包大揽,包庇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制,就是犯罪的性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瞒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

这肯定不是如实供述。好正面要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要如实供述身份信息,身份信息一分为二,撒谎了不影响定罪量刑依然是如实供述。没撒谎啊,那这个时候还是如实供述第三,合理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认定第四。儒释供述后,又翻供,怎么办啊?这种情况实践中很常见的。我先如实供述,我后面又翻供。

各位,你翻供了,那当然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但他毕竟起初是如实供述了,还给次机会,这个几清没考过,在一审判决前,如果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那一审判决以后,如果上诉上诉,在二审的时候又如实供述了,那就不算了。所以翻供以后只给一次机会,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认定为自首,

否则不是自首。这是第一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内容,从内容上看归纳一下啊,第一,主要犯罪事实,二,供述身份信息,三,合理便捷,不影响,四,翻工后怎么去处理?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时间。

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来向后翻。根据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比如张三犯罪以后被警察抓了,警察对他做第一次询问。然后他隐瞒了所有的事实,具备认罪。五天以后再询问,还不认罪。十天以后再询问,此时警察还没有掌握主要的犯罪事实。

张三在第三次的时候,他如实供述了。各位,这种情况仍然要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都满足。这一点要注意啊,当然了,一定要建立在自动投案的基础之上好。由此,我们自首一般自首就解决了小结一下,很简单,一般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动投案体现我想坐牢的精神。分四个板块去讨论第一,同样的意愿要主动,

不能被动关。第二,投案的时间是犯罪以后被抓之前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三投案的对象。可以向司法机关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员。第四,投案的方式,方式多种多样,常见情形。电信负责人被司法通缉准备委托亲友去规劝,切记过失犯罪以后也能投案。过失犯罪,那也是犯罪以后。好那么,自动投案结束以后进入如实供述,

要如实供述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至于一罪数罪单独实施,共同实施,在所不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两个板块儿讨论第一,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内容,内容首先当然是主要犯罪事实及定罪事实和严重影响量刑结果的事实。二要如实供述自己的身份信息。撒谎了怎么办?关键看是否影响定罪量刑。三合理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四如实供述或有翻供给一次机会。一审判决前。

好紧接着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时间,只要在公安,司法机关掌握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前能够如实供述。这都能成立自首。一般自首到此结束,下面我们进入特别自首。67条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各位根据本项规定。特别自首成立的主体条件仅限于三类人,切记这三类人。包括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仅限于这三类。那么,针对这三类人,我们要知道,被采取强制措施,指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这都是刑事强制措施。当然了,根据我们刚刚讲的内容,是不是还包括讯问?

被讯问,以后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也是可以的。讯问是一个准强制措施。第二,正在服刑的罪犯,它指的是判决已经生效。正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服刑。此种情况是服刑的罪犯。除了以上三类人以外。其他人是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所以特别自首,首先是主体比较特殊,这三类人,

第二,这三类人必须要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为什么要求这么高?他偷看我。因为一般自首,它要求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但是特别自首,这几类人已经被抓了,或者正在服刑。他就没有自动投案的可能了,没有自动投案,那就只能如实供述,

如果他只如实供述,就能成立自首,那就很不公平啊。啊,人家没犯罪,没被抓,没被抓,要自动投案,加如实供述才成立自首,那这些被抓的人如果只如实供述就。就能成立自首,那就不公平了。他们既然不能自动投案,那我们对他如实供述的要求就要更高一些,要求如实供述两个指标,

一,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二本人欺诈罪行。那么,在一般自首中,我只要自动投案加如实供述,我都能成立自首。至于这个罪名罪行,司法机关有没有掌握不重要。所以我们司法解释,它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仍然是自首的。自动图案如实供述是可以成立自首的。比如张三杀了人,潜逃外地,公安机关对他立案侦查并且通缉。

公安机关知道人是被张三杀的。此时张三只要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他就能成立自首。虽然这个杀人的事实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它不影响一般自首的成立,但特别自首不行,你不能自动投案了,那我对你如实供述的要求当然会更高,所以要如实供述第一。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第二。本人欺诈罪行。那下面我们先看第一个要件。三类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要以自首论。何为判决确定的?比如张三因为盗窃正在监狱服刑。他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诈骗事实。这个时候,他所供述的事实与判决所确定的事实属于不同种事实,此种情况是可以认定为准自首的。就这个诈骗罪而言,成立准自首。好,我们下面下面呢,先看第一个小点。一,

如实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如果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最多认定为是坦白。这个点请大家一定要注意。最多是坦白。比如张三因为盗窃被抓。被抓以后,他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诈骗事实,但是诈骗事实呢?公安机关其实早就掌握了。那就诈骗而言,张三最多是坦白,不能认为是准自首。例一中这是个很简单的案例啊,

盗窃正在服刑,然后又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杀人事实。那这种情况就杀人罪而言,一定是成立准自首的,所以第一必须要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二。如实供述的必须是不同罪行。所以我们法条说了,要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个其他罪行就是不同罪行。那不同罪行怎么认定呢?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一看罪名,二看关系来看第一。罪名相同,

为同种罪行。不能成立特别自首,比如因为盗窃被抓。被抓以后,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另外几起盗窃事实。各位,他如实供述的罪行,与之前的罪行是相同的,罪名都一样,这是同种罪行。而成立特别自首,必须要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所以他不可能成立准自首的。所交代的另外几起盗窃事实不可能成立准自首,

最多认定为坦白。因此,罪名相同,一定为同种罪行。二罪名不同,但是关系密切的也视为同种罪行。所以第二点就指明罪名不同,但是关系密切也是同种罪行,同样不成立。特别自首。根据我们司法解释规定,什么叫关系密切呢?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的罪名不同。但是在法律和事实上具有密切关系或者属于选择性罪名,

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同种罪行。罪名相同同种罪不成立,准自首。罪名不同,看关系。如果虽然罪名不同,但是关系很密切。关系密切的体现一。属于选择性罪名二,在法律事实上有密切关系。此种情况仍然认为是同种罪行,也不成立准死首。所以这就意味着如实供述的罪行。第一,

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第二是不同种罪行。这个不同种罪行要提出两种情形,罪名相同的提出去,关系密切的提出去,剩下的。才是不同种罪行。那下面我们看几个案例,抬头看我。选择罪名好理解。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就是个选择罪名。

它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拆开使用。比如只贩卖毒品,那就定贩卖毒品罪。既走私又贩卖,那就定走私。贩卖毒品罪。这就是选择罪名,我们到分则开头的时候会讲。那么你比如张三,因为制造毒品被抓,被抓以后,他又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贩卖毒品的事实。因为制造和贩卖只是选择性罪名,所以。

不得就贩卖毒品认定为准自首。充其量是坦白。这是选择罪名第二,在法律和事实上有密切关系。这个密切关系,比如像吸收犯像牵连犯,我们前面讲罪数的时候,这就在法律和事实上有密切关系。各位张三先,受贿受贿以后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跟滥用职权罪,两者之间是牵连犯呀,原因行为受贿,结果行为滥用职权。法律事实有密切关系,

所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此种情况就滥用职权罪而言。不能认定为准子手。哪怕张三受贿以后被抓,被抓以后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滥用职权的事实,就滥用职权罪而言。只能认定为坦白,不能认定为准自首。好,这就是在法律和事实上具有密切的关系。紧接着,这是特别自首。我们总结一下主体三类人内容,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所以拆出来一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二本人其他罪行,其他罪行怎么判断罪名相同同种罪?罪名不同,看关系,关系密切,同样是同种罪。那只有关系不密切的才能认定为是一种罪。来我们思考第二个问题。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我们说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准自首。最多是坦白,酌情从轻处罚。

比如刚刚讲的案例,因为盗窃罪被抓了,已经构成犯罪了,盗窃罪被抓了。然后又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另外几起盗窃事实。各位,虽然他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但因为这个罪行和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因此,就后面供述出来的另外几起盗窃事实,不能认定为准自首,充其量是坦白。这个应该很好理解,但你会发现它有这样一个逻辑,就是前面被抓的时候已经构成盗窃罪了。

这个构成指的是司法机关掌握的证据,足以证明盗窃罪的成立。然后呢,他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另外几起盗窃事实,所以后面的这几起盗窃事实不能认定为准自首。但问题来了。那这个已经掌握到底是什么意思?那我们看一个简单的小案例。张三盗窃一辆名牌自行车被抓了。涉嫌盗窃罪被抓了。被抓以后。经过鉴定发现,被盗的自行车是一个假冒伪劣产品。不值钱的。经鉴定,

500块。那我们都知道盗窃罪原则上要达到1000块以上才能定罪。那这个时候。公安把张三抓过以后。他所掌握的线索,也就是盗窃这个假冒伪劣的自行车。所掌握的线索,针对盗窃罪而言,它是不能成立的。定不了盗窃罪。这个时候原本是不是要将张三给释放了,但是张三在此范围外,在这个伪劣产品范围外,又交代了其他的机机器盗窃事实。经查证,

能够成立盗窃罪,那大家认为张三能成立准自首吗?请问有没有体现我想坐牢的精神?当然,有针对的事实不成立,表明张三很快就要被释放了。在此基础之上,张三又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盗窃事实。各位因此还是要认定为自首的。它跟我们刚刚讲的案例就不一样了,我们对比一下。我们可以将它分成前行为和后行为啊,各位,如果前行为被抓,已经构成犯罪。

证据已经能够证明成立犯罪。比如,盗窃罪已经成立了,然后又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几起盗窃事实。这种情况你额外供述的,这机器因为是同种罪行,不能认定为准自首,但是如果前面因为盗窃行为被抓,但是这个盗窃行为尚不构成盗窃罪。或者司法机关掌握的证据针对的这个事实不能成立盗窃罪。在此范围外,又交代了其他极其盗窃事实。此种情况是可以认定为自首的。这个小点,大家一定要注意。

啊,前面有罪,后面是相同种的罪行,不是准子手。前面涉嫌犯罪,但是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的成立。那么,在此范围外,又去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这依然是可以成立自首的。因为他已经被羁押了,他属于犯罪嫌疑人,所以通常也认为这是准自首。就是这样对比的好,

前有罪后有罪,只要是同种罪,那后面这个罪就不能认为是准自首。前面只是涉嫌犯罪,但是证据不足以证明他构成犯罪。在此范围外,如果有交代,即使是属于同种性质的,那么后续的这些犯罪也是能够认定为准子手的。这个笑点一定要注意啊好。这样的话,一正一反全部结束。两种自属的法律后果,法条已经讲过了。对自首的犯罪分子,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来我们看一看自首的关联问题,首先第一个问题是共同犯罪自首。各位单独犯罪能自首,构成共同犯罪,同样是可以自首的。共同犯罪自首,原则上一般自首也要求是自动投案加如实供述。对吧,那么自动投案很好认定,我想坐牢,关键在于如实供述,

因为在共同犯罪中,它如实供述的范围就会非常的复杂。那么,行为人如实供述的内容到底有什么要求?这一点大家要注意,一般认为。行为人如实供述的内容要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具体分工相适应,因为我们共同犯罪,它的分类标准就是作用为主,兼顾分工。所以要和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和具体分工相适应。那么,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想自首。原则上你要先交代自己的,

再交代自己同伙的。你只有整体的如实供述,才能认定为自首。我们作用为主,兼顾分工作用为主。主犯从犯胁从犯,艰苦分工教授犯,所以我们按照这四种分门别类的方法。去讨论如实供述的范围,第一,主犯的自首。这个主犯有可能是首要分子。如果这种主犯。它具有首要分子的特点。他要如实供述的罪行,

当然是其组织,策划,指挥或者支配作用下实施的全部犯罪。比如张三是一个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他如果想自首,他就必须要如实供述在自己的领导下。整个集团所实施的盗窃罪行。这是第一,第二主犯,除了首要分子这种类型之外呢,还有其他主犯。其他主犯无非是分两种,第一种头上有首要分子的,比如像黑老二,他的头上有首要分子,

那这个黑老二作为主犯要供述什么?第二,头上没有首要分子,那就是一般犯罪。不是犯罪集团的类型。当其为其他主犯时,必须供述的罪行包括第一头上有首要分子,那就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支配作用下,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这句话怎么去理解呢?比如黑老大,让黑老二去暗杀一个人,黑老二把对方打死了。他们两个作用都很大。

作为黑老大而言,他要供述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罪行,组织策划,领导支配。但是黑老二呢,表面上看是黑老二一个人把对方打死,好像是单独犯罪。其实它仍然是共同犯罪,因为它是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支配作用下。去实施的。所以那叫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因此,如果是其他主犯,假如头上有首要分子,

那么他必须要如实供述自己在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支配作用下。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当然了,如果是其他主犯呢?比如张三入户盗窃,李四望风,张三一定是主犯。那这种主犯要如实供述。其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要供述自己入户的事实,要供述李四替自己望风的事实。好主犯自首。很好理解。第一,

如果主犯是首要分子,供述什么组织策划,领导支配作用下的全部罪行。其他主犯无非分两种,头上有首要分子,头上没有首要分子。头上有老大的,你要供述在老大的组织领导支配下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头上没有老大,那你就要供述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还有自己伙同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这是第一类主犯,怎么能自首?第二,从犯自首。

从犯是分为实行犯和帮助犯。叫次要实行犯辅助帮助犯。就次要实行犯而言。如实供述的罪行,各位从第二项从犯自首开始,就是先交代自己,再交代别人,那么他要如实供述的罪行就包括。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其他主犯或者胁从犯等等的犯罪行为。我是次要的实行犯,那一定会有主要的实行犯,所以我先交代自己的,然后再交代其他实行犯。帮助犯甚至协同犯他们的犯罪行为。这是第一种从犯,

第二种从犯叫辅助的帮助犯。有帮助犯就有被帮助的实行犯。所以他首先要交代自己实施的帮助行为,其次要交代被自己帮助的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先说自己,再说别人。第三,那就是胁从犯就胁从犯而言,他首先要交代自己在被胁迫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第二,还要交代胁迫自己的胁迫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谁来胁迫的你?他实施了什么行为,你要是知道也是要交代的。先交代自己,

再交代同伙。最后教嗦犯,首先要交代自己实施的教嗦行为,其次要交代自己知道的被自己教嗦的人。产生犯罪意图后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以先说自己,再说同伙。如果张三犯罪以后。和李四实施共同犯罪,然后张三自动投案。给警察这样说,就我一个人干的。和其他人无关。要杀要刮,要执行死刑,

全部算我头上,各位这能成立自首吗?他的确是交代了自己,但是没有交代自己的同伙。这叫大包大揽成个人英雄主义。不可能认定为自首的。所以,就共同犯罪的一般字数而言,难度不取决于自动投案,而取决于如实供述。如实供述的内容应当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和作用大小相适应。我们讨论了主犯从犯。先从犯交错犯。就主犯而言,如实供述的罪行。

列举完毕,数额分子怎么办?其他主犯怎么办?从第二项从犯自首开始,都是先交代自己,再交代自己的同伙。这一点务必注意。第二,下面我们去讨论。数罪自首。数罪自首,它也是和自首关联的问题。一个人犯数罪,怎么能自首?我们数罪可以分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这两种。

当然了,一个人如果犯了abcd四个罪。它有没有自动投案很好判断,所以关键还是取决于是否如实供述所犯数罪,并分情况处理。那我们先讨论一般自首,再讨论特别自首,站在一般自首的角度。一个人犯数罪。如果自动投案以后。我犯几个罪,我交代几个罪,那肯定全案都是自首,所以第一点对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全部数罪的。则全案成立自首。

比如张三犯了盗窃,诈骗,抢夺,强奸。犯了四个罪,找到公安自动投案,然后把四个罪交代的一清二楚。各位,那四个罪都是自首。所以全部供述全案自首,各位那如果部分供述呢?比如我交代一部分隐瞒一部分。那就要分情况了,所以第二点讨论的就是自动投案,以后如果如实供述所犯全部数罪的一部分。

而未交代另外一部分的怎么去处理?各位要分情况处理第一。如果行为所犯数罪。为异种数罪,罪名不一样。此时,其所供述的犯罪成立自首。未交代的犯罪不是自首即自首的效力,仅基于如实供述之罪。比如,像刚刚讲的盗窃,诈骗,抢夺,强奸。这是不同种罪行,

他自动投案以后,仅仅交代了盗窃和诈骗,抢夺和强奸媒体。那么,我们认为,就前两个罪成立自首,后两个罪自然不是自首。这个也是理所当然的,难就难在。如果张三偷了武器。拖了无起事实。他交代了其中三起。而且数额。也达到了一半以上。那这个时候对张三怎么定?

这也是一人犯数罪,只不过是同种数罪,所以如果行为所犯数罪为同种数罪。能否成立自首,关键取决于如实供述的程度啊。那你如实供述的程度无非有两种第一。你供述了主要的事实。第二,你供述一半,隐瞒一半,叫大致相当。有的说,那我能不能供述一小部分隐瞒,一大部分那还叫如实供述吗?这种情况肯定不是自首了。

所以如果行为所犯数罪为同种数罪。能否成立自首,关键取决于如实供述的程度,程度有两种,一。如果如实供述的犯罪。如实供述的罪行与未交代的罪行大致相当在什么角度?大致相当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大致相当,则如实供述之罪成立自首,未交代的犯罪不是自首。比如拖了六次。

然后每次偷了两万,那就是12万。我交代三次。总共是六万。各位交代一半,隐瞒一半,大致相当。就我交代的这一部分,可以适用自首的法律后果,没交代的那一部分,当然不是自首。这叫大致相当,第二叫主要罪行,所以主要这些罪行指的是由于犯罪分子主客观方面等原因。如实。

供述了主要或基本罪行,全案也是认定为自首。比如我总共偷了十万。我呢,供述了九万。另外一万为什么不供述记不清了,真的没记清主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情况全案仍然成立自首。所以这个点不好理解,因此给大家一个逻辑导图,这也是首次出现在我的背诵宝典里面,拿过来了,应该是很好理解,我们看一看啊逻辑图。一人犯数罪,

如何去自首。各位关键取决于如实供述的程度。如实供述分两种第一。全部供述第二部分供述无非是这两种全部供述怎么办?全部供述全案自首。二部分供述怎么办?部分供述看种类。一种罪供述,谁谁着谁自首,同种看程度程度有两种大致相当供述,谁谁自首。主要罪行全案都自首。那这种情况。就不可能再去讨论。全部供述了,

因为全部供述是属于最上面的那一类。我们什么大致相当主要罪行,它的前提是只有部分供述。好,我们看看这个逻辑图是不是很好用?抬头看我啊。一人犯数罪怎么办?一人犯数罪,关键取决于如实供述的程度。如实供述,分两类,一全部供述,全案自首。二部分供述,看种类。

一种罪供述,谁谁自首,同种看程度,程度有两种。大致相当供述谁谁自首主要罪行,全案都自首。各位,这很快就能记得住了。搞定以后就特别自首而言就是一个人犯数罪,如果是特别自首怎么办?各位特别自首,通常都是赎罪,我说的是通常啊,不是全部。比如张三犯了个强奸罪,

正在服刑。在服刑期间,他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盗窃事实。各位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那就盗窃而言,他就成立了准自首,这时候就涉及到两个罪了,前面盗窃没有执行完毕呢。后面又有一个盗窃的问题,这叫两罪并罚的。所以特别自首,原则上都能成立。数罪的自首。

这个点大家要注意一下,所以特别自首很简单,就是把特别自首的概念写上去,三类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也就是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紧接着反面说一句,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同种罪行,通常情况最多是坦白了。一般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好,这样的话,我们数罪自首就全部结束了。数字自首,

大家知道先分,一般自首再分,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怎么办?看那个逻辑图。数字自首取决于如实供述这个逻辑图是非常清晰的,全部供述全案自首,不分供述看种类,一种罪供述谁谁自首,同种看程度。大致相当供述谁谁自首主要罪行,全案都自首。好搞定。这样的话,我们自首讲了两个关联问题了,

第一是共同犯罪的自首,第二呢是数罪自首,第三我们讨论单位犯罪自首。各位单位能犯罪,那么犯罪以后就能自首。谁能代表单位犯罪?要体现单位意志,比如单位集体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等等。这就意味着。单位犯罪要体现单位意志。单位自首也必然要体现单位意志。谁能代表单位去自首呢?第一。单位集体决定当然可以。

我们200个员工。都投票决定去自首,200个人手拉手去自首,那肯定是单位自首。很壮观的。第二单位的负责人也可以代表单位去自首。第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能代表单位去自首。比如,主管人员可以代表单位和对方签合同的。他是有时候可以体现单位意志的,所以他也能代表单位自首。只有这三种。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他能代表单位自首,但是单位的普通员工不可以。

由此就产生了一个总分结构,我们先看第一句话。单位犯罪的自首是指单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那么,单位犯罪案件中一。强调的是,谁能代表单位自首?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

这三类可以代表单位自首。这是总分,如果单位自首了怎么办?第二点三,如果单位没自首怎么办?第三点总分结构。我们看二。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他们没有自动图案,为什么可以视为自首呢?因为单位已经构成自首了,

单位自首表明单位自动投案了,它是可以代表或者体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意志的。所以一旦单位自首,虽然相关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没有自动投案,但你只要如实供述所知道的事实。视为自首,那当然了,如果拒不交代或者逃避法律追究,那肯定不是自首。好。紧接着下面。讨论单位不构成自首怎么办?如果单位没有构成自首,直接责任人员,

普通员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制造的犯罪事实,只能对这个特定的人认定为自首,对单位不得认定为自首。好,各位单位犯罪的自首跟单位犯罪的逻辑是一样的,谁能代表单位去犯罪,谁就能代表单位去自首。三类人代表单位。可以自首,单位自首了怎么办?一旦单位构成自首,虽然你相关人员没有自动投案,没关系,

如实供述,就将你视为自首。因为你单位已经自数了,可以体现你们的意志,当然。如果拒不交代逃避法律追究,不能认为自首。好分第三点,如果单位没自首,只是相关的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事实。供述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这种情况只能对该直接责任人员认定为自首,对单位不得认定为自首。好,

这样的话,字数的问题就全部解决了。三大关联问题。共同犯罪自首,数罪自首和单位犯罪自首提个醒。过失犯罪也能自首,切记。好,下面我们看一道题目。下列情形中,属于自首的是。要体现我想坐牢的精神a。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

甲如实交代了杀人事实。各位有没有捆绑?并没有没有捆绑,这叫陪同图案。此种情况。甲在自己的亲人陪同下去投案,也是体现了自动性,体现了我想坐牢的精神。要认定为自首。b甲在与乙共同贪污后,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贪污事实,但未提及乙。各位,你构成共同犯罪,想自首先交代自己,

再交代同伙,你刻意隐瞒同伙的犯罪事实,表明没有如实供述b项,不可能认定为自首。c甲在和乙共同盗窃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反映乙曾诈骗数千元。经查证属实,各位你自首要如实供述自己的事实。不是他人单独实施的事实,所以c项最多认为是立功,不得认定为是自首。4d甲给派出所打电话,主动交代了自己杀害妻子的事实,然后出走,不知去向各位有没有体现我想坐牢的精神。

没有,所以4d不是自首本题,只能选a。到这一步,自首就结束了几句话,归纳一下自首分。一般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如实供述什么内容?供述一主要事实二身份。三,合理辩解,不影响四。如实供述后,

又翻供不释自首,给一次机会。一审判决前。特别自首主体三类人内容如实供述,一,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二,本人。其他罪行。如果你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那肯定不是准自首,如果你供述的是同种罪行,那也不是准自首。最多认为是坦白。好两大自首的法律后果一样,都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罚。两大自首,我们讨论结束之后,自首的关联问题有一,共同犯罪。自首二,数罪。自首三,单位犯罪自首。最后再次强调,过失犯罪以后也能自首。这个板块儿就结束了,好,我们讲了累犯,讲了自首,

下面我们开始看坦白,首先我们看67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各位,这表明针对坦白而言也是分两种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提醒大家注意。它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一旦具有自首情节,就不再定坦白了。

因为不管是一般自首还是特别自首,都要求如实供述,如实供述它本身就包含着坦白的内容。所以能定自首,当然认定为自首,只有自首不成立,才有必要用坦白这种制度。通常的坦白是可以从轻处罚,如果因坦白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是可以减轻处罚的。比如张三绑架了一个小孩。李四替张三去索要财物,那张三李四构成绑架的共犯,那李四就被抓了。被抓以后,这个时候孩子已经被绑架很长时间了,

如果再不进行解救,有可能会出现很严重的后果。那李四就主动供述自己的绑架事实,供述张三所在的地点。公安人员将江山抓获。将张三抓获以后,孩子就被解救。那李四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对其是可以减轻处罚的。那正是基于这个原理,我们认为坦白的概念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以后,因为如果是自动投案,再加上如实供述,那就成立自首了。

被动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审查和裁判就叫审判。自首跟坦白之间到底有什么相同点和不同点呢?我们要做一个归纳表格里面的内容。首先。相同点有四点,背诵逻辑已经指明了犯罪后交代,审判时从宽。犯罪都是以实施犯罪行为为前提。没有犯罪,那就谈不上自首和坦白的问题。二交代都是在归案以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都如实交代了。审判时从宽三都是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从宽都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都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犯罪后交代,审判时从宽。那么,自首跟坦白的不同点就是把概念写一遍,针对自首而言。犯罪分子是自动投案以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或者是特殊自首这种情形,而坦白是被动归案以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这就表明,一个是自动投案,一个是被动归案。那所以自首,

它能体现出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相对要更低一些,坦白人身危险性呢,稍微要大一些。所以对自首的人从宽的幅度就会比对坦白的人从宽的幅度要大。这个要了解一下。好坦白是在夹缝中生存的一种制度。所以呢,我们每次考试考到坦白也是相对较简单的,那这个板块就过了。我们法定的量刑量刑情节到这一步,讲了累犯。自首坦白还剩最后一种制度,那就是立功。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5432考试网 ( 蜀ICP备2022024372号|川公网安备51152402000101号 )|网站地图

GMT+8, 2024-4-27 04:05 , Processed in 0.078711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