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兵 发表于 2024-4-17 07:12:54

04.刑法总则专题02犯罪论(03)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好,大家把书翻到第15页。犯罪构成的第三个要件。讨论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指的是实施犯罪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那自然人主体能够影响其刑事责任的具体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是对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啊,这个点呢,没有什么要讲的内容啦。总共呢是有四项。也叫四分法。

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到相对负,到完全负到减轻负。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也叫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指的是小于12岁。相对赋有两种,已满12,不满14,还有已满14,不满16。乙满12不满14,要对两种行为承担责任,这个。应该都比较熟了吧,针对的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而且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溯内容有限制,程序有限制。第二项是已满14,不满16对八种行为承担责任,这八种行为就包括。包括杀伤抢抢放爆投毒。对吧,那需要提醒大家,对绑架罪要承担责任吗?不要对制造毒品要承担责任嘛。

不要毒品犯罪,里面只对谁承担。贩卖毒品。完全负是大于16岁,减轻负有两种,金老虚幼,金老是老年人,75岁以上犯罪虚幼是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那么大于75,老年人犯罪分两种情形,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减轻,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减轻。这就是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很简单。但要知道,

刑事责任年龄要从生日之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当天依然是不满。生日后的第二天才算已满。这个小点要了解。自然人犯罪主体根据对主体条件的要求不同,可以分成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就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我们绝大多数犯罪都是一般主体犯罪,而特殊主体呢,它除了具有一般主体的所有条件之外,还必须要具有某些特定的身份。作为构成要件。比如,像贪污罪,

受贿罪,它不仅要求主体要达到年龄,具备责任能力。而且还要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作为构成要件。啊,这个点要了解。那所以如果我们对。犯罪主体进行分类看,下面这张图可以分成,一般主体是a,特殊主体是a+b。特殊主体即在一般主体的基础之上,又多了一个BB,有什么作用?如果影响定罪及定罪身份,

纯正身份。如果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那就是量刑身份啊,这个点比较简单。那第二种影响刑事责任的是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呢?又被称之为犯罪能力或者是负刑事责任的能力。需要提醒他所采取的依然是四分法,这个四分法从正常时到开始风到完全风,再加上一个。醉酒的人。也是四种,我们当时给过一个口诀的,叫正常时要承担。

不从宽开始封,要承担可从宽完全封,不承担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四项要记准。那么,这一块做了一个特别提醒各位,聋哑盲属于精神病人吗?不属于他们是生理缺陷,因此呢,会影响一部分辨认力和控制力,但是没有达到精神病的程度。所以他们是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只不过考虑其生理缺陷,才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它是可以从减免。

好,这是刑事责任能力。当然了,这一块。从背诵角度啊,大家呢,关注这么多就够了,至于怎么背,我们以后再说,先抬头,我们要讨论一个和它们关联的问题。原则上,刑法呢是有一个比较重要的逻辑推理。那就是责任的认定。责任认定这一块,

我们前面也是讲过的。基本的原则是行为与责任。要同时存在。换句话说,一个人要不要承担责任?关键就看行为时有没有责任能力,责任年龄。而不是看犯罪以后。那么,怎么样会影响一个人的责任大小,甚至是责任的有无?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哪些情况会影响责任呢?影响责任的要素,我们可以分成一刑事责任年龄。

二,刑事责任能力。三,主观有无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当然了,有时候还会讨论特定的犯罪目的。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其实指的就是行为要和年龄,责任能力,故意过失目的同时存在。因为这几个要素都是影响责任的要素,同时存在,既然是同时存在,所以我们说一个人有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各位考察的是什么时候?是行为时还是审判时?行为是因为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那就是行为与刑事责任年龄同时存在与刑事责任能力同时存在,与犯罪故意过失犯罪目的同时存在。这是最基本的原则。各位当一个人实施抢劫行为的时候,主观上一定会有。抢劫故意。对吧,当一个人不小心撞死别人的时候,主观上一定会有犯罪。过失它是同时存在的。犯罪目的也是如此。

各位以拐卖妇女罪为例,拐卖妇女要求是以出卖为目的。当张三实施拐卖行为的时候,主观上一定会有。出脉的目的。这叫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要与这几个要素同时存在,没有先后关系的。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嘛,这是原则同时存在。例外就是我们前面讲过的原因,自由行为。原因自由行为的场合行为跟故意过失,它可能就不是同时存在,而是相对分离的。

原因自由行为我们在背诵角度呢,没有列。这个点呢,我们前期也做过总结的。抬起头看我。各位形式原因,自由行为怎么去做题?还记得吗?什么叫原因自由?原因自由指的是行为人可以自主的决定是否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我既然可以自由的决定是否陷入该状态,那么我在该状态下所实施的行为当然要承担责任。这就是原因,自由行为。比如张三。

想杀人。为了逃脱刑事制裁。他先利用特殊的药物让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在这个状态下又杀了人。各位,要不要定故意杀人罪?要理由是什么?主观有没有杀人故意?客观有没有杀人行为?是不是也造成了死亡结果?当然要定故意杀人,它的特殊之处在什么地方呢?它的特殊之处在于,客观上实施杀人的行为。实施杀人行为的时候。

他是不是已经陷入了无责任能力状态?他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来来来,我还是多说两句啊,因为原因自由行为这个点有时候没那么好理解。正常情况来讲。行为。与责任。它是同时存在。而这个责任就包括年龄啊,责任能力,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等。一个人在客观上,

如果有杀人行为。那么,对应着他的主观上一定会有杀人。故意客观有杀人行为,主观有杀人故意,它是这种垂直的对应关系。但是原因自由的场合,各位它完全有可能存在这种现象,就是客观上有行为。主观上。却没有故意。而客观上没有行为的时候。主观上,他却有故意。客观上少了行为,

主观上确有故意。客观上有了行为,主观上却没有故意,它没有这种推垂直对应的关系。就像刚刚讲的案例一样,甲想杀乙。假想杀乙表明,主观上有了杀人。故意打了个勾,有了杀人故意。但这个时候客观上有没有商业行为没有?然后呢,他先利用一些特殊的药物让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杀人行为。

实施了杀人行为,表明客观上是不是有行为了?但这个时候是不是属于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无责任能力状态下表明,主观上没有。没有杀人故意。它就不像刚刚讲的这个原则一样,是垂直对应的,但是没关系,原因自由行为,它毕竟你把战线拉长一点,会发现它客观上毕竟有杀人行为。他的主观上毕竟有杀人故意,最终还是要定故意杀人罪,所以我们怎么做题?当时给了一句话叫。

疯前就是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之前。风前有无罪过,风后有无行为。重合范围要定罪。它的考察依然是主客观相统一,你即使不记这句话都可以,你就牢牢抓住一个点定罪的基本立场,叫主客观。相统一客观,有行为主观,有故意主客观相统一,那就要定罪。好,我们再讲个案例,大家感受一下抬头。

比如假想杀乙。然后呢,投毒想毒死乙。在投毒药的那一刻,他精神正常,完全没问题。投进去以后,张三感觉自己成功了,一兴奋疯了。风过以后两小时,李四回来,端起杯子喝水,啊,这个乙回来,端起杯子喝水,

堵死了。在这个案例中,各位他前面是刚开始投的时候,主观上是不是有杀人故意?但投过以后,自己陷入了无责任能力状态,被害人是不是喝了水,然后被毒死?大家认为要不要定故意杀人既遂。要不要要理由在于?理由在于客观上有没有杀人行为。主观上有没有杀人故意有主客观相统一,仍然要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就掌握到这个程度就够了。好再向后第二种主体叫单位。

单位犯罪,我问几个细节不做过多的解释,因为这个板块儿前面讲的已经非常详细了,而且也没什么难的这个点啊。抬头看我。第一单位犯罪原则上是否要求具备法人资格?要求吗?不要求,但对谁要求?啊,私营独资企业非常好。第二单位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能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可以吗?比如某某区法院下面的刑庭,

民庭执行庭行吗?可以吗?可以吗?可以司法解释都有明确规定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也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以自己的名义犯罪二。违法所得归该内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所有。啊,这个小点如果是忘了要回忆一下来抬头看我。那再看国家机关能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政府行吗?可以法院行吗?检察院这都可以的,没问题好,

不要看书,接着继续。单位犯罪以后。怎么去处罚原则是双罚,例外是单罚,无论如何都要惩罚。自然人很好。单位犯罪以后,它的主体形式可能会发生变更。如果单位死掉了怎么办?只能追究相关自然人的责任,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还是按照单位犯罪追究?单位犯罪。那么,

单位犯罪以后,单位死掉了,他的死法有几种?三消一破产,三消一破产,包括吊销,注销,撤销,还有破产。三肖一破产就只处罚相关的。自然人,但是是按照单位犯罪追究相关自然人的责任,当然单位犯罪以后,如果和其他单位又合并了。这个时候,

它可没有死掉。仍然要追究原单位的责任。所判罚金不得超过并入给新单位的财产及其收益。没问题吧?好最后几个命题陷阱抬头看我第一。第一单位犯罪是不是单位和自己成员的共同犯罪?不是,而是单位自己作为主体实施的犯罪。第二单位。从站在共犯角度来看。两个公司能不能构成共犯?可以吧,甲公司乙公司那么两个自然人能不能构成共犯,可以那么一个自然人加上一个单位能不能构成共犯?也可以当这个自然人,

不是单位的内部成员。没问题吧?好,这就是单位犯罪的几个考法,难度系数比较小,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各位请大家一定要注意,第三项以自然人犯罪认定的情形。那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单位犯罪从本质上来看就是怎么样能够认定为单位犯罪呢?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偶尔犯罪。不能以此为主,不能经常。要为了单位的利益偶而犯罪,

如果不满足这个条件的,通常都是自然人犯罪。比如,司法解释规定,第一是主要目的,个人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了相关单位实施犯罪。这是为了谁的利益?个人二设立以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已经不是偶尔犯罪,而是以此为主了,要认定为自然人犯罪。三,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

这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四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好,最后再讨论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单位犯罪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如果没规定怎么办?那就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对。这个点好理解,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好以上种种全部搞定以后。下面我们看一道模拟题。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各位a项构成吗?构成吗?

不构成关键词是什么?t点是什么?而专门从事他是不是以犯罪为目的设立的?所以a项要认定为自然人犯罪b呢?构成吗?成立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这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自然人。主要题题眼就是主要对。三呢,三是单位犯罪吗?不是理由是什么?二人平分,这是为了自然人的利益,

还是为了个人,个人的利益,还是为了单位的利益个人?诶c项定什么罪啊?以公司名义印刷非法出版物。什么罪哼我我已经听到有同学说出了一个正确的答案,但似乎又没那么自信。各位,这要定什么罪?第一排的男生,你认为定什么罪?声音大一点。什么罪?声声音大一点。不是c项。

你看的是d项吗?c项定什么罪?不知道okay。D盘这个女生。对对,不要低头了,就你。定什么罪?你刚刚说的是什么罪?什么罪?没有一个同学知道,我就不信了,那个通过司法考的那个男生,一二三四对不对啊?就你啊,

戴眼镜的。定什么罪?是不是非法经营罪?是不是就是非法经营嘛?对呀。刚刚第一排这个女生其实讲的也是非法经营,我听到了,但是她好不自信啊,那为什么是非法经营呢?因为我们曾经讨论过非法经营罪和侵犯著作权罪之间的区别,有印象吧,它们俩的区别就在于所经营的。出版物到底是合法出版物还是非法出版物?如果非法经营合法出版物定。侵犯著作权,

如果非法经营,非法出版物,那就定。非法经营罪4d呢?各位4d涉及到哪个罪?哎,抗税罪,请问单位能不能构成抗税罪?不构成,所以只能定。对自然人犯罪,按照对自然人,按照抗税罪追究责任本题四项都不成立单位犯罪。全选好主体结束以后,紧接着第28是犯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指的是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直接把心理态度四个字圈起来。所以主观方面的核心问题讨论的是心理态度,而这个心理态度呢,又分两个角度,第一是对行为的态度。第二是对结果的态度。当然,这两项里面最重要的是对结果。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过失目的动机这四个要素。各位,如果题目问我们主观方面有哪些这四个要素都要选?故意过失目的动机。但是如果问我们罪过包括什么?

你要知道了罪过,仅仅指谁?故意和过失不包括目的和动机。罪过就是故意和过失。主观方面,我们站在它的反面来看,这是关联的问题,要讨论无罪过事件。无罪过,上午拆解了它的特征,就是满足客观,缺乏主观,所以最终无罪。那包括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当然了,

其实还有无期待可能性的问题。无期待可能性。那无期待可能性就一句话,我一会给大家去讨论一下。意外事件。指的是客观上造成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不能预见圈起来。哎,意外事件经常和哪种制度进行对比?和哪种过失?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疏忽大意是不是应当预见没预见,

而意外事件呢?意外事件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它们两个的区分关键是什么?做选择题的时候。就一句话。有没有预见到的可能性?有预见到的可能性,就会有预见的义务,应当预见,没预见就是过失。那有没有预见到的可能性?怎么分呢?怎么判断?有没有预见到的可能性?当然,

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能力,但更重要的规则就是考虑他所属的一般人。各位,如果一般人都不可能遇见行为人,也没遇见。这叫意外事件,如果一般人能遇见行为人。没遇见,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能理解吧啊,这个点好理解的。意外事件对应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的是行为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刚刚讲的那个案例题。各位,那个铁路值班员丙被甲乙二人抢劫捆绑。请问当火车即将到来的时候,丙有没有义务去履行自己的职责有?但有没有能力?没有为什么,没有能力。被捆绑,这属于对对他而言,这属于什么不可抗力?没有正确的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了重大事故,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对事故有没有故意或过失?

没有,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所以铁路值班员丙无罪,理由就是属于不可抗力。属于不可抗力。好,这个点不难的。当然,要关注这个罪过。罪过包仅仅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两项。但这两项之外呢?我们前面讲课的时候还讨论了一种制度,叫期待无期待可能性。那这个作为一个新增设的制度,我个人认为它从主观题考法嗯,

选择题当然有可能会考。但是从主观题,尤其是简答和论述的角度,考简答题的可能性有,但没有考论述题的可能性大。如果考了论述题怎么办?这是我们下个阶段要讨论的问题。那站在论述题的角度,他很可能会论述论述。试论期待可能性。制度的法理及其立法体现类似于这种考法。就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们刑事立法上有什么体现?哪些法条体现了有期待可能性?哪些法条体现了没有期待可能性?这个主要是法学专业的问题,

也是我们下个阶段的任务。那我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如果没有期待,可能性最终依然是无罪的。什么是期待可能性呢?指的是在特定的条件下,能否期待行为人继续遵守法律,就是继续遵守法律的可能性。如果都没有遵守法律的可能性,这个时候就不能再去追究他的责任。而我们常见的选择题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哪些情况没有期待可能性,我们做个列举,包括哪些?第一,

犯罪以后干嘛?毁灭伪造证据的,没有其他可能性。而且没有争议的。理论上无争议,司法实践中也也认为没有争议。张三杀人以后,自己杀人,自己毁灭自己的犯罪证据,没有期待可能性,只能定故意杀人罪一个罪。后面和证据相关的犯罪,它是不能构成的第二呢?什么第二是犯罪以后。销赃行为。

销赃行为就不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有可能会构成另外一个罪。洗钱罪,洗钱罪,不要再去讨论其他可能性了。先贪污欲将钱转移到国外怎么办?怎么办?数罪并罚对。好,这是第二个,就是不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个没有期待可能性的叫特殊情形的重婚。

特殊情形的重婚指的是。已婚妇女在被拐卖以后,或者因包办婚姻,或者受到家庭虐待。被迫外逃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的,不构成重婚。第四,还有什么?供无罪人脱逃很好,本来就无罪被错抓错捕错,羁押错判,然后趁人不备逃跑。第五是什么最后一项?共犯人之间的窝藏包庇,这个很重要。

司法解释都有明确规定的。我们两个一起犯了罪,我又把你藏起来,我们两个只构成共犯,对我不能再定窝藏罪,包庇罪了。没有期待可能性。这几项内容最起码要熟做选择题,能够搞得定。好那无罪过事件结束以后,讨论有罪过,有罪过及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以及故意过失所关联的,尤其是故意关联的犯罪目的,犯罪动机还有。

整个刑法中要重点讨论的刑法上的认识错误问题。认识错误问题,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好,这几个板块呢呃,的确挺重要。但是但是大家抬头,我们还是要进行一个归纳总结。来先看第一个问题,站在犯罪故意角度。犯罪故意法定分类是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各位别看书。直接故意的结构是什么?还记得吗?

认识因素加意志因素,用个公式来表达,直接故意等于。明知。明知必然或可能加。希望对吧?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必然性或可能性,然后希望结果发生。这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呢,是明知。可能加。放任对。间接故意就只能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不能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一旦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依然实施,

并且造成该结果。要认定为直接故意。它的结构首先要搞定。好。我们犯罪故意从认识因素上来看,要认识到哪些内容呢?各位法条其实已经告诉我们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他要认识到。行为结果。以及他们之间因果关系,这种客观事实的认识。第二,危害结果。那就意味着要对行为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这是认识因素。这两项你现在不背,可以大致了解,而抑制因素就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希望和放任。大家重点关注间接故意的三种类型,请大家圈起这两个字,放任这就是做题的题眼。当选择题中,一旦在题干中出现了放任这两个字,你就不要犹豫了,那一定是。间接故意。放任那么间接故意呢?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叫我们可以归纳,这三种叫。一正一反一常见。正为了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比如,为了杀张三,放任张三旁边的李四死亡。各位行为人对张三是直接故意对李四,就是间接故意。放任离世死亡。第二,为了实现某个非犯罪目的或意图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最常见的就是打猎。猎物旁边有小孩,为了追求打猎的目的而放任。

死亡结果发生。第三,突发性故意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不计后果,意味着。结果是否发生?发生什么样的结果都能接受?这也是一种间接故意的心态。那么,这三项里面会关联出一个考法,各位这个考法其实就只有一个难点。问说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目的。对吗?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目的,

对吗?对还是错呃,那如果再加一句话,可能你们就能做对啦。说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目的,但是可以存在其他目的。对吗?各位间接故意有没有目有没有犯罪目的?什么叫目的?目的对结果是什么态度?是在追求着,结果直接故意中才有犯罪目的,间接故意不可能有犯罪目的的。当然有同学说,那你刚刚讲的那个打猎呢?

打猎,他追求的是一种非犯罪目的。生活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那有同学说第一个案例呢,为了追求张三死亡,放任他旁边的李四死亡,他不是有犯罪目的吗?追求张三死亡。但是他追求张三死亡,这明明是直接故意中的目的。我们讨论说间接故意不存在这犯罪目的,指的是对李四的死亡,他不可能有目的的。所以间接故意是没有犯罪目的的。

能听懂吧,间接故意有没有犯罪动机?有吗?也没有。所以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中,这一点要注意一下,间接故意是不存在的。好,那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点,哪些相同点哪些不同点这个呢?我们就不做过多的解释了。这个点前期讲的也很详细了,也很简单。那第二,我们看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的特征,这两项。主要是从背诵角度来去考虑的。而且今年考犯罪过失的可能性已经很小很小了,因为去年刚考过。所以这几个板块大家能够理解就行了,不要再去死记硬背。犯罪过失的特征包括,一没有犯罪故意。二有过失。有过失就是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态度。犯罪过失有两种类型疏忽大意,是应当预见没预见过于自信,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犯罪过失的罪责过失,犯罪的罪责,这就是去年的考法。去年直接考的原题就是它。而且当时我给大家总结了它的呃点,就很简单,叫罪刑法定。第一,从罪的角度得出一个点。二,从刑的角度法定刑。第三,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责任。这个呢,

现在就不要管它了,今年不可能再考了。我们先看一道题,然后呢,我们对罪过形式要进行总结。先看一道题。甲将乙杀死后离开。丙路过时,见乙倒在地上,以为乙只是昏迷。丙为报仇,持砖头向乙的头部砸了数十下。后经法医鉴定,乙在。被丙杀死前已经死亡。

杀乙在被丙杀害前已经死亡,关于丙的认定正确的是。各位丙,有罪无罪。有罪无罪。是属于。无罪还是要定犯罪未遂。主客观相统一,主观有没有杀人故意?客观有没有实施杀害的行为?有,所以首先。a项要排除c项当选4d构成杀人未遂,是不是也当选?关键b这是对象错误吗?

是不是对象错误?它是误将什么当什么了?误将尸体当人体,对吧?是不是对象错误?是不是那如果不是对象错误,这是什么错误?什么错误?来来来,跟我一块回忆一下对象错误是什么意思?行为人予以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相同。客体错误行为人予以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

各位,它预侵害的对象是什么?人身体实际侵害的是尸体性质一样吗?不一样那就不可能是对象错误嘛。要认定为。客体错误。客体错误。所以b项是错的,本题选c和d各位,大家知道,如果再涉及选项,有可能还问什么吗?请问是否属于不能犯?属于吗?未遂犯和,

不能犯进行对比的时候,什么叫不能犯?我们是不是讨论过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根据实行行为能否既遂为标准,分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指的是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而不能犯未遂,指的是由于识认错误的原因,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对吧,这是不是不能犯?是不是是属于不能犯未遂,还是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对啊,

为什么是不能犯未遂?因为它存在着事实认识错误。能理解吧,好本题选c和d两个选项。当然,如果再考,还有可能会挖出一个点。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错误?有吗?因果关系错误,有没有?刚刚讲了它属于客体错误。属于不能犯未遂。有没有因果关系错误问题?因果关系错误,

在那什么地方讲的?是不是在世人错误里面讲的世人错误中的因果关系错误,指的是行为人对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状况发生误解。因果关系错误有三种类型一。一啊一正一反一补充正行为造成了预定的危害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的结果。二,反行为。没有造成预定的危害结果,但误以为。造成该结果三。补充知道危害行为造成预定的危害结果,但对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有误解。各位,这个有没有因果关系错误?

有没有当然了,大概率是有的,只不过题目呢是缺少一点点信息,丙为了报仇吃砖头砸向乙的头部数十下。这表明丙在杀人的时候,他是不是以为人没死?其实人死没死,死掉了,那站在丙的角度,他会怎么认为?他以为自己的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其实。没造成它完全是有可能存在着因果关系错误的问题,所以这个题目的信息是。很很很全面的很全面的啊。

好过失的两种,刚刚讲过了,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然后呢,讨论过于自信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区分。讨论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过失的异同。然后讨论犯罪目的和动机目的和动机,先不讲我们做一个总结,抬头看我。原则上,我们要对比的罪过要素之间,包括第一。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第二。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这两种过失怎么分?而且呢,疏忽大意,有时候还会讨论它和。和谁。和意外事件的区分。意外事件。四还会讨论谁?谁过于自信和谁。和不可抗力对。这是四五,

还有。还讨论谁?看着啊,差不多了啊,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然后疏忽大意,意外事件过于自信,不可抗力,好像很全面了,其实还真的有。谁会自信什么?过于自信和间接故意是吧?对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它俩的确是要分的。

还有吗?我们从做题角度,只要考这种罪数关,抱歉,只要考这种罪过的对比,无非是这五种。在五种之外,我再给大家拓展出一种呃,这个克服案例题的问题就够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通常是考这五种。其实五种之外,还真有一个第六种,只不过第六种考试分析没有一般教材也不讲。

而第六种呢?跟第五种又比较像。那就是考故意和过失的区分。你们有没有这种感觉?就是有时候一道题出来之后。让你判断这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你有点分不清。感觉好像是个故意犯罪,哎,似乎又是一个过失犯罪。那这个时候一旦要是在案例题中出现,那就很麻烦了。那就会比较难。所以第六个呢,是放在一个更大的这个框架下去讨论,

就是故意跟过失怎么分?而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呢?和第五点是高度相似的。给大家举个例子,你们看这是故意还是过失?愚人节的那一天,愚人节。张三和李四开了个玩笑。愚人节嘛,开玩笑也很常见。然后就把李四从十楼推下去了。李四就被摔死了。各位张三是一故意犯罪,二过失犯罪,三意外事件,

四愚昧犯。选哪一个?故意还是过失。他给警察做的供述是,他和李四开玩笑。有没有同学认为是构成过失犯罪的有吗?你要认为构成过失犯罪,下课之后我们去开个玩笑,各位这这当然是成立故意犯罪是吧?不可能构成过失犯罪。那所以你碰到这种问题之后啊,我记得是当时在在这个上海就出现过类似这种辩护。就是当时的复旦大学投毒案。林森浩和黄洋两个人,林森浩用那个化学元素把。

把黄羊堵死了。然后他的辩护律师提提供的辩护意见就是他说他给法官说的,因为。他是在愚人节当天朝寝室的饮水机偷了一点点化学毒素,他只是想和黄洋开个玩笑。然后没想到黄洋就去世了。啊,所以我们认为这不是故意杀人,没有杀人故意,他就是在开玩笑。各位,你听完之后,你是不是感觉很气人?然后你很气人,当你不能进行人身攻击呀。

然后这个时候呢,就体现出律师的这个专业水平了。黄洋作为被害一方,他们是有自己的代理律师的。代理律师听完之后就很生气,他立马就。给法官说了这样一段话,他说,法官,你想一想,如果两个人有深仇大恨。一方把另外一方给毒死了。虽然罪不可恕,但是他的动机我们想一想,有时候还能接受那么一点点。

但是如果两个人无冤无仇,开个玩笑都能把对方给毒死,这种人的主观恶性有多大?开玩笑都可以弄死一个人。所以他当时呢,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那我们认为这个观点是有道理的。所以我们在做题目的时候。如何去区分以上五种?这个真的很重要。河南曾经出现过一个很恶心的案例。那这个案例是什么呢?也是开玩笑,有个小孩儿大概是16岁的时候辍学了,然后呢,

爸爸送他去学。这个这个汽车维修。学汽车维修,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然后在学汽车维修的时候呢,当时感觉这个小孩儿什么年龄不大,那几个成年的这个维修工呢,就经常戏弄他。然后逗他玩。后来一次做恶作剧,怎么做恶作剧呢?就把她的衣服给她扒光了,扒光以后呢,就拿着那个。给轮胎充气的那个东西,

大家知道吧?那个气棒,然后呢?就塞入了这个小孩的身体。就导致这个孩子的肠道严重受损。后来这几个人被抓之后,他说我就是跟他闹着玩,恶作剧,大家认为这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这是这是要认定为故意犯罪的。那由此,我们判断一下,这五种第一,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怎么分?两个点。

根据公式就知道了,直接故意是明知必然。或可能加希望间接故意是明知可能加放任。所以它们俩的区分规则一看,认识因素有没有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二看什么意志因素,对结果到底是希望还是放任?没问题吧?好举个例子,今天有个同学问我一个案例。这个案子呢,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死刑的时候写过了一段,判写了一段理由。本案是发生在天津的一个真实案例。一个男子因为呃自己呢,

就感觉活得很不顺心,就决定自杀。你自杀嘛,有司法有很多种,他选了一种很危险的自杀方式,就是在家里面关闭门窗。打开了。燃气就是天然气,然后呢,它剪断了天然气的那个软管。天气就一直泄露泄露泄露。那么但但但是大家都知道呃,你们可能如果是理科专业的同学,更更容易理解,这个点我也是后面自己去。

啊,学了这点东西,那就是天然气泄漏的那个源头位置,通常并不是天然气浓度最高的地方。它泄露的时候,天然气越积越多,开始向外面外面去扩散扩散,然后呢,它的房间的四个角落通常可能是。浓度最高的地方,而泄露的源头那块浓度不一定是最高的。然后紧接着他自己就慢慢的呢,想等着自己被毒死毒死,紧接着他就感觉哎呀,怎么还不死不死怎么办呢?

呃,想去想去个卫生间。去卫生间呢,他就开了一下灯,把灯给点着嘛,就这个按了一下灯。结果这一按灯的时候,因为那个静电结合那个浓度抛就发生了爆炸,爆炸以后呢,自己没被炸死,因为自己所在的位置天然气浓度不高。然后那个角落就被炸坏了,炸过以后,然后楼上的邻居被炸死了。被炸死以后,

天津市两级法院认定本案他是用一种危险方法自杀,危害公共安全,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了这个罪以后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了死立执,我们都知道是要报最高法核准的。最高法的死刑复核庭看到这个案子之后。认为定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完全正确,但量刑不当。量刑不当,然后呢?没有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而直接改成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以我当时就不是很理很理解最高法为什么要这样做,他明明都追求自杀了。对吧?他都想死了,你就成全他这么难吗?他偏偏的改成一个死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我当时第一反应,我说这为什么这样判断,这是好几年前我看到一个判例,但后来一想,哎呀,最高法的确是有道理的。

其道理在于什么呢?他给的一个理由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在追求自杀。而不是追求去危害公共安全。他是在自杀的过程中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所以他对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为了实现自己自杀的目的而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都不判死刑,立即执行。如果是直接故意,那一定是死立执。这就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中刑罚的轻重,应当和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三个指标。社会危害性,

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要明显低于。直接归所以判了个死缓值。死刑缓期执行。这就是一种间接故意。好直接故意跟间接故意的区分,刚刚讲了要看认识因素,要看意志因素。第二,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各位,他们两个怎么分?怎么分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怎么分?各位一个被称之为有认识的果实,

一个被称之为无认识的果实。有认识的过失是。过于自信,无认识的过失是。哎,疏忽大意,两者的区分很简单。怎么分就一句话?对结果有没有思考?是否采取避免措施有没印象。凡是对结果有思考的,都属于。哪种过于自信嘛,对吧?对结果有思考意味着什么?

是不是已经预见到了结果过于自信?那我之前给大家讲课的时候说过的,说随手扔烟头啊,走两步又回来踩一脚接着走,结果呢,没踩灭还是引发了火灾。这属于哪种过失?过于自信,我回来又踩一脚,这表明我对结果是不是有思考,过于自信,那如果随手扔烟头,扔完就走,走完之后被烧了。这一定是。

疏忽大意应当预,见扔烟头有可能引发火灾。而没有遇见。对结果有没有思考?能听懂吧?这个点真的不难。各位,那如果你推了别人一把,别人倒在地上,后脑勺着地摔死了。这是过失致人死亡哪种?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两人发生争执,张三推了李四一把。李四呢,

后脑勺着地摔死了。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是应当预见没预见,还是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应当预见没预见它对它推的时候,对结果有没有思考题目,有没有显示出来没有?那这只能认定为是疏忽大意。没问题吧好。那么,疏忽大意和意外事件之间怎么分?它们的区分就看有没有预见到的。可能性如果连预见到的可能性都没有,属于。意外事件对。

比如两个陌生人之间,而且都是年轻人,发生了争执,张三推了李四一下肩膀,朝肩膀推了一下,结果李四。有特殊体质,比如心脏病。出现了死亡。各位,这对张三而言,能不能预见到?一般人能不能预见到?预见不到,所以此种情况对张三而言属于。

意外事件。意外事件。那过于自信和不可抗力怎么分?怎么分抬头抬头三怎么分?有没有预见到的可能性对吧?有预见到的可能性即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的可能性就是意外。事件四呢?过于自信和不可抗力怎么分?有没有避免的可能性?一个有没有预见到的可能性?一一个是有没有避免结果的可能性?如果连避免结果的可能性都没有,这一定是属于不可抗力。如果有可能性,

但轻信能够避免这属于过于自信。好理解吧好。第五,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怎么分。这个是最重要的,也是最难的。我不知道大家前期还保留多少知识储备啊,怎么分?是什么要看?要看啊,两个标准。当然了,我先大致还是要讲一讲的啊,抬头看我间接故意是明知结果放任结果。过于自信是预见结果,

轻信能够避免。所以,当结果即将发生的时候,如果行为人有能力,谁会去采取?谁会去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才不会去采取的。没问题吧,第二。那么,为什么从立法上间接故意法条规定是明知结果而过于自信?仅仅是预见结果。你反着推就知道了。

明知结果表明对结果的认识程度是比较高的。而预见结果对结果的认识程度呢?是比较低的。他的认识就没有间接,故意那个明知。程度那么高。那么,怎么去区分呢?我当时给大家提出一个标准,就是判断行为有没有明显的。加害性。如果一个行为危险很大,那么它造成结果是理所当然的,那是明知结果会发生的。要认定为间接故意,

如果一个行为。加害性比较小,那就只能认定为过于。自信所以判断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要分两步看有没有避免措施,看这个行为的危险大小。就是行为有没有明显的加害性?当时我们是详细讲了它的推理过程来,我用几个案例考考大家试一试,大家有没有听过一个游戏叫窒息游戏?听过吗?有人会喜欢玩窒息游戏,窒息游戏什么意思呢?就是感受那种窒息的临界感。就感觉。

喘不出气,好难受,好难受,突然对方。把手从你的鼻子和嘴巴这儿拿过去,拿掉你这个时候就瞬间获得了氧气,那种感觉特别爽。如鱼得水一样叫窒息游戏,有人会玩这个东西。那如果张三和李四两个人相约玩这些游戏,李四给张三说,当我喊停的时候,你就要停。呵,张三也同意了,

然后呢?张三就捂着李四的嘴巴和鼻子捂了一段时间,李四脸憋得很红很红,然后不行了,一直在晃头,然后就快停停停。但张三呢,就一直捂着他,认为再坚持一会也没关系。结果李四就憋死了。各位间接故意过于自信。哪种你看这种区分,其实就有点难了。就有点难了。就那是间接故意,

还是过于自信?别看我。要想一想是定哪个?有多少同学认为是间接故意来举个手,我不问你们问题啊,说话算话。好一小半一小半啊,有多少同学认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举个手看一看。剩下同学认为是意外事件吗?各位好好好,抬头看我这个案例是要定间接故意的。那为什么要定间接故意呢?第一。行为人张三有没有采取避免措施,

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措施没有第二。判断行为有没有明显的加害性,就是这个时候危险大还是小?那题目是不是告诉我们了,两个人已经商量好了,如果李四说停,张三一定要停下来的第二。题目也说了,捂了一段时间,李四的脸已经变得很红了。这个时候是不是已经处于?缺氧的临界点了,张三继续捂了一段时间,这个危险大还是小大?危险大。

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死亡结果,他其实是在放任死亡结果发生,他拿在拿李四做实验。这种情况当然要认定为间接故意。所以大家以后在做故意和过失区分的题目的时候,你一定第一反应要判断这个行为,在彼时彼刻危险性大还是小。我再把这个原理说一遍,说完之后我再给大家讲一个案例。各位。如果一个行为有明显的加害性。它导致结果的概率高还是低?高造成结果的概率,高行为人对结果的认识程度呢?搞对结果认识程度高,

是明知还是预见?明知明知就只能是故意。第二,如果一个行为没有明显的加害性,就是危险小一些。它造成结果的可能性就会。d小。造成结果的可能性小,对结果的认识程度也就会比较。第一,对结果认识程度低,那是明知结果还是预见结果?遇见遇见就只能是过失犯罪。各位拿着枪朝别人开一枪。你在开枪的那一刻,

你就能认识到对方死亡的概率高还是低?告因此一定是个故意犯罪。没问题吧?好各位,那再看,如果你拿着一把枪,你自己心想是我。假装朝着他瞄准。吓唬他,假装瞄准,但是我不会抠扳机的,但你一兴奋,误动误触动了扳机,把对方打死了。各位,

当你拿着枪指着别人的时候,你不打算扣班级?请问这个行为本身造成死亡结果的概率高还是低?拿着枪指着对方,你不打算扣扳机?这造成死亡结果的概率高还是低?第一,你根本就没有扣班级的打算啊。所以这个时候造成的死亡结果,它并不是由故意杀人的行为造成的,而是有一个。过失行为造成的只能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好听不懂没关系。再看一个案例。

这个案例我之前没讲过啊,因为我感觉太吓人了。是我我比较小的时候。然后呢?当时。院子里面我们那个时候我小的时候,家里面还有一个院子,院子里面呢是呃,我当时我爸爸就。弄了一条长长的电线,然后接了一个灯泡。灯泡是可以拧掉的,拧掉以后里面是什么知道吗?里面是一些金属跟灯泡接触的,是金属才能导电嘛。

那么,灯泡如果你拧掉之后能不能用手去摸里面的东西?肯定不能摸,一摸就触电嘛。然后我当时其实呢,年龄也不大呃,估计十岁左右也知道那个东西是不能用手摸的,因为一旦用摸会触电,但是触电之后的危险性大小有多少我当时不知道。十岁,我的确不大懂。然后呢?我我爸当时还买了一个新的,一个板凳。那个板凳上面呢,

是用塑料的东西覆盖着的。而且都没有揭掉那个塑料的东西。一个新凳子也在院子里面,我跟一个小伙伴,我俩一块玩。玩着玩着就感觉很无聊,没什么好玩的。然后我突然就跟他讲,我说诶,我说你敢摸电吗?啊,他说怎么摸?我说可以把灯泡拧掉摸。啊,他说你敢我就敢。

然后呢,我就把那个灯泡给拧掉了。拧掉以后。因为个子比较矮,要踩着那个板凳才能摸到上面的那个东西。然后我说你先来。呃,他说你先来试一试。然后呢?我跟他年龄差不多,然后。我就同意了,然后我就在站在板凳上,然后就把我的一个手指头就直接插进去了。插进去的那一刻,

什么感受知道吗?就整个身体就抖。整个胳膊一直在甩抖,就从这儿一直几乎到自己的心脏位置都是麻的。然后呢,紧接着就。倒在了地上。知道我为什么没死吗?因为那个板凳上面的塑料薄膜是没有揭掉的。如果当时赤着脚踩在地上,估计我就变成了一个。就当场可能就没了,然后我倒在地上的那一刻,真的妈的好疼啊。胳膊也疼,

身上也疼。我的小伙伴站在旁边呢,就看着我。他就很兴奋的问我,你怎么啦?呵呵呵。大家知道你这个时候我我就一直我说我说没事啊。我说没事啊,他说那你怎么倒地上了,我说刚没站稳。呃呃,他说那你摸之后之后什么感受?我说感觉还挺好呃,我说要不你试一试?妈的,

他就不相信我。啊,然后呢?就我一个人摸了,他没摸。哎,大家可以想一想啊,假如。你。认为一个人如果站在一个塑料上面,他不导电嘛,所以摸着电也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你可能会有这种想法,然后你欺骗一个小孩儿去摸电。站在一个板凳塑料板凳上面去摸电。

结果孩子被打死了。大家认为这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是放任孩子死亡,还是已经预见而清晰,能够避免。这属于什么?放人为什么是放人?欺骗一个人去接触电,用手去摸电,这是一个危险大的事情,还是小的事情啊?大它是明显具有。加害性的没问题吧,所以大家判断这两个的时候一定要去讨论啊,行为本身有没有明显的加害性,

这一点是最重要的。它也是故意和过失相区分的关键。只有一个行为,明显具有加害性,造成结果的概率比较高,那么才有可能认定为是故意犯罪。好,这是五种,我总结一下啊,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怎么分两个点,一是否认识到必然性?二是希望还是放任。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怎么分对?

结果有没有思考?有思考过于自信,无思考疏忽大意。疏忽大意和意外事件怎么分?有没有预见到的可能性?有这个可能性的是疏忽大意,没有可能性的是意外事件。过于自信,不可抗力,怎么分?有没有避免的可能性?如果连避免的可能性都没有,那就是不可抗力。间接故意过于自信,怎么分两步?

有没有避免措施以及行为是否明显具有加害性?有明显的加害性,那是要认定为。故意犯罪的。所以故意和过失的区分规则,那就看行为有没有明显的。家还行。危险是大还是小?这个点大家一定要注意。好以上我们就讲完了,故意和过失之间的区分规则,剩下的目的和动机,还有刑法认识错误,我们明天讲今天的这个进度呢,整体是正常的。

我们今天就结束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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