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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专题01第06节法的要素(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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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7 06: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翻到第六个考点法律要素。法的要素呢,其实它完整的对应的就是考试分析当中的第六章,在第六章呃,法的要素,大家注意它其实主要就是讲两件事儿,当然你也可以把它理解为是三件事儿都可以。呃,关键看你怎么去界定第一件事儿,首先法的要素当中包括几个部分呢?如果以两件事儿来说,那就是它是研究。

法律规范和法律概念,如果以三件事来说,就它研究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听出来了吗?潜台词告诉大家一个道理,什么东西啊?法律规范,它就等于法律规则加法律原则。这个大家一定要有这样的概念啊,法律规范,它既包括法律规则,也包括法律原则,道理很简单,因为法律规范是什么?法律规范说白了就是一个法律层面的标准,

那这个法律当中的标准,它可以是明确的,具体的标准当然也可以是宽泛的,抽象的高度一般化的标准了。如果是明确具体的标准,那就是规则,如果是宽泛抽象的标准,那就是原则呗,所以说呢,法律规范既包括规则,又包括原则。在考试分析当中,他把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等于说直接做了一个等同处理这个做法,其实是有问题的,能明白吧,

大家要把它思路上要纠正过来呃,尽管他说到的规范就是。就是法律规则,但是你得知道,实际上法律规范的范围要更大的,既有规则又有原则,它是一个规则的上位概念。为什么咱们要做这样的纠正呢?很简单,因为如果你把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完全等同的话,那他知道后面的很多概念,你就没法理解了你,比如说我们经常讲法官要依照法律规范来裁判案件。而如果规范只有规则,那就意味着原则会丧失裁判功能。

而事实上,原则有没有裁判功能啊?有啊,甚至疑难案件当中还主要有原则呢?那再比如说我们说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所构筑起来的体系,那如果说你说法律规范就是法律规则的话,那相当于说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当中就没有原则了。这也是很荒谬的,再比如说到一个国家的法律部门,法律部门说是同类法律规范的集合,那如果你认为法律规范只有法律规则,那么意味着任何一个部门法当中就只有规则,没有原则了吗?这显然也不符合事实,

听懂我意思吧,所以说大家要把它纠正过来,法律规范既包括规则,也包括原则,它是一个规则和原则的上位概念。好,这是一个问题,当然我们不否认了,在所有的法律规范的体系当中,法律规则毫无疑问它的数量是要更多的,这个我们不否认啊呃,所以说先说的是法律规则。但是考试分析当中,我再强调一遍,它把法律规则和法律规范等同了说。

当它的语境下,也是我们讲义这个语境下所说到的法律呃,这个呃,起码在法律规则这块啊。法律规范这个它的理解呢,就理解为是呃,它所说的法律规则就可以了,清楚了没有,因为它把它做了等同,但是你在理解的时候一定要把它转过来。好,那什么是法律规则呢?这个概念我个人建议大家要背一背,我一般很少让你背概念是吧?但是这个概念的话,

最好大家背一背啊。什么是法律规则?是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来规定人们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首先,你得知道法律规则是法律规范。是一种法律规范,并且这种法律规范的话呢,有一个特点什么特点呢?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后果,并且这个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规定并不是随意的,而是遵循了特定的什么?逻辑结构形式那是概括起来,

把这几个要素把它合并起来就完了嘛,在背有些概念的时候提醒大家先背主干句,然后呢,再加入其中限定的细节。能明白吧,你看刚才说的时候,首先明白法律规则是一种法律规范,没问题,只不过这种法律规范呢,怎么办?以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为它的内容,并且这些内容通过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来在法律。规范当中表达看到了没有?你把这些信息一砸,揉它的概念也就出来了嘛,

这样的话,你在背的时候会有点层次啊。好,但不管怎么样,法律规范规则就是呃,这个以一定的结构形式来详细的设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就完了。那么,法律规则呢?应该说是法律规范体系当中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当我们在接触到法律规范的时候,法律规则的数量要比法律原则的数量要更多,很正常了,总体要求肯定要比,具体要求要少嘛。

所以说呢,法律规则的失望最多,那也意味着它是最典型的,我们所通常讲到的法律规范,法律所具有的一切特征,法律规则通通都具备。那在这儿呢,我又把这个知识点给列上了,大家可以看到,我强调了很多遍,尽管它算是一个非常多余的知识点,但是大家需要注意,你依然需要背,并且呢,我个人判断呢。

这玩意儿怎么办?就是它一天不考它的重要性,就就一天不下降呃,为什么这个知识点首先我给大家解释一下为什么是多余的呢?很简单,因为我们之前已经说过了什么的特征啊。咱们经常咱们之前已经说过了,法律的特征,那你说法律规则是不是法律吗?是啊,这前头说了一大堆,它是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嘛,对吧?是说法律所具有的一切特征,法律规则当然都具备了。

是我们刚才说的什么普遍性,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威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权利义务一致性,看到了没有?它通通都具备。它都应该具备啊,甚至也包括可塑性是吧?它都具备,但是在这儿呢,它前头明明已经说过了法律的特征,在这儿它又给了你一个,

又给了你另外一个版本的表达。我们明知道他说不出花儿来,能明白吧,但是呢呃,它却是两个不同的版本的表达,那你就意味着你需要背两遍了。就是确切的说,大家是要把它当做两道题来准备的,哪两道题呢?第一个如果问你法律的特征,答前面。啊,法律的特征考过没有?哎,法律特征考过没有呃,

考过它不是被考过,同学们它是被反复考过了,那么样吧,反复考过了,而这个法律规则的特征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考过。清楚了没有?所以说呢,你把它当做两道题来准备,问你法律的特征,如果又考了法律的特征,就答前面看到没有规范性和普遍性绑定权利和义务绑定,然后呢,国家意志和权威绑定,国家强制和程序绑定嘛。

看到没有,是这样可塑这个可可写可不写,反正考试分析的版本就写就说了六个那。如果问到你法律规则的特征,那同学们就要打这儿了,他们他你不可能有理解难度,因为前头咱们都说过了,能明白吧,它是同样的意思,但换了一种表达,我们看一下他怎么说的?两道题啊,听到没有?这个最核心是区分题目,问你法律特征,

答前面问你法律规范的特征或者法律规则的特征,这都是一个问题,因为在它的语境下,它把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等同了嘛。如果问到你法律规范或者法律规则的特征,你就答这个就这么就答这个。好,我们来看一下呃,说不出花儿来,同学们都能看懂第一个说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行为准则,使用同一个标准对效力范围内的主体的行为进行指导和评价,这一特点使它区别于任何个别性的调整。措施呃,这就是说白,就是在强调啥呀?

它这个标准是统一的,对所有的人都适用,看到了没有?然后呢?和这个个别性的调整不一样规范。规范性嘛,另外一个带也带出点儿普遍性的意思,听了,但主要是在说规范性,因为后头那个主干句嘛,它是说这个特点区别于个别性的调整,个别性就是非规范性了。规范和非规范不是个对应关系吗?说第一个点就是在说规范性,看到没有,

是个统一的,一般的准则,对所有的主体进行这个统一的指导和评价,区别于个别性就完了。把它的意思能够说个差不多第二个说法律规范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是一种命令式的,必须要遵守的行为准则,这使它区别于包含不确定行动方案的口号或者建议。说的直白一点,法律规范是一种命令式的要求。区别于口号和建议,可服从可不服从的口号和建议,说白了就是具有什么性,国家强制性,他连国家都没带出来,

你看见没有?这个这这这个这还不如行动表达那么准确呢。第三个的话呢,就是说他说法律规范,唉,这个没问题啊,他说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有强烈的国家意志,这没问题吧,国家这和前头咱们表达一样嘛,法律规范有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有国家意志性。第四个就说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范要求时候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制裁,那其实说白了就是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嘛。

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而制裁和惩罚是为了保障权利。实现和义务履行的它是呃,这个什么呀?它是附属性质的说核心,还是在强调权利和义务最后一个的话就是法律规范有明确的肯定的行为模式,有发达的呃,这个有这个特殊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规范,这个就不知道我在说啥了是吧?这是什么东西啊?就是结构严谨,高度发达呗,是关键意思是吧?结构严谨,

高度发达,但是它这个其实是想说啥呢?就是说法律规范的这个制定呢?表现呢?它是非常正式的。通过这种高度发达的严谨逻辑结构,标记了一个法律所独有的这种什么呢?这种尊严和权威,它其实是想说的权威。但是他这个他这个表达显然不如前面那个成功嘛,因为他知道你在说权威的时候最好和什么绑定啊。和国家意志绑定嘛,没问题吧?国家意志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嘛,统治阶级的意志当然在一个国家当中具有什么性啊,

那具有权威性了,因为统治阶级可以统治别人,他又不需要被统治。听懂我意思吧,是这样说,他这个表达呢,不如前头那么好,但是没办法,他确实是可以拆成两道题来问你,而如果他考出来以后呢,你也没脾气呃,所以说大家还是得花点时间。看到没?因为前面那个知识点呢,它如果但凡没考过呃,

就但凡没有被反复考过,我都呃,这个不会让你背这个,但是它前面那个确实已经考烂了快。能明白吧呃,甚至前头那个知识点都不是咱们要细想一下,它都不是被反复,不是反复考过两次,是反复考过三次了,能明白?前面那个都去年考那个啥。国家强制性,那不还是在考法律的特征吗?它都开始拆着考了,就证明前头实在是没得考了,

能明白吧?而这个呢,是个还没考过的点,是说它的重要性程度就上升了嘛?说你稍微的注意一下,当做两道题来准备好吧,法律特征和法律规则或者规范的特征是两个答题模式,两个答题模式。好,这是这个问题,那接下来再往后走,第二个就是法律规则的分类。这个法律规则的有哪些种类呢?法律规则的种类听清楚啊,核心又是个分类问题,

分类问题的重点就一个分类标准,首先第一个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益复合性规则。授权义务和权益复核这个区分的关键在哪儿?大家注意授权性,义务性和权益复合性规则区分的关键在于四个字,行为模式。我们昨天说过啊,行为模式几维啊。三维可为因为和无为怎么判断?可为因为和无为几步走。两步走定人加定事,定人除非题目当中有特别的主体身份的限定,否则默认针对一般公众。第二个定事儿,

看这个法条说的啥事儿,关键词是啥。然后呢,从一般人的角度判断这个事儿可以做,应当做还是不能做,就那么样,三为可为应为和无为。好了,那么授权义务和权权复核呢?说白了就是根据呃行为模式的不同进行的区分,首先第一个的话呢就是授权规则,通俗来讲就是可为。旁边可为以可为,模式为内容,但他想想,

他既然是以可为,模式为内容的,那很明显可为的背后显现的就是一个啥呀,权利嘛,说可为对应权利,它叫做授权规则很正常。授权性规则对应可为那授权性规则,把可为模式给对应走了,那也就意味着义务性规则就只能够对应后两个了,应为和无为老师义务性规则,凭什么就对应两个行为模式?很简单,因为义务本来就有什么区分啊,积极和消极的区分啊,有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的划分了,

那说因为是积极的作为的义务,也叫命令性规则,如果是误为,也叫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就是所谓的禁止性。规则命令加上禁止统称都叫啥呢?都叫义务清楚了,没有义务性规则统称都叫呃命令和禁止统称都叫义务。呃,好,这是授权性和义务性,可为授权,应为命令物,为禁止命令,禁止统称都叫义务老师呢这个。

呃,授权和义务很清楚,那个这个权益复核是个啥意思呢?权益复核指的是这个规则给你的行动要求,既是可为也是什么为?既是可为也是什么?为不是既是可为也是勿为啊,这俩是矛盾的嘛,它是既是可以做的,同时也是你必须做的,能明白吧?也就是说,它既设定了权利,又设定了义务。即可为和应为之间的一种形态,

那就是所谓的权益复合型。那大家能不能想到这个比较典型的权益复合型规则有什么呢?呃,最典型的就是我们宪法当中讲到两个东西,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就有两件事儿,即使你可以做也是必须做的什么呢?劳动和受教育不既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吗?这是典型的权益复合型规则,它很典型,但它不够普遍呃,其实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比较普遍的权益复合型规则主要是在公法当中。凡是规定国家机关与power的规则能明白吧,规定国家机关power的规则赋予他职权,

职责的规则通通都是什么呢?权益复合型的为什么呢?很简单,是赋予国家机关power。那国家机关当然可以行使power了,但是power能不能不行使啊?你得知道法无授权,不可为,还有第二句话,法定职责怎么办?必须为啊,所以说你全国人大有立法的power,那全国人大当然可以立法,但全国人大如果不立法行不行?不行,

那如果你不立法,那叫什么呀?那叫不作为啊,看到了没有?那叫在其位不谋其政,那所以说呢,设立的赋予的power往往既是什么呢?可以做的也是必须做的。就这个道理,那么呃,这个其实权益复合型规则还有另外一个,我觉得名字上更清楚的表达叫做什么性规则呢?叫做职权性规则,这个我觉得是不是更清楚一些?职权性规则就是规定国家机关duty职权的规则嘛,

记住了没有职权权就是意味着你可以做某事,职责就意味着你必须做某事。职权性规则这种说法我觉得还更精确。听到没有,是这样的,但是它的意思和权益复合是一样的,兄弟们一样统一反复好,可为叫授权应为物为叫义务,既是可以做也是必须做,赋予国家机关power的叫职权或者权益复合。o不可以啊,这样。再往后走的话呢,叫做确定委任和准用,确定委任和准用区分的关键是什么呢?

看的是这个规则的内容是否完整?看的是一个规则的内容是否完整,如果一个规则的内容高度完备,那是内容高度完备是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说就是啥呀。内容高度完备,就是这个规则到底让你干啥,不让你干啥,它的要求提的非常清楚,看到了没有,就是这个意思,表达的很完整,那就是确定性规则了。大多数的规则基本都是什么性的?确定性的,

因为法律要保证它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嘛,是吧?大多数规则基本都是确定性规则。那么,确定性规则内容高度完备,也就意味着后面所讲到的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内容都完不完备啊?它都不完备,那都不完备,就意味着看完这规则以后,规则让你干啥,不让你干啥,它的要求,它的意思是啥,它没说清楚,那没说清楚,

那你说咋办?我们可以拟人化一下吗?当你搞不定,就是这规则没把这事儿给说清楚,现在是他搞不定这事儿,那我问你,当你搞不定一件事儿的时候,你会想到什么?寻求帮助吗?这规则不也一样吗?他也要寻求帮助。按照帮助来源的不同,把它分成了为人和准,用啥玩意儿叫为人性规则呢?简单来说,

找人帮忙。就这个规则,不是没有把这事给说清楚吗?我找个人把它搞清楚就完了嘛,这个常见的立法当中的表达,比如说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看到了没有?这都是典型的委任,委任型规则,找人帮忙找另外一个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任务。这的找人不是找一般人啊,这的人找人是找什么人找立法机关让一个立法机关再去制定其他相应的法律规定,然后明确的要求听清楚,委任委任嘛,

说白了就是把一个立法任务。委派给了另外一个立法机关,看到没有,让他再去制定相应的规定,这是为人性规则,就找人帮忙,只不过你知道这儿的人就是立法机关的意思。那第二个就是所谓的指用性规则。指用性规则就是找法帮忙呗,除了找人可以找法,找法帮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找已经存在的其他的法律规定看到了没有?来去明确它的要求。说你这个法律条不是没把这事给说清楚吗?但是有一些法条是和它相关的,

能明白吧?那人家可能对相应的问题介绍的非常清楚,这个时候你就可以直接援引参考其他相关的规定。来明确它的要求,比如说比较典型的嘛,你们在刑法当中讲到的两种罪状空白罪状引证罪状是不是都涉及到找法帮忙的问题啊?听过这个空白最重要,引证最重要,学法硕当中考说说说这东西吗?啊,就是空白和引证嘛,对吧?那你说空白罪状引证罪状,那都是说你单看这个法条罪状如何构成要件,如何不知道看到了没有?

那你得干嘛呢?你得参考其他规定,只不过一个是从刑法体系内部来找。一个是从什么呢?一个是从刑法体系以外去找嘛,清楚了没?它本质上就是这样一个意思了,但不管怎么样都涉及到对一个已经存在的其他法律规定的参考和原因,这就是典型的指用。唉,我再说一遍啊,确定性规则内容高度完备,自给自足了,不需要帮忙,这叫做确定委任性规则,

找人帮忙准用性规则,找法帮忙。所谓的委任性规则,找人帮忙指的是找另外一个立法机关,再去制定相应的其他规则,完成一个立法任务,明确相应的要求,明确这个规则的意思。而准用性规则直接参考,援引其他的规定已经存在的,其他规定来明确的要求,当我在讲到这儿以后,很多学生如果敏感的话,可能就听出来了已经。说老师这个不管是委任性规则还是准入性规则,

最后好像都是找什么帮忙。那你看啊,委任性规则是找一个立法机关,再去制定其他相应的法律规定来明确它的要求。而准用性规则参考援引其他的法律规定来明确的要求,其实它最后都是个找什么帮忙找法帮忙吗?那这俩有啥区别呢?很简单,找到法不一样,同学们。委任性规则找的是什么法?找的是需要被单独另外制定的法,那潜台词是这个法在当时有没有没有它需要制定嘛,所以说呢,找的是未来的法。

既然这个法是未来才会存在,那你当然要把这个立法任务委派给相应的机关,让他完成了,你得把这个事交代清楚,到底谁去立呀?清楚了,没有说它本质上来讲是一种对立法任务的分配,而只用性规则,它也是找法帮忙,但是它找的法就不是未来的法,是什么法呢?是当下已经存在的其他规定清楚了没有?最后都是要涉及到找另外一个规定的,只不过一个是这个,另外的规定已经存在了,

你直接找就行了,这叫准用,一个是另外的一个规定还没有出来呢。它还需要被单独的制定出来,所以这个时候呢,你就先要明确去制定它的机关,这就带来了一个立法任务的委派问题,也就是为人性规则的问题了。我不知道我这么讲,大家能不能理解是吧?那如果说是理解不了,你就按照找人帮忙找法帮忙来去把握就可以了好吧?那再往后走的话呢,第三个的话呢,叫做强行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就是每一个支点的话,我会按照标准的版本也说一下,如果你程度较好的话呢,我会稍微的给你拓展一下。啊,就是拓展以后老师我没听懂这个,我我有点慌,这个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任何的学习都有一个过程,你对知识的理解也是一个不断加深的过程,能能明白吧,每个阶段完成,每个阶段的任务就行了。所以说大家不要被这个这个这个节奏轻易的被别人给带乱了。能不能明白我的意思啊?

就是有一些适度的紧张感啊,就可以了,那我不知道你这个背诵呃,这个能能够持续这个多长时间?事实上,这个现在呃,我们开玩笑就越来越卷嘛。但其实这个复习的进度比以前呃,怎么说内卷也正常是吧?因为报的人越来越多嘛,大家的备考压力应该更大,但是我个人觉得还是不能够超越于一个正常的学习的。这个节奏能明白吧?呃,学习的节奏一般来说你的集中背诵呢?

核心的时间其实有两个月时间足够。那么样吧,核心的时间俩月时间足够,那换句话说,之前的时候呢,都是要解决对知识的准确的理解问题啊,理解问题你不要在不理解的情况下,或者说理解的还不是很到位的情况下就直接去追求那个所谓的背诵。你否则最后你会发现什么呀?你理理解程度,它最后决定了你运用知识的高度。能明白吧,你没有经历过一个完整的复习,没有经历过对知识的深度的把握,你后面就算是背下来这个知识,

这个知识也不真正是你的。你只是被他印到了脑子里头而已,能明白吧,而你在家后来你就会发现很多题目,它考的它不是你的背诵,它考的是你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问题。它的核心是要你理解为背景的很多题目,我可以说嘛,翻着书你是做不对的。能明白吧,或者翻着书,你也是这个题写不好的说,它不是一个背的问题,它是个理解问题,等到你后期发现,

哎,当初没有理解,然后呢,知识掌握的不够全面,只是背下来了,但是考试成绩考不好。那你最后还得做反工,而那个时候再去做反工,那怎么办?这个时候对人的心态的考验就更大了,别人都在那背,结果你现在打开了一本通的课程,或者打开了那些个呃基础精讲的课程。你开始要进行全面复习了,那这个时候这种心理压力会更大的清楚,

我意思了吗?这个说的是实在话,大家这个呃确实有适度的紧张感是对的,但是核心是什么呢?按照正常的复习规律。来去把握清楚了没有?甚至很多同学,你在正常的背诵呃学习过程当中,我想你只要之前的课程,你开始的时候,你哪怕没有刻意的背过,那你没发现你听课听个两遍,三遍以后你做题的正确率。蹭蹭就上去了嘛,你可能没有刻意的努力,

但是你的正确率就已经在往上走了,甚至很多的知识点呢,你没有刻意的背过,但是我问你,它大概包括哪些部分,有些没有刻意背的情况下,你就已经记住了嘛。后续只不过是稍微的刻意一点儿,汇总一点儿,集中一点儿而已,清楚了没有?是这样的,是大家呃,这个不能够这个节奏被轻易的打乱,听到没有正常的来复习,

我们严格来讲,完成某一个复习任务的。唯一一个时间节点就是考试以前。你在考试以前,你把这事搞定就行了,因为单纯的就背诵的角度来讲,那怎么办呀?你三月份背下来的东西和你十月份背下来的东西和你考试前一天晚上才背下来的东西有什么区别,没有任何区别,它都是背下来了,能明白吧?但是同学们理解可不一样。能明白吧,你说你三月份就以为你懂了的东西,和你八月份以为你懂了的东西,

和你十月份才你懂东西,和你觉得考试以前才想明白的东西,这个效果就不一样。因为懂它,没有一个刚性的,截然的标准,懂不懂是弹性的同学们,不用说你了。能明白吧,我应该对知识的掌握比你熟,但是你会发现我每年上课的时候我都会发现我对某些知识的理解会不太一样。能不能明白,因为懂是弹性的那那那明白吧,所以说呢,我个人觉得大家知道就是你现在在听课的过程当中,

核心包括你自己的备考当中,你核心还是要懂。那么也不懂背诵,后面是一个水到渠成的事儿,要有一个正常的规律,懂与不懂决定了你未来运用知识的高度。能明白吧,这个大家一定要注意。好,这是确定为任何准用就是,所以说我后面我就就就比如说就刚才说的嘛,会有一个标准的版本,会适度的往前给你推一推,如果能够达到那个状态是最好的,如果达不到这个状态没关系,

先完成自己该完成的任务,它是个过程。能明白吗?有适度的紧张感,后续你坚持复习,慢慢的这个理解就会加深的很正常。好,这是确定委任和准用,这是刚刚看内容了,第三个的话呢,叫做强行和任意,那这个简单强行和任意区分的关键是啥呢?看这个规则的适用,谁说了算,或者我说的更直白一点,

是法定优先还是约定优先?是否允许人们另有约定?如果是约定优先。那就是任意性规则呗,用与不用当事人有选择空间,那如果是法定优先,就内容是强制性的要求,不允许你另有约定,那就是啥呢?那就是强制性规则呗,国家说了算。大家想一个道理了,如果一个规则的适用是由当事人来说了算,那其实也就意味着国家在这个问题上是尊重当事人的什么。意思自治的嘛,

那你告诉我意思自治是哪个法的基本要求啊?民商嘛,所以说呢,大多数的民商法规范都是什么性的人性的?民法规范的表达不都是这样的吗?前头说,法律规定一二三四五六七,后头一句话说。但是,双方当事人略有一定的除外,能明白吗?这不约定优先吗?说白了就是。这是典型的任意,而大多数的公法上的规范,

特别是刑法规范,基本上都是什么性的呢?强行性的它没有什么约定优先,或者它压根就不允许你另有约定。能明白吧,就不允许你约定好了,这是强行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当然我说的是大多数啊,同学们大多数的民商法规范都是什么性的?任意性的,但是潜台词是有没有例外啊?也是有例外的,你比如说民法当中有一些强制性要求的。能明白吧,你比如说啥呢?

你比如说这个这个某些种类的合同必须得采用书面的形式,不动产买卖,你必须得变更登记,男女要结婚必须要达到法定年龄,看到了没有?这都是强制性要求,没有什么商量的问题。那刑法当中,比如说亲告罪,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了当事人什么呢?选择余地看到没?是否追究的选择余地好了?所以说它都是大多数,它不是截然的啊。最后一个的话呢,

叫做调整性规则和个人规则,这个玩意儿说的叫法律规则的这个功能,这个说的不是特别清楚,坦白的说,大家可以记住它核心,就是看先后。因为法律规范是个行为规范嘛,是吧?这个法律规范归根到底是要调整人的行为的,那呃,这个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关键看的什么呢?关键看的是这个规则和他想要调整的行为。的一个先后听清楚,你明白了先后这概念,

你自己就能品出来听清楚,如果是规则在前。而规则所对应的行为在后,那意味着是什么性?哎,你听这道理啊,规则在前头,它所调整对应的行为在后,在这个规则之后,那不就意味着这个规则构成了这个行动的理由和前提吗?那就是什么性规则构成性规则呗,反过来讲,如果是行为在前,对应的规则在后,那意味着这个规则就只能够发挥的功能,

是对已经存在的行为来进行。调整和约束,那就是所谓的调整性规则了。清楚了没有?再说一遍,行为在前,规则在后,调整性规则在前,行为在后,叫构成性。那换句话说,这个行为构成性规则当中,这个行为是由这个规则创设的。没有这个规则,就没有这个行为,

那我在讲到这儿以后,大家应该能够听出来了,那你知道大多数的规则基本上肯定都是调整性的,还是构成性的?人们的行为大多数肯定不可能由法律来创设嘛,没问题吧?那应该说,在没有法律之前,人们的行为基本上就已经非常复杂了,该干的不该干的都干的差不多了。其实说白了是吧?只不过呢,有了法律之后呢,统治阶级把那些符合自己统治需要的行为保护起来,把它变成权利,

把那些违反自己呃统治呃秩序的,或者说不符合自己统治需要的行为,把它禁止起来。那就有了这个所谓的调整性的问题嘛,大多数的规则都是调整性的,但是有一些规则是明显的构成性的,没有这个规则根本就不会有对应的行为,比如说后头给大家强调的那个啥呢,让你纳税的规则。没问题吧?那这个大家应该能够知道了,如果没有让你纳税的规则的话,你一般来讲,你会不会想到把自己一部分的收入去干嘛呢?把自己一部分的收入拿出来去交给国家呀。

这不这这神经病嘛,这不符合正常人的直觉,能明白吧,所以说呢,让你纳税的规则在前,对应的纳税的行为听清楚。在干嘛呢?纳税的行为在后听懂我意思了吗?是这样啊。好了,所以说税法的规范呢,就是个典型的构成性规则,这玩意儿呢,它很好理解,也足够典型,

对吧?呃,但是怎么办呢?呃,但是它的范围却不是太大。那我们说在我们的法律体系当中,我们经常会看到的常见的构成性规则是什么呢?注意我们之前所说的那个权益复合型规则。就是那个执行性规则,大家记住,基本上都是什么性的?基本上都是构成性的,都是规则在前,国家机关的这个职责在后,为啥呢?

又回到那句话了,因为法不授权。即禁止嘛,换句话说,你之所以享有这个power,可以行使这个行为,就是因为有法律法规对你有明确的授权。法律法规如果没有规定你的职责,没有赋予你这个power,你这个规则呃,你这个相应的行使power的行为又怎么可能存在呢?所以说所有的国家公权力都要公权力机关都要依法办事,没有法律法规赋予你这个权利,那就意味着你不可能有这个权利,说一定是赋予你power的。

规则在前,你相应行使power的行为在后说大多数的,或者说职权性规则基于法治原则的要求都应当是什么的呢?都应当是构成性规则。规定国家机关与power的。清楚了没有?因为法不授权其禁止吗?你比如说最典型的,如果没有二零一八年的修宪和监察法的出台,可不可能有监察机关?监察机关都不应该存在,那可不可能有监察机关的监察行为?那更不可能了,清楚了没有?是这么一个道理。

好了,这就是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再次强调调整性规则行为在前,规则在后,构成性规则规则在前,行为在后。就让规则在前面在后,其中构成性规则比较典型的就是赋予国家机关与power的那个职权性职职,这个职权性规则或者权益复合性规则。好,这就是第二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了,就是法律规则的分类,那第二个问题的话,我们要看一下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所谓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说白了就是一个法律规则的啥呢?在逻辑上,到底有几个部分组成?他回答,就这么一个问题,一个法律规则在逻辑上有几个部分组成?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呢,它有不同的理论,有三要素,有两要素,还有新三要素,三要素和两要素呢,大家看一看就可以了,不重要。

重要的是后面的通说新三要素,说这个新三要素说呢,他认为每一个法律规则在逻辑上一定包含三个部分。三要素嘛,只不过是个新三要素,肯定是三个部分,哪三个部分呢?分别对应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再说一遍,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首先,我们来看第一个问题叫做奖励条件。所谓的奖励条件呢?其实说白了就是一个规则的什么。

所谓的讲条件,其实说白了就是一个规则的适用条件,也就是告诉大家,这个规则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针对什么人的什么行为来适用。说白就是一个规则的适用条件,或者适用前提嘛,那一般来讲呢,这个讲条件两个方面,第一个是比较高度一般化的时间地点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用那第二个条件的话呢?就是主体的行为条件到底针对什么人的什么行为?听懂我意思吧,这是干这事儿的啊,

说检验条件的话呢,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什么人的什么行为?一个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这是这两个方面,但是它都表达的是一个规则的适用前提嘛啊,适用前提,其中需要大家重点把握的,其实主要是第一个条件就主体的行为,条件就针对什么人的行不行为。因为法律的生效的时间地点条件,这个太过一般化了,那法律什么时候生效?肯定在公布以后呗啊,

法律在什么地点有效,那原则上来讲就是在它的主权管辖范围内呗,是吧?针对什么什么样人,那就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人呗,说这个一般条件太一般化了。核心是在前面主体的行为条件,针对什么人,具体什么人的什么行,具体的什么行动啊,这这个是关键。好,那这是这个问题,首先你要明确一件事儿了,前提条件我问大家对任何一个规则的存在来讲,

它重不重要?大家注意假定条件,对任何一个规则的存在来讲,都是至关重要的。为什么假定条件对任何一个规则的存在都至关重要呢?道理很简单。因为任何的规则,它的适用都是以满足你适用的前提为前为为条件的。那如果说你这个没有假定条件清楚了没有,那怎么办?那这个规则永远没法被满足,永远没法被满足的规则就就永远不可能被适用,那一个规则永远都不会被适用,这个规则还有啥存在意义呢?说假条件对一个规则的存在来讲,

它是非常重要的。它是这个规则能够适用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假定条件,规则就没法用,没有没法用的规则,说白了就不应该存在。就是废的,能明白吧?是这样,那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就是假定条件,老师我们都知道了,它到底那假定条件应该如何判断呢?就如果给出一个法条,我怎么判断哪部分内容属于假定条件?大家注意判断假定条件的关键词就在于两个字儿,

哪两个字儿呢?叫如果。懂我意思吧,判断假条件的关键词就叫做如果说假如是个规则是这么表述的说,如果怎么怎么样,那么怎么怎么样,没啥好说的,如果背后就是假定。当然,我还是强调,如果有如果的话,我们可以直接去判断,但如果没有如果,怎么办呢?你也不要那么死心眼儿,

你把那个如果给加一下,你看加到哪儿?这规则的含义不改变,那部分内容就是假定,比如说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合同。有没有如果?没有,但是吧,如果相当哪这规则含义不改变。啊。加到最前头嘛,如果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那么可以变更合同看到了没有?那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那不就是合同变更的前提条件吗?是这样的,是说一般来说都是在最前面的,因为前提前提。往往是在前表述的吗?清楚了没有?是这样的啊,有如果的部分或者可以加上,如果而不改变它本来意思的部分就是假定条件啊,好,这是第一个假定条件。适用前提第二个的话呢,老收敛儿了行为模式,这个所谓的行为模式,大家需要去注意它的核心就是法律给人们的行动所下达的要求,

那咱们说的很多遍了。三为嘛可为应为和,勿为可为是权利,应为是义务,勿为也是义务,只不过因为是积极作为,义务勿为是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而已。清楚了没有?这个没有什么本质区别。那么,行为模式的判断再强调最后一遍两步,走哪两步定人加定事定人,除非题目当中有对主体身份的特别限定,否则你记住默认针对一般公众。

第二步,定事儿。就看这个法条说的关键词了,然后呢,从一般人的角度判断这个事儿到底是可以做,应当做还是不能做清楚?没有两步走定人家定事。第三个的话呢,叫做法律后果。所谓的法律后果,指的是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或者违反。听清楚啊,符合或者违反法律要求之后,你所收获的一个。法律层面的结果,

那你就估计也听出来了,那这个呃,这个法律后果总共有几种啊?就两种,因为人们的行为,要么是符合法律,要么是违反法律吧,听到没有两种情况嘛,说如果你符合法律,那就正面的肯定性的结果了呗,如果说你的行为违反了法律,那怎么办呢?那就是负面的否定性的结果。清楚了没有?是这样的说,

这是三个逻辑结构要素。在任何一个对任何一个听清楚啊,只要说这个结论,任何一个法律规则,对任何一个法律规则来讲。这个规则想要有意义的存在,它就必须在逻辑上同时具备这三个部分。假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这对任何一个规则的正常存在来讲都是必不可少的。逻辑上,如果你没有假条件,这规则压根没法用。逻辑上,

你如果没有协议模式,没有提出自己要求白规定了,逻辑上,如果没有法律后果,那意味着符合他还是违反他无所谓?看到没有,没有任何区别,那这个意味着这个规则就呃,这个什么呀?它就没法有意义的存在吗?说对于一个规则来讲,逻辑三要素是缺一不可的,在逻辑上是缺一不可的,任何一个规则在逻辑上一定。是包含这三个部分。

清楚了没有?但是我接下来说的需要你注意,尽管逻辑三要素对任何一个法律规则来讲。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你要知道,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的法律规则主要通过什么来表达呀?是要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达的,那法律规则在通过法律条文表达的过程当中,同学们你要注意。他可能会出现什么问题呢?出于立法语言的简洁和凝练的考虑,他可能会出现一个所谓的什么问题啊?省略问题就一个规则,在某一个条文的表述过程当中,

某些逻辑和要素可能会被省略哎,但是我需要提醒你,我这儿说到的省略只是意味着什么?我这儿所说的省略,只是意味着它不表达,不直接告诉你,不直接告诉你,并不意味着这个部分没有不存在。这个条文儿没说,其他条文儿说了不就行了吗?它没有直接告诉你,但我们通过逻辑反推出来不就可以了吗?清楚我意思了吧,大家一定要知道法律条文的表达是有逻辑成体系的,有逻辑就意味着可以通过逻辑来反推相关的要求而成,

体系就意味着可以在其他相关的条文当中。找到它所缺失的部分。清楚了没有?我给你举一个直白的例子嘛,法律本来就成体系嘛,你没有发现在刑法分则的所有的分则法条罪名的表达过程当中,它都是前头说罪状,后头说刑法。在主体条件层面,它表达的适用前提方面,它表达的完整吗?不完整啊,关于这个规则,针对什么人,年满多少岁,

精神正常不正常,有没有外交特权,豁免权,这个分则罪名在表达的过程当中说这个主体。条件了吗?通通没有说呀,为什么他敢不说?因为总则已经做过规定了嘛,分则本来就要搭配,总则规定是说总则条文已经做了统一规定,分则就没必要再说了。清楚了没?你在用分则罪名的时候,你都得考虑到这些事儿,但是却并不是在分则条文当中找到的,

而是放到什么呢?相关的其他条文总则条文当中来找到清楚了没有?是所以说呢,有的时候呢,这个部分内容可以放在其他条文中来说,而有些东西就可以直接通过逻辑来反推。你比如说故意杀人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十年往上,直到死刑,那我们都知道这个规则的行为模式是不得杀人。那我问你这个规则单看这个法条的话,你告诉我,他有告诉你不得杀人吗?没有啊,同学们恰恰相反,这个法条告诉你的是杀了人以后会怎么样?

那你咋知道这个法的要求是不得杀人呢?很简单,反推出来的呀,你看到如果杀人以后要承担这么严重的法律制裁,那法律的要求当然很清楚了,就是告诉你干嘛?不要杀人嘛。清楚我意思了吗?是这样的,所以说呢,提醒大家逻辑三要素假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它大多数情况下都要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达,而法律条文在表达的过程当中。就有可能会有一些省略问题,这个省略并不意味着没有这个部分,

只是意味着这个条文没说,这个条文没说,我们只要能够在其他条文当中找到或者通过逻辑。反推出来就可以了。那这个省略有什么样的规律呢?好,大家记住一句话。写一句话。就是三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但条文中均可省略写一下。三,要素逻辑上缺一不可。三,要素逻辑上缺一不可,

条文中均可省略。逻辑上肯定得有没有任何一个部分,它都不能够称之为是个完整的规则。但是条文中均可审,想审哪个审哪个。能明白吗?老师,这三个都审了,这这这还剩下啥?我没有说一起省略,能明白吧,我说的是任何一个部分都可能被省略,不是说三个一起都没有,那么就没有就变成空气了,确实啊。

这逻辑上缺一不可,但条文中均可省略,然后呢,再记入一句叫做什么呢?叫做省略为常态。省略为常态,省略为常态,什么意思呢?就是如果在做题过程当中给出你一个法律条文,然后呢?说啊,这个法律条文当中表达的法律规则有没有?省略记住10000%有省略。能明白吧,因为如果那个法条,

它对一个法律规则的表述,逻辑上这个逻辑上肯定得完整的是吧?但如果说在表达的过程当中,任何一个部分都要非常清晰的告诉你的话,那你。知道那意味着啥?那这个法条的表达就会变得非常的啰嗦,能明白吧?本来应该由其他法律条文规定的事儿,也需要由你来规定,那往往就意味着这一页纸可能放不下那一个法条,所以你记住省略为常态,长到10000%就行了。给出你一个法律条文,问你说在逻辑在在这个什么呀,

表达过程当中,它有没有审律逻逻辑结构要素,记住10000%也是省略,具体审哪个结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行了。听到没有,再说一遍啊,三要素在逻辑上是缺一不可的,但条文中是均可省略的,省略还是什么态啊?常态,并且老师那这个题目如果给出我一个题目,因为过去的时候坦白的说这个题目啊,过去在真题当中问的极不清楚。就有的时候你不知道他是想问逻辑上还是在问条文当中能明白吧,逻辑上肯定是缺一不可的,

没有任何一个规则能够没有假定条件,没有行为模式,没有法律后果,逻辑上肯定缺一不可,条文中才均可省略。而有的时候,这个题目当中呢?它这个问题问的不是特别清楚,坦白的说。这不命题人不知道咋想的,问的不是特别清楚,那咋办呢?那咱们就强行的确立一个做题标准,就根据它过去的命题的规律,听到没有?

我们确立一个做题标准,什么标准呢?默认问的是条文儿。默认不是在问你问逻辑,如果问你逻辑的话呢?同学们,这个问题就没有难度了,听到没有?因为逻辑上咋办?缺一不可嘛,他给出你一个法条,说这个规则在逻辑上有几个部分组成废话,那肯定是三个部分组成,所有的题目的答案都一模一样了,听到没有?

所以说呢,这个题目的难度呢,就就没有意义了,所以咱们就默认他是在问什么呢?不管它前头的问题怎么设计的,默认是在问条文儿好吧,就默认是在问条文当中关于逻辑结构要素的省略问题,然后呢?到底省哪个?你再结合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就行了。听懂了没有?但是逻辑上大家注意缺一不可,我把这个完整的结论再说一遍啊,听清楚三要素逻辑上缺一不可,条文中均可省略省略为常态。

默认问条文,默认问的是在条文儿当中的省略问题,听到没有,然后你结合题目的情况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可以了。好,这就是关于这个逻辑三要素的问题了。清楚了没有核心,把后面那个结论要记住,省略老师,这个为什么要在调班儿当中给人家审了呀?呃,这个同学们,这个省略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如果你不省略的话呢,怎么办?

这个法律条文的表达就会变得非常啰嗦,法律所具有的一种体系性的美感和那种逻辑性就通通就不存在了。我经常做一个模拟,你听就知道了嘛,比如说故意杀人罪,这个规则如果它的逻辑三要素在一个条文儿当中,需要全都给你说明白的话,它就会变得非常的什么呀。融于非常的啰嗦啊,比如说它就会变成什么呢?如果行为人年满14周岁呃,这个这个且精神正常,且没有外交特权豁免权,且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那么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就徒刑。

因为嫌疑人年满12周岁,未满十十周岁,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情节严重。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也可以比照本条款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这个情节严重的,应该处十年以上,有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行为人是未成年人的话。不适用本款当中关于死刑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是孕期的妇女,也不适用本款当中关于死刑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人,

除非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否则一般也判处死刑。本法所称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直到死刑,指的是违反故意杀人罪,不得杀人要求之后所应当承担的负面后果。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故意杀人行为,那么将不承担上述的刑事责任。本法的要求是不得杀人。本法自九七年10月1号以后生效。呃,这这这个说的差不多了吧?这个条文儿的意思,

我们在用的时候,上面那些信息我们确实是要综合考虑在内的,但是它是通过一个条文儿告诉你的吗?不是啊,刑法典是有逻辑结构的。是有体系的总则当中做过统一规定的事,分则条文就没有必要再说一遍,总则说一遍,分则再说一遍,那你这总分则设计还有啥意义呢?总则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清楚了没有?是这样的,是说呢,省略是有价值的,

省略能够让这个法条的表达更简洁,更凝练,同时省略还能够绑定不同法律条文的关系,打造一个。有机联系的所谓的这个体系,有这样一个体系性的观念,好了,不说那么多了,总之那个结论我觉得是最重要的,清楚了没有,再说一遍规则逻辑三要素,或者说这个逻辑结构的三要素。逻辑上怎么办?缺一不可。条文儿中均可省略,

然后呢?省略为常态,默认问条文儿。记住了,没默认的条纹啊。好,这是这个问题,其他我就不再多讲了,接下来再往后走,第三个问题叫做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这粗暴一点,记住六个字就完了。我让你写的很复杂是吧?但其实你掌握的很简单,六个字儿,

那六个字儿。规则是什么?内容条文是它的什么表现形式?二者对应关系什么内容和形式?不是一个固定的,一一对应的关系。二者对应关系叫两个字,随便。内容形式随便就完了,规则是内容条文的形式,对应关系叫随便,随便是啥意思呢?随便就是想对应就对应。想不对应就不对应,想怎么对应就怎么对应,

就这意思。啊,清楚了没有?想对应就对应,想不对应就不对应,想怎么对应就怎么对应,一个规则可以通过一个条文表达没问题,一个规则可以通过多个条文表达没问题,它的逻辑结构要素分别有不同条件。高温的阐述嘛,一个规则也可以不通过条儿的表达,哎,老师能还能够不通过法条儿的表达吗?当然可以了,大家听说过有什么法?

咱们刚讲过,同学们有成本法,还有什么法呢?还有不成本法呢?英美法系有没有规则?唉,英美法系有没有法律规则啊?有,但它的法律规则主要通过什么方式来表现判例啊?判例法习惯法不典型的不成本法吗?那同样一个法律条文可以表达一个规则没问题。也可以表达多个规则呀。进来没有?你们这个刑法当中讲到的那种混合型的罪名,那不就一个条表达n个规则吗?

是吧?不得什么贩贩卖运输什么毒品,什么什么乱七八糟的是吧?那就是表达了从一个条表达了好几个要求,不能够贩卖。不能够什么呀,持有不能够运输乱七八糟的,清楚了没有?这得一个条文儿表达了多个规则也没问题啊,那找一个条文儿能不能不表达规则呢?可不可以?条条数能不能不摆的规则?那说调整不了的规则表达啥?法律原则呀,法律原则难道不可以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达吗?

你翻开任何一个法,这个这个法典或者是一个法律文件,前几条不都是在说原则吗?那不是条文啊,第一条第二条都告诉你了。老师,那能不能既不说规则,又不说原则,可不可以?可不可以?当然可以了,怎么不可以?可以告诉你一个啥?可以告诉你一个概念嘛,可以告诉你一个生效的时间嘛,

告诉你一个术语的范围嘛,这都可以的嘛,比如说本法所称的人,只是拥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本法所称的日指的是工作日,本法所说的月以30天计,能明明白或者说本法所称的故意指的是明知或应知的行为会发生某一结果。就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法自九七年10月1号以后生效,本法所说的法人指的是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看到了没有?这都是典型的什么?条文啊,在很多的条文当中,很多的法律文件当中,

我们都能看到这种条文,但它表达的是个规则吗?不是既没说规则,也没说原则,而是说一个概念或者说一个术语的范围,或者说表达一个辅助性的规定。都是可以的,说知道什么叫随便了吧?随便想干啥干啥,你在做题的过程当中特别简单,看到了没有?你就只要说规则可以怎么怎么条文或者条文可以怎么怎么规则,不用看了,一定是对的。看到时候规则必须怎么怎么条文或者条文只能怎么怎么规,

不用看一定错,随便随便就意味着想对你就对应,想不对你不对应,想怎么对应就怎么对应,很清楚。能明白吧,随便说,记住规则是内容,条文是形式,二者对应关系叫随便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多对一,完全不对应都可以。清楚了没有啊?

这后面这个内容,因为它不是官方教材的原文嘛,是为了我,我为了说明这个随便给你附加的,看到了没有?你核心是要掌握这个结论。好了,就是这个问题,说规则是内容条文儿是形式,规则是那个内在的意思,条文儿是它表现以外的方式,能明白吧?同一个方式可以表达多个意思,而同一个意思也可以通过多个方式来表达嘛。那么后面的话呢,

给大家列两种条文,两种条文最好是有个概念了是吧?如果说一个法律条文表达的是一个法律规范,就表达法律规则或者法律原则,那就是所谓的规范性条文。能明白吧,那反过来讲,如果一个法律规范,一个法律条文,它表达的不是一个法律规范,没有说规则和原则,而是表达一个定义或者一个辅助性的规定,那就是。非规范性条文儿看到了没有?当然,

这个非规范性条文儿主要是为了辅助规范性条文儿来运用的啊,是这样的,所以它条文儿也分成两种嘛,表达法律规范的。呃,规范性条文儿和不表达法律规范的非规范性条文儿,听到没有这样的?好了,这是它的一个基本的概念了,那总之呢,法律规则当中的基本的考点,我觉得就在这儿了,看到没有就在这儿了,核心这几个问题,咱们基本都覆盖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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