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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第10章:共同犯罪(04)(Av823243245,P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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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6 16: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下面请大家把书翻到第162页,我们进入第三节讨论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人的种类理论上是有三种分类规则。第一种是分工分类法二作用。分类法三折中分类法。折中分类法是以作用为主,兼顾分工,这就是我们国家立法上采取的分类方法。因为这种方法既要考虑作用大小,又要考虑分工不同,所以前两种分类方法我们还是要了解的,先看一看分工分类法。指的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

可以将共同犯罪人分成实行犯组织,犯教,嗦犯,帮助犯。承担的角色不同,具体分工不同,得出了这种分类的方法。提醒各位注意,这种分工肯定是大分工,而不是小分工。比如张三,李四共谋去杀人,一个砍头,一个刺心脏。各位分工的确看似不同。

但这种分工依然是在实行犯的范畴之内,两个人是共同实行犯及简单共同犯罪。它和我们这个地方的分工是不一样的。本板块讨论的分工一定是大分工。涉及到实行教嗦,帮助组织四种角色的区分问题。那么,针对这种分工的分类方法。就会得知。所有的角色几乎都是围绕着实行犯而存在的。教嗦实行犯,帮助实行犯,组织实行犯,所以实行犯是分工分类法中的灵魂人物核心角色。那既然他是一个灵魂人物。

实行犯是可以直接侵害客体。其行为也会和危害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教素犯和帮助犯,包括组织犯。他们想侵害客体,一定要通过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比如张三想伤害王五。他找到李四教嗦,李四去伤害王五,如果李四把王五打伤。那李四是实行犯,张三是教栈犯,李四对客体的侵害是直接的。李四与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

张三想实现对王五的侵害,他就必须通过李四的实行行为才能最终完成犯罪目的。所以教栈犯,帮助犯等,他对客体的侵害是具有间接性的特点。前面讲共犯的底层逻辑的时候说过,因果共犯,论及共犯的因果性。促进行为构成共同促进结果构成既遂。张三作为教栈犯,他促进或者说引起了李四的伤害行为,因此二者之间具有共犯关系。那么,张三就是通过李四的行为才造成王五受到伤害的结果,所以张三与王五受到侵害的结果之间也是具有因果关系的,

只不过这种因果关系呢?是一种间接的。因果关系具有间接性的特点。所以实行犯是个核心角色。第二,既然实行犯是个核心角色,那一般认为整个共同犯罪的进程就会从属于实行犯罪进程。张三教嗦李四去盗窃各位张三作为教嗦犯,什么时候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呢?如果李四没有既遂,张三不可能既遂的。比如说李四偷东西的时候被抓了,李四构成盗窃未遂,那张三也就只能按照未遂来去处理,他不可能既遂的。

所以实行犯既遂,教促犯帮助犯,才有可能既遂实行犯未遂,那么教促犯帮助犯也是未遂。我想这个点是很好理解的。当然了,有没有可能不从属于实行犯呢?极个别的情况下,有可能这涉及到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的认定,也是第四节。具体的内容我们一会儿再讨论。那么,分工分类法大家知道了,实行犯最重要。第二,

共同犯罪的进程原则上要从属于实行犯罪进程。这两步应该都能搞得定。但是一种分工分类法,给我们一个很大的启发。有两个点第一。实行行为是可以吸收非实行行为的。那这种稀疏怎么理解?张三教嗦李四去杀人。又和李四一起用刀将对方砍死。各位张三,其实有两个行为,一是教嗦行为,教嗦李四杀人。二是共同施行行为跟李四一起将对方砍死。那我们到底是对张三定教嗦犯,

还是定实行犯呢?当然是定实行犯,实行犯是核心角色嘛。所以两个人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共同实行犯,这就行了,没有必要再定个教栈犯了。同理,张三帮助李四去抢劫。然后呢,又和李四一起实施了抢劫行为。那对张三只要认定为抢劫罪的实行犯就行了,帮助犯没有必要再额外认定了,这就是实行行为,可以吸收非实行行为。

第二,在非实行行为内部,重的行为也能吸收轻的行为。比如教嗦犯和帮助犯比起来,谁更终当然是教嗦犯?所以如果既教嗦又帮助,最终只要定个教嗦犯就行了。那组织犯也能吸收教授犯。比如,像盗窃集团老大就忽悠小弟啊,加入自己的队伍实施盗窃行为,这其实也是种教嗦。它既有组织又有教嗦,直接给你个组织犯就行。好,

总结一下啊,这种分工分类法第一实行行为可以吸收,非实行行为。第二,在非实行行为内部,重的行为也能吸收轻的行为。比如,组织吸收教嗦,组织吸收帮助教嗦,吸收帮助,这都可以。这是第一种分类,给我们的启发。那么,第二种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

又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那由此就会产生一个问题,两种分类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跟前面讲的原理一样,同一分类之下相互排斥,不同分类之间。可以交叉,比如在同一个犯罪中,不能说张三既是主犯又是从犯吧。也不能说既是主犯又是胁从犯吧。所以它本身就是矛盾的,不能交叉。同理,如果一个人既教嗦又帮助我们说了,

只要认定为教嗦犯就行了,没有必要认定为两个角色。但是不同分类之间,它是可以交叉的,比如实行犯,它有可能是主犯。作用大就是主犯,作用小就是从犯。被胁迫参与犯罪,那就可能是胁从犯。作用更小。原则上是可以交叉的。那么,组织犯有没有可能是从犯呢?也有可能。

各位,如果存在着两个组织犯一个作用大,一个作用小,那个作用小的,他的确是有可能是从犯。但是有一种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是直接冲突,相互矛盾的,那就是帮助犯,不可能是主犯,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起的是次要或者辅助作用。而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的是。典型的主要作用,所以帮助犯他不可能是主犯,这一点是矛盾的,

除此之外,其他的是可以交叉的。好,我们到这一步就讨论了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结束以后,我们开始进入折中分类法,我们国家采取的就是这种叫作用为主,兼顾分工。为什么作用为主?因为根据立法规定,26条主犯,27条从犯,28条协从犯。这三个法条都是根据。作用大小来分类的。

但是29条规定的却是教栈犯。叫做犯很明显,这是根据分工分类。得出来的一种制度。所以三个法条以作用大小为准,一个法条以分工为准,这就是作用为主,兼顾分工。在这种折中分类法之下。基于我们共同犯罪的原理,我们要明示两个规则。第一个那就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所以,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其实就是共同犯罪底层逻辑的运用。

叫因果性原理的运用。当一方行为促进另外一方行为的时候,两者就共同了,一旦促进对方行为,两种力量合二为一,力往一处使。那么,你们共同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那结果。与你们都有因果关系,你们当然要对结果承担责任,这就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理的体现。比如张三李四一块去盗窃,共同偷了价值五万的财物。这就意味着,

张三,李四共同的行为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失的结果。每一个人都要对结果承担责任。那最终的结论就是,张三构成盗窃数额五万,李四同样如此。张三李四一起轮奸了小花,现在表现在展示给我们的是一个法益侵害结果及小花被轮奸的结果。而这个结果。和张三有关吗?当然有,和李四有关吗?也有。那么,张三李四对小花被轮奸的结果都要承担责任,

那么既然都要承担责任,由此就会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哪怕是其中一个人造成结果,另外一个共犯人也是要承担的。像我们在共同犯罪开头的时候讲过的一个案例,张三,李四一起杀王五,张三一枪将王五爆头,李四没打中,李四虽然没打中,对这个结果依然要承担责任,因为。是具有因果关系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所以,在共同犯罪中,尤其是涉及到第三点,像经济犯罪中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要对整体的数额负责,而不能针对分赃的数额负责。张三盗窃李四望风,张三偷了五万分给李四一万。各位,那张三要对五万负责,你自己就偷了五万。而李四同样要对伍万负责。原因在于你促进了张三的行为,你促进了张三既遂的结果是有因果关系的。只不过李四作用小,

属于从犯而已。好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在这个原则之下,要区别对待具体论定。指的是,虽然我们每一个人都对这个整体的结果承担责任。都要对这个共同的数额承担责任。但是呢,毕竟我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有可能存在着区别,一旦存在区别,那就必须要区别对待具体论点。像刚刚讲的张三入户盗窃五万,李四替他望风,李四分得一万。

那很明显,虽然我们两个人都要对五万财产损失的结果承担责任,但张三作用大是主犯,李四作用小,那就是从犯。这个判断规则应该很清晰。好,那下面我们看一看折中分类法,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体现。首先我们看一看主犯及其刑事责任。主犯可以简单说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主要作用的体现有两种。26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这就表明,主犯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被称之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当然,这种犯罪集团,它有可能属于必要共同犯罪,也有可能属于任意共同犯罪。像黑社会组织的老大,恐怖组织的老大。这就是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且属于必要共犯,像盗窃集团,诈骗集团的老大。

他也是首要分子,但这属于任意共犯,这都可以,他们都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第二种类型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比如张三入户盗窃李四望风,那很明显,张三作用是大的,那对张三就要认定为主犯。那么,犯罪集团指的是什么意思?我们26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那就是犯罪集团较为固定。不能很松散,

干一票就散伙,那可不叫犯罪集团,那叫一般共同犯罪。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这是属于他的刑事责任问题。那对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也就是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法条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那么,这个法条整体四款怎么去理解?大家向后翻一页,我们一款一款的来进行拆解。根据我们立法的规定。

主犯就包括两种类型。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人。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那么,这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它指的就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的主犯。那由此,它就会产生一个问题。我们主犯如果详细进行分类,到底有几种?大家可以低低头看一看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在第二项内容中,97条。我们刑法97条明文规定,什么叫首要分子?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指的是在犯罪集团。或者在聚众犯罪中,其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那根据97条呢,首要分子它又有两种类型。所以大家看一看下面这个逻辑图。根据26条主犯的规定,主犯有两种,一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黑老大。恐怖组织老大,那一定是主犯。

第二呢,是其他主犯,指的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而这个其他主犯就包括一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就是和犯罪集团没有关系,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第二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比如像黑老二。黑老二是首要分子吗?当然不是。但是黑老二虽然不是首要分子,但是在整个共同犯罪中,他也有可能会起主要作用。由此主犯的两种类型就很清楚了。最典型的是犯罪集团的老大,

首要分子。除了这个角色以外,另外的呢,还包括在犯罪集团中黑老二,黑老三。虽然不是首要分子,但他也可能是主犯。紧接着,那就是和犯罪集团没有关系了,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向张三入户盗窃,李四望风只有两个人,这不可能是犯罪集团,不是犯罪集团。那么,

张三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他同样也是主犯。各位,这就是主犯的两种类型。举个例子,张三是黑老大,李四是黑老二。张三就指令李四带着一帮小弟出去,将对方打伤了。本案中。他们这些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张三一定是主犯,他是黑老大。它起着组织策划指挥作用。

那么黑老二虽然不是首要分子。但是在这一起具体的故意伤害中,他带着小弟将对方打伤,他的作用也很大。所以黑老二同样也是主犯。这就意味着,他虽然不是犯罪基层的首要分子,同样有可能属于主犯。所以主犯的类型。一犯罪其他的首要分子。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就是其他主犯,那这个其他主犯又分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呢,

那就是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跟犯罪集团没有关系。第二种类型呢,那就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像黑老二这种角色。那主犯它的种类,我们就明确了。那明确以后那下面我们去讨论一下。主犯跟首要分子的关系。刚刚也说了,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是包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的。数额分子来,我们还同样看看这个图。第一种类型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黑老大,黑老二。他也是首要分子。第二种类型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而这个聚众犯罪呢?我们刚刚讲没多久。聚众犯罪不一定构成共同犯罪,虽然通常都构成。那就包括聚众单独犯罪的首要分子和聚众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对吧,聚众单独犯罪和聚众共同犯罪,这些人都可以称之为首要分子。由此就会产生主犯跟首要分子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这既是一个重要的选择题问题,又是一个简答甚至是论述题问题。

大家呢,的确是要掌握的,你可以现在不背,但你一定要理解。首先,根据这个图就可以直接得知主犯和首要分子不尽相同,它不完全相同。那不完全相同的体现是什么呢?各位就是把概念列出来。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而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其组织,

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概念都不一样,不尽相同。但是通过上图会发现。各位,两者之间是有交叉的,其中谁?一定是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我们会发现,主犯中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中也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所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一定是主犯,

比如黑老大恐怖组织的老大,他肯定是主犯盗窃集团的老大,诈骗集团的老大也一定是主犯。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呢,第三句话就是特别难理解了,那就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未必是主犯。为什么呢?你如果只看下图就很好理解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分为聚众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和聚众单独犯罪的首要分子。各位,那如果是个单独犯罪,它虽然是首要分子。他虽然是首要分子,

但他。不构成共同犯罪。只有一个人构成犯罪,这叫聚众单独犯罪。所以张三虽然是首要分子,但他不和别人构成共犯,不和别人构成共犯,没有共犯讨论什么主犯嘛?因此得出第三点,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未必是主犯。那一旦是个聚众共同犯罪,那就是首要分子跟别人构成了共同犯罪。这个时候,首要分子也都是主犯。但是,

聚众单独犯罪中,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那这样的话,主犯跟首要分子的关系其实还算好理解。如果用一张图进行图示啊,大家可以看。假如主犯。如果是这样的。首要分子就是这样的。还行啊,好煮饭。首要分子。中间重合的地方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各位,

那你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首要分子吗?当然是了。黑马也是马呀,对吧?那么,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吗?也是主犯呀。所以他们两个其实是个交叉关系,就像奥运五环一样,对吧?环环相扣,但是又不能相互包容。那因此我们就可以得知,一主犯与首要分子不尽相同。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三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未必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它不一定构成共同犯罪。如果聚众犯罪。属于单独犯罪,只有一个人构成犯罪,那么他虽然是首要分子,但他不是主犯。因为他连共同犯罪都不构成,谈不上主犯的问题。好,但是第三点呢,我们还要详细拆解一下三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有三种处罚形态,昨天是不是提过?

一,全体参与者都构成犯罪,向居众持械劫狱罪。各位,那如果是这种情况。所有的人都构成犯罪,那首要分子一定是和别人构成了共同犯罪,一旦首要分子和别人构成共同犯罪,那首要分子肯定是主犯呀,作用大。那这种情况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第二只有聚众者,各位聚众者就是首要分子。只有聚众者,和和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

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像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那么,既然举证者构成犯罪,积极参加者也构成犯罪,那么他们两方一定是构成共同犯罪的。构成共同犯罪的时候,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所以第二种类型中,首要分子也是主犯,但是第三种。只有聚众者才构成犯罪。只有只惩罚拒。拒的那个人。

那么,其他参加者都不构成犯罪,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我们昨天看了那个法条的。那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认为以上三种,第一种和第二种因为构成了共同犯罪,只要构成共同犯罪,那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是第三种情形,这个聚众者也就是首要分子是否构成主犯,要具体论定了第一。如果聚众者只有一个人。因为只有聚众者才构成犯罪,而聚众者只有一个人,

意味着只有一个人成立犯罪,只有一个人成立犯罪,这叫聚众单独犯罪。这连共同犯罪都不构成。既然不构成共犯,那就无所谓主犯的问题。昨天举的例子,我带着你们把门口的路给封了,就我一个首要分子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只处罚首要分子这个角色。那么,首要分子又只有我一个人,意味着只有我一个人构成犯罪。我一个人构成犯罪,那就不是共同犯罪,

也就不存在主犯的问题。二如果聚众者为两人以上,则构成共同犯罪。比如我和马蜂一起带着大家把门门口的路给封了。那这个案例中就有两个首要分子。有两个首要分子,我和马蜂有罪,你们无罪,他只处罚首要分子,那我跟马蜂就构成了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共同犯罪。所以此时要根据作用大小来去讨论我和马蜂的关系,其主要作用的聚众者为主,犯其次要作用的聚众者为从犯。比如马蜂作用大,我的作用小。

马蜂召集大家,我在旁边辅助。各位,那马蜂就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首要分子。起的作用大主犯。我虽然是首要分子,作用小一些从犯。这是完全有可能的。好,这样的话,我们是不是可以总结出一个本质的规则,就是针对主犯跟首要分子的关系。你就看首要分子是不是和别人构成共同犯罪。只要首要分子能和其他人构成共犯。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

如果首要分子不和别人构成共犯,只有首要分子一个人构成犯罪。那就不是共同犯罪,那这个首要分子他一定不是主犯。所以首要分子是否属于主犯,要具体讨论的。总结一下。主犯有几种两种。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其他主犯,其他主犯包括几种,两种。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还有犯罪集团数额分子以外的主犯。

首要分子有几种,两种,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而聚众犯罪又可以分为聚众共同犯罪和聚众单独犯罪。那么,主犯跟首要分子的关系第一,两者不尽相同概念,一列就可以。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三聚众犯罪的时候,分子未必是主犯,为什么未必是主犯?

因为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有可能只是个单独犯罪。那种只处罚首要分子的情况,首要分子又只有一个人,那就只有他一个人构成犯罪,那就不是共同犯罪,也就不存在主犯。各位,这不就清晰了吗?这就为什么我们说考试分析在那个点的列举上是有问题的。你不能说必要共同犯罪中。包括对象犯和众多犯。他认为,众多犯里面有集团性犯罪和聚众性犯罪,这就麻烦了。那聚众性犯罪不一定构成共同犯罪的,

所以准确表述应该是集团性犯罪和聚众性共同犯罪。这个表述才是合理的。好,165页这个例子我们昨天。是不是已经看完这个法条了,详细进行讲解了这块呢?我就不再做过多的解释了。主犯是什么?搞定了主犯与蛇分子的关系,梳理清楚了下面讨论主犯的刑事责任。根据立法规定。首先,我们要看一看对主犯怎么去认定大家呢?要重点关注这个新增的板块儿。这是属于在案例分析题中有很多同学就想不清楚他们两个差不多呀,

凭什么对张三定主犯,对李四定从犯?各位主犯,要考虑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那这个作用大小怎么去分类呢?各位不要背啊,理解即可分类。分三个时间维度第一,看在犯罪前的表现。就在犯罪之前,比如他有没有主动邀请他人参与犯罪,有没有出谋划策,制定方案。如果有的话,那犯罪前头的作用肯定是比较大的。

第二,看他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这个过程中的表现,比如他是积极参与还是被迫参与?在具体的犯罪过程中。他对结果发声做的贡献是大是小。各位,这是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第三呢,是犯罪后的表现,比如它分赃是占了一大部分还是一小部分?有没有组织其他人去逃跑逃逸,逃避侦查?各位一旦满足了犯罪前第一个维度,犯罪中第二个维度,

犯罪后第三个维度,那大家想一定是要认定为主犯的。通常这三个指标里面,如果有两个指标都符合,一般都是要认定为主犯的,比如犯罪前邀约别人参与犯罪出谋划策,犯罪中对结果的贡献比较大。到这一步,就要认定为主犯了。好,这是主犯的认定问题。第二,对主犯怎么去承担刑事责任?这个法条是有详细规定的。第一句话,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大家把集团罪行圈起来。这个集团罪行跟集团成员罪行不一样。比如张三是一个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这意味着什么?他对小弟实施的所有盗窃行为都是要承担责任的。小弟的各种偷,那么张三都是要负责。但是如果集团成员实施了强奸行为,各位这张三要承担责任吗?当然不需要。因为犯罪集团就类似于一个公司一样,它有自己的规章制度的。规章制度那就能体现出蛇分子的意志内容。

所以规章制度以内的老大要负责规章制度以外的谁实施谁负责,我们是盗窃集团,你怎么能去实施强奸呢?对吧?你也太不敬业了,你实施强奸跟盗窃有什么关系?所以要对集团所犯罪行承担责任,而非集团成员所犯罪行这个小问题,大家一定要注意的。第二,对其他主犯,要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把组织指挥劝起来。各位按照他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这是理所当然的。

张三入户盗窃李四望风那张三参与的是什么?盗窃的施行行为当然要按照张三所参与的来承担责任。那为什么还有组织指挥呢?这主要是针对。那么,比如像犯罪集团中的黑老二,黑老二虽然不属于第一项首要分子,但是黑老二也可以指使其他小弟打砸抢烧啊。那黑老二虽然没有亲自动手,这就是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这也是理所当然的。罪责自负嘛,你自己组织指挥的,你自己当然要承担责任好,这就是主犯的刑事责任。

那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在一个犯罪中。有可能只有一个主犯,也有可能存在着两个主犯。比如张三,李四两个人去犯罪作用相当对两个人都可以认定为主犯。并不是说必然一个主犯,一个从犯,没有这个要求。或者一个主犯,或者两个以上主犯,这都是可以的,甚至在有的共犯中,三个人都被认定为主犯。一个从犯都没有,

也是可以的,他们三个作用都相当完全可以。好到了这一步,我们主犯就解决了。主犯的两大类。关联出首要分子的两大类,然后呢,总结主犯跟首要分子的关系,最后讨论了主犯的刑事责任。而且今年增加一个板块,主犯怎么认定三个维度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主犯的刑事责任。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按照集团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对其他主犯,要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

好下面主犯结束,看从犯,从犯就简单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毕竟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社会危害性单纯来看,它是小很多的。所以我们前面说过啊。守恶必办,胁从不问。造义者必究,立功受赏。

其中,胁从不问就是对胁从犯和从犯,甚至可以不问这个不问,要理解成不处罚的意思,甚至可以不处罚。不处罚,那就是免除处罚嘛,所以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我们看一看法条所规定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这个次要指的是次要的实行犯。次要的实行犯像,我们昨天举的例子,张三先把王五杀死,劫取财物,

杀死以后,李四才加入。然后呢,共同拿走了王五身上的财物,那张三很明显在整个抢劫中作用大。主要的实行犯。李四中途加入实施了劫,这个实行行为就是劫取财物的劫,因此呢,它是个次要的实行犯。作用小是个从犯好,刚刚讲的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次要的实行犯,那也是从犯。那第二种呢,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帮助犯。

所以立法上才规定嘛,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所以辅助作用就是一种帮助作用。张三杀人,你提供刀,你就是单纯的帮助作用。你单纯提供刀的行为是不可能致对方死亡的。那必须要要求实行犯用刀把别人砍死,所以起的一定是辅助作用,要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司法实践中就出现过一个真实的案例,就是我们书幺六六页的例三。就是甲和乙两个人通奸甲男乙女。啊,

这天晚上呢,两人在通奸的时候突然听到。有个丙,他就在门口敲门。啊,这个丙呢也是想和乙通奸。那甲听到之后就很生气,就给乙说。别着急,一会儿你去开门,他就轮起一个木棍,站在了门后,然后呢,让乙去开门。以开门的这一刻,

那丙就走了进来。丙走进来,甲轮起木棍,对着乙的脑袋抛一棍打下去,致其昏迷。昏迷以后,甲又给乙说来,你去找根绳子,把他勒死。那乙又递给甲一根绳子,甲把丙勒死了。各位,这就是什么?故意杀人罪既遂了。在这个案例中,

甲肯定是故意杀人罪的,施刑犯先用木棍去击打。然后用绳子把人勒死。但是我们会发现乙起了什么作用呢?第一,按照甲的指令去开门,第二,给甲找了绳子,这都是典型的故意杀人罪的帮助行为,所以本案中呢甲?是主犯乙是从犯,两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那在犯罪前,为什么甲是主犯?我们看一看那三个维度,

犯罪前他出谋划策,指使乙去开门。在犯罪后,在犯罪过程中直接投机,用木棍击打丙的头部,而且用绳子把人勒死。甲对结果的作用。贡献是很大的,那很明显甲是主犯,那针对乙而言呢,提供的这两项帮助,这个本身是不能直接致人死亡的,如果甲不实施特定的行为,丙不可能被杀死。所以乙只能认定为从犯,

他对结果的作用相对来讲小很多。好,那从犯这个问题结束之后,我们讨论一下从犯跟主犯的关系。各位在共同犯罪中。可以只有主犯,没有从犯,刚刚也说了,比如两个人犯罪,两个人都被认定为主犯,完全可能。第二,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有从犯,必须有主犯。

从犯要依附于主犯而存在。有从犯必然有主犯,但是有主犯不一定有从犯。有主可无从,有从必有主。有从犯必有主犯,这个笑点一定要注意。从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按照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主犯从犯先从犯,我们是按照作用大小来分类的。所以从犯就是按照它的作用来去处罚,可千万不要理解成是比照主犯。

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没有这个规定的,没有比照主犯理由,就在于从犯也是按照他自己的作用大小来进行处罚的。这个小问题要注意。所以从犯它是一个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就像前面的犯罪中止一样,这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从宽,处罚情节。好,我们前面就讲了,主犯从犯,下面去讨论,第三,

先从犯。28条明确规定,所谓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各位胁从犯,他比从犯其实要更轻。因此,针对胁从犯法律后果,当然要更加从宽。立法上,明文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至少减轻甚至免除,而且都是应当。

这个应当指的是必须的意思。协同犯。从概念归纳上,指的就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这一类犯罪分子。他们是由于意志不坚定。而加入了犯罪的过程之中。需要提醒大家注意。胁被胁迫,既可以包括暴力强制,也可以包包括这种精神威逼啊,精神威逼也是可以的。但是这种胁迫的程度。受胁迫的程度。要有一个底线。

要确保胁从犯还有相对的意志自由。仍然有选择的余地。如果连选择的余地都没了,那叫迫不得已,那迫不得已就有可能会成立紧急避险。所以胁从犯和紧急避险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有没有选择的余地,有没有相对的意志自由。大家都看我举两个例子,第一个。张三跟李四说,你如果今天不和我一块去抢劫,两天以后我杀了你儿子。各位对李四进行了威胁,李四担心儿子的生命就同意了。

本案中,李四是紧急避险还是携同犯?各位当然是胁从犯,因为紧急避险要迫不得已的时候才能实施。李四是迫不得已吗?当然不是。张三发出威胁内容是两天后杀了他儿子。站在李四角度,他仍然是有可以选择的余地,至少有两天的时间可以转移自己的儿子,可以报警求助。所以张三构成抢劫罪,李四就构成了抢劫罪的共犯,具体而言属于胁从犯,那就是被胁迫参加犯罪。

那如果张三拿着一把枪,指着李四的脑袋跟李四说,你现在送我去银行,老子要抢银行,不去我给你爆头。李四一听,很害怕,开着车子把张三送到了银行。张三抢劫成功,办案中,张三当然是构成抢劫罪,请问对李四要定抢劫罪的胁从犯吗?这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吗?表面上看是,但是李四已经被完全的压制了,

反抗李四已经没有选择的余地,没有抑制的自由。李四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迫不得已牺牲银行的财产权,所以李四的行为应当评价为紧急避险。各位明白了吧,所以两者的区分很简单,就是看有没有选择的余地,有没有相对的抑制自由。胁从犯按照立法规定,我们第一点下面有个提示,那一定是被胁迫参加犯罪,而不包括被诱骗。如果被欺骗参加了间谍组织,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他本身就没有犯罪,

故意他不知道这个组织所具有的黑社会性质,这个组织所具有的间谍性质。他就没有犯罪的故意,所以被欺骗参加犯罪。因为没有犯罪,故意完全有可能不构成犯罪。正因如此,胁从犯一定是被胁迫,而不包括被欺骗。胁迫的程度要求行为人还有相对的意志,自由,有选择的余地。好紧接着我们讨论关联问题,第三项从犯跟胁从犯,他们的关系首先作用都比较小,

这是相同点,第二不同点在于参加犯罪的意愿不同。那么,从犯他是主动参加犯罪的,他愿意。甚至表现出积极的一面,而胁从犯一定是被迫参加犯罪,是基于被暴力威胁或者是精神强制。然后呢,加入了犯罪的组织。所以我们为什么对从犯,对这个胁从犯是应当减轻免除。处罚从期待可能性这种理论上也是可以讲得通的,一个人被胁迫了,被威胁了,

那么即使他参加犯罪。因为呢,我们对它的期待可能性程度降低了。所以对它从宽的幅度相对来讲也会更大一些。胁从犯,跟主犯之间是什么关系呢?各位胁从犯跟主犯似乎是有明确的界限的。因为一个作用大,一个作用很小,但是我们认为胁从犯有可能会转化为主犯,比如刚开始是被胁迫参加犯罪,但是加入犯罪以后。他就感受到了犯罪给自己带来的快感,越战越勇,很快成为了中流嘱柱。

各位,如果这个时候你再对他认定为协同犯,你能对得起他的作用吗?对不对?所以。它完全有可能从协同犯进而转化为主犯,是完全有可能的。胁从犯如同从犯一样,是法定的量刑情节从宽。情节对于胁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注意没有比照主犯这几个字哦。道理是一样的。好,这样的话,

我们就把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搞定了。先讲了第一种按照作用为主,分了主犯,从犯,先从犯。想一想啊,我们共共同犯罪人的种类怎么分分工分类法组织犯教栈犯帮助犯实行犯?作用分类法主犯,从犯,携从犯折中分类法,两者结合我们先讲的是折中分类法,先讲的第一个。以作用大小为主,分了主犯,从犯,

携从犯,讲完了主犯有点难,尤其是主犯跟数额分子的关系。索性是那个法条。我已经带着大家读过了。应该会清晰一些。还了那张图。书上面有那两个逻辑图。应该够用了。主犯搞定以后是从犯。从犯有两种次要的施行犯和辅助的帮助犯,后果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然后紧接着讲了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

不包括被欺骗,注意它和紧急避险的关系,胁从犯也可能转成主犯。如果被认定为胁从犯,那其后果就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是免除处罚。好作用为主结,结束以后下面我们开始进入兼顾分工。兼顾分工,当然就是教嗦犯。教嗦犯是相对复杂的。今年我们对教私犯的拓展是非常详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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