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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第05编合同专题02典型合同(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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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第二章典型合同在民法典里面啊,规定了19种典型合同,我们要掌握这里面啊,一些比较基本的规则。其实我们现在啊,法硕的这个命题人呢?对于典型合同这一部分还是情有独钟的啊,过去的五年当中啊。我们典型合同部分已经考了三次主观题了,而且呢,这个客观题里面啊,好像每年都有典型合同的题目。

所以大家还是要给予重视的。这19种合同啊,我是把它分成五类来给大家讲的。第一类呢,是涉及到转移财产权的合同有五种。第二类呢,是提供融资相关的合同有四种。第三类呢,是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有两种。接下来是提供劳务的合同有三种。最后呢,提供服务的合同有五种啊,加起来总共是19种。我们在学习每一种典型合同的时候啊,

比较完整的知识结构都是三个板块。第一呢,是大家了解这种典型合同的含义和法律特征。它说的是什么?第二是大家了解每一种典型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包括哪些?第三呢,是这种合同当中啊,一些比较个性或者特殊的制度需要大家关注,基本上都是这三个板块。我们现在进入第一节转移财产权的合同。这里面啊,会涉及到买卖合同,共用电水气,热类合同,

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先来看第一种,其实也是最重要的一种,合同买卖合同。我们生活当中是不是经常见到啊?在市场交易里面啊,绝大多数都是买卖的形式来体现的。三个板块含义特征效力,加上特殊制度,先来看第一个问题,买卖合同的含义和法律特征。其实买卖合同啊,非常简单啊,我们基于这个买卖合同的内容啊,

要给大家讲典型合同,它的含义和特征。展开的一个基本的思路和模板。先来看什么叫买卖合同啊,法律上再给一个典型合同下定义的时候啊,要包含两个信息,第一呢是双方当事人分别是谁?体现的是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大家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谁呀?一方叫出卖人,一方叫买受人。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当然,大家学习法律以后啊,

你要了解这种术语的使用方法,一方叫出卖人,一方叫买受人。啊,不要买方卖方买家卖家的啊,显得有点业余。接着第二个信息啊,是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主给付义务。我们前面讲了主给付义务,它要决定合同的类型嘛。那必然会体现在典型合同的概念当中。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是什么呀?交付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不是体现了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呀?而买受人订立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是什么?

支付价款。这样的合同呢?我们叫买卖合同,好理解吧,但这个买卖的标的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这是第一概念。第二呢,是买卖合同的特征。在考试分析里面啊,几乎对每一种典型合同都做了特征的描述,这也是一个主观题的可考点。在展开的时候啊,基本上都是两个层次,

第一呢是要从要素层面来进行定位啊,包括主体标的内容。等等,那第二个层次啊,是从性质层面来进行定位,我们前面讲了那么多合同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它处于哪一种类型呢?这是性质的描述,都这两个层次,先来看买卖合同的第一个层次。因为它的主体和标的啊,没什么特殊性,所以呢,考试分析只写了一点,

就是它的内容。是不是涉及到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呀?所以它一定涉及到一个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这是买卖跟租赁最大的一个区别。这意味着,生活当中是不是讲到买卖的时候都是法律当中的买卖合同啊?啊,不是的啊,每当讲到这里啊,我都会想起以前网络上的一首歌,叫爱情买卖。爱情买卖是不是买卖合同啊?当然不是因为爱情,不是你想买,想买就能买。

咱从法律角度来讲呢,爱情它能不能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所以注意法律上的概念啊,跟我们生活当中的一些用语啊,可能还是有所差异的。第二个层次呢,是性质这里面啊,要注意四个关键词,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大家看是不是都是我们前面讲过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合同的分类,里面的词汇呀。每一种点击合同这四个词,都要依次检索它符合几个买卖合同,

是完全符合的,双务的,有偿的,落成的。是不是不要式的呀?很简单。生活当中有书面形式的合同,也有口头形式的合同。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是买卖合同的效力。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合同义务呢?就是他效力的体现。我们先来看出卖人的义务。

这个义务啊,我把它分成了三个层次,其实呢,在这一节里面讲到的五种涉及到转移财产权的合同当中啊。转移财产权的这一方,他的义务基本上都这三个层次交付转移瑕疵。先来看第一个层次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当交付的时候啊,一方面要交付标的物及其。一方面要交付标的物,同时呢,也要交付相关的单证资料,是不两个方面?交付标的物是主给付义务,而交付相关的单证资料是从给付义务好理解吧。

在法律上啊,对这个相关的单证资料呢,做了一个展开。大家看看包括哪些?包括保险单,保修单啊,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等等等,考试里面考到的话常常是一个abcd的多项选择题。啊,大家把这些资料啊,都要选进去。但是一定要注意一个特别的地方。就这个从给付义务啊,这里面所说的单证资料,

它是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外的。单证资料。什么叫做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啊?我们前面在讲这个权利质权的时候啊,讲到过两个单证,一个叫仓单,一个叫提单,还记得这个词吧?仓单提单,它就是提取标的单证。那交付这个仓单提单本身就是交付标的物本身,它是主给付义务。只有交付这个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资料,才是从给付义务。能区别开来吧。

这是第一个层次,你得交付。第二是你得转移转移什么呀?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当然,不动产常常要通过登记的方式转移,而动产呢,要通过交付的方式来转移。这第二个层次,第三个层次呢是瑕疵。包括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两个方面。一方面你把标的物交付给我,你得确保标的物的质量没有瑕疵。第二是你要把所有权转移给我的时候,

你要确保转移给我的所有权没有瑕疵,所以呢,涉及到两项瑕疵担保义务。先看质量瑕疵。它说的是啊,出面呢,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来交付标的物。假设呢,你交给我的标的物是假货。虽然由物来交付,但是呢,是不是不符合约定的品质啊?我能不能请求你承担违约责任呀?可以因为你违反了。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第二是权利瑕疵,你要确保要把这个标的所有权转移给我。假设呢,你转移给我的权利呀,第三人上门来主张了。这意味着你没有把所有权完全转移给我。我可以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说呢,大家看这个例子。甲呢,捡到了手机,谎称是自己的,然后呢,把手机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那这意味着。

拾得人甲呢,和这个丙之间有没有一个买卖合同关系啊?有的尽管呢,甲是把手机交到了丙的手中啊。可能质量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关键是丙他能不能取得这个手机的所有权呀?不能。一方面呢,是遗失物,它不能申请善意取得。那意味着,所有权人乙呢?能不能上门找丙来要求返还原物啊?可以的。你看这个时候呢,

丙能不能找甲来主张违约责任呀?可以的,你卖给我的手机,现在呢,被别人给要走了。那意味着你转移给我的所有权是有瑕疵的。我当然可以请求你承担违约责任了,这叫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这是。出面的义务,接下来呢,我们来看买受人的义务。既然这个买卖合同它是一个双务合同,出面人跟买受人,他也形成一个对价关系。

所以呢,我们在理解这个买书的义务的时候啊,可以跟出面的义务通过对价关系给它推导出来。首先,第一项义务是受领标的物的义务。是不是对应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啊?出卖人呢?把标的物交付给你的时候买受呢?有一个即使受领标的物的。当然这里面啊,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呢,它的适用前提是你出卖人交给的标的物是合格的。假设你交给的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我能不能拒收啊?可不可以啊?

可以的,这第一受理。第二呢,是付款。大家想想出面呢,把贝对的所有权转移给你,作为对价买受,应当支付价款,这其实是主给付义务。但这个价款呢,无法确定的,可以按照我们前面讲到的规则来确定,最终啊,会落实到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上,还记得这个说法吧?

第三个层次啊,是我们要稍微重点给大家讲的内容。及时检验标的物的异物。既然呢,出卖人他要对标的物负一个瑕疵担保责任,那意味着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的时候,你必须要及时检验一下这个标的物。来确定一下它到底质量有没有瑕疵?正好是一一对应的。当然,买书人应在多长时间内去检验这个标的物呢?按照法律规定啊,要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这是尊重意思自治。关键是当时呢,

没有在约定建立检验的话,法律后果是什么呀?法律后果是视为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就符合约定了。就视为这个出卖人已经尽到了他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了。那你后来再发现这个标率有问题的,你主张维权的时候就会遇到障碍。所以呢,我前面在讲啊,及时检验标的物的义务,它是哪一种类型的义务啊?它是不真正义务。你不检验出面人能不能请求你承担违约责任呀?不能,但是呢,吃亏的是你自己,

未来呢,你要想主张小斯坦姆责任的话。可能就有点困难了。这是第一有约定。第二呢,是当事人没约定检验期间的话,应当在多长间内检验啊?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质量,数量不符合约定,合理签订。通知出卖人。那这里面的合理期限啊,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当然法律呢,还规定了一个最长期间。

要在收到标的物之日起多长时间啊?两年内要出卖。两年内要通知出卖人,否则的话就视为这个标的物数量,质量符合约定了,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两年的通知期限。而且呢,两年。它是不变期间,它不能适用终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当然对标的物啊,有质量保证期的,要以质量保证期为准。是不是质量保证期,它可以优先于这个两年来适用啊?

但在实践当中啊,这个质量保证期可以长于两年。能不能短于两年?可不可以啊?当然是可以的。我们生活当中啊,不少商品的保质期是没有两年的,你去超市买了一箱牛奶。然后呢,放家里面忘了喝了。啊,过了两年了,你跟超市说你这个牛奶坏了,你觉得合适吗?当然不合适了。

牛奶呢?它的保质期只有六个月。那六个月内你必须要及时检验超过六个月的法律就不保护了,能理解吧,有质量保证期的。它要优先适用质量保证期,不管这个质量保证期是长于还是短于两年,都可以优先适用。这是第二点。第三点呢,是数量瑕疵的问题。当你的出面人呢?他少交标的物的话,你当然可以请求他继续履行了。关键是出卖人呢?

如果他多交标的物的话,怎么办呀?我买了一双鞋,结果你快递啊,给我发来了两双,多交不丢。这个时候呢,买数啊,它有个选择,首先呢,它能不能接收啊?可以,同时呢?能不能拒绝也可以?这是它的选择权,

关键是每一种选择有不同的后果,假设呢,买受人选择接收多交的部分呢。他得按照约定来支付价款。你买了一双鞋,人家给你发了两双。你可以都收价,但是呢,你得再付一双鞋的钱。那假设呢?买的时候呢?选择拒绝接收的。这个时候啊,他要及时通知出卖人。你得赶紧通知一下网店,

你给我多发了,我就买了一双。那如果需要买受人代为保管的,这个时候呢,他有权请求出卖人来负担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比较好理解吧,这是买顺的义务。那接下来呢,我们就进入第三个板块了,买卖合同里面的特殊制度。先来看这个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问题,这是一个难点问题,也是一个重点问题。先来看什么叫做标的物的风险。他说的是啊,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呢,因不可规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毁损灭失了,这个风险应当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因为大家想想生活当中啊,双方当事人就某一个标的物签订买卖合同以后。有可能这个贝蒂瓦会因各种原因而毁损,灭失风险,谁来承担?就是我们接下来讲到的问题。大家可以先看一个例子啊,就感受感受它解决什么问题。甲乙呢,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二零零八年5月3日签订。约定啊,

甲内80万元的价格将其处于汶川县城的房屋出卖给乙。甲呢,按照约定啊,应当在5月11日交房,交房一个月办理过户。而乙呢,在6月1日之前要付清全款。大家看签订合同以后啊,5月10号的时候甲呢,就把房子交付到了乙的手中。当然,乙拿到钥匙以后啊,就直接去北京出差了。后来呢,大家都都知道了啊,

5月12号的时候汶川发生了八级地震。双方当事人买卖的标的也就这套房子啊,在地震当中完全毁损了。大家看这个时候呢,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呢?就是我们风险负担要解决的问题。其实,在我们国家啊,这个标注的风险呢,它主要说的是一个价金的风险。他说的是啊,标的物现在已经回归灭失了,那买受人还要不要继续支付价款呢?假设呢,标题物没了。

像这个案例当中,房子是不是已经没了呀?买受人贷接下来还要不要继续付房款呢?如果要付的话,那意味着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如果他不要付的话,那意味着风险由出面来承担。所以在我们国家啊,这个风险本身啊,它是一种价金风险,它主要体现为标的物带回收灭失,以后买受人要不要继续支付价款的问题?这第一点,大家先掌握这个概念。接下来呢,

我们再来看具体的规则。按照法律规定啊,风险什么时候发生转移,能不能允许当时约定啊?当然可以,比如说在这个案例里面,甲乙签订合同的时候。乙呢,就预见到了汶川这个地方有可能发生地震。双方能不能做一个特别的约定说。我买受人要在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的时候,我才承担风险。可不可以啊?可以的,只要当事人达成这个约定的话,

那法律当然予以尊重。包括呢,这个出卖人呢?他觉得最近肯定要地震。于是啊,他就要求跟对方约定。自合同成立时,我们一签合同,你买受人就承担风险,行不行啊?只要双方达成一致,都没有问题,都可以按照当时的约定来转移风险。啊,你像这个国际贸易当中。

标的物啊,在交付过程当中,这个风险是非常大的。所以呢,我们有同学学过这个国际经济法的话,会讲这个国际贸易术语。什么FOB啦,等等。是不是在不同的时间点转移这个标的的风险?当事人支付的价格是不一样的呀。你想想。假设呢,当时约定合同一签买受人就承担风险,大家想想买受风险大不大呀?很大的,

所以它支付的价款可能会略低一些。但如果当事人约定啊,只有办理完登记手续,转移所有权以后买受人才承担风险的。是不是出卖人承担的风险就更大了呀?那这个时候呢,他得多收价款。体现一个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允许当事人来约定。咱们考试角度来讲啊,当事人都不会约定的,所以大家重点掌握的是法律的规定。大家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什么时候发生转移啊?交付的时候发生转移,交付主义的立方模式。

这意味着,交付之前风险出面来承担,交付之后风险就由买受人来承担了。当然,这里面呢,要给大家补充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第一呢是这里面所说的交付,它指的是什么的交付呀?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假设标的物完成交付了相关的单质资料,没有完成交付的。影不影响风险转移啊?不影响。只要标d为一,交付转移风险。

第二是风险转移的时间点。跟所有权的变动有没有必然联系啊?没有,你现在不动产的形象。光交付能不能发生所有权变动啊?不能,但是呢,我当时没做特别约定的话,交付就足以转移风险了。它不太一样。当然,对动产来讲呢,可能交付转移所有权跟转移风险是不是同一个时间点,但是假如说当事人约定了保留动产的所有权的。你看光交付能不能转移所有权呀?

不能,但是呢,它足以转移风险。要把这个风险的转移跟所有权的变动给它区别开来。这是第二点,交付主义。那既然交付转移风险,我们要确认了什么时候完成交付呢?首先呢,当事人有约定交付地点的是在约定的交付地点完成交付啊,这个比较好理解。那当时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的,就按照法律规则来确定的。啊,比如说能不能适用交易习惯来确定?

交付地点。当然可以。同时呢,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交付地点。比如呢,我记得前面在讲这个。电子合同履行的时候,讲到过一个规则。假设当时通过网络的方式来购物,而且呢,通过快递物流的方式来完成交付的。大家记得交付时间是什么时候啊?收货人完成签收的时候是交付的时候。这意味着这种买卖呢,是在收货人完成签收的时候才转移风险呀,

它讲的就是交付的。时间当然,这里面呢,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个特别的规定。假设呢,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按照法律规定的规则也无法确定交付地点的这个时候呢,我们要区分标的物需不需要运输来做出不同的规定?当然,讲这个规定之前还是再次强调这个规定啊,适用的前提是无法确定交付地点。你像我前面提到的网购,通过快递物流的方式来交付标的物,它需不需要运输啊?当然需要了,

但是呢,它不适用我们接下来讲的规则。因为它的交付地点能够确定。是不是在收货人完成签收的时候,完成交付,进而转移风险啊,它不适用我们接下来讲到的规则,接下来讲到的规则啊,它的适用前提是交付地点时代确定不了了。我们来看,如果呢,标定需要运输的。要自货交第一承运人的时候,视为完成交付。同时呢,

转移风险。那标的物呢?如果不需要运输的,就要看双方当事人知不知道标的物在哪个地方了?如果双方当时呢,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的要在标的物所在地完成交付。那不知道的怎么办呀?要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完成交付。大家还记得上门取货那个说法吗?说的就是这种情况,要在出卖人的营业地完成交付,你这个买售呢,要亲自上门来取这个货。这是区分标的物,是不是需要运输做出不同的规定?

但在司法解释里面啊,对这个标的物需要运输呢,又做了进一步的界定。他说啊,这个地方所说的标的物需要运输,指的是标的物呢,由出卖人来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呢,是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外的。运输液质的情形。相当于做了一个线索解释。假设呢,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好了。出卖人呢,你负责提货或者呢?比如说当时已经约定好了出面呢,

负责送货或者买售呢,负责提货的。是不是这里面所说的标地需要运输啊?显然不是因为这个运输者啊,他就不是独立的运输业者了。你像那个京东。是不有自己的物流系统啊,它就不是独立的运输业者。这是交付的具体认定规则。当然,在交付的时候呢,一方面转移风险,同时呢,标的物的资息也归谁所有啊,也归买受人所有。

相对于是风险跟收益是同时发生转移的,现在交付的时候呢,我买书人要承担这个回溯灭失的风险,那这个标的物的收益。当然,这个时候也转移给我买书人了。这是风险的一般转移规则。那接下来第三点是特殊情形下的风险负担规则。这里面大家重点掌握三个方面的规定。第一呢,是在途标的物的买卖,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叫做在途标的物的买卖呢?他说的是啊,出卖人的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啊,双方当时订立合同的时候,啊,标的物尚在运输途中。那这种买卖啊,风险什么时候转移啊?大家看风险贷合同成立时就转移给买卖顺产承担。比如说呢甲呢,从美国进了一批货。大家看这批货啊,是不是要从海运来运到中国呀?那这个海运的时间是非常长的,甲公司呢?需不需要等到货到了以后再寻找买主啊?不需要货物呢,

尚在运输途中,还飘在太平洋上的时候,就可以寻找买主了。那找到买主以后呢?他跟乙公司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大家看,尽管这个时候啊,双方都没有见到这个货物。手里面只有一个提单。但是呢,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来承担呀?自合同成立时,就由买受人乙来承担了。一定要注意这个特别的规定。因为大家想想在途标的物。

它能不能完成标的物本身的限时交付啊?是不是很难啊?因为现在标的物不在身边,所以那要确定一个相对客观的时间点来转移风险,就是合同成立时。那假设这个货物在一个月以后运到中国的港口了,发现了部分回村灭失。那这个时候啊,要看这个。游轮的航行记录来确定一下风险到底发生在哪一天。然后呢?跟这个合同签订制做一个对照就可以确定谁来承担这个风险。假设呢,双方签合同的时候啊,是5月6号。

那货物运到以后呢?通过这个航行记录发现啊,在5月8号的时候。海上发生了风险,导致这批货物呢?部分毁损。大家看事后啊,我们能够确定风险谁来承担呀?买受人承担,因为在5月6号的时候签订合同的时候,你这个买受呢,就应当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了。这是第一种特殊情形。第二种特殊情形啊,是买受人违约的情形。

双方当时呢,已经约定好了交付时间了,但是呢,买受人逾期接受标的物的。大家看这个时候呢,风险认同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风险。比如说甲呢,买了某个开发商的商品房。约定好呢,是二零二三年的5月6号来交这个房子。5月6号的时候,开发商搞了一个欢迎业主回家的这样一个活动。但是呢,甲这个业主啊,当天有事。

没有去收这个房子。结果呢,5月8号的时候地震了,房屋倒塌。风险有谁来承担呀?大家看假如说呢,按照这个交付转移风险的规定的话,标的物没有完成交付,由出面承担风险,但这个结果公不公平啊?不公平,是你这个买受人,你违约了没有及时受领标的物交付,反而增加我出卖人承担风险的时间,那显然是不合适的。

所以呢,法律设置了这个特别的规定,你买受呢,违反约定之没有受理标的物交付的。从这一天开始,你就要承担回去面试风险了。所以呢,5月6号你没有按时受理交付的,你将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这是第二点。第三项特别的规定啊,是出卖人违约的情形。假设呢,出卖人他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是不符合要求的。而且呢,

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不是构成一个所谓根本违约啊?买受人能不能解除合同啊?可以同时呢?买受人能不能拒收标的物啊?也可以,它是有正当理由的。大家看这时呢,买售如果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那从拒绝接收或者解除合同之时,风险就由出卖人来承担。也就是谁违约,谁就要承担更大的风险。我们来看这个事例。

甲呢,在8月1号的时候和乙签订了一个合同。并购一批电脑。收到货物以后呢,经检验发现电脑均非原装。大家看这意味着乙呢,交付给甲的电脑。是不是质量严重不合格呀?导致目的法实现大家看甲呢?一方面能不能拒收电脑啊?可以,我拒收的话是有正当理由的,所以呢,风险不能转移给买受人。同时呢,

这个题目里面啊甲呢,是让他已经收下这个电脑了。经检验才发现,质量不合格的,他是不是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啊?而且通知对方就可以导致合同解除效力的发生。他通知解除合同以后,啊乙呢?不予理睬。他觉得说甲你根本就没有解除权。那后来呢,在8月7号的时候啊,电脑呢,因意外全部毁损灭失了。大家看这个时候风险谁来承担呀?

尽管呢,电脑依然在甲的手中,但是呢,甲在8月5号的时候是不是已经解除合同了呀?那从解除合同之时起,尽管标的物出卖人还没有取走,那你就得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了。好理解吧。这是第三种特殊的情形。最后呢,强调一个问题,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关系。大家想想风险啊,它解决的基本上都是天灾。尽管呢,

按照当时的约定,按照法律规定,要由买受人承担这个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但是如果你出卖人之前有违约行为的话。能不能免除你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呀?不影响,比如说呢,我们前面举的例子甲呢,和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5月10号的时候啊,是不是完成了房屋的交付啊?尽管这个时候还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在法律上,谁来承担这个风险啊?买受人乙来承担这个风险。

那意味着,5月12号的时候呢,如果发生地震了,房屋倒塌风险由谁来承担呀?买受人来承担。假如说呢,我能够证明你甲呢,当初在交付给我这个房子的时候啊,房子质量本身也有问题。那我这个乙呢,一方面我来承担这个天灾。这样一个风险。但是呢,我能不能请求你甲来承担违约责任呀?可以的。

所以呢,风险负担跟违约责任啊,它是互不影响的,即使我承担了风险,也不能免除,你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呃,这是风险负担。大家一方面要掌握一般性的规定,一方面要掌握刚才提到的三种特殊的情形。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四个问题,也是一个特殊的制度买卖合同的解除。其实啊,

买卖合同呢,它能不能适用我们前面讲到的合同解除的一般性的规定来解除啊,当然可以这里面啊,主要是补充几个。比较特别的问题。虽然看起来字数很多。但是呢,理解起来并不难。我们先来看第一种情形,涉及到主物和从物的买卖。有的买卖合同里面呢,交付的标的物是不是既包括主物,也包括从物啊?那假如说主物的质量严重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被解除的效力,

能不能继续通过啊?当然可以,我买的电视机。都不出图像。质量有严重的瑕疵。我把这个电视机呢退掉,解除合同以后,它的效力能不能继续遥控器呀?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呢,反过来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导致这个从物的买卖被解除的效力,能不能基于主物啊?不能买了一台电视机,

电视机是好的,遥控器是坏的。我能不能要求这个商家给我换一个新的遥控器啊?可以,但是呢,能不能以此为理由把电视退掉啊?不可以主物呢,它可以影响从物,但是呢,从物不能影响主物。这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呢,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涉及到数物的情形。有好多个物。

大家想想那这个数里面呢?可能。有一部分它的质量是不符合约定,进而影响合同目的的。怎么来解除合同呢?大家看,如果这个标的物当中啊,其中一个物。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被解除的,那只能就这个物解除,能不能全部解除啊?不能,这意味着我们原则上推定这个数外啊,它是相互独立的物。就像在六一八期间。

你到京东网上买书啊,选了自己喜欢的十本书。十本书送到的时候呢,发现其中有一本。严重破损影响你使用的目的。这时呢,你能把破的这本退掉,能不能把其他的一并退掉呀?原则上不可以。只能就该物来解除,当然该物呢?和他物相分离时的标的的价值显受损失的。那就可以就树屋来解除合同。就说啊,有瑕疵这个物啊,

它影响了其他物的价值的时候。那也可以一并解除。于是呢,你在网上买了限量版精装的四大名著一套。一套书是四本。结果呢,送到的时候发现。红楼梦这一侧是严重污损的影响,你订立合同的目的。大家看在这种情形下呢,既然是一套限量版的图书,那你这一册有问题的话,会不会影响我其他三册的价值啊?会的,因为这种限量版的图书啊,

是一套有价值。你如果这个图书如果不全的话,它的价值可能就发挥不出来了。那这个时候我能不能把四本一起推掉啊?可以的啊,关键是看这个有瑕疵的,这一个物它会不会影响其他物的价值?其实本质上还是在多大范围内影响了你订立合同的目的,你就在多大范围内解除这个合同?接下来呢,第三种类型啊,是涉及到分批交货的情形。签订一个买卖合同,但是呢,分批来交付这个标的物。

那可能其中某一批。质量会有瑕疵,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那在解除合同的时候是在多大范围内解除呢?我们分分成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呢是。假设呢,其中的某一批或者几批。标的物不合格导致该批标的物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的。那你只能就该批货物来解除合同。第二种情形呢,是假设其中的一批标的物。质量不合格导致今后各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那就对今后各批来解除合同。之前已经完成的部分,

能不能解除啊?不能。第三呢,是出面交付的一批货物,有质量瑕疵。它导致整批货物都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那可以就整批货物来解除合同。听起来很啰嗦,但其实呢,你就把握一个观点就可以了。就是有瑕疵,这个标的物啊,在多大范围内影响了你订立合同的目的,你就在多大范围内解除合同就可以了,能理解吧?

而不是当然的把整个合同全部解除。这是合同结束。接下来呢,第五个问题啊,是特殊的买卖合同。民法典里面呢,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试用买卖以及互益买卖这五种特殊买卖。当然,我们在学习规则的时候啊,大家重点关注的是它到底特殊在哪里?这是一个核心的考点。先来看第一种特殊买卖,

叫做所有权保留买卖。我们之前呢,也听过这个词。它说的是啊,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尽管呢,标的物交付给你了。但是呢,在你履行完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其他义务之前。我出面呢,依然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这就是所有权的保留买卖。大家想想出卖人为什么要保留这个所有权?它的核心的目的是不是为了避免无法收回价款的风险啊?你看甲呢,

要卖给一辆车。双方约定啊甲呢,要先交付这个车,而乙呢,要分三期来支付这个购车款。你想想,如果甲呢一交付车辆就转移所有权的话,他未来乙呢?没有按照约定期限来交付价款,是不是使得甲就面临一个比较大的风险呀?车不是你的了。然后呢?对方虽然欠你钱,但是他只是一个普通的债权,没有保障。

所以呢,甲呢,可以通过约定保留所有权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什么时候你乙呢?把全部价款都付给我了,我才把车的所有权转移给你。相对于发挥了一个担保的功能,这就是所有权保留买卖。但在民法典里面呢?大家看。所以叫保留买卖呢,适用对象啊,只能是动产,而不能是不动产。

这意味着,当时约定保留不动产的所有权的话,这个约定效力如何啊?无效的。比如呢甲呢,要把房子卖给乙。双方约定,虽然我甲呢,把房子过户到你乙的名下了,但是呢,在你乙啊,交付完全部房款之前,我甲保留所有权行不行啊?不行,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为什么法律不允许啊?因为这个不动产登记啊,它的公信力是非常强的,法律呢,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来。排除如果都可以排除的话,那我们未来买房子是吧?可能这个交易成本会增加。一方面你得查询诶登记在甲的名下,另一方面你还得调查一下。甲呢,和他的前手有没有保留所有权?是不是会增加我们的交易的成本啊?所以呢,法律不允许保留不动产的所有权。

这意味着,只要办理完了过户登记手续,乙能不能取得这个所有权可以的?当这动产呢,它的交付本身是不是公信力本来就没那么强啊?我的动产可以在我的占有之下,我租来的借来的都可以在我的占有之下交付它的公信力啊,本来就比较弱。当然,我们前面提到了法律当中啊甲呢,之所以保留这个动产的所有权,它主要发挥一个担保的功能,所以在民法典里面,它增加了这么一个规定。他说出卖人啊,

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大家注意这个规则啊,它可以适用于特殊动产,也可以适用于普通动产。这意味着,在法律当中呢,相当于把甲保留的所有权当成什么来对待了呀?动产抵押权来对待了啊,你在适用规则的时候啊,你就把甲保留的所有权当成是一个动产抵押权来对待就可以了。因为你看我们在讲动产抵押权的规则的时候,是不是未经登记就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呀?这第一点,先了解含义。

第二个方面呢,是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法律效力。假如说当时约定保留了所有权。而这个买受人呢诶,后来确确实实没有支付价款的。那这个时候出卖人。保留所有权,是不是要发挥作用了呀?它可以取得一个取回标的物的权利。我们来看符合什么条件的时候啊,出面人呢?可以取回这个标的物啊。三种情形,第一呢是。买受呢,

没有按照约定来支付价款,而且呢,经催告以后仍未支付的。是不是我的债权面临重大的风险啊?我可以取回标的物。第二呢,是没有按照约定来完成特定条件的,第三呢是?买受呢,将标的物出卖,处置或者做出其他不当处分行为的。我出面呢,可以行使取回权。比如说呢,甲乙签订一个。

电脑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乙呢,支付完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所有权。约定完了以后呢甲就把这个电脑交到了乙的手中,乙能不能取得所有权不能那后来呢乙啊,直接签订合同,要把这个电脑卖给丙。大家想想这个行为对甲来讲有没有风险?有风险的。因为。乙呢,实施这个无权处分行为以后啊,如果符合善意,

取得各种要件的话。丙是不是给善意取得这个电脑的所有权啊,进而会损害这个甲的利,所以呢,甲知道以后啊,他可以及时取回标丢来,防止这个丙呢?善意取得。这就是取回请求权。当然,这里面呢,大家要注意一个规范拓展问题。司法解释说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面,就不能行使取回权了。

第一呢,是买数呢,已经支付总价款的75%以上的。你不能行使九位卷。大家看这个规则啊,是基于公平的考虑。尽管呢。买受人他没有支付完全部的价款,按照约定啊,他可能不能取得所有权。但是啊,假如他已经付了75%以上的价款了,是不是绝大部分价款已经付清了呀?那这个时候呢,你甲再取回标的物的话,

可能对乙来讲就有点太不公平了,所以这个时候啊,你不能取回标的物。第二呢,是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你就不能随便取回来。比如刚才举的例子乙呢,未经甲同意就把这个电脑呢,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而且完成了交付。这意味着,现在垫子在谁的手中啊?丙的手中,它可以善意取得电脑所有权。那这个时候呢,

甲能不能找丙主张?久别的晚。但是不可以了。我们要先保护交易安全。这就是取回情形的适用。第二个方面,如果取回不要丢了。这个时候,甲享有什么权利呀?甲能不能当然的再行出卖这个标的物啊?不行。这个时候啊甲呢,他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来优先受偿。所以呢,还是把它当成动产抵押权来对待的。

既然这个财产是给你出面的甲提供的担保,那你的价款没有收回来的时候,是不是甲可以通过拍卖变卖这个标的方式来优先清偿欠自己的价款呀?发挥一个担保功能。而且呢,我们前面讲过一个特殊的制度叫做。超级优选权,大家还记得吧?你看甲对乙享有的价款债权。能不能通过超级优先权来获得保护啊?可以的,只要能交付标的物知识题多少年内啊?十天内办了所有权保留登记的。那甲呢,可以享受一个超级优先的顺位。

这就是担保功能的一个基本的体现。当有些同学说那这个所有权保留买卖里面保留的所有权在哪里办理登记啊?它跟动产抵押权是在一个地方办登记的。就是你设定动产抵押的时候在哪里登记?那保留的所有权就在哪里登记?功能一样吗?当然,在一个地方要查询到所有的登记了。这是出面人取回的情形,那第二个方面是这个取回的法律后果。大家看举杯第五句话,其实这个出卖人呢?他也不能当然的再行出卖,而是呢,要先给这个买书人啊,

指定一个回熟的期间。要给买书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因为大家想想美术呢,在这种情形下,它享有一个什么权利呀?它享有一个期待权,还记得这个词吗?你把标的物交付给我的时候,虽然基于这个保留所有权的约定,我不能取得所有权,但是呢,买受人有没有取得所有权的期待权呀?有的,我有理由期待。我只要把账款付清了,

这个东西就是我的这种期待呢,法律也得保护,所以呢,必须有一个回赎期间。在回收期间啊,假如说买受人,他支付了剩余价款了。是不是消除了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啊?这个时候呢,你要重新交付标的物。还是得把这个video啊,交到买生的手中。那假设呢?买受人啊,他在回收期间内没有回收标的物的。

给你机会,你自己不中用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呀?大家看出卖人呢,就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了。其实就是拍卖变卖。当然,取得的价款呢?能不能当然的据为己有啊?不能,他要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剩余的部分呢,还得返回给谁呀?买书人。也就说你只能就卖掉这个标的物的价款来优先清偿买受人欠你的剩余价款。

以及必要费用超额制度部分,你有没有资格留下来呀?没有的,所以它本质上也是一个优先受偿权。当然,我问大家一个问题。假设呢,所讲保留买卖里面的标的物。既有保留的所有权人,也有动产抵押权人的时候。怎么来确定先后的顺位呀?能不能说所有权当然优先呀?不能,你只能把它当成一个动产抵押权来对待。假设呢,

它符合超级优先权的要件的话,它当然可以优先于其他留置权以外的担保物权人。假设它不符合这个超级宣传的。要建的话,那就按照抵押权的顺序规则来处理就可以了,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来清场。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都没有办理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来清账。这就是所有权保留买卖。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种类型叫做分期付款买卖。现在看什么叫分期付款呢?我们有一年在案例分析题里面就考过这个概念。它指的是啊,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核心在于至少分三次这个词。假如说当时约定了。买书呢,分两期来支付这个价款的话,虽然在生活当中好像也是分期付款,但在法律上是不是分期付款啊?不是的,一定是大于等于三次。这是第一第二呢,是分期付款买卖的特别效力。你大家想想,在分期付款里面啊,是不是出卖人要分好几次才能够拿到所有的价款啊?所以这里面啊,最大的风险就是买时候呢,

支付了一部分价款,以后就不再付款了。就这里面啊,最大的一个风险。大家看这种形象,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呀?这这里面啊,比较容易考的一个规则了。买售呢,未付的到期价款达到了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一定要记得这个比例。经催告以后仍不支付到期价款的出面呢,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在考试当中啊。一旦出现了分期付款买卖,

买受人一定是付一部分价款,以后就不付了,大家主动计算他未付的到期金额有没有达到总金额的五分之一。若达到了将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大家看出面呢,一方面能不能请求买家支付全部价款啊?可以分期付款,风险太大了,我要一次性拿到全部价款。或者呢,出面人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特别是解除合同啊,考试比较爱考。当然,大家思考一下实践当中啊,

买数呢,未付价款达到五分之一的时候。出面人,你觉得是主张支付全部价款的可能性大呢?还是解除合同的可能性大呀?哪一种可能性大呀?一定是支付全部价款的可能性大。因为大家想想你跟别人签订这个买卖合同,目的是什么呀?目的是拿到钱呀。假设对方一不付钱,你就要解除合同,把这个标的物收回来的话,你收回来的时候,这个标的物已经变成二手标的物了。

它值钱吗?它还不值钱了。所以呢,常常啊,通过支付全部价款的方式来保护出卖人合法权益。但从考试角度来讲啊,考试里面呢,常常出现的是解除合同。因为解除合同啊,可以跟我们前面讲到的很多规定结合在一起考察。这是第一点,也是最逐的效力,第二,如果出面呢,选择解除合同的。

它能不能请求买受人来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呀?当然可以。既然合同被解除了,那意味着你买书呢?使用这个标的物还有没有法律根据了呀?没有了,你要支付使用费。当然使用费呢?如果当时没有约定的话,怎么来确定啊?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来确定,注意这个租金标准。其实呢,相对于是不当得利的性质。呃,

第三呢是?分期付款买卖里面,如果约定出面在解除合同以后可以扣留。已受理价金那出卖呢,扣留的金额超过使用费以及受损赔偿额的买受呢,有权请求返还超过的部分。其实这是一个公平原则的体现。因为大家想想你在解除合同的时候呢,买受人有可能已经向你支付了一部分价款了,这个价款呢,你能不能全部扣下来呀?能不能不能你能拿到的部分第一呢?是标的物的使用费。第二是给你造成的损失,赔偿的数额。

超额度部分,你还得把这个价款啊退还给谁呀?买受人。因为合同已经解除了嘛。这是第二种特殊买卖。接下来,第三种特殊买卖啊,是这个凭样品买卖。大家看它的特殊之处体现在哪里呀?当时呢,通过约定店的样品来决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品质。比如说呢,我们买了新房子,要买家具。我们去家具城逛,

这个家具的时候啊,就是个典型的凭样品买卖。除非人家家具城跟你说我这个样品是出售的,否则的话,你选中某一款家具以后。是不是家具行呢?会在库房里面。送一个新的给你呀。通过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包括呢,好多女生买这个化妆品。先给你寄一些小样,让你试用一下。试用以后呢,觉得没问题,

你可以购买,那这个时候呢,双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就按照寄给你的样品。作为标准来确定了。这也是凭样品买卖。那在这类型买卖当中啊,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当事人标。当时呢,交付的标的物到底符不符合样品的要求?我们来看怎么确定呢?首先啊,法律规定当时呢,凭样品进行买卖的话,要封存这个样品。

因为它要作为当事人标的物,是不是合格的一个依据的?然后呢,要对这个质量啊予以说明啊,既有样品本身,也有文字说明。那假设呢?样品本身。和这个文字说明不一致了,怎么办呀?以哪个为准啊?我们要区别问题,区别对待。要看发生纠纷的时候啊,这个样品封存以后外观和品质有没有发生变化?

假设呢,它的外观品质已经发生变化了,那这个时候呢,还能不能以样品为准了呀?不能了,只能以文字说明为准。但是呢,样品本身。本身没有发生变化的,依然以样品为准。比如说呢,女生。基于这个商家寄来的小样,买了一个化妆品。后来呢,

用一段时间发现好像跟这个小样不太一样。这时候发现啊,原来那个样品已经过期了,那能不能以那个样品为准了呀?不能了,只能以文字说明为准。但是假如说原来那个样品没有过期的话。那就得检验一下是不是跟样品完全一致,你要不一致的话,你这个商家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核心是确定一下它交付的标的物到底符不符合约定的品质的问题。这第一点,第二点呢,是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

若他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你交给的不队伍跟样品完全一样。出面呢,依然得确保标的物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比如说呢,这个商家给一个小女生啊,寄了一个化妆品的小样。事实上呢,这个小样啊,它是假的,是山寨货。但是呢,小姑娘经验不足,觉得这个山寨货啊,质量还不错。

于是啊,就买了这个品牌的化妆品。买到以后呢,大量使用的时候啊,才发现这个是有问题的。那这个时候呢,商家能不能说,虽然我交给你背对过这样一个问题,但是你可以检验一下,绝对跟样品一模一样。也就说,样品本身就有问题,只是你自己没有发现。大家看这个时候呢,我们能不能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符合约定品质啊?

当然不能。因为这个隐蔽瑕疵啊,一般的消费者是很难发现的。所以,基于诚信的原则,你出面能依然得确保你交给我的标的物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你不能是假货。是不是也是一个公平原则的体现呀?也是诚信原则的体现。接下来,第四种特殊买卖啊,叫做适用买卖。它说的是啊,按照当时的约定呢,标的物可以先交付给买出来试用或者检验。

试用以后啊,你再来决定要不要购买的合同,我们叫试用买卖合同。实践当中啊,有些新产品上市。知名度不高,消费者不敢用。那这个商家呢,就搞一个免费的试用活动。你可以免费试用七天。使用满意了,你可以买,不满意你就不用买。这就是试用买卖。但这里面啊,

在概念里面呢,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个核心。就试用买卖里面。买时候呢,它在适用以后啊,到底要不要购买这个标的物?它必须得有完全的决定权。换句话说,我试用以后非常满意,我也可以不买的,这才叫试用买卖。能理解吧,所以呢,司法解释啊,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构成试用买卖了。

你看第一呢,是当时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的买受人应当购买,大家看应当这两个字。是不是意味着买受人没有完全决定权呀?那就不是试用买卖了。第二呢,是当时约定第三呢,检验合格以后。买受人应当购买的是不是也是没有完全的决定权呀?也不是法律上讲的试用买卖。第三呢,是约定买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调换标的物的。大家看调换意味着什么呀?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了。

包括第四项约定买受人的贷一定建立可以退还标的物的,是不是也是以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为前提啊?他们通通都不是生意买卖。包括我们在生活当中网上买一件衣服。你试一试。三天以后觉得不满意的,能不能把衣服退掉啊?可以的,但是呢,我们能不能说这个网购它是一个试用买卖啊?不能因为你在。拿到这件衣服之前呢,在网上你已经下单购买了,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了,它就不是试用买卖了。

一定注意这个概念的认定。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石油买卖里面的特殊规则。首先呢,是试用期间的问题。你在多长时间内可以适用这个标的物啊,双方可以约定。双方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相关规则确定不了的,大家看期间由谁来指定啊?出卖人来指定。因为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这个标就是我的。我允许你试用几天,这是我的自由。

我说适用七天,那就是七天,我说你只能适用三天,那就是三天,由出卖人来指定。这第二点第三个方面啊,是这里面最核心的一个考点了。就是买受呢,如何来做出购买的意思呢?首先,买售能不能通过明示的方式来表示购买啊?当然可以。某一款汽车上市了。啊,买车的人呢?

他可以领一台车回去试驾七天。刚刚试驾的第一天,觉得太爽了。马上通知4s店这辆车我买了,行不行啊?可以明确的表示嘛。能不能通过默示的方式来表示啊?也是可以的,大家看在试用期间内啊,如果呢?适用的买受人,他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或者呢,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等非适用行为的。

那可以视为你同意购买。一方面你付钱的行为能不能表明购买的意愿呀?可以,另一方面呢,你实施非适用行为的时候。也会视为你同意购买了。比如你把适用的车。直接送人了,直接给这个债权设定抵押了。大家想想,你要是不买这个车的话,能实施这些行为吗?不能所以呢,非适用行为会视为你同意购买的意思。关键是最后一点沉默。

在试用期间届满的时候啊,法律要求买书人买还是不买,你得表态。如果呢,你对师傅购买未做任何表示的选择,沉默的大家看后果是什么呀?视为你同意购买。这是非常标准的一个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沉默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的情形,一定要记得这个结论。这意味着,按照法律的要求呢,在试用买卖里面。买数呢,它有一个做出意思表示的义务。

你的沉默就会被推定为是你同意购买。那意味着出面人能不能请求你来支付价款呀?可以的。接着呢,是使用费的问题,假设呢,买卖最终没有达成,买受人不买这个标的物。那它使用期间出卖人能不能请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呀?当然不可以。当时没遇到特别约定的时候啊。使用原则上是无偿的。最后是这个标的物风险的问题。大家看当出面人呢?把这个车。

或者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的时候,买受人要不要承担这个标的物回送灭失的风险啊?不需要因为买卖合同根本就没有成立。那意味着标的物的所有权依然属于谁呀?出卖人。即使是交给了买书人来试用。那这个风险呢,依然由出面人来承担。这是试用买卖的规则。最后呢,还有一种特殊买卖,叫做互益买卖。它说的是啊,当时约定以物易物的交易。其实啊,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呢,这种互益交易啊,非常的多。啊,我呢,用一头羊来换你两匹布。大家学这个经济学的时候,是不是经常见到这样的例子啊?这就是互益买卖,只是呢,在出现了金钱货币这样的一般等价物以后啊。这种互益交易呢,就比较的少了。大家都是用钱来购买被丢。然后呢,

你的标的物卖掉以后换成钱,你想买什么买什么,是不是更加方便交易地开展呀?但是呢,在有一些。市场交易机制受到严重限制的场合下,互议合同还是有它存在的价值的。比如说过去的三年当中发生疫情。有些小区呢,直接给封闭起来了。尽管呢,有些标的物啊,你欠缺的时候,平时你可以上网买到。但是呢,

疫情是特殊时期。一方面,货源可能比较紧张,另一方面呢,可能快递小哥也送不到你这个小区。那当时有需求的时候啊,就可以通过互译的方式来实现。我能不能用两罐可乐换你家两根葱啊?大家在网上看过这种交易吗?看起来还是挺好玩的,但是其实想想。也挺心酸的。啊,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背景下,还通过这种方式来满足生活的基本的需求。

所以大家都希望疫情赶紧结束。但在货运买卖里面啊,其实双方当时都发挥的是。出卖人的功能。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都要承担的是出卖人的合同义务。你要交付标的物,转移所有权,同时要确保标的物的质量和权利都没有瑕疵。我们来看一个考过的典型真题吧。甲呢,将自己的房屋赠给好友,乙乙交付,但是呢,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那你看到这个地方的时候啊,要马上判断乙呢,他能不能取得这个标的物的所有权呀,不能因为这是。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变动的要件。一年以后呢甲呢?应急需资金将房屋呢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同时约定啊,在丙付清全款之前,甲保留房屋的所有权。我们先来判断一下。甲呢,把这个房子卖给丙的时候,他是有权还是无权处分啊?

它是有权处分,因为它依然是所有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啊,原则上办理过户登记的时候就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那这个题目啊,它的特殊之处在于当事人约定了。丙呢,付清全款之前,甲要保留所有权。那这个约定有效无效啊。这个约定是。无效的。这意味着,只要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的丙,能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然可以。

我们来看选项a甲呢,仍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对不对啊?错的,你已经过户给丙了。b选项乙呢?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是不是也是错的呀?没办登记。c丙呢?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对不对?也是错的,丙呢,固然可以取得所有权,但他是不是善意取得啊?

不是的,因为甲是有权处分,这是一个正常的交易。d选项丙呢?继受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这个说法是正确的。这是买卖合同里面需要大家掌握的一些规则。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第二种涉及到转移财产权的合同,叫共用电水器热力合同。这个电水汽热力啊,一方面它是老百姓生活的基本需求。同时呢,在法律上啊,它体现为人力可以控制的自然力。也可以纳入到广义的物的范围当中来。

所以呢,民法典单独设置了这种合同的规则。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共用电水机热力合同,它的概念特征,先来看概念。其实呢,也是要确定双方当事人以及他们的主要合同义务。一方呢叫。供应的一方一方叫使用的一方啊,当然不同的自然资源呢,有不同的叫法,比如说呢,供应电合同里面一方叫供电人,一方叫用电人。

在共用水合同当中呢,一方是供水人,一方是用水人。总之呢,一方是自然资源的供应人。另一方呢,是自然资源的使用人。大家看供应的这一方,他的合同义务是什么呀?提供电,水,汽,热力这种自然资源的使用权。而这个使用的一方的合同义务是什么呀?支付报酬。

这就是共用电水汽热类合同。我们生活当中,这种合同多不多见呀?非常常见啊,买水买电啊,供热的时候交供暖费就是这种合同类型。但从法律规范角度来讲呢,它是以供应电合同作为基准来展开的。那这样的话呢,供水供气供热力合同都可以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能理解吧?所以呢,我们在接下来讲这个合同效力的时候啊,重点讲的是共用电合同。这是概念,

接下来呢,是合同的特征。也是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啊,是从要素层面来进行定位,第二个层次呢,是从性质层面来进行定位。先看这个要素主体标的内容。在合同里面。我们一般叫标地啊。因为这个客体啊,它指向的是债务人特定的给付行为,它在理论有意义,在实践当中啊,其实没什么意义。

我们先来看这种合同的主体有没有特殊性啊?当然,有了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大家想想,一般的公司能经营这种电水汽热力,这种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吗?当然不能,都是国营的。因为它关涉民生,老百姓的基本的需求啊,不能掌握在资本家手中。同时呢,使用人啊,常常是社会公众啊,这第一点主体具有特定性。

第二是标的具有什么性啊?垄断经营性。这些行业啊,它一定是国企,要由国家来垄断经营。而且呢,国家要对这个价格呀,实行严格的控制。来保障老百姓的基本的生活。你像电价,水费,供热费能不能随便涨价呀?当然不能。第三呢,是内容。

这种合同啊,它债务的履行呢,具有持续性的特点。因为大家想想你签订合同以后。是不是供电公司会持续给你进行供电呀?持续给你进行供水,持续给你进行供热。债务的履行具有持续性的特点。这是主体标题内容,这三要素上体现的特殊之处。但这里面呢,考试分析啊,特别写了一个目的上的特殊性。大家看它的目的具有什么性啊?公益性注意这个说法。

也就是。供电公司,供水公司,供气公司。虽然是公司,但是呢,它能不能把盈利放到第一位呀?不能,它首先是保障老百姓的基本的生活需求。实践当中啊,好多这种公司呢,可能都是于亏损状态。体现一个目的上的公益性。那基于这个公益性啊,就延伸出了一个特别重要的规定来,

我们前面也讲过,叫做强制承诺的规则。大家看供应人呢,他能不能拒绝使用人通常合理的缔约请求啊?不能,你有一个强制承诺的义务。法律呢,通过这种方式啊,来确保每一个老百姓都能够享受这种公共的服务。当然,最后呢,给大家补充一点就是性质。双务有偿诺成标识,大家看它符合几个呀?先看是不是双务合同啊?

当然是双方互负义务,第二是不是有偿合同啊?是的,你是要支付对价的,第三是不是诺成合同啊?是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就可以成立,最后呢,它是要式还是不要式合同啊?它是要式合同,因为它是。处于持续履行状态的,所以呢,要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关系。啊,

这是概述。那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就是供用电合同的效力了,大家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我们先来看这个供电人的合同义务。首先第一项是它的主给付义务安全供电的义务。啊,供电呢,要按照规定的供电质量。来安全供电。假设呢,你供电的电压不够的,是不是有可能对于用电的电器造成损害呀?你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啊,

当然现在啊,这个电力呢,相对来讲还是比较充足的。我记得我上小学的时候啊,国家这个电力资源就不是很充足。我小学生活在农村。我清晰的记得啊,有很长一段时间,我们村子每天晚上八点就会停电。因为要优先保障城市的供电。而且呢,有的时候啊,在用电高峰期,虽然有电,但是呢,

电压不够。灯呢不够亮,看电视的时候呢,那个图像都是扭曲的。大家想想这样的。供电状态,它会不会导致这个电器遭受损害啊?是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啊,当然实际当中啊,你主张赔偿也不是那么容易。这是第一点,安全供电的义务,但这里面呢,给大家补充一个规范,

拓展内容就是供用电合同的旅行地点。因为电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当然,你要摸的话,也能感觉得到。这个履行地点啊,首先呢,允许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要以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作为旅行地点啊,这是一个。挺学术的说法,大家稍作了解。产权分界处。因为大家想想。

供电这样一个工作要完成的话,是不是供电局得有这个供电设施啊?得把这个电线架到你们村架到你们家。然后呢?跟你们家的电器对接起来才能够供电。那哪一个地方开始就是你家的?用电设施了。产权分界处就是合同履行的地点啊,稍微注意下这个说法。你比如说现在城市。产权分界处常常是哪里呀?就是入户电表。往外走是一家供电公司的设施,往家里面走就是你家的用电设施了。产权分界处。

第二项义务啊,叫做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在供电过程当中,因为各种原因啊,可能供电人要中断供电,要断电的。那法律要求啊,你断电没问题,但是你得先通知。因为你不通知就直接断电的话,有没有可能给?用电人的电器造成影响啊,有可能那造成的损害,你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啊,

当然,这里面所说的中断供电的通知以外,它的适用前提是供电人主动断电。比如,因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呢,因为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你要给它主动断电了,你得先通知再断电。否则的话,要承担赔偿责任。那第三呢,是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

假设呢,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来断电的,大家想想供电人,他有没有机会通知啊?没有了,因为不是它主动断的电。这个时候啊,它赋予一个及时抢修的义务。你没有及时抢修造成损害的,也得承担赔偿责任。我记得好多年前啊,南方呢,下大雪。把好多高压电线都给压断了。包括呢,

去年郑州发洪水。好多。电线啊,都给搞坏了。那这个时候呢,供电公司它有什么义务啊?及时抢修的业务。他如果没有及时抢修的造成的损害,才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供电的合同义务。那接下来呢,我们来看用电人的合同义务。首先d项是它的主给付义务,按时交付电费。因为这个合同啊,

它是有偿合同。关键是用电呢。经催告以后仍不支付电费以及违约金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呀?供电呢,可以按照规定终止供电,注意终止这两个字。它跟一般的合同格不太一样。你看一般的合同当中啊,如果你不支付对价,我经催告后还拿不到钱的,我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了,是不是啊?这个时候呢,一般的合同啊,就直接解除了,

不跟你玩了。但是呢,供电合同对方虽然经催割后仍不付电费的,你能不能解除合同啊?不能为什么呀?因为你订立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赚电费。而是为了确保用户的。电力资源的使用权,它是有工艺目的在里面的。所以呢,你只能是终止供电,而不能解除合同。那意味着只要人家那个用电人给你补缴齐这个电费了。你是不是必须得恢复供电呀?不能解除合同,

注意这个细节。第二是安全用电的义务,那用电呢,也得按照相关的规定来安全用电,假如说呢,你在用电的时候功率远远超出了这个约定的标准的话。是有可能造成供电设施的损害的,你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呢,我们在上大学的时候,大家住学生宿舍。对这个用电有没有要求啊?也是有要求的啊,我记得我上学的时候啊,我们就经常在宿舍里面煮方便面。

然后就被宿管给抓了啊,常常把我们的这个。设施就给没收了。第三呢,是配合和协助的义务。那这个供电人呢?有正当理由要停电,限电的时候啊,用电人你得配合。就像我前面举的例子。为了保障城市的供电,农村地区要限电。那这个老百姓呢,就得承受这种负担啊,你得予以配合。

这是共用电水汽热类合同。那接着呢,我们先休息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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