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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第11章:罪数形态(03)(Av823243245,P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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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6 16: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下面我们开始看第三节法定的一罪。法定的一罪指的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按照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所以法定的一罪,它原本上其实是数罪。实质的数罪法律规定为一罪,那具体就包括。一,结合犯二,集合犯。除此之外,我们关联一个问题,

叫转化犯。转化犯在刑法分则中挺多的。但是呢,考试分析在总则中没有专门讲解,导致如果不讲进入刑法分,则你会发现看着好乱啊,它为什么不是结果加重?它为什么不是结合反?为什么是个转化反?所以今年我们对转化法要单独的做一个梳理,那我们先看第一个结合法。结合犯指的是数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所以它要求a有数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那就是数个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二要结合刑法的明文规定。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三结合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少一个都不行。正因如此,我们就可以将结合犯的公式总结为各位。看我a罪加b罪等于c罪。在刑法中a罪是独立的。b罪是独立的。那么,除了a罪和b罪以外,他们两个又结合成另外一个独立的新罪c罪,这就是结合犯。

像一九三五年,当时的中华民国刑法规定,一强盗罪,二故意杀人罪。但是,在刑法中,除了这两个罪名以外,还规定了第三个罪。强盗故意杀人罪,而强盗故意杀人罪,就是从这两个罪中结合而来。再比如,日本刑法曾经规定,一强盗罪。其实就是抄我们中国的刑法,

就是抢劫罪,好一强盗罪二。强奸罪。而且日本刑法还规定了强盗强奸罪。这是典型的结合犯啊。但是很遗憾,你翻遍中国刑法典,我们国家没有一个结合犯。换句话说,理论上会讨论,但是立法上没规定,这就很尴尬。所以,结合犯没那么重要。这个没重没那么重要,

指的是我们国家刑法上没有结合犯的立法模式。并不意味着理论上不重要啊,这个我首先要指明那下面我们要讨论一下,结合犯,既然我们知道它是什么?有什么特征呢?特征就是根据公式拆出来的,它有三个部分。1 a+b占一个点。等号占一个点。c占个点,所以结合犯的特征一定是三个点,我们从理论上先讨论一下。各位,如果你站在c的角度看。

那就是结合犯的犯罪行为,即c的行为,结合犯的犯罪行为是由两个以上。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是由分别可以构成a罪b罪的行为结合而来。这是站在三的角度。那如果站在a+b的角度a是独立的b是独立的,那就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为一个新罪。结合为c罪。那一也解决了,等号呢,为什么要结合结合的原因,必须要基于刑法的明文规定。各位两个罪原本要数罪并罚的,

现在我们只按照一罪来去处理,那一定是个特殊情况,所以必须要有刑法明文规定,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刚刚说了翻遍整个中国刑法典,我们没有结合犯。那么,没有结合犯怎么办?但是我们有非典型的结合形式,叫类似结合,看着像结合犯,其实不是。那这种类似结合它也要满足结合犯的法理,所以下面我们要重点去讨论结合犯的法理。结合犯要有三大特征。

从法理上来讨论,刚刚拆的三个特征,大家也搞定了吧?c占一点a+b占一点等号占一点,这就是结合班的特征来源,但从法理上它有三个特点。第一,两罪要具有高度的并发性,一起发生的概率要比较高,如果。八竿子打不着。司法实践几乎不可能两个罪同时发生,立法者不可能看重他们,也不会将他们规定为结合犯。所以,

结合犯类似于什么生活中的法定婚,为什么张三和小花结婚了,不是李四和小花结婚对吧?因为张三跟小花两个人脾气相近,性格相同,夫唱夫随一起出镜的概率比较高。通常都是一块出现。两个人相互吸引。所以一登记哎,法定婚。结合犯真的好像哦,首先要求两个罪一起出现概率要相当高,不能很低。比如,日本刑法规定了强盗强奸罪。

它怎么不规定盗窃强强奸罪?就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去偷东西,发现主人第一反应是跑,而不是将对方强奸。但是如果在抢劫过程中,也就是强盗本来就压制了对方反抗,压制,反抗以后,如果再想实施强强奸,那是比较轻松,比较简单的。在日本社会就比较多发。因此,一个国家一旦有结合犯罪立法规定,

根据立法规定,就可以窥测到。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情形。这表明,日本这个社会往往是先劫个财,顺道再劫个色,各位,这就是强盗强奸。很好理解嘛。实践依据两罪通常要高度并罚。这凭借经验来判断。第二,法律依据结合犯类似于法定婚要经过法律登记认可的。所以,结合犯两罪,

结合为一罪,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没规定,那是不能结合的。比如你不能随随便便把盗窃和强奸结合在一起。没有法律规定的。也不可能结合在一起的。那么紧接着就会出现一个问题。那为什么要将两个罪结合在一起呢?比如以日本刑法为例,你既然规定了强盗罪,又规定了强奸罪,你碰到这种情况。直接数罪并罚不就行了吗?对吧,

以强盗罪与强奸罪数数罪并罚,这也是全面评价了呀,你为什么要结合成一个新罪?按照强盗强奸罪来定罪量刑。最重要的法理就在于。它是立法者在实现精准预防的目的。换句话说,立法者关注到这种社会现象以后,他很痛恨。他就在告诉那些日本人。你最好不要强盗。也就是抢劫,如果你强盗了。你就敬业一点。单纯图财,

你不能再劫色了,如果你强盗之后又劫色又强奸。原本是要数罪并罚的。但是我们现在做出了特殊规定,直接定强盗强奸罪。而且这一旦结合成一个罪,各位它的量刑通常会更重的。而不是更轻。所以大家一定要打破思维上的一种。思维定势。总认为定两个罪数罪并罚,要比一个罪要重,没有这个道理的。我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

我们国家虽然没有这种典型的结合犯。立法上没有结合犯,但是我们有非典型的结合形式啊。先拐卖。再强奸。我们也不并罚,只定拐卖罪一罪,先拐再奸定拐卖。那立法者为什么要这样做?假定对此种情形实行数罪并罚,我们来算一算。那么,行为人怎么量刑?各位普通的拐卖妇女罪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普通的强奸罪是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假定我们对拐卖罪判的最重十年,强奸罪法定刑十年,两个十年来并罚。你最高才20年。十年以上,20年以下。但是我们在立法上先拐卖再强奸,虽然指定拐卖罪一罪,但是呢,将强奸作为拐卖罪的一个加重情节,而明文规定。规定先拐卖又强奸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到死刑来。

这表明立法者他的警示社会一般人你不能拐卖妇女,如果拐卖了也不能强奸她们。假定你强奸了他们,本来要并罚的,但是我偏不并罚,我直接将强奸规定为拐卖罪的加重情节,处十年以上至到死刑。实现这种精准预防的目的。结合犯的法理,就这三项一实践上,两罪要高度并罚,不能很罕见的。二,法律规定。这是最基本的一个前提,

因为这是法定的一罪。第三,为什么要结合?就是因为要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各位,我为什么要讲这么多啊?我们国家有没有结合犯?但是我们国家有非典型结核。非典型结合,它同样要满足这些特征,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满足这些特征。比如时间特征,两罪高度并罚法律特征。那么,

要明文规定。紧接着,立法者也是为了实现精准预防,特殊预防的目的。针对性的预防。那么,到了刑法分则以后,有时候你想一想就明白了,哎,为什么这两个罪在一块儿不并罚很大概率就是这个原因?它对我们刑法分则的罪数学习有非常好的帮助。各位,那大家凭借着朴素的经验来去判断一下,请问我出几个题目啊一?拐卖妇女又强奸妇女,

大家认为这两个罪。一起出现的概率高不高?高马通常认为是比较高的。因为拐卖妇女已经控制了妇女,控制妇女以后一旦产生某种念头,她往往会对妇女进行性侵害。所以拐卖妇女往往伴随着性侵害妇女的行为存在。司法实践中有高度的并发性,被立法者发现,发现以后规定为非典型结合,也就是情节加重犯。也就是将强奸这个情节,强奸这个行为作为拐卖罪的加重情节而规定。以实现第三点精准预防的目的,十年以上指导死刑处罚更重啊。

处罚更重。那为什么先拐卖再强奸?在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概率比较高呢,我们对比。以下一种情形。如果张三拐卖了小花,各位拐卖小花之后呢,又强制猥亵侮辱了小花。大家认为出现的概率高还是低,单纯,强制,威胁,侮辱。有同学说,

那当然高了,强奸都高,那猥亵肯定也高,但是你仔细想一想,女同学们不要回答。男生们,你们不会被别人发现的啊,你们就是说什么别人不会用异样的目光来看着你,勇敢一点,表达出你内心最真实的想法,请告诉我。如果你是张三,你拐到小花儿一看,小花儿长得挺漂亮,符合你的审美,

这个时候你产生了某种歹念。请问你会选择对小花干什么?一强奸,二猥亵。有人还问,能不能一二一别那么残忍,一强奸,二猥亵,二选一来开始吧,男生们选什么?当然,我相信。多数男生都会选择强奸的。而不选择威胁。比如之前在广州上课的时候,

广州两个男生给我的答案。说实话,说的很直白,但我感觉是有道理的。第一个男生说的是,那我当然选择强奸了,我说为什么呢?他说人都在我手上了,我既然产生了某种想法。我很容易就能强奸一步到位嘛。各位,我们痛恨犯罪,但是这种情况在犯罪人的眼中。它的确是符合逻辑的。第二个同学说,

我当然选择强奸了,我说为什么,他说我明明能吃肉,我干嘛要去喝汤啊?不讨论这个道德评价问题啊,站在犯罪人的立场也是成立的。那紧接着第三还有同学说,那我选择猥亵。我说为什么那个男生说嗯,强奸多累呀,我的天呐,这懒成啥样了,是不是强奸多累呀,在犯罪人的眼中。他还会感觉那个很累吗?

所以。这个我感觉就不符合生活中的逻辑。但这个问题,比如我也跟马蜂沟通过,我说如果是你,你选什么一强奸二猥亵?马蜂说,那我我可能会选择猥亵,我说你不选择强奸呐,他说不。我说你为什么选择猥亵,大家可以想一想,如果马蜂只是单纯选择猥亵,这说明什么?这大概率说明,

马蜂可能是个不能犯啊,各位。不能犯啊。也可能是工工具不能翻好,不合适,这马上变成侮辱罪了啊,这不贬低马马蜂的人格,这不行啊那。可能是个不能犯,对吧?不能成功。但是马蜂沟的理由是他说,如果我强奸了他,那量刑会不会更重?我说当然会更重。

但是你这个不符合逻辑的,你担心强奸量刑更重,你还拐卖人家干嘛?你摸摸你的良心,你不感觉你在。撒谎吗?肯定不是担心量刑重的问题嘛。所以先拐卖再强奸,两罪高度并罚。因此,立法者关注到,将它规定为非典型结合及情节加重犯。实现精准预防。那么,逻辑自洽,

你再看,先拐卖,再猥亵,单纯的选择猥亵少之又少,你信不信?如果张三拐卖小花儿,在这个过程中看上了小花儿,对小花儿只是想单纯的猥亵。但是在猥亵的过程中,他就有可能会上升为强奸,所以最终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单纯猥亵的案件就特别特别的少。特别少好理解了吧。那么,比如一九七九年刑法当时规定的是拐卖人口罪。

到九七刑法修订的时候,变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那七九刑法你拐卖成年男子都能定罪。定拐卖人口。但现在定不了,不能定拐卖拐卖类的犯罪了,有可能定非法拘禁罪,强迫劳动罪等相关犯罪。那有同学说哇,为什么不保护男的,对吧?为什么只保护妇女,只保护儿童?原因很简单。司法实践一调研发现,

天呐,虽然规规定的是拐卖人口罪,但是司法实践中,要么拐卖妇女,要么拐卖小孩儿,就没有人去拐卖成年男子。原因很简单,各位。拐个妇女卖给别人当老婆,拐个小孩儿卖给别人当子女,你拐个成年男子卖给谁买它干嘛?当爹呀。是不是卖不掉,所以几乎没人买?当然,

我们近几年也出现过类似案例,比如拐卖那些成年的男子啊,骗过去到山西小煤窑儿打黑工。强迫他劳动,那就定强迫劳动罪。我们有其他罪是可以规制的。啊,这个小问题难度系数不大。所以立法者做了修订,定了修订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在控制妇女过程中,往往会伴随着对妇女性权利的侵害。单纯的猥亵概率太低了,不可能被立法者关注到,也不可能规定为情节加重犯,

所以先拐卖再强奸。定拐卖一罪。非典型结合,也就是情节加重犯。那这个时候要适用更重的法定刑,非常重,十年以上至到死刑,那先拐卖再猥亵怎么办?缺乏立法规定,两罪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高度的并发,所以要。数罪并罚,按照拐卖罪与强制威胁侮辱罪数罪并罚。那么,我们再对比几组,

大家感受一下啊。请问先绑架又将人质给杀了?这在绑架犯罪中常见吗?应该是常见的,老百姓都知道两个字叫撕票嘛,绑到人质以后没有要到钱,一生气把人杀了。或者打成重伤了,所以此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也有高毒品发行,那么立法者关注到继而继而将其规定为这种非典型结合及。情节加重将杀害被绑架人,规定为绑架罪的一个加重情节。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够重了吧?

好,再看,请问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过程中。如果有袭警或者妨害公务,大家认为概率高不高?太高了。因为毒品犯罪的量刑太重了。那都是一群亡命之徒啊。我们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丙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各位走贩运制毒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也就是冰毒50克以上,都是15年以上。这意味着我们在量刑的时候,考虑的是克多少多少克。那些涉毒分子。他们可能都是以公斤来计算的。

他们被抓的大概率是无期甚至是死刑。那你想一想,当他们被警察抓的时候,被别人检查的时候。一旦被抓,几乎走过流程死。这就意味着,这群亡命之徒。大概率会反击警察,反抗警察去袭警。甚至去杀害警察。正是基于这个原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两罪经常一块儿发生,因此立法者就做了一个加重情节,

那就是在走犯运制毒品过程中,如果有袭警,有妨害公务情节严重。各位不并罚,直接将后面的袭警和妨害公务作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加重情节。明确规定适用更重的法定刑。各位,这就是它背后的原理,所以缉毒警察真的是。奉献的群体,无名的英雄,为什么是无名的英雄?因为他们是不能暴露自己的。

工作内容,姓名甚至一些缉毒警察去世以后,墓碑上面都不敢刻自己的名字。家人去祭奠的时候都不敢选择在清明节去,就是防止被那些涉毒分子报复。有的缉毒警察。被贩这个贩毒分子抓到之后干嘛活活折磨,打断两侧肋骨。肋骨打断以后,警察昏过去给他注射一些药物,让他保持清醒,感受自己身体的疼痛。连警察所用的那个警犬。缉毒用的警犬,那缉毒这个贩毒分子对他们都痛恨,

恨之入骨,抓起来之后杀死剥皮。各位,所以那群亡命之徒。被抓之后,因为后果太重,他们都会。拼死反抗。那么大家可以想毒品犯罪的立法规定虽然很严。有效的可以震慑毒品犯罪,但从一定角度来讲,它却使缉毒警察成为一个危险的群体。这群人真的。很伟大,那紧接着我再问大家,

如果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有袭警和有妨害公物。大家认为概率高还是低?哎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本来量刑就那么轻。还没有袭警重呢。我犯了个轻罪,我再袭个警,我疯了,不划算,所以。他们通常都不会袭警的,因此没有规定为结果加重犯,所以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如果有袭警了,那一定是数罪。

并发各位。是不是就简单了?那因此,我们刑法分则中的这么多常见情形,你只要带入这个法理里面去检验哦,两罪能高度并罚。然后呢,立法上一有规定,那这个时候就不并罚了,直接作为情节加重犯来去处理就行了,常见的情形在190,188页。最下面到189页,最上面我们做了总结,一会儿我们带着大家来看。

好,这就说明我们国家虽然没有结合犯。只有非典型的结合。那么,这种非典型的结合,通常情况都是情节加重。当然了,有一部分划给了转化,反我们后面会讲的。一会带着大家看一遍,有点印象就行。但是呢,这种非典型的结合也要满足,结合犯的法理,它毕竟跟结合犯很像。

a+b=c是结合犯它的法理,我们讲清楚了a+b=a,它虽然不是结合犯,但它是非典型的结合,它是类似结合,所以它要满足结合犯的那三个法理。实践特征高度并发,法律特征明文规定。那么,精准预防越结合越重?它都是要满足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中华民国的刑法包括啊,日日本之前刑法的规定。它也会体现这三层法理。

这块我是印象很深很深。以前还在华东政法读书的时候。当时呢,有一个中日刑法交流的项目。那么,日本有一个刑法学者到华东政法来做讲座。就是跟华政的学生来沟通交流,聊聊刑法的内容,其实挺有收获的。那么,当时学校选的日子呢?我印象特别深啊,是九幺八。各位,这一天真的不大合适。

被称之为国耻日嘛,所以呢,当时不少学生就给学学校提了个建议,建议学校呢,你能不能改个时间别放在九幺八?因为通常情况来讲,会不会在那一天,比如一个日本学者来了,我们就抗议疯了,通常不会,因为我们还是能分清楚是吧?哪些是属于右翼分子?哪些是属于普通的日本国民?那我们官方不一直都认为嘛,是不是只有极少数的右翼分子啊?

军国主义分子啊,才是大大的坏。那么呃,普通的日本人民还是友好的。官方是不是这个观点?是不是啊?我们也希望如此啊,希望如此,所以因为那天一个日本学者来了,我们就抗议这个可能性也不大。但是呢,放在这天可能不大好,然后呢,学校就说那调个时间吧,调成9月17号行不行?

那那你想一想你9月17号有有同学可能会提前。就准备游行了,那也不合适,后来就推到了9月19号,所以我印象很深。那9月19号那一天。讲座其实很成功的,氛围也很好,然后呢,是南京大学的一个博士做的日语翻译,哎呀,他的日语真好哎。汉语也很好翻译的嗯,这个。非常非常符合我们刑法的这种原汁原味啊,

听的过程中感觉也津津有味啊,全部讲完之后呢,有一个环节啊,自由交流环节。你比如就有他讲座的内容,或者你感兴趣的话题,你可以跟他聊,然后他分享自己的观点,这本来是个很有意义的事情,对吧?结果啊,这个日本刑法学者就说了一句话啊,他说啊,近些年。中国大陆的刑法理论发展很快的。

他已经看到了。不少理论都有日本刑法理论的影子。各位大家想想这个小日,这个日本学者。它表达什么意思?不就是说我们在抄袭他们的吗?对吧?各位,我们有抄袭吗?还真有哈,真有,但是这叫法律移植。即使有你也不能这样说,你说影子感觉很含蓄,其实也不含蓄。

对吧,这我感觉这个当时第一反应就是我幸亏会点日语啊,我就直接要要给他交流了,我的内心就说了句日语。八格牙路,但是我只会说这一句,所以没法交流啊,很尴尬,他说完之后呢,紧接着。然后我就请那个翻译。跟这个。日本学者。啊,做了一个沟通。

我当时就提问了两个问题。但你这个时候你肯定不能啊,说你感觉不开心不行。你这个感觉不开心,那就太狭隘了,对吧?然后呢?问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刚刚讲的。请问阁下,为什么日本刑法中当时啊规定的有强盗罪?二也有强奸罪,请问为何还规定了一个强盗强奸罪呢?各位,我们现在都知道了吧,

而且从我们角度来讲,肯定会看一些这个翻译过来的,一些日本的著作啊,比如像。这个日本像宋公孝明啊,西园春赋啊,他们的书我们肯定多多少少都会看一些,看的时候其实也知道那结合犯的法理。因为这两个罪在司法实践中有高度的并发性,一起出现的概率是比较高的。但大家想一想,一旦这样表达出来,这意味着所有人都都会知道哦。在日本社会,先劫个财,

再劫个色,它很常见。各位好,说不好听啊,所以当时这个日本刑法学者,他就。啊,有一点点那么尴尬,然后表达的时候呢,就没有那么流畅了,开始有一点点吞吞吐吐结结巴巴,那我当时内心哇,好开心啊,好开心啊,然后。

他怎么说的呢?他说因为这两个罪在司法实践中有1度一定程度的并罚性,他为什么要结结巴巴?他会不会很自豪的说,哎呀,我知道,我知道,因为在我们国家通常都是先劫个财,再劫个色,我们日本人都这样。各位,他不会这样说的,所以他吞吞吐吐,犹犹豫豫,终于说出来了,

有一定程度的并发性,紧接着我追问了第二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就是。请问阁下。有一定程度的并发性。那是指。多大的概率,或者说它并发的程度有多高?然后这个学者。就有一点点。更加的。明显感觉是有点慌。但是呢,真的很有礼貌的说了一段话,他说啊,

很抱歉,我手头上没有这种司法实践具体统计的概率。但是在他们的理论中认为这两个罪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并发性的。那这个时候我的内心其实就明白是什么意思了,那一刻真的感觉还是很开心的。其实我当时想追问第三个问题的,就是请问阁下,日本刑法中的强盗罪来自哪儿?各位,我们都知道。强盗罪是谁发明的?是中国人发明的。当时日本受唐朝影响全面学习唐朝,包括法律制度,唐朝的时候我们就有强盗罪,

那日本学回去之后,他们也是强盗罪。我们现在把强盗罪都废了,他们还保留着强盗罪,所以他们刑法中的强盗罪的确是来自于中国,受中华文化的影响。所以当时真的是想说一句是吧?你说我们刑法中。有你们日本刑法理论的影子。但是你们日本刑法典中。还有我们老祖宗留下的影子不是影子,是原物。各位,但是呢,的确是不能再这样了,

再这样的的确是感觉有点峭峭逼人不大好。但是大家会发现,其实这种法律的交流移植,这很正常。我对我触动最大的就是。真的要好好学外语。你要是懂日语,当时那那那什么苏嘎什么乱七八糟,然后说一说一通,各位那很有成就感的,干着急不会说。日语真不大懂。啊,所以大家在备考的时候碰到英语,你如果你外语考英语或者考日语小语种,

一定要重视啊,那每年都有同学专业课考的特别好,英语被刷了,那就很惨。很惨,英语有时候啊,包括德语这个有时候可能还真的能用到。啊,因为很多你比如英英语,我还是懂一些的啊,你比如其他的一些小语种日语啊,什么西班牙语啊,德语啊,韩语啊,这我真的不大懂。

你不懂这些小语种,不懂一门外语,有时候你生活中都会吃亏,何况是。你要如果真是以后打算啊,就多学点东西,你可能会看一些一手的这种外语的文献。有一次我在家里面洗完澡之后,然后就我一个人在家嘛,我怎么办呢?是不是洗完澡之后感觉要涂涂脸嘛?突突突脖子。然后我发现天呐,我面前的化妆品都是什么英语呃英语的,我还能认识几个词啊,

比如说什么洗发水呀,这我都认识啊,但关键一看,天呐。那个那一瓶是什么?我不知道。我一个单词都不认识,因为它不是英语什么我不知道,那怎么办?还要涂啊,我一看那那有有有英语的那根本写的不是这个能够涂脸的东西,是洗发水什么之类的。那我就这一瓶不认识,但这一瓶是不是凸点的?我也不知道,

不知道怎么办?嗯,那就只能涂了,我就打开之后涂脸。脖子身上全身啊,准确讲是全身全部涂了一遍。突过以后。我后来才知道。知道是干嘛的吗?天呐,什么叫瘦身用的?我也不知道它是干嘛的,怎么能瘦身呢?后来才知道有的女生是不是涂在腿上,有时候还敷个保鲜膜是吧?

保鲜一下,我才知道原来是那个东西,但是我全身涂完之后,我就美美的睡了一觉,后来才知道这是瘦身的。哎呀,真的,这两件事情给我的。刺激很大呀,好好学外语。那我们呢?站在我的角度,虽然说对英语用的也不算多。但是我到目前为止,其实我对英语是感兴趣的啊,

所以希望大家呢,在备考的时候英语好好搞啊,好好搞。好,这样的话全部结束,结束以后看幺百一百八十八页最下面。哪些情形属于非典型的?结合这种非典型的结合怎么办?因为我们国家没有结合犯,没有结合犯对这种非典型的结合。不能认定为结合犯,那就只能认定为其他制度,所以这种非典型的结合一部分划给了情节加重犯。还有一部分是划给了转化分,比如一。

绑架杀人定绑架。绑架故意伤害人质致人重伤死亡定绑架情节加重。二拐卖加强奸定拐卖情节加重拐卖妇女加引诱强迫妇女卖淫也是两个罪。只定拐卖一罪情节加重。三收买之后又出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买到手之后又卖出,也指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其实这个条文有两种性质,我们到分则再解释。你大致有点印象。然后第四第五分则都会重点讲第六,刚刚讲过了,在走犯运制毒品过程中,又袭警又妨害公务,情节严重。

那么依然不并罚非典型,结合作为情节加重犯而存在。好有点印象就行了,等我们分则再看完,你回过头翻到这个页,你会发现非常的清晰,最起码掌握了结合犯的法理。可以适用非典型结合的情形,到了刑法分则以后。很多这种罪数都可以想得通了,这就是原理。当然了,我们整个罪数全部讲完之后会进行大汇总。把各种区分问题全部讲清楚,我会给你们画一张图。

好结合犯到此结束,但结合犯下面是不是还有一个结合犯跟结果加重犯的界限?这个是特别简单的,我大致提一提,结合犯是两个行为a+b。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行为,叫基本犯罪行为。这就意味着,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行为,所以属于实质的一罪,而结合犯有法律明文规定,所以属于法定的一罪。他们俩的区分就是看有几个行为。当然,他们的相同点都有法律规定,

结合犯法律规定才能结合结果加重犯法律规定才能加重。其不同点核心就是行为数量不同,一个行为结果加重,两个行为才可能是结合犯。好,最后呢,是结合犯的处断原则,结合犯是实质的数罪a罪b罪两个罪,但是它属于法定的一罪,所以不实行数罪并罚这个简单。下面一道真题,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结合犯的典型情形是。各位,这道题目你就是不学法律都能做得对,

你信不信?结合犯的典型情形,你看a甲罪,加乙罪等于丙罪,哎,似乎挺好。b甲罪,加乙罪等于甲罪。c甲罪,加乙罪等于乙罪。d假罪加假罪等于假罪,各位首先排除的一定是d嘛,什么玩意儿假加假等于假,这种肯定要排除的。那b和c不是一样的吗?

因为甲和乙都是代词嘛。甲罪加乙罪等于甲罪。那这个c项你可以把乙罪提到前面去,不就是乙罪加甲罪等于乙罪,它和b不就一样了吗?排除法,排除法b和c都不能选,只能选a嘛,甲加乙等于丙。那么,结束结合犯以后,我们看第二种法定的一罪集合犯。集合这个词,一定是将性质相同的放一起。这才叫集合,

可能这个词离我们比较遥远了吧?比如在高中的时候,班主任有时候会说,请大家十分钟之内赶快到操场,我们去集合。是把我们性质相同的学生放在一起,这叫集合。集合犯也有这个特点。它指的是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将其规定为一罪的情况。所以集合犯也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那集合犯呢,下面有两种典型代表第一。是职业犯。

第二是营业犯。职业犯,比如像非法行医罪,有人就将非法行医作为自己的职业。反复实施。可能非法行医很多次,很多年,但最终呢,也指定非法行医罪一个罪。第二种类型叫营业犯,它是以营利为目的。最典型的是赌博罪。法条规定,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这个以赌博为业就是典型的营业犯。

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盈利目的,所以被称之为营业犯叫开门营业嘛。天天赌,年年赌,赌了很多次,也只定一个赌博罪,这个都很好理解。但是我们拆解集合犯的特征会发现,概念本身就告诉我们了。站在主观上来看,行为人是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不定次数圈起来。何为不定次数。指的是行为人想多次实施。而不是只想实施一次。

那么,想实施多少次呢?很多次。具体不清楚什么时候结束呢,被抓的时候结束。张三非法行医很多年,最后被抓了。那么,非法行医罪。当然了,如果行为人只想实施一次非法行医行为。各位,这就没法集合。集合犯是将数个行为集合在一起,他只想实施一次,

客观上也只实施一次,这不可能是非法行医罪的。主客观相统一嘛。比如小明吸毒了,妈妈很着急,找到好朋友,小花给小花打电话说小花呀,你是护士。你会戒毒吗?帮帮忙。小花一听呢,就感觉这孩子可惜啊。说行行行。我呢,就跟着医生后面给人家戒毒,

我也学会了,你把小孩子拖过来,我一针下去保准能戒毒。啊,这个事情不要给别人讲,我只干这一件事,咱好好姐妹嘛,帮帮你。然后小明呢,就被妈妈拖过来,小华说孩子不要怕啊,一下子就戒毒了,一针打下去,小明就死了呐,戒毒成功了。

各位也没食言对吧?但是这个案例能认定为非法行医罪吗?从主观来看。小花,有没有实施不定次数非法行医的故意没有?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这种多次行为。所以此种情况不可能定非法行医罪的,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好,这是第一个主观上的要求第二。站在客观上来看。要求。行为人要实施数个同种犯罪行为,但提醒大家注意。通常情况一般而言,

行为人的确是实施了数个通证犯罪行为。但是呢。这个同数个同种犯罪行为,指的是数个法律性质相同的行为,通常指的就是触犯同一罪名的行为。虽然一般意义上,客观上也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但这只是常见情形,并不是必要条件。有时候只要你主观上带着实施不定次数同种犯罪行为的目的,哪怕客观上只实施了一次行为。也有可能认定为集合犯的。像非法行医罪立法规定是情节严重就能定罪。如果张三今天非法行医,刚开张。

开门第一单治死了一个人。各位主观上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他想实施很多次非法行医行为,但是客观上只实施了这一次。虽然只是这一次,但是情节严重,依然要认定为非法行医罪,这就运用到了我们前面讲的结构加重犯的原理。我们强调过的包括去年也强调过构成非法行医罪,只要求。构成结果加重犯,只要求有基本行为而不要求基本行为达到既遂的程度,只要有基本行为有实行行为。那都完全有可能成立犯罪的。这个小点,

请大家要注意一下。再比如我们例二。如果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啊,虽然只是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一次淫秽物品的行为,他也有可能会构成犯罪。只要达到了这个数量的要求,这就可以。好紧接着。这是第二点,客观上的要求要实施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同种犯罪行为指的是法律性质相同,

要触犯同一罪名。比如,数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数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行为主观上都是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可以认定为是集合犯。第三,针对集合犯。立法上是将它规定为一罪,不管有多少次行为,也不实行数罪并罚。所以,针对集合犯命题,难度是比较小的。

等一会我们讲到。处断的一罪讨论,连续犯的时候我会做个总结。向集合反。向连续犯。像同种数罪,它们三个在一块一对比你就知道了,集合犯为什么?从考点上是比较简单的。好,这个问题先放一放。到这一步,我们结束了。结合犯,集合,

犯两种法定的一罪。刑法分则有很多条文。它会体现出转化番的特点。但是总则中。在考试分析上也没有讨论转化犯的具体认定,就导致很多同学学到刑法分则的时候,就不知道这到底是什么意思。那今天我们提取公因式来去讨论一下转化法。转化犯指的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为具备了法定的条件。从一罪转化为另一罪的情况。比如,在犯a罪的过程中,因为满足了法定的条件,那就从a罪转化为b罪。

各位从a罪转化为b罪,那就只定一个罪,只定b罪一罪。不需要数罪并罚的。而这个法定条件通常比如特定的目的,行为,结果,如果满足了。一些要素,那就有可能从a罪转化为b罪。转化反从特点上来看。第一,必须要有立法的明文规定。大家想从a罪转化成b罪,这是非常大的变动,

法律如果没有明文规定,那是绝对不能转化的。第二,转化犯还有一个特点叫趋趋性。a罪通常较轻,b罪通常较重。从轻罪转化为b罪。这是它的特点,法定性和驱动性。我给大家举个例子。请大家抬个头看我啊。比如刑法第269条规定。我说慢一点。犯盗窃,诈骗,

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根据抢劫罪定罪处罚。各位,这意味着什么?如果犯了盗窃罪,以盗窃为例,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比如把人打伤了。原本应该怎么定呢?前罪定盗窃,后罪定故意伤害,然后数罪并罚。

但是立法上直接规定。此时。要从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直接转化为抢劫罪一罪。这就是一种特殊规定,这就是转化犯。本来要并罚的,现在转成抢劫一罪,各位转成抢劫一罪,量刑肯定是更重的。再比如,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如果使用暴力将被拘禁的人打伤了,打死了。那完全有可能从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是故意杀人罪。

非法拘禁罪毕竟是个轻罪。所以我们刑法第238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各位,这个原理。很好理解,立法上有明文规定,当然了,有同学可能会说为什么要转换?它其实也是实现一种精准预防。立法者在告诉我们,不能拘禁别人,如果拘禁了,不能动手,

你动手一旦把他打伤了。或者打死了,那就不再定非法拘禁了,要转成一个更重的罪名来去定罪,来去处罚。这个小点,请大家注意。那么,转化犯从我们的立法表述上,一般有这样一个特点,190页最下面通常会表述为犯某某某罪的。然后依照什么什么罪定罪处罚。啊犯某某罪,造成某某结果。比如犯a罪致人死亡的,

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就是转化犯最典型的立法体现。好紧接着我们看一看转化犯跟结果加重犯有什么界限?首先,他们都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其次,不管是转化反还是结果加重,反量刑都会变得更重。那么,转化犯跟机构加重犯,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第一,罪名是否改变。第二,有没有独立的法定刑?

如果认定为结果加重犯。我们都知道,还是要定基本罪名的。比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仍然是定故意伤害罪,罪名不改。强奸致人死亡仍然是定强奸罪。但是转化犯的罪名会发生改变。比如,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那么,就从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罪名都变了,就不再定非法拘禁罪了。因此,

结果加重犯保留原罪名不动。转化反是用新罪名,这是第一个区别。第二个区别,有没有独立的法定刑?那么结果加重犯是有自己独立的法定性的。我们在讲结果加重犯的时候说过,刑法分则专门就该结果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比如故意伤害。通常情形是三年以下。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三到十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立法者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这种机构加重犯明文,规定了法定刑十年以上至到死刑。但是转化犯呢,他没有这样一个规定。向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立法的原文是,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他只是在给你指明了一个方向,这个时候定故意杀人罪。那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是什么?那你要看故意杀人罪的法条。在非法拘禁罪这一块是没有规定的。所以结果加重犯是有自己独立的法定刑,而转化犯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定刑,要按照转化以后的那个罪的法定刑去定罪去处罚。

那由此,两者的区分就会特别简单。一,罪名是否改变?二。有没有专门的法定刑?如果罪名主改变了,那一定不是结果加重。第二,有没有独立的法定刑结果加重犯,有独立的法定刑而转化犯,没有独立的法定刑。这个点如果听懂了,我要考一考大家。各位,

比如立法上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请问一结果加重二转化反。这当然是结果加重,因为它有独立的法定性。没问题吧?好,那么再看。聚众斗殴罪里面有规定,聚众斗殴罪规定的是。军斗。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各位,这表明什么?他就从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伤害,转化为故意杀人,就不再定聚众斗殴罪了。第一罪名改了,第二,它只是说依照伤害罪,杀人罪定罪处罚,表明它也没有规定独立的法定性。要适用伤害罪和杀人罪的法定性,此种情况就是典型的转化犯。各位,到这一步,

我想大家应该是听懂了。好,所以转化犯跟结果加重犯就是两个区别点罪名是否改变法定刑,有没有专门规定就这两个问题?如果罪名不改变,并且有独立的法定刑。机会加重罪名改变了,而且没有独立的法定刑,那这一定是转化犯。相同点都是有立法的明文规定。那紧接着我们看一看转化犯怎么去处理?转化犯也只按照转化后的一罪来定罪处罚,比如转化成杀人罪,那就定故意杀人罪一罪。不并罚,

那这种转化犯常见常考的我都做了一个详细的列举。我带着大家大致过一下,有点印象,分则会讲好。一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具体包括。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比如张三非法拘禁李四。然后用使用暴力把李四打成了重伤。那就转化成故意伤害罪。这个时候是不需要并发的。转化法要根据刑法明文规定来去处理。二三四它的性质一样,

都是在二呢是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三和四主体也是司法工作人员。如果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那么也都转化成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紧接着,第五聚众打砸抢。如果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聚众打砸抢。这是属于289条的规定。六聚众斗殴,

致人重伤死亡同样转换。七,简单了解就是非法组织卖血或者强迫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也要转化成故意伤害罪。但这个伤害通常指的是重伤。再比如,我们司法解释还规定,转化犯。你交通肇事撞过人之后。你不仅不救助,而且将被害人转移到偏僻的地方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啊张三开车不小心撞了李四,把李四拉到偏僻的地方藏起来,

自己转身走。那李四流血过多死。那这个时候张三的行为就从交通肇事的行为,一个过失行为转化成一种故意杀人行为。这也是司法解释规定的转化法。没有必要并罚定一个故意杀人罪就够了。如果你并罚了,那就重复评价了。在犯罪客体里面讨论过这个问题。好紧接着转化成拐卖妇女儿童的。那就是先收买再拐卖。最终指定拐卖罪一个罪。它有两种可能。在这呢,我不想做过多的解释。

否则的话呢,因为我们没有分则的基础,容易乱,你先大致了解,即使这些点记不住也没有关系的,我们分则讲完之后,到时候再翻这本书看看,看这么多的转化反应会非常的清晰。那你比如我还是大致提一个点啊。我买了小明,想当儿子自己养。这一刻,我是构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养了一段时间,发现哎呀,

养小孩真麻烦,我把孩子又卖了。构成拐卖儿童罪,原本我是构成两个罪,收买罪,拐卖罪,但是基于立法规定,只定拐卖儿童罪一罪。这就转化成了拐卖儿童罪一罪。其实这种情况也是一种非典型的结合,所以我说了非典型的结合,大部分是情节加重犯。小部分是转化反应。因为我们国家不嗯立法上没有结合犯,那没有结合犯这种非典型结合怎么办呢?

你只能分给其他。分给轻加重犯一大部分分给转化犯一小部分。好再向后,哪些情况能转成抢劫这三项?大家简单看一看,分则会重点讲的,第四,哪些能转化为盗窃?那这一项在分则也会讲是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迹邮件电报。窃取其财物。打开了别人的邮件,把财物拿出来。这个时候就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

电报罪转化为盗窃罪,而且要从重处罚。哪些情况能转成贪污罪?司法解释有规定,携带挪挪公款潜逃的。我把公款挪出来,本来打算自己用。以后呢,再还回去。这个时候呢,只能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是呢,我后来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把公款带跑了。直接从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

好,这几种情形,现在即使记不清也没有关系的。反正转化犯的原理,我们懂了,它跟结果加重犯,怎么去区分,我们也理顺了,到了分则再详细一拆解,一定能搞定的。好到这一步,我们法定一罪就全部结束了。讲了第一,结合犯a+b=c。拆解a+b。

拆解c拆解等号得出三个特征。我国没有结合犯。刑法规定上没有结合犯,但有非典型的结合,非典型结合怎么办?一分为二,拆出去没有结合犯嘛?只能拆出去。一部分给情节加重犯,大部分一部分是转化犯。好,这一点就搞定了。那最后呢,是楚段的一罪。这是处断一罪,

里面有牵连犯跟吸收犯的区分。稍微的有点难,除此之外,没有难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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