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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第01编)专题06:民事法律行为(02)(Av695175143,P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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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5 15:4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我们来进入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这一节呢,主要讲的是理论问题,两个考点,一个呢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征,一个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征,既是选择题的考点,同时也是主观题的考点。先来看第一个问题,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

那这个问题呢?我们在讲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当中啊,曾经给大家讲过,它指的是民事主体呢?通过意思表示的方式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核心词是意思表示啊,它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的意愿,在某种法律关系能不能发生变动的时候啊,一个决定性的或者基础性的作用。啊,比如最典型的合同行为,甲乙呢?经过很长时间的协商,终于达成了一个有效的合同。

双方之间呢,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那这个合同关系的形成呢?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包括呢,男女双方恋爱了很长时间,终于决定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办理了结婚登记。大家看这个时候呢,他们会形成一个夫妻关系。那夫妻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形成,最核心的点在于男女双方的自愿的选择。你看,这就是民事法律行为,

它的一个本质啊,当事人的意愿是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核心。这一点呢,跟直接按照法律规定发生后果的事实行为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当然我们在这个地方啊,讲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时候呢。主要是给大家补充理论,拓展里面的两个观念,第二个观念呢,是民事法律行为啊,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不是一个接地气的概念。因为在生活当中啊,基于当时的意愿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形形色色非常的多样啊,

像签合同啦。结婚啦,协议离婚啦,收养啦,遗嘱啦等等都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愿。那么,在这些具体的行为当中啊,要找到它们共同的地方,然后呢,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式,最终形成了民事法律行为。这样一个抽象的概念,所以它的涵盖范围啊,是非常广泛的。当然这个地方呢,

简单给大家梳理一下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概念的形成过程,大家感受一下民法当中的提取公因式。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操作啊?其实很简单。在我们学习法律之前,或者带大家学习民法之前啊,我相信所有的同学都参与过很多个市场交易行为。这个交易里面呢,最典型的表现形态就是买卖啊,我们上网买一本民法,一本通来好好学民法。上网呢,买件衣服啊,买部手机,买台电脑,

甚至为了工作以后呢,攒点钱啊,买辆车,买套房子。那这样的交易啊,虽然它从标的的角度来讲千差万别,但是呢,大家有没有发现这一系列的交易?它们一个共同的地方呀,就是一方呢,要把某个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相对方,而相对方呢,即付一定数的价款。作为对价。那基于这样一个共通的地方呢,

我们就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形成了一个法律概念,叫做买卖合同。所以呢,买卖合同啊,其实它是民法当中的一个术语,我们在合同编里面呢,会讲到买卖合同的含义和特征。当然,在实践当中啊,这种交易行为还有非常的多。啊,比如说租赁啦,保管啦,借款啦,

委托啦等等等,在整个民法典里面啊,梳理了19种。这样的典型合同啊,都是在生活当中啊,选取一些共性的因素形成的,法律上的概念。当然,民法典列举的这19种典型合同,它们呢,又有一些共性的地方都是啊,相关当时呢,就某项财产关系的变动。达成了一个合议,既这样一个共性啊,

我们又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形成了它们的上位概念,叫合同。所以呢,合同也是一个法律术语,我们也会讲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当然,既然当时可以基于意思表示。导致某种财产关系的变动,那必然也可以导致某种身份关系的变动啊,比如呢,我们提到的结婚。诶,就是基于双方的意愿。而达成了一个身份关系变动的合议,包括呢,

这个收养哎会形成一个理智的养父子女关系,那这样的行为呢,我们也给它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形成了一个上位概念,叫身份协议,我们在合同编里面也会提到这个词。大家看那身份协议跟合同又有什么共性的地方呢?啊,尽管一个是财产,一个是人身,但是呢,他们都体现为相关当事人就某项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达成了合议。它会涉及到两人甚至两人以上。啊,那这样的行为呢?

我们又。把它通过提取公式的方式提取出来,叫做双方。或者是多方行为。当在实践当中,有没有基于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变动的行为啊?当然有了,比如说在继承编里面。会讲到的遗嘱。哎,单方的就自己死后遗产的处分。做出一个意思表示这叫遗嘱。那这样的话呢,我们在法律上又有一个行为叫单方行为。大家看这个单方跟双方多方行为,

它们又有什么共性的地方呢?他们贡献的地方在于,不管是。一个两个还是两个以上,大家都是反映了当事人啊,按照意思表示的方式,按照当时的意愿。来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那么在法律上呢?义务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形成了一个概念,就是我们今天要讲到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所以大家看啊,这个概念呢,它并不接地气,

它在生活实践当中啊,基于一些共性的提取而层层形成的一个。抽象的概念,那意味着我们在民事法律行为这个部分讲到的规则,只要分子里面没有特别规定的,它当然可以适用于。合同结婚收养遗嘱这样的具体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呢,我们在讲这个民事法律行为规范的时候啊,不可避免的,要举一些分则当中的具体制度作为例子来。说明这这个概念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是我们无法回避的。当然,具体的社会生活应该越靠左距离,我们的具体生活越近,

但是呢,我们从民法学习的角度来讲啊,要先学最抽象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所以呢,增加了我们学习的难度。当然,这样的一个提取公因式的,体系化的梳理呢。尽管它增加了我们的学习难度,但是后期啊,也会给我们的背诵提供一些便利啊,比如呢?民事法律行为里面啊,我们会背一个东西,

叫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当你把这个有效件它展开的框架背下来以后呢,那我们再展开合同的有效件,结婚的有效件。收元的一些件以及遗嘱一些件等等等的时候,大家看都是完全相同的结构,这就叫举一反三啊,你背一个。可以解决一串儿的题目。啊,这就是提取公因式这种操作啊,在我们民法当中的一个体现,就形成了一个民法的概念体系。这强调的第一个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抽象的概念,

学习的时候啊,还是有难度的。第二个方面呢,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不限于合法行为。尽管在民法通则时代啊,我们曾经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仅限于合法行为,但在民法典里面啊,已经删除了这个要件。因为我们判断一个行为,它是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主要解决的是成立的问题,有没有一个行为的问题?而这个合法性啊,它更多的是一种价值判断,

我们会在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时候啊,考量这个行为是不是合法的?尽管某个行为它欠缺合法性要件,最终呢,没有被评价为有效,但不影响这个行为本身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啊,比如呢?明星郑某啊,他呢,跟一个小女生啊,就签订了一个代孕的协议,你给我怀孕。我来给你一笔钱,因为我不差钱啊,

至少当时不差钱。大家看双方当事人有没有达成某种法律关系的意愿呀?当然是有的,所以呢,它也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尽管呢,这样的交易是违反公序良俗,最终会被认定无效的。但不影响这个行为本身,它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一定要搞清楚这一点,我们呢,曾经在考试当中啊,考过一个题目一个。13周岁的中学生考试成绩不好,

对自己的成绩也不满,于是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啊,就直接把书包给扔掉了,这书我不上了。大家看这个行为,它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啊?答案是,是的,因为这个13岁的小朋友呢,他在扔书包的时候。反映了他想要抛弃所有权的某种意愿。它当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了,尽管呢,13周岁的中学生,

他欠缺实施相应行为的。行为能力,这个行为呢?不是直接有效的,但是呢,不影响这个行为,它在概念上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大家一定要搞清楚这一点啊,这是第一个问题,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呢,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其实特征啊,强调的就是概念里面的关键词,在民事法律行为里面呢,有三个关键词啊,

当然第一个关键词应该是民事主体。只是它没有什么特殊性,就没有写到特征里面,我们重点看后面两个关联词,接下来呢,是民事法律行为,它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你看意思表示。就是这个概念里面最核心的一点。也是民事法律行为,跟它的兄弟概念事实行为之间最本质的一个区别。当然,我们这个地方啊,也是要给大家补充一个问题,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呢?

虽然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但我们能不能把这个民事法律行为跟?意思表示,这个概念给它混同在一起啊。啊,注意是不能的。意思表示啊,它只是民事法律行为构成当中的其中的一个要素。啊,固然呢,实践当中有些行为,它是单方行为,一个意思表示就可以直接形成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比如遗嘱。啊,

你遗嘱的意思表示就是遗嘱的行为。这个同一性还是比较的高的,但是呢,有一些行为当中啊,民事法律行为跟意思表示它的距离还是要。遥远一些的,比如说呢,这个合同它是一个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呢,有一个意思表示能不能构成一个合同啊?不能合同要求两个意思,表示要达成一致啊,因为我们合同面的术语就是一方发出一个要约。对方呢,要做出一个同意的承诺,

这两个意思表示呢,达成一致的时候才能够构成一个合同,大家看要约跟承诺,它们都是意思表示。这两个意思表示啊,要达成一致才能够形成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所以呢,我们不能把这个民事法律行为跟意思表示划等号。甚至呢,我们在接下来讲到的实践行为当中。行为的成立,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合意以外,还需要标的物的交付啊,比如呢,这个保管它是一个。

合同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呢,保管合同要想成立,一方面双方之间要达成一个保管的合议啊,首先得有要约和承诺这两个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在这个基础上呢,还必须要完成一个交付行为啊,就是必须要有保管物的限时交付。啊甲呢?要出差。把自己的宠物猫呢啊托给邻居也来保管。那如果乙同意了,双方之间会达成一个合议,但这个合议能不能直接导致?保管合同成立啊,

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啊,甲呢,必须要把这个宠物猫实际交付到乙的手中,完成交付这个动作的时候。保管合同这个民事法律行为才能够成立,以此表示它是民事法律行为当中的要素,但它不是全部。不能把二者啊,直接画等号,这是意思表示为核心,那接下来第二个方面的特征呢,是最后一个关键词。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关系为目的。体现的是它的内容,必须要包含一个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目的或者合意。

那这一点呢,要跟我们前面讲到的情谊行为要区别开来。情意行为呢,双方之间也有可能会达成一个一致。甲跟乙说,周末我请你吃饭,乙说没问题啊,我早就在等你。发出邀约了,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双方达成一致了,但是他们能不能形成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啊?不能因为。它们之间这个合议啊,是以增进情谊为目的的,

并不包含一个法律关系变动的内容,那它也不能形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这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啊,它的特征里面强调的两个关键词,一个是意思表示,一个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关系为内容。接下来呢,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真题。二零一六年的单选题。下列选项当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大家看就是概念的判断。a甲能到烈士陵园缅怀先烈。大家看这个行为呢,它有没有包含一个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意思啊?

没有,所以它就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b选项。乙开车不慎将行人撞倒有没有?按照当时的意愿来发生后果啊,当然不是,你只要把别人撞到了,不管你内心是什么意愿,都会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形成一个损害赔偿之债。所以它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c丙呢,邀请朋友到自家聚餐,大家看,这也是典型的情意行为。第二项丁呢,

向同事转让一架钢琴。你看就钢琴的所有权变动,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合议,既包含意思表示,也包含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内容,所以呢,d选项是一个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啊,这就是第一个方面的考点,接着我们来看第二个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那这个考点呢,更多的是一个选择题的考点。所以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啊,一方面要掌握每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分类的标准,

另一方面呢,大家一定要记几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啊,这几个典型的例子啊,也是考试当中选择题特别爱考的考点。先来看第一种分类,单方双方多方行为的区分,它们分类的标准是意思表示的数量。或者大家也可以把它理解为主体的数量。既然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如果呢,一个意思表示就能够搞定,就能够成立,那叫单方行为。两个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双方行为。

多个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多方行为啊,这个含义啊,理解起来非常简单,就是意思表示的数量。我们这里面啊,重点给大家强调几个典型的例子,先来看单方行为,也就是一个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说了算的行为。第一个典型例子呢,是订立遗嘱。遗嘱啊,只需要遗嘱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啊,

不需要经过其他人的同意。大家呢,可能看过一部电视剧,叫雍正王朝,里面呢,就讲到了康熙年间九子夺嫡的这样一个历史过程。大家看经深思熟虑以后呢,康熙帝决定要把皇位传给四阿哥,应征他需不需要经过其他皇子的同意啊?不需要他自己想好了,立下了遗嘱。然后呢,把它放到正大光明表的后面,等它死的时候啊,这个遗嘱就可以发生效力。

康熙帝一个人就可以说了算,这就是典型的单方行为。尽管呢,在现代社会不存在所谓的皇位继承了。但是呢,财产的继承也是相同的道理啊,都是一方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这第一个例子。第二个例子呢,是放弃债权或者抛弃所有权。啊,权利的放弃也不需要经过别人的同意。家里面有不要的东西,你自己呢?就可以单独决定把它扔掉。

第三个例子啊,是大家重点要记的一个例子,也是考试里面特别考的例子,形成权的行使。我们在前面讲这个权利的分类的时候啊,讲过形成权的这种权利,它指的是啊,基于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得双方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这样一种权利。就是形成权,既然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导致相关后果的产生,一方当事人说了又算的,那当然属于单方行为的范畴了,所以呢?

行使形成权,都是单方行为。啊,比如呢,我们在前面讲课的时候啊,讲过这个网络购物的时候,七天内的无条件退货权。你看这个解除合同的主张,它就是在行使形成权需不需要经过商家的同意啊,不需要一方的意思就够了。单方行为那在教材里面呢,写了一个追认的行为这个词啊,我们在接下来讲这个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啊,还会。重点给大家讲到。

它呢,主要适用于无权代理的行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了超出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因为这样的行为啊,它是效力未定的。需要谁来最终决定它能不能发生效力啊,追认权人那追认权人呢?就是被代理人或者是法定代理人。他们一方的追认与否,就可以直接决定这个民事法律行为能不能发生效力,所以它也是一个典型的单方行为。这第一种接着看,第二种类型双方行为那一方说的就不算了,必须要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你情我愿。

法律行为才能够成立,这就是双方行为,这里面大家也是记两个典型的例子,第一个例子呢是结婚。大家都知道啊,男女你情我愿,最终才能够缔结婚姻关系,所以它是双方行为啊,比如我能不能?单方面宣布啊,高圆圆是我老婆呀。那当然不行了,因为这只是单相思而已,必须要经过高圆圆的同意办理登记,才能够形成一个。

夫妻关系啊,当然这也得我老婆同意才行啊,第二个例子是合同,这个就比较好理解啊,像我们民法典合同编里面讲到的买卖啦,租赁啦,借款啦,保管啦,委托啦等等。多数的合同呢,它都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它是个典型的双方行为。那当然,有些同学说合同是不是一定是双方行为啊?也不一定合同呢,

还有可能是多方行为。啊,比如呢?甲乙丙丁四个人签订了一个合伙协议。大家看就是四个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它就属于多方行为。那有些同学说合伙合同,它到底是双方行为还是多方行为啊啊?这个呢,其实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看合伙人有几个人。如果是甲乙两个人合伙的话,它就是双方行为。甲乙丙三个人合伙的话,

它就变成多方行为了。当然,在学历当中啊,其实双方跟多方。这两个概念啊,它的区别并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啊,因为这个双方它也是两个以上嘛。所以说呢,我们在学理当中啊,主要区分单方和多方,但在考试分析里面啊,又进一步把这个双方单独拿出来了,大家稍微注意一下就可以。理解其实非常简单的,这是单方双方多放,

当然在这里面呢,我们通过规范拓展的方式啊,给大家补充。民法典当中,一种比较独特的民事法律行为叫决议。这个决议呢,它主要适用于团体法当中。啊,就在一个团体当中,要形成团体的意志的时候,要通过决议的方式来形成,当这个决议呢,跟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之处在于。它需不需要全体的团体成员都同意啊?不需要,

这是它跟多方行为的一个最本质的区别。多方行为啊,是要求多个意思表示必须要达成一致。而这个决议呢,它主要采取的是一种少数服从多数的规范方式,主要是为了提升效率。比如呢,在一个公司当中,股东会是这个公司的权力机构,那要形成这个公司的意思的话,要通过股东会作出决议的方式来实施。但大家想想,在实践当中要求所有的股东对某个事项达成一致,现不现实啊?不现实啊,

这样的话呢,很可能好好些公司啊,就没有办法从事经营活动了,所以那么呢,提升这种经营的效率。最大限度的反映更多团员的意志,我们在决议里面采取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只要这个同意的团体成员比例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要求的。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而且是对所有的团员发生法律效力,基金投反对票。你得遵守这个决议啊,比如在股东会作出决议的时候,80%的股东。投了赞成票而持有20%股权的股东投了反对票,

大家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这个决议能不能?有效的做出啊,当然可以,因为过半数了,那这个时候呢,即使投了反对派的。只有20%股权的股东,你也得遵守这个决议,这叫少数服从多数啊,这是决议行为,它的一个特殊性。我们在物权编里面呢,会讲这个业主的建筑区分所有权制度里面呢,也会有这个业主大会作出决议的要求啊,

采取的也是一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是第一种分类。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种分类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的分类。那这个词啊,基于我们的生活经验,大家也能够理解它区分的标准是。法律行为是否有对价啊?如果呢?一方向对方支付了对价的有偿行为,如果没有支付对价的,那就是无偿行为。当然,在民法当中啊,

多数的市场交易行为都会体现为有偿行为。啊,比如买卖啦,租赁啦。行纪啦,等等啊,那这些交易呢,基本上你在负担义务的时候啊,都会从对方手里面获得相应的对价。啊,我不是白白的把这个标的物给你的,那这种行为呢?我们叫有偿行为,当然大家重点需要关注的是这个无偿行为。哎,

就是一方呢,取得利益的时候啊,没有向对方支付对价,这叫无偿行为。这一点的例子啊,大家记两个一个呢,是赠与合同。比如在过年的时候,长辈呢,发给你1000块钱的红包,大家看这就是个赠与合同,你收这个红包的时候需不需要向?长辈支付对价呀。不需要,所以这个赠与啊,

它是一个典型的无偿合同啊,当然既然是合同要求甲呢在。做出赠与意思的时候,啊乙要表示同意啊,给你发红包的时候,你要收下红包才是赠与合同啊,在微信里面呢,别人给你发红包的时候,你是可以拒收的,那这个赠与合同也不能成立。所以它是双方行为。第二个典型例子啊,是我们讲义当中写的遗赠啊,大家看虽然也有这个赠字啊,但是这个遗赠跟赠与还是有所区分的。

遗赠呢,它是遗嘱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主要体现为通过遗嘱的方式啊,让没有法定继承资格的人来取得遗产的权利。啊,比如这个王监理。思前想后,觉得财产留给王思聪会害自己的儿子,于是他决定啊,把万贯的家财都赠与给众合公司。大家看众合呢,它有没有法定计算资格啊?显然没有,那它取的这个遗产呢?就属于遗赠,

当然这个遗赠呢?它也是一个典型的无偿行为。因为众合取得这个遗产的时候有没有?支付对价啊,没有。当然,大家把这个遗赠啊,跟赠与区别开来啊,遗赠呢,它是一个典型的单方行为,因为它是基于遗嘱做出的,遗嘱是单方行为嘛,遗赠当然也是单方行为。尽管呢,按照我们继承编的规定,

如果呢,受益都能在60天内没有表态的话,是被它拒绝接受。但是呢,不管你这个受益责任有没有接受,都不影响遗赠这样一个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了,所以它性质上属于单方行为。同时也是一个无偿行为。当然,在民法领域啊,还有不少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来自主约定。啊,

比如呢?借款合同如果约定利息的话,那就是有偿的,没约定利息的话,那就是无偿的。包括这个保管也好,委托也好,有可能有保管费,委托报酬也有可能没有啊,所以说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然,从民法的角度来讲,一旦某个行为啊,被认定为是无偿行为的话,

那法律呢,要降低对当事人的要求。毕竟啊,我在向你履行某种义务的时候啊,我并没有从你手里面获得对价,那法律呢,对我要求都不能太苛刻。我呢,原则上只需要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任,这是无偿行为的一个共性的地方。你看我们前面啊,讲过一个制度,在宣告失踪当中呢。这个财产代管人,他代管这个财产原则上是无偿的,

所以呢,他只对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负法律上的责任。就是基于这个原理而得出来的。这是第二种分类,那接下来呢?第三种分类啊,是诺成行为跟实践行为的区分。这种分类啊,虽然现在考试分析里面没有这个考点,但是呢,我们在合同编里面啊,讲合同的性质的时候经常要用到落成实践。这样的术语,所以呢,给大家补充这种分类,

它区分的标准呢,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不是要以交付标的物作为要件?如果要的,那就是实践行为,如果不需要的,那就是诺成行为啊,当然大家想一想,哪一个是原则,哪个是例外啊?诺成行为是原则,而实践行为是例外啊,因为既然民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民事法律行为又以意思表示为核心。那意味着,

只要当时呢?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原则上这个行为就应当成立了。这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啊,一诺即成叫诺成行为,比如呢,买卖啦,租赁啦。赠与啦,等等啊,都是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就可以成立那另外一种行为呢,叫实践行为啊,当然在学理当中啊,又把它叫药物行为。大家稍微注意下这个词啊,

药物行为啊,就是必须要交付特定的标的物,这个行为才能够成立。换句话说,双方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行为还不能成立,必须要等到实际完成标的物交付的时候。这个合同才能够成立,这意味着在交付标的物之前呢,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保有反悔的机会。啊,比如呢?给大家举个例子,讲义当中这个事例涉及到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它是一个典型的。

实践合同,这意味着自然之间要达成一个借款合同。除了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必须要实际交付这个借款。啊,大家看这个例子,车母呢?为了买别墅就请好友老马来吃饭,并希望呢,借钱100万。啊,老马是个吃货啊,请他吃顿饭,什么条件都能答应,那在吃饭吃的正开心的时候呢,

车母就提出这个要求,说兄弟要买别墅。你那么有钱,能不能借我100万?支持我一下。大家看这个时候呢,毛某啊,尽管他心里可能一万个不愿意,但是呢。你拿别人的手短啊,吃别人的嘴软,这个时候你很难。直接拒绝对方,所以这个时候啊,老马就满口答应下来了,

说没问题,100万我来支持你啊,不够的你再找岳老师去借去。然后这个时候呢,车模啊,准备的非常充分,当场就拿出了已经草拟好的借款协议,说你看协议我都写好了,你直接签字就可以了。哈,老马呢?也没有退路啊,当时就签了字,后来呢,回家以后啊,

打算要转这100万的时候呢。有点犹豫了啊,思前想后觉得车某这个人不太靠谱。啊,转出去的话,可能血本无归还,不如投到股市当中啊,赚点收益啊,钱生钱。可能更有保障,于是这个时候啊,老马就给这个车模发了一个信息啊,说回去请示老婆了。我老婆不同意把这个钱借给你,你就别为难我了啊,

你找岳老师去借去吧。大家看这个时候呢,车某能不能说啊,白纸黑字你都同意了,你出尔反尔,你要承担法律责任,能不能提出这个主张啊?不可以,因为双方都是自然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呢。它不仅要双方当时达成一致,还要实际提供这个借款,在实际提供借款之前呢,合同并没有成立,这意味着双方依然保有反悔的机会。

啊,大家看这样的结果是不是也符合人之常情啊啊?因为在生活当中啊,别人找你借钱的时候,你虽然表面上答应下来了。但是呢,只是。情谊上的或者面子上的答应,还是真的希望把这个钱借给他,很难进行区分的,所以呢,法律啊,给当事人一个反悔的机会。其实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的啊,答应的时候有点冲动,

没有四句周全,那事后呢,你依然可以通过拒绝支付价款的方式。而不至于遭受重大的损失,这就是实践合同。它的一个规范意义,这意味着马某后来就没有把钱借给车某。而是呢,投到了股市当中啊,大家可能都知道啊,损失惨重,每次我们聚会的时候啊,老马这个股市上到底还有多少钱?啊,谁都不敢随便问啊。

当然,如果车不能从老马这个地方没借到钱啊,就去找众合公司来借钱啊,找到我们众合公司的李跃龙总裁啊,李总。啊说我要买房子,看看公司能不能支持我一下,那这个李总呢?也不好意思当面拒绝,就同意了,车车呢?同样拿出了已经备好的借款协议。啊,李总,这个时候不好意思啊,

也直接签了字,面子上还是要过得去的,后来呢,公司经研究觉得车某这个人不太靠谱,不想借这个钱了。大家看这个时候呢,车某能不能要求众合公司来承担违约责任呢?答案是可以的,为什么呢?因为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借款啊,众合公司这一方,他就不是自然人了,他既然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那意味着它就是一个落成合同,既然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合议了,

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如果你众合公司呢,出尔反尔,没有履行这个合同的话。你当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了,这就是诺成合同跟实践合同。它的一个区别。当然,在民法里面呢,实践合同除了这个。自然人之间借款以外啊,民法典里面还规定了两种合同,一个呢是定金合同,一个是保管合同,我们在具体制度里面啊,

会给大家讲到这样一个特点。同时呢,从民法理论角度来讲,借用合同,它本质上也是一个。实践合同。啊甲呢?找乙去借他的车啊,来开一个星期啊,或者呢要去外地去出差,自己没有车,借朋友的车开。朋友的表面上答应下来了,但后来又一想把车借给你,这个风险得多大呀?

啊,于是呢,后来还是决定反悔了,大家看这个时段你能不能找同事来主张违约责任呀?答案是不能因为借用合同,双方达成一致的时候,合同有没有成立,必须要等到实际提供借款的时候,是不是也符合人之常情啊?啊,在实际借这个东西之前呢,给当事人一个反悔的机会。这是诺成行为跟实践行为的区分。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四种分类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的区分。

它们区分的标准是法律行为在作出的时候是不是必须以特定的形式来作出。啊,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包括按照当时的约定,必须以特定形式作出的,那就是要式行为,不需要特定形式作出的。也就是到底什么形式要做出你们自己看着办的,那就属于不要实行。大家想想哪个是原则,哪个是例外啊?不要式行为是原则,要式行为是例外。既然民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那当时呢,

在实施这个法律行为的时候,采取什么形式,那当然是自由选择的啊,口头的,书面的,你随便选。只有在例外的时候才受到形式要件的要求。所以呢,大家这个地方啊,重点记得是要事行为当中比较典型的例子。注意两类行为,第一类行为呢?是身份行为,因为这个身份行为啊,会导致身份关系的变动。

而这种变动啊,对当事人来讲是意义重大的,所以呢,法律要求啊,必须要通过特定的形式来作出。啊,比如结婚必须通过办理结婚登记的方式来实施。但在实践当中呢?有的男女虽然同居了好多年了,甚至在老家也举办了婚礼,但是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能不能形成夫妻关系呀?不能因为你实施行为的形式没有符合法律的要求。包括我们前面讲到的遗嘱,

原则上都要通过特定的形式来做出。在民法典继承编里面呢,规定了六种形式的遗嘱。当事人只能是选择其中的一种来实施这种行为啊,因为你立完遗嘱以后必须要等到遗嘱人死亡的时候,遗嘱才能发生效力。那这里面的内容到底能不能反映这个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有可能死无对证,所以呢,法律要求形式上。必须要做明确了,这是第一类行为,那第二类要式行为呢?主要是商事交易当中涉及到的行为。啊,

比如说这个建设工程合同保理合同啊,它都属于商事合同,原则上通过书面形式呢,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给确定下来,防止发生争议。我这里面给大家补充了一种合同,叫担保合同,它属于要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为这担保啊,在实践当中。它是风险很大,收益很小的一种行为啊,基本上只有风险,没什么收益。

啊,比如在实践当中啊,有些人呢,吃了别人一顿饭啊,就在合同上呢,给别人当保证人,给别人做保。还感觉自己挺有面子的。但事后啊,有可能会让你倾家荡产,这个风险是非常大的。所以呢,法律要求这个担保合同呢,必须以书面形式来作出,让当事人要慎重行事,

你在签字的时候啊。要稍微考虑考虑啊,你愿不愿意冒这个风险?这是要式行为,跟不要式行为的区分,当然这里面呢,大家要注意把它呢,和我们刚才讲到的诺成和实践行为的区分,给它区别开来。我问大家一个问题,是不是实践行为或者药物行为都一定是药师行为啊?当然不一定了,它们是两种不同的分类,指代的是不同的标准,当然不能直接画等号,

比如这个实践行为当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或者保管合同,他们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来作出,也可以通过口头的方式来作出,是典型的。不要式行为。但是呢,他们以交付标的物作为成立要件,所以又是实践行为啊,这个是不矛盾的。这是第四种分类。接下来,第五种分类啊,是主行为跟从行为的区分啊。当然,

这里面呢,一定会涉及到两种行为,基于它们之间的从属关系。我们把行为分成主行为和从行为主行为呢,是可以独立存在的,而这个从行为呢,它是从属于主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不具有独立性。这里面大家先记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担保合同。比如呢?甲呢?买房子,然后呢,付了一部分首付以后啊,

就找银行去贷款。大家看这里面的一个借款合同。那银行呢,为了确保自己合同债权的实现,就要求甲呢找一个保证人来做保。于是呢,甲就找到自己的土豪哥们。乙呢,和银行签订了一个保证合同。啊,约定如果甲呢还不了借款的话,由乙来承担责任,大家看乙呢跟银行签订这个保证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担保。借款债权的实现,它就是一个担保合同,

大家看这个合同啊,它是具有同属性的,它要同属于甲跟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假设事后发现,甲跟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了,或者被撤销了,那这个保证合同呢?是会随之无效的。因为它不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这就是从行为它的意义所在。我们在。民法典分则部分啊,给大家讲这个保证合同制度的时候啊,也会特别强调保证合同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从属性的特点,唉,

就是它的。从行为这个性质里面延伸出来的。这是第五种分类。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财产行为跟身份行为的区分。啊,虽然讲义里面有这个有因和无因行为的区分,但是呢,它理解起来啊,相对有难度,我们放到最后再给大家讲。先来看财产行为跟身份行为的区分,它们区分的标准啊,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法律后果的不同。作为标准的。

如果呢,行为导致的是财产关系的变动,我们叫财产行为。像买卖啦,租赁啦,借款啦等等。基本上导致的都是财产关系的变动,用钱可以摆平的财产行为。而身份行为呢,主要指的是导致身份关系发生变动的行为啊,比如我们前面在举例子的时候。甲乙结婚形成夫妻关系,身份关系变动。收养人跟收养人签订一个收养协议,会形成一个理智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也是一个身份关系的变动,也是身份行为。包括呢,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哎,也是可以发生夫妻关系解除的这样一个效果,它也属于这里面的身份行为,这里呢,我们要重点给大家分析一种行为遗嘱,行为它到底是。财产行为还是身份行为?当然这里面呢,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呢,这个遗嘱啊。

虽然规定在加试法领域,但是呢,按照我们目前继承变动规定,原则上啊,这个遗嘱呢,主要导致的是财产关系的变动。所以呢,它性质上属于财产行为,这个结论大家先记住。当然有原则呢,也会有一些例外的情形,比如在总则编里面啊,我们在讲这个监护制度时呢,曾经讲到。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来指定监护人。

大家看这样一个遗嘱监护制度啊,它会涉及到某种人身关系的变动,那这个时候呢,它会表现为一种身份行为。啊,所以说这个遗嘱啊,它到底属于财产行为还是身份行为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上是财产行为,但例外的时候也可以构成一个。身份行为关键看内容,这是第七种分类。接下来,我们来看第八种分类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当然,这种分类啊,

理论性比较强,理解起来是有难度的,在讲这个分类之前啊,先强调一点负担行为跟处分行为的区分呢,它的前提首先得是一个财产行为。这意味着,对身份行为来讲呢,它是负担行为还是处分行为啊?答案是都不是,只有财产行为才做。接下来我们讲到的进一步分类。大家看我们基于这个财产行为啊,它发生的效果是负担义务还是导致权利的变动作为标准,把这个行为呢分成了。负担行为跟处分行为这两种类型,

我们先来看这个负担行为,它指的是。财产关系的效果呢?体现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也就这个行为发生以后啊,它的财产关系的后果呢,体现为你要负担某项债务,这样的行为呢,我们叫。负担行为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呢甲呢,上网上买了一本民法,一本通下了个订单。大家看,这是典型的买卖合同,

那买卖合同成立以后呢,发生了财产关系的变动,这个财产关系的变动体现为什么呀?是不是体现为甲取得了一本通的所有权啊?显然不是因为你甲要取得所有权的话,还得仰仗于商家呢,把这本书通过快递的方式交付到你手中的时候,你才能取得所有权。如果呢,双方只是签订买卖合同,它发生的后果啊,其实只是一个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商家呢,负担了一个交付标的物的债务。而甲呢,

负担了一个即付价款的债务,那这样的行为呢,就属于典型的负担行为。事实上呢,我们民法典合同编的多数合同的成立,导致的都是一个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都属于负担行为的范畴。正因为这个负担行为啊,它的法律后果呢,跟债权债务关系的变动有关,所以呢,我们在学理当中又把它称之为债权行为啊,因为你导致的是。债权的产生或者是债务的产生啊,债权行为接下来呢?

我们来看第二种行为叫处分行为,那处分行为呢?它的财产后果就不是负担某一项债务了。而是某种权利直接发生变动。这样的行为,我们叫处分行为啊,比如呢,我刚才举的例子,商家呢,收到这个订单以后就以快递的方式给这个甲呢,寄了一本书。甲呢,也签收了,大家看这个交付的行为,它的后果是什么呀?

甲是不是直接取得这本书的所有权呀?那这意味着它发生法律后果啊,是物权这种权利直接发生了变动,那这样的行为呢?在这种分类体系之下,我们把它叫。处分行为啊,当然这个处分行为呢,最为典型的体现就是物权发生变动,所以叫物权行为。啊,再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说呢,这个村集体和甲农户签了一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那基于这个合同呢,

农户来承包a地块儿,大家看签订这个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呀?是不是只是负担了某项债务啊?显然不是,按照我们民法典物权变动规定啊,合同生效的时候,农户就取得了对a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一种用益物权,所以呢,它的后果啊,也是物权直接产生了。所以呢,构成的也是一个处分行为,而且是这个地方我们所说的物权行为。当然,

处分型里面所讲到的权利发生变动啊,不仅包括物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果是其他权利直接发生变动的,我们叫准物权行为,大家注意这个词。准物权行为考试分析啊,举了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呢是债权让与的行为。啊,比如呢,我对车某享有一个十万元的金钱债权。那我找陈某要钱的时候呢,他不给我,但是呢,

我急于花钱,所以呢,我们把这个债权变现,我就以八万块钱的价格把这个债权卖给了马某。啊,让马某来承担这个找车某要钱的风险。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十万元的进项债权,它的债权人就从我变成谁呀?马某了。是不债权的主体直接发生了变动啊,发生了一个债权让与。那这样一个债权转让的合同呢?它性质上就属于准物权行为,当然也属于处分行为,

因为它直接导致债权发生变动了。那还有一个例子是股权的转让,你看它也是一个权利。啊,比如呢?马某对某个公司享有一个股权。套牢了他呢,想把这个股权呢转让给别人啊,假设有个人真的愿意接手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时候,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受让人会成为新的股权的权利人,是不是这个股权直接发生了?主体上的变动啊,也属于这个地方所讲的准物权行为,

或者叫处分行为,这就是它们的区分啊,负担行为,法律后果是。负担某项债务债权,这个关系的发生,而这个处分行为呢?直接导致某种权利发生变动,物权发生变动的物权行为,其他权利发生变动的准物权行为。这就是这个分类,它涉及到的一些基本的概念,当然我们好多同学啊,在学习这个负担行为跟处分行为区分的时候啊,可能都听过一句话。

啊,这句话呢,是王子健教授说的,他说啊,负担行为跟处分行为的区分是民法的任督二脉。啊,你如果这两个概念区分没有搞清楚的话,那你的民法任督二脉就打不通。好多同学呢,听了这句话以后啊啊,就去琢磨这个负担行为跟处分行为到底如何去区分区分不开的时候呢,就感觉自己民法的任督二脉没有打通。其实呢,我这个地方啊,给大家强调一个观点,

就是这个问题啊,在德国民法当中,包括在我们国家台湾地区民法当中都非常的重要。但这个问题啊,在我们国家并没有那么重要,因为我们国家的民法通说并不认可这种区分。啊,就是我们民法学历里面啊,通说观点认为这种区分它的意义是比较小的。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这种区分啊,它实际上是割裂了一个完整的交易。啊,就像我刚才举的例子甲呢,在网上下了一个订单。

买一本民法一本通。然后呢,你即使没有学过法律,也知道这个商家呢,他会基本一本通给这个奖。这是一个完整的交易,但是呢,这一种财产行为的分类方式啊,它把它割裂成了两个行为,一个呢是。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是一个负担行为,一个呢,是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是一个处分行为。分成了两个行为。那其实这种分类方式啊,

它不符合我们交易的观念,你在我们交易当中。商家呢,把这本书交给甲,这个行为他有没有独立性啊?其他没有独立性,它是这个买卖合同的一个履行行为,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交易,所以这种分类啊,有点太过于细致了,反而呢。跟我们的生活一般观念有所违背了,所以呢,我们国家就没有承认这样一种分类。当然,

我们国家呢,用了另外一个词,物权编里面,我们会讲叫做区分原则,哎,我们这个区分原则啊,不区分。负担行为跟处分行为,但是你要区分合同的效力和物权变动的结果。这个在物权编里面啊,会讲到这样一个说法,就在刚才那个交易里面呢,甲跟商家之间会成立一个买卖合同,我们要确定这个合同的效力。同时呢,

我们要确定。标的物它有没有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如果呢?交付这个行为完成了。那我们就认为物权变动的结果发生了,而不认为它是一个独立的,有效的物权行为。啊,不知道大家能不能听懂这个意思,讲到这个地方的时候啊,我要强调一个,前面我特意没有讲的内容,就在讲义的。37页啊,讲到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准,

民事法律行为跟事实行为区分的时候啊。涉及到一句话,大家看事实行为这个部分呢?有考试分析里面的一句话,我前面特意没有讲啊。它说啊,作为债权标的的给付行为,如交货付款也属于事实行为,大家看到这句话了吧?你看,在我们国家呢,因为不承认这个物权行为或者负担行为的独立性,这意味着交付标的物这个行为它并不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我们不承认处分行为跟负担行为这个区分,而认为啊,

它只涉及到。物权变动的结果能不能发生?啊,既然它不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那意味着我们不需要考虑交付标的的人,他到底有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只要这个交付行为在客观上完成了,就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结构的发生,所以呢,在我们国家啊,这个付款的行为也好交付标的的行为也好。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物权行为。它是一个事实行为。啊,大家一定要记得这个结论,

这代表着我们考试分析啊,其实采用到了民法的通说观点啊,就认为这个。物权行为这个词啊,独立出来,它是b要大于利的,我们就不承认它,而把它当成一个。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来对待。也就是说,我学习民法啊,就喜欢搞这个理论问题,我就非得把这个负担行为跟处分行为的区分给它搞清楚。那接下来呢,我给大家简单讲一个小例子啊,

你能够搞清楚这个例子的,代表着你基本上把这两个概念区分开来了。啊,当然,如果你搞不定的话,也不用太过于担心,因为我们国家根本就不承认这种分类。所以呢,举个例子啊,仅供大家思考之用啊。甲呢,要找乙买苹果。注意这个细节啊。那挑来挑去呢,挑了十个苹果啊,

觉得还不错,十个苹果,然后呢,乙一称。啊,总共呢?应该付45元,后来呢甲就给乙付钱,他呢口袋里面掏出了一张50元的钞票。就付给了乙。啊,当然乙呢,还得找给甲。五块钱,于是呢乙呢就给了甲五个一元的硬币。

大家听明白,这个交易了吧?生活当中非常常见啊,买苹果的过程,十个苹果花了45块钱,付了50块钱啊,找了五个硬币啊,总共是五块钱。那如果我们国家承认这个负担行为跟处分行为区分的话啊,大家来在这种分类标准之下判断下。这样一个交易里面,它包含着几个物权行为。啊,大家可以先暂停下这个视频啊,你先自己去琢磨琢磨,

然后呢,接下来再看一下,跟老师分析的结果一不一样啊,如果一样的话,代表着你基本上掌握了这个。负担行为跟处分行为的区分。我们来分析下,首先呢,先看一下这里面有几个负担行为啊,这里面呢,相对来讲比较简单,甲乙呢,成立了一个。苹果买卖合同负担了一个债权债务,所以说这里面有一个买卖合同,

苹果买卖合同,接下来呢,我们来看这里面有几个处分行为呢,或者几个物权行为呢?当然这里面啊,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呢,既涉及到苹果本身,也涉及到什么呀,也涉及到货币这样一种特殊的标的物。我们先来看苹果,站在苹果的角度来讲,我们来看这里面有几个物权行为啊。有十个物权界面,因为每一个苹果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物乙呢,再把十个苹果交付给甲的时候,

必然包含着。十个苹果,每一个苹果的物权发生变动的意思,这里面有十个物权行为接着判断。货币,但这个货币里面呢?首先是甲呢,要把一张50元的货币交付到乙的手中,包含了一个。货币物权发生变动的行为,这里面呢,有一个物权行为,当然乙呢,又找给甲五个硬币,而五个硬币呢,

都是独立的物。这里面呢,会包含五个。硬币所有权转移的物权行为啊,五个那这样的话呢,加起来总共是有一个负担行为16个处分行为啊,总共呢应该是有17个。法律行为啊,不知道跟大家算的结果一不一样啊,如果一样的话,就代表着你基本上掌握了这种区分,基于这个例子,大家有没有发现?我们要区分这个负担行为跟处分行为的话。是不是把我们看起来非常简单的一个买一兜苹果的交易给它割裂成了17个法律行为啊?

那意味着每一个法律行为呢,都得考虑它的。效力啊,要考虑它。实施的时候,当时有没有行为能力啦?要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不是真实啦?等等。这样的话呢,会把这个问题啊,分析的非常的复杂。所以呢,基于这个考虑啊,我们国家没有区分债权行为跟物权行为这样的概念啊,当然这样的概念的区分,

它有没有意义啊?它其实是有意义的啊,相当于是对一个交易啊做非常微观的,这种解剖的分析。你看一个比较简单的交易,好像看起来有点小题大做,但是呢,我们在分析某一个比较复杂的交易的时候啊,这种精细化的观察。啊,就会发现很多原来你发现不了的问题,它是有利有弊的,只是我们国家呢呃,基于这个国情的考虑。没有接纳这样一种分类啊,

这是。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的区分。或者叫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那最后呢,我们再来看这个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的区分。其实这个问题啊,也是一个纯理论的问题,但是呢,考试分析还是把它写进来了,所以大家呢,也要稍微了解一下,有因行为跟无因行为的区分啊,它指的是。以法律行为与原因之间的关系作为标准进行的区分。

有因跟无因啊,它的分类标准不是说有没有原因,而是这个行为的效力呢,能不能和原因相分离?如果呢,这个行为它与原因不可分离的。啊,原因无效会导致这个行为无效的,那就是有因行为,如果呢?这个行为啊,可以和原因相分离的。相互具有独立性的我们,叫无因行为啊,就是即使原因行为无效,

它也不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听起来很抽象。其实呢,我们在民法里面啊,区分这个有因行为跟无因行为,主要是基于负担行为跟处分行为的区分而延伸出来的,因为大家看一下。如果我们承认这个负担行为跟处分行为的区分的话,那这个负担行为呢?基本上它是处分行为的原因行为。啊,你想想。商家呢,为什么要把一本民法,一本通交付到甲的手中啊?

如果我们把它认定为是一个物权行为的话,那它的原因行为。就是。甲乙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那这两个行为的效力能不能相互独立?这就体现了有因和无因的观点。我们来看啊,假设呢,我们基于有因型的概念,会得出一个什么结论来呢?就这个原因,行为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了。它会不会导致这个?物权行为。无效呀,

当然会了,因为它们是不可分离的原因,无效了,必然导致物权行为或者处分行为的无效,这叫有因性。那对于无因性意味着什么呀?无因性意味着两个行为的效力是可以相区分的,即使呢,这个。作为负担行为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了,它原则上也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这叫无因性。啊,比如说基于无形的观点,即使那个甲和网店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了,

只要网店呢,把这本书交付到了。甲的手中那这个物权行为依然是有效的。这个甲呢,依然可以取得这本书的所有权,只是呢,你取得所有权的原因没有了啊,欠缺正当根据要作为不当得利,把这本书呢返还给商家。啊,这是这种立法模式之下延伸出来的结果,但这个地方呢,我还是再一次强调在我们国家呢,不承认这个。负担行为跟处分行为的区分啊,

既然根本就不承认这个处分行为的独立性,那就谈不上。处分行为的无因性的问题了,那我们国家呢?在分析这个问题的时候啊,主要说的是债权合同的无效,会不会影响物权变动结果的发生?啊,因为前面我们讲了我们国家呢,没有采纳这个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分类,而是。采纳了一个叫区分原则的制度,它呢,其实也可以体现为这个有因跟无因。大家想想,

在我们国家,如果呢,当事人签订这个买卖合同无效了,即使标的物完成交付,能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啊?在我们国家是不能,这意味着我们国家在区分员的这个领域当中啊,采取的是有因性的观点。你先记住这个结论啊,听起来很抽象,我们在物权编里面呢,还会再次强调这个问题,在我们国家第一不承认。处分行为的独立性啊,根本认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是在我们国家呢,如果合同被认定无效了。它不能导致物权变动结果的发生,所以说原则上采取的是有因性的观点。也等于说那有没有无因性的情形啊?也是有的无因性里面啊,大家掌握一个例子就可以了,就是票据行为。可能学过法学啊,或者这个呃,学习这个国际贸易啦,工商管理啦等等,这些专业的同学啊,可能听过票据这样一种支付手段。给大家举个例子啊,

它就是采取无因性的观点的,比如呢,甲公司跟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按这个合同的约定啊,甲公司呢,应当向乙公司支付十万元的货款。那在实践当中啊,这十万的货款呢,可以付现金,可以转账啊,当然更多的是甲呢,会给乙公司开一张。十万块钱的支票或者汇票,那乙拿到这个支票以后呢?他可以直接到银行。

到期的时候把这十万块钱给兑出来。这样的话就实现了支付十万块钱的价款,这样一个目的了啊,它是一种支付手段。那假设呢甲呢?把这个支票开给乙公司了。在乙呢,对乙付这十万块钱之前呢,发现甲乙真的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被认定无效了,被认定无效意味着甲呢,他不需要向乙支付这十万的价款了。大家看这个时候呢?票据行为还有效无效。以他拿这个支票能不能到银行兑出这十万块钱啊?

答案是可以的,因为大家想想甲呢,为什么给乙开这个支票啊?因为他们之间有买卖合同,所以说买卖合同是这个支票。出具行为的原因,行为那原因行为无效了,它原则上不会导致这个票据行为的无效,就是甲开出这个支配来,依然得是有效的。乙呢?拿这个支票还是可以从银行对到这十万块钱的,只是呢,因为原因行为无效了,你拿这十万块钱欠缺法律上的根据,

你要作为不当得利啊,再返还给这个。甲公司。这就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啊,即使买卖合同无效了,也不影响票据行为本身的效力,你可以到银行兑钱。啊,但是呢,对出的钱。你最后得作为不当得利返给甲公司,这就是有因行为跟无因行为的区分。如果呢,大家跟我们刚才讲到的负担行为跟处分行为,我们国家的态度关联起来的话,

那这个有因行为啊,它就会体现在。合同的效力跟物权变动的结果之间能不能相分离?啊,在我们国家呢,主要是相分离为原则,而这个无因性呢,是例外,大家主要记一个例子,票据行为就可以了。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接下来呢,我们来简单看两个考过的题目,先来看第一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a融资租赁合同是不是时间合同啊?当然不是了。b建设工程合同以及d技术开发合同都是诺成合同。而这个c选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啊,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它是实践合同。接着看第二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是看a选项遗赠是不是单方行为啊?当然是了,只需要遗赠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即使这个受遗赠人呢?他在60天内没有接受这个遗赠,也不影响遗赠,

这个行为已经成立了,所以他是单方行为。b选项租赁作为合同,它是双方行为,而c这个宽容表示呢?我们前面讲了,它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行为是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分类啊,你连民事法律行为都不是,当然不属于单方行为了。d选项侵权行为,这是一个典型的事实行为,它也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所以呢,也不参与这种分类。

这样的话呢,正确答案只能选择a选项啊,这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当中啊,给大家讲的八种分类标准。那有些分类呢,它是理论性非常强的啊,虽然这个实际意义并不大,但是呢,考试分析既然把它写出来了,大家要了解这种分类。但是呢,我还是再次强调大家不用太过于较真,如果你的功底不扎实的话,天天去琢磨这些理论问题的话。是容易走火入魔的啊,

所以我在前面强调民事法律行为这一部分,大家在理论拓展方面一定要懂得。适可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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